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发布文号: 发改办法规[2017]858号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5-18 实施日期: 2017-05-18
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7]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商务厅(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为做好《“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还有部门省份未按《行动方案》要求报送本地区工作方案。请尚未报送工作方案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抓紧牵头建立本地区推动落实《行动方案》协调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未来三年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的行动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并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工作考虑,制定本地区2017年度工作要点,明确责任部门、考核指标和相关进度要求。各省(区、市)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整体工作方案、2017年工作要点,以及责任部门和联系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二、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安排本地区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一是打破本地区限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的市场壁垒和制度壁垒,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交易平台。二是加快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在2017年底,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三是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在2017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或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满足本地区在线监管需要。四是加强本地区内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数据共享。
三、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行动方案》和本地区工作方案的落实。各省(区、市)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12月底前,将2017年工作总结和2018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组织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督促。
联系人:袁静、徐致远电话:010-68502581、2393
附件: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2017年5月18日
附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
2017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围绕贯彻实施《“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 推进平台建设
(一)引导和支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推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采购。(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指导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平台建设和系统互联共享,依法及时高效提供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指导推进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电子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交互,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加快建设本行业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
(五)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加快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监管,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六)指导推动各行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及有关行政监督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完善配套制度
(一)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以及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编制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数据编码、系统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要求。(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制定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在线监督权限、方式、内容、程序等。(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制定《机电产品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电子开标、投标、评标及法律责任和行政监督做出具体规定,为推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商务部)
(四)进一步完善各行业电子招标投标配套制度、监管机制和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做好试点总结交流和经验推广
(一)组织对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进行总结交流,并提炼形成典型经验。(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部署2017年电子招标投标创新示范推广工作,将有关试点单位转为创新示范,并附试点典型经验,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深入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组织召开全国“互联网+”招标采购交流推进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交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成效和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推动“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度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四)继续推进江苏、江西、山东三省公路建设市场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在江苏、浙江、福建开展水运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试点。(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
四、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一)依托“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通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为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进一步完善公路建设领域信息体系建设,制定实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标准》。推动公路和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省级平台和部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部省两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及协同应用。(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
(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市场主体信息和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公开力度,推进水利部信用平台和各流域机构、各省信用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水利部)
(四)建立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信用档案,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设立发布蓝,公布招标投标主体信用信息,推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商务部)
(五)推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交互共享、互认共用。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7 14:35:40
- 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商务部 外交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安监总局 统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能源局 外汇局
发布文号: 发改外资〔2017〕1894号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0-31
实施日期: 2017-10-31
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7〕18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外交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能源局、外汇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商 务 部
外 交 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部
文 化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安 监 总 局
统 计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能 源 局
外 汇 局
2017年10月31日
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等有关要求, 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外经济合作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外交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能源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就针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和地方列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对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参与实施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合作的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一)对外投资失信主体
对外投资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虚假投资、捏造伪造项目信息骗取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骗取资金以及办理资金购汇及汇出,拒绝履行对外投资统计申报义务或不实申报或拒绝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违规将应调回的利润、撤资等资金滞留境外的,恶性竞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相关失信主体、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对外承包工程建设和对外劳务合作失信主体
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 未按相关规定取得许可、资质,虚假投标、围标串标,骗贷骗汇,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不符合相关标准,未及时足额缴存外派劳务备用金、违法违规外派和非法外派、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拒绝履行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统计申报义务或不实申报,恶性竞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相关失信主体、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三)对外金融合作失信主体
对外金融合作主体出现违反相关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利用夸大、捏造不实信息冲击人民币汇率以及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情节严重的,非法跨境资本流动、洗钱、逃税、非法融资、非法证券期货行为,为暴力恐怖、分裂破坏、渗透颠覆活动融资,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相关失信主体、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四)对外贸易失信主体
