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百壮士 八百壯士 (1975)

导演: 丁善玺
编剧: 丁善玺
主演: 柯俊雄 / 林青霞 / 张艾嘉 / 秦汉 / 徐枫 .........: Eight Hulor: red;">ndred Heroes
IMDb: tt0075713
八百壮士的剧情简介:
丁善玺编导的本片,继《英烈千秋》后,叙述1937年8月13日日寇侵略上海,中国88师524团团长谢晋元,为牵制日军,掩护中国军队后撤,率领480青年军官,号称八百壮士,固守四行仓库,达三个月之久。军人英勇杀敌,女童子军冒着生命危险给守军输送食物、医药,当牵制任务完成,守军越过苏州桥后撤。本片的格局手法与《英烈千秋》完全不同,只限于几成孤岛上海的苏州河畔的四行仓库,数百中国军人与包围的日军进行阵地战。导演根据史实,利用四行仓库周围有英法租界,苏州河对面又是国统区,苏州河两岸战争与和平不同环境造成的戏剧冲突,表现了爱国军队抗击侵略者英勇无畏的精神,和上海人民声援国民党守军的时代气氛。导演把握住双方冲突的因素,安排丛生的险象,利用国军在枪林弹雨下游过苏州河,民众都为军人担心的正反打镜头蒙太奇剪接手法,形成扣人心弦的场面,把剧情推向高潮。本事件曾于1938年搬上银幕,是默片,由阳翰笙编剧,应云卫导演,袁牧之、陈波儿主演,是抗战时期“大后方电影”中较为著名的一部,其中女童子军冒死为壮士们送国旗的细节,具有极为悲壮的感染力。影片在当时的大后方及香港极为轰动,而且在东南亚甚至西欧都得到热烈反响。
来源:豆瓣电影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2-03-29 00:00:00
-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助力大国重器建设 助力“双碳”再出发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招标)聚焦大国重器,聚焦国家“双碳”战略,发挥国企责任担当.........咨询服务。
2022年江苏招标积极承揽了风电安装船项目招标,于1月24-25日顺利完成“华西海工1600T风电安装船建造”项目的开评标工作。风电安装船是海上风电的核心装备。相较于陆上,海上风电场的安装难度要高很多,必须拥有专门的海上风电安装船,运送风机等设备到达场址并保障后续安装工程的实施。
本次1600T风电安装船“华西风能01”,为四桩腿自升式海上风电安装平台,全电力驱动,具有辅助操纵/推进功能,最大试航速度约7kn,具备DP-2级动力定位能力。建成后主要用于16MW及以上机组设备安装,最大作业水深为70米,自持力为30天,续航力为3000海里,无限航区航行,挂中国旗,入CCS船级,为实现我国海上风电由近海走向深远海,由大国迈向强国提供重要装备支撑。
经过年前年后的精心准备,江苏招标于2月8日如期开展了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苏晋能源7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的开评标工作。这是江苏招标聚焦国家“双碳”战略,助力新能源项目建设的又一成果。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苏晋能源70MW光伏发电项目是由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的新能源重大项目,是落实国家能源战略方针、推动朔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举措。为推动项目如期开工建设,江苏招标围绕实现规范高质高效采购目标,精心编制契合项目特点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并采用“云开云评”远程异地开评标系统,克服常态化疫情防控压力影响,高效有序推进项目开评标,让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切实感受到了江苏招标的服务水准。
来源: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 招标人能否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投标保证金
吴华
案件来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3民终335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中国.........FZ0BXSK4/ilor: red;">ndex.html?docId=48dd497c47b140729aceadf600b3656f
案件经过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为,2020年9月,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发布固镇县城南生态区路网PPP项目沥青工程(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对涉案项目进行招标,预估金额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50万元。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城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缴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表示“……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
2020年10月10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原件核验的通知》,要求聚城公司在2020年10月14日15:00前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5月22日与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彩色影印件,否则有权认定聚城公司存在虚假资料投标行为。
2020年10月15日,因聚城公司并未提供上述资料,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投标文件相关情况判定的函告》(以下简称《函告》),主要载明聚城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判定聚城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如聚城公司对以上结论有异议,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16日11:00前至合肥市招标中心进行澄清说明,若聚城公司未按要求办理或证明材料不能对以上问题澄清说明,则视为聚城公司认同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
2020年10月16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20年10月16日11:00,聚城公司未对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进行澄清,现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函告》要求,判断聚城公司该项目投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2.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暂停在建工公司进行投标。
因建工公司未退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聚城公司遂起诉。庭审中,法院要求聚城公司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5月22日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庭审后聚城公司回复没有找到相关资料。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招标文件对于聚城公司具有约束力,双方已经就投标保证的条款达成合意。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邀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50万元,若投标人发生任何以下任一种情况,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聚城公司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中表明“……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
但是,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约束自己履行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其目的是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也仅有两种,与上述规定情形一致。在九部委随后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中,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而本案建工公司提供的招标公告除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外,增加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的内容。该内容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也不符合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与九部委第56号令中如何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相悖。
依照《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双方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但该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如果因为聚城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而不返还聚城公司高达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将因此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酌定建工公司退还45万元投标保证金给聚城公司,对聚城公司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建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45万元给原告聚城公司;驳回原告聚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的观点:
