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3月,总第15期)
财政部将《政府采购法》修订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
2020年2月26日,财政部公开了“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将政府采购法(修订)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列入其中。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财政部将全年具体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力争年内完成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政府采购法(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完成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修订)等规章项目。
二、积极开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适时上报国务院;开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适时发布实施。
三、对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等领域开展立法研究。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2020年3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并明确今年将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
《通知》明确,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实际尽快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通知》规定,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采购意向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
《通知》规定,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2020年3月18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以下简称“《公告和公示规范》”)。
《公告和公示规范》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等13类公告或公示格式进行了规范。
财政部要求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指导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部财务司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分析报告》
日前,部财务司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我部2019年政府采购总额为354,109.26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215,101.92万元,工程类采购86,765.36万元,服务类采购52,241.98万元,占比分别为60.75%、24.50%和14.75%。《报告》从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国别情况、政府采购重要品目、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开展情况、政府采购专项统计情况等9个方面,对2019年我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报告》全面总结了我部2019年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开展情况,比如加强审核审批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抓好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培训工作、组织进口产品采购集中论证、研究落实《深改方案》、突出互联网+ 创新宣传工作、编印《公信政府采购》专刊、编制《政府采购工作手册》工作、组织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等。
《报告》指出,2020年部政府采购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制度体系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政府采购制度,为推动工业和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报告》明确2020年主要目标:一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二是加强集中采购管理,提升专业化采购能力,为采购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三是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军民融合、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四是积极参与“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促进信息技术与政府采购深度融合。
最后,《报告》提出了从管理层面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执行层面加强对供应商日常监管、扩大网上商城购买范围、强化政策功能的落实等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财务司启动2020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2020年2月11日,部财务司印发通知,部署2020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通知明确集中论证的范围为各单位2020年全年拟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分包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的进口产品,部属各高校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可自行组织认证,也可自愿参加集中论证。通知指出,我部将建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清单》,采购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在清单之内的,无需组织产品论证,只需按规定提供除论证意见以外的其他有关文件及资料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通知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报全2020年拟采购的所有进口产品,经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论证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财政部发布2019年政府采购透明度第三方评估结果
2020年3月17日,财政部公布了对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开展的第三方评估结果。结果显示,2019年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持续提升,信息发布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日趋完善,社会主体可以更加及时、准确、便捷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有效提高了财政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明显推动作用。
评估采用量化方式,对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各地区平均得分88.4分,结果为良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整体水平明显提升。从得分分布看(下图),高分段地区增多、低分段地区减少,90分以上地区由2018年的8个增加到2019年的11个,80分以下地区由2018年的8个减少到2019年的3个,首次实现没有低于70分的地区。
(二)网站建设更加完善,电子化采购迅速推进。中国政府采购网37个地方分网已实现市县全覆盖,同时网站更加注重用户体验,栏目更加丰富、功能更加优化。超过一半的地区已实现或部分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免费获取采购文件、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等功能,大多数地区建设了电子交易平台或依托其它电商平台实现在线交易。
(三)信息发布总体规范及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总体呈现过程信息完整、信息要素齐全的特点。其中,财政部门公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监管处罚信息的情况较好,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良好。部分地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信息公开模板,将信息公开作为电子化采购必经流程,确保了信息发布规范及时。
评估反映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市县级工作相对薄弱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东中部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持续向好,西部和东北地区相对滞后。90分以上的地区中,东中部有9个,西部仅2个。全国平均分以下的15个地区中,西部8个,中部4个,东部3个。
(二)地方分网信息推送及市县级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部分地区还存在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地方采购项目信息未全部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有效推送、市县级政府采购信息未及时在地方分网公开,还有个别地方分网存在链接无法打开、信息查询功能仅能通过时间和关键字检索等情况。
(三)部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等未说明公告期限或未按时间公开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个别地区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文件、未按要求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和财政部门投诉联系方式等问题。
(四)监督指导工作力度有待加强。评估发现,有部分地区未开展对市县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指导和培训工作,还有部分地区存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导和培训不到位的现象。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解答疫情期间政采九大问题
财政部日前发布《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了74项政策措施。政府采购有关各方须重点关注的是以下九大解答。
1.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哪些相关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答:《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答: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3.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如何计算工作日?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疫情防控期间,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并改为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视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做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5.为确保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快捷便利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出台了哪些措施,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财政部2020年1月26日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对防疫物资采购依法开启“绿色通道”。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要求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据要留存备查。
6.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区分轻重缓急?具体如何操作?
答: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与疫情防控不直接相关的采购项目,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7.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答: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8.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如何开展?
答: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9.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如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
答: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隙、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北京市涉疫情防控急需应急医疗设施采购可不招标
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疫情期间招投标工作的14条举措,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招标采购市场不乱、监管不断。主要内容包括:
疫情防控期间,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将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是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以及重点项目、民生工程,会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以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抓紧推进有关开评标场所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快在本行业领域、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
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当承诺本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市、区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承诺和资料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区域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电子化监管。由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投诉通道,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山东省财政厅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Ⅱ级响应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求
2020年3月8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Ⅱ级响应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我省政府采购复工复产,实施分级分区差异化防控,对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提出,分类恢复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疫情期间暂停或延期的项目,应当按照暂停或延期公告依法做好衔接工作,并书面通知报名供应商;延期前报名时间未截止的,应当依法延长报名时间,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继续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要求采购人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一是继续执行登记问询制度。逐一准确登记参与开评标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个人体温。二是继续严格执行开标场所每日(次)消毒制度。开评标场所应当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前后,都应当进行清理消毒工作。三是继续加强个人防护工作。进入开评标现场人员都应当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
《通知》要求部分恢复专家抽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本地专家参加评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或近14天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吉林省吹响政府采购助力脱贫攻坚战“冲锋号”
吉林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同时明确,财政厅将对各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的预留采购比例和实际采购数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吉林省财政厅强调,各级预算单位应积极在平台上开展采购活动。要求各预算单位尽快登录平台上的“采购人管理系统”,完成信息填报、激活管理账号、生成并激活交易账号。同时要求各级预算单位继续做好预留比例填报工作,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积极在平台上开展采购活动,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
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带来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滞销问题,吉林省财政厅在平台上设立了“保供给、防滞销”专区。疫情期间,贫困地区滞销供应商由所在贫困县扶贫办、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出具产地证明,即可入驻平台“保供给、防滞销”专区,无需再通过原有扶贫系统进行审核。
吉林省财政厅还明确,按照《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要求,承担扶贫协作任务的、贫困县定点扶贫任务的预算单位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集中采购贫困县农副产品的,应将任务证明、采购凭证、带贫成效等相关材料,按月上传至平台消费扶贫数据库,购买数额将列入消费扶贫统计范围。财政部将定期对各省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省财政厅将对各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的预留采购比例和实际采购数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信息来源:吉林省财政厅网站)
广州市财政局六项政府采购措施战疫情稳经济
2020年3月12日,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用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一系列措施。
一是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是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三是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应商履行合同、组织验收,进度款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支付。疫情期间,采购单位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全力支持供应商盘活政府采购项目存量资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四是进一步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鼓励采购单位原则上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预付款保函。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当取消或减少预付款担保。鼓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给予免收履约保证金等支持措施。
五是推动落实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主动告知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信息,供应商申请贷款时,需要将采购合同收款变更开户行的,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予以支持,协助供应商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银行申请并获得融资。
六是加大监督检查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处理供应商提交的关于采购文件中合同验收、资金支付内容不合规的投诉和举报,指导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认真处理对应的质疑事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理,促进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取得实效。
(信息来源:广州市财政局网站)
昆明市财政局出台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2020年3月3日,昆明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昆明市将从开通“绿色通道”、加大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力度等八个方面,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
一、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走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确保预留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及退回,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占用。鼓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免收或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鼓励以非现金形式收取保证金。
五、各级采购人必须在中标、成交公告及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预付款项比例、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延付款时间。
六、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七、对中小微企业获得中标或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级采购人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准确勾选中标、成交单位性质。市财政局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统计对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的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将政策落到实处。
八、各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银行办理“微采贷”业务的相关融资手续,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设置“门槛”及“障碍”,有效解决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江苏省昆山市优化政府采购服务助力疫情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江苏省昆山市财政局切实发挥政府采购职能作用,在有效减少人员聚集的同时,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采购贫困地区和经济薄弱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等政策,积极支持疫情和脱贫攻坚工作。
一是特事特办,建立采购“绿色通道”。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是加强管理,落实采购内控机制。要求各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不得以疫情防控工作为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其他采购。
三是减少接触,实行网上商城采购。该市全面暂停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暂停开标、评审活动;鼓励采购单位从网上商城采购商品。
四是保证运行,续签服务类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对于原合同到期且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而无法及时采购的物业管理、绿化养护、检验检测、软件数据维护、环卫服务、护理服务等服务类项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不超过3个月的补充合同。
五是消费扶贫,力促农副产品采购。督促各采购单位积极开展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农副产品采购,完成我省经济薄弱地区农副产品采购账户申请等相关工作。要求各采购单位加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不得拖欠,确保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取得实效。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2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2月份,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中国采购经理指数明显回落,但随着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目前企业复工率回升较快,生产经营活动正有序恢复。截至2月25日,全国采购经理调查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复工率为78.9%,其中大中型制造业企业达到85.6%。
2020年2月份,受疫情影响,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35.7%,比上月下降14.3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36.3%、35.5%和34.1%,比上月下降14.1、14.6和14.5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均位于临界点之下。
生产指数为27.8%,比上月下降23.5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活动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29.3%,比上月下降22.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回落。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33.9%,比上月下降13.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31.8%,比上月下降15.7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水平降低。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32.1%,比上月下降17.8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放慢。
(摘自:国家统计局)
美国联邦政府紧急采购立法现状、动向及启示
李雪 赵勇
国际关系学院
一、背景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相应地,美国联邦政府有关紧急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比较完备。其中主要有:《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以下简称FAR)第C编第18部分,对于紧急采购的原则和程序作出了统一规定;2002年《美国国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以下简称HSA)也授权增加了现有的紧急采购法律的灵活性;2017财年《国家防御授权法》(Th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以下简称NDAA2017)第816节和第1641节修改了《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以下简称USC)第41条。为实施NDAA2017的部分内容,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提议修订FAR,内容涉及扩大特殊紧急采购权限,用于采购有助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以及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应对其他的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
二、美国联邦政府紧急采购法律渊源
(一)《联邦采购条例》(FAR)第C编第18部分
特殊的紧急情况对采购人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他们的采购过程既要反应迅速又要注重成果。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FAR第C编(承包方式和合同类型)第18部分专门对紧急采购的范围、定义和措施作出了统一规定,突出了紧急采购的灵活性。
美国的有关采购的法律和法规为各机构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可以高效进入市场的采购工具。这些采购工具为采购机构提供了相当大的灵活性。
1.条件允许时可以进行灵活采购的权限,尤其是在存在异常、急迫的紧急情况或国家安全问题时。
例如,商业项目的简化公开市场竞争:授权采购机构可以使用简化程序采购金额超过简易采购限额(100,000美元但不超过5,000,000美元)的商业物品。合同官可以使用FAR第13部分中规定的任何简化采购程序,不受FAR第6部分竞争要求的约束、以及资格预审来源之间竞争的约束:授权采购机构可以在下订单之前有效地向少数有能力的承包商施加竞争压力。这种方法可以使竞争迅速地集中在最有可能的提供高效解决方案的合同持有人身上。
2.小型企业合同(HUBzone):该权限使采购机构可以迅速确定具有能力的小型企业并与之签订合同。
3.口头邀请招标:当处理书面招标会延迟采购进度损害政府利益时,授权使用口头邀请招标。
4.委任合同(书面的初步合同):当需要按要求立即开展工作而又无法在足够的时间内满足确立合同的谈判时,授权采购机构可以签订委任合同。
5.限制来源选择:授权采购机构基于某些原因限制来源选择。
6.创新承包:采购机构有权创新和做出合理的业务判断,即使法律没有明确承认这种做法。
此外,FAR还规定了许多紧急采购下的灵活措施。例如,供应商可以不进行中央承包人登记;多家机构签署一揽子协议;合同官简化部分公示及通知义务;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担保;通过国防重点及分配系统进行产业动员;政府机构之间互相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补办加班批准手续;预先付款;债权转让以及电子资金转移等。
(二)《美国国土安全法》(HSA)
2002年的HSA授权增加了现有的紧急采购法律的灵活性,以满足保护美国国土安全的相关的要求。
1.HSA授权成立了一组临时的紧急采购局,以帮助应对新的紧急情况。
2.增加了灵活性。
HSA所增加的灵活性主要体现为:允许采购机构广泛使用简易的采购流程,在购买非商业性物品时放弃某些合规性和其他法律要求(即在合法的情况下将采购非商业性物品视为采购商业性物品);对不超过7,500美元的采购使用小额采购的灵活性;将通常仅在简易采购限额(即100,000美元)下可用的灵活性应用于支持人道主义、维持和平或应急行动的合同,同时扩大小型企业保留的适用范围。
三、有关修订FAR中紧急采购条款的动议
2018年6月,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提出了对于FAR的修订建议,以对紧急采购的内容进行继续完善。主要内容涉及对FAR第2、12和13部分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在FAR第2部分相关名词定义的解释中,增加“紧急”和“重大灾难”的定义,以解释可能引发紧急采购的两种新情况。
USC中“紧急”一词是指总统认为需要联邦援助来救助州和地方、拯救生命、保护财产和公共健康与安全、减轻或避免美国任何地方受灾难威胁的任何场合或情况。法典中“重大灾害”是指任何自然灾害(包括任何飓风、龙卷风、风暴、高水位、风力、潮汐、海啸、地震、火山喷发、滑坡、泥石流、暴风雪或干旱)或无论何种原因,在美国任何地方发生的火灾、洪水或爆炸,并且总统认为,这些火灾、洪水或爆炸造成了足够严重的损害,足以根据《斯塔福德法》(Stafford Act)提供重大的灾难援助,来弥补各州、地方政府和救灾组织在减轻灾害时造成的损失。
国防采购条例委员会和民用机构采购委员会(两个委员会)没有增加“网络攻击”的定义。一方面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定定义;另一方面,两个委员会也不想限制采购机构负责人判断网络攻击的权限。对“国际救灾”也没有法定定义,然而,可以参考USC中关于国际援助的相关规定。USC对美国军队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目的、前提、行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该部分的小额采购限额第(3)款和简易采购限额第(1)款下,也增加了新的措辞,以此扩大紧急采购权限。对该条款的描述由原来的“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所需的货物或服务”更改为“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
