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批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或批量金额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监理服务。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监理服务,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应优惠。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如遇新一期采购工作正在进行,有效期延长至新一期通知公布生效时止。
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三、定点供应商信息及优惠
(一)供应商信息
定点供应商名单、项目履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优惠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栏目中,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查阅。上述信息进行变更的,以栏目最新展示信息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优惠
定点供应商均已承诺给予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相应优惠。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协商一致,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享受同等优惠。
承诺优惠率是指合同金额相对于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优惠比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合同。
四、执行方式
(一)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从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二)审核备案
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3日内,由供应商通过国采中心定点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提交国采中心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等特殊情况的,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三)评价及归档
项目结束后,采购人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评价表》,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采购人应做好全流程采购档案归档工作。
(四)结算支付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人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五、定点采购管理
(一)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定点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巡察,重点检查项目采购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及定点供应商信用状况等,听取采购人的意见建议。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定点采购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定点采购的执行效果。
(二)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63099645、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7:28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批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或批量金额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应优惠。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如遇新一期采购工作正在进行,有效期延长至新一期通知公布生效时止。
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三、定点供应商信息及优惠
(一)供应商信息
定点供应商名单、项目履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优惠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栏目中,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查阅。上述信息进行变更的,以栏目最新展示信息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优惠
定点供应商均已承诺给予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相应优惠。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协商一致,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享受同等优惠。
承诺优惠率是指合同金额相对于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优惠比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合同。
四、执行方式
(一)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购人应从定点供应商中选取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1家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二)审核备案
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3日内,由供应商通过国采中心定点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提交国采中心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等特殊情况的,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三)评价及归档
项目结束后,采购人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评价表》,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采购人应做好全流程采购档案归档工作。
(四)结算支付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人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五、定点采购管理
(一)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定点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巡察,重点检查项目采购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及定点供应商信用状况等,听取采购人的意见建议。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定点采购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定点采购的执行效果。
(二)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55603662、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5:43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批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预算在1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应优惠。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如遇新一期采购工作正在进行,有效期延长至新一期通知公布生效时止。
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三、定点供应商信息及优惠
(一)供应商信息
定点供应商名单、项目履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优惠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施工定点采购”栏目中,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查阅。上述信息进行变更的,以栏目最新展示信息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优惠
定点供应商均已承诺给予预算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相应优惠。预算在1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协商一致,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享受同等优惠。
承诺优惠率是指合同金额相对于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优惠比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应按照不低于承诺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合同。
四、执行方式
(一)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项目,采购人应从定点供应商中选取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1家拟成交供应商。其中,预算在3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施工内容较为复杂的工程,采购人原则上应委托国采中心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企业。
预算在1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二)审核备案
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3日内,由供应商通过国采中心定点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提交国采中心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等特殊情况的,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三)评价及归档
项目竣工验收后,采购人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评价表》,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并上传《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质量竣工验收单》。采购人应做好全流程采购档案归档工作。
(四)结算支付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人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五、定点采购管理
(一)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定点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巡察,重点检查项目采购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及定点供应商信用状况等,听取采购人的意见建议。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定点采购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定点采购的执行效果。
(二)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六、施工许可证办理
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55602387、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3:28
