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将深化新型数据中心绿色设计、施工、采购与运营管理
为统筹推进新型数据中心发展,构建以新型数据中心为核心的智能算力生态体系,发挥对数字经济的赋能和驱动作用,加快推动新型数据中心发展,工信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行动计划明确,新型数据中心是以支撑经济社会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为导向,以5G、工业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应用需求为牵引,汇聚多元数据资源、运用绿色低碳技术、具备安全可靠能力、提供高效算力服务、赋能千行百业应用的新型基础设施,具有高技术、高算力、高能效、高安全特征。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数据资源存储、计算和应用需求大幅提升,传统数据中心正加速与网络、云计算融合发展,加快向新型数据中心演进。
行动计划提出,要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绿色低碳、算力规模与数字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新型数据中心发展格局。总体布局持续优化,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省内数据中心、边缘数据中心梯次布局。技术能力明显提升,产业链不断完善,国际竞争力稳步增强。算力算效水平显著提升,网络质量明显优化,数网、数云、云边协同发展。能效水平稳步提升,电能利用效率(PUE)逐步降低,可再生能源利用率逐步提高。
到2021年底,全国数据中心平均利用率力争提升到55%以上,总算力超过120EFLOPS,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PUE降低到1.35以下。
到2023年底,全国数据中心机架规模年均增速保持在20%左右,平均利用率力争提升到60%以上,总算力超过200EFLOPS,高性能算力占比达到10%。国家枢纽节点算力规模占比超过70%。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PUE降低到1.3以下,严寒和寒冷地区力争降低到1.25以下。国家枢纽节点内数据中心端到端网络单向时延原则上小于20毫秒。
为实现以上目标,行动计划提出六项重点任务,包括新型数据中心建设布局优化、网络质量升级、算力提升赋能等。其中明确,要优化绿色管理能力。深化新型数据中心绿色设计、施工、采购与运营管理,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对高耗低效的数据中心加快整合与改造。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达到绿色数据中心要求,绿色低碳等级达到4A级以上。
来源:“工信政府采购”微信公众号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7-16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6月,总第30期)
政策法规
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6月17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或载体,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等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费等。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工作动态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组织召开线上全国招标中心系统(部分单位)电子交易平台业务交流会
为交流研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业务发展和平台建设情况,推动行业转型升级,2021年6月3日下午,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视频会议形式组织召开了线上全国招标中心系统(部分单位)电子交易平台业务交流会。毛强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致辞,全国招标中心系统33家单位的80余位同志及招标中心相关处室同志参加会议。
江西精彩纵横采购咨询有限公司、优质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黔云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参会代表分别介绍了各自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功能特点、创新优势等。参会单位交流研讨了电子招标业务情况,围绕面临的共性问题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展建设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综合信息
中央国家机关2021年操作系统采购项目顺利完成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发布中央国家机关2021年Windows 10神州网信版操作系统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据了解,Windows 10神州网信版操作系统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邀请神州网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网信”)参与协商。本项目最终入围产品为Windows 10神州网信政府版操作系统(V2020-L),成交价为人民币1177元/套,相比于2158元/套的市场价有大幅下调,优惠率达45.46%。神州网信保证该产品的报价低于同行业、同类型、同等规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成交价格,且承诺为各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和征集文件全部要求的服务,充分体现了国采中心平台的价格优势。国采中心愿与更多集采机构开展联合采购合作,共享国采价格与服务,扩大正版软件区域联合采购范围,为更多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
自5月19日起,神州网信在线签订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后,入围产品将由系统完成自动上架,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及国采中心许可共享本次采购结果的其他单位可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正版软件采购网通过直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信息来源:摘自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站)
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6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及解读
一、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9%,较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延续稳定扩张态势。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7%和50.8%,比上月回落0.1和0.3个百分点,均高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9.1%,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保持扩张,但步伐有所放慢。
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继续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0%,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9.2%,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较上月小幅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7.9%,虽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但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继续放慢。
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解读
6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微落0.1个百分点,继续位于景气区间,制造业保持平稳扩张。本月主要特点:
一是供需两端一降一升。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近期部分企业生产活动受到芯片、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以及设备检修等因素影响,生产扩张放缓。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小幅上升0.2个百分点,反映市场需求保持增长。本月各行业表现差异较大,纺织服装服饰、医药等行业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位于56.0%及以上较高景气区间,且高于上月2.0个百分点以上,产需增长较快。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两个指数均降至临界点以下,行业景气水平下降;汽车制造业两个指数连续两个月位于收缩区间,“缺芯”等因素给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进出口指数有所下降。新出口订单指数为48.1%,低于上月0.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国外订货量回落,其中农副食品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新出口订单指数低于43.0%,回落幅度较大。进口指数落至临界点以下,为49.7%,低于上月1.2个百分点,反映制造业生产用原材料进口量较上月有所减少。
三是价格指数高位回落。近期出台的一系列“保供稳价”政策效果显现,制造业价格快速上涨得到初步遏制。本月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均由升转降,分别为61.2%和51.4%,低于上月11.6和9.2个百分点。从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看,除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继续攀升外,其他行业均明显回落。从出厂价格指数看,大部分行业均有不同程度回落,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下降幅度较大,均落至收缩区间;但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仍高于70.0%,产品出厂价格继续上升。
四是不同规模企业PMI总体稳定。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7%和50.8%,低于上月0.1和0.3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在扩张区间。小型企业PMI为49.1 %,高于上月0.3个百分点,虽仍位于收缩区间,但景气度有所改善。
五是消费品制造业景气度上升。受市场需求回暖及年中促销活动等因素带动,本月消费品制造业PMI升至近5个月以来的高点,为52.2%,高于上月1.6个百分点。其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分别为53.9%和54.6%,高于上月1.0和3.5个百分点,行业生产和需求扩张加快。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专题研究
供应链“链主”企业招标中的分包机制设计
姜爱华 胡畅
“十四五”规划提出,今后五年经济社会要实现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规划同时指出,要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2021年3月18日,工信部副部长刘烈宏在第十三届国际跨国公司领袖特别圆桌会议上提出,“十四五”期间将发挥优质企业的作用,培养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的产业链“链主”企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从目前的招投标制度来看,采用招标方式寻找优质大型企业链主,并通过“链主”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分包组成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不仅有利于带动大中小型企业协同发展,更有利于维护产业链安全。但当前我国招标投标中有关分包的法律制度规范并不完善,对于采购方、“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权利及义务规定存在空白,国际公共采购规则以及国外的相关实践经验或能为我国供应链“链主”企业招标中的分包机制设计提供一定的思路。
一、当前我国有关分包的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有关招投标分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
《招标投标法》对分包的条件、投标人的义务、分包商的资格条件及义务、违反分包规定的处罚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关于分包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进行分包的项目只能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且分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关于投标人应履行的义务,《招标投标法》规定,如果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关于分包商的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这里的“资格条件”主要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分包商的义务为不得对承接的分包项目进行再次分包,以及需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招标投标法》还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商再次分包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作出了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涉及的分包内容与《招标投标法》中的内容基本重合,并未对“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权责义务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及划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相比于《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增的有关分包的规定主要是对中标人义务的强调,要求分包必须满足分包条件或者符合分包规定,并且不得转包及违法分包,进而提出了违反上述规定中标人应受到的处罚。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在招投标框架下涉及分包的法律法规较少,且内容相对单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并未对《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分包的规定作出更为详细的阐述或说明。以上法律规定中对分包的条件、投标人的义务、分包商的资格条件及义务、违反分包规定的处罚的规定不够详尽,相关主体可自由操作的空间较大,这在现实中也容易产生各种纠纷而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如果在供应链“链主”招标中采用分包方式,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利于发挥“链主”企业在组链中的主导性作用,不利于构建协同创新、凝聚合力的完整产业链供应链,不利于维护产业链安全。
二、国际规则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
(一)国际规则关于分包的规定