“小额采购限额”的定义变更为:使用简化的采购程序采购货物或服务,其总金额不得超过3,500美元,除此之外,一是根据《戴维斯—培根法》(Davis Bacon Act,以下简称DBA)采购的工程项目总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二是根据《服务合同法》(Service Contract Act)获得服务的总金额不得超过2,500美元。三是第13.201(g)(1)条所述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根据DBA采购的工程项目除外)。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20,000美元。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30,000美元。
“简易采购限额”的定义为: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150,000美元,除此之外,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750,000美元。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1,500,000美元。
(二)FAR第13.201(g)(1)条关于小额采购限额的相关规定和FAR第13.500(c)条关于某些商业项目的简化采购程序中增加了允许行使特别紧急采购权限的新情况(此处的修改与第2部分的修改一致)。
然而,在FAR第12.102(f)(1)条商业项目采购中仅增加了采购货物或服务以促进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新情况。因为在其他新情况下采购货物或服务不应被视为采购商业物品。
(三)FAR第18部分概述了整个FAR中紧急采购的灵活性。
因此第2、12和13部分中的更改也相应地反映在第18部分的更改中。除此之外,在第18.202节中做出以下修改:
1.小额采购限额。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限额就会提高。
2.简易采购限额。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限额就会提高。
3.将某些物品视为商业物品。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合同官可将任何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视为商业项目的采购。
4.某些商业项目的简化程序。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可以增加授权使用此权限的限额。
(四)其他变更。
“网络攻击”被添加到FAR 第10.001条的市场研究政策中;在FAR第26.2子部分“灾害或紧急援助活动”第26.202条中增加了一个新的段落(b),以澄清《斯塔福德法》与增加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之间的联系。在根据《斯塔福德法》使用授权时,要参考第2部分中的“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的定义,以便授权使用增加的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
四、紧急采购法规修订建议中体现出的灵活性倾向
(一)灵活性的扩大。
公平与效率是采购中永恒的矛盾。在紧急情形下,二者的天平应当更加倾向于效率,灵活性因而在紧急采购中显得至关重要。无论是已有的紧急采购法律,还是对相关的紧急采购法律进行修订,灵活性始终是首要的考虑因素。现有的灵活性主要通过现有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提供的各种工具实现。扩大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是紧急采购法律修订的主要方向。
1.对小额采购限额、简易采购限额的使用权扩大。
在NDAA2017颁布之前,为了获得用于支持应急行动或促进抵御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各机构有权根据FAR第13部分的规定,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可以使用20,000美元的较高的小额采购限额;如果是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则小额采购限额为30,000美元。此外,在 NDAA2017颁布之前,根据FAR第13部分的规定,各机构有权使用750,000美元的更高的简易采购限额用于在美国境内授予或执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采用1,500,000万美元为简易采购限额,用于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这项拟议的规则扩大了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除了适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抵御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还适用于采购有助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支持提供国际灾害援助的请求以及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
2.扩大紧急采购权限减少了对小型企业的合规要求。
基于法定增加的紧急采购授权,减轻了小型企业的负担。根据2014-2016财年联邦采购数据系统中合同履行的报告来看,有不到100家小型企业响应以下招标条款提交报价:报价在3,500美元-20,000美元,或150,000美元-750,000美元,用于支持应对美国的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报价在3,500美元-30,000美元或150,000美元-1,500,000美元的,根据1961年《对外援助法》(Foreign Assistance Act)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报价在 150,000美元~750,000美元,用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该规则降低了对小型企业的合规性要求,估计在第一年会为受影响的小型企业节省大约650,330美元。毕竟在提高这些限额之前,小型企业以前需要的专业技能是中级熟练工。
(二)灵活性的保障。
及时有效的审查与监督对于在紧急采购中成功应用采购灵活性必不可少。第12866号和13563号行政命令指示采购机构评估现有监管替代方案的所有成本和收益。如果需要监管,则选择净收益最大化的方法(包括潜在的经济、环境、公共健康和安全影响、分配影响和公平)。第13563号行政命令强调了量化成本和收益、降低成本、协调规则和促进灵活性的重要性。这是一项重大的监管举措,因此应根据第12866号行政命令“管制规划和审查”第6(b)节进行审查。
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对这一拟议规则进行了监管成本分析,认为如果招标的估算值在小额采购限额或简易采购限额与现在授权的更高限额之间,则该规则将影响所有响应联邦政府发出的低于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的招标而提交报价的企业,从而减少对要约人(供应商)的要求。按7%的折现率估算的年度公共储蓄估计为1,327,836美元(除小型企业外约为677,506美元,小型企业为650,330美元),预计现值节省约为18,969,086美元。而且,对于此修改FAR的拟定条款,监管秘书处已向小企业管理局首席法律顾问提交了一份初始监管灵活性分析(IRFA)的副本。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邀请小型企业和其他相关方就该拟定条款对小型企业的预期影响发表意见。
五、启示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在应对重大紧急事件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由于统一高效的紧急采购体系仍需进一步建立完善,在救援物资的采购效率和成本控制方面尚存提升空间。当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把紧急采购作为例外项目。业内专家呼吁建立健全重大疫情和灾害紧急采购制度。要求在遵守一般采购原则的基础上,满足紧急情况下紧急采购的需求,并在国家层面给予统一的指导。紧急采购法律的制定既要确保足够的灵活性又需要进行合理的监管。
在未来紧急采购制度中,应当对于紧急采购的定义、适用范围、启动机制、运行机制、协调及保障机制进行规定,尤其要对紧急采购中涉及的灵活性予以充分重视:一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的采购工具提高市场准入,便于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确保足够的救援物资来源,提高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要扩大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鼓励各个机构根据需要灵活运用采购的权限。在监管方面,相关监管部门要做好对紧急采购“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由于目前的紧急采购多为分散化的小批量采购,很难实现规模效益;而且在迫在眉睫的紧急情况下,很容易排除竞争,导致最后成交价格过高,损害政府利益。因此,各采购机构需要严格把控成本和收益、降低成本、协调规则并及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紧急采购的法律还要包括紧急采购的相关原则和流程(采购计划、采购货源,采购方法、评估、合同授予)。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各机构可能会面临着不得不在高度压缩的时间框架内和相关信息有限的情况下准备招标。完整的紧急采购流程可以使各个机构根据细化的需求迅速找到货源,将从寻找货源到议价再到签订合同的时间缩短。既提高了紧急采购过程的效率又保障了采购结果的质量。
通过对于美国联邦紧急采购制度及修订建议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变迁,需要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涵和外延是不断变化的。就紧急采购而言,其范围的不断拓展给立法者和实务工作者带来了诸多挑战。只有不断地对于采购需求、采购对象、供应市场、相关当事人和技术手段等各种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和系统研究,才有可能建立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美国欲退出世贸组织1.7万亿美元政府采购协定
2020年2月5日,据路透社援引美媒报道,美国正在考虑退出规模达1.7万亿美元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报道称,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没有立即回复置评要求。
据报道,总统特朗普政府官员正在传阅一份行政命令草案,即如果采购协定不按照美国的想法进行调整,美国就将退出。报道指出特朗普政府透露退出《协议》的真正目的可能是迫使各方重新谈判调整现行条款,以便获得更有利于美国的协议框架。
若美国退出《协议》,包括英国、日本、韩国、加拿大和欧盟在内的缔约方将失去在美国政府招标中的特惠准入地位,可能将被排斥出万亿美元级别的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将令美国与英国、欧盟的贸易谈判复杂化,同时也给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简称美墨加协定)实施前景带来更大挑战。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欧盟与英国即将正式开启涉及政府采购的关系谈判
2020年2月25日,欧洲理事会正式授权欧盟委员会开启关于英欧未来关系的谈判。欧委会表示,首轮谈判将于3月初开始。双方谈判将涵盖交通、能源、环保、补贴、政府采购、劳工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等广泛内容。
英国已于今年2月1日正式退出欧盟并进入过渡期。过渡期内,英国不再享有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政治权利,英欧双方在经贸等领域仍维持现状,过渡期将于今年12月31日结束。届时,英国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成为真正的欧盟“第三国”,双方将根据英欧未来伙伴关系协议来处理各领域事务。
欧盟希望与英国达成一项全领域、高水平的伙伴关系协议,并且将“公平竞争”视为关键原则,实质是寻求继续以欧盟现有规则来调节英欧关系。欧洲理事会在授权决定中强调,公平竞争的环境是英欧未来伙伴关系的关键。欧盟希望与英国达成一项高水平的自贸协议,不仅维持双方货物贸易“零关税、零配额”的现状,而且还要就海关、监管以及争端解决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英国首席谈判代表弗罗斯特近日在布鲁塞尔公开表示,欧盟想用所谓“公平竞争”来规制英国,完全是没搞清楚问题的本质。他说,英国之所以选择脱欧,恰恰就是要摆脱欧盟在法律规则上的过度插手。弗罗斯特还重申,英国绝不会为了与欧盟达成协议而延长脱欧过渡期。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欧洲议会批准《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
2020年2月12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以下简称《协定》), 《协定》包括《自由贸易协议(FTA)》和《投资保护协议(IPA)》。《协定》谈判长达7年多,将在越南政府签署后,有望最快于2020年7月生效。
《协定》是欧盟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降税的商品多达99%,预计生效后85.6%的越南商品的关税将降至零。欧盟是越南最大的出口市场之一,但越南商品由于竞争力有限,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较小。因此,在开放市场的承诺下,输欧越南商品价格竞争力将得到提升,有助于促进越南与欧盟的贸易关系,并扩大越南商品向欧盟出口。2019年越南进出口总额超过5000亿美元,其中对欧盟出口额为414.8亿美元,从欧盟进口额为149.1亿美元。
越南也是继新加坡之后,第二个与欧盟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东南亚国家,越南工贸部部长陈俊英表示:“如果一切顺利,该协定将于七月份生效。当新冠肺炎疫情对越南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时候,该协议将成为经济增长杠杆,为越南企业进军GDP规模达18万亿美元的欧盟市场提供了巨大的机会。”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3-20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2月,总第12期)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要求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2019年11月7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国利用外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信心为出发点,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为重点,以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为着力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
《意见》就深化对外开放、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和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等4个方面提出了共20条政策措施。
其中,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2019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要求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办法》对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信息发布媒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过程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办法》指出,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办法》还针对不同主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问责机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指定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实施指定行为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11月25日,财政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公告》中规定了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范围;规定了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公告》还表明,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加大绿色采购力度 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
2019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印发实施。
《方案》制定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的主要目标,将通过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广泛宣传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建立完善绿色生活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发展。
《方案》要求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牵头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以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作为创建对象。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等目标管理。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更多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更新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推行绿色办公,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率先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到2022年,力争70%左右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达到创建要求。
另外,《方案》还要求由商务部牵头开展绿色商场创建行动,以大中型商场作为创建对象。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商场设施设备绿色化水平,积极采购使用高能效用电用水设备,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部财务司组织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购买服务座谈会
根据财政部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行为,2019年 11月19日,财务司组织召开部机关司(局)政府购买服务座谈会。财务司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处长汪振川以及各司局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近60人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上,财务司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进行了动员讲话,介绍了我部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财务司吴敏筝同志对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编报、采购、执行和报销支付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讲解;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处长汪振川介绍了部政采中心目标定位和工作思路。
通过此次培训,部机关司(局)参训人员进一步学习了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和法规,提高了业务水平,加强了与部政采中心的联系,有力地推动了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连续三年荣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情况通报表扬
根据财政部2016、2017、2018年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40号、财库[2016]212号、财库[2017]204号)要求,财政部对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
根据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报表数据和分析报告质量等客观因素得分情况,财政部在2016年通报表扬36家单位、2017年通报表扬40家单位、2018年通报表扬36家单位,我部均获得表扬并排名较为靠前;在我部获得2018年度通报表扬后,总工程师张峰同志做出“继续努力,持续做好相关工作”的亲笔批示。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采中心白会宜主任出席2019年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
2019年12月7日,由国际关系学院主办、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承办、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等协办的“2019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在京召开, 来自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及企业界的100多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部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白会宜应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致辞。
本次论坛以“公共采购深改进行时”为主题,分为“公共采购新时代的价值目标和实践探索”、“公共市场迈入‘大修时代’”、“政府采购——深改进行时”和“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在公共采购中的应用”四个单元模块。
白会宜在致辞中指出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在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指出,“政府采购与制造业发质量发展关系紧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能够直接促进制造业的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而提升我国在国际开放之路中的竞争能力。”
白会宜表示,在深化改革背景下,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将得到充分挖掘和有效发挥,他指出,“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为突破“卡脖子”技术创造迭代创新的市场环境,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创造更多商业化应用空间。”
最后,白会宜呼吁参会学者专家关注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问题,并邀请参会专家学者加入正在筹备的工信部政采中心专家委员会,为共同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全国政采改革工作会要求加快推进政采制度改革
2019年12月5日,全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在京拉开帷幕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许宏才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系统阐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任务,是新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
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凝聚改革共识,准确把握《改革方案》的新任务新要求。一是要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二是以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为重点,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三是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四是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契机,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五是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为支撑,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监管能力、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六是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业务转型为突破,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准。
会议强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政策性强。要建立健全改革任务落地机制,抓好重点改革任务的推进工作。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稳妥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统筹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中央各预算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派团参加我国加入GPA第7份出价首轮谈判
2019年10月21日至23日,王绍双副司长率领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云南、陕西、青海省,以及国家铁路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国政府谈判代表团,赴瑞士日内瓦就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开展首轮谈判。谈判期间,王绍双副司长还与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负责人开展了会谈。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中直机关2019年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在京举办
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在京举办为期两天的“中直机关2019年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张宇航在会上介绍道,从中直采购中心2004年12月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15年的发展之路。截至今年10月底,累计为中直机关单位组织实施采购项目2900多个,完成采购预算294亿元,实际采购金额252亿元,节约率14%以上,连续5次在财政部组织的中央级集采机构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财政部指导帮助、中直机关各单位支持配合的结果。
张宇航指出,这次培训班的主要目的是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形势任务,帮助中直系统各单位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切实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各项政策的落实落地,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培训主要内容是学习解读财政部有关改革文件和政策规定,讲解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要求。
据了解,中直管理局对举办这次培训班高度重视,参会人员包括中直、中办各单位80余家采购单位,约300人。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深圳市着力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
近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文件模板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共整理修订16个采购文件模板,着力提升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的新模板与旧模板相比还是有一些亮点和变化的。具体呈现出4大特点:
一是模板内容紧跟政策要求,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全面清理规范采购文件模板中不严谨、不一致的表述,取消“投标保证金”、“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要求,取消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涉及投标人规模的评分项,增加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明确告知对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扣除政策,及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
二是模板文本体现专业性和行业特点。对于采购实施频率高、需求数量大、采购标的物相对固定、特点类似的项目,采用通用模板进行规范。对于行业特点鲜明、专业化程度高的项目,出台专项模板,更好满足采购人需求。
三是实行容错机制,减少供应商证明文件提交。供应商注册实行公示准入制,投标采用承诺函形式,供应商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接受公众监督。采购中心在收到质疑举报等情况下,可以对供应商承诺事项进行事后审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
四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分类惩处失信供应商。在采取价格评比法的项目中,供应商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诚信档案,投标报价将会上浮10%。供应商如有重大违法记录,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据悉,按照“服务无止境、发展不停步”的理念,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继续优化采购文件模板,更好服务采购当事人,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双提升,促进依法采购与阳光采购的常态化。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招标文件将本地注册和纳税作为加分项被国务院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2019年11月12日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关于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不到位典型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根据《通报》,2019年9月,按照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6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6个省(区、市)开展实地督查。
根据《通报》,国务院第十二督查组在四川省督查发现,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2017年试用版)》在设定有关投标企业评审项时,规定企业在凉山州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得1.5分,近3年在凉山州内税务机关累计纳税达一定规模得2分。凉山彝族自治州通过加分设置对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执行不同标准的做法,限制了外地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浙江省探索“互联网+政府采购+扶贫”新模式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近年来积极探索,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互联网和扶贫的有机结合,打造出了一个“互联网+政府采购+扶贫”的新模式。
一、积极搭建扶贫馆,开展线上消费扶贫新模式。江山市依托“政采云”平台覆盖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优势以及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电商营运经验和资源,积极在“政采云”平台上搭建江山农业(扶贫)馆。
二、择优选择代理商,打通消费扶贫“最后一公里”。江山市财政局从具有专业资质和电商能力的众多综合代理商中择优选定了浙江冒个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扶贫馆的首家本地入驻综合代理商。代理商直接从对口扶持地区农民或农业经济组织采购商品,展示、推介和销售扶贫地区的优质农副产品,打通消费扶贫的“最后一公里”。
三、依托扶贫政策支持,建立消费扶贫协作新机制。针对江山市对口扶贫地区四川沐川县的特色农产品,择优选择具有电商综合运营实力的当地供应商入驻江山农业扶贫馆,深入挖掘沐川当地可供销售的农副产品,建立长久稳定的线上供销关系,助力精准扶贫。确定报送单位食堂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比例,鼓励和引导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和医院)食堂和各级工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或为干部职工代购农业(扶贫)馆的商品,年终通过考核预算单位预留采购扶贫份额比例情况,将“造血式”扶贫真正落实到位。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11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1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2%,比上月上升0.9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9%,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49.5%,比上月回升0.5个百分点; 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回升1.5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6%,比上月上升1.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生产扩张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1.3%,比上月上升1.7个百分点,重返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8%,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7.3%,虽位于临界点之下,但与上月持平,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变化不大。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5%,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
