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
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刻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退出市场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照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条 【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改革,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改革】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工作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第六条 【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和监督营商环境建设的权利,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反映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的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和刊载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七条 【营商环境评价】国家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促进地区间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良性竞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不得违规干预或者弄虚作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一节 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第八条 【市场准入】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九条 【平等获取要素】国家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得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已经实行电子化交易的,原则上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目录和交易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二节 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保护自主经营权】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保护财产权】国家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保护知识产权】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
第十四条 【保护中小投资者】国家积极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依法加强股东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便利股东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强社会投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各级法院积极沟通协调,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第十五条 【治理拖欠企业账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市场主体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依法认定的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纳入有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一节 便利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企业开办】国家实行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形式审查标准,完善虚假登记追责机制,提高登记审查效率,减少并规范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市场主体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事项,压缩办理环节和时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避免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和部门政务服务平台重复注册验证。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公开与投资相关的规划、产业政策,以及项目审批、核准的办理流程,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编制并公布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法定评估评价事项按照区域进行统一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或者承担评估评价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专项验收事项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登记财产】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和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互联互通,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国家推动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和动产抵押登记平台,便利市场主体运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机动车等动产以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担保融资。
第二十一条 【跨境贸易】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电子口岸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行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口岸通关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开通关流程及口岸经营服务作业时限,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并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创设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不得在通关环节进行验核。
第二十二条 【办理破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人民法院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变更和注销】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变更和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符合设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等规定情形的,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
第二节 规范税费办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压缩纳税时间,逐步实行全程网上办税,不断扩大电子发票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国家统筹考虑保障职工、企业合法权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基金收支状况,依法合理确定社会保险费率,统一和规范社会保险费政策。
第二十六条 【规范涉企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外公示本地区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以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任 何费用。
任何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经营服务。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转嫁收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收费主体诚信经营、合理定价;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标准和价格,监督收费主体严格执行。
严禁收费主体擅自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额外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严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三节 公用事业、融资与人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用事业服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水电气接入和使用成本,配合行政机关依法清理向转供电用户不合理加价售电、附加收费等行为。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应用移动互联网提供线上咨询、报装、查询、缴费、报修等综合服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优化水电气接入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建立健全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报装环节相关中介服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融资服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 券投资力度。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金融机构对同等申请条件下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创新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保护、鼓励创新,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新科技金融服务,多渠道增加创新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发展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第三十条 【人才服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消除身份、性别歧视,引导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国家对外国人来华工作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依法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人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尊重各类市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三十一条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扰乱市场秩序,不得组织市场主体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行为,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一节 融合线上线下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政务服务大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的,除因安全、便民等特殊考虑外,一般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鼓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所在地方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成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业务融合,整合信息系统,统筹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的政务服务。对于已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政务服务平台重复办理。
