-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报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6〕1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ttp://tzs.lor: red;">ndrc.gov.cn/zttp/PPPxmk/pppxmal),篇幅原则上控制在5000字左右,内容真实、层次清晰、数据准确、观点明确。材料提纲参考如下:
(一)项目概况(1000字左右)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背景和进展,社会资本方概况,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情况,承担PPP实施方案编制和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情况。
(二)运作模式(2000字左右)
包括具体模式、实施流程、资金筹措、回报机制、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等内容。
(三)借鉴价值(2000字左右)
包括项目推动中的难点、创新点和重要经验等内容。
四、筛选与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筛选,挑选出若干个典型项目。典型项目有关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PPP专栏”正式发布,同时编辑出版《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汇编》,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五、报送截止时间及方式
报送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5日。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请社会资本方、咨询机构等单位将申报材料寄送至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由协会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联系方式:刘捷,010-88653360,huiyuanbu1005@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10层。
邮编:1000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9月2日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27:0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关于高速公路审批改革的有关精神,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进公路交通领域采用PPP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文)、《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项目批复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仍按照审批制管理,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报送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时,需在上报文件中说明政府参与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履行核准或审批程序。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及时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我委将逐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公路交通领域投资。
四、对于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改扩建等公路项目,各地可参照此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8月10日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23:59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2014〕2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促进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现就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原则
(一)转变职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定位。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要牢固树立平等意识及合作观念,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二)因地制宜,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各地实际,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加强项目成本监测,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三)合理设计,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诚信守约,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订立项目合同。合同双方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完善机制,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从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伙伴确定、价格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三、合理确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范围及模式
(一)项目适用范围。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二)操作模式选择。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要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积极开展创新。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并灵活运用多种PPP模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四、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机制
(一)健全协调机制。按照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等要求,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推动规划、投资、价格、土地、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实施主体。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三)建立联审机制。为提高工作效率,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的联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物有所值”。审查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规范价格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加快理顺价格水平。加强价格行为监管,既要防止项目法人随意提价损害公共利益、不合理获利,又要规范政府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五)提升专业能力。加强引导,积极发挥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在PPP项目的资产评估、成本核算、经济补偿、决策论证、合同管理、项目融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以及项目实施效率。加强PPP相关业务培训,培养专业队伍和人才。
五、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
(一)项目储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切实做好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从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中,及时筛选PPP模式的适用项目,按照PPP模式进行培育开发。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PPP项目库,并从2015年1月起,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按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项目遴选。会同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及时从项目储备库或社会资本提出申请的潜在项目中筛选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并提交联审机制审查,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核心事项。
(三)伙伴选择。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配合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四)合同管理。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各地可参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见附件2),细化完善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五)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程质量、运营标准的全程监督,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项目实施结束后,可对项目的成本效益、公众满意度、可持续性等进行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PPP模式制度体系的参考依据。
(六)退出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六、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保障
(一)完善投资回报机制。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对于涉及中央定价的PPP项目,可适当向地方下放价格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
(二)加强政府投资引导。优化政府投资方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合理分配政府投资资金,优先保障配套投入,确保PPP项目如期、高效投产运营。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并联审批机制,在科学论证、遵守程序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协助项目单位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四)做好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全程参与PPP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鼓励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七、扎实有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一)做好示范推进。各地可选取市场发育程度高、政府负债水平低、社会资本相对充裕的市县,以及具有稳定收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大力宣传,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选取部分推广效果显著的省区市和重点项目,总结典型案例,组织交流推广。
(二)推进信用建设。按照诚信践诺的要求,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推进。政府要科学决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行政,防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认真履约,及时兑现各类承诺和合同约定。社会资本要守信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意识。
(三)搭建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并切实发挥好信息平台的桥梁纽带作用。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公开PPP项目的工作流程、评审标准、项目信息、实施情况、咨询服务等相关信息,保障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建设运营全程监管。
(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大意义,做好政策解读,总结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通过舆论引导,培育积极的合作理念,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合力作用。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创新投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PPP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17:09
- 两部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财建[2015]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
为提高收费公路建管养运效率,促进公路可持续发展,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在收费公路领域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转变供给方式。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收费公路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全周期管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提高收费公路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二)创新公路投融资模式。
社会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独自或与政府指定机构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收费公路项目,政府要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适时对价格和补贴进行调整,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收费公路建设运营,提高财政支出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拓宽社会资本发展空间,有效释放市场活力。
(三)完善收费公路建设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合同约束、收费调节、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与机制,实现合作双方风险分担、权益融合、有限追索。
二、基本原则
(四)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PPP项目推广工作应坚持“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在项目论证、选择合作伙伴、制定和履行各类合同、组织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做到依法依规,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范运作,防止政府失信违约、合作伙伴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循序渐进,逐步推广。
坚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分类施策。对于社会效益突出但经营性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才能进行商业化运作的项目,鼓励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鉴于目前全国公路网络正处于联网关键阶段,建设任务繁重,重点推进确需建设但投入较大且预期收益稳定的公路建设项目,鼓励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做好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向PPP项目转型的风险控制工作。
三、实施要求
(六)明晰PPP项目边界。
收费公路项目实施PPP模式所涉及的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不同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各项权益通过有效打包整合提升收益能力,以促进一体化经营、提高运营效率。
(七)规范PPP项目操作流程。
