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拟从专业水平等四纬度综合评价评审专家
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政策解读,向社会公开征.........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关于罚则,政策解读重点提示了部分违规条款。如,迟到扣1分,早退扣2分的情况,考虑到评审尚未完成,专家早退可能出现泄密等情形出现,比迟到后果严重。此外,《征求意见稿》对87号令第六十二条的条款进行细化处理。其中“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定为扣4分。“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或大声喧哗,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定为扣6分。“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难以明确界定,所以没有规定扣分。如果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征求意见稿》规定“被财政部门警告处罚”,由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公告暂停其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6个月。
关于专家劳务报酬,目前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依据是2017年制定的相关文件,并在2019年文件延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专家反映报酬低、部分专家拖延评审时间、部分单位不按标准支付等情况。因此,《征求意见稿》适当提高了报酬标准,并合理划分了支付区间。具体为《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附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链接
http://www.ccgp-beijing.gov.cn/zhxx/zytz/t20210316_1324095.html
来源:工信政府采购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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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31 00:00:00
- 招标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公告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是1985年由国务院批准.........2021年4月9日17:00。报考人员请下载并填写《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公开招聘报名人员信息表》(附件2),连同本人简历、彩色证件照、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版打包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zbzxrsc@miitcntc.org.cn。邮件标题和打包文件统一命名为“岗位序号+应聘岗位名称+应聘人员姓名+学历+毕业院校+专业”。应聘人员每人限报1个岗位,超过截止时间报名无效。
报考人员须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如有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
(二)资格审查
受理应聘人员申请,根据岗位需求,进行简历筛选、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并将以电话的方式通知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考试,请保持通讯畅通。未进入下一阶段的应聘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三)考试
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考试,参加考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综合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当没有应聘人员综合成绩在70分以上时,取消该岗位的公开招聘。
(四)考察和体检
通过查阅档案、与相关人员谈话等形式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录用资格。
(五)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及公示
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拟录用人员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务服务平台(http://www.gxbzhp.org.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报考人员放弃录用资格,或体检、考察中出现不合格者,由中心研究决定是否安排人员递补。如无符合递补条件人选,该岗位将取消录用。
(六)办理接收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相关规定,与录用人员确立人事关系,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职。
五、纪律和监督
我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接受全社会、纪检监察部门及应聘者的监督。
咨询电话:010-88485023、010-88485022
附表:1.《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岗位信息表》
2.《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公开招聘报名人员信息表》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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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5 11:24:12
- 划重点!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招采人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正式发布。
《十四五规划纲要》共十九篇、六十五章,全文63000余字,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小编为招标采购业界同仁梳理了其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购买服务、PPP等相关内容,快来看看吧。
一、关于政府采购
第五章“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第一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明确提出,拓展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和激励政策,发挥重大工程牵引示范作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六章“健全国家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第三节“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保障体系”明确提出,将更多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完善财政、融资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在资格准入、职称评定、土地供给、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方面公平对待民办与公办机构。
二、关于招投标
第十九章“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第四节“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明确提出,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破除招投标等领域各种壁垒。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大税费优惠和信贷支持力度。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三、关于公共资源交易
第二十章“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第二节“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明确提出,发展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
四、关于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十六章“健全国家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第二节“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明确提出,在育幼、养老等供需矛盾突出的服务领域,支持社会力量扩大普惠性规范性服务供给,保障提供普惠性规范性服务的各类机构平等享受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第三节“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保障体系”明确提出,将更多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完善财政、融资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在资格准入、职称评定、土地供给、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方面公平对待民办与公办机构。
第四十七章“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第一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明确提出,促进平等就业,增加高质量就业,注重发展技能密集型产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扩大政府购买基层教育、医疗和专业化社会服务规模。
第四十九章“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第二节“优化社会救助和慈善制度”明确提出,以城乡低保对象、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为重点,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综合救助格局。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第五十一章“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第三节“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明确提出,培育规范化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加强财政补助、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人才保障等政策支持和事中事后监管。
五、关于PPP
第十四章“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第二节“拓展投资空间”明确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第四十六章“健全国家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第二节“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明确提出,在育幼、养老等供需矛盾突出的服务领域,支持社会力量扩大普惠性规范性服务供给,保障提供普惠性规范性服务的各类机构平等享受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
六、关于药品带量采购
