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人能否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投标保证金
吴华
案件来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3民终335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8dd497c47b140729aceadf600b3656f
案件经过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为,2020年9月,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发布固镇县城南生态区路网PPP项目沥青工程(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对涉案项目进行招标,预估金额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50万元。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城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缴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表示“……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
2020年10月10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原件核验的通知》,要求聚城公司在2020年10月14日15:00前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5月22日与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彩色影印件,否则有权认定聚城公司存在虚假资料投标行为。
2020年10月15日,因聚城公司并未提供上述资料,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投标文件相关情况判定的函告》(以下简称《函告》),主要载明聚城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判定聚城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如聚城公司对以上结论有异议,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16日11:00前至合肥市招标中心进行澄清说明,若聚城公司未按要求办理或证明材料不能对以上问题澄清说明,则视为聚城公司认同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
2020年10月16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20年10月16日11:00,聚城公司未对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进行澄清,现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函告》要求,判断聚城公司该项目投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2.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暂停在建工公司进行投标。
因建工公司未退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聚城公司遂起诉。庭审中,法院要求聚城公司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5月22日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庭审后聚城公司回复没有找到相关资料。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招标文件对于聚城公司具有约束力,双方已经就投标保证的条款达成合意。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邀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50万元,若投标人发生任何以下任一种情况,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聚城公司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中表明“……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
但是,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约束自己履行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其目的是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也仅有两种,与上述规定情形一致。在九部委随后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中,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而本案建工公司提供的招标公告除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外,增加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的内容。该内容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也不符合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与九部委第56号令中如何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相悖。
依照《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双方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但该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如果因为聚城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而不返还聚城公司高达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将因此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酌定建工公司退还45万元投标保证金给聚城公司,对聚城公司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建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45万元给原告聚城公司;驳回原告聚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的观点:
建工公司上诉的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首先,本案案由不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而是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与项目特点和需求有关的招标文件。被上诉人作为投标人出具的投标文件明确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投标文件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记载: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明确表示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从未对投标保证金条款提出任何异议,该合意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再其次,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综上,在案涉招标项目预估金额高达3912.4万元的情况下,上诉人确定案涉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收取聚城公司50万元投标保证金即是双方的合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一审法院认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聚城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没收聚城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符合双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约定和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一审判决结果却酌定上诉人退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中的45万元给聚城公司,仅要求聚城公司承担5万元的法律责任,不仅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甚至是纵容、鼓励聚城公司弄虚作假。
被上诉人聚城公司辩称:1.上诉人认为缴纳50万元保证金属于承诺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招标文件属于对项目工程的要约邀请,被上诉人提交投标书属于要约,被上诉人中标签订合同才能属于承诺,双方才能签订合同成立关系,因此本案关于招投标事宜是涉案工程的法律关系仍停留在磋商阶段,本案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任何错误。2.双方为平等的法律合同关系,上诉人虽然是大型国企,但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既然本案主体之间是缔约过失纠纷,应当结合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裁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上诉人在招标文件里以霸王合同条款的形式,超出招投标管理条例九部委关于施工文件的标准,强行增加投标人的义务,违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审法院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聚城公司在本案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并非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一审法院在建工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量本案的案情,为防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酌定由建工公司退还聚城公司45万元投标保证金,相应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建工公司上诉主张不应全部退还案涉投标保证金,并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超出了聚城公司因其违规投标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合理范畴,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这份判决是近年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判决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判决反映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业界同仁思考。
第一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处罚?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行为的属性,是判断其他问题的基础性问题。若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则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法律规定外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若是行政处罚,则因其为行政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笔者认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缔结两种合同。一种是招标完成后签订的采购合同,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采购标的的合同;另一种是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各投标人签订的投标保证金合同。从缔约过程看,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既包含邀请潜在投标人对采购标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投标的要约邀请的内容,也包含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及不予退还的情形等。
针对采购标的要约邀请,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为发出要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作出承诺,采购合同成立,即多个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要约,而招标人只向中标人发出承诺并签订采购合同。
但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笔者认为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可以理解为是招标人希望与投标人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不予退还的情形等均具体确定,一经投标人承诺,招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是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等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基本账户证明等材料。只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各个投标人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投标人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履行。
从上述缔约过程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的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作出承诺。虽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单方确定,投标人没有协商的权利,但投标人若认为投标保证金金额过高,可以不参与投标,投标人有选择权。另一方面,由于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格式合同,由招标人单方制定,故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损害投标人的利益,法律对投标保证金作出限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只要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未超过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项目的招标估算价为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不应超过2%即78.248万元,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要件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行为。而招标人不是行政机关,并且法律未规定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只有在招标人超过法律规定的2%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时才是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法行为。
综上,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意思一致的合同行为,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只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特点是单务合同,投标人只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并保证不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而不享有权利;招标人享有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投标保证金合同虽然具有惩戒性,但并不影响其合同属性,不能将其归入行政处罚。
第二个问题,除法律规定外,招标文件能否规定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不得再制定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其一,基于上述分析,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民事行为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因此,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其他情形。
其二,实践中,不少项目的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相比,后者后果更为严重、性质更加恶劣。因此,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招标文件将这些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本案中,既然聚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相关业绩,在招标人、法院提出要求查验合同原件时,聚城公司就有义务、有能力提交合同原件,证明其业绩的真实性,但聚城公司却不提交,可以推定其投标文件中的业绩为虚假,证明其故意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这种做法损害了招标人的权益。
第三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追究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50万元。聚城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二审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观点错误之处在于,未区分采购合同标的的要约、承诺与收取投标保证的要约、承诺。对于采购标的而言,招标文件只是明确本项目的估算价、采购产品的技术及服务需求等内容,这些内容并不确定,要以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因而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有关投标报价、投标产品的品牌及型号、服务方案等内容均是具体确定的,故而投标文件是对采购标的发出的要约;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发出承诺时,采购标的的合同成立。但是,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内容是明确、具体的,构成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此时投标保证金合同就成立、生效。一审法院的论述,只是分析了投标文件到达受约人时生效,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达成合意,根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生效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必须承诺生效才可以。因而一审法院的论述是有欠缺的。
二审法院的观点,将招标中两个合同的后果混为一谈。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首先出现投标保证金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次因该违法行为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导致其没有资格签订采购合同。虽然弄虚作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不签合同有因果关系,但弄虚作假造成的是两个不同的后果。对于缔结采购合同而言,因弄虚作假构成双方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投标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对于投标保证金合同而言,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履行,招标人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追究的是投标人的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个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适用公平原则调整投标保证金金额?