姜爱华 李镕辰
【摘要】科学合理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在“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机制应遵循“先放后管”的思路,在赋予采购人自主权的同时,加强对采购人的后续监管,监管重心要从目前的“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
【关键词】放管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2018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中提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效能。”“放管服”改革要求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管体制的完善,但目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督管理机制仍然以事前监督为主,事中和事后监管较为薄弱,与“放管服”改革思路不尽一致,也无法为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化提供坚实保障。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急需转变监管思路,适应“放管服”改革下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法律依据是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且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出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将监管职责授予财政部门,并具体规定了其相应的职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可见,实施条例拓展了政府采购监管的范围,一方面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内控机制,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第八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该办法强调了采购人内控机制建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这一办法对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事前审批做了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该办法强调了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上的协调配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则应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这一办法强调了财政部
门对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
综合来看,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已经涵盖了从相关当事人内控机制、财政部门内部监管到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囊括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等不同阶段,对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运用、信息公告等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监管规定。
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政府采购在减少政府干预、放权于市场、放权于采购人的同时,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既要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又要凸显监管重点环节,避免寻租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目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并没有跟上“放管服”改革的步伐,相关法律规定仍需改进,监督管理体制也仍以事前监管为主,忽略了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功效,难以发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真正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放管服”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政府如何在减少干预的同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予以支撑,赋予各个参与主体明确的监督职责。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尽管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对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却不够明确与细化,无法紧跟“放管服”改革的步伐。首先,目前的监管法律体系没有明确采购各方主体的监督责任,仅依靠财政部门的监督,容易造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缺位”,无法形成闭合监督管理链条。其次,政府采购监管法律体系没有细化“全过程”监督管理链条细节,对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再到签订、履行合同,直至质疑投诉处理各个过程的监管规定不够明确,不能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事前监管需改进
政府采购事前监管主要是指对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等方面的审批管理。一方面我国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监管乏力,但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事前审批事项过多,不能完全适应“放管服”改革对“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预算编制不够合理。
预算编制不合理的实质是采购需求确定不合理的问题。众所周知,明确的采购需求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因素,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则是明确采购需求的关键环节。政府采购预算应保证其完整性与严肃性,以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但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预算意识不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缺乏充分的依据,从而导致政府采购活动的资金约束力减弱,不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发挥。一方面,编制预算人员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与专业素养,对预算的认知不足;另一方面,相关监督机构中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力度不足,从而导致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对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缺乏足够的实地考察了解,无法确定真实的采购成本,一味地追求价格最低而忽视采购项目的质量,盲目确定预算金额,使得采购过程中频繁发生调整预算的现象。这既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管理目标,大大降低政府采购预算的有效性与严肃性,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整性。没有合理有效的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纪检、审计部门在进行内、外部监督时也就没有了充分的监督依据,监督过程也只能关注采购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方面,触及不到实质性的内容,监督也便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并且在中央以及各地的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中,也没有涉及采购人编制预算方面的问题反映。
事前审批事项过多。
采购事前审批事项过多,主要体现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仍较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过宽以及对采购方式的审批过多,不能适应“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中对采购人(预算主体)放权的需要。
“放管服”改革的目的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少政府部门的干预,提升政府部门治理能力和水平。当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然较低,这就意味着,公开招标方式使用的频次会比较多,而公开招标周期长、相对效率低,特别是,公开招标容易走向“价格过低”的误区,不利于满足采购人的个性化需求,不利于改进政府采购效能。并且,与我国工程采购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比,货物和服务的标准明显偏低。同时,我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模式采取的是集中采购目录制和限额标准制,即,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对象,均应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这样一来,如果集中采购目录过宽、限额标准过低,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份额就过高,而社会上的代理机构能够代理的范围就相对有限,显然,这与简政放权、激发代理机构活力是相矛盾的。特别是在2014年我国全面放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准入后,如果不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限制进行调整,社会代理机构实质上能够代理的范围更是相对较小。此外,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不采用公开招标的,都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实际中经常出现不适合用公开招标的情形或者招标后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这些情况都要重新经过财政部门审批才能更改为其他方式,大大折损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三)事中监管需全面
政府采购过程的主体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且每一主体都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链条上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而且也要承担主体责任,进行相互监督。但目前各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监督意识也不够强烈,在监督不够全面的情况下,各主体容易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而滋生腐败现象,浪费财政资源。首先,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不够全面。近年来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出现大幅度上升,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管仍需加强,即要遵循“放”后要“管”的思路。其次,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很多采购的具体承办者,负责采购活动特别是招标投标活动,其在制作招标文件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权利,因此,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容易发生暗箱操作,有的通过设定不公平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不利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再次,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不够全面。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专家是否独立于其他主体以及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是否公平、是否具有政策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最后,对供应商的监督不够全面。目前监督部门的重点侧重于供应商的资质方面,但是供应商履约能力、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不足,无法确保实现采购的效率性和有效性。
(四)事后监管需强化
政府采购事后监管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目前这一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监管不力,以及信息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首先,供应商履约情况好坏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最终效果。当前供应商履约中存在不少问题,如供应商不诚信、低价中标后“以次充好”,而采购人也拿供应商没办法,这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中少有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窥见一斑。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需要透明化的信息公开及反馈机制。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实现了一定的电子化平台监管,且中国政府采购网就监督检查结果、质疑和投诉处理结果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进行公示,各地方政府也会从市级和区级两个层面进行此类监督信息的公示,以帮助审计部门、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主体了解具体情况,但政府采购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各地信息公开度不统一。就质疑和投诉处理公告方面,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时间期限较短,一般只能查询最近的60条信息公告,稍前日期的公告无法查询;而各地方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时限有长有短,且规模并不统一,江苏省2018年全年省市区就463条质疑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而河北省2018年共公示163条信息公告,数量规模差异较大,且陕西省区级质疑投诉处理的公告时间期限明显短于省级公告期限。其次,信息公开内容不完善。目前的质疑投诉处理公告模板包含相关当事人、相关事项、调查结果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仅反映当前存在的问题,但问题何时解决、如何解决以及解决效果如何,均不得而知。再次,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公开不够及时、应用不够及时,不仅不利于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的良好运行,更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化。
三、“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强调立法先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保障一切政府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但由于目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体系还没有与“放管服”改革紧密衔接,相关规定比较滞后,不够清晰明确,致使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主体监督责任意识不强,无法形成完整的监督管理链条进而有效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因此,一方面,政府立法部门应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将其体现在相关的立法规定中,且应按照改革的推进与采购活动的实际发展情况随时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调整。另一方面,立法机关还应将政府采购流程中每一环节的监管责任细化,明确规定相应职责与惩罚措施,并设置一定的奖励措施以激励各主体履行监管责任。此外,我国在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体系时,应按照法律层级逐步推进。中央政府层面应根据全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特点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并结合现实情况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具体职责,起到统一领导的作用;其次,各地方政府在中央立法框架的领导下,根据当地政府采购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管的规章制度体系,并与中央法律相辅相成,强化细化各参与主体责任,为健全“放管服”背景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改进事前监督
一是加强对采购需求和预算编制的监督。采购需求确定和预算编制是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首要环节,规范合理的预算是优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棒,同时也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充分依据与保障。首先,应监督强化采购部门人员的预算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平时的采购工作中着重强调预算管理在财政支出效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意义,树立“精准编制预算”“无预算,不采购”的意识;其次,监督提高采购人编制预算水平,提升采购人专业知识素养,并设计相关体系督促采购人深入了解市场行情,充分掌握采购产品的相关信息,明确采购需求,衡量产品价格与质量,讲求“物有所值”;再次,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的应用,财政部门需专项检查采购人编制的预算是否以上一财政年度预算绩效评价的结果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弥补漏洞,全面系统地编制采购预算,以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最大程度的统一。
二是增加采购人的自主权。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客观需要。要适当缩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通过这项改革,能够扩大采购人的自主权、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简易采购方式,同时,这一改革,也能扩大社会代理机构可代理的范围、激发社会代理机构活力,但同时建议,对于目录范围外也没有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给予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之外的简易操作方式指导;要放松对采购方式审批的限制,充分相信采购人有能力选择最佳采购方式,特别是,对于实质性不满足三家供应商而有可能导致公开招标的情形,采购人无需再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转为其他采购方式。同时,事前“放权”也意味着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加强事中监督
强调各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财政监督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事中监督链条的完整性。首先,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对代理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容易使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处于被动状态,无法实现真实采购需求。这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实时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采购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还要紧密关注其是否与供应商、评审专家串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财政部门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查采购代理机构并进行相关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其是否具有代理资质的依据,实行社会代理机构资质登记制度,激励代理机构依法行事。其次,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除供应商的资质问题外,监督部门还需重点审查投标合同中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项目信息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契合、供应商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此外,采购人仍要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展开监督,考核评价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的采购需求,作为考察供应商资质的参评因素。再次,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专家库数据,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监督评审专家评分的政策性及独立性,并将其作为考核专家资格的评判因素,确保评审专家的专业性。
(四)健全事后监督
政府采购事后监督过程不仅要求监管部门及时验收供应商履约情况、跟踪相关部门质疑投诉处理情况,还需要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加以反映,以便社会公众、专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但就目前公开的信息中,社会公众及相关机构部门无法充分获取供应商履约情况、政府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结果情况等具体信息。首先,要加强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监管,对在履约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记入供应商诚信档
案,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营商氛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应统一信息公开标准,中央政府部门应搭建相关信息平台,就信息公开时限、标准、模板做出统一规定,而地方政府也应就信息公开层级进行统一,保证信息公开范围的全覆盖,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相关内容。应完善信息公开内容,针对质疑投诉处理公告,政府部门不仅仅需要公开存在的问题,还应组织相关监督机构持续追踪问题的后续解决过程,对问题解决与否、解决效果如何等信息进行公示;及时追踪供应商履约情况并就有关信息进行通报。应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的反馈与应用,及时公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信息,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责任人应予以公布并对其反映的问题加以改正,且将改正的具体问题进行公示,以便监督部门了解具体问题解决情况。
四、结语
“放管服”改革的逐渐深入以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都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事前监督向事中、事后监督转变,强化相关参与方的主体责任,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落实财政部门与纪检、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紧密配合工作,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健全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为“放管服”改革的持续发力、政府采购制度的稳步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转载自《财政监督》杂志)
美国加州颁布行政令宣布政府用车不再采购化石燃料汽车
当地时间2019年11月20日,美国加州总务部发布行政令,行政令宣称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今后政府采购用车将不会选购化石燃料的车辆,而是具有某种电气化功能的车辆。这项改动对大部分加州政府部门立即生效,但是部分公共安全车辆(例如警车、消防车)可以豁免。
目前尚不清楚这项行政令具体是指哪种类型的电气化车辆,其中有48V轻型混动系统(48-volt mild-hybrid)、混合动力车辆(Hybrid vehicle)、插电式混合动力车(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PHEV)和纯电动车辆(Battery-electric cars)几种选择。
(信息来源:国际新能源网)
迪拜道路交通局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竞标迪拜地铁运营合同
据《中东经济文摘》(MEED)11月14日独家报道,迪拜道路交通局(RTA)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于3月5日前竞标将于2021年开始的迪拜地铁运营与维护(O&M)合同。
据悉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包括:阿尔斯通/ RATP Dev(法国)、德国铁路公司(德国)、日立(日本)/ Ferroviedello Stato Italiane(意大利)、Keolis(法国)/ 三菱集团(日本)、Serco(英国)、Transdev(法国)。
知情人士透露,迪拜道路交通局希望在2020年8月至9月间授标该合同,并计划在2021年9月前完成地铁运营交接,届时与英国Serco公司的当前合同将终止。
今年4月,英国Serco公司与迪拜道路交通局签署了价值6.8亿迪拉姆(1.85亿美元)的合同,将其迪拜地铁运营与维护合同终止时间从2019年9月延长至2021年9月。该公司此前已与迪拜道路交通局签订了两个五年合同。
但是,根据迪拜采购法相关规定,到2021年合同到期后,迪拜道路交通局需要重新招标而不是进一步延长与Serco公司的合同。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美国防部招标为4座军事基地装配大型5G移动宽带技术
据合众国际社网站11月4日报道,美国国防部发布一份初步招标书,旨在为4座军事基地装配大型5G移动宽带技术。
报道称,五角大楼上周公布了选定的进行初步5G测试及试验的基地:位于华盛顿州的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位于犹他州的希尔空军基地、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圣迭戈海军基地,以及位于佐治亚州的奥尔巴尼海军陆战队后勤基地。
报道援引负责研究和工程的美国防部副部长帮办莉萨·波特在洛杉矶举行的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上的话说:“从历史上看,国防部与私营企业通过建立伙伴关系推动创新,并在通力合作下把跨越式技术带到前沿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国防部希望,美国业界能引领5G技术。”
(信息来源:参考消息网)
印度国防部采购本土制造装备 价值28亿美元
外媒称,印度国防部已经与国有的兵工厂管理委员会(OFB)签订了一项价值2000亿印度卢比(约合28亿美元)的合同,为印度陆军再制造464辆T-90S主战坦克。
英国《简氏防务周刊》网站11月11日报道称,OFB发言人乌迪潘·慕克吉11日对记者说,根据5天前签署的这份协议,OFB位于印度南部阿瓦迪的重型车辆厂将在4至5年内完成主战坦克的交付。
英媒援引业内消息人士的话说,这笔订单是2006至2007年间与重型车辆厂达成的一系列合同的一部分,这些合同旨在根据与俄罗斯签署的一项技术转让协议,许可制造1000辆T-90S坦克。
报道指出,最近签署的协议独立于采购价值1344.8亿卢比的T-90MS主战坦克的计划——该计划的所有坦克都将以配套元件的形式从俄罗斯坦克制造商乌拉尔机车设备厂进口,然后由重型车辆厂进行组装。
(信息来源:参考消息网)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办发〔2019〕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便携式计算机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计算机软件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服务器
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计算机网络设备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复印机
不包括印刷机
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多功能一体机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设备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
扫描仪
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投影仪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投影仪
复印纸
京内单位
不包括彩色复印纸
打印用通用耗材
京内单位
指非原厂生产的兼容耗材
乘用车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
客车
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梯
空调机
京内单位
指除中央空调(包括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多联式空调(指由一台或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机组)以外的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
二、工程类
限额内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装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拆除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修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京内单位
指在京内执行的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
京内单位
印刷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监理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
物业管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在京内执行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
云计算服务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互联网接入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所属栏目:政采法规
发布时间:2019-12-27 00:00:00
- 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天津滨海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广”项目
一、中心介绍
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是2009年5月批准成立的首家国家级超级计算中心,部署有2010年11月世界超级计算机TOP500排名第一的“天河一号”超级计算机,构建有超算中心、云计算中心、电子政务中心和大数据研发环境,是我国目前应用范围最广、研发能力最强的超级计算中心,为全国的科研院所、大学、重点企业提供了广泛的高性能计算、云计算、大数据等高端信息技术服务。
在支撑科技创新领域,截止目前,天津超算中心服务科研、企业、政府机构用户数已超过1600家,主要用户已经遍布全国近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应用涉及生物医药、基因技术、航空航天、天气预报与气候预测、海洋环境模拟分析、航空遥感数据处理、新材料、新能源、脑科学、天文等诸多领域。天河一号上每天运行的研发任务数超过1400项;累计支持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超过1300项,涉及项目资金超过10亿元。支撑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成果和包括Nature、Science在内出版成果超过1600项,研发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取得了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
