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保证PPP示范项目质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充分发挥示范效应,现就PPP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推荐,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天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等30个PPP示范项目(名单见附件),其中,新建项目8个,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22个。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各级财政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以TOT(转让-运营-移交)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存量项目的改造和运营,切实有效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并与相关行业部门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项目实施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确保示范项目操作规范,符合《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和标准化合同文本等一系列制度要求。 (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社会资本的收益水平,并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社会资本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对PPP示范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定期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定价调价的重要依据,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五)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切实履行政府合同责任,保障PPP项目顺利实施。 (六)依法公开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解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财政部。财政部及下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即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将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并适时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进行督导。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此处略) 财政部 2014年11月30日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间:2020-06-19 09:38:27
-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发展的制度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能够将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有机结合,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过度参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求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办事,有利于简政放权,更好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弘扬契约文化,体现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三)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完整体现政府资产负债状况的综合财务报告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这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高度一致。 二、积极稳妥做好项目示范工作 当前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首先要做好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明确适用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类型、采购程序、融资管理、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事宜。 (一)开展项目示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大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理念和方法,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科学评估公共服务需求,探索运用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础设施项目。财政部将统筹考虑项目成熟度、可示范程度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的项目进行示范,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炼、完善制度体系。 (二)确定示范项目范围。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三)加强示范项目指导。财政部将通过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为地方提供参考案例。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论证、交易结构设计、采购和选择合作伙伴、融资安排、合同管理、运营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环节,为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四)完善项目支持政策。财政部将积极研究利用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渠道,对示范项目提供资本投入支持。同时,积极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示范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地给予示范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在与社会资本协商确定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给予统筹,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支持方式和力度,切实考虑社会资本合理收益。 三、切实有效履行财政管理职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从明确投入方式、选择合作伙伴、确定运营补贴到提供公共服务,涉及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财政职能。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财政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勇于担当,认真做好相关财政管理工作。 (一)着力提高财政管理能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领域广、复杂程度高,不同行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差异大,专业性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探索项目采购、预算管理、收费定价调整机制、绩效评价等有效管理方式,规范项目运作,实现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同时,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 (二)认真做好项目评估论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除传统的项目评估论证外,还要积极借鉴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评价理念和方法,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进行筛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评估论证时,要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项目评估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和所需要的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 (三)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与监督管理。财政部将围绕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探索创新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的政府采购方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要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与义务。可邀请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及早进入项目磋商进程。 (四)细化完善项目合同文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订立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明确合同条款内容。财政部将在结合国际经验、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标准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文本。在订立具体合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因地制宜地研究完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五)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六)健全债务风险管理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明确项目收益与风险分担机制时,要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支出统计监测制度,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补贴金额,依法严格控制政府或有债务,重点做好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转型的风险控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七)稳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四、加强组织和能力建设 (一)推动设立专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部门内部职能调整,积极研究设立专门机构,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制订、项目储备、业务指导、项目评估、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强化组织保障。 (二)持续开展能力建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能力建设,注重培育专业人才。同时,大力宣传培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增进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工作组织领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目标要求。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财政部。 财政部 2014年9月25日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间:2020-06-19 09:36:26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报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6〕1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总结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PPP模式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引导有关方面学习借鉴,拟组织筛选PPP项目典型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范围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2000年以来投入运营或已签约在建的PPP项目。优先考虑民间资本参与的PPP项目,兼顾项目的行业和地域分布。 (二)实施方式 项目实施方式应具有代表性。优先考虑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模式的项目。鼓励推荐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进行模式创新的PPP项目。 (三)质量要求 项目应操作规范,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并在项目方案策划、交易结构设计、社会资本选择、投资回报创新、融资模式优化、项目风险规避、绩效评价实施等至少某一方面具有参考示范价值,适于向社会公开推广。 二、组织方式 为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创新性及可推广性,有关项目典型案例要通过发展改革系统推荐和社会公开征集两种渠道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本地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征集工作,原则上各地报送案例项目不少于5个。 欢迎相关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咨询机构、项目实施单位、行业协会等积极推荐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项目。 三、材料要求 项目材料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一批13个项目典型案例(http://tzs.ndrc.gov.cn/zttp/PPPxmk/pppxmal),篇幅原则上控制在5000字左右,内容真实、层次清晰、数据准确、观点明确。材料提纲参考如下: (一)项目概况(1000字左右)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背景和进展,社会资本方概况,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情况,承担PPP实施方案编制和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情况。 (二)运作模式(2000字左右) 包括具体模式、实施流程、资金筹措、回报机制、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等内容。 (三)借鉴价值(2000字左右) 包括项目推动中的难点、创新点和重要经验等内容。 四、筛选与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筛选,挑选出若干个典型项目。典型项目有关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PPP专栏”正式发布,同时编辑出版《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汇编》,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五、报送截止时间及方式 报送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5日。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请社会资本方、咨询机构等单位将申报材料寄送至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由协会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联系方式:刘捷,010-88653360,huiyuanbu1005@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10层。 邮编:1000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9月2日所属栏目:发改委发布时间:2020-06-19 09:27:0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关于高速公路审批改革的有关精神,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进公路交通领域采用PPP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文)、《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项目批复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仍按照审批制管理,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报送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时,需在上报文件中说明政府参与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履行核准或审批程序。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及时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我委将逐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公路交通领域投资。 四、对于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改扩建等公路项目,各地可参照此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8月10日所属栏目:发改委发布时间:2020-06-19 09:23:59