法院一方面认为,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认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收取50万元投标保证金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实际判决建工公司不予退还5万元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法院在本案中适用公平原则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如前分析,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价款,不是违约金。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时确定的合同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确定投标保证金损害投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因此,只要招标人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投标保证金就应当认为招标人遵循了公平原则。法律并未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害规定投标保证金,这种规定实际上也无法操作。并且,本案中,聚城公司并未以招标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或者理解投标保证金条款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不能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支持投标保证金。
第二,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应当撤销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三,法院调低投标保证金的做法亦不合法。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审理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案件时,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生效判决显然没有这些内容的认定。
第四,法院随意适用公平原则,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公平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也称衡平责任原则,它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为防止法官裁量权不当行使,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没有法律规定、发生法定情形无法适用合同时,才能适用。本案中,若聚城公司提供的业绩并非虚假,无论是在招标过程中还是在诉讼中均可以举证证明。但聚城公司拒绝提供证据,恰恰证明其对该损害的造成有主观过错,即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而招标人只要保证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在法定范围内,就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法院本应适用投标保证金合同作出判决却擅用公平原则,判决失当。
最重要的是,该判决示范效应不仅如此。若撤销投标文件不退还保证金50万元,而弄虚作假却只不退还5万元,则故意违法的代价小于撤销投标文件的代价,起不到阻止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的作用。同时,会导致其他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和收取无所适从,招标人不敢规定、不敢收取投标保证金,总会担心会被法院调整,破坏了法的安定性原则。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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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国家/地区: 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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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映日期: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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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Db: tt0340453
血战台儿庄的剧情简介:
1938年,日寇占领民国首府南京之后,计划由南北两面包抄津浦路遇陇海路的枢纽——华东重镇徐州,以实现对华东的全面占领。国民党第五战区司令长官李宗仁(邰宏来 饰)临危受命,指挥保卫徐州、抵抗日寇。日寇入侵山东,陆军上将韩复榘畏战逃跑,将济南拱手让与日军,蒋介石(赵恒多 饰)整饬军纪将韩某枪决。为了增强作战实力,李宗仁将四处受排挤的川军将士纳入麾下,又力劝蒋介石恢复张自忠指挥权,构筑了强有力的抗日统一战线。与此同时,日寇矶谷师团南下临沂,屠杀当地百姓,张自忠为一雪前耻,率部奔赴临沂,与庞炳勋部死战日军,拉开了台儿庄大捷的序幕……
来源:豆瓣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2-01-26 00:00:00
-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施行以来,对促进PPP项目各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我们组织修订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12月16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及其参与方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PPP综合信息平台是指由财政部建立的全国PPP综合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本办法所称PPP项目参与方包括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专家等。
第四条 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指导、监督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PPP项目参与方应落实责任,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更新PPP项目信息及PPP项目参与方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储备清单中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储备清单项目)应当公开项目概况、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发起情况、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PPP项目(以下简称管理库项目)应当公开基础信息以及准备阶段、采购阶段、执行阶段相关信息。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和专家等PPP项目参与方应当公开其基本信息、参与PPP项目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管理库项目准备阶段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立项信息,包括计划开发年度,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供地方案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等;
(二)绩效管理信息,包括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体系、付费机制等;
(三)物有所值信息,包括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等;
(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信息,包括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等;
(五)实施方案信息,包括经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及审核意见等;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管理库项目采购阶段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资格预审信息,包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及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审结论性意见等;
(二)项目采购信息,包括项目采购方式、(预)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等;
(三)合同签署信息,包括PPP项目合同审核批准情况、政府方授权文件调整更新情况、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等;
(四)采购阶段方案调整情况,包括采购前调整的实施方案及审核意见、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采购后财政支出责任信息等;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管理库项目执行阶段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信息,包括中标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基本信息、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增减资情况说明、履约保证措施等;
(二)项目融资信息,包括融资机构、金额等;
(三)履约信息,包括项目建设信息、绩效管理信息、项目公司运营信息、合作期间重大事件、合同变更信息、项目移交信息等;
(四)财政实际支出信息,包括项目投资竣工决算数、财政实际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录入与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储备清单项目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录入、更新。管理库项目准备阶段、采购阶段的信息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本级财政部门录入、更新;执行阶段的信息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未设立项目公司的为社会资本)、金融机构、本级财政部门录入、更新。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和专家等PPP项目参与方信息主要由各参与方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相关模块录入、更新。
