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招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志愿植树 绿色出行”主题植树骑行活动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倡导低碳环保理念,提高招标中心志愿服务队服务能力,增强团员青年凝聚力,搭建团员青年交流平台,招标中心团委于3月9日组织招标中心志愿服务队志愿者30余人赴北京怀柔区红螺湖植树基地及雁栖湖骑行车道开展“志愿植树 绿色出行”主题植树骑行活动,招标中心党委书记刘树苹随队参与本次活动。 上午,志愿者们来到红螺湖鸟岛植树基地开展植树活动。在活动引导员的带领下,志愿者们首先进行了集体游戏开始团建热身。随后分成红黄两队,双方各自推选出队长、助理、安全员,为团队起队名、设计队徽、确定团队口号、制作队旗,并用特殊的的方式进行了团队介绍,展示了团队风采。 此后,志愿者们戴上手套,抗起锄头、铁锹,拎起水桶开始植树。在经过挖坑、栽苗、填土、浇水等一系列工序之后,志愿者们终于将30颗树苗一一种好,顺利完成了植树任务,并在“胜利果实”前合影留念。 下午,志愿者们在雁栖湖周边骑行车道开展骑行活动。 志愿者们听取了活动引导员对骑行专用车使用技巧、骑行装备佩戴、骑行安全注意事项等知识的讲解,然后佩戴好头盔手套出发沿雁栖湖车道骑行一圈。骑行路线总长约13公里,途径APEC新闻中心、凯宾斯基、观景大坝等地标建筑。约2小时后,志愿者们纷纷安全抵达终点结束骑行。在引导员对当日活动作总结后,大家在欢笑声中结束了一天活动。 这次团委活动为招标中心及所属单位的广大团员青年提供了相识相知、增进感情的机会,搭建了沟通交流、互帮互助的平台,营造了和谐向上的良好氛围,增强了团员青年的凝聚力。 本次活动得到了招标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各单位团员青年们的积极响应。今后,招标中心团委将继续努力,围绕招标中心工作及团员青年实际需要开展更丰富多彩、充满活力、富有特色的主题活动,期待中心各位领导及同事们的再次参与!所属栏目:中招志愿者服务队发布时间:2019-03-13 06:46:47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3月,总第3期)李克强总理要求政府采购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 2019年3月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消费增速减慢,有效投资增长乏力,实体经济困难较多,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有效缓解,营商环境与市场主体期待还有差距。 李克强在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中提出,要下大气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确要求“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要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表示正研究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019年3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财政部部长刘昆,副部长程丽华、刘伟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在被问及今年的财税政策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刘伟回答:要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正准备与相关部门一道,对现有的一些办法作出调整。比如规定政府部门每年编制采购预算时至少留30%的额度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同样的服务、同样的货物。要面对中小企业,通过设定一定额度来强化这种导向。再就是针对小微企业参与采购竞争给予价格扣除政策,让它有竞争能力。此外,拟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如果企业有了订单,提供了保函,可以提前预付一部分货款。 刘伟表示,财政部将继续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双创”升级,主要是继续安排资金来支持各类“双创”载体,让他们的专业化程度、精细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信息来源:新浪财经、中国政府采购网)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应予公开 2019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朱明跃向大会提交了《将政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占比30%以上预算的政策落到实处的建议》,建议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数据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两个文件均提出政府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朱明跃指出,在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当中,全国各地财政部门都在积极行动,但效果却不尽人意。一方面,缺乏相应考核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导致政策贯彻落实大打折扣。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落实中,因为没有针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相关指标进行考核监督,以致政策执行得不到保障,即便简单的相关数据信息也未公开。另一方面,采购条件设置偏高,变相限制或排斥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致使中小微企业无法满足条件,参与度不高。比如,违背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在采购项目时,设置的供应商注册资金、年利润额和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超出了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要求。 为此,朱明跃建议:第一,将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的数据公开并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建立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的目标考核监管制度。第三,优化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市场竞争环境,不能人为擅自提高采购门槛,给与中小微企业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会,并且在同等条件之下给予中小微企业适当的优先考虑。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外商投资法(草案)》提出保障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2019年3月8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明确扩大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的主基调,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力求释放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信号。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坚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草案》提出,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多项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 (信息来源:新华网) 《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力度 2019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在重点任务中提出,深化绿色施工和采购,引导数据中心在新建及改造工程建设中实施绿色施工,严格执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和《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等规范要求,鼓励数据中心使用绿色电力和满足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等要求的绿色产品,并逐步建立健全绿色供应链管理制度。 《意见》在保障措施中提出,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绿色数据中心所提供的机房租赁、云服务、大数据等方面服务。 (信息来源:中国日报网) 深圳市发布通知明确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2019年2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关于201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了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政府采购应当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二是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依法给予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三是政府采购应当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四是政府采购应当支持残疾人就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型企业,享受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五是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调研 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分别于2019年3月6日、3月8日赴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调研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部政府采购中心组建和运行情况、政府采购监管和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交流座谈过程中,部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部政府采购中心的成立情况、承担的职责、目前开展的主要工作和今后工作计划等,并就具体工作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交流互动。部政府采购中心和调研单位还围绕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有关改革事项进行了深入研讨。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多措并举完善采购工作体系 哈尔滨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14年10月成立,中心成立四年来,顺应国家采购形势变化,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政策,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多措并举,不断优化和完善学校采购工作体系。 至2019年,中心的主要工作举措包括: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重大采购事项的决策机构,组长由学校主管国有资产校长担任,组员由与采购工作相关的职能部处组成。二、建立采购制度体系。中心重新修订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并建立中心自己的采购制度体系,同时,中心还指导总务处/后勤集团、基建处和校医院制定相应的采购实施细则,形成1个“办法”和4个“细则”的采购制度体系。三、建立采购管理系统。采购管理系统为师生提供一站式的采购服务平台,师生通过系统就可以完成与采购相关的业务,同时为各个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管理平台。四、建成国内高校一流的标准化评标室。标准化评标室由评标室、监控室、开标大厅、等候区和档案室组成,硬件设施在国内高校领先,实现了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双通道、全程视频和音频存档、远程实时监控,极大地提升了采购工作整体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信息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工作 西北工业大学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2016年作为正处级建制成立以来,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深度思考、深层探究,以实际工作为切入点,认真梳理制度规范,不断建章立制。在2018年,中心将年度工作主题定为“整固提升年”,对前两年招标采购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创新性管理模式进行固化,对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工作规范进行梳理,目前已形成制度—流程—内部规定—工作规范—操作标准五个层级的制度规则体系。 同时,为保护知识产权及增强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获得感,2018年,中心启动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制度汇编》和《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及操作标准》的编印工作,通过中心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两本书已于2018年12月底在陕西省人民出版社顺利出版。其中,《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制度汇编》包含了19条学校规章制度、4条工作流程和5项工作纪律,同时还囊括了28条与招投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13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及操作标准》包含了从招标(采购)委托受理工作规范到动议工作规范等18个工作规范、46个工程建设类业务操作标准模板、53个货物及服务类业务操作标准模板以及16个关于定标、档案整理、报表等其他业务操作标准模板。