在项目发起、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合作伙伴选择、收益补偿机制确立、项目公司组建、合作协议签署、绩效评价等操作过程中,应根据财政部关于PPP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办法规范推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操作办法,实现规范化管理。
(八)编制完整的PPP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实施内容、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标准、投融资结构、财务测算与风险分析、技术及经济可行性论证、合作伙伴要求、合同结构、政府组织方式、必要的配套措施等。
(九)加大评价及监管力度。
各地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积极统筹协调,研究建立议事协调及联审机制,有力有序推进PPP推广工作,建立对PPP项目的监督机制。
四、保障措施
(十)资金政策支持。
收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的,在依法给予融资支持,项目沿线一定范围土地开发使用等支持措施仍不能完全覆盖成本的,可考虑给予合理的财政补贴。对符合《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项目,可按照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申请和审核规定,申请投资补助。
(十一)相关配套政策。
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公路收费、土地等政策,维护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在项目审批等相关方面为推进项目建立绿色通道。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5年4月20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6:57:31
- 两部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了增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热、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推介工作,现就做好推介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完善制度机制。
通过市政公用领域开展PPP项目推介,推动建立健全费价机制、运营补贴、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机制,实现合作双方风险分担、权益融合、有限追索。
(二)转变供给方式。
改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投资、运营,共同承担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提高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三)创新政府投融资模式。
改变地方政府主要以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担保、借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债等途径筹集资金建设市政公用项目的传统做法,有序推进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的新模式,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共利益优先。
PPP项目推介工作应注重强化监管,避免资产“一卖了之”,明确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主体责任,提高质量,优化价格,关注百姓切身利益。
(二)坚持规范运作。
PPP项目推介工作坚持“规范、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选择合作伙伴、制定和履行各类合同、组织绩效评价,避免政府失信违约、合作伙伴谋取暴利等不规范行为发生。
(三)坚持存量项目为主。
推介项目以使用者付费项目为主,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市政公用项目。为缓解地方债务风险,当前重点推进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按PPP模式改造。对地方政府自建自管的存量项目,可优先考虑按照PPP模式转型;对企业已是投资运营主体的存量项目,可按照PPP模式改造,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风险分担与权益融合;对企业在建但因各种原因停滞的项目,政府可以注入一定资金,与企业合作。对经充分论证确需新建的项目,也可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
三、推介要求
(一)立足于现有规划筛选项目。
推介项目必须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新建项目须已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二)明晰PPP项目边界。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垃圾处理项目应实行厂网一体、站网一体、收集处理一体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道路桥梁可实行建设施工、养护管理一体化的经营方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交停靠站、首末站、枢纽站、停保站及出租汽车停靠站等相关设施,可优先考虑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介入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鼓励项目通过有效打包整合提升收益能力,以促进一体化经营、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公共停车场项目要与道路系统及城市规划有效衔接;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应按照满足各类管线功能需要和运行安全的标准建设,配套完备的附属设施和预警监控系统,统筹规划安排所有管线入廊,明确管廊运营主体与管线单位责任范围,确保管廊有效运行。
(三)规范PPP项目操作流程。
推介项目在项目发起、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验证、合作伙伴选择、收益补偿机制确立、项目公司组建、合作协议签署、绩效评价等操作过程中,应根据财政部关于PPP工作的统一指导规范推进,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操作办法,实现规范化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积极组织推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多层次推介工作,积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市政公用领域专项规划中遴选潜在项目,及时筛选评估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建议,推进市政公用领域PPP工作。
(二)定期组织推介。
对拟采用PPP模式的市政公用项目,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财政部门组织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具体应包含项目实施内容、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标准、投融资结构、财务测算与风险分析、技术及经济可行性论证、合作伙伴要求、合同结构、政府支持方式、必要的配套措施等。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市政公用领域PPP项目评选工作,从中选择部分优质项目予以推介。各地可自愿上报。
(三)加大评价及监管力度。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积极统筹协调,研究建立议事协调及联审机制,有力有序推进PPP推介工作。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对PPP项目的实施监督机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推进PPP工作加强协调和指导。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政策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运用市政公用领域财政资金,优化调整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积极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综合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推介项目予以支持。
(二)融资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应当积极协调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尽快建立向金融机构推介项目的常态化渠道,支持金 融机构为推介项目增进信用等级、提高授信额度,采取有效方式降低项目融资成本。
(三)相关配套政策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领域价费与财政补贴、土地等体制机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维护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在项目审批等相关方面为推介项目建立绿色通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市政公用领域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拓宽社会资本的进入渠道。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2月13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6:56:38
- 六部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供给效率,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现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更有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运用这种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升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消化库存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改善住房保障服务。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作为一项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目标。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政府与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把政府的政策意图、住房保障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企业建房、居民租房、政府补贴、社会管理”的新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有效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政府根据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状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合适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选择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2.权责清晰,各司其职。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合同中,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各自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3.激励相容,提高效率。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建立动态调整的租金价格机制,确保社会资本具有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运作、住房保障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本模式。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主要是政府选择社会资本组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合同,负责承担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任务,在合同期内通过“承租人支付租金”及必要的“政府政策支持”获得合理投资回报,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及运营维护质量监管。合同期满后,项目公司终结,并按合同约定作善后处理。政府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提供担保或承诺。
(二)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适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纳入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2.项目规划所在区域交通便利,学校、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齐全。3.户型建筑面积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户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数量稳定。5.保障对象按市场租金水平向项目公司缴纳住房租金。6.政府按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给予分档补贴及其他政策支持。7.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少于15年。
四、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适用范围
适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主要包括:(一)政府自建自管项目;(二)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停工未完工程项目;(四)以企业为主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对于存量和在建的项目,特别是债务规模比较大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整体转让给项目公司,实行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转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对应的存量政府债务;对于拟新建和收购的项目,从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均可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
五、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各地应认真梳理、科学甄别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从存量和新增项目中筛选。
(二)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准备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专家,对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规性评估和物有所值评价,论证项目是否满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通过识别、测算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项目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以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
(三)选择合作伙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企业资质、经营业绩、技术和管理能力、资金实力、服务质量、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合作伙伴。
(四)筹组项目公司。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利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原则,由合作企业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五)签订合作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筹集、合作期限、户型结构、运营期限、维修维护责任;住房保障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及调整机制;合同期满后项目移交的内容、方式、程序及验收标准,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当事先约定政府与社会资本收益分享比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项目终止的条件、流程和终止补偿;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六)建立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综合考核评价,认真把握和确定服务价格和项目收益指标,加强成本监审、考核评估、价格调整审核,引入第三方进行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项目价格、政府补贴、合作期限等调整的依据。