第十二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PPP项目参与方应当落实责任,按要求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PPP项目信息。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对PPP项目参与方所录入的项目信息进行确认,并对本级所公开PPP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项目基础信息在项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储备清单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准备阶段信息在项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管理库后或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采购阶段信息在参与方录入后公开,或在项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执行阶段信息在参与方录入后公开,或在相关事项完成后次年4月30日前公开。退出管理库的项目将保留项目相关信息并显示处于已退库状态。
第十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项目信息及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他PPP项目信息适用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相关项目信息。依申请公开项目信息的申请要求、申请程序、答复时间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的方式为主动公开。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录入主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主动公开的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在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后公开。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PPP中心)可根据政策法规、行业发展、监管要求、市场需求等变化情况,就主动公开信息条目、录入主体、公开时点等提出动态调整建议,经财政部同意后,及时在财政部PPP中心官方网站(www.cpppc.org)上公布。
第十七条 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信息,可按规定不予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的跟踪管理,组织、协调PPP项目参与方及时录入、更新和公开项目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管理库本地区全部PPP项目信息录入、更新和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处于准备、采购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处于执行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项目信息的,PPP综合信息平台将自动显示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督促项目相关参与方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对于未纳入管理库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项目,以及违反本办法信息公开管理要求且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得安排PPP项目相关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经查实PPP项目参与方未按照规定录入、更新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将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退,并对PPP项目参与方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PPP项目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PPP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向PPP项目参与方提供反馈意见,PPP项目参与方应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多双边贷(赠)款机构参与的PPP项目,涉及该机构的相关信息公开适用该机构信息公开管理相关规定。按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实施机构指定相关国内参与方代为录入、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所属栏目:部委发布
发布时间:2022-01-14 11:20:56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PPP规范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加强PPP信息公开有何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加强PPP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举措。
一是加强PPP信息公开,让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在阳光下运行,有助于推动PPP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法治政府、信用政府建设。
二是加强PPP信息公开,可以促进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等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对称,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三是加强PPP信息公开,能够畅通公众获取信息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对PPP项目参与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增强公众认同感和获得感,促进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近年来PPP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近年来,财政部将信息公开作为规范有序推进PPP工作的重要抓手,不断健全完善PPP信息公开的基础平台、制度规范和管理机制,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搭建了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2015年起,财政部运用“互联网+”技术搭建了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了贯通“中央-省-市-县”各级的PPP项目信息采集和管理的“一条通道”,构筑了对外信息披露和对内信息管理“两个平台”,融合了项目管理、交易撮合、信息服务“三项功能”,涵盖了项目库、专家库、机构库、资料库“四大数据库”,实现了全国PPP项目信息统一录入、统一管理、统一发布,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各参与方信息“一网通”。
二是制定了信息公开管理制度。2017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PPP专家库管理办法》、《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PPP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内容和具体要求,为加强PPP信息公开与信息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
三是建立了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建立了项目库、专家库、咨询机构库“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定期做好信息披露,按月发布PPP项目入库、退库信息,按季度发布PPP项目库统计信息,及时更新专家库、咨询机构库信息,已成为国内PPP市场的“晴雨表”。
截至2021年11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累计入库项目已达10209个,项目总投资额16.1万亿元,收录项目基本情况、前期论证材料、采购文件、项目合同、融资情况、建设运营情况等项目信息超百万条,专家库在库专家358人,咨询机构库在库机构 360家,在撮合项目交易、推进项目规范运作、促进各方诚信履约、加快全国PPP统一市场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本次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PPP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以及PPP市场的不断成熟完善,2017年出台的《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已无法适应PPP规范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首先,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要求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和深度,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提升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水平,强化便民服务举措,加大监督保障力度。这些对PPP信息公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第二,修订《办法》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明确要求规范PPP项目管理,加强项目财政支出预算和全过程绩效管理,完善财政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第三,修订《办法》是推动PPP规范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随着大量PPP项目进入运营期和付费期,PPP项目各参与方及社会公众对加强PPP项目信息公开特别是履约信息公开、促进各方诚信守约、优化各地营商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
最后,修订《办法》有信息平台升级作为技术支撑。2020年初,财政部运用区块链和云计算技术对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增加了项目参与方信息录入端口,丰富了信息采集条目,增强了信息处理、互验和实时披露功能,为加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做好了技术准备。
四、《办法》的修订有哪些要点和亮点?
与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的要点包括:
一是扩展信息录入主体范围。将原来的由财政部门单方录入,优化为由财政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等多方分工录入,同时压实财政部门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二是增加信息公开内容。顺应绩效管理、履约管理和公众监督要求,增加项目信息特别是项目执行阶段信息,增加专家、金融机构等项目参与方信息。
三是规范信息公开方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原《办法》规定的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调整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并明确程序要求,提升可操作性。
四是建立主动公开信息动态调整机制。为避免《办法》频繁修订,明确PPP中心可根据政策法规、行业发展、监管要求、市场需求等变化情况,提出对主动公开信息条目、责任主体、录入及公开时点等动态调整建议,经财政部同意后实施。
五、谁来具体负责PPP项目和参与方信息的录入和更新?
