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十一)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二)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出台具体试点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大力发展宽带用户。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业务创新发展。 (二十三)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推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十七)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九)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三十)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四)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五)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七)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三十八)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4年11月16日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间:2020-06-17 16:35:29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5月,总第17期)一、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 2020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就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作出部署,《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直接投资,即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二是资本金注入,即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三是投资补助,即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四是贷款贴息,即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 《通知》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安排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应当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当根据各投资专项的具体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向地方下达投资计划时,具体到项目的,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投资计划时,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通知》提出,因投资建设需要,项目由两个及以上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用于前期工作费,纳入工程概算的,按照本通知执行;用于相关规划、投资决策评估等不纳入具体项目工程概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外的资金安排方式的,另行规定。项目收到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后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国采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采购服务工作的通知》全面提升采购服务保障能力 2020年4月下旬,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采购服务工作的通知》,就国采中心目录外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工程项目见证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等服务工作的开展做出规定。该《通知》的发布意味着国采中心将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给采购人提供更多更好采购服务。 《通知》指出,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国采中心组织实施。其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作为单独委托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属于国采中心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电子竞价品目范围的,按照对应品目有关通知执行。 《通知》提出,各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国采中心组织实施。国采中心在北京市招标办和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设置“国采工程”窗口,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国采中心后,可通过该窗口办理,办理流程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确定为秘密级或者机密级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国采中心组织实施。其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作为单独委托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按照对应品目政府集中采购有关通知执行。 《通知》提出,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或法律法规规定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国采中心提供见证服务。国采中心提供见证服务的内容包括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评审场地使用、现场录音录像、出具见证证明等,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取相应服务。见证服务项目的采购主体责任仍由采购人承担,项目有关的合规审查、评审组织、澄清、答疑、质疑、投诉等事项均由采购人依法开展。 各单位进行国有产权房屋出租的,可以通过国采中心“中央政府采购网房屋租赁系统”组织实施。系统具备发布招租信息、预约踏勘、网上报价、意向承租单位评分、履约管理等功能,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取相应功能模块,按选定环节完成招租工作。 (信息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工作动态 部财务司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2020年5月6日,部财务司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属机关各司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做到不遗漏、不延误,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全面在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的“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模块公开本单位采购意向。 《通知》暂不要求对部属单位的采购意向进行汇总和集中公开。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审查采购意向公开落实情况,财务司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规事项予以通报。 (信息来源:部财务司) 中招国际发力5G 新基建助力通信运营商联合采购 2020年4月24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下属企业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国际)作为中国联通招标代理机构,顺利完成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联合采购的“2020年5G SA新建工程无线主设备联合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本次采购内容为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相关本地网5G建设所需SA无线主设备,模型规模约25万站,模型最高限价为336.45亿元(不含税),计划在三季度前完成全部建设进度。 中招国际自2011年以来一直为中国联通提供招标咨询服务,始终紧跟工业信息化发展潮流,始终站在通信招投标采购的最前沿。此次联合采购招标工作受中国联通委托,整个招标采购过程正逢新冠疫情,工作开展难度大、强度大、压力大、沟通环节多。中招国际团队成员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班加点,互相鼓励、团结合作,克服一切困难为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提供规范专业的政策、招标流程和方案等咨询服务,保障了项目的顺利开展,获得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专家的一致认可和赞誉,彰显了中招国际“服务、公正、权威、效率”的核心理念。 此次联合采购为通信行业首例,填补了运营商之间联合采购的空白,实现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资源共享,降低了项目建设成本和采购成本,将对大带宽、大容量、高性能的基站设备研发和产业链发展方面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有助于提升中国联通及中国电信的5G网络覆盖,进一步加速国家互联网+战略的落实及推进。 中招国际始终紧跟国家大政方针,勇担企业社会责任,发挥自身专业实力助力5G 建设,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项目全过程技术智力咨询服务,以国有企业特有的社会责任感,奉献着一份属于自己的中招力量。 (信息来源: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 三、综合信息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现远程评审助力复工复产 2020年4月9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与天津大学合作,探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中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新路径,完成了在津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项目的远程评审工作,助力采购人和供应商复工复产。 据介绍,本次远程评审以国采中心为主场,天津大学为客场。两名采购人代表在客场通过加密通道接入国采中心电子评标系统,与主场的5名评审专家通过高清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沟通交流,每个评委的评审数据实时上传服务器系统完成数据交互,实现全同步评审。今后,在津中央预算单位采购人代表、天津市评审专家可以在天津大学移动评标室远程参与国采中心项目评审,实现评审资源跨区域共享。 据了解,国采中心将在总结政府采购项目远程评审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远程评审工作,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经济社会运行秩序,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特别是京外所属单位集中采购做好服务。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重庆市财政厅出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出台《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对评审专家考核标准、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考核细则》规定:一是采用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日常考核采取一项目一考核,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评价。集中考核由市财政每年组织一次。二是考核内容涵盖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的考勤纪律、专业胜任能力、评审报告质量、监督调查配合情况等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三是采取扣分和加分相结合,日常考核实行扣分制,按照情节轻重,设定了扣分规则,明确了评审专家的17项失信行为、违法违规情形的扣分标准。集中考核时,明确了激励评审专家的4个加分事项。 《考核细则》还强调要加强考核结果应用。日常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抽取资格挂钩,集中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评价等次挂钩,可根据日常考核结果暂停专家抽取资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 财政部门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包庇、打击报复、引诱威胁等不按评价原则进行评价的,将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信息来源:重庆市财政厅网站) 河北省2021年将开展全省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格式的通知》(冀财采〔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格式,自2020年7月1日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要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并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通知》对于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发布媒体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国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是河北省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免费)。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对“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市县(区)分网站”监督管理。另外,自2021年起,河北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对全省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评估结果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考核重要内容,并予以通报。 (信息来源:河北省财政厅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将推出政采合同融资和保证金托管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融资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征求意见稿》)也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合同融资征求意见稿》明确,财政部门牵头为银企对接提供便利,但不得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银行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及融资额度,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参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并自由选择合作银行。供应商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 《保证金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自治区将采用虚拟账户的方式管理投标保证金,即对于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清算等业务由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系统与保证金托管银行通过接口采用虚拟账户的方式实现。单个采购项目只能指定一个保证金缴交账户。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的时间为准,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其投标(响应)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支付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或质疑、投诉处理等需要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云南省调整省级电子卖场商品目录网超供应商承诺制入驻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近日发布《关于省级政采云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调整商品目录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云南省省级电子卖场(网上超市)商品目录进行对应调整。 根据《通知》规定,网上超市商品目录新增计算机网络设备、液晶显示器、基础软件、通用应用软件、信息安全软件、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触控一体机、碎纸机、复印纸、不间断电源(UPS)、家具用具(床类、厨卫用具等)种类。删除中央空调单品、中央空调套装两个种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将统一通过系统后台对已入驻供应商网超协议进行商品类目调整,调整完毕后,供应商即可上架新增种类商品并进行交易。 自2019年10月8日起,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对云南省省级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供应商征集活动已采取承诺入驻制,供应商按规定登录政采云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即可办理。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北京市5月1日起将定期开展政府采购公告规范检查 2020年4月8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了四项工作要求: 一是市属各单位应认真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 二是各区财政局按照《规范》内容,指导各区预算单位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区级政府采购公告管理。统一通过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传各区投诉处理、监督检查、集中采购考核、行政处罚结果等公告。 三是北京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循《规范》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禁止上传加密附件和敏感信息。 四是2020年5月1日起按照《规范》要求,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启用相关信息公告模板。市财政局将定期开展公告规范检查,对发布公告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信息来源:北京市财政局网站) 四、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4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4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8%,比上月回落1.2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1%和50.2%,比上月回落1.5和1.3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51.0%,比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7%,虽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但高于50.0%,表明制造业生产量环比继续回升。 新订单指数为50.2%,比上月回落1.8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环比升幅收窄。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2%,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加大。 从业人员指数为50.2%,虽比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但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复工返岗人员继续回升。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1%,比上月上升1.9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比上月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英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姜爱华 曹颖 内容提要:英国是最早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实践的国家之一。本文从准备、购买和实施三个阶段简述了特蕾莎梅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思想。在当前进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逐渐规范的大背景下,英国本次改革对我国在市场竞争能力评估、购买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公开招标择优标准、配置服务项目风险、服务项目合同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 绩效管理 外包 英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始终坚持绩效导向。