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Model Law)和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Directives of EU)对招投标中的分包问题进行了规定[1],有一定的启发。
关于主承包商需承担的责任,首先是分包意向方面,《2014公用事业采购指令》规定,采购实体可以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书中明确其可能打算分包的份额以及向哪些分包商进行分包。《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对主承包商与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机制进行了规定。其次是提供分包商信息方面,《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规定了主承包商应向采购方提供分包商相关信息的时间点,并规定了信息包括的范围、信息应放置的合同位置、信息变更的处理等。最后是保密性方面,《公共采购示范法》规定,承包商需满足采购主体提出的保密要求,而且承包商需确保分包商也遵守保密要求。
关于分包商需承担的责任,《公共采购示范法》指出,分包商需遵守保密要求,《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指出,分包商应提供认证及支持性文件等,《2014公用事业采购指令》对分包商在环境、社会和劳动法律等方面义务的履行、分包商信息提供的责任安排作出了规定。关于分包商责任履行的监督,《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规定,由国家的职能当局采取一定措施来监督分包商自身义务的履行。
关于对分包商及主承包商权利的保障,主要涉及合同款的支付方式方面。《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规定,采购文件中应当对支付方式作出有关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以应分包商的申请以及合同的相关内容将相应合同款项直接转账给分包商。第71条第7款指出,欧盟成员国可以在国内进一步规定是否可以不需要分包商提出请求而对其直接进行合同款的支付。《2014公用事业采购指令》也指出,采购实体需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与支付方式有关的安排。
(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
随着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对分包的规定逐渐细化,各国也在招投标分包规则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对于分包的条件,意大利在2016年颁布的50号法令中加入了新的要求,限制了主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的条件,包括分包额占合同总价值的比例、需先得到缔约机关的授权、分包合同的效力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等。对于投标人的义务,意大利50号法令中指出,投标人应在其报价中详细说明其打算分包给第三方的合同份额、分包商的名称,并说明分包的必要性。
在对分包商权利的保障方面,英国2015年制定的《公共采购法规》(The Public Contracts Regulations),简称PCR,规定了采购机关可要求主要承包商将合同详情页提供给分包商,使分包商更为便捷地获得合同信息,并且规定了采购机关偿还合同款的期限,以加速分包商的现金流运转。
当前国际规则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主要涉及分包的条件、主承包商与分包商需承担的责任、对分包商责任履行的监督以及对分包商和主承包商权利的保障几个方面,相较于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对于分包的相关规定更为全面细致。此外,国际规则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在对主承包商及分包商责任进行划定及监督的同时,还关注对其权利的保障,注重主承包商与分包商权责对等机制的构建,这对供应链“链主”招标中的分包机制设计十分具有参考意义。
三、“链主”企业招标分包机制设计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有关招投标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不尽完善,若要在供应链“链主”招标中允许分包,需要针对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借鉴有关国际经验,结合产业链供应链的特点,提出完善链主企业招标中分包机制设计的具体建议。
(一)强化“链主”企业在分包中的主体权利及责任
一方面,从“链主”企业在分包中的责任角度来看,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链主”企业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仅限于“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及“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就供应链“链主”企业承担的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对供应链补短板锻长板、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等政策性功能来说,目前的相关规定显然是不够完善的,需进一步扩展及细化。国际规则及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对主承包商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在投标文件表达具体的分包意向、提供分包商信息的具体规范及保密性等,我国可参考国际经验对承包商的责任及义务提出进一步的规范要求。
一是在项目投标时,“链主”企业应在其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其分包意向,包括计划分包给第三方的合同份额、分包商的名称,并说明分包的可行性。在选择分包商的过程中,“链主”企业应参考招标人的意见,共同制定分包商的遴选标准。在确定分包商后,“链主”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向采购方提供最终确定的分包商信息,且提供的分包商信息应合乎规范、在信息变更时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在具体承担项目的过程中,“链主”企业应对自己承担的核心项目负责,保证项目质量,对项目相关信息保密。同时,“链主”企业对分包商负责的项目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确保分包商也遵循相应的保密规范。
另一方面,从“链主”企业在分包中的权利来说,当前国内相关法律规范对供应链“链主”企业没有过多涉及权利的表述。国际规则以及国外法律法规中涉及主承包商的权利主要是合同款支付方面,要求“采购实体应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与支付方式有关的安排”。而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供应链“链主”企业的权责要求不对等。对于供应链“链主”企业来说,其在承担项目以及分包过程中除需承担自身核心工作的风险以外,还需要对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激励优质大型企业入场。承担“链主”企业角色需要重点解决权责对等的问题,对供应链“链主”企业赋予更多权利。比如,可以在分包商的实际选择上给予“链主”企业一定话语权,以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已有的一些优质分包商的合作资源。再比如,在合同款项的拨付上,要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包括拨付的方式、时间、条件以及款项在“链主”企业及分包商之间的划分等等,保障“链主”企业取得项目报酬的合法权利并促进其资金运转。
(二)分包详细规则“前置”
当前我国有关分包规则的法律规定较少,仅涉及分包条件,设置的分包的条件也较为宽泛,仅规定中标人进行分包的项目需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且分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国外法律法规对于分包条件作出了更多的限制,包括分包额占合同总价值的比例、需先得到缔约机关的授权、分包合同的效力需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等。今后的分包机制设计中,采购方需在招标文件中对分包作出详细规定,包括分包的条件、涉及分包商评选及支付的相关事宜、“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责任划分等,将分包详细规则尽量前置,促进整个项目的分包及运转更高效地进行。
首先是分包的条件,招标人应对允许“链主”企业进行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更清晰的说明、界定及划分,并对“允许进行分包的金额占总项目金额的比例”作出规定。其次是涉及分包商评选及支付的相关事宜,包括分包商的资质要求、分包商的推荐名单、“链主”企业提供分包商信息的规范、分包商的具体评定方式、对“链主”企业以及分包商的合同款支付方式等。最后,由于“链主”企业及分包商共同承担招标项目,对项目负责,对于“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责任划分也应列入招标文件,包括具体的项目责任划分;分包商出现问题,“链主”企业需承担怎样的连带责任等。只有在招标文件中就对“链主”企业及分包商划分规范清晰的责任关系,“链主”企业及分包商才能更好地评价项目参与风险、权衡是否进入招标项目,项目的开展、合作及监督也才能更好地进行,供应链才能良性发展。
(三)分包中充分体现对“创新”的考量
“十四五”规划提出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并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供应链“链主”招标的实质目标是通过优质“链主”企业带动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为国家构建创新产业体系助力。因此,供应链“链主”招标的分包模式需在分包商的甄选标准中特别体现对创新性的要求。一是招标文件对于分包商的评定方式部分需体现创新要求。在评审专家选择上,应特别选取具备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知识的专家,并提醒专家对于分包商的创新性有额外要求。二是“链主”企业应将对分包商的创新方面的要求纳入考量范围,并在相关文件中进行说明,如对专利等方面划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及加分规则,对于创新型企业进行一定的倾斜。三是具体评选分包商时应要求分包商提供能证明自身创新性的相关文件。
(四)强调分包商遵守保密义务
我国目前的招投标法律体系对分包商的保密义务没有过多要求,国际规则中则提出分包商需遵循保密义务。供应链“链主”招标具有项目体量较大、“链主”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重要等特点,故相关的招标人信息、项目资料、技术研发信息、“链主”企业信息及供应链成员信息等均属于机密信息[2]。供应链“链主”模式下的分包商通常为中小企业,可能在信息处理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因此需特别强调分包商对于保密义务的遵守。项目开始前,分包商需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需就项目保密信息的类型、内容及范围、保密程度、责任与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规定。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招标人与“链主”企业需对分包商保密义务的遵守进行监督,可建立对分包商的信息泄露识别机制,一方面通过感性认识和历史经验对分包商的泄密进行识别,另一方面通过对各种客观的资料和有关记录分析、归纳和整理,必要时辅以专家咨询,找出分包商存在的各种明显和潜在的信息泄露风险并进行及时预防[3]。
(五)强化招标人对分包企业的延伸监督
关于对分包企业的监督,当前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中仅对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作出了说明,但并未指明具体的监督方。国际法律体系中规定由“国家的职能当局采取一定措施来监督分包商自身义务的履行”。分包商处于供应链的末端环节,由于远离招标人而容易游离于监管之外。因此,针对分包商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对分包商招标完成后的项目开展尤为重要。对分包商的监督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链主”企业对分包商的监督。二是国家机关对分包商的监督,可以构建巡察、纪检、监事、监察、审计、法律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4],并对分包商制定规范制约的标准、细则、违章处理办法等对其进行监督。三是招标人对分包商的延伸监督。
其中,招标人对分包商的延伸监督需格外强化,一是因为分包商的工作效果直接影响招标人的项目质量,两者具有直接利益关系。二是因为招标人对于项目的相关要求有着最清晰的把握,监督成本相对国家机关来说较小。三是由于供应链中“链主”企业自身作为项目的承包者,需要保证其自身所承担的项目工作的质量,对于分包商的监督可能会有疏漏之处。因此,招标人对分包商具体的监督措施可以在“链主”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例如,招标人可以按经审查批准的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定期组织开展分包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再比如,对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差、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和合同,责令其整改或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的相关责任等等。
参考文献:
姜爱华.招标投标采购的新趋势及启示——来自国际采购规则修订的经验[J].招标采购管理,2018(09):22-23.
欧阳婷.浅议分包工程合同与分包工程管理[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9(14):238-239.
董绍辉,西宝,田丽娜.供应链信息泄露途径及其防范措施[J].商业研究,2009(12):49-51.
段利均.供应链信息协同中信息安全概述[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9(06):197-198.
(转载自《中国招标》杂志)
国际动向
我国向世贸组织提交对参加方关于我国加入GPA有关问题清单答复
2021年6月1日,财政部经由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交了我国对欧盟和澳大利亚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以及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问题清单的答复,表明了我国愿意尽快加入GPA的立场和决心。本次答复的问题中,欧盟问题清单涉及出价问题共43个,涉及国情报告问题共36个,澳大利亚问题清单涉及出价问题共16个。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为多久
问: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更正的时间要求不一致,一个是5日,一个是3个工作日,实践中该如何执行?
答: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出现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但现实的问题是:在本问题当中,二者相比,财库〔2014〕214号文属于旧的特别性规定,财库〔2015〕135号文是新的一般规定。根据《立法法》第9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目前,财政部并没有就这一问题出台裁决文件。实务中,针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的期限,是5日还是3个工作日的问题,相关的质疑、投诉已经出现。
面对这个问题,由于上述原因,自然是双方各执一词,业界专家、监管部门的执法者也是看法不一,相互很难说服。因此,在财政部做出裁决文件之前,比较明智的做法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5日和3个工作日之间选择时间较长的一个期限来执行。
单一来源采购如何编写协商记录
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编写协商记录是必须的吗?如何编写协商记录?