对外贸易主体出现违反相关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虚假贸易,非法买卖外汇,骗贷骗赔骗税骗外汇,洗钱、套利、编造虚假业绩,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给社会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相关失信主体、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和单位
(一)对外投资领域惩戒措施
1、有关主管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作为对外投资重点监控对象。
2、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等申请不予受理。
3、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不予办理对外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购汇、汇出手续等。
4、有关管理部门停止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二)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领域惩戒措施
1、有关主管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2、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3、未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
4、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5、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 有关主管部门依规定查处取缔。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金融国际合作领域惩戒措施
1、逐步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向相关境外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信息。
2、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境内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境外营业性机构、代表处以及收购境外保险机构或向境外保险类机构增资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3、违法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限制其担任保险机构境外设立机构的负责人。
(四)国际贸易领域惩戒措施
1、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有关管理部门停止对严重失信主体服务贸易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3、失信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 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4、失信主体在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5、质检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注册资质申请审慎受理,对责任主体申报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加严检验检疫措施。
(五)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1、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2、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3、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发起设立保险公司和变更股权、实际控制人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4、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5、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6、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8、对严重失信主体发布的广告要予以重点监管,经核实是虚假违法广告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依法查处。
9、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0、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股票发行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
11、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12、将失信主体的失信记录作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重要参考。
13、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加大对失信主体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14、失信主体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15、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16、依法限制失信主体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17、对失信主体,限制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8、对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人,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和国有独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提名为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建议人选。
19、对失信主体,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 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20、将失信主体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
21、将严重失信主体及责任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享受优惠性政策时的审慎性考量因素。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各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和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外交部及相关部门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和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和责任人相关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7 14:35:22
-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林业局办公室 国管局办公室 铁路局综合司 民航局综合司
发布文号: 发改办法规〔2017〕655号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4-14 实施日期: 2017-06-22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7〕655号
有关部门、机构:
3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第二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和各部门意见,我们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商请各有关部门签署完成,现予以印发,以此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林业局办公室 国管局办公室 铁路局综合司 民航局综合司
2017年4月14日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关于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的要求,公共资源交易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就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共享达成如下意见:
一、公共资源交易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托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各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一)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信息;
(二)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业绩信息等相关信息;
(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如交易公告信息、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和变更信息等相关信息;
(四)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如专家基本信息、专家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五)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监管信息,如行政监管事项信息、项目报警信息和投诉信息等相关信息;
(六)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用信息,如违法违规信息、黑名单信息、奖励信息、履约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数据统计信息。
二、各部门通过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的前置系统,将信息共享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将信息共享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各部门共享的信息推送至该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网站,供部门按职责权限查询和使用。属于各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同步推送至该平台互联网网站,供社会查询。
四、公共资源交易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共享的信息进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交换时效。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相关数据的安全防护。
五、各部门应紧密协作,加强沟通,确保信息共享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未尽事宜,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7 14:35:06
-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铁路局综合司 民航局综合司
发布文号: 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8-20
实施日期: 2019-08-20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工作过程中,重要进展、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铁路局综合司
民航局综合司
2019年8月20日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 号)部署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为有力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各地区、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请各地区、各部门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在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整治方式。
(一)法规文件清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各地对本地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在此基础上,按照《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 号)要求,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随机抽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招投标管理平台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筛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三)重点核查。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同时,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邮箱等渠道,并建立线索转交转办以及对下级单位督办机制。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目标,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创新整治方式,提升整治实效。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12 月 15 日之前结束,主要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如下。
