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就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行先试。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强化主体责任。压实采购人落实政策的主体责任,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等措施,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比重。
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对政府工程采购、实施和履约验收中的监督管理,引导采购人、工程承包单位、建材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形成推进试点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到2022年,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政策措施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筑品质得到提升,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对象和时间
(一)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为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鼓励其他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二)试点项目。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鼓励试点地区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其他新建工程项目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2年,相关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竣工。对于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试点时间。
三、试点内容
(一)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市场供给情况和相关产业升级发展方向等,结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动态更新《基本要求》,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试点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基本要求》中的相关设计要求、建材种类和具体指标进行微调。试点地区要通过试点,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绿色建筑政府采购相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产品标准,形成客观、量化、可验证,适应本地区实际和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工程设计管理。采购人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基本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严格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设计文件中执行《基本要求》的情况。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程中落实《基本要求》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积极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完善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定价作用,将政府采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增量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三)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采购人要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文件。对于尚未纳入《基本要求》的建材产品,鼓励采购人采购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证或者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
(四)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通用类绿色建材探索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鼓励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绿色建材,强化采购全流程监管。
(五)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创新施工现场监管模式,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严格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施工。工程竣工后,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
(六)加强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试点工作,大胆创新,研究建立有利于推进试点的制度机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共同牵头做好试点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做好试点跟踪和评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难点堵点,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关于《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操作执行等方面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试点情况评估,试点结束后系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成效,形成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的全国实施方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统一各方思想认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主体预期。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效应。
附件: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3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0-21 17:15:23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8月,总第20期)
一、政策法规
十七部门印发《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7个部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等7方面25条具体措施。
在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本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评估制度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坚持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正公平对待中小企业,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完善公正监管制度。
针对降低中小企业成本,意见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
意见还包括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制度等方面。
(信息来源:新华网网站)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7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草案细化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特别是为确保公共财政节用裕民,对财政支出向社会公开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和项目,单位预决算支出公开到项、基本支出公开到款,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按规定公开。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时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
(信息来源:央视网)
国务院: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首购、订购等非标采购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需要注意:针对创新型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首购或订购遵循的不一定是最低价格原则,而是最佳价值原则,尤其是对于那些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领域的创新,更需要政策的大力引导与持续性支持。
高投入、高风险是制约技术创新的两个最大的障碍。政府采购,通过针对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型产品与服务量身定制的首购或订购,可以有效帮助供应商降低创新风险,提高其创新意愿和后力。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二、工作动态
工信部2020年度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成功举办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强部机关司局和通信管理局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部财务司委托部政府采购中心于7月8日至9日举办了2020年度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
此次培训依托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招学院”平台和“腾讯会议”APP以线上直播和录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来自部机关各司局、通信管理局及部分直属高校、部属事业单位150余名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此次培训。
培训过程中,财政部综合司相关负责同志和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分别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理念、政策与实践》、《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依据、要求与方法》为题,对今年开始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进行深度解读和专业性实务指导。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中国招标》杂志社正式揭牌
8月4日,《中国招标》杂志社正式揭牌,原《中国招标》周刊社正式更名为《中国招标》杂志社。此前,《中国招标》杂志的主管单位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变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作为中国招标采购领域的专业期刊之一,《中国招标》杂志社在应对市场化竞争方面,开展了诸多市场化改革。一方面,深耕传统业务,通过模式创新实现业务板块拓展。开启线上线下双管齐下的培训思路,不断扩展培训领域;瞄准期刊办刊方向,从内容的深度上、招标产业链的广度上、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辐射面上,提升期刊质量。另一方面,搭乘国家诚信建设的顺风车,细化信用公示服务,为营造招标采购行业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加油助力。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投标网)
三、综合信息
江苏省将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日前,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要求: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通知强调: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缴纳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通知还要求:一是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二是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根据项目类型,给予参与政府采购的小微企业不同程度的扶持。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深圳开展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试点
日前,深圳市财政局出台《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范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流程。
为落实行政裁决调解方案,发挥其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深圳市财政局坚持从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立足实践、改革创新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实现了行政裁决(调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下一步,深圳市财政局将在规范行政裁决流程程序的同时,大力推进行政裁决(调解)信息化建设,以“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升级改造为契机,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分析等功能上线,努力适应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将该市政府采购打造成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简便高效、诚实信用的“阳光采购”。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站)
财政部参加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2020年第二轮多边谈判
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2020年第二轮多边谈判近日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财政部国库司相关人员参加谈判,并就中国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以及国情报告的更新情况作了主题发言。
此次会议围绕新成员加入、GPA委员会主席换届、下一轮会议安排等问题开展研讨,其中中国加入GPA是会议重点议题之一。国库司相关人员参加了谈判,并结合今年5月底我国向WTO提交的《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对中国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以及国情报告的更新情况作了主题发言。参加方对中国继去年10月提交第七份出价后再次提交国情报告更新版表示赞赏,认为这是中国加入GPA的积极举措,同时也对我国出价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建议。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全国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召开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总社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
会议指出,截至7月中旬,“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的供应商已覆盖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交易额突破 10亿元,惠及50多万贫困农户,带贫益贫成效明显。
会议强调,政府采购扶贫后续工作压力还比较大,各级预算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扶贫工作,按时完成预留份额任务,抓好采购执行,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预算单位加快采购执行进度,多采购贫困地区滞销的农产品。贫困地区财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副产品货源组织工作,进一步丰富产品供给,抓好产销对接,助力农业产业发展。平台要发挥枢纽作用,整合产业上下游资源,狠抓运营管理和服务,打造国家级扶贫平台。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真抓实干,开拓创新,按期完成今年确定的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目标任务。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为助力北京市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对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当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汇总,方便各方当事人快速进行查询,有效地约束其行为。《负面清单》适用范围覆盖政采活动全部当事人,根据适用主体不同,分别规定了各个主体的禁止行为并给予实例指导,便于实际应用中采购主体进行辨别和操作。
下一步,北京市财政局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四、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2020年7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7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1%,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连续5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0%,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51.2%,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48.6%,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4.0%,比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连续5个月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量环比持续增长。
新订单指数为51.7%,比上月上升0.3个百分点,连续3个月回升,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逐步回暖。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9%,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继续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9.3%,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略有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4%,虽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但仍在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继续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关于GPA规则下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的思考
刘绍航
一、绪论
GPA(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中文名称为《政府采购协定》,是WTO框架下的诸边协议之一。主要目的是为各国的政府采购建立一个有效的多边框架,凡是加入协议的成员方,可以在商定的范围内,互相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并给予成员方的供应商与本国供应商同等的待遇,以实现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化。该协议为诸边协议,不属于加入WTO所必须签订的一揽子协议。目前,共有美国、日本等48个世贸组织成员(包括欧盟及其28个成员方)签署了该协议,成员方主要为发达经济体。