第三十三条 【政务服务平台】国家建设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以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网上政务服务系统,推进“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
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移动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用移动互联网,为市场主体提供方便可及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国家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统一明确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信息可靠交换与安全共享,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核验市场主体信息,对平台已经采集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三十五条 【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等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推动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跨部门跨地区互认共享。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凭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可靠电子签名进行签名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二节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七条 【规范行政许可和备案】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实行清单管理,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实施范围、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办理时限、许可有效期、收费情况等,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清单以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目录、计划、规划、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所需采集的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行政机关主动采集等方式获取的,行政机关不得设定和实施针对市场主体的备案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并明确审批与监管职责分工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将部分行政许可权集中到一个部门行使。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市场主体加盖本部门印章。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以本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对审批结果负责,并与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做好衔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国家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法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逐步整合涉企证照,减少涉企证照数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行政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发放被整合的证照。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设置涉企证照事项。
第四十条 【减证便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具备法律、法规依据,并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证明:
(一)自然规律及定理,众所周知或者可以推定的事实;
(二)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机构公证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三)有关部门自身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共享能够实时获取、核验的信息;
(四)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来证明或者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并逐步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证效率。
第四十一条 【优化服务流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一定时间内需由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可以实行由一个部门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并联审批方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将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设置为另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对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虚假承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规定、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自愿选择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直接依据书面承诺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事项。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当事人持有法院相关变更登记判项内容的生效判决即可自行办理行政登记变更事项,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不动产登记事项,法院生效裁判中已经有变更登记判项内容,在各方当事人无履行争议或者判项内容是基于确权类等无给付内容的,登记机构应当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审批服务便民化】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并逐步减少现场等候时间;无法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应当一次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现场踏勘、专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的事项,应当限时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面向个人、办理量大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将相关事项办理权限或者受理环节依法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实行就近办理或者受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明确办理时限并在受理窗口或者平台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期限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期限,并按时办结。
第四十三条 【规范审批中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并公布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信息。
对既可由申请人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在办事指南中明确说明,并提供审查要点和示范文本,引导申请人自行编制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面向市场主体收费的中介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支付服务费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得在区域、行业和部门间违法设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第三节 诉求处理与监督评价
第四十五条 【政企沟通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诉求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处理长效机制。对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四十七条 【政务服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显著位置设置监督窗口或者监督平台,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政务服务评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将服务对象对政务服务的评价纳入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绩效考核。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一节 落实监管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行政机关在履行对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向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及时、尽责提供相关协助。被请求机关的上级机关对提供行政协助有规定的,被请求机关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综合监管执法和联合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实行综合监管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层级,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强化基层监管力量,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有关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能够合并事项或者联合实施的,应当合并事项或者联合实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包容审慎监管】国家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依法保护创新,同时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者处置,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严禁以创新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
第二节 创新监管方式
第五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监管领域原则上应当实行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第五十三条 【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应当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监控,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模式。对通过投诉举报、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
第五十四条 【信用监管】国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行政机关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对诚信守法、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违法、风险较高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主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按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将其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国家依法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依法及时公示和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五十五条 【“互联网+监管”】国家建立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行为均应当纳入系统,推进监管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可发现。