第四十四章“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第二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明确提出,推进国家组织药品和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使用改革,发展高端医疗设备。完善创新药物、疫苗、医疗器械等快速审评审批机制,加快临床急需和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促进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新药和医疗器械尽快在境内上市。
此外,第二十章“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第三节“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明确提出,坚持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完善竞争政策框架,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竞争政策实施机制。统筹做好增量审查与存量清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细则,持续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第四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推广惠民便企信用产品与服务。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征信监管,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工信政府采购”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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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3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2月,总第26期)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工信部印发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1月23..........6%,低于上月0.7个百分点,连续12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景气水平较上月有所回落。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2%,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49.6%和48.3%,比上月回落1.8和1.1个百分点,均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1.6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步伐有所放慢。
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速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7%,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继续降低。
从业人员指数为48.1%,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较上月下降。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7.9%,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延长。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但从近年政策落地发展来看,我国政府采购对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企业的扶持力度仍有待加强,相关配套措施有待完善。政府采购的经济社会效益仍未能普惠到广大少数民族企业。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值得深入思考。
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政策以及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数据,分析得出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的现状,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现状
探究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之前,首先应当确定何谓少数民族企业。本文结合公司法、政府采购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综合定义方式,认为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标准即可被认定为少数民族企业。第一,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各级民族自治地区的,并有连续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第二,企业法人为少数民族群体的;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股份中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初始股本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五,民族自治地区企业雇佣员工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非民族自治地区雇佣的员工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10%(不含)以上的。
以少数民族企业的认定为基础,下文立足五个方面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
第一,立足现行法律体系对少数民族企业的支持角度。我国法律法规指出了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均涉及国家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地区扶持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已提高到国家法律的层面。
第二,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中标情况。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界定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企业基本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在2020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各级预算单位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关于这一规定,在不同地区落地实施时存在很大差异。
以某少数民族自治区为例,该地区2018年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金额为4.19亿元,根据《暂行办法》,其中小微企业所占金额应约为7500万元,然而实际上小微企业占比金额只达到4980万元,占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总额的12%(《暂行办法》规定可达18%)。由上述数据可见,中小微企业群体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金额和数量占比总体不足,并未达到政策要求扶助的标准。据此,类比推测得出,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的中标金额和数量占比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政府现有的支持政策落地中执行力不足;二是少数民族企业由于规模技术资金的限制,生产成本相比大企业较高,规模效益不突出,没有特色优质品牌,竞争中主要依靠价格优势和政府政策支持,竞争能力较弱,政府把“大蛋糕”切给这些企业,企业也可能“吃不消”。
第三,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中标优势。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上半年中标小微企业类型分布图(见图1、2、3),可以看出中标企业大多集中分布在专业服务,信息产品,办公、文教(卫)三大方面。由此推测,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企业的中标产品大概率也集中在这三个方面。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发现,政府采购中,少数民族企业竞争范围比较狭窄,类型比较单一。
第四,立足少数民族企业政府采购的中标方式。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本文通过梳理发现,2018年该地区少数民族企业中标项目共296项,其中67.1%的中标项目是通过单一来源方式中标。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可以推测,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对于少数民族企业有政策倾斜。但更需要关注的是,单一来源的中标方式占比非常大,说明少数民族企业过于依赖政府扶持,暴露出其自身竞争能力较弱、无法在竞标中与同类型企业形成比较优势的现实。少数民族企业如果仅仅依靠政策扶持是无法持续发展的,少数民族企业应扩宽中标渠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以政策扶持协同自身发展战略,壮大规模,寻求更宽广的发展之路。
第五,立足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运行规范性。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便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快车道,改革成效显著,尤其是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取得了实质性飞跃。然而,少数民族地区限于经济水平、人员素质,发展相对缓慢,仍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机构设置不够规范。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然而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来看,政府采购中心多隶属于当地财政局,受上级领导,不具有足够的独立性。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执行。第二,预算管理不够规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较为落后,财政压力大。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很难给各有关单位安排预算资金,导致很多部门在预算期初并没有相应的采购计划和采购资金安排。采购资金大多临时追加,较为零散混乱,无法形成有效规模,难以发挥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优势,导致了资金的低效使用。
二、域外可借鉴的经验
放眼全球,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对如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与实践。本文选取部分范例进行介绍,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