建工公司上诉的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首先,本案案由不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而是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与项目特点和需求有关的招标文件。被上诉人作为投标人出具的投标文件明确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投标文件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记载: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明确表示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从未对投标保证金条款提出任何异议,该合意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再其次,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综上,在案涉招标项目预估金额高达3912.4万元的情况下,上诉人确定案涉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收取聚城公司50万元投标保证金即是双方的合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一审法院认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聚城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没收聚城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符合双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约定和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一审判决结果却酌定上诉人退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中的45万元给聚城公司,仅要求聚城公司承担5万元的法律责任,不仅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甚至是纵容、鼓励聚城公司弄虚作假。
被上诉人聚城公司辩称:1.上诉人认为缴纳50万元保证金属于承诺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招标文件属于对项目工程的要约邀请,被上诉人提交投标书属于要约,被上诉人中标签订合同才能属于承诺,双方才能签订合同成立关系,因此本案关于招投标事宜是涉案工程的法律关系仍停留在磋商阶段,本案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任何错误。2.双方为平等的法律合同关系,上诉人虽然是大型国企,但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既然本案主体之间是缔约过失纠纷,应当结合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裁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上诉人在招标文件里以霸王合同条款的形式,超出招投标管理条例九部委关于施工文件的标准,强行增加投标人的义务,违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审法院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聚城公司在本案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并非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一审法院在建工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量本案的案情,为防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酌定由建工公司退还聚城公司45万元投标保证金,相应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建工公司上诉主张不应全部退还案涉投标保证金,并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超出了聚城公司因其违规投标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合理范畴,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这份判决是近年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判决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判决反映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业界同仁思考。
第一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处罚?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行为的属性,是判断其他问题的基础性问题。若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则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法律规定外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若是行政处罚,则因其为行政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笔者认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缔结两种合同。一种是招标完成后签订的采购合同,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采购标的的合同;另一种是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各投标人签订的投标保证金合同。从缔约过程看,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既包含邀请潜在投标人对采购标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投标的要约邀请的内容,也包含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及不予退还的情形等。
针对采购标的要约邀请,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为发出要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作出承诺,采购合同成立,即多个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要约,而招标人只向中标人发出承诺并签订采购合同。
但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笔者认为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可以理解为是招标人希望与投标人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不予退还的情形等均具体确定,一经投标人承诺,招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是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等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基本账户证明等材料。只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各个投标人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投标人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履行。
从上述缔约过程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的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作出承诺。虽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单方确定,投标人没有协商的权利,但投标人若认为投标保证金金额过高,可以不参与投标,投标人有选择权。另一方面,由于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格式合同,由招标人单方制定,故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损害投标人的利益,法律对投标保证金作出限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只要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未超过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项目的招标估算价为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不应超过2%即78.248万元,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要件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行为。而招标人不是行政机关,并且法律未规定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只有在招标人超过法律规定的2%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时才是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法行为。
综上,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意思一致的合同行为,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只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特点是单务合同,投标人只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并保证不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而不享有权利;招标人享有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投标保证金合同虽然具有惩戒性,但并不影响其合同属性,不能将其归入行政处罚。
第二个问题,除法律规定外,招标文件能否规定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不得再制定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其一,基于上述分析,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民事行为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因此,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其他情形。