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编写协商记录,这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42条提出的强制性要求。实务中,很多采购人因为少了这一程序而被审计部门问责。
如何编写协商记录呢?首先,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74号令第41条的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专业人员从哪里来呢?是否需要组建一个协商小组呢?财政部74号令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行业习惯,比较好的做法是组建一个三人以上(如果项目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专家确实比较少,三人以下也符合要求)的协商小组。专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应当满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关于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可以从省级以上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专业人员,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采购人内部如果有懂行的人员,也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加入协商小组。
协商小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认真和供应商就项目的技术、商务、价格等关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协商记录按照财政部74号令第42条要求,至少应当包含四方面内容:(一)公示情况说明(如有);(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单一来源由于缺乏竞争性,协商小组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决定成交价格以及商务条件是否合理。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务必组建真正懂行并谙熟谈判技巧的协商小组。其中,关于价格的协商,应当着重考量供应商标的物的成本和以往同类项目成交的合同价格,并结合本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7-01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5月,总第29期)
政策法规
财政部就87号令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4月底,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评审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首先强调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项目,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对于不能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细化方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项目,引导采购人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其次是完善评审制度,具体表现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评标规则、引入双信封开评标制度、完善防止低价恶性竞争相关规定等。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组织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
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组织做好地方预算单位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6月30日前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填报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要督促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按照政策要求,积极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并及时支付货款。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细化对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4月29日,财政部发布《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聚焦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对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基本原则、禁止行为、各相关方权利义务、工作程序、评价报告基本要求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推动有关工作规范化发展。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网)
工作动态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召开政府采购促进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政策专家研讨会
2021年5月12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政策专家研讨会。来自产业政策研究、政府采购、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讨论,招标中心毛强副主任主持会议。
会议围绕政府采购、招投标如何促进产业基础能力建设这一核心议题展开讨论,分享交流了政府采购培育产业发展的国际经验以及我国的相关政策体系、实践案例等。与会专家与招标中心工作人员就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展开讨论,为该办法修订积极提供专业政策建议。
近年来,招标中心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域支持部司局开展了一系列政策理论研究。此次会议召开,对招标中心进一步夯实理论研究实力,拓展研究领域,强化对部支撑职能有积极作用。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综合信息
财政部:6月开启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6月起组织开展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
《通知》指出,此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单位,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区代理机构总数额度25%。此次采用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并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进行,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等四个一级指标以及十一个二级指标。
财政部明确从6月份开始,10月下旬结束相关工作,主要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座谈会在湖州举行
5月21日,财政部国库司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在湖州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座谈会。
会议报告了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据了解,目前六个试点城市(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佛山市、青岛市)已经确定了100余个试点项目,其中,绍兴市共确定62个作为首批试点项目,南京市共梳理汇总50个试点项目,青岛市首批确认23个试点项目,其余试点城市的项目正在开展择优选取及论证。
在项目金额方面,南京市、绍兴市、湖州市、杭州市、青岛市已经明确了试点项目金额,总投资额达到了804亿元,按照建材成本至少占全部工程造价额度50%计算,目前确定的试点项目绿色建材采购金额可达到400亿以上,这为实现试点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绿色建材应用推广形成有效的规模拉动效应。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发布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5月11日,为进一步做好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工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发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中直机关要准确把握政策变化,全面落实政策要求。2021年中直机关仍执行2020年版集采目录,各单位应继续按照集采目录要求,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有关安排。《方案》明确规定了实施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接受单独委托的各类项目类型。
《方案》要求,要切实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管,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管理,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持续改进作风,切实推动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摘自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站)
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5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及解读
一、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5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0%,微低于上月0.1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保持平稳扩张。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8%和51.1%,比上月上升0.1和0.8个百分点,均高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8.8%,比上月下降2.0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7%,比上月上升0.5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力度有所增强。
新订单指数为51.3%,比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长有所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7%,比上月下降0.6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有所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8.9%,比上月下降0.7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较上月回落。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7.6%,比上月下降1.1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进一步延长。
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解读
5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与上月相比变化不大,景气度继续高于2019年和2020年同期,制造业延续稳定扩张态势。本月主要特点:
一是生产稳中有升。生产指数为52.7%,高于上月0.5个百分点,制造业生产扩张有所加快。从行业情况看,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及酒饮料精制茶、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通用设备、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等行业生产指数均高于上月,且处于54.0%及以上较高景气水平。为满足生产需要,企业对原材料需求加大,采购量有所上升,本月采购量指数和进口指数分别为51.9%和50.9%,高于上月0.2和0.3个百分点。
二是需求增长放缓。新订单指数为51.3%,低于上月0.7个百分点,但仍位于景气区间,市场需求扩张步伐有所放缓。从外需情况看,新出口订单指数为48.3%,低于上月2.1个百分点,回落至临界点以下,反映出国外订单较上月减少。
三是价格指数为近年高点。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分别为72.8%和60.6%,高于上月5.9和3.3个百分点。从行业情况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上游行业两个价格指数均高于73.0%,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出厂价格指数连续三个月高于80.0%。
四是高技术制造业景气度持续上升。高技术制造业PMI连续三个月上升,本月为55.2%,位于较高景气区间,产业保持较快增长态势。高技术制造业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升至高位景气区间,为61.5%;同时,从业人员指数连续三个月保持在51.0%以上的扩张区间,表明高技术制造业企业用工持续增加,对未来市场发展信心充足。
五是不同规模企业表现不一。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8%和51.1%,高于上月0.1和0.8个百分点, 其中生产指数分别为53.8%和53.2%,高于上月1.0和1.8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大、中型企业生产保持增长势头。小型企业PMI为48.8%,低于上月2.0个百分点,降至收缩区间,反映出制造业小型企业持续增长的动力仍显不足。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专题研究
浅谈电子化采购立法体例和思路
张旭东
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电子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旨在进一步贯彻“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要求、适应电子化采购趋势。
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就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也对此进行了专题部署。此次《征求意见稿》对电子招投标的规范,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积极贯彻落实。笔者从《征求意见稿》中梳理了有关电子招投标的三点内容:一是在总则中增加了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规定,并明确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支持和满足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要求,不得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等。二是在规定招投标流程的同时,一并规定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开标等各环节的电子招投标的操作规则与要求。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还明确,此举是在力争不增加条款的情况下,“兼容”和涵盖电子招投标的操作要求,填补政府采购领域电子化采购的制度空白。三是增设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
笔者发现,《征求意见稿》和此前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是按照“总则+程序中增加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的体例规定电子化采购,这就确立了一个立法思路,即分采购方式规定电子化采购内容。按照这一思路,下一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修订势必也要按此体例对电子化作出规定。但是,笔者建议将电子化采购单独立法,各采购方式的管理办法不再分别对其作出规定,理由如下: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分析,将电子化采购单独立法可以节约立法成本。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电子化采购的基本原则和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无差别。另外,关于采购程序的规定看似有区别,实则可以归纳。例如,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以及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等,若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思路和体例,增加电子采购的表述需要涉及十多个条文,但如果将电子化采购单独立法,一个条文就可以解决问题。因此,分采购方式规定电子化采购的思路,不仅耗费立法资源,而且使相关内容显得繁杂且零散。
其次,从电子化采购的价值定位来看,把采购从线下搬到线上是非常容易的,但如果电子化采购的定位仅在于工具价值,其意义是有限的。电子化采购的真正价值在于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对政府采购体制机制、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创新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抛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赋能政府采购监管不论,仅就采购交易过程而言,电子化采购的灵魂不在于无纸化、不见面或者不跑腿,而在于更深层面的制度改革和生态治理。
例如,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对于促进政府采购竞争乃至优化政府采购生态都是相当不利的。一本采购文件工本费少则二三百元,多则上千元,几百元的工本费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政府采购“素人”而言,就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拦路虎”。由于这一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存在,一大批潜在供应商经历了多次“交学费”之后,对政府采购心灰意冷,望而却步,由此也会导致政府采购新生力量不足,形成“老油条”充斥政府采购市场的生态和前景。在传统采购模式下,纸质采购文件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有其合理性,但在电子化采购模式下,其合理性就不复存在,电子化采购立法应当将取消采购文件工本费作为重要内容。
再如,采购文件公开问题。采购文件从采购开始时公开显然比在采购结果公告时公开更具透明性,电子化采购的应用将成为推动采购文件从源头上公开的重要力量。其他诸如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等问题,在电子化采购模式下,都将更便利于供应商。因此电子化采购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是呼应以上这些需求,用制度引领发展,为新的采购模式、采购生态保驾护航。但这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的框架下,显然不可能做到。
最后,从立法内容看,由于受制于“关于特定采购方式的规章”局限,无论是87号令还是其他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都不可能对关于电子化采购的一些重要问题展开详细规定。以《征求意见稿》为例,许多关乎长远发展、需要顶层设计的问题都还没有涉及:一是《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关于交易平台方面的规则,然而根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功能不同,可以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三个层面。另外,《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应当免费供供应商使用,并支持和满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要求,但其中涉及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管的内容还不够。从公共服务的角度来看,对于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电子招投标主体,应由谁提供电子化培训和引导?对于电子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是否需要相关的运营服务?是否允许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提供衍生服务并收取费用,如果允许如何划定边界?所有这些,笔者认为都需要展开立法。