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引导新兴产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构建了石油勘探数据处理平台、生物基因健康平台、动漫与影视特效渲染云平台、工程设计与仿真云平台、建筑工程设计与管理云平台(BIM)等,为近两百家重要企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与众多的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了提升企业研发效率和产品竞争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和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构建完善产业发展链条,实现区域内外资企业和产业聚集等突出成效。根据初步统计,节省企业研发投入数亿元,为企业带来相关经济效益超过30亿元。
二、项目概况
2016年国家工信部发布了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其中支持工业云和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广专项,并委托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开招标。项目鼓励产学研合作,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以下简称天津超算中心)牵头申报,并与天津大学、武汉制信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逸云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完成天津滨海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及应用推广项目。项目开始时间为2016年12月,项目完成期限为2年(自工信部下达项目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三年)。项目预算总投资额为4200.00万元,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拨付专项资金2000.00万元,天津超算中心自筹配套经费2200.00万元。
(一)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新购置设备500余台。项目基于云计算技术,整合工业应用的各个环节,构建涵盖设计、计算、处理的一体化产品研发平台。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构建行业标准件模型库、行业标准及规范等知识库,支持在线查询、对比功能等。
(二)项目目标:
1.平台提供计算和存储资源、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共享和租用等工业云服务;根据用户需求构建工具库、模型库、标准库、知识库等工业设计资源库;组建一支由相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技术团队和由技术专家组成的多学科交叉的技术支撑团队,形成专家系统。
2.通过天津滨海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使得客户企业可以大量减少信息化投入,成本降低70%;同时通过广泛推广,涵盖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类企业数量超过20%,总体注册用户数超过15万。
3.本项目预计可获得软件著作权3个,论文5篇以上;项目两年期间内总体经济收益超过5000万元,间接经济效益超过1亿元。
三、项目完成情况
经过两年的平台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天津滨海工业云平台实现了项目要求内容的开发和上线,项目平台按计划完成了行业云平台、供需对接、企业展示、公有云平台、工业库、产业联盟、新闻资讯七大核心功能。行业云平台集成了各行业领域云应用,提供了涵盖前端设计、中间计算、后端处理的一体化产品研发服务和一系列的工具软件;供需对接和企业展示提供了涵盖业务发布、业务承接、研发设计后台支撑的共享众包模式服务;公有云平台提供了计算、存储资源服务;工业库提供了模型库、标准库、专利库、文献库等知识库服务和专家库服务;产业联盟为多个联盟提供了展示平台;新闻资讯提供了有价值的行业新闻和技术文库。平台全部功能均为线上服务,可进行线上浏览、查询,直接在线使用。
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平台注册的企业为10284家、注册用户数达158113万,完成总体经济收益约5125.8万元,间接经济效益超过1亿元。依托项目发表了论文10篇,获得软件著作权6个。
所属栏目:成果展示
发布时间:2019-11-19 17:05:05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慧创云’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是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旗下高新技术企业,是“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信息通信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提供商。2016年度至2018年度连续3年荣获国务院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A级。
烽火是信息通信领域的国家队,主营业务立足于光通信,产品涵盖光纤通信、信息化服务、数据通信、无线通信,并深入拓展至信息技术与通信技术融合而生的广泛领域,近年来积极拓展5G、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智慧城市等ICT业务,是全球OpenStack基金会黄金会员,拥有2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位国际电信联盟物联网和智慧城市研究组副主席。已通过可信云、CMMI ML5、ITSS能力评测等专业认证,拥有4000多项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获得政府行业Openstack解决方案最佳实践、开源云计算优秀案例一等奖、年度技术创新奖、2017年全球云计算大会最佳实践奖及2018年中国十大开源云领军企业等荣誉。
“慧创云”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新一代信息通信行业,聚焦中小微创业创新企业、创客团队,商业模式以B2B为主,B2C+B2G为辅。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新创业者创新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打造行业“双创”平台。面向逾全国千万家行业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千万名从业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会员增值服务、流量变现、平台分享等方式盈利,并提供行业公共服务,实现产业对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
“慧创云”平台基于烽火自主研发的FitOS云操作系统与FitData大数据等关键技术,构建了1个云基础平台、1个数据处理支撑平台、3类信息门户以及6大类服务的1+1+3+6体系架构。其中,云基础平台与数据处理平台是“慧创云”的基础,使平台将IT软硬件资源作为服务开放共享,提供IaaS、PaaS、SaaS等端到端的云服务解决方案,有效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信息化需求,同时平台将烽火内部研发工具、制造能力与孵化能力等要素转化为管理、信息、技术、资金、人才、资源等六大类服务产品,通过门户网站或慧创云APP向创新创业者统一提供。在研发方面,平台提供FitDevo协同开发服务,帮助用户轻松实现敏捷开发与持续交付;在制造方面,烽火将SMT表面贴装、物流配送、检验检测等34项制造加工能力在供应大厅上发布,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在孵化方面,平台将创新谷孵化清单、知名创辅导师与创投机构等信息汇聚整合,实现从创意孵化、工商注册、创业培训到项目融资等一站式孵化服务。
所属栏目:成果展示
发布时间:2019-11-19 13:55:06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1月,总第11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第7份出价清单
2019年10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WTO)代表团,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
本次出价首次列入军事部门,增加了7个省,出价范围涵盖了除自治区外的全部26个省和直辖市,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和36所地方高校。同时,增列了服务项目,调整了例外情形。这份出价是我国加快加入GPA谈判进程的重大举措,充分展现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形象,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定,目标是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开放范围(GPA称为出价)及国内相关法律调整。我国于2007年启动加入GPA谈判并提交首份出价,之后作了5次改进,本次出价为第6次改进。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公布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
近日,财政部根据《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的要求,将财政部2019年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公布如下:
序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
中盛隆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4
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5
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6
中泰百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7
北京鑫金泊顿资讯有限公司
8
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10
北京建安信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1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12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13
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14
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5
大连锦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6
青岛东方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7
青岛政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8
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19
山东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
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22
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23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4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25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部财务司转发关于做好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农副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9〕274号)有关要求,部财务司转发该通知,组织部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做好用户权限和采购预留比例信息填报工作。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已按要求认真填报了“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目前各单位填报信息已收集汇总并报送财政部。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将按照“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中填报的信息,为各级预算单位开通管理账号权限,并通过短信通知各单位联系人,部财务司将督促各单位2019年年底前完成账号开通工作,从2020年1月1日起,各单位凡涉及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均通过该平台进行采购。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
部政府采购中心启动一批政府采购小课题
为深入学习和贯彻政府采购深改精神,培养理论研究团队,搭建中心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经中心领导批准,部政府采购中心于2019年10月14日启动了一批政府采购小课题研究工作。
本次工作由综合处牵头负责,综合处围绕政府采购工作共设立5个课题方向,面向中心及下属单位征集课题研究团队,同时,对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和工作进度等作出了明确要求。经审核,确定由中心三个团队及下属单位两个团队承接本次课题研究工作,研究内容包括“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研究”、“采购人主体责任研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工业互联网领域中的发挥和应用”和“关于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助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地的研究”等。
自政采小课题工作启动以来,各研究团队积极筹备,提交了研究工作方案,明确了研究目标,为下步开展研究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部政府采购中心已经与下属单位已经签订了课题委托合同,并向中心研究团队下达了委托函,各团队将于本年度12月中旬提交研究报告。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
国新办举行“对标国际先进经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吹风会 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出席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10月2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北京市副市长王红,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寅,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司长张文才围绕“对标国际先进经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介绍,并答记者问。
财政部副部长指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今年,国务院职能转变协调办、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等十余个部门和京沪两市政府,根据去年世界银行评估结果,逐项梳理了我国营商环境存在的56项主要失分点,对标国际先进、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于年初制定专项改革任务台账,明确改革目标、责任部门、时间节点。
李克强总理于10月22日签发国务院令,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上线仪式在京举行
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上线仪式10月17日在京举行。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国务院扶贫办社会扶贫司司长曲天军、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理事会副主任邹天敬出席活动并致辞。
会议强调,各地财政、扶贫、供销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统筹推进、指导本地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以供应链建设为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完善网络基础设施,提高农产品供给的产业化、规模化水平,激发贫困地区发展生产的内在动力,推动实现贫困地区产业升级转型。
会上,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总社、国开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等8家预算单位代表与湖南平江、云南永胜、内蒙古太仆寺旗、四川越西、山西石楼、江西寻乌、安徽潜山、湖北大悟、甘肃成县、贵州雷山等13个贫困县供应商代表签署了采购意向书,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现场下单采购。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东清理备选库打响重要“一枪”
近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决定取消“省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省属企业资产评估及估价机构备选库”“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已发布的有关文件中涉及上述备选库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通知》规定,全面清理十类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其中就包括“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和做法。
广东省财政厅于今年8月发文,对《通知》相关工作要求进行部署,明确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因服务时间、服务数量、采购总金额事先不确定等原因,已经通过入围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除在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入围后的选择规则并已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可继续执行之外,其他的采购项目应予以清理。
此后,对于此类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年度总预算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但需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山东省强化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管理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管理,以杜绝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行为。
山东省财政厅要求采购人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查找是否存在因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导致未按照标准支付劳务报酬;将劳务报酬转嫁给代理机构、供应商;未按规定合理确定报酬并将报酬纳入预算管理等问题。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采购人应当提出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期限,切实有效地进行整改。对拒绝开展自查或者在自查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还明确,近期将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专家库管理系统中的专家评价功能,提高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评价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保密性,督促评审专家规范评审行为。将阶梯抽取概率等纳入评审专家激励措施,优先抽取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评审专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审专家不再续聘。还要进一步健全、畅通违规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的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对查实的违规评审专家,坚决清除出库,永不录用。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有迁就、纵容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行为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采购人向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评审费用的行为予以通报。
此外,山东省财政厅还强调,自10月1日起,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开《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并在支付表“备注”栏中写明报酬支付主体,接受社会监督。为切实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形成长效机制,省财政厅决定自今年第四季度起,建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季报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10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10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3%,比上月下降0.5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49.9%,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49.0%,高于上月0.4个百分点; 小型企业PMI为47.9%,低于上月0.9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0.8%,比上月回落1.5个百分点,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继续保持扩张态势,扩张步伐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49.6%,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降至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回落。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4%,比上月小幅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7.3%,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降幅有所收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1%,虽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但略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稍有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曹国强 丁江斌 农业农村部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2018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下文统称《意见》)公布,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其中提到,“各级政府要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
《意见》还提到,“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的不断增长、采购规模的不断壮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在发挥好财政职能作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下,要以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为重点,围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构建和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借此机会,笔者试着从中央预算单位角度来思考和探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义、目标和评价方法等。
一、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正在逐年增长,政府采购在制度执行、预算执行、反映财政支出绩效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正面的作用,但是政府采购工作中一直存在的诟病或者逐渐显现的一些问题仍无法圆满解决。如何通过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更好的推动各项政府采购功能的实现,解决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这是一个大命题,也是政府部门、采购人以及其他各方一直在推动的重要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工作之一是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政府采购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的主要方式,必须强化绩效管理。”随着《意见》的发布,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也随之进入了下一个“风口浪尖”。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无论是预算还是实际支出,都涵盖于财政管理之中。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通过系统化方法与手段,对财政各类支出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实质上也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评价,因此,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具有深远和重要的意义。
从顶层设计来说,为什么政府采购也要实行采购绩效管理?其根本目的是什么?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实行绩效管理,归根结底,是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提升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的必然需要,也是政府采购工作推动的自身需要。只有充分的认识到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并深层理解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作用与意义,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关注,群策群力,才能更好的推动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主体与目标
(一)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主体
既然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这么重要,那么应该由谁来主导管理和评价呢?是预算管理部门?采购人?还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年88号)(下文统称《办法》),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据此,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主体也应该是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现实工作中,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说了好多年,也有很多非常有价值、有成果的尝试,但业内始终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虽然说,职责是越来越明确,并且以绩效管理的不同层面和内容确定不同的参与主体是主流。但笔者认为,就政府采购具体工作而言,采购人主导政府采购绩效管理、采购监管部门和预算管理部门取得和使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与评价结果是比较合适的。当然,如果仅从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以及政府采购监管的角度来说,财政部门主导似乎更合适。
(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目标
《办法》指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目标应该包含但不仅限于此,具体应该包括构建完整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及“四促进四优化”的目标。
1.促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
评价体系的构建是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关键,也是绩效评价每个环节的重要依据。通过设置一系列量化的指标,政府采购的绩效可以得到动态的跟踪与监测,还可以实时或者阶段性地反映政府采购的状态,可以严格、客观地反映出我国一定时期、一定阶段的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情况和实施结果。此外,通过一定阶段、一定时期的评价实施,结合实际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将会不断的优化,将会更满足各方对于评价结果的需求。
2.促进中央预算单位预算评价的优化
从预算管理的角度,理想化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一定是预算编制合理、预算执行有序、规范,预算资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典范。如果以预算绩效管理的角度展开和延伸,促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不断优化,也是目标所在。
3.促进政府采购监管的优化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管理是采购监管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长期以来都是“相由心生、心心相通”的关系,也确实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采购程序的逐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已经从事前的监管逐渐地向事中、事后转移。
政府采购监管在绩效评价的监管上主要在于过程的监管,具体而言,是对政府采购管理主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采购主体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围绕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各方面开展工作。通过对绩效管理的评价,能逐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目前面临的问题和难点,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由此,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也在监管中得到了优化。
4. 促进财政体制改革的优化
《办法》指出,根据财政体制改革进程,中央预算单位将逐步建立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的一整套机制,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将促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也必将成为优化中央预算单位财政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
三、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方法的选择(如图 1)
图 1:中央预算单位绩效目标评价体系
当前,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考核是按照统一考核指标来评价。《办法》规定,预算绩效目标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主要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同时,根据《办法》,从纵向、横向细分为时效、数量、可持续、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多个指标。但当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考核尚停留在摸索、尝试和试点阶段,有些中央单位未区分具体项目、而是使用全口径绩效考核管理的方式。这种做法显然不能适应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不能全部照搬,也无法有效反映和推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
在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率”是预算绩效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指标。而在笔者看来,就政府采购而言,采购资金的节约率、效率、履约验收才是绩效评价的重点,这样就出现了预算绩效管理与政府采购功能实现的矛盾。在现实工作中,由于部分绩效管理目标缺乏针对性,甚至可能出现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评价结果。因此,开展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必须要有系统性的框架、针对性的目标、合理性的指标,科学性的评价,才能全面、客观的得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那么,我们在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应当如何实施,又应当如何遵循固化或者采取灵活的原则与机制呢?