为调动PPP项目参与各方力量,保障信息公开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办法》将信息录入和更新主体由原来的财政部门,扩展为财政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等分工负责。
PPP项目信息公开方面,实行分阶段多方分工录入。储备清单项目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录入、更新;管理库项目准备阶段、采购阶段的信息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财政部门等录入、更新;执行阶段的信息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金融机构、财政部门等录入、更新。
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方面,实行分模块录入。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和专家等信息由各参与方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相关模块录入、更新。
六、可以从哪些渠道获取PPP信息公开内容?
遵循信息公开“便民”原则,社会公众既可以从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的获取渠道主要是财政部PPP中心网站(www.cpppc.org)和“道PPP”微信公众号。网站“项目库信息公开”栏目公开管理库项目和储备清单项目信息、每月入库项目清单以及管理库项目信息统计分析月报、季报、年报等;“咨询机构库信息公开”栏目公开咨询机构基本信息、咨询服务业绩等信息;“专家库信息公开”栏目公开专家基本信息、从业经历等信息;下一步,网站还将增设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信息公开栏目。“道PPP”微信公众号每月与网站同步发布入库项目清单、管理库项目信息统计分析月报、季报、年报等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由申请人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
七、如何加强PPP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
推动PPP信息公开提质增效的关键,是要让监督管理“长牙齿”。为此,《办法》明确了项目信息更新的时限要求,要求处于准备、采购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处于执行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对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项目信息的,PPP综合信息平台将自动显示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督促项目相关参与方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将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退,并对PPP项目参与方进行通报。
同时,为防止个别PPP项目通过不入库、不及时更新信息等方式,故意规避监管,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隐患,《办法》明确对未纳入管理库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项目,以及违反本办法信息公开管理要求且未在限期内整改的项目,不得安排PPP项目相关财政资金。
下一步,财政部将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切实履行PPP信息公开牵头主责,加强对辖内PPP项目及其参与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PPP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推动《办法》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来源:财政部公众号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08 00:00:00
- “一个坚韧不拔、欣欣向荣的中国”(人民论坛)
李浩燃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后,深圳皇岗口岸迎来首票进口货物;天问一号探测器从遥远火星传回精美图像,向全国人民报告平安;正在太空“出差”的神舟十三号航天员乘组,与约500名青年学生共话“太空梦”……在拼搏奋斗与昂扬奋进中,我们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22年。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辞旧迎新,意味着回望与总结,更承载着美好期待,澎湃着向上力量。“在飞逝的时光里,我们看到的、感悟到的中国,是一个坚韧不拔、欣欣向荣的中国。”在新年贺词中,习近平主席回顾难忘的“中国声音、中国瞬间、中国故事”,点赞“无数平凡英雄拼搏奋斗,汇聚成新时代中国昂扬奋进的洪流”,点燃亿万人民“一起向未来”的奋斗激情。
回首2021年,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顺利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努力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面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面对极为繁重艰巨的国内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我们勠力同心、攻坚克难、艰苦奋斗,构建新发展格局迈出新步伐,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十四五”实现了良好开局。成就面前,我们不敢有丝毫的自满,但怀有无比的自信:当代中国,江山壮丽,人民豪迈,前程远大!
这一年,可亲可敬的中国人民,以奋力向前的奔跑,融汇着创新创造的旺盛活力,让行进的中国始终保有勃勃生机。“祝融”探火、“羲和”逐日、“天和”遨游星辰,粮食产量喜获“十八连丰”,高铁运营里程超4万公里,快递年业务量超1000亿件,电影总票房达472.58亿元、继续保持全球第一……一个个场景,一项项数据,映照着发展的累累硕果,见证了时代的强劲脉搏,背后是无数奋斗者的实干拼搏。今天,站立在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土地上,我们意气风发、精神昂扬,具有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