推行改革之初,强调政府购买服务相对政府自身提供的绩效优势;在后期的改革中,则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自身绩效。尤其是2019年以来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更是体现了全过程绩效管理的理念,对政府购买服务全生命周期内各个阶段的改革重点进行规定和说明,提出了事前绩效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将“物有所值”思想贯穿采购始终,对当前我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有着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全过程绩效管理理念的最新改革 2019年英国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强调全过程绩效管理,将“物有所值,追求绩效”思想措施贯穿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备阶段、购买阶段和实施阶段。 (一)准备阶段改革措施 1. 市场健康及能力评估 准备阶段绩效管理始于市场质量评估,其思路为对所有的外包项目进行市场健康状况和能力评估。 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对市场集中度的测度和对重点供应商的监测。前者包括:研究不同行业的进入壁垒,计算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和前三位供应商占市场总份额的比例等。后者包括绘制主要供应商市场份额的趋势图,计算厂商的中标率(即中标合同数目与投标合同数目的比值),政府采购收入率(即一段时间内政府采购收入占厂商总收入的比值)等。 2. 自制或购买比较评估 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之上,绩效管理要求提高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对服务的自制或者购买进行比较研究。自制或购买的总体原则是在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注重提高经济效率,决策应该建立在最佳服务和性价比上。 改革主要措施为全面评估政府自制的成本、效益、风险和对经济、人力、技术等方面的影响;比较外包(即购买)项目的合同费用和包括合同管理在内的非合同成本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成本收益分析,英国以《中央政府评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主,以《外包手册》及其附属文件中的原则性质为辅。《指南》的第六章显示了图1中政府自制或者购买流程。 图1 英国政府自制或购买决策流程 (二)购买阶段改革措施 1.设计公开招标评价指标 英国规定,在对外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时,应设计合理的评价指标对潜在供应商项目进行评价,并将其作为项目绩效的内容向社会公开。 公开招标评价指标的设定应全面科学。一方面,应多方考虑以避免公开招标时低价抢标:一是评估模型是否考虑了全周期成本;二是成本/质量比是否显示出质量优势;三是评分方法是否考虑了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四是是否根据成本模型设定价格阈值,低于该阈值的投标或低于所有投标平均值10%以上的异常低价投标将接受进一步调查;另一方面,在评标和授予合同时注重多目标管理:运用平衡积分卡设计评估标准,促进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环境保护、节约资源、促进创新、就业和社会公平等目标。 2.进行风险分配 购买阶段绩效管理的另一个改革重点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风险分配机制。英国提出将加大关于风险分配的审查力度,以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一是通过研究市场的性质、风险事件记录和从相关项目获得的经验来识别风险;二是基于过去的经验来评估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量化风险;三是通过编制风险分配矩阵,考虑供应商或政府哪一方最适合管理风险,或者联合管理风险。 (三)实施阶段改革措施 实施阶段的绩效管理改革重点在于强调合同执行中应注重激励手段,以保证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物有所值,强调将公众满意度作为衡量项目效果的重要指标。 此外,英国政府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英国布莱尔政府的公共服务改革特别强调绩效的评估和改进,要求中央和地方各政府部门每年都要发布“公共服务协议”(Public Service Agreement,PSA),明确服务目的、对象、业绩目标及责任。对“公共服务协议”的审查结果中表明连续几年绩效显著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可适当增加其可支配财政资金,扩大地方自治权。2010年后,英国政府改为制定“业务计划”(Business Plan,BP),制定了更为具体和详细的绩效考核指标,并通过财政部进行公开。总体而言,绩效评估结果主要有两大应用:一是将服务项目绩效结果应用于下期决策,为相同或相似服务的提供积累经验和提供数据;二是通过绩效评估结果考察政府行为是否规范有效,增强政府部门责任感。 由此可见,英国将政府购买服务划分为三个重要阶段,并在每个阶段注入了绩效管理理念,形成了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在计划准备阶段侧重于事前评估,通过对市场健康和能力评估以及自制或者购买比较评估,确认政府购买服务绩效高于政府自制;在购买阶段,注重对公开招标方式的评价和风险分配机制的构建,确保通过公开招标实现多重目标和风险适当分配;在实施阶段,着重加强合同管理,最终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物有所值、公众满意的目标。 二、对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的启示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绩效预算管理的意见》,要求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政府购买服务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其本身也需要加强绩效管理。财政部2020年1月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将“预算约束”“讲求绩效原则”列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包含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评价、第三方评估、绩效执行监控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因此,下一步,可以借鉴英国最新改革经验,更好地推进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一)重视市场竞争能力评估 当前我国在特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垄断现象甚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公共服务绩效管理意识有待增强,其原因主要是对市场竞争水平评估不到位和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承接主体发育不足。 为提高市场竞争质量,提高服务项目绩效管理水平,应重视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备阶段,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市场健康和能力评估。若市场竞争水平较低,应当慎重考虑项目外包。监测供应商情况,密切关注存在垄断趋势或围标串标可能性的供应商,在采购之前采取措施。政府可采取一些措施促进市场竞争,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提高信息透明度,扩大政府需求信息的接受范围;二是加强合同设计,激励供应商在合同授予之后物有所值。 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承接主体发育不足主要体现在企业能力有限和社会组织缺失。为提高市场竞争水平,一是扩大信息传播范围,提高信息透明度;二是对于规模较大、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可以适当考虑拆分。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2016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提出切实改善准入环境、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完善采购环节管理和加强绩效管理等。一方面,应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引导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提高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打铁还需自身硬”,适当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惩罚力度。 (二)加强购买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是进行自制或购买决策的基础。2018年11月,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中指出,预算编制环节突出绩效导向,对新出台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这要求加强政府服务项目的自制或购买决策,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目前财政部出台的绩效评价指标对成本收益分析按照投入—过程—产出—效果四个维度展开,指标体系反映服务提供的状况并且客观地评价购买主体、服务对象,更加注重相关群体的满意度。但总体而言定性评价指标较多,定量较少。 我国事前绩效管理成本效益分析可采取以下思路:成本方面,自制的成本主要体现在政府提供服务的机会成本,包括使用资产资源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应评估对应资产和资源的最佳适应方案,计算员工基本工资、福利、津贴和退休金成本。购买的成本包括购买金额、服务费用等合同成本和事前评估费用、合同监督管理等非合同成本。收益方面,对于可以预测收益的项目,服务项目收益可以体现为生产力发展导致的工资水平提高和人力资本积累增加,还应考虑劳动力供应或需求产生的乘数作用。对于无法预测收益的项目,可以借鉴英国做法,衡量服务项目的影子价格,通过研究消费者在相似市场中的行为来推断其商品的隐形价格,或采取主观幸福感计算法,评估服务项目对人民幸福感的直接影响。指标的设定应力求精准简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改进公开招标的择优标准 绩效管理的重点在于绩效目标管理。目前我国公开招标容易走向价格主导,多目标绩效管理效果不显著。因此,一是注重成本/质量比,适当降低价格因素所占权重,允许供应商合理的利润空间。二是设置价格阈值或低价比例。对异常低价的投标进行进一步调查,供应商需对低价进行说明。三是在评标和授予合同时注重多目标管理,可以运用平衡记分卡的方法,将服务质量、经济效益、节能环保、促进创新等目标融入评价过程,构造合理简洁的评价指标。注重对公众满意度的考察,多渠道、大范围收集公众对服务项目的反馈评价,借助信息技术建立实名制服务评价系统,定时发布服务信息,提高公众话语权。 (四)合理配置政府购买服务风险 合理配置风险是保证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安全性的重要措施,也关系到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声誉风险。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公共性缺失、专业化能力不强、寻租腐败的问题,以财政养奸商的现象屡见不鲜。风险管理要求降低服务项目失败风险,避免供应商非法套用、骗取财政资金。 政府通过合同外包的方式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供应商。为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应加强风险控制的外部制度建设:供应商数据库建设,对不诚信、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风险特征与责任分配制度;加大对违法供应商惩处力度等。更重要的是加强风险防控与风险分配的内部管理。英国的经验显示确定转移给供应商的风险水平是风险配置的关键,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确定政府在提供服务方面保留的控制水平。二是风险外包比例应与供应商承担风险的能力与准备程度相关。政府应遵循“风险应由最有能力者承担”的原则,确定风险最优承担方案或者共同承担方案。 (五)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 从政府本身义务角度,政府作为合同主体,应履行包括信息提供、项目说明及按约定支付费用等自身义务,制定明确计划,定期对政府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避免因自身效率低下、疏漏错误导致项目延期或失败。 从政府权利角度,政府有权利要求供应商完成约定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政府应了解供应商的收益和成本,对供应商反馈信息进行实质性测试和控制测试,了解供应商反馈信息的真实性与可信性。定期抽查项目完成情况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可以根据政府需要或项目进展提出合理需求。特别地,应注重服务项目绩效记录,客观准确反映项目绩效水平,避免出现项目得分虚高、绩效结果雷同等情况,增强项目结果的准确性和参考意义。 此外,政府制定合同监督计划时应注重供应商激励机制,通过政府自身宣传效应提高供应商积极性,促进服务项目质量的提高。 (六)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绩效管理的最终目标。我国政府购买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体现在向采购人反馈结果,将本次采购数据为对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的依据;二是向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将结果作为承接主体改善项目计划或提高服务质量的依据;三是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提高政府采购服务透明度的重要措施,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今后,应进一步大范围、多渠道公开绩效评估结果,增强信息透明度,对各部门购买服务金额、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应数据进行及时公布。同时,要增强绩效评价结果对政府的激励作用,增强政府部门责任感。 1该指数对产业集中度进行测度,可以检测市场份额及厂商规模离散度的变化。 2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中指出,允许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预算安排方式,对于一般项目,评价费用在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中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多个项目一并开展评价工作的,可以单独安排预算。 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 周凯 2020年3月正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近期,工信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相关制度建设工作也在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在名称上仅一字之差,二者究竟有何区别?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从定义上看,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在内涵上是基本一致的,本质上都属于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在中标或成交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形成契约关系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绩效管理四个方面: 一、购买主体 政府采购服务的购买主体更加宽泛。《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较政府采购服务范围更小。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参照国家机关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同时,管理办法还特别强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在政府购买服务实务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区别,避免由于购买主体错误导致违规操作。 二、承接主体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因此,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实务工作中,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者大多为企业法人。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较政府采购服务更加明确和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购买主体类似,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同样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购买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对各级国家机关而言,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基本一致,但实际中各有侧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服务和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适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而政府运转所需的服务,适合采用政府采购服务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与“政府运转所需服务”的差别。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侧重于政府为了履行自身的行政职能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如监督检查辅助性服务、项目评估评审等;政府运转所需服务侧重于政府为了维持自身正常办公所需的服务,如物业管理、餐饮服务等。当然,具体哪些内容能够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各部门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 四、绩效管理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对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明确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但在政府采购管理(包括政府采购服务)上,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明确的关于绩效评价的要求。 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了严格的绩效管理要求,包括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同时,还应加强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作者单位: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综合处) 六、国际动向 美国七州成立采购医护物资联盟 2020年5月4日,美国纽约州、新泽西州、特拉华州、宾夕法尼亚州、罗德岛州、康涅狄格州和马萨诸塞州的州长联合宣布,将成立采购医护物资的联盟,联合采购价值50亿美元的个人防护用品、测试设备、呼吸机和其他医疗设备,以确保医疗用品供应,避免哄抬价格。 此前有报道称,美国总统特朗普女婿库什纳掌控的国家紧急部门,多次抢夺各州、联邦政府部门(例如退伍军人部),甚至外国的珍贵医疗物资。纽约州长科莫也曾经指责联邦政府用高价抢走纽约州已经订购的医护物资。 为增强谈判能力,摆脱联邦政府的干扰,包括纽约州长科莫在内的7州州长决定通过纽约州的每日疫情发布会宣布组成采购团,他们将在政策上共同努力,确保储备足够的个人防护设备,为可能出现的第二波病毒疫情做好准备。该采购团将汇总订单,以更低的价格购置设备,稳定各州的供应链。各州州长表示,他们将在未来三个月内努力寻找供应商,满足整个美国东北地区的需求。 (信息来源:央视网、网易新闻)所属栏目:政采专刊发布时间:2020-06-08 16:17:10
