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0月,总第22期)
一、政策法规
两部门发布《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通知》
20.........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质疑或投诉成立,采购结果是否一定无效
问:政府采购设备招标,其中一项核心产品是监控产品,招标文件里的评分标准有一项为“投标产品厂商获得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的加2分,二级的加1分”,评标结果是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告之后,供应商F质疑说: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单位中只有一家是生产监控产品的,那就是A公司,所以,招标文件中关于一级等级证书的加分项设置具有独家性唯一性,属于不合理加分条款。如果质疑成立,本项目是否必须废标重来?
答:根据采购人的介绍,如果去掉因“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加的2分,A公司仍然是第一名,而且比第二名高出十多分。因此,如果项目没有其他违法违规的地方,可以不废标,可以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依据是财政部94号令第16条。财政部94号令第16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就属于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情形。
这个案例如果进展到投诉阶段,处理结果也是一样。财政部门可以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31条规定作出处理: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此外,根据采购人的介绍,这个项目采购人事前向A公司做过技术咨询,因此这个案例同时也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敲响了警钟:在就采购需求向供应商征求意见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切不可被供应商牵着鼻子走!
2.5亿元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该抽取几个评委
问:我们单位最近有一个预算金额2.5亿元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领导要求比照公开招标组建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委抽取应抽几人,按哪个规定?比照财政部87号令的规定抽取7个以上专家可以吗?
答: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财政部74号令并没有要求项目成立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74号令第41条规定了应当组织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第42条规定了协商之后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并规定了协商情况记录应当包括的四项主要内容。因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多大,成立评审委员会都不是法定必然要求。
但在实务中,对于金额比较大的项目,比如这个项目预算金额高达2.5亿元,单位领导要求项目负责人比照公开招标成立一个评审委员会。这样做,是采购人自我严格要求和防范风险的需要,也是可以的,并不算违反规定。至于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人数多少?评审专家要不要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里抽取?这种情况下,法规没有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评审委员会人数,我的建议是3人以上单数即可;评审专家如果从专家库里抽取能满足项目需求首选从库里抽取,否则,采购人自行选定即可。但我个人并不提倡随机抽取这种做法,这种做法程序上似乎更严格、更严谨、更规范,但并不一定能保证项目采购的高质量。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因为采购人对供应商没有选择,价格通常很难谈下来。为了确保项目质量,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协商至关重要,而协商的关键在于协商小组成员的专业素养,这里的专业素养主要包括项目本身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和采购谈判技巧两个方面。因此,财政部74号令第41条着重强调了“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商定。我认为,这一规定抓住了单一来源采购的两个关键词:专业人员、商定。
所以,我的观点是:就算是预算金额巨大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也不必走财政部87号令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评审专家7人以上单数”的多人评审路线,只需走好财政部74号令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商定”路线即可,这一路线的关键在于采购人要选到真正懂行又负责任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至于人数,3人以上单数即可。从目前我国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构建的评审专家库里的专家数量和素质来看,通过随机抽取抽到能满足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真正需要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真的是小概率事件。因此,我认为这种情况下采购人自行选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是最佳选项。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如果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审批之前还要依据财政部74号令第38条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本项目金额高达2.5亿元,就属于此种情况。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11-06 11:06:02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9月,总第21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020年8月3日,国务.........招标文件要求的“支持NFC面板”,财政部经调查核实认为,招标文件要求包含“支持NFC面板”,金商祺在响应时删除了该部分内容,在没有响应的情况下,不但没有进行明示,而且标示无偏差,存在较强的主观故意。同时,在调查期间,其也未能证明其投标产品满足该项要求。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认为金商祺投标产品曙光DS800-G25系列磁盘阵列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获得VMware、VAAI、VASA兼容性认证”,财政部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储1和存储2的第9项指标要求为“获得VMware、VAAI、VASA兼容性认证”,由于该指标要求不明晰,中标人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解释,可以认定其对此项要求理解存在偏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
这一案例虽然来源于政府采购领域,其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也一样适用于招标投标领域,其本质从大的方面讲是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共采购领域的地位、作用及其具体适用问题,从小的方面说是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准确界定问题。但是不管从哪个方面讲,未经调查核实取得确切证据证明,或者无法按照正常人的通常理解得出普遍共识,单凭部分证据和主观推断认定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违背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会在事实上形成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泛化,使得供应商(投标人)的任何无心之失都有可能构成弄虚作假谋取中标,从而导致中标无效的后果,这很显然并不是公共采购立法的初衷。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问题的解决路径
必须说明的是,强调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的严格认定,并不代表对公共采购领域里大量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相反,因为此类行为对公共采购诚信基础的侵蚀和采购效率效果的破坏,它一直是公共采购立法、司法和执法规范的重点。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信息公告共计265则,其中47则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信息公告共计130则,其中15则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可以说,这一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供应商(投标人)违法违规问题的重灾区。
在诚信体系建设远远谈不上完善的当下,公共采购领域自然无法独善其身。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大量涌现、屡禁不绝,把它归因于社会大环境当然没有问题,要治理起来也确实极为困难,但是公共采购自身也并非无计可施、无事可做。从财政部公布的有关案例来看,此类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问题大部分是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在专家评审和确定中标人阶段发现处理的少之又少。这说明我们现有的专家评审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环节在这一问题上的审查确认流于形式,形式审查的特点非常明显。过度依赖事后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不但使得大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行为无法及时发现,还使得发现问题后处理纠偏的成本极高,严重影响采购的效率和效果。
专家评审制度的问题有目共睹,这里不再赘叙,现在的问题是,即使我们解决了现在亟待解决的专家遴选、考核及职业道德建设问题,以现有的封闭式独立评审方式,仍然无法解决及时发现、准确认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因为除非评审专家对评审项目及供应商(投标人)情况的了解足够深入、足够全面(这个可能性几乎没有),否则这种几乎杜绝任何形式的检索、调查、求证甚至是评审专家的专业讨论的评审方式,会使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发现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使发现了,因为缺乏有效可靠的佐证,评审专家也根本没有认定的动力和信心,对供应商(投标人)响应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流于形式就是必然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报告义务之所以在实践中成为僵尸条款,原因也在这里。
独立评审的本意是否是禁止任何形式的检索、调查、求证以及评审专家之间的专业讨论,这个问题是很值得探讨的。独立评审再怎么强调,其重心还是在评审,在于如何保障评审的质量,实现采购的目的。评审要独立,讲的是评审专家的意志独立不受他人非法干预,强化对评审客观公正性的保障,其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在评审的质量上。只要能够保证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不受无关的非法干预、有助于提高评审的质量,评审专家基于评审需要采取的检索、调查、求证、讨论都应在允许之列(当然具体实现形式需要认真研究),这是推动现有的评审方式从形式审查为主向实质审查转变的必要举措之一。
同样的,在现在公共采购领域深化改革、强化采购人(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大背景之下,在制度层面确保采购人(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的权利,是现实所需,也是解决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的重要抓手。应在立法、司法、执法各个层面鼓励采购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环节对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予以必要的调查核实,而不是现在简单的盖章确认。
采购人(招标人)作为采购结果的最终承受者,理应有义务、也有动力去做这种核实。很多人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采购人(招标人)的此种复核权,既然招标文件由采购人(招标人)编制,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招标人)组建,在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的意义就不大。意义大不大暂且不论,采购人(招标人)作为合同中的一方,在要约承诺的过程中,难道都不能对对方要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个问题不言自明,似乎没有争论的必要。同时,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招标人)的代理人,其在评审活动中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采购人(招标人)通过对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的复核进行验证,理论上并没有任何问题。
至于有人担心采购人(招标人)通过此种复核可能会试图改变评审结果或者提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要求,这个问题确实存在,立法者也早已先知先觉,在立法环节规定了采购人(招标人)的诸多禁止性行为,以实现保障采购人(招标人)合法权利与维护评审结果严肃性之间的相对平衡,这其中包括: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等,都是这一规则要求的体现。
(特约稿件)
疫情期间如何开展“不见面”形式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传统的谈判形式需要供应商与谈判小组针对项目进行面对面交谈,但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开展见面形式的谈判活动,谈判过程将可能发生聚集性传染事件,这给传统谈判采购活动的组织带来了风险。那么,在疫情期间如何保证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笔者认为采用“不见面”形式谈判,即在采购活动全过程通过电子网络设备、现代通讯等工具或方法实现文件的传输以及采购活动各方的沟通,减少或避免人员面对面接触的一种采购活动组织形式,可以解决这个难题。
一、关于竞争性谈判的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及谈判、评审过程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纵观各省及地市相关法律法规,仅有贵州省财厅发布的《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黔财采〔2006〕34号)一文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必须采用面对面形式。由此可见,除贵州省外,其他省份从法律法规层面都未禁止采用“不见面”方式组织谈判采购活动。
二、开展“不见面”形式谈判活动的途径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不见面形式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组织。
途径一为选择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即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全过程。包括发布采购公告、谈判文件下载、供应商提出提问或质疑、发布澄清及修改、制作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上传、在线截标、在线评审、在线谈判、多次报价(或最后报价)、发布成交公告、发送成交通知书等。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各方人员整个过程均无需面对面接触。
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是疫情期间不见面形式组织采购活动最理想的解决方案,但对于部分还未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的地区或机构而言,则可以通过途径二解决“不见面,少接触”的问题。
途径二为在传统采购活动的基础上,将传统的面对面递交响应文件、参加截标会议、谈判、多次报价等做法调整为采用电子网络设备、现代通讯等工具或方法来实现文件的传输以及采购活动各方的沟通,从而完成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本文将重点对途径二进行探讨。
三、“不见面”方式谈判过程的探讨
传统的谈判采购活动,可能出现“见面”的场景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采购文件的领取、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标环节、评审环节、谈判报价环节、成交结果通知的领取。
对于采购文件、成交结果通知的领取,可以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发布、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解决“见面”领取的问题。
对于响应文件的递交,可以通过上传电子化交易平台、邮寄等方式解决“见面”递交的问题。采用邮寄方式的,可在采购文件中注明“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合理估计邮寄时间以确保按时送达,发送快递时应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对于响应文件的编制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的外包装上注明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发现因快递等非供应商原因出现包装破损,可以在不拆封响应文件的前提下通过拍照、录制短视频等方式记录寄件收到时的外部状态并与供应商寄件人进行联系确认,以避免或消除后续出现因快递包装影响响应文件密封性问题争议的隐患。
对于截标环节,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中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规定,竞争性谈判的报价不可以公开唱标,因此截标环节最主要的事项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性情况。对于截标会议,可以采用直播方式邀请供应商远程观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中写明拟使用的直播软件。截标会议现场,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摄像头下进行全方位展示响应文件密封性以及拆封响应文件。未到现场的供应商对截标有异议的,可通过直播软件客户端提出,项目负责人通过直播软件与其通话联系,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截标会议现场直播画面进行录音录像保存。
目前主流的在线会议应用基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腾讯会议为代表的便捷在线会议,参会人员在会议APP中输入代理机构提供的会议号,填写供应商名称和参会人员姓名即可参加会议。另一种是以钉钉会议为代表的标准在线会议,参会人员需要注册钉钉账号,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账号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通过账号邀请参会人员进入截标大会。相较于标准型在线会议,便捷型的优点在于方便参加,即开即用,只需输入对应的会议号就能进入会议。它的缺陷在于一般不自带会议录像功能,如果需要保存直播视频,只能使用额外的设备,这就意味着要投入更多的设备和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结合自身情况和要求选择在线会议的类型。