两本书的编印为西北工业大学招标与设备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使中心成员对本职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自身岗位职责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为学校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招投标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9年,中心将继续对近几年来好的实践经验进行梳理,以需求为牵引,不断形成指导实际工作的基本思想、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从而实现由实践—理论—实践的重要转变,切实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师生、服务学院、服务学校发展,为学校“双一流”建设提供助力。 (信息来源:西北工业大学) 北京市首次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与预算 近日,北京市首次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了各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及预算安排,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拨款明细表等“家底儿”全部亮出来。 北京市财政局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过程中,坚持着眼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着眼于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是围绕公共服务体系补短板做“加法”。北京市积极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升重要领域公共服务水平,注重把握首都市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呈现出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的特点。 二是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调结构做“减法”。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中积极调整政府角色定位,强化平等、守约的市场意识和契约精神,不断提高在采购谈判、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能力。 三是围绕社会组织发展搭平台做“乘法”。北京市有关部门就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方式、绩效评价等工作出台意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市场公平竞争。 四是围绕资源配置风险降概率做“除法”。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导入预算编报系统,强化财政部门的刚性约束和预算部门的主体责任。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天津市严格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需求引领作用 近年,天津市财政充分发挥政府绿色采购的“翘板”作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提高了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市场份额。 天津市财政局早在2014年就制定出台了《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对绿色供应链产品实行更加优惠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之后又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不断更新清单。同时,将落实绿色采购政策纳入政府采购年度培训内容,通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专项检查强化监管力度,推动绿色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统计数据显示,自2016至2018年,天津全市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累计采购金额达到64.2亿元,占同类产品比重82.5%,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天津市财政部门下一步将继续从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入手,推动天津市绿色供应链标准制定和产品认证核证工作,加快出台绿色供应链产品目录,完善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更好发挥政府采购需求引领作用,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信息来源:人民网) 深圳市总结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经验 为切实推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工作,近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召开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工作座谈会。各订单融资试点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据了解,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工作自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试行,截止到2018年底,已有18家金融机构参与此项改革。改革试行两年,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签约金额突破16亿元,惠及中标企业超过200家,其中90%以上的融资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企业减负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经营生产能力。 会上,试点机构介绍了订单融资的特色产品、业务流程及成效,提出了政府采购业务开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深圳市财政委及市政府采购中心表示,下一步将力抓五方面重点工作,推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一是利用“互联网+”手段,研究探索在“智慧财政”系统平台中开设订单融资业务模块。二是修订《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方案》,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对政府采购合同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取融资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强化责任追究。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中标信息、合同备案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等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开,便于搜索和查询。四是采取技术手段对订单融资项目中标供应商的回款账号予以锁定,降低订单融资业务回款风险。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媒体等方式宣传订单融资政策以及各试点金融机构的实施成效,多渠道扩大影响力。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8年政采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新增344条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对2018年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做了统计分析,“黑名单”新增违法失信记录344条,较2017年的277条增加了67条,,呈走高趋势。 “入黑”情形、受罚主体、执法主体以及处罚措施都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 据统计,“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拒签合同、放弃中标资格”仍为“入黑”缘由的“前三甲”。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失信记录占比约为55%,串通投标的违法失信记录占比为27%,不能按要求履约的违法失信记录约占14%。从相对数量上来看,串通投标和拒绝履约的违法失信情形略有增长。 对违法失信主体,执法单位的处理呈现出多措并举的趋势,除了以往常见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罚款”等手段以外,还有“警告”等处罚措施,如:湖南省财政厅对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给予警告处罚,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决定;四川省洪雅县财政局对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15000元,禁止一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等。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2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2%,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5%,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继续高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6.9%和45.3%,分别比上月下降0.3和2.0个百分点,均位于临界点以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新订单指数高于临界点,生产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49.5%,比上月下降1.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生产活动有所减缓。 新订单指数为50.6%,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重返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回升。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6.3%,比上月下降1.8个百分点,仍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扩大。 从业人员指数为47.5%,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有所减少。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9.8%,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比上月减慢。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策略选择 王丛虎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 在2018年4月10日的博鳌论坛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世界做出了中国继续扩大改革开放的承诺,并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其中“努力增加人民群众需求比较集中的特色优势产品进口,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更是给世界各国注入强心剂。那么,应该如何认识和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呢?为此,笔者从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进程、挑战和策略选择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飨读者。 一、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进程 政府采购是指公共资金的支配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公共资金购买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行为。在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采购主要集中于国内,主要发挥着财政政策的职能。但当经济发展到更高的水平时,随着国家之间的交往进一步扩大,各国的经济依赖程度不断加深,政府采购的职能就不再是单一的财政政策,而是向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的综合方向转变。因此,经济发展在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附带产生了贸易壁垒,而贸易自由化不能容忍贸易壁垒,政府采购就需要从国际层面进行规制,以减少其作为贸易壁垒的负面作用,许多国际组织都为此做出了贡献。 世贸组织(WTO)积极推动了政府采购协定的达成,也就是GPA(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即《政府采购协定》。目前GPA 成员数量已发展为43个(15 个参加方),即欧盟及其28 个成员国。按照承诺,中国于 2002 年正式成为 GPA 的观察员,并于2007 年12 月28 日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申请和第一份出价清单。随后,为了能够适应国际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中国又先后共计六次出价。 从 2016 年底提交的最新出价清单中,可以看到中国为加入GPA 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同时也向GPA其他缔约方发出明确信号,中国是以开放包容和最大诚意积极推进加入GPA 的进程。中国政府也正在实施全面的深化改革,以确保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希望尽快成为GPA 缔约方。 二、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面临的挑战 中国成为GPA 成员国将对成员国各方经济产生深远影响,这不仅表现在中国的加入会为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注入更多的竞争与活力,在提升本国经济效率的同时,节省大量财政资金,同时也意味着会有更多中国企业参与到全球公共采购市场竞争中。这不仅对中国政府、中国企业走出去非常重要,还将促使成员国乃至全世界的经济局势有所改善,从而达成一种多方共赢局面。 