- 《工信政府采购》征稿启事《工信政府采购》专刊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指导,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主办,以宣传政府采购政策、聚焦政府采购工作动态及国际动向、搭建政府采购政策建议平台为宗旨,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部属高校、各地通管局等部系统单位发行的内部刊物。 为加强政府采购政策研究,更好发挥政策建议平台作用,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本刊现征集有关专题文章,要求如下: 一、文章应当依次包括标题、作者、作者单位、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部分; 二、文章须为未经发表的原创文章,以宏观视角下的政府采购政策及理论研究或工业领域招投标管理为主题,结合当前行业热点问题,论点明确、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句通顺,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 三、文章作者署名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作者单位不超过3个。第一作者须附简介,包括工作单位、地址、年龄、性别、民族、学历、职称、职务;其它作者附作者单位、地址和邮编; 四、一级标题用黑体字“一、二、……”来标识,二级标题用加粗楷体GB2312“(一)、(二)、……”来标识,三级标题用加粗仿宋GB2312“1.、2. ……”来标识,四级标题用加粗仿宋GB2312 “(1)、(2)”来标识; 五、参考文献只选主要的列于文末,书写格式为:[序号]作者.文题. 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网上参考材料格式:[序号]作者.文题网址.发布日期.; 六、请将电子版稿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文章经审定录用后,本刊给予作者2000-3000元稿费。 联系人:杨振华 88485015,周 凯 88485085 邮箱:yangzhenhua@miitcntc.org.cn所属栏目:中心动态发布时间:2020-04-24 15:01:08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1、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二十条”,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业互联网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连续四年对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做出重要指示。今年2月2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要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3月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作出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的重要部署。 当前,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本质特征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兴起。工业互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产物,通过对人、机、物的全面互联,构建起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全面连接的新型生产制造和服务体系,是数字化转型的实现途径,是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力量。为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历史机遇,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加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工业互联网战略布局,全球领先企业积极行动,产业发展新格局正孕育形成。 近年来,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态势良好,有力提升了产业融合创新水平,有力加快了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步伐,有力推动了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业互联网、5G、数据中心等数字基础设施日益成为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高科技领域,既是基础设施,又是新兴产业,既有巨大的投资需求,又能撬动庞大的大消费市场,乘数效应、边际效应显著。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是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兼顾短期刺激有效需求和长期增加有效供给的优先选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我部在广泛征求地方、产业、专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拓展融合创新应用、加快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壮大创新发展动能、加快完善产业生态布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6个方面20项具体举措。 今年是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收官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通知》中各项举措的制定实施,既是立足当前巩固扩大工业互联网发展成效,培植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更是面向未来为下一个五年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的任务要求。 2、我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效? 自2017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 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推进。工业互联网网络覆盖范围规模扩张。基础电信企业积极构建面向工业企业的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高质量外网,延伸至全国300多个地市。“5G+工业互联网”探索推进,时间敏感网络、边缘计算、5G工业模组等新产品在内网改造中探索应用。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功能不断增强,二级节点达47个,覆盖19省20个行业。平台连接能力持续增强。工业互联网平台超过一百个,跨行业、跨领域平台的引领作用显著。启动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 二是工业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持续深化。当前工业互联网已渗透应用到包括工程机械、钢铁、石化、采矿、能源、交通、医疗等在内的30余个国民经济重点行业。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模式创新活跃,有力推动了转型升级,催生了新增长点。典型大企业通过集成方式,提高数据利用率,形成完整的生产系统和管理流程应用,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中小企业则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以更低的价格、更灵活的方式补齐数字化能力短板。大中小企业、一二三产业融通发展的良好态势正在加速形成。 三是工业互联网产业新生态快速壮大。在国家政策引导下,27个省(区、市)发布了地方工业互联网发展政策文件。各地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和开展数字化改造,推动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北京、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已成为全国工业互联网发展高地,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则注重结合本地优势产业,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径。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不断壮大,成员单位接近1500家,推进标准技术、测试验证、知识产权、产融对接等多方面合作。 四是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构建了多部门协同、各负其责、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监督检查和威胁信息通报等举措,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建设国家、省、企业三级联动安全监测体系,服务9 万多家工业企业、135个工业互联网平台,协同处置多起安全事件,基本形成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预警处置能力。通过试点示范等,带动一批企业提升了安全技术攻关创新与应用能力。 3、《通知》将“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首条任务,请问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主要有哪些方面,它的作用是什么,是如何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呢? 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工业互联网内外网、标识解析体系、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 工业互联网网络化改造市场潜力巨大。我国工业门类齐全、体量大,通过工业互联网把众多的机床、机器人、加工机械等工业设备集成互联,并有效实施状态监测、故障预测和优化控制,将产生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 工业互联网平台将催生巨大市场。工业互联网平台与传统互联网平台最大的区别在于连接对象不同。工业互联网平台主要连接工业设备,为设备提供服务。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解决方案提供商对工业设备进行状态监测、运行优化和安全防护,使设备能够更好运转,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精度,创造服务效益。据了解,国际领先工业互联网平台的连接设备数量已达到1000万台,多为大型设备。我国主要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平均设备连接数正在迈向百万级,处于快速增长期,假如每台设备的维护费降低一点、使用效率提升一点、加工产品质量提高一点,所产生的效益将非常巨大。 很多中小企业将从中受益,进而促进实体经济振兴,推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4、《通知》提出,“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建设覆盖全国所有地市的高质量外网,打造20个企业工业互联网外网优秀服务案例。”高质量外网的特点体现在哪里?怎么推进建设? 工业互联网外网用于连接企业工厂、分支机构、上下游协作单位、工业云平台、智能产品与用户等主体,支撑网络化协同、远程调度控制等新业务、新应用,是推动工业互联网更广范围创新发展的关键网络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提出,要升级建设工业互联网企业外网络,打造低时延、高带宽、广覆盖、可定制的高质量外网。 工业互联网外网对面向工业生产的网络时延、可靠性、安全性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例如大幅提升操作效率的工业AR/VR要求时延小于20ms,4K/8K高清视觉检测要求百兆级别的大带宽上传,高端大型装备的远程运维要求网络连接高可靠、高安全。 我部已推动基础电信企业通过改造升级已有网络、建设新型网络等多种方式构建高质量外网。如中国联通升级改造原有IP承载专网,构建了面向产业企业的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外网,能够更加灵活地开通网络业务,实现真正的云网协同,网络时延小于50ms,可靠性高于99.99%,已广泛应用于三一重工、徐工、商飞等多家工业企业。 今年,我部将进一步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加快高质量外网建设,力争实现全国所有地市的覆盖。同时,建用并重,推动工业企业上网、用网,发展基于高质量外网的工业互联网特色应用,打造20个企业外网优秀服务案例。 5、今年,在工业互联网内网建设方面是怎么考虑的? 工业互联网内网深入到车间、产线、设备,是实现人机物全面互联的关键基础和必要条件,主要采用工业总线、工业以太网等技术。随着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步伐的加快,企业内网在传输带宽、兼容能力、部署容易度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需要加快演进升级和更新换代。 当前5G、边缘计算、时间敏感网络、软件定义网络、IPV6等新型网络技术产品不断发展,逐渐具备满足生产控制高要求的能力。例如,时间敏感网络技术支持千兆及以上接口,能够满足工业大带宽需求;5G 低时延的应用场景可以提供最低1ms时延的高可靠连接,为实现无线自动控制提供了可能;边缘计算将实时计算能力推广到工业现场,支撑工业智能实现。 我部提出“十百千”计划,目的就是进一步加快推动更多企业改造建设工业互联网内网,以网络化带动数字化。“千”指的是鼓励各地结合地方特点和产业布局,推动本地的骨干企业带头进行内网改造,形成1000多个地方企业内网改造案例。“百”指的是鼓励全国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利用5G、边缘计算、时间敏感网络等新技术进行内网改造,形成100多个具备行业复制推广效力的行业领头案例。“十”指的是我部将在以上这些内网改造案例中,优中选优,遴选10个标杆网络作为典型,在全国进行示范推广。 6、当前标识解析体系应用情况如何?下一步的发展重点是什么? 标识解析是跨系统、跨企业、跨地域实现数据共享的基础,应用创新日益活跃。一是行业应用初见成效。标识应用逐渐深入船舶、集装箱、石化、食品、医疗器械等领域;二是公共应用取得突破。与支付宝成功对接实现云端互动,与微信、商米等多客户端加紧对接,消费互联网与工业互联网实现互相导流。三是标识产业生态初步形成。基于标识,聚拢了赋码、识读、软硬件研发、系统集成、安全厂商等一批企业及科研机构。 下一步,我部将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推进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充分激发市场积极性,鼓励更多行业、更多区域发挥地方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新建20个以上二级节点。二是大力推进标识规模化创新应用。围绕供应、生产、流通等环节,加强标识与应用场景的深度融合,新增注册量20亿,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快速部署的应用模式,逐步向更多领域拓展。三是加快推动主动标识应用和推广。基于手机卡、芯片、通信模组、物联网终端等主动标识载体的联网通信能力,突破传统打码采集的读写方式,通过主动标识实现标识对象与平台的快速自动连接,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产品和应用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低成本化。 7、《通知》里提出“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核心能力。引导平台增强5G、人工智能、区块链、AR/VR等新技术支撑能力,遴选10个跨行业跨领域平台”,目前平台与新技术融合有哪些典型场景?2019年遴选出的10家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发展情况如何,下一步如何提升平台核心功能? 当前,工业互联网平台与新技术的融合应用日益深入,覆盖场景日趋广泛,涌现出了一批“平台+”创新解决方案,显著提升了平台核心能力,拓展了平台发展空间。“平台+5G”提升设备远程运动控制精度,“平台+人工智能”提升智能产品检测效率,“平台+ AR/VR”实现降低设备运维成本,“平台+区块链”实现低成本、高可靠数据共享利用。 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培育加速产业壮大,遴选出海尔、东方国信等2019年十大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加快标杆示范引领作用。目前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平台超过70个,平均工业设备连接数达到69万台,平均工业模型数突破1100个,平均工业APP达到2120个。 下一步,我部将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继续打造平台标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择优重新遴选10家左右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一批重点行业/区域平台。二是深挖平台间差异化优势,通过完善标准体系、接口技术、商业模式,促进平台间互补合作,打造多层次系统化平台体系,提升供给能力。三是加速平台在行业与区域落地,挖掘若干平台大规模应用场景,建立平台化服务的商业路径,促进平台应用推广。四是打造平台生态载体,通过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解决方案推广平台、人才实训基地,实现创新成果和要素的平台化集聚,构建多方共赢的平台生态。 8、《通知》提出要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请问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的建设重点是什么? 大数据资源是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核心要素,建设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能够为我国加强工业大数据资源共享、技术创新开发、创新应用培育提供有力支撑。建设重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加快体系建设。着力打造“国家中心+分中心”的建设布局,采用分层架构、分布建设的推进思路,推动建立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实现全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资源的汇聚、整合、分析和应用,在相关地区建设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分中心,面向各地区和行业进行工业互联网数据资源集聚。 二是促进资源共享。加快推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资源合作共享,面向企业内部数据,加快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分类分级、全生命周期处理、数据管理等标准的研制,并积极开展试验验证。 三是鼓励企业接入。鼓励各地结合本地特色和产业优势,组织骨干企业接入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共建共用安全可信的工业数据空间。 9、《通知》里提出鼓励各地、各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实现信息、技术、产能、订单共享,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请问如何发挥工业互联网作用,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工业互联网发挥其在万物互联、信息汇聚、优化调度、异地协同、远程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有助于抗击疫情,助力企业复产复工。 一是发挥工业互联网供需对接、资源配置支撑作用,降低疫情带来的销售下滑和供应链紧张压力。鼓励制造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打通终端市场和产业链上下游。通过市场数据汇聚分析,拓展订单获取渠道,实现原材料快速采购和及时配送,开展精准营销、按需生产。 二是推进基于工业互联网的产融结合创新,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推动金融机构与工业互联网企业对接合作,开展多维度企业信用评估,支撑银行实现快速、精准放贷。同时,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知识产权质押等进一步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三是运用工业互联网技术进行产能波动与供应链风险预测,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支持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时获取生产数据,建立企业的产能分析、风险预测模型,提前进行计划调度,规避问题风险。 四是借助工业互联网手段开展复工复产情况监测,支撑政府精准施策。支持地方政府和产业园区建设工业互联网产业监测平台,连接重点企业关键生产设备与业务系统,通过可视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及时研判复工复产企业面临的困难,精准施策。 10、《通知》里提到“推动企业加快工业设备联网上云、业务系统云化迁移”,请问工业企业上云能够为工业企业带来哪些价值,如何加快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 工业企业上云能够有效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在降本方面,企业上云能够减少IT运维人员数量,减低本地IT运维费用,以业内通用的TCO标准计算,用云可比传统IT节省一半以上的成本。同时,基于云端的功能订阅付费价格也远低于传统方式购买工业软件。在增效方面,企业上云后能够共享云端计算资源,基于强大的云计算提升企业数据处理和分析的能力,最终增加企业信息化全流程运行效率。 为促进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我部将重点加强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政策扶持力度,细化“设备上云”、“业务系统上云”政策,降低中小企业成本。二是持续宣传推广企业上云,在工业互联网创新体验中心增加中小企业上云展示区,编制“中小企业上云优秀案例集”,增强中小企业上云意识。三是加快培育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打造面向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服务平台,尤其注重发展面向产业园区和中小企业集群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11、《通知》提出统筹工业互联网发展与安全的考虑是什么?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随着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进入实践深耕阶段,企业安全防护水平亟待提升,风险隐患突出,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影响严重。因此,在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必须统筹发展与安全,企业要落实网络安全“三同步”原则,在建设网络和平台的同时,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同步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防护手段,提升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工业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12、《通知》提出“建立企业分级安全管理制度”,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后续如何推进? 工业互联网应用于石油石化、钢铁冶金、家电服装等多个行业,涉及工业企业、平台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等多种类型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程度参差不齐,企业安全防护需求差异较大,需建立高效实用的分类分级安全管理机制,对工业互联网企业实施精准化、常态化管理。前期,我部组织编制了《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指南(试行)》,并向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文件规定了工业互联网企业所属行业分类指导目录和分级评定参考规则。下一步,我部将尽快推动文件出台,选取信息化程度较高、工业互联网应用广泛的行业企业进行试点,形成首批重点企业清单,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网络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自身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工业经济平稳健康运行,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13、《通知》中提到的“安全技术监测体系”指什么,目前建设情况如何,后续如何推进? 安全技术监测体系指为应对工业互联网安全面临的系统性、复杂性和交互性等问题,统筹布局建设的体系化技术手段,具备工业互联网安全整体态势感知、信息共享和应急协同的一体化能力。