二是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问题。目前,电子CA证书各地各系统不通用已成为困扰企业的一大问题,有企业反映开展业务需要办理和管理几十个CA。为了避免走上“信息孤岛”、区域壁垒的老路,笔者认为电子化采购需要在此问题上提前作立法布局,不能先上项目再整顿。
三是由于安全性要求,电子招投标系统必然涉及线上身份认证,线上身份认证与采购时效性的要求该如何平衡兼顾?电子招投标主体发生被他人盗用身份进行电子招投标的情况下,项目权利义务等应由谁承担?
四是关于电子信息问题。电子化采购必然产生电子资料,这与纸质交易的重大区别在于,电子招投标系统不仅能够记录保存数据电文,而且可以记录保存电子交易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信息。那么采购档案的范围是否需要扩充?电子档案的管理责任如何确定和归属,在采购组织机构与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之间怎样合理划分?由于电子档案的低成本、可复制性,从可追溯和安全性角度考虑,是否需要规定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的备份保管义务?保管期限考虑多长?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在保证安全性和依法接受监管存在冲突风险时,按照什么原则确定行为准则?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因发生意外,如果产生部分纸质资料,如何认定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的关系?诸如以上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找不到答案,有些虽然可以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甚至交由实务操作解决,但最直接、最经济、最权威的办法,是单独就电子化采购进行综合性立法。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揭榜挂帅”制度的价值内涵、实现路径与推广策略
张堂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把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自2016年以来,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揭榜挂帅”制度经历了“尝试探索—有序落实—推广实践”的历程,从“会议主题”上升到“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被明确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刚刚结束的2021年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指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需要实施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推广“揭榜挂帅”等机制。鉴于此,深入阐释“揭榜挂帅”的内在价值,归纳总结当前实践经验,提出进一步应用推广的举措建议,无疑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鲜明的现实意义。
一、“揭榜挂帅”的价值内涵
所谓“揭榜挂帅”,说到底就是把需要的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张出榜来,谁有本事谁就“揭榜”,英雄不论出处。“揭榜挂帅”机制体现了创新人才的开放性、创新环境的竞争性和创新源泉的真实性。 其价值意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放的科技创新模式
“揭榜挂帅”通过把需要的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张榜出来,广发“征集令”“英雄帖”,不管揭榜者是科研院所、高校还是企业,是业内人士还是“民间高手”,不设门槛,畅通参与渠道,谁有本事谁就揭榜,强调英雄不论出处,帮助“最强大脑”脱颖而出,让智力加持解决科技创新的“命门”和“卡脖子”问题。这样的科技创新参与机制,有利于获取外部更多的创新资源支持,能够更加广泛地使用外部科技创新人才的聪明才智和时间精力,有效激活潜在人员参与科研攻关,最大限度激发人才特别是草根的创新创造活力。它一方面强调科技开发不搞封闭,克服狭隘观念,项目公关团队不局限于一地一域和所在所有;另一方面看重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合作,通过强强联手、协同创新,构造科技创新命运共同体,最大限度地汇聚、利用各方智慧和力量,追求科技资源配置的优化整合,从而实现创新价值最大化。“揭榜挂帅”重点针对迫切需要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发,是一种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姿态和开放视野,贴榜“布局”、引才聚才的科技创新模式。
(二)公平的科技创新竞争环境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而“揭榜挂帅”恰恰就是要营造公平的科技创新竞争环境。它在树好“揭榜”标准之后,坚持政策统一原则,用公平竞争的机制遴选入围者,鼓励科技人员大胆揭榜,最终实现揭榜者与帅位的最优配置。将公平、公正放在首要位置,用一把尺子量到底,为“帅位”找到最佳的揭榜者,既是“揭榜挂帅”机制设计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在这个机制中,谁有能力,人力、资源等就归其调配使用;谁能完成任务,项目决策、管理就由其负责。“人”的身份没有高低之分,全凭“才”的优劣说话,科研工作者同台竞技、擂台比武,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公平的科技创新竞争环境得以形成。这是一种竞争导向的激励机制安排,以竞争为手段,揭榜“落子”,获得科研项目资源,强调无论体制内外,不论英雄出处,皆一视同仁。“揭榜挂帅”制度彻底破除了过去科技项目开发中论资排辈的“老框框”,让经过检验的团队、领军人才有机会“揭榜”“挂帅”,在发挥好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同时,又让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样的机制安排可以有效激励民营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参与科技创新竞争,把科研领袖、科研团队、政府、市场、资金、资源等多种要素有机地调动、协同起来,在利用市场竞争产生鲶鱼效应、提升整体创新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科技创新环境。
(三)市场需求导向的科技创新源泉
早在20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提出,要实行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谁能干就让谁干。一句“谁能干就让谁干”释放出的重要信号就是,要以市场机制在更大范围激发创新创造的活力,把更多创新主体的智慧、能力调动起来。而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揭榜挂帅”,进一步意味着国家要在科研攻关上更加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需求。可以说,“揭榜挂帅”机制从诞生起就与以知识创造为导向的理论研究不同,它瞄准的是现实需求痛点,以解决市场需求作为科技创新活动的初心和归宿,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激发创新活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过去的科技体制改革主要聚焦于如何激发科技界内部(重点是科研人员)的活力,而“揭榜挂帅”则彻底转变思路,强调撕下创新主体的“出身”标签,瞄准真实横亘的现实难题,以选好“帅”和用好“帅”为重点,以解决重大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寻求最优解决方案,对科技创新系统进行全面改革。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揭榜挂帅”充分释放市场驱动力量,无疑是为科技人才进行了一次彻底松绑,引导他们紧盯市场需求,目标坚定、心无旁骛地进行创新。
二、“揭榜挂帅”的实现路径
“揭榜挂帅”于2020年、2021年连续两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迅速引发了理论学者的广泛关注,掀起了相关研究的高潮。其实,“揭榜挂帅”的实践探索早就开始了。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时提出,把需要的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张出榜来,“可以探索搞揭榜挂帅”。2017年,武汉东湖高新区为推进“资智回汉”计划,寻找技术攻关项目团队,曾在全国首创“光谷科技悬赏奖”,面向全球进行招标。2018年,深圳为有效解决企业在自身研发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困难和技术需求,主办了国际性“深圳科技悬赏赛”,以此发现并吸引尖端技术和产业技术人才,助力建设深圳全球科技产业创新中心。2018年同年,工信部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工作方案》,旨在通过“揭榜挂帅”方式从众多人工智能创新活跃的主体中,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单位,当时前来揭榜的高校、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等达上千家。回顾、梳理全国各地的实践探索发现,当前“揭榜挂帅”实践路径主要包括加快成立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科技人才引留政策、放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等。
(一)加快成立新型研发机构
“揭榜挂帅”机制倡导“英雄不论出处,谁有本事谁就揭榜”,所营造的公平竞争环境为科技人才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有利于激发他们的创新创业热情。于是,加快成立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成为全国各地落地“揭榜挂帅”机制的第一选择。比如,成都高新区启动新型研发机构“岷山行动”计划,在未来5年将聚焦科技创新需求,投入300亿元建设50个新型研发机构,解决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经济产业链细分领域“卡脖子”问题。无独有偶,北京也提出要“加快建设国际创新中心”,计划围绕量子、脑科学、人工智能、区块链、纳米能源、应用数学、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等重点领域建设世界一流的新型研发机构,前瞻布局一批“从0到1”的前沿基础研究和交叉研究平台。“十四五”期间,中关村管委会还将重点支持领军企业组建30个创新联合体,系统解决一批产业链供应链薄弱环节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
(二)创新科技人才引留政策
“揭榜挂帅”撕掉了创新人才的“出身”标签,为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供了可能。但是,要实现榜单发布后应者云集的预期效果,首先必须聚集一定数量的科技人才。于是,继加快研发机构建设之后,创新科技人才引留政策成为全国各地“揭榜挂帅”实践的重要举措。一方面,相关地区更加注重以项目为载体,聚焦人才和项目对接引进。比如,2020年,浙江嘉兴市建立“揭榜挂帅”项目引才工作机制,常态化收集和发布企业技术难题、人才需求,已发布企业技术需求122项,其中悬赏额度达200万元以上的18项。另一方面,继人才引进项目化之后,更加注重创造适合人才发展的综合环境。通过项目化引进的科技人才能否留得住、人尽其用,关键还是在于能否创造出合适的人才发展环境。为此,上海以全链条开放平台补强科研短板,把“揭榜挂帅制”与“项目专员制”“经费包干制”等机制联动起来,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攻关的积极性。台州更是不以落户为人才补贴先决条件,允许创新人才享受政策待遇不受户籍、社保缴纳等限制,同意市外飞地、海外孵化器入驻项目以及企业在外全资科研机构人才享受市内人才同城待遇。
(三)放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是我国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现实要求。然而,科技创新本身所具有的高投入、高风险属性又使得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是无法顺利实现科技强国梦想的。因此,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引导和激励创新主体特别是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的投入,成为政府的一种共同行为。在“揭榜挂帅”实践中,这一行为更加表现出一致性。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通过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的市场投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攻克关键技术“卡脖子”难题,是“揭榜挂帅”机制实践中越来越多地方政府的不约而同选择。比如,广州市顺德区2020年对13个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予以立项支持,资助4900万元,撬动企业自筹经费投入近2.2亿元,企业自筹经费与政府配套经费比均超过3比1。截至2021年3月,山西省已支持了3批40项“揭榜挂帅”重点项目,省财政引导资金2亿元,带动企业投资7亿元。
三、揭榜挂帅的推广策略
“揭榜挂帅”这种以开放性创新人才、竞争性创新环境和聚合性创新方式为价值维度的机制设计,为我国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注入了新动能。纵观各地实践情况,建议在继续落实现有举措的情况下,进一步优化推广策略,更好实现“揭榜挂帅”预期目标。
(一)优化制度设计,为揭榜挂帅实践提供遵循
建议基于规范流程从“揭榜”标的、帅才标准、客观评标和业绩奖励评价四个方面设计“揭榜挂帅”制度。首先,“揭榜”标的应具有层次性、真实性和商业转化的可能性。国家层面“揭榜”标的应侧重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重大科技需求;地方层面“揭榜”标的应侧重即期的、应急的、现实性重大科技需求。真实性表现在“揭榜”标的来源于现实客观需要,并经过科学论证和创投机构认可。至于“揭榜”标的商业转化性则要从是否能够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是否能够面向市场形成实体产品、是否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和良好的产业化前景等方面衡量。其次,“揭榜”要公开。必须坚决破除传统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选拔规则, 创建以实际贡献为导向的帅才评价机制,采用“一事一议”、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让真正有创新能力的领军人才成功“揭榜”,出征“挂帅”。最后,“评榜”要客观。“评榜”专家团队遴选尤其关键,一定要避免“张榜”“评榜”过程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发生。为此,必须建立符合“揭榜”标的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对“揭榜”团队形成的创新成果要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二)提速应用进程,营造揭榜挂帅浓郁氛围
第一,广泛深入调研,扩大“需求张榜”。建议基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适时梳理关键核心技术短板,扩大“需求张榜”项目池。第二,组织专家对核心科技技术需求项目池进行科学论证,细化入榜项目的技术指标、奖励金额、攻关周期和结项方式等具体指标,然后向社会“发榜”,广泛征集解决方案,同时组织专家对项目揭榜方的方案进行评估,择优资助。第三,及时总结经验,学习先进。短短的几年,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创新探索出了一条“揭榜挂帅”进行核心技术攻关新路子,比如,成都高新区的“岷山行动”计划、中关村示范区的“强链工程”、湖州的“南太湖精英计划”等。第四,实现科技成果共享,并强化应用推广。在可商业化的技术领域尝试引入社会资本(比如采用PPP模式),并允许在后期享有揭榜技术的优先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促进科技成果与社会需求无缝对接的同时,扩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
(三)完善配套措施,提升揭榜挂帅实践保障水平
“揭榜挂帅”既不是单打独斗,也不是大包大揽,实施推广中离不开政府的配套支持。一方面,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帅才”出征后,必须赋予其充分的自主权,使其放开手脚、大胆探索。要用科学高效的分配激励制度,让有才者有位、有位者有得,实现权责对等、优胜劣汰,最大程度保证制度实施效果。另一方面,建立容错机制。科技活动并不必然指向成功,尤其是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更是如此。为了鼓励“帅才”大胆探索、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必须建立宽容失败容错机制,只要“揭榜”方确已勤勉尽责,并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应予以免责。此外,还应科学设计利益补偿机制。对同一核心科技攻关项目可能存在多个参与者进行(研究团队)预先投入一定研发费用进行预研工作。为了激励他们,为“揭榜”方提供一定预研资金支持十分必要,同时“揭榜”失败方也应得到一定利益补偿。
[基金项目:本文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贸易摩擦下我国政府采购国际规则话语权提升研究”(项目编号:20XJL006),系政府采购前沿问题研究系列成果之一]
(转载自《中国招标》杂志)
国际动向
欧盟将不与阿斯利康续签新冠疫苗采购合同
当地时间5月9日,欧盟执行委员对媒体表示,欧盟将不与阿斯利康续签今年6月以后的新冠疫苗采购合同。
此前,欧盟已正式对阿斯利康公司提起诉讼,因该公司未履行新冠疫苗供应合约,也没有确保疫苗及时交付的可靠计划,因此,欧盟已决定不与该公司就采购新冠疫苗事项续约。
据了解,欧盟已与辉瑞签署了一项长达两年的疫苗采购订单,该订单的采购价格预计将比与阿斯利康合约价格更高。
(信息来源:摘自光明网)
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财政部就政府采购有关问题做解答
问题一: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问题咨询如下: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了政府采购中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请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改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是作为工程类项目还是服务类项目进行采购?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那么,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项目,是否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向财政部门办理立项、合同备案等手续?
答:1.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围。对于此类项目,实践中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选择适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服务项目。2. 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备案采购计划及合同,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问题二:如果是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请问该如何执行中小企业政策?
答: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项目中执行固定价格的,不能再通过价格评审优惠的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主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等方式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要求。
问题三:信息化项目(电脑采购)不属于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之一,在实践中该项目由于不到200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属于经销商,但所投产品(电脑)制造商均为大型企业生产,请问中小企业提供大型企业生产的货物能否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投标吗。
答:若电脑采购生产商均为大型企业的,属于不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可不设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问题四:对于非标机械设备的货物基本是由供应商在市场上购买不同品牌的设备配件进行组装而成,这些非标产品往往又没有正式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很多非标产品还没有正式的铭牌,那么生产这些非标产品制造商如何认定,中小企业承诺是认定各个配件部分的制造商呢还是组装成成品的制造商。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最终产品由中小企业制造 (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询价采购开始是否可以公开供应商的报价
问:询价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什么?哪些政府采购项目适合采用询价采购?询价可以举行一个类似“开标”的仪式,公开供应商的报价吗?