其二,实践中,不少项目的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相比,后者后果更为严重、性质更加恶劣。因此,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招标文件将这些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本案中,既然聚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相关业绩,在招标人、法院提出要求查验合同原件时,聚城公司就有义务、有能力提交合同原件,证明其业绩的真实性,但聚城公司却不提交,可以推定其投标文件中的业绩为虚假,证明其故意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这种做法损害了招标人的权益。
第三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追究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50万元。聚城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二审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观点错误之处在于,未区分采购合同标的的要约、承诺与收取投标保证的要约、承诺。对于采购标的而言,招标文件只是明确本项目的估算价、采购产品的技术及服务需求等内容,这些内容并不确定,要以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因而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有关投标报价、投标产品的品牌及型号、服务方案等内容均是具体确定的,故而投标文件是对采购标的发出的要约;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发出承诺时,采购标的的合同成立。但是,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内容是明确、具体的,构成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此时投标保证金合同就成立、生效。一审法院的论述,只是分析了投标文件到达受约人时生效,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达成合意,根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生效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必须承诺生效才可以。因而一审法院的论述是有欠缺的。
二审法院的观点,将招标中两个合同的后果混为一谈。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首先出现投标保证金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次因该违法行为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导致其没有资格签订采购合同。虽然弄虚作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不签合同有因果关系,但弄虚作假造成的是两个不同的后果。对于缔结采购合同而言,因弄虚作假构成双方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投标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对于投标保证金合同而言,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履行,招标人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追究的是投标人的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个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适用公平原则调整投标保证金金额?
法院一方面认为,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认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收取50万元投标保证金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实际判决建工公司不予退还5万元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法院在本案中适用公平原则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如前分析,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价款,不是违约金。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时确定的合同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确定投标保证金损害投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因此,只要招标人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投标保证金就应当认为招标人遵循了公平原则。法律并未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害规定投标保证金,这种规定实际上也无法操作。并且,本案中,聚城公司并未以招标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或者理解投标保证金条款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不能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支持投标保证金。
第二,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应当撤销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三,法院调低投标保证金的做法亦不合法。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审理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案件时,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生效判决显然没有这些内容的认定。
第四,法院随意适用公平原则,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公平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也称衡平责任原则,它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为防止法官裁量权不当行使,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没有法律规定、发生法定情形无法适用合同时,才能适用。本案中,若聚城公司提供的业绩并非虚假,无论是在招标过程中还是在诉讼中均可以举证证明。但聚城公司拒绝提供证据,恰恰证明其对该损害的造成有主观过错,即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而招标人只要保证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在法定范围内,就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法院本应适用投标保证金合同作出判决却擅用公平原则,判决失当。
最重要的是,该判决示范效应不仅如此。若撤销投标文件不退还保证金50万元,而弄虚作假却只不退还5万元,则故意违法的代价小于撤销投标文件的代价,起不到阻止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的作用。同时,会导致其他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和收取无所适从,招标人不敢规定、不敢收取投标保证金,总会担心会被法院调整,破坏了法的安定性原则。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 2022年2月发布58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2022年2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58条,大致可分为三类,包括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串通投标和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其中,某家供应商串通投标成为项目成交人后,又将项目非法转包给另一家供应商,被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一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022年2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有28条,占比约48.3%。
天津市财政局在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举报事项时,发现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参与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教学区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519)、天津海运职业学院生活区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520)、天津理工大学楼宇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431)第二包和天津工业大学图书馆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484)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某物业服务合同、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等材料为虚假材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天津市财政局于2022年2月17日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150550.2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采购人南昌市植保植检站报告,扬州宝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多佳公司”)于2020年11月参与了由江西省天铖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除害虫用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STCZFCG-JC2020025)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评审结果,宝多佳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于2020年11月24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020年12月3日,采购人收到质疑供应商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宝多佳公司的质疑函,质疑宝多佳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实质性参数需求,存在虚假响应技术参数嫌疑。