目前,国家、省、企业三级协同的安全技术监测体系基本建成,全国21个省已建设了省级安全监测平台。下一步,我部将在“扩面、提质、赋能”三个方面持续完善监测能力。一是不断扩大覆盖范围,由重点地区到基本覆盖全国,实现对不少于150个重点平台、10万家工业互联网企业的安全风险监测。二是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升级相关网络安全监测系统,提升大数据综合分析能力。鼓励工业企业自主建设安全监测平台,提升自身安全防护能力。三是充分发挥各级监测平台作用,支撑政府决策、赋能企业,提高整体安全防护水平。 14、《通知》提出的安全工作机制都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通知》中的安全工作机制重点指安全通报处置、事件报告和检查检测等工作机制。具体工作包括:一是完善威胁通报处置工作机制,依托我部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平台企业通报威胁信息,督促指导企业处置安全威胁,定期发布安全态势报告。二是建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机制,企业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后,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部门。三是健全安全检查检测机制,定期对重点平台、工业企业、工业APP开展检查检测,指导和服务企业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做好安全整改,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5、《通知》提出“加强安全技术产品创新”,有哪些具体举措? 近年来,国家持续推动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和产品创新,通过试点示范项目带动、安全产业培育等多种方式,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创新突破。一是加大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推进力度,鼓励更多企业创新安全服务模式,建设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网络安全服务供给能力。二是开展网络安全试点示范,鼓励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先行示范,强化优秀网络安全技术和案例应用推广。三是加快出台《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资源整合,加速推进北京、湖南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建设,发挥网络安全产业园区的聚集作用,加快安全企业和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 16、试点示范已经开展两年,如何扩大成效,带动更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 过去两年,我部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出153个优秀典型示范项目,形成地区、行业、企业协同推进,服务商、研究机构、用户联合实施的良好氛围。前期我部对包括试点示范企业在内的170家工业互联网企业进行了调查摸底,有100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实现增长,平均主营业务收入2016年至2018年年均增长率达18.4%。 今年,我部将提前开展试点示范遴选工作,在支持数量、覆盖范围、推广力度等方面都会有一些新的变化,同时也将对已有的示范项目,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扩大示范项目的带动效应。一是推动2020年试点示范项目向多个行业复制,同时也鼓励前期的试点示范企业向更多行业、更多企业推广经验和方案;二是要强化推广示范宣贯效应,通过发布应用成果、举办现场活动等手段,强化线上线下综合宣贯能力;三是建立评估跟踪机制,综合评估试点示范项目部署进展和实施成效,定期发布相关成果,激励产业界应用探索和持续完善。 17、《通知》提出,“深入实施‘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为何要推进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 当前,我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深入实施,5G正式进入商用阶段,加快推动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工业互联网发展看,5G是工业互联网的关键使能技术。5G具有高速率大带宽、低时延高可靠、大连接广覆盖的技术特性,可有效满足工业业务苛刻的安全性、传输时延及可靠性要求,支撑工业互联网快速落地。特别是工厂内网改造方面,加快利用5G技术开展工业互联网内网改造,将有效促进工业互联网内网无线化、扁平化、IP化发展,显著提升我国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水平。 从5G发展看,工业领域是5G的主要应用场景。5G商用发展的重点是促进实体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为各垂直行业和领域赋能赋智。当前,我国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加快,工业领域已成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领域。5G在工业领域的成功应用将为5G发展开辟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有力拉动5G技术和产业进一步发展成熟,促进我国5G商用发展向更高水平迈进。 18、推进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已经具备哪些基础? 总体看,我国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但产业界探索步伐加快,积极性不断提升,已经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 一是产业生态逐步完善。面向工业场景的关键技术研发加快推进。截至目前,华为、长虹等企业已发布多款5G工业模组。基础电信企业与工业企业合作持续深入,商业模式和发展路径逐步清晰,已形成近百个在建或意向合作项目。 二是发展格局初步形成。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的产业实践集中、应用案例丰富,鲁豫一带、川渝一带、湘鄂一带涌现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他地区有一些企业开展了积极探索,我国“5G+工业互联网”初步形成了“两区三带多点”的发展格局。 三是应用范围加快拓展。除汽车、通信与电子制造、机械、电力、轨道交通、航空、化工、家电、钢铁、船舶等制造业行业外,港口、能源等领域也成为“5G+工业互联网”的应用重点。在视频监控、物流配送等场景应用基础上,部分企业推动5G应用持续走深向实,已开始介入到装配、检测等生产内部关键环节。 19、推进“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512工程,有哪些具体考虑和举措? 2019年11月,我部印发了《“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提出将重点提升“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的三个核心能力。 一是提升“5G+工业互联网”技术产业能力。加强“5G+工业互联网”关键技术攻关,研究制定“5G+工业互联网”融合标准体系,完善融合技术、应用标准。加快融合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推动网络技术和产品部署实施,引导基础电信企业结合5G独立组网和应用,为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进行工业互联网内网设计、建设和管理运维,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二是提升“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能力。打造5个内网建设改造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创新载体和公共服务能力。选择10个重点行业,鼓励各地建设“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打造一批内网建设改造标杆、样板工程,提炼至少20个典型工业应用场景。鼓励建设技术测试床,提升垂直领域的5G应用创新能力。 三是提升“5G+工业互联网”资源供给能力。打造项目库,畅通项目上报渠道。培育解决方案供应商,遴选各类型优质服务提供商,构建供给资源池,依托相关产业组织,促进“5G+工业互联网”内网建设改造供需双方开展务实合作。 通过上述具体举措,加快推进512工程落地实施,夯实发展基础,提升产业能力,形成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叠加、互促共进、倍增发展的创新态势。 20、《通知》提出,“鼓励各地组织1-3家工业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深度对接合作,利用5G技术改造工业互联网内网,打造高质量园区网络”,如何推进实施? 在地方层面,我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结合地区特点和产业优势,发展“5G+工业互联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推荐1-3家有基础、有能力、有积极性的工业企业;通信管理局组织好基础电信企业,促进双方基于市场化原则开展对接合作,加快工业企业利用5G技术改造内网的步伐,挖掘更多应用场景,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应用范式。 在国家层面,我部将做好统筹规划,加快在全国范围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协同有利的发展格局。 21. 《通知》提出“打造一批产业优势互补、协同效应显著、辐射带动能力强劲的示范区”。工业互联网示范区工作有什么考虑? 建设工业互联网示范区是发挥先发优势、鼓励先行先试的重要抓手,也是深化部地协同、发挥两个积极性的重要载体。2019年10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获批共同建设长三角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正式开启了工业互联网示范区建设的探索与实践。近期,部分地区也结合发展实际提出了创建工业互联网示范区的思路和方案。下一步,我部将按照“质量为先、总量控制、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定位、高质量建设,坚持先行先试、系统推进,坚持区域协同、错位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打造一批高水平工业互联网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提升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能力。 22、《通知》提出“增强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能力”。目前我国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发展情况如何? 自2017年以来,我部已遴选公布两批共4个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北京、上海、武汉、深圳等地区成为我国工业互联网区域建设的示范标杆。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在汇聚龙头企业、推动融合创新、加快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产业集聚效应已初步显现。 下一步,为增强产业集聚能力,一方面要强化整体产业统筹布局,结合我国产业区位分布和各地发展实际,加强全国分梯次、分阶段的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规划与引导,形成东、中、西不同地区的特色布局集聚;另一方面要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集中优势资源和要素,培育壮大本地优秀工业互联网企业,强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融通集聚。 23、《通知》在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加大要素投入”的若干项政策措施,请具体说明相关考虑。 工业互联网在支撑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开展柔性制造、压缩生产成本、提升运营效率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亟需利用工业互联网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鼓励各地进一步放大政策的支持范围和支持力度,将工业互联网、5G等纳入相关支持政策适用范围,快速提升工业互联网供给能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在更大范围应用。 《通知》重点提出三项支持政策。一是鼓励各地将工业互联网纳入国家和各地战疫情、支持复工复产的政策支持范围,加大对应用工业互联网服务的企业的支持力度。二是在企业上云上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企业利用5G、标识解析等技术改造工业互联网内网等工作纳入支持范围,实现企业上云、上平台、上5G。三是鼓励各地将基础电信企业的5G电价优惠政策进一步延伸到工业企业,也可考虑推出“5G+工业互联网”专享优惠政策,支持工业企业利用5G技术改造升级工业互联网内网。 24、《通知》提出,“鼓励各地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工业互联网产业基金”。目前我国工业互联网产业基金方面有没有案例?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工业互联网涉及基础设施建设、融合创新应用、技术产品创新等众多方面,需要大量、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在建设初期,企业在数字化、网络化改造方面需要大量投入,亟需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同时,工业互联网发展空间巨大,有望催生出新的龙头企业,是投资的新蓝海。成立产业基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吸引社会资本积极投入,是促进产融结合、实现双赢的重要途径。 目前,一些先行地区已经开展了积极的探索。比如上海在2019年,由经信委、松江区、临港松江科技城联合发起成立了“上海临松工业互联网创投基金”,面向上海市及长三角优秀的工业互联网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该基金支持的企业正加快科创板上市步伐。北京市积极推进设立“北京5G工业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聚焦“5G+工业互联网”方向,打造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创新应用模式。 25、《通知》提出“打造工业互联网人才实训基地”。工业互联网需要哪些人才?实训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什么? 工业互联网需要多层次复合型人才,既要有高端人才,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也要有高技能型人才,推进工业互联网落地实施。加快工业互联网人才培养,一是要依托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支持打造工业互联网人才实训基地,推进多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二是加大产教融合,打造“新工科”,鼓励开展专业课程培训;三是要围绕工业互联网工程师新职业发展机遇,大力推荐职业技术鉴定,引导人才投入工业互联网建设。 26、《通知》提出,“建设工业互联网运行监测平台,构建运行监测体系。”工业互联网产业监测的目的是什么,主要监测内容有哪些? 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建设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需要统筹谋划、系统布局,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监测分析体系,全面了解我国工业互联网基础供给能力、应用成效价值、生态服务能力、经济社会运行等方面总体发展状况。通过建立并完善工业互联网监测分析体系,一是能够摸清底数,实现对工业互联网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平台、重大项目等有效监测、分析和评价,为决策提供有效数据支撑;二是能够把握态势,掌握工业互联网的新进展和新变化,实现关键数据和信息的长期积累,为研判工业互联网发展方位和总体态势提供有效支撑;三是能够找准问题,实现在总体和全局层面上对工业互联网制约条件的科学分析和准确把握,为明晰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路径、突破工业互联网发展瓶颈提供有效支撑。 27、《通知》提出,“建立工业互联网评估体系,定期评估发展成效,发布工业互联网发展指数。”工业互联网发展指数是针对什么范围,作用是什么,如何进行发展成效评估?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地方产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推动形成“以成效考察促执行、以评估反馈助改进”的闭环工作机制,拟建立工业互联网发展成效评估体系,支撑主管部门科学、精准施策,推动我国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 工业互联网发展成效评估工作的覆盖范围和对象分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形成分级分类的体系化评估判断。2019年,我部已组织相关研究机构面向国内部分省市开展了先行评估试点工作,成效良好。下一步,我部将深入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继续组织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对综合评价模型进行修订完善,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待相关方法和工作机制成熟后,我部将组织开展全国、区域及行业发展成效评估,开展发展指数编制与发布工作。 (转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所属栏目:文件发布发布时间:2020-03-20 11:48:21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3月,总第15期)财政部将《政府采购法》修订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 2020年2月26日,财政部公开了“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将政府采购法(修订)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列入其中。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财政部将全年具体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力争年内完成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政府采购法(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完成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修订)等规章项目。 二、积极开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适时上报国务院;开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适时发布实施。 三、对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等领域开展立法研究。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2020年3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并明确今年将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 《通知》明确,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实际尽快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通知》规定,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采购意向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 《通知》规定,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2020年3月18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以下简称“《公告和公示规范》”)。 《公告和公示规范》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等13类公告或公示格式进行了规范。 财政部要求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指导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部财务司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分析报告》 日前,部财务司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我部2019年政府采购总额为354,109.26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215,101.92万元,工程类采购86,765.36万元,服务类采购52,241.98万元,占比分别为60.75%、24.50%和14.75%。《报告》从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国别情况、政府采购重要品目、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开展情况、政府采购专项统计情况等9个方面,对2019年我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报告》全面总结了我部2019年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开展情况,比如加强审核审批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抓好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培训工作、组织进口产品采购集中论证、研究落实《深改方案》、突出互联网+ 创新宣传工作、编印《公信政府采购》专刊、编制《政府采购工作手册》工作、组织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等。 《报告》指出,2020年部政府采购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制度体系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政府采购制度,为推动工业和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报告》明确2020年主要目标:一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二是加强集中采购管理,提升专业化采购能力,为采购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三是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军民融合、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四是积极参与“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促进信息技术与政府采购深度融合。 