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要参》刊文聚焦PPP理性发展阶段后的思考
近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管主办的《经济要参》(2021年第10期)刊登丁伯康、万文清署名文章——《2021年PPP进入理性发展阶段后的几点思考》一文。文章深刻分析了自2013年以来,我国PPP在先后经历选择试点(1984—2003年)、行业推进(2004—2007年)、短暂停滞(2008—2012年)、全国推广(2013年至2018)等四个阶段、全面进入规范发展的前期——理性发展阶段后,今后PPP的发展之路该如何走?特别是进入2021年以后,在我国“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PPP业务将面临哪些发展机遇和挑战等问题。
以下是从《经济要参》摘录的刊登内容:
自2013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投资、服务机构,为有效推广和实施PPP模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从PPP的立法研究到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政策制定,从PPP知识的学习和普及到具体项目的操作、实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经过七年多的发展,我国PPP市场的潜力逐步释放,PPP模式已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抓手之一。但是我们也需要明白,由于我国PPP发展的生态环境还不够完善,仍然存在一系列严重制约PPP健康发展的问题。特别是2021年我国PPP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以后,下面的路怎样走?在我国“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PPP业务又将会面临怎样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们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现分享我们的几点思考供大家参考。
一、PPP 先进理念开始回归项目融资管理的范畴
随着地方政府性债务管控政策的实施到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所需的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也逐步被限制和规范。在一系列管控政策的规范约束下,PPP项目的选择范围和运作空间也相应受到了挤压,因此汲取PPP先进运作理念,以特许经营、ABO、F+EPC等为代表的投融资模式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和选择利用。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也要在遵守严控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地使用这些新型投融资模式,以保证融资主体的合规性和PPP项目的合规性。PPP模式的项目融资管理属性,已开始理性回归。PPP模式的运用范围,也逐步从无所不能到选择性使用,而且越来越明显体现出其融资属性向项目融资管理属性回归的特点。这样的理性回归,不仅对政府在债务管理、投融资政策制定和项目融资模式选择方面等,都将产生直接和重大的影响,也会带来人们对 PPP历史作用与价值的重新反思和全国PPP人更多的理性思考。
同时,在实施“新基建”领域项目融资中,政府也可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通过PPP项目带动政府投融资企业和社会资本的投资。2018年12月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把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定义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首次提出“新基建”概念。2020年4月20日,国家发改委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首次明确“新基建”的范围(见表1),“新基建”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
PPP项目在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之后逐渐步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与新基建的合作思维、运营理念不谋而合。根据当前已入库的PPP项目类型和所涉行业来看,PPP模式已广泛运用于融合类基础设施中,如智慧交通、智慧城市、智慧政务平台等PPP项目数量已初具规模。新基建同样适用于科研、信息技术开发或科技产业孵化为目的,且公益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高科技园区、数据中心、科技城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同样适合采用PPP模式运作。但是,各地区仍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寻找新基建的切入点,而不是一窝蜂地投入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热门概念中去,应严把质量关,严格进行“两论证”,促使“好钢用在刀刃上”。
二、PPP在“补短板、强弱项”中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自2014年以来,我国PPP推进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其充分发挥了政府和企业互补优势,提高了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带动了公共服务领域的全方位改革,对新时期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正如南京长江三桥PPP项目的顺利落地,不仅有效解决了当时地方政府投资资金短缺和收费交通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不足的问题。同时在加快推进大桥建设方面,大大提前了工期、实际投资也远远低于当时的投资概算。该项目落地十七年来,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按照合作协议,信守承诺、合作共赢,保证了项目总体运行情况良好,经营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对这个PPP项目的合作过程也非常满意。
受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疫情影响,面对“十四五”国内外经济发展依旧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稳投资、稳经济、补短板”仍将是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规范和健康的PPP模式运用,在地方“补短板、强弱项”中,还会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PPP在“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补短板”、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中,具有较大需求和较高活跃度,随着城镇化建设补短板和弱项领域项目的建设需求进一步增加,PPP也将进一步发挥重要的带头作用。以乡村振兴相关领域为例,据财政部PPP中心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1月末,原527个脱贫县已探索运用PPP模式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且有项目在库,占脱贫县总数的 63.3%。脱贫县项目累计1,609个、投资额1.2万亿元,其中签约落地项目累计923个、投资额7,246亿元,落地率57.4%。随着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完成,我国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相较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要求更高,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等多方面,PPP模式也将助力我国乡村振兴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见表2)。
三、PPP全面进入理性发展阶段,但仍处于规范发展的前期
中国的PPP在经历七年的高速发展之后,目前已经开始全面进入理性发展阶段。这也是PPP模式在中国,先后走过了选择试点阶段(1984—2003年)、行业推进阶段(2004—2007年)、短暂停滞阶段(2008—2012年)和全国推广阶段(2013年至2018)之后,全面进入规范发展阶段(2018——)的前期——理性发展阶段(见丁伯康等著《论中国PPP发展生态环境》一书后记:可以预料,中国PPP的发展从2018年开始,将逐步迎来全新的理性发展新阶段)。在全国推广阶段,PPP经过几年的蓬勃发展,不仅初步完成了政策框架的搭建,同时也完成了PPP各主管机构的责任安排。PPP在2018年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之后,PPP相关政策出台更加理性和谨慎,入库筛选更加理性和严格,项目实施更加理性和慎重。全流程管理、全社会监督、全过程信息及时公开愈发得到重视,落实专家责任、科学平衡收支、合理筛选PPP项目等正逐步推行。同时,累计项目数量及投资金额将进一步稳步提高,PPP数量及投资金额出现大幅波动的现象将不复存在。项目入库退库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入库程序将进一步优化,退库项目数量将持续减少。
当然我们也需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PPP虽然全面进入到了理性发展阶段,但仍处于PPP规范发展的前期,距离真正实现我国PPP的规范发展,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因此,需要我们从各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政策和法规,健全市场体系和制度,丰富金融投资工具,增强信用观念和契约观念。
四、PPP项目运作正在进入自我完善和精细提升的佳境
伴随着PPP项目参与各方专业能力提升及履约意识增强,PPP各方自我完善的意愿明显增强。通过依法合规的项目变更、争议解决等途径,以及利用PPP模式的弹性调整机制,来保证PPP项目运行中各方的持续沟通和合作条款的适时调整,以释放风险,化解僵局。PPP的绩效考核逐步覆盖全生命周期,并将越来越精细。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评价体系的建立,逐步走向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库,也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正在建设,PPP各方的信用意识和契约意识也在增强。
经过七年多的发展,目前PPP操作性政策整体框架已基本构建完成,为解决伴随PPP项目快速发展产生的各类问题的规范性政策也基本已经完备。自2019年以来,中央层面PPP顶层设计已经较少,更多的是地方层面发布了较多有关PPP项目监管、绩效考核等与PPP高质量发展的配套性文件(具体可见公众号文章)。
另外,要提高作为服务我国 PPP发展的咨询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其重要责任要帮助政府和社会资本算好三本账、把好五道关。
算好三本账:一要算好地方经济发展的总帐。PPP项目的实施要完全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和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需要;二要算好PPP项目投融资管理的大账。要从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的全过程,把项目、资金、收益、风险等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好、设计好、控制好,为政府负责、为社会资本方负责、为社会公众负责。三要算好各方财务的细账。根据PPP项目实施方政府的财政可承受能力、项目成本、政府支付责任等,把各方面的细账算好、算清,为PPP合作各方的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为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长期友好合作,奠定好休戚与共、合作共赢的坚实基础。
把好五道关:就是发挥专业机构的优势,协助政府部门把好在顶层设计、项目合规、程序把控、回报合理、操作指导等方面的五道关。
可以预料,2021年当中国的 PPP开始全面进入理性发展的新时期以后,与 PPP发展相关的政策监管的稳定性、法律法规的针对性、金融工具的适应性、信用体系的保障性和市场发育的成熟性,都会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出来,而且将逐步集中在突破项目运作周期偏长、综合实施成本偏高的瓶颈问题。我们期待,中国的 PPP发展将越来越好,PPP模式在相关领域的推广运用持续健康,中国的 PPP 发展行稳致远!
来源:“现代咨询”公众号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5 00:00:00
- 《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解读
近日,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印发《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信管〔2020〕197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现就《三年行动计划》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三年行动计划》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工业互联网是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工业经济深度融合的全新工业生态、关键基础设施和新型应用模式。它以网络为基础、平台为中枢、数据为要素、安全为保障,通过对人、机、物全面连接,变革传统制造模式、生产组织方式和产业形态,构建起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全面连接的新型工业生产制造和服务体系,对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构建新发展格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过去三年是工业互联网起步发展期,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各单位,实施《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布实施十余项落地性文件,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带动总投资近700亿元,遴选4个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和258个试点示范项目,打造了一批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了一批龙头企业和解决方案供应商。网络基础、平台中枢、数据要素、安全保障作用进一步显现,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不断夯实,新模式新业态创新活跃,产业生态不断壮大,各地方、产业各界共识不断凝聚,积极性不断提升,为下一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未来三年是工业互联网的快速成长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工业互联网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提升发展成效,更好地谋划推进未来一个阶段发展工作,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制定出台了《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
2、《三年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三年行动计划》结合当前产业发展实际和技术产业演进趋势,确立了未来三年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目标。到2023年,新型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融合应用成效进一步彰显,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产业发展生态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量质并进,新模式、新业态大范围推广,产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
《三年行动计划》提出了五方面、11项重点行动和10大重点工程,着力解决工业互联网发展中的深层次难点、痛点问题,推动产业数字化,带动数字产业化。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是实施网络体系强基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网络互联互通工程,推动IT与OT网络深度融合,在10个重点行业打造30个5G全连接工厂。二是实施标识解析增强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增强工程,完善标识体系构建,引导企业建设二级节点不少于120个、递归节点不少于20个。三是实施平台体系壮大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化升级工程,推动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数量比2020年翻一番。
在持续深化融合应用方面,一是实施数据汇聚赋能行动,制定工业大数据标准,促进数据互联互通。二是实施新型模式培育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推广工程,培育推广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模式。三是实施融通应用深化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融通应用工程,持续深化“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
在强化技术创新能力方面,一是实施关键标准建设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标准化工程,实施标准引领和标准推广计划,完成60项以上关键标准研制。二是实施技术能力提升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技术产品创新工程,加强工业互联网基础支撑技术攻关,加快新型关键技术与产品研发。
在培育壮大产业生态方面,一是实施产业协同发展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培育工程,培育技术创新企业和运营服务商,再建设5个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打造10个“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二是实施开放合作深化行动,营造开放、多元、包容的发展环境,推动多边、区域层面政策和规则协调,支持在自贸区等开展新模式新业态先行先试。
在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方面,实施安全保障强化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安全综合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完善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创新突破,实施保障能力提升计划,推动中小企业“安全上云”,强化公共服务供给,培育网络安全产业生态。
此外,结合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从组织实施、数据管理、资金保障、人才保障四方面明确了支撑要素和政策措施。
3、未来三年,如何进一步夯实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
未来三年,网络领域继续着眼构筑支撑工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互联互通的网络基础设施,加快企业外网和企业内网建设与改造,提升基础支撑能力。一是推动企业内网由“单环节改造”向“体系化互联”转变。推动工业生产装备和仪器仪表的数字化、网络化改造,让哑设备“活起来”;运用先进适用的网络技术建设IT-OT融合网络,把工业全流程的都“连起来”;建立标准化的网络信息模型,让以前难交互、难集成的异构数据都“动起来”。二是推动企业外网由“建网”向“用网”转变。在继续强调提升高质量外网承载能力和互通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引导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标识解析节点等接入高质量外网,让企业外网真正“用起来”,提升企业外网应用效能。三是拓展“5G+工业互联网”发展新空间。持续实施“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深化核心应用,推动应用领域从工业外围环节向生产制造核心环节拓展;优化应用模式,推动应用重心从单点孵化向5G全连接工厂拓展;强化产业支撑,加强5G工业模组研发、5G工业互联网专用频率研究、5G专网建设方案落地。四是探索央地协同发展新模式。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支持各地建设具有地方特色、产业特点的工业互联网园区网络;依托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遴选和建设工作,引导产业聚集好、带动作用强的地区积极创建“5G+工业互联网”先导区。
4、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下一步发展重点是什么?
未来三年,我们将通过实施“标识解析增强行动”,从做大规模、做深应用、规范管理三方面进一步提升我国标识解析体系的发展水平。
第一,做大规模。我国标识解析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我国制造业门类、体量相比,覆盖范围还不足,因此标识解析体系各级节点的建设还要拓展覆盖范围、完善节点布局。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国家顶级节点与国际根节点的对接,增强国家顶级节点的服务能力,面向更多行业、更多区域推动建设不少于120个二级节点、不少于20个递归节点。同时,我们还将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基于标识的融合型基础设施,支持各地部署不少于20个融合节点。
第二,做深应用。建设目的还是应用,不然就成了“烂尾楼”“断头路”,同时与建设相比应用的难度更大,我们将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标识解析体系的深层次应用。一是深化标识在各行业的推广应用。通过组织开展全国工业互联网标识创新大赛遴选典型案例加强示范推广,特别是应对疫情,我们将拓展标识在冷链物流、应急物资等领域规模化应用。我们还将增强标识资源对接、测试认证等公共服务能力,建立产业链供应链标识数据资源共享机制,促进标识的行业应用推广。二是深化标识在各环节的应用。加强标识解析系统与工业企业信息系统适配,推动标识解析系统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APP等融合发展,深化标识在设计、生产、服务等环节应用,发挥出标识在促进跨企业数据交换、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和质量管理水平中的作用。三是大力拓展主动标识。按照标识载体类型,标识应用分为静态标识应用和主动标识应用。静态标识应用以二维码、射频识别码(RFID)、近场通信标识(NFC)等作为载体,借助扫码枪或支付宝“扫一扫”功能等识读软硬件获取信息。主动标识应用通过在芯片、通信模组、终端中嵌入标识,由网络主动向解析节点发送解析请求,无需借助外部设备。这是我们下一步推动的工作重点,未来三年将部署不少于3000万枚主动标识载体。
第三,规范管理。去年12月,我部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的相关要求,印发了《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目的就是更好的促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更好的规范标识市场主体行为、激发创新发展活力,从制度方面规范各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我们将组织开展相关宣贯活动,推动各地抓好许可审批,加强监督检查。
5、下一步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作有哪些具体考虑?