2020年12月8日,代理机构江西省天铖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对质疑内容进行了答复,2020年12月28日,采购人收到质疑供应商对成交供应商的补充质疑函。2021年1月4日,经原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复议,确认宝多佳公司响应文件中的“吸入式电击式二合一杀虫灯”检验检测报告和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备案的检验检测报告不一致,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质疑事项成立。2021年3月11日,南昌市财政局对宝多佳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合计壹仟陆佰伍拾元整)的罚款,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成都博飞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并中标的仁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多功能厅设备购置(第四次)(采购项目编号:SCJWY-2021-MS059号(4))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提供的电视机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编号:CQC20701272908)系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证书内容中申请人、制造商以及生产企业均为广州市弘缘电子有限公司。经查询证书编号:CQC20701272908显示,该证书中制造商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证书状态显示已暂停(暂停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同时咨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回复称“中心颁发的CQC20701272908证书,制造商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该证书状态是暂停状态”。该公司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2022年1月13日,仁寿县财政局对其处以采购金额(127.56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6378元(大写:陆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二类:串通投标
2022年2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有18条,占比约31%。
贺兰县财政局根据贺兰县公安局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贺公(经)移字[2021]10019号),对宁夏楠溪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溪公司”)在“贺兰县第一中学体育器材及职工工装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贺兰县第一中学体育器材及职工工装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宁夏巽羽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巽羽公司”),该项目存在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在调查中,楠溪公司法人金某某在接受贺兰县公安局询问时承认: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巽羽公司法人石某与其联系,并告知欲承揽该项目让其帮忙。随后,楠溪公司参与了“贺兰县第一中学体育器材及职工工装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2021年10月13日,经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楠溪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字体、字号、格式与巽羽公司法人石某手机备忘录内容一致。楠溪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2022年2月18日,贺兰县财政局决定给予楠溪公司罚款3610.22元(参任陆佰壹拾元贰角贰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川世纪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云天公司”)在参加雅安市公安局维修加固项目(项目编号:511801202100052)中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系四川宏川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川嘉业公司”)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世纪云天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处加盖宏川嘉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电子印章,且宏川嘉业公司与世纪云天公司上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电脑IP地址相同。雅安市财政局认为,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并于2022年1月20日对上述两公司均处以5514.76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类: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022年2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形有12条,占比约20.7%。
在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工系智慧教室、教务处实训软件采购及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C〔2020〕9095)采购活动中,哈尔滨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第1包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50.679万元。成交结果产生后,该公司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公司资金出现重大问题已无法正常履约为由向采购人递交了《弃标声明》,放弃了该项目的成交资格。黑龙江省财政厅认为,该公司上述放弃成交资格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罚款数额为人民币0.50679万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经调查,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兴渝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成为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配电设施采购项目(第五次)(采购项目编号:5103222020001135)成交供应商。2020年12月8日,雅兴渝公司以总公司账户被冻结为由,放弃成交资格。富顺县财政局依法向雅兴渝公司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该公司未作答复,该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调查。富顺县财政局依法向雅兴渝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富财监督〔2021〕36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雅兴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条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富顺县财政局决定对雅兴渝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拒绝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19.9元(大写:壹仟贰佰壹拾玖元,按本项目采购金额24398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经南宁市财政局查实,深圳运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偲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参加“南宁急救医疗中心救护车电子化收费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NNZC2021-J1-990413-GXJT)”政府采购活动,被评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并于2021年6月27日与采购人签订《南宁市政府采购合同书》。但运偲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表示放弃成交结果。南宁市财政局认为,运偲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的情形。2022年01月26日,南宁市财政局对运偲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金额3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500元,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03-03 00:00:00
- 狙击手 (2022)

导演: 张艺谋 / 张末
编剧: 陈宇
主演: 陈永胜 / 章宇 / 张译 / 刘奕铁 / .........普通话
上映日期: 2022-02-01(中国大陆)
片长: 96分钟
又名: 最冷的枪 / Snipers
IMDb: tt13317320
狙击手的剧情简介:
影片根据抗美援朝战争“冷枪冷炮”运动中神枪手群体事迹改编。1952年冬至1953年初,中国人民志愿军与联合国军在朝鲜战场形成僵持,双方发起了低强度的密集狙击战,史称"冷枪冷炮运动"。在连长(张译 饰)带领下的狙击五班战士枪法过人,成为敌军的心头大患,班长刘文武(章宇 饰)更成为重点狙击对象。为重创狙击五班,敌方调配精英狙击小队,配以最先进的武器装备,更迫使狙击五班战士大永(陈永胜 饰)等人为救同伴进入其设好的险境之地。但正当敌军打响自己如意算盘之时,他们未料到,被他们当作诱饵的侦察兵亮亮(刘奕铁 饰)身上其实隐藏着更大的秘密......