在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时,欧美等发达国家曾要求我国同时签订《政府采购协定》,但较之已经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长达百年的欧美发达经济体,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属于刚刚起步阶段,市场调节机制还不够完善,国内供应商竞争力不强,很多产业还处于起步期,非常需要政府资金的支持与培养。此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不利于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所以,我国在加入WTO时并没有同时签订政府采购协定,只是承诺将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工作。但此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预见到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中蕴含的大量商机,不断施加压力,希望我国能够尽早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2007年,我国正式向WTO递交了第一份加入GPA的出价清单,从此开启了加入GPA的漫长谈判之路。第一份出价清单比较保守,门槛价设定较高,受GPA规则约束的采购实体较少、例外情形较多,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方的认可。从第一份出价清单中可以看出,以当时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整体发展情况以及产业竞争力水平,我国只能先期开放一小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再逐步扩大开放领域。此后,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日趋完善,产业竞争力的不断增强,我国陆续向WTO递交了多份修改后的清单,逐步降低了门槛价并扩大了开放范围,但开放程度始终未能够与其他成员方达成一致。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提出:“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进程”。2019年10月,我国向WTO递交了第7份出价清单,根据有关报道,本次清单中涵盖了政府部门、军队、高校、医院以及国有企业等多个领域,进一步调整了例外情形,本次出价程度已与GPA其他成员方基本相当。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实现贸易扩大化已经有了充足的信心。2018年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总规模已经突破3.5万亿人民币,并且每年还保持正向增长的态势。GPA成员方面对如此浩瀚的采购市场,也非常迫切地希望我国能签署《政府采购协定》,以便能够尽早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并从中获取利润。一旦我国签署了《政府采购协定》,就意味着在出价清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市场,要对GPA成员方开放,并给予和本国供应商同等的待遇。这将是一把双刃剑,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境外供应商会分走一部分政府采购订单。但与此同时,也给我国优势企业走出国门,建立国际声誉制造了机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关键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减少国外供应商对我国弱势产业的冲击并帮助我国企业尽快走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本文将结合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经验,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二、加入GPA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影响
如果我国成功加入GPA,届时国外优势产业的供应商将会逐步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与国内的供应商形成复杂的竞争和博弈局面,进一步加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性,也会对我国的弱势产业造成一定的冲击。而其他成员方的政府采购领域也将向我国开放,同时为我国供应商“走出去”提供广袤的市场。所以加入GPA对政府采购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大体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使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有助于提升政府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程度。
国外供应商的进入,将使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更加充分,在政府采购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市场总供给将会增加。同样的预算条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更多,采购人的选择余地更大,有助于提高采购结果的性价比,获得境外国家先进的产品和服务,让政府采购结果物有所值。同时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也会倒逼我国企业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增强自身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提升标书制作水平,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净化采购市场,减少政府采购中贪污腐败的现象发生。
政府采购领域,是容易滋生贪污腐败问题的高风险区域。一些供应商和政府人员,通过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内定中标人等方法,让一部分政府采购工作沦为了“走过场、走程序”的形式化工作。我国加入GPA以后,政府采购活动不仅受本国供应商监督,还将受到境外供应商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一种形象。所以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会更加严格,境外供应商遇到不公正情况时,也能够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通过广泛的监督,会引导政府采购市场的自我净化,更加透明公正,减少采购过程中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为我国供应商“走出去”提供广袤的市场。
如果我国成为GPA成员方,我国的企业也有机会参加其他成员方的政府采购项目。但目前还有几点困难,一是国外政府采购市场还未对我国开放过,国内企业参加国际政府采购项目经验较少,对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不熟悉,参与国际竞争的欲望不高。二是各国政府都希望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保护本国产业,虽然不设置明显的歧视条款,但都设置了一定的技术壁垒、环保壁垒,我国企业想要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必须先突破这些壁垒。所以虽然加入GPA给予了我国供应商同等的机会,但由于客观情况,在政府市场开放初期,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会相对困难,需要国家的指导与帮助。
(四)政府采购对本国企业扶持力度减弱。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很多产业现在已经具备了国际一流水准。尤其目前我国开始加快GPA谈判进程,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较加入WTO时已经有了大幅提升,加之有本土化优势的存在,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之后,已经可以和境外供应商产生充分的竞争。但是对于一些在进出口贸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产业以及政府订单依赖程度较高的产业,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冲击。比如,我国的服务行业,2018年我国服务业政府采购规模为12081.9亿元,已经占据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33.7%,而且占有率呈逐年扩大的趋势。但目前我国的服务业在国际贸易中仍然存在较大的逆差。以2018年我国对外贸易数据为例,我国服务业出口总额2668.4亿美元,进口总额5250.4亿美元,贸易逆差2582亿美元。而GPA成员方中大部分都为服务型经济体,以美国为例,根据WTO官方网站统计数据,美国2018年服务业出口总额8082.24亿美元,服务业进口总额5362.35亿美元,贸易顺差2719.89亿美元,而中国一直是美国服务贸易输出的重要承接国之一,2017年美国对外出口的服务贸易,有7.3%的份额流向了中国。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之后,服务行业会受到一定的冲击。还有需要扶持的一些幼稚产业、高科技研发产业、自主创新产业等,这些产业往往前期投入大,盈利慢,但是其研发成果会带有一部分的正外部性,可以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能力。政府订单一直是扶持这些企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科技水平更为成熟的境外企业加入竞争后,可能会分走一部分政府订单,对这些企业产生一定的冲击。
(五)对我国就业率产生一定的影响。
各国都希望用政府采购政策尽量保护本国产业,这其中一大原因就是保护本国产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失业率,维持社会稳定。比如,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美国产品,但是对于购买GPA成员方的产品,不受该法律的约束。在2008年次贷危机期间,为了刺激美国经济,降低失业率,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出台了“购买美国货条款”,条款要求经济刺激计划支持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国产钢铁和其他制成品。此举引来了加拿大、欧盟等WTO成员方的强烈反对。但是这从侧面说明,通过政府采购保护国内产业,有助于提高本国就业率。而当政府采购对国内产业支持作用减弱时,对本国的就业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考虑到各国政府采购领域开放后,真正授予国外供应商的合同比例并不高,所以该影响不会太大。
综合来看,我国加入GPA有利也有弊,不可一概而论。对于国内竞争力比较强的行业,适宜对外开放,形成充分竞争,可以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服务业以及一些弱势产业要谨慎开放。关键是在于如何减少市场开放之后对我国弱势产业的冲击,并帮助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让我国企业能够享受到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的红利。
三、在GPA规则下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的几点对策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会对我国弱势产业造成一定的冲击,国内学者也提出了很多的对策,本文在大家提出对策的基础上,参考日本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经验,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提出一些建议。
(一)采购文件的设置上,突出本地服务优势。
相较于境外供应商,我国的企业具有一定的本土化优势。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具有我国行业的准入许可及相应的资质条件;对本国技术标准有深入的了解;具有在我国实施的类似项目业绩;项目服务团队中,我国人员所占比例较高等。突出本国供应商的本土化优势,将本土化优势融入资质审核或者评分标准中,会提高本国企业的中标几率。该方法也是GPA成员方经常采用的一种策略。比如日本,就曾要求供应商需具有日本本地服务业绩,通过这种条款将很多境外供应商拒之门外。
(二)结合产业竞争力情况,灵活选择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之后,对于报价清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作,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方式,符合一定条件还可以采取限制性招标方式。日本曾经就通过指名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将一部分政府合同授予了本国供应商。所以,笔者认为应当结合产业竞争力情况,灵活选择采购方式。对于竞争力较强的产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充分竞争,对于需要国家保护和扶持的产业,更多采取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方式,帮助这些产业继续获得政府订单的支持。
(三)加强对投标成本的审查,防止境外企业以倾销、高额补贴等手段占领国内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的政府采购领域,虽然一直要求供应商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扰乱市场秩序。但是关于成本的界定始终不清,导致对投标成本的审查往往无法启动,也曾出现过“1分钱中标”的事件。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之后,境外的供应商为了能够先期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获得先发优势,可能会牺牲一部分自身利益,压低投标报价,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这会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并对我国产业造成一定的冲击。此时需要加强对投标报价中成本的监督,制定明确的成本审查程序和方法,鼓励采购人采用两阶段招标法以及现场清标等方式,先期了解供应商的意向报价,并在实际评审阶段采取相应的对策,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四)充分利用好《政府采购协定》中的例外情况,以及我国出价清单中的不适用情形,引导政府采购资金流向。
《政府采购协定》第三条规定了不适用该协议的例外情形,我国的出价清单上也详细规定了多种不适用情形。如果我国最终加入GPA,应在利用好这些例外情形,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监狱企业、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上述行业的比例,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中,引导政府采购资金流向更需要扶持的地方。
四、在GPA规则下企业如何拓展海外市场
如果我国成为GPA成员方,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也会向我国对等开放,给我国企业提供广袤的海外市场。但是由于我国企业还缺少国际投标经验,加之各国都对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设置一定的壁垒,我国企业想要进入发达经济体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同时也需要国家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
(一)加强海外招标信息的搜集工作,降低企业寻找投标机会的成本。
当前的GPA组织并没有统一的招标信息发布渠道,招标信息分散于各个成员方的政府采购网站上。而我国国内也缺少收集海外招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力,首先要为企业拓宽信息渠道,可以通过在权威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增设海外招标信息专栏等方式,让企业及时了解海外招标情况,降低企业寻找投标机会的成本。
(二)鼓励我国企业和境外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海外项目投标。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初期,我国企业由于缺少国际投标经验、对当地市场情况不了解、语言沟通障碍等原因,在参与海外项目时会受到一定的阻力。此时最好的方法是能够与境外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既可以提升中标几率,也可以向合作企业快速学习国际投标经验、服务经验,在合作中提升,为以后的投标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与各国间技术标准的交流,争取在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本国产业,各国政府在对外贸易政策中都设定了技术壁垒,尤其是在政府采购领域,通常会设立高于普通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一直是阻碍我国企业向海外扩张的一堵高墙,突破技术壁垒,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一环。此时,更需要我国能够更多主导、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不断加强与他国技术标准的交流,特别在他国技术标准准备修订的时候,更需要及时了解修订方向,根据标准修订方向早做准备和研发,在新技术标准出台后,尽量抢得市场先机。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六、国际动向
欧盟敦促各成员国联合采购医疗物资
2020年7月30日,路透社以欧盟委员会一份总结报告为消息源报道:“一旦新冠病毒疫苗研发成功,可能没有(足够的)注射器和其他医疗用品”。
报告显示,欧盟询问各成员国注射器、酒精和面罩等个人防护装备的库存,敦促各成员国考虑联合采购。联合采购计划能够以更优惠的价格获得所需物资,避免欧盟各国政府为订购这些物资“打价格战”。此外,欧盟要求各成员国考虑联合采购更多流感疫苗并扩大接种规模,以降低流感和新冠疫情今年秋季同时暴发的风险。欧盟各成员国可在7月24日以前决定是否加入流感疫苗联合采购计划。
路透社报道,多种新冠疫苗正在研发过程中,有效性尚待证实,一旦证实疫苗有效,疫苗的量产和分配事宜可能成为大规模接种的障碍。但多个国家已经开始寻求确保本国获得充足疫苗供应。路透社称,英国迄今与多家制药企业签署4份协议,预购2.5亿剂新冠疫苗,是预购疫苗剂量最多的国家。
(信息来源:新华社)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竞争性磋商能否设定最低限价
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规定了不能设置最低限价,竞争性磋商是不是也不能设定最低限价及最低限价的计算办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招标投标,不管采用哪种采购方式,都不能设置最低限价。因为设置最低限价限制了竞争,这是不需要证明的公理;最大限度的竞争,也就是充分竞争,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灵魂,也是这个行业不需要证明的公理。两个公理摆在这儿,即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也应该禁止招标人或采购人设定最低限价。
如果招标人或采购人设定了最低限价,有关权力机关该如何处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遗憾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招标人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的法律责任,第27条第三款的规定也仅仅是强制性管理规定,而非强制性效力规定。因此,招标投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之规定,责令招标人改正,而没有依据对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的招标人作出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里,财政部87号令第12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第78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定最低限价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78条,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改正,并作出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该怎么处理呢?财政部74号令和财库214号文都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实践中困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问题。我认为,财政部门可以“类推适用”87号令第12条、第7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类推适用,即法律规范的类推适用,是指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或问题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范本身无明文规定,因而,比照最类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法的基本原则、精神进行处理。(引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理学》第四版第133页)
政府采购可否对专家的打分进行选择性计算
问: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以算数平均数作为基准分,技术和商务平均分低于或高于平均数20%的不纳入计分范围。这样做符合要求吗?