未来,我们将从“建平台、用平台、筑生态”三方面共同推进,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化升级。
一是“建平台”,构建“综合型+特色型+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滚动遴选跨行业跨领域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立动态评价机制,打造3-5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深化工业资源要素集聚,加速生产方式和产业形态创新变革。建设面向重点行业和区域的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行业知识经验在平台沉淀集聚,推动平台在“块状经济”产业集聚区落地。发展面向特定技术领域的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前沿技术与工业机理模型融合创新,支撑构建新型制造体系。
二是“用平台”,加快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制定工业设备上云实施指南、工业设备数据字典,推动行业龙头企业核心业务系统云化改造,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业务系统云端迁移。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创新券、服务券等形式降低上云门槛和成本、扩大上云范围,创新 “挖掘机指数”“空压机指数”等新型经济运行指标。
三是“筑生态”,持续提升平台应用服务水平。围绕“平台+产品”“平台+模式”“平台+行业/区域”等领域打造一批创新解决方案,加快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编制完善工业互联网平台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支持建设平台数据监测与运行分析系统,开展平台基础能力、运营服务、产业支撑等运行数据的自动化采集。
6、如何进一步发挥数据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数据是平台应用的关键资源,为推动数据汇聚、流转、分析、应用,我们将开展“数据汇聚赋能行动”,主要围绕四方面开展有关工作,综合构建数据驱动新生态。
一是打造数据汇聚的载体,推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建设。提升数据统筹汇聚能力的同时推动数据高效分级分类,完善国家级中心建设,围绕重点行业建设分中心,针对中小微企业需求搭建个性化公共服务平台,聚焦核心区域建设大数据区域分中心,大幅提升数据汇聚能力、丰富数据资源池,建设数据灾备中心,保障国家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研究数据权属确定、价值评估、资源交换、效益共享等机制与接口标准规范,打通国家中心、分中心之间数据链条,健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数据流通机制。
二是提升数据价值挖掘能力,打造大数据中心综合服务体系。一方面,针对政府监管施政需求,重点打造工业经济和产业运行监测指挥、应急事件预警协调等服务能力,支撑政府提升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针对行业发展需求,打造数据管理能力提升、工业资源共享、解决方案推广、设备与业务系统上云、产融合作、供需对接等服务能力。
三是促进数据流动,推动平台间数据互联互通。建立标准机制,推动平台间数据字典互认,建设统一的工业数据、算法模型、微服务等调用接口。加强平台间合作,联合开展重点问题攻关,实现优势互补,通过统一接口规范,推动机理模型和工业APP的跨平台调用与订阅。
四是推动数据知识共享,培育和推广高质量工业APP。对于共性工业经验知识,打造基础共性工业APP和可适性工业APP;对于行业工业知识,打造高价值、易推广的行业通用工业APP;对于特定领域、特定场景的独特工业经验知识,培育企业专用工业APP。通过构建工业智能解决方案、开源社区、开发者社区、工业APP商店等举措,促进工业APP交易流转。
7、未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
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不同于互联网创新应用,工业互联网的主战场在实体经济,特别是工业领域,面向工业、立足工业、服务工业。这要求工业互联网必须与各行业各领域技术、知识、经验、痛点紧密结合,多元性、专业性、复杂性高,这决定了推动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需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重点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推动形成各方积极参与的团体赛模式。工业互联网是涉及设施建设、融合应用、技术创新、产业生态和安全保障的融合性、系统性工程,企业不能单打独斗。要充分调动工业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工业软件企业、工业控制企业、设备制造企业、解决方案提供商等各方积极性,推动形成主体多元、协同创新的产业生态和“团体赛”模式。进一步发挥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协调机制作用,形成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合力,完善政策体系和推进措施。鼓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加强协同,形成推动合力。
第二,突出工业细分场景特点。工业互联网面向千行百业,可以说是一米的宽度、五十到一百米的深度,需要与各行业的生产实践、行业特性、知识经验紧密结合,不断突破行业技术壁垒和数据共享障碍。我们将进一步深化工业互联网在各细分领域的应用创新,探索符合行业发展实际需求的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规模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模式,加强5G和工业互联网的融合应用。我们鼓励“跨行业、跨领域”平台的发展,更强调培育聚焦行业特点的专业型、特色型平台,实现精耕细作,产生实效。
第三,推动产业数字化,带动数字产业化。通过发展工业互联网,促进数字经济进一步壮大,不断形成先进生产力,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发展。一方面,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势,打造工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互联互通的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应用模式和全新产业生态,激发数据要素作用,促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另一方面,为5G、云计算、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落地开辟更广阔空间,并带动自动化、软件、网络等产业实现高端化突破,不断培育壮大新技术新产业。
8、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安全是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推进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政府指导、企业主责的安全管理制度初步形成,可感可知的安全技术监测服务体系初步构建,安全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增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通报处置闭环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工业互联网安全相关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随着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进入新阶段,设备联网、企业上云等情况日益增多,安全风险随之加剧,对网络安全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工业互联网安全仍面临着工业企业网络安全意识不高、技术防护能力不足、安全监测能力不强、网络安全产业支撑不够等问题。
行动计划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强化前瞻性、创新性、落地性,明确了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导向、以加强安全供给为重点、以培育安全产业为支撑、以强化技术监测服务能力为抓手的工作思路,力争切实建立起制度更加健全、技术更加先进、政企更加协同的安全保障体系。
行动计划安全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施分类分级管理。针对重要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型企业安全基线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二是强化产业协同,推进供给侧加快创新。围绕工业互联网产品内嵌安全、企业上云安全等迫切需求,从网络安全技术、安全产品、安全服务等方面引导创新加速,加大安全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丰富安全解决方案有效供给。三是加强示范引领,促进安全产业发展壮大。着眼构建网络安全产业良性发展生态体系,优化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布局,培育安全龙头企业和特色企业,开展试点示范,进一步促进安全产业发展壮大。四是坚持专项带动,提升安全技术监测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企业自身防护、区域监测保障、国家协调服务三方面能力,打造多方联动、运行高效的安全技术监测服务体系。
9、《三年行动计划》中提出实施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和下一步安排分别是什么?
目前我国联网工业企业数量众多,涉及行业众多,存在信息化发展程度不一、承载业务类型相异、所属行业安全保护规律差异化明显等特点,难以采取“一刀切”的网络安全管理模式。2019年我部与国资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对工业互联网企业实施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集中力量指导重要行业、重点企业建立安全防护能力,提升安全防护水平。开展分类分级管理,一是进一步贯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部门协同、政府指导、企业主责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二是指导地方主管部门形成工业互联网企业清单,建立健全定级核查、信息通报、监测预警、安全检查等机制,集中力量指导管理重点企业;三是通过标准规范引领推动企业贯标达标,促进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提升。
分类分级管理着力打造“1+4”的制度体系。1项《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指南》,明确将工业互联网企业分为联网工业企业、平台企业、标识解析企业等三类,结合企业所属行业的重要性、企业规模、应用工业互联网程度、网络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将企业分成三个级别,同时明确定级流程和安全管理、支持保障等方面的要求。4项《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防护规范》,针对联网工业企业、平台企业、标识解析企业以及工业互联网数据四类对象,分别明确防护要点和不同级别的网络安全防护要求。
今年1月13日,我部印发《开展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部署分类分级试点工作。结合各地工业互联网发展实际,目前选定上海、江苏、广东等15个省(区、市)232家重点工业行业的重点企业参与试点。试点工作由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通信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包括自主定级、定级核查、落实安全要求、试点工作总结四个阶段,计划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管理指南》,提升《安全规范》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指导性,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安全管理模式。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所属栏目:文件发布
发布时间:2021-03-12 00:00:00
- 从项目管理到公共管理:PPP研究述评与展望
王盈盈1 甘甜2 郭栋3 王守清1,4
1. 清华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研究中心 2.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3.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4. 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
【基金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PPP项目股权结构的优化研究”(71772098);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各地HDI指数的编制和研究”(16ZDA009)
[摘要]当前中国PPP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理论研究却落后于实践,症结之一在于PPP项目管理和公共管理两大研究视角的割裂,前者过于微观且侧重市场逻辑,后者过于宏观又倚重科层分析。未来PPP研究应着力于科层和市场相结合的整合路径,揭开微观项目与宏观结构的互动逻辑,从而推动中国PPP理论体系化和政策清晰化,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154(2020)00-0000-00
一、引言
自2014年以来,中国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我国称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展井喷。根据国家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累计签约PPP项目数量6546个、金额10.3万亿元。PPP模式日渐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主要机制,这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我国公共投资结构,也将对地方治理格局产生深远影响。由此,PPP理论研究亦日益活跃,现已成为我国学术研究的热点话题。然而,PPP理论研究却落后于实践发展,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PPP政策指向模糊和认识不统一等困境。本文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核心症结在于:当前PPP项目管理和公共管理两大研究视角存在严重割裂。一方面,两者的分析对象和前提假设不同,前者着眼于项目的最佳实践和科学管理,后者致力于揭示政府行为逻辑并实现公共价值。
为更好地厘清PPP理论研究的整体脉络与研究现状,同时增进学界对中国PPP实践的理解,本文以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中文文献为基准,检索和梳理PPP相关文献,对中国PPP理论研究展开系统性综述,剖析两大视角割裂现状及成因,并提出整合路径的研究展望,希冀为未来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二、基于两大视角的PPP研究现状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应用PPP,大致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1-2]。自2014年以来的改革正式推动PPP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重要机制,也促使中国PPP研究从过往的微观项目管理视角向着公共管理等更加多元的研究视角发展。
界定PPP概念通常采用情境类型法,这源于PPP实践属性强且各国情境千差万别[2]。这也是项目管理视角的PPP研究先于其他领域的主要原因[3]。中国关于PPP的官方定义来自国办发[2015]42号文,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该定义明确政府为PPP项目责任主体,并限定其行为合规路径,相比西方的“公共部门”内涵更为狭窄;二是该定义采用“社会资本”来界定合作伙伴,相比西方的“私营部门”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含私营组织,还可以是国有属性的组织,如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国有基金等。还需要说明的是,该定义实际上对伙伴设置了准入条件,要求伙伴至少“具备投资、运营管理能力”。除了营利性企业,国际上也有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做PPP伙伴,而我国目前的PPP实践中还鲜见其他组织,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来自我国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社会组织由国家民政部等部门主管,而2014年以来的PPP主要与国家财政部和发展发改委的职能相关。
(一)PPP项目管理研究现状
PPP项目管理研究缘起于工程建设管理,发端于公共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融资。学者们历来热衷于做PPP项目管理的文献综述或荟萃分析[4-8]。本文通过中国知网(CNKI)以“SU/TKA=‘PPP’并含‘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并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含SU=‘项目’并含‘项目管理’”作为检索式,且勾选“工程科技Ⅰ辑”“工程科技Ⅱ辑”和“经济与管理科学”数据库,检索得到2014年1月1日-2020年7月15日的2276篇文献,主要包含四类主题。
1.关键成功因素(Critical Success Factors,CSFs)研究PPP项目成功实践的影响因素。这是PPP项目管理领域最早也最丰富的研究,自1996年Tiong[9]提出CSFs研究框架以来,学者们基于中国PPP实践挖掘了大量CSFs要素[10-11],后来又对要素分阶段、分专业、分行业的类型化研究[12]。学者们在研究CSFs时,普遍做出一个“成功”或“失败”的二元判断,然而,迄今并无PPP项目“成功”与否的统一标准,自然也谈不上CSFs清单的“标准答案”。而且,已有研究普遍是静态时点的研究结论,这源于PPP项目的跨度实在太长(通常长达30年),鲜少有学者能跟踪一个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此外,受限于PPP项目案例资料的可获得性,学者们通常只能得到“成功”案例,却无法得到“失败”素材,这也暗示着当前CSFs研究结论的有偏(biasedresults)。总之,CSFs研究所挖掘的要素虽然非常多,但迄今仍无法厘清各类要素之间的相协同、相抵触或相匹配的关系,仍停留在实践层面的经验性归纳。这一主题构成后续研究主题的经验性基础。
2.风险分担(Risk Allocations)研究侧重预防项目失败的风险要素识别、评估与分配。不确定性意味着风险,CSFs的实现通常充满不确定性,因此CSFs和风险要素研究实则一体两面。Wang等是中国这一主题的开创人[13]且提出了“外星人眼”风险管理模型[14],柯永建则紧随其后并提出了风险分担机制[15-16]。我国其他学者基于这一框架拓展实证情境学者们延循这一框架拓展实证情境[17-18]。不过,当前项目管理领域的风险研究主要基于问卷调研等主观资料为素材,这导致研究结论依赖于“参与主体”,而且项目风险因素也高度依赖于“所处情境”。这一主题有待结合这两方面,以提炼更具一般性的因果机制。
3.绩效评价(Performance Measurement)研究项目产出结果的衡量与评价。这是一项偏技术的研究主题,主要包含产出标准、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方法是VfM(Value forMoney,物有所值)评价[19]。Yuan等人[20]建构了中国PPP关键绩效指标与框架,曹启龙等人[21]针对PPP寻租行为提出绩效监督模型。我国于2015年正式将VfM评价纳入PPP实施流程[2],不过VfM评价的理论与实践工作仍存在模糊之处并因此造成争议,未来有望基于大数据手段进一步完善。
4.控制权配置(Allocation of Control Rights)研究政府和市场协作之间的最优配置。这是近年的新主题,以伍迪[22]和王守清等人[23]的文献为代表。这一视角早期的研究以实物期权的配置为主,大量借鉴金融工程等理论形成了价格机制[24]、补偿机制[25]等技术性结论。自2015年伍迪[22]应用于PPP后,展现出与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相结合的趋势。然而,他虽然初步借鉴了周雪光的“控制权”理论,做了视角融合的有益尝试,但解释仍旧有限。不过,学科融合的初步尝试为今后的视角整合打下了基础。