回顾中国加入GPA 谈判的历程,可以看出,中国坚持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是全面履行入世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融入政府采购国际贸易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同样面临挑战。 一是来自国内的挑战。这既表现为制度方面准备不足,如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短,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条块分割严重,不规范、不透明的行为还时有发生等等。在这样的现实国情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全面开放不可能一步到位;同时还表现为国内企业科技竞争力还不强,在信息技术、医疗器械、机电产品等领域科研技术水平不高等。 二是来自于国外的挑战。这主要表现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出发为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设置了种种障碍,如欧盟希望中国更大程度地开放和更大范围的出价,美国则表现为对外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以及对于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态度的不明朗化。除此之外,美国牵头制定的TPP 协议,同样存在着不确定性。所有这些都成为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进程中的挑战。 三、维护国家利益,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 基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中国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时应该从五方面考虑策略问题:一应坚持保护国内利益、争取国外利益原则;二必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并且决不妥协;三须坚持谈判方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四宜坚持分阶段逐步实施开放原则;五要积极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的采购协议。 在加入GPA 的谈判时,中国不仅要立足于保护国内利益,更要争取国外利益,尽量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一方面要坚持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产业安全的原则,即外国企业、产品的进入不能构成对我国经济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应采取各种手段,开拓巨大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为中国的优势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条件,鼓励本国企业走向国际公共市场,使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走向成熟,更多地争取国外利益。 中国申请加入GPA 时,还要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定位,充分利用GPA 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件。根据修改文本,发展中国家可以享有:(1)申请加入GPA 时享有最惠国待遇,所有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与其他缔约方同等的待遇;(2)发展中成员可以按照时间表在过渡期内采取四种过渡性措施;(3)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执行期内推迟履行本协议规定除对协议所有其他缔约方货物、服务和供应商提供同等待遇之外的所有义务;(4)技术援助。但发展中国家能否充分享受该协议的权利,还要看具体谈判的情况。 由于“对等”是GPA 条文中明确规定的原则,加上政治因素以及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获得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存在诸多困难,但是在谈判时仍然要尽力争取GPA 的这项条款。 四、逐步开放,平衡权利与义务 GPA 是通过相互谈判,即“出价与要价”的方式,列出本国执行协议的各采购部门和机构,同时向对方提出对等的条件或其它要价,所以在谈判时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尽管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些领域已经事实开放,但主动开放不等于全面开放,应以其作为条件,换取所需的要价。 中国可通过总量平衡来实现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对等。GPA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个普遍性做法是“对等开放”,对关键性部门要采取强硬立场,用市场换市场,不要想急于进入别国市场而做出太大让步。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在透明而公正的国际贸易规则之下,争夺政府采购订单的最重要的筹码还是产品的质量、性能和价格。 依据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和产业政策的需要,科学地确定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次序与程度,逐步、适度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为避免对国内供应商的过大冲击,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方面要对开放的时间和产业顺序谨慎研究,坚持分阶段逐步开放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原则。对比较重要而又比较落后的一些产业则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以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接轨。中国可以先开始中央一级的谈判,先开放中央政府采购部门,地方一级的谈判可以根据谈判的进展情况,采取较为稳妥的方式进行。 五、积极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的采购协议 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已经得到了60 多个国家的支持,尤其得到了沿线发展中国家的全力拥护。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已经进入实质的基础设施建设层面,而且在政府采购领域已经遇到了一些国际国内采购规则的限制问题。 为此应该积极倡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达成采购共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性采购协议。基于“一带一路”的一些特殊国家,如仍对中国抱有“敌意”的国家,或者已经加入了《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家等等,应该采取化解忧虑的基本思路, 即寻求双边地区政策上的对接,尝试建立双边或多边磋商沟通机制以及进一步发展彼此间的战略互信。 (特约稿件) 新时代完善我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李亚亚 王茜 吕汉阳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绿色发展是国际大趋势,绿色制造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工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巨大,是国家重要宏观调控工具之一。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引导公众绿色消费,从需求端促进传统制造向绿色制造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现行政策分析 (一)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现行政策 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主要通过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方式,促进绿色产品的推广应用。对于节能产品,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定并调整公布了24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于环境标志产品,2006年11月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制定并调整公布了22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2019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并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二)现行政策的不足之处 现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对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推广应用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1.现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有待完善 一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对绿色采购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单独制定绿色采购条例,这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较为先进的国家是少有的。二是政府采购扶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缺乏执行细则,对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额占政府采购总额的比重、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性产品的采购流程均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及预期。三是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政策较少,仅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对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没有相应优惠政策。 2.现行政府采购政策涉及的采购规模较小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范围较窄,仅包含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国企采购、公立医院采购、军事采购、援外采购、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PPP项目采购等均未涵盖在内。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主要是单位运营所需的终端消费品,不涉及生产设备,范围较小。 3.政府采购政策没有跟上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步伐 我国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步伐,已推出三批绿色制造示范名单。未来将在综合基础、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评价与服务等七个领域建立明确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推出更多绿色制造示范名单。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政策仅限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性产品,没有深入到企业内部进行能耗、生产过程以及减排等方面的监测。 4.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配套政策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与政府绿色采购相配套的标准、认证制度和评价体系。比如,针对政府采购产品类别,亟需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开发一套与我国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相衔接的政府采购评标体系,既体现公允性,又在数据获取上具有可行性,实施上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国际经验 国际上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也主要通过政府绿色采购的方式来实现,将符合环境保护准则的绿色标准纳入到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购买对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产品,从而对社会的绿色消费起到推动和示范作用。 美国:强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成立政府绿色采购的专门机构,制定绿色采购标准。美国先后发布《通过废弃物的防止、循环利用和联邦采购绿化政府》、《环境友好型产品采购指南》等行政命令强制推行绿色采购。成立了四个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机构,负责政策的具体执行和信息反馈、绿色采购各部门的协调和协作。联邦政府把绿色采购划分为七个部分,对每一类产品都制定绿色采购标准,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欧盟:通过设立政府绿色采购组织、在政府采购中考虑环境绩效、将环境保护与产品质量相结合等方式促进绿色制造。欧盟成立了欧洲绿色采购网络组织(EGPN),负责收集欧盟各国绿色采购的背景和法律法规资料、编制绿色采购工作手册等。欧盟发布的“政府绿色采购手册”,将环境标准引入合同标准中。欧盟还颁布了“整体性产品政策”(IPP),采用降税、设定生态设计产品标准和使用生态标志等措施,鼓励发展和使用可减少环境污染的产品。 日本:先后出台《绿色采购法》、《促进再循环产品采购法》、《绿色采购调查共同化协议》等,以专项立法推动国内绿色采购。日本政府与各产业团体联合成立绿色采购网络,颁布绿色采购指导原则、拟订采购纲要、出版环境信息手册等,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产品展示会等活动进行绿色消费宣传。建立了政府、制造商和环境认证组织三个层次的绿色采购机制,协同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韩国:2004年底颁布《鼓励采购环境友好产品法》,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强制公共部门采购环保产品的国家。