时光刻印历史的印记,标注非凡的意义与价值。风雨多经人不老,关山初度路犹长。面向未来,我们绝不能有任何喘口气、歇歇脚的念头,必须铭记“船到中流、人到半山”的警示,继续发扬历史主动精神,乘势而上,砥砺前行,走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的赶考之路,并准备为之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一以贯之保持风雨无阻向前进的奋斗姿态,发扬越是艰险越向前的斗争精神,踔厉奋发、笃行不怠,方能不负历史、不负时代、不负人民,让我们的国家更加繁荣富强。
“到那时,到处都是活跃跃的创造,到处都是日新月异的进步……”当年,革命先烈曾如此憧憬一个可爱的中国,而今已然化为灿烂的现实。躬逢盛世,这是属于我们的时与势。凝聚万众一心的伟力,保持勇毅笃行的坚定,展现虎虎生威的雄风,满怀豪情一起向未来,我们一定能够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和荣光。
《 人民日报 》( 2022年01月04日 04 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所属栏目:党建微课堂
发布时间:2022-01-04 00:00:00
- 铁道英雄 (2021)

导演: 杨枫
编剧: 杨枫
主演: 张涵予 / 范伟 / 魏晨 / 周也 / 俞灏明 /
类型: 剧情 / 动作 / 历史 / 战争
制片国家/地区: 中国大陆
语言: 汉语普通话
上映日期: 2021-11-19(中国大陆)
片长: 123分钟
又名: 铁道游击队1939 / 铁道队 / Railway Heroes
IMDb: tt13859694
铁道英雄的剧情简介:
抗日战争时期,在日军肆虐横行的鲁南地区,临城枣庄英勇的“铁道队”穿铁轨、扒火车,截取武器和物资,用胆识和智慧与敌人斗争到底,殊死捍卫家园,为抗战胜利作出突出贡献。
本片是根据发生在1935年-1945年间,洪振海、王志胜、杜季伟、刘金山等“铁道队”队员的真实事迹改编,将最大限度地还原“铁道队”的英雄故事。
来源:豆瓣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1-12-06 00:00:00
- 绿色PPP项目典型案例二——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项目
今年4月底,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公示结束,16个典型案例正式入选。此次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集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812号)要求,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推荐及社会公开征集,并委托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了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将具体案例信息进行了汇总整理,并陆续将通过公众号公开发布,进行广泛宣传推广。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夏家河村,南侧毗邻夏家河污水处理厂,北侧是土羊高速公路。该项目是大连市政府为建设国家环保模范城,彻底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污染、废物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循环经济项目,也是我国第一个采用BOT方式建设的城市集中式污泥处理厂,亦是国内首个采用厌氧发酵/工业化生物制气工艺降解有机废物的示范项目。项目规划占地面积4.11公顷,一期征地2.47公顷,年处理污泥等可降解有机废物总量超过25万吨,日供净化生物质燃气(天然气标准)约20000立方米。
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项目全景
(二)建设内容和规模
项目设计日处理市政污泥600吨/天,餐厨垃圾200吨/天,城肥100吨/天。
(三)社会资本方概况
2006年,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大连东泰产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是国内较早开展废弃物集中处理的专业公司之一,获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运营资质》及大连市环保局颁发《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并于2002年1月30日正式通过了ISO14001国际管理体系的认证。现拥有职工300余人,固定资产6000多万元,主要从事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及再生利用;环保技术咨询,“三废”处理工艺设计;企业相关物业管理,环境污染治理。
2007年3月2日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项目公司——大连东泰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4000万元。项目公司现有员工60余人,是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项目的运营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市政污泥、有机垃圾的收集与无害化处理及再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公司以建设生物质有机废物集中式厌氧消化/生物制气集成化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基地为目标,在厌氧消化预处理技术、协同厌氧消化处理技术等领域进行突破,在沼气净化提纯技术;生物质燃气混配、高压输送技术;沼液高效脱氮处理技术,沼渣综合利用等方向进行探索,实现了从污染治理到产物利用的完成技术路径,形成一整套集成化处理技术,水平先进、成熟、可靠,处于国内、国际领先水平,且均已实现产业化应用,投资少,占地省,运行成本低,可在城市、农村等多地进行复制和推广。
(四)项目进展
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是大连市唯一一家专门从事市政污泥、餐厨垃圾等城市可降解有机废物集中处理的工厂。项目于2007年11月开工建设,2009年2月完成土建、设备安装,2009年4月29日投料试运行。目前主要承担大连市主城区20多家污水处理厂污泥、市内五区餐厨垃圾、城肥等可降解有机废物集中处理任务,可降解有机废物经厌氧消化后产生固、液、气三态产物。气态产物(沼气)经净化提纯并入城市燃气管网,作为城市居民生活的补充能源进行利用,在国际尚属首例;液态产物(沼液)采用短程硝化——厌氧氨氧化联合工艺进行脱氮处理,实现高氮废水的达标排放。这是厌氧氨氧化技术在国内首次实现产业化应用,在国际上仍处于领先水平,解决了厌氧消化技术高含氮废水难处理的瓶颈问题;固态产物(沼渣)富含氮磷钾等营养成分,可广泛用于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的基质用土,亦可替代粘土作为生产水泥的原料之一。
项目已经连续稳定运行12年,累计处理可降解有机废物总量超过200万吨。2019年,项目累计处理可降解有机废物总量超过35万吨,累计外送净化生物质燃气量815万立方米。.