(二)PPP公共管理研究现状
PPP公共管理的研究侧重于组织管理与政策过程,致力于提升PPP的治理效能。Hodge和Greve[26]的PPP文献综述是这一领域的经典作品。Wang等人[27]基于Web of Science系统检索得到186篇PPP公共管理文献,提炼了与PPP公共管理研究相关的三大知识背景,即经济学、公共管理和政策、组织理论。本文通过中国知网(CNKI)以“SU/TKA=‘PPP’并含‘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并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作为检索式,且勾选“社会科学Ⅰ辑”和“社会科学Ⅱ辑”数据库,检索得到2014年1月1日-2020年7月15日的455篇文献,主要包含六类主题。
1.采纳动机(Adoptionmotivation)探讨地区发展水平对PPP采纳结果的影响。通常,发达程度越高,提高效率的采纳动机越大,而拓宽资金渠道的动机则变小[28]。何平均等人[29]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揭示了农业基础设施PPP的主体动机,将采纳动机研究引入到了特定领域。任小强[30]基于水利工程PPP采纳动机的分析,指出融资和提效两大动机的互动作用。谈婕等人[31]则从落地速度的快慢来解释采纳动机的作用,拓展了动态过程机制。Tan和Zhao[32]则提出采纳率概念,来解释地方政府的PPP采纳行为。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出,新近研究已呈现项目层面的采纳动机理论解释,显示出初步的从项目到公共管理转向趋势。
2.执行绩效(ImplementationPerformance)有别于项目绩效研究。这一视角下的执行绩效侧重于过程,而项目绩效侧重于产出。张万宽等人[33]最早建构了国家层面的关键影响因素框架。陈婉玲[34]强调PPP的过程绩效监管工作应关注政府责任,建议采用立法、契约制度化及独立监管等手段来实现。近年学者们针对PPP公共价值问题做了大量反思和倡导,包括公共价值失灵[35, 36]、价值冲突与协调[37]、可持续发展导向下的PPP新内涵[38]等。
3.财政责任(Fiscal responsibility)研究致力于考察PPP对公共财政风险的影响。这一主题也是国内学者近年密切关注的主题之一。Tan和Zhao[39]在公共管理顶刊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PAR)上讲述了中国PPP复兴仍是财政短缺和政府债务高企的公共财政故事,引发了国际学术界对中国PPP财政承受的高度关注兴趣。关于PPP带来的财政风险,学者们观点不一。温来成等[40]认为我国近年大规模的PPP实践容易产生财政风险,缪小林等[41]着重探讨了PPP如何才能起到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作用机制,指出政府和市场的合理分配是关键。张牧扬等[42]实测了我国地方政府实施PPP的财政支出压力,指出多数城市在管理得当的前提下仍有财政空间。此外,税收研究[43, 44]和审计研究[45, 46]日渐成为PPP财政研究的重要议题管理的重要议题。针对我国当前PPP项目以政府付费/补贴模式为主的现状,这一主题有望得到持续探讨和发展。
4.制度/政策研究(Institutional/policyresearch)研究正快速积累成果。理由在于近年PPP大规模实施暴露出的问题均涉及制度根源或政策导向。理想的PPP发展环境应包含公平竞争、规范程序、完善的问责制度和广泛的公众参与等[47, 48],而发展中国家通常面临制度建设滞后、市场意识薄弱等困境[49],加大了PPP失败风险。随着2014年后中国PPP政策的密集发布和积极执行,PPP政策研究成果随之丰富起来,包括规制体系[50]、政策扩散[51]、政策学习[52]、政府执行角色[53],相配套的PPP制度建设研究也日渐丰富[54, 55]。Wang等人先后在国际主流学术期刊中基于中国PPP素材做实证研究,揭示了中国情境的制度特征,如合同制定过程[56]、腐败程度[57]等。
5.比较研究(Comparativestudy)主要从研究方法上的一项分类,侧重于国际比较。谈婕和赵志荣[58]以类型学研究划分了PPP的传统模式、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指出中国属于上述模式的复合。王天义等人[59]探讨了PPP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6.规范研究(Normative research)侧重学理层面的PPP理想探讨。我国学者提出了较多PPP发展的“大问题”[60-62],回应了我国市场化改革伊始阶段时,学者们提出的问题[63]。
三、PPP研究视角割裂阐释
本文基于两大视角的研究现状梳理,发现当前中国PPP理论研究的特征:项目管理成果多、主题趋向收敛,公共管理成果少、主题快速拓展且日渐丰富。具体而言,PPP项目管理领域中,我国学者近年试图超越“项目失败”现象与单一实践路径的研究局限,探讨复杂情境下多对象、多层次的PPP项目管理问题,或尝试发现项目实践的多重影响因素,也取得了可喜进展。然而,这一研究视角的局限性仍非常明显,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者的工程建设管理学科背景限制。研究者们对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及发展历史了解的有限,导致了PPP项目管理解释框架停留在项目个性层面,却没有提升到结构共性层次,例如,周志忍[64]很早就指出,我国向西方学习市场化改革的经验有一定偏向,更多地参照了Savas[65]等积极学派的观点,却较多忽略冷静学派的分析。
PPP在我国的应用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密不可分。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财政收入的分配权力更加集中于中央,自上而下的巨大规模财政转移支付现象逐渐凸显[66],PPP模式得益于这一制度改革下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PPP项目成为“专项化”“项目化”的核心手段之一。此外,由于我国PPP实践起源于引进国际投资者的跨国投资项目,因此PPP项目管理研究肇始于提高效率的实践动机,加之这一视角更能从实践成效中获得及时反馈,因此,PPP项目管理研究首先成为我国PPP理论的主要流派,致力于提高效率的“最佳实践”研究,为我国PPP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时至今日,当PPP日渐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一项主要机制时,PPP理论研究的价值判断有必要转向,应从项目管理研究过渡到公共管理研究为主。
PPP公共管理领域的国际前沿历来活跃,见诸大量管理学顶级期刊[67-69]及公共管理顶级期刊[70, 71]。然而,国内PPP公共管理研究仍以理论探讨为主,多数研究成果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指导实践的政策建议。究其原因,在于PPP项目的复杂实践属性没有被充分揭示,源自研究者对于项目经验的了解有限,以至于无法结合理论成果提出指导实践的操作路径。换言之,PPP与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其他市场化机制的异质性仍未被充分揭示,这也导致PPP过程中的行为逻辑“黑箱”仍无法打开。事实上,诸如交易结构、伙伴类型、实施程序等PPP项目操作的差异巨大,虽然与当前制度不完善导致操作无法标准化有关系,但PPP本身的复杂和模糊属性仍然是学界无法绕开的研究进路障碍,也造成了当前各个部门对PPP认识不统一、理解不一致等现状[1]4。还比如,我国当前大量PPP项目依赖于政府付费或补贴,而国际上仍有大量的PPP项目以使用者付费作为主要收益来源,若将这两类PPP项目按同质性处理,则研究结果必然会有重大偏差。总言之,PPP理论研究趋势必然朝着公共管理领域体系化,而实现这一研究目标的核心路径是揭开项目异质性。
四、两大视角整合的PPP研究转向
学者们倡导用复合逻辑解释多元主体供给公共服务的创新机制[72-74]。PPP理论研究也可以参照这一逻辑,基于当前两大研究视角的体系,进行项目管理与公共管理的视角整合与相互渗透。以往项目管理视角主要将PPP看作市场行为,而公共管理视角仍坚守科层逻辑,那么未来整合视角的PPP研究转向,应将科层组织和市场组织视作同等重要来解释PPP行为。PPP已有研究与转向的关系如表1所示。下文将从研究对象和研究路径两个方面阐释具体操作。
(一)研究对象
1.多中心治理。以往项目管理研究成果实质上均属于多中心治理的手段性(Means)研究。以往研究多侧重技术治理,未来研究应更多强调PPP的公共价值创造这一目的性(Ends)研究。而且,我国以往大量研究关注企业组织的PPP,鲜有涉及社会组织的PPP,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遗憾,未来研究应更多关注非营利性组织的PPP。由此,PPP作为一项多中心治理手段,也将自然地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向社区服务、基层农村等领域延伸和应用。
2.政府行为。以往项目管理研究揭示了大量与政府行为相关的要素,但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及互动作用却研究不足。未来研究应结合我国业已形成的政府行为及创新理论体系,从结构/制度路径的央地关系和行动/过程路径的府际关系来拓展PPP的理论研究。此外,正式合同制度下的PPP项目中,实则存在大量非正式制度路径的协调行为,如信任(Trust)、关系协调(Relationship coordination)、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等,从中揭示更多通往PPP项目可持续发展并成功实践的中介机制。
3.公共政策。基于近年发布的上千项PPP相关政策,未来研究有望从公共政策视角解释PPP行为逻辑。例如,PPP操作流程等政策前后接力、相互冲突、高度模糊等现象,暗示着政策过程的利益诉求、网络联盟及共识形成逻辑。以PPP政策作为切口,构成揭开基层政府执行逻辑的新线索,从中寻找PPP等“好政策”执行的动态机制,从而更好地指导PPP政策及制度建设。
(二)研究路径
1.延展路径——“走出去”。立足公共管理理论,未来研究可在PPP项目层面纳入“情境”“权力”和“资源”等社会科学经典概念,产生更具实践解释力和指导性的理论框架。具体而言,参照“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将过往PPP项目管理层面揭示的众多异质性要素,提炼成一个共通的宏观环境要素,从而提高PPP研究的理论效度。
2.吸纳路径——“引进来”。在公共管理与政策这一分析单位层面,未来研究可将项目层面已有的CSFs框架、风险分配机制、绩效评价体系和控制权配置等要素吸纳进来,提高对地方政府PPP行为逻辑的解释力,由此提高PPP配套制度和政策设计的适用性。地方政府在国家治理和制度形塑中扮演“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是理解我国行政改革历程及社会转型的重要“切口”,因此,朝着这一研究路径探索,将形成更为一般性的组织管理理论,如协作、网络、数字治理等,从而提高PPP理论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可比性。
五、总结与展望
本文基于文献综述,指出我国PPP理论研究的症结,并提出了视角整合的PPP研究转向,从研究对象和研究路径两个方面指明未来PPP研究方向。未来有关PPP的研究将存在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实践经验素材,这是PPP理论研究的丰富源泉;第二个层次是项目管理理论,这既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也是理论解释的归路;第三个层次则是公共管理理论,站在制度格局和政府创新视角定位PPP的工具价值;第四个层次则是本文提出的复杂组织协作理论,基于视角整合形成更一般性的管理理论,与其他协作性机制形成比较和参照。未来PPP研究的发力点在于搭建两大视角的沟通桥梁(Bridge)。具体而言,聚焦多中心治理、政府行为和公共政策三大研究对象,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的研究路径,形成更为整全性的PPP理论框架和体系。
视角整合下的PPP研究将有助于理论体系化和政策清晰化。尤其是伴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设进程,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领域将越来越依靠PPP这一协作方式来实现治理现代化。这为PPP研究转向提供了现实需求:我国希冀用好PPP这一工具,前提是要理解PPP实践活动中的各方行动逻辑,尤其是理解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因而须有赖于PPP下一步研究能否对行动逻辑做出有效的解释。未来,通过整合视角和提高视角之间的交流,PPP的理论与实践试图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机制中的政府该如何定位?多元主体应该发挥什么作用?通过回答好这两个问题,不仅能形成PPP各方更成体系的行动逻辑,也能进一步清晰行为标准,进而推动政策指向的清晰化。而且,这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文章来源:管理现代化[J],2020,40(6): 67-74 (CSSCI),DOI: 10.19634/j.cnki.11-1403/c.2020.00.000;或公众号“中国PPP智库”。(参考文献具体同见于上述地址)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9 08:33:05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2月,总第24期)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2月5日,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政府采购法修订秉持“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律引领和保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本次修订重点完善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健全了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完善了政府采购合同制度,强化了采购人主体地位,简化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完善了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财政部就《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2月21日,财政部就《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丰富政府采购方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给,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结合国内开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实践经验,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对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创设框架协议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发挥采购规模效应。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的定义和适用情形;对框架协议订立、合同授予流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梳理;同时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法律责任框架内,对采购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按主体进行规定。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指导。
《管理办法》印发后,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事宜答记者问,对《管理办法》进行重点解读。据悉,《管理办法》主要从细化预留份额、完善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明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措施、提高可操作性四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同时发布了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等标准文本。
此外,为充分保障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实施效果,《管理办法》还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纳入预算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信息来源:整理自财政部官网)
财政部发布《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21年1月7日,财政部出台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了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涉及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两大类121项具体事项。
根据《目录》,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公共安全服务,教育公共服务,就业公共服务共18种,涉及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就业指导服务、传染病防控服务等89项具体事项。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类项目包括法律服务等共12种,涉及法律咨询服务、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等32项具体事项。
财政部强调,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此外,针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明确,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二、工作动态
财政部在京举办2020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与国库司于2020年12月10日至11日在京举办了2020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第一期)。各地方财政厅(局)、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中央集采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介绍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等新出台政策,并对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及执行相关工作进行了讲解和答疑。
培训指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是首次重点针对工程领域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仅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工程的绿色示范作用,还可以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下一步财政部将督促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试点的跟踪和指导,研究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委员会成立
2020年12月20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委员会是由招标中心发起成立的专家咨询组织。旨在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参与修订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健全完善工信部政府采购制度、确定中心发展定位及发展规划、课题立项研究及论证评审、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培训交流等工作中,充分发挥决策咨询作用,促进招标中心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会上,招标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为专家委员会颁发了聘书,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刘慧教授等11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济、法律领域的专家受聘为第一届委员。