第三节 规范执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规范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向被检查对象作出书面决定或者结论。实施行政检查,不得非法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具有合理性,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一节 政策制定与施行
第五十八条 【政策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机关制定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规章以及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出台或者提交审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由承担合法性审核职责的部门、机构或者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统一进行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制定发布的统筹协调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科学进行制度设计,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应,避免相互之间矛盾冲突或者政策叠加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法规政策的连续稳定,制定或者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除特别紧急情形外,应当在公布后预留合理时间,以便市场主体做好施行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十九条 【法规政策公布和解读咨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本机关执行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优惠政策,并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未经公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对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应当在公布时同步开展宣传解读,提高市场主体对法规政策的知晓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法规政策咨询和解答机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热线等,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邮寄、电话或者当面提交的涉及自身权益的咨询申请,并限期给予解答。
第六十条 【政策评估和清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发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相互之间矛盾冲突、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十一条 【政务诚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市场主体作出政策承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协议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第二节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失信违约损害营商环境被司法裁判、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相关信息应当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限制市场主体准入或者退出,违法干涉市场主体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平等获取生产要素,违法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违约拖欠企业账款的;
(三)禁止、限制不同所有制或者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
(四)向市场主体强制或者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额外收费,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经营服务,或者将应当由行政机关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的;
(五)违反规定设定和实施针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备案、证照、证明事项,违反规定设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环节,违反法定办理程序或者未在办理时限内办结的;
(六)违反规定设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允许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联的组织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面向市场主体收费的中介服务,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违法设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以及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协助请求,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尽责提供相关协助的;
(九)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
(十)实施行政审批、行政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
(十一)未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制度,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违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的;
(十二)对市场主体作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自身法定权限的政策承诺,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改变承诺事项的;
(十三)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单方面强制要求以特定方式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的;
(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责任】行业协会商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停止其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被有关部门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
(二)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的;
(四)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责任】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其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限期禁止在相关行政区域内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 【公用事业企业责任】公用事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虚假注册、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长期吊销未注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废债务等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能力的市场主体,以及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三年内不得再进入相关市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特殊适用情形】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条例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所属栏目: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19-11-07 16:04:21
-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四、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五、工作要求
(一)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联合惩戒工作要求,确保联合惩戒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有关单位应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
(三)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7 14:36:21
- 中招国际工程咨询研究院业务介绍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成立内设机构中招国际工程咨询研究院,开展规划咨询、政策咨询、投融资咨询、可行性研究、资金申请、评估咨询、PPP咨询、BIM培训和咨询服务、及数字化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研究院拥有博士、硕士高级专门人才,并拥有咨询师、造价师、建造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大数据分析师(高级)等执业资格,以及覆盖十多个专业、近100名专家的咨询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为项目委托人科学决策保驾护航。
咨询业务板块简介
一、工程咨询:
1、规划咨询
研究院规划咨询团队技术力量雄厚,可为委托人提供政策研究、课题研究、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设计咨询、国土空间规划、园区规划、旅游文化产业规划及咨询、工程技术及设计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研究及决策咨询、区域发展战略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发展规划编制以及农业农村发展研究及规划、工业发展研究及规划、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及规划、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及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及规划等业务经验。
2、咨询评估
可为委托项目科学决策提供多方位智力支持,更好发挥现有技术容量、市场渠道、高级专业人才等综合实力,以“满足客户利益与项目功能合理需求”为宗旨,在建筑、环境、机械、电子、市政、化工、农业、轻工等专业方面开展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中期评价、后评价等全过程智力咨询服务。
3、投融资咨询
研究院投融资咨询团队根据国家投融资政策,可为委托人提供多类型工程项目投融资模式的实施方案设计,主要包括:财务测算分析报告、政府专项债券实施方案、PPP实施方案、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资本合作实施方案、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等。投融资咨询团队依靠中招国际全过程咨询的优势,研发创新投融资模式,旨在解决地方政府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难题。
4、PPP咨询:
研究院PPP咨询团队实力雄厚,有多名成员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拥有PPP咨询甲级专项资信,且已首批入选国家财政部PPP中心PPP咨询机构库。
可为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社会资本推进PPP项目提供从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五个阶段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全过程PPP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完成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招标、协助政府开展同社会资本谈判、合同管理等。