- 招标中心《关于开展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项目单位:
按照《关于委托开展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函》(工信发函(2021)126号)要求,我中心将开展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工作。为有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一)《制造业“双创”平台建设专项实施方案》;
(二)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合同书。
二、验收项目名单
(一)2017年制造业“双创”专项支持企业。
2017年依托制造业“双创”发展专项,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遴选支持的53个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详见附件1)。
(二)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支持企业。
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支持建设的5个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和支持建设的2个制造业“双创”公共服务平台(详见附件1)。
三、验收条件
2017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和目标,已取得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
2018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和目标,并已取得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6项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规定开展相关建设工作;
(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要求;
(三)项目成果、应用情况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四)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
(五)项目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与验收有关的内容。
五、验收方式
(一)2017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
53家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模板提交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详见附件2),我中心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验收评价。
(二)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
我中心对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支持企业进行实地验收,主要形式为逐个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和验收。验收重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
六、时间要求
2017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于3月12日前提交自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
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于3月26日前提交验收申请并准备验收材料,然后我中心统筹安排相关验收事宜。
七、联系人及材料邮寄地址
联系人:冯 涛 010-88485013 15911112806
fengtao@miitcntc.org.cn
王英姿 010-88485021 13521994660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46号F区
附件:1.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名单(附后)
2.2017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方案
3.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方案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21年3月3日
附件1
2017、2018年专项验收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
项目
年份
1
大全集团有限公司
基于大全云的共享创新平台
2017
2
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泰普森户外“双创”云平台建设项目
2017
3
制造管理信息化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装备制造企业一体化集成管控平台
2017
4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亚普全球化经营业务协同管控平台
2017
5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色行业“双创”汇聚平台
2017
6
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电动汽车产业互联网聚合发展平台
2017
7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生鲜供应链管理的“双创”平台
2017
8
吉林市东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基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的黄金矿山产业网络化平台
2017
9
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小米生态链协同创新汇聚平台
2017
10
内蒙古蒙草草种业有限公司
草原生态资源大数据研发、生产一体化平台
2017
11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泥行业“互联网+”供应链云平台
2017
12
湖南金龙国际铜业有限公司
再生资源智能回收利用及循环产业智能制造“双创”平台
2017
13
天津光电安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安全应用服务能力共享创新平台
2017
14
愉悦家纺有限公司
机织印染生态产品绿色设计研发云平台
2017
15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电子开发及创新联盟云平台
2017
16
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面向京津冀全产业链集群创新的洁净钢工业互联网平台
2017
17
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环境质量监测产业链协同制造示范项目
2017
18
河北大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基于IPV6技术支撑的“双创”孵化平台
2017
19
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基于工业互联网INDICS的开放式云制造“双创”平台
2017
20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CL创客空间孵化器
2017
21
树根互联技术有限公司
“根云”工业互联网“双创”云平台
2017
22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中船综合院“双创”平台
2017
23
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双创”服务平台
2017
24
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海康物联网领域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
2017
25
天津创投之家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国资系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2017
26
江苏徐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贯通企业全价值链的互联网协同研发“双创”平台
2017
27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显示器件协同“双创”平台建设
2017
28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商用汽车产业链资源汇聚及研发创新平台
2017
29
青岛海尔智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海尔“人单合一”开放创新平台
2017
30
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创新药物百家汇众创云建设项目
2017
31
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智能家居全价值链“双创”服务平台
2017
32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科技成果转化、资源对接与模式创新开放平台
2017
33
河南科隆集团有限公司
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双创”孵化平台建设项目
2017
34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吴忠仪表服务型制造“双创”平台建设
2017
35
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互联网+”光伏发电生产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双创”平台
2017
36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高清摄像头模组智能工厂建设
2017
37
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
“互联网+”数字化智能纺纱生产新模式
2017
38
上海航天精密机械研究所
面向定制化生产全过程的协同制造生产模式研究
2017
39
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农业节水灌溉装备智能生产制造新模式建设
2017
40
宁夏维尔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标准动车组铝合金枕梁生产制造“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
2017
41
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向服务型制造转型的“双创”资源汇聚平台建设
2017
42
卫华集团有限公司
卫华集团“双创”示范基地平台+模式变革建设项目
2017
43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透平装备全生命周期的大数据平台建设
2017
44
万向集团公司
万向-浙江智能网联电动汽车“双创”示范平台
2017
45
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双创”+区域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017
46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中汽中心(天津)汽车科创园项目
2017
47
黑龙江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黑龙江省智能制造协同创新平台
2017
48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新松机器人“双创”平台
2017
49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立智能制造领域开放式“双创”孵化平台
2017
50
兰州科技大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科技大市场信息化“双创”综合服务平台
2017
51
热贡龙树画苑
数字化唐卡展示项目
2017
52
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
长沙中电软件园“互联网+制造业”融合发展“双创”服务平台建设
2017
53