六、构建政府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体系
(一)财政政策。市县财政部门统筹运用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购建和运营管理,具体贴息办法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给予分档补贴,重点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配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督促保障对象按照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水平向项目公司缴纳住房租金。对于试行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试点的地区,中央财政不改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方式。
(二)税费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现行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购建和运营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三)土地政策。一是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租赁方式取得,租金收入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二是对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使用划拨建设用地的存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注入项目公司,支持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收益分享,但拥有对资产的处置收益权。三是在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可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建筑面积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于出租和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并有合理盈利,但不得用于销售和转让。
(四)收购政策。对于收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政府搭桥、公司主导、双方自愿、保本不亏的原则确定收购价格;也可以按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及合理收益率确定收购价格。
(五)融资政策。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房地产开发贷款大项下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的明细核算,对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单独考核,根据自身实际,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鼓励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公共基金通过债权、股权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公司融资。三是支持项目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适当降低中长期企业债券的发行门槛。四是支持以未来收益覆盖融资本息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探索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模式。
七、扎实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工作
(一)落实工作责任。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完善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完善落实土地供应支持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财政、住房保障、国土、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方案,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级财政、住房保障、国土、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席会议,专门研究解决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
(三)开展项目试点。2015年,各地区应当抓紧组织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工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筛选,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实施。对于市县筛选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每省可选择一定数量的项目开展试点。对于拟实施的试点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将项目区位、投资规模、建筑面积和套数、合作方式、合作期限、资金来源等情况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2015年4月21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6:53:25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5月,总第17期)
一、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
2020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就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作出部署,《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直接投资,即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二是资本金注入,即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三是投资补助,即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四是贷款贴息,即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
《通知》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安排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应当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当根据各投资专项的具体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向地方下达投资计划时,具体到项目的,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投资计划时,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通知》提出,因投资建设需要,项目由两个及以上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用于前期工作费,纳入工程概算的,按照本通知执行;用于相关规划、投资决策评估等不纳入具体项目工程概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外的资金安排方式的,另行规定。项目收到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后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国采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采购服务工作的通知》全面提升采购服务保障能力
2020年4月下旬,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采购服务工作的通知》,就国采中心目录外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工程项目见证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等服务工作的开展做出规定。该《通知》的发布意味着国采中心将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给采购人提供更多更好采购服务。
《通知》指出,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国采中心组织实施。其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作为单独委托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属于国采中心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电子竞价品目范围的,按照对应品目有关通知执行。
《通知》提出,各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国采中心组织实施。国采中心在北京市招标办和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设置“国采工程”窗口,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国采中心后,可通过该窗口办理,办理流程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确定为秘密级或者机密级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国采中心组织实施。其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作为单独委托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按照对应品目政府集中采购有关通知执行。
《通知》提出,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或法律法规规定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国采中心提供见证服务。国采中心提供见证服务的内容包括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评审场地使用、现场录音录像、出具见证证明等,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取相应服务。见证服务项目的采购主体责任仍由采购人承担,项目有关的合规审查、评审组织、澄清、答疑、质疑、投诉等事项均由采购人依法开展。
各单位进行国有产权房屋出租的,可以通过国采中心“中央政府采购网房屋租赁系统”组织实施。系统具备发布招租信息、预约踏勘、网上报价、意向承租单位评分、履约管理等功能,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取相应功能模块,按选定环节完成招租工作。
(信息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工作动态
部财务司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2020年5月6日,部财务司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属机关各司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做到不遗漏、不延误,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全面在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的“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模块公开本单位采购意向。
《通知》暂不要求对部属单位的采购意向进行汇总和集中公开。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审查采购意向公开落实情况,财务司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规事项予以通报。
(信息来源:部财务司)
中招国际发力5G 新基建助力通信运营商联合采购
2020年4月24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下属企业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国际)作为中国联通招标代理机构,顺利完成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联合采购的“2020年5G SA新建工程无线主设备联合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本次采购内容为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相关本地网5G建设所需SA无线主设备,模型规模约25万站,模型最高限价为336.45亿元(不含税),计划在三季度前完成全部建设进度。
中招国际自2011年以来一直为中国联通提供招标咨询服务,始终紧跟工业信息化发展潮流,始终站在通信招投标采购的最前沿。此次联合采购招标工作受中国联通委托,整个招标采购过程正逢新冠疫情,工作开展难度大、强度大、压力大、沟通环节多。中招国际团队成员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班加点,互相鼓励、团结合作,克服一切困难为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提供规范专业的政策、招标流程和方案等咨询服务,保障了项目的顺利开展,获得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专家的一致认可和赞誉,彰显了中招国际“服务、公正、权威、效率”的核心理念。
此次联合采购为通信行业首例,填补了运营商之间联合采购的空白,实现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资源共享,降低了项目建设成本和采购成本,将对大带宽、大容量、高性能的基站设备研发和产业链发展方面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有助于提升中国联通及中国电信的5G网络覆盖,进一步加速国家互联网+战略的落实及推进。
中招国际始终紧跟国家大政方针,勇担企业社会责任,发挥自身专业实力助力5G 建设,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项目全过程技术智力咨询服务,以国有企业特有的社会责任感,奉献着一份属于自己的中招力量。
(信息来源: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
三、综合信息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现远程评审助力复工复产
2020年4月9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与天津大学合作,探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中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新路径,完成了在津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项目的远程评审工作,助力采购人和供应商复工复产。
据介绍,本次远程评审以国采中心为主场,天津大学为客场。两名采购人代表在客场通过加密通道接入国采中心电子评标系统,与主场的5名评审专家通过高清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沟通交流,每个评委的评审数据实时上传服务器系统完成数据交互,实现全同步评审。今后,在津中央预算单位采购人代表、天津市评审专家可以在天津大学移动评标室远程参与国采中心项目评审,实现评审资源跨区域共享。
据了解,国采中心将在总结政府采购项目远程评审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远程评审工作,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经济社会运行秩序,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特别是京外所属单位集中采购做好服务。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重庆市财政厅出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出台《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对评审专家考核标准、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考核细则》规定:一是采用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日常考核采取一项目一考核,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评价。集中考核由市财政每年组织一次。二是考核内容涵盖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的考勤纪律、专业胜任能力、评审报告质量、监督调查配合情况等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三是采取扣分和加分相结合,日常考核实行扣分制,按照情节轻重,设定了扣分规则,明确了评审专家的17项失信行为、违法违规情形的扣分标准。集中考核时,明确了激励评审专家的4个加分事项。