业务联系人:杨力 010-62108290、18010092966
二、 BIM咨询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与北京交通大学共同成立北京交大-中招国际数字建造工程技术中心,结合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托于产学研用模式,逐渐建成数字建造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信息与技术扩散基地、人才培养与技术交流基地,逐步实现数字建造技术“市场—科研—产业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为工程建设数字建造技术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研究院数字产业团队拥有多名资深BIM工程师,可为业主提供BIM咨询服务及BIM技术培训服务。
1、业主BIM咨询服务
业主 BIM 咨询的主要工作包括编制 BIM 实施导则、搭建项目 BIM 管理体系、搭建项目 BIM 管理平台、提供招标 BIM 意见和建议、管理审核各参与方建模、管理审核各参与方BIM应用、核查 BIM 成果落实、对接运维 BIM需求、阶段性总结 BIM 工作。通过系统性工作保障业主 BIM 价值的实现。
2、BIM技术培训服务
BIM软件的培训主要包括Revit建模基础培训、Revit高级培训;Navisworks软件应用培训;Lumion、
Fuzor、Twinmotion等视觉展示培训;鸿业、橄榄山等插件的使用培训;广联达、清华斯维尔等BIM算量平台操作培训,Pathfinder仿真模拟软件操作培训;项目BIM管理平台操作培训。
业务联系人:何可 010-81954042、13911863086
三、数字项目管理平台(Digital Project Management Platform,以下简称DPMP)
研究院数字产业团队结合自身优势,整合行业优质资源,形成了面向委托人的数字产业服务体系,建立了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数字项目管理平台(Digital Project Management Platform,以下简称DPMP),为委托人提供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数字项目管理平台服务,具备按委托人需求快速部署应用的能力。面向不同委托人需求和行业特性,平台分为两个版本:
1、DPMP数字孪生版:
DPMP数字孪生服务于建筑管理的全过程,在开放的平台环境下,IoT、视频、人脸识别、环境监测、现场各类监控数据都可进入平台,以BIM+GIS技术为依托,实现施工现场各类型数据在大场景中的3D展示与一体化浏览。平台适用于各类学校、厂房、医院、学校等类型建筑,在形成数字建筑物的基础上,可根据委托人的使用情况对建筑物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进一步的汇总和分析,做到充分挖掘和利用数据的价值。针对多地点、多项目的企业,平台可根据使用层级逐级汇总数据,使项目终端运行数据与企业总部汇总数据在同一平台中兼容并行,保证企业数据的完整性及各层级人员工作的高效性。
2、DPMP智慧建造版:
DPMP智慧建造,结合委托人的管理体系及项目特点,搭建以BIM技术为基础的智慧建造管理平台,平台注重建设期的质量、安全、进度、资料、合约等管理功能,并且集成了IoT和人脸识别等模块,为智慧工地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技术基础。平台由现场APP应用终端、云平台、硬件采集设备等多个部分组成,运用5G技术实现数据快速上传。平台适用于国家重点工程、精品工程的项目管理,内置5000余本建筑行业标准规范,并按照国标、地标、行标进行分类,并可根据所选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快速筛选条文内容,能大大提高工程精细化管理效率。
业务联系人:何可 010-81954042、13911863086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
研究院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数字项目管理平台和成熟的项目管理团队,以平台为手段为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使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数字化,为委托人带来最大的增值效益。
全过程项目管理贯穿项目全过程的工程咨询管理服务链,是对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行各阶段进行策划、组织、控制、协调的集成化管理。具体包括:项目需求管理、统筹集成管理、造价合约管理、采购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组织协调管理、人力管理、风险管理、资料管理等。
业务联系人:何可 010-81954042、13911863086
所属栏目:中招咨询
发布时间:2019-11-07 09:01:07
- 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ndrc. gov.cn)下载。
四、报送招标业绩的有关要求
(一)资格延续申报材料中,招标业绩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资格延续的有效业绩应是经认定的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招标业绩。在此期间,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应在12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应在67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应在4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各机构的招标业绩以通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的招标业绩(包括中央投资项目和非中央投资项目)为准,无需提供其他纸质的招标业绩报送材料。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普通装订。
(二)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三)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次序装订,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同一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统一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应提供全部内容。
(六)禁止在申报材料中附加本通知要求以外的其它宣传性材料。
(七)所有复印件均应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否则,将做相应核减。
六、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报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36号令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初审机关应于2011年4月14日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评审有关事项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组织评审。
(二)资格延续机构不能达到原有资格等级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报机构明确表示接受较低级别资格的,将授予其相应级别的资格。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及书面质疑、投诉材料,所有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明确联系方式,以便及时答复。
(四)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一、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封面(略)
二、资格延续承诺函(略)
三、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略)
四、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五、企业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六、招标项目明细表(略)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6 19:21:40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关: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2017..........ccgp.gov.cn)是财政部依法指定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的唯一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以下简称地方分网)是其有机组成部分。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是地方分网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地方分网的建设维护工作,把地方分网建成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二)规范地方分网域名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政府采购网统一域名制度,使用财政部指定域名建设地方分网。地方分网采用双域名的,应当确保财政部指定域名可以正常访问,不得以其他网络媒体替代地方分网。
(三)提升地方分网服务功能。各地区要做好地方分网的升级改造和安全防护,改进栏目设置,完善地方分网信息发布和查询使用功能,确保数据安全和运行稳定。要建立健全地方分网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对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公开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库〔2015〕13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五)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信息公开。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切实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公开,自2017年9月1日开始,除按照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公开入围采购阶段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当公开具体成交记录,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三、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机制
(六)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控管理。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嵌入内控管理环节,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
(七)严格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推送机制。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以下简称中央主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地方分网发布。地方分网应当按照财库〔2015〕135号文件的规定向中央主网推送信息。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与监督
(八)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考核与检查指标体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九)实施动态监管和大数据分析。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重点加强对单一来源公示、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信息的比对,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展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核查和动态监管,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十)开展第三方评估。从2017年开始,财政部将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对政府采购透明度的第三方评估,重点围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管理、信息发布和信息推送的及时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6 19:21:04
- 财政部关于发布《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发布机关: 财政部
发布文号: .........s.mof.gov.cn/pindaoliebiao/fb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6 18:44:04