(一)动员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决策部署。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对省市县三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9 月 20 日前将实施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指定 1 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8 月 31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二)过程推进。10 月 31 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完成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汇总本地区法规文件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于 2019 年年底前完成法规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同时,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对省本级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10 月 31 日前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地方政府严肃问责。
(三)总结报告。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国家层面的意见建议等),连同省市县三级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于 12 月 15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地报告基础上汇总形成总报告,呈报国务院。
各地区铁路、民航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阶段性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由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按上述时间节点和要求直接报送国家铁路局、国家民航局。国家铁路局、国家民航局汇总后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各地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的统筹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部门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职责,将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依法纠正查处。各地区、各部门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对地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地方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同时,注重广泛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7 14:34:52
- 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文号: 发改法规[2017]1606号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9-04
实施日期: 2018-01-01
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7]1606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商务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标准文件编制规则,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现将《标准文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当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中英文)。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对《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对《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四、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五、实施时间、解释及修改
《标准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修改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修改。该解释和修改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标准文件》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各地在实施《标准文件》中的经验和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各部门汇总本部门的经验和问题,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7 14:34:28
- 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发改法规〔2017〕357号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2-23
实施日期: 2017-02-23
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7〕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广播影视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共同制定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2017年2月23日
附件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培育招标采购市场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破除影响“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推动招标采购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实现招标投标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坚持互连互通、资源共享。按照统一标准、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各类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和信用等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针对“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三)行动目标
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更加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
1.推进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推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遵守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鼓励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
2.发挥交易平台作用。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运营。鼓励交易平台之间、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合作,实现人才、信息、技术等资源的共享共用。
3.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为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
4.有序开展检测认证。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根据实际分级有序开展检测认证。2017年,交易平台全面开展检测认证,到年底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有专业能力的检测、认证机构申请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业务,并依法公平竞争,不得乱收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构。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监督和证明作用,提升社会对电子招标采购的认可度和公信度。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
(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5.加快服务平台建设。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加快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可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鼓励省级行政区域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各地市的公共服务平台。到2017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支持。
6.优化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7.推进可持续运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保障机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有交易功能。采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营所需经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同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营机制。
(三)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
8.推进监督平台建设。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在2017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督平台,也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支持地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本行业统一规范的行政监督平台。
9.规范监督功能。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并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行政监督平台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并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
10.转变监管方式。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1.加强系统互联共享。推动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12.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电子招标采购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分开建设的,应当明确各自功能服务定位,协调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相互对接共享信息,充分发挥各自服务功能优势。合并建设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满足公共服务基本功能要求,并按规定与上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互信息。
13.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按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
(五)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14.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除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布交易和服务信息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平台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必须在平台实时公布。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
15.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研究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其他信息平台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类数据的交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
17.发挥信用信息作用。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六)完善制度和技术保障