韩国专门建立了由环保和生态领域专家组成的“鼓励采购生态产品委员会”,提供生态采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制定生态产品标准,对有关产品是否符合生态标准进行认证,进行生态采购的宣传和教育。 三、通过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政策建议 (一)制订和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行动计划,通过在现有《政府采购法》中增加政府绿色采购条款,或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含义和范围,拓展政府绿色采购主体,优化政府绿色采购程序,明确采购利益相关者权利和义务,规定并突出合同中的绿色条款和绿色标准的使用,使采购各方的行为都能得到制度保障和约束。 (二)制定政府绿色采购配套经济政策 经济辅助政策对政府绿色采购起到不可忽视的引导和推动的作用。通过税收优惠、绿色保险、碳交易、绿色金融等政策,降低绿色产品的成本与价格,提高绿色产品的潜在收益率,促进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形成较强的价格竞争优势和金融支撑优势,推动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竞标中脱颖而出。 (三)明确政府绿色采购技术标准 明确政府采购执行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是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关键所在。我国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并发布了绿色制造示范名单。建议将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绿色制造技术标准和绿色制造示范名单作为政府绿色采购的执行依据。 (四)细化绿色评标政策 扩大绿色产品加分权重,增强绿色产品的竞争力,加大政府绿色采购的可执行性。对国家要求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给予优先采购的具体措施,如给予价格折扣或评标加分;对于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评标办法中设置一定分值的加分。充分发挥政策对评标过程中全生命周期方法的推广和应用,在评标时将具有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设计产品示范资格的投标企业给予加分或优先采购。 (五)建设绿色采购信息平台 建设全国性的绿色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不断更新国内和国际上最新的绿色产品和技术信息,公布绿色产品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建立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对绿色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绿色采购诚信档案。 (特约稿件) 欧美贸易谈判侧重点存分歧 农业、公共采购问题最棘手 近日,欧盟在与美国贸易谈判中,拿出了首批提议,仅涉及下调汽车等工业品关税税率等为数不多的几项目标,鉴于华盛顿的谈判议程范围更广,双方在贸易谈判中或难免发生冲突。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称,在欧盟公布这些提议之际,一些美国官员批评布鲁塞尔方面正在拖延贸易谈判,认为欧盟希望能够将谈判一直拖到特朗普下台。 2018年7月,特朗普和欧盟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达成了一份有限协议,双方同意磋商贸易问题并化解紧张关系。欧盟拿出的新提议除汽车相关内容之外,涉及范围有限,欧盟贸易专员Cecilia Malmstrom女士称,这是一个可以迅速实现的重点贸易议程,有助于避免贸易紧张局势升级。而在2019年1月,美国贸易谈判代表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公布了华盛顿方面的目标,展示了一个涉及面广泛的框架,并对美国国会表示,政府将推动欧洲农业和公共采购市场的开放。 Malmstrom在华盛顿会见莱特希泽和美国议员后表示,特朗普和容克明确将农业和公共采购等富有争议的领域排除在外,正是这些领域导致奥巴马政府此前贸易谈判的破裂。 (信息来源:欧洲时报网) 亚马逊游说美国政府建新网站意图掌控政府采购 近日,美国科技巨头亚马逊一名高官被曝曾私下建议特朗普政府创建一个新的门户网站,以帮助亚马逊获得利润丰厚的政府合同,并在美国政府采购中占据支配地位。 英国《卫报》独家获取并披露了亚马逊公司高管安妮·荣(在进入亚马逊之前曾是奥巴马政府中负责政府采购监管的高级官员,进入亚马逊之后负责政府业务)与美国政府服务管理局(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高级官员玛丽·黛菲的邮件通信。《卫报》报道称,这些邮件显示,早在被称为“亚马逊修正案”的美国国防授权法案801条款决定设立这样一个网站之前,安妮·荣就与玛丽·黛菲就在讨论这件事。 《卫报》评论说,安妮·荣与玛丽·黛菲2017年的这些邮件通信,让人们看到了亚马逊是如何利用重要的前政府官员获取对政府的影响力,以谋求利润丰厚的政府合同。据悉,目前还不确定将由哪些公司来承担新网站的创建工作。但是《卫报》指出,亚马逊预计将发挥主导作用,使其在美国政府553亿美元的政府采购中占据重要地位。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网)所属栏目:政采专刊发布时间:2019-03-01 16:33:33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2月,总第2期)财政部就《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进行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19号令的原有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中不再要求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而由省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公告具体信息方面,19号令原有规定由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征求意见稿》变为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征求意见稿》还强调,指定媒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核验,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内容,指定媒体发现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拒绝发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通知调整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2019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作出了四大政策调整:一是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由产品清单改为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二是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三是采购网和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的平台统一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四是明确了加大绿色采购力度的相关举措。 据了解,2018年11月14日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此次《通知》作出的调整将为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以及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起到促进作用。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 财政部、科技部印发通知要求贯彻落实科研放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动释放更多创新创造活力,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贯彻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文件确定的政策举措,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自主权制度化。 《通知》要求,各地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将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差旅和会议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制度化。要在相关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科研机构在承接自主权方面的责任,特别是聚焦科研经费报销难等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要求单位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推动单位实现“接得住、落得好”下放的自主权。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出台《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出台《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是指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时,提请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事项预算的部门或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议,从源头上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 《办法》还明确,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可不进行查重评议。涉及国防领域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不适用本办法。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机构应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营造融通发展良好的外部环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通知暂缓调整中央集采目录及标准 财政部近日印发通知,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提出中央集采目录及标准待《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印发后再行调整。 财政部通知提出,经国务院同意,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暂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执行,待《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印发后再行调整。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调整部分批量采购配置标准和执行方式 根据《关于2019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84号) “从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不再统一组织台式计算机等6个品目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2019年1月29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函〔2019〕4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批量采购配置标准和执行方式进行了调整。 根据《通知》内容,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品目调整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空调(京内单位),复印纸(京内单位)不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通知》同时对相应品目的采购配置标准和执行方式进行了更新。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张峰赴部政府采购中心调研 2019年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张峰赴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调研。 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白会宜汇报了中心整体工作及对部政府采购工作支撑服务有关情况。张峰指出,中心多年来在招标和政府采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社会作出了贡献。不久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在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加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的牌子,是部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以及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部重点工作的新的抓手,中心要努力抓住新的机遇,推动事业发展更上一个台阶。张峰希望新成立的中心在提升实务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基础上,要把工作定位同部工作大局结合起来全面谋划,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政策研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改造等工作中用足用好政府采购这个工具,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财务司司长姜子琨、副司长盛继明、人事教育司副司长程基伟及财务司、人事教育司相关人员陪同调研,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了座谈。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挂牌成立 2019年1月11日上午,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牌成立,中心主任白会宜、党委书记刘树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揭牌。