- 《关于邀请参加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评审答辩的函》
发文机关: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标 题:关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评审答辩的邀.........wangshuol@cntcitc.com.cn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19年11月6日
所属栏目:文件发布
发布时间:2019-11-06 00:00:00
- 《关于开展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标 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 箱:gaoren@cntcitc.com.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612B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邮寄联系人:高 任,010-62108181
附件: 1.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
2-1.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网络化改造集成创新应用)
2-2.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标识解析集成创新应用)
2-3.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5G+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
2-4.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平台集成创新应用)
2-5.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安全集成创新应用)
3.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推荐项目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31日
所属栏目:文件发布
发布时间:2019-11-01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0月,总第10期)
财政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修改《政府采购法》已成为各方共识
2019年9月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披露了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建议的答复内容。
财政部在《答复》中指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套法律体系的存在,造成同样是招标投标,不同体系下对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管理、投诉质疑、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差异。”
财政部在《答复》中介绍了《政府采购法》修订情况。指出“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对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我部已将修订《政府采购法》列入财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研究项目。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改革方案实施情况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工作需要,重点围绕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交易机制、需求管理、履约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修订法律的建议,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相关工作。”
(信息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发布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等事项
为适应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分十五章,一百六十二条法则。其中,第九十七条法则指出,金融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金融企业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信息来源:财政部)
工信部2019年第四季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顺利开展
2019年9月26日,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第二轮论证评审会在北京万寿路宾馆召开,论证会对每类产品开展集中论证,并形成评审意见,统一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
这是自2019年8月26日部财务司印发通知对下属67家单位开展2019年第四季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以来开展的第二轮论证评审会,第一轮论证会由专家进行单独评审。
集中论证评审会旨在支撑部财务司建立年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清单》(以下简称《论证清单》),在《论证清单》有效期内,采购单位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论证清单》中的产品的,无需再组织进口产品论证,只需按规定提供除论证意见以外的其他有关文件及资料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有效期为开展论证的自然年度。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府采购中心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三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2019年10月17日至18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委托,在北京举办了工信部2019年第三期政府采购培训班。部财务司副巡视员杨晓娟、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招标中心主任白会宜出席培训班开班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直属高校和部属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近110人参加了培训。
杨晓娟在开班动员讲话中,结合“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内容,为参训人员讲清了工信政采人的初心和使命,分析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形势,对四季度的部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二是做好201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三是做好进口产品专家集中论证的采购工作;四是落实深化改革有关文件要求;五是做好2020年预算项目采购前期准备工作。
培训会上,来自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相关负责同志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2019年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编报和信息统计编报进行了详细讲解。财政部法律顾问以案说法,为参训人员深入分析了最新的政府采购指导案例。
此次培训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积极宣贯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使参训人员认清了职责,进一步增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了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水平,促进了工信部政府采购人才队伍建设。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政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将于10月试运行
日前,从中国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了解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将于下月起试运行,目前平台的各项管理制度体系陆续健全,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管理、商品管理、交易模式、履约验收与支付结算都有明确规定。
10月底前,首批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要入驻平台,鼓励各级预算单位通过平台先行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
平台提供直购和竞争性选购(以下简称“竞购”)两种交易模式。直购模式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在平台上直接选择商品和供应商的采购行为。按照是否洽商价格,直购分为一口价和在线议价两种模式。竞购模式,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在线发布商品竞购单,提出采购需求条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线响应,采供双方协商确定商品规格、采购数量、成交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要素的交易行为。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财政部启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近日,财政部启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今年10月起将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此次检查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
此次检查将由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本次检查针对财政部抽取的北京、辽宁、山东、广东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信息来源:财政部)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立法 政府采购同条件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
2019年9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第二章第十一条提到,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创新产品首购订购等方式,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分别给予相应支持。开展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依法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草案》第四十九条还提到,上海市建立知识产权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知识产权失信信息事项目录,并依法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等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大)
深圳市将举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立法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
2019年9月11日,深圳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立法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拟于2019年10月15日在财政大厦就《立法后评估报告(征集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
据了解,此次听证会的听证议题主要是针对《意见稿》的内容,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的相关精神,就《特区采购条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进行听证。同时,也将考虑选择听证会报名者提出的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听证。