来源:豆瓣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2-02-10 00:00:00
- 长津湖之水门桥 (2022)

导演: 徐克
编剧: 兰晓龙 / 黄建新
主演: 吴京 / 易烊千玺 / 朱亚文 / 李晨 .........普通话
上映日期: 2022-02-01(中国大陆)
片长: 149分钟
又名: 水门桥 / 长津湖2 / 三炸水门桥 / 长津湖(下) / The Battle At Lake Changjin II / Watergate Bridge
IMDb: tt16194408
长津湖之水门桥的剧情简介:
电影以抗美援朝战争第二次战役中的长津湖战役为背景,讲述了在结束了新兴里和下碣隅里的战斗之后,七连战士们又接到了更艰巨的任务……
来源:豆瓣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2-02-10 00:00:00
- 血战台儿庄 (1986)

导演: 杨光远 / 翟俊杰
编剧: 田军利 / 费林军
主演: 邵宏来 / 初国梁 / 江化.........
又名: The Bloody Battle of Taierzhuang
IMDb: tt0340453
血战台儿庄的剧情简介:
1938年,日寇占领民国首府南京之后,计划由南北两面包抄津浦路遇陇海路的枢纽——华东重镇徐州,以实现对华东的全面占领。国民党第五战区司令长官李宗仁(邰宏来 饰)临危受命,指挥保卫徐州、抵抗日寇。日寇入侵山东,陆军上将韩复榘畏战逃跑,将济南拱手让与日军,蒋介石(赵恒多 饰)整饬军纪将韩某枪决。为了增强作战实力,李宗仁将四处受排挤的川军将士纳入麾下,又力劝蒋介石恢复张自忠指挥权,构筑了强有力的抗日统一战线。与此同时,日寇矶谷师团南下临沂,屠杀当地百姓,张自忠为一雪前耻,率部奔赴临沂,与庞炳勋部死战日军,拉开了台儿庄大捷的序幕……
来源:豆瓣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2-01-26 00:00:00
- “一个坚韧不拔、欣欣向荣的中国”(人民论坛)
李浩燃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后,深圳皇岗口岸迎来首票进口货物;天问一号探测.........我们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22年。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辞旧迎新,意味着回望与总结,更承载着美好期待,澎湃着向上力量。“在飞逝的时光里,我们看到的、感悟到的中国,是一个坚韧不拔、欣欣向荣的中国。”在新年贺词中,习近平主席回顾难忘的“中国声音、中国瞬间、中国故事”,点赞“无数平凡英雄拼搏奋斗,汇聚成新时代中国昂扬奋进的洪流”,点燃亿万人民“一起向未来”的奋斗激情。
回首2021年,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顺利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努力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面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面对极为繁重艰巨的国内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我们勠力同心、攻坚克难、艰苦奋斗,构建新发展格局迈出新步伐,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十四五”实现了良好开局。成就面前,我们不敢有丝毫的自满,但怀有无比的自信:当代中国,江山壮丽,人民豪迈,前程远大!