答:这其实是对专家打分进行选择性计算的典型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第四款“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来处罚。
政府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了公开招标,还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同样不允许对专家打分进行选择性计算。《政府采购竞争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第24条第二款规定:“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9-08 14:19:10
- 10项涉及招投标建设领域 │ 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废止175件规章目录、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求,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工作,我们组织开展了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存在已过时效性、已被新的文件替代、相关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等情形的文件,整理形成了《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和《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箱:xuzy@ndr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6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 拟废止的规章目录.xls
2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8-13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7月,总第19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条例》紧紧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规范,切实增强中小企业的获得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既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又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建立起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法规制度。
《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7月2日发布《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邮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邮政局,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结合实际,积极推广应用。据了解,印发这两个标准,是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
《通知》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根据《通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和电子卖场也要积极推广应用包装需求标准,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符合包装需求标准的产品加挂标识,引导采购人优先选择。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部财务司部署落实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
2020年6月,部财务司根据财政部国库司有关部署印发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解决好贫困地区农畜产品卖难问题”“加大对湖北支持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落实我部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
通知指出,根据2019年各单位上报的预留采购份额情况和财政部提供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完成情况表”,截至6月27日,我部66家单位中,有62家单位在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4家未注册;24家单位预留了采购份额,共计110.29万元;10家单位通过平台开展了采购活动,完成交易额22.27万元,完成率20.19%。
通知要求,未完成份额预留工作的单位务必于7月10日前完成填报工作(无食堂单位可直接注明无食堂,无需预留采购份额)。同时,要求上报采购预留份额的单位应加快开展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通过采购平台“保供给、防滞销”等专区采购湖北等贫困地区滞销农副产品,货到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支付货款。通知还要求优先通过平台线上支付,采用银行转账等线下付款方式的应及时上传支付凭证。
通知明确,部财务司将根据财政部通报情况对各单位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进行督促追踪,按月通报完成情况。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二、工作动态
中招联合开通电商平台 引领“互联网+政府采购”新航线
2020年6月9日上午,“中招电商平台开通仪式”在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隆重举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关负责人、中招联合管理层及业务相关人员60余人参加了仪式。
由于疫情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企业和各级单位都面临着控制成本的新挑战。中招电商平台深度融合“互联网+”电子化采购模式,顺应政策和市场秩序而生,有利于降本增效、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服务于政府采购各类市场主体。
中招电商平台是一个全国领先的集约化一站式平台,立足于技术和供应链优势,为政府机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校等提供丰富、便捷、高效、透明、可控的集约化日常用品采购服务。平台采用系统化运营,充分发挥线上采购的便捷性,规范采购行为,推进采购标准化和信息化,让集采更透明、更高效。
(信息来源: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
三、综合信息
财政部公布中央七家集采机构政采执行情况综合考评
近期,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八号),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的业务考核情况进行公告。
本次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现场抽查和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内控机制、营商环境、专业能力、电子卖场、采购成效等内容进行评价。考核随机抽取了105个采购项目,调阅评审录像251份,向采购人、供应商发放了172份调查问卷,审查采购文件3975本,编制工作底稿1624份,发现各类问题1280个。经综合考核,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优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良好”,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合格”。
考核结果发现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在内控管理、公平竞争、专业能力、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和效率等方面存在不足。据此,财政部约谈了7家集采机构主要负责人,集中通报了考核结果及主要情况,对整改工作进行部署。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中央多部门公开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
2020年6月11日,100个中央部门公布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情况。呈现出“一增一减”两个特点:一方面,公布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数量较去年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近50%的中央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同比下降。
关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近五成的中央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低于去年预算总额。大部分中央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文件中都注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重点压减公用经费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合理保障必要支出需求。
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结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占比分别为54%、23%、23%,与去年相比无明显变化,货物类政府采购仍占“大头”。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军首次对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投诉进行全面规范
近日,军委后勤保障部出台《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将原先分散在物资、工程、服务各个采购领域的管理规定,进行了统一规范。
《暂行办法》坚持公开透明。要求处理质疑投诉时必须明确告知供应商进一步反映问题的权利和渠道,包括具体的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受理时限;投诉、复议处理结果在军队采购网发布处理公告,强化公开透明,确保渠道畅通。
严格程序标准。对质疑、投诉、复议申请的提出与受理条件、调查与处理流程、各种具体情况处置进行细化明确,做到便于操作、好用实用;引入第三方检测、检验、鉴定和专家论证等调查方式,增强调查处理的专业性、权威性。
严惩恶意行为。在畅通质疑投诉渠道的同时,增大供应商恶意行为的违规成本,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干扰采购秩序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防止因恶意、无效质疑投诉影响采购效率。
严格追责问责。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建立追责问责机制,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评审专家和采购管理部门的责任义务、违规情形与处理方式,压实各方责任,着力实现权责匹配、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深圳政府采购中心与京东深化扶贫路径
近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京东企业业务、贫困村麻布岗镇大塘面村在拓宽农产品销路、加速扶贫产品品牌化、加强农户技能培训等方面深化合作,发挥电商平台优势,以技术提高政府采购扶贫效率,以消费扶贫带动富民增收。
据了解,今年1月14日,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京东正式达成战略合作,打造“深圳采购扶贫馆”数字化产销平台,通过定向流量扶持、智能化营销推广等方式,拉升扶贫农产品在不同渠道的销售量和产品知名度,加速贫困地区农产品的品牌化。目前,“深圳采购扶贫馆”已成为深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特色馆之一,目标覆盖深圳市对口帮扶的9省54县农副产品。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全力推动深圳采购扶贫馆工作,通过“以买代帮”的形式助农增收,解决农产品销路和劳务就业等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的政策功能,激活贫困地区内生动力。
(信息来源:金融界网站)
辽宁省开通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
近日,辽宁省财政厅开通了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保证金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电子保函是以辽宁政府采购网为依托,利用“互联网+政府采购”手段,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在线办理电子保函,不需额外提供纸质材料,实现办理保函“零跑腿”。相比传统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具有手续简、价格优、出函快、免担保的特点。能够有效缓解企业递交投标保证金造成的资金占用压力,降低代理机构延误或挪用保证金的风险。
目前,辽宁省本级和沈阳、抚顺等7个市开通了电子保函业务,已为40家企业办理电子保函76份,担保金额共计332.4万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天津市建立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探索建立天津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
《通知》对信用修复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失信主体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失信信息在公示有效期间内;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首次失信的,或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和信用修复工作责任。
《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天津市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鼓励政府采购失信主体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营造政府采购领域良好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天津市财政局网站)
四、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6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9%,比上月上升0.3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2.1%和50.2%,比上月上升0.5和1.4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48.9%,比上月下降1.9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9%,比上月上升0.7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生产量环比继续回升。
新订单指数为51.4%,高于上月0.5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回升,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继续恢复。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6%,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9.1%,低于上月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略有回落。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5%,虽与上月持平,但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开放视域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应然路向
张堂云
作者简介:张堂云,梧州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政府采购、财政经济学。
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全国政府采购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为此,全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于2019年12月5日至6日在北京召开,按下政府采购改革开放“快进键”,2020年理所当然成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年。历史地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诞生那一刻开始,就始终坚持在改革的道路上前行,在开放中改革、在改革中开放,通过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形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并最终成就了政府采购今天的辉煌。在当前快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更应该强调和重视开放。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对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加快加入世贸《政府采购协定》”(GPA)。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置于开放视域下推进,正是贯彻落实总书记指示精神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新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必须遵循2018年11月14日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这是未来政府采购深化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迈进政府采购改革开放新征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应然路向必须着眼于国家治理全局,从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新的国际环境下实行更大范围对外开放政策的角度,对政府采购制度目标进行再认识,构建与国际规则契合度高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形成现代化政府采购治理能力。
一、牢固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一种重要方式,应该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在内的综合绩效最大化。从国际发展趋势看,无论是国际政府采购规制还是各国政府采购实践,都趋向于把“物有所值”作为政府采购追求的目标。中国财政部在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网络视频会议上,首次提出要确定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理念应成为推进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的思想精髓。
(一)关注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
“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要求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全生命周期的成本与效益。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仅考虑商品的价格、性能、服务,还要综合考虑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在商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置成本,如对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等,物有所值更强调采购人的需求达到更加理想的综合效益,即好用、耐用、环保和价格适合等因素构成的最佳综合效益。在“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理念的指引下,政府采购需求计划不仅仅只设立价格指标,还包括健康、环境、安全等其他指标体系。“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理念不仅有利于规避“异常低价投标”和“天价采购”现象发生,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而且为GPA框架下国外供应商进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设置了隐形壁垒。
(二)关注采购项目的综合绩效
“物有所值”制度目标可以突破GPA的一些藩篱,把绿色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区域平衡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融入到政府采购需求计划和评标指标体系中,这样使得政府采购促进创新产品等政策功能实现成为可能,也使采购决策更加科学,更能满足公众的需求,同时,使采购主体由被动变成主动。近年来,英国推行的可持续采购(sustainable public procurement,SPP)就是一个典型。可持续采购被视为促进环保产品设计和激励制造商生产减少环境影响的产品的一种有效方法。可持续采购需要将环境因素、生态标签和生态设计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打造“最具经济优势”的采购项目。
(三)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空间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各级政府采购机构片面强调节支,把节约多少采购资金作为政府采购绩效的重要评价标准,甚至把“节支”和“最低价格”作为评判政府采购活动的唯一目标,异常低价中标时常发生,这毫无疑问是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宗旨的曲解。导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重价格轻综合效益,尤其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难以推行。据统计,中国不到1/3地方政府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效果欠佳。“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理念能避免政府采购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局限于政府采购节支的功能,有利于拓宽政府采购功能的范畴。
二、构建与国际规则契合度高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GPA第二十二条第4款要求各参加方对其国内法律进行调整,使其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等与GPA精神、文本要求保持一致。因此,中国加入GPA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和其他国际政府采购规制衔接问题。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