笔者最近学习了解了不少关于绩效评价的文章,发现业内讨论最多,认同最多,也是国际上盛行的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综合评价法和“3Es”法。所谓的“3Es”,是指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考核指标分为Economy(经济性)、Efficiency(效率性)、Effectiveness(效益性)三个要素。而综合评价法和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中最常用的综合评价法是异曲同工的。无论从指标设定还是实施评价,“3Es”法更精确和科学,更适合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但是,我们必须有针对性的、批判的为我们所用。
(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的构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办法》,我们以“3Es”评价法作为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指标架构的参考模板,进行充分的调整、修订和延伸,得出如下评价体系模型架构图(如图2)。
图 2: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的架构
第一部分为产出指标,主要是对政府采购业务预期产出的评价,主要包括质量指标、成本指标、数量指标、时效指标等,这是最明确和最能量化的指标。这部分指标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预算与执行的对照、采购合同的执行结果、履约验收中,如货物的采购成本、实际数量、交付时限、验收调试等。
前文已述,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得当,政府采购程序严谨,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结果就会具备领先优势。当然,其中还包括很多基础工作,如政府采购项目必要性的论证、进口产品的论证与审批、备案等。从采购人的角度,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主要体现在中标价款的按时结算、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及完成情况等,也就是设计模型中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评价指标。
第二部分为效益指标,主要是对政府采购实施预期目标是否达到的评价,这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以及可持续影响的指标等。其中政府采购业务的可持续影响指标是评价难点,包括合同执行后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持续影响力指标。虽然此类指标比较抽象,但这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影响力的主要指标,非常有价值。在中央预算单位实际工作中,此类指标往往具有行业性、时限性等特点,需要通过各种方法才能取得。
第三部分是满意度指标,这是针对政府采购业务是否认可及其认可程度而设的指标,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业务服务对象或项目的受益人他们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认可程度。满意度的指标值应当达到80%及以上才能称为“优秀”。
当然,在实际评价过程中,会出现因时而异、因事而异的情况,效率与公平如何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如何平衡?评价指标并不能代替全部,需要因时、因地、因项目而异。因此,我们应当针对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等不同的采购类型和项目,建立不同采购类别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象的不同,结合不同特点,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原则,结合评价体系,对各项既定的评价指标进行逐项客观的打分,并综合各类因素,形成一份能够反映政府采购业务绩效水平的综合性报告。
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运用
与最新发布的《意见》相对照,我们不难看出,第十四条明确了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要求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而第十五条则强化了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办法》的各项规定,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将逐步纳入到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中,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结果也将作为部门预算审核的重要因素。接下来,中央预算单位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将挂钩,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将包含于整体绩效管理中,为各方所用,形成评标指标共享、共用的一体化格局。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加入GPA的各项基础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中央预算单位要发挥好财政职能的引领作用,以政策、制度为导向,以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为新的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积极思考和寻求突破口,全力以赴,抓实、做好,实现中央财政资金在聚力、增效上的带头效应。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乌克兰总统签署关于完善公共采购的法案
北京时间2019年10月17日,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签署关于修改公共采购法的法案以及其他若干关于完善公共采购流程的法律文件。该法案旨在保证有效、透明和高质量地实施公共采购,预防腐败,推动公共采购领域公平竞争。
文件包括若干新章节,将推动公共采购效率的提升,引入采购违法行为责任制,完善竞标投诉机制,推动与国际标准接轨。
根据该法案,50000格里夫纳(以前标准是200000格里夫纳)以上的国家采购必须通过PROZORRO采购平台实施。采购方须向系统提供关于所有采购金额超过1戈比的报表(以前的标准是50000格里夫纳)。中标方可在24小时内修改投标建议书上的小错误。这有利于保证企业不丢标,且保证采购方采用最经济的方案。
同时,新法案规定采用向反垄断委员会申诉差别支付的原则。旨在降低大量的不实申诉,防止影响竞标活动。法案还规定如果投标方胜诉将向其退还之前支付的费用。针对未履行反垄断委员会决议的情况,法案规定了采购方领导的责任和罚金。另外法律提高了采购方违反法律后的责任,并追究个人责任。该法律还明确了打击垄断的工具,系统将会给出异常低价,投标方应该对此进行解释才能与采购方签署合同。
新法案还规定了提高采购效率的新方式,包括PROZORRO MARKET电子名录和专业采购授权人职务清单。另外,该法律还将通过国际机构采购药品和疫苗的期限延长两年至2022年。药品清单和采购程序由内阁确定。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微软获美国国防部100亿美元云计算合同
北京时间10月28日,美国国防部表示,微软击败了亚马逊,获得了五角大楼的100亿美元联合企业防御基础设施云云计算合同(JEDI)。
联合企业防御基础设施云(JEDI)合同是五角大楼的数字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要让美国国防部拥有更灵活的技术。具体来说,JEDI的目标,就是要让军方能够在战场或是其他偏远地区能够更好的访问数据以及云服务。
多名官员透露,尽管美国五角大楼拥有全世界最强大的战斗力量,然而他们在信息技术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五角大楼官员们抱怨称,他们使用着配置过时的计算机,而且无法以最快的速度访问文件或是分享数据。
一些企业担心,五角大楼只与一家公司签订合同,有可能会在后续工作中让这家企业获得不平等的竞争优势。对此五角大楼表示,他们计划将未来的云计算合同提供给多个承包商。
(信息来源:新浪科技网)
中企参与泰国高铁项目
当地时间2019年10月24日,泰国东部经济走廊(EEC)连接曼谷廊曼机场、素万那普机场和罗勇府乌塔堡机场的高铁项目在泰国总理府举行协议签约仪式。
这是泰国首个高铁投资类项目,也是泰国东部经济走廊特区的首个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共投资2245.44亿泰铢(约合人民币524.16亿元),总里程220公里,建设期5年,运营期45年。项目在建设阶段将直接产生约1.6万个就业岗位,在未来5年内将产生约10万个就业岗位。项目建成后,将推动沿线各站区域的城市化进程。
中国铁建作为高铁设计、建造的大型建筑产业集团,将承担项目EPC总承包任务。这是中国企业首次承建海外高铁投资类项目。
中国铁建国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卓磊代表中国铁建参加签约仪式。卓磊表示,泰国EEC连接三机场高铁项目的成功签约,是中国铁建落实“三转”战略、推动“海外优先”的具体实践,也是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参与重大项目合作的又一重要成果,将有力推动中国高铁“走出去”步伐,提升中国企业在泰国乃至东南亚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影响力,对于中泰在高铁技术合作和推动地区互联互通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来源:新华网)
美国通用动力竞标新装甲车取代美布拉德利战车
近日,美国国防承包巨头通用动力公司向美国陆军的“可选载人战斗车辆(OMFV)”项目提交了投标书。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GDLS)正在为美国陆军的新型“可选载人战斗车辆(OMFV)”计划提出其专用车辆,以取代布拉德利步兵战车。
报道称,这款新型战车采用开放式架构设计,它将提供一个专门为陆军下一代战斗车辆而设计的新平台,该平台将取代布拉德利,但未提供详细信息。
此前,美国陆军由于计划性和与成本相关的原因,取消了用于替换布拉德利步兵战车的两个项目:未来作战系统(FCS)计划和地面作战车辆(GCV)计划。此次的这一计划是第三次提出要对布拉德利步战车进行更换。据报道,美国陆军计划最终将一份最多3590辆OMFV车辆的生产合同授予一个供应商。
(信息来源:环球网)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11-08 00:00:00
- 中招国际工程咨询研究院业务介绍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成立内设机构中招国际工程咨询研究院,开展规划咨询、政策咨询、投融资咨询、可行性研究、资金申请、评估咨询、PPP咨询、BIM培训和咨询服务、及数字化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研究院拥有博士、硕士高级专门人才,并拥有咨询师、造价师、建造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大数据分析师(高级)等执业资格,以及覆盖十多个专业、近100名专家的咨询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为项目委托人科学决策保驾护航。
咨询业务板块简介
一、工程咨询:
1、规划咨询
研究院规划咨询团队技术力量雄厚,可为委托人提供政策研究、课题研究、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设计咨询、国土空间规划、园区规划、旅游文化产业规划及咨询、工程技术及设计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研究及决策咨询、区域发展战略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发展规划编制以及农业农村发展研究及规划、工业发展研究及规划、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及规划、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及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及规划等业务经验。
2、咨询评估
可为委托项目科学决策提供多方位智力支持,更好发挥现有技术容量、市场渠道、高级专业人才等综合实力,以“满足客户利益与项目功能合理需求”为宗旨,在建筑、环境、机械、电子、市政、化工、农业、轻工等专业方面开展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中期评价、后评价等全过程智力咨询服务。
3、投融资咨询
研究院投融资咨询团队根据国家投融资政策,可为委托人提供多类型工程项目投融资模式的实施方案设计,主要包括:财务测算分析报告、政府专项债券实施方案、PPP实施方案、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资本合作实施方案、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等。投融资咨询团队依靠中招国际全过程咨询的优势,研发创新投融资模式,旨在解决地方政府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难题。
4、PPP咨询:
研究院PPP咨询团队实力雄厚,有多名成员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拥有PPP咨询甲级专项资信,且已首批入选国家财政部PPP中心PPP咨询机构库。
可为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社会资本推进PPP项目提供从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五个阶段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全过程PPP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完成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招标、协助政府开展同社会资本谈判、合同管理等。
业务联系人:杨力 010-62108290、18010092966
二、 BIM咨询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与北京交通大学共同成立北京交大-中招国际数字建造工程技术中心,结合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托于产学研用模式,逐渐建成数字建造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信息与技术扩散基地、人才培养与技术交流基地,逐步实现数字建造技术“市场—科研—产业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为工程建设数字建造技术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研究院数字产业团队拥有多名资深BIM工程师,可为业主提供BIM咨询服务及BIM技术培训服务。
1、业主BIM咨询服务
业主 BIM 咨询的主要工作包括编制 BIM 实施导则、搭建项目 BIM 管理体系、搭建项目 BIM 管理平台、提供招标 BIM 意见和建议、管理审核各参与方建模、管理审核各参与方BIM应用、核查 BIM 成果落实、对接运维 BIM需求、阶段性总结 BIM 工作。通过系统性工作保障业主 BIM 价值的实现。
2、BIM技术培训服务
BIM软件的培训主要包括Revit建模基础培训、Revit高级培训;Navisworks软件应用培训;Lumion、
Fuzor、Twinmotion等视觉展示培训;鸿业、橄榄山等插件的使用培训;广联达、清华斯维尔等BIM算量平台操作培训,Pathfinder仿真模拟软件操作培训;项目BIM管理平台操作培训。
业务联系人:何可 010-81954042、13911863086
三、数字项目管理平台(Digital Project Management Platform,以下简称DPMP)
研究院数字产业团队结合自身优势,整合行业优质资源,形成了面向委托人的数字产业服务体系,建立了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数字项目管理平台(Digital Project Management Platform,以下简称DPMP),为委托人提供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数字项目管理平台服务,具备按委托人需求快速部署应用的能力。面向不同委托人需求和行业特性,平台分为两个版本:
1、DPMP数字孪生版:
DPMP数字孪生服务于建筑管理的全过程,在开放的平台环境下,IoT、视频、人脸识别、环境监测、现场各类监控数据都可进入平台,以BIM+GIS技术为依托,实现施工现场各类型数据在大场景中的3D展示与一体化浏览。平台适用于各类学校、厂房、医院、学校等类型建筑,在形成数字建筑物的基础上,可根据委托人的使用情况对建筑物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进一步的汇总和分析,做到充分挖掘和利用数据的价值。针对多地点、多项目的企业,平台可根据使用层级逐级汇总数据,使项目终端运行数据与企业总部汇总数据在同一平台中兼容并行,保证企业数据的完整性及各层级人员工作的高效性。
2、DPMP智慧建造版:
DPMP智慧建造,结合委托人的管理体系及项目特点,搭建以BIM技术为基础的智慧建造管理平台,平台注重建设期的质量、安全、进度、资料、合约等管理功能,并且集成了IoT和人脸识别等模块,为智慧工地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技术基础。平台由现场APP应用终端、云平台、硬件采集设备等多个部分组成,运用5G技术实现数据快速上传。平台适用于国家重点工程、精品工程的项目管理,内置5000余本建筑行业标准规范,并按照国标、地标、行标进行分类,并可根据所选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快速筛选条文内容,能大大提高工程精细化管理效率。
业务联系人:何可 010-81954042、13911863086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
研究院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数字项目管理平台和成熟的项目管理团队,以平台为手段为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使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数字化,为委托人带来最大的增值效益。
全过程项目管理贯穿项目全过程的工程咨询管理服务链,是对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行各阶段进行策划、组织、控制、协调的集成化管理。具体包括:项目需求管理、统筹集成管理、造价合约管理、采购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组织协调管理、人力管理、风险管理、资料管理等。
业务联系人:何可 010-81954042、13911863086
所属栏目:中招咨询
发布时间:2019-11-07 09:01:07
- 财政部关于发布《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发布机关: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际[2012]67号
行政区域: 福建省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6-04
实施日期: 2012-06-04
财政部关于发布《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财际[2012]6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各招标公司,有关项目单位:
为适应新的形势与政策变化,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在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两年多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财政部在1997年《世界银行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基础上,修订编制了《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包括货物采购招标文件和土建工程采购招标文件,以下简称《范本》),即日起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并将在世行、亚行网站上予以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范本》自发布之日起即可使用。
二、自2012年6月1日起, 原《世界银行项目招标文件范本》(1997年版本)停止使用。各单位自该日期以后开展的世行、亚行贷、赠款项目下的国内竞争性招标,均统一使用上述新发布的《范本》。
三、鼓励其他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如EIB、GEF、IFAD等)在国内竞争性招标中使用该套《范本》。
四、该《范本》分中、英文两种版本。世行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一律使用中文版本;亚行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可根据亚行对采购的审核要求与具体情况,选择使用中文版本或英文版本;其他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可根据相关贷(赠)款机构的具体采购要求自主选择使用《范本》版本。
五、该《范本》为免费使用。请用户自行从财政部网站或者世行或亚行网站上下载使用,财政部不发行纸质文本。《范本》内容包含固定条款和变动条款。固定条款(《范本》第一章和第七章)为普遍适用条款,项目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予以更改;变动条款(除第一章和第七章之外各章)可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采购要求自行修改或编制。
六、财政部网站《范本》下载地址:
http://gjs.mof.gov.cn/pindaoliebiao/fb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6 18:44:04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4月,总第4期)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提升创新发展能力,改进服务保障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意见》指出,要认真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要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各级政府要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政府采购法》修订纳入财政部2019年立法计划
近日,财政部公布《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情况》和《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2019年财政部将启动《政府采购法》(修订)立法研究。
根据《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情况》,去年财政部推动了多部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顺利出台,各项财政立法有序推进。其中包括《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的制定(修订)有序推进。
《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明确了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增强财政立法的系统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提出对《政府采购法》(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修订)等部门规章进行立法研究,争取尽早形成立法成果。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报》)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机构扩容工作启动
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开展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试点工作。对有意愿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的认证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优选,并在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意见后,对每类产品择优选择2至3家认证机构参与试点工作,试点时限为期1年。
《通知》明确,为保障试点期间相关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有序,认证结果有效支撑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认证违法行为。
2019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明确提出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2019年4月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2019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作出了调整,将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由产品清单改为品目清单管理是其中重要的一项调整内容,明确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此次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是落实以品目清单取代产品清单的政策调整,对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明确采购人顺延中标供应商规则
近日,财政部国库司针对“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问题,发函明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函件提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报》)
部财务司通知要求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为落实财政部2019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中的有关新要求,近期,部财务司发出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报、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编报、政府购买服务、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申报、涉密项目采购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六个方面的工作规范进行了明确。《通知》的内容既包含财政部提出的政府采购管理新要求,还将平时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对规章制度含糊不清、易出错的地方进行了重新明确。《通知》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工作。
(信息来源:部财务司)
部财务司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调研