对于评审谈判环节,如采取不见面形式进行则需要对授权人的身份、报价文件的盖章及递交、澄清答复等细节问题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谈判小组向供应商提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可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为避免供应商不作回应,可在谈判文件中写明逾期未做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经电话催告仍不澄清的,视为放弃应答。谈判过程的提问及回答可通过视频软件、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和谈判文件修改书面通知需要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将经签字扫描后的修改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节约评审时间,报价环节可以采取电话报价方式,先由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现场工作人员与供应商电话连线进行报价,再让供应商将报价文件签字扫描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谈判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电话报价与书面报价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
为了及时联系到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谈判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务必在响应文件中填写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电话联系方式、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并且规定未填写联系方式可能发生的后果及责任。
四、分析和总结
上述途径二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见面”的问题,但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足。不足之处在于供应商参加开标会议需使用外部的直播软件来实现,外部的直播软件在功能上并不能完全适用于采购活动的规则。直播方式双向沟通的便利性相对于传统的见面形式仍存在不足,具体来说就是供应商发言、会议纪律的组织不够便利等问题。因此,该途径是在技术层面未能完全解决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情况下的“权宜之计”。
除竞争性谈判外,政府采购项目还有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这些方式采购活动的组织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未能完全控制和消除的情况下同样可采用上述“不见面”的方式。
笔者呼吁业内各方加大对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的开发及完善力度,尽快解决多次报价、远程评标保密性的技术难题,使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能够完全适用于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规则。另外,笔者也呼吁立法者在修法时充分考虑法律法规与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发展以及应用的适应性问题,从法律法规层面减少采购活动中的“见面”环节,引导招标投标活动进入不见面的“无纸化”时代。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供稿)
六、国家动态
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在9月8日举行的服贸会“全球采购与数字贸易的创新融合”高峰论坛上,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正式发布并启动,该平台将为企业参与国际采购所有环节提供“一站式”服务。
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由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联合各方合作伙伴筹备建设,该平台以“顶层设计+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建设,功能包括产业互联网、中国进出口企业评价及认证、国际采购信息定制、国际公共采购培训体系、中国企业国际投标代理服务、跨境电商、直播经济、跨境支付与结算、供应链金融等。国际采购需要的所有环节将来都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完成,所以称其为“一站式”平台。
预计将有超过1000家国际采购组织及超过10万家供应商库在平台上线,未来3年内,国际公共采购交易服务平台线上交易及结算规模将超过上百亿美元,实现全球采购+数字贸易的创新融合发展。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供应商对哪些采购文件无权质疑
问:有一家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提出质疑,说项目预算金额过低、不合理,对此采购人、代理机构该如何答复?
答:供应商对于项目采购预算无权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于此项质疑可以答复:“采购预算不属于供应商质疑的范围。”
采购文件包括的内容很多。《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供应商并不是对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都可以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一)项就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加了五个字的限定“对可以质疑的”,这就表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内容是不可以提出质疑的,也就是供应商无权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供应商无权质疑的采购文件内容至少包含八个方面:(一)采购活动记录;(二)采购预算;(三)投标文件里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布之外的内容;(四)定标文件;(五)验收证明;(六)质疑答复;(七)投诉处理决定;(八)评估报告里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布之外的内容。以上八个方面供应商无权质疑的内容要么涉及政府采购当事人内部事务、商业秘密,依法可以不公开,导致供应商无权质疑;要么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文件不容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化整为零如何界定
问: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是200万元,我们单位今年的办公用品第一批采购了180万元,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我们采取了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后来发现不够,还需要采购50多万元,因为,50万也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我们又采用了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这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吗?如何界定化整为零?
答:是否属于化整为零,关键要看单位年度办公用品的预算金额。如果财政部门最终批复的年度办公用品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该单位以上做法就属于化整为零;如果财政部门最终批复的年度办公用品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该单位本年度后来的50万元办公用品采购是通过调整预算获得的采购资金,该单位以上做法就不属于化整为零。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第28条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止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
如何界定化整为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8条给出了明确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8条是判定采购人化整为零的重要依据。准确适用这一法条,要把握五个关键点。第一,判断化整为零有一个时间限度,即一个财政年度内,我国的财政年度是自然年度;第二,一个预算项目下,也就是说,要看采购人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属于财政部门最终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同一个预算项目;第三,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第四,两种例外情形,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第五,本质是规避公开招标,如果多次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就不存在化整为零的问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当中,某些货物或者服务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网上商城、电子卖场采购品目或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品目,一些采购人就把本单位年度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这些品目的采购,分数次通过网上商城、电子卖场或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来完成采购,最终,一年下来,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或者服务累计采购金额超过了公开招标数额,这同样属于化整为零。因为,网上商城、电子卖场或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针对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10-08 16:17:26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8月,总第20期)
一、政策法规
十七部门印发《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7个部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等7方面25条具体措施。
在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本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评估制度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坚持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正公平对待中小企业,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完善公正监管制度。
针对降低中小企业成本,意见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
意见还包括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制度等方面。
(信息来源:新华网网站)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7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草案细化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特别是为确保公共财政节用裕民,对财政支出向社会公开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和项目,单位预决算支出公开到项、基本支出公开到款,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按规定公开。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时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
(信息来源:央视网)
国务院: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首购、订购等非标采购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需要注意:针对创新型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首购或订购遵循的不一定是最低价格原则,而是最佳价值原则,尤其是对于那些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领域的创新,更需要政策的大力引导与持续性支持。
高投入、高风险是制约技术创新的两个最大的障碍。政府采购,通过针对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型产品与服务量身定制的首购或订购,可以有效帮助供应商降低创新风险,提高其创新意愿和后力。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二、工作动态
工信部2020年度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成功举办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强部机关司局和通信管理局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部财务司委托部政府采购中心于7月8日至9日举办了2020年度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
此次培训依托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招学院”平台和“腾讯会议”APP以线上直播和录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来自部机关各司局、通信管理局及部分直属高校、部属事业单位150余名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此次培训。
培训过程中,财政部综合司相关负责同志和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分别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理念、政策与实践》、《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依据、要求与方法》为题,对今年开始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进行深度解读和专业性实务指导。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中国招标》杂志社正式揭牌
8月4日,《中国招标》杂志社正式揭牌,原《中国招标》周刊社正式更名为《中国招标》杂志社。此前,《中国招标》杂志的主管单位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变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作为中国招标采购领域的专业期刊之一,《中国招标》杂志社在应对市场化竞争方面,开展了诸多市场化改革。一方面,深耕传统业务,通过模式创新实现业务板块拓展。开启线上线下双管齐下的培训思路,不断扩展培训领域;瞄准期刊办刊方向,从内容的深度上、招标产业链的广度上、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辐射面上,提升期刊质量。另一方面,搭乘国家诚信建设的顺风车,细化信用公示服务,为营造招标采购行业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加油助力。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投标网)
三、综合信息
江苏省将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日前,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要求: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通知强调: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缴纳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通知还要求:一是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二是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根据项目类型,给予参与政府采购的小微企业不同程度的扶持。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深圳开展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试点
日前,深圳市财政局出台《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范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流程。
为落实行政裁决调解方案,发挥其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深圳市财政局坚持从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立足实践、改革创新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实现了行政裁决(调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下一步,深圳市财政局将在规范行政裁决流程程序的同时,大力推进行政裁决(调解)信息化建设,以“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升级改造为契机,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分析等功能上线,努力适应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将该市政府采购打造成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简便高效、诚实信用的“阳光采购”。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站)
财政部参加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2020年第二轮多边谈判
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2020年第二轮多边谈判近日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财政部国库司相关人员参加谈判,并就中国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以及国情报告的更新情况作了主题发言。
此次会议围绕新成员加入、GPA委员会主席换届、下一轮会议安排等问题开展研讨,其中中国加入GPA是会议重点议题之一。国库司相关人员参加了谈判,并结合今年5月底我国向WTO提交的《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对中国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以及国情报告的更新情况作了主题发言。参加方对中国继去年10月提交第七份出价后再次提交国情报告更新版表示赞赏,认为这是中国加入GPA的积极举措,同时也对我国出价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建议。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全国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召开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总社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
会议指出,截至7月中旬,“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的供应商已覆盖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交易额突破 10亿元,惠及50多万贫困农户,带贫益贫成效明显。