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是对政府采购中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决定了不同国家供应商公平竞争的起点,针对中国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过于简单、笼统,甚至缺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其一,细化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供应商财务、技术标准应该与采购对象的限额、技术规格等要求联系,而不是笼统规定、一刀切。其二,优化资格审查流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供应商预审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中国优化供应商资格预审流程指明了方向。为了规避采购人主体审查权和选择权不足的问题,建议建立采购人初审和采购代理机构复审相结合的方式,这样不仅加大了审查力度,为资格审查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而且增加了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有利于后期合同的履行与验收,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三,借鉴GPA有关供应商瑕疵的规定,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增加该项规定。
(二)协调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政府采购法》不仅与《招标投标法》存在冲突,而且与地方政府规章也存在冲突,甚至《政府采购法》内部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此,建议从三个方面协调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首先,将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扩展至工程项目,推动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其次,督促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尽快修订地方规章,以适应《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最后,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应由采购人提出,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克服集中采购目录编制的随意性。
(三)完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均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机制,搭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确保政府采购争议得到及时处理。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制国际化进程中,应立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以国际政府采购规制渗入效应为主,培育公平、高效和多元化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促进与GPA 规制的接轨。(1)探索在财政部门设置专业的行政裁决机构(如表1所示),这不仅是做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工作的重要保证,而且符合政府采购国际惯例,适应GPA对各成员方的要求。(2)将行政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设置为自由选择程序。按照GPA的规定,各缔约方负有提供及时、有效、透明的审查程序的义务。借鉴美国的经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也可以考虑把行政、司法救济程序设计为并列关系,便于供应商能够灵活进行选择,从而提高供应商的权利保障程度。(3)建立灵活多样的争议解决方式。实践中,监管部门对争议纠纷基本上以作出裁决的单一且固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为了节省行政成本,便于化解纠纷矛盾,我国可以建立如约谈、调解等非强制性的纠纷化解模式。
三、加快形成现代化政府采购治理能力
(一)设置权责清晰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现代政府采购治理能力提升的重点是制度化和规范化,核心是理顺政府采购的权责关系。因此,政府采购的顶层设计,要以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理顺政府采购的权责关系。本研究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做法,认为比较理想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权责体系如表1,具体设置为:第一,立法由部门立法上升为人大立法,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合并,由人大负责《政府采购法》的修订;第二,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政府采购业务办公室、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办公室和政府采购监督办公室、政府采购合同上诉委员会、政府采购国际事务处理中心,各中心的具体职能如表1所示。
表1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权责关系
机构性质
机构名称
机构职能
立法机构
全国人大
负责修订《政府采购法》
决策机构
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
负责政府采购战略、确定政府采购功能,建立政府采购机制。
执行机构
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
编制预算、制定需求标准,引导、协助和审核采购人需求计划。
政府采购业务办公室
参与政策制定、政策执行,负责政府采购人员培训、政府采购职业资格认定,负责《政府采购法》规制的所有政府采购业务等。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办公室
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需要、制定绩效评估指标,收集整理政府采购数据,定期发布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结果。
监督管理机构
政府采购监督办公室
制定和颁布政府采购法规条例、制定政策文件、政策督导。
全国人大、审计署
监督、审计等。
行政裁决机构
政府采购合同上诉委员会
受理国内上诉案件处理和裁定合同纠纷。
政府采购国际事务处理中心
负责跨境采购投诉、合同纠纷等。
资料来源:作者自行设计编制
(二)构建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机制
从聚焦采购程序的管理转变到面向采购系统的管理,正是过去全球公共采购管理变化的缩影。特别是,近年来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已经不再局限于购买交易环节,而是实现了前、后向延伸,囊括了从采购需求管理到采购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了全链条管理机制。借鉴新一轮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修订的经验,可采取的具体措施有如下几个方面,如图1所示。
图1 全链条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图
(三)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政府采购已逐渐演变成集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为。政府采购工作不仅涉及编制采购需求计划、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还涉及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和性能标准,各种各样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可见,承担这项工作需要具备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工程学等多学科领域的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从事政府采购人员还需要具备国际商务能力、国际招标组织能力、国际法务应对能力和国际市场分析能力。然而,我国政府采购人才供需矛盾突出,人才结构不合理,政府采购治理现代化需要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其一,加强专业教育,鼓励财经类高校申请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基于国际化视角精心规设计划政府采购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式、专业课程体系;其二,深入开展在职教育,建议中国多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培训机构,尤其需要开展政府采购法和国际招投标培训业务,采取短期学习与中长期培训相结合。其三,政府采购职业规划设计,中国可以借鉴美国政府采购职业规划,如注册公共采购官员(C.P.P.O.)、专业公共采购员(P.P.B.)、注册专业后勤师、注册采购管理员(C.P.M.)、注册专业合同官员等,建立政府采购招投标师制度、职业评审专家制度、采购监督官制度、政府采购合同官等中国特色的采购官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和晋升机制。
(特约稿件)
六、国际动向
美国打击串通投标行为的最新实践
2020 年6 月16 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竞争委员会的线上会议中,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助理总检察长Makan Delrahim 向国际社会展示了美国打击采购共谋的团队(PCSF )。
PCSF 是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于2019 年提出的一项倡议,成员包括反垄断司和13 个美国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联邦调查局、国防部国防刑事调查局特工,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伙伴。该团队的目标是利用团队内综合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更好地威慑、侦查、调查和起诉影响各级政府(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采购、拨款和项目资金的反垄断犯罪和相关犯罪。
自2019 年11 月成立以来,PCSF 在采购领域获得了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响应。50 多个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已与PCSF 联系,寻求外展培训、协助保护其采购流程以及与PCSF 合作进行调查的机会。仅在过去的几个月里,PCSF 已对2000 多名刑事调查人员、数据科学家和采购官员进行了培训。
(信息来源:搜狐网)
欧盟将在企业并购、公共采购等领域加强监管
2020年6月17日,欧盟发布“外国补贴白皮书”,称外国补贴日益对欧盟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为此欧盟拟动用一揽子政策工具,在企业并购、公共采购、申请欧盟资金等领域加强监管。
欧盟委员发布公告称,外国补贴日益对欧盟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已超出欧盟“禁止国家援助”的监管范围。除常见的贸易补贴,为并购欧盟企业提供资金便利、直接支持企业在欧运营乃至为企业在欧盟公共采购中标提供便利都应列为“外国补贴”,但欧盟似乎出现“监管空白”。为此欧盟拟动用一揽子政策工具加强监管。
针对为并购欧盟企业提供资金便利,由欧盟委员会对于超出限额的相关企业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或直接叫停并购。
针对为企业在欧盟公共采购中标提供便利,由招标部门和监管机构审查是否存在外国补贴以及对公共采购的影响。对于企业申请欧盟资金,须审查企业是否接受外国补贴。
中国驻欧盟使团发言人就白皮书表示,希望欧盟有关措施遵守世贸组织基本原则,避免保护主义思潮干扰,不要以补贴为由设置新的贸易障碍,而应为外资企业经营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重复提出质疑可否不予受理
问: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问题重复提出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10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吗?
答:首先要看采购文件有没有特别规定。财政部94号令第10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这一规定,是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采购人有没有在采购文件里就此作出明确要求,是处理这一问题的主要依据。采购文件如果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重复提出质疑时,就可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不予受理。采购文件如果没有上述明确规定,则不能不予受理,必须予以答复。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分别作出不同的答复:
第一种情形:供应商重复质疑时没有提出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简单书面答复:“你单位的质疑我单位已经答复过了,鉴于你单位没有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我单位没有新的答复意见。”第二种情形:供应商提出了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则必须对供应商所提出的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之后,进行书面答复。
低于平均数20%报价的供应商能否被判投标无效
问: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平均数20%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供应商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是否违法?如何处理?
答: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属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禁止性规定。实践中,一些采购人以“避免供应商低价中标”为理由通过各种方式变相设置最低限价,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合理,该不该判其投标无效,87号令第60条把这个判定权交给了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依据87号令第78条第(二)项“设定最低限价的”,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8-06 15:20:04
- 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工信系统在行动丨西北工业大学线上线下聚力消费扶贫
西北工业大学(简称“西工大”)党委将消费扶贫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督促落实。两年来,西工大开拓多种途径,通过线下线上聚力消费扶贫,搭平台促消费,拓渠道稳增收,取得了明显成效。
加大采购力度,倾情助力贫困人口增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业扶贫要在扶持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上拿出管用措施”。两年多以来,西工大将扶贫特色农产品采购与教职工福利发放相结合,通过“点对点”对接、“面对面”采购等形式,经过学校工作人员精心比对,遴选了来自帮扶地区广西融水县、汉中城固县、宁强县等多种独具特色的农产品,组合成几类不同的“爱心套装”,并且在质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面向贫困地区采购农产品的比重,让广大教职工品尝到最天然、最健康美味的同时,为脱贫攻坚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也进一步促进帮扶地区优质农产品销售,加快贫困群众脱贫增收步伐。
西北工业大学“随心go”采摘的沃柑全部来自当地农户自己种植
2018年至今,西工大直接采购帮扶地区农产品1089.22万元,其中采购“双百工程”帮扶地区陕西城固县蜂蜜、香菇、莲子、香蜜等农产品277.93万元,采购“联帮联扶”陕西略阳县乌鸡66.88万元,采购中央定点帮扶地区广西融水黑糯米、灵芝、牛腊巴、黄花菜等农产品529.47万元 ,采购扶贫农产品金额达到每年慰问品的50%以上。
开拓多种途径,线下推动农产品进校园
两年来,西工大工会积极搭建平台,与学校后勤产业集团等部门通力合作,通过举办农产品校园展销会、设立农产品专柜并成立扶贫专卖店、学校食堂加大对农产品采购力度等方式,实现农产品“进校园”“进超市”“进食堂”,同时,通过各地校友推介等方式帮助各帮扶地区销售农产品562.38万元,促进贫困地区加快脱贫增收步伐,提升产业扶贫质量。
西北工业大学“扶贫专卖店”揭牌成立
农产品进校园。“很棒,人流量很大,而且大家都很支持农产品”,在西工大农产品展销会上现场,人声鼎沸,气氛热烈。西工大连续两年举办“春、秋”两季农产品校园展销会,来自陕西城固、宁强、略阳、线王村、广西融水等地贫困户带着当地的冷水米、苹果、核桃等30多种农产品参与展销,琳琅满目的特色农产品让过往的师生应接不暇,各地贫困户和企业工作人员向来来往往的师生及家属耐心介绍产品的产地和营养价值、食用方法,在“购一份产品,献一份爱心”的号召下,大家购买的热情高涨,纷纷为扶贫工作尽一份心意。“一天销售额达到上万元,这在我们当地是想都不敢想的!” 来自帮扶地区的贫困户和企业代表纷纷感慨,并表示,“我要把这个好消息告诉家乡的人,和乡亲们一起把最好的农产品带给大家,我们有信心和动力将卖出更多的农产品。”
西北工业大学举办帮扶地区农产品展销会
农产品进超市。西工大多次召开会议筹备成立扶贫专卖店,从场地、物资、设备等方面研究部署,后勤产业集团也积极行动,全情投入超市的策划运行,2019年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学校“扶贫专卖店”正式揭牌成立,宽敞明亮的店铺,干净整洁的货架,来自陕西城固、宁强、略阳、镇巴、渭南及广西融水等地近百种农产品整齐摆放,引人注目,前来挑选的教职工们络绎不绝。
扶贫产品专卖店还将依托学校电商平台和单位采购渠道,采用线上线下、实体店销售、订单配送等多个途径,扩大销售覆盖范围,推动扶贫产品从简单的市场化到品牌化、规模化,使产业扶贫真正落地见效,助力贫困地区持续健康发展,更为乡村振兴提供内生动力。
西北工业大学举办帮扶地区农产品展销会
这里一头连着田间地头,一头连着宽阔市场,既解决了农产品销售难问题,又为消费者提供了绿色、有机、原产地直供的农产品,搭起了供需双方的桥梁,打通了精准扶贫“最后一公里”。
农产品进食堂。西工大通过与学校扶贫干部方原进行了积极对接和沟通,针对扶贫地区蔬菜类农产品路途遥远、运输不便、品质不易保存的实际情况,饮食公司主要消化、购买帮扶地区的木耳等干货类农产品。
此外,学校南山苑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利用对口帮扶地区的农产品作为食品原材料,研发推出一系列木耳麦饭、紫米烤牛腿瓜等一系列新菜品,文化交流中心正禾宾馆持续采购扶贫地区的特级初榨橄榄油、橄榄双椒辣椒酱、橄榄菜、木耳等用于餐饮外卖。
创新帮扶方式,线上开辟消费扶贫渠道
西工大积极创新消费帮扶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从“输血式”扶贫转为“造血式”扶贫,让消费扶贫可持续发展,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一张网,通过电商平台累计帮助地区销售农产品879.24万元,有效地解决了贫困群众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
“一张网”显大扶贫。学校后勤产业集团、学校扶贫办多次召开项目洽谈会,积极促成学校对口帮扶地区利用京东销售渠道,规划化、机制化地做好消费扶贫工作,此外学校瑞斯网上商城长期与对口帮扶地区开展全方位合作,将扶贫产品从线下引入线上,并设立扶贫农产品销售专区,为农产品拓宽销售渠道,助力脱贫攻坚。
计算机学院电商扶贫小组为帮扶地区提供技术支持
“随心go”带全员帮。今年疫情期间,为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农产品滞销问题,西工大努力克服重重困难,转型扶贫模式,利用微信平台,建立“工大随心go”微信群,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筛选多家线上团购平台,最终选择与阿里集团有着深度合作的十荟团进行战略合作,升级后的随心go平台所销售的各种生鲜果蔬均从源头直采,省去中间环节,同时还与各大企业强强联手,帮助贫困地区解决农产品滞销问题。目前,“工大随心go”已发展为5个线上群,将近2500名教职工可以直接线上采购农产品。
“互联网”送新技术。西工大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学科资源和人才优势,努力推进互联网与扶贫工作的深度融合,成立电商扶贫小组,深入一线充分了解帮扶地区电商需求、品牌发展现状及目前遇到的技术瓶颈,并与当地电商企业建立了交流讨论群,在线实时帮助电商企业分析解答技术问题和品牌设计支持,致力于转变传统电商等待被动搜索的现实问题,提升企业电商服务和品牌影响力,为增收减贫铺设畅通之路。
今年3月末,西工大挂职扶贫干部、融水县副县长蒲传新化身“网络主播”,利用媒体渠道推销当地特色农产品,通过网上直播带货,电商协会、超市、餐饮等200多家企业参与线上直播活动,在网上掀起一波销售热潮。短短几天,销售额就超过百万元,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同时,也把更多优质的农产品推向社会。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也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的关键之年,收官之年。西北工业大学将认真组织,精心谋划,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党和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根据人民邮电报材料整理)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扶贫办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08-06 10:02:14
- 关于公布第二届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及专家委员会名单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推动我国PPP事业健康发展,首届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于2016年10月正式组建,并于2017年8月对专家库进行了增补,整体运转良好。首届入库专家认真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积极参与我国PPP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PPP政策宣传与知识培训、各地PPP项目规划设计与评估咨询等,有力推动了我国PPP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与发展,得到了普遍肯定和好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首届入库专家聘任期已经届满。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委托,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于今年5月启动了入库专家的续聘遴选工作。续聘遴选以个人申请为主。我中心组织评审专家12人,分成三个评审组,根据续聘申请资料分别对申请人的理论业绩、实操业绩和履职业绩等指标进行综合打分。评审组按照所申报专业,对申请人进行分类排序,并根据各专业申请人数和分值分布确定续聘分数线,最终形成了252人的续聘推荐名单。续聘的入库专家来自政府部门、高等院校、金融机构、咨询公司以及社会资本方等各个方面,来源分布广、专业水平较高。
为更好发挥知名专家的带头引领作用,发展改革委在入库专家中选择了理论素养较高或实践经验丰富,且在PPP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12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名单如下(按姓氏拼音):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白会宜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主任
2
贾康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
院长
3
李开孟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
主任
4
孙学工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
所长
5
王守清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
首席专家/教授
6
王天义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总裁/共同主任
7
薛澜
清华大学苏世民书院/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院长/专家委员会主任
8
杨斌
清华大学/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副校长/共同主任