《考核细则》还强调要加强考核结果应用。日常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抽取资格挂钩,集中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评价等次挂钩,可根据日常考核结果暂停专家抽取资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
财政部门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包庇、打击报复、引诱威胁等不按评价原则进行评价的,将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信息来源:重庆市财政厅网站)
河北省2021年将开展全省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格式的通知》(冀财采〔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格式,自2020年7月1日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要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并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通知》对于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发布媒体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国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是河北省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免费)。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对“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市县(区)分网站”监督管理。另外,自2021年起,河北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对全省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评估结果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考核重要内容,并予以通报。
(信息来源:河北省财政厅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将推出政采合同融资和保证金托管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融资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征求意见稿》)也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合同融资征求意见稿》明确,财政部门牵头为银企对接提供便利,但不得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银行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及融资额度,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参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并自由选择合作银行。供应商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
《保证金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自治区将采用虚拟账户的方式管理投标保证金,即对于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清算等业务由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系统与保证金托管银行通过接口采用虚拟账户的方式实现。单个采购项目只能指定一个保证金缴交账户。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的时间为准,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其投标(响应)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支付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或质疑、投诉处理等需要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云南省调整省级电子卖场商品目录网超供应商承诺制入驻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近日发布《关于省级政采云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调整商品目录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云南省省级电子卖场(网上超市)商品目录进行对应调整。
根据《通知》规定,网上超市商品目录新增计算机网络设备、液晶显示器、基础软件、通用应用软件、信息安全软件、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触控一体机、碎纸机、复印纸、不间断电源(UPS)、家具用具(床类、厨卫用具等)种类。删除中央空调单品、中央空调套装两个种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将统一通过系统后台对已入驻供应商网超协议进行商品类目调整,调整完毕后,供应商即可上架新增种类商品并进行交易。
自2019年10月8日起,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对云南省省级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供应商征集活动已采取承诺入驻制,供应商按规定登录政采云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即可办理。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北京市5月1日起将定期开展政府采购公告规范检查
2020年4月8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了四项工作要求:
一是市属各单位应认真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
二是各区财政局按照《规范》内容,指导各区预算单位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区级政府采购公告管理。统一通过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传各区投诉处理、监督检查、集中采购考核、行政处罚结果等公告。
三是北京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循《规范》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禁止上传加密附件和敏感信息。
四是2020年5月1日起按照《规范》要求,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启用相关信息公告模板。市财政局将定期开展公告规范检查,对发布公告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信息来源:北京市财政局网站)
四、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4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4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8%,比上月回落1.2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1%和50.2%,比上月回落1.5和1.3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51.0%,比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7%,虽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但高于50.0%,表明制造业生产量环比继续回升。
新订单指数为50.2%,比上月回落1.8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环比升幅收窄。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2%,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加大。
从业人员指数为50.2%,虽比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但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复工返岗人员继续回升。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1%,比上月上升1.9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比上月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英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姜爱华 曹颖
内容提要:英国是最早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实践的国家之一。本文从准备、购买和实施三个阶段简述了特蕾莎梅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思想。在当前进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逐渐规范的大背景下,英国本次改革对我国在市场竞争能力评估、购买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公开招标择优标准、配置服务项目风险、服务项目合同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 绩效管理 外包
英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始终坚持绩效导向。推行改革之初,强调政府购买服务相对政府自身提供的绩效优势;在后期的改革中,则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自身绩效。尤其是2019年以来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更是体现了全过程绩效管理的理念,对政府购买服务全生命周期内各个阶段的改革重点进行规定和说明,提出了事前绩效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将“物有所值”思想贯穿采购始终,对当前我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有着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全过程绩效管理理念的最新改革
2019年英国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强调全过程绩效管理,将“物有所值,追求绩效”思想措施贯穿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备阶段、购买阶段和实施阶段。
(一)准备阶段改革措施
1. 市场健康及能力评估
准备阶段绩效管理始于市场质量评估,其思路为对所有的外包项目进行市场健康状况和能力评估。
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对市场集中度的测度和对重点供应商的监测。前者包括:研究不同行业的进入壁垒,计算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和前三位供应商占市场总份额的比例等。后者包括绘制主要供应商市场份额的趋势图,计算厂商的中标率(即中标合同数目与投标合同数目的比值),政府采购收入率(即一段时间内政府采购收入占厂商总收入的比值)等。
2. 自制或购买比较评估
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之上,绩效管理要求提高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对服务的自制或者购买进行比较研究。自制或购买的总体原则是在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注重提高经济效率,决策应该建立在最佳服务和性价比上。
改革主要措施为全面评估政府自制的成本、效益、风险和对经济、人力、技术等方面的影响;比较外包(即购买)项目的合同费用和包括合同管理在内的非合同成本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成本收益分析,英国以《中央政府评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主,以《外包手册》及其附属文件中的原则性质为辅。《指南》的第六章显示了图1中政府自制或者购买流程。
图1 英国政府自制或购买决策流程
(二)购买阶段改革措施
1.设计公开招标评价指标
英国规定,在对外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时,应设计合理的评价指标对潜在供应商项目进行评价,并将其作为项目绩效的内容向社会公开。
公开招标评价指标的设定应全面科学。一方面,应多方考虑以避免公开招标时低价抢标:一是评估模型是否考虑了全周期成本;二是成本/质量比是否显示出质量优势;三是评分方法是否考虑了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四是是否根据成本模型设定价格阈值,低于该阈值的投标或低于所有投标平均值10%以上的异常低价投标将接受进一步调查;另一方面,在评标和授予合同时注重多目标管理:运用平衡积分卡设计评估标准,促进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环境保护、节约资源、促进创新、就业和社会公平等目标。
2.进行风险分配
购买阶段绩效管理的另一个改革重点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风险分配机制。英国提出将加大关于风险分配的审查力度,以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一是通过研究市场的性质、风险事件记录和从相关项目获得的经验来识别风险;二是基于过去的经验来评估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量化风险;三是通过编制风险分配矩阵,考虑供应商或政府哪一方最适合管理风险,或者联合管理风险。
(三)实施阶段改革措施
实施阶段的绩效管理改革重点在于强调合同执行中应注重激励手段,以保证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物有所值,强调将公众满意度作为衡量项目效果的重要指标。
此外,英国政府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英国布莱尔政府的公共服务改革特别强调绩效的评估和改进,要求中央和地方各政府部门每年都要发布“公共服务协议”(Public Service Agreement,PSA),明确服务目的、对象、业绩目标及责任。对“公共服务协议”的审查结果中表明连续几年绩效显著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可适当增加其可支配财政资金,扩大地方自治权。2010年后,英国政府改为制定“业务计划”(Business Plan,BP),制定了更为具体和详细的绩效考核指标,并通过财政部进行公开。总体而言,绩效评估结果主要有两大应用:一是将服务项目绩效结果应用于下期决策,为相同或相似服务的提供积累经验和提供数据;二是通过绩效评估结果考察政府行为是否规范有效,增强政府部门责任感。
由此可见,英国将政府购买服务划分为三个重要阶段,并在每个阶段注入了绩效管理理念,形成了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在计划准备阶段侧重于事前评估,通过对市场健康和能力评估以及自制或者购买比较评估,确认政府购买服务绩效高于政府自制;在购买阶段,注重对公开招标方式的评价和风险分配机制的构建,确保通过公开招标实现多重目标和风险适当分配;在实施阶段,着重加强合同管理,最终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物有所值、公众满意的目标。
二、对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的启示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绩效预算管理的意见》,要求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政府购买服务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其本身也需要加强绩效管理。财政部2020年1月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将“预算约束”“讲求绩效原则”列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包含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评价、第三方评估、绩效执行监控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因此,下一步,可以借鉴英国最新改革经验,更好地推进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一)重视市场竞争能力评估
当前我国在特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垄断现象甚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公共服务绩效管理意识有待增强,其原因主要是对市场竞争水平评估不到位和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承接主体发育不足。
为提高市场竞争质量,提高服务项目绩效管理水平,应重视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备阶段,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市场健康和能力评估。若市场竞争水平较低,应当慎重考虑项目外包。监测供应商情况,密切关注存在垄断趋势或围标串标可能性的供应商,在采购之前采取措施。政府可采取一些措施促进市场竞争,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提高信息透明度,扩大政府需求信息的接受范围;二是加强合同设计,激励供应商在合同授予之后物有所值。