- 两部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 为提高收费公路建管养运效率,促进公路可持续发展,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在收费公路领域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转变供给方式。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收费公路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全周期管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提高收费公路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二)创新公路投融资模式。 社会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独自或与政府指定机构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收费公路项目,政府要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适时对价格和补贴进行调整,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收费公路建设运营,提高财政支出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拓宽社会资本发展空间,有效释放市场活力。 (三)完善收费公路建设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合同约束、收费调节、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与机制,实现合作双方风险分担、权益融合、有限追索。 二、基本原则 (四)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PPP项目推广工作应坚持“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在项目论证、选择合作伙伴、制定和履行各类合同、组织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做到依法依规,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范运作,防止政府失信违约、合作伙伴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循序渐进,逐步推广。 坚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分类施策。对于社会效益突出但经营性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才能进行商业化运作的项目,鼓励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鉴于目前全国公路网络正处于联网关键阶段,建设任务繁重,重点推进确需建设但投入较大且预期收益稳定的公路建设项目,鼓励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做好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向PPP项目转型的风险控制工作。 三、实施要求 (六)明晰PPP项目边界。 收费公路项目实施PPP模式所涉及的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不同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各项权益通过有效打包整合提升收益能力,以促进一体化经营、提高运营效率。 (七)规范PPP项目操作流程。 在项目发起、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合作伙伴选择、收益补偿机制确立、项目公司组建、合作协议签署、绩效评价等操作过程中,应根据财政部关于PPP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办法规范推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操作办法,实现规范化管理。 (八)编制完整的PPP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实施内容、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标准、投融资结构、财务测算与风险分析、技术及经济可行性论证、合作伙伴要求、合同结构、政府组织方式、必要的配套措施等。 (九)加大评价及监管力度。 各地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积极统筹协调,研究建立议事协调及联审机制,有力有序推进PPP推广工作,建立对PPP项目的监督机制。 四、保障措施 (十)资金政策支持。 收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的,在依法给予融资支持,项目沿线一定范围土地开发使用等支持措施仍不能完全覆盖成本的,可考虑给予合理的财政补贴。对符合《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项目,可按照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申请和审核规定,申请投资补助。 (十一)相关配套政策。 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公路收费、土地等政策,维护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在项目审批等相关方面为推进项目建立绿色通道。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5年4月20日所属栏目:联合行文发布时间:2020-06-17 16:57:31
- 两部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了增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热、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推介工作,现就做好推介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完善制度机制。 通过市政公用领域开展PPP项目推介,推动建立健全费价机制、运营补贴、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机制,实现合作双方风险分担、权益融合、有限追索。 (二)转变供给方式。 改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投资、运营,共同承担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提高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三)创新政府投融资模式。 改变地方政府主要以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担保、借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债等途径筹集资金建设市政公用项目的传统做法,有序推进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的新模式,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共利益优先。 PPP项目推介工作应注重强化监管,避免资产“一卖了之”,明确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主体责任,提高质量,优化价格,关注百姓切身利益。 (二)坚持规范运作。 PPP项目推介工作坚持“规范、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选择合作伙伴、制定和履行各类合同、组织绩效评价,避免政府失信违约、合作伙伴谋取暴利等不规范行为发生。 (三)坚持存量项目为主。 推介项目以使用者付费项目为主,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市政公用项目。为缓解地方债务风险,当前重点推进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按PPP模式改造。对地方政府自建自管的存量项目,可优先考虑按照PPP模式转型;对企业已是投资运营主体的存量项目,可按照PPP模式改造,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风险分担与权益融合;对企业在建但因各种原因停滞的项目,政府可以注入一定资金,与企业合作。对经充分论证确需新建的项目,也可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 三、推介要求 (一)立足于现有规划筛选项目。 推介项目必须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新建项目须已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二)明晰PPP项目边界。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垃圾处理项目应实行厂网一体、站网一体、收集处理一体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道路桥梁可实行建设施工、养护管理一体化的经营方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交停靠站、首末站、枢纽站、停保站及出租汽车停靠站等相关设施,可优先考虑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介入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鼓励项目通过有效打包整合提升收益能力,以促进一体化经营、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公共停车场项目要与道路系统及城市规划有效衔接;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应按照满足各类管线功能需要和运行安全的标准建设,配套完备的附属设施和预警监控系统,统筹规划安排所有管线入廊,明确管廊运营主体与管线单位责任范围,确保管廊有效运行。 (三)规范PPP项目操作流程。 推介项目在项目发起、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验证、合作伙伴选择、收益补偿机制确立、项目公司组建、合作协议签署、绩效评价等操作过程中,应根据财政部关于PPP工作的统一指导规范推进,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操作办法,实现规范化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积极组织推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多层次推介工作,积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市政公用领域专项规划中遴选潜在项目,及时筛选评估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建议,推进市政公用领域PPP工作。 (二)定期组织推介。 对拟采用PPP模式的市政公用项目,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财政部门组织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具体应包含项目实施内容、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标准、投融资结构、财务测算与风险分析、技术及经济可行性论证、合作伙伴要求、合同结构、政府支持方式、必要的配套措施等。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市政公用领域PPP项目评选工作,从中选择部分优质项目予以推介。各地可自愿上报。 (三)加大评价及监管力度。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积极统筹协调,研究建立议事协调及联审机制,有力有序推进PPP推介工作。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对PPP项目的实施监督机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推进PPP工作加强协调和指导。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政策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运用市政公用领域财政资金,优化调整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积极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综合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推介项目予以支持。 (二)融资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应当积极协调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尽快建立向金融机构推介项目的常态化渠道,支持金 融机构为推介项目增进信用等级、提高授信额度,采取有效方式降低项目融资成本。 (三)相关配套政策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领域价费与财政补贴、土地等体制机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维护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在项目审批等相关方面为推介项目建立绿色通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市政公用领域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拓宽社会资本的进入渠道。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2月13日所属栏目:联合行文发布时间:2020-06-17 16:56:38