天津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锂离子中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项目
2017
5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基于3D特征的零件机加工制造工艺智能推荐“双创”技术转移平台
2018
55
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基于云制造理念的“双创”技术转移中心
2018
56
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标识解析云服务技术转让中心平台建设项目
2018
57
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制造小微企业服务平台
2018
58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盛隆电气开放式“双创”平台建设
2018
59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制造业“双创”公共服务平台
2018
60
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
电源产业互联网“双创”公共服务平台
2018
所属栏目:项目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08 00:00:00
- 从项目管理到公共管理:PPP研究述评与展望
王盈盈1 甘甜2 郭栋3 王守清1,4
1. 清华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研究中心 2.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3.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4. 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
【基金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PPP项目股权结构的优化研究”(71772098);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各地HDI指数的编制和研究”(16ZDA009)
[摘要]当前中国PPP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理论研究却落后于实践,症结之一在于PPP项目管理和公共管理两大研究视角的割裂,前者过于微观且侧重市场逻辑,后者过于宏观又倚重科层分析。未来PPP研究应着力于科层和市场相结合的整合路径,揭开微观项目与宏观结构的互动逻辑,从而推动中国PPP理论体系化和政策清晰化,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154(2020)00-0000-00
一、引言
自2014年以来,中国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我国称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展井喷。根据国家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累计签约PPP项目数量6546个、金额10.3万亿元。PPP模式日渐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主要机制,这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我国公共投资结构,也将对地方治理格局产生深远影响。由此,PPP理论研究亦日益活跃,现已成为我国学术研究的热点话题。然而,PPP理论研究却落后于实践发展,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PPP政策指向模糊和认识不统一等困境。本文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核心症结在于:当前PPP项目管理和公共管理两大研究视角存在严重割裂。一方面,两者的分析对象和前提假设不同,前者着眼于项目的最佳实践和科学管理,后者致力于揭示政府行为逻辑并实现公共价值。
为更好地厘清PPP理论研究的整体脉络与研究现状,同时增进学界对中国PPP实践的理解,本文以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中文文献为基准,检索和梳理PPP相关文献,对中国PPP理论研究展开系统性综述,剖析两大视角割裂现状及成因,并提出整合路径的研究展望,希冀为未来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二、基于两大视角的PPP研究现状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应用PPP,大致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1-2]。自2014年以来的改革正式推动PPP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重要机制,也促使中国PPP研究从过往的微观项目管理视角向着公共管理等更加多元的研究视角发展。
界定PPP概念通常采用情境类型法,这源于PPP实践属性强且各国情境千差万别[2]。这也是项目管理视角的PPP研究先于其他领域的主要原因[3]。中国关于PPP的官方定义来自国办发[2015]42号文,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该定义明确政府为PPP项目责任主体,并限定其行为合规路径,相比西方的“公共部门”内涵更为狭窄;二是该定义采用“社会资本”来界定合作伙伴,相比西方的“私营部门”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含私营组织,还可以是国有属性的组织,如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国有基金等。还需要说明的是,该定义实际上对伙伴设置了准入条件,要求伙伴至少“具备投资、运营管理能力”。除了营利性企业,国际上也有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做PPP伙伴,而我国目前的PPP实践中还鲜见其他组织,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来自我国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社会组织由国家民政部等部门主管,而2014年以来的PPP主要与国家财政部和发展发改委的职能相关。
(一)PPP项目管理研究现状
PPP项目管理研究缘起于工程建设管理,发端于公共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融资。学者们历来热衷于做PPP项目管理的文献综述或荟萃分析[4-8]。本文通过中国知网(CNKI)以“SU/TKA=‘PPP’并含‘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并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含SU=‘项目’并含‘项目管理’”作为检索式,且勾选“工程科技Ⅰ辑”“工程科技Ⅱ辑”和“经济与管理科学”数据库,检索得到2014年1月1日-2020年7月15日的2276篇文献,主要包含四类主题。
1.关键成功因素(Critical Success Factors,CSFs)研究PPP项目成功实践的影响因素。这是PPP项目管理领域最早也最丰富的研究,自1996年Tiong[9]提出CSFs研究框架以来,学者们基于中国PPP实践挖掘了大量CSFs要素[10-11],后来又对要素分阶段、分专业、分行业的类型化研究[12]。学者们在研究CSFs时,普遍做出一个“成功”或“失败”的二元判断,然而,迄今并无PPP项目“成功”与否的统一标准,自然也谈不上CSFs清单的“标准答案”。而且,已有研究普遍是静态时点的研究结论,这源于PPP项目的跨度实在太长(通常长达30年),鲜少有学者能跟踪一个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此外,受限于PPP项目案例资料的可获得性,学者们通常只能得到“成功”案例,却无法得到“失败”素材,这也暗示着当前CSFs研究结论的有偏(biasedresults)。总之,CSFs研究所挖掘的要素虽然非常多,但迄今仍无法厘清各类要素之间的相协同、相抵触或相匹配的关系,仍停留在实践层面的经验性归纳。这一主题构成后续研究主题的经验性基础。
2.风险分担(Risk Allocations)研究侧重预防项目失败的风险要素识别、评估与分配。不确定性意味着风险,CSFs的实现通常充满不确定性,因此CSFs和风险要素研究实则一体两面。Wang等是中国这一主题的开创人[13]且提出了“外星人眼”风险管理模型[14],柯永建则紧随其后并提出了风险分担机制[15-16]。我国其他学者基于这一框架拓展实证情境学者们延循这一框架拓展实证情境[17-18]。不过,当前项目管理领域的风险研究主要基于问卷调研等主观资料为素材,这导致研究结论依赖于“参与主体”,而且项目风险因素也高度依赖于“所处情境”。这一主题有待结合这两方面,以提炼更具一般性的因果机制。
3.绩效评价(Performance Measurement)研究项目产出结果的衡量与评价。这是一项偏技术的研究主题,主要包含产出标准、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方法是VfM(Value forMoney,物有所值)评价[19]。Yuan等人[20]建构了中国PPP关键绩效指标与框架,曹启龙等人[21]针对PPP寻租行为提出绩效监督模型。我国于2015年正式将VfM评价纳入PPP实施流程[2],不过VfM评价的理论与实践工作仍存在模糊之处并因此造成争议,未来有望基于大数据手段进一步完善。
4.控制权配置(Allocation of Control Rights)研究政府和市场协作之间的最优配置。这是近年的新主题,以伍迪[22]和王守清等人[23]的文献为代表。这一视角早期的研究以实物期权的配置为主,大量借鉴金融工程等理论形成了价格机制[24]、补偿机制[25]等技术性结论。自2015年伍迪[22]应用于PPP后,展现出与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相结合的趋势。然而,他虽然初步借鉴了周雪光的“控制权”理论,做了视角融合的有益尝试,但解释仍旧有限。不过,学科融合的初步尝试为今后的视角整合打下了基础。
(二)PPP公共管理研究现状
PPP公共管理的研究侧重于组织管理与政策过程,致力于提升PPP的治理效能。Hodge和Greve[26]的PPP文献综述是这一领域的经典作品。Wang等人[27]基于Web of Science系统检索得到186篇PPP公共管理文献,提炼了与PPP公共管理研究相关的三大知识背景,即经济学、公共管理和政策、组织理论。本文通过中国知网(CNKI)以“SU/TKA=‘PPP’并含‘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并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作为检索式,且勾选“社会科学Ⅰ辑”和“社会科学Ⅱ辑”数据库,检索得到2014年1月1日-2020年7月15日的455篇文献,主要包含六类主题。
1.采纳动机(Adoptionmotivation)探讨地区发展水平对PPP采纳结果的影响。通常,发达程度越高,提高效率的采纳动机越大,而拓宽资金渠道的动机则变小[28]。何平均等人[29]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揭示了农业基础设施PPP的主体动机,将采纳动机研究引入到了特定领域。任小强[30]基于水利工程PPP采纳动机的分析,指出融资和提效两大动机的互动作用。谈婕等人[31]则从落地速度的快慢来解释采纳动机的作用,拓展了动态过程机制。Tan和Zhao[32]则提出采纳率概念,来解释地方政府的PPP采纳行为。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出,新近研究已呈现项目层面的采纳动机理论解释,显示出初步的从项目到公共管理转向趋势。
2.执行绩效(ImplementationPerformance)有别于项目绩效研究。这一视角下的执行绩效侧重于过程,而项目绩效侧重于产出。张万宽等人[33]最早建构了国家层面的关键影响因素框架。陈婉玲[34]强调PPP的过程绩效监管工作应关注政府责任,建议采用立法、契约制度化及独立监管等手段来实现。近年学者们针对PPP公共价值问题做了大量反思和倡导,包括公共价值失灵[35, 36]、价值冲突与协调[37]、可持续发展导向下的PPP新内涵[38]等。
3.财政责任(Fiscal responsibility)研究致力于考察PPP对公共财政风险的影响。这一主题也是国内学者近年密切关注的主题之一。Tan和Zhao[39]在公共管理顶刊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PAR)上讲述了中国PPP复兴仍是财政短缺和政府债务高企的公共财政故事,引发了国际学术界对中国PPP财政承受的高度关注兴趣。关于PPP带来的财政风险,学者们观点不一。温来成等[40]认为我国近年大规模的PPP实践容易产生财政风险,缪小林等[41]着重探讨了PPP如何才能起到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作用机制,指出政府和市场的合理分配是关键。张牧扬等[42]实测了我国地方政府实施PPP的财政支出压力,指出多数城市在管理得当的前提下仍有财政空间。此外,税收研究[43, 44]和审计研究[45, 46]日渐成为PPP财政研究的重要议题管理的重要议题。针对我国当前PPP项目以政府付费/补贴模式为主的现状,这一主题有望得到持续探讨和发展。