答:询价作为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被询价的供应商必须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基于这一特点,尽管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询价是否需要举行一个类似公开招标的“开标”仪式,在询价采购活动开始的时候把供应商的报价进行公开,但鉴于供应商的报价必须一次报出且不得更改,公开之后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违反现行法规,同时有利于供应商之间相互监督,根据法理,如果采购或代理机构愿意这样做,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2条的规定,询价采购仅适用于货物类采购。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三个特点:一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二是现货货源充足;三是价格变化幅度小。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询价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如何处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的异议
问: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公示的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之后,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根据财政部74号令第40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
实务中,当补充论证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时,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论证意见不认可,经常再次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此时,作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必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因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将专家论证意见、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了,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从以上分析,我们也可以得出,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只有一次异议机会,而且必须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提出。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6-01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4月,总第28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2021年4月中旬,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其中要求,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推进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意见》明确了加大预算统筹力度、规范预算支出管理、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透明度等6个方面的重点改革措施。
《意见》对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工作作出相关规定,提出要建立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鼓励相关部门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提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需求,推动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嵌入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要求。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确保与年度预算相衔接。建立支持创新产品及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的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控制机制。对于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坚持费随事转,防止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情况。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信息来源:改编自中国政府网网站)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4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编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实施计划、风险控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办法》对采购实施计划中的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等合同订立安排以及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等合同管理安排进行了详细规定。在风险控制方面,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
4月24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
《通知》指出,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组织预算单位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通过稳定的采购需求持续激发脱贫地区发展生产的内生动力,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有助于推动脱贫地区实现更宽领域、更高层次的发展。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及各级预算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投身到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中,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通知》要求,自2021年起,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相关政策落实落细。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多部门联合出台 《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
4月24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出台《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继续实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实施意见》强调,一方面要加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货源组织。推荐脱贫县产业带动能力强、增收效果好的农副产品供应商入驻“832平台”,并做好平台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另一方面要组织预算单位采购。自2021年起,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做好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并对采购情况进行考核。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不低于10%的预留比例在“832平台”填报预留份额,通过“832平台”在全国832个脱贫县范围内采购农副产品,及时在线支付货款,不得拖欠。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有关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总额。
《实施意见》还从优化平台运营模式、严格供应商管理、加强平台物流建设、提升平台服务能力等方面,对加强网络销售平台运营管理作了明确要求。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二、工作动态
西北工业大学上线试运行线上竞价系统
4月7日,西北工业大学上线试运行其开发建设的线上竞价系统,进一步发挥“互联网+采购”模式优势,拓宽采购渠道。
据了解,该系统主要适用于品牌、规格型号、配置及技术参数可以准确描述的货物采购。采购人可自主使用线上竞价系统提交竞价申请,经招采中心审核后发布采购公告。该系统规定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若参加竞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则在规定的采购公告时间后顺延两日,延期届满后,若供应商不少于1家,准则可确定竞价结果,若无供应商参与报价,则由采购人重新论证参数要求并重新提交竞价申请。
西北工业大学上线的线上竞价系统中合同审签所需材料较现行模式大幅简化,大幅提高了采购效率和效益。
(信息来源:摘自西北工业大学网站)
三、综合信息
财政部明确多项政采立法“时间表”
财政部近日公布《财政部2021年立法工作安排》,其中明确将在2021年内完成对《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并制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
上述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已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针对政府采购实务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提升采购便利性科学性。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数字采购·生态互联”论坛在福州举行
4月25日,第四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重要论坛之一——“数字采购·生态互联”分论坛在福州市举行。
论坛主要围绕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面临的形势分析展开;对数字采购的重要方向及数据价值化、智能化、标准化等内容展开讨论;分享了当前各类采购主体在数字化采购方面的先进经验,共同探讨了数字化采购未来的新趋势。
福建省是数字中国建设重要思想的孕育地、发源地。2020年福建省政府采购规模达到了661.32亿元,采购结构持续优化,中小企业获得合同金额在全部金额中的比重达到了87.96%。福建依托统一的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积极探索新技术应用场景和监管模式,强化现代技术对改革的支撑作用,已建立便捷高效的电子交易机制,在提高监管能力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上海市实现政府采购公共数据有序开放
4月2日上午,上海市财政局举办政府采购公共数据开放首批金融机构集中签约仪式,通过上海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实现政府采购公共数据有序开放。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见证了协议的签订。
政府采购公共数据的开放应用,将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为金融机构赋能、为企业增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支持。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金融机构加大政府采购领域融资贷款业务推广力度,有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四、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4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及解读
一、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4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1%,低于上月0.8个百分点,仍高于临界点,制造业继续保持扩张态势。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7%和50.3%,低于上月1.0和1.3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50.8%,高于上月0.4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2%,比上月回落1.7个百分点,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力度有所减弱。
新订单指数为52.0%,比上月回落1.6个百分点,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扩张有所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3%,比上月微降0.1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较上月下降。
从业人员指数为49.6%,比上月下降0.5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有所回落。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8.7%,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延长。
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解读
4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和综合PMI产出指数分别为51.1%、54.9%和53.8%,比上月回落0.8、1.4和1.5个百分点,仍均保持在扩张区间,我国经济运行持续稳定恢复。
其中,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在上月明显回升的基础上继续扩张,力度有所减弱,仍高于2019年和2020年同期水平,制造业保持平稳增长。本月主要特点:
一是产需两端扩张有所放缓。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分别为52.2%和52.0%,低于上月1.7和1.6个百分点,表明产需继续增长,但增速低于上月。从行业情况看,农副食品加工、木材加工及家具、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行业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上月,且位于相对较高景气区间,表明上述行业市场需求持续释放,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快。
二是进出口指数保持在扩张区间。新出口订单指数和进口指数分别为50.4%和50.6%,低于上月0.8和0.5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位于扩张区间,反映出制造业外贸业务继续增长。
三是价格指数高位运行。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分别为66.9%和57.3%,均低于上月2.5个百分点,仍为近年较高水平。从行业情况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原材料行业两个价格指数均高于70.0%,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出厂价格指数连续两个月高于85.0%,表明相关行业成本压力持续向下游传导。
四是小型企业景气度有所回升。本月不同规模企业PMI均保持在景气区间。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7%和50.3%,低于上月1.0和1.3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50.8%,高于上月0.4个百分点,其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连续两个月回升,表明近期小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所改善。
五是企业信心总体稳定。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为58.3%,低于上月0.2个百分点,但继续位于较高景气区间,且明显高于近两年同期水平,企业生产经营预期总体向好。从行业情况看,农副食品加工、木材加工及家具、专用设备、电气机械器材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均高于60.0%,相关行业企业对近期市场发展保持乐观。
与此同时,有调查企业反映,芯片短缺、国际物流不畅、集装箱紧缺、运价上涨等问题依然严峻。高技术制造业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连续三个月低于44.0%,企业原材料采购周期持续延长,正常生产活动受到一定影响。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发挥招标制度优越性 助力“揭榜挂帅”落地实施
戴宁 姜爱华
“揭榜挂帅”突破纵向委托式科研资助方式,是实现公共创新、开放创新和用户创新的主流机制。将招标制度内嵌于“揭榜挂帅”中,有利于发挥招标择优的优越性,更好促进科研创新市场竞争。特别是近年来的招投标制度改革,从侧重招标程序管理向前端需求管理和后端合同管理延伸,形成了全链条招标管理制度,更有助于“揭榜挂帅”的实施。对此,可从加强需求论证、优化招标过程和强化合同管理三方面完善招标制度。
一、加强需求论证,精准凝练科学需求