9
杨永恒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执行主任/教授
10
于安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管理与创新研究所
所长
11
张长春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所长
12
邹再华
中国PPP基金
监事会主席
根据专家的实际情况和本人意见,本次续聘也对专家分组进行了相应调整,名单如下(按姓氏拼音):
一、综合(46人)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白会宜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主任
2
曹蓉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副部长
3
褚春超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副主任
4
傅涛
E20环境平台(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5
韩凤芹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中心主任
6
和军
辽宁大学东北振兴研究中心
副主任
7
胡昊
上海交通大学PPP研究中心/工程管理研究所
主任/所长
8
胡振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副院长
9
贾康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
院长
10
李兵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
11
李开孟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
主任
12
李兰贞
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裁
13
李连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
副所长
14
李晓峰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副主任
15
李泽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PPP中心副主任
16
刘国艳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
室主任
17
刘继才
西南交通大学
系主任
18
刘强
国家发改委市场与价格所(现挂职贵州省发改委副主任)
副所长
19
刘穷志
武汉大学PPP研究中心
主任
20
刘世坚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主任助理
21
马小丁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投资项目室主任
22
孟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研究部
原巡视员
23
祁玉清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投融资室主任
24
宋金波
大连理工大学经管学院
副院长
25
孙学工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
所长
26
王守清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
首席专家/教授
27
王天义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总裁/共同主任
28
王盈盈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高级研究助理
29
王有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华大学图书馆
教授/馆长
30
邬彩霞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主任助理
31
吴卫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研究生院院长
32
吴亚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体制政策室主任
33
吴有红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体制政策室副主任,PPP中心副主任
34
熊伟
同济大学
助理教授
35
薛澜
清华大学苏世民书院/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院长/专家委员会主任
36
薛涛
E20环境平台(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合伙人
37
杨斌
清华大学/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副校长/共同主任
38
杨燕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教授
39
杨永恒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执行主任/教授
40
尹贻林
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
所长
41
于安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管理与创新研究所
所长
42
张阿芬
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集美大学经济研究所
院长/所长
43
张长春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所长
44
周昌恩
中国计划出版社
社长
45
周正祥
长沙理工大学
所长
46
邹再华
中国PPP基金
监事会主席
二、财务(23人)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崔志娟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教授
2
丁玉芳
南京卓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3
董国云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董事长
4
扶松
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5
高亚莉
财政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硕士生导师
6
李竞一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合伙人、董事
7
李庆亮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PP总监
8
李彦宏
山西国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9
林荣华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八部总经理
10
刘正奇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11
满莉
深圳铁汉生态环境股份公司
政策首席专家
12
史晋燕
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兼评估稽查部经理
13
孙治红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
总经理
14
韦小泉
北京和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15
肖靓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16
谢娜
中央财经大学
中财政信研究院副院长
17
徐文斌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分公司副总经理
18
杨晓敏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19
张俊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二院副总工
20
赵国华
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PPP研究中心
副院长、城市开发综合设计研究分院院长/咨询部主任
21
赵仕坤
北京中泽融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
22
朱红
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23
祝泽文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咨江西工程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三、法律(34人)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陈松
浙江财经大学PPP研究中心
副主任
2
崔宏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学(PPP法律制度研究及建构)方向博士研究生
3
高科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4
黄华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5
黄建球
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6
黄山
北京清控伟仕咨询有限公司
CEO
7
贾怀远
德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德恒迪拜分所主任
8
江帆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主任
9
江河
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10
靳林明
北京市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11
李成林
中国铁建国际集团
高级律师
12
李继忠
北京(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13
廖睿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14
刘飞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15
刘敬霞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16
穆振辉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执委会主席
17
孙丕伟
红马投资
法律总监
18
孙一飞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业务五部主任
19
谭敬慧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主任
20
汪金敏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1
王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国际商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22
魏士荣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23
徐玉环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总裁
24
薛起堂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惠诚PPP中心主任
25
闫拥军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副主任
26
姚毅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27
叶万和
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28
余文恭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9
袁华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30
张乐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中心总裁
31
张晓峰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北京办公室执委会主任
32
张志勤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33
周吉高
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
主任合伙人
34
周兰萍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四、金融(45人)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白青刚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
副行长
2
常庆海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3
陈民
北京荣邦瑞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4
刁亚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资产证券化业务负责人
5
何亮宇
北京中联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6
贺锐骁
上海证券交易所
资深经理、债券业务中心融资监管一部副总经理
7
胡恒松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融资总部总经理
8
姜卫东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9
蒋中松
浙江深度求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
10
金浩
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总经理
11
李茂年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12
李文峥
信保基金管理公司
REITs负责人
13
刘新平
中铁(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投资发展中心总经理
14
罗桂连
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
15
罗以弘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执行董事
16
吕建红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融资总部总经理
17
苗纪江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18
聂敏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19
水恒宇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
20
宋杰
北京亦庄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
21
孙旭东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部副部长
22
谭国彬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裁
23
谭鹏程
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宏信建投)
总经理助理
24
谭志国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25
屠树毅
深圳前海铁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26
王东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
27
王艺军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8
尉立浩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裁
29
肖光睿
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30
徐保满
南开大学房地产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
主任
31
颜立群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元明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副总裁、总经理
32
尹昱
建设银行建银咨询公司
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
33
尹志国
北京城建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34
张继峰
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
35
张武龙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36
张宇
沈阳市于洪区投融资管理中心
副主任
37
张泽来
天津远津绿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38
章贵栋
龙元明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39
赵俊
华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总裁
40
郑大卫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PPP中心
副主任
41
郑建平
中关村现代产业咨询策划研究院
副院长
42
郑新盈
招商银行机构客户部
总经理
43
周金荣
中再资产股份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44
周伟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总监
45
周颖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战略客户部
总经理
五、项目管理(104人)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毕志清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2
蔡建升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3
陈传
成都罗卡基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大学
董事总经理/博士生导师
4
陈宏能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5
陈淑青
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PPP咨询部副总经理
6
陈伟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业务董事
7
陈永宏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8
程发彬
北京时远科技有限公司
总裁
9
储彤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
10
丁伯康
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董事长
11
范群英
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副总裁
12
付军明
湖北省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13
傅庆阳
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14
傅晓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
PPP中心副主任
15
高轩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总监
16
宫丽华
山东道一数字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
总工
17
谷卫彬
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主任
18
郭飚
北京清控伟仕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19
郭树锋
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
韩彦彬
帕萨旺洛蒂格能源环境(北京)公司
总经理
21
贺晓东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分公司、海南分公司总经理
22
黄俊莉
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3
黄文军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PPP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
24
焦军
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5
金晶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投资咨询部经理
26
金永祥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27
李从银
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8
李飞
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29
李菲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30
李红薇
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31
李清立
北京交通大学
副教授
32
李士宗
中国宏泰产业市镇发展有限公司
副总裁
33
李炜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基础设施投融资合伙人
34
李雄坤
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总经理
35
李媛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36
李长军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37
李智慧
国融大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总裁
38
连国栋
山西万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39
梁静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裁
40
廖亮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江西省工程咨询中心)
总工程师
41
刘清文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设计审查处处长
42
刘永锋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公司技术负责人
43
卢耀军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
44
逯元堂
生态环境部
处长
45
马风章
山东省工程咨询院(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主任
46
潘敬锋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上海投资发展公司
副总裁兼大湾区总经理
47
彭程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PPP研究所/中国财政学会PPP研究专业委员会/北京亚太财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所长/秘书长/经理
48
钱毅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院长助理
49
曲伟
青岛市工程咨询院
副院长
50
任兵
北京中设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圣华安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51
任宇航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投资发展总部总经理
52
茹博军
国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53
邵建华
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
主任咨询师
54
沈俊清
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咨询部副总经理
55
沈翔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工程师
56