会议强调,政府采购扶贫后续工作压力还比较大,各级预算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扶贫工作,按时完成预留份额任务,抓好采购执行,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预算单位加快采购执行进度,多采购贫困地区滞销的农产品。贫困地区财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副产品货源组织工作,进一步丰富产品供给,抓好产销对接,助力农业产业发展。平台要发挥枢纽作用,整合产业上下游资源,狠抓运营管理和服务,打造国家级扶贫平台。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真抓实干,开拓创新,按期完成今年确定的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目标任务。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为助力北京市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对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当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汇总,方便各方当事人快速进行查询,有效地约束其行为。《负面清单》适用范围覆盖政采活动全部当事人,根据适用主体不同,分别规定了各个主体的禁止行为并给予实例指导,便于实际应用中采购主体进行辨别和操作。
下一步,北京市财政局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四、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2020年7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7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1%,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连续5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0%,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51.2%,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48.6%,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4.0%,比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连续5个月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量环比持续增长。
新订单指数为51.7%,比上月上升0.3个百分点,连续3个月回升,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逐步回暖。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9%,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继续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9.3%,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略有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4%,虽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但仍在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继续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关于GPA规则下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的思考
刘绍航
一、绪论
GPA(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中文名称为《政府采购协定》,是WTO框架下的诸边协议之一。主要目的是为各国的政府采购建立一个有效的多边框架,凡是加入协议的成员方,可以在商定的范围内,互相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并给予成员方的供应商与本国供应商同等的待遇,以实现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化。该协议为诸边协议,不属于加入WTO所必须签订的一揽子协议。目前,共有美国、日本等48个世贸组织成员(包括欧盟及其28个成员方)签署了该协议,成员方主要为发达经济体。
在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时,欧美等发达国家曾要求我国同时签订《政府采购协定》,但较之已经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长达百年的欧美发达经济体,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属于刚刚起步阶段,市场调节机制还不够完善,国内供应商竞争力不强,很多产业还处于起步期,非常需要政府资金的支持与培养。此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不利于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所以,我国在加入WTO时并没有同时签订政府采购协定,只是承诺将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工作。但此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预见到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中蕴含的大量商机,不断施加压力,希望我国能够尽早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2007年,我国正式向WTO递交了第一份加入GPA的出价清单,从此开启了加入GPA的漫长谈判之路。第一份出价清单比较保守,门槛价设定较高,受GPA规则约束的采购实体较少、例外情形较多,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方的认可。从第一份出价清单中可以看出,以当时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整体发展情况以及产业竞争力水平,我国只能先期开放一小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再逐步扩大开放领域。此后,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日趋完善,产业竞争力的不断增强,我国陆续向WTO递交了多份修改后的清单,逐步降低了门槛价并扩大了开放范围,但开放程度始终未能够与其他成员方达成一致。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提出:“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进程”。2019年10月,我国向WTO递交了第7份出价清单,根据有关报道,本次清单中涵盖了政府部门、军队、高校、医院以及国有企业等多个领域,进一步调整了例外情形,本次出价程度已与GPA其他成员方基本相当。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实现贸易扩大化已经有了充足的信心。2018年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总规模已经突破3.5万亿人民币,并且每年还保持正向增长的态势。GPA成员方面对如此浩瀚的采购市场,也非常迫切地希望我国能签署《政府采购协定》,以便能够尽早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并从中获取利润。一旦我国签署了《政府采购协定》,就意味着在出价清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市场,要对GPA成员方开放,并给予和本国供应商同等的待遇。这将是一把双刃剑,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境外供应商会分走一部分政府采购订单。但与此同时,也给我国优势企业走出国门,建立国际声誉制造了机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关键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减少国外供应商对我国弱势产业的冲击并帮助我国企业尽快走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本文将结合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经验,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二、加入GPA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影响
如果我国成功加入GPA,届时国外优势产业的供应商将会逐步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与国内的供应商形成复杂的竞争和博弈局面,进一步加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性,也会对我国的弱势产业造成一定的冲击。而其他成员方的政府采购领域也将向我国开放,同时为我国供应商“走出去”提供广袤的市场。所以加入GPA对政府采购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大体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使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有助于提升政府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程度。
国外供应商的进入,将使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更加充分,在政府采购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市场总供给将会增加。同样的预算条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更多,采购人的选择余地更大,有助于提高采购结果的性价比,获得境外国家先进的产品和服务,让政府采购结果物有所值。同时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也会倒逼我国企业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增强自身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提升标书制作水平,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净化采购市场,减少政府采购中贪污腐败的现象发生。
政府采购领域,是容易滋生贪污腐败问题的高风险区域。一些供应商和政府人员,通过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内定中标人等方法,让一部分政府采购工作沦为了“走过场、走程序”的形式化工作。我国加入GPA以后,政府采购活动不仅受本国供应商监督,还将受到境外供应商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一种形象。所以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会更加严格,境外供应商遇到不公正情况时,也能够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通过广泛的监督,会引导政府采购市场的自我净化,更加透明公正,减少采购过程中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为我国供应商“走出去”提供广袤的市场。
如果我国成为GPA成员方,我国的企业也有机会参加其他成员方的政府采购项目。但目前还有几点困难,一是国外政府采购市场还未对我国开放过,国内企业参加国际政府采购项目经验较少,对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不熟悉,参与国际竞争的欲望不高。二是各国政府都希望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保护本国产业,虽然不设置明显的歧视条款,但都设置了一定的技术壁垒、环保壁垒,我国企业想要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必须先突破这些壁垒。所以虽然加入GPA给予了我国供应商同等的机会,但由于客观情况,在政府市场开放初期,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会相对困难,需要国家的指导与帮助。
(四)政府采购对本国企业扶持力度减弱。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很多产业现在已经具备了国际一流水准。尤其目前我国开始加快GPA谈判进程,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较加入WTO时已经有了大幅提升,加之有本土化优势的存在,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之后,已经可以和境外供应商产生充分的竞争。但是对于一些在进出口贸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产业以及政府订单依赖程度较高的产业,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冲击。比如,我国的服务行业,2018年我国服务业政府采购规模为12081.9亿元,已经占据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33.7%,而且占有率呈逐年扩大的趋势。但目前我国的服务业在国际贸易中仍然存在较大的逆差。以2018年我国对外贸易数据为例,我国服务业出口总额2668.4亿美元,进口总额5250.4亿美元,贸易逆差2582亿美元。而GPA成员方中大部分都为服务型经济体,以美国为例,根据WTO官方网站统计数据,美国2018年服务业出口总额8082.24亿美元,服务业进口总额5362.35亿美元,贸易顺差2719.89亿美元,而中国一直是美国服务贸易输出的重要承接国之一,2017年美国对外出口的服务贸易,有7.3%的份额流向了中国。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之后,服务行业会受到一定的冲击。还有需要扶持的一些幼稚产业、高科技研发产业、自主创新产业等,这些产业往往前期投入大,盈利慢,但是其研发成果会带有一部分的正外部性,可以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能力。政府订单一直是扶持这些企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科技水平更为成熟的境外企业加入竞争后,可能会分走一部分政府订单,对这些企业产生一定的冲击。
(五)对我国就业率产生一定的影响。
各国都希望用政府采购政策尽量保护本国产业,这其中一大原因就是保护本国产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失业率,维持社会稳定。比如,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美国产品,但是对于购买GPA成员方的产品,不受该法律的约束。在2008年次贷危机期间,为了刺激美国经济,降低失业率,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出台了“购买美国货条款”,条款要求经济刺激计划支持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国产钢铁和其他制成品。此举引来了加拿大、欧盟等WTO成员方的强烈反对。但是这从侧面说明,通过政府采购保护国内产业,有助于提高本国就业率。而当政府采购对国内产业支持作用减弱时,对本国的就业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考虑到各国政府采购领域开放后,真正授予国外供应商的合同比例并不高,所以该影响不会太大。
综合来看,我国加入GPA有利也有弊,不可一概而论。对于国内竞争力比较强的行业,适宜对外开放,形成充分竞争,可以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服务业以及一些弱势产业要谨慎开放。关键是在于如何减少市场开放之后对我国弱势产业的冲击,并帮助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让我国企业能够享受到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的红利。
三、在GPA规则下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的几点对策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会对我国弱势产业造成一定的冲击,国内学者也提出了很多的对策,本文在大家提出对策的基础上,参考日本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经验,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提出一些建议。
(一)采购文件的设置上,突出本地服务优势。
相较于境外供应商,我国的企业具有一定的本土化优势。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具有我国行业的准入许可及相应的资质条件;对本国技术标准有深入的了解;具有在我国实施的类似项目业绩;项目服务团队中,我国人员所占比例较高等。突出本国供应商的本土化优势,将本土化优势融入资质审核或者评分标准中,会提高本国企业的中标几率。该方法也是GPA成员方经常采用的一种策略。比如日本,就曾要求供应商需具有日本本地服务业绩,通过这种条款将很多境外供应商拒之门外。
(二)结合产业竞争力情况,灵活选择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之后,对于报价清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作,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方式,符合一定条件还可以采取限制性招标方式。日本曾经就通过指名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将一部分政府合同授予了本国供应商。所以,笔者认为应当结合产业竞争力情况,灵活选择采购方式。对于竞争力较强的产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充分竞争,对于需要国家保护和扶持的产业,更多采取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方式,帮助这些产业继续获得政府订单的支持。
(三)加强对投标成本的审查,防止境外企业以倾销、高额补贴等手段占领国内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的政府采购领域,虽然一直要求供应商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扰乱市场秩序。但是关于成本的界定始终不清,导致对投标成本的审查往往无法启动,也曾出现过“1分钱中标”的事件。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之后,境外的供应商为了能够先期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获得先发优势,可能会牺牲一部分自身利益,压低投标报价,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这会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并对我国产业造成一定的冲击。此时需要加强对投标报价中成本的监督,制定明确的成本审查程序和方法,鼓励采购人采用两阶段招标法以及现场清标等方式,先期了解供应商的意向报价,并在实际评审阶段采取相应的对策,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四)充分利用好《政府采购协定》中的例外情况,以及我国出价清单中的不适用情形,引导政府采购资金流向。
《政府采购协定》第三条规定了不适用该协议的例外情形,我国的出价清单上也详细规定了多种不适用情形。如果我国最终加入GPA,应在利用好这些例外情形,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监狱企业、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上述行业的比例,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中,引导政府采购资金流向更需要扶持的地方。
四、在GPA规则下企业如何拓展海外市场
如果我国成为GPA成员方,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也会向我国对等开放,给我国企业提供广袤的海外市场。但是由于我国企业还缺少国际投标经验,加之各国都对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设置一定的壁垒,我国企业想要进入发达经济体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同时也需要国家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
(一)加强海外招标信息的搜集工作,降低企业寻找投标机会的成本。
当前的GPA组织并没有统一的招标信息发布渠道,招标信息分散于各个成员方的政府采购网站上。而我国国内也缺少收集海外招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力,首先要为企业拓宽信息渠道,可以通过在权威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增设海外招标信息专栏等方式,让企业及时了解海外招标情况,降低企业寻找投标机会的成本。