本次听证会拟遴选9名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可以是市或区人大或政协代表、采购人代表、招标机构代表,供应商代表或其他可能参与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代表。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近日,湖南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下简称《94号令》)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和质证的程序。在《94号令》的基础上对调查取证和组织质证的程序做出了细化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笔录》、《参与质证通知书》和《质证笔录》等参考文本。
《操作规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供应商提交质疑函的行为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同时,《操作规程》设置了形式审查程序,对于质疑函形式要件不满足的,先对其质疑函形式要件进行答复,待质疑供应商补足形式要件后再对质疑函内容进行答复。
《操作规程》的出台,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和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提供了更规范的依据、更细化的指导,为湖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的优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信息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价格监测效果显著
近日,为有效遏制传统协议供货价格虚高现象,山东省在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设中,融合电子商务与大数据监测技术,对上架货物实施价格监测,取得良好效果。
在工作中,一方面实施动态监测。商城系统与北京阳光公采科技有限公司的大数据价格监测平台对接,直接获取全网价格监测服务。大数据价格监测平台按照商城商品品目建立监测规则和数理模型,抓取包含中央及各省市政府采购网站、社会电商网站等44个交易网站的对应商品市场价格,计算市场合理价,每天与商城商品进行价格比对,对高于市场合理价的商品自动做下架处理。另一方面,实施普遍监测。目前,除少量无行业内标准参数无法实现价格监测的商品外,商城对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纸等55个具体品目实施普遍监测。
1—7月份,共监测商品数量58439个,其中上架15346个,下架42484个,暂存609个。下架商品中,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合理价的占27%,未获取到其他市场价格存在特供专供嫌疑的占53%,价格管理成效明显。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9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9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如下图1)。统计显示,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8%,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8%,高于上月0.4个百分点,连续位于扩张区间;中、小型企业PMI为48.6%和48.8%,分别回升0.4和0.2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3%,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有所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0.5%,比上月上升0.8个百分点,升至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产品订货量有所增加。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6%,比上月略升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略有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7.0%,比上月略升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回落幅度缩小。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5%,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
印铁军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调研员
一、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的重要性
第一,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是规范预算管理的需要。政府采购是支出的一个重要管理方式和重要环节,前接部门预算,后接国库支付,同时还是政府资产管理的源头,也是预算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是完善财政政策工具的需要。这一轮的供给侧改革启动以后,政府以需求来调动供给侧,扶持和刺激了很多重点产业的发展,特别像高铁、大型飞机、芯片,体现了我们用需求来调动供给侧,实际上形成了投资、补贴、采购这三大预算调节工具,把我们的预算政策变成了一种非常好的财政政策工具。应该说三种方式各有侧重、各有所长,特别是采购, 间接调控市场,效果更突出。
第三,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跳出财政来看政府采购,目前我们经济市场化两个最大的问题一是政府定价,二是计划和审批决定资源配置。我们现行的招标,特别是建筑工程招标,资质 + 业绩的机制已经形成了利益板结,拒绝价格竞争愈演愈烈,甚至抽签中标大行其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回归价格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在政府采购,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采购, 应该要落实基本的价格竞争原则,引领整个市场、整个社会的转变。
第四,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是加入 GPA,推进“一带一路”的需要。与预算管理同口径是国际政府采购的惯例,也是我们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个基础,我们现在是基建大国,基建要走向“一带一路”国家,必须要改变我们现在政府采购的制度。
二、针对政府采购制度调整的五个建议
第一,管理口径应该与预算管理一致。首先,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上和标准下都是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投资项目也应该是政府采购。其次,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与预算相一致,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部门预算加政府采购合同加验收报告才是国库支付、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的前提,建议把验收报告纳入质疑投诉的范围,让虚假履约无处藏身。第三,政府采购合同是总价合同,应该受预算的制约,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没有总价的合同就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总承包招标不符合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政府采购。
第二,标准要与预算管理一致实际上采购标准与预算的编制标准应该是一致的。首先,我们要看预算标准是有地区、行业和时间差别的,我们的商品标准也是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的差别,但是我们现在的操作中只能以国标为主,实际上带来了很多的问题。采购标准应该服从预算标准,兼顾商品标准,当然采购标准也可以反作用于预算标准和商品标准。采购标准源自于预算标准,也源自于我们的采购需求,采购标准可以决定供应商的来源方式,如果是通用的标准应该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如果是专用的标准更适合推荐的方式。举例说,如果说一天一度电的空调采购能够写入预算被人大批准的话,这个标准就应该成为我们的采购标准,也可以成为我们单一来源采购空调的依据。分阶段招标不符合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政府采购。发挥采购标准的作用,可以防止低质低价和豪华采购,同时可以促进企业创新。
第三,原则应该与预算管理一致,我们看到预算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机关经费支出,正式写进《预算法》,而我们政府采购原则是什么?质量与服务相等、最低价成交。我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这个解释一下,质量与服务相等就是满足全部实质性需求。实际上我认为这两个原则是非常契合的。在采购操作中,将满足需求和竞价切割,符合性审查与价格竞争分离,满足需求的主体责任就落到了采购人的头上。通过公开报价,供应商成交的预期会更稳定,对采购人的监督会更有力,同时还会带来评审程序更固化、更简单,从 87 号令的改革就可以看出来,实际上这也就弱化了代理机构的程序代理作用。我们这个质量与服务相等、最低价成交的原则实际上又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与反腐并不冲突,这个也充分说明了我们某些地方实行评定分离采购人不敢用, 给了权不敢用的原因。
我们还得重新认识一下质量与服务相等。质量服务相等实际上否定了“正偏离”,同时也否定了低价对低质的补偿,高价对高指标的补偿,这些都是不符合政府采购原则的。所以, 综合评分法从根子上并不符合这两个原则。
第四,主体责任应该与预算管理相一致,采购人和预算单位的内涵外延是完全一致的,主体责任也是一致的。所以我建议,一是因此取消采购方式的审批,采购方式应该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标准来决定。二是取消专家和评标委员会定标的办法, 改由专家协助采购人来判断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然后通过价格来决定谁来中标。三是改革投诉制度,质疑投诉不影响项目进程,投诉应该和诉讼并行,加大采购人的责任,把主体责任落实到采购人头上。四是预算的政策功能也是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第五,政策目标应该与预算管理一致,我们应该看到预算实际上包含了大量的政策目标,《预算法》里也非常明确提出来要优先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要推动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所有这些说明我们预算本身就含有大量的政策功能,但是现在问题是采购没办法实现,带来非常大的冲突。我们政府采购应该服务于预算的政策而不是阻碍, 而且我们应该看到预算的政策功能和采购的政策功能都是可以实现的,预留预算份额和采购份额也是可以实现的,具体的实现方法包括设置特定资格条件,调整采购标准,实行优先采购、价格扣除或者是加分等等。人大批准的预算,采购人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 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方式不能被列入到质疑的范围之内。
这是我对完善这一轮政策调整的五点建议,希望政府采购政策新一轮的调整,能够从预算管理的角度出发, 以《预算法》为基础,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建立以价格竞争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彻底抛弃招标投标体系,在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节支防腐功能的同时,让我们政府采购成为政府配置资源的工具和政府调控供给侧的工具,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美国白宫批准禁止从中国采购机车车辆的条例
北京时间2019年9月5日,美国白宫正式批准一项禁止采购中国制造商的公共交通车辆的条例,包括禁止采购公共汽车和铁路车辆,这将对电动公交车制造商比亚迪造成打击,也将对中国中车进一步开拓美国市场造成影响。
该议案主要针对中国国有铁路制造商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在过去几年中赢得了几个主要的铁路车辆采购(波士顿,芝加哥,洛杉矶)。
美国众议院条例(HR 2500第896条)仅适用于“铁路车辆采购”,而参议院条例(S. 1790第6015条)适用于所有机车车辆采购,这意味着参议院语言也适用于公共汽车的采购,而众议院的条款则不适用。比亚迪虽然不归中国政府所有,但确实得到了一些补贴,这将使他们受到禁令的制约。
(信息来源:中国e车网)
俄工贸部拟提高政府采购国货比例
近日,俄罗斯工业和贸易部已向财政部、经济发展部、联邦反垄断局提交政府决议草案讨论稿,建议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对俄产商品生产商以及生产民用物项的军工企业给予短期扶持政策,即要求设定俄产国货的采购占比,2020年要占到年度政府采购的30%,2021年占到50%。
(信息来源:商务部)
美国将建政采电子商务平台供各级行政机构使用
近日,美国总务管理局(以下简称“GSA”)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美国政府欲建立一个电子商务平台,方便各级行政机构采购物品,平台会降低小微企业的进入门槛,让他们与传统的大型政府采购供应商充分竞争。