会议期间,与会专家结合自身专业领域,与招标中心相关同志就未来的业务发展以及《政府采购法》修法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提出了许多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三、综合信息
全国政府采购协会联席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尽快加入GPA的相关部署,全国政府采购协会联席会第一次会议于12月2日在长沙召开。
此次会议举办了主题为“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促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论坛,就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如何发挥自身特点服务大局规范发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以及GPA相关问题展开了研讨。会议提出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应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全面的技术和人才储备,顺应国际形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采购与GPA相关问题”课题研究成果,其中包含四个子课题:GPA框架下国企采购相关问题研究、非GPA框架下国企采购相关问题研究、政府采购等公共采购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研究、课题组根据需要研究确定的其他研究内容。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青岛完成首例智能无感评标项目
日前,青岛创新科技城项目供热配套工程施工项目通过线上智能无感评标系统顺利完成招标,共有36家单位参与竞标,项目开始到评标结束仅仅用时18分钟,是新区完成的全国首例智能无感评标项目。
据悉,该智能无感评标系统,是对具有通用技术标准、无特殊性能要求、亟需实施的项目,通过分类制定标准化、格式化投标清单,投标单位只需要通过系统对清单中所列条件进行响应并报价,由系统分析计算并确定中标单位,极大地压缩了评标时限,全面提高了科技防腐能力。
2020年以来,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扎实推进改革攻坚任务,全力打造精简高效政务新生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将“互联网+”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相结合,创新工作方法,优化交易环境。通过流程再造压缩招投标整体时间,实现简易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10天即可开标。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天津全面实施政采负面清单制度
近日,天津市发布《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着眼于治理突出问题、规范执行管理,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推动该市政府采购管理效能、服务水平再升级。
《负面清单》明确了涉及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4类政府采购主体的177条禁止性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对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汇总,方便各方当事人快速查询,以更加有效地约束其行为。重点列明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关键环节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未列入清单,但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政府采购当事人仍需严格加以禁止。其中,《负面清单》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明确采购人的禁止行为,共有130余项禁止事项针对采购人。
《负面清单》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持续优化天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四、数据统计
2020年12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1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9%,虽比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但连续10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继续稳步恢复。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7%,虽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中型企业PMI为52.7%,比上月上升0.7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之上;小型企业PMI为48.8%,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4.2%,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增速略有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53.6%,虽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但继续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持续改善。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6%,与上月持平,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较上月有所下降。
从业人员指数为49.6%,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略有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9.9%,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有所放缓。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数字化采购是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方向
于安
一、设计新制度的背景条件和双轨道思路
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总方向是建立绩效型政府采购新制度,实现从程序导向到结果导向和用户导向的转变。这一重大改革有着重要的国内外背景和条件。国内方面,充分考虑了国内的基本制度条件,尤其是以预算制度改革为中心的财政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建立了绩效导向的新型预算制度;2018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发布,要求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同时提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实行预算绩效管理;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对全面进行政府采购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新预算法和中央的改革要求,为修订政府采购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政策依据。
从国际上看,大概在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欧盟和世界银行对相关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先后进行了系统性修订,这项工作在2016年基本完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修订了此前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审议通过了《公共采购示范法》;2012年3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公布了GPA新文本和各方新一轮出价,GPA新文本于2014年4月6日生效;2014年3月,欧盟公布了三部新版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世界银行于2016年7月发布了新采购体系(New Procurement Framework)。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以及与此相关的研究工作,高度关注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上述变化。
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当时的国际采购制度文件,尤其是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提供的做法和经验,受到了它们的一些影响。当时的政府采购理论认为,只要是充分的缔约竞争程序,就能够达到价格的合理和订单分配的公平。因此,缔约竞争程序在那个时间段被看作政府采购的主要标志。什么叫政府采购?往往被认为就是实行公开招标。现在这个观点已经不再那么绝对和简单。人们已经意识到实行竞争制度,需要看竞争条件是否具备,还要看竞争程序是否有助于实现采购目标。这一观念的转变,引导了大范围的政府采购制度的系统性改革。
为了充分体现绩效型采购的要求,目前的修法征求意见稿构建了一个新型政府采购的制度框架。它的重要特点就是倾向于实行双向轨道制,既有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性关系,又构建了采购性财政管理关系。这两个体系是并行不悖的。修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需求管理和基于绩效合规的监督活动,是整个采购活动的法定环节。这些环节主要着眼于提高采购人的绩效管理效能,规范有关监督机关对采购人及其采购后果的监督程序。在这些环节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不具有主导性。
采购合同的履行对于提高采购绩效水平是至关重要的。绩效导向的政府采购主要依靠什么产生绩效?一个基本的观念是,可以通过供应商的创新性供给活动实现采购的绩效,尤其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在合同履行中的创新性供给活动。这就需要通过合同制度的改进来激发和维持供应商的创新性供给能力。那么,借助什么样的制度能够实现这一点?修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新型合同类型,特别是基于成本的收益合同和基于绩效的支付合同,两者都是有助于提高绩效水平的制度设计。这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有两个方面。第一是适应普通服务和工程服务大幅度增加的合同设计问题。过去和现行的采购活动多以货物采购为主,所以合同制度更多地体现着货物采购的特点,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后的新需求。第二是考虑新型风险及其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创新活动的本身和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如何克服由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及其法律责任,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
鉴于合同履行及其监督是实现绩效目标的重心所在,所以合同订立在法律中的比重应当向下调整,由此带来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本法对工程服务及其相关经营服务的规范作用将大幅度提高。目前的修法征求意见稿提及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竞争缔约方面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合同订立活动。工程服务采购及其相关经营服务采购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依照本法进行,接受本法的规范。因此,修法的工作中,还应对工程服务及其相关经营服务的合同履行进一步强化规范。即使是合同订立方面的竞争缔约制度,也应考虑制度的统一问题。目前看来,统一竞争性采购缔约立法的条件正在成熟。以什么样的方式推进统一和达到什么程度和形式的统一,都可以进行讨论和论证。在竞争缔约方面的制度统一,有助于推动政府采购的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的对外开放。
二、全面推进数字技术应用,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和质量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在这个背景下,如何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进数字采购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话题。
从做研究的角度看,所有的制度性变革都是以它能够使用的技术为假设前提的。如果技术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整个制度设计的思路也要作重大调整。由于数字技术的迅速推进,工业时代所形成的市场规制手段受到了严重挑战。市场的形态、产业的形态、经济的形态都在发生变化,企业的采购形态也在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把数字化采购作为适应信息化时代,或者说从工业时代走入后工业时代必须加以考虑的一个方面来进行研究,看看如何在制度上得到体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正式提出了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传统工业时期的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都将不可避免地被数字技术所嵌入或者融合,数据可以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发挥作用。生产要素的结构发生变化后,生产、流通、消费和分配都将发生变化。财产形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无形资产将成为重要的财产形式,进而将出现新的交易模式以及交易风险。我们在制度上必须要适应经济领域和市场领域发生的这些变化。
在政府履职中形成的公共数据是政府占有和支配的重要资源。由于部分公共数据将进入有偿使用领域,公共数据可能成为政府采购中的政府方交易资源。随之带来了公共数据的资产化、价值开发和交易规则等方面的法律事项,包括权属形成、交易价格、责任形式以及风险的克服等问题。支持数字化转型的新基建中的工程项目,不但事关金融和实体经济的数字化转型进程,也将极大地改变政府投资人对公共基本建设的监管方式和政府投资绩效评价方式。新基建工程项目的服务含量比传统的工程项目更高,服务内容包含着更快的技术创新过程以及由此带来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传统的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必须进行结构性改革,并在改革中形成政府采购制度的新格局、新框架。
由于数字化的应用,政府采购效率与企业采购效率之间的对比和竞争将出现新的局面,公共部门和企业部门之间的竞争也将出现新的内容。当前,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在积极推进数字化采购,认为这将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从企业采购的经验看,数字化采购的重心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供应链和供应商进行管理,而不限于对互联网的利用。政府采购应当适应应用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进程,在“互联网+政府采购”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全面进入数字政府采购的新境界和新场景。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以采购人为中心构建新的采购体制和采购机制。以采购人为主体的采购将增加分散采购的比重。现行的采购制度是以集中采购为主要规范对象进行设计和实施的。在分散采购增加的情况下,为了使采购人正确合规地履行采购职责,应当设立一系列与其采购形式相适应的交易制度和监管制度。这就必须关注采购人本身的采购能力,包括提高采购效率的能力、对采购制度的遵守能力等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具有赋能的效果,不但有助于提高采购人适应数字经济的采购能力,还有助于提高政府和社会对采购人的监督效能。因此,可以考虑在修法中设置更多的制度,以有效规范数字采购的活动。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中国企业在欧洲公共采购市场屡接大单
12月下旬,中国和欧盟谈判人员就《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进行最后的谈判,该协议将有助于中国和欧盟公司获得对方市场更多的公共采购合同,加大开放中欧公共采购市场。
如今中国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先进的工程技术、尖端电子技术和复杂的项目管理技能,获得的合同涉及波兰的铁路、罗马尼亚的有轨电车和英国的数据存储设备,中国投资者收购的欧洲公司也赢得了德国铁路设备、意大利海岸巡逻艇和法国卫生系统维护合同。
有欧中企业代表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中企赢得欧盟公共采购项目并不容易,只有做到比竞争对手更加出色才有机会获得订单。中企可以选择同欧洲合作伙伴一起竞标,参与整个项目或参与部分招标,并且重视同当地建立经济联系。赢得多项欧洲安检设备合同的中国同方威视在荷兰有一家研究中心,为当地工人和供应商创造就业机会。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欧盟委员会招标区块链前商业化采购
据12月9日Cointelegraph(区块链网络)报道,欧盟委员会正招标区块链前商业化采购(pre-commercial procurement,PCP),该PCP将专注于开发基于欧盟法律框架的新型区块链解决方案,例如通用数据保护法规、电子识别、认证和信任服务法规以及网络信息系统指令。该过程将为能够提供最佳性价比的服务供应商颁发研发合同,此后,这些供应商将分阶段开发解决方案,并减少进入每个后续阶段的承包商数量。
采购过程将涉及与被认为能够提供最佳性价比的现有服务提供商并行颁发几份研发合同,入围提供商将分阶段开发解决方案,并减少进入后续阶段的承包商数量。
PCP旨在填补现有解决方案与完全符合欧盟法律框架,安全性,稳定性,互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的定制系统之间的空白。
(信息来源:区块链网络)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中标供应商被认定为无效后应如何处理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被认定为中标无效之后,什么时候顺延第二名?什么时候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答:我认为,正确的处理原则是:在有合格第二名的情况下,应当顺延第二名;在没有合格第二名的情况下,可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94号令均有相关规定,也是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对政府采购活动效率进行保障的有力措施。
仔细研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32条可以看到,一旦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在来得及的情况下,这两个法条都对必须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给予了强制性规定,但设置了一个前置性条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所谓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是指去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做出了明确解释。
也就是说,只有在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才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
问:判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标准是什么?