2019年3月14日,部财务司财会处率部政府采购中心有关同志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工信部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及管理机制研究》课题工作开展调研。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监管处负责同志详细介绍了本单位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近几年的采购规模、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方式、工作原则及政策功能发挥情况,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如何开展部门集中采购提出了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府采购中心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各通信管理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2019年4月11日至12日,部政府采购中心受部财务司委托,在武汉举办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本年度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部财务司财会处调研员马朝晖、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宋起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纪委书记胡晓华出席培训会议。
部财务司财会处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对《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进行了全面宣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专家李淼在培训授课中,对批量采购、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和网上商城操作,验收要求及售后服务解决方法,工程类和服务类集中采购进行了详尽介绍,并对参训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具体指导。
参训人员表示课程内容与需求贴合紧密,整场培训内容丰富,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性强,对推进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共计5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会议。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
2019年3月19日下午,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对42家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单位作出处理
近日,财政部公布“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18家代理机构和24家采购单位在此次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财政部决定对这42家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此次监督检查,发现18家代理机构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涉及的问题包括:采购文件规定前后不一致,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价格权值设置违规,逾期退还保证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等。24家采购单位被发现其委托的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其中近九成采购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分别对这18家代理机构和24家采购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财政部发文解读对全国人大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中关于调整采购规则的内容
财政部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时表示,拟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有些媒体据此报道误读财政部观点,称财政部拟取消“低价中标”。
2019年3月12日,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头条发文,对《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做出解读:“符合需求、价格最低”是政府采购一直以来的原则,这是由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和政府服务人民的初心决定的。我国自1998年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舆论呼声都是“杜绝天价采购、反对豪华采购、制止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财政部的相关回复中并没有提出要取消最低评标价法,而是提出要采取措施,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建立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及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规定等措施,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河南省要求政府采购加大支持IPv6升级改造力度
近日,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规模部署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全面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构建高速率、广普及、全覆盖、智能化的下一代互联网,为加快建设网络强省奠定坚实基础。
《实施计划》提出,2020年年底,IPv6活跃用户数超过6500万,在互联网用户中的占比不低于50%;到2025年年底,全省IPv6网络规模、用户规模、流量规模跻身全国前列,网络、应用、终端全面支持IPv6,全面完成向下一代互联网的平滑演进升级,形成全国领先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产业体系。
《实施计划》要求各级政府加大采购下一代互联网设备和服务的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财政资金、基金等,支持IPv6升级改造。
(信息来源: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3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3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5%,比上月上升1.3个百分点,重回临界点以上。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1%,低于上月0.4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9.9%和49.3%,分别比上月上升3.0和4.0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7%,比上月上升3.2个百分点,重返临界点之上,表明随着春节后企业集中开工,制造业生产活动有所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1.6%,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继续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4%,比上月回升2.1个百分点,仍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有所减少,但降幅缩小。
从业人员指数为47.6%,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降幅略有收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2%,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比上月有所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世界银行关于采购需求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夏玲
财政部国库司
采购是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实现发展援助和政策意图的重要抓手。多年来,世行以高标准采购体系引领了主要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的采购制度和管理模式。2016年7月,世行发布了新采购体系(New Procurement Framework),建立了采购发展战略管理制度(Project Procurement Strategy for Development, 以下简称“PPSD”),将采购需求的确定和实现贯穿于项目执行全过程,确保采购活动最大限度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一、世行采购需求的主要内容和形成机制
世行新采购体系的显著特点之一,是采购管理链条向需求和结果延伸,由注重交易过程转向注重前期采购计划和后期合同管理(图1),采购管理与预算执行有机结合,并围绕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设置了一系列控制机制。
(一)采购需求的作用。采购需求是项目目标在采购活动中的具体化,是采购活动的核心。在采购活动中,采购需求既是供应商响应、报价的基准,也是采购人决策的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采购活动的成败和项目执行的效果。合理、明确、详实的采购需求能激励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成功率,实现项目的绩效目标,并为后续采购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采购需求的主要内容。采购需求主要解决买什么、买多少以及需要什么服务的问题,一般包括采购项目基本信息、功能性需求、政策性需求和其他要求。
1.产品清单和交付时间。主要指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名称、数量、项目所在地、最早和最晚交付时间等基本要求。
2.产品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详细列明产品的技术特征,充分描述相关产品的材料和工艺标准、测试项目、所需服务、履约保证及违约赔偿等。技术规范要鼓励技术创新,同时注意非限制性和非歧视性。
3.政策性要求。满足世行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政策要求,包括劳工和工作条件、资源效率和污染防控、社区健康、安全等多项环境和社会标准。
4.其他要求。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遵循世行采购核心原则,提出一些特殊要求。例如,在成本费用合理的情况下,可要求供应商进行必要的测试或检验,以验证产品性能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和影响因素。采购需求的形成主要通过PPSD来完成。世行认为,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是实现物有所值的最佳时机。因此,世行要求借款人1在完成可行性研究之后、项目正式获批之前制定PPSD。PPSD可以概括为形成采购需求和确定采购安排两部分,前者涉及一系列分析研究工作,是PPSD 的主要着眼点。PPSD通过明确项目发展目标(Project Development Objective, “PDO”),分析项目实施的内外部环境,界定采购活动面临的风险和机遇,形成采购需求。
1.项目发展目标(PDO)。PDO是指项目所希望达成的基本目标,每个PDO对应一个或几个可归因、有时限的成果指标。采购需求来源于PDO,是PDO和成果指标在采购项目中的具体体现。
2.实施环境分析。这一分析主要针对政治、经济、社会、技术、法治、生态等影响市场和供应商行为的外部环境。采购项目处于不同的外部环境中,其采购需求具有不同特点。例如,在不同的自然和地理条件下,建设标准存在差异;在某些国家,航空测绘等限制性合同必须面向国有企业采购。
3.市场分析。分别从供需双方的角度,研究市场运作方式及其影响,最大限度地激励有效投标人参与竞争。例如,如果买方在付款方面的记录不够理想,可以通过适当放宽交付时间、降低服务要求、完善付款机制等举措,增加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吸引力;如果市场上某类产品的有效供应商不足,可以考虑签订长期合同或者寻找替代产品。
4.采购风险分析。世行将项目执行中的风险分为技术风险、财政风险、环境社会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财政风险包括公共财政管理、采购、腐败等具体风险事项。其中,采购风险分析主要是界定采购各个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机遇及其影响程度,明确责任主体,提出管控措施。采购风险对合同成本、供应商报价、合同执行、项目绩效有直接影响,借款人需尽量使风险最小化、机遇最大化。
5.利益相关方分析。利益相关方是指可能影响项目或受项目影响的主体,包括政府、受益人、被项目影响的个人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分析主要是为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妥善处理和适当满足利益相关方诉求。例如,施工地点位于居民区的,需要更高标准的、具有噪音屏蔽功能的施工围挡。
二、世行采购需求的实现机制
采购需求一旦确定,意味着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为了确保采购需求实现,最终达成项目预期目标,世行采购制度从人员配备、采购执行和合同履行等几方面建立了保障机制。
(一)采购人员配备和责任归属。世行项目由借款人的项目管理和执行机构人员、经世行授予资格的专家共同完成。借款人是采购活动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在世行驻项目所在地专家的协助下编制PPSD等项目执行文件,报世行总部批准。在项目准备和执行过程中,总部可以酌情向借款人提供“手把手”技术指导,但借款人的主体责任并不因此而转移。
(二)采购过程中的需求实现机制。采购过程是将采购需求转化为合同的过程,主要有以下环节:一是最佳采购安排。根据项目目标和采购需求,灵活组合“采购方式+市场范围+合同类型”,形成与采购项目金额、需求、风险、性质和复杂程度最匹配的“定制化”采购方案。二是科学设定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采购需求的直观反映,要以采购需求为核心,涵盖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包括采购的产品及相关服务要求,并科学设置量化评分细则。三是重视采购合同。合同条款来源于采购需求和相关标准文本。采购人综合考虑采购的风险、性质、价格机制,以及采购双方职责义务等,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合同内容应当全面、充分满足所有采购需求,反映产品全部规格要求,细化风险管理措施,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履行中的采购需求实现机制。合同履行即项目执行。世行要求借款人将PDO、采购需求和合同文本细化为分阶段、可量化的具体指标,实现采购、履约、支付和绩效管理的紧密衔接,确保项目执行效果。
1.设置两套指标。一是合同履行关键绩效指标(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主要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二是支付指标(Disbursement Linked Result),主要反映支付进度。借款人按照这两套指标监督合同履行,世行据此定期评估项目进展和支付进度,并在合同完成后开展绩效评价。
2.形成两项报告。采购人需每年两次向世行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报告》(Implementation Status and Results)和《备忘录》(Aide Memoire),完整反映项目资金到位、合同履行、支付进度、风险管理、廉政建设等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其中,前者侧重于通过两套指标等量化数据反映项目进展,后者侧重于定性描述和综合分析。世行根据报告跟踪项目进展,对于出现异常状况,尤其是风险等级提高或满意程度下降的,将要求借款人作出说明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三、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启示
世行采购体系改革处于国际公共采购制度改革前沿,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在完善采购交易规则的同时,建立包括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和参考标准在内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体系,将采购需求管理与项目立项、预算批复、采购过程、资金支付和绩效管理有机结合,确保采购活动有效实现项目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预算部门主体责任和内控管理。预算部门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好内部控制和政策传导。在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的专业协助下,加强对项目运行环境、市场供应能力、机构能力和人员素质等的分析论证,综合考虑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据此作出相对最优的采购安排。
(三)实施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全程监控管理。采购周期、异常高价/低价、履约以及廉政等风险事项贯穿于采购活动和合同执行的全过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全程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还不完善,采购活动中一旦发生风险事项,将直接影响政府预算执行和公共职能的履行。建议加强采购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和处置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事项。
(四)提升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采购人员职业化是国际趋势,世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将其作为衡量国家采购体系是否完备的重要指标。在我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为了切实提高预算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专家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可以借鉴世行电子学习系统的做法,国家统一开发政府采购电子学习平台,向各类采购主体免费提供电子学习课程,要求相关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之前应当在电子平台完成学习、测试并生成证书,将此作为单位内控要求进行考核评估。
(特约稿件)
现代财政制度体系构建下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创新
肖北庚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更是明确要求“加快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建立公平统一市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代财政制度”。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然也会引发与预算密切关联、本身与财政支出有机关联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构。随着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推进,2018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要求,顺应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应有思路。
一、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有效衔接
公开透明的预算是旨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现代财政制度三大内容之一,政府采购制度创新首先要契合现代预算整体流程准则,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三大环节及其内在逻辑关联设计采购流程与规范。现行政府采购法第33条规定: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形式上看政府采购资金来自于经部门编制并被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采购流程起于预算编制,但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法制缺乏对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的具体规定,具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缺乏相应的遵循准则,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不会注意与部门预算的整体衔接,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享有财政管理权的政府财政部门又分为若干个内设机构,预算通常由预算机构管理,作为预算支出的政府采购往往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监管,进而造成部门预算的审批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分离。正是这种分离使得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实质上相脱节,从财政支出管理来看也就是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与使用管理相脱节,不能形成对财政资金管理的合力。缺乏监管合力就难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之功能必然落空。可见,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并未有效构筑与现代预算有效对接的制度,实践中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要达到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提高公共资金支出效率之目的就必然要使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有效对接,遵循财政支出的内在规律,按预算分配与预算使用的内在统一逻辑来重构政府采购制度。在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法制中,就设计有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有机结合的规定,如英国政府采购法制规定:“当年采购计划与支出分配有差距时,财政部门对支出部门当年的采购计划安排提出质询,并有权将计划退回,要求支出部门重新编制”。遵循现代财政制度预算内在要求,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实现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有机衔接是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根本所在。
二、政府采购与集中支付的无缝对接
政府采购预算最终要通过预算支付来完成。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集中支付完成预算的结付,但过于粗疏,仅有两条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对接的关联性规定,很难形成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不为采购监管主体而更多地受财政集中支付主体约束。从国际社会相关政府采购制度来看,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通常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制约,英国政府采购法制就如此,其对采购资金的支付流程规定:“各支出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国内收入署采购中心审批,经批准后交支付办公室办理审查和支付”,这一流程规定有助于将政府采购与集中支付形成有效对接,进而形成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合力。我国政府采购法仅规定了合同备案和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的要求,不能有效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采购的监管作用。《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此规定尽管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但备案不等于审批,同时实质备案部门通常是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而非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如果两者信息缺乏有效沟通,政府采购资金支出就难以受到国库集中支付部门的制约。《政府采购法》第74条规定: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这里也仅规定了停止拨付资金的一种情形,很难为集中支付部门对政府采购全面监管提供规范支撑,财政资金支出效率也难以在此种监管中得到有效保障。因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逻辑上要求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无缝对接。
三、政府采购自身的有机统一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预算安排的公共资金,制度设计就应当遵循公共财政支出的内在逻辑构设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制人为地将公共资金的使用分为政府采购、招投标采购和预算单位自行采购,并将采购监管权分别赋予三个不同的部门——财政部门、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及采购单位,这样统一的财政预算就交由三个不同的部门去实施,财政支出的效率也就在这种分散化的实施中被降低。更有甚者,由于工程招投标采购与货物、服务采购适用不同的法制,且不同的法制之间不少规范存在冲突、矛盾或疏漏。法制的矛盾和冲突使得政府采购资金的支出管理出现重叠,重叠的管理即有可能消化管理力量本身又有可能在管理的不作为中无端消耗财政资金,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而法制的疏漏则可能会导致以政府采购方式支出的财政资金缺乏必要的监管,甚至任之流失。同时部门采购的非规范化管理容易导致集中采购制度被规避,使集中采购演变为分散采购,分散采购资金未被严格纳入财政支出管理,财政支出效率也可能会降低。因而要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必然要遵循政府采购本身的要求设计管理制度,这方面英国的经验值得借鉴。英国对部门财政支出通常分为工资与福利支出、小额支出和政府采购支出,而政府采购支出统一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其他两项支出则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要满足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提高公共资金支出效率也应按照财政支出统一性要求整合各类政府采购制度,形成内在有机融合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四、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权的准确界定