最后,《报告》提出了从管理层面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执行层面加强对供应商日常监管、扩大网上商城购买范围、强化政策功能的落实等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财务司启动2020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2020年2月11日,部财务司印发通知,部署2020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通知明确集中论证的范围为各单位2020年全年拟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分包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的进口产品,部属各高校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可自行组织认证,也可自愿参加集中论证。通知指出,我部将建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清单》,采购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在清单之内的,无需组织产品论证,只需按规定提供除论证意见以外的其他有关文件及资料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通知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报全2020年拟采购的所有进口产品,经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论证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财政部发布2019年政府采购透明度第三方评估结果 2020年3月17日,财政部公布了对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开展的第三方评估结果。结果显示,2019年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持续提升,信息发布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日趋完善,社会主体可以更加及时、准确、便捷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有效提高了财政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明显推动作用。 评估采用量化方式,对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各地区平均得分88.4分,结果为良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整体水平明显提升。从得分分布看(下图),高分段地区增多、低分段地区减少,90分以上地区由2018年的8个增加到2019年的11个,80分以下地区由2018年的8个减少到2019年的3个,首次实现没有低于70分的地区。 (二)网站建设更加完善,电子化采购迅速推进。中国政府采购网37个地方分网已实现市县全覆盖,同时网站更加注重用户体验,栏目更加丰富、功能更加优化。超过一半的地区已实现或部分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免费获取采购文件、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等功能,大多数地区建设了电子交易平台或依托其它电商平台实现在线交易。 (三)信息发布总体规范及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总体呈现过程信息完整、信息要素齐全的特点。其中,财政部门公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监管处罚信息的情况较好,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良好。部分地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信息公开模板,将信息公开作为电子化采购必经流程,确保了信息发布规范及时。 评估反映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市县级工作相对薄弱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东中部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持续向好,西部和东北地区相对滞后。90分以上的地区中,东中部有9个,西部仅2个。全国平均分以下的15个地区中,西部8个,中部4个,东部3个。 (二)地方分网信息推送及市县级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部分地区还存在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地方采购项目信息未全部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有效推送、市县级政府采购信息未及时在地方分网公开,还有个别地方分网存在链接无法打开、信息查询功能仅能通过时间和关键字检索等情况。 (三)部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等未说明公告期限或未按时间公开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个别地区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文件、未按要求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和财政部门投诉联系方式等问题。 (四)监督指导工作力度有待加强。评估发现,有部分地区未开展对市县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指导和培训工作,还有部分地区存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导和培训不到位的现象。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解答疫情期间政采九大问题 财政部日前发布《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了74项政策措施。政府采购有关各方须重点关注的是以下九大解答。 1.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哪些相关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答:《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答: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3.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如何计算工作日?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疫情防控期间,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并改为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视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做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5.为确保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快捷便利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出台了哪些措施,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财政部2020年1月26日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对防疫物资采购依法开启“绿色通道”。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要求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据要留存备查。 6.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区分轻重缓急?具体如何操作? 答: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与疫情防控不直接相关的采购项目,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7.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答: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8.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如何开展? 答: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9.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如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 答: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隙、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北京市涉疫情防控急需应急医疗设施采购可不招标 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疫情期间招投标工作的14条举措,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招标采购市场不乱、监管不断。主要内容包括: 疫情防控期间,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将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是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以及重点项目、民生工程,会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以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抓紧推进有关开评标场所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快在本行业领域、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 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当承诺本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市、区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承诺和资料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区域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电子化监管。由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投诉通道,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山东省财政厅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Ⅱ级响应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求 2020年3月8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Ⅱ级响应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我省政府采购复工复产,实施分级分区差异化防控,对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提出,分类恢复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疫情期间暂停或延期的项目,应当按照暂停或延期公告依法做好衔接工作,并书面通知报名供应商;延期前报名时间未截止的,应当依法延长报名时间,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继续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要求采购人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一是继续执行登记问询制度。逐一准确登记参与开评标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个人体温。二是继续严格执行开标场所每日(次)消毒制度。开评标场所应当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前后,都应当进行清理消毒工作。三是继续加强个人防护工作。进入开评标现场人员都应当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 《通知》要求部分恢复专家抽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本地专家参加评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或近14天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吉林省吹响政府采购助力脱贫攻坚战“冲锋号” 吉林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同时明确,财政厅将对各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的预留采购比例和实际采购数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吉林省财政厅强调,各级预算单位应积极在平台上开展采购活动。要求各预算单位尽快登录平台上的“采购人管理系统”,完成信息填报、激活管理账号、生成并激活交易账号。同时要求各级预算单位继续做好预留比例填报工作,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积极在平台上开展采购活动,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 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带来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滞销问题,吉林省财政厅在平台上设立了“保供给、防滞销”专区。疫情期间,贫困地区滞销供应商由所在贫困县扶贫办、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出具产地证明,即可入驻平台“保供给、防滞销”专区,无需再通过原有扶贫系统进行审核。 吉林省财政厅还明确,按照《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要求,承担扶贫协作任务的、贫困县定点扶贫任务的预算单位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集中采购贫困县农副产品的,应将任务证明、采购凭证、带贫成效等相关材料,按月上传至平台消费扶贫数据库,购买数额将列入消费扶贫统计范围。财政部将定期对各省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省财政厅将对各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的预留采购比例和实际采购数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信息来源:吉林省财政厅网站) 广州市财政局六项政府采购措施战疫情稳经济 2020年3月12日,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用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一系列措施。 一是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是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三是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应商履行合同、组织验收,进度款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支付。疫情期间,采购单位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全力支持供应商盘活政府采购项目存量资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四是进一步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鼓励采购单位原则上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预付款保函。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当取消或减少预付款担保。鼓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给予免收履约保证金等支持措施。 五是推动落实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主动告知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信息,供应商申请贷款时,需要将采购合同收款变更开户行的,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予以支持,协助供应商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银行申请并获得融资。 六是加大监督检查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处理供应商提交的关于采购文件中合同验收、资金支付内容不合规的投诉和举报,指导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认真处理对应的质疑事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理,促进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取得实效。 (信息来源:广州市财政局网站) 昆明市财政局出台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2020年3月3日,昆明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昆明市将从开通“绿色通道”、加大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力度等八个方面,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 一、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走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确保预留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及退回,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占用。鼓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免收或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鼓励以非现金形式收取保证金。 五、各级采购人必须在中标、成交公告及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预付款项比例、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延付款时间。 六、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七、对中小微企业获得中标或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级采购人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准确勾选中标、成交单位性质。市财政局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统计对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的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将政策落到实处。 八、各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银行办理“微采贷”业务的相关融资手续,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设置“门槛”及“障碍”,有效解决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江苏省昆山市优化政府采购服务助力疫情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江苏省昆山市财政局切实发挥政府采购职能作用,在有效减少人员聚集的同时,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采购贫困地区和经济薄弱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等政策,积极支持疫情和脱贫攻坚工作。 一是特事特办,建立采购“绿色通道”。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是加强管理,落实采购内控机制。要求各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不得以疫情防控工作为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其他采购。 三是减少接触,实行网上商城采购。该市全面暂停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暂停开标、评审活动;鼓励采购单位从网上商城采购商品。 四是保证运行,续签服务类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对于原合同到期且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而无法及时采购的物业管理、绿化养护、检验检测、软件数据维护、环卫服务、护理服务等服务类项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不超过3个月的补充合同。 五是消费扶贫,力促农副产品采购。督促各采购单位积极开展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农副产品采购,完成我省经济薄弱地区农副产品采购账户申请等相关工作。要求各采购单位加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不得拖欠,确保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取得实效。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2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2月份,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中国采购经理指数明显回落,但随着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目前企业复工率回升较快,生产经营活动正有序恢复。