孙国宁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绿色发展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
57
孙宏斌
中海楷博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长
58
唐琳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59
唐智伟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处长
60
田丽凤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PPP事业部副总经理
61
童玫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62
王建宙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副总经理
63
王利彬
中瑞均富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64
王强
上海城投集团,上海社科院PPP研究中心
战略部高级主管,秘书长
65
王少辉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基础设施部
总经理
66
王胜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副总裁、公司执行总经理
67
王彦斌
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
主任
68
王勇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研究院副院长、规划与投融资中心主任
69
王钊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副总裁
70
王忠华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总工
71
魏旺拴
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
处长
72
吴健
南京卓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73
吴中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总裁
74
武威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任
75
邢佶勇
北京国融城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
76
徐成彬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副主任
77
徐东升
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市场投资中心副总经理
78
徐志刚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79
徐志国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80
徐作武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首席PPP咨询师
81
许瑞祥
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PPP事业部副总经理
82
杨宝昆
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83
杨光
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高级副总裁
84
杨荣南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大桥局高级专家,调研员,兼任3个PPP项目公司董事长
85
杨永平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副处长
86
叶继涛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87
尤伯军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社会业务部副主任
88
于道德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89
袁竞峰
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建设与房地产系
系主任
90
张迪
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91
张建红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92
张燎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93
张笑戬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94
张兴宇
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95
张勇
山东省工程咨询院(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副主任
96
张云峰
青岛市工程咨询院
院长
97
赵国富
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98
赵继生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
99
赵喜安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济师/产业投资部总经理/中交雄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100
郑敬波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101
钟韵
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
教师
102
周建毅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分公司总经理
103
周鹏
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
104
朱玲
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工程师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委托,承担专家库的运营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欢迎社会各界对PPP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或联系入库专家洽谈PPP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2020年7月21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7-22 10:42:58
- 国办公开征集意见:解决异地招投标资质证书问题
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通过互联网公开征集“异地办事”还有哪些烦心事?其中提到:到外地参与招投标,还需要带上各种资质证书、参保证明等繁杂的纸质材料问题。
征集公告称:为了解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的需求和困难,更好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跨区域“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问题,推动更多的事项“一网通办”“跨区域通办”,即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关于跨区域(含跨省和省内跨市县)仍不能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公告列举要解决的事项:假如你的企业要跨省迁移,不得不在迁入地、迁出地两头办手续。
征集公告称:对你关切的事项,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作为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更好推动这些事项尽快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省内联办”,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便利。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中国政府网原文链接:http://toupiao.www.gov.cn/yidibanshi/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7-20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6月,总第18期)
一、两会之声
李克强总理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
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肩负人民重托出席大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回顾了2019年和今天以来的工作,明确了今年发展主要目标,围绕宏观政策、深化改革、扩大内需、脱贫攻坚、对外开放、保障改善民生、政府建设和疫情防控等八方面内容作出下一阶段工作总体部署。
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今年赤字率拟按3.6%以上安排,财政赤字规模比去年增加1万亿元,同时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这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举措。上述2万亿元全部转给地方,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包括支持减税降费、减租降息、扩大消费和投资等,强化公共财政属性,决不允许截留挪用。要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重点领域支出要切实保障,一般性支出要坚决压减,严禁新建楼堂馆所,严禁铺张浪费。各级政府必须真正过紧日子,中央政府要带头,中央本级支出安排负增长,其中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压减50%以上。各类结余、沉淀资金要应收尽收、重新安排。要大力提质增效,各项支出务必精打细算,一定要把每一笔钱都用在刀刃上、紧要处,一定要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有真真切切的感受。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人大代表说“政府采购”
天津团周潮洪代表建议,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应急物资保障。市、区两级要集中储备最急需、最重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更换。提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确保在应急时能够迅速实现物资供给。向供应商缴纳一定的采购保证金,确保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库存。充分挖掘企业生产潜力,提供政策支持,确保在应急时有关企业可迅速实现转产。
湖南团秦玥飞代表建议:部队单位应开放采购扶贫产品渠道。
浙江团郑坚江代表说,对交税多、就业多、产业链长、产品能引领标准、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陕西团史贵禄代表说,制定困难中小微企业差别化金融支持政策,优惠政策延至年底。将中小微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吉林团华树成代表建议,逐级完善国家医疗物资战略储备体系。成立国家医疗物资战略储备中心,由国家统一进行物资筹措、采购及管理,同时逐级下设分中心,根据各自辖区应急需求实际做好物资的更新和轮储,确保达到动态平衡。
上海团汤亮代表说,政府要支持优先采购国产医疗器械,保护国产医疗器械的先发优势;加强金融支持,选择优秀医疗器械企业,根据科创板第五套标准,在科创板上市。
浙江团陈保华代表说,对防疫所需抗病毒药物要加大研究、投入力度,构建完整防疫抗病毒药物的研发、中试、检测及生产线的平台,完善国家防疫抗病毒药物储备机制。巩固和完善药品国家带量采购机制,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尽快纳入国家集采药品目录。
福建团翁国星代表建议,对高血压、糖尿病等可免费使用“4+7”或国家带量采购低价国产药,抗肿瘤靶向治疗药物及腹膜透析液应不占医院药品预算总额,合理确定进口药品自付比例;大力吸引优秀中学生报考医学院校。
广东团王学成代表说,加大公立中医院的建设投入,增加采购各地中药道地药材的财政补贴,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推动中医药国际化。袁玉宇代表说,调整优化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政策,对创新产品建立适度的保护政策。加快“医疗新基建”,补齐我国医疗产业结构短板。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苗圩在“部长通道”回应中小企业、新能源汽车、5G等相关热点问题
2020年5月2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走上“部长通道”,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发挥5G辐射带动作用等热点问题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人民日报记者:苗部长您好,政府工作报告对帮扶中小企业提出了许多举措,请问工信部将如何抓好落实,帮中小企业度过难关?谢谢。
苗圩:谢谢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我们关注中小企业的困难,帮助中小企业渡过眼前的难关。李克强总理也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汇报,研究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在这次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有十几处提到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一共20页,关于支持企业发展就占了1页的篇幅,可见对中小企业的重视和关心。
去年我们对中小企业在内的广大企业降低了税费,今年还要延续执行这个政策。另外针对今年疫情的防控形势,我们又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社保、用能等等方面的政策。中央政府大概一共出台了有90条各项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是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对广大中小企业克服眼前的困难也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之所以这么做,我觉得就是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头用的八个字---"留得青山,赢得未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我们将从三个方面来做好下一步的工作。
第一,发挥好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督促各相关部门把这些好政策尽快能够制定细则,落实下去。
第二,进一步督促各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发挥作用,能够结合当地的实际,为本地中小企业制定相关的政策,也推动中央层面的这些政策能够落地见效。
第三,今年下半年,我们还将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地落实这些政策的情况做一个第三方评估。根本就是一个目的,能够使这些政策尽快落实落地,使广大中小企业能够真正有获得感,能够克服目前所遇到的这些困难。谢谢。
谈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
南方都市报记者:请问部长,您如何看待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形势?接下来新能源汽车还会有哪些发展政策?谢谢。
苗圩:今年疫情发生以来,新能源汽车和传统汽车一样,产销受到了很大影响。中央政府也看到这个情况,制定了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将原来到今年年底要退坡完成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和免征车购税这两项政策延迟两年,用这些办法来恢复新能源汽车产销增长。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4月份当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已经基本上达到了去年同期水平,对未来的发展我们还是充满信心。下一步,我们将主要三个方面继续发力:一是供给侧,一个是需求侧,还有一个是使用侧。
从供给侧来说,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有序放开新能源汽车代工生产,同时对有检测能力的企业,实行自检自证,减少重复检测。另外,对于研发创新型新能源汽车企业,实行品牌授权试点。
从需求侧来说,除了落实好刚才我提到的财税支持政策之外,我们还将鼓励换电模式的发展,鼓励地方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使用新能源汽车,比如执法车、物流车、环卫车、公交车、出租车等等,以此扩大新能源汽车的需求。
从使用侧来说,我们将继续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充换电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另外,我们也鼓励地方政府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出台停车、通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总而言之,我们会高度关注新能源汽车发展,使其有一个更好的使用环境,让更多的消费者愿意选择新能源汽车。
谈发挥5G辐射带动作用
科技日报记者:苗部长您好,5G商用已快一年,请问如何发挥5G的辐射带动作用,更好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谢谢。
苗圩:5G从今年以来加快了建设速度。虽然受疫情影响,1、2月份甚至3月份可能受到一些影响,但是各个企业还在努力加大力度,争取把时间赶回来。现在在祖国大地上,我们每一周大概要增加1万多个5G的基站。4月份,我们5G的用户一个月增加了700多万,累计已经超过了3600万户。
对于5G的使用,我想结合疫情防控,介绍三个场景。
第一个场景,在疫情最紧张的时候,钟南山院士通过5G视频远程连线,为五个危重病人进行远程会诊。通过5G传输的影像资料都非常清晰,对于诊断、对于病人的救治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个场景,就是我们现在的视频连线,实际上是通过5G+4K,还有8K这种高清的显示,所以这么大的屏幕,但我们看起来非常的清晰,非常的真切。
第三个场景,前不久,就在两会期间,新华社搞了一个5G全息访谈,跟代表视频连线,虽然记者跟代表相隔大概有1000公里,但是就像在面对面交流。
这三个场景都说明,随着5G网络设施的建设,随着基站不断的增多,将来我们的使用会越来越多。我们很期待,在北京冬奥会上能有更多的5G场景,能有更多的用户,通过5G量身订做,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务。谢谢。
(信息来源:工信部网站)
二、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公布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1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这部法律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了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信息来源:新华社)
住建部就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研究起草了《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发送至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各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于6月30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设咨询监理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自愿原则,推荐有需求、具备条件的地区或项目参加试点。
根据《征求意见稿》,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依法监理、高效服务为原则,以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为切入点,聚焦工程质量安全,创新工程监理机制,提高工程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品质。
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目标,《征求意见稿》指出,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方式,试点地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在完善工程全过程及关键环节风险防控机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培育一批具备巡查服务能力的工程监理企业。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监理服务示范模式,为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奠定良好基础。
《征求意见稿》还从“服务定位”“能力要求”“购买主体”“购买方式”“成果应用”“履约评价”等六方面对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提供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风险识别和控制服务。
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是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应编制试点方案,包括试点目标、任务清单和分工、工作时间安排等。试点方案报建筑市场监管司同意后实施。二是组织开展试点。试点地区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强化督促监督,确保试点实施方案规定任务落地见效。实施中注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举措。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三、工作动态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顺利完成
近日,部政采中心通过线上专家评审开展对部系统单位89项申报进口产品的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通过85项进口产品的申报,形成《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列表》,顺利完成我部2020年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今年以来,受疫情持续影响,集中论证无法依照常规方式组织现场评审。为保障工作进度,确保评审结论的科学客观,发挥远程在线电子化评审系统带来的优势,部政采中心认真贯彻部财务司要求,努力克服困难,结合既有技术优势,迅速完成电子化评审系统相关功能的应急开发,优化论证工作流程,通过四天两个轮次递进开展专家线上签署论证意见,顺利完成了工信部2020年度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工作。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是由政府采购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一项年度性工作。依据财政部要求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各预算主管部门均须对系统内所属预算单位进口产品采购需求组织集中论证,论证结果统一报送财政部,一次性完成全年报批工作,以达到简化流程,提高采购效率,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的目的。
自去年挂牌成立以来,部政采中心在部财务司指导下组织完成多次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报批工作,加强了对部支撑能力,为更好开展工信部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四、综合信息
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
2020年5月29日,财政部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从法律框架、政府采购范围、非歧视政策、避免利益冲突和预防腐败的措施、采购程序、信息发布情况、国内审查程序等方面对我国政府采购情况作出全面答复。