18.健全法规制度。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法律效力,对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合理简化和缩短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为推广应用电子招标采购提供制度支持。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以及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定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在线监督权限、方式、内容、程序等。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数据编码、系统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要求。研究制定电子开标、投标、评标的具体规定,以及电子招标采购档案管理规范,为推行招标采购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应完善本地区、本行业适应电子招标采购发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
19.优化制度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建立有关长效机制,适时对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重点针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内容,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适用性,为“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20.加强安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单位应根据电子招标采购业务特点,重点围绕招标投标文件的安全传输技术、防篡改技术、安全存储技术以及开标保障技术等,开发相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机构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服务器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云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安全承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识别和鉴定、访问控制、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数据存储和传输加密、备份与恢复等工作程序,并通过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风险,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
21.培育和规范开发市场。按照规范架构、统一标准、分散开发、组件集成的原则,鼓励研发推广数据交互接口、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等标准化基础应用软件和专业工具软件,以及技术组件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维护和对接交互需求。着力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开发运维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滥用垄断地位、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等获取额外利益,不得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不得在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中违法设置后门程序,不得违法采集和利用相关数据。
三、组织实施
22.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加强对行动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依托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完善“互联网+”招标采购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在规划指导、制度建设、技术标准、信息共享体系等方面加大力度,统筹协调解决“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本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各省(区、市)应当建立本地区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定牵头落实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本地区行动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相关进度要求,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入发展。各省(区、市)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前,将本地区工作方案、责任部门和联系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3.落实主体责任。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倡导诚信自律,促进公平竞争,组织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等工作,及时收集反映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应当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抓紧制定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的目标、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积极推行集团化电子招标采购,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与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互联共享、有序通过检测认证、挖掘大数据应用等方面,为交易平台发展作出表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适应“互联网+”趋势,依托建设运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
24.深化交流合作。发挥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注重总结、转化、推广试点经验和成果,从试点地区和单位及其他先进地区和单位中选取若干在创新监管体制机制、促进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深化大数据应用、加强平台互联共享等的典型,作为创新示范向全国推广。积极开展“互联网+”招标采购领域国际合作,深入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电子招标采购多领域、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的制定,促进我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为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平台、通道和服务。
25.严格督促考核。在行动方案实施期限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行动方案落实的牵头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组织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督促。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7 14:34:14
- 中招国际工程咨询研究院业务介绍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成立内设机构中招国际工程咨询研究院,开展规划咨询、政策咨询、投融资咨询、可行性研究、资金申请、评估咨询、PPP咨询、BIM培训和咨询服务、及数字化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研究院拥有博士、硕士高级专门人才,并拥有咨询师、造价师、建造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大数据分析师(高级)等执业资格,以及覆盖十多个专业、近100名专家的咨询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为项目委托人科学决策保驾护航。
咨询业务板块简介
一、工程咨询:
1、规划咨询
研究院规划咨询团队技术力量雄厚,可为委托人提供政策研究、课题研究、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设计咨询、国土空间规划、园区规划、旅游文化产业规划及咨询、工程技术及设计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研究及决策咨询、区域发展战略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发展规划编制以及农业农村发展研究及规划、工业发展研究及规划、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及规划、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及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及规划等业务经验。
2、咨询评估
可为委托项目科学决策提供多方位智力支持,更好发挥现有技术容量、市场渠道、高级专业人才等综合实力,以“满足客户利益与项目功能合理需求”为宗旨,在建筑、环境、机械、电子、市政、化工、农业、轻工等专业方面开展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中期评价、后评价等全过程智力咨询服务。
3、投融资咨询
研究院投融资咨询团队根据国家投融资政策,可为委托人提供多类型工程项目投融资模式的实施方案设计,主要包括:财务测算分析报告、政府专项债券实施方案、PPP实施方案、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资本合作实施方案、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等。投融资咨询团队依靠中招国际全过程咨询的优势,研发创新投融资模式,旨在解决地方政府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难题。
4、PPP咨询:
研究院PPP咨询团队实力雄厚,有多名成员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拥有PPP咨询甲级专项资信,且已首批入选国家财政部PPP中心PPP咨询机构库。
可为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社会资本推进PPP项目提供从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五个阶段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全过程PPP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完成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招标、协助政府开展同社会资本谈判、合同管理等。
业务联系人:杨力 010-62108290、18010092966
二、 BIM咨询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与北京交通大学共同成立北京交大-中招国际数字建造工程技术中心,结合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托于产学研用模式,逐渐建成数字建造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信息与技术扩散基地、人才培养与技术交流基地,逐步实现数字建造技术“市场—科研—产业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为工程建设数字建造技术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研究院数字产业团队拥有多名资深BIM工程师,可为业主提供BIM咨询服务及BIM技术培训服务。
1、业主BIM咨询服务
业主 BIM 咨询的主要工作包括编制 BIM 实施导则、搭建项目 BIM 管理体系、搭建项目 BIM 管理平台、提供招标 BIM 意见和建议、管理审核各参与方建模、管理审核各参与方BIM应用、核查 BIM 成果落实、对接运维 BIM需求、阶段性总结 BIM 工作。通过系统性工作保障业主 BIM 价值的实现。
2、BIM技术培训服务
BIM软件的培训主要包括Revit建模基础培训、Revit高级培训;Navisworks软件应用培训;Lumion、
Fuzor、Twinmotion等视觉展示培训;鸿业、橄榄山等插件的使用培训;广联达、清华斯维尔等BIM算量平台操作培训,Pathfinder仿真模拟软件操作培训;项目BIM管理平台操作培训。
业务联系人:何可 010-81954042、13911863086
三、数字项目管理平台(Digital Project Management Platform,以下简称DPMP)
研究院数字产业团队结合自身优势,整合行业优质资源,形成了面向委托人的数字产业服务体系,建立了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数字项目管理平台(Digital Project Management Platform,以下简称DPMP),为委托人提供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数字项目管理平台服务,具备按委托人需求快速部署应用的能力。面向不同委托人需求和行业特性,平台分为两个版本:
1、DPMP数字孪生版:
DPMP数字孪生服务于建筑管理的全过程,在开放的平台环境下,IoT、视频、人脸识别、环境监测、现场各类监控数据都可进入平台,以BIM+GIS技术为依托,实现施工现场各类型数据在大场景中的3D展示与一体化浏览。平台适用于各类学校、厂房、医院、学校等类型建筑,在形成数字建筑物的基础上,可根据委托人的使用情况对建筑物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进一步的汇总和分析,做到充分挖掘和利用数据的价值。针对多地点、多项目的企业,平台可根据使用层级逐级汇总数据,使项目终端运行数据与企业总部汇总数据在同一平台中兼容并行,保证企业数据的完整性及各层级人员工作的高效性。
2、DPMP智慧建造版:
DPMP智慧建造,结合委托人的管理体系及项目特点,搭建以BIM技术为基础的智慧建造管理平台,平台注重建设期的质量、安全、进度、资料、合约等管理功能,并且集成了IoT和人脸识别等模块,为智慧工地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技术基础。平台由现场APP应用终端、云平台、硬件采集设备等多个部分组成,运用5G技术实现数据快速上传。平台适用于国家重点工程、精品工程的项目管理,内置5000余本建筑行业标准规范,并按照国标、地标、行标进行分类,并可根据所选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快速筛选条文内容,能大大提高工程精细化管理效率。