截至2月25日,全国采购经理调查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复工率为78.9%,其中大中型制造业企业达到85.6%。 2020年2月份,受疫情影响,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35.7%,比上月下降14.3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36.3%、35.5%和34.1%,比上月下降14.1、14.6和14.5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均位于临界点之下。 生产指数为27.8%,比上月下降23.5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活动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29.3%,比上月下降22.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回落。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33.9%,比上月下降13.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31.8%,比上月下降15.7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水平降低。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32.1%,比上月下降17.8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放慢。 (摘自:国家统计局) 美国联邦政府紧急采购立法现状、动向及启示 李雪 赵勇 国际关系学院 一、背景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相应地,美国联邦政府有关紧急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比较完备。其中主要有:《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以下简称FAR)第C编第18部分,对于紧急采购的原则和程序作出了统一规定;2002年《美国国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以下简称HSA)也授权增加了现有的紧急采购法律的灵活性;2017财年《国家防御授权法》(Th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以下简称NDAA2017)第816节和第1641节修改了《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以下简称USC)第41条。为实施NDAA2017的部分内容,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提议修订FAR,内容涉及扩大特殊紧急采购权限,用于采购有助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以及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应对其他的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 二、美国联邦政府紧急采购法律渊源 (一)《联邦采购条例》(FAR)第C编第18部分 特殊的紧急情况对采购人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他们的采购过程既要反应迅速又要注重成果。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FAR第C编(承包方式和合同类型)第18部分专门对紧急采购的范围、定义和措施作出了统一规定,突出了紧急采购的灵活性。 美国的有关采购的法律和法规为各机构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可以高效进入市场的采购工具。这些采购工具为采购机构提供了相当大的灵活性。 1.条件允许时可以进行灵活采购的权限,尤其是在存在异常、急迫的紧急情况或国家安全问题时。 例如,商业项目的简化公开市场竞争:授权采购机构可以使用简化程序采购金额超过简易采购限额(100,000美元但不超过5,000,000美元)的商业物品。合同官可以使用FAR第13部分中规定的任何简化采购程序,不受FAR第6部分竞争要求的约束、以及资格预审来源之间竞争的约束:授权采购机构可以在下订单之前有效地向少数有能力的承包商施加竞争压力。这种方法可以使竞争迅速地集中在最有可能的提供高效解决方案的合同持有人身上。 2.小型企业合同(HUBzone):该权限使采购机构可以迅速确定具有能力的小型企业并与之签订合同。 3.口头邀请招标:当处理书面招标会延迟采购进度损害政府利益时,授权使用口头邀请招标。 4.委任合同(书面的初步合同):当需要按要求立即开展工作而又无法在足够的时间内满足确立合同的谈判时,授权采购机构可以签订委任合同。 5.限制来源选择:授权采购机构基于某些原因限制来源选择。 6.创新承包:采购机构有权创新和做出合理的业务判断,即使法律没有明确承认这种做法。 此外,FAR还规定了许多紧急采购下的灵活措施。例如,供应商可以不进行中央承包人登记;多家机构签署一揽子协议;合同官简化部分公示及通知义务;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担保;通过国防重点及分配系统进行产业动员;政府机构之间互相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补办加班批准手续;预先付款;债权转让以及电子资金转移等。 (二)《美国国土安全法》(HSA) 2002年的HSA授权增加了现有的紧急采购法律的灵活性,以满足保护美国国土安全的相关的要求。 1.HSA授权成立了一组临时的紧急采购局,以帮助应对新的紧急情况。 2.增加了灵活性。 HSA所增加的灵活性主要体现为:允许采购机构广泛使用简易的采购流程,在购买非商业性物品时放弃某些合规性和其他法律要求(即在合法的情况下将采购非商业性物品视为采购商业性物品);对不超过7,500美元的采购使用小额采购的灵活性;将通常仅在简易采购限额(即100,000美元)下可用的灵活性应用于支持人道主义、维持和平或应急行动的合同,同时扩大小型企业保留的适用范围。 三、有关修订FAR中紧急采购条款的动议 2018年6月,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提出了对于FAR的修订建议,以对紧急采购的内容进行继续完善。主要内容涉及对FAR第2、12和13部分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在FAR第2部分相关名词定义的解释中,增加“紧急”和“重大灾难”的定义,以解释可能引发紧急采购的两种新情况。 USC中“紧急”一词是指总统认为需要联邦援助来救助州和地方、拯救生命、保护财产和公共健康与安全、减轻或避免美国任何地方受灾难威胁的任何场合或情况。法典中“重大灾害”是指任何自然灾害(包括任何飓风、龙卷风、风暴、高水位、风力、潮汐、海啸、地震、火山喷发、滑坡、泥石流、暴风雪或干旱)或无论何种原因,在美国任何地方发生的火灾、洪水或爆炸,并且总统认为,这些火灾、洪水或爆炸造成了足够严重的损害,足以根据《斯塔福德法》(Stafford Act)提供重大的灾难援助,来弥补各州、地方政府和救灾组织在减轻灾害时造成的损失。 国防采购条例委员会和民用机构采购委员会(两个委员会)没有增加“网络攻击”的定义。一方面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定定义;另一方面,两个委员会也不想限制采购机构负责人判断网络攻击的权限。对“国际救灾”也没有法定定义,然而,可以参考USC中关于国际援助的相关规定。USC对美国军队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目的、前提、行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该部分的小额采购限额第(3)款和简易采购限额第(1)款下,也增加了新的措辞,以此扩大紧急采购权限。对该条款的描述由原来的“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所需的货物或服务”更改为“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 “小额采购限额”的定义变更为:使用简化的采购程序采购货物或服务,其总金额不得超过3,500美元,除此之外,一是根据《戴维斯—培根法》(Davis Bacon Act,以下简称DBA)采购的工程项目总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二是根据《服务合同法》(Service Contract Act)获得服务的总金额不得超过2,500美元。三是第13.201(g)(1)条所述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根据DBA采购的工程项目除外)。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20,000美元。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30,000美元。 “简易采购限额”的定义为: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150,000美元,除此之外,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750,000美元。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1,500,000美元。 (二)FAR第13.201(g)(1)条关于小额采购限额的相关规定和FAR第13.500(c)条关于某些商业项目的简化采购程序中增加了允许行使特别紧急采购权限的新情况(此处的修改与第2部分的修改一致)。 然而,在FAR第12.102(f)(1)条商业项目采购中仅增加了采购货物或服务以促进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新情况。因为在其他新情况下采购货物或服务不应被视为采购商业物品。 (三)FAR第18部分概述了整个FAR中紧急采购的灵活性。 因此第2、12和13部分中的更改也相应地反映在第18部分的更改中。除此之外,在第18.202节中做出以下修改: 1.小额采购限额。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限额就会提高。 2.简易采购限额。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限额就会提高。 3.将某些物品视为商业物品。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合同官可将任何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视为商业项目的采购。 4.某些商业项目的简化程序。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可以增加授权使用此权限的限额。 (四)其他变更。 “网络攻击”被添加到FAR 第10.001条的市场研究政策中;在FAR第26.2子部分“灾害或紧急援助活动”第26.202条中增加了一个新的段落(b),以澄清《斯塔福德法》与增加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之间的联系。在根据《斯塔福德法》使用授权时,要参考第2部分中的“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的定义,以便授权使用增加的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 四、紧急采购法规修订建议中体现出的灵活性倾向 (一)灵活性的扩大。 公平与效率是采购中永恒的矛盾。在紧急情形下,二者的天平应当更加倾向于效率,灵活性因而在紧急采购中显得至关重要。无论是已有的紧急采购法律,还是对相关的紧急采购法律进行修订,灵活性始终是首要的考虑因素。现有的灵活性主要通过现有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提供的各种工具实现。扩大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是紧急采购法律修订的主要方向。 1.对小额采购限额、简易采购限额的使用权扩大。 在NDAA2017颁布之前,为了获得用于支持应急行动或促进抵御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各机构有权根据FAR第13部分的规定,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可以使用20,000美元的较高的小额采购限额;如果是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则小额采购限额为30,000美元。此外,在 NDAA2017颁布之前,根据FAR第13部分的规定,各机构有权使用750,000美元的更高的简易采购限额用于在美国境内授予或执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采用1,500,000万美元为简易采购限额,用于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这项拟议的规则扩大了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除了适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抵御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还适用于采购有助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支持提供国际灾害援助的请求以及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 2.扩大紧急采购权限减少了对小型企业的合规要求。 基于法定增加的紧急采购授权,减轻了小型企业的负担。根据2014-2016财年联邦采购数据系统中合同履行的报告来看,有不到100家小型企业响应以下招标条款提交报价:报价在3,500美元-20,000美元,或150,000美元-750,000美元,用于支持应对美国的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报价在3,500美元-30,000美元或150,000美元-1,500,000美元的,根据1961年《对外援助法》(Foreign Assistance Act)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报价在 150,000美元~750,000美元,用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该规则降低了对小型企业的合规性要求,估计在第一年会为受影响的小型企业节省大约650,330美元。毕竟在提高这些限额之前,小型企业以前需要的专业技能是中级熟练工。 (二)灵活性的保障。 及时有效的审查与监督对于在紧急采购中成功应用采购灵活性必不可少。第12866号和13563号行政命令指示采购机构评估现有监管替代方案的所有成本和收益。如果需要监管,则选择净收益最大化的方法(包括潜在的经济、环境、公共健康和安全影响、分配影响和公平)。第13563号行政命令强调了量化成本和收益、降低成本、协调规则和促进灵活性的重要性。这是一项重大的监管举措,因此应根据第12866号行政命令“管制规划和审查”第6(b)节进行审查。 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对这一拟议规则进行了监管成本分析,认为如果招标的估算值在小额采购限额或简易采购限额与现在授权的更高限额之间,则该规则将影响所有响应联邦政府发出的低于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的招标而提交报价的企业,从而减少对要约人(供应商)的要求。按7%的折现率估算的年度公共储蓄估计为1,327,836美元(除小型企业外约为677,506美元,小型企业为650,330美元),预计现值节省约为18,969,086美元。而且,对于此修改FAR的拟定条款,监管秘书处已向小企业管理局首席法律顾问提交了一份初始监管灵活性分析(IRFA)的副本。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邀请小型企业和其他相关方就该拟定条款对小型企业的预期影响发表意见。 五、启示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在应对重大紧急事件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由于统一高效的紧急采购体系仍需进一步建立完善,在救援物资的采购效率和成本控制方面尚存提升空间。当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把紧急采购作为例外项目。业内专家呼吁建立健全重大疫情和灾害紧急采购制度。要求在遵守一般采购原则的基础上,满足紧急情况下紧急采购的需求,并在国家层面给予统一的指导。紧急采购法律的制定既要确保足够的灵活性又需要进行合理的监管。 在未来紧急采购制度中,应当对于紧急采购的定义、适用范围、启动机制、运行机制、协调及保障机制进行规定,尤其要对紧急采购中涉及的灵活性予以充分重视:一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的采购工具提高市场准入,便于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确保足够的救援物资来源,提高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要扩大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鼓励各个机构根据需要灵活运用采购的权限。在监管方面,相关监管部门要做好对紧急采购“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由于目前的紧急采购多为分散化的小批量采购,很难实现规模效益;而且在迫在眉睫的紧急情况下,很容易排除竞争,导致最后成交价格过高,损害政府利益。因此,各采购机构需要严格把控成本和收益、降低成本、协调规则并及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紧急采购的法律还要包括紧急采购的相关原则和流程(采购计划、采购货源,采购方法、评估、合同授予)。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各机构可能会面临着不得不在高度压缩的时间框架内和相关信息有限的情况下准备招标。完整的紧急采购流程可以使各个机构根据细化的需求迅速找到货源,将从寻找货源到议价再到签订合同的时间缩短。既提高了紧急采购过程的效率又保障了采购结果的质量。 通过对于美国联邦紧急采购制度及修订建议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变迁,需要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涵和外延是不断变化的。就紧急采购而言,其范围的不断拓展给立法者和实务工作者带来了诸多挑战。只有不断地对于采购需求、采购对象、供应市场、相关当事人和技术手段等各种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和系统研究,才有可能建立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美国欲退出世贸组织1.7万亿美元政府采购协定 2020年2月5日,据路透社援引美媒报道,美国正在考虑退出规模达1.7万亿美元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报道称,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没有立即回复置评要求。 据报道,总统特朗普政府官员正在传阅一份行政命令草案,即如果采购协定不按照美国的想法进行调整,美国就将退出。报道指出特朗普政府透露退出《协议》的真正目的可能是迫使各方重新谈判调整现行条款,以便获得更有利于美国的协议框架。 若美国退出《协议》,包括英国、日本、韩国、加拿大和欧盟在内的缔约方将失去在美国政府招标中的特惠准入地位,可能将被排斥出万亿美元级别的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将令美国与英国、欧盟的贸易谈判复杂化,同时也给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简称美墨加协定)实施前景带来更大挑战。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欧盟与英国即将正式开启涉及政府采购的关系谈判 2020年2月25日,欧洲理事会正式授权欧盟委员会开启关于英欧未来关系的谈判。欧委会表示,首轮谈判将于3月初开始。双方谈判将涵盖交通、能源、环保、补贴、政府采购、劳工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等广泛内容。 英国已于今年2月1日正式退出欧盟并进入过渡期。过渡期内,英国不再享有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政治权利,英欧双方在经贸等领域仍维持现状,过渡期将于今年12月31日结束。届时,英国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成为真正的欧盟“第三国”,双方将根据英欧未来伙伴关系协议来处理各领域事务。 欧盟希望与英国达成一项全领域、高水平的伙伴关系协议,并且将“公平竞争”视为关键原则,实质是寻求继续以欧盟现有规则来调节英欧关系。欧洲理事会在授权决定中强调,公平竞争的环境是英欧未来伙伴关系的关键。欧盟希望与英国达成一项高水平的自贸协议,不仅维持双方货物贸易“零关税、零配额”的现状,而且还要就海关、监管以及争端解决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英国首席谈判代表弗罗斯特近日在布鲁塞尔公开表示,欧盟想用所谓“公平竞争”来规制英国,完全是没搞清楚问题的本质。他说,英国之所以选择脱欧,恰恰就是要摆脱欧盟在法律规则上的过度插手。弗罗斯特还重申,英国绝不会为了与欧盟达成协议而延长脱欧过渡期。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欧洲议会批准《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 2020年2月12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以下简称《协定》), 《协定》包括《自由贸易协议(FTA)》和《投资保护协议(IPA)》。《协定》谈判长达7年多,将在越南政府签署后,有望最快于2020年7月生效。 《协定》是欧盟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降税的商品多达99%,预计生效后85.6%的越南商品的关税将降至零。欧盟是越南最大的出口市场之一,但越南商品由于竞争力有限,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较小。因此,在开放市场的承诺下,输欧越南商品价格竞争力将得到提升,有助于促进越南与欧盟的贸易关系,并扩大越南商品向欧盟出口。2019年越南进出口总额超过5000亿美元,其中对欧盟出口额为414.8亿美元,从欧盟进口额为149.1亿美元。 越南也是继新加坡之后,第二个与欧盟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东南亚国家,越南工贸部部长陈俊英表示:“如果一切顺利,该协定将于七月份生效。当新冠肺炎疫情对越南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时候,该协议将成为经济增长杠杆,为越南企业进军GDP规模达18万亿美元的欧盟市场提供了巨大的机会。”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所属栏目:政采专刊发布时间:2020-03-20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2月,总第14期)习近平强调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 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 2020年2月14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强调,要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把应急物资保障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尽快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要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做到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统一组织原材料供应、安排定点生产、规范质量标准,确保应急物资保障有序有力。