据了解,美国联邦政府实行适度集中、分散为主的采购组织形式。美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联邦级的政府采购网站,而是只有链接平台。 GSA分管IT品类的副助理专员Laura Stanton表示,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旨在为采购专业人员和供应商提供现代化和简化的购买和销售体验。美国各政府机构通过该平台能够快速购买办公用品、工具、硬件等基本物品,而无需走传统的政府采购流程;此外该平台还会降低小微企业的进入门槛,让他们与传统的大型政府采购供应商充分竞争。
据悉,GSA最迟将在今年年底推出一个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试点项目,以进行概念证明,2020年推出该平台的初始版本,并小范围内对平台进行使用、测试和改进。最终,GSA打算让该平台承担政府的大部分“公开市场”的政府采购,这预计采购规模每年约为60亿美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预计未来三年向中小企业采购支出将翻番
近日,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公布了该署《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将大幅提升该署中小企业采购支出占总采购支出的份额。
2015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在2022年之前实现政府部门中小企业采购支出占总采购支出33%的目标。而2018年,HMRC中小企业采购总支出为2.48亿英镑,仅占其采购总支出的16%。
为确保3年后实现占比33%的目标,HMRC决定采取五大硬招。具体包括落实好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优先计划;简化竞标流程;加强与中小企业供应商群体的合作;提升供应链协同效应;实施中小企业支出目标数据监控。
尽管HMRC在2022年之前实现中小企业采购支出占总采购支出33%这一目标仍然艰巨,但此番公布的行动计划从详细的操作层面阐述了HMRC降低壁垒的决心,增强了中小企业的信心,同时也有助于中小企业更好地监督税务部门实施具体的政府采购计划。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哈萨克斯坦计划引入集中政府采购系统
当地时间2019年9月23日,哈萨克斯坦第一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斯玛伊洛夫当天出席政府会议时表示,根据托卡耶夫总统指示,哈计划自2020年起启动集中政府采购试点,将所有政府采购业务交由相应级别的单一机构组织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测试和调准后,该模式将推广到全国范围。
斯玛伊洛夫表示,采用这种办法可将政府采购单位数量从目前的2.5万个减少到约500个,从而简化行政管理,有效提高政府采购中的本地成分。
(信息来源:商务部)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10-10 19:25:54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7月,总第7期)
财政部启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研究制定工作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制度办法修订制订工作,财政部国库司启动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课题调研工作,委托四川省财政厅牵头,组成了以安徽省财政厅、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工信部财务司和中小企业局为成员单位的课题组,开展课题调研工作。调研目的为摸清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草拟《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2年由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并实施,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并提出研究修订《暂行办法》。
课题调研工作将围绕中小企业的认定、扶持对象范围、具体扶持措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精准扶持、提升中小企业能力、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监督等重点问题开展。
(消息来源:财政部国库司)
七部门联合印发《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明确将完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制度
2019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联合了印发《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发改环资〔2019〕1054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为支持绿色高效制冷创新产品的发展,将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加大绿色高效制冷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行动方案》明确了行动目标,到2022年,家用空调、多联机等制冷产品的市场能效水平提升30%以上,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20%,实现年节电约1000亿千瓦时。到2030年,大型公共建筑制冷能效提升30%,制冷总体能效水平提升25%以上,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40%以上,实现年节电 4000亿千瓦时左右。
在具体举措方面,《行动方案》一是强化标准引领,二是提升绿色高效制冷产品供给,三是促进绿色高效制冷消费,四是推进节能改造。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十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办法
2019年6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优化运营管理服务”、“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六项意见。
《意见》在“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方面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意见》要求,各地要于2019年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细则,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七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推动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
2019年5月31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商秩字〔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追溯体系建设是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放心消费和公共安全、服务消费升级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有效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但在工作机制协同、平台互联互通等方面还需要加强和完善。《意见》提出了推动追溯政策配套协同的要求,明确推动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引导电商、商超、团体消费单位积极采购、销售可追溯产品。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新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
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6月30日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2019年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推动各领域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本次修订在交通运输、增值电信、基础设施和文化等服务业领域,以及制造业、采矿业和农业领域均推出了新的开放措施。二是负面清单只减少、不新增限制。新修订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了清单长度,在所有行业领域均没有新增或加严限制。三是通过内外资统一监管能够防范风险的不列入负面清单。随着各项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凡是可以实现内外资统一有效监管的领域,取消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 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改革成果总结上升为法律,为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关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
中国将继续深入研究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合理关注和问题,加大改革力度,努力为投资者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部政府采购中心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二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2019年7月17日至18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委托,在北京举办了工信部2019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培训班。部财务司副巡视员杨晓娟、财务会计处调研员马朝晖、招标中心主任白会宜出席培训会开班式,部属事业单位及直属高校相关工作人员近70人参加了培训。
杨晓娟在开班动员讲话中,阐述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性,介绍了近年来部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指出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着重就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谋划政府采购全面管理新开局;二是寻求政府采购规范水平新提高;三是争取政府采购工作手段新突破;四是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新提升;五是树立政府采购从业队伍新形象。
培训会上,部财务司财务会计处调研员马朝晖传达了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有关精神、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宣贯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来自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高校、地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专家对政府采购制度、原理、信息类产品批量集采、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和网上商城采购流程、工程项目采购操作实务及实际案例进行了深入详细讲解。
此次培训使参训人员进一步增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学习,明确了责任和义务,提高了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水平,有力地推动了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课题调研工作
2019年6月24日-28日、7月10日-12日按照政府采购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课题工作安排,部财务司财会处、部政府采购中心有关同志组成调研组,赴深圳、江苏、湖北3地开展专题调研。
调研组先后与三省(市)工信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科委、政府采购中心等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优秀企业代表开展深入座谈,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情况、采购过程中各方诉求、政采制度改革有关意见建议等与参会单位充分交换意见,进行深入探讨。
调研组实地考察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创新型企业,充分了解企业发展核心优势、“卡脖子”技术攻关、营商环境、政策支持等有关情况,听取了企业在政府采购各阶段中遇到的困难和迫切愿望,并就企业关心的政策扶持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府采购中心赴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气象局开展调研
2019年6月,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有关同志先后赴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气象局,就有关课题工作开展调研。