我国于2007年启动加入GPA谈判,于2008年第一次向WTO提交了《报告》。2020年更新版主要是根据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对问题清单所作的调整,以及10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文件变化和政府采购改革进展等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和补充。我国加入GPA谈判也将进入出价谈判与法律调整谈判同步推进的新局面。
加入GPA谈判分为两方面:一是出价谈判,明确我国加入GPA的市场开放范围。截至目前我国已向WTO提交了7份出价。二是法律调整谈判,明确我国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如何与GPA规则协调一致。只有两个谈判都与参加方达成共识,我国才能加入GPA。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国库司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我国企业参与联合国采购
为促进中国企业参与联合国采购,财政部国库司近日完成对联合国采购指南的翻译整理,并已于4月2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wtogpa/)发布。联合国采购指南涵盖了联合国机构的采购原则、要求和具体流程,为我国企业了解和掌握联合国采购规则提供了便利。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湖北省推进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
2020年5月7日获悉,湖北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供销合作总社、省总工会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落实《湖北省消费扶贫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
《通知》强调,要优先引导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做好完善基础信息、预定采购规模、组织引导采购、加强货源管理、搭建展示平台等系列工作。要优先支持采购贫困地区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按照注重实效、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采购贫困地区物业服务的需求。要优先鼓励工会组织实施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行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优势,引导单位利用工会组织开展消费扶贫活动。
《通知》要求,各级预算单位要确保通过“扶贫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金额不低于当年消费农副产品总额的15%。省以下各级扶贫部门对报送重点扶贫农副产品和供应商建议名录的认定、复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优先采购贫困地区物业公司服务的,应公开物业公司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各级工会组织2020年可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优先通过“扶贫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信息来源: 《湖北日报》)
江西省政采支持脱贫攻坚成效初显
今年以来,截至5月14日,江西省全省扶贫采购交易额达3039万元,该省政府采购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政策初见成效。
据了解,江西省财政厅一方面积极落实各级部门责任,加快预算预留份额执行进度。省财政厅发挥牵头作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同级各预算单位预留本部门采购比例,督促加强采购工作计划安排,积极推动各预算单位尽快开展采购活动,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全力提高预留份额采购执行进度。
另一方面,江西省财政厅会同扶贫832平台举办全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人线上培训班,使各级预算单位熟悉平台操作流程,帮助指导未激活管理账号和交易账号的单位尽快登录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督促指导同级各预算单位完成平台账号激活,开通激活采购人账号。
此外,江西省财政厅还联合省扶贫办印发《关于通报全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有关工作情况的函》,对各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有关市县推进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供应商带贫益贫等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预算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督促各地各单位坚定不移支持打好脱贫攻坚战,助力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全面完成。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关于实行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的通知》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实行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的通知》(新财购〔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从“应用范围”“实现方式”“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三方面对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的业务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通知》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适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各类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能够实现从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管理、采购项目委托、采购文件编制,到供应商线上报名、保证金缴纳、投标或提交响应文件,再到线上开标评标、专家评审、采购结果确认、合同公示、合同签订与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线上采购交易与管理。
《通知》强调,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交易模块,充分与新疆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库、代理机构库、供应商库、专家库等基础资源库互联互通,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主体提供便捷的线上政府采购交易服务,为各级财政部门提供实时、全面的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
《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管理、预算执行、资产管理等财政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共用,形成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等的闭环管理,实现“无预算不采购,无采购不支付,无支付不绩效”。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五、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5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5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6%,比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6%,比上月上升0.5个百分点;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48.8%和50.8%,比上月回落1.4和0.2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2%,虽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但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继续改善。
新订单指数为50.9%,比上月上升0.7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增加。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3%,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9.4%,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低于上月。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5%,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六、专题研究
构建助力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
庄良翠 宋志涛
政府采购是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是社会公共利益与企业经济利益关联的载体。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既是政府采购引导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诉求,更是在企业面临新冠疫情而遭遇市场困境和经营困难时的重要推力。当前,政府采购应发挥优势,打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组合拳,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一、准确定位,把服务企业作为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财政部门不仅要把企业作为被监管的对象,更要从企业利益出发来思考问题,既满足企业的经济利益,又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激励相容。
一是要把企业作为民生之根去扶持。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超过90%,吸纳就业人数占城镇就业人口的80%以上。支持好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民生。
二是要把企业作为财税之源去扶持。企业纳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9年,与企业相关的仅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总和就达到11.22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71%。只有企业健康发展、长期发展,才能厚税基、广税源,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要把企业作为公共政策之基去扶持。政府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但政府的“有形之手”并不能完全覆盖到市场的各个角落,只有将公共政策的意图与企业的利益诉求相结合,才能有效引导市场的“无形之手”去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因此,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应立足当下,着眼长远,既注重解企业一时之困,更注重维护企业长期发展。
二、促进公平,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作为首要任务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财政部门的首要职责,要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维度,全面保障供应商能够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是保障事前公平。一方面,要做好制度保障。从制度设计上禁止对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时,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夯实保障公平竞争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要做好执行保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严格依法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确保制度政策得到落实。
二是保障事中公正。对供应商而言,采购评审过程就像个黑匣子,因此,信息公开至关重要。一方面,要公开政府采购过程,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时按规定公开评审专家名单。另一方面,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依法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但并未要求评审结果保密,因此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尝试公开供应商评审打分情况,让未中标供应商了解自身的优势和不足。
三是保障事后权利。质疑投诉是供应商的权利,要畅通供应商的救济渠道,在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质疑投诉。可以尝试开展在线质疑投诉,为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供便利渠道和方式。
三、扩大市场,把落实采购政策作为服务企业的抓手
市场是企业成长的空间,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基础,政府采购正是通过给市场的方式,从有利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扶持企业发展,以有形之手引导社会经济的宏观方向。
一是着眼于民族产业,给国内企业市场。购买本国产品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支持产业发展的核心政策。我国现在支持国货的政策实施手段是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只有当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才采购进口产品。但是这一政策的实施有赖于对国货的界定,目前我国对国产产品的界定是以最终产品是否通过关境作为标准的,尽管可执行性很强,但效果并不显著,很多关境内组装的产品也都作为国货采购。下一步,要明确国货标准,进一步加强对国内企业的支持,尤其是在当下疫情时期,国际保护主义抬头,我国政府采购更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执行采购国内产品的政策,切实支持民族企业发展。
二是着眼于就业,给中小企业市场。中小企业是解决就业的主力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各国政府政策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主要通过预留份额和评审价格优惠来实现。下一步,应该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科学分类管理,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份额,可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切实预留给中小企业,发挥中小企业的优势,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对于那些不适宜由中小企业参与的项目,则不必强行预留优惠政策,如果中小企业承担自身无法完成的项目,既不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目标,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引导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方向。在疫情当下,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更重,政府采购要把给中小企业的优惠用实、用足、用到位,让广大中小企业受益。
三是着眼于未来,给创新企业市场。创新就是生产力,是实现企业和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必备条件,但创新技术往往因其成熟度不高,在市场推广初期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如果企业走不出这个阶段,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而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帮助创新企业获得市场是其获得未来成长性的关键。政府采购扶持创新的政策在发达国家广为应用,美国更是利用这一政策奠定了其在高新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下一步,我国也应在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方面完善政策体系,扎稳实施措施,支持企业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节约成本,把降低交易成本作为服务企业的重点
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是减轻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负担的制度性保障。
一是以信息化降成本。信息化是政府采购的高速公路,是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的基础设施。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后,企业就可以在线获取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在线参与开标,既节省购买采购文件的资金成本,更节约往来开标地点的时间成本。此次疫情,凸显了政府采购电子开评标的不见面优势,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电子化改造的主流和方向。在当前实践中,由于全国各地,甚至一省内部还未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上下一体化、标准化,企业在参与不同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时,需要不同的CA认证,因此,下一步要实现省域内CA认证一体,并逐步推广全国实行,减少供应商CA服务费和管理成本。
二是强化信息公开降成本。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时,往往缺乏足够的信息,无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形成稳定的预期,而信息公开则是稳定供应商预期,减少供应商参与障碍的最有效手段。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已经以政府采购公告为载体,向社会公开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但与供应商提前知悉项目安排,及早谋划采购方案的诉求还有差距。因此,我国已经试点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通过提前公开项目采购意向,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稳定的预期。下一步,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相配套,科学精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成为政府采购管理的新重点,采购人的采购意向公开也成为降低供应商成本的重要手段。
三是实施信用管理降成本。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更是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和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以信用为手段,精准实施分类管理,让守信者降成本,失信者付代价。当前,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主要集中在事前查询信用信息、事中是否围标串标以及事后是否恶意投诉,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信用管理。下一步,政府采购信用管理要从关注政府采购过程信用向政府采购履约信用拓展,实现政府采购全链条信用管理,从而真正保护诚实守信的企业,降低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
五、盘活资金,把提高企业资金流动性作为服务企业的保障
资金是企业的关键,疫情或者重大突发事件期间,资金短缺是困扰企业的第一难题。政府采购助力企业发展,应围绕让企业少出钱、早拿钱、易借钱,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
一是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少出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占用资金的领域主要是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反映的是占用资金的多少,履约保证金反映的是占用资金的时间长短。当前,为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可以推广使用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下一步,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健全后,可逐步实施以信用管理替代资金管理,尝试以供应商信用管理为抓手,鼓励采购人降低诚信供应商保证金比例,甚至免收投标、履约保证金。
二是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早拿钱。一方面,要及时签合同。合同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载体,不签订合同,企业就无法吃到定心丸。《政府采购法》要求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是对合同双方的约束。事实上,拟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是包含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的,当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条款已基本明确。下一步,在政府采购改革中,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与政府采购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在更大程度上缩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另一方面,要及时付款。供应商履行完合同,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时,采购人应及时付款。采购人支付价款既是服务中标供应商,履行政府部门的政务诚信,也是提高财政支出的乘数效应,实现财政资金更大效用的体现。
三是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易借钱。融资难、融资贵已经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在疫情发生后,企业获得融资难度更大。就融资本身而言,银行不愿意放款的原因在于无法证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能够偿还银行的本金及利息。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合同本身是有支付保障的,是可以发挥其信用功能来帮助企业翻越融资高山的。企业在拿到政府采购合同后,可以将其未来回款现金流质押给银行,从而从银行获得贷款融资支持,既实现了银行安全稳妥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又缓解了企业的融资难题。