要健全国家储备体系,科学调整储备的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要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推动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网更加高效安全可控。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财政部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02月03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办法》共三十五则条款,七个章节,《办法》着重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几个重点内容作出来规定,对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2020年1月26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此外,《通知》要求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要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通知》鼓励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工信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 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2020年2月7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支持生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通知》还要求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储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等多措施并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产品目录》 1、医用防护服GB19082-2003 2、N95医用级防护口罩GB19083 3、医用外科口罩YY0469-2011 4、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 5、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材料 6、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 7、医用隔离衣 8、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9、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 10、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具体品目另发)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 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2020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针对疫情期间的招投标工作提出了十三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要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改进投标担保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招投标服务供给、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切实尽责履行政府职能、加强招投标活动服务保障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通知》还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创新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提升招投标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质量和水平。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工信部全力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工信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相关批示要求,积极发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组长单位作用,在调度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支持疫情防控,引导工业通信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等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为统筹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工信部迅速组织调度国内疫情防控物资,加大国际采购支援疫情前线,保障一线医护人员所需的重点医疗物资。一是调用中央医药储备。向武汉市紧急调用1万套防护服、5万套手套。二是协调各省物资支援武汉。截至2月24日,累计协调各省物资运到湖北的医用防护服257.9万件,医疗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77.1万个,负压救护车507辆,呼吸机1.5万台,心电监护仪1.3万台,84消毒液(5%)11.3万箱。三是积极开辟国际物资采购渠道,组织国际专项采购。四是会同卫健委等部门,加快国外标准和中国标准的衔接和互认工作,推动符合欧盟、日本、美国等标准的出口产品在中国的使用。 工信部协调各方面保证原材料供应和物资调运,推动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组织企业扩产转产医用防护服,多举措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一是举办电商平台疫情防控物资供需对接座谈会,推动供需对接,做好供应保障。二是与中国红十字会建立疫情防控物资保障联动机制,对畅通物资接收、采购、调配渠道等事项进行沟通对接。三是向15家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派出驻企特派员,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困难问题,保障医用防护服物资实施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四是组织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或转产扩大产能。五是协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切实保障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资金。 工信部充分动员信息通信行业力量,迅速将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运用到疫情监测、防控和保障防疫物资生产等方面。一是召开疫情防控大数据专家会商会,成立了疫情防控大数据专家组,研究部署大数据支撑服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二是召开疫情防控大数据支撑服务工作现场调度会,到中国联通大数据公司等企业调研运用大数据支撑服务疫情态势研判、疫情防控部署以及对流动人员的疫情监测情况。三是建立疫情防控国家重点医疗物资保障调度平台,全力保障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优先保障重点地区需要,同时保障好生活必需品供应。 工信部积极引导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复工复产。一是针对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准确的指导。二是连续召开全国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加快推进5G发展做好信息通信业复工复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联络员动员部署会等会议,部署分类分批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优化政府公共服务,加强应急通信保障,再次部署特派员下沉企业,做好企业恢复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信息来源:根据工信部网站信息整理)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年1月25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紧急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招标中心及下属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白会宜主任任组长,刘树苹书记任副组长,中心其他领导和办公室、行政处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后勤服务保障组和所属企业复工复产指导组,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招标中心下属企业中招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国际)创新工作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积极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1月31日以来,中招国际通过远程办公加现场办公方式逐步恢复办公,通过视频会议等多种形式恢复与业主和投标人的日常沟通与联系。采取远程分散评标、紧急采购项目室外开标、室内评标等措施,尽可能地避免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 招标中心下属企业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联合)积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推动招标采购的电子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电子平台是一款能够实现售标、投标、开标、评标、签字、培训“六不见面”的智能评标系统,目前已有400多家企业入驻,是招标采购电子化平台中的佼佼者。2020年2月27日,该平台入选财政部“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系统”,成为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部首推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平台,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电子化采购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综合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探索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全力保障疫情防控 近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公司防控疫情组织机构,组织应急物资供应保障、主动服务学校疫情防控,探索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建设,全力保障疫情防控。 资产经营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在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发布后,紧急采购和储备了一批酒精、消毒液、红外测温枪、防护手套、口罩等防控物资,及时为学校部分对外窗口单位以及院系、部门提供了应急供应保障。 资产公司印刷厂针对疫情期间停工停业情况,及时为校内单位提供紧急印务、涉密印务等服务,保障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资产公司进出口部与海外厂家、海关、码头等保持沟通,跟进了解学校设备进口情况,保障疫情期间实验设备的采购与通关。 (信息来源: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站) 北京市确保疫情防控紧急采购顺利实施 2020年1月26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部署相关工作,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工作顺畅、便利实施。 《紧急通知》指出,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要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并提出三项要求。 第一,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有关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防控需求,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各区财政部门要立即将财政部要求传达至各区所有预算单位,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工作顺畅、便利。第三,全市各预算单位疫情防控期间的其他采购事项,应合理安排采购时间,避免人员聚集。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湖北省政府明确紧急采购工作要求 2020年1月30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要求。 一是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紧急采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要求执行。如有需要,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更好实现供需对接。 二是自即日起,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现场开标、评标等人员聚集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受此影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告知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负责做好人员登记与防护、场所消毒与通风等防护工作。 三是因疫情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以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 五是自湖北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不再另行通知。 (信息来源: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 天津市及时出台应对措施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2020年1月30日,天津市出台《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强化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管理。 《通知》明确总体原则。一是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全市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和评审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二是强化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做好开标和评审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三是放宽专家选定权限。对于确需组织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议采购人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方式为主。同时,进一步严格参评人员防护,对存在拒不佩戴口罩、体温异常等情况评审专家,要求其回避或不邀请其参与项目评审活动。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山东省级政采网上商城设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专区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网上商城设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大厅”专区,向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需求和供给信息的发布和查询服务,促进供需对接,为疫情防控紧急采购提供便利。 “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大厅”物资供需对接范围主要包括:口罩(医用口罩、N95口罩等)、手套(一次性手套、防化手套等)、防护装备(防护服、隔离服、防护眼镜、防护面具等)、消毒剂(酒精、含氯消毒剂等)、洗手液、喷雾器、测温仪等。 各采购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可通过“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大厅”发布采购需求,供应方可根据采购需求提供相应物资和服务。山东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供应商进行管理,对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哄抬物资价格等行为的供应商采取约谈、屏蔽等管理措施,维护良好的采购秩序。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2020年1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0%,比上月小幅回落0.2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4%,比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50.1%,比上月回落1.3个百分点,大、中型企业PMI均位于临界点之上;小型企业PMI为48.6%,比上月回升1.4个百分点,仍位于临界点之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3%,比上月回落1.9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步伐有所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51.4%,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连续三个月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1%,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7.5%,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但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有所减少。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9.9%,比上月下降1.2个百分点,微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略有放慢。 (摘自:国家统计局) 抗击重大疫情紧急采购的问题探讨 何红锋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紧急采购的适用条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成立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9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其依据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已经构成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备了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条件。此时,政府可以采取多种应急措施,例如征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此条件下,财政部分别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2020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导紧急采购的具体运作。各地方财政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关于紧急采购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就本次疫情开展的紧急采购,其开展的条件是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政府采购法》第85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因此,抗击本次疫情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紧急采购对时间的要求极其紧迫,因此,在程序上必须简化和便利化,《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紧急采购中的标段划分 紧急采购中的标段划分会与平常有较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与重大疫情发生后政府采取的措施有关。比如,很多企业已经停产了(其中相当大部分是政府规定的),虽然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没有停产或者停止服务,但这些货物、工程和服务基础性的货物、服务已经停产或者停止服务。比如,口罩的原料(例如纺织品等)企业已经停产,口罩运输物流企业已经停止服务,这个时候,这些停产的原料需要政府组织货源或者组织生产,运输工作可能需要政府自行完成。这个时候,原本可以作为一个标段采购的货物生产或者货物生产加运输,就需要分成不同的标段进行采购。这时候标段的划分要考虑当地市场、企业、政府的具体情况。以采购口罩时运输是否作为同一标段为例:如果供应商可以组织或者委托运输,则口罩与运输可以作为一个标段进行采购;如果供应商无法完成运输工作,但当地政府可以协调物流企业进行运输,则可以考虑将口罩生产与口罩运输分为两个标段进行采购;如果供应商无法完成运输工作,当地政府也不具备协调物流企业进行运输的能力,则应当自行组织运输力量进行运输,只能采购口罩这种货物。 三、紧急采购的采购方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是主要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的优势主要是其具有较好的竞争性。但在重大疫情发生后的政府采购中,竞争性的考虑已经位居其次,最主要的是紧急,是速度。此时,公开招标一般是不能考虑的了。以武汉火神山医院建设项目为例,总建筑面积3.39万平方米,8天建成,其中,设计任务由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承担,2020年1月23日接受任务后,60人的设计团队全部在单位集结,在接到任务5个小时内为项目现场提供了场地平整设计图纸,为连夜开工争取了时间; 24小时就提供了方案设计图纸,并通过确认。