答:在处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诉讼事项以及对政府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通过第31、32条赋予了财政部门“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高效处置权。
实务当中,很多地方财政部门没有用好这个高效处置权。为什么财政部门较少使用这项权利,通过调查发现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很难搞明白,知难而退;二是“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都是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直接废标,法律风险低,投诉方也容易接受,自己也省事。
政府采购项目花的所有费用,最终都要由财政来买单,政府采购项目不该废标而废标,成本是巨大的。政府采购长期以来被诟病的三大问题之一就是效率低下,不该废标而废标是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救济制度保护的是供应商本质上的公平公正待遇,同时也是要兼顾效率的,不该废标而废标不仅助长部分恶意投诉供应商的不良习气,而且也严重降低了政府采购应有的效率。
“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主要存在于采购结果产生之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进行投诉的情形。在没有产生采购结果之前,对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的投诉,只要投诉成立,很难作出“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预先判断。
在我看来,采购结果产生之后,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进行投诉的情形,判定“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标准为:(一)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诉事项成立,但并未导致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款不满足,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减去因投诉事项导致的相应得分仍然排名第一的;(二)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投诉事项成立,但并未导致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款不满足,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去掉因投诉事项导致的价格扣除之后仍然是报价最低的。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1-14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1月,总第23期)
一、政策法规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将“上轨运行”
近日,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等作了全面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意见》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活动实施等作了规定,其中明确,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购买内容主要包括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
《意见》提出,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参照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同时要求加强履约管理和绩效评价。
建立并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能够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跟好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财政部:紧急采购顶层设计酝酿中
近日,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时介绍了谋划紧急采购制度顶层设计的相关情况,明确将立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应急保障能力。
财政部表示,财政部、应急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的要求,立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应急保障能力。下一步,将从建立国家层面的应急采购制度体系、构建国家应急采购电子平台、加强应急采购事后监督等三方面采取措施,构建完善统一的紧急采购管理体系。确保应急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住建部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制度改革
近日,住建部公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根据《方案》,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方案》明确,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信息来源:摘自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起中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公告,中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审批、发放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对于2020年生态环境部已审批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将自行失效。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新华社网站)
二、工作动态
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四次领导人会议期间,商务部部长钟山代表中国政府与东盟十国及中、日、韩、澳、新西兰的贸易部长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当前世界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
RCEP包括20个章节,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是一份全面、现代、高质量、互惠的自贸协定。规则领域纳入了较高水平的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内容。
RCEP协定充分考虑了成员间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差异,专门设置了中小企业和经济技术合作等章节,以帮助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充分共享RCEP成果。
RCEP的签署是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新的里程碑,这将为我国外贸及相关企业创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同时有力支持自由贸易和多边贸易体制,促进国际抗疫合作,稳定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助推区域和世界经济恢复发展。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2020年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在上海举办
2020年11月6日,财政部与上海市政府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共同举办了2020年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
论坛以“商机共享、规则互通”为主题,来自多边开发银行、联合国驻华系统、外国政府驻华使馆的高级官员、中央相关部门和全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优秀供应商代表集中探讨了政府采购规则与最佳实践,分享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抗疫经验,共建政府采购合作平台。
财政部副部长在论坛致辞中介绍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现状与未来,提到中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营造国际一流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立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体系,保障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能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来自世界各国、各组织的采购代表以及供应商代表就中国企业如何更好地参与政府及国际公共采购出谋献策。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三、综合信息
国家医保局: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近日出台《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
《规范》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目录清单、落实企业守信承诺、采集记录失信信息、失信行为信用评级、失信责任分级处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信用评价制度的信息化建设等作了规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应坚持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以部门协同和保障医药企业的合法权利为原则,不得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规范》提出,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不同等级将会有不同程度和时限的惩罚措施,惩罚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湖北政采执行环节实现“一网通办”
湖北省交易(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日前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顺利完成了采购项目网上开标、评审工作,该省政府采购执行环节实现了“一网通办””。
平台于今年9月中旬完成升级改造工作,改造后实现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六种采购方式执行环节的全流程电子化,且平台与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省政府采购网及政府采购专家库数据互通,相关资料全部无纸化并“一键归档“。
采购主体可以通过平台完成协议签订、结果确认、内部审批等多个功能。对提升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工作质效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网站)
青海出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新规
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设供应商“诚信分”和黄橙红三色预警制度,供应商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停业”1-3个月,甚至取消其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
《暂行办法》还对电子卖场各方主体职责和义务、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履约验收、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在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规则。在履约验收方面,《暂行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是该省针对政府采购主体信用体系管理的一次尝试,对规范当地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四、数据统计
2020年10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10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4%,虽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但自3月份以来连续位于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总体持续回暖。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6%,略高于上月0.1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50.6%,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下降0.7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9%,虽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量继续增长。
新订单指数为52.8%,与上月持平,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保持稳定恢复。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0%,比上月下降0.5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有所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9.3%,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小幅降低。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6%,虽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从变更登记程序和证照改革看经营范围能否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付大学 王子钰
2019年6月某市交通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确定甲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乙公司提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否决其投标。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标志、标线制作安装”,然而甲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仅有“交通设施”,并没有标明“标志、标线制作安装”。如何处理此质疑困扰着招标采购人员。此类案例在实践中具有普遍性,甚至在招标过程中有因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否决的情形。经营范围能否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成为实践操作中的热点问题。
一、经营范围的法理定位
对经营范围的界定,业内有三种观点:第一种为“能力说”,认为经营范围是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此观点又可以分为两种子观点:一个是“限制权利能力说”,认为公司经营范围就是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在其经营范围内才具有特别民事权利能力,即商事权利能力。另一个是“限制行为能力说”,认为公司经营范围就是限制公司的行为能力,超出经营范围公司就不再有行为能力。第二种为“授权说”,认为经营范围是股东对公司内部管理机关的授权,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限制。第三种为“内部责任说”,认为经营范围只是约定公司内部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对外只有宣示作用,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影响。第一种观点是传统公司法理论的主流观点;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有类似之处,只是出发点不同而已。
经营范围性质如何,需要考察法律对它的定位。根据《公司法》第20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和第3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从上述规定,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而公司章程由股东或股东会制定或修改,可见经营范围是由股东协商确定的,并且在经营过程中股东会有权进行变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政府批准或许可的项目之外,公司经营范围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性,法律上并没有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特定限制,也没有明确规定超越范围行为无效。《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若按照“能力说”,超越经营范围一定会影响公司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进而决定公司行为的效力。从法律定位上,经营范围并未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影响,也未影响公司行为的效力。总之,传统理论主流观点——“能力说”是值得质疑的。对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有无通过经营许可审批是企业一种行为能力的反映,已登记的经营范围则不能准确体现公司的行为能力。
经营范围对非许可经营项目而言,现行公司法经营范围的性质更接近于“授权说”或“内部责任说”。现行《公司法》删除了2004年《公司法》“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句话,对越围经营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依据“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公司可以越围经营,而且要保护善意第三人,但越围经营违反了公司章程授权,特定条件下需要公司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换言之,公司内部管理机关越围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股东有权认为内部管理机关超越授权,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尽管经营范围是公司内部的授权行为,但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考虑,法律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必须登记事项。
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具有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政府大大减少了对公司的干预或管制,公司通过政府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再是公司行为能力的体现。换言之,有关经营范围的“能力说”越来越难以满足实践需要,不能以营业范围作为投标人经营能力来审查其投标资格条件。
二、经营范围不应作为资格条件
(一)变更登记程序决定经营范围不适合作为资格条件
对非许可经营项目、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有所不同。非许可经营项目在变更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在变更登记后需要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可见,三类项目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同,非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需要提交变更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仅需要提交变更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还需要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从变更登记程序上看,其一,针对非许可经营项目,公司有没有经营能力,不是仅看登记,还可能要看近30日内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决议和公司章程。变更决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为了某些项目的投标,公司完全可以临时作出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变更登记即可。其二,针对许可经营项目,公司有没有特定项目的经营能力更不是看登记,而是看有无审批机关的批准。因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从批准到登记理论上还有30日的空档期,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时还没有获得审批。因此,现有登记的经营范围不一定是公司经营能力的真实体现。
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公司已登记事项的形式表现。在登记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经营能力情况下,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就更不能及时准确体现公司的经营能力。因此,从变更登记程序角度,招标文件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是不科学的。
(二)证照改革决定经营范围不适合作为资格条件
“证照分离”——营业执照不再是特定资格能力的显示。2015年12月上海开始“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即经营许可证(即资质)与营业执照分离,2018年全国推广“证照分离”改革,区分“证”与“照”各自功能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证照分离”改革之后,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招标时,许可证才是招标过程中要审查的资格条件。不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投标人则不受现有营业范围的限制,只要公司满足招标的其他条件要求,临时变更营业范围完全是可行的。
“登记简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功能弱化。从2019年3月1日起,深圳、珠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商事登记改革,试行新版营业执照,其种类大幅精简、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不再记载“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营业执照不再载明营业范围后,公司的经营能力就不能通过营业执照进行判断。因此,证照改革后,经营范围不适合作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明确: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一方面,这个政策性规定既符合法理,也符合登记和营业执照改革的实践。另一方面,这个政策性规定能够破解招标投标实践中“营业范围能否作为资格条件”的困惑,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打破“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条件的资格条件”条条框框,进一步优化招标采购领域的营商环境。
(特约稿件)
六、国际动向
欧盟委员会批准采购德美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
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报道,欧盟委员会已于11月11日批准采购3亿剂德美(BioNTech生物技术公司和辉瑞公司)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采购协议内容包括,欧盟成员国首期采购2亿剂新冠疫苗,并有权选择再购买1亿剂疫苗。据悉,欧盟将以每剂15.5欧元(18.3美元)的价格采购共计3亿剂疫苗。
德国生物工程企业BioNTech与美国制药巨头辉瑞公司(Pfizer)11月9日发布消息,双方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BNT162b2III期临床试验显示,疫苗的有效性被证明超过90%,计划11月份在美国申请紧急使用授权。
欧盟委员会表示,这款疫苗是目前最有前途的一款候选疫苗,欧盟计划尽快把疫苗分发到各成员国,所有欧盟成员国将在相同条件下、同一时间获得疫苗。
(信息来源: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为重大违法记录
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应当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若某供应商在这三年内的某一年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规定一年内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那么这一年的期限届满之后,又是在这三年之内,这个供应商还能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我的观点是可以参加,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是重大违法记录。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多人问到,它的实质是:“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不是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二款对此问题做了回应,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即便如此,因为法律存在竞合,这一问题在实务中仍然争议不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在对条例第19条进行释义时,对这一问题做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解释:“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处罚期限届满后,不受《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的限制,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例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两者实际上都是限制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际法律后果产生了竞合,不宜叠加适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明确禁止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已经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惩戒,没有必要再次从供应商的资格上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的权威表述,已经表明,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是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的质疑函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不予受理
问:供应商没有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质疑函范本提交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吗?
答:为了规范供应商的质疑行为,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财政部2018年3月还发布了质疑函范本,对供应商的质疑行为进行规范,指导供应商依法进行质疑。
对于质疑函的内容来说,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属于强制性管理规定,不是强制性效力规定,更没有赋予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因此对供应商不予受理的权力,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能因此项理由对供应商的质疑不予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里向供应商提供财政部的质疑函示范文本,引导供应商按照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关于质疑函的强制性管理规定去做。对于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去做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也要先受理质疑,再根据供应商的具体质疑内容去进行书面答复。具体可以区分两种情形去进行书面答复:
第一种情形:供应商没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请求。这实质上是询问,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本着审慎的态度,对供应商询问的内容进行调查,并予以如实书面答复。第二种情形:供应商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请求。这就具备了质疑的核心要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据质疑答复程序,对质疑内容充分调查之后依法妥善处理并作出答复。
需要提醒的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参照财政部94号令第21条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的规定,对质疑供应商搞所谓的补证通知和不予受理。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11-30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8月,总第20期)
一、政策法规
十七部门印发《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7个部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等7方面25条具体措施。
在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本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评估制度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坚持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正公平对待中小企业,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完善公正监管制度。
针对降低中小企业成本,意见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
意见还包括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制度等方面。
(信息来源:新华网网站)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7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草案细化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特别是为确保公共财政节用裕民,对财政支出向社会公开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和项目,单位预决算支出公开到项、基本支出公开到款,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按规定公开。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时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
(信息来源:央视网)
国务院: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首购、订购等非标采购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需要注意:针对创新型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首购或订购遵循的不一定是最低价格原则,而是最佳价值原则,尤其是对于那些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领域的创新,更需要政策的大力引导与持续性支持。