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承接主体发育不足主要体现在企业能力有限和社会组织缺失。为提高市场竞争水平,一是扩大信息传播范围,提高信息透明度;二是对于规模较大、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可以适当考虑拆分。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2016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提出切实改善准入环境、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完善采购环节管理和加强绩效管理等。一方面,应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引导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提高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打铁还需自身硬”,适当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惩罚力度。
(二)加强购买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是进行自制或购买决策的基础。2018年11月,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中指出,预算编制环节突出绩效导向,对新出台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这要求加强政府服务项目的自制或购买决策,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目前财政部出台的绩效评价指标对成本收益分析按照投入—过程—产出—效果四个维度展开,指标体系反映服务提供的状况并且客观地评价购买主体、服务对象,更加注重相关群体的满意度。但总体而言定性评价指标较多,定量较少。
我国事前绩效管理成本效益分析可采取以下思路:成本方面,自制的成本主要体现在政府提供服务的机会成本,包括使用资产资源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应评估对应资产和资源的最佳适应方案,计算员工基本工资、福利、津贴和退休金成本。购买的成本包括购买金额、服务费用等合同成本和事前评估费用、合同监督管理等非合同成本。收益方面,对于可以预测收益的项目,服务项目收益可以体现为生产力发展导致的工资水平提高和人力资本积累增加,还应考虑劳动力供应或需求产生的乘数作用。对于无法预测收益的项目,可以借鉴英国做法,衡量服务项目的影子价格,通过研究消费者在相似市场中的行为来推断其商品的隐形价格,或采取主观幸福感计算法,评估服务项目对人民幸福感的直接影响。指标的设定应力求精准简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改进公开招标的择优标准
绩效管理的重点在于绩效目标管理。目前我国公开招标容易走向价格主导,多目标绩效管理效果不显著。因此,一是注重成本/质量比,适当降低价格因素所占权重,允许供应商合理的利润空间。二是设置价格阈值或低价比例。对异常低价的投标进行进一步调查,供应商需对低价进行说明。三是在评标和授予合同时注重多目标管理,可以运用平衡记分卡的方法,将服务质量、经济效益、节能环保、促进创新等目标融入评价过程,构造合理简洁的评价指标。注重对公众满意度的考察,多渠道、大范围收集公众对服务项目的反馈评价,借助信息技术建立实名制服务评价系统,定时发布服务信息,提高公众话语权。
(四)合理配置政府购买服务风险
合理配置风险是保证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安全性的重要措施,也关系到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声誉风险。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公共性缺失、专业化能力不强、寻租腐败的问题,以财政养奸商的现象屡见不鲜。风险管理要求降低服务项目失败风险,避免供应商非法套用、骗取财政资金。
政府通过合同外包的方式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供应商。为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应加强风险控制的外部制度建设:供应商数据库建设,对不诚信、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风险特征与责任分配制度;加大对违法供应商惩处力度等。更重要的是加强风险防控与风险分配的内部管理。英国的经验显示确定转移给供应商的风险水平是风险配置的关键,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确定政府在提供服务方面保留的控制水平。二是风险外包比例应与供应商承担风险的能力与准备程度相关。政府应遵循“风险应由最有能力者承担”的原则,确定风险最优承担方案或者共同承担方案。
(五)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
从政府本身义务角度,政府作为合同主体,应履行包括信息提供、项目说明及按约定支付费用等自身义务,制定明确计划,定期对政府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避免因自身效率低下、疏漏错误导致项目延期或失败。
从政府权利角度,政府有权利要求供应商完成约定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政府应了解供应商的收益和成本,对供应商反馈信息进行实质性测试和控制测试,了解供应商反馈信息的真实性与可信性。定期抽查项目完成情况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可以根据政府需要或项目进展提出合理需求。特别地,应注重服务项目绩效记录,客观准确反映项目绩效水平,避免出现项目得分虚高、绩效结果雷同等情况,增强项目结果的准确性和参考意义。
此外,政府制定合同监督计划时应注重供应商激励机制,通过政府自身宣传效应提高供应商积极性,促进服务项目质量的提高。
(六)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绩效管理的最终目标。我国政府购买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体现在向采购人反馈结果,将本次采购数据为对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的依据;二是向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将结果作为承接主体改善项目计划或提高服务质量的依据;三是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提高政府采购服务透明度的重要措施,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今后,应进一步大范围、多渠道公开绩效评估结果,增强信息透明度,对各部门购买服务金额、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应数据进行及时公布。同时,要增强绩效评价结果对政府的激励作用,增强政府部门责任感。
1该指数对产业集中度进行测度,可以检测市场份额及厂商规模离散度的变化。
2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中指出,允许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预算安排方式,对于一般项目,评价费用在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中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多个项目一并开展评价工作的,可以单独安排预算。
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
周凯
2020年3月正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近期,工信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相关制度建设工作也在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在名称上仅一字之差,二者究竟有何区别?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从定义上看,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在内涵上是基本一致的,本质上都属于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在中标或成交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形成契约关系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绩效管理四个方面:
一、购买主体
政府采购服务的购买主体更加宽泛。《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较政府采购服务范围更小。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参照国家机关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同时,管理办法还特别强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在政府购买服务实务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区别,避免由于购买主体错误导致违规操作。
二、承接主体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因此,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实务工作中,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者大多为企业法人。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较政府采购服务更加明确和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购买主体类似,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同样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购买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对各级国家机关而言,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基本一致,但实际中各有侧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服务和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适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而政府运转所需的服务,适合采用政府采购服务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与“政府运转所需服务”的差别。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侧重于政府为了履行自身的行政职能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如监督检查辅助性服务、项目评估评审等;政府运转所需服务侧重于政府为了维持自身正常办公所需的服务,如物业管理、餐饮服务等。当然,具体哪些内容能够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各部门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
四、绩效管理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对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明确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但在政府采购管理(包括政府采购服务)上,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明确的关于绩效评价的要求。
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了严格的绩效管理要求,包括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同时,还应加强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作者单位: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综合处)
六、国际动向
美国七州成立采购医护物资联盟
2020年5月4日,美国纽约州、新泽西州、特拉华州、宾夕法尼亚州、罗德岛州、康涅狄格州和马萨诸塞州的州长联合宣布,将成立采购医护物资的联盟,联合采购价值50亿美元的个人防护用品、测试设备、呼吸机和其他医疗设备,以确保医疗用品供应,避免哄抬价格。
此前有报道称,美国总统特朗普女婿库什纳掌控的国家紧急部门,多次抢夺各州、联邦政府部门(例如退伍军人部),甚至外国的珍贵医疗物资。纽约州长科莫也曾经指责联邦政府用高价抢走纽约州已经订购的医护物资。
为增强谈判能力,摆脱联邦政府的干扰,包括纽约州长科莫在内的7州州长决定通过纽约州的每日疫情发布会宣布组成采购团,他们将在政策上共同努力,确保储备足够的个人防护设备,为可能出现的第二波病毒疫情做好准备。该采购团将汇总订单,以更低的价格购置设备,稳定各州的供应链。各州州长表示,他们将在未来三个月内努力寻找供应商,满足整个美国东北地区的需求。
(信息来源:央视网、网易新闻)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6-08 16:17:1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3月,总第15期)
财政部将《政府采购法》修订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
2020年2月26日,财政部公开了“202.........全法》(Homelalor: red;">nd Security Act,以下简称HSA)也授权增加了现有的紧急采购法律的灵活性;2017财年《国家防御授权法》(The National lor: red;">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以下简称lor: red;">NDAA2017)第816节和第1641节修改了《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lor: red;">de,以下简称USC)第41条。为实施lor: red;">NDAA2017的部分内容,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提议修订FAR,内容涉及扩大特殊紧急采购权限,用于采购有助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以及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应对其他的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
二、美国联邦政府紧急采购法律渊源
(一)《联邦采购条例》(FAR)第C编第18部分
特殊的紧急情况对采购人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他们的采购过程既要反应迅速又要注重成果。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FAR第C编(承包方式和合同类型)第18部分专门对紧急采购的范围、定义和措施作出了统一规定,突出了紧急采购的灵活性。
美国的有关采购的法律和法规为各机构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可以高效进入市场的采购工具。这些采购工具为采购机构提供了相当大的灵活性。
1.条件允许时可以进行灵活采购的权限,尤其是在存在异常、急迫的紧急情况或国家安全问题时。
例如,商业项目的简化公开市场竞争:授权采购机构可以使用简化程序采购金额超过简易采购限额(100,000美元但不超过5,000,000美元)的商业物品。合同官可以使用FAR第13部分中规定的任何简化采购程序,不受FAR第6部分竞争要求的约束、以及资格预审来源之间竞争的约束:授权采购机构可以在下订单之前有效地向少数有能力的承包商施加竞争压力。这种方法可以使竞争迅速地集中在最有可能的提供高效解决方案的合同持有人身上。
2.小型企业合同(HUBzone):该权限使采购机构可以迅速确定具有能力的小型企业并与之签订合同。
3.口头邀请招标:当处理书面招标会延迟采购进度损害政府利益时,授权使用口头邀请招标。
4.委任合同(书面的初步合同):当需要按要求立即开展工作而又无法在足够的时间内满足确立合同的谈判时,授权采购机构可以签订委任合同。
5.限制来源选择:授权采购机构基于某些原因限制来源选择。
6.创新承包:采购机构有权创新和做出合理的业务判断,即使法律没有明确承认这种做法。
此外,FAR还规定了许多紧急采购下的灵活措施。例如,供应商可以不进行中央承包人登记;多家机构签署一揽子协议;合同官简化部分公示及通知义务;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担保;通过国防重点及分配系统进行产业动员;政府机构之间互相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补办加班批准手续;预先付款;债权转让以及电子资金转移等。
(二)《美国国土安全法》(HSA)
2002年的HSA授权增加了现有的紧急采购法律的灵活性,以满足保护美国国土安全的相关的要求。
1.HSA授权成立了一组临时的紧急采购局,以帮助应对新的紧急情况。
2.增加了灵活性。
HSA所增加的灵活性主要体现为:允许采购机构广泛使用简易的采购流程,在购买非商业性物品时放弃某些合规性和其他法律要求(即在合法的情况下将采购非商业性物品视为采购商业性物品);对不超过7,500美元的采购使用小额采购的灵活性;将通常仅在简易采购限额(即100,000美元)下可用的灵活性应用于支持人道主义、维持和平或应急行动的合同,同时扩大小型企业保留的适用范围。
三、有关修订FAR中紧急采购条款的动议
2018年6月,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提出了对于FAR的修订建议,以对紧急采购的内容进行继续完善。主要内容涉及对FAR第2、12和13部分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在FAR第2部分相关名词定义的解释中,增加“紧急”和“重大灾难”的定义,以解释可能引发紧急采购的两种新情况。
USC中“紧急”一词是指总统认为需要联邦援助来救助州和地方、拯救生命、保护财产和公共健康与安全、减轻或避免美国任何地方受灾难威胁的任何场合或情况。法典中“重大灾害”是指任何自然灾害(包括任何飓风、龙卷风、风暴、高水位、风力、潮汐、海啸、地震、火山喷发、滑坡、泥石流、暴风雪或干旱)或无论何种原因,在美国任何地方发生的火灾、洪水或爆炸,并且总统认为,这些火灾、洪水或爆炸造成了足够严重的损害,足以根据《斯塔福德法》(Stafford Act)提供重大的灾难援助,来弥补各州、地方政府和救灾组织在减轻灾害时造成的损失。