(转载自《政府采购杂志》,本文作者单位系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七、国际动向
商务部表示中国防疫物资出口渠道完全畅通
2020年5月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针对美国媒体关于中国大量囤积医疗物资并限制医疗物资出口的报道,在商务部新闻发布会上反驳称,中国防疫物资出口呈明显增长态势,3月1日至5月6日中国通过市场化采购方式,已经向194个国家和地区出口了防疫物资,其中77个国家和地区政府、6个国际组织通过官方渠道与我签署了216批次医疗物资商业采购合同;71个国家和地区政府、8个国际组织正与中国企业开展128批次商业采购洽谈。
高峰强调,中国防疫物资出口渠道完全畅通,截至5月6日,中国药监局公布的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3773家;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审核确认并发布了6批次共347家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其中医疗物资(包括医用口罩)生产企业279家、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68家。由于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的爆发式增长,包括口罩在内的纺织品出口在前四月达到了2613亿元,同比增长了5.9%。
高峰指出,生命高于一切,防疫物资质量直接关乎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命健康。中国本着对各国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主动担当,一方面设法满足国际社会对防疫物资持续增加的需求;另一方面不断强化质量监控,规范出口市场秩序,把合格的防疫物资提供给国际市场,积极支持各国抗击疫情。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提供的数据显示,3月1日到4月25日,中国共验放出口主要防疫物资价值550亿元,包括口罩211亿只,防护服1.09亿件,护目镜3294万副,病人监护仪11万台,红外测温仪929万件,外科手套7.63亿双。中国主要防疫物资出口从4月初的日均10亿元,到中旬的20亿元,到近期已达25亿元以上。4月24日当日,中国出口口罩10.6亿只,这个数字比3月31日5号公告实施前的2.24亿只,增长了3.7倍。
值得注意的是,为严把出口质量关,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着力加强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重点强化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
高峰强调,两个公告实施以来,得到国内业界的广泛支持和国外进口商的普遍欢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严格执法,有力规范了出口秩序。在保障国内防控和复工复产需求的基础上,中国防疫物资出口规模持续扩大,有效支持了全球抗击疫情。在此基础上,中国还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高峰称,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4月中下旬,商务部派出工作组赴广东等10省市,指导地方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质量监管;暂停或停止北京、上海、深圳等地5家企业防疫用品出口,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在依法深入调查处理。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等执法部门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公布了一批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
高峰指出,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会同医疗物资出口机制成员单位和地方,认真履职、严格监管,切实把住防疫物资市场和出口质量关,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抗击疫情做出贡献。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7-08 11:11:05
- 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6〕96号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现就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在能源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打破社会资本进入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不合理限制,引入社会资本创新机制,提高供给效率;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改善地区能源公共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更多享受到能源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改革创新能源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能源领域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有效提高能源领域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能源安全、可靠、清洁供应的要求。
(二)基本原则
鼓励进入。积极丰富PPP能源项目储备,加大项目发起力度,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能源领域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政策扶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能源领域PPP项目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价格调整、信贷扶持等机制,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优化服务。在项目审批、政策资金申请、国家现有财政政策落实等方面主动作为、优化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PPP能源项目顺利开展。
惠及民生。加强监管,将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创新,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三、适用范围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能源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做好项目前期调研,依法组织项目实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严格绩效监管等工作。
能源领域推广PPP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能源领域推广PPP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项目:
电力及新能源类项目:供电/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资产界面清晰的输电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微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项目、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水电站项目、热电联产、电能替代项目、核电设备研制与服务领域等。
石油和天然气类项目: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石油和天然气储备设施等。
煤炭类项目:煤层气输气管网、压缩/液化站、储气库、瓦斯发电等。
四、丰富项目储备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的原则,认真梳理、科学甄别,积极从符合能源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筛选适合PPP模式的潜在项目,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PPP项目库,并与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做好对接。不断探索拓宽能源PPP项目范围,及时丰富项目储备,并定期在网上更新发布。
五、规范有序推进项目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PPP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对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5号令)执行,规范有序地推进能源领域PPP项目。应从PPP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条件成熟的能源建设项目作为备选项目,委托招标机构拟定招标文书,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六、政策保障措施
(一)简化PPP项目审批
在能源PPP项目审批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涉及规划、国土、环保等审批事项的,应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加快开通项目审批网上平台,公开项目全流程审批信息,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到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创造有利条件。
(三)探索创新财政补贴机制
对可再生能源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及供热、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光伏扶贫、页岩气开发、煤层气抽采利用等PPP项目,符合财政投资补贴条件的,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鼓励财政补贴向上述PPP项目倾斜。
(四)加强金融合作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帮助项目承担单位与各级PPP融资支持基金进行对接,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加大对能源领域PPP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充分发挥工商联联系民营企业的作用。推进能源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充分听取工商联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委托工商联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能源领域PPP项目开展实施评估。
七、示范推广和总结提高
做好能源领域PPP项目是一件新生事物。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大胆尝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能源PPP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协调解决。国家能源局将及时总结各地探索的经验,选择好的做法在全国示范推广,不断创新和提高能源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16年3月31日
所属栏目:PPP咨询与采购
发布时间:2020-06-19 14:14:04
- 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5]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们立足国内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制订了《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由于实践中缺乏充足的数据积累,难以形成成熟的计量模型,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应当依据客观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PPP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评价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价方法。
第三条 物有所值评价应遵循真实、客观、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开展物有所值评价。
第五条 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现阶段以定性评价为主,鼓励开展定量评价。定量评价可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风险分配、成本测算和数据收集的重要手段,以及项目决策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应统筹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结论,做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通过”的项目,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评价,仍未通过的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七条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积极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
第二章 评价准备
第八条 物有所值评价资料主要包括:(初步)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风险识别和分配情况、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
第九条 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时,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是否开展定量评价,并明确定性评价程序、指标及其权重、评分标准等基本要求。
第十条 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时,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定量评价内容、测算指标和方法,以及定量评价结论是否作为采用PPP模式的决策依据。
第三章 定性评价
第十一条 定性评价指标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等六项基本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指标主要考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设计、投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等环节能否实现长期、充分整合。
第十三条 风险识别与分配指标主要考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各风险因素是否得到充分识别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四条 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指标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以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供给数量、质量和效率为导向的绩效标准和监管机制,是否落实节能环保、支持本国产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能否鼓励社会资本创新。
第十五条 潜在竞争程度指标主要考核项目内容对社会资本参与竞争的吸引力。
第十六条 政府机构能力指标主要考核政府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依法履约、行政监管和项目执行管理等能力。
第十七条 可融资性指标主要考核项目的市场融资能力。
第十八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补充评价指标。
第十九条 补充评价指标主要是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因素,包括项目规模大小、预期使用寿命长短、主要固定资产种类、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准确性、运营收入增长潜力、行业示范性等。
第二十条 在各项评价指标中,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权重为80%,其中任一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20%;补充评价指标权重为20%,其中任一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10%。
第二十一条 每项指标评分分为五个等级,即有利、较有利、一般、较不利、不利,对应分值分别为100~81、80~61、60~41、40~21、20~0分。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分等级对每项指标制定清晰准确的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定性评价专家组包括财政、资产评估、会计、金融等经济方面专家,以及行业、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和法律方面专家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定性评价所需资料应于专家组会议召开前送达专家,确保专家掌握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会议基本程序如下:
(一)专家在充分讨论后按评价指标逐项打分,专家打分表见附件;
(二)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得到评分结果,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做出定性评价结论。原则上,评分结果在60分(含)以上的,通过定性评价;否则,未通过定性评价。
第四章 定量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定量评价是在假定采用PPP模式与政府传统投资方式产出绩效相同的前提下,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方净成本的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判断PPP模式能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二十七条 PPP值可等同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和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的现值,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及有关规定测算。
第二十八条 PSC值是以下三项成本的全生命周期现值之和:
(一)参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
(二)竞争性中立调整值;
(三)项目全部风险成本。
第二十九条 参照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
(一)假设政府采用现实可行的、最有效的传统投资方式实施的、与PPP项目产出相同的虚拟项目;
(二)最近五年内,相同或相似地区采用政府传统投资方式实施的、与PPP项目产出相同或非常相似的项目。
建设净成本主要包括参照项目设计、建造、升级、改造、大修等方面投入的现金以及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实物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扣除参照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产生的转让、租赁或处置资产所获的收益。
运营维护净成本主要包括参照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运营维护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人工等成本,以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运营期财务费用等,并扣除假设参照项目与PPP项目付费机制相同情况下能够获得的使用者付费收入等。
第三十条 竞争性中立调整值主要是采用政府传统投资方式比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少支出的费用,通常包括少支出的土地费用、行政审批费用、有关税费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全部风险成本包括可转移给社会资本的风险承担成本和政府自留风险的承担成本,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二十一条及有关规定测算。
政府自留风险承担成本等同于PPP值中的全生命周期风险承担支出责任,两者在PSC值与PPP值比较时可对等扣除。
第三十二条 用于测算PSC值的折现率应与用于测算PPP值的折现率相同,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十七条及有关规定测算。
第三十三条 PPP值小于或等于PSC值的,认定为通过定量评价;PPP值大于PSC值的,认定为未通过定量评价。
第五章 评价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形成后,完成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工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报告电子版上传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三十五条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础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PPP运作方式、风险分配框架和付费机制等。
(二)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价程序、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专家组意见以及定量评价的PSC值、PPP值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和结果等。
(三)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四)附件。通常包括(初步)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PPP项目合同、绩效监测报告和中期评估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在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的主要信息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在PPP项目合作期内和期满后,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照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加强物有所值评价数据库的建设,做好定性和定量评价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有所值评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信用记录、跟踪、报告和信息公布。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全省(市、区)物有所值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1.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流程图(此处略)
2.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专家打分表(此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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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9 10: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