高投入、高风险是制约技术创新的两个最大的障碍。政府采购,通过针对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型产品与服务量身定制的首购或订购,可以有效帮助供应商降低创新风险,提高其创新意愿和后力。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二、工作动态
工信部2020年度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成功举办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强部机关司局和通信管理局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部财务司委托部政府采购中心于7月8日至9日举办了2020年度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
此次培训依托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招学院”平台和“腾讯会议”APP以线上直播和录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来自部机关各司局、通信管理局及部分直属高校、部属事业单位150余名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此次培训。
培训过程中,财政部综合司相关负责同志和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分别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理念、政策与实践》、《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依据、要求与方法》为题,对今年开始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进行深度解读和专业性实务指导。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中国招标》杂志社正式揭牌
8月4日,《中国招标》杂志社正式揭牌,原《中国招标》周刊社正式更名为《中国招标》杂志社。此前,《中国招标》杂志的主管单位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变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作为中国招标采购领域的专业期刊之一,《中国招标》杂志社在应对市场化竞争方面,开展了诸多市场化改革。一方面,深耕传统业务,通过模式创新实现业务板块拓展。开启线上线下双管齐下的培训思路,不断扩展培训领域;瞄准期刊办刊方向,从内容的深度上、招标产业链的广度上、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辐射面上,提升期刊质量。另一方面,搭乘国家诚信建设的顺风车,细化信用公示服务,为营造招标采购行业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加油助力。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投标网)
三、综合信息
江苏省将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日前,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要求: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通知强调: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缴纳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通知还要求:一是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二是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根据项目类型,给予参与政府采购的小微企业不同程度的扶持。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深圳开展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试点
日前,深圳市财政局出台《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范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流程。
为落实行政裁决调解方案,发挥其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深圳市财政局坚持从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立足实践、改革创新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实现了行政裁决(调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下一步,深圳市财政局将在规范行政裁决流程程序的同时,大力推进行政裁决(调解)信息化建设,以“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升级改造为契机,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分析等功能上线,努力适应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将该市政府采购打造成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简便高效、诚实信用的“阳光采购”。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站)
财政部参加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2020年第二轮多边谈判
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2020年第二轮多边谈判近日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财政部国库司相关人员参加谈判,并就中国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以及国情报告的更新情况作了主题发言。
此次会议围绕新成员加入、GPA委员会主席换届、下一轮会议安排等问题开展研讨,其中中国加入GPA是会议重点议题之一。国库司相关人员参加了谈判,并结合今年5月底我国向WTO提交的《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对中国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以及国情报告的更新情况作了主题发言。参加方对中国继去年10月提交第七份出价后再次提交国情报告更新版表示赞赏,认为这是中国加入GPA的积极举措,同时也对我国出价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建议。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全国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召开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总社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
会议指出,截至7月中旬,“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的供应商已覆盖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交易额突破 10亿元,惠及50多万贫困农户,带贫益贫成效明显。
会议强调,政府采购扶贫后续工作压力还比较大,各级预算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扶贫工作,按时完成预留份额任务,抓好采购执行,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预算单位加快采购执行进度,多采购贫困地区滞销的农产品。贫困地区财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副产品货源组织工作,进一步丰富产品供给,抓好产销对接,助力农业产业发展。平台要发挥枢纽作用,整合产业上下游资源,狠抓运营管理和服务,打造国家级扶贫平台。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真抓实干,开拓创新,按期完成今年确定的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目标任务。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为助力北京市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对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当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汇总,方便各方当事人快速进行查询,有效地约束其行为。《负面清单》适用范围覆盖政采活动全部当事人,根据适用主体不同,分别规定了各个主体的禁止行为并给予实例指导,便于实际应用中采购主体进行辨别和操作。
下一步,北京市财政局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四、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2020年7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7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1%,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连续5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0%,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51.2%,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48.6%,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4.0%,比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连续5个月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量环比持续增长。
新订单指数为51.7%,比上月上升0.3个百分点,连续3个月回升,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逐步回暖。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9%,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继续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9.3%,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略有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4%,虽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但仍在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继续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关于GPA规则下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的思考
刘绍航
一、绪论
GPA(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中文名称为《政府采购协定》,是WTO框架下的诸边协议之一。主要目的是为各国的政府采购建立一个有效的多边框架,凡是加入协议的成员方,可以在商定的范围内,互相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并给予成员方的供应商与本国供应商同等的待遇,以实现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化。该协议为诸边协议,不属于加入WTO所必须签订的一揽子协议。目前,共有美国、日本等48个世贸组织成员(包括欧盟及其28个成员方)签署了该协议,成员方主要为发达经济体。
在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时,欧美等发达国家曾要求我国同时签订《政府采购协定》,但较之已经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长达百年的欧美发达经济体,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属于刚刚起步阶段,市场调节机制还不够完善,国内供应商竞争力不强,很多产业还处于起步期,非常需要政府资金的支持与培养。此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不利于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所以,我国在加入WTO时并没有同时签订政府采购协定,只是承诺将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工作。但此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预见到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中蕴含的大量商机,不断施加压力,希望我国能够尽早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2007年,我国正式向WTO递交了第一份加入GPA的出价清单,从此开启了加入GPA的漫长谈判之路。第一份出价清单比较保守,门槛价设定较高,受GPA规则约束的采购实体较少、例外情形较多,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方的认可。从第一份出价清单中可以看出,以当时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整体发展情况以及产业竞争力水平,我国只能先期开放一小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再逐步扩大开放领域。此后,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日趋完善,产业竞争力的不断增强,我国陆续向WTO递交了多份修改后的清单,逐步降低了门槛价并扩大了开放范围,但开放程度始终未能够与其他成员方达成一致。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提出:“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进程”。2019年10月,我国向WTO递交了第7份出价清单,根据有关报道,本次清单中涵盖了政府部门、军队、高校、医院以及国有企业等多个领域,进一步调整了例外情形,本次出价程度已与GPA其他成员方基本相当。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实现贸易扩大化已经有了充足的信心。2018年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总规模已经突破3.5万亿人民币,并且每年还保持正向增长的态势。GPA成员方面对如此浩瀚的采购市场,也非常迫切地希望我国能签署《政府采购协定》,以便能够尽早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并从中获取利润。一旦我国签署了《政府采购协定》,就意味着在出价清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市场,要对GPA成员方开放,并给予和本国供应商同等的待遇。这将是一把双刃剑,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境外供应商会分走一部分政府采购订单。但与此同时,也给我国优势企业走出国门,建立国际声誉制造了机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关键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减少国外供应商对我国弱势产业的冲击并帮助我国企业尽快走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本文将结合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经验,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二、加入GPA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影响
如果我国成功加入GPA,届时国外优势产业的供应商将会逐步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与国内的供应商形成复杂的竞争和博弈局面,进一步加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性,也会对我国的弱势产业造成一定的冲击。而其他成员方的政府采购领域也将向我国开放,同时为我国供应商“走出去”提供广袤的市场。所以加入GPA对政府采购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大体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使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有助于提升政府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程度。
国外供应商的进入,将使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更加充分,在政府采购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市场总供给将会增加。同样的预算条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更多,采购人的选择余地更大,有助于提高采购结果的性价比,获得境外国家先进的产品和服务,让政府采购结果物有所值。同时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也会倒逼我国企业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增强自身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提升标书制作水平,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净化采购市场,减少政府采购中贪污腐败的现象发生。
政府采购领域,是容易滋生贪污腐败问题的高风险区域。一些供应商和政府人员,通过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内定中标人等方法,让一部分政府采购工作沦为了“走过场、走程序”的形式化工作。我国加入GPA以后,政府采购活动不仅受本国供应商监督,还将受到境外供应商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一种形象。所以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会更加严格,境外供应商遇到不公正情况时,也能够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通过广泛的监督,会引导政府采购市场的自我净化,更加透明公正,减少采购过程中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为我国供应商“走出去”提供广袤的市场。
如果我国成为GPA成员方,我国的企业也有机会参加其他成员方的政府采购项目。但目前还有几点困难,一是国外政府采购市场还未对我国开放过,国内企业参加国际政府采购项目经验较少,对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不熟悉,参与国际竞争的欲望不高。二是各国政府都希望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保护本国产业,虽然不设置明显的歧视条款,但都设置了一定的技术壁垒、环保壁垒,我国企业想要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必须先突破这些壁垒。所以虽然加入GPA给予了我国供应商同等的机会,但由于客观情况,在政府市场开放初期,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会相对困难,需要国家的指导与帮助。
(四)政府采购对本国企业扶持力度减弱。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很多产业现在已经具备了国际一流水准。尤其目前我国开始加快GPA谈判进程,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较加入WTO时已经有了大幅提升,加之有本土化优势的存在,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之后,已经可以和境外供应商产生充分的竞争。但是对于一些在进出口贸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产业以及政府订单依赖程度较高的产业,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冲击。比如,我国的服务行业,2018年我国服务业政府采购规模为12081.9亿元,已经占据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33.7%,而且占有率呈逐年扩大的趋势。但目前我国的服务业在国际贸易中仍然存在较大的逆差。以2018年我国对外贸易数据为例,我国服务业出口总额2668.4亿美元,进口总额5250.4亿美元,贸易逆差2582亿美元。而GPA成员方中大部分都为服务型经济体,以美国为例,根据WTO官方网站统计数据,美国2018年服务业出口总额8082.24亿美元,服务业进口总额5362.35亿美元,贸易顺差2719.89亿美元,而中国一直是美国服务贸易输出的重要承接国之一,2017年美国对外出口的服务贸易,有7.3%的份额流向了中国。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之后,服务行业会受到一定的冲击。还有需要扶持的一些幼稚产业、高科技研发产业、自主创新产业等,这些产业往往前期投入大,盈利慢,但是其研发成果会带有一部分的正外部性,可以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能力。政府订单一直是扶持这些企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科技水平更为成熟的境外企业加入竞争后,可能会分走一部分政府订单,对这些企业产生一定的冲击。
(五)对我国就业率产生一定的影响。
各国都希望用政府采购政策尽量保护本国产业,这其中一大原因就是保护本国产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失业率,维持社会稳定。比如,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美国产品,但是对于购买GPA成员方的产品,不受该法律的约束。在2008年次贷危机期间,为了刺激美国经济,降低失业率,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出台了“购买美国货条款”,条款要求经济刺激计划支持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国产钢铁和其他制成品。此举引来了加拿大、欧盟等WTO成员方的强烈反对。但是这从侧面说明,通过政府采购保护国内产业,有助于提高本国就业率。而当政府采购对国内产业支持作用减弱时,对本国的就业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考虑到各国政府采购领域开放后,真正授予国外供应商的合同比例并不高,所以该影响不会太大。
综合来看,我国加入GPA有利也有弊,不可一概而论。对于国内竞争力比较强的行业,适宜对外开放,形成充分竞争,可以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服务业以及一些弱势产业要谨慎开放。关键是在于如何减少市场开放之后对我国弱势产业的冲击,并帮助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让我国企业能够享受到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的红利。
三、在GPA规则下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的几点对策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会对我国弱势产业造成一定的冲击,国内学者也提出了很多的对策,本文在大家提出对策的基础上,参考日本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经验,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提出一些建议。
(一)采购文件的设置上,突出本地服务优势。
相较于境外供应商,我国的企业具有一定的本土化优势。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具有我国行业的准入许可及相应的资质条件;对本国技术标准有深入的了解;具有在我国实施的类似项目业绩;项目服务团队中,我国人员所占比例较高等。突出本国供应商的本土化优势,将本土化优势融入资质审核或者评分标准中,会提高本国企业的中标几率。该方法也是GPA成员方经常采用的一种策略。比如日本,就曾要求供应商需具有日本本地服务业绩,通过这种条款将很多境外供应商拒之门外。
(二)结合产业竞争力情况,灵活选择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之后,对于报价清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作,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方式,符合一定条件还可以采取限制性招标方式。日本曾经就通过指名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将一部分政府合同授予了本国供应商。所以,笔者认为应当结合产业竞争力情况,灵活选择采购方式。对于竞争力较强的产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充分竞争,对于需要国家保护和扶持的产业,更多采取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方式,帮助这些产业继续获得政府订单的支持。
(三)加强对投标成本的审查,防止境外企业以倾销、高额补贴等手段占领国内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的政府采购领域,虽然一直要求供应商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扰乱市场秩序。但是关于成本的界定始终不清,导致对投标成本的审查往往无法启动,也曾出现过“1分钱中标”的事件。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之后,境外的供应商为了能够先期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获得先发优势,可能会牺牲一部分自身利益,压低投标报价,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这会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并对我国产业造成一定的冲击。此时需要加强对投标报价中成本的监督,制定明确的成本审查程序和方法,鼓励采购人采用两阶段招标法以及现场清标等方式,先期了解供应商的意向报价,并在实际评审阶段采取相应的对策,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四)充分利用好《政府采购协定》中的例外情况,以及我国出价清单中的不适用情形,引导政府采购资金流向。
《政府采购协定》第三条规定了不适用该协议的例外情形,我国的出价清单上也详细规定了多种不适用情形。如果我国最终加入GPA,应在利用好这些例外情形,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监狱企业、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上述行业的比例,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中,引导政府采购资金流向更需要扶持的地方。
四、在GPA规则下企业如何拓展海外市场
如果我国成为GPA成员方,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也会向我国对等开放,给我国企业提供广袤的海外市场。但是由于我国企业还缺少国际投标经验,加之各国都对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设置一定的壁垒,我国企业想要进入发达经济体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同时也需要国家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
(一)加强海外招标信息的搜集工作,降低企业寻找投标机会的成本。
当前的GPA组织并没有统一的招标信息发布渠道,招标信息分散于各个成员方的政府采购网站上。而我国国内也缺少收集海外招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力,首先要为企业拓宽信息渠道,可以通过在权威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增设海外招标信息专栏等方式,让企业及时了解海外招标情况,降低企业寻找投标机会的成本。
(二)鼓励我国企业和境外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海外项目投标。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初期,我国企业由于缺少国际投标经验、对当地市场情况不了解、语言沟通障碍等原因,在参与海外项目时会受到一定的阻力。此时最好的方法是能够与境外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既可以提升中标几率,也可以向合作企业快速学习国际投标经验、服务经验,在合作中提升,为以后的投标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与各国间技术标准的交流,争取在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本国产业,各国政府在对外贸易政策中都设定了技术壁垒,尤其是在政府采购领域,通常会设立高于普通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一直是阻碍我国企业向海外扩张的一堵高墙,突破技术壁垒,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一环。此时,更需要我国能够更多主导、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不断加强与他国技术标准的交流,特别在他国技术标准准备修订的时候,更需要及时了解修订方向,根据标准修订方向早做准备和研发,在新技术标准出台后,尽量抢得市场先机。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六、国际动向
欧盟敦促各成员国联合采购医疗物资
2020年7月30日,路透社以欧盟委员会一份总结报告为消息源报道:“一旦新冠病毒疫苗研发成功,可能没有(足够的)注射器和其他医疗用品”。
报告显示,欧盟询问各成员国注射器、酒精和面罩等个人防护装备的库存,敦促各成员国考虑联合采购。联合采购计划能够以更优惠的价格获得所需物资,避免欧盟各国政府为订购这些物资“打价格战”。此外,欧盟要求各成员国考虑联合采购更多流感疫苗并扩大接种规模,以降低流感和新冠疫情今年秋季同时暴发的风险。欧盟各成员国可在7月24日以前决定是否加入流感疫苗联合采购计划。
路透社报道,多种新冠疫苗正在研发过程中,有效性尚待证实,一旦证实疫苗有效,疫苗的量产和分配事宜可能成为大规模接种的障碍。但多个国家已经开始寻求确保本国获得充足疫苗供应。路透社称,英国迄今与多家制药企业签署4份协议,预购2.5亿剂新冠疫苗,是预购疫苗剂量最多的国家。
(信息来源:新华社)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竞争性磋商能否设定最低限价
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规定了不能设置最低限价,竞争性磋商是不是也不能设定最低限价及最低限价的计算办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招标投标,不管采用哪种采购方式,都不能设置最低限价。因为设置最低限价限制了竞争,这是不需要证明的公理;最大限度的竞争,也就是充分竞争,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灵魂,也是这个行业不需要证明的公理。两个公理摆在这儿,即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也应该禁止招标人或采购人设定最低限价。
如果招标人或采购人设定了最低限价,有关权力机关该如何处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遗憾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招标人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的法律责任,第27条第三款的规定也仅仅是强制性管理规定,而非强制性效力规定。因此,招标投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之规定,责令招标人改正,而没有依据对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的招标人作出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里,财政部87号令第12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第78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定最低限价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78条,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改正,并作出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该怎么处理呢?财政部74号令和财库214号文都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实践中困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问题。我认为,财政部门可以“类推适用”87号令第12条、第7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类推适用,即法律规范的类推适用,是指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或问题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范本身无明文规定,因而,比照最类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法的基本原则、精神进行处理。(引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理学》第四版第133页)
政府采购可否对专家的打分进行选择性计算
问: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以算数平均数作为基准分,技术和商务平均分低于或高于平均数20%的不纳入计分范围。这样做符合要求吗?