- 六部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供给效率,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现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更有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运用这种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升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消化库存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改善住房保障服务。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作为一项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目标。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政府与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把政府的政策意图、住房保障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企业建房、居民租房、政府补贴、社会管理”的新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有效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政府根据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状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合适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选择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2.权责清晰,各司其职。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合同中,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各自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3.激励相容,提高效率。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建立动态调整的租金价格机制,确保社会资本具有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运作、住房保障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本模式。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主要是政府选择社会资本组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合同,负责承担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任务,在合同期内通过“承租人支付租金”及必要的“政府政策支持”获得合理投资回报,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及运营维护质量监管。合同期满后,项目公司终结,并按合同约定作善后处理。政府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提供担保或承诺。 (二)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适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纳入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2.项目规划所在区域交通便利,学校、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齐全。3.户型建筑面积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户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数量稳定。5.保障对象按市场租金水平向项目公司缴纳住房租金。6.政府按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给予分档补贴及其他政策支持。7.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少于15年。 四、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适用范围 适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主要包括:(一)政府自建自管项目;(二)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停工未完工程项目;(四)以企业为主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对于存量和在建的项目,特别是债务规模比较大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整体转让给项目公司,实行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转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对应的存量政府债务;对于拟新建和收购的项目,从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均可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 五、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各地应认真梳理、科学甄别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从存量和新增项目中筛选。 (二)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准备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专家,对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规性评估和物有所值评价,论证项目是否满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通过识别、测算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项目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以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 (三)选择合作伙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企业资质、经营业绩、技术和管理能力、资金实力、服务质量、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合作伙伴。 (四)筹组项目公司。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利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原则,由合作企业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五)签订合作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筹集、合作期限、户型结构、运营期限、维修维护责任;住房保障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及调整机制;合同期满后项目移交的内容、方式、程序及验收标准,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当事先约定政府与社会资本收益分享比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项目终止的条件、流程和终止补偿;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六)建立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综合考核评价,认真把握和确定服务价格和项目收益指标,加强成本监审、考核评估、价格调整审核,引入第三方进行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项目价格、政府补贴、合作期限等调整的依据。 六、构建政府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体系 (一)财政政策。市县财政部门统筹运用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购建和运营管理,具体贴息办法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给予分档补贴,重点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配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督促保障对象按照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水平向项目公司缴纳住房租金。对于试行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试点的地区,中央财政不改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方式。 (二)税费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现行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购建和运营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三)土地政策。一是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租赁方式取得,租金收入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二是对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使用划拨建设用地的存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注入项目公司,支持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收益分享,但拥有对资产的处置收益权。三是在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可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建筑面积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于出租和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并有合理盈利,但不得用于销售和转让。 (四)收购政策。对于收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政府搭桥、公司主导、双方自愿、保本不亏的原则确定收购价格;也可以按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及合理收益率确定收购价格。 (五)融资政策。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房地产开发贷款大项下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的明细核算,对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单独考核,根据自身实际,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鼓励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公共基金通过债权、股权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公司融资。三是支持项目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适当降低中长期企业债券的发行门槛。四是支持以未来收益覆盖融资本息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探索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模式。 七、扎实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工作 (一)落实工作责任。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完善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完善落实土地供应支持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财政、住房保障、国土、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方案,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级财政、住房保障、国土、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席会议,专门研究解决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 (三)开展项目试点。2015年,各地区应当抓紧组织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工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筛选,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实施。对于市县筛选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每省可选择一定数量的项目开展试点。对于拟实施的试点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将项目区位、投资规模、建筑面积和套数、合作方式、合作期限、资金来源等情况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2015年4月21日所属栏目:联合行文发布时间:2020-06-17 16:53:25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1、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二十条”,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业互联网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连续四年对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做出重要指示。今年2月2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要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3月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作出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的重要部署。 当前,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本质特征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兴起。工业互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产物,通过对人、机、物的全面互联,构建起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全面连接的新型生产制造和服务体系,是数字化转型的实现途径,是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力量。为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历史机遇,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加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工业互联网战略布局,全球领先企业积极行动,产业发展新格局正孕育形成。 近年来,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态势良好,有力提升了产业融合创新水平,有力加快了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步伐,有力推动了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业互联网、5G、数据中心等数字基础设施日益成为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高科技领域,既是基础设施,又是新兴产业,既有巨大的投资需求,又能撬动庞大的大消费市场,乘数效应、边际效应显著。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是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兼顾短期刺激有效需求和长期增加有效供给的优先选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我部在广泛征求地方、产业、专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拓展融合创新应用、加快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壮大创新发展动能、加快完善产业生态布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6个方面20项具体举措。 今年是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收官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通知》中各项举措的制定实施,既是立足当前巩固扩大工业互联网发展成效,培植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更是面向未来为下一个五年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的任务要求。 2、我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效? 自2017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 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推进。工业互联网网络覆盖范围规模扩张。基础电信企业积极构建面向工业企业的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高质量外网,延伸至全国300多个地市。“5G+工业互联网”探索推进,时间敏感网络、边缘计算、5G工业模组等新产品在内网改造中探索应用。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功能不断增强,二级节点达47个,覆盖19省20个行业。平台连接能力持续增强。工业互联网平台超过一百个,跨行业、跨领域平台的引领作用显著。启动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 二是工业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持续深化。当前工业互联网已渗透应用到包括工程机械、钢铁、石化、采矿、能源、交通、医疗等在内的30余个国民经济重点行业。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模式创新活跃,有力推动了转型升级,催生了新增长点。典型大企业通过集成方式,提高数据利用率,形成完整的生产系统和管理流程应用,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中小企业则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以更低的价格、更灵活的方式补齐数字化能力短板。大中小企业、一二三产业融通发展的良好态势正在加速形成。 三是工业互联网产业新生态快速壮大。在国家政策引导下,27个省(区、市)发布了地方工业互联网发展政策文件。各地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和开展数字化改造,推动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北京、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已成为全国工业互联网发展高地,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则注重结合本地优势产业,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径。