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通过“预留计划”扶持少数民族企业。1953年,美国开始实施“预留计划”(“set- aside” programs),联邦政府将全年政府采购合同的5%,预留给在经济和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主要指少数族裔)的群体所拥有的小型企业。除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各州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例如,为了鼓励少数族裔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服务部(the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ervices)之下设立了供应多样化办公室(Office of Supplier Diversity),协助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法规汇编2010年版》(The 2010 Florida Statutes)中有关“动产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部分的规定(第287.09451条)明确了多样化办公室的15项权力、职责和功能,以更好实现对少数族裔企业的扶持。主要包括推进信息对称,降低少数族裔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在采购金额份额上给予少数族裔企业优惠;建立事后反馈机制等。除佛罗里达州之外,美国其他州也有对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法规定》第10471条规定,由任何州机构、部门、官员或政府实体授权的涉及到工程、专业服务、材料、供给、设备、改建、修缮或改进的合同应由全州范围内的不少于15%的少数族裔企业和不少于5%的妇女企业参与竞标。纽约市规定,全年的政府采购中应把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授予少数族裔和妇女企业的规定。
欧盟对境内的少数族裔企业特别设计了扶持政策。为规范政府采购,欧盟参考各成员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发布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公共采购指令专门将公共采购所发挥的环境保护、促进少数族裔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统一为社会责任的公共采购(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ublic Procurement,SRPP)。公共采购指令主要包括《公共合同指令》(Public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4/EU),《公用事业指令》(Utility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5/EU),《特许权指令》(Concessions Directive 2014/23/EU)等。其中的公共合同指令通过预留份额的方式对欧盟境内的弱势企业,如少数族裔企业进行扶持。
WTO《政府采购协议》允许对少数民族、落后地区提供优惠。加拿大在其加入GPA的出价清单中就明确指出,对有关扶持少数民族的预留项目和优惠性政策不作承诺。
三、为政府采购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建言献策
我国尽管出台了多项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但从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来看,政策的推进与落实尚待进一步完善。笔者结合我国某些地方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有做法以及国外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五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和读者参考。
第一,设立专项扶持政策,加强监督考核。少数民族地区要想谋发展,就要有本民族本地区的企业品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政府可以在政府采购中根据本地的采购情况,结合对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专门预留出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采购份额,支持民族企业发展。采购份额可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数量规模,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市场行情来确定。并且当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设立专门面向少数民族企业采购的考核机制,保证优惠政策实际落地,没有缩水。
第二,提高预付资金比例,减轻运转负担。通过查询内蒙古、广西、新疆等地政府招标文件发现,政府采购的付款方式大多是验收工程或服务后一次性付全款,或付大部分款项之后根据产品服务或工程的运行情况交付尾款。然而少数民族企业资金流动性较差,资金总量不足,在承接政府采购的订单之后,常常面临前期生产运营资金筹集困难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采取提前预付资金的方式来扶助少数民族企业,针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少数民族企业可以提前预付合同金额的40%—60%,降低少数民族企业筹资的难度,同时可以缩短供货的时间,节省双方的精力,提高采购效率。
第三,落实合同贷款政策,降低专项利率。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部门在帮助中小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贷”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基础之上,应当进一步帮助少数民族企业解决“融资贵”的问题。在核实少数民族企业资质认定下,建立有效调动基层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制定独立的信贷计划,优化统计核算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细化尽职免责办法,激发基层员工做好少数民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
第四,少数民族企业联合体优待。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在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案例中,联合体中标在少数民族小微企业中标案例中不多,但十分新颖。通过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上半年中标信息,发现6个月通过联合体中标的项目仅3个,与总数441个项目相比占比很小。中标项目分别是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两个采购项目;广西宏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一个采购项目。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是国内较大规模的电梯制造销售企业,它与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宏建空调有限公司两家少数民族企业合作,可以解决其规模小及资金不足等问题。基于此,建议政府给予少数民企业联合体优待政策,即若大规模企业与少数民族小微企业形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且中标,提升预付资金比例,鼓励企业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还可以为少数民族企业配备“兄弟企业”,与有意愿的大企业进行沟通,大手拉小手,带动整个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
第五,设立专业服务中介机构。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经验不足,对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影响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参与度。据此,可在少数民族企业聚集的地区,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设立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办公室,聘请专业人士就职(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于政府采购中心任职的已退休或在职的官员、政府采购相关研究专家和大企业曾参与组织政府采购的主管人员),为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政策解读、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同时鼓励办设面向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服务中心,引入市场力量运行,服务中心可以开办面向少数民族企业职工的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组织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水平,提升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力,降低因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协助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本文作者姜爱华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禚德铭 常延婕 程心雨 马小龙 周亦晗 潘思齐 刘凌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硕士研究生)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法德领导人支持欧盟新冠疫苗采购策略
新华社2月5日报道,法国总统和德国总理2月5日举行视频会晤,会上表示支持欧盟在新冠疫苗采购方面的策略,同时呼吁欧盟在疫苗生产和供应上加强团结协作。
法国总统在会晤后表示,近几周欧洲加快推进新冠疫苗生产和供应,一些此前不生产相关疫苗的企业也被要求转产新冠疫苗,以增加额外产量。他强调,法国支持欧盟选择的疫苗采购策略。法国和德国如果在疫苗采购和生产上进行竞争,将会陷入失序状态,在经济和公共卫生方面也将适得其反。
据了解,欧盟当前的疫苗生产能力低于预期,成员国所获剂量过少,获取速度过慢。欧盟发言人表示,欧盟将采取措施,以便在今后面对紧急情况时更快做出响应。
(信息来源:摘自新华网网站)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问:我们单位采购一批货物,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我们可以采用单一单源采购吗?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答: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也非常困扰采购人。但这不属于采购人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财政部门也通常不会因为这个理由批准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采购人应分析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对项目的招标方案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
单一来源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因其缺乏竞争性,十分不利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获得合适的价格。因此,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当中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采取了严格限制的原则。即使在当前大力推行放管服的背景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仍然是严格限制,没有任何放松的信号。
作为采购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局限性,遵循“能不单一就不单一”“单一是无奈之选”的基本使用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一来源就绝对不能使用,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采购人也是可以选择单一单源或者通过变更采购方式使用单一来源的。
单一来源的法定情形,《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49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做了相应规定,总共有五种情形:一是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是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
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可以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开标的前一天吗?