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的政府采购,其具体行为必然涉及到财政支出的对象——供应商,为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法制赋予了权益受损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权,而处理投诉的权力被视为财政监管权赋予了财政部门。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政府财政部门客观公正地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事项,有助于规范财政支出进而保障财政支出效率。但受理投诉范围过宽的话,则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效力进而影响财政支出效率。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在规定质疑投诉的同时,又赋予了公众政府采购监管权,现行《政府采购法》第7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公众的这一权利需要借助于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才能有效实现。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公众对财政部门监管权的相对熟悉性,这种控告检举权最后又落到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从一定程度上来看这种体现宪法第46条精神的控告检举权是一种广义的监督权,缺乏一定的行使权利之条件和程序规定,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公众可以无条件地行使。现实中,政府采购供应商在自身直接权益未受损害情况下,往往借助这一公众监督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现实政府采购中此类供应商如果多的话,必然影响政府采购监管力量配置,这就需要对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将一般意义上的公众监督权排除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范围外。
五、政府采购评估制度的科学构建
现行财政支出制度普遍缺乏支出绩效考评,政府采购评估制度相应缺乏,造成政府采购法制在规范采购程序中虚化了政府采购效率目标。现实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通常借采购程序规避法律责任,形成采购人更多关注采购程序而不顾财政资金支出效率的客观现实,使政府采购效率在采购程序中滑落。过往学界更多的主张通过规范评标办法来改变这一局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相应作用,但并未对局面形成根本性的扭转。现代财政制度的预算绩效评价有助于扭转此种局面。现代财政绩效评价制度要求对财政预算资金实行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与评价结果应用的绩效评价制度,政府采购法制创新应顺应这一要求,构建相应评价机制。通过政府采购评价制度对以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财政支出效率所涉及的各种因素——政府采购监管能力与过程、采购人能力与行为、供应商守法状况、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平均价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判定政府采购具体绩效,并以此作为部门采购资金配置的重要标准,从而促使采购人不仅关注采购程序而且关心采购绩效评价结果,进而提升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法制发源地的英国就规定采购评估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应有内容并起到了实质效果。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创新可借鉴这一制度进而与其他制度形成合力,提升财政支出的效率。
六、政府采购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以上几项措施或涉及到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计与职权配置、或涉及到政府采购法制的统一,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立法体制下不一定能即刻改造到位。可行的办法是分步走:第一步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技术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达到管理统一;在数据共享平台运行成熟或者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良好基础时再有步骤的实施前述各项措施,这是第二步。目前来看当务之急是根据财政支出的统一性,将财政预算分配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财政预算使用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财政预算支付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进行整合与共享,实行财政行政部门内设的不同机构依据共享信息对政府采购不同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在财政部门自身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财政部门和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在货物、服务与工程采购方面的信息共享,通过此类共享实现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规范和统一,在部门预算统一完善基础上深化部门预算使用管理,最终促成政府采购法制自身的统一。
(特约稿件)
日本暗示5G建设不排除华为
就中国商务部要求日本在5G建设领域公平对待中国企业一事,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2019年3月29日在记者会上两次表示:“日本并不要求排除特定国家和企业的相关设备采购。具体的设备采购由各通信运营商自行判断,但我们期待在网络安全方面,(各个企业)能比以前更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菅义伟还称,去年首相安倍晋三访华后,日中关系重回正轨,正在迎来新的发展。日本政府希望通过高层继续频繁交往,使日中关系提升至新的阶段。
日本政府近期将宣布5G网络频谱分配方案。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3月28日表示,如果日本政府做法明显有失公允,势必动摇两国间互信和企业合作的信心,损害两国关系改善发展的势头。高峰说,希望日方信守对自由贸易的承诺,公平公正对待中国企业,切实保障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为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在日本开展合作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耿爽3月29日表示,中方反对对正常的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政治干预,将密切关注日本政府5G网络频谱的分配结果。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4-01 19:23:52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3月,总第3期)
李克强总理要求政府采购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
2019年3月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消费增速减慢,有效投资增长乏力,实体经济困难较多,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有效缓解,营商环境与市场主体期待还有差距。
李克强在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中提出,要下大气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确要求“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要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表示正研究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019年3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财政部部长刘昆,副部长程丽华、刘伟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在被问及今年的财税政策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刘伟回答:要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正准备与相关部门一道,对现有的一些办法作出调整。比如规定政府部门每年编制采购预算时至少留30%的额度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同样的服务、同样的货物。要面对中小企业,通过设定一定额度来强化这种导向。再就是针对小微企业参与采购竞争给予价格扣除政策,让它有竞争能力。此外,拟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如果企业有了订单,提供了保函,可以提前预付一部分货款。
刘伟表示,财政部将继续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双创”升级,主要是继续安排资金来支持各类“双创”载体,让他们的专业化程度、精细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信息来源:新浪财经、中国政府采购网)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应予公开
2019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朱明跃向大会提交了《将政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占比30%以上预算的政策落到实处的建议》,建议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数据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两个文件均提出政府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朱明跃指出,在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当中,全国各地财政部门都在积极行动,但效果却不尽人意。一方面,缺乏相应考核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导致政策贯彻落实大打折扣。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落实中,因为没有针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相关指标进行考核监督,以致政策执行得不到保障,即便简单的相关数据信息也未公开。另一方面,采购条件设置偏高,变相限制或排斥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致使中小微企业无法满足条件,参与度不高。比如,违背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在采购项目时,设置的供应商注册资金、年利润额和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超出了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要求。
为此,朱明跃建议:第一,将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的数据公开并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建立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的目标考核监管制度。第三,优化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市场竞争环境,不能人为擅自提高采购门槛,给与中小微企业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会,并且在同等条件之下给予中小微企业适当的优先考虑。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外商投资法(草案)》提出保障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2019年3月8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明确扩大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的主基调,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力求释放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信号。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坚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草案》提出,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多项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
(信息来源:新华网)
《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力度
2019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在重点任务中提出,深化绿色施工和采购,引导数据中心在新建及改造工程建设中实施绿色施工,严格执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和《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等规范要求,鼓励数据中心使用绿色电力和满足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等要求的绿色产品,并逐步建立健全绿色供应链管理制度。
《意见》在保障措施中提出,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绿色数据中心所提供的机房租赁、云服务、大数据等方面服务。
(信息来源:中国日报网)
深圳市发布通知明确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2019年2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关于201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了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政府采购应当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二是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依法给予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三是政府采购应当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四是政府采购应当支持残疾人就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型企业,享受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五是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调研
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分别于2019年3月6日、3月8日赴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调研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部政府采购中心组建和运行情况、政府采购监管和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交流座谈过程中,部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部政府采购中心的成立情况、承担的职责、目前开展的主要工作和今后工作计划等,并就具体工作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交流互动。部政府采购中心和调研单位还围绕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有关改革事项进行了深入研讨。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多措并举完善采购工作体系
哈尔滨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14年10月成立,中心成立四年来,顺应国家采购形势变化,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政策,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多措并举,不断优化和完善学校采购工作体系。
至2019年,中心的主要工作举措包括: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重大采购事项的决策机构,组长由学校主管国有资产校长担任,组员由与采购工作相关的职能部处组成。二、建立采购制度体系。中心重新修订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并建立中心自己的采购制度体系,同时,中心还指导总务处/后勤集团、基建处和校医院制定相应的采购实施细则,形成1个“办法”和4个“细则”的采购制度体系。三、建立采购管理系统。采购管理系统为师生提供一站式的采购服务平台,师生通过系统就可以完成与采购相关的业务,同时为各个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管理平台。四、建成国内高校一流的标准化评标室。标准化评标室由评标室、监控室、开标大厅、等候区和档案室组成,硬件设施在国内高校领先,实现了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双通道、全程视频和音频存档、远程实时监控,极大地提升了采购工作整体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信息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工作
西北工业大学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2016年作为正处级建制成立以来,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深度思考、深层探究,以实际工作为切入点,认真梳理制度规范,不断建章立制。在2018年,中心将年度工作主题定为“整固提升年”,对前两年招标采购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创新性管理模式进行固化,对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工作规范进行梳理,目前已形成制度—流程—内部规定—工作规范—操作标准五个层级的制度规则体系。
同时,为保护知识产权及增强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获得感,2018年,中心启动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制度汇编》和《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及操作标准》的编印工作,通过中心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两本书已于2018年12月底在陕西省人民出版社顺利出版。其中,《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制度汇编》包含了19条学校规章制度、4条工作流程和5项工作纪律,同时还囊括了28条与招投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13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及操作标准》包含了从招标(采购)委托受理工作规范到动议工作规范等18个工作规范、46个工程建设类业务操作标准模板、53个货物及服务类业务操作标准模板以及16个关于定标、档案整理、报表等其他业务操作标准模板。两本书的编印为西北工业大学招标与设备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使中心成员对本职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自身岗位职责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为学校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招投标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9年,中心将继续对近几年来好的实践经验进行梳理,以需求为牵引,不断形成指导实际工作的基本思想、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从而实现由实践—理论—实践的重要转变,切实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师生、服务学院、服务学校发展,为学校“双一流”建设提供助力。
(信息来源:西北工业大学)
北京市首次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与预算
近日,北京市首次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了各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及预算安排,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拨款明细表等“家底儿”全部亮出来。
北京市财政局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过程中,坚持着眼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着眼于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是围绕公共服务体系补短板做“加法”。北京市积极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升重要领域公共服务水平,注重把握首都市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呈现出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的特点。
二是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调结构做“减法”。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中积极调整政府角色定位,强化平等、守约的市场意识和契约精神,不断提高在采购谈判、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能力。
三是围绕社会组织发展搭平台做“乘法”。北京市有关部门就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方式、绩效评价等工作出台意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市场公平竞争。
四是围绕资源配置风险降概率做“除法”。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导入预算编报系统,强化财政部门的刚性约束和预算部门的主体责任。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天津市严格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需求引领作用
近年,天津市财政充分发挥政府绿色采购的“翘板”作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提高了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市场份额。
天津市财政局早在2014年就制定出台了《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对绿色供应链产品实行更加优惠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之后又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不断更新清单。同时,将落实绿色采购政策纳入政府采购年度培训内容,通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专项检查强化监管力度,推动绿色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统计数据显示,自2016至2018年,天津全市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累计采购金额达到64.2亿元,占同类产品比重82.5%,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天津市财政部门下一步将继续从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入手,推动天津市绿色供应链标准制定和产品认证核证工作,加快出台绿色供应链产品目录,完善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更好发挥政府采购需求引领作用,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信息来源:人民网)
深圳市总结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经验
为切实推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工作,近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召开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工作座谈会。各订单融资试点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据了解,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工作自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试行,截止到2018年底,已有18家金融机构参与此项改革。改革试行两年,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签约金额突破16亿元,惠及中标企业超过200家,其中90%以上的融资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企业减负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经营生产能力。
会上,试点机构介绍了订单融资的特色产品、业务流程及成效,提出了政府采购业务开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深圳市财政委及市政府采购中心表示,下一步将力抓五方面重点工作,推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一是利用“互联网+”手段,研究探索在“智慧财政”系统平台中开设订单融资业务模块。二是修订《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方案》,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对政府采购合同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取融资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强化责任追究。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中标信息、合同备案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等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开,便于搜索和查询。四是采取技术手段对订单融资项目中标供应商的回款账号予以锁定,降低订单融资业务回款风险。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媒体等方式宣传订单融资政策以及各试点金融机构的实施成效,多渠道扩大影响力。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8年政采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新增344条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对2018年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做了统计分析,“黑名单”新增违法失信记录344条,较2017年的277条增加了67条,,呈走高趋势。 “入黑”情形、受罚主体、执法主体以及处罚措施都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