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不断壮大,成员单位接近1500家,推进标准技术、测试验证、知识产权、产融对接等多方面合作。 四是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构建了多部门协同、各负其责、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监督检查和威胁信息通报等举措,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建设国家、省、企业三级联动安全监测体系,服务9 万多家工业企业、135个工业互联网平台,协同处置多起安全事件,基本形成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预警处置能力。通过试点示范等,带动一批企业提升了安全技术攻关创新与应用能力。 3、《通知》将“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首条任务,请问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主要有哪些方面,它的作用是什么,是如何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呢? 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工业互联网内外网、标识解析体系、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 工业互联网网络化改造市场潜力巨大。我国工业门类齐全、体量大,通过工业互联网把众多的机床、机器人、加工机械等工业设备集成互联,并有效实施状态监测、故障预测和优化控制,将产生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 工业互联网平台将催生巨大市场。工业互联网平台与传统互联网平台最大的区别在于连接对象不同。工业互联网平台主要连接工业设备,为设备提供服务。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解决方案提供商对工业设备进行状态监测、运行优化和安全防护,使设备能够更好运转,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精度,创造服务效益。据了解,国际领先工业互联网平台的连接设备数量已达到1000万台,多为大型设备。我国主要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平均设备连接数正在迈向百万级,处于快速增长期,假如每台设备的维护费降低一点、使用效率提升一点、加工产品质量提高一点,所产生的效益将非常巨大。 很多中小企业将从中受益,进而促进实体经济振兴,推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4、《通知》提出,“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建设覆盖全国所有地市的高质量外网,打造20个企业工业互联网外网优秀服务案例。”高质量外网的特点体现在哪里?怎么推进建设? 工业互联网外网用于连接企业工厂、分支机构、上下游协作单位、工业云平台、智能产品与用户等主体,支撑网络化协同、远程调度控制等新业务、新应用,是推动工业互联网更广范围创新发展的关键网络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提出,要升级建设工业互联网企业外网络,打造低时延、高带宽、广覆盖、可定制的高质量外网。 工业互联网外网对面向工业生产的网络时延、可靠性、安全性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例如大幅提升操作效率的工业AR/VR要求时延小于20ms,4K/8K高清视觉检测要求百兆级别的大带宽上传,高端大型装备的远程运维要求网络连接高可靠、高安全。 我部已推动基础电信企业通过改造升级已有网络、建设新型网络等多种方式构建高质量外网。如中国联通升级改造原有IP承载专网,构建了面向产业企业的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外网,能够更加灵活地开通网络业务,实现真正的云网协同,网络时延小于50ms,可靠性高于99.99%,已广泛应用于三一重工、徐工、商飞等多家工业企业。 今年,我部将进一步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加快高质量外网建设,力争实现全国所有地市的覆盖。同时,建用并重,推动工业企业上网、用网,发展基于高质量外网的工业互联网特色应用,打造20个企业外网优秀服务案例。 5、今年,在工业互联网内网建设方面是怎么考虑的? 工业互联网内网深入到车间、产线、设备,是实现人机物全面互联的关键基础和必要条件,主要采用工业总线、工业以太网等技术。随着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步伐的加快,企业内网在传输带宽、兼容能力、部署容易度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需要加快演进升级和更新换代。 当前5G、边缘计算、时间敏感网络、软件定义网络、IPV6等新型网络技术产品不断发展,逐渐具备满足生产控制高要求的能力。例如,时间敏感网络技术支持千兆及以上接口,能够满足工业大带宽需求;5G 低时延的应用场景可以提供最低1ms时延的高可靠连接,为实现无线自动控制提供了可能;边缘计算将实时计算能力推广到工业现场,支撑工业智能实现。 我部提出“十百千”计划,目的就是进一步加快推动更多企业改造建设工业互联网内网,以网络化带动数字化。“千”指的是鼓励各地结合地方特点和产业布局,推动本地的骨干企业带头进行内网改造,形成1000多个地方企业内网改造案例。“百”指的是鼓励全国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利用5G、边缘计算、时间敏感网络等新技术进行内网改造,形成100多个具备行业复制推广效力的行业领头案例。“十”指的是我部将在以上这些内网改造案例中,优中选优,遴选10个标杆网络作为典型,在全国进行示范推广。 6、当前标识解析体系应用情况如何?下一步的发展重点是什么? 标识解析是跨系统、跨企业、跨地域实现数据共享的基础,应用创新日益活跃。一是行业应用初见成效。标识应用逐渐深入船舶、集装箱、石化、食品、医疗器械等领域;二是公共应用取得突破。与支付宝成功对接实现云端互动,与微信、商米等多客户端加紧对接,消费互联网与工业互联网实现互相导流。三是标识产业生态初步形成。基于标识,聚拢了赋码、识读、软硬件研发、系统集成、安全厂商等一批企业及科研机构。 下一步,我部将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推进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充分激发市场积极性,鼓励更多行业、更多区域发挥地方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新建20个以上二级节点。二是大力推进标识规模化创新应用。围绕供应、生产、流通等环节,加强标识与应用场景的深度融合,新增注册量20亿,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快速部署的应用模式,逐步向更多领域拓展。三是加快推动主动标识应用和推广。基于手机卡、芯片、通信模组、物联网终端等主动标识载体的联网通信能力,突破传统打码采集的读写方式,通过主动标识实现标识对象与平台的快速自动连接,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产品和应用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低成本化。 7、《通知》里提出“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核心能力。引导平台增强5G、人工智能、区块链、AR/VR等新技术支撑能力,遴选10个跨行业跨领域平台”,目前平台与新技术融合有哪些典型场景?2019年遴选出的10家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发展情况如何,下一步如何提升平台核心功能? 当前,工业互联网平台与新技术的融合应用日益深入,覆盖场景日趋广泛,涌现出了一批“平台+”创新解决方案,显著提升了平台核心能力,拓展了平台发展空间。“平台+5G”提升设备远程运动控制精度,“平台+人工智能”提升智能产品检测效率,“平台+ AR/VR”实现降低设备运维成本,“平台+区块链”实现低成本、高可靠数据共享利用。 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培育加速产业壮大,遴选出海尔、东方国信等2019年十大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加快标杆示范引领作用。目前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平台超过70个,平均工业设备连接数达到69万台,平均工业模型数突破1100个,平均工业APP达到2120个。 下一步,我部将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继续打造平台标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择优重新遴选10家左右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一批重点行业/区域平台。二是深挖平台间差异化优势,通过完善标准体系、接口技术、商业模式,促进平台间互补合作,打造多层次系统化平台体系,提升供给能力。三是加速平台在行业与区域落地,挖掘若干平台大规模应用场景,建立平台化服务的商业路径,促进平台应用推广。四是打造平台生态载体,通过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解决方案推广平台、人才实训基地,实现创新成果和要素的平台化集聚,构建多方共赢的平台生态。 8、《通知》提出要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请问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的建设重点是什么? 大数据资源是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核心要素,建设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能够为我国加强工业大数据资源共享、技术创新开发、创新应用培育提供有力支撑。建设重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加快体系建设。着力打造“国家中心+分中心”的建设布局,采用分层架构、分布建设的推进思路,推动建立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实现全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资源的汇聚、整合、分析和应用,在相关地区建设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分中心,面向各地区和行业进行工业互联网数据资源集聚。 二是促进资源共享。加快推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资源合作共享,面向企业内部数据,加快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分类分级、全生命周期处理、数据管理等标准的研制,并积极开展试验验证。 三是鼓励企业接入。鼓励各地结合本地特色和产业优势,组织骨干企业接入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共建共用安全可信的工业数据空间。 9、《通知》里提出鼓励各地、各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实现信息、技术、产能、订单共享,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请问如何发挥工业互联网作用,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工业互联网发挥其在万物互联、信息汇聚、优化调度、异地协同、远程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有助于抗击疫情,助力企业复产复工。 一是发挥工业互联网供需对接、资源配置支撑作用,降低疫情带来的销售下滑和供应链紧张压力。鼓励制造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打通终端市场和产业链上下游。通过市场数据汇聚分析,拓展订单获取渠道,实现原材料快速采购和及时配送,开展精准营销、按需生产。 二是推进基于工业互联网的产融结合创新,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推动金融机构与工业互联网企业对接合作,开展多维度企业信用评估,支撑银行实现快速、精准放贷。同时,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知识产权质押等进一步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三是运用工业互联网技术进行产能波动与供应链风险预测,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支持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时获取生产数据,建立企业的产能分析、风险预测模型,提前进行计划调度,规避问题风险。 四是借助工业互联网手段开展复工复产情况监测,支撑政府精准施策。支持地方政府和产业园区建设工业互联网产业监测平台,连接重点企业关键生产设备与业务系统,通过可视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及时研判复工复产企业面临的困难,精准施策。 10、《通知》里提到“推动企业加快工业设备联网上云、业务系统云化迁移”,请问工业企业上云能够为工业企业带来哪些价值,如何加快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 工业企业上云能够有效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在降本方面,企业上云能够减少IT运维人员数量,减低本地IT运维费用,以业内通用的TCO标准计算,用云可比传统IT节省一半以上的成本。同时,基于云端的功能订阅付费价格也远低于传统方式购买工业软件。在增效方面,企业上云后能够共享云端计算资源,基于强大的云计算提升企业数据处理和分析的能力,最终增加企业信息化全流程运行效率。 为促进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我部将重点加强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政策扶持力度,细化“设备上云”、“业务系统上云”政策,降低中小企业成本。二是持续宣传推广企业上云,在工业互联网创新体验中心增加中小企业上云展示区,编制“中小企业上云优秀案例集”,增强中小企业上云意识。三是加快培育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打造面向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服务平台,尤其注重发展面向产业园区和中小企业集群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11、《通知》提出统筹工业互联网发展与安全的考虑是什么?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随着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进入实践深耕阶段,企业安全防护水平亟待提升,风险隐患突出,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影响严重。因此,在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必须统筹发展与安全,企业要落实网络安全“三同步”原则,在建设网络和平台的同时,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同步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防护手段,提升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工业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12、《通知》提出“建立企业分级安全管理制度”,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后续如何推进? 工业互联网应用于石油石化、钢铁冶金、家电服装等多个行业,涉及工业企业、平台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等多种类型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程度参差不齐,企业安全防护需求差异较大,需建立高效实用的分类分级安全管理机制,对工业互联网企业实施精准化、常态化管理。前期,我部组织编制了《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指南(试行)》,并向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文件规定了工业互联网企业所属行业分类指导目录和分级评定参考规则。下一步,我部将尽快推动文件出台,选取信息化程度较高、工业互联网应用广泛的行业企业进行试点,形成首批重点企业清单,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网络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自身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工业经济平稳健康运行,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13、《通知》中提到的“安全技术监测体系”指什么,目前建设情况如何,后续如何推进? 安全技术监测体系指为应对工业互联网安全面临的系统性、复杂性和交互性等问题,统筹布局建设的体系化技术手段,具备工业互联网安全整体态势感知、信息共享和应急协同的一体化能力。目前,国家、省、企业三级协同的安全技术监测体系基本建成,全国21个省已建设了省级安全监测平台。下一步,我部将在“扩面、提质、赋能”三个方面持续完善监测能力。一是不断扩大覆盖范围,由重点地区到基本覆盖全国,实现对不少于150个重点平台、10万家工业互联网企业的安全风险监测。二是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升级相关网络安全监测系统,提升大数据综合分析能力。鼓励工业企业自主建设安全监测平台,提升自身安全防护能力。三是充分发挥各级监测平台作用,支撑政府决策、赋能企业,提高整体安全防护水平。 