4.制度/政策研究(Institutional/policyresearch)研究正快速积累成果。理由在于近年PPP大规模实施暴露出的问题均涉及制度根源或政策导向。理想的PPP发展环境应包含公平竞争、规范程序、完善的问责制度和广泛的公众参与等[47, 48],而发展中国家通常面临制度建设滞后、市场意识薄弱等困境[49],加大了PPP失败风险。随着2014年后中国PPP政策的密集发布和积极执行,PPP政策研究成果随之丰富起来,包括规制体系[50]、政策扩散[51]、政策学习[52]、政府执行角色[53],相配套的PPP制度建设研究也日渐丰富[54, 55]。Wang等人先后在国际主流学术期刊中基于中国PPP素材做实证研究,揭示了中国情境的制度特征,如合同制定过程[56]、腐败程度[57]等。
5.比较研究(Comparativestudy)主要从研究方法上的一项分类,侧重于国际比较。谈婕和赵志荣[58]以类型学研究划分了PPP的传统模式、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指出中国属于上述模式的复合。王天义等人[59]探讨了PPP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6.规范研究(Normative research)侧重学理层面的PPP理想探讨。我国学者提出了较多PPP发展的“大问题”[60-62],回应了我国市场化改革伊始阶段时,学者们提出的问题[63]。
三、PPP研究视角割裂阐释
本文基于两大视角的研究现状梳理,发现当前中国PPP理论研究的特征:项目管理成果多、主题趋向收敛,公共管理成果少、主题快速拓展且日渐丰富。具体而言,PPP项目管理领域中,我国学者近年试图超越“项目失败”现象与单一实践路径的研究局限,探讨复杂情境下多对象、多层次的PPP项目管理问题,或尝试发现项目实践的多重影响因素,也取得了可喜进展。然而,这一研究视角的局限性仍非常明显,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者的工程建设管理学科背景限制。研究者们对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及发展历史了解的有限,导致了PPP项目管理解释框架停留在项目个性层面,却没有提升到结构共性层次,例如,周志忍[64]很早就指出,我国向西方学习市场化改革的经验有一定偏向,更多地参照了Savas[65]等积极学派的观点,却较多忽略冷静学派的分析。
PPP在我国的应用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密不可分。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财政收入的分配权力更加集中于中央,自上而下的巨大规模财政转移支付现象逐渐凸显[66],PPP模式得益于这一制度改革下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PPP项目成为“专项化”“项目化”的核心手段之一。此外,由于我国PPP实践起源于引进国际投资者的跨国投资项目,因此PPP项目管理研究肇始于提高效率的实践动机,加之这一视角更能从实践成效中获得及时反馈,因此,PPP项目管理研究首先成为我国PPP理论的主要流派,致力于提高效率的“最佳实践”研究,为我国PPP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时至今日,当PPP日渐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一项主要机制时,PPP理论研究的价值判断有必要转向,应从项目管理研究过渡到公共管理研究为主。
PPP公共管理领域的国际前沿历来活跃,见诸大量管理学顶级期刊[67-69]及公共管理顶级期刊[70, 71]。然而,国内PPP公共管理研究仍以理论探讨为主,多数研究成果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指导实践的政策建议。究其原因,在于PPP项目的复杂实践属性没有被充分揭示,源自研究者对于项目经验的了解有限,以至于无法结合理论成果提出指导实践的操作路径。换言之,PPP与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其他市场化机制的异质性仍未被充分揭示,这也导致PPP过程中的行为逻辑“黑箱”仍无法打开。事实上,诸如交易结构、伙伴类型、实施程序等PPP项目操作的差异巨大,虽然与当前制度不完善导致操作无法标准化有关系,但PPP本身的复杂和模糊属性仍然是学界无法绕开的研究进路障碍,也造成了当前各个部门对PPP认识不统一、理解不一致等现状[1]4。还比如,我国当前大量PPP项目依赖于政府付费或补贴,而国际上仍有大量的PPP项目以使用者付费作为主要收益来源,若将这两类PPP项目按同质性处理,则研究结果必然会有重大偏差。总言之,PPP理论研究趋势必然朝着公共管理领域体系化,而实现这一研究目标的核心路径是揭开项目异质性。
四、两大视角整合的PPP研究转向
学者们倡导用复合逻辑解释多元主体供给公共服务的创新机制[72-74]。PPP理论研究也可以参照这一逻辑,基于当前两大研究视角的体系,进行项目管理与公共管理的视角整合与相互渗透。以往项目管理视角主要将PPP看作市场行为,而公共管理视角仍坚守科层逻辑,那么未来整合视角的PPP研究转向,应将科层组织和市场组织视作同等重要来解释PPP行为。PPP已有研究与转向的关系如表1所示。下文将从研究对象和研究路径两个方面阐释具体操作。
(一)研究对象
1.多中心治理。以往项目管理研究成果实质上均属于多中心治理的手段性(Means)研究。以往研究多侧重技术治理,未来研究应更多强调PPP的公共价值创造这一目的性(Ends)研究。而且,我国以往大量研究关注企业组织的PPP,鲜有涉及社会组织的PPP,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遗憾,未来研究应更多关注非营利性组织的PPP。由此,PPP作为一项多中心治理手段,也将自然地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向社区服务、基层农村等领域延伸和应用。
2.政府行为。以往项目管理研究揭示了大量与政府行为相关的要素,但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及互动作用却研究不足。未来研究应结合我国业已形成的政府行为及创新理论体系,从结构/制度路径的央地关系和行动/过程路径的府际关系来拓展PPP的理论研究。此外,正式合同制度下的PPP项目中,实则存在大量非正式制度路径的协调行为,如信任(Trust)、关系协调(Relationship coordination)、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等,从中揭示更多通往PPP项目可持续发展并成功实践的中介机制。
3.公共政策。基于近年发布的上千项PPP相关政策,未来研究有望从公共政策视角解释PPP行为逻辑。例如,PPP操作流程等政策前后接力、相互冲突、高度模糊等现象,暗示着政策过程的利益诉求、网络联盟及共识形成逻辑。以PPP政策作为切口,构成揭开基层政府执行逻辑的新线索,从中寻找PPP等“好政策”执行的动态机制,从而更好地指导PPP政策及制度建设。
(二)研究路径
1.延展路径——“走出去”。立足公共管理理论,未来研究可在PPP项目层面纳入“情境”“权力”和“资源”等社会科学经典概念,产生更具实践解释力和指导性的理论框架。具体而言,参照“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将过往PPP项目管理层面揭示的众多异质性要素,提炼成一个共通的宏观环境要素,从而提高PPP研究的理论效度。
2.吸纳路径——“引进来”。在公共管理与政策这一分析单位层面,未来研究可将项目层面已有的CSFs框架、风险分配机制、绩效评价体系和控制权配置等要素吸纳进来,提高对地方政府PPP行为逻辑的解释力,由此提高PPP配套制度和政策设计的适用性。地方政府在国家治理和制度形塑中扮演“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是理解我国行政改革历程及社会转型的重要“切口”,因此,朝着这一研究路径探索,将形成更为一般性的组织管理理论,如协作、网络、数字治理等,从而提高PPP理论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可比性。
五、总结与展望
本文基于文献综述,指出我国PPP理论研究的症结,并提出了视角整合的PPP研究转向,从研究对象和研究路径两个方面指明未来PPP研究方向。未来有关PPP的研究将存在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实践经验素材,这是PPP理论研究的丰富源泉;第二个层次是项目管理理论,这既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也是理论解释的归路;第三个层次则是公共管理理论,站在制度格局和政府创新视角定位PPP的工具价值;第四个层次则是本文提出的复杂组织协作理论,基于视角整合形成更一般性的管理理论,与其他协作性机制形成比较和参照。未来PPP研究的发力点在于搭建两大视角的沟通桥梁(Bridge)。具体而言,聚焦多中心治理、政府行为和公共政策三大研究对象,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的研究路径,形成更为整全性的PPP理论框架和体系。
视角整合下的PPP研究将有助于理论体系化和政策清晰化。尤其是伴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设进程,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领域将越来越依靠PPP这一协作方式来实现治理现代化。这为PPP研究转向提供了现实需求:我国希冀用好PPP这一工具,前提是要理解PPP实践活动中的各方行动逻辑,尤其是理解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因而须有赖于PPP下一步研究能否对行动逻辑做出有效的解释。未来,通过整合视角和提高视角之间的交流,PPP的理论与实践试图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机制中的政府该如何定位?多元主体应该发挥什么作用?通过回答好这两个问题,不仅能形成PPP各方更成体系的行动逻辑,也能进一步清晰行为标准,进而推动政策指向的清晰化。而且,这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文章来源:管理现代化[J],2020,40(6): 67-74 (CSSCI),DOI: 10.19634/j.cnki.11-1403/c.2020.00.000;或公众号“中国PPP智库”。(参考文献具体同见于上述地址)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9 08:33:05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2月,总第24期)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2月5日,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政府采购法修订秉持“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律引领和保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本次修订重点完善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健全了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完善了政府采购合同制度,强化了采购人主体地位,简化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完善了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财政部就《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2月21日,财政部就《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丰富政府采购方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给,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结合国内开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实践经验,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对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创设框架协议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发挥采购规模效应。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的定义和适用情形;对框架协议订立、合同授予流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梳理;同时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法律责任框架内,对采购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按主体进行规定。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指导。
《管理办法》印发后,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事宜答记者问,对《管理办法》进行重点解读。据悉,《管理办法》主要从细化预留份额、完善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明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措施、提高可操作性四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同时发布了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等标准文本。