“揭榜挂帅”项目的需求管理即形成“榜单”并对“帅”提出要求的过程。梳理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需求管理一般包含需求征集、论证遴选两个环节。当前,需求征集大多由政府部门组织,采用自行申报、定向征集、接受区域统一推荐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技术攻关类项目一般面向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征集,成果转化类项目一般面向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征集。论证遴选是由政府部门组织专家对所征集需求项目进行论证、筛选,专家通过形式审查、同行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确定关键核心技术的名称、研发任务和技术指标,形成重点选题需求后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张榜公告。
在“揭榜挂帅”制度下,完善招标制度的需求管理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采购需求制定应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企业主导转变。《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采购人负责对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由专业化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实践中,采购人因相关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往往通过网络和供应商提供等方式汇集一套采购需求,甚至单一地将采购需求交由代理机构完成,导致科研团队所承接的项目需求与“卡脖子”的技术难题和产业发展脱轨,加剧了科研团体的封闭垄断式创新。而在“揭榜挂帅”制度下,政府可更好发挥科技资源配置的平台组织作用,实现科研团队与企业发展技术壁垒之间的对接,实现产学研融合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科研成果转化落地。
第二,从全方位、全过程、多主体进行需求论证,全面协同总结出影响科技发展、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从论证内容看,当前的政策制度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揭榜挂帅”制度下,面对核心技术难题,更应组织专家全面、充分论证。论证的内容除了各省市“揭榜挂帅”需求征集文件中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预测、是否有出资承诺等基本内容外,还应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实用性以及技术实力和研究基础等内容。在论证创新内容方面,可借鉴世界银行确定采购需求的系统性分析方式,通过明确项目发展目标,分析项目实施的内外部环境,如政治、经济、社会、技术、法治和生态等内外部环境影响因素,明确反映创新需求的状态和趋势,并预判项目风险,如技术风险、资金风险等,有效甄别项目缺陷的性质和修补的必要性。也可借鉴泰州市的科技积分管理制,从创新平台、创新人才、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和扣分项五个方面突出企业创新重点与短板,从而实现动态调整的科学论证,更精准地把握企业需求。从论证过程看,要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作用,将专家作用前移,面向企业发展需求和科技前沿,认真研究分析、准确评判前沿技术,严格控制立项风险,从专业性、客观性、合理性角度排查各项条款。从论证结果看,可借鉴合肥市、长沙市和顺德市的经验,从“补链强链”入手,通过龙头企业担任“链主”、政府领导班子挂职“链长”等制度,提升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协同性,使龙头企业与政府部门能够及时沟通需求,企业和政府部门实质上共同充分参与了产业发展核心问题的需求论证,提升了论证结果的实用性。总体上,通过提出论证、进行论证和论证结果的全过程把控,实现采购人、龙头企业和专家多主体协同,共同总结科技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而对采购需求进行准确描述。
二、优化招标过程,有力支撑科研活动
“揭榜挂帅”项目的招标过程即对“帅”的筛选,是对接揭榜的过程。为更好地实现“揭榜挂帅”促进重大科研攻关项目落地的初衷,招标过程应尝试从以下方面予以改进。
第一,适当放宽揭榜者数量最低限制。目前的招标流程缺乏灵活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有效投标人数少于3家的应重新招标,两次招标都达不到3家及以上的,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由于能够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市场力量还有待培育,因此“揭榜挂帅”在现实条件中,极有可能存在揭榜者不足3家的情况,多次招标极大地影响了采购效率。甚至还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市场上缺乏关键技术的成熟提供者,科研项目招标前往往有意向投标人,有意向的招投标双方受制于投标人数量限制,往往会产生联系熟人、串标围标的情形。因此,可以适当放宽揭榜者数量限制,比如当只有两家投标者时招标程序仍然可以进行,新加坡招标采购就采取这样的做法。招标方对合格供应商数量都没有硬性限制,只要政府部门认为投标具有竞争力或反映了公平的市场价值,即使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就可以不再重复招标或报价。
第二,尝试采用不设门槛的方式鼓励揭榜者进入招标过程。关键技术难题不同于标准化统一服务,其技术需求是多维度、多方面的,扩大投标团队的范围,可吸引更多具有核心攻坚能力的科研团队提供科研活动,在招标过程中,拥有不同技术优势的参与投标单位可以充分围绕核心技术解决方案进行讨论,有利于各个科研团队之间相互合作、优势互补,从而激发调动全国各层级科研团队的创新攻坚能力,推动实现开放式、民主化创新。
第三,改进评审制度,增强评审的“创新发现”功能。“揭榜挂帅”中招标的最终目的是寻找最有实力、最有创新能力的“揭榜方”,这有赖于良好的评审制度设计。目前实践中,依赖于“评标专家库”的评审制度有着一定的劣势,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评审态度不一,对“揭榜挂帅”招标中“技术创新性”很有可能识别不足。因此,一方面,要提升专家评审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合规性。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可利用大数据分析辅助专家评审,探索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明确专家评审权责,让专家签订责任书并接受考核监督,也可探索建立科技评价专家库,及时完善专家更新机制、诚信记录、责任追究机制,并健全专家抽取、回避、保密制度。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基于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改革,应引入市场化、社会化的评标制度,打破只能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做法,吸引科技企业、创投机构、科研团队中更了解采购需求的专家参与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关注科研人才与创新平台的评价,在创新能力和创新潜力方面充分评估,以利于科研项目运转中对科研需求的充分回应,保证其能够适应科技发展趋势。
三、强化合同管理,高效促成成果转化
“揭榜挂帅”项目的招标合同管理即揭榜成功后“挂帅出征”的管理过程,是对“帅”的监督和“论功行赏”。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各项合规性和绩效性文件监督与考核揭榜者,另一方面,以各项优惠政策支撑激励揭榜者,将科研项目招标从程序导向型转变为结果导向型,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在“揭榜挂帅”项目落地实施过程中,招标合同管理可从以下方面优化。
第一,采用符合核心技术开发实际需求的招标“结果导向”管理理念。传统科研项目管理采用了以控制成果为核心的静态化管理模式,通过进展审查、论文评定等制度对成果验收进行控制,对实际需求的把握和需求变化的反应不足,导致偏离核心技术开发的实际需求。在“放管服”以及科技体制一系列改革措施下,“揭榜挂帅”项目的实施,也应给予科研项目管理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将合同管理的关注点从“成果”转向“结果”。核心技术开发在精准化目标的引领下,以控制目标、不控制成果为核心,同时以“结果评价、注重过程、宽容失败”为引导,建立适应新时代科学研究发展的招标“结果导向”管理理念。例如,英国在鼓励创新的招标采购中,更多地关注产品和服务的预期结果,而不制定过于具体的技术规范,给予中标方更大的自由空间,促进创新性解决方案的提出。
第二,在合同履行中通过“优胜劣汰”最大程度激发创新。由于科技研发的不确定性,在中标科研团队数量上可以尝试选多家,同时在合同条款上也约定分阶段实施合同,先对所有中标科研团队嫁接培育机制,在关键节点,在中标的科研团队之间进行横向对比式的过程管理,能者进入下一阶段,获得奖金激励,而针对弱者及时纠偏。这样的履约方式设定,一方面能够提升科技研发的“确定性”,另一方面也使不同团队在合同履约中仍然能够互相竞争,更好地激发创新。
第三,形成“以实际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的招标结果评价体系。在成果评价体系下,科研项目承担主体与管理主体的关系趋于静态化,实际中多表现为最终成果的一次性评价。对招标全过程管理而言,成果产出、应用与转化均是过程的后续环节,因此都应纳入合同管理考核评价范围。而解决问题始终是“揭榜挂帅”的初衷,即以实际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所以,在最终的成果评价环节,在遵循揭榜任务和预期目标的基础之上,同样要以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成效为基本评价标准,同时将科技成果的有效应用与转化加入评价体系,形成合同履约的全面评价。在成果评价环节,除技术专家外,还应邀请来自产业、法律、金融和用户等领域的人员参与评价,全面评估科技成果的科技价值、应用价值与市场价值。
(转载自《中国招标》杂志)
六、国际动向
2021联合国及国际公共采购规则与改革研讨会召开
4月23日,由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协办的2021联合国及国际公共采购规则与改革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央党校、财政部、商务部等政府部门及国内多家采购企业的代表出席会议。
会议就我国加入GPA的总体进展及形势展开研讨,指出我国当前在联合国采购和国际公共采购市场份额较低的现状,分析提出了加强国际公共采购培训知识体系建设、加大市场化整合推广力度、加强多元化培训等建议。参会企业还分享了联合国投标及国际采购业务中的实践及有关问题。
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与参会企业进行了深入交流,将与相关企业合作成立国际代采购、代投标服务中心,旨在整合地方头部国企资源以及有实力的中等规模企业,共同对接联合国招投标采购需求。
(信息来源:摘自新华网)
韩国要求公共机构一律采购新能源汽车
韩联社消息,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在国务会议上敲定第四期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2021—2025),主要内容包括扩大新能源汽车普及、完善充电设施、确保价格竞争力、扩大出口、推进技术创新。
为尽快实现“碳中和”,在新能源汽车普及方面,政府计划到2025年和2030年分别普及283万辆和785万辆新能源汽车,实现到2030年汽车碳减排24%的目标。为此,政府规定公共机构一律采购新能源汽车,并面向民企引进实施新能源汽车购买目标制度,为有关企业提出新能源汽车购买目标。
(信息来源:摘自腾讯网)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国家发改委针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做相关解答
问: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施工、货物、服务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400万、200万、1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如何确定?
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
问题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其中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问题二:16号令第二条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应如何理解?
答:关于问题一,“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关于问题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16号令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提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应如何理解?
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发改委网站)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只有2家供应商时哪些项目可以继续开展竞争性磋商
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可以继续进行吗?
答: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四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磋商并产生成交结果。
2014年12月3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21条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概括起来,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PPP项目,这四类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哪些政府采购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突出特点是什么?哪些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实务中应当把握哪些要点?
答:竞争性磋商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最大限度地追求物有所值的目标。什么是物有所值?通俗地讲,就是一分价钱一份货,采购到的标的物性价比很高。因此,凡是采购人特别看重物有所值目标的,就比较适用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人选择竞争性磋商这种采购方式后,要把握的操作要点就是切实实施“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把工作重心放在第一阶段,通过磋商小组与每一个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至少一轮的有效磋商,把项目采购需求搞得清清楚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五种适用情形。其中,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是为了配合政府转变职能,把自己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变为提供者而产生的项目,看重物有所值的目标,在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将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外部性和政策溢出效应,这些项目通常都由政府主导,项目最终的评价指标也十分多元,追求物有所值是其必然目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专用设备、艺术品、专业服务等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所追求的也都是最大限度的物有所值。
综合来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等项目采购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5-03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3月,总第27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盈利机构“The ONE Campaign”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战胜新冠病毒的唯一方法就是在所有地方都打败它。这需要立即制定计划,与全球分享多余的疫苗储备。”
(信息来源:海外网)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是否需要公示和专家论证
问: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符合单一来源情形,需要单一来源公示和专家论证吗?
答: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通过变更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的,单一来源公示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单一来源法定情形的,采购人依法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必进行公示也不必进行专家论证。
2015年5月28日,财政部办公厅在答复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里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磋商)重点应该谈(磋)什么
问: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谈判、磋商重点是什么?价格可以谈判或磋商吗?谈判或磋商过程中可以实质性变更需求吗?
答:竞争性谈判(磋商)的谈判(磋商)重点应该锁定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价格在任何一轮谈判(磋商)中都是可以谈(磋)的,但不应当是重点。
谈判过程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都可以通过谈判进行实质性变动。对于其变动规则,《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都作了类似规定:在谈判(磋商)过程中,谈判(磋商)小组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文件和谈判(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4-01 00:00:00
- 离线评标系统,中招联合这个小盒子全能搞定!