14、《通知》提出的安全工作机制都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通知》中的安全工作机制重点指安全通报处置、事件报告和检查检测等工作机制。具体工作包括:一是完善威胁通报处置工作机制,依托我部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平台企业通报威胁信息,督促指导企业处置安全威胁,定期发布安全态势报告。二是建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机制,企业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后,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部门。三是健全安全检查检测机制,定期对重点平台、工业企业、工业APP开展检查检测,指导和服务企业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做好安全整改,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5、《通知》提出“加强安全技术产品创新”,有哪些具体举措? 近年来,国家持续推动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和产品创新,通过试点示范项目带动、安全产业培育等多种方式,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创新突破。一是加大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推进力度,鼓励更多企业创新安全服务模式,建设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网络安全服务供给能力。二是开展网络安全试点示范,鼓励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先行示范,强化优秀网络安全技术和案例应用推广。三是加快出台《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资源整合,加速推进北京、湖南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建设,发挥网络安全产业园区的聚集作用,加快安全企业和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 16、试点示范已经开展两年,如何扩大成效,带动更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 过去两年,我部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出153个优秀典型示范项目,形成地区、行业、企业协同推进,服务商、研究机构、用户联合实施的良好氛围。前期我部对包括试点示范企业在内的170家工业互联网企业进行了调查摸底,有100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实现增长,平均主营业务收入2016年至2018年年均增长率达18.4%。 今年,我部将提前开展试点示范遴选工作,在支持数量、覆盖范围、推广力度等方面都会有一些新的变化,同时也将对已有的示范项目,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扩大示范项目的带动效应。一是推动2020年试点示范项目向多个行业复制,同时也鼓励前期的试点示范企业向更多行业、更多企业推广经验和方案;二是要强化推广示范宣贯效应,通过发布应用成果、举办现场活动等手段,强化线上线下综合宣贯能力;三是建立评估跟踪机制,综合评估试点示范项目部署进展和实施成效,定期发布相关成果,激励产业界应用探索和持续完善。 17、《通知》提出,“深入实施‘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为何要推进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 当前,我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深入实施,5G正式进入商用阶段,加快推动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工业互联网发展看,5G是工业互联网的关键使能技术。5G具有高速率大带宽、低时延高可靠、大连接广覆盖的技术特性,可有效满足工业业务苛刻的安全性、传输时延及可靠性要求,支撑工业互联网快速落地。特别是工厂内网改造方面,加快利用5G技术开展工业互联网内网改造,将有效促进工业互联网内网无线化、扁平化、IP化发展,显著提升我国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水平。 从5G发展看,工业领域是5G的主要应用场景。5G商用发展的重点是促进实体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为各垂直行业和领域赋能赋智。当前,我国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加快,工业领域已成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领域。5G在工业领域的成功应用将为5G发展开辟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有力拉动5G技术和产业进一步发展成熟,促进我国5G商用发展向更高水平迈进。 18、推进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已经具备哪些基础? 总体看,我国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但产业界探索步伐加快,积极性不断提升,已经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 一是产业生态逐步完善。面向工业场景的关键技术研发加快推进。截至目前,华为、长虹等企业已发布多款5G工业模组。基础电信企业与工业企业合作持续深入,商业模式和发展路径逐步清晰,已形成近百个在建或意向合作项目。 二是发展格局初步形成。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的产业实践集中、应用案例丰富,鲁豫一带、川渝一带、湘鄂一带涌现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他地区有一些企业开展了积极探索,我国“5G+工业互联网”初步形成了“两区三带多点”的发展格局。 三是应用范围加快拓展。除汽车、通信与电子制造、机械、电力、轨道交通、航空、化工、家电、钢铁、船舶等制造业行业外,港口、能源等领域也成为“5G+工业互联网”的应用重点。在视频监控、物流配送等场景应用基础上,部分企业推动5G应用持续走深向实,已开始介入到装配、检测等生产内部关键环节。 19、推进“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512工程,有哪些具体考虑和举措? 2019年11月,我部印发了《“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提出将重点提升“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的三个核心能力。 一是提升“5G+工业互联网”技术产业能力。加强“5G+工业互联网”关键技术攻关,研究制定“5G+工业互联网”融合标准体系,完善融合技术、应用标准。加快融合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推动网络技术和产品部署实施,引导基础电信企业结合5G独立组网和应用,为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进行工业互联网内网设计、建设和管理运维,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二是提升“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能力。打造5个内网建设改造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创新载体和公共服务能力。选择10个重点行业,鼓励各地建设“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打造一批内网建设改造标杆、样板工程,提炼至少20个典型工业应用场景。鼓励建设技术测试床,提升垂直领域的5G应用创新能力。 三是提升“5G+工业互联网”资源供给能力。打造项目库,畅通项目上报渠道。培育解决方案供应商,遴选各类型优质服务提供商,构建供给资源池,依托相关产业组织,促进“5G+工业互联网”内网建设改造供需双方开展务实合作。 通过上述具体举措,加快推进512工程落地实施,夯实发展基础,提升产业能力,形成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叠加、互促共进、倍增发展的创新态势。 20、《通知》提出,“鼓励各地组织1-3家工业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深度对接合作,利用5G技术改造工业互联网内网,打造高质量园区网络”,如何推进实施? 在地方层面,我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结合地区特点和产业优势,发展“5G+工业互联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推荐1-3家有基础、有能力、有积极性的工业企业;通信管理局组织好基础电信企业,促进双方基于市场化原则开展对接合作,加快工业企业利用5G技术改造内网的步伐,挖掘更多应用场景,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应用范式。 在国家层面,我部将做好统筹规划,加快在全国范围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协同有利的发展格局。 21. 《通知》提出“打造一批产业优势互补、协同效应显著、辐射带动能力强劲的示范区”。工业互联网示范区工作有什么考虑? 建设工业互联网示范区是发挥先发优势、鼓励先行先试的重要抓手,也是深化部地协同、发挥两个积极性的重要载体。2019年10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获批共同建设长三角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正式开启了工业互联网示范区建设的探索与实践。近期,部分地区也结合发展实际提出了创建工业互联网示范区的思路和方案。下一步,我部将按照“质量为先、总量控制、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定位、高质量建设,坚持先行先试、系统推进,坚持区域协同、错位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打造一批高水平工业互联网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提升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能力。 22、《通知》提出“增强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能力”。目前我国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发展情况如何? 自2017年以来,我部已遴选公布两批共4个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北京、上海、武汉、深圳等地区成为我国工业互联网区域建设的示范标杆。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在汇聚龙头企业、推动融合创新、加快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产业集聚效应已初步显现。 下一步,为增强产业集聚能力,一方面要强化整体产业统筹布局,结合我国产业区位分布和各地发展实际,加强全国分梯次、分阶段的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规划与引导,形成东、中、西不同地区的特色布局集聚;另一方面要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集中优势资源和要素,培育壮大本地优秀工业互联网企业,强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融通集聚。 23、《通知》在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加大要素投入”的若干项政策措施,请具体说明相关考虑。 工业互联网在支撑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开展柔性制造、压缩生产成本、提升运营效率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亟需利用工业互联网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鼓励各地进一步放大政策的支持范围和支持力度,将工业互联网、5G等纳入相关支持政策适用范围,快速提升工业互联网供给能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在更大范围应用。 《通知》重点提出三项支持政策。一是鼓励各地将工业互联网纳入国家和各地战疫情、支持复工复产的政策支持范围,加大对应用工业互联网服务的企业的支持力度。二是在企业上云上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企业利用5G、标识解析等技术改造工业互联网内网等工作纳入支持范围,实现企业上云、上平台、上5G。三是鼓励各地将基础电信企业的5G电价优惠政策进一步延伸到工业企业,也可考虑推出“5G+工业互联网”专享优惠政策,支持工业企业利用5G技术改造升级工业互联网内网。 24、《通知》提出,“鼓励各地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工业互联网产业基金”。目前我国工业互联网产业基金方面有没有案例?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工业互联网涉及基础设施建设、融合创新应用、技术产品创新等众多方面,需要大量、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在建设初期,企业在数字化、网络化改造方面需要大量投入,亟需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同时,工业互联网发展空间巨大,有望催生出新的龙头企业,是投资的新蓝海。成立产业基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吸引社会资本积极投入,是促进产融结合、实现双赢的重要途径。 目前,一些先行地区已经开展了积极的探索。比如上海在2019年,由经信委、松江区、临港松江科技城联合发起成立了“上海临松工业互联网创投基金”,面向上海市及长三角优秀的工业互联网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该基金支持的企业正加快科创板上市步伐。北京市积极推进设立“北京5G工业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聚焦“5G+工业互联网”方向,打造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创新应用模式。 25、《通知》提出“打造工业互联网人才实训基地”。工业互联网需要哪些人才?实训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什么? 工业互联网需要多层次复合型人才,既要有高端人才,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也要有高技能型人才,推进工业互联网落地实施。加快工业互联网人才培养,一是要依托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支持打造工业互联网人才实训基地,推进多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二是加大产教融合,打造“新工科”,鼓励开展专业课程培训;三是要围绕工业互联网工程师新职业发展机遇,大力推荐职业技术鉴定,引导人才投入工业互联网建设。 26、《通知》提出,“建设工业互联网运行监测平台,构建运行监测体系。”工业互联网产业监测的目的是什么,主要监测内容有哪些? 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建设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需要统筹谋划、系统布局,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监测分析体系,全面了解我国工业互联网基础供给能力、应用成效价值、生态服务能力、经济社会运行等方面总体发展状况。通过建立并完善工业互联网监测分析体系,一是能够摸清底数,实现对工业互联网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平台、重大项目等有效监测、分析和评价,为决策提供有效数据支撑;二是能够把握态势,掌握工业互联网的新进展和新变化,实现关键数据和信息的长期积累,为研判工业互联网发展方位和总体态势提供有效支撑;三是能够找准问题,实现在总体和全局层面上对工业互联网制约条件的科学分析和准确把握,为明晰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路径、突破工业互联网发展瓶颈提供有效支撑。 27、《通知》提出,“建立工业互联网评估体系,定期评估发展成效,发布工业互联网发展指数。”工业互联网发展指数是针对什么范围,作用是什么,如何进行发展成效评估?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地方产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推动形成“以成效考察促执行、以评估反馈助改进”的闭环工作机制,拟建立工业互联网发展成效评估体系,支撑主管部门科学、精准施策,推动我国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 工业互联网发展成效评估工作的覆盖范围和对象分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形成分级分类的体系化评估判断。2019年,我部已组织相关研究机构面向国内部分省市开展了先行评估试点工作,成效良好。下一步,我部将深入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继续组织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对综合评价模型进行修订完善,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待相关方法和工作机制成熟后,我部将组织开展全国、区域及行业发展成效评估,开展发展指数编制与发布工作。 (转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所属栏目:文件发布发布时间:2020-03-20 11:48:21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3月,总第15期)财政部将《政府采购法》修订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 2020年2月26日,财政部公开了“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将政府采购法(修订)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列入其中。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财政部将全年具体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力争年内完成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政府采购法(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完成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修订)等规章项目。 二、积极开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适时上报国务院;开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适时发布实施。 三、对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等领域开展立法研究。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2020年3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并明确今年将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 《通知》明确,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实际尽快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通知》规定,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采购意向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 《通知》规定,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2020年3月18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以下简称“《公告和公示规范》”)。 《公告和公示规范》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等13类公告或公示格式进行了规范。 财政部要求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指导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部财务司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分析报告》 日前,部财务司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我部2019年政府采购总额为354,109.26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215,101.92万元,工程类采购86,765.36万元,服务类采购52,241.98万元,占比分别为60.75%、24.50%和14.75%。《报告》从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国别情况、政府采购重要品目、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开展情况、政府采购专项统计情况等9个方面,对2019年我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报告》全面总结了我部2019年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开展情况,比如加强审核审批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抓好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培训工作、组织进口产品采购集中论证、研究落实《深改方案》、突出互联网+ 创新宣传工作、编印《公信政府采购》专刊、编制《政府采购工作手册》工作、组织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等。 《报告》指出,2020年部政府采购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制度体系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政府采购制度,为推动工业和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报告》明确2020年主要目标:一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二是加强集中采购管理,提升专业化采购能力,为采购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三是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军民融合、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四是积极参与“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促进信息技术与政府采购深度融合。 最后,《报告》提出了从管理层面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执行层面加强对供应商日常监管、扩大网上商城购买范围、强化政策功能的落实等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财务司启动2020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2020年2月11日,部财务司印发通知,部署2020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通知明确集中论证的范围为各单位2020年全年拟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分包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的进口产品,部属各高校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可自行组织认证,也可自愿参加集中论证。通知指出,我部将建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清单》,采购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在清单之内的,无需组织产品论证,只需按规定提供除论证意见以外的其他有关文件及资料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通知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报全2020年拟采购的所有进口产品,经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论证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财政部发布2019年政府采购透明度第三方评估结果 2020年3月17日,财政部公布了对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开展的第三方评估结果。结果显示,2019年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持续提升,信息发布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日趋完善,社会主体可以更加及时、准确、便捷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有效提高了财政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明显推动作用。 评估采用量化方式,对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各地区平均得分88.4分,结果为良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整体水平明显提升。从得分分布看(下图),高分段地区增多、低分段地区减少,90分以上地区由2018年的8个增加到2019年的11个,80分以下地区由2018年的8个减少到2019年的3个,首次实现没有低于70分的地区。 (二)网站建设更加完善,电子化采购迅速推进。中国政府采购网37个地方分网已实现市县全覆盖,同时网站更加注重用户体验,栏目更加丰富、功能更加优化。超过一半的地区已实现或部分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免费获取采购文件、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等功能,大多数地区建设了电子交易平台或依托其它电商平台实现在线交易。 (三)信息发布总体规范及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总体呈现过程信息完整、信息要素齐全的特点。其中,财政部门公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监管处罚信息的情况较好,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良好。部分地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信息公开模板,将信息公开作为电子化采购必经流程,确保了信息发布规范及时。 评估反映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市县级工作相对薄弱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东中部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持续向好,西部和东北地区相对滞后。90分以上的地区中,东中部有9个,西部仅2个。全国平均分以下的15个地区中,西部8个,中部4个,东部3个。 (二)地方分网信息推送及市县级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部分地区还存在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地方采购项目信息未全部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有效推送、市县级政府采购信息未及时在地方分网公开,还有个别地方分网存在链接无法打开、信息查询功能仅能通过时间和关键字检索等情况。 (三)部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等未说明公告期限或未按时间公开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个别地区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文件、未按要求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和财政部门投诉联系方式等问题。 (四)监督指导工作力度有待加强。评估发现,有部分地区未开展对市县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指导和培训工作,还有部分地区存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导和培训不到位的现象。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解答疫情期间政采九大问题 财政部日前发布《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了74项政策措施。政府采购有关各方须重点关注的是以下九大解答。 1.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哪些相关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答:《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答: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3.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如何计算工作日?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疫情防控期间,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并改为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视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做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5.为确保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快捷便利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出台了哪些措施,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财政部2020年1月26日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对防疫物资采购依法开启“绿色通道”。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要求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据要留存备查。 6.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区分轻重缓急?具体如何操作? 答: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与疫情防控不直接相关的采购项目,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7.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答: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8.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如何开展? 答: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9.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如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 答: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隙、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北京市涉疫情防控急需应急医疗设施采购可不招标 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疫情期间招投标工作的14条举措,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招标采购市场不乱、监管不断。主要内容包括: 疫情防控期间,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将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是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以及重点项目、民生工程,会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以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抓紧推进有关开评标场所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快在本行业领域、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 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当承诺本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市、区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承诺和资料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区域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电子化监管。由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投诉通道,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山东省财政厅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Ⅱ级响应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求 2020年3月8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Ⅱ级响应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我省政府采购复工复产,实施分级分区差异化防控,对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提出,分类恢复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疫情期间暂停或延期的项目,应当按照暂停或延期公告依法做好衔接工作,并书面通知报名供应商;延期前报名时间未截止的,应当依法延长报名时间,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继续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要求采购人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一是继续执行登记问询制度。