此外,为充分保障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实施效果,《管理办法》还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纳入预算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信息来源:整理自财政部官网)
财政部发布《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21年1月7日,财政部出台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了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涉及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两大类121项具体事项。
根据《目录》,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公共安全服务,教育公共服务,就业公共服务共18种,涉及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就业指导服务、传染病防控服务等89项具体事项。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类项目包括法律服务等共12种,涉及法律咨询服务、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等32项具体事项。
财政部强调,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此外,针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明确,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二、工作动态
财政部在京举办2020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与国库司于2020年12月10日至11日在京举办了2020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第一期)。各地方财政厅(局)、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中央集采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介绍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等新出台政策,并对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及执行相关工作进行了讲解和答疑。
培训指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是首次重点针对工程领域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仅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工程的绿色示范作用,还可以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下一步财政部将督促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试点的跟踪和指导,研究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委员会成立
2020年12月20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委员会是由招标中心发起成立的专家咨询组织。旨在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参与修订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健全完善工信部政府采购制度、确定中心发展定位及发展规划、课题立项研究及论证评审、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培训交流等工作中,充分发挥决策咨询作用,促进招标中心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会上,招标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为专家委员会颁发了聘书,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刘慧教授等11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济、法律领域的专家受聘为第一届委员。
会议期间,与会专家结合自身专业领域,与招标中心相关同志就未来的业务发展以及《政府采购法》修法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提出了许多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三、综合信息
全国政府采购协会联席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尽快加入GPA的相关部署,全国政府采购协会联席会第一次会议于12月2日在长沙召开。
此次会议举办了主题为“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促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论坛,就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如何发挥自身特点服务大局规范发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以及GPA相关问题展开了研讨。会议提出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应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全面的技术和人才储备,顺应国际形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采购与GPA相关问题”课题研究成果,其中包含四个子课题:GPA框架下国企采购相关问题研究、非GPA框架下国企采购相关问题研究、政府采购等公共采购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研究、课题组根据需要研究确定的其他研究内容。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青岛完成首例智能无感评标项目
日前,青岛创新科技城项目供热配套工程施工项目通过线上智能无感评标系统顺利完成招标,共有36家单位参与竞标,项目开始到评标结束仅仅用时18分钟,是新区完成的全国首例智能无感评标项目。
据悉,该智能无感评标系统,是对具有通用技术标准、无特殊性能要求、亟需实施的项目,通过分类制定标准化、格式化投标清单,投标单位只需要通过系统对清单中所列条件进行响应并报价,由系统分析计算并确定中标单位,极大地压缩了评标时限,全面提高了科技防腐能力。
2020年以来,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扎实推进改革攻坚任务,全力打造精简高效政务新生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将“互联网+”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相结合,创新工作方法,优化交易环境。通过流程再造压缩招投标整体时间,实现简易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10天即可开标。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天津全面实施政采负面清单制度
近日,天津市发布《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着眼于治理突出问题、规范执行管理,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推动该市政府采购管理效能、服务水平再升级。
《负面清单》明确了涉及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4类政府采购主体的177条禁止性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对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汇总,方便各方当事人快速查询,以更加有效地约束其行为。重点列明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关键环节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未列入清单,但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政府采购当事人仍需严格加以禁止。其中,《负面清单》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明确采购人的禁止行为,共有130余项禁止事项针对采购人。
《负面清单》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持续优化天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四、数据统计
2020年12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1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9%,虽比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但连续10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继续稳步恢复。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7%,虽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中型企业PMI为52.7%,比上月上升0.7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之上;小型企业PMI为48.8%,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4.2%,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增速略有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53.6%,虽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但继续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持续改善。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6%,与上月持平,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较上月有所下降。
从业人员指数为49.6%,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略有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9.9%,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有所放缓。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数字化采购是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方向
于安
一、设计新制度的背景条件和双轨道思路
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总方向是建立绩效型政府采购新制度,实现从程序导向到结果导向和用户导向的转变。这一重大改革有着重要的国内外背景和条件。国内方面,充分考虑了国内的基本制度条件,尤其是以预算制度改革为中心的财政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建立了绩效导向的新型预算制度;2018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发布,要求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同时提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实行预算绩效管理;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对全面进行政府采购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新预算法和中央的改革要求,为修订政府采购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政策依据。