业务联系人:何可 010-81954042、13911863086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
研究院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数字项目管理平台和成熟的项目管理团队,以平台为手段为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使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数字化,为委托人带来最大的增值效益。
全过程项目管理贯穿项目全过程的工程咨询管理服务链,是对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行各阶段进行策划、组织、控制、协调的集成化管理。具体包括:项目需求管理、统筹集成管理、造价合约管理、采购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组织协调管理、人力管理、风险管理、资料管理等。
业务联系人:何可 010-81954042、13911863086
所属栏目:中招咨询
发布时间:2019-11-07 09:01:07
- 案例11:赶进度的采购项目
【案情概述】
20××年9月,采购人T医院委托Z招标公司代理其就某特殊医疗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由于该医疗设备为T医院急需使用的设备,因此,医院领导对采购工作高度重视,要求采购工作必须以最高的效率完成,保证能在预定时间将设备安装并投入临床使用。Z招标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向T医院确认采购需求,并根据T医院提供的技术标准和对投标人的要求等内容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在T医院对招标文件确认后,于9月27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并同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与投标截止日一致,均为10月10日。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先后有A、B、C、D四家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
10月9日,Z招标公司接到D公司质疑,质疑称,D公司由于国庆节前项目较多,没有来得及购买招标文件,在10月8日上班后立即到Z招标公司处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过短,D公司不可能在一天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Z招标公司延长投标截止时间。Z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后,向T医院进行了反映,T医院认为本项目采购时间紧急,不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Z招标公司根据T医院的意见进行了质疑答复,答复称由于本项目采购时间紧急,不能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另外,D公司是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在9月份购买招标文件,造成其没有充分时间准备投标文件,过错在D公司,其不能投标,与Z招标公司无关。D公司对Z招标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否合理。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调查发现,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文件发售期为9月27日13:00至10月10日9:00,法定假日休息,投标人请于每日上班时间(8:00——17:00)到Z招标公司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均规定,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9:00”。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容易忽视的问题,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采购项目十分紧急,采购人对时间要求比较高,希望尽快完成采购活动,将采购的货物投入使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考虑效率问题,将投标截止时间设定得过短,就不能保证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投标,从而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准备不充分或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较少,降低了采购项目的竞争效果或投标质量,最终还是会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效果造成影响。因此,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给投标人留出充分的投标准备时间,以保证投标人的数量和投标的质量。为了避免实践中不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时间把握不一可能造成的问题,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本案中,9月27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10月10日投标截止,一共仅有13天,远不符合法定的20天时间要求。采购人本以为通过缩短投标截止时间能够加快采购进度,但是,项目却由于程序不合法受到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反而影响了采购进度,真是得不偿失。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5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6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本案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5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6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决定本次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07 00:00:0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加大绿色采购力度 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印发实施。
《方案》制定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的主要目标,将通过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广泛宣传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建立完善绿色生活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发展。到2022年,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绿色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广,通过宣传一批成效突出、特点鲜明的绿色生活优秀典型,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方案》还公布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的四大基本原则,一是要系统推进。统筹开展七个重点领域的创建行动,在理念、政策、教育、行为等多方面共同发力,形成多方联动、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推进机制。
二是要广泛参与。引导和推动创建对象广泛参与创建行动,整体提升创建领域的绿色化水平,避免创建行动成为仅有少数对象参与的评优选优活动。
三是要突出重点。创建内容不要求面面俱到,要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合理确定创建对象和创建范围,明确重点任务和主要目标。
四是要分类施策。根据各单项创建行动的实际情况,制定各有侧重、体现特点的具体方案,相关目标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域的发展阶段和自身特点,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需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重点关注的是,《方案》要求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牵头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以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作为创建对象。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等目标管理。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更多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更新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推行绿色办公,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率先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到2022年,力争70%左右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达到创建要求。
另外,《方案》还要求由商务部牵头开展绿色商场创建行动,以大中型商场作为创建对象。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商场设施设备绿色化水平,积极采购使用高能效用电用水设备,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9-11-07 00:00:00
- 案例10:被“独宠”的特定金额合同
被“独宠”的特定金额合同
【案情概述】
20××年3月28日,Z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委托,就该单位“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自4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开始,招标过程历经了发售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期间共有6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经评审B公司综合得分最高,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人确认评标结果后,Z招标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随后,投标人F公司向财政部门提出举报,称:招标公告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中,设置了“自20××年至20××年三年内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的业绩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否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财政部门依法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发现,Z招标公司于4月4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该公告第11条第5款对供应商资格设置了“自20××年至20××年三年内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业绩”的规定。
在调查取证阶段,采购人和Z招标公司答复称:本项目的业绩要求是从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出的规定;同时,其所要求的合同业绩金额低于本项目的招标预算金额,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几个相关问题:
一是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本案中,招标公告对供应商200万元合同业绩的资格条件要求不具有合理性:其一,采购方对200万元合同业绩的限定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虽然200万元的要求低于项目的预算金额,但该限定与项目本身的预算金额并无直接关联性,采购方提出的该合同业绩金额限定低于项目招标预算金额的说法无法证明该200万元合同业绩要求的合理性;其二,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多种方式可以实现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考核,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定成资格条件并非是唯一不可替代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三,“合同金额”的限定虽然不是直接对企业规模的限定,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是采购文件编制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虽然采购人委托了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但招标文件的编制是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完成的,且最终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所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须对采购文件编制中的违法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该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采购人和Z招标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06 19: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