中心各处室、所属公司、《中国招标》周刊社和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的负责同志及员工参加了揭牌仪式。 在揭牌仪式上,白会宜宣读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整合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的通知》(工信厅人〔2018〕10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和实际工作需要,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整合为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等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顺利完成2018年度工信部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支撑工作 2018年度,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配合财务司顺利完成政府采购重要环节的合规性审核及备案工作,完成了多批次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并开展了“外国政府采购促进制造业发展”课题研究,为部政府采购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服务。 2018年,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配合财务司报送一般采购备案项目2164条、总计33.9亿元,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备案134条、总计6.66亿元;对进口采购及变更采购方式等进行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11项、总计4.45亿元;加强批量集中采购转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就20家单位上报的78个批量集中采购转协议供货采购申请进行批复、总计734台(箱);根据部属单位和高校申请,为28家单位追加或调剂政府采购预算113条、共计2.31亿元,并报财政部审核备案。 2018年,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围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策解读、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互联网版)操作讲解、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解读等主题,采用远程培训和现场培训等多种形式,通过协请财政部、中招公司、用友软件等单位专家进行辅导讲课,共协助财务司对580余人次进行了业务培训。 2018年,为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引导功能,促进制造业发展,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展了“外国政府采购促进制造业发展”课题研究,重点聚焦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出台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制造业发展情况,对比研究分国别整理出相关研究报告。课题评审组一致认为该课题站在促进我国制造业发展的高度,对国外相关政策和手段等经验总结全面、精准,对我国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促进制造业发展政策措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财务司对西工大“2018年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设备购置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2019年1月15日,受财务司委托,部通信清算中心组织专家组对西北工业大学2018年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设备购置项目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专家组审阅了学校2018年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设备购置项目绩效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核查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招投标档案、合同档案、财务档案,实地查看了项目建设效果,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质询。绩效评价专家组充分肯定了学校2018年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设备购置项目建设效果,综合评定项目绩效良好,同时就项目调整、招投标、支出预算执行等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信息来源:西北工业大学)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1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5%,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3%,比上月上升1.2个百分点,持续高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7.2%和47.3%,分别比上月下降1.2和1.3个百分点,均位于临界点以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0.9%,比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延续扩张态势,增速略有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49.6%,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产品订货量环比有所减少。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1%,比上月回升1.0个百分点,仍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有所下降,但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7.8%,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继续减少。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1%,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微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比上月略有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做好政府采购的“加减法” 马海涛 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 在经济增速放缓,财政增收乏力的“新常态”下,做好财政的“加减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采购在相应领域进行“加减法”也势在必行。在涉及民生、节能环保等领域要做好“加法”,对于不必要的行政性支出要做好“减法”,对政府采购全流程、各环节做好调整,促进采购信息公开,转变监管方式,提高采购绩效,增强政府购买的有效性和精准度,使政府采购真正做到“物有所值”。 一、坚持民生导向,做好采购结构上的“加减法” 围绕财税改革的发展动态,合理调整政府采购内容,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做到预算安排在哪里加减,政府采购就在哪里加减,将政府采购资金向节能环保、民生、扶贫等领域倾斜。 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领域,做好“加法”。落实优先采购中小微企业的政策,通过预留预算份额与评审价格优惠,服务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将政府采购合同倾斜给“双创”中涌现的中小微企业,积极推行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首购、订购政策。 在节能环保领域,做好“加法”。2015年,全国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规模分别达到1346亿元、31360亿元,分别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比重的71.5%、81.5%。在此基础上,应当继续加强对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与优先采购政策。与此同时,加大在大气污染治理、水和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以及循环经济等领域购买产品,在公交、物流、环卫以及租赁等领域采购新能源车的力度,推动“绿色发展”。 在民生领域,做好“加法”。在教育领域,增强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力度,拓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项目,全面购买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支教助学与扶贫助困服务以及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等,更好地处理全面“二孩”政策引发的生育成本高、经济负担重,随迁子女入园难、入学难等问题。在养老服务领域,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恐怕难以避免。在扶贫领域,可以出台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企业产品的政策,扶持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保险服务,如大病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等,帮助农民解决因病致贫、因灾致贫等问题,多渠道帮扶困难群体。 在“三公”经费、非刚性和非重点项目的政府采购支出上做好“减法”,为提高政府购买的有效性和精准度,在改变目前政府采购结构格局时,必须有增有减。压减涉及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以及软课题经费等政府采购支出,节约政府采购资金,将政府采购资金用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做好采购职能上的“加减法” 清晰界定政府采购全流程、各环节中的主体责任和具体措施。应当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明确预算单位在精细编制采购预算、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依法选择确定采购方式、及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以及采购结果评估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提高预算单位的主体意识,做好“加法”,从而减轻财政部门以及代理机构的责任,做好“减法”。 与此同时,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编实编细采购预算,指导预算单位将全部采购项目编入部门预算,做好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预算的项目与预算的数额执行,从源头上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应采尽采,有效降低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率以及差错率。 三、推进公开透明,做好采购方式上的“加减法” 以“互联网+政府采购”为契机,紧紧依托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来搭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与信用共享平台对接,采取承诺准入制引入电商参与政府采购,实施网上竞价采购,做好采购方式的“加法”。“网上商城”和“网上竞价”采购的交易过程公开透明、交易手续便捷高效,且满足日常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需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此同时,逐渐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日益促进政府采购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做好“减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透明,整合共享。 四、落实简政放权,做好采购监管方式上的“加减法” 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监管部门应当继续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首先,“放”即在政府采购前置性环节做好“减法”,一是搭建新型政府采购平台,使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流转时间缩短;二是简化优化审核程序,如采购进口产品实行“部门集中论证、财政统一批复”,并对审批审核采取限时办结制;三是建立滚动采购制度,允许预算单位在预算保障条件下,签订不超过三年的采购合同。 其次,“管”即着重在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做好“加法”,推动动态监管和大数据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一是注重源头管理,强化采购人、代理机构内部制度约束与流程控制,成为风险防控的硬约束、规范执行的新指南。二是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督检查机制,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全覆盖,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被查对象增加相应的抽查比例或频次。三是创新电子化监管,推进监督平台建设,通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透明公开,推动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监督方式转变,使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以及规范性提高。 最后,“服”即结合优化服务实际效果,严格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做好“加法”。对于采购金额较大、履约周期较长、对供应商信誉要求较高以及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服务项目,引入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制度,促进供应商确保服务效果。 