从国际上看,大概在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欧盟和世界银行对相关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先后进行了系统性修订,这项工作在2016年基本完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修订了此前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审议通过了《公共采购示范法》;2012年3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公布了GPA新文本和各方新一轮出价,GPA新文本于2014年4月6日生效;2014年3月,欧盟公布了三部新版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世界银行于2016年7月发布了新采购体系(New Procurement Framework)。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以及与此相关的研究工作,高度关注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上述变化。
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当时的国际采购制度文件,尤其是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提供的做法和经验,受到了它们的一些影响。当时的政府采购理论认为,只要是充分的缔约竞争程序,就能够达到价格的合理和订单分配的公平。因此,缔约竞争程序在那个时间段被看作政府采购的主要标志。什么叫政府采购?往往被认为就是实行公开招标。现在这个观点已经不再那么绝对和简单。人们已经意识到实行竞争制度,需要看竞争条件是否具备,还要看竞争程序是否有助于实现采购目标。这一观念的转变,引导了大范围的政府采购制度的系统性改革。
为了充分体现绩效型采购的要求,目前的修法征求意见稿构建了一个新型政府采购的制度框架。它的重要特点就是倾向于实行双向轨道制,既有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性关系,又构建了采购性财政管理关系。这两个体系是并行不悖的。修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需求管理和基于绩效合规的监督活动,是整个采购活动的法定环节。这些环节主要着眼于提高采购人的绩效管理效能,规范有关监督机关对采购人及其采购后果的监督程序。在这些环节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不具有主导性。
采购合同的履行对于提高采购绩效水平是至关重要的。绩效导向的政府采购主要依靠什么产生绩效?一个基本的观念是,可以通过供应商的创新性供给活动实现采购的绩效,尤其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在合同履行中的创新性供给活动。这就需要通过合同制度的改进来激发和维持供应商的创新性供给能力。那么,借助什么样的制度能够实现这一点?修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新型合同类型,特别是基于成本的收益合同和基于绩效的支付合同,两者都是有助于提高绩效水平的制度设计。这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有两个方面。第一是适应普通服务和工程服务大幅度增加的合同设计问题。过去和现行的采购活动多以货物采购为主,所以合同制度更多地体现着货物采购的特点,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后的新需求。第二是考虑新型风险及其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创新活动的本身和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如何克服由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及其法律责任,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
鉴于合同履行及其监督是实现绩效目标的重心所在,所以合同订立在法律中的比重应当向下调整,由此带来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本法对工程服务及其相关经营服务的规范作用将大幅度提高。目前的修法征求意见稿提及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竞争缔约方面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合同订立活动。工程服务采购及其相关经营服务采购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依照本法进行,接受本法的规范。因此,修法的工作中,还应对工程服务及其相关经营服务的合同履行进一步强化规范。即使是合同订立方面的竞争缔约制度,也应考虑制度的统一问题。目前看来,统一竞争性采购缔约立法的条件正在成熟。以什么样的方式推进统一和达到什么程度和形式的统一,都可以进行讨论和论证。在竞争缔约方面的制度统一,有助于推动政府采购的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的对外开放。
二、全面推进数字技术应用,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和质量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在这个背景下,如何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进数字采购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话题。
从做研究的角度看,所有的制度性变革都是以它能够使用的技术为假设前提的。如果技术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整个制度设计的思路也要作重大调整。由于数字技术的迅速推进,工业时代所形成的市场规制手段受到了严重挑战。市场的形态、产业的形态、经济的形态都在发生变化,企业的采购形态也在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把数字化采购作为适应信息化时代,或者说从工业时代走入后工业时代必须加以考虑的一个方面来进行研究,看看如何在制度上得到体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正式提出了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传统工业时期的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都将不可避免地被数字技术所嵌入或者融合,数据可以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发挥作用。生产要素的结构发生变化后,生产、流通、消费和分配都将发生变化。财产形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无形资产将成为重要的财产形式,进而将出现新的交易模式以及交易风险。我们在制度上必须要适应经济领域和市场领域发生的这些变化。
在政府履职中形成的公共数据是政府占有和支配的重要资源。由于部分公共数据将进入有偿使用领域,公共数据可能成为政府采购中的政府方交易资源。随之带来了公共数据的资产化、价值开发和交易规则等方面的法律事项,包括权属形成、交易价格、责任形式以及风险的克服等问题。支持数字化转型的新基建中的工程项目,不但事关金融和实体经济的数字化转型进程,也将极大地改变政府投资人对公共基本建设的监管方式和政府投资绩效评价方式。新基建工程项目的服务含量比传统的工程项目更高,服务内容包含着更快的技术创新过程以及由此带来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传统的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必须进行结构性改革,并在改革中形成政府采购制度的新格局、新框架。
由于数字化的应用,政府采购效率与企业采购效率之间的对比和竞争将出现新的局面,公共部门和企业部门之间的竞争也将出现新的内容。当前,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在积极推进数字化采购,认为这将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从企业采购的经验看,数字化采购的重心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供应链和供应商进行管理,而不限于对互联网的利用。政府采购应当适应应用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进程,在“互联网+政府采购”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全面进入数字政府采购的新境界和新场景。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以采购人为中心构建新的采购体制和采购机制。以采购人为主体的采购将增加分散采购的比重。现行的采购制度是以集中采购为主要规范对象进行设计和实施的。在分散采购增加的情况下,为了使采购人正确合规地履行采购职责,应当设立一系列与其采购形式相适应的交易制度和监管制度。这就必须关注采购人本身的采购能力,包括提高采购效率的能力、对采购制度的遵守能力等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具有赋能的效果,不但有助于提高采购人适应数字经济的采购能力,还有助于提高政府和社会对采购人的监督效能。因此,可以考虑在修法中设置更多的制度,以有效规范数字采购的活动。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中国企业在欧洲公共采购市场屡接大单
12月下旬,中国和欧盟谈判人员就《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进行最后的谈判,该协议将有助于中国和欧盟公司获得对方市场更多的公共采购合同,加大开放中欧公共采购市场。
如今中国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先进的工程技术、尖端电子技术和复杂的项目管理技能,获得的合同涉及波兰的铁路、罗马尼亚的有轨电车和英国的数据存储设备,中国投资者收购的欧洲公司也赢得了德国铁路设备、意大利海岸巡逻艇和法国卫生系统维护合同。
有欧中企业代表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中企赢得欧盟公共采购项目并不容易,只有做到比竞争对手更加出色才有机会获得订单。中企可以选择同欧洲合作伙伴一起竞标,参与整个项目或参与部分招标,并且重视同当地建立经济联系。赢得多项欧洲安检设备合同的中国同方威视在荷兰有一家研究中心,为当地工人和供应商创造就业机会。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欧盟委员会招标区块链前商业化采购
据12月9日Cointelegraph(区块链网络)报道,欧盟委员会正招标区块链前商业化采购(pre-commercial procurement,PCP),该PCP将专注于开发基于欧盟法律框架的新型区块链解决方案,例如通用数据保护法规、电子识别、认证和信任服务法规以及网络信息系统指令。该过程将为能够提供最佳性价比的服务供应商颁发研发合同,此后,这些供应商将分阶段开发解决方案,并减少进入每个后续阶段的承包商数量。
采购过程将涉及与被认为能够提供最佳性价比的现有服务提供商并行颁发几份研发合同,入围提供商将分阶段开发解决方案,并减少进入后续阶段的承包商数量。
PCP旨在填补现有解决方案与完全符合欧盟法律框架,安全性,稳定性,互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的定制系统之间的空白。
(信息来源:区块链网络)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中标供应商被认定为无效后应如何处理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被认定为中标无效之后,什么时候顺延第二名?什么时候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答:我认为,正确的处理原则是:在有合格第二名的情况下,应当顺延第二名;在没有合格第二名的情况下,可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94号令均有相关规定,也是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对政府采购活动效率进行保障的有力措施。
仔细研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32条可以看到,一旦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在来得及的情况下,这两个法条都对必须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给予了强制性规定,但设置了一个前置性条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所谓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是指去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做出了明确解释。
也就是说,只有在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才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
问:判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标准是什么?