(二)鼓励我国企业和境外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海外项目投标。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初期,我国企业由于缺少国际投标经验、对当地市场情况不了解、语言沟通障碍等原因,在参与海外项目时会受到一定的阻力。此时最好的方法是能够与境外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既可以提升中标几率,也可以向合作企业快速学习国际投标经验、服务经验,在合作中提升,为以后的投标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与各国间技术标准的交流,争取在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本国产业,各国政府在对外贸易政策中都设定了技术壁垒,尤其是在政府采购领域,通常会设立高于普通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一直是阻碍我国企业向海外扩张的一堵高墙,突破技术壁垒,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一环。此时,更需要我国能够更多主导、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不断加强与他国技术标准的交流,特别在他国技术标准准备修订的时候,更需要及时了解修订方向,根据标准修订方向早做准备和研发,在新技术标准出台后,尽量抢得市场先机。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六、国际动向
欧盟敦促各成员国联合采购医疗物资
2020年7月30日,路透社以欧盟委员会一份总结报告为消息源报道:“一旦新冠病毒疫苗研发成功,可能没有(足够的)注射器和其他医疗用品”。
报告显示,欧盟询问各成员国注射器、酒精和面罩等个人防护装备的库存,敦促各成员国考虑联合采购。联合采购计划能够以更优惠的价格获得所需物资,避免欧盟各国政府为订购这些物资“打价格战”。此外,欧盟要求各成员国考虑联合采购更多流感疫苗并扩大接种规模,以降低流感和新冠疫情今年秋季同时暴发的风险。欧盟各成员国可在7月24日以前决定是否加入流感疫苗联合采购计划。
路透社报道,多种新冠疫苗正在研发过程中,有效性尚待证实,一旦证实疫苗有效,疫苗的量产和分配事宜可能成为大规模接种的障碍。但多个国家已经开始寻求确保本国获得充足疫苗供应。路透社称,英国迄今与多家制药企业签署4份协议,预购2.5亿剂新冠疫苗,是预购疫苗剂量最多的国家。
(信息来源:新华社)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竞争性磋商能否设定最低限价
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规定了不能设置最低限价,竞争性磋商是不是也不能设定最低限价及最低限价的计算办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招标投标,不管采用哪种采购方式,都不能设置最低限价。因为设置最低限价限制了竞争,这是不需要证明的公理;最大限度的竞争,也就是充分竞争,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灵魂,也是这个行业不需要证明的公理。两个公理摆在这儿,即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也应该禁止招标人或采购人设定最低限价。
如果招标人或采购人设定了最低限价,有关权力机关该如何处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遗憾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招标人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的法律责任,第27条第三款的规定也仅仅是强制性管理规定,而非强制性效力规定。因此,招标投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之规定,责令招标人改正,而没有依据对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的招标人作出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里,财政部87号令第12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第78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定最低限价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78条,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改正,并作出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该怎么处理呢?财政部74号令和财库214号文都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实践中困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问题。我认为,财政部门可以“类推适用”87号令第12条、第7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类推适用,即法律规范的类推适用,是指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或问题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范本身无明文规定,因而,比照最类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法的基本原则、精神进行处理。(引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理学》第四版第133页)
政府采购可否对专家的打分进行选择性计算
问: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以算数平均数作为基准分,技术和商务平均分低于或高于平均数20%的不纳入计分范围。这样做符合要求吗?
答:这其实是对专家打分进行选择性计算的典型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第四款“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来处罚。
政府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了公开招标,还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同样不允许对专家打分进行选择性计算。《政府采购竞争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第24条第二款规定:“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9-08 14:19:1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7月,总第19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条例》紧紧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规范,切实增强中小企业的获得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既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又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建立起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法规制度。
《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7月2日发布《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邮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邮政局,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结合实际,积极推广应用。据了解,印发这两个标准,是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
《通知》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根据《通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和电子卖场也要积极推广应用包装需求标准,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符合包装需求标准的产品加挂标识,引导采购人优先选择。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部财务司部署落实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
2020年6月,部财务司根据财政部国库司有关部署印发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解决好贫困地区农畜产品卖难问题”“加大对湖北支持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落实我部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
通知指出,根据2019年各单位上报的预留采购份额情况和财政部提供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完成情况表”,截至6月27日,我部66家单位中,有62家单位在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4家未注册;24家单位预留了采购份额,共计110.29万元;10家单位通过平台开展了采购活动,完成交易额22.27万元,完成率20.19%。
通知要求,未完成份额预留工作的单位务必于7月10日前完成填报工作(无食堂单位可直接注明无食堂,无需预留采购份额)。同时,要求上报采购预留份额的单位应加快开展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通过采购平台“保供给、防滞销”等专区采购湖北等贫困地区滞销农副产品,货到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支付货款。通知还要求优先通过平台线上支付,采用银行转账等线下付款方式的应及时上传支付凭证。
通知明确,部财务司将根据财政部通报情况对各单位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进行督促追踪,按月通报完成情况。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二、工作动态
中招联合开通电商平台 引领“互联网+政府采购”新航线
2020年6月9日上午,“中招电商平台开通仪式”在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隆重举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关负责人、中招联合管理层及业务相关人员60余人参加了仪式。
由于疫情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企业和各级单位都面临着控制成本的新挑战。中招电商平台深度融合“互联网+”电子化采购模式,顺应政策和市场秩序而生,有利于降本增效、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服务于政府采购各类市场主体。
中招电商平台是一个全国领先的集约化一站式平台,立足于技术和供应链优势,为政府机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校等提供丰富、便捷、高效、透明、可控的集约化日常用品采购服务。平台采用系统化运营,充分发挥线上采购的便捷性,规范采购行为,推进采购标准化和信息化,让集采更透明、更高效。
(信息来源: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
三、综合信息
财政部公布中央七家集采机构政采执行情况综合考评
近期,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八号),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的业务考核情况进行公告。
本次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现场抽查和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内控机制、营商环境、专业能力、电子卖场、采购成效等内容进行评价。考核随机抽取了105个采购项目,调阅评审录像251份,向采购人、供应商发放了172份调查问卷,审查采购文件3975本,编制工作底稿1624份,发现各类问题1280个。经综合考核,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优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良好”,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合格”。
考核结果发现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在内控管理、公平竞争、专业能力、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和效率等方面存在不足。据此,财政部约谈了7家集采机构主要负责人,集中通报了考核结果及主要情况,对整改工作进行部署。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中央多部门公开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
2020年6月11日,100个中央部门公布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情况。呈现出“一增一减”两个特点:一方面,公布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数量较去年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近50%的中央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同比下降。
关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近五成的中央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低于去年预算总额。大部分中央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文件中都注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重点压减公用经费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合理保障必要支出需求。
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结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占比分别为54%、23%、23%,与去年相比无明显变化,货物类政府采购仍占“大头”。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军首次对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投诉进行全面规范
近日,军委后勤保障部出台《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将原先分散在物资、工程、服务各个采购领域的管理规定,进行了统一规范。
《暂行办法》坚持公开透明。要求处理质疑投诉时必须明确告知供应商进一步反映问题的权利和渠道,包括具体的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受理时限;投诉、复议处理结果在军队采购网发布处理公告,强化公开透明,确保渠道畅通。
严格程序标准。对质疑、投诉、复议申请的提出与受理条件、调查与处理流程、各种具体情况处置进行细化明确,做到便于操作、好用实用;引入第三方检测、检验、鉴定和专家论证等调查方式,增强调查处理的专业性、权威性。
严惩恶意行为。在畅通质疑投诉渠道的同时,增大供应商恶意行为的违规成本,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干扰采购秩序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防止因恶意、无效质疑投诉影响采购效率。
严格追责问责。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建立追责问责机制,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评审专家和采购管理部门的责任义务、违规情形与处理方式,压实各方责任,着力实现权责匹配、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深圳政府采购中心与京东深化扶贫路径
近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京东企业业务、贫困村麻布岗镇大塘面村在拓宽农产品销路、加速扶贫产品品牌化、加强农户技能培训等方面深化合作,发挥电商平台优势,以技术提高政府采购扶贫效率,以消费扶贫带动富民增收。
据了解,今年1月14日,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京东正式达成战略合作,打造“深圳采购扶贫馆”数字化产销平台,通过定向流量扶持、智能化营销推广等方式,拉升扶贫农产品在不同渠道的销售量和产品知名度,加速贫困地区农产品的品牌化。目前,“深圳采购扶贫馆”已成为深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特色馆之一,目标覆盖深圳市对口帮扶的9省54县农副产品。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全力推动深圳采购扶贫馆工作,通过“以买代帮”的形式助农增收,解决农产品销路和劳务就业等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的政策功能,激活贫困地区内生动力。
(信息来源:金融界网站)
辽宁省开通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
近日,辽宁省财政厅开通了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保证金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电子保函是以辽宁政府采购网为依托,利用“互联网+政府采购”手段,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在线办理电子保函,不需额外提供纸质材料,实现办理保函“零跑腿”。相比传统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具有手续简、价格优、出函快、免担保的特点。能够有效缓解企业递交投标保证金造成的资金占用压力,降低代理机构延误或挪用保证金的风险。
目前,辽宁省本级和沈阳、抚顺等7个市开通了电子保函业务,已为40家企业办理电子保函76份,担保金额共计332.4万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天津市建立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探索建立天津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
《通知》对信用修复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失信主体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失信信息在公示有效期间内;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首次失信的,或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和信用修复工作责任。
《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天津市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鼓励政府采购失信主体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营造政府采购领域良好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天津市财政局网站)
四、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6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9%,比上月上升0.3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2.1%和50.2%,比上月上升0.5和1.4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48.9%,比上月下降1.9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9%,比上月上升0.7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生产量环比继续回升。