答: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包括投标保函、现金提交的转账证明、支票、本票、汇票等,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注:本文分析同样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招标投标项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24条,政府采购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5条。这两个法条都规定了招标采购方式的等标期为20天,如果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其等标期就不足20天了。客观上,对供应商也不公平,减少了供应商对是否参加投标分析决策的法定时间(等标期20天)。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如果要求供应商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也不能早于相关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法定截止时间。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3-15 00:00:00
- PPP在十四五期间将进入成熟阶段
大岳咨询 金永祥 宋雅琴
2014年8月,大岳咨询公众号发表的《从中国PPP发展历程看未来》.........模越来越大,到2017年四季度,PPP项目库在库项目数量曾一度达到1.4万个,投资额高达18.2万亿。央企和地方国企继民营企业和外资之后成为社会资本的主体,推动PPP从一种融资模式上升为国家经济政策。
2014年到2017年是PPP的高光期,作为基建领域和投融资领域的行业热点,媒体对PPP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行业内的研讨沙龙接连不断,同时PPP还吸引了其他行业大规模的人员转行过来。高速扩张带来了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等问题,引起了监管层和有关各方的关注并强化了对PPP的规范和完善。2017年年底以来,财政部、发改委、国资委、金融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围绕PPP建立了全方位的监管体系,PPP的应用范围、操作流程和文件范本也逐渐稳定了下来。严厉的监管让浮躁的市场冷静了下来,浑水摸鱼、借PPP之名违规上项目的漏洞被堵住,大浪淘沙将不坚定的参与方洗出,让不专业的主体受到了教训,渐渐地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逐步回归理性。这个过程,有损失,有代价,但这是PPP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与此同时,对于PPP本质的认识也日渐深化。各方尤其是监管部门逐渐意识到,对PPP不能苛责求全,要用发展的、改革的眼光来看待PPP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判断PPP的得失要与其他政府投融资工具进行比较,只要PPP的运作效果优于其他政府投融资工具,那么PPP就应该成为主要的政府投融资工具和治理工具。
综上,我们总结PPP在普及阶段有以下特征:(1)不同部门对成为PPP的主管部门热情很高,相关政策层出不穷,从前期大力推广到后期加强监管;(2)PPP成为行业热点,吸引了大量资源;(3)PPP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4)PPP项目规模越来越大;(5)PPP的本质问题开始受到关注,各方愿意沉下心来深度反思PPP,PPP逐渐走向规范和完善;(6)各方对PPP的态度逐渐回归理性,PPP作为经济政策受到认可;(7)各方认识到,对PPP既要监管又不能苛责,这是PPP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二、 成熟阶段(第六阶段)的特征:PPP行稳致远
普及阶段中后期的深度政策调整促进了PPP的沉淀升华,随着各方对PPP的边界、合规性、治理优势的认知逐步达成共识,我们认为,PPP从2021年将进入第六个发展阶段——成熟阶段,并开始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成熟阶段的PPP将具备如下七大特征:
一是PPP的政策不再剧烈波动。中央政府不会再大规模、运动式的推进PPP,相关部门将会把主要精力从争做行业主管部门转向对PPP项目的日常管理。PPP宏观导向方面的政策会趋向稳定,具体管理层面的政策将随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的需求而进行细节的调整。PPP法有望出台,将政策层面的经验提升到法律层面上,进一步稳定各方预期,整个行业趋于平静。
二是PPP成为政府基建投融资的常态化工具之一。围绕PPP的一系列争论基本尘埃落地,PPP的应用范围、项目边界、是否认定为隐性债务等问题解决之后,PPP将成为地方政府基建投融资工具包中的一个稳定可靠的工具,地方政府新启动基建项目都会把PPP作为一个基本选项纳入决策范围。同时,常态化环境下,地方政府不再出于完成政治任务的目的来被动推进PPP项目,PPP项目将反映地方政府的真实需求。
三是市场的自主进化将主导PPP的走向。随着监管政策对PPP市场的扰动趋少,各方主体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项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决策上,以理性决策人的身份决定项目的走向。未来,PPP究竟适合用在哪些行业领域、到底能支撑多大的投资规模、政企双方以何种权利义务形式展开合作,将不再是行政主导的结果,而是商业谈判的结果。整体而言,PPP的行政色彩会淡化,市场色彩将更加浓重。
四是PPP的边界将逐渐模糊,成为一种广义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由于狭义PPP有着严格的范式和边界,市场上逐渐出现一些类PPP模式,包括特许经营、ABO、封闭运行的片区开发等,其底层逻辑与PPP是一致的,都是用合同的方式设立政企之间的合作关系。PPP概念的重要性将逐渐淡化,项目各方将更重视项目的条件和运作模式的本质。
五是PPP作为一种政策要素,将为政府投融资体制的其他创新模式提供支撑。PPP与专项债的融合已经破冰,未来还有进一步优势互补的可能性。随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步伐加快,PPP还能够成为ABS、类REITs和REITs的基础,为资产证券化项目源源不断的提供优质底层资产。可以预期,基于PPP的政策创新会不断出现。
六是PPP将成为一种治理理念。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接受PPP的培训、接受PPP的方法论,并在潜移默化中运用PPP思维来统筹各种资源,PPP将影响政府运作的方方面面。政府将放弃运动员的身份,重归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监管者角色,将更多的精力放在项目决策、投资人选择、合同管理、绩效考核、项目监管之上。PPP带来的这种治理理念,能够从根本上改变政企不分、一事一议、事后讨价还价等固有弊端,提升政府科学决策的水平。
七是PPP将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抓手。PPP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以社会资本身份参与PPP的众多国有企业将借此机会向专业化的投资运营公司转型,金融机构将逐渐转向以项目融资为主的风险控制体制,咨询公司中只有经验丰富且具备较强专业实力的才能生存下来为地方政府服务。PPP将大幅提升我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三、 结语
历经“青春期”的起起伏伏,成熟期的PPP将变得更为稳重,不再张扬。作为一种市场化的政府投融资工具,随着前期行政推动色彩的淡化,PPP的发展将回到市场逻辑。
“十四五”规划就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重要部署,并提出“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与此同时,盘活政府存量资产、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这一背景下,我们预计,“十四五”期间PPP将会在以下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一是采用PPP方式盘活政府存量资产;二是PPP与专项债结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落实政府投资稳增长的任务;三是PPP与REITs结合,推动政府基础设施向标准化的股权投资产品转化。我们期待,PPP能更好的发挥政府投资的撬动作用,拓展基础设施投融资路径,引导民间投资投向基础设施,在提升发展质量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政府投融资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作出持久的贡献。
来源:大岳咨询公众号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09 17:06:33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63099645、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7:28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55603662、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5:43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六、施工许可证办理
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55602387、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3:28
- 招标中心《关于开展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项目单位:
按照《关于委托开展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函》(工信发函(2021)126号)要求,我中心将开展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工作。为有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一)《制造业“双创”平台建设专项实施方案》;
(二)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合同书。