答:在处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诉讼事项以及对政府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通过第31、32条赋予了财政部门“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高效处置权。
实务当中,很多地方财政部门没有用好这个高效处置权。为什么财政部门较少使用这项权利,通过调查发现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很难搞明白,知难而退;二是“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都是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直接废标,法律风险低,投诉方也容易接受,自己也省事。
政府采购项目花的所有费用,最终都要由财政来买单,政府采购项目不该废标而废标,成本是巨大的。政府采购长期以来被诟病的三大问题之一就是效率低下,不该废标而废标是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救济制度保护的是供应商本质上的公平公正待遇,同时也是要兼顾效率的,不该废标而废标不仅助长部分恶意投诉供应商的不良习气,而且也严重降低了政府采购应有的效率。
“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主要存在于采购结果产生之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进行投诉的情形。在没有产生采购结果之前,对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的投诉,只要投诉成立,很难作出“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预先判断。
在我看来,采购结果产生之后,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进行投诉的情形,判定“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标准为:(一)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诉事项成立,但并未导致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款不满足,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减去因投诉事项导致的相应得分仍然排名第一的;(二)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投诉事项成立,但并未导致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款不满足,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去掉因投诉事项导致的价格扣除之后仍然是报价最低的。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1-14 00:00:00
- 部扶贫办开展“真情洒满扶贫路--工业和信息化部脱贫攻坚纪实”线上图片展
为充分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脱贫攻坚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展示部系统挂职扶贫干部风采,传播工信扶贫声音,讲好工信扶贫故事,为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营造良好氛围,举办“真情洒满扶贫路--工业和信息化部脱贫攻坚纪实”线上图片展。
线上观展地址:https://tuopin.phei.com.cn/?0
手机端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观展。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1-01-04 17:16:10
-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丰富政府采购方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给,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
2020年12月21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25 14:05:04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1月,总第23期)
一、政策法规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将“上轨运行”
近日,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等作了全面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意见》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活动实施等作了规定,其中明确,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购买内容主要包括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
《意见》提出,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参照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同时要求加强履约管理和绩效评价。
建立并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能够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跟好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财政部:紧急采购顶层设计酝酿中
近日,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时介绍了谋划紧急采购制度顶层设计的相关情况,明确将立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应急保障能力。
财政部表示,财政部、应急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的要求,立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应急保障能力。下一步,将从建立国家层面的应急采购制度体系、构建国家应急采购电子平台、加强应急采购事后监督等三方面采取措施,构建完善统一的紧急采购管理体系。确保应急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住建部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制度改革
近日,住建部公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根据《方案》,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方案》明确,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信息来源:摘自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起中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公告,中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审批、发放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对于2020年生态环境部已审批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将自行失效。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新华社网站)
二、工作动态
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四次领导人会议期间,商务部部长钟山代表中国政府与东盟十国及中、日、韩、澳、新西兰的贸易部长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当前世界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
RCEP包括20个章节,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是一份全面、现代、高质量、互惠的自贸协定。规则领域纳入了较高水平的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内容。
RCEP协定充分考虑了成员间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差异,专门设置了中小企业和经济技术合作等章节,以帮助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充分共享RCEP成果。
RCEP的签署是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新的里程碑,这将为我国外贸及相关企业创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同时有力支持自由贸易和多边贸易体制,促进国际抗疫合作,稳定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助推区域和世界经济恢复发展。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2020年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在上海举办
2020年11月6日,财政部与上海市政府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共同举办了2020年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
论坛以“商机共享、规则互通”为主题,来自多边开发银行、联合国驻华系统、外国政府驻华使馆的高级官员、中央相关部门和全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优秀供应商代表集中探讨了政府采购规则与最佳实践,分享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抗疫经验,共建政府采购合作平台。
财政部副部长在论坛致辞中介绍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现状与未来,提到中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营造国际一流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立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体系,保障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能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来自世界各国、各组织的采购代表以及供应商代表就中国企业如何更好地参与政府及国际公共采购出谋献策。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三、综合信息
国家医保局: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近日出台《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
《规范》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目录清单、落实企业守信承诺、采集记录失信信息、失信行为信用评级、失信责任分级处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信用评价制度的信息化建设等作了规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应坚持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以部门协同和保障医药企业的合法权利为原则,不得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规范》提出,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不同等级将会有不同程度和时限的惩罚措施,惩罚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湖北政采执行环节实现“一网通办”
湖北省交易(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日前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顺利完成了采购项目网上开标、评审工作,该省政府采购执行环节实现了“一网通办””。
平台于今年9月中旬完成升级改造工作,改造后实现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六种采购方式执行环节的全流程电子化,且平台与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省政府采购网及政府采购专家库数据互通,相关资料全部无纸化并“一键归档“。
采购主体可以通过平台完成协议签订、结果确认、内部审批等多个功能。对提升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工作质效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网站)
青海出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新规
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设供应商“诚信分”和黄橙红三色预警制度,供应商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停业”1-3个月,甚至取消其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
《暂行办法》还对电子卖场各方主体职责和义务、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履约验收、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在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规则。在履约验收方面,《暂行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是该省针对政府采购主体信用体系管理的一次尝试,对规范当地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四、数据统计
2020年10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10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4%,虽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但自3月份以来连续位于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总体持续回暖。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6%,略高于上月0.1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50.6%,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下降0.7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9%,虽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量继续增长。
新订单指数为52.8%,与上月持平,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保持稳定恢复。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0%,比上月下降0.5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有所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9.3%,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小幅降低。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6%,虽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从变更登记程序和证照改革看经营范围能否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付大学 王子钰
2019年6月某市交通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确定甲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乙公司提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否决其投标。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标志、标线制作安装”,然而甲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仅有“交通设施”,并没有标明“标志、标线制作安装”。如何处理此质疑困扰着招标采购人员。此类案例在实践中具有普遍性,甚至在招标过程中有因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否决的情形。经营范围能否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成为实践操作中的热点问题。
一、经营范围的法理定位
对经营范围的界定,业内有三种观点:第一种为“能力说”,认为经营范围是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此观点又可以分为两种子观点:一个是“限制权利能力说”,认为公司经营范围就是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在其经营范围内才具有特别民事权利能力,即商事权利能力。另一个是“限制行为能力说”,认为公司经营范围就是限制公司的行为能力,超出经营范围公司就不再有行为能力。第二种为“授权说”,认为经营范围是股东对公司内部管理机关的授权,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限制。第三种为“内部责任说”,认为经营范围只是约定公司内部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对外只有宣示作用,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影响。第一种观点是传统公司法理论的主流观点;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有类似之处,只是出发点不同而已。
经营范围性质如何,需要考察法律对它的定位。根据《公司法》第20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和第3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从上述规定,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而公司章程由股东或股东会制定或修改,可见经营范围是由股东协商确定的,并且在经营过程中股东会有权进行变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政府批准或许可的项目之外,公司经营范围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性,法律上并没有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特定限制,也没有明确规定超越范围行为无效。《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若按照“能力说”,超越经营范围一定会影响公司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进而决定公司行为的效力。从法律定位上,经营范围并未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影响,也未影响公司行为的效力。总之,传统理论主流观点——“能力说”是值得质疑的。对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有无通过经营许可审批是企业一种行为能力的反映,已登记的经营范围则不能准确体现公司的行为能力。