新订单指数为51.4%,高于上月0.5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回升,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继续恢复。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6%,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9.1%,低于上月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略有回落。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5%,虽与上月持平,但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开放视域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应然路向
张堂云
作者简介:张堂云,梧州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政府采购、财政经济学。
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全国政府采购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为此,全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于2019年12月5日至6日在北京召开,按下政府采购改革开放“快进键”,2020年理所当然成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年。历史地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诞生那一刻开始,就始终坚持在改革的道路上前行,在开放中改革、在改革中开放,通过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形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并最终成就了政府采购今天的辉煌。在当前快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更应该强调和重视开放。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对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加快加入世贸《政府采购协定》”(GPA)。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置于开放视域下推进,正是贯彻落实总书记指示精神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新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必须遵循2018年11月14日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这是未来政府采购深化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迈进政府采购改革开放新征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应然路向必须着眼于国家治理全局,从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新的国际环境下实行更大范围对外开放政策的角度,对政府采购制度目标进行再认识,构建与国际规则契合度高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形成现代化政府采购治理能力。
一、牢固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一种重要方式,应该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在内的综合绩效最大化。从国际发展趋势看,无论是国际政府采购规制还是各国政府采购实践,都趋向于把“物有所值”作为政府采购追求的目标。中国财政部在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网络视频会议上,首次提出要确定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理念应成为推进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的思想精髓。
(一)关注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
“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要求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全生命周期的成本与效益。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仅考虑商品的价格、性能、服务,还要综合考虑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在商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置成本,如对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等,物有所值更强调采购人的需求达到更加理想的综合效益,即好用、耐用、环保和价格适合等因素构成的最佳综合效益。在“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理念的指引下,政府采购需求计划不仅仅只设立价格指标,还包括健康、环境、安全等其他指标体系。“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理念不仅有利于规避“异常低价投标”和“天价采购”现象发生,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而且为GPA框架下国外供应商进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设置了隐形壁垒。
(二)关注采购项目的综合绩效
“物有所值”制度目标可以突破GPA的一些藩篱,把绿色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区域平衡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融入到政府采购需求计划和评标指标体系中,这样使得政府采购促进创新产品等政策功能实现成为可能,也使采购决策更加科学,更能满足公众的需求,同时,使采购主体由被动变成主动。近年来,英国推行的可持续采购(sustainable public procurement,SPP)就是一个典型。可持续采购被视为促进环保产品设计和激励制造商生产减少环境影响的产品的一种有效方法。可持续采购需要将环境因素、生态标签和生态设计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打造“最具经济优势”的采购项目。
(三)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空间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各级政府采购机构片面强调节支,把节约多少采购资金作为政府采购绩效的重要评价标准,甚至把“节支”和“最低价格”作为评判政府采购活动的唯一目标,异常低价中标时常发生,这毫无疑问是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宗旨的曲解。导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重价格轻综合效益,尤其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难以推行。据统计,中国不到1/3地方政府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效果欠佳。“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理念能避免政府采购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局限于政府采购节支的功能,有利于拓宽政府采购功能的范畴。
二、构建与国际规则契合度高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GPA第二十二条第4款要求各参加方对其国内法律进行调整,使其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等与GPA精神、文本要求保持一致。因此,中国加入GPA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和其他国际政府采购规制衔接问题。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
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是对政府采购中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决定了不同国家供应商公平竞争的起点,针对中国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过于简单、笼统,甚至缺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其一,细化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供应商财务、技术标准应该与采购对象的限额、技术规格等要求联系,而不是笼统规定、一刀切。其二,优化资格审查流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供应商预审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中国优化供应商资格预审流程指明了方向。为了规避采购人主体审查权和选择权不足的问题,建议建立采购人初审和采购代理机构复审相结合的方式,这样不仅加大了审查力度,为资格审查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而且增加了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有利于后期合同的履行与验收,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三,借鉴GPA有关供应商瑕疵的规定,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增加该项规定。
(二)协调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政府采购法》不仅与《招标投标法》存在冲突,而且与地方政府规章也存在冲突,甚至《政府采购法》内部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此,建议从三个方面协调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首先,将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扩展至工程项目,推动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其次,督促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尽快修订地方规章,以适应《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最后,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应由采购人提出,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克服集中采购目录编制的随意性。
(三)完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均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机制,搭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确保政府采购争议得到及时处理。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制国际化进程中,应立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以国际政府采购规制渗入效应为主,培育公平、高效和多元化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促进与GPA 规制的接轨。(1)探索在财政部门设置专业的行政裁决机构(如表1所示),这不仅是做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工作的重要保证,而且符合政府采购国际惯例,适应GPA对各成员方的要求。(2)将行政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设置为自由选择程序。按照GPA的规定,各缔约方负有提供及时、有效、透明的审查程序的义务。借鉴美国的经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也可以考虑把行政、司法救济程序设计为并列关系,便于供应商能够灵活进行选择,从而提高供应商的权利保障程度。(3)建立灵活多样的争议解决方式。实践中,监管部门对争议纠纷基本上以作出裁决的单一且固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为了节省行政成本,便于化解纠纷矛盾,我国可以建立如约谈、调解等非强制性的纠纷化解模式。
三、加快形成现代化政府采购治理能力
(一)设置权责清晰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现代政府采购治理能力提升的重点是制度化和规范化,核心是理顺政府采购的权责关系。因此,政府采购的顶层设计,要以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理顺政府采购的权责关系。本研究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做法,认为比较理想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权责体系如表1,具体设置为:第一,立法由部门立法上升为人大立法,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合并,由人大负责《政府采购法》的修订;第二,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政府采购业务办公室、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办公室和政府采购监督办公室、政府采购合同上诉委员会、政府采购国际事务处理中心,各中心的具体职能如表1所示。
表1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权责关系
机构性质
机构名称
机构职能
立法机构
全国人大
负责修订《政府采购法》
决策机构
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
负责政府采购战略、确定政府采购功能,建立政府采购机制。
执行机构
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
编制预算、制定需求标准,引导、协助和审核采购人需求计划。
政府采购业务办公室
参与政策制定、政策执行,负责政府采购人员培训、政府采购职业资格认定,负责《政府采购法》规制的所有政府采购业务等。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办公室
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需要、制定绩效评估指标,收集整理政府采购数据,定期发布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结果。
监督管理机构
政府采购监督办公室
制定和颁布政府采购法规条例、制定政策文件、政策督导。
全国人大、审计署
监督、审计等。
行政裁决机构
政府采购合同上诉委员会
受理国内上诉案件处理和裁定合同纠纷。
政府采购国际事务处理中心
负责跨境采购投诉、合同纠纷等。
资料来源:作者自行设计编制
(二)构建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机制
从聚焦采购程序的管理转变到面向采购系统的管理,正是过去全球公共采购管理变化的缩影。特别是,近年来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已经不再局限于购买交易环节,而是实现了前、后向延伸,囊括了从采购需求管理到采购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了全链条管理机制。借鉴新一轮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修订的经验,可采取的具体措施有如下几个方面,如图1所示。
图1 全链条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图
(三)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政府采购已逐渐演变成集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为。政府采购工作不仅涉及编制采购需求计划、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还涉及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和性能标准,各种各样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可见,承担这项工作需要具备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工程学等多学科领域的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从事政府采购人员还需要具备国际商务能力、国际招标组织能力、国际法务应对能力和国际市场分析能力。然而,我国政府采购人才供需矛盾突出,人才结构不合理,政府采购治理现代化需要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其一,加强专业教育,鼓励财经类高校申请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基于国际化视角精心规设计划政府采购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式、专业课程体系;其二,深入开展在职教育,建议中国多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培训机构,尤其需要开展政府采购法和国际招投标培训业务,采取短期学习与中长期培训相结合。其三,政府采购职业规划设计,中国可以借鉴美国政府采购职业规划,如注册公共采购官员(C.P.P.O.)、专业公共采购员(P.P.B.)、注册专业后勤师、注册采购管理员(C.P.M.)、注册专业合同官员等,建立政府采购招投标师制度、职业评审专家制度、采购监督官制度、政府采购合同官等中国特色的采购官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和晋升机制。
(特约稿件)
六、国际动向
美国打击串通投标行为的最新实践
2020 年6 月16 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竞争委员会的线上会议中,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助理总检察长Makan Delrahim 向国际社会展示了美国打击采购共谋的团队(PCSF )。
PCSF 是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于2019 年提出的一项倡议,成员包括反垄断司和13 个美国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联邦调查局、国防部国防刑事调查局特工,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伙伴。该团队的目标是利用团队内综合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更好地威慑、侦查、调查和起诉影响各级政府(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采购、拨款和项目资金的反垄断犯罪和相关犯罪。
自2019 年11 月成立以来,PCSF 在采购领域获得了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响应。50 多个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已与PCSF 联系,寻求外展培训、协助保护其采购流程以及与PCSF 合作进行调查的机会。仅在过去的几个月里,PCSF 已对2000 多名刑事调查人员、数据科学家和采购官员进行了培训。
(信息来源:搜狐网)
欧盟将在企业并购、公共采购等领域加强监管
2020年6月17日,欧盟发布“外国补贴白皮书”,称外国补贴日益对欧盟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为此欧盟拟动用一揽子政策工具,在企业并购、公共采购、申请欧盟资金等领域加强监管。
欧盟委员发布公告称,外国补贴日益对欧盟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已超出欧盟“禁止国家援助”的监管范围。除常见的贸易补贴,为并购欧盟企业提供资金便利、直接支持企业在欧运营乃至为企业在欧盟公共采购中标提供便利都应列为“外国补贴”,但欧盟似乎出现“监管空白”。为此欧盟拟动用一揽子政策工具加强监管。
针对为并购欧盟企业提供资金便利,由欧盟委员会对于超出限额的相关企业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或直接叫停并购。
针对为企业在欧盟公共采购中标提供便利,由招标部门和监管机构审查是否存在外国补贴以及对公共采购的影响。对于企业申请欧盟资金,须审查企业是否接受外国补贴。
中国驻欧盟使团发言人就白皮书表示,希望欧盟有关措施遵守世贸组织基本原则,避免保护主义思潮干扰,不要以补贴为由设置新的贸易障碍,而应为外资企业经营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重复提出质疑可否不予受理
问: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问题重复提出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10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吗?