五、注重绩效评价,做好采购公平竞争上的“加减法” 政府应当构建绩效评价机制,构筑信用管理体系,将各种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的壁垒清除。一是健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与年度预算增减、采购项目资金安排、部门绩效考核结合起来。二是实施差别管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良好的供应商,予以一定的优惠,如加分评审当中的“信誉”项或免缴履约保证金,做好“加法”;对信用等级差的供应商予以相应处罚,对有重大违法记录、税收违法案件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供应商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做好“减法”。三是共享信用信息。建立供应商信用管理体系,详细登记供应商履约情况,定期向信用管理系统公布,实行信息共享。 总体而言,为适应财税改革的发展,配合预算安排上做好“加减法”,政府采购应当强化其政策功能作用。坚持从强化“采购结构、采购主体责任、采购方式、采购监管方式、采购公平竞争”五个方面入手,落实中小微企业、节能环保、民生领域等政府采购政策;强化采购信息的公开,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注重采购资金的绩效,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加强采购政策实施的监督,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全面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特约稿件) 论GPA背景下我国工程类政府采购制度 杨蔚林 程 贞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一、明确工程类政府采购概念的意义 “公共工程”一词来源于法国行政财产法,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必须以不动产为对象;第二、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第三、其实施主体必须是公法人。因此,从本质上,将其归纳为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的物质手段。近年来,学术界对“公共工程”的定义与范围一直在讨论,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解对这一概念给予了不同的定义,对公共工程范围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公共工程”这一概念在学术界并未达成共识。 二、我国缺乏公共工程概念的历史原因 建国初期,我国主要是吸取了前苏联建筑业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建立并实行工程承包制,这个时期基本上都是用承包制形式承揽工程任务。此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财政预算实行统收统支体制,因此,这一阶段的政府采购具有明显的计划性,实行“集团购买”的控制措施,主要特征是使用直接的行政手段,对具体商品品类进行指标分配和审批,以达到在短缺经济条件下控制集团需求、平衡供求矛盾。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基本建设投资领域存在严重的概算、预算、结算为主的“三超”现象,国家相关部委制定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暂行规定》,从此工程招投标制度得以建立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1989年《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1年《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2年《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与199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等对于规范工程招投标起到了巨大作用。到 1992 年,我国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经济运行模式,财政也按政府事权的要求,划分为各自独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从根本上使各级地方政府有了自己独立的财政,能够根据本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充分组织和安排使用财政资源。然而,这一时期的政府采购仍主要是行政审批控制和各个需求单位的分散自行采购,这种弊端首先是政府采购资金分配和使用脱节,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财政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其次采购过程不透明,容易滋生腐败;三是强化了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90年代中后期,我国基础建设全面展开,工程建设中的乱象开始出现,致使资金投入出现大量缺口,工程建设质量残次,因此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使得竞争缔约机制引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改变了传统直接采购和行政分配方式,打破了“条块分割”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随后,中央各部门以及各地方亦针对自身的特殊情况分别制定相关的规定,尤其是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招标投标法》在工程领域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保障。我国地方政府率先开始了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探索和实践,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政府采购的内容,逐渐开始从单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 三、对外开放背景下,完善我国工程类政府采购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区分工程类政府采购与一般性质的工程采购 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采购主要以主体为判断标准,进而区别工程类政府采购与一般性质的工程采购。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主要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用的是限制性的定义,而公共采购是以目的性为界定方法,采用的是扩张性概念,典型的例子就是国有企业招标的绝大部分工程项目,理应属于公共采购的范围,具体由《招标投标法》调整。因此,公共采购概念的范围较之政府采购必然要大得多。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一般性质的工程采购实践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可以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行的工程项目,而且还可以包括各种公共事业部门和国有企业进行的工程项目。比较之下,现有的GPA成员方绝大多数是以私有制为主体,其公共采购的整体数量和规模都非常有限,因此,在GPA谈判与开放过程中,应当注意对两类不同的工程项目范围加以区别对待。 (二)注意工程类政府采购的新发展 首先是BOT类型的合同,自2011年起,GPA各成员方多次举行部长会议,商讨扩大工程类采购的范围,目前已有部分成员方将这类建筑-运营-转让合同,纳入GPA。其次,外方非常关注我国目前实施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早在2014年,中国欧盟商会就在其年度建议书中积极建议我国政府采用这一模式,而且认为我国当时的项目管理过于严格,提出应当采用灵活的PPP模式,减少对其适用的限制。可见,这两类工程项目是未来GPA谈判中必然会涉及到的内容。因此,应当考虑将BOT、BOOT以及PPP合同一并纳入工程采购的范围,同时分别列入工程类政府采购与一般性质的工程采购,并根据其采购规模确定相应的采购程序。 (三)尽快明确工程政府采购的性质与范围 虽然国际社会并没有相对一致的公共工程定义,欧盟、美国也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界定,甚至GPA本身也只是对其进行了一些具体工程技术性分类,没有涉及其中关于目的性的内涵。但是,作为以公有制为主的我国,有必要尽快明确这一概念,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考虑将其纳入对外开放的范畴。基于我国工程采购领域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特征,GPA成员方必然会在谈判中对该领域予以关注和重视,甚至提出更大的要价范围,进而要求我国开放公共领域的全部工程项目。因此,建议尽早完善我们自身关于工程采购领域的相关制度,为即将面临的工程类对外开放做好制度性准备。 (特约稿件) 英国正式宣布华为参与英国5G建设风险可控 2019年2月21日,英国金融时报报道称,英国国家网络安全中心(National Cyber Security Centre, NCSC)主任夏兰马丁(Ciaran Martin)在布鲁塞尔举办的 CSBXL19 会议上正式表示,华为不存在间谍活动,相关问题只是部分网络安全标准方面的问题,英国政府认为风险可控,华为也已表示将在一年时间内解决相关问题,因此不会将华为排斥在英国市场之外。夏兰马丁还表示,他有信心认为,如果部长级官员们决定让华为参与未来的5G网络,英国网络安全部门可以管控这家中国电信设备制造商构成的任何风险。 夏兰马丁就华为5G设备带来的风险所作的保证,与美国以及五眼联盟情报分享网络中澳大利亚的观点形成鲜明对比,可能让德国和法国等其他欧洲国家有信心让华为提供5G技术。除英国之外,与特朗普政府在华为问题上产生分歧的国家还有新西兰。2019年2 月 19 日,新西兰总理阿德恩(Jacinda Ardern)表示,华为在新西兰的 5G 之路并没有结束。 (信息来源:搜狐、澎湃新闻) 日本政府采购清单排除华为中兴 日本共同社报道称,日本政府近日召开各府省厅网络攻击对策负责人出席的会议,决定事实上将中国通信设备巨头华为技术和中兴通讯的产品排除出政府采购清单。另据《日本经济新闻》网站报道,日本政府汇总了有关中央省厅和自卫队使用的信息通信设备的采购指导方针,将嵌入非法程序等安全保障上的危险性纳入考虑,防止泄露机密信息,该方针考虑的是中国的华为等产品,将适用于2019年4月以后采购的设备。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表示,已注意到日本政府同日出台了新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中方此前已通过外交渠道同日方进行了沟通,并强调“中国企业在日投资合作的本质是互利双赢,中方一贯鼓励中国企业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规则,在遵守当地法律基础上在日本开展投资合作,同时,我们也一直要求日方为中国企业在日本经营发展提供公平、透明、非歧视的环境。” 中国驻日本使馆发言人张梅强调称,“随着中日经贸合作不断推进,许多中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为日本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仅华为一家中国企业,2018年对日采购额就达到6700亿日元,远远超过其在日营业额。我们注意到一些日本大型通信企业近期对外表态称,愿意继续与中国企业保持合作,如果被要求替换相关设备,将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中方希望日方不要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将正常的商业与技术合作政治化。” (摘自:参考消息网)所属栏目:政采专刊发布时间:2019-02-01 16:29:03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月,总第1期)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 2018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同时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摘自:中国政府网) 国办明确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要发挥政府采购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国办发〔2018〕93号,以下简称《方案》),对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做出部署,其中提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壮大绿色消费。《方案》要求,在教育培训领域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在体育领域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服务的办法,加强政府与社会合作建立消费领域大数据分析常态化机制等。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进行的背景下,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促进消费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将在稳增长、调结构方面承担更重要的任务。 (摘自:《政府采购信息报》) 国务院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 国务院近期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新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按职责分工,着力发挥各自管理领域内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等部门将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9个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签署《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合作备忘录》明确,财政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其他单位提供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按照《合作备忘录》列明的34种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摘自:中国政府采购网) 部财务司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系列检查和座谈 2018年,部财务司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政府采购交流和检查工作,先后赴北京、南京、广州、哈尔滨和西安,与20家省市通信管理局、3个国家无线电监测站、7所部属高校进行了交流座谈,听取了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汇报,并组织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关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答疑。 