经营范围对非许可经营项目而言,现行公司法经营范围的性质更接近于“授权说”或“内部责任说”。现行《公司法》删除了2004年《公司法》“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句话,对越围经营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依据“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公司可以越围经营,而且要保护善意第三人,但越围经营违反了公司章程授权,特定条件下需要公司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换言之,公司内部管理机关越围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股东有权认为内部管理机关超越授权,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尽管经营范围是公司内部的授权行为,但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考虑,法律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必须登记事项。
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具有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政府大大减少了对公司的干预或管制,公司通过政府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再是公司行为能力的体现。换言之,有关经营范围的“能力说”越来越难以满足实践需要,不能以营业范围作为投标人经营能力来审查其投标资格条件。
二、经营范围不应作为资格条件
(一)变更登记程序决定经营范围不适合作为资格条件
对非许可经营项目、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有所不同。非许可经营项目在变更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在变更登记后需要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可见,三类项目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同,非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需要提交变更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仅需要提交变更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还需要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从变更登记程序上看,其一,针对非许可经营项目,公司有没有经营能力,不是仅看登记,还可能要看近30日内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决议和公司章程。变更决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为了某些项目的投标,公司完全可以临时作出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变更登记即可。其二,针对许可经营项目,公司有没有特定项目的经营能力更不是看登记,而是看有无审批机关的批准。因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从批准到登记理论上还有30日的空档期,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时还没有获得审批。因此,现有登记的经营范围不一定是公司经营能力的真实体现。
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公司已登记事项的形式表现。在登记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经营能力情况下,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就更不能及时准确体现公司的经营能力。因此,从变更登记程序角度,招标文件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是不科学的。
(二)证照改革决定经营范围不适合作为资格条件
“证照分离”——营业执照不再是特定资格能力的显示。2015年12月上海开始“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即经营许可证(即资质)与营业执照分离,2018年全国推广“证照分离”改革,区分“证”与“照”各自功能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证照分离”改革之后,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招标时,许可证才是招标过程中要审查的资格条件。不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投标人则不受现有营业范围的限制,只要公司满足招标的其他条件要求,临时变更营业范围完全是可行的。
“登记简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功能弱化。从2019年3月1日起,深圳、珠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商事登记改革,试行新版营业执照,其种类大幅精简、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不再记载“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营业执照不再载明营业范围后,公司的经营能力就不能通过营业执照进行判断。因此,证照改革后,经营范围不适合作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明确: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一方面,这个政策性规定既符合法理,也符合登记和营业执照改革的实践。另一方面,这个政策性规定能够破解招标投标实践中“营业范围能否作为资格条件”的困惑,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打破“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条件的资格条件”条条框框,进一步优化招标采购领域的营商环境。
(特约稿件)
六、国际动向
欧盟委员会批准采购德美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
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报道,欧盟委员会已于11月11日批准采购3亿剂德美(BioNTech生物技术公司和辉瑞公司)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采购协议内容包括,欧盟成员国首期采购2亿剂新冠疫苗,并有权选择再购买1亿剂疫苗。据悉,欧盟将以每剂15.5欧元(18.3美元)的价格采购共计3亿剂疫苗。
德国生物工程企业BioNTech与美国制药巨头辉瑞公司(Pfizer)11月9日发布消息,双方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BNT162b2III期临床试验显示,疫苗的有效性被证明超过90%,计划11月份在美国申请紧急使用授权。
欧盟委员会表示,这款疫苗是目前最有前途的一款候选疫苗,欧盟计划尽快把疫苗分发到各成员国,所有欧盟成员国将在相同条件下、同一时间获得疫苗。
(信息来源: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为重大违法记录
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应当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若某供应商在这三年内的某一年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规定一年内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那么这一年的期限届满之后,又是在这三年之内,这个供应商还能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我的观点是可以参加,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是重大违法记录。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多人问到,它的实质是:“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不是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二款对此问题做了回应,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即便如此,因为法律存在竞合,这一问题在实务中仍然争议不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在对条例第19条进行释义时,对这一问题做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解释:“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处罚期限届满后,不受《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的限制,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例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两者实际上都是限制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际法律后果产生了竞合,不宜叠加适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明确禁止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已经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惩戒,没有必要再次从供应商的资格上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的权威表述,已经表明,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是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的质疑函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不予受理
问:供应商没有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质疑函范本提交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吗?
答:为了规范供应商的质疑行为,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财政部2018年3月还发布了质疑函范本,对供应商的质疑行为进行规范,指导供应商依法进行质疑。
对于质疑函的内容来说,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属于强制性管理规定,不是强制性效力规定,更没有赋予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因此对供应商不予受理的权力,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能因此项理由对供应商的质疑不予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里向供应商提供财政部的质疑函示范文本,引导供应商按照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关于质疑函的强制性管理规定去做。对于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去做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也要先受理质疑,再根据供应商的具体质疑内容去进行书面答复。具体可以区分两种情形去进行书面答复:
第一种情形:供应商没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请求。这实质上是询问,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本着审慎的态度,对供应商询问的内容进行调查,并予以如实书面答复。第二种情形:供应商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请求。这就具备了质疑的核心要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据质疑答复程序,对质疑内容充分调查之后依法妥善处理并作出答复。
需要提醒的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参照财政部94号令第21条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的规定,对质疑供应商搞所谓的补证通知和不予受理。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11-30 00:00:00
-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就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行先试。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强化主体责任。压实采购人落实政策的主体责任,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等措施,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比重。
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对政府工程采购、实施和履约验收中的监督管理,引导采购人、工程承包单位、建材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形成推进试点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到2022年,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政策措施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筑品质得到提升,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对象和时间
(一)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为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鼓励其他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二)试点项目。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鼓励试点地区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其他新建工程项目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2年,相关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竣工。对于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试点时间。
三、试点内容
(一)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市场供给情况和相关产业升级发展方向等,结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动态更新《基本要求》,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试点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基本要求》中的相关设计要求、建材种类和具体指标进行微调。试点地区要通过试点,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绿色建筑政府采购相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产品标准,形成客观、量化、可验证,适应本地区实际和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工程设计管理。采购人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基本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严格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设计文件中执行《基本要求》的情况。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程中落实《基本要求》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积极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完善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定价作用,将政府采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增量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三)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采购人要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文件。对于尚未纳入《基本要求》的建材产品,鼓励采购人采购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证或者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
(四)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通用类绿色建材探索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鼓励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绿色建材,强化采购全流程监管。
(五)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创新施工现场监管模式,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严格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施工。工程竣工后,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
(六)加强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试点工作,大胆创新,研究建立有利于推进试点的制度机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共同牵头做好试点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做好试点跟踪和评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难点堵点,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关于《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操作执行等方面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试点情况评估,试点结束后系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成效,形成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的全国实施方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统一各方思想认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主体预期。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效应。
财 政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3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0-11-03 17: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