二、运行模式
(一)建设运营模式
项目采用BOT的运营模式,特许经营期包括:特许经营建设期,期限为12个月;特许经营收费期:期限为特许运营收费期之日起20年。在特许经营期内,大连市城建局(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后,调整为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获得大连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此项目,有权签署有关协议,并履行协议义务。大连市城建局(目前由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授予大连东泰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行使从事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项目的权利,该公司享有项目的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收取污泥处理费的权利。
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的全部设备和设施等相关财产均由大连东泰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投资,其财产的所有权和运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归该公司所有。项目融资需要时,可按约定条件质押污泥处理厂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运营收费权。大连东泰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享受特许经营期内的排它性原则。
项目交易模式见下图所示:
(二)资金筹措
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项目注册资金4000万元,总投资接近2000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8641.5万元,年利率6.84%,贷款年限10年,其余为企业自筹。
(三)回报机制
项目回报机制以“政府付费”为主,即项目的收入(成本及收益),是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固定支付给项目公司用于日常经营及正常利润的费用。
此外,项目公司通过售卖生物质燃气产品,也能带来稳定的经济收益,此部分收益约占总收入的30%。
三、借鉴价值
我国每年产生可降解有机废物44亿吨,其中,污泥约2200万吨,餐厨垃圾约6000万吨,禽畜粪便约39亿吨,农作物秸秆约7亿吨,若将所有有机废物厌氧消化处理,则每年可产生3000亿m3沼气,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耗的6%,同时可提供超过4亿吨有机肥料,生物质能开发前景广阔。截至2019年末,中国城镇化率达到60.6%,其中,百万人口以上城市130座,超大城市39座。一方面,这些城市人口密集,亟待解决可降解有机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化程度高,土地资源紧张,比较适合建立集中式可降解有机废物处理中心。可降解有机废物集中式厌氧消化处理技术节能投资和运行成本,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推广及应用前景广阔。
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项目自2009年投产运行至今,已连续稳定运行了12年之久,实现了从污染治理到产物利用的完成技术路径,形成一套稳定的集中式厌氧消化集成化处理技术。投资少,占地省,运行成本低,利用绿色技术美化城市环境,同时帮政府解决污染治理的难题。项目的实施,既能改善生态环境,又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在污泥、湿垃圾等生物质能源废物的综合治理领域打造示范,且整套集成技术可在城市、小城镇等多地进行复制和推广。
(一)可生物降解有机废物集中式一体化处理模式
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项目采用厌氧消化/工业化生物制气工艺,对市政污水处理厂污泥、餐厨垃圾、过期食品等各种固态、液态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废物进行集中式一体化处理,解决了城市各种有机废物分散处理造成的投资浪费、运行管理费用高等弊端。利用现有设施合并处理多种生物质有机废物,同时解决多种污染物治理问题,改善环境的同时节省投资,在国内属于首创,项目的建成及稳定运行成为国家环保产业典范。
(二)生产清洁能源、节能减排
能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动力,项目积极响应国家“十四五”时期全面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的目标,将市政污泥、餐厨垃圾等有机废物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产生新的清洁能源生物质燃气,节能减排,变废为宝,惠民利用。
项目年处理可降解有机废物总量超过25万吨。每年减排甲烷约0.54万吨,减排二氧化碳约12万吨。日产净化生物质燃气超过20000立方米,通过城市燃气管网输送至千家万户作为城市燃气的补充气源,供居民日常用气使用,该气量可满足每天5万户居民的用气需求,约占大连市居民用气总量的5%。据统计数据显示,大连市未收集的餐厨垃圾量约为800~1000吨/天,若这部分餐厨垃圾全部采用集中式厌氧消化/生物制气的方式处理,则日产净化生物质燃气量将超过50000立方米,可满足12万户城市居民的用气需求,社会效益显著。
厌氧消化技术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将能源作物(如污泥、易腐垃圾、粪便)等有机物分解,产生生物甲烷,该技术在满足能源需求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利用厌氧消化技术处理可降解有机废物,提纯气态产物沼气获取的生物质燃气,可以作为一种新能源替代石油天然气导入城市供气体系内,这一能源替代体制有效地缓解了当前能源紧缺的困境,解决城市居民用气需求。为新能源开发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开辟了新的道路,同时还对节能减排提升能源经济效益亦有杰出的贡献。
(三)先进成熟的集成化工艺处理技术
项目自主研发了针对不同种类物料的专用预处理技术;协同厌氧消化处理技术;沼气净化提纯技术;生物质燃气(天然气标准)混配、高压输送技术;高氮含量废水高效脱氮处理技术;沼渣资源化利用技术等。整套集成化处理技术水平先进、成熟、可靠,处于国内、国际领先水平,且均已实现产业化应用,其中:
预处理技术主要针对不同种类生物质能源物料的物理特性,研究最有效的预处理方式,加快水解酸化速度,以促进有机质降解进程,缩短物料停留时间,从而提高系统处理能力。
协同厌氧消化处理技术是根据不同物料组合方式优化和改进协同厌氧消化过程,通过控制工艺参数的控制使厌氧反应系统始终处于利于甲烷菌菌群生存代谢的最优势环境条件,从而促进产气。通过生产装备及PLC控制系统的技术升级,以保证设备与物料的匹配性最佳,以提高可降解有机废物的处理效率。
沼气净化提纯、生物质燃气混配及高压输送技术可满足次高压城市天然气管网输气要求,实现生物质燃气的高值利用。
高氮含量废水高效脱氮处理技术、沼渣资源化利用技术则是在沼液、沼渣的综合利用方面进行攻关探索,为生物质废物集中处理技术的发展攻克难关。沼液是厌氧消化后产生的残余液体,总固体含量小于1%。其产量大、经过厌氧工艺处理后仍然含有较高的污染物,特别是氨氮含量过高,远远超过了排放标准。若采用传统物化法存在运行费用高、效能低下的特点;采用普通的硝化反硝化工艺,存在反硝化碳源不足的问题。项目提出采用同步亚硝化-厌氧氨氧化-反硝化联合脱氮工艺对沼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厌氧的条件下利用NH4+-N作为电子供体,NO2-N作为电子受体,经过氧化还原作用将其转为N2的过程。项目日处理沼液量可达1000吨。与传统的生物脱氮工艺相比,该工艺不仅节省25% 的曝气量,无需外加有机碳源,可适用于低C/N比废水,对于该类水体的生物脱氮处理具有重要意义,掀起了废水脱氮的一场新革命,经联合工艺处理后的沼液输送至大连夏家河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从而最终实现沼液的达标排放。沼渣是沼气工程的副产品,其营养成分丰富,养分含量全面,被认为是一种优质高效的土壤改良剂和有机肥料。生物质可降解有机废物经厌氧消化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后,产生的沼渣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 的规定和有关标准,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要求,沼渣可经自然晾晒后混拌黄土作为土壤改良剂、基肥或园林绿化用土进行利用。此方式不需要大量物料及土地资源消耗,便可实现污泥等有机废物中有机质及营养元素的高效利用,实现能量的有效回收。此外,项目产生的沼渣与粘土成份接近,亦可替代粘土作为生产水泥的原料,用于建筑行业。