答:这其实是对专家打分进行选择性计算的典型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第四款“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来处罚。
政府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了公开招标,还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同样不允许对专家打分进行选择性计算。《政府采购竞争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第24条第二款规定:“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9-08 14:19:1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7月,总第19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条例》紧紧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规范,切实增强中小企业的获得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既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又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建立起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法规制度。
《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7月2日发布《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邮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邮政局,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结合实际,积极推广应用。据了解,印发这两个标准,是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
《通知》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根据《通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和电子卖场也要积极推广应用包装需求标准,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符合包装需求标准的产品加挂标识,引导采购人优先选择。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部财务司部署落实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
2020年6月,部财务司根据财政部国库司有关部署印发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解决好贫困地区农畜产品卖难问题”“加大对湖北支持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落实我部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
通知指出,根据2019年各单位上报的预留采购份额情况和财政部提供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完成情况表”,截至6月27日,我部66家单位中,有62家单位在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4家未注册;24家单位预留了采购份额,共计110.29万元;10家单位通过平台开展了采购活动,完成交易额22.27万元,完成率20.19%。
通知要求,未完成份额预留工作的单位务必于7月10日前完成填报工作(无食堂单位可直接注明无食堂,无需预留采购份额)。同时,要求上报采购预留份额的单位应加快开展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通过采购平台“保供给、防滞销”等专区采购湖北等贫困地区滞销农副产品,货到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支付货款。通知还要求优先通过平台线上支付,采用银行转账等线下付款方式的应及时上传支付凭证。
通知明确,部财务司将根据财政部通报情况对各单位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进行督促追踪,按月通报完成情况。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二、工作动态
中招联合开通电商平台 引领“互联网+政府采购”新航线
2020年6月9日上午,“中招电商平台开通仪式”在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隆重举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关负责人、中招联合管理层及业务相关人员60余人参加了仪式。
由于疫情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企业和各级单位都面临着控制成本的新挑战。中招电商平台深度融合“互联网+”电子化采购模式,顺应政策和市场秩序而生,有利于降本增效、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服务于政府采购各类市场主体。
中招电商平台是一个全国领先的集约化一站式平台,立足于技术和供应链优势,为政府机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校等提供丰富、便捷、高效、透明、可控的集约化日常用品采购服务。平台采用系统化运营,充分发挥线上采购的便捷性,规范采购行为,推进采购标准化和信息化,让集采更透明、更高效。
(信息来源: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
三、综合信息
财政部公布中央七家集采机构政采执行情况综合考评
近期,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八号),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的业务考核情况进行公告。
本次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现场抽查和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内控机制、营商环境、专业能力、电子卖场、采购成效等内容进行评价。考核随机抽取了105个采购项目,调阅评审录像251份,向采购人、供应商发放了172份调查问卷,审查采购文件3975本,编制工作底稿1624份,发现各类问题1280个。经综合考核,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优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良好”,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合格”。
考核结果发现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在内控管理、公平竞争、专业能力、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和效率等方面存在不足。据此,财政部约谈了7家集采机构主要负责人,集中通报了考核结果及主要情况,对整改工作进行部署。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中央多部门公开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
2020年6月11日,100个中央部门公布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情况。呈现出“一增一减”两个特点:一方面,公布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数量较去年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近50%的中央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同比下降。
关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近五成的中央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低于去年预算总额。大部分中央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文件中都注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重点压减公用经费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合理保障必要支出需求。
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结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占比分别为54%、23%、23%,与去年相比无明显变化,货物类政府采购仍占“大头”。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军首次对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投诉进行全面规范
近日,军委后勤保障部出台《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将原先分散在物资、工程、服务各个采购领域的管理规定,进行了统一规范。
《暂行办法》坚持公开透明。要求处理质疑投诉时必须明确告知供应商进一步反映问题的权利和渠道,包括具体的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受理时限;投诉、复议处理结果在军队采购网发布处理公告,强化公开透明,确保渠道畅通。
严格程序标准。对质疑、投诉、复议申请的提出与受理条件、调查与处理流程、各种具体情况处置进行细化明确,做到便于操作、好用实用;引入第三方检测、检验、鉴定和专家论证等调查方式,增强调查处理的专业性、权威性。
严惩恶意行为。在畅通质疑投诉渠道的同时,增大供应商恶意行为的违规成本,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干扰采购秩序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防止因恶意、无效质疑投诉影响采购效率。
严格追责问责。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建立追责问责机制,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评审专家和采购管理部门的责任义务、违规情形与处理方式,压实各方责任,着力实现权责匹配、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深圳政府采购中心与京东深化扶贫路径
近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京东企业业务、贫困村麻布岗镇大塘面村在拓宽农产品销路、加速扶贫产品品牌化、加强农户技能培训等方面深化合作,发挥电商平台优势,以技术提高政府采购扶贫效率,以消费扶贫带动富民增收。
据了解,今年1月14日,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京东正式达成战略合作,打造“深圳采购扶贫馆”数字化产销平台,通过定向流量扶持、智能化营销推广等方式,拉升扶贫农产品在不同渠道的销售量和产品知名度,加速贫困地区农产品的品牌化。目前,“深圳采购扶贫馆”已成为深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特色馆之一,目标覆盖深圳市对口帮扶的9省54县农副产品。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全力推动深圳采购扶贫馆工作,通过“以买代帮”的形式助农增收,解决农产品销路和劳务就业等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的政策功能,激活贫困地区内生动力。
(信息来源:金融界网站)
辽宁省开通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
近日,辽宁省财政厅开通了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保证金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电子保函是以辽宁政府采购网为依托,利用“互联网+政府采购”手段,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在线办理电子保函,不需额外提供纸质材料,实现办理保函“零跑腿”。相比传统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具有手续简、价格优、出函快、免担保的特点。能够有效缓解企业递交投标保证金造成的资金占用压力,降低代理机构延误或挪用保证金的风险。
目前,辽宁省本级和沈阳、抚顺等7个市开通了电子保函业务,已为40家企业办理电子保函76份,担保金额共计332.4万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天津市建立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探索建立天津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
《通知》对信用修复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失信主体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失信信息在公示有效期间内;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首次失信的,或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和信用修复工作责任。
《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天津市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鼓励政府采购失信主体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营造政府采购领域良好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天津市财政局网站)
四、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6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9%,比上月上升0.3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2.1%和50.2%,比上月上升0.5和1.4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48.9%,比上月下降1.9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9%,比上月上升0.7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生产量环比继续回升。
新订单指数为51.4%,高于上月0.5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回升,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继续恢复。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6%,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9.1%,低于上月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略有回落。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5%,虽与上月持平,但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开放视域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应然路向
张堂云
作者简介:张堂云,梧州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政府采购、财政经济学。
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全国政府采购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为此,全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于2019年12月5日至6日在北京召开,按下政府采购改革开放“快进键”,2020年理所当然成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年。历史地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诞生那一刻开始,就始终坚持在改革的道路上前行,在开放中改革、在改革中开放,通过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形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并最终成就了政府采购今天的辉煌。在当前快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更应该强调和重视开放。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对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加快加入世贸《政府采购协定》”(GPA)。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置于开放视域下推进,正是贯彻落实总书记指示精神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新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必须遵循2018年11月14日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这是未来政府采购深化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迈进政府采购改革开放新征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应然路向必须着眼于国家治理全局,从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新的国际环境下实行更大范围对外开放政策的角度,对政府采购制度目标进行再认识,构建与国际规则契合度高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形成现代化政府采购治理能力。
一、牢固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一种重要方式,应该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在内的综合绩效最大化。从国际发展趋势看,无论是国际政府采购规制还是各国政府采购实践,都趋向于把“物有所值”作为政府采购追求的目标。中国财政部在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网络视频会议上,首次提出要确定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理念应成为推进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的思想精髓。
(一)关注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
“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要求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全生命周期的成本与效益。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仅考虑商品的价格、性能、服务,还要综合考虑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在商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置成本,如对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等,物有所值更强调采购人的需求达到更加理想的综合效益,即好用、耐用、环保和价格适合等因素构成的最佳综合效益。在“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理念的指引下,政府采购需求计划不仅仅只设立价格指标,还包括健康、环境、安全等其他指标体系。“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理念不仅有利于规避“异常低价投标”和“天价采购”现象发生,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而且为GPA框架下国外供应商进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设置了隐形壁垒。
(二)关注采购项目的综合绩效
“物有所值”制度目标可以突破GPA的一些藩篱,把绿色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区域平衡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融入到政府采购需求计划和评标指标体系中,这样使得政府采购促进创新产品等政策功能实现成为可能,也使采购决策更加科学,更能满足公众的需求,同时,使采购主体由被动变成主动。近年来,英国推行的可持续采购(sustainable public procurement,SPP)就是一个典型。可持续采购被视为促进环保产品设计和激励制造商生产减少环境影响的产品的一种有效方法。可持续采购需要将环境因素、生态标签和生态设计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打造“最具经济优势”的采购项目。
(三)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空间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各级政府采购机构片面强调节支,把节约多少采购资金作为政府采购绩效的重要评价标准,甚至把“节支”和“最低价格”作为评判政府采购活动的唯一目标,异常低价中标时常发生,这毫无疑问是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宗旨的曲解。导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重价格轻综合效益,尤其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难以推行。据统计,中国不到1/3地方政府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效果欠佳。“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理念能避免政府采购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局限于政府采购节支的功能,有利于拓宽政府采购功能的范畴。
二、构建与国际规则契合度高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GPA第二十二条第4款要求各参加方对其国内法律进行调整,使其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等与GPA精神、文本要求保持一致。因此,中国加入GPA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和其他国际政府采购规制衔接问题。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
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是对政府采购中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决定了不同国家供应商公平竞争的起点,针对中国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过于简单、笼统,甚至缺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其一,细化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供应商财务、技术标准应该与采购对象的限额、技术规格等要求联系,而不是笼统规定、一刀切。其二,优化资格审查流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供应商预审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中国优化供应商资格预审流程指明了方向。为了规避采购人主体审查权和选择权不足的问题,建议建立采购人初审和采购代理机构复审相结合的方式,这样不仅加大了审查力度,为资格审查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而且增加了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有利于后期合同的履行与验收,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三,借鉴GPA有关供应商瑕疵的规定,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增加该项规定。
(二)协调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政府采购法》不仅与《招标投标法》存在冲突,而且与地方政府规章也存在冲突,甚至《政府采购法》内部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此,建议从三个方面协调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首先,将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扩展至工程项目,推动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其次,督促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尽快修订地方规章,以适应《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最后,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应由采购人提出,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克服集中采购目录编制的随意性。
(三)完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均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机制,搭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确保政府采购争议得到及时处理。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制国际化进程中,应立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以国际政府采购规制渗入效应为主,培育公平、高效和多元化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促进与GPA 规制的接轨。(1)探索在财政部门设置专业的行政裁决机构(如表1所示),这不仅是做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工作的重要保证,而且符合政府采购国际惯例,适应GPA对各成员方的要求。(2)将行政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设置为自由选择程序。按照GPA的规定,各缔约方负有提供及时、有效、透明的审查程序的义务。借鉴美国的经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也可以考虑把行政、司法救济程序设计为并列关系,便于供应商能够灵活进行选择,从而提高供应商的权利保障程度。(3)建立灵活多样的争议解决方式。实践中,监管部门对争议纠纷基本上以作出裁决的单一且固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为了节省行政成本,便于化解纠纷矛盾,我国可以建立如约谈、调解等非强制性的纠纷化解模式。
三、加快形成现代化政府采购治理能力
(一)设置权责清晰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现代政府采购治理能力提升的重点是制度化和规范化,核心是理顺政府采购的权责关系。因此,政府采购的顶层设计,要以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理顺政府采购的权责关系。本研究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做法,认为比较理想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权责体系如表1,具体设置为:第一,立法由部门立法上升为人大立法,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合并,由人大负责《政府采购法》的修订;第二,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政府采购业务办公室、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办公室和政府采购监督办公室、政府采购合同上诉委员会、政府采购国际事务处理中心,各中心的具体职能如表1所示。
表1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权责关系
机构性质
机构名称
机构职能
立法机构
全国人大
负责修订《政府采购法》
决策机构
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
负责政府采购战略、确定政府采购功能,建立政府采购机制。
执行机构
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
编制预算、制定需求标准,引导、协助和审核采购人需求计划。
政府采购业务办公室
参与政策制定、政策执行,负责政府采购人员培训、政府采购职业资格认定,负责《政府采购法》规制的所有政府采购业务等。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办公室
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需要、制定绩效评估指标,收集整理政府采购数据,定期发布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结果。
监督管理机构
政府采购监督办公室
制定和颁布政府采购法规条例、制定政策文件、政策督导。
全国人大、审计署
监督、审计等。
行政裁决机构
政府采购合同上诉委员会
受理国内上诉案件处理和裁定合同纠纷。
政府采购国际事务处理中心
负责跨境采购投诉、合同纠纷等。
资料来源:作者自行设计编制
(二)构建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机制
从聚焦采购程序的管理转变到面向采购系统的管理,正是过去全球公共采购管理变化的缩影。特别是,近年来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已经不再局限于购买交易环节,而是实现了前、后向延伸,囊括了从采购需求管理到采购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了全链条管理机制。借鉴新一轮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修订的经验,可采取的具体措施有如下几个方面,如图1所示。
图1 全链条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图
(三)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政府采购已逐渐演变成集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为。政府采购工作不仅涉及编制采购需求计划、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还涉及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和性能标准,各种各样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可见,承担这项工作需要具备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工程学等多学科领域的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从事政府采购人员还需要具备国际商务能力、国际招标组织能力、国际法务应对能力和国际市场分析能力。然而,我国政府采购人才供需矛盾突出,人才结构不合理,政府采购治理现代化需要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其一,加强专业教育,鼓励财经类高校申请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基于国际化视角精心规设计划政府采购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式、专业课程体系;其二,深入开展在职教育,建议中国多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培训机构,尤其需要开展政府采购法和国际招投标培训业务,采取短期学习与中长期培训相结合。其三,政府采购职业规划设计,中国可以借鉴美国政府采购职业规划,如注册公共采购官员(C.P.P.O.)、专业公共采购员(P.P.B.)、注册专业后勤师、注册采购管理员(C.P.M.)、注册专业合同官员等,建立政府采购招投标师制度、职业评审专家制度、采购监督官制度、政府采购合同官等中国特色的采购官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和晋升机制。
(特约稿件)
六、国际动向
美国打击串通投标行为的最新实践
2020 年6 月16 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竞争委员会的线上会议中,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助理总检察长Makan Delrahim 向国际社会展示了美国打击采购共谋的团队(PCSF )。
PCSF 是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于2019 年提出的一项倡议,成员包括反垄断司和13 个美国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联邦调查局、国防部国防刑事调查局特工,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伙伴。该团队的目标是利用团队内综合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更好地威慑、侦查、调查和起诉影响各级政府(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采购、拨款和项目资金的反垄断犯罪和相关犯罪。
自2019 年11 月成立以来,PCSF 在采购领域获得了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响应。50 多个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已与PCSF 联系,寻求外展培训、协助保护其采购流程以及与PCSF 合作进行调查的机会。仅在过去的几个月里,PCSF 已对2000 多名刑事调查人员、数据科学家和采购官员进行了培训。
(信息来源:搜狐网)
欧盟将在企业并购、公共采购等领域加强监管
2020年6月17日,欧盟发布“外国补贴白皮书”,称外国补贴日益对欧盟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为此欧盟拟动用一揽子政策工具,在企业并购、公共采购、申请欧盟资金等领域加强监管。
欧盟委员发布公告称,外国补贴日益对欧盟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已超出欧盟“禁止国家援助”的监管范围。除常见的贸易补贴,为并购欧盟企业提供资金便利、直接支持企业在欧运营乃至为企业在欧盟公共采购中标提供便利都应列为“外国补贴”,但欧盟似乎出现“监管空白”。为此欧盟拟动用一揽子政策工具加强监管。
针对为并购欧盟企业提供资金便利,由欧盟委员会对于超出限额的相关企业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或直接叫停并购。
针对为企业在欧盟公共采购中标提供便利,由招标部门和监管机构审查是否存在外国补贴以及对公共采购的影响。对于企业申请欧盟资金,须审查企业是否接受外国补贴。
中国驻欧盟使团发言人就白皮书表示,希望欧盟有关措施遵守世贸组织基本原则,避免保护主义思潮干扰,不要以补贴为由设置新的贸易障碍,而应为外资企业经营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重复提出质疑可否不予受理
问: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问题重复提出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10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吗?