部财务司还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和部电子五所进行了政府采购工作检查,重点检查集中采购 “应采尽采”情况、分散采购中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项目、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情况等。部财务司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受检单位,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信息来源:部财务司、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部财务司组织财务制度培训解读政府采购政策 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为推动部属系统财务资产人员深入学习掌握财政部有关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部系统财务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部财务司在长沙举办2018年财务制度培训。 政府采购管理是此次财务制度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财政部有关同志对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背景和意义、服务项目采购的程序及要求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对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具体说明。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部属事业单位和直属高校等68家单位共17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信息来源:部财务司、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电子五所稳步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 2018年上半年,电子五所按照“一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接连完成5项工程货物公开招标及1项工程服务单位公开遴选。 五所增城总部新区工作区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38.7万平方米,建设体量大,资金拨付手续较为复杂,参与方众多,建设进度压力较大。为此,部电子五所建立健全采购制约机制:一是招标文件通过多部门会签,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有效把握招标控制价,采用限额设计,形成造价工程师、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评审专家、审批管理部门的多方审核造价机制。三是高效安排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公开招标,仅2018年上半年,就同步启动园区消防、智能化、树木绿化、电梯设备、泳池设备等多项安装及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同期完成批量公开招标。 (信息来源:电子五所) 南航以信息化手段完善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江苏国泰新点“高校e采网上开评标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完成了工程类项目电子清标系统。该系统可自动完成工程量清单符合性检查、计算错误检查及取费错误检查等工作,大幅缩短评审中清标环节所耗用的时间,特别是清单量大、投标单位多的项目,同时为评委提供工程总价/单项工程/分部汇总对比及工程量清单逐条对比等分析功能,有效提高评审结果的合理性,使用效果良好。 南航后续将在现有系统的基础上,结合即将完成建设的采购管理一体化平台,逐步实现从计划申请到采购过程,再到合同执行与验收的全流程采购在线化管理。 (信息来源: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哈工程严把采购管理“四关” 哈尔滨工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成立于2017年,截止2018年10月,已初步形成采购立项、采购申报、采购实施、项目验收、资产登记、资金支付的系统性管理流程,组织完成了“实验教学设备购置”、“学科平台建设”、“综合体育馆配套工程”等多个建设项目的采购工作,共51项,完成采购金额7711.66万元。 哈尔滨工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通过严把“四关”,逐步实现从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化:一是把好采购组织关,要求采购文件须经过编制、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和确认等环节才能发布。二是规范采购制度关,在相关制度文件中明确采购决策过程留痕和实施分类档案管理等内控要求。三是加强风险防控关,形成采购实施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核算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四是坚持长效服务关,编制《货物采购服务指南》,实现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信息来源:哈尔滨工程大学) 南理工信息化采购系统上线运行 南京理工大学信息化采购系统经过不断调整和完善,已于2018年8月下旬全面上线运行。该系统专家库、竞价平台、采购门户网站、采购管理平台等全面建成,形成了覆盖采购全流程的信息化网络结构;同时,通过与学校OA办公系统、统一通讯平台、学校微信企业号的无缝对接,实现了采购信息的实时流转。在系统全面建成后,原有采购审批流程所用时间大大缩短,采购流程信息更为完整透明。 目前系统已实现了5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的网上申报、审批及组织采购工作,对小额通用耗材也可通过系统进行竞价采购。系统在规范采购流程管理、落实监督职能的同时,极大提高了采购工作效率,实现了全部采购项目线上管理与跟踪。 后期该系统将与学校财务系统实现对接,同时建设完善的电子开评标系统,尽早实现采购工作的无纸化运行,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实现“业财融合”。 (信息来源:南京理工大学) 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32114.3亿元 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快速增长,采购规模达32114.3亿元,比上年同口径增加6382.9亿元,增长24.8%,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2.2%和3.9%。 一、服务类采购规模增长迅速。货物类采购规模为8001.8亿元,比上年增长10.5%;工程类采购规模为15210.9亿元,比上年增长11.6%;服务类采购规模为8901.6亿元,比上年增长83.1%。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规模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分别为24.9%、47.4%和27.7%,服务类采购规模占比首次超过货物类。 二、分散采购规模占比大幅上升。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规模分别为15286.6亿元、5492.0亿元、11335.7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为47.6%、17.1%和35.3%,分散采购规模占比较上年提高7.9个百分点。 三、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绿色采购范围继续扩大,新增9种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规模为1733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92.1%;全国优先采购环保产品规模为1711.3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90.8%;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24842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7.4%,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为10869.9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的43.8%。 四、开展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2017年全国共发布采购信息公告187.5万条,较上年增加3.6万条。财政部首次开展了全国政府采购透明度第三方评估工作,对各省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量化考核。从评估情况看,各地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总体情况较好,普遍做到了采购项目信息的及时全面公开。 (摘自: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小企业获2017年六成中央部门政府采购额度 近日,101个中央部门的2017年度政府采购决算情况集中“亮相”,其中72个中央部门公开了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已超过其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0%,较前一年有小幅增长;授予小微企业的合同总额占其政府采购总额的6.6%。分部门看,72个中央部门中有超过七成的部门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0%以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发挥良好。 (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8年12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8年1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4%,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制造业景气度有所减弱。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1%,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微高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8.4%和48.6%,分别比上月下降0.7和0.6个百分点,均位于临界点以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0.8%,比上月回落1.1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继续保持增长。 新订单指数为49.7%,比上月下降0.7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产品订货量有所减少。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1%,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降幅有所扩大。 从业人员指数为48.0%,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有所减少。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4%,比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继续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美国政府技术采购的经验与启示 聂秀东 吕汉阳 李亚亚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美国政府技术采购(Government Technology Procurement) 类似于我国的政府订购,是指政府对当时尚不存在但可能在一定时期内研制出来的某种技术或产品发出订单,可有效引导技术创新、培育科技产品市场,是美国促进企业原始性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在核心技术突破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在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通过技术采购引导创新,为创新产品提供了初始市场和试错机会,形成了美国信息领域的国际领先地位。研究美国政府技术采购政策对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从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推动创新具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政府技术采购措施 美国政府技术采购主要通过在创新项目中引入政府技术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研发合同引入社会力量、利用长期后续合同吸引企业参与设计和技术竞争等方式实施。 (一)在创新项目中引入政府技术采购政策 美国注重将政府技术采购与其他创新政策相结合,在创新项目中引入政府技术采购政策。1972-1979年由美国商务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发起的实验技术激励项目(简称ETIP)中,技术采购政策作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政府采购拉动新技术需求,政府表明所需产品功能,促使产业界通过技术创新来满足采购需求;二是政府采购为创新产品提供市场;三是政府采购为创新产品提供一定规模的测试环境。 ETIP项目采用六种措施:一是使用性能规格指标表达需求,注重改善产品性能;二是采用两阶段采购,技术标先于价格标,供采购方评价创新可能性;三是评标选用生命周期成本标准,而不是最低投标成本标准;四是对更优性能产品给予投标价格优惠;五是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加入价值激励条款,供应商可以分享其创新给政府带来的成本节约;六是允许创新产品少量销售给政府,通过测试和评价后政府将大批量采购。 (二)通过政府采购研发合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创新 美国通过政府采购研发合同,引入研究机构、企业等参与研发创新,推动创新成果在国家战略中应用。《联邦采购条例》对研发合同做出详细规定,形成了研发合同制。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国防部等广泛采购研发合同。2017年,NASA分别授予波音公司、洛克希德•马丁公司、雅各布科技公司、轨道科学公司研发合同17.66、10.75、1.60、0.62亿美元。 研发合同制适用于政府自身所需或关乎国家直接利益的新产品或服务的研究、设计、开发、测试和评估。