国防采购条例委员会和民用机构采购委员会(两个委员会)没有增加“网络攻击”的定义。一方面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定定义;另一方面,两个委员会也不想限制采购机构负责人判断网络攻击的权限。对“国际救灾”也没有法定定义,然而,可以参考USC中关于国际援助的相关规定。USC对美国军队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目的、前提、行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该部分的小额采购限额第(3)款和简易采购限额第(1)款下,也增加了新的措辞,以此扩大紧急采购权限。对该条款的描述由原来的“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所需的货物或服务”更改为“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
“小额采购限额”的定义变更为:使用简化的采购程序采购货物或服务,其总金额不得超过3,500美元,除此之外,一是根据《戴维斯—培根法》(Davis Bacon Act,以下简称DBA)采购的工程项目总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二是根据《服务合同法》(Service Contract Act)获得服务的总金额不得超过2,500美元。三是第13.201(g)(1)条所述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根据DBA采购的工程项目除外)。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20,000美元。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30,000美元。
“简易采购限额”的定义为: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150,000美元,除此之外,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750,000美元。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1,500,000美元。
(二)FAR第13.201(g)(1)条关于小额采购限额的相关规定和FAR第13.500(c)条关于某些商业项目的简化采购程序中增加了允许行使特别紧急采购权限的新情况(此处的修改与第2部分的修改一致)。
然而,在FAR第12.102(f)(1)条商业项目采购中仅增加了采购货物或服务以促进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新情况。因为在其他新情况下采购货物或服务不应被视为采购商业物品。
(三)FAR第18部分概述了整个FAR中紧急采购的灵活性。
因此第2、12和13部分中的更改也相应地反映在第18部分的更改中。除此之外,在第18.202节中做出以下修改:
1.小额采购限额。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限额就会提高。
2.简易采购限额。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限额就会提高。
3.将某些物品视为商业物品。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合同官可将任何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视为商业项目的采购。
4.某些商业项目的简化程序。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可以增加授权使用此权限的限额。
(四)其他变更。
“网络攻击”被添加到FAR 第10.001条的市场研究政策中;在FAR第26.2子部分“灾害或紧急援助活动”第26.202条中增加了一个新的段落(b),以澄清《斯塔福德法》与增加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之间的联系。在根据《斯塔福德法》使用授权时,要参考第2部分中的“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的定义,以便授权使用增加的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
四、紧急采购法规修订建议中体现出的灵活性倾向
(一)灵活性的扩大。
公平与效率是采购中永恒的矛盾。在紧急情形下,二者的天平应当更加倾向于效率,灵活性因而在紧急采购中显得至关重要。无论是已有的紧急采购法律,还是对相关的紧急采购法律进行修订,灵活性始终是首要的考虑因素。现有的灵活性主要通过现有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提供的各种工具实现。扩大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是紧急采购法律修订的主要方向。
1.对小额采购限额、简易采购限额的使用权扩大。
在lor: red;">NDAA2017颁布之前,为了获得用于支持应急行动或促进抵御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各机构有权根据FAR第13部分的规定,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可以使用20,000美元的较高的小额采购限额;如果是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则小额采购限额为30,000美元。此外,在 lor: red;">NDAA2017颁布之前,根据FAR第13部分的规定,各机构有权使用750,000美元的更高的简易采购限额用于在美国境内授予或执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采用1,500,000万美元为简易采购限额,用于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这项拟议的规则扩大了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除了适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抵御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还适用于采购有助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支持提供国际灾害援助的请求以及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
2.扩大紧急采购权限减少了对小型企业的合规要求。
基于法定增加的紧急采购授权,减轻了小型企业的负担。根据2014-2016财年联邦采购数据系统中合同履行的报告来看,有不到100家小型企业响应以下招标条款提交报价:报价在3,500美元-20,000美元,或150,000美元-750,000美元,用于支持应对美国的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报价在3,500美元-30,000美元或150,000美元-1,500,000美元的,根据1961年《对外援助法》(Foreign Assistance Act)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报价在 150,000美元~750,000美元,用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该规则降低了对小型企业的合规性要求,估计在第一年会为受影响的小型企业节省大约650,330美元。毕竟在提高这些限额之前,小型企业以前需要的专业技能是中级熟练工。
(二)灵活性的保障。
及时有效的审查与监督对于在紧急采购中成功应用采购灵活性必不可少。第12866号和13563号行政命令指示采购机构评估现有监管替代方案的所有成本和收益。如果需要监管,则选择净收益最大化的方法(包括潜在的经济、环境、公共健康和安全影响、分配影响和公平)。第13563号行政命令强调了量化成本和收益、降低成本、协调规则和促进灵活性的重要性。这是一项重大的监管举措,因此应根据第12866号行政命令“管制规划和审查”第6(b)节进行审查。
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对这一拟议规则进行了监管成本分析,认为如果招标的估算值在小额采购限额或简易采购限额与现在授权的更高限额之间,则该规则将影响所有响应联邦政府发出的低于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的招标而提交报价的企业,从而减少对要约人(供应商)的要求。按7%的折现率估算的年度公共储蓄估计为1,327,836美元(除小型企业外约为677,506美元,小型企业为650,330美元),预计现值节省约为18,969,086美元。而且,对于此修改FAR的拟定条款,监管秘书处已向小企业管理局首席法律顾问提交了一份初始监管灵活性分析(IRFA)的副本。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邀请小型企业和其他相关方就该拟定条款对小型企业的预期影响发表意见。
五、启示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在应对重大紧急事件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由于统一高效的紧急采购体系仍需进一步建立完善,在救援物资的采购效率和成本控制方面尚存提升空间。当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把紧急采购作为例外项目。业内专家呼吁建立健全重大疫情和灾害紧急采购制度。要求在遵守一般采购原则的基础上,满足紧急情况下紧急采购的需求,并在国家层面给予统一的指导。紧急采购法律的制定既要确保足够的灵活性又需要进行合理的监管。
在未来紧急采购制度中,应当对于紧急采购的定义、适用范围、启动机制、运行机制、协调及保障机制进行规定,尤其要对紧急采购中涉及的灵活性予以充分重视:一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的采购工具提高市场准入,便于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确保足够的救援物资来源,提高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要扩大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鼓励各个机构根据需要灵活运用采购的权限。在监管方面,相关监管部门要做好对紧急采购“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由于目前的紧急采购多为分散化的小批量采购,很难实现规模效益;而且在迫在眉睫的紧急情况下,很容易排除竞争,导致最后成交价格过高,损害政府利益。因此,各采购机构需要严格把控成本和收益、降低成本、协调规则并及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紧急采购的法律还要包括紧急采购的相关原则和流程(采购计划、采购货源,采购方法、评估、合同授予)。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各机构可能会面临着不得不在高度压缩的时间框架内和相关信息有限的情况下准备招标。完整的紧急采购流程可以使各个机构根据细化的需求迅速找到货源,将从寻找货源到议价再到签订合同的时间缩短。既提高了紧急采购过程的效率又保障了采购结果的质量。
通过对于美国联邦紧急采购制度及修订建议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变迁,需要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涵和外延是不断变化的。就紧急采购而言,其范围的不断拓展给立法者和实务工作者带来了诸多挑战。只有不断地对于采购需求、采购对象、供应市场、相关当事人和技术手段等各种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和系统研究,才有可能建立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美国欲退出世贸组织1.7万亿美元政府采购协定
2020年2月5日,据路透社援引美媒报道,美国正在考虑退出规模达1.7万亿美元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报道称,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没有立即回复置评要求。
据报道,总统特朗普政府官员正在传阅一份行政命令草案,即如果采购协定不按照美国的想法进行调整,美国就将退出。报道指出特朗普政府透露退出《协议》的真正目的可能是迫使各方重新谈判调整现行条款,以便获得更有利于美国的协议框架。
若美国退出《协议》,包括英国、日本、韩国、加拿大和欧盟在内的缔约方将失去在美国政府招标中的特惠准入地位,可能将被排斥出万亿美元级别的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将令美国与英国、欧盟的贸易谈判复杂化,同时也给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简称美墨加协定)实施前景带来更大挑战。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欧盟与英国即将正式开启涉及政府采购的关系谈判
2020年2月25日,欧洲理事会正式授权欧盟委员会开启关于英欧未来关系的谈判。欧委会表示,首轮谈判将于3月初开始。双方谈判将涵盖交通、能源、环保、补贴、政府采购、劳工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等广泛内容。
英国已于今年2月1日正式退出欧盟并进入过渡期。过渡期内,英国不再享有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政治权利,英欧双方在经贸等领域仍维持现状,过渡期将于今年12月31日结束。届时,英国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成为真正的欧盟“第三国”,双方将根据英欧未来伙伴关系协议来处理各领域事务。
欧盟希望与英国达成一项全领域、高水平的伙伴关系协议,并且将“公平竞争”视为关键原则,实质是寻求继续以欧盟现有规则来调节英欧关系。欧洲理事会在授权决定中强调,公平竞争的环境是英欧未来伙伴关系的关键。欧盟希望与英国达成一项高水平的自贸协议,不仅维持双方货物贸易“零关税、零配额”的现状,而且还要就海关、监管以及争端解决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英国首席谈判代表弗罗斯特近日在布鲁塞尔公开表示,欧盟想用所谓“公平竞争”来规制英国,完全是没搞清楚问题的本质。他说,英国之所以选择脱欧,恰恰就是要摆脱欧盟在法律规则上的过度插手。弗罗斯特还重申,英国绝不会为了与欧盟达成协议而延长脱欧过渡期。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欧洲议会批准《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
2020年2月12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以下简称《协定》), 《协定》包括《自由贸易协议(FTA)》和《投资保护协议(IPA)》。《协定》谈判长达7年多,将在越南政府签署后,有望最快于2020年7月生效。
《协定》是欧盟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降税的商品多达99%,预计生效后85.6%的越南商品的关税将降至零。欧盟是越南最大的出口市场之一,但越南商品由于竞争力有限,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较小。因此,在开放市场的承诺下,输欧越南商品价格竞争力将得到提升,有助于促进越南与欧盟的贸易关系,并扩大越南商品向欧盟出口。2019年越南进出口总额超过5000亿美元,其中对欧盟出口额为414.8亿美元,从欧盟进口额为149.1亿美元。
越南也是继新加坡之后,第二个与欧盟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东南亚国家,越南工贸部部长陈俊英表示:“如果一切顺利,该协定将于七月份生效。当新冠肺炎疫情对越南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时候,该协议将成为经济增长杠杆,为越南企业进军GDP规模达18万亿美元的欧盟市场提供了巨大的机会。”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3-20 00:00:00
-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在行动(四十一)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坚决.........非接触办公”要求,于2020年2月16日,正式启动了“一边抗疫一边线上办公”的工作模式,呈现了科学防控疫情、业务经营强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公司积极主动与业主及监管部门对开标流程进行沟通、演练,全方面考量网络招标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如信息泄露、秩序混乱、会议软件操作不当等,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利用现有公司业务工作平台实现了:在线下载招标文件、在线上传投标文件,在线抽取专家、在线开标、在线异地评标,在线监督,全过程网上办理、全过程留痕。公司造价部利用现有的软件云平台,居家完成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等工作,实现了造价业务顺利开展。咨询业务以“不见面”的评审方式,实现了线上沟通和研究,即时形成评审意见,确保公司咨询成果质量。
公司采取“线上办公”的方法,疫情期间高质量完成了塔山牧场10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项下分包设备 “竞争性谈判”、2020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疫春防物资采购项目等一批项目的招标、采购、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得到了业主及监管部门的一致认可与好评。
停工不停学: “博文学院”开课
在家战“疫”情,学习不能停。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公司在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充分把握网络教育“无接触”的特点,积极利用线上资源对员工进行全方位的综合培训,从综合实务、专业技能、健康知识等方面入手,保障了员工停工不停学、不停训,在公司掀起了全员学习的高涨热情,营造了不断追求进步的良好氛围,为复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精心打造公司特色网络教育平台。根据公司行业特点,3月初,公司为员工量身打造的网络学习教育平台——湖北招标博文学院正式开课。湖北招标博文学院是一站式学习平台,通过网络在线的学习方式,为员工提供包括党建、招投标知识与实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等灵活多样的课程资源,方便员工实现便捷化、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培训学习。