一些政府采购或军工领域招投标项目中,由于项目性质的私密性,评标过程往往不允许接入互联网,需要在.........子秉承着“ALL in ONE"的设计理念,是更加独立的离线评标系统,集评标服务、路由硬件,音视频监控于一体,轻巧灵便,可随意携带至任意评标室,一键启动,能迅速完成局域网配置,同时支持有线和无线网络。相比于离线评标系统,评标盒子更加轻便灵活。同时,离线评标系统/评标盒子支持局域网项目评标全过程,从项目创建、组建评委会、评标配置,到专家打分、标中质询、一键签字,全程无需联网,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和评标过程的私密性。评标结束后,用户可将项目数据及文档一键打包导出,方便留痕及刻录。
从运行机制上看,支持与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简称:大平台)直接交互。当离线评标系统连接互联网时,可以一键从大平台中拉取已有项目,该项目的项目信息、投标信息、评委会信息等自动导入评标系统;之后可断开互联网,在局域网内完成评标,再次接入互联网,将评标结果导回大平台。此外,离线评标系统/评标盒子还将提供标准化的项目数据包格式,满足用户从其他第三方平台导出标准格式的数据包,再导入到离线评标系统/评标盒子中,在局域网内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系统可支持导出标准格式的结果数据包,由用户导出下载后导回至其他第三方平台。
来源:中招联合微信公众号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31 00:00:00
- 招标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公告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是1985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职招标管理机构,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自成立以来,招标中心致力于推动我国招标事业发展,提出并推动招标投标立法,开展招标理论研究,构建招标投标体系,组织并实施完成一大批国家重点项目招标工作,为我国招标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18年12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招标中心加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牌子,承担相应职能开展工作。
目前招标中心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二是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咨询、评审、招标、采购、造价、监理等技术支撑和管理工作;三是组织协调相关重大装备研发、制造项目的招标投标;四是根据委托,承担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工作;五是建设和维护电子招标投标服务平台,指导协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工业领域评标专家库,负责部属单位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发布;六是组织招标行业专业人员培训;七是开展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八是开展招标投标行业理论研究,组织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九是联系和指导招标中心系统各地机构和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我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报考岗位所需其他条件。
三、招聘岗位
岗位信息详见《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9日17:00。报考人员请下载并填写《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公开招聘报名人员信息表》(附件2),连同本人简历、彩色证件照、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版打包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zbzxrsc@miitcntc.org.cn。邮件标题和打包文件统一命名为“岗位序号+应聘岗位名称+应聘人员姓名+学历+毕业院校+专业”。应聘人员每人限报1个岗位,超过截止时间报名无效。
报考人员须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如有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
(二)资格审查
受理应聘人员申请,根据岗位需求,进行简历筛选、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并将以电话的方式通知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考试,请保持通讯畅通。未进入下一阶段的应聘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三)考试
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考试,参加考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综合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当没有应聘人员综合成绩在70分以上时,取消该岗位的公开招聘。
(四)考察和体检
通过查阅档案、与相关人员谈话等形式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录用资格。
(五)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及公示
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拟录用人员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务服务平台(http://www.gxbzhp.org.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报考人员放弃录用资格,或体检、考察中出现不合格者,由中心研究决定是否安排人员递补。如无符合递补条件人选,该岗位将取消录用。
(六)办理接收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相关规定,与录用人员确立人事关系,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职。
五、纪律和监督
我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接受全社会、纪检监察部门及应聘者的监督。
咨询电话:010-88485023、010-88485022
附表:1.《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岗位信息表》
2.《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公开招聘报名人员信息表》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21年3月24日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25 11:24:12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2月,总第26期)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工信部印发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1月2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根据《通知》,将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上下联动,将培优中小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提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与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等。同时,支持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省每批次不超过三个),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并对重点“小巨人”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
(信息来源:摘自工信部网站)
财政部、工信部解读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回应社会广泛关注,推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加快落地,财政部、工信部有关部门结合社会关注的问题,对有关政策要点进行解读。
此次解读,明确了《通知》的政策背景及重要意义,同时对实务工作的具体程序进行解释:
一、《通知》明确的支持事项
在“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将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即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更好发挥示范作用。
主要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和“锻长板”;二是与行业龙头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三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另外,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力。
此外,还支持每省每批次不超过3个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还应提供“点对点”服务。
二、如何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选拔由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
首先,纳入选拔范围的企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此基础上,企业可自愿申请,并由地方作出推荐。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关于公布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19〕153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20〕335号),累计认定两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832家。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将继续认定新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本《通知》印发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同样有资格按程序申请支持。
第二,两部门将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在地方推荐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排名,优中选优,全力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国家队。
第三,对重点“小巨人”企业采取淘汰制。为加强激励约束,通过考核逐年淘汰部分成长速度、目标实现进度相对落后的重点企业。
另外,申请企业名称须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所公布的名称一致,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发行股票的。且须符合产业导向、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成长性等方面的条件。
三、中央财政有关奖补资金如何下达
对于每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财政部分别于《实施方案》批复当年、实施期满1年及满2年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程序滚动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对于2021年启动支持的首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将于2021年下达首笔奖补资金,后续奖补资金金额将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第二批、第三批重点“小巨人”企业也按此执行。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备案版),并结合本地区重点“小巨人”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际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奖补资金90%以上用于直接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时,应统筹考虑全省产业布局,重点“小巨人”企业发展现状与前景,确定每家重点“小巨人”企业的资金分配金额,避免简单分配,并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要求下达。
四、在中央财政有关奖补资金使用方面有何要求
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所获奖补资金,充分发挥企业能动性,不对奖补资金使用方向作限制,由企业围绕“专精特新”发展目标自主安排使用。对于示范平台所获奖补资金,要求必须用于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示范平台自身建设、工作经费等;如检查考核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酌情扣减有关奖补资金。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如何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如何应用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推进实施并做好分年度实施成效自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对地方培育工作组织分年度绩效考核,明确绩效考核等次,以及继续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考核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对于年度绩效考核中发现问题及不足的,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改。
(信息来源:摘自工信部网站)
财政部发布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2月20日,财政部国库司围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针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对于政策扶持范围、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声明函等多方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其中,对扶持范围进行了详细解答: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6.《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节选自财政部官网)
二、工作动态
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近日,工信部财务司委托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工信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此次集中论证范围为工信部2021年拟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内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部属高校及科研院所除外)。专家组通过对每类产品的技术特性、使用单位现实需求、国内外同类产品关键技术指标差异等方面的逐项审核、确认,提出专业论证意见。最终结果已正式函报财政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是由政府采购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一项年度性工作,是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简化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举措。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三、综合信息
国采中心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采工作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委托,完成2021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全部疫苗均足量成交。
此次疫苗采购涉及I型III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等14个品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共计2.42亿支,预算总金额达36.3亿元。为确保疫苗供应安全,保持疫苗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采用谈判及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为确保项目采购的顺利开展,国采中心组织了对项目需求的论证;根据疫情防控“在线开标、远程评标”的要求,对疫苗采购单一来源和谈判专项范本进行了修订;将11个采用谈判方式的项目采购需求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意见,吸收合理建议;根据各品种疫苗评分标准特点,确定集中评审的办法,优化专家抽取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采购过程管理要求,建立了专门的疫苗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记录,实现重要信息全程留痕。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发布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指南
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印发《关于中直机关2021-2022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今明两年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中直机关各京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办公家具,均应按《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办公家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按有关规定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通知》还对前期比价、合同签订、验收结算等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知》要求,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办公家具的政府采购工作。中直采购中心将按照要求,每月组织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四、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2月
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6%,低于上月0.7个百分点,连续12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景气水平较上月有所回落。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2%,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49.6%和48.3%,比上月回落1.8和1.1个百分点,均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1.6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步伐有所放慢。
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速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7%,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继续降低。
从业人员指数为48.1%,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较上月下降。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7.9%,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延长。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但从近年政策落地发展来看,我国政府采购对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企业的扶持力度仍有待加强,相关配套措施有待完善。政府采购的经济社会效益仍未能普惠到广大少数民族企业。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值得深入思考。
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政策以及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数据,分析得出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的现状,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现状
探究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之前,首先应当确定何谓少数民族企业。本文结合公司法、政府采购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综合定义方式,认为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标准即可被认定为少数民族企业。第一,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各级民族自治地区的,并有连续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第二,企业法人为少数民族群体的;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股份中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初始股本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五,民族自治地区企业雇佣员工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非民族自治地区雇佣的员工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10%(不含)以上的。
以少数民族企业的认定为基础,下文立足五个方面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
第一,立足现行法律体系对少数民族企业的支持角度。我国法律法规指出了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均涉及国家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地区扶持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已提高到国家法律的层面。
第二,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中标情况。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界定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企业基本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在2020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各级预算单位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关于这一规定,在不同地区落地实施时存在很大差异。
以某少数民族自治区为例,该地区2018年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金额为4.19亿元,根据《暂行办法》,其中小微企业所占金额应约为7500万元,然而实际上小微企业占比金额只达到4980万元,占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总额的12%(《暂行办法》规定可达18%)。由上述数据可见,中小微企业群体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金额和数量占比总体不足,并未达到政策要求扶助的标准。据此,类比推测得出,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的中标金额和数量占比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政府现有的支持政策落地中执行力不足;二是少数民族企业由于规模技术资金的限制,生产成本相比大企业较高,规模效益不突出,没有特色优质品牌,竞争中主要依靠价格优势和政府政策支持,竞争能力较弱,政府把“大蛋糕”切给这些企业,企业也可能“吃不消”。
第三,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中标优势。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上半年中标小微企业类型分布图(见图1、2、3),可以看出中标企业大多集中分布在专业服务,信息产品,办公、文教(卫)三大方面。由此推测,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企业的中标产品大概率也集中在这三个方面。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发现,政府采购中,少数民族企业竞争范围比较狭窄,类型比较单一。
第四,立足少数民族企业政府采购的中标方式。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本文通过梳理发现,2018年该地区少数民族企业中标项目共296项,其中67.1%的中标项目是通过单一来源方式中标。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可以推测,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对于少数民族企业有政策倾斜。但更需要关注的是,单一来源的中标方式占比非常大,说明少数民族企业过于依赖政府扶持,暴露出其自身竞争能力较弱、无法在竞标中与同类型企业形成比较优势的现实。少数民族企业如果仅仅依靠政策扶持是无法持续发展的,少数民族企业应扩宽中标渠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以政策扶持协同自身发展战略,壮大规模,寻求更宽广的发展之路。
第五,立足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运行规范性。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便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快车道,改革成效显著,尤其是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取得了实质性飞跃。然而,少数民族地区限于经济水平、人员素质,发展相对缓慢,仍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机构设置不够规范。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然而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来看,政府采购中心多隶属于当地财政局,受上级领导,不具有足够的独立性。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执行。第二,预算管理不够规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较为落后,财政压力大。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很难给各有关单位安排预算资金,导致很多部门在预算期初并没有相应的采购计划和采购资金安排。采购资金大多临时追加,较为零散混乱,无法形成有效规模,难以发挥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优势,导致了资金的低效使用。
二、域外可借鉴的经验
放眼全球,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对如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与实践。本文选取部分范例进行介绍,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