逐一准确登记参与开评标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个人体温。二是继续严格执行开标场所每日(次)消毒制度。开评标场所应当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前后,都应当进行清理消毒工作。三是继续加强个人防护工作。进入开评标现场人员都应当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 《通知》要求部分恢复专家抽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本地专家参加评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或近14天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吉林省吹响政府采购助力脱贫攻坚战“冲锋号” 吉林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同时明确,财政厅将对各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的预留采购比例和实际采购数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吉林省财政厅强调,各级预算单位应积极在平台上开展采购活动。要求各预算单位尽快登录平台上的“采购人管理系统”,完成信息填报、激活管理账号、生成并激活交易账号。同时要求各级预算单位继续做好预留比例填报工作,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积极在平台上开展采购活动,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 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带来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滞销问题,吉林省财政厅在平台上设立了“保供给、防滞销”专区。疫情期间,贫困地区滞销供应商由所在贫困县扶贫办、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出具产地证明,即可入驻平台“保供给、防滞销”专区,无需再通过原有扶贫系统进行审核。 吉林省财政厅还明确,按照《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要求,承担扶贫协作任务的、贫困县定点扶贫任务的预算单位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集中采购贫困县农副产品的,应将任务证明、采购凭证、带贫成效等相关材料,按月上传至平台消费扶贫数据库,购买数额将列入消费扶贫统计范围。财政部将定期对各省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省财政厅将对各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的预留采购比例和实际采购数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信息来源:吉林省财政厅网站) 广州市财政局六项政府采购措施战疫情稳经济 2020年3月12日,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用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一系列措施。 一是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是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三是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应商履行合同、组织验收,进度款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支付。疫情期间,采购单位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全力支持供应商盘活政府采购项目存量资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四是进一步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鼓励采购单位原则上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预付款保函。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当取消或减少预付款担保。鼓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给予免收履约保证金等支持措施。 五是推动落实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主动告知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信息,供应商申请贷款时,需要将采购合同收款变更开户行的,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予以支持,协助供应商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银行申请并获得融资。 六是加大监督检查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处理供应商提交的关于采购文件中合同验收、资金支付内容不合规的投诉和举报,指导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认真处理对应的质疑事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理,促进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取得实效。 (信息来源:广州市财政局网站) 昆明市财政局出台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2020年3月3日,昆明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昆明市将从开通“绿色通道”、加大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力度等八个方面,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 一、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走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确保预留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及退回,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占用。鼓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免收或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鼓励以非现金形式收取保证金。 五、各级采购人必须在中标、成交公告及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预付款项比例、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延付款时间。 六、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七、对中小微企业获得中标或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级采购人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准确勾选中标、成交单位性质。市财政局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统计对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的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将政策落到实处。 八、各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银行办理“微采贷”业务的相关融资手续,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设置“门槛”及“障碍”,有效解决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江苏省昆山市优化政府采购服务助力疫情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江苏省昆山市财政局切实发挥政府采购职能作用,在有效减少人员聚集的同时,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采购贫困地区和经济薄弱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等政策,积极支持疫情和脱贫攻坚工作。 一是特事特办,建立采购“绿色通道”。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是加强管理,落实采购内控机制。要求各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不得以疫情防控工作为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其他采购。 三是减少接触,实行网上商城采购。该市全面暂停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暂停开标、评审活动;鼓励采购单位从网上商城采购商品。 四是保证运行,续签服务类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对于原合同到期且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而无法及时采购的物业管理、绿化养护、检验检测、软件数据维护、环卫服务、护理服务等服务类项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不超过3个月的补充合同。 五是消费扶贫,力促农副产品采购。督促各采购单位积极开展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农副产品采购,完成我省经济薄弱地区农副产品采购账户申请等相关工作。要求各采购单位加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不得拖欠,确保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取得实效。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2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2月份,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中国采购经理指数明显回落,但随着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目前企业复工率回升较快,生产经营活动正有序恢复。截至2月25日,全国采购经理调查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复工率为78.9%,其中大中型制造业企业达到85.6%。 2020年2月份,受疫情影响,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35.7%,比上月下降14.3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36.3%、35.5%和34.1%,比上月下降14.1、14.6和14.5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均位于临界点之下。 生产指数为27.8%,比上月下降23.5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活动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29.3%,比上月下降22.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回落。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33.9%,比上月下降13.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31.8%,比上月下降15.7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水平降低。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32.1%,比上月下降17.8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放慢。 (摘自:国家统计局) 美国联邦政府紧急采购立法现状、动向及启示 李雪 赵勇 国际关系学院 一、背景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相应地,美国联邦政府有关紧急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比较完备。其中主要有:《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以下简称FAR)第C编第18部分,对于紧急采购的原则和程序作出了统一规定;2002年《美国国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以下简称HSA)也授权增加了现有的紧急采购法律的灵活性;2017财年《国家防御授权法》(Th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以下简称NDAA2017)第816节和第1641节修改了《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以下简称USC)第41条。为实施NDAA2017的部分内容,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提议修订FAR,内容涉及扩大特殊紧急采购权限,用于采购有助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以及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应对其他的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 二、美国联邦政府紧急采购法律渊源 (一)《联邦采购条例》(FAR)第C编第18部分 特殊的紧急情况对采购人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他们的采购过程既要反应迅速又要注重成果。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FAR第C编(承包方式和合同类型)第18部分专门对紧急采购的范围、定义和措施作出了统一规定,突出了紧急采购的灵活性。 美国的有关采购的法律和法规为各机构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可以高效进入市场的采购工具。这些采购工具为采购机构提供了相当大的灵活性。 1.条件允许时可以进行灵活采购的权限,尤其是在存在异常、急迫的紧急情况或国家安全问题时。 例如,商业项目的简化公开市场竞争:授权采购机构可以使用简化程序采购金额超过简易采购限额(100,000美元但不超过5,000,000美元)的商业物品。合同官可以使用FAR第13部分中规定的任何简化采购程序,不受FAR第6部分竞争要求的约束、以及资格预审来源之间竞争的约束:授权采购机构可以在下订单之前有效地向少数有能力的承包商施加竞争压力。这种方法可以使竞争迅速地集中在最有可能的提供高效解决方案的合同持有人身上。 2.小型企业合同(HUBzone):该权限使采购机构可以迅速确定具有能力的小型企业并与之签订合同。 3.口头邀请招标:当处理书面招标会延迟采购进度损害政府利益时,授权使用口头邀请招标。 4.委任合同(书面的初步合同):当需要按要求立即开展工作而又无法在足够的时间内满足确立合同的谈判时,授权采购机构可以签订委任合同。 5.限制来源选择:授权采购机构基于某些原因限制来源选择。 6.创新承包:采购机构有权创新和做出合理的业务判断,即使法律没有明确承认这种做法。 此外,FAR还规定了许多紧急采购下的灵活措施。例如,供应商可以不进行中央承包人登记;多家机构签署一揽子协议;合同官简化部分公示及通知义务;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担保;通过国防重点及分配系统进行产业动员;政府机构之间互相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补办加班批准手续;预先付款;债权转让以及电子资金转移等。 (二)《美国国土安全法》(HSA) 2002年的HSA授权增加了现有的紧急采购法律的灵活性,以满足保护美国国土安全的相关的要求。 1.HSA授权成立了一组临时的紧急采购局,以帮助应对新的紧急情况。 2.增加了灵活性。 HSA所增加的灵活性主要体现为:允许采购机构广泛使用简易的采购流程,在购买非商业性物品时放弃某些合规性和其他法律要求(即在合法的情况下将采购非商业性物品视为采购商业性物品);对不超过7,500美元的采购使用小额采购的灵活性;将通常仅在简易采购限额(即100,000美元)下可用的灵活性应用于支持人道主义、维持和平或应急行动的合同,同时扩大小型企业保留的适用范围。 三、有关修订FAR中紧急采购条款的动议 2018年6月,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提出了对于FAR的修订建议,以对紧急采购的内容进行继续完善。主要内容涉及对FAR第2、12和13部分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在FAR第2部分相关名词定义的解释中,增加“紧急”和“重大灾难”的定义,以解释可能引发紧急采购的两种新情况。 USC中“紧急”一词是指总统认为需要联邦援助来救助州和地方、拯救生命、保护财产和公共健康与安全、减轻或避免美国任何地方受灾难威胁的任何场合或情况。法典中“重大灾害”是指任何自然灾害(包括任何飓风、龙卷风、风暴、高水位、风力、潮汐、海啸、地震、火山喷发、滑坡、泥石流、暴风雪或干旱)或无论何种原因,在美国任何地方发生的火灾、洪水或爆炸,并且总统认为,这些火灾、洪水或爆炸造成了足够严重的损害,足以根据《斯塔福德法》(Stafford Act)提供重大的灾难援助,来弥补各州、地方政府和救灾组织在减轻灾害时造成的损失。 国防采购条例委员会和民用机构采购委员会(两个委员会)没有增加“网络攻击”的定义。一方面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定定义;另一方面,两个委员会也不想限制采购机构负责人判断网络攻击的权限。