科普疫情防护知识,筑牢疫情“防控墙”。疫情防控期间,公司有五十多名党员群众下沉社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为保障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广大员工的科学防疫意识,公司实时更新健康防疫知识,通过每日捷易报健康状况申报及时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通过转发官方的系列防控手册和集团公司防疫文件普及相关防疫知识,并先后下发《省招标公司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省招标公司社区服务工作防疫手册》等文件,从制度和精神方面为员工参加疫情防控提供支持。
修炼内功积蓄力量,复工复产“打基础“。居家防疫期间,公司积极鼓励广大员工通过数字直播平台和线上公益课堂等方式进行充电,为员工提供了包括招投标业务、造价业务、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管理等10余次不同板块知识在内的培训,让员工各取所需,修炼“内功”,为复工复产积蓄能量。
坚持停工不停学、不停训。在这段特殊的日子里,湖北招标人将以积极不放松的原则积蓄力量、持续充电,以昂扬向上的姿态不断追求卓越,在自我提升中迎接春暖花开的到来。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0-03-16 04: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2月,总第14期)
习近平强调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
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
2020年2月14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强调,要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把应急物资保障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尽快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要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做到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统一组织原材料供应、安排定点生产、规范质量标准,确保应急物资保障有序有力。要健全国家储备体系,科学调整储备的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要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推动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网更加高效安全可控。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财政部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02月03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办法》共三十五则条款,七个章节,《办法》着重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几个重点内容作出来规定,对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2020年1月26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此外,《通知》要求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要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通知》鼓励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工信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
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2020年2月7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支持生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通知》还要求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储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等多措施并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产品目录》
1、医用防护服GB19082-2003
2、N95医用级防护口罩GB19083
3、医用外科口罩YY0469-2011
4、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
5、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材料
6、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
7、医用隔离衣
8、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9、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
10、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具体品目另发)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
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2020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针对疫情期间的招投标工作提出了十三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要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改进投标担保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招投标服务供给、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切实尽责履行政府职能、加强招投标活动服务保障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通知》还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创新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提升招投标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质量和水平。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工信部全力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工信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相关批示要求,积极发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组长单位作用,在调度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支持疫情防控,引导工业通信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等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为统筹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工信部迅速组织调度国内疫情防控物资,加大国际采购支援疫情前线,保障一线医护人员所需的重点医疗物资。一是调用中央医药储备。向武汉市紧急调用1万套防护服、5万套手套。二是协调各省物资支援武汉。截至2月24日,累计协调各省物资运到湖北的医用防护服257.9万件,医疗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77.1万个,负压救护车507辆,呼吸机1.5万台,心电监护仪1.3万台,84消毒液(5%)11.3万箱。三是积极开辟国际物资采购渠道,组织国际专项采购。四是会同卫健委等部门,加快国外标准和中国标准的衔接和互认工作,推动符合欧盟、日本、美国等标准的出口产品在中国的使用。
工信部协调各方面保证原材料供应和物资调运,推动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组织企业扩产转产医用防护服,多举措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一是举办电商平台疫情防控物资供需对接座谈会,推动供需对接,做好供应保障。二是与中国红十字会建立疫情防控物资保障联动机制,对畅通物资接收、采购、调配渠道等事项进行沟通对接。三是向15家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派出驻企特派员,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困难问题,保障医用防护服物资实施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四是组织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或转产扩大产能。五是协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切实保障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资金。
工信部充分动员信息通信行业力量,迅速将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运用到疫情监测、防控和保障防疫物资生产等方面。一是召开疫情防控大数据专家会商会,成立了疫情防控大数据专家组,研究部署大数据支撑服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二是召开疫情防控大数据支撑服务工作现场调度会,到中国联通大数据公司等企业调研运用大数据支撑服务疫情态势研判、疫情防控部署以及对流动人员的疫情监测情况。三是建立疫情防控国家重点医疗物资保障调度平台,全力保障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优先保障重点地区需要,同时保障好生活必需品供应。
工信部积极引导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复工复产。一是针对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准确的指导。二是连续召开全国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加快推进5G发展做好信息通信业复工复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联络员动员部署会等会议,部署分类分批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优化政府公共服务,加强应急通信保障,再次部署特派员下沉企业,做好企业恢复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信息来源:根据工信部网站信息整理)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年1月25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紧急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招标中心及下属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白会宜主任任组长,刘树苹书记任副组长,中心其他领导和办公室、行政处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后勤服务保障组和所属企业复工复产指导组,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招标中心下属企业中招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国际)创新工作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积极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1月31日以来,中招国际通过远程办公加现场办公方式逐步恢复办公,通过视频会议等多种形式恢复与业主和投标人的日常沟通与联系。采取远程分散评标、紧急采购项目室外开标、室内评标等措施,尽可能地避免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
招标中心下属企业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联合)积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推动招标采购的电子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电子平台是一款能够实现售标、投标、开标、评标、签字、培训“六不见面”的智能评标系统,目前已有400多家企业入驻,是招标采购电子化平台中的佼佼者。2020年2月27日,该平台入选财政部“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系统”,成为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部首推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平台,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电子化采购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综合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探索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全力保障疫情防控
近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公司防控疫情组织机构,组织应急物资供应保障、主动服务学校疫情防控,探索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建设,全力保障疫情防控。
资产经营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在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发布后,紧急采购和储备了一批酒精、消毒液、红外测温枪、防护手套、口罩等防控物资,及时为学校部分对外窗口单位以及院系、部门提供了应急供应保障。
资产公司印刷厂针对疫情期间停工停业情况,及时为校内单位提供紧急印务、涉密印务等服务,保障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资产公司进出口部与海外厂家、海关、码头等保持沟通,跟进了解学校设备进口情况,保障疫情期间实验设备的采购与通关。
(信息来源: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站)
北京市确保疫情防控紧急采购顺利实施
2020年1月26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部署相关工作,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工作顺畅、便利实施。
《紧急通知》指出,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要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并提出三项要求。
第一,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有关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防控需求,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各区财政部门要立即将财政部要求传达至各区所有预算单位,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工作顺畅、便利。第三,全市各预算单位疫情防控期间的其他采购事项,应合理安排采购时间,避免人员聚集。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湖北省政府明确紧急采购工作要求
2020年1月30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要求。
一是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紧急采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要求执行。如有需要,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更好实现供需对接。
二是自即日起,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现场开标、评标等人员聚集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受此影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告知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负责做好人员登记与防护、场所消毒与通风等防护工作。
三是因疫情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以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
五是自湖北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不再另行通知。
(信息来源: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
天津市及时出台应对措施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2020年1月30日,天津市出台《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强化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管理。