二、验收项目名单
(一)2017年制造业“双创”专项支持企业。
2017年依托制造业“双创”发展专项,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遴选支持的53个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详见附件1)。
(二)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支持企业。
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支持建设的5个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和支持建设的2个制造业“双创”公共服务平台(详见附件1)。
三、验收条件
2017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和目标,已取得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
2018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和目标,并已取得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6项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规定开展相关建设工作;
(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要求;
(三)项目成果、应用情况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四)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
(五)项目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与验收有关的内容。
五、验收方式
(一)2017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
53家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模板提交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详见附件2),我中心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验收评价。
(二)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
我中心对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支持企业进行实地验收,主要形式为逐个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和验收。验收重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
六、时间要求
2017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于3月12日前提交自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
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于3月26日前提交验收申请并准备验收材料,然后我中心统筹安排相关验收事宜。
七、联系人及材料邮寄地址
联系人:冯 涛 010-88485013 15911112806
fengtao@miitcntc.org.cn
王英姿 010-88485021 13521994660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46号F区
附件:1.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名单(附后)
2.2017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方案
3.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方案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21年3月3日
附件1
2017、2018年专项验收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
项目
年份
1
大全集团有限公司
基于大全云的共享创新平台
2017
2
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泰普森户外“双创”云平台建设项目
2017
3
制造管理信息化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装备制造企业一体化集成管控平台
2017
4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亚普全球化经营业务协同管控平台
2017
5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色行业“双创”汇聚平台
2017
6
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电动汽车产业互联网聚合发展平台
2017
7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生鲜供应链管理的“双创”平台
2017
8
吉林市东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基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的黄金矿山产业网络化平台
2017
9
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小米生态链协同创新汇聚平台
2017
10
内蒙古蒙草草种业有限公司
草原生态资源大数据研发、生产一体化平台
2017
11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泥行业“互联网+”供应链云平台
2017
12
湖南金龙国际铜业有限公司
再生资源智能回收利用及循环产业智能制造“双创”平台
2017
13
天津光电安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安全应用服务能力共享创新平台
2017
14
愉悦家纺有限公司
机织印染生态产品绿色设计研发云平台
2017
15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电子开发及创新联盟云平台
2017
16
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面向京津冀全产业链集群创新的洁净钢工业互联网平台
2017
17
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环境质量监测产业链协同制造示范项目
2017
18
河北大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基于IPV6技术支撑的“双创”孵化平台
2017
19
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基于工业互联网INDICS的开放式云制造“双创”平台
2017
20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CL创客空间孵化器
2017
21
树根互联技术有限公司
“根云”工业互联网“双创”云平台
2017
22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中船综合院“双创”平台
2017
23
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双创”服务平台
2017
24
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海康物联网领域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
2017
25
天津创投之家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国资系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2017
26
江苏徐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贯通企业全价值链的互联网协同研发“双创”平台
2017
27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显示器件协同“双创”平台建设
2017
28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商用汽车产业链资源汇聚及研发创新平台
2017
29
青岛海尔智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海尔“人单合一”开放创新平台
2017
30
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创新药物百家汇众创云建设项目
2017
31
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智能家居全价值链“双创”服务平台
2017
32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科技成果转化、资源对接与模式创新开放平台
2017
33
河南科隆集团有限公司
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双创”孵化平台建设项目
2017
34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吴忠仪表服务型制造“双创”平台建设
2017
35
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互联网+”光伏发电生产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双创”平台
2017
36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高清摄像头模组智能工厂建设
2017
37
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
“互联网+”数字化智能纺纱生产新模式
2017
38
上海航天精密机械研究所
面向定制化生产全过程的协同制造生产模式研究
2017
39
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农业节水灌溉装备智能生产制造新模式建设
2017
40
宁夏维尔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标准动车组铝合金枕梁生产制造“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
2017