通过连续奋战60小时,2020年1月26日凌晨顺利交付施工图。而此时,施工也已经同时展开了。如果按照《政府采购法》或者《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先进行设计招标、完成设计后再进行施工招标,没有几个月时间是不可能完成的。 在紧急采购中,可以由采购人直接决定供应商,甚至都无法进行询价,因为很多时候询价也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因为需要明确采购的内容与数量。以武汉火神山医院建设项目为例,因为是边设计、边施工的,确定施工单位时,还没有详细的施工图,也就是没有具体的工作量,施工单位根本无法报价。但采购人在决策确定供应商时,还是应当遵循内控机制,需要内部有一个合理决策过程。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当考虑供应商的业绩、经验、能力、信誉等因素。 四、紧急采购的定价 在当下的紧急采购中,很多单位没有考虑盈利问题,甚至很多供应商都没有与采购人订立合同。但采购人在选择供应商时,必须考虑定价问题,至少要考虑未来的结算问题。并且,从规范的角度,最好还是要订立合同,在合同中,可以把无法明确的内容空出来,先在合同中订立可以明确的内容。 就价格而言,如果能够明确总价,当然是最好的。如果不能明确总价,但能明确单价,可以先明确单价,然后根据紧急采购最终确定的采购量进行结算。但是,本次疫情下,大量企业停工、大量员工放假(又赶上春节假期),导致原料进价、员工工资都会有较大涨幅,可能导致单价也无法确定,则可以考虑采取“成本加酬金”方式进行定价。这种方式,本质上类似于实报实销,供应商的生产成本全部由采购人承担,在此之外,还要给企业一定的利润率。在这种定价方式中,供应商的成本在结算时将受到严格的审核,这就需要承包商保留好相关支出凭证。 五、紧急采购中注意区别采购与征用的区别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本次疫情爆发后,很多地方政府采取了征用行为,比如,武汉市政府征用了体育馆等场馆进行方舱医院建设,大多数征用行为被公众所理解。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政府的征用行为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例如,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对运输途中路过大理的口罩实施征用。这说明政府的征用行为需要慎重。 有的学者建议在紧急采购中应当建立强制采购制度,以便在供应商不愿意卖商品或者服务时,强制其提供。我是反对这一提法的,因为征用制度可以起到这一作用。政府采购则还是要保持供应商自愿交易的原则。无法建立强制采购制度的困难,在于我国没有合同强制履行制度。举例而言,比如,双方订立了一个合同,例如,采购一批口罩,供应方违约,没有供货,法院即使判决继续履行,仍然不会强制执行交货(口罩)、需要供货方主动履行。判决中会明确不交货的违约责任,例如违约金,只有这个违约金是可以执行的。如果供货方最终没有交货,法院强制执行的将是违约金。 总之,政府采购是基于供应商自愿的基础进行的交易。如果出现政府认为必须使用某潜在供应商的财产、而潜在供应商可能不愿意交付的情况时,则可以采取征用的方式取得。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相关的规定,长期以来没有区分“征用”和“征收”,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对“征用”和“征收”进行了区分: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被征收财产所有权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所有者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说,武汉市政府征用体育馆等场馆,由于只是使用,使用完毕后会还给所有者,这是征用。但口罩则不能征用。只能征收,因为口罩不可能在使用完毕后还给原所有者。但《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而大理市的行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征收而非征用,这可能使得以后的类似的所谓“征用”缺乏法律依据。这需要以后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改,或者由有关机构进行解释。 (转载自《政府采购杂志》) 海关总署已进口捐赠口罩超7000万只 2020年1月26日,海关总署凌晨发布《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要求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在2020年2月5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综合司司长金海介绍,从1月24日以来,从进口物资的品类来看,77.3%是防护用品,共3.67亿件,价值9.4亿元。其中,捐赠物资占比23%,共计8776万件,价值2.86亿元,主要包括口罩7179万只,防护服153万件,护目镜33万副。下一步将主动对接,积极协调,及时了解需求,第一时间将防疫物资送到最需要的前线。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21个国家和1个国际组织向我国捐赠防疫物资 2020年2月9日,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副司长王斌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上介绍,截至2月8日12时,韩国、日本、泰国、马来西亚、印尼、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匈牙利、白俄罗斯、土耳其、伊朗、阿联酋、阿尔及利亚、埃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等21个国家政府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向中方捐助了疫情防控物资。还有一些国家政府也表达了向中方捐助物资的意愿。此外,不少国家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也纷纷主动通过各种方式对中国抗击疫情提供支持。21个国家和1个国际组织捐赠的702.62万个医用口罩、29.95万套防护服、19.19万副护目镜和357.17万双医用手套等物资已运抵国内。 (信息来源:《新京报》) 哈萨克斯坦国政府采购腐败犯罪造成25亿坚戈损失 近日,哈萨克斯坦反腐败署高级调查员毕盖达罗夫公开表示,该国半数以上的腐败案件和人员涉及税务部门,其中,政府采购成为最严重的腐败犯罪高发区。 据统计,2019年年初以来,哈萨克斯坦反腐败署已办理383起腐败刑事案件,其中大多数腐败犯罪行为涉及招标分配、非法签约及伪造完工证明。 毕盖达罗夫表示,哈萨克斯坦国内半数以上的腐败案件和人员涉及税务部门,其中,海关部门为腐败犯罪高发区。边境口岸长期存在以通关便利为名的系统性索贿受贿问题。国家收入委员会人员腐败犯罪行为则主要包括受贿、贪污及滥用职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沙特《政府招标采购办法》生效 近日,沙特颁布实施新的《政府招标采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沙特政府机构必须在Etimad在线平台公布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以确保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采购透明度。沙特财政部表示,该在线系统还将引入专门委员会和相应的管理机制,以处理招标和承包各阶段遇到的投诉、申诉、违规和纠纷。 《办法》引入了灵活的合同价格和补偿制度,并通过优先考虑中小企业而非大型企业的方式,鼓励中小企业更广泛地参与招标采购项目。 此外,为防止个人利益影响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办法》规定价值2000万里亚尔(约合533.3万美元)的项目必须进行资格预审,若预审和授标间隔超过一年,允许竞标者资格延续。未完成资格预审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且需符合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资格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巴基斯坦邮政展开太阳能招标 近日,巴基斯坦最大的邮政运营商巴基斯坦邮(PakistanPost)目前发出征求意向书,寻求开发商在其场地上建造并网分布式大型太阳能电站。 据了解,巴基斯坦邮政局共有超过1.2万个办事点,邮政局希望使用光伏设施为其业务提供动力。开发商将需要为项目提供资金并为邮政运营提供动力。邮政局在招标文件中宣布:“在满足巴基斯坦邮政局部门的需求之后。剩余电力所产生的收入将由公司出售,利润将由双方共享。 据称到2022年,巴基斯坦太阳能装机量将接近5吉瓦,该国有数个大型光伏项目正在开发或建设中。根据IRENA的最新统计数据,巴基斯坦到2018年底已安装了约1,568兆瓦的光伏装机容量,仅在2018年,巴基斯坦就部署了约826兆瓦的太阳能项目。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信息网) 阿曼最大渔港公开招标 2020年1月22日,阿曼杜库姆经济特区管理局宣布,辖区内杜库姆渔港对外公开招标,吸引境内外资金参与港口管理运营及相关其他项目开发。 中国与阿曼经贸关系密切。阿曼国家统计和信息中心最新数据显示,中国是阿曼最大贸易伙伴,也是杜库姆经济特区最大投资国。在经济特区内,中方投资兴建了“中国-阿曼(杜库姆)产业园”,占地11.72平方公里,园区项目涵盖石油化工、建筑材料、电子商务等9个领域,投资总额将达到107亿美元。 (信息来源:新华社网站) 日本将增派在美官员应对美产装备采购问题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当地时间1月22日,日本防卫装备厅长官武田博史与美国国防部下属的防务安全合作局负责人胡珀举行会谈。日方表示,日本将增派在美官员,防止关于采购美国装备的合作出现问题。 据报道,围绕采购美国产防卫装备品时的“对外有偿军事援助”(FMS),日方确认将与美国加强合作,以防止出现未交付或多付款问题。该厅计划增派在美联络官,努力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对外有偿军事援助”在美国向盟国等有偿提供最尖端装备品时适用。日本购买时根据美国提出的估价提前预付钱款,交付后若有多付部分将清算退回。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所属栏目:政采专刊发布时间:2020-02-20 00:00:00
- 中招学院:疫情期助力招投标行业“停工不停学”2020年由于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经历了一个难忘而又不平静的春节。不仅对中国十几亿人民的健康是一个挑战,更对中国的经济建设是一场考验。招投标行业中很多企业复工在即,远程办公下如何正常经营,高效管理;同时一部分企业业务暂停,如何顺利度过这场危机,保持生存? 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互联网+”招标采购行业转型的引领者,首先考虑的是在这场全民战“疫”中,如何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我们要尽公司所能,免费提供学习服务,让行业伙伴停工不停学”。 2月8日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将旗下的特色衍生业务--中招学院(http://train.cntcunion.com/)向全行业从业人员免费开放,提供在线学习服务。2020年4月30日前,平台上2000多门精品课程及独家行业课程全部免费向用户开放,课程价值达到100多万。同时为行业企业免费开放6个月的在线培训平台,用于企业员工自主培训,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培训问题,助力企业在这一特殊时期开展员工能力提升。 目前行业的从业人员及企业可以通过中招学院官网、中招联合官方公众号、扫码、客服、各区域中心等多种渠道参与本次活动。公司也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区域中心的人员主动与客户联系,同时安排各相关部门启动网络办公,为用户提供全面支持。 中招学院始终秉承“提高整体运作水平,助力行业数字化转型”的生态愿景,基于云技术、采用SAAS模式,从企业学习的流程与场景出发,集移动学习、交流互动、课程开发、知识管理、学习管理、内容采购于一体。2018年以来,依托行业背景,聚集行业大咖,精心制作了上百门独家的最新、最准确、最权威的电子招标的相关课程,通过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严筛精选2000+课程,包括党政法规,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职业技能,人力资源等,致力于打造专业的“互联网+招投采购”学习平台。 自免费政策推出以来,中招学院用户访问量激增,已经有10余家企业申请开通自己的培训平台。 疫情面前,一批又一批逆行者们坚守在抗战一线,作为招投标行业的一份子,我们希望结合发挥自身教学技术、产品优势及互联网平台能力,同心聚力,共度时艰。 (咨询电话:张女士13694900423)所属栏目:行业动态发布时间:2020-02-17 00:00:00
-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在行动(十二)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各省市部署要求,积极响应,多措并举,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江咨集团:战疫情、抓发展,两手硬、两不误 “江西省咨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咨集团)积极行动抗击疫情,企业复工走在前面,希望你们在管理创新和产业升级上迈出新步伐,在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的成绩”——日前,江西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陈德勤致电江西省咨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余铁根。 2020年2月12日,江西省咨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红谷滩新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复正式复工。与此同时,集团位于全省各地的所属各子公司的复工报批工作也都在有序推进,集团公司正呈现出科学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和产业升级强力推进并举的良好局面。 一、严防死守抗击疫情 抓实抓细复产工作准备 “新冠疫情无情,信心和干劲是关键,化危机为时机,抓好复产和产业升级是核心”,江咨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余铁根如是说。2020年1月30日,江咨集团公司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疫情防控工作办公室。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先后多次召开疫情防控工作专题视频部署会,下设的疫情防控工作办公室每日一部署一调度,不折不扣落实领导小组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 “一定要把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集团先后出台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信息排查跟踪及人员管理办法》《关于集团公司员工返程复工有关事项的管理规定》,向全体员工下发了《集团公司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知识手册》等一批制度规定和宣传材料,及时准备了疫情防控后勤保障物资,并在省国资委的支持下开展了疫情防控员工个人信息网上填报系统试点,形成了严密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硬件保障体系。集团防控办领导的综合组、业务协调支撑组、后勤保障组和督查组等四个工作小组全体成员,日以继夜忙上情下达、忙信息统计核实、忙举措制定和工作落实,有时连轴工作到凌晨三、四点。 正是由于江咨集团上下一个调、一张网、一盘棋,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得到有序有力推进落实。红谷滩新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在莅临集团检查复工准备后,认为江咨集团真正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质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四个到位”,集团公司成为省国资系统本部机关最早一批实现复工的企业。 二、正确应对疫情危机 让创新旗帜迎风飘扬 疫情危机对企业而言既是危机,也是时机。一定要把省国资委主要领导的殷殷嘱托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真心期待贯彻到实处,从推动管理创新和产业升级方面多思考、多下功夫,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余铁根强调。 ——及时成立“业务协调支撑小组”。集团公司在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时,即在疫情防控办公室单独设立了业务协调支撑小组,加强业务管理,从宏观方略和具体操作两个层面应对疫情危机保障经济发展。业务协调支撑小组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全面分析和预判疫情对集团各类业务和相关项目带来的影响,协调各子公司在经营工作中需集团帮助解决的问题,及时开展业务回访,摸清客户项目安排和对集团的评价期待,全面掌握集团各子公司疫情期间经营情况,提出市场拓展的思路和方法。 ——继续完善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切实用好省政府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 条”和省国资委支持国有企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用疫情危机倒逼企业管理创新。继续强化和完善抱团发展战略,支持鼓励各主业板块之间、所属公司之间进一步加强抱团取暖。高度重视非常时期经营风险管控。完善业务工作考核机制,对干部员工在非常时期敢于担当、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制度层面加大奖励力度,激励全体员工在危机中找寻机遇,在危机中坚定信心、发奋图强。 ——切实发挥集团公司ERP系统的重要作用,用好集团现代化办公手段。疫情发生以来,集团公司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防控办的会议,都在系统中发起实施,所有重要文件的审批都在系统中进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参会人员在会中简明扼要各抒己见。集团员工在严格遵守居家观察的同时,积极运用网络居家办公,不等不靠,不但保证了工作正常开展、加强了疫情防控,还提高了工作效率,切实做到了疫情防控和集团各项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两协调和两不误。 三、突出重点精准发力 谋求产业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这次疫情让我们看到,依靠信息技术建设更强大的招标采购咨询服务系统,这是方向,也是机遇。”集团公司总经理柳习聪坚定表示。2月15日,精彩纵横公司正式实现全流程电子化,远程开标变为现实。精彩纵横公司负责人表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每年的招标项目在6000个到7000多个,全省、全国的招标项目更是不计其数,如果全部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是极其可观的。 疫情期间,江咨集团还将BIM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作为集团发展建筑行业工程咨询业务的助推器,充分用好各大软件开发商免费开放BIM技术软件使用的窗口期,加大员工的学习培训力度,强化软件运用和各方协同,搭建好项目平台。疫情防控期间,江咨集团承揽的两个BIM项目成功进入签署合同阶段。此外,江咨集团还将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作为壮大咨询业务的突破口强力推进,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积极为相关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优质的风险咨询服务,疫情的乌云中逐步绽开朝阳曙光。 疫情肆虐终有期,寒冬过后春光灿。全体江咨人目前正在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的决策部署,努力夺取疫情防控和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双胜利!所属栏目:机构动态发布时间:2020-02-15 00:00:00
- 《中国招标》杂志社“疫情防控,招采领军企业在行动”约稿函《中国招标》杂志社各理事单位: “新冠”疫情肆虐全国,给各行各业带来了严重影响,也同样深刻地对招标采购行业产生影响。在疫情期间,如何既保障员工身体无恙、做好自我防护,又在国家人民需要的时刻冲锋向前,捐款、捐物,开发自身资源为防疫尽己所能?在复工后,如何依法、科学、安全地开展必须进行的各类招标采购项目?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疫情防控和经济平稳运行中的应有作用,传递正能量? —— 这些都是当前招标采购行业关注度最高的话题。 《中国招标》理事会的会员单位都是行业翘楚和当地龙头企业,面对疫情,做了哪些和疫情有关的紧急采购项目?开展必须进行的招标采购项目,公司采取了哪些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中国招标》2020年第三期月刊将于3月6日出版,届时推出“疫情防控条件下的招标采购”专题,该专题将为各理事单位开辟专栏“疫情防控,招采领军企业在行动”,该专栏将集中展示《中国招标》杂志社理事单位在疫情防控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诚邀各理事单位安排专人及时总结本公司在“战疫情”中的做法、经验形成文字稿件,未复工单位如果形成稿件困难,可以通过微信将大致情况告知我们,我们的记者可协助您形成稿件,在“疫情防控,招采领军企业在行动”专栏中刊登。 请于2月18日以前,将相关文字稿件发至投稿邮箱zhaobiao188@126.com。 联系人和电话:王蕾 15901404774 期待您的投稿。 《中国招标》杂志社 2020年2月12日所属栏目:行业动态发布时间:2020-02-13 00:00:00
- 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关于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我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9〕238号),启动了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遴选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我部拟将“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赋能民用飞机制造综合解决方案)等81个项目核定为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现对试点示范项目进行公示(见附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 公示时间: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7日 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传真:010-66024197 邮箱:jiangpeng@miit.gov.cn 附件: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名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所属栏目:项目动态发布时间:2020-01-10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