答:首先要看采购文件有没有特别规定。财政部94号令第10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这一规定,是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采购人有没有在采购文件里就此作出明确要求,是处理这一问题的主要依据。采购文件如果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重复提出质疑时,就可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不予受理。采购文件如果没有上述明确规定,则不能不予受理,必须予以答复。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分别作出不同的答复:
第一种情形:供应商重复质疑时没有提出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简单书面答复:“你单位的质疑我单位已经答复过了,鉴于你单位没有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我单位没有新的答复意见。”第二种情形:供应商提出了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则必须对供应商所提出的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之后,进行书面答复。
低于平均数20%报价的供应商能否被判投标无效
问: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平均数20%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供应商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是否违法?如何处理?
答: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属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禁止性规定。实践中,一些采购人以“避免供应商低价中标”为理由通过各种方式变相设置最低限价,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合理,该不该判其投标无效,87号令第60条把这个判定权交给了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依据87号令第78条第(二)项“设定最低限价的”,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8-06 15:20:04
- 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6〕96号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ivate Partnership,PPP)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在能源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打破社会资本进入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不合理限制,引入社会资本创新机制,提高供给效率;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改善地区能源公共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更多享受到能源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改革创新能源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能源领域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有效提高能源领域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能源安全、可靠、清洁供应的要求。
(二)基本原则
鼓励进入。积极丰富PPP能源项目储备,加大项目发起力度,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能源领域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政策扶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能源领域PPP项目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价格调整、信贷扶持等机制,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优化服务。在项目审批、政策资金申请、国家现有财政政策落实等方面主动作为、优化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PPP能源项目顺利开展。
惠及民生。加强监管,将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创新,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三、适用范围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能源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做好项目前期调研,依法组织项目实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严格绩效监管等工作。
能源领域推广PPP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能源领域推广PPP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项目:
电力及新能源类项目:供电/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资产界面清晰的输电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微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项目、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水电站项目、热电联产、电能替代项目、核电设备研制与服务领域等。
石油和天然气类项目: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石油和天然气储备设施等。
煤炭类项目:煤层气输气管网、压缩/液化站、储气库、瓦斯发电等。
四、丰富项目储备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的原则,认真梳理、科学甄别,积极从符合能源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筛选适合PPP模式的潜在项目,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PPP项目库,并与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做好对接。不断探索拓宽能源PPP项目范围,及时丰富项目储备,并定期在网上更新发布。
五、规范有序推进项目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PPP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对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5号令)执行,规范有序地推进能源领域PPP项目。应从PPP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条件成熟的能源建设项目作为备选项目,委托招标机构拟定招标文书,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六、政策保障措施
(一)简化PPP项目审批
在能源PPP项目审批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涉及规划、国土、环保等审批事项的,应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加快开通项目审批网上平台,公开项目全流程审批信息,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到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创造有利条件。
(三)探索创新财政补贴机制
对可再生能源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及供热、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光伏扶贫、页岩气开发、煤层气抽采利用等PPP项目,符合财政投资补贴条件的,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鼓励财政补贴向上述PPP项目倾斜。
(四)加强金融合作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帮助项目承担单位与各级PPP融资支持基金进行对接,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加大对能源领域PPP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充分发挥工商联联系民营企业的作用。推进能源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充分听取工商联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委托工商联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能源领域PPP项目开展实施评估。
七、示范推广和总结提高
做好能源领域PPP项目是一件新生事物。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大胆尝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能源PPP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协调解决。国家能源局将及时总结各地探索的经验,选择好的做法在全国示范推广,不断创新和提高能源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16年3月31日
所属栏目:PPP咨询与采购
发布时间:2020-06-19 14:14:04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
财政部
2020年3月16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PPP项目绩效管理是指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开展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及再评价、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所有PPP项目,包括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项目。
第五条 各参与方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物有所值、风险分担、诚信履约、按效付费等原则开展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
第二章 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总体绩效目标是PPP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根据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实际确定的具体年度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具体、可衡量、可实现。
PPP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符合区域经济、社会与行业发展规划,与当地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以结果为导向,反映项目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体现环境-社会-公司治理责任(ESG)理念。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产出、效果、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应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既具有前瞻性,又有可实现性。
(四)物有所值。绩效目标应符合物有所值的理念,体现成本效益的要求。
第八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应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及项目管理等内容。
预期产出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等。
预期效果是指项目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物有所值实现程度,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各方满意程度等。
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预算、监督、组织、财务、制度、档案、信息公开等管理情况。
第九条 PPP项目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应按照系统性、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和经济性的原则,结合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项目管理等绩效目标细化量化后合理设定。
第十条 PPP项目绩效指标体系由绩效指标、指标解释、指标权重、数据来源、评价标准与评分方法构成。
指标权重是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相对重要程度。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通常包括专家调查法、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熵值法等。
数据来源是在具体指标评价过程中获得可靠和真实数据或信息的载体或途径。获取数据的方法通常包括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实地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等。
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
评分方法是结合指标权重,衡量实际绩效值与评价标准值偏离程度,对不同的等级赋予不同分值的方法。
第十一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各阶段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PPP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历史资料,结合PPP模式特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编制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潜在社会资本等相关方面的意见。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从依据充分性、设置合理性和目标实现保障度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PPP项目采购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可结合社会资本响应及合同谈判情况对绩效指标体系中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合理调整。PPP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应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PPP项目执行阶段,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项目实施内容、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或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影响绩效目标实现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未设立项目公司时为社会资本,下同)协商确定,经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PPP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从全生命周期的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物有所值实现情况、按效付费执行情况及对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的影响、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方面编制绩效评价(即后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对绩效目标或指标体系调整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召开评审会,就调整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双方对评审意见无异议的,按评审意见完善后履行报批程序;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第十三条 编制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将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连同编制的预算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使用者付费PPP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章 PPP项目绩效监控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开展PPP项目绩效监控,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负责日常绩效监控。
第十五条 PPP项目绩效监控是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通常包括目标实现程度、目标保障措施、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
PPP项目绩效监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项目合同约定,按照科学规范、真实客观、重点突出等原则开展绩效监控。重点关注最能代表和反映项目产出及效果的年度绩效目标与指标,客观反映项目运行情况和执行偏差,及时纠偏,改进绩效。
(二)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PPP项目特点,考虑绩效评价和付费时点,合理选择监控时间、设定监控计划,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绩效监控。
第十六条 PPP项目绩效监控工作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绩效监控。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开展PPP项目日常绩效监控,按照项目实施机构要求,定期报送监控结果。项目实施机构应对照绩效监控目标,查找项目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结合项目实际,提出实施纠偏的路径和方法,并做好信息记录。
(二)反馈、纠偏与报告。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监控发现的偏差情况及时向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和相关部门反馈,并督促其纠偏;偏差原因涉及自身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纠偏;偏差较大的,应撰写《绩效监控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 PPP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在执行阶段结合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等在项目移交完成后开展PPP项目后评价。
第十八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结合PPP项目实施进度及按效付费的需要确定绩效评价时点。原则上项目建设期应结合竣工验收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结合各期子项目竣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项目运营期每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每3-5年应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移交完成后应开展一次后评价。
(三)绩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达绩效评价通知。项目实施机构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时间后,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及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二)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政策要求及项目实际组织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方法、组织与实施计划、资料收集与调查等。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首次及移交完成后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进行评审。
(三)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PPP项目绩效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通过综合分析、意见征询,区分责任主体,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绩效评价结果。对于不属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责任造成的绩效偏差,不应影响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
(四)编制绩效评价报告。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资料归档。项目实施机构应将绩效评价过程中收集的全部有效资料,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和座谈会记录、调查问卷、绩效评价报告等一并归档,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管理。
(六)评价结果反馈。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向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和相关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对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并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向项目实施机构解释说明并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双方对评审意见无异议的,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最终评价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复核重点关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是否落实、引用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揭示的问题是否客观公正、提出的改进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按效付费、落实整改、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一)按效付费。
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财政部门应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安排相应支出,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获得的项目收益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可通过设置影响项目收益的违约金、项目展期限制或影响调价机制等方式实现。
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项目期满合同是否展期的考量因素。