41
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向服务型制造转型的“双创”资源汇聚平台建设
2017
42
卫华集团有限公司
卫华集团“双创”示范基地平台+模式变革建设项目
2017
43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透平装备全生命周期的大数据平台建设
2017
44
万向集团公司
万向-浙江智能网联电动汽车“双创”示范平台
2017
45
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双创”+区域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017
46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中汽中心(天津)汽车科创园项目
2017
47
黑龙江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黑龙江省智能制造协同创新平台
2017
48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新松机器人“双创”平台
2017
49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立智能制造领域开放式“双创”孵化平台
2017
50
兰州科技大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科技大市场信息化“双创”综合服务平台
2017
51
热贡龙树画苑
数字化唐卡展示项目
2017
52
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
长沙中电软件园“互联网+制造业”融合发展“双创”服务平台建设
2017
53
天津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锂离子中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项目
2017
5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基于3D特征的零件机加工制造工艺智能推荐“双创”技术转移平台
2018
55
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基于云制造理念的“双创”技术转移中心
2018
56
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标识解析云服务技术转让中心平台建设项目
2018
57
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制造小微企业服务平台
2018
58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盛隆电气开放式“双创”平台建设
2018
59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制造业“双创”公共服务平台
2018
60
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
电源产业互联网“双创”公共服务平台
2018
所属栏目:项目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08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1月,总第25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公用品、办公设备等27类集采目录外品目,已上架产品超过16万种。扶贫馆定位为面向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有定点扶贫任务的中央企业采购扶贫产品的特色采购平台。
(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
民法典于2021年1月起施行。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将由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替代。
(4)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
报告主要针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委员会规定的“加入GPA有关信息的问题清单”,从法律框架、政府采购范围、非歧视政策、避免利益冲突和预防腐败的措施、采购程序、信息发布情况等方面对我国政府采购情况作出的全面答复。
6月
(1)100个中央部门公布政采预算,近半数部门政采预算低于2019年
本次预算公开主要呈现“一增一减”两个特点:公布政采预算的单位数量较2019年增加3个;近50%的中央部门政采预算金额与2019年相比有所下降,彰显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的决心。
(2)政府采购将推广使用绿色包装
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要求在政府采购中推广使用绿色包装,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7月
(1)国务院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按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2)96家中央部门公布2019年政府采购决算,授予中小企业的政采支出超五成
96家中央部门集中公布了2019年政府采购决算。统计显示,超过60%的中央部门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五成以上,较前两年呈平稳态势。
(3)全国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召开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总社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据统计,截至2020年7月中旬,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的供应商已覆盖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交易额突破10亿元,惠及50多万贫困农户,带贫益贫成效明显。
(4)财政部参加GPA2020年第二轮多边谈判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2020年第二轮多边谈判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财政部国库司相关人员参加谈判,并就中国政府采购有关情况以及国情报告的更新情况作了主题发言。
8月
(1)财政部公布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简要情况
财政部公布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简要情况。据统计,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3,067.0亿元,较上年下降7.8%,地方政府采购规模及工程、服务类采购规模降幅明显。这是自2002年以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首次下降,各级地方政府将很大一部分财力优先用于“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等刚性支出,充分诠释了各级政府对节用裕民之道的坚守。
9月
(1)全国消费扶贫月专题活动圆满落幕,“832平台”交出亮眼“成绩单”
各级预算单位通过“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金额达19亿元,累计活跃供应商5700多家,活跃采购人超过14万个。
(2)2020中国政府采购奖评选启动
本次评选活动设置了年度创新奖、精品项目奖、年度人物奖、政采助力脱贫攻坚组织落实奖、政采助力脱贫攻坚突出贡献奖等12个奖项,旨在寻找政采创新和引领者,鼓舞带动全国政采人共同应对严峻挑战,开启新历程。
10月
(1)2020消费扶贫·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产销对接会在京举行
此次对接会由供销总社主办,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协办,中国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暨“832平台”承办。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的1200多家供应商带着1.2万款特色优质农副产品集中亮相,通过产销对接,进一步激发了政采消费扶贫的潜力。
(2)财政部、住建部要求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文,在南京、杭州等6个城市开展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
(3)财政部、住建部部署政采支持绿色建材试点工作
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召开专题座谈会,部署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会议强调,试点过程中,重点要探索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如何落实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工作机制。
11月
(1)财政部与上海市政府共同举办2020年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
论坛以“商机共享、规则互通”为主题,来自多边开发银行、联合国驻华系统、外国政府驻华使馆的高级官员、中央相关部门和全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优秀供应商代表300多人齐聚一堂,探讨政府采购规则与最佳实践,分享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抗疫经验,共建政府采购合作平台。
12月
(1)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法律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参加人等多个方面作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