对“国际救灾”也没有法定定义,然而,可以参考USC中关于国际援助的相关规定。USC对美国军队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目的、前提、行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该部分的小额采购限额第(3)款和简易采购限额第(1)款下,也增加了新的措辞,以此扩大紧急采购权限。对该条款的描述由原来的“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所需的货物或服务”更改为“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 “小额采购限额”的定义变更为:使用简化的采购程序采购货物或服务,其总金额不得超过3,500美元,除此之外,一是根据《戴维斯—培根法》(Davis Bacon Act,以下简称DBA)采购的工程项目总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二是根据《服务合同法》(Service Contract Act)获得服务的总金额不得超过2,500美元。三是第13.201(g)(1)条所述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根据DBA采购的工程项目除外)。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20,000美元。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30,000美元。 “简易采购限额”的定义为: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150,000美元,除此之外,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750,000美元。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1,500,000美元。 (二)FAR第13.201(g)(1)条关于小额采购限额的相关规定和FAR第13.500(c)条关于某些商业项目的简化采购程序中增加了允许行使特别紧急采购权限的新情况(此处的修改与第2部分的修改一致)。 然而,在FAR第12.102(f)(1)条商业项目采购中仅增加了采购货物或服务以促进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新情况。因为在其他新情况下采购货物或服务不应被视为采购商业物品。 (三)FAR第18部分概述了整个FAR中紧急采购的灵活性。 因此第2、12和13部分中的更改也相应地反映在第18部分的更改中。除此之外,在第18.202节中做出以下修改: 1.小额采购限额。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限额就会提高。 2.简易采购限额。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限额就会提高。 3.将某些物品视为商业物品。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合同官可将任何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视为商业项目的采购。 4.某些商业项目的简化程序。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可以增加授权使用此权限的限额。 (四)其他变更。 “网络攻击”被添加到FAR 第10.001条的市场研究政策中;在FAR第26.2子部分“灾害或紧急援助活动”第26.202条中增加了一个新的段落(b),以澄清《斯塔福德法》与增加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之间的联系。在根据《斯塔福德法》使用授权时,要参考第2部分中的“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的定义,以便授权使用增加的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 四、紧急采购法规修订建议中体现出的灵活性倾向 (一)灵活性的扩大。 公平与效率是采购中永恒的矛盾。在紧急情形下,二者的天平应当更加倾向于效率,灵活性因而在紧急采购中显得至关重要。无论是已有的紧急采购法律,还是对相关的紧急采购法律进行修订,灵活性始终是首要的考虑因素。现有的灵活性主要通过现有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提供的各种工具实现。扩大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是紧急采购法律修订的主要方向。 1.对小额采购限额、简易采购限额的使用权扩大。 在NDAA2017颁布之前,为了获得用于支持应急行动或促进抵御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各机构有权根据FAR第13部分的规定,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可以使用20,000美元的较高的小额采购限额;如果是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则小额采购限额为30,000美元。此外,在 NDAA2017颁布之前,根据FAR第13部分的规定,各机构有权使用750,000美元的更高的简易采购限额用于在美国境内授予或执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采用1,500,000万美元为简易采购限额,用于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这项拟议的规则扩大了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除了适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抵御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还适用于采购有助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支持提供国际灾害援助的请求以及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 2.扩大紧急采购权限减少了对小型企业的合规要求。 基于法定增加的紧急采购授权,减轻了小型企业的负担。根据2014-2016财年联邦采购数据系统中合同履行的报告来看,有不到100家小型企业响应以下招标条款提交报价:报价在3,500美元-20,000美元,或150,000美元-750,000美元,用于支持应对美国的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报价在3,500美元-30,000美元或150,000美元-1,500,000美元的,根据1961年《对外援助法》(Foreign Assistance Act)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报价在 150,000美元~750,000美元,用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该规则降低了对小型企业的合规性要求,估计在第一年会为受影响的小型企业节省大约650,330美元。毕竟在提高这些限额之前,小型企业以前需要的专业技能是中级熟练工。 (二)灵活性的保障。 及时有效的审查与监督对于在紧急采购中成功应用采购灵活性必不可少。第12866号和13563号行政命令指示采购机构评估现有监管替代方案的所有成本和收益。如果需要监管,则选择净收益最大化的方法(包括潜在的经济、环境、公共健康和安全影响、分配影响和公平)。第13563号行政命令强调了量化成本和收益、降低成本、协调规则和促进灵活性的重要性。这是一项重大的监管举措,因此应根据第12866号行政命令“管制规划和审查”第6(b)节进行审查。 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对这一拟议规则进行了监管成本分析,认为如果招标的估算值在小额采购限额或简易采购限额与现在授权的更高限额之间,则该规则将影响所有响应联邦政府发出的低于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的招标而提交报价的企业,从而减少对要约人(供应商)的要求。按7%的折现率估算的年度公共储蓄估计为1,327,836美元(除小型企业外约为677,506美元,小型企业为650,330美元),预计现值节省约为18,969,086美元。而且,对于此修改FAR的拟定条款,监管秘书处已向小企业管理局首席法律顾问提交了一份初始监管灵活性分析(IRFA)的副本。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邀请小型企业和其他相关方就该拟定条款对小型企业的预期影响发表意见。 五、启示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在应对重大紧急事件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由于统一高效的紧急采购体系仍需进一步建立完善,在救援物资的采购效率和成本控制方面尚存提升空间。当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把紧急采购作为例外项目。业内专家呼吁建立健全重大疫情和灾害紧急采购制度。要求在遵守一般采购原则的基础上,满足紧急情况下紧急采购的需求,并在国家层面给予统一的指导。紧急采购法律的制定既要确保足够的灵活性又需要进行合理的监管。 在未来紧急采购制度中,应当对于紧急采购的定义、适用范围、启动机制、运行机制、协调及保障机制进行规定,尤其要对紧急采购中涉及的灵活性予以充分重视:一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的采购工具提高市场准入,便于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确保足够的救援物资来源,提高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要扩大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鼓励各个机构根据需要灵活运用采购的权限。在监管方面,相关监管部门要做好对紧急采购“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由于目前的紧急采购多为分散化的小批量采购,很难实现规模效益;而且在迫在眉睫的紧急情况下,很容易排除竞争,导致最后成交价格过高,损害政府利益。因此,各采购机构需要严格把控成本和收益、降低成本、协调规则并及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紧急采购的法律还要包括紧急采购的相关原则和流程(采购计划、采购货源,采购方法、评估、合同授予)。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各机构可能会面临着不得不在高度压缩的时间框架内和相关信息有限的情况下准备招标。完整的紧急采购流程可以使各个机构根据细化的需求迅速找到货源,将从寻找货源到议价再到签订合同的时间缩短。既提高了紧急采购过程的效率又保障了采购结果的质量。 通过对于美国联邦紧急采购制度及修订建议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变迁,需要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涵和外延是不断变化的。就紧急采购而言,其范围的不断拓展给立法者和实务工作者带来了诸多挑战。只有不断地对于采购需求、采购对象、供应市场、相关当事人和技术手段等各种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和系统研究,才有可能建立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美国欲退出世贸组织1.7万亿美元政府采购协定 2020年2月5日,据路透社援引美媒报道,美国正在考虑退出规模达1.7万亿美元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报道称,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没有立即回复置评要求。 据报道,总统特朗普政府官员正在传阅一份行政命令草案,即如果采购协定不按照美国的想法进行调整,美国就将退出。报道指出特朗普政府透露退出《协议》的真正目的可能是迫使各方重新谈判调整现行条款,以便获得更有利于美国的协议框架。 若美国退出《协议》,包括英国、日本、韩国、加拿大和欧盟在内的缔约方将失去在美国政府招标中的特惠准入地位,可能将被排斥出万亿美元级别的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将令美国与英国、欧盟的贸易谈判复杂化,同时也给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简称美墨加协定)实施前景带来更大挑战。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欧盟与英国即将正式开启涉及政府采购的关系谈判 2020年2月25日,欧洲理事会正式授权欧盟委员会开启关于英欧未来关系的谈判。欧委会表示,首轮谈判将于3月初开始。双方谈判将涵盖交通、能源、环保、补贴、政府采购、劳工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等广泛内容。 英国已于今年2月1日正式退出欧盟并进入过渡期。过渡期内,英国不再享有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政治权利,英欧双方在经贸等领域仍维持现状,过渡期将于今年12月31日结束。届时,英国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成为真正的欧盟“第三国”,双方将根据英欧未来伙伴关系协议来处理各领域事务。 欧盟希望与英国达成一项全领域、高水平的伙伴关系协议,并且将“公平竞争”视为关键原则,实质是寻求继续以欧盟现有规则来调节英欧关系。欧洲理事会在授权决定中强调,公平竞争的环境是英欧未来伙伴关系的关键。欧盟希望与英国达成一项高水平的自贸协议,不仅维持双方货物贸易“零关税、零配额”的现状,而且还要就海关、监管以及争端解决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英国首席谈判代表弗罗斯特近日在布鲁塞尔公开表示,欧盟想用所谓“公平竞争”来规制英国,完全是没搞清楚问题的本质。他说,英国之所以选择脱欧,恰恰就是要摆脱欧盟在法律规则上的过度插手。弗罗斯特还重申,英国绝不会为了与欧盟达成协议而延长脱欧过渡期。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欧洲议会批准《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 2020年2月12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以下简称《协定》), 《协定》包括《自由贸易协议(FTA)》和《投资保护协议(IPA)》。《协定》谈判长达7年多,将在越南政府签署后,有望最快于2020年7月生效。 《协定》是欧盟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降税的商品多达99%,预计生效后85.6%的越南商品的关税将降至零。欧盟是越南最大的出口市场之一,但越南商品由于竞争力有限,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较小。因此,在开放市场的承诺下,输欧越南商品价格竞争力将得到提升,有助于促进越南与欧盟的贸易关系,并扩大越南商品向欧盟出口。2019年越南进出口总额超过5000亿美元,其中对欧盟出口额为414.8亿美元,从欧盟进口额为149.1亿美元。 越南也是继新加坡之后,第二个与欧盟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东南亚国家,越南工贸部部长陈俊英表示:“如果一切顺利,该协定将于七月份生效。当新冠肺炎疫情对越南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时候,该协议将成为经济增长杠杆,为越南企业进军GDP规模达18万亿美元的欧盟市场提供了巨大的机会。”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所属栏目:政采专刊发布时间:2020-03-20 00:00:00
- 中招学院:疫情期助力招投标行业“停工不停学”2020年由于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经历了一个难忘而又不平静的春节。不仅对中国十几亿人民的健康是一个挑战,更对中国的经济建设是一场考验。招投标行业中很多企业复工在即,远程办公下如何正常经营,高效管理;同时一部分企业业务暂停,如何顺利度过这场危机,保持生存? 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互联网+”招标采购行业转型的引领者,首先考虑的是在这场全民战“疫”中,如何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我们要尽公司所能,免费提供学习服务,让行业伙伴停工不停学”。 2月8日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将旗下的特色衍生业务--中招学院(http://train.cntcunion.com/)向全行业从业人员免费开放,提供在线学习服务。2020年4月30日前,平台上2000多门精品课程及独家行业课程全部免费向用户开放,课程价值达到100多万。同时为行业企业免费开放6个月的在线培训平台,用于企业员工自主培训,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培训问题,助力企业在这一特殊时期开展员工能力提升。 目前行业的从业人员及企业可以通过中招学院官网、中招联合官方公众号、扫码、客服、各区域中心等多种渠道参与本次活动。公司也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区域中心的人员主动与客户联系,同时安排各相关部门启动网络办公,为用户提供全面支持。 中招学院始终秉承“提高整体运作水平,助力行业数字化转型”的生态愿景,基于云技术、采用SAAS模式,从企业学习的流程与场景出发,集移动学习、交流互动、课程开发、知识管理、学习管理、内容采购于一体。2018年以来,依托行业背景,聚集行业大咖,精心制作了上百门独家的最新、最准确、最权威的电子招标的相关课程,通过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严筛精选2000+课程,包括党政法规,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职业技能,人力资源等,致力于打造专业的“互联网+招投采购”学习平台。 自免费政策推出以来,中招学院用户访问量激增,已经有10余家企业申请开通自己的培训平台。 疫情面前,一批又一批逆行者们坚守在抗战一线,作为招投标行业的一份子,我们希望结合发挥自身教学技术、产品优势及互联网平台能力,同心聚力,共度时艰。 (咨询电话:张女士13694900423)所属栏目:行业动态发布时间:2020-02-17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