答:首先要看采购文件有没有特别规定。财政部94号令第10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这一规定,是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采购人有没有在采购文件里就此作出明确要求,是处理这一问题的主要依据。采购文件如果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重复提出质疑时,就可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不予受理。采购文件如果没有上述明确规定,则不能不予受理,必须予以答复。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分别作出不同的答复:
第一种情形:供应商重复质疑时没有提出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简单书面答复:“你单位的质疑我单位已经答复过了,鉴于你单位没有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我单位没有新的答复意见。”第二种情形:供应商提出了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则必须对供应商所提出的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之后,进行书面答复。
低于平均数20%报价的供应商能否被判投标无效
问: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平均数20%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供应商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是否违法?如何处理?
答: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属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禁止性规定。实践中,一些采购人以“避免供应商低价中标”为理由通过各种方式变相设置最低限价,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合理,该不该判其投标无效,87号令第60条把这个判定权交给了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依据87号令第78条第(二)项“设定最低限价的”,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8-06 15:20:04
- 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6〕96号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现就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在能源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打破社会资本进入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不合理限制,引入社会资本创新机制,提高供给效率;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改善地区能源公共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更多享受到能源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改革创新能源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能源领域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有效提高能源领域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能源安全、可靠、清洁供应的要求。
(二)基本原则
鼓励进入。积极丰富PPP能源项目储备,加大项目发起力度,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能源领域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政策扶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能源领域PPP项目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价格调整、信贷扶持等机制,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优化服务。在项目审批、政策资金申请、国家现有财政政策落实等方面主动作为、优化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PPP能源项目顺利开展。
惠及民生。加强监管,将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创新,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三、适用范围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能源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做好项目前期调研,依法组织项目实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严格绩效监管等工作。
能源领域推广PPP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能源领域推广PPP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项目:
电力及新能源类项目:供电/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资产界面清晰的输电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微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项目、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水电站项目、热电联产、电能替代项目、核电设备研制与服务领域等。
石油和天然气类项目: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石油和天然气储备设施等。
煤炭类项目:煤层气输气管网、压缩/液化站、储气库、瓦斯发电等。
四、丰富项目储备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的原则,认真梳理、科学甄别,积极从符合能源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筛选适合PPP模式的潜在项目,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PPP项目库,并与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做好对接。不断探索拓宽能源PPP项目范围,及时丰富项目储备,并定期在网上更新发布。
五、规范有序推进项目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PPP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对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5号令)执行,规范有序地推进能源领域PPP项目。应从PPP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条件成熟的能源建设项目作为备选项目,委托招标机构拟定招标文书,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六、政策保障措施
(一)简化PPP项目审批
在能源PPP项目审批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涉及规划、国土、环保等审批事项的,应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加快开通项目审批网上平台,公开项目全流程审批信息,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到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创造有利条件。
(三)探索创新财政补贴机制
对可再生能源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及供热、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光伏扶贫、页岩气开发、煤层气抽采利用等PPP项目,符合财政投资补贴条件的,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鼓励财政补贴向上述PPP项目倾斜。
(四)加强金融合作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帮助项目承担单位与各级PPP融资支持基金进行对接,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加大对能源领域PPP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充分发挥工商联联系民营企业的作用。推进能源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充分听取工商联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委托工商联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能源领域PPP项目开展实施评估。
七、示范推广和总结提高
做好能源领域PPP项目是一件新生事物。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大胆尝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能源PPP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协调解决。国家能源局将及时总结各地探索的经验,选择好的做法在全国示范推广,不断创新和提高能源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16年3月31日
所属栏目:PPP咨询与采购
发布时间:2020-06-19 14:14:04
- 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5]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们立足国内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制订了《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由于实践中缺乏充足的数据积累,难以形成成熟的计量模型,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应当依据客观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PPP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评价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价方法。
第三条 物有所值评价应遵循真实、客观、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开展物有所值评价。
第五条 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现阶段以定性评价为主,鼓励开展定量评价。定量评价可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风险分配、成本测算和数据收集的重要手段,以及项目决策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应统筹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结论,做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通过”的项目,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评价,仍未通过的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七条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积极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
第二章 评价准备
第八条 物有所值评价资料主要包括:(初步)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风险识别和分配情况、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
第九条 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时,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是否开展定量评价,并明确定性评价程序、指标及其权重、评分标准等基本要求。
第十条 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时,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定量评价内容、测算指标和方法,以及定量评价结论是否作为采用PPP模式的决策依据。
第三章 定性评价
第十一条 定性评价指标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等六项基本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指标主要考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设计、投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等环节能否实现长期、充分整合。
第十三条 风险识别与分配指标主要考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各风险因素是否得到充分识别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四条 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指标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以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供给数量、质量和效率为导向的绩效标准和监管机制,是否落实节能环保、支持本国产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能否鼓励社会资本创新。
第十五条 潜在竞争程度指标主要考核项目内容对社会资本参与竞争的吸引力。
第十六条 政府机构能力指标主要考核政府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依法履约、行政监管和项目执行管理等能力。
第十七条 可融资性指标主要考核项目的市场融资能力。
第十八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补充评价指标。
第十九条 补充评价指标主要是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因素,包括项目规模大小、预期使用寿命长短、主要固定资产种类、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准确性、运营收入增长潜力、行业示范性等。
第二十条 在各项评价指标中,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权重为80%,其中任一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20%;补充评价指标权重为20%,其中任一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10%。
第二十一条 每项指标评分分为五个等级,即有利、较有利、一般、较不利、不利,对应分值分别为100~81、80~61、60~41、40~21、20~0分。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分等级对每项指标制定清晰准确的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定性评价专家组包括财政、资产评估、会计、金融等经济方面专家,以及行业、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和法律方面专家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定性评价所需资料应于专家组会议召开前送达专家,确保专家掌握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会议基本程序如下:
(一)专家在充分讨论后按评价指标逐项打分,专家打分表见附件;
(二)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得到评分结果,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做出定性评价结论。原则上,评分结果在60分(含)以上的,通过定性评价;否则,未通过定性评价。
第四章 定量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定量评价是在假定采用PPP模式与政府传统投资方式产出绩效相同的前提下,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方净成本的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判断PPP模式能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二十七条 PPP值可等同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和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的现值,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及有关规定测算。
第二十八条 PSC值是以下三项成本的全生命周期现值之和:
(一)参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
(二)竞争性中立调整值;
(三)项目全部风险成本。
第二十九条 参照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
(一)假设政府采用现实可行的、最有效的传统投资方式实施的、与PPP项目产出相同的虚拟项目;
(二)最近五年内,相同或相似地区采用政府传统投资方式实施的、与PPP项目产出相同或非常相似的项目。
建设净成本主要包括参照项目设计、建造、升级、改造、大修等方面投入的现金以及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实物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扣除参照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产生的转让、租赁或处置资产所获的收益。
运营维护净成本主要包括参照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运营维护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人工等成本,以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运营期财务费用等,并扣除假设参照项目与PPP项目付费机制相同情况下能够获得的使用者付费收入等。
第三十条 竞争性中立调整值主要是采用政府传统投资方式比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少支出的费用,通常包括少支出的土地费用、行政审批费用、有关税费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全部风险成本包括可转移给社会资本的风险承担成本和政府自留风险的承担成本,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二十一条及有关规定测算。
政府自留风险承担成本等同于PPP值中的全生命周期风险承担支出责任,两者在PSC值与PPP值比较时可对等扣除。
第三十二条 用于测算PSC值的折现率应与用于测算PPP值的折现率相同,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十七条及有关规定测算。
第三十三条 PPP值小于或等于PSC值的,认定为通过定量评价;PPP值大于PSC值的,认定为未通过定量评价。
第五章 评价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形成后,完成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工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报告电子版上传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三十五条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础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PPP运作方式、风险分配框架和付费机制等。
(二)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价程序、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专家组意见以及定量评价的PSC值、PPP值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和结果等。
(三)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四)附件。通常包括(初步)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PPP项目合同、绩效监测报告和中期评估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在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的主要信息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在PPP项目合作期内和期满后,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照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加强物有所值评价数据库的建设,做好定性和定量评价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有所值评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信用记录、跟踪、报告和信息公布。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全省(市、区)物有所值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1.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流程图(此处略)
2.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专家打分表(此处略)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9 10:19:24
-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财金[201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财政部开发建设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综合信息平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综合信息平台是全国PPP项目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托互联网通过分级授权,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实现项目信息的填报、审核、查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PPP项目相关信息,分享PPP有关政策规定、动态信息和项目案例。综合信息平台按照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库用于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级PPP储备项目、执行项目和示范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关键信息;机构库用于收集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与专家、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参与方信息;资料库用于收集和管理PPP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指南手册、培训材料和经典案例等信息。
(二)开发建设综合信息平台旨在促进PPP市场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通过综合信息平台,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的信息服务,可以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政府可以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加强服务质量、成本和价格监管,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可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对PPP项目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认真做好综合信息平台运行各项工作
(三)统一授权分级录入项目库信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PPP项目操作流程,做好本地区PPP项目各阶段信息填报、资料上传与管理工作。原则上,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评估、筛选的潜在PPP项目基本信息,均应录入综合信息平台。中央部门拟作为实施机构的PPP项目,由财政部统一评审录入项目信息。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满足上报要求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列为储备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列为执行项目;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评审并列为中央或省级示范的项目,列为示范项目。在项目开发和实施过程中,有咨询服务机构、社会资本方等采购需求的,可填写项目招商信息,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2016年1月15日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完成现有PPP项目信息的录入、上报工作。
(四)统筹集中录入机构库和资料库信息。PPP项目库中各项目所包含的咨询服务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信息,直接进入机构库,财政部PPP中心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补充录入各类机构信息。财政部PPP中心负责资料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收集、录入和管理PPP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指南手册、培训材料、经典案例等信息。
(五)规范发布和使用综合信息。财政部PPP中心按照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做好PPP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信息发布工作。对于PPP项目基础信息,以及PPP项目政府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确认谈判备忘录、预中标或成交结果、项目合同文本、中标或成交结果等采购信息,综合信息平台与中国政府采购网实现信息共享。各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咨询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公众等用户,可通过互联网在线访问、查询PPP相关信息。
三、构建激励相容的工作保障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广泛动员和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本级PPP项目的筛选识别,信息收集、录入和审核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综合信息平台顺利运行。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PPP项目信息录入、上报工作,并负责所辖市县项目信息的审核与上报工作。财政部PPP中心统筹负责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的建设与管理,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和地方各级财政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
(七)建立对口联系人和季报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对口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收集、汇总、录入PPP项目信息。建立PPP项目信息季报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司)报送上一季度PPP项目进展情况,并抄送财政部PPP中心。
(八)建立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奖惩挂钩机制。原则上,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项目、各地PPP年度规划和中期规划项目均需从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库中筛选和识别。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为规范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财政部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见附件),请严格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PPP项目信息严把入口关,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及时、规范;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把审查关,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确保上报项目信息真实、合规;财政部PPP中心要严把统筹关,全面审查各项目信息,保证对外发布信息真实、有效。
财政部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提升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工作管理信息化水平,财政部建立PPP综合信息发布平台,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用于收集、管理和发布国家PPP政策、工作动态、项目信息等内容,推动项目实施的公开透明、有序竞争,提高政府运用PPP大数据,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PPP工作的水平与效率。
第三条 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参与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的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PPP综合信息平台内容
第四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应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等政策要求,收集、管理和发布PPP项目信息,保证项目实施公开透明。
第五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由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财政部PPP中心组织开发,由财政部PPP中心和信息网络中心共同承担运行和管理工作,共包括PPP信息发布平台和PPP信息管理平台两大部分。
PPP信息发布平台以外网形式对社会发布PPP政策法规、工作动态、PPP项目库、PPP项目招商与采购公告以及知识分享等信息。网址为http://www.cpppc.org。
PPP信息管理平台为内部管理平台,用于对全国PPP项目进行跟踪、监督,为开展PPP工作或开发实施PPP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具体包括PPP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具有录入、查询、统计和用户管理等功能。
第六条 财政部PPP中心负责PPP信息发布平台和PPP信息管理平台下的机构库(咨询服务机构与专家、金融机构等)和资料库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省、市、县级财政PPP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需配合财政部PPP中心维护和管理PPP信息管理平台下的项目库。项目库是PPP综合信息平台的核心组成部分,包含储备库、执行库和示范库三个子库。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评估、筛选的PPP项目,基本信息均应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满足上报要求的,列为储备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列为执行项目。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评审并列为中央或省级示范项目的,列为示范项目。在项目开发实施过程中,有咨询服务机构、社会资本方采购需求的,可填写项目招商信息,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所有PPP项目必须列入项目库。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保证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列入项目库。
第八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PPP中心统一制定的数据规范与要求,录入本级PPP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阶段的信息。中央部门拟作为实施机构的PPP项目,由财政部统一评审录入项目信息。
第九条 财政部PPP中心和信息网络中心应保障PPP综合信息平台的运行、推广和升级完善。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开发符合自身需求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建立地方PPP信息平台,但应当与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实时数据对接,保证数据规范一致。
PPP综合信息平台应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政府债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开放共享。
第十条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PPP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应为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应用、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加强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咨询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公众等用户,可通过互联网在线访问、查询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初始阶段,财政部PPP中心为省、市、县级财政部门用户生成一个管理员账户。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如需新增账户,可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新增账户开设与其权限匹配的账户,以方便数据和资料上传。
第十三条 为增强PPP综合信息平台的系统安全性,系统将按照财政部统一安全防护体系进行升级。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PPP信息管理平台,可以管理本级及下级财政部门的PPP项目信息,即中央级可以管理全国各省、市、县PPP项目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管理本省(区、市)各市、县PPP项目信息,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可以管理本市县PPP项目信息。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了解国家PPP工作政策、发展动态,特别是跟踪、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PPP项目开发、执行情况,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对所辖市、县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信息和拟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发布的PPP项目招商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六条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实现数据共享,除共享PPP项目库信息外,要逐步实现机构库中咨询服务机构与专家、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对机构库信息的全系统可识别、可跟踪,为将来利用大数据评价服务质量、建立信用体系夯实基础。对有需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逐步实现数据共享。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PPP中心和信息网络中心要保障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安全运行,不断完善系统功能。
第十八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每季度对行政区域内PPP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系统应用情况较好、数据填报及时、数据质量高的地区,在制定、执行相关奖励政策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库中上传的PPP项目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不完整的,将不予采用。原则上,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项目、各地PPP年度规划和中期规划项目均需从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库中筛选和识别。未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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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9 10: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