(2)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创设框架协议采购制度,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丰富政府采购方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给,规范小额零星采购采购活动,提升采购便利性。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三种适用情形,并对公开征集入围供应商的全流程作了详细规定。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公布
办法细化了预留份额的规定,要求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完善了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
(4)“中国政府采购峰会2020”在京举行
来自中央及地方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领导、政府采购业界代表和专家围绕“后疫情时代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这一主题进行研讨交流。
(信息来源:整理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三、综合信息
两部门“督战”促政采支持绿色建材试点提速
1月28日,财政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召开视频推进会,进一步部署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明确试点启动“时间表”不能晚于2月底。
会议要求,试点城市要加快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工作,探索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推进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建立落实采购需求标准的政策执行机制,持续推进绿色建材科技创新,加快行业绿色化智能化进程。同时,试点城市要及时总结试点阶段性成效和典型经验,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建材企业、第三方机构和非试点地区了解认可这项工作,主动参与,为试点在全国推广奠定基础。
2020年10月,财政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确定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为试点城市,对医院、学校、体育馆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绿色建材试点。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十部门联合发文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助力。
《意见》提出,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大中央财政资金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推动将污水资源化关键技术攻关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四五”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专项规划,部署相关重点专项开展污水资源化科技创新。
(信息来源:摘自人民网网站)
四、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1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
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3%,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连续11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继续保持扩张,但步伐有所放缓。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2.1%和51.4%,比上月回落0.6和1.3个百分点,但均高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回升0.6个百分点,仍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5%,比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力度弱于上月。
新订单指数为52.3%,比上月回落1.3个百分点,继续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长有所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9.0%,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8.4%,比上月下降1.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有所下降。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8.8%,比上月下降1.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放慢。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加快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
姜爱华
“政策功能完备”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通过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建立有利于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的需求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安全,更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落实政采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从全球看,凡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都注重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而且,这种政策功能的发挥从采购需求确定环节就蕴含着政策倾向。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是适应当前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更是促进科技创新的迫切需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提出,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提及,采购需求应包括“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的主要途径有预留预算份额、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分包等,从采购需求标准、技术规格等方面引导政策功能实现的情况则相对欠佳。
科技创新是引领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用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也是国际上的共同做法,而创新类产品的采购需要从需求管理端引导,才能使得创新产品“入围”,进而发挥科技创新的撬动力和辐射力。因此,当前迫切需要通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引导创新发展。
二、构建落实政采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可行性
从理论上看,采购需求管理是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的重要抓手。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过程其实就是将采购需求转化为合同、继而转化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过程。因此,在采购需求管理中加入政策引导意向,能够有效促进政策功能的实现。
从实践看,用采购需求管理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也是国际共同做法。美、英、日、德等政府采购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都非常注重通过需求管理引导政策功能实现,总结这些国家的经验主要有:一是在法律法规上对采购需求管理有着较为全面的规定;二是采购需求编制呈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特点;三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覆盖广泛;四是通过采购需求引导政府功能的意图较强;五是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其中,美国在采购需求编制上引入市场化,英国实行前商业化采购,日本将采购需求拓展到老年人就业等领域,德国为创新型产品提供先行市场等,都值得我们借鉴。
三、构建落实政采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具体设想
首先,在采购制度层面,补足采购需求管理规则短板、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
一是中央引领与地方探索结合,夯实法律法规基础。中央从法律层面制定引领性文件,使后续文件有法可依,而财政部及各部委应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制定配套政策文件以具体阐释纲领性规定。各省级政府应积极响应中央政策文件要求,并结合地方自身发展特点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使需求管理更加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创新性。
二是多维度、深层次补足需求管理短板。就需求管理范围而言,要强化鼓励创新、劳动保护、就业保障等政策功能。就需求管理过程执行而言,应推进制定需求管理的专门文件,将纲领性文件与配套文件相结合,使其有法可依。就需求管理的成果验收及履约监督等后续过程而言,要夯实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实时把控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情况。