这一年,可亲可敬的中国人民,以奋力向前的奔跑,融汇着创新创造的旺盛活力,让行进的中国始终保有勃勃生机。“祝融”探火、“羲和”逐日、“天和”遨游星辰,粮食产量喜获“十八连丰”,高铁运营里程超4万公里,快递年业务量超1000亿件,电影总票房达472.58亿元、继续保持全球第一……一个个场景,一项项数据,映照着发展的累累硕果,见证了时代的强劲脉搏,背后是无数奋斗者的实干拼搏。今天,站立在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土地上,我们意气风发、精神昂扬,具有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
时光刻印历史的印记,标注非凡的意义与价值。风雨多经人不老,关山初度路犹长。面向未来,我们绝不能有任何喘口气、歇歇脚的念头,必须铭记“船到中流、人到半山”的警示,继续发扬历史主动精神,乘势而上,砥砺前行,走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的赶考之路,并准备为之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一以贯之保持风雨无阻向前进的奋斗姿态,发扬越是艰险越向前的斗争精神,踔厉奋发、笃行不怠,方能不负历史、不负时代、不负人民,让我们的国家更加繁荣富强。
“到那时,到处都是活跃跃的创造,到处都是日新月异的进步……”当年,革命先烈曾如此憧憬一个可爱的中国,而今已然化为灿烂的现实。躬逢盛世,这是属于我们的时与势。凝聚万众一心的伟力,保持勇毅笃行的坚定,展现虎虎生威的雄风,满怀豪情一起向未来,我们一定能够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和荣光。
《 人民日报 》( 2022年01月04日 04 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所属栏目:党建微课堂
发布时间:2022-01-04 00:00:00
- 新华财经 | 绿色PPP在“双碳”目标下或将大有可为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余蕊)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PPP应该如何发展?在26日于北京举行的第六届中国PPP论坛上,与会专家认为,气候变化、资源环境、ESG等因素都将影响PPP的发展。同时,我国的PPP正在经历重要的转折点,即从传统PPP发展到绿色PPP,从“物有所值”即仅重视经济性,向“以人为本”“以碳为本”PPP等方向演进。
“双碳”目标下绿色PPP大有可为
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徐锭明认为,未来能源发展绿色化主战场在可再生能源,能源双循环主动脉在分布式和智能网,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是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建设能源互联网。
随着“双碳”目标带来的能源结构、产业布局甚至经济发展模式的改变,PPP也需要调整发展模式。一直以来,“物有所值”是PPP的核心理念之一,即仅从经济性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挑战是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要求必须走绿色低碳之路。所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仅考虑PPP项目的经济性是不够的,有必要提出‘以碳为本’,增加项目的气候影响评价,把绿色低碳作为核心的价值追求。”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王天义说,“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需要大量的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因此绿色PPP大有可为。绿色PPP包括绿色设施、绿色技术、绿色政府、绿色企业、绿色机制等方面”。
关于如何发展“以碳为本”的PPP模式,王天义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增加PPP项目的气候影响评价,高碳排放PPP项目应面临过去不曾有的论证压力,甚至难以立项实施;二是增加“碳有所值”评价,评估二氧化碳的减排量,减排量越大,“碳有所值”越高;三是争取绿色金融支持;四是绿色PPP项目应该参加碳排放权交易。
ESG成为影响PPP发展的重要因素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认为,政策因素、人口因素、金融因素、技术因素和ESG等,将对我国PPP的近期和中长期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据了解,ESG是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与主动管理的一种投资策略和实践,不仅要考虑商业回报,更要兼顾社会回报。
韩志峰认为,投资项目也应该考虑ESG因素,例如评估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粉尘等对环境的影响,评估对居民生活水平、教育公平、妇女儿童、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社会影响,评估投资协议和合同、运营可持续、组织机构设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治理可持续性。
“将ESG的中文名字定义为社会责任投资,更符合其内涵和本意。投资项目考虑ESG因素,可以将这一概念从金融领域引入到实体经济,促进绿色发展理念、‘双碳’目标、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等战略的实施。投资项目考虑ESG因素,应认真研究其主要问题、实施路径、评价重点等内容,以及如何引导金融机构依据ESG因素对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韩志峰说。
实际上,我国PPP项目已经发生了一些投资倾向的转变。“我们已经加大了对新基建、生态环保、科教文卫体旅项目的支持力度。”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总经理陈华强说,“例如我们决策投资天津市津南区‘智慧津南’及数据湖建设PPP项目,该项目打造了经济监测、城市管理和市民服务三大数据平台,并且采用蓝光存储等低能耗技术,符合‘双碳’要求。”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李开孟建议,以PPP模式推动实现“负责任的投资”,需要从六个维度,即工程可行性、需求可靠性、运营有效性、风险可控性、影响持续性、财务合理性进行评价,并明确相应的评价标准,责任主体及绩效管理体系。