《通知》明确总体原则。一是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全市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和评审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二是强化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做好开标和评审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三是放宽专家选定权限。对于确需组织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议采购人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方式为主。同时,进一步严格参评人员防护,对存在拒不佩戴口罩、体温异常等情况评审专家,要求其回避或不邀请其参与项目评审活动。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山东省级政采网上商城设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专区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网上商城设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大厅”专区,向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需求和供给信息的发布和查询服务,促进供需对接,为疫情防控紧急采购提供便利。
“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大厅”物资供需对接范围主要包括:口罩(医用口罩、N95口罩等)、手套(一次性手套、防化手套等)、防护装备(防护服、隔离服、防护眼镜、防护面具等)、消毒剂(酒精、含氯消毒剂等)、洗手液、喷雾器、测温仪等。
各采购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可通过“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大厅”发布采购需求,供应方可根据采购需求提供相应物资和服务。山东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供应商进行管理,对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哄抬物资价格等行为的供应商采取约谈、屏蔽等管理措施,维护良好的采购秩序。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2020年1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0%,比上月小幅回落0.2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4%,比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50.1%,比上月回落1.3个百分点,大、中型企业PMI均位于临界点之上;小型企业PMI为48.6%,比上月回升1.4个百分点,仍位于临界点之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3%,比上月回落1.9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步伐有所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51.4%,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连续三个月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1%,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7.5%,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但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有所减少。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9.9%,比上月下降1.2个百分点,微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略有放慢。
(摘自:国家统计局)
抗击重大疫情紧急采购的问题探讨
何红锋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紧急采购的适用条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成立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9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其依据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已经构成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备了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条件。此时,政府可以采取多种应急措施,例如征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此条件下,财政部分别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2020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导紧急采购的具体运作。各地方财政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关于紧急采购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就本次疫情开展的紧急采购,其开展的条件是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政府采购法》第85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因此,抗击本次疫情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紧急采购对时间的要求极其紧迫,因此,在程序上必须简化和便利化,《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紧急采购中的标段划分
紧急采购中的标段划分会与平常有较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与重大疫情发生后政府采取的措施有关。比如,很多企业已经停产了(其中相当大部分是政府规定的),虽然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没有停产或者停止服务,但这些货物、工程和服务基础性的货物、服务已经停产或者停止服务。比如,口罩的原料(例如纺织品等)企业已经停产,口罩运输物流企业已经停止服务,这个时候,这些停产的原料需要政府组织货源或者组织生产,运输工作可能需要政府自行完成。这个时候,原本可以作为一个标段采购的货物生产或者货物生产加运输,就需要分成不同的标段进行采购。这时候标段的划分要考虑当地市场、企业、政府的具体情况。以采购口罩时运输是否作为同一标段为例:如果供应商可以组织或者委托运输,则口罩与运输可以作为一个标段进行采购;如果供应商无法完成运输工作,但当地政府可以协调物流企业进行运输,则可以考虑将口罩生产与口罩运输分为两个标段进行采购;如果供应商无法完成运输工作,当地政府也不具备协调物流企业进行运输的能力,则应当自行组织运输力量进行运输,只能采购口罩这种货物。
三、紧急采购的采购方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是主要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的优势主要是其具有较好的竞争性。但在重大疫情发生后的政府采购中,竞争性的考虑已经位居其次,最主要的是紧急,是速度。此时,公开招标一般是不能考虑的了。以武汉火神山医院建设项目为例,总建筑面积3.39万平方米,8天建成,其中,设计任务由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承担,2020年1月23日接受任务后,60人的设计团队全部在单位集结,在接到任务5个小时内为项目现场提供了场地平整设计图纸,为连夜开工争取了时间; 24小时就提供了方案设计图纸,并通过确认。通过连续奋战60小时,2020年1月26日凌晨顺利交付施工图。而此时,施工也已经同时展开了。如果按照《政府采购法》或者《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先进行设计招标、完成设计后再进行施工招标,没有几个月时间是不可能完成的。
在紧急采购中,可以由采购人直接决定供应商,甚至都无法进行询价,因为很多时候询价也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因为需要明确采购的内容与数量。以武汉火神山医院建设项目为例,因为是边设计、边施工的,确定施工单位时,还没有详细的施工图,也就是没有具体的工作量,施工单位根本无法报价。但采购人在决策确定供应商时,还是应当遵循内控机制,需要内部有一个合理决策过程。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当考虑供应商的业绩、经验、能力、信誉等因素。
四、紧急采购的定价
在当下的紧急采购中,很多单位没有考虑盈利问题,甚至很多供应商都没有与采购人订立合同。但采购人在选择供应商时,必须考虑定价问题,至少要考虑未来的结算问题。并且,从规范的角度,最好还是要订立合同,在合同中,可以把无法明确的内容空出来,先在合同中订立可以明确的内容。
就价格而言,如果能够明确总价,当然是最好的。如果不能明确总价,但能明确单价,可以先明确单价,然后根据紧急采购最终确定的采购量进行结算。但是,本次疫情下,大量企业停工、大量员工放假(又赶上春节假期),导致原料进价、员工工资都会有较大涨幅,可能导致单价也无法确定,则可以考虑采取“成本加酬金”方式进行定价。这种方式,本质上类似于实报实销,供应商的生产成本全部由采购人承担,在此之外,还要给企业一定的利润率。在这种定价方式中,供应商的成本在结算时将受到严格的审核,这就需要承包商保留好相关支出凭证。
五、紧急采购中注意区别采购与征用的区别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本次疫情爆发后,很多地方政府采取了征用行为,比如,武汉市政府征用了体育馆等场馆进行方舱医院建设,大多数征用行为被公众所理解。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政府的征用行为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例如,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对运输途中路过大理的口罩实施征用。这说明政府的征用行为需要慎重。
有的学者建议在紧急采购中应当建立强制采购制度,以便在供应商不愿意卖商品或者服务时,强制其提供。我是反对这一提法的,因为征用制度可以起到这一作用。政府采购则还是要保持供应商自愿交易的原则。无法建立强制采购制度的困难,在于我国没有合同强制履行制度。举例而言,比如,双方订立了一个合同,例如,采购一批口罩,供应方违约,没有供货,法院即使判决继续履行,仍然不会强制执行交货(口罩)、需要供货方主动履行。判决中会明确不交货的违约责任,例如违约金,只有这个违约金是可以执行的。如果供货方最终没有交货,法院强制执行的将是违约金。
总之,政府采购是基于供应商自愿的基础进行的交易。如果出现政府认为必须使用某潜在供应商的财产、而潜在供应商可能不愿意交付的情况时,则可以采取征用的方式取得。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相关的规定,长期以来没有区分“征用”和“征收”,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对“征用”和“征收”进行了区分: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被征收财产所有权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所有者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说,武汉市政府征用体育馆等场馆,由于只是使用,使用完毕后会还给所有者,这是征用。但口罩则不能征用。只能征收,因为口罩不可能在使用完毕后还给原所有者。但《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而大理市的行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征收而非征用,这可能使得以后的类似的所谓“征用”缺乏法律依据。这需要以后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改,或者由有关机构进行解释。
(转载自《政府采购杂志》)
海关总署已进口捐赠口罩超7000万只
2020年1月26日,海关总署凌晨发布《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要求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在2020年2月5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综合司司长金海介绍,从1月24日以来,从进口物资的品类来看,77.3%是防护用品,共3.67亿件,价值9.4亿元。其中,捐赠物资占比23%,共计8776万件,价值2.86亿元,主要包括口罩7179万只,防护服153万件,护目镜33万副。下一步将主动对接,积极协调,及时了解需求,第一时间将防疫物资送到最需要的前线。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21个国家和1个国际组织向我国捐赠防疫物资
2020年2月9日,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副司长王斌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上介绍,截至2月8日12时,韩国、日本、泰国、马来西亚、印尼、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匈牙利、白俄罗斯、土耳其、伊朗、阿联酋、阿尔及利亚、埃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等21个国家政府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向中方捐助了疫情防控物资。还有一些国家政府也表达了向中方捐助物资的意愿。此外,不少国家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也纷纷主动通过各种方式对中国抗击疫情提供支持。21个国家和1个国际组织捐赠的702.62万个医用口罩、29.95万套防护服、19.19万副护目镜和357.17万双医用手套等物资已运抵国内。
(信息来源:《新京报》)
哈萨克斯坦国政府采购腐败犯罪造成25亿坚戈损失
近日,哈萨克斯坦反腐败署高级调查员毕盖达罗夫公开表示,该国半数以上的腐败案件和人员涉及税务部门,其中,政府采购成为最严重的腐败犯罪高发区。
据统计,2019年年初以来,哈萨克斯坦反腐败署已办理383起腐败刑事案件,其中大多数腐败犯罪行为涉及招标分配、非法签约及伪造完工证明。
毕盖达罗夫表示,哈萨克斯坦国内半数以上的腐败案件和人员涉及税务部门,其中,海关部门为腐败犯罪高发区。边境口岸长期存在以通关便利为名的系统性索贿受贿问题。国家收入委员会人员腐败犯罪行为则主要包括受贿、贪污及滥用职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沙特《政府招标采购办法》生效
近日,沙特颁布实施新的《政府招标采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沙特政府机构必须在Etimad在线平台公布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以确保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采购透明度。沙特财政部表示,该在线系统还将引入专门委员会和相应的管理机制,以处理招标和承包各阶段遇到的投诉、申诉、违规和纠纷。
《办法》引入了灵活的合同价格和补偿制度,并通过优先考虑中小企业而非大型企业的方式,鼓励中小企业更广泛地参与招标采购项目。
此外,为防止个人利益影响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办法》规定价值2000万里亚尔(约合533.3万美元)的项目必须进行资格预审,若预审和授标间隔超过一年,允许竞标者资格延续。未完成资格预审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且需符合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资格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巴基斯坦邮政展开太阳能招标
近日,巴基斯坦最大的邮政运营商巴基斯坦邮(PakistanPost)目前发出征求意向书,寻求开发商在其场地上建造并网分布式大型太阳能电站。
据了解,巴基斯坦邮政局共有超过1.2万个办事点,邮政局希望使用光伏设施为其业务提供动力。开发商将需要为项目提供资金并为邮政运营提供动力。邮政局在招标文件中宣布:“在满足巴基斯坦邮政局部门的需求之后。剩余电力所产生的收入将由公司出售,利润将由双方共享。
据称到2022年,巴基斯坦太阳能装机量将接近5吉瓦,该国有数个大型光伏项目正在开发或建设中。根据IRENA的最新统计数据,巴基斯坦到2018年底已安装了约1,568兆瓦的光伏装机容量,仅在2018年,巴基斯坦就部署了约826兆瓦的太阳能项目。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信息网)
阿曼最大渔港公开招标
2020年1月22日,阿曼杜库姆经济特区管理局宣布,辖区内杜库姆渔港对外公开招标,吸引境内外资金参与港口管理运营及相关其他项目开发。
中国与阿曼经贸关系密切。阿曼国家统计和信息中心最新数据显示,中国是阿曼最大贸易伙伴,也是杜库姆经济特区最大投资国。在经济特区内,中方投资兴建了“中国-阿曼(杜库姆)产业园”,占地11.72平方公里,园区项目涵盖石油化工、建筑材料、电子商务等9个领域,投资总额将达到107亿美元。
(信息来源:新华社网站)
日本将增派在美官员应对美产装备采购问题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当地时间1月22日,日本防卫装备厅长官武田博史与美国国防部下属的防务安全合作局负责人胡珀举行会谈。日方表示,日本将增派在美官员,防止关于采购美国装备的合作出现问题。
据报道,围绕采购美国产防卫装备品时的“对外有偿军事援助”(FMS),日方确认将与美国加强合作,以防止出现未交付或多付款问题。该厅计划增派在美联络官,努力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对外有偿军事援助”在美国向盟国等有偿提供最尖端装备品时适用。日本购买时根据美国提出的估价提前预付钱款,交付后若有多付部分将清算退回。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2-20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