由于专业性要求较高,且对技术规格的详细要求无法直接确定,需由合同官进行谈判。合同官根据采购研发项目所需专业技术能力等因素,对符合技术要求的机构发出邀请;或者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小范围内征集参与者,并对邀请对象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此外,政府也会发出探索性邀请,来判断某一领域的研究思路是否存在。 (三)利用长期后续合同吸引企业参与设计和技术竞争 美国利用长期后续合同吸引企业参与设计和技术竞争的具体方式为:国防部公布所需创新技术,并向有实力的企业发出招标书,邀请其进行任务导向型的研发。通常先邀请3-4家企业竞争,各自提交方案,经筛选后选择两家企业深入研发,国防部通过成本偿还合同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两家企业提交模型和设计方案后,经专家论证,最终选择一家企业,该企业将获得项目后续一系列合同。 政策亮点:利用长期后续合同的巨大市场和丰厚利润,吸引企业投入自有资金进行研发,激发企业积极性,提高成功率,降低政府研发风险,最终胜出企业也通过长期合同得到补偿。1985年美国在未来先进战术战斗机计划中采用了该种方式,美国空军要求在对苏联战斗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研发。经初步筛选,两大入选财团被要求在15个月内分别生产一架飞机模型,并分别获得6.91亿美元的研发经费。经过54个月的测试评估,获胜方获得了后续110亿美元合同,获胜机型在1997年9月首次试飞。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与美国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较晚,发展不够成熟,迫于外方压力,我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有关文件停止执行。结合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促进创新政策现状及存在问题,借鉴美国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促进创新政策的建议。 一是注重政府采购促进创新的政策合规性。我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制定和实施受阻,主要原因在于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对国外企业造成了歧视。当前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应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创新的促进作用,结合当前形势和国际规则,制定实施符合WTO等国际规则的合规政策。 二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创新的配套政策。美国政府采购促进创新政策实施成功的原因在于建立了完善的政府采购促进创新政策体系,并将该项政策与其他创新措施结合运用。针对我国政府采购促进创新政策不完善现状,建议探索完善预算管理、供需对接、质量管理、风险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配套政策,形成政策体系。同时,将政府采购政策与其他创新政策有效结合,如在创新支持项目中,发挥政府采购在解决创新成果市场需求和产业化上的优势作用,通过政府采购为创新产品提供初始市场和试错机会。 三是完善政府采购首购订购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内,选择灵活的采购方式首购订购新技术新产品。加强新技术新产品首购订购的需求管理和合同规范。对新技术新产品的投标企业、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应给予新产品6%-12%的价格评审优惠。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应给予供应商至少30%合同款项,以支持订购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对于研发周期较长、具有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订购技术和产品,采购人可适当延长合同期限。 四是加大政府技术采购引导支持创新。在建立高端产业价值链、推动核心技术创新和发动颠覆式创新方面,政府采购是美国最重要的需求方创新政策。政府是创新产品和服务重要的需求方,既可以根据对国家战略、自身需求及产业发展的把握引导创新方向,又可为创新产品提供初始市场和测试机会,为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有效支持。因此,建议我国加大需求方创新政策实施力度,丰富研发资金投入方式,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研发合同、利用长期后续合同吸引企业参与设计和技术竞争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任务导向型研发,政府优先采购创新产品,支持创新产品推广。 (特约稿件) 中国加入GPA的难点和对策 何红锋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需要在加入GPA的问题上,变被动为主动,改变被动等待成员方与中国进行谈判的策略,主动与各成员方进行谈判,以期尽早与各成员方达成协议。包括对待美国,也不能再消极等待。这需要改变观念,要认识到加入GPA对中国是利大于弊。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在扩大开放方面,中国将采取四大重大举措。在介绍第四项重大举措“主动扩大进口”时,指出:中国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英文缩写为GPA,以下简称‘GPA’)进程”。中国自2017年12月正式提交了加入GPA的申请,经过多轮谈判,中国已经提交了六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但仍没有获得GPA成员的认可。中国加入GPA的谈判已经超过10年,谈判的难点有哪些?加快加入GPA的进程应该有哪些对策呢? 一、中国加入GPA的难点 政府采购范围理解差异带来困难,而政府采购范围理解差异也是制度差异造成的,制度差异导致了中国目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个法律体系衔接的困难。 第一,政府采购范围理解差异带来的困难。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是申请方与成员方政府采购市场相互开放的程度。但中国与GPA主要成员方对政府采购范围的理解存在重大不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国有企业的采购算不算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统计口径。中国的国有企业采购没有纳入《政府采购法》,而GPA成员方很多是将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 由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很高,远高于GPA一般的成员方。因此,与成员方同时将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存在《政府采购法》的障碍,也使中国有不公平的感觉,这也是中国在前五轮出价中一直没有把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出价清单的主要原因。直到最近的一次出价——第六轮出价,中国才首次将国有企业的采购列入出价清单。但在纳入国有企业的范围方面,还不能让GPA成员方满意。工程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统计口径则是另外一个障碍。 中国的法律体系,目前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并存。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工程,但同时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由于中国大多数工程是通过招标采购的,因此,即使是通过财政资金采购的工程,也不计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2011年,中国欧盟商会曾发布题为《中国的公共采购:欧盟企业在中国参与公共采购合同竞标的经验》的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估计高达7万亿元人民币(合1.072万亿美元),约占当年中国GDP总量的20%。财政部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13万亿元人民币。由此看出,财政部统计的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与国外一般理解的政府采购规模相差近7倍。外方普遍认为财政部公布的数据,不能反映中国政府采购的真实规模。 第二,制度差异带来的困难。严格地讲,政府采购范围理解差异也是制度差异造成的,但制度差异还导致了中国目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个法律体系衔接的困难。由于有不同的主管部门,基于两个法律体系进行加入GPA谈判,增加了协调的困难。两个法律体系在规定、具体做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存在着需要协调一致对外进行谈判的困难。 目前,中国的两个法律体系与GPA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以投诉制度为例:如果加入国有企业的采购,目前,国有企业的非工程采购项目还没有建立起投诉制度,而GPA要求建立覆盖所有采购范围的投诉制度;中国的政府采购投诉以质疑为前置条件,《招标投标法》则以异议为投诉的前置条件,而GPA则不允许给投诉制度设置前置条件。 第三,加入GPA的外在压力减弱带来的困难。在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前,中国加入GPA的谈判,总体上是比较被动的,包括加入WTO时承诺的尽快加入GPA的申请,都是基于发达国家的压力、特别是美国的压力。但特朗普上台,执行了反全球化的政策,美国不再给中国加入GPA施加压力,这必然延缓中国加入GPA的进程。 二、中国的对策 统一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建立起与大多数GPA成员方一致的政府采购制度,包括统一对政府采购范围的认识、统一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统一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的步伐。 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全球化给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同时,加强对外开放也成为中国重要的内在需要。为加快加入GPA进程,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在加入GPA的问题上,变被动为主动。中国需要改变被动等待成员方与中国进行谈判的策略,主动与各成员方进行谈判,以期尽早与各成员方达成协议。包括对待美国,也不能再消极等待。这需要改变观念,要认识到加入GPA对中国是利大于弊。 第二,统一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起与大多数GPA成员方一致的政府采购制度,包括统一对政府采购范围的认识、统一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统一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 第三,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的步伐。在第六份出价清单中,中国已经列入了工程和国有企业的采购,只是范围上还没有满足成员方的要求。我们应该增加出价范围,这在本质上是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的步伐,也能增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第四,加快《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修改进程,满足GPA的相关要求。中国两法尚存在一些不符合GPA要求的地方。 目前,《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最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屡屡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修订《政府采购法》的建议。应当尽快开展两法的修改工作,做好两法的衔接与协调,在法律制度上符合GPA的要求,为中国加入GPA打好基础。 (摘自:《中国招标周刊》) 中国与新西兰完成自贸协定政府采购升级谈判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同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双方于2017年4月启动首轮升级谈判。近期,第五轮升级谈判结束政府采购章节,双方围绕技术性贸易壁垒、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环境、政府采购等议题展开磋商,对自贸协定中的政府采购部分达成升级协定,将进一步推动中新经贸关系发展,提升双边经贸合作水平。 自2008年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实施以来,中国与新西兰贸易迅速增长,两国双边贸易年均增幅在15%以上,中国已成为新西兰第一大贸易伙伴和最大出口市场。 (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WTO秘书处研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国际经验 近期,世贸组织(WTO)秘书处举办了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就国际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做法进行了研讨。 与会代表分析认为,中小企业一般占一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是带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的参与率却不足50%。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面临的障碍:一是制度因素,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够透明、缺乏竞争、程序复杂等;二是自身原因,主要是竞标经验不足、对采购规则和程序不了解、难以承担竞标花费的资金和时间成本等。会议总结了实践中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主要途径:一是完善政府采购规则和程序。提高透明度,确保中小企业及时获取采购信息;简化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资格要求;推动电子化采购,便利中小企业参与竞标。二是加强中小企业能力建设。通过宣传和培训指导,增强中小企业对采购制度和程序的认识和了解。三是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预留采购份额、实施价格优惠、对采购合同进行分包、提供贷款或其他金融支持等。 (摘自:政府采购信息网)所属栏目:政采专刊发布时间:2019-01-07 16: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