(二)落实整改。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统筹开展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涉及自身问题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整改;涉及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其他相关部门问题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督促整改。
(三)监督问责。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应纳入其工作考核范畴。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和共性指标框架,加强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及信息披露等业务指导,切实做好项目合规性审查,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认真审核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及PPP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每年工作重点,选取重大PPP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明确绩效标准;合规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程序;加强与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
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PPP项目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并对PPP项目实施规范性、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做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记录;积极配合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强PPP项目信息管理。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及时提供和更新PPP项目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已发布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沿用采购文件或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应用等条款,按照本指引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体系不完善的,可参照本指引进行补充完善。
附件:1.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导图
2.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
3.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考)
4.PPP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参考)
5.PPP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参考)
所属栏目:PPP咨询与采购
发布时间:2020-06-19 14:10:23
- 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5]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们立足国内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制订了《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由于实践中缺乏充足的数据积累,难以形成成熟的计量模型,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应当依据客观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PPP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评价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价方法。
第三条 物有所值评价应遵循真实、客观、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开展物有所值评价。
第五条 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现阶段以定性评价为主,鼓励开展定量评价。定量评价可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风险分配、成本测算和数据收集的重要手段,以及项目决策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应统筹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结论,做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通过”的项目,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评价,仍未通过的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七条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积极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
第二章 评价准备
第八条 物有所值评价资料主要包括:(初步)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风险识别和分配情况、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
第九条 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时,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是否开展定量评价,并明确定性评价程序、指标及其权重、评分标准等基本要求。
第十条 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时,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定量评价内容、测算指标和方法,以及定量评价结论是否作为采用PPP模式的决策依据。
第三章 定性评价
第十一条 定性评价指标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等六项基本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指标主要考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设计、投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等环节能否实现长期、充分整合。
第十三条 风险识别与分配指标主要考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各风险因素是否得到充分识别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四条 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指标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以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供给数量、质量和效率为导向的绩效标准和监管机制,是否落实节能环保、支持本国产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能否鼓励社会资本创新。
第十五条 潜在竞争程度指标主要考核项目内容对社会资本参与竞争的吸引力。
第十六条 政府机构能力指标主要考核政府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依法履约、行政监管和项目执行管理等能力。
第十七条 可融资性指标主要考核项目的市场融资能力。
第十八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补充评价指标。
第十九条 补充评价指标主要是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因素,包括项目规模大小、预期使用寿命长短、主要固定资产种类、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准确性、运营收入增长潜力、行业示范性等。
第二十条 在各项评价指标中,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权重为80%,其中任一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20%;补充评价指标权重为20%,其中任一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10%。
第二十一条 每项指标评分分为五个等级,即有利、较有利、一般、较不利、不利,对应分值分别为100~81、80~61、60~41、40~21、20~0分。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分等级对每项指标制定清晰准确的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定性评价专家组包括财政、资产评估、会计、金融等经济方面专家,以及行业、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和法律方面专家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定性评价所需资料应于专家组会议召开前送达专家,确保专家掌握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会议基本程序如下:
(一)专家在充分讨论后按评价指标逐项打分,专家打分表见附件;
(二)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得到评分结果,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做出定性评价结论。原则上,评分结果在60分(含)以上的,通过定性评价;否则,未通过定性评价。
第四章 定量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定量评价是在假定采用PPP模式与政府传统投资方式产出绩效相同的前提下,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方净成本的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判断PPP模式能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二十七条 PPP值可等同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和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的现值,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及有关规定测算。
第二十八条 PSC值是以下三项成本的全生命周期现值之和:
(一)参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
(二)竞争性中立调整值;
(三)项目全部风险成本。
第二十九条 参照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
(一)假设政府采用现实可行的、最有效的传统投资方式实施的、与PPP项目产出相同的虚拟项目;
(二)最近五年内,相同或相似地区采用政府传统投资方式实施的、与PPP项目产出相同或非常相似的项目。
建设净成本主要包括参照项目设计、建造、升级、改造、大修等方面投入的现金以及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实物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扣除参照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产生的转让、租赁或处置资产所获的收益。
运营维护净成本主要包括参照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运营维护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人工等成本,以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运营期财务费用等,并扣除假设参照项目与PPP项目付费机制相同情况下能够获得的使用者付费收入等。
第三十条 竞争性中立调整值主要是采用政府传统投资方式比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少支出的费用,通常包括少支出的土地费用、行政审批费用、有关税费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全部风险成本包括可转移给社会资本的风险承担成本和政府自留风险的承担成本,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二十一条及有关规定测算。
政府自留风险承担成本等同于PPP值中的全生命周期风险承担支出责任,两者在PSC值与PPP值比较时可对等扣除。
第三十二条 用于测算PSC值的折现率应与用于测算PPP值的折现率相同,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十七条及有关规定测算。
第三十三条 PPP值小于或等于PSC值的,认定为通过定量评价;PPP值大于PSC值的,认定为未通过定量评价。
第五章 评价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形成后,完成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工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报告电子版上传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三十五条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础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PPP运作方式、风险分配框架和付费机制等。
(二)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价程序、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专家组意见以及定量评价的PSC值、PPP值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和结果等。
(三)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四)附件。通常包括(初步)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PPP项目合同、绩效监测报告和中期评估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在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的主要信息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在PPP项目合作期内和期满后,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照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加强物有所值评价数据库的建设,做好定性和定量评价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有所值评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信用记录、跟踪、报告和信息公布。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全省(市、区)物有所值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1.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流程图(此处略)
2.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专家打分表(此处略)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9 10:19:24
-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财金[201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财政部开发建设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综合信息平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综合信息平台是全国PPP项目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托互联网通过分级授权,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实现项目信息的填报、审核、查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PPP项目相关信息,分享PPP有关政策规定、动态信息和项目案例。综合信息平台按照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库用于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级PPP储备项目、执行项目和示范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关键信息;机构库用于收集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与专家、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参与方信息;资料库用于收集和管理PPP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指南手册、培训材料和经典案例等信息。
(二)开发建设综合信息平台旨在促进PPP市场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通过综合信息平台,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的信息服务,可以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政府可以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加强服务质量、成本和价格监管,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可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对PPP项目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认真做好综合信息平台运行各项工作
(三)统一授权分级录入项目库信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PPP项目操作流程,做好本地区PPP项目各阶段信息填报、资料上传与管理工作。原则上,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评估、筛选的潜在PPP项目基本信息,均应录入综合信息平台。中央部门拟作为实施机构的PPP项目,由财政部统一评审录入项目信息。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满足上报要求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列为储备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列为执行项目;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评审并列为中央或省级示范的项目,列为示范项目。在项目开发和实施过程中,有咨询服务机构、社会资本方等采购需求的,可填写项目招商信息,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2016年1月15日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完成现有PPP项目信息的录入、上报工作。
(四)统筹集中录入机构库和资料库信息。PPP项目库中各项目所包含的咨询服务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信息,直接进入机构库,财政部PPP中心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补充录入各类机构信息。财政部PPP中心负责资料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收集、录入和管理PPP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指南手册、培训材料、经典案例等信息。
(五)规范发布和使用综合信息。财政部PPP中心按照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做好PPP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信息发布工作。对于PPP项目基础信息,以及PPP项目政府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确认谈判备忘录、预中标或成交结果、项目合同文本、中标或成交结果等采购信息,综合信息平台与中国政府采购网实现信息共享。各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咨询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公众等用户,可通过互联网在线访问、查询PPP相关信息。
三、构建激励相容的工作保障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广泛动员和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本级PPP项目的筛选识别,信息收集、录入和审核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综合信息平台顺利运行。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PPP项目信息录入、上报工作,并负责所辖市县项目信息的审核与上报工作。财政部PPP中心统筹负责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的建设与管理,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和地方各级财政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
(七)建立对口联系人和季报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对口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收集、汇总、录入PPP项目信息。建立PPP项目信息季报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司)报送上一季度PPP项目进展情况,并抄送财政部PPP中心。
(八)建立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奖惩挂钩机制。原则上,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项目、各地PPP年度规划和中期规划项目均需从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库中筛选和识别。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为规范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财政部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见附件),请严格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PPP项目信息严把入口关,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及时、规范;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把审查关,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确保上报项目信息真实、合规;财政部PPP中心要严把统筹关,全面审查各项目信息,保证对外发布信息真实、有效。
财政部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提升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工作管理信息化水平,财政部建立PPP综合信息发布平台,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用于收集、管理和发布国家PPP政策、工作动态、项目信息等内容,推动项目实施的公开透明、有序竞争,提高政府运用PPP大数据,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PPP工作的水平与效率。