四、获得的主要荣誉
2010年大连东泰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被评为“大连市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先进集体”;2011年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项目被认定为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国家第一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示范项目等荣誉。2011年底项目成功注册联合国CDM减排项目。公司曾获得2009 年、2010年、2013年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资助。2014年项目入选辽宁省节能减排技术目录;获得第一届大连市科技创业大赛成长组二等奖。2015年公司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项目实施过程中研发的《应用于污泥厌氧消化系统的控制》专利获大连市专利奖励;项目获得大连市科技进步奖;同年项目被评为2016年大连市“十佳环境治理工程”;大连东泰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被评为大连市节能环保工作先进单位。2017年在本项目研究的基础上开展的《城镇污泥高效干化与清洁能源利用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项目获得辽宁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018年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获得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荣誉称号。
同时,为保证公司在生物质能源厌氧消化领域的技术创新性、延展性不断提升,公司组建了由硕士、专业技术人员、行业资深专家组成的研发团队。主导或参与研发的多项新技术和新工艺已经应用于许多工程上,全面参与工程项目工艺研发、工程调试、试运行和运营。经过近几年的技术研发,公司已取得二十余项知识产权成果。先后与大连理工大学、大连工业大学等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积累了丰富的科研经验,全力推动公司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进程。2018年由项目衍生的《生物质有机废物厨余垃圾合并污泥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项目入选大连市重点研发项目;《厌氧消化沼液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项目入选甘井子区重点研发项目。2019年《市政污泥预处理破壁技术的研究》项目入选甘井子区重点攻关项目。
转自:清华PPP研究中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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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2 00:00:00
- 公募REITs要点、特征与上市表现全解
主要内容:我国为什么在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公募REITs:虽然REITs起源于房地产领域,但全球基础设施领域REITs市场占比超30%,美国基础设施REITs市场占比接近40%,具有相当大的比重。另外一方面,中国经济步入存量时代,我国基础设施体系规模庞大且具备大量优质资产,公募REITs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一、我国为什么在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公募REITs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向投资者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资金投资于不动产,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将综合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投资基金。REITs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其底层资产非常丰富包括基础设施、住宅、工业、零售、数据中心、医疗、写字楼、仓储、单一经营、多元经营、木材和度假村等。2021年6月21日,我国首批9只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公募REITs。
与国外REITs不同的是,我国此次公募REITs为何在基础设施领域开展?一方面,虽然REITs最早起源于房地产领域,但事实上全球基础设施领域REITs市场占比超30%,美国基础设施REITs市场占比接近40%,具有相当大的比重。基础设施领域推行REITs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审时度势下的中国特色选择。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已经从增量时代步入存量时代,我国基础设施体系规模庞大且具备大量优质资产,存量已达130万亿元,其中,适合作为REITs投资标的的资产规模超过30万亿元。尤其在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基础设施资产类别全、规模大、收益好,具备区域一体化的联动和集聚优势。我国探寻公募发行REITs已经有十余年,受限于政策、法律法规,只不过一直是私募发行的类REITs,但类REITs一直无法与国际上标准REITs相提并论。公募REITs的推出具有重要意义,是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是投融资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二、公募REITs要点与特征
1.政策演变
表1列举了2020年4月公募REITs试点开始到目前的主要政策文件及发展脉络变化。证监发[2020]40号、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证监发[2020]54号、发改投资[2021]958号,以及沪深交易所的配套规则与通知,涵盖了行业、区域、资产、利益相关方的要求,明确了审查、发行、上市等合规性安排与规则,政策框架及配套规则初步形成。有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在证监发[2020]40号与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文的基础上,最新的发改投资[2021]958号文增加了几条:一是发行区域扩大至全国;二是扩大了行业,增加了停车场、能源基础设施、旅游、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三是发行项目底层资产不低于10亿元,且发行人需满足扩募的类似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这是首次提出的,在此前文件并没有明确要求底层资产规模。 资料来源;中证鹏元整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审核、发售、上市、存续相关5个文件》分别为2021年1月29日发布的3个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2021年4月30日发布的2个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4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深交所同理。