“比如‘负责任的投资’需要重视项目影响效果的专业论证,包括重视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分析评价,注重社会评价在项目决策中的重要作用,重视投资项目经济外部性的分析评价,强调可行性研究应满足外部影响审批管理的要求。”李开孟说,“‘负责任的投资’强调重视项目周期全过程的风险管控,强调风险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强调更加重视风险管控方案的可行性研究。”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共同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杨永恒介绍说,中国PPP论坛自2016年在青岛首次举办以来,已连续举办五届,成为国内PPP领域规模大、层次高、影响广泛的PPP专业论坛之一。
据了解,第六届中国PPP论坛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指导,清华大学主办,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承办,中国高校PPP论坛、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协办。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28 00:00:00
- 第六届中国PPP论坛成功举办:聚焦面向“十四五”的PPP健康可持续发展
2021年12月26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指导,清华大学主办,清华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清华大学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研究院共同承办,中国高校PPP论坛、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协办的第六届中国PPP论坛在北京西郊宾馆成功举行,并通过清华大学视频号等进行直播。论坛以“面向‘十四五’的PPP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主题。
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原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局长、原国务院参事徐锭明,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共同主任、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PPP专家委员会委员王天义,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黄华东,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兼研究中心主任、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秘书长李开孟,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总经理陈华强,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中国高校PPP论坛学术委员会主任王守清,以及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PPP中心负责人托尼·鲍尼其(Tony Bonnici)等出席上午的主旨论坛并发表演讲。主旨论坛由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共同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高校PPP论坛秘书长杨永恒主持。
徐锭明发表题为“一场硬仗达峰中和、一次大考治国理政”的主旨演讲。他回顾了近年来国家在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等方面的理念政策,深刻阐释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建设能源强国的重大意义,概述了“双碳”工作的基本内容,分析了推进“双碳”工作的能力要求。他认为,要深化对能源发展规律的认识,正确理解和把握“双碳”,准确识别、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他强调,要实现碳中和,科技是关键、绿色新科技、夺魁看创新,要按部就班的减碳,循序渐进的中和,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创方法论、构建模型、用大数据、树新思维,坚定不移实现“双碳”目标。
王天义发表题为“碳中和目标下PPP模式创新:从以人为本到以碳为本”的主旨演讲。他指出,PPP模式需要强调以人为本,而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挑战就是气候变化,实现碳中和以避免地球升温就是最大的“以人为本”。碳中和目标下,PPP模式有必要同时强调“以人为本”和“以碳为本”,甚至实现从以人为本到以碳为本的提升和跨越。他借用物理中“熵”的概念进行解析,提出当下很多PPP项目应该把绿色低碳作为核心的价值追求。他指出,以碳为本PPP模式需要进行机制创新,包括增加气候影响评价、增加碳有所值评价、争取绿色金融支持、合理回报要计入碳交易收益等。他指出,考虑到全球企业发展趋势,PPP模式需要关注ESG投资,即通过环境、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三个核心要素,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PPP与ESG的结合,是PPP模式的与时俱进,也是ESG的价值体现,这也是清华PPP研究中心接下来要推进的重要工作。
韩志峰在主旨演讲中展望了PPP、REITS、ESG等投融资实践的发展趋势,分析了影响PPP模式未来发展的五个关键因素。一是政策因素。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十四五”规划纲要、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为PPP发展指明了方向。二是人口因素。人口的总量、结构、区域分布等因素,直接影响到PPP项目建设的适当性及盈利性。三是金融因素。用好基础设施REITs有助于解决PPP项目融资难题,而基础设施REITs也对PPP项目的运营管理、方案设计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技术因素。投资建设必须顺应数字化转型趋势,PPP项目也迫切需要推行投资建设数字化。五是社会责任投资(ESG)因素。ESG的实质是不能仅考虑商业回报,还要考虑社会效益。他认为,我国的社会责任投资将持续大踏步发展,应高度重视如何推动投资项目开展ESG评价,引导金融机构依据评价结果对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黄华东在主旨演讲中介绍了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REITs的实践探索。他表示,基础设施REITs对于盘活存量基础设施资产、缓解基础设施投资资金压力意义重大,探索推进基础设施REITs与PPP结合不失为当前扩大引进社会资本规模的一条新路。他结合广东省具体实践案例指出,发行REITs能够拓展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锻造人才队伍,促进企业发展,但也要注意做好项目挑选,加快前期准备,确保项目合规性,加强发行后的运营管理。他认为,推进基础设施REITs仍面临企业发行意愿还不够强、政策体系尚不完善、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资产零散等问题,建议政府部门做好项目梳理储备,完善REITs发行政策支撑体系和产业发展支撑体系。