三是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注重可持续发展。从典型国家的经验以及从全球政府采购规则近年来的修订趋势看,谋求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公共采购政策的最新转向,从而使政府采购制度有更大的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在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有所作为。未来我国应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促进创新,并考虑运用政府采购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老年人就业,以及合理运用政府采购保护本国企业等。
四是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纳入采购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从采购需求的描述,到资格审查,到评价标准,到合同的履行都要有利于政策功能的实现,使政策功能无缝嵌入到政府采购全过程之中。
五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以延展政策功能发挥。将政府采购的范围拓展至军事采购(不涉密领域)、医药采购、国有企业采购以及工程类采购等领域当中。特别是,调研发现政府采购工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力度明显偏小,未来应借政府采购法修订之机,考虑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适用范围,这也是针对上述空白区域强化财政资金监管力度的机会窗口。
其次,在采购实施层面,科学确定需求并使之标准化,建立多维采购需求落实体系,创新政府采购的模式和方式。
一是使用政府采购制度范围内的技术手段确定采购需求,规范需求描述。应该充分考虑政府采购自身的制度特点和发展规律,尽量使用政府采购制度范围内的技术手段,例如技术标准、合同授予准则等,将各种政策目标内化到政府采购制度中;对采购需求的描述进行规范,尽量遵循统一规则,并推进采购需求标准化,涵盖产品或服务应当具备的功能、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要求、产品或服务的物理特性,以及与重要因素有关的产品细节等。
二是针对不同的采购政策功能实施不同的需求落实体系,例如针对支持创新,可以采用结果导向完善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分阶段采购创新产品、与企业建立创新伙伴关系、采用研发合同制等方式落实采购需求。
三是依据采购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采购模式和方式。例如,针对采购需求暂时还不够明确的采购对象,可采用分散采购模式以及竞争性谈判甚至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是我们下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必须给予较多关注的一点;针对创新类采购对象,可借鉴美国研发合同制和英国政府采购应用前商业化采购模式的实施经验,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可预见的产业需求与科研单位(尤其是企业实验室)签订合同,实现从研发到产品的全面订购。
最后,在采购管理与保障层面,加强采购政策功能绩效管理,打造统一的电子化信息平台。
一是加大采购人执行采购政策的监督力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绩效管理。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政策的责任主体,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采购人需求制定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监督,提高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自觉性;设计出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绩效评价机制,平衡物有所值、公平竞争、透明与政策功能实现程度相关核心指标之间的权重关系,全面、充分地评价政府采购政策绩效。
二是通过电子化方式实现供需对接,在电子化平台增设政策功能筛选功能。统一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使用电子采购系统与其他政府组织和供应商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采购管理效率并降低供应商的搜寻成本,可以在主页增设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筛选功能,更为直观地体现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等,这既为“十四五”时期政府采购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各方必须充分认识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这一制度。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美国政府将增加联邦政府对本国制造产品的采购
1月25日,美国政府签署行政命令,将增加联邦政府对美国制造产品的采购。
该行政命令旨在减少允许购买外国产品的政府采购规定的豁免。其内容将包括收紧政府采购规定,使联邦机构更难购买进口产品,修改美国制造产品的定义,确保中小型企业能更好地获得竞标政府合同所需的信息。
据悉,现总统政府将针对该行政令,在白宫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中任命一名高级官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据悉,未来联邦机构将报告在购买美国制造商产品方面的进展,美国国内公司也可以通过一个网站查看联邦政府是否确实履行合约。
(信息来源:摘自CNN网站)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与选择的主要区别
问:什么是采购方式变更?什么是采购方式选择?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项目选择采购方式需要审批吗?
答: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实务中,不少人分不清采购方式的选择与变更。
所谓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是指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时,因为客观原因,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采购方式变更手续,获得批准之后,采购人方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所谓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指采购人启动政府采购项目之前,依据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是一种采购方式选择的例外情形,因此,需要采购人在正式开始采购活动之前向财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的正常情形,因此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只要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关于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规定即可。
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能否否决其投标
问:我是一名评标专家,最近参加一个工程项目评标,招标文件里没有“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某供应商因为操作失误,投标保证金没有提交到指定账户,应当否决其投标吗?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遇到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答: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了7种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的情形,里面并不包括“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因此,如果招标文件里没有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我的观点是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关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规定,对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并没有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把“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的决定权交给了招标人,这种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是否有效关键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规定里,则明确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里,无论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其投标无效”,只要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均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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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1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