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通过“预留计划”扶持少数民族企业。1953年,美国开始实施“预留计划”(“set- aside” programs),联邦政府将全年政府采购合同的5%,预留给在经济和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主要指少数族裔)的群体所拥有的小型企业。除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各州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例如,为了鼓励少数族裔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服务部(the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ervices)之下设立了供应多样化办公室(Office of Supplier Diversity),协助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法规汇编2010年版》(The 2010 Florida Statutes)中有关“动产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部分的规定(第287.09451条)明确了多样化办公室的15项权力、职责和功能,以更好实现对少数族裔企业的扶持。主要包括推进信息对称,降低少数族裔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在采购金额份额上给予少数族裔企业优惠;建立事后反馈机制等。除佛罗里达州之外,美国其他州也有对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法规定》第10471条规定,由任何州机构、部门、官员或政府实体授权的涉及到工程、专业服务、材料、供给、设备、改建、修缮或改进的合同应由全州范围内的不少于15%的少数族裔企业和不少于5%的妇女企业参与竞标。纽约市规定,全年的政府采购中应把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授予少数族裔和妇女企业的规定。
欧盟对境内的少数族裔企业特别设计了扶持政策。为规范政府采购,欧盟参考各成员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发布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公共采购指令专门将公共采购所发挥的环境保护、促进少数族裔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统一为社会责任的公共采购(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ublic Procurement,SRPP)。公共采购指令主要包括《公共合同指令》(Public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4/EU),《公用事业指令》(Utility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5/EU),《特许权指令》(Concessions Directive 2014/23/EU)等。其中的公共合同指令通过预留份额的方式对欧盟境内的弱势企业,如少数族裔企业进行扶持。
WTO《政府采购协议》允许对少数民族、落后地区提供优惠。加拿大在其加入GPA的出价清单中就明确指出,对有关扶持少数民族的预留项目和优惠性政策不作承诺。
三、为政府采购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建言献策
我国尽管出台了多项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但从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来看,政策的推进与落实尚待进一步完善。笔者结合我国某些地方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有做法以及国外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五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和读者参考。
第一,设立专项扶持政策,加强监督考核。少数民族地区要想谋发展,就要有本民族本地区的企业品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政府可以在政府采购中根据本地的采购情况,结合对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专门预留出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采购份额,支持民族企业发展。采购份额可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数量规模,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市场行情来确定。并且当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设立专门面向少数民族企业采购的考核机制,保证优惠政策实际落地,没有缩水。
第二,提高预付资金比例,减轻运转负担。通过查询内蒙古、广西、新疆等地政府招标文件发现,政府采购的付款方式大多是验收工程或服务后一次性付全款,或付大部分款项之后根据产品服务或工程的运行情况交付尾款。然而少数民族企业资金流动性较差,资金总量不足,在承接政府采购的订单之后,常常面临前期生产运营资金筹集困难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采取提前预付资金的方式来扶助少数民族企业,针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少数民族企业可以提前预付合同金额的40%—60%,降低少数民族企业筹资的难度,同时可以缩短供货的时间,节省双方的精力,提高采购效率。
第三,落实合同贷款政策,降低专项利率。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部门在帮助中小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贷”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基础之上,应当进一步帮助少数民族企业解决“融资贵”的问题。在核实少数民族企业资质认定下,建立有效调动基层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制定独立的信贷计划,优化统计核算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细化尽职免责办法,激发基层员工做好少数民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
第四,少数民族企业联合体优待。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在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案例中,联合体中标在少数民族小微企业中标案例中不多,但十分新颖。通过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上半年中标信息,发现6个月通过联合体中标的项目仅3个,与总数441个项目相比占比很小。中标项目分别是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两个采购项目;广西宏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一个采购项目。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是国内较大规模的电梯制造销售企业,它与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宏建空调有限公司两家少数民族企业合作,可以解决其规模小及资金不足等问题。基于此,建议政府给予少数民企业联合体优待政策,即若大规模企业与少数民族小微企业形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且中标,提升预付资金比例,鼓励企业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还可以为少数民族企业配备“兄弟企业”,与有意愿的大企业进行沟通,大手拉小手,带动整个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
第五,设立专业服务中介机构。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经验不足,对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影响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参与度。据此,可在少数民族企业聚集的地区,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设立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办公室,聘请专业人士就职(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于政府采购中心任职的已退休或在职的官员、政府采购相关研究专家和大企业曾参与组织政府采购的主管人员),为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政策解读、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同时鼓励办设面向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服务中心,引入市场力量运行,服务中心可以开办面向少数民族企业职工的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组织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水平,提升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力,降低因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协助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本文作者姜爱华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禚德铭 常延婕 程心雨 马小龙 周亦晗 潘思齐 刘凌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硕士研究生)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法德领导人支持欧盟新冠疫苗采购策略
新华社2月5日报道,法国总统和德国总理2月5日举行视频会晤,会上表示支持欧盟在新冠疫苗采购方面的策略,同时呼吁欧盟在疫苗生产和供应上加强团结协作。
法国总统在会晤后表示,近几周欧洲加快推进新冠疫苗生产和供应,一些此前不生产相关疫苗的企业也被要求转产新冠疫苗,以增加额外产量。他强调,法国支持欧盟选择的疫苗采购策略。法国和德国如果在疫苗采购和生产上进行竞争,将会陷入失序状态,在经济和公共卫生方面也将适得其反。
据了解,欧盟当前的疫苗生产能力低于预期,成员国所获剂量过少,获取速度过慢。欧盟发言人表示,欧盟将采取措施,以便在今后面对紧急情况时更快做出响应。
(信息来源:摘自新华网网站)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问:我们单位采购一批货物,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我们可以采用单一单源采购吗?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答: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也非常困扰采购人。但这不属于采购人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财政部门也通常不会因为这个理由批准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采购人应分析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对项目的招标方案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
单一来源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因其缺乏竞争性,十分不利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获得合适的价格。因此,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当中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采取了严格限制的原则。即使在当前大力推行放管服的背景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仍然是严格限制,没有任何放松的信号。
作为采购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局限性,遵循“能不单一就不单一”“单一是无奈之选”的基本使用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一来源就绝对不能使用,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采购人也是可以选择单一单源或者通过变更采购方式使用单一来源的。
单一来源的法定情形,《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49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做了相应规定,总共有五种情形:一是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是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
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可以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开标的前一天吗?
答: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包括投标保函、现金提交的转账证明、支票、本票、汇票等,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注:本文分析同样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招标投标项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24条,政府采购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5条。这两个法条都规定了招标采购方式的等标期为20天,如果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其等标期就不足20天了。客观上,对供应商也不公平,减少了供应商对是否参加投标分析决策的法定时间(等标期20天)。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如果要求供应商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也不能早于相关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法定截止时间。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3-15 00:00:00
- 招标中心《关于开展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项目单位:
按照《关于委托开展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函》(工......... fengtao@miitcntc.org.cn
王英姿 010-88485021 13521994660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46号F区
附件:1.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名单(附后)
2.2017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方案
3.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方案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21年3月3日
附件1
2017、2018年专项验收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
项目
年份
1
大全集团有限公司
基于大全云的共享创新平台
2017
2
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泰普森户外“双创”云平台建设项目
2017
3
制造管理信息化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装备制造企业一体化集成管控平台
2017
4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亚普全球化经营业务协同管控平台
2017
5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色行业“双创”汇聚平台
2017
6
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电动汽车产业互联网聚合发展平台
2017
7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生鲜供应链管理的“双创”平台
2017
8
吉林市东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基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的黄金矿山产业网络化平台
2017
9
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小米生态链协同创新汇聚平台
2017
10
内蒙古蒙草草种业有限公司
草原生态资源大数据研发、生产一体化平台
2017
11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泥行业“互联网+”供应链云平台
2017
12
湖南金龙国际铜业有限公司
再生资源智能回收利用及循环产业智能制造“双创”平台
2017
13
天津光电安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安全应用服务能力共享创新平台
2017
14
愉悦家纺有限公司
机织印染生态产品绿色设计研发云平台
2017
15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电子开发及创新联盟云平台
2017
16
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面向京津冀全产业链集群创新的洁净钢工业互联网平台
2017
17
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环境质量监测产业链协同制造示范项目
2017
18
河北大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基于IPV6技术支撑的“双创”孵化平台
2017
19
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基于工业互联网INDICS的开放式云制造“双创”平台
2017
20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CL创客空间孵化器
2017
21
树根互联技术有限公司
“根云”工业互联网“双创”云平台
2017
22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中船综合院“双创”平台
2017
23
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双创”服务平台
2017
24
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海康物联网领域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
2017
25
天津创投之家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国资系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2017
26
江苏徐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贯通企业全价值链的互联网协同研发“双创”平台
2017
27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显示器件协同“双创”平台建设
2017
28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商用汽车产业链资源汇聚及研发创新平台
2017
29
青岛海尔智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海尔“人单合一”开放创新平台
2017
30
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创新药物百家汇众创云建设项目
2017
31
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智能家居全价值链“双创”服务平台
2017
32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科技成果转化、资源对接与模式创新开放平台
2017
33
河南科隆集团有限公司
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双创”孵化平台建设项目
2017
34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吴忠仪表服务型制造“双创”平台建设
2017
35
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互联网+”光伏发电生产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双创”平台
2017
36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高清摄像头模组智能工厂建设
2017
37
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
“互联网+”数字化智能纺纱生产新模式
2017
38
上海航天精密机械研究所
面向定制化生产全过程的协同制造生产模式研究
2017
39
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农业节水灌溉装备智能生产制造新模式建设
2017
40
宁夏维尔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标准动车组铝合金枕梁生产制造“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
2017
41
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向服务型制造转型的“双创”资源汇聚平台建设
2017
42
卫华集团有限公司
卫华集团“双创”示范基地平台+模式变革建设项目
2017
43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透平装备全生命周期的大数据平台建设
2017
44
万向集团公司
万向-浙江智能网联电动汽车“双创”示范平台
2017
45
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双创”+区域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017
46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中汽中心(天津)汽车科创园项目
2017
47
黑龙江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黑龙江省智能制造协同创新平台
2017
48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新松机器人“双创”平台
2017
49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立智能制造领域开放式“双创”孵化平台
2017
50
兰州科技大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科技大市场信息化“双创”综合服务平台
2017
51
热贡龙树画苑
数字化唐卡展示项目
2017
52
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
长沙中电软件园“互联网+制造业”融合发展“双创”服务平台建设
2017
53
天津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锂离子中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项目
2017
5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基于3D特征的零件机加工制造工艺智能推荐“双创”技术转移平台
2018
55
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基于云制造理念的“双创”技术转移中心
2018
56
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标识解析云服务技术转让中心平台建设项目
2018
57
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制造小微企业服务平台
2018
58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盛隆电气开放式“双创”平台建设
2018
59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制造业“双创”公共服务平台
2018
60
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
电源产业互联网“双创”公共服务平台
2018
所属栏目:项目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08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1月,总第25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
(信息来源:摘自CNN网站)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与选择的主要区别
问:什么是采购方式变更?什么是采购方式选择?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项目选择采购方式需要审批吗?
答: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实务中,不少人分不清采购方式的选择与变更。
所谓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是指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时,因为客观原因,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采购方式变更手续,获得批准之后,采购人方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所谓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指采购人启动政府采购项目之前,依据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是一种采购方式选择的例外情形,因此,需要采购人在正式开始采购活动之前向财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的正常情形,因此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只要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关于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规定即可。
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能否否决其投标
问:我是一名评标专家,最近参加一个工程项目评标,招标文件里没有“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某供应商因为操作失误,投标保证金没有提交到指定账户,应当否决其投标吗?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遇到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答: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了7种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的情形,里面并不包括“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因此,如果招标文件里没有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我的观点是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关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规定,对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并没有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把“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的决定权交给了招标人,这种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是否有效关键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规定里,则明确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里,无论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其投标无效”,只要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均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2-1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