李开孟发表题为“以PPP模式推动‘负责任的投资’”的主旨演讲。他认为,“负责任的投资”需要从需求可靠性、工程可行性、运营有效性、财务合理性、影响持续性、风险可控性六个维度进行评价。“负责任的投资”要求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而PPP模式是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有效工具。他强调,PPP模式推动发挥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性作用,要求明确项目需求及产出要求。要重视建设和运营方案的系统性研究,推动财务方案专题研究的质量提升,重视项目影响效果的专业论证,强调重视项目周期全过程的风险管控,完善PPP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评估,切实推动可行性研究质量提升。
陈华强发表题为“中国政企合作基金投资实践及思考”的主旨演讲。他表示,中国政企合作基金设立以来,持续发挥“引导、规范、增信”功能,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开拓创新,近年来加大对新基建、生态环保、科教文卫体旅等领域的支持,注重风控和投后管理。他认为,当前各方高度重视PPP模式,规范意识增强,项目质量和落地率双双提升。PPP具有广阔前景,需要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推动PPP高质量发展,他分享了对优化PPP行业发展环境等问题的思考。
托尼·鲍尼其在致辞中祝贺第六届中国PPP论坛成功召开。他表示,《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呼吁建立PPP等新的投融资机制,以实现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目前许多国家在推进“以人为本”的新PPP模式,为人类和地球带来价值。他指出,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依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直接派生出项目的财政可持续性、获得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等系列指标,对PPP项目进行评估和评分,该方法适用包括“一带一路”项目在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希望能够在中国得到推广。
王守清在总结发言中表示,上午论坛各位嘉宾探讨了PPP发展的新趋势,包括“以碳为本”PPP、基础设施REITs、ESG等,对PPP未来发展有很好的启发。他希望在设计PPP项目时,能够充分考虑REITs的可能性,促进PPP项目高质量发展。他推介了《中国PPP年度发展报告》,希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踊跃投稿明年的年度报告,共同为中国PPP的发展建言献策。
杨永恒代表论坛组织方对各位领导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指导支持以及各界朋友的关心关注表示感谢。他表示,第六届中国PPP论坛聚焦“面向‘十四五’的PPP健康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搭建PPP政策界、理论界和实践界的交流对话平台,共同总结“十四五”开局以来我国PPP发展的新实践、新成就、新机遇、新挑战,总结经验、梳理问题、统一共识、谋划未来,为规范有序推进PPP、促进我国PPP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他表示,站在新的历史阶段,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将以PPP为基础,逐步将工作内容拓展到基础设施REITs、ESG、投融资合作对接等领域,持续助力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与实践。
26日下午,以在线会议方式举办两个分论坛。第一个分论坛主题为“推广ESG理念,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所融资室副主任兼PPP中心副主任李泽正主持。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碳达峰碳中和促进中心主任、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主任王晓光,MSCI明晟指数ESG与气候研究部亚太区负责人王晓书,北京华赋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清控伟仕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世坚,龙元集团基建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雄坤分别作专题发言,交流对ESG理念的认识和思考,分析ESG投资的国际趋势和中国实践特点,展望ESG投资对落实“双碳”战略、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景。
第二个分论坛主题为“PPP的新领域与新征程”,由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高校PPP论坛常务副秘书长宋金波主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副秘书长徐成彬,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宏能,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技术经济学会投融资分会理事会理事杨宝昆,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周兰萍,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助理、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王盈盈分别作专题发言,分析了近三年PPP新动向新特征,探讨了PPP项目通向公募REITs的三道门,分享了PPP助力重大水利工程机制创新、科学开展投融资规划、用好PPP合同示范文本等的实践思考。
来源:清华PPP研究中心公众号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28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