据统计,“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拒签合同、放弃中标资格”仍为“入黑”缘由的“前三甲”。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失信记录占比约为55%,串通投标的违法失信记录占比为27%,不能按要求履约的违法失信记录约占14%。从相对数量上来看,串通投标和拒绝履约的违法失信情形略有增长。
对违法失信主体,执法单位的处理呈现出多措并举的趋势,除了以往常见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罚款”等手段以外,还有“警告”等处罚措施,如:湖南省财政厅对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给予警告处罚,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决定;四川省洪雅县财政局对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15000元,禁止一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等。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2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2%,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5%,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继续高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6.9%和45.3%,分别比上月下降0.3和2.0个百分点,均位于临界点以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新订单指数高于临界点,生产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49.5%,比上月下降1.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生产活动有所减缓。
新订单指数为50.6%,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重返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回升。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6.3%,比上月下降1.8个百分点,仍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扩大。
从业人员指数为47.5%,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有所减少。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9.8%,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比上月减慢。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策略选择
王丛虎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
在2018年4月10日的博鳌论坛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世界做出了中国继续扩大改革开放的承诺,并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其中“努力增加人民群众需求比较集中的特色优势产品进口,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更是给世界各国注入强心剂。那么,应该如何认识和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呢?为此,笔者从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进程、挑战和策略选择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飨读者。
一、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进程
政府采购是指公共资金的支配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公共资金购买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行为。在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采购主要集中于国内,主要发挥着财政政策的职能。但当经济发展到更高的水平时,随着国家之间的交往进一步扩大,各国的经济依赖程度不断加深,政府采购的职能就不再是单一的财政政策,而是向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的综合方向转变。因此,经济发展在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附带产生了贸易壁垒,而贸易自由化不能容忍贸易壁垒,政府采购就需要从国际层面进行规制,以减少其作为贸易壁垒的负面作用,许多国际组织都为此做出了贡献。
世贸组织(WTO)积极推动了政府采购协定的达成,也就是GPA(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即《政府采购协定》。目前GPA 成员数量已发展为43个(15 个参加方),即欧盟及其28 个成员国。按照承诺,中国于 2002 年正式成为 GPA 的观察员,并于2007 年12 月28 日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申请和第一份出价清单。随后,为了能够适应国际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中国又先后共计六次出价。
从 2016 年底提交的最新出价清单中,可以看到中国为加入GPA 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同时也向GPA其他缔约方发出明确信号,中国是以开放包容和最大诚意积极推进加入GPA 的进程。中国政府也正在实施全面的深化改革,以确保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希望尽快成为GPA 缔约方。
二、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面临的挑战
中国成为GPA 成员国将对成员国各方经济产生深远影响,这不仅表现在中国的加入会为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注入更多的竞争与活力,在提升本国经济效率的同时,节省大量财政资金,同时也意味着会有更多中国企业参与到全球公共采购市场竞争中。这不仅对中国政府、中国企业走出去非常重要,还将促使成员国乃至全世界的经济局势有所改善,从而达成一种多方共赢局面。
回顾中国加入GPA 谈判的历程,可以看出,中国坚持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是全面履行入世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融入政府采购国际贸易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同样面临挑战。
一是来自国内的挑战。这既表现为制度方面准备不足,如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短,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条块分割严重,不规范、不透明的行为还时有发生等等。在这样的现实国情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全面开放不可能一步到位;同时还表现为国内企业科技竞争力还不强,在信息技术、医疗器械、机电产品等领域科研技术水平不高等。
二是来自于国外的挑战。这主要表现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出发为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设置了种种障碍,如欧盟希望中国更大程度地开放和更大范围的出价,美国则表现为对外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以及对于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态度的不明朗化。除此之外,美国牵头制定的TPP 协议,同样存在着不确定性。所有这些都成为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进程中的挑战。
三、维护国家利益,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
基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中国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时应该从五方面考虑策略问题:一应坚持保护国内利益、争取国外利益原则;二必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并且决不妥协;三须坚持谈判方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四宜坚持分阶段逐步实施开放原则;五要积极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的采购协议。
在加入GPA 的谈判时,中国不仅要立足于保护国内利益,更要争取国外利益,尽量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一方面要坚持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产业安全的原则,即外国企业、产品的进入不能构成对我国经济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应采取各种手段,开拓巨大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为中国的优势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条件,鼓励本国企业走向国际公共市场,使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走向成熟,更多地争取国外利益。
中国申请加入GPA 时,还要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定位,充分利用GPA 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件。根据修改文本,发展中国家可以享有:(1)申请加入GPA 时享有最惠国待遇,所有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与其他缔约方同等的待遇;(2)发展中成员可以按照时间表在过渡期内采取四种过渡性措施;(3)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执行期内推迟履行本协议规定除对协议所有其他缔约方货物、服务和供应商提供同等待遇之外的所有义务;(4)技术援助。但发展中国家能否充分享受该协议的权利,还要看具体谈判的情况。
由于“对等”是GPA 条文中明确规定的原则,加上政治因素以及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获得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存在诸多困难,但是在谈判时仍然要尽力争取GPA 的这项条款。
四、逐步开放,平衡权利与义务
GPA 是通过相互谈判,即“出价与要价”的方式,列出本国执行协议的各采购部门和机构,同时向对方提出对等的条件或其它要价,所以在谈判时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尽管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些领域已经事实开放,但主动开放不等于全面开放,应以其作为条件,换取所需的要价。
中国可通过总量平衡来实现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对等。GPA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个普遍性做法是“对等开放”,对关键性部门要采取强硬立场,用市场换市场,不要想急于进入别国市场而做出太大让步。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在透明而公正的国际贸易规则之下,争夺政府采购订单的最重要的筹码还是产品的质量、性能和价格。
依据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和产业政策的需要,科学地确定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次序与程度,逐步、适度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为避免对国内供应商的过大冲击,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方面要对开放的时间和产业顺序谨慎研究,坚持分阶段逐步开放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原则。对比较重要而又比较落后的一些产业则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以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接轨。中国可以先开始中央一级的谈判,先开放中央政府采购部门,地方一级的谈判可以根据谈判的进展情况,采取较为稳妥的方式进行。
五、积极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的采购协议
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已经得到了60 多个国家的支持,尤其得到了沿线发展中国家的全力拥护。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已经进入实质的基础设施建设层面,而且在政府采购领域已经遇到了一些国际国内采购规则的限制问题。
为此应该积极倡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达成采购共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性采购协议。基于“一带一路”的一些特殊国家,如仍对中国抱有“敌意”的国家,或者已经加入了《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家等等,应该采取化解忧虑的基本思路, 即寻求双边地区政策上的对接,尝试建立双边或多边磋商沟通机制以及进一步发展彼此间的战略互信。
(特约稿件)
新时代完善我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李亚亚 王茜 吕汉阳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绿色发展是国际大趋势,绿色制造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工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巨大,是国家重要宏观调控工具之一。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引导公众绿色消费,从需求端促进传统制造向绿色制造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现行政策分析
(一)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现行政策
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主要通过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方式,促进绿色产品的推广应用。对于节能产品,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定并调整公布了24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于环境标志产品,2006年11月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制定并调整公布了22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2019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并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二)现行政策的不足之处
现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对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推广应用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1.现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有待完善
一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对绿色采购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单独制定绿色采购条例,这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较为先进的国家是少有的。二是政府采购扶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缺乏执行细则,对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额占政府采购总额的比重、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性产品的采购流程均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及预期。三是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政策较少,仅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对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没有相应优惠政策。
2.现行政府采购政策涉及的采购规模较小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范围较窄,仅包含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国企采购、公立医院采购、军事采购、援外采购、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PPP项目采购等均未涵盖在内。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主要是单位运营所需的终端消费品,不涉及生产设备,范围较小。
3.政府采购政策没有跟上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步伐
我国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步伐,已推出三批绿色制造示范名单。未来将在综合基础、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评价与服务等七个领域建立明确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推出更多绿色制造示范名单。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政策仅限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性产品,没有深入到企业内部进行能耗、生产过程以及减排等方面的监测。
4.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配套政策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与政府绿色采购相配套的标准、认证制度和评价体系。比如,针对政府采购产品类别,亟需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开发一套与我国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相衔接的政府采购评标体系,既体现公允性,又在数据获取上具有可行性,实施上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国际经验
国际上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也主要通过政府绿色采购的方式来实现,将符合环境保护准则的绿色标准纳入到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购买对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产品,从而对社会的绿色消费起到推动和示范作用。
美国:强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成立政府绿色采购的专门机构,制定绿色采购标准。美国先后发布《通过废弃物的防止、循环利用和联邦采购绿化政府》、《环境友好型产品采购指南》等行政命令强制推行绿色采购。成立了四个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机构,负责政策的具体执行和信息反馈、绿色采购各部门的协调和协作。联邦政府把绿色采购划分为七个部分,对每一类产品都制定绿色采购标准,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欧盟:通过设立政府绿色采购组织、在政府采购中考虑环境绩效、将环境保护与产品质量相结合等方式促进绿色制造。欧盟成立了欧洲绿色采购网络组织(EGPN),负责收集欧盟各国绿色采购的背景和法律法规资料、编制绿色采购工作手册等。欧盟发布的“政府绿色采购手册”,将环境标准引入合同标准中。欧盟还颁布了“整体性产品政策”(IPP),采用降税、设定生态设计产品标准和使用生态标志等措施,鼓励发展和使用可减少环境污染的产品。
日本:先后出台《绿色采购法》、《促进再循环产品采购法》、《绿色采购调查共同化协议》等,以专项立法推动国内绿色采购。日本政府与各产业团体联合成立绿色采购网络,颁布绿色采购指导原则、拟订采购纲要、出版环境信息手册等,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产品展示会等活动进行绿色消费宣传。建立了政府、制造商和环境认证组织三个层次的绿色采购机制,协同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韩国:2004年底颁布《鼓励采购环境友好产品法》,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强制公共部门采购环保产品的国家。韩国专门建立了由环保和生态领域专家组成的“鼓励采购生态产品委员会”,提供生态采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制定生态产品标准,对有关产品是否符合生态标准进行认证,进行生态采购的宣传和教育。
三、通过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政策建议
(一)制订和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行动计划,通过在现有《政府采购法》中增加政府绿色采购条款,或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含义和范围,拓展政府绿色采购主体,优化政府绿色采购程序,明确采购利益相关者权利和义务,规定并突出合同中的绿色条款和绿色标准的使用,使采购各方的行为都能得到制度保障和约束。
(二)制定政府绿色采购配套经济政策
经济辅助政策对政府绿色采购起到不可忽视的引导和推动的作用。通过税收优惠、绿色保险、碳交易、绿色金融等政策,降低绿色产品的成本与价格,提高绿色产品的潜在收益率,促进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形成较强的价格竞争优势和金融支撑优势,推动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竞标中脱颖而出。
(三)明确政府绿色采购技术标准
明确政府采购执行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是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关键所在。我国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并发布了绿色制造示范名单。建议将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绿色制造技术标准和绿色制造示范名单作为政府绿色采购的执行依据。
(四)细化绿色评标政策
扩大绿色产品加分权重,增强绿色产品的竞争力,加大政府绿色采购的可执行性。对国家要求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给予优先采购的具体措施,如给予价格折扣或评标加分;对于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评标办法中设置一定分值的加分。充分发挥政策对评标过程中全生命周期方法的推广和应用,在评标时将具有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设计产品示范资格的投标企业给予加分或优先采购。
(五)建设绿色采购信息平台
建设全国性的绿色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不断更新国内和国际上最新的绿色产品和技术信息,公布绿色产品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建立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对绿色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绿色采购诚信档案。
(特约稿件)
欧美贸易谈判侧重点存分歧 农业、公共采购问题最棘手
近日,欧盟在与美国贸易谈判中,拿出了首批提议,仅涉及下调汽车等工业品关税税率等为数不多的几项目标,鉴于华盛顿的谈判议程范围更广,双方在贸易谈判中或难免发生冲突。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称,在欧盟公布这些提议之际,一些美国官员批评布鲁塞尔方面正在拖延贸易谈判,认为欧盟希望能够将谈判一直拖到特朗普下台。
2018年7月,特朗普和欧盟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达成了一份有限协议,双方同意磋商贸易问题并化解紧张关系。欧盟拿出的新提议除汽车相关内容之外,涉及范围有限,欧盟贸易专员Cecilia Malmstrom女士称,这是一个可以迅速实现的重点贸易议程,有助于避免贸易紧张局势升级。而在2019年1月,美国贸易谈判代表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公布了华盛顿方面的目标,展示了一个涉及面广泛的框架,并对美国国会表示,政府将推动欧洲农业和公共采购市场的开放。
Malmstrom在华盛顿会见莱特希泽和美国议员后表示,特朗普和容克明确将农业和公共采购等富有争议的领域排除在外,正是这些领域导致奥巴马政府此前贸易谈判的破裂。
(信息来源:欧洲时报网)
亚马逊游说美国政府建新网站意图掌控政府采购
近日,美国科技巨头亚马逊一名高官被曝曾私下建议特朗普政府创建一个新的门户网站,以帮助亚马逊获得利润丰厚的政府合同,并在美国政府采购中占据支配地位。
英国《卫报》独家获取并披露了亚马逊公司高管安妮·荣(在进入亚马逊之前曾是奥巴马政府中负责政府采购监管的高级官员,进入亚马逊之后负责政府业务)与美国政府服务管理局(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高级官员玛丽·黛菲的邮件通信。《卫报》报道称,这些邮件显示,早在被称为“亚马逊修正案”的美国国防授权法案801条款决定设立这样一个网站之前,安妮·荣就与玛丽·黛菲就在讨论这件事。
《卫报》评论说,安妮·荣与玛丽·黛菲2017年的这些邮件通信,让人们看到了亚马逊是如何利用重要的前政府官员获取对政府的影响力,以谋求利润丰厚的政府合同。据悉,目前还不确定将由哪些公司来承担新网站的创建工作。但是《卫报》指出,亚马逊预计将发挥主导作用,使其在美国政府553亿美元的政府采购中占据重要地位。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网)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3-01 16: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