第三条 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参与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的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PPP综合信息平台内容
第四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应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等政策要求,收集、管理和发布PPP项目信息,保证项目实施公开透明。
第五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由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财政部PPP中心组织开发,由财政部PPP中心和信息网络中心共同承担运行和管理工作,共包括PPP信息发布平台和PPP信息管理平台两大部分。
PPP信息发布平台以外网形式对社会发布PPP政策法规、工作动态、PPP项目库、PPP项目招商与采购公告以及知识分享等信息。网址为http://www.cpppc.org。
PPP信息管理平台为内部管理平台,用于对全国PPP项目进行跟踪、监督,为开展PPP工作或开发实施PPP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具体包括PPP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具有录入、查询、统计和用户管理等功能。
第六条 财政部PPP中心负责PPP信息发布平台和PPP信息管理平台下的机构库(咨询服务机构与专家、金融机构等)和资料库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省、市、县级财政PPP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需配合财政部PPP中心维护和管理PPP信息管理平台下的项目库。项目库是PPP综合信息平台的核心组成部分,包含储备库、执行库和示范库三个子库。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评估、筛选的PPP项目,基本信息均应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满足上报要求的,列为储备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列为执行项目。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评审并列为中央或省级示范项目的,列为示范项目。在项目开发实施过程中,有咨询服务机构、社会资本方采购需求的,可填写项目招商信息,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所有PPP项目必须列入项目库。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保证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列入项目库。
第八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PPP中心统一制定的数据规范与要求,录入本级PPP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阶段的信息。中央部门拟作为实施机构的PPP项目,由财政部统一评审录入项目信息。
第九条 财政部PPP中心和信息网络中心应保障PPP综合信息平台的运行、推广和升级完善。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开发符合自身需求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建立地方PPP信息平台,但应当与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实时数据对接,保证数据规范一致。
PPP综合信息平台应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政府债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开放共享。
第十条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PPP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应为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应用、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加强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咨询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公众等用户,可通过互联网在线访问、查询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初始阶段,财政部PPP中心为省、市、县级财政部门用户生成一个管理员账户。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如需新增账户,可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新增账户开设与其权限匹配的账户,以方便数据和资料上传。
第十三条 为增强PPP综合信息平台的系统安全性,系统将按照财政部统一安全防护体系进行升级。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PPP信息管理平台,可以管理本级及下级财政部门的PPP项目信息,即中央级可以管理全国各省、市、县PPP项目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管理本省(区、市)各市、县PPP项目信息,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可以管理本市县PPP项目信息。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了解国家PPP工作政策、发展动态,特别是跟踪、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PPP项目开发、执行情况,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对所辖市、县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信息和拟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发布的PPP项目招商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六条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实现数据共享,除共享PPP项目库信息外,要逐步实现机构库中咨询服务机构与专家、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对机构库信息的全系统可识别、可跟踪,为将来利用大数据评价服务质量、建立信用体系夯实基础。对有需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逐步实现数据共享。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PPP中心和信息网络中心要保障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安全运行,不断完善系统功能。
第十八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每季度对行政区域内PPP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系统应用情况较好、数据填报及时、数据质量高的地区,在制定、执行相关奖励政策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库中上传的PPP项目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不完整的,将不予采用。原则上,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项目、各地PPP年度规划和中期规划项目均需从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库中筛选和识别。未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9 10:07:36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财金[201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实施,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财政部
2015年4月7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 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政府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坚持合理预测、公开透明、从严把关,统筹处理好当期与长远关系,严格控制PPP项目财政支出规模。
第五条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行政区域内的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要以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论为依据,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项目规划、设计、采购、建设、运营、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识别
第九条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
第十条 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是指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股权投资支出责任。如果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第十一条 运营补贴支出责任是指在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承担的直接付费责任。不同付费模式下,政府承担的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不同。政府付费模式下,政府承担全部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政府承担部分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使用者付费模式下,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第十二条 风险承担支出责任是指项目实施方案中政府承担风险带来的财政或有支出责任。通常由政府承担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等突发情况,会产生财政或有支出责任。
第十三条 配套投入支出责任是指政府提供的项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责任,通常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设部分项目配套措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对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配套投入支出应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合理确定。
第三章 支出测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各类支出责任的特点、情景和发生概率等因素,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财政支出责任分别进行测算。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支出应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计算公式为:
第十六条 运营补贴支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并按照不同付费模式分别测算。
对政府付费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全部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计算公式为:
对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部分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再减去每年使用者付费的数额。计算公式为:
n代表折现年数。财政运营补贴周期指财政提供运营补贴的年数。
第十七条 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合理利润率应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的不同情景,结合风险等因素确定。
第十九条 在计算运营补贴支出时,应当充分考虑合理利润率变化对运营补贴支出的影响。
第二十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定价和调价机制通常与消费物价指数、劳动力市场指数等因素挂钩,会影响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在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受到使用者付费数额的影响,而使用者付费的多少因定价和调价机制而变化。在计算运营补贴支出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定价和调价机制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风险承担支出应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出现的概率和带来的支出责任,可采用比例法、情景分析法及概率法进行测算。如果PPP合同约定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为政府,则风险承担支出应为扣除该等风险赔款金额的净额。
比例法。在各类风险支出数额和概率难以进行准确测算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项目的全部建设成本和一定时期内的运营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风险承担支出。
情景分析法。在各类风险支出数额可以进行测算、但出现概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针对影响风险的各类事件和变量进行“基本”、“不利”及“最坏”等情景假设,测算各类风险发生带来的风险承担支出。计算公式为:
概率法。在各类风险支出数额和发生概率均可进行测算的情况下,可将所有可变风险参数作为变量,根据概率分布函数,计算各种风险发生带来的风险承担支出。
第二十二条 配套投入支出责任应综合考虑政府将提供的其他配套投入总成本和社会资本方为此支付的费用。配套投入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计算公式为:
第四章 能力评估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识别和测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后,汇总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包括财政支出能力评估以及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估。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是根据PPP项目预算支出责任,评估PPP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行业和领域均衡性评估,是根据PPP模式适用的行业和领域范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平衡不同行业和领域PPP项目,防止某一行业和领域PPP项目过于集中。
第二十五条 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名单的高风险地区,采取PPP模式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同时,审慎控制新建 PPP项目规模,防止因项目实施加剧财政收支矛盾。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时,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额可参照前五年相关数额的平均值及平均增长率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通过论证”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PPP项目目录,并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在PPP项目正式签订合同时,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对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保持一致,防止因合同内容调整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出现重大变化。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切实维护地方政府信用,保障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汇总区域内的项目目录,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通过统一信息平台(PPP中心网站)发布。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及报刊媒体,每年定期披露当地PPP项目目录、项目信息及财政支出责任情况。应披露的财政支出责任信息包括: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考虑的主要因素和指标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跟踪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包括项目使用量、成本费用、考核指标等信息,定期对外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对政府在PPP项目中的资产投入,以及与政府相关项目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政府财务统计、政府财务报告中反映;按照收付实现制会计原则,对PPP项目相关的预算收入与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政府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流程图(此处省略)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9 09:49:01
-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4〕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科学规范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PPP)模式,现就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PPP合同管理工作
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按合同办事”不仅是PPP模式的精神实质,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地方财政部门在推进PPP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PPP合同管理工作。
二、切实遵循PPP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
为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见附件),后续还将研究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等。各级财政部门在推进PPP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理。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依法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充分尊重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契约自由,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
(二)平等合作。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三)维护公益。建立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架构,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PPP项目合同中除应规定社会资本方的绩效监测和质量控制等义务外,还应保证政府方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与此同时,政府还应依法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及时有效的项目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机制。
(四)诚实守信。政府和社会资本应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界定双方在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内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中真实表达意思表示,认真恪守合同约定,妥善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平效率。在PPP项目合同中要始终贯彻物有所值原则,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既要通过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又要在设置合作期限、方式和投资回报机制时,统筹考虑社会资本方的合理收益预期、政府方的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使用者的支付能力,防止任何一方因此过分受损或超额获益。
(六)兼顾灵活。鉴于PPP项目的生命周期通常较长,在合同订立时既要充分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实际需求,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也要合理设置一些关于期限变更(展期和提前终止)、内容变更(产出标准调整、价格调整等)、主体变更(合同转让)的灵活调整机制,为未来可能长达20-30年的合同执行期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三、有效推进PPP合同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保障合同效力。在推进PPP的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合同审核和履约管理工作,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反映各方意愿、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划分各方义务、有效保障合法权益,为PPP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据。
(二)加强能力建设,防控项目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加强对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资本以及PPP项目其他参与方的法律和合同管理培训,使各方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契约观念,逐步提升各参与方对PPP项目合同的精神主旨、核心内容和谈判要点的理解把握能力。在合同管理全过程中,要充分借助、积极运用法律、投资、财务、保险等专业咨询顾问机构的力量,提升PPP项目合同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操作性,充分识别、合理防控项目风险。
(三)总结项目经验,规范合同条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PPP项目试点工作,抓好合同管理的贯彻落实,不断细化、完善合同条款,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批科学合理、全面规范、切实可行的合同文本,以供参考示范。财政部将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出台主要行业领域和主要运作方式的PPP项目合同标准示范文本,以进一步规范合同内容、统一合同共识、缩短合同准备和谈判周期,加快PPP模式推广应用。
财政部
2014年12月30日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9 09:4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