2.审核与发行
多部门层层审查、严格把关。政策对REITs基础资产的行业、土地性质、权属转让、资产规模、现金流稳定与收益等,原始权益人的资质、运营等条件均进行了严格限制,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最根本的要求还是底层资产的现金流稳定和项目权属性质清晰合规。审核上一般由省级发改委对项目出具专项意见后,国家发改委推荐至证监会,由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履行注册、审查程序。审批在前,注册在后的项目遴选方式,最终REITs能否上市的尺度主要掌握在发改委手中。
3.产品结构与特点
首批公募REITs整体框架结构比较规范,目前都是“封闭式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公司—项目”的结构,该架构设计借鉴类REITs的双SPV构架,这种安排完全是为了符合当前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募基金产品不能直接投资于实业,只能投资标准化产品。
涉及六类参与主体:即原始权益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发起人)、基金管理人(设立公募基金产品,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以及运营管理)、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委托专门的运营管理公司)以及中介机构(财务顾问、会所、律所、评估等)。几点需要注意,公募基金和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人必须为同一控制方下的具有公募牌照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托管人须为同一家机构,运营管理机构由管理人负责(实际上,首批9只公募REITs的运营管理机构均为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此举是确保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的稳定)。
基本流程:投资者(战略配售、网下配售、公众配售,后两者不锁定份额可流通)认购公募基金产品,80%以上的公募基金产品投资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余基金资产应当依法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公募基金产品控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从而间接控制基础设施底层资产所有权。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投资者获取产品收益,契约型封闭式运作,不得赎回。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资产专项计划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目前有两种做法:一是资产专项计划-项目公司,直接持有,考验股东的资金实力,资金不占用;二是资产专项计划-SPV-项目公司,SPV先间接持有项目公司,然后反向吸收合并达到资产专项计划最终穿透持有项目公司的目的,省去了资产专项计划前期出资,但SPV的出资可能产生借款等资金成本。
与类REITs结构区别:公募REITs具有权益性、公募、标准化特点。虽然公募REITs在构架上套用类REITs,但由于两者性质不同(类REITs偏债性,公募REITs偏股性),因此产品呈现较大差异。例如类REITs产品具有分级、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外部担保等内外部增信措施,基础设施公募REITs均不涉及,无需评级和增信。公募REITs基金封闭式运作,在交易所市场流通,也不存在类REITs中常见的投资者回售、开放退出等条款设置。
4.收益特征
公募REITs的投资收益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稳定的现金流收益,每年保底的固定分红(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内可分配金额90%,派息率不低于4%);二是二级市场的资本利得,标的产品增值收益,取决于资产优劣、运营管理、宏观经济等。公募REITs具有良好的抗通胀的属性,现金流(例如租金收益、收费公路)会随着物价相对应适当调整,颇受中长期投资者的喜爱;有效分散风险,收益介于股票与债券,几乎不受市场影响,且不同区域间REITs表现的相关度也较低,可以有效分散投资组合风险。根据全球REITs市场收益率显示,回报率保持在10%-15%之间,美国历史回报收益平均在13%左右,总体收益可观。
5.估值方法
政策明确规定,公募REITs的估值需采取收益法,评估对象为基础设施项目。不动产项目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通过预测资产的未来每一期收益,利用合适折现率进行折现得到资产的当期评估价值,符合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宜采用。市场法,即比较法,又称市场比较法,以目前资产价值确定的可比案例为基础,通过比较各类条件从而评估价值,由于REITs项目同区域同类型的可比案例少,且市场交易不活跃,不宜采用市场法。成本法以现有资产与负债为基础,利用重置或重建成本的思路,合理评估资产价值,成本法要求可以调查获得资产购建的途径与平均成本,往往较难,无法准确衡量资产现行的价值,也不宜采用成本法。收益法中折现率的确定比较难,并没有统一标准,折现率反映的是资产未来的回报率,首批公募REITs中不同的资产类型折现率的确定也并不统一,较多取前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有的直接确定数值为6%-7%,属于资产评估行业的经验取法,也是现行可接受的回报率。
三、首批9只公募REITs上市表现
首批9只公募REITs的资产类型为污染治理、高速公路基础设施、仓储物流和产业园区,归纳起来前两者可称为固收类,短期类收益稳定,未来派息率在6%~12%之间,但未来增值空间有限;后两者可称之为权益类,未来派息率现对较低,仅在4%~5%之间,短期内收益不如固收类资产,但能享受未来资产的升值。自6月21日上市以来,9 只 REITs 产品整体表现平稳,波动相对较小。上市首日,情绪高涨,总成交量超18亿元,换手率在20%左右,其中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REITs最高涨幅为15%,其余产品均有较大涨幅;截至2021年10月8日,整体涨幅不大,日总成交量控制在4亿元以内,日平均换手率在3%左右,均维持较低水平,其中中航首钢生物质REITs和富国首创水务REITs表现最好,较发行日价格上涨26%和22%,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REITs表现最差,低于发行价格2BP,也是目前唯一低于发行价格的。除了9月末受避险情绪高涨价格有所波动外,其余时间表现平稳。
结合成熟市场REITs的表现来看,美国REITs市场的价格走势波动较大,香港REITs市场的价格走势小幅震荡,新加坡REITs市场波动较小。REITs的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对比成熟市场REITs的变化,首批9只公募REITs总体二级市场交易表现基本符合市场预期和REITs的长期投资属性,加之原始权益人和机构投资者的锁定期,我国REITs目前可流通份额不多,几乎不受股票、债券、商品市场影响。
我国基础设施领域资产规模巨大,承载优质基础设施项目的城投平台、国有企业绝对利好。随着政策的完善,各项机制的推出,各地优惠政策和专项支持的落地,基础资产的逐渐成熟,我国公募REITs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来源:中证鹏元评级微信公众号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0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