调研过程中,三家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同志详细介绍了本单位采购机构设置、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方式、采购方式和管理模式情况,为工信部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供了参考。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2019年6月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公告情况说明
2019年7月3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就6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公示及公告事宜发布说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公示及公告工作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及各部委联合签署的备忘录开展的,旨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截至2019年6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
6月份,相关部门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失信黑名单信息新增503,149条,涉及失信主体455,534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17,067家,自然人238,467人。6月份退出失信黑名单主体120,480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4,024家,自然人96,456人。
6月份,新增因严重失信行为而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524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严重失信人871人。新增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18,200条,涉及失信主体271,203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34,655家,自然人236,548人,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有关部门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融资等惩戒措施。
(信息来源: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江西省积极推行政采合同线上融资
日前,江西省财政厅联合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及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推行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模式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工作内容、职责划分和工作要求。
《意见》提出,推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子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相关的政府采购信息互联互通的工作目标。《意见》要求,各设区市财政局要参照《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出台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的相关政策措施。
《意见》还明确了部门间的职责划分,同时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监督指导,强化融资业务参与各方的责任意识,适时研究制定进一步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信用激励惩戒考核机制,发挥财政政策的叠加效应和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河北省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交易无纸化
近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交易无纸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省级交易平台将取消对政府采购类项目的纸质响应文件的评审,并对2019年6月1日起进场的项目正式实行。
《通知》要求,正式实行新要求的全部政府采购项目应不再要求响应方现场递交企业资质、小微企业证明、人员、社保、业绩等文件的原件,但响应方应对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承诺并负全部责任。响应方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将相关资质、授权等文件以扫描件的形式上传至投标文件内,供评标专家在线查阅核验。正式实行后项目的采购文件需按新要求发布,已发布公告的项目按照原采购文件继续实行。
(信息来源: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四川省乐山市出台《政府采购询问处理办法》
近日,四川省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策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询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9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对询问提出的主体、范围、方式、期限等作了规定,第二部分对询问接收和答复主体、处理流程、答复方式和期限、要求等作了规定。规定在采购公告发布环节,询问提出主体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组织和自然人,询问范围为采购公告公布的信息;在采购文件发布环节,询问提出主体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询问范围为采购文件内容和格式;在开标评审环节,询问提出主体为成功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询问范围为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过程、结果公告信息内容;询问事项涉及采购方式、履约、合同条款等事项的,告知询问人向采购人提出。
《办法》规定,询问接收主体为采购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责任制,并如实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询问处理登记表》相关信息,在1小时内转交给相关责任科室。
(信息来源:四川在线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6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4%,与上月持平。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49.9%,比上月下降0.4个百分点,微低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9.1%和48.3%,分别比上月回升0.3和0.5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以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3%,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生产继续保持增长,增速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49.6%,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产品订货量有所减少。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2%,比上月回升0.8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继续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6.9%,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有所回落。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2%,虽比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但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快于上月。
(摘自:国家发改委统计)
美国国有企业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出价分析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吕汉阳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郭文嘉
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我国“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的对外开放方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做出“继续扩大开放、加强合作”的承诺,并提出4项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其中在主动扩大进口举措中明确指出“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进程”。在国家全面扩大开放的整体战略布局下,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进程也将加快。
国有企业是我国加入GPA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GPA涵盖的政府采购是为政府目的、不以商业销售或转售为目的而进行的采购。具体开放范围由各参加方以出价清单的形式,通过谈判确定。本文分析美国国有企业出价的情况。
一、美国国有企业概况及其特点
美国国有企业仅存在于市场机制难以正常发挥功能的领域,大部分是非竞争性领域,以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各级政府对商业行为干预较少,高度依赖市场化体系。美国国有企业所占比重较小,其生产总值仅占美国GDP的5%左右,经营范围也仅限于国民经济中的少数行业和领域,而且还要受各方面的诸多约束管制。总体来看,美国国有企业的特点概括如下:一是国有企业只允许从事私人无法做、做不好或无利可图的行业。主要分布在邮政、电力、水利、公路、铁路、城市公共交通、港口、自来水、污水处理、环保、军事工业等领域。二是美国国有企业分别为联邦、州和市镇各级所有,与此相应地形成了分级管理体制,各级议会依法监督管理各级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建立与撤销、经营范围及领域、商品及服务价格制定、拨款贷款、高管任免及薪酬,均须由同级议会审查批准。政府只能严格按议会发布的命令(法案)具体执行对所属企业的监管。三是为体现“公私官民平等,政府不与民争利”的法律原则,国有企业除享受经议会批准的政府固定拨款及一定额度的借款和债券融资外,基本没有其他特权,甚至有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不得通过上市融资。
二、美国国有企业分布
美国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分布在以下三大领域: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
(一)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
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主要分布在电力、港口、机场、铁路、公共汽车和地铁、自来水供应及垃圾处理以及彩票发行等领域。
表1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
分布领域
企业名录
电力
田纳流域管理局
能源署下属4个电力局(邦维尔电力局、西南电力局、阿拉加斯加电力局、东南电力局和西部地区电力局)
纽约电力管理局等1900家市政公营电力公司
港口
56家港务局
机场
联邦航空局和各州、市、县机场管理局
公路
各州桥梁隧道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共交通
各州、市公共交通捷运局(如纽约市捷运局)
自来水供给和污水处理
各市水务局、水管区和污水管理局
垃圾回收处理
马里兰州蒙特郡垃圾回收与运转中心等市镇成立的资源管理局、垃圾回收处理站等
铁路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博物馆
国家博物馆、伯明翰艺术博物馆等国有博物馆
(二)政府政策性企业
美国的政策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金融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融资公司四类。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支撑美国农业、住房市场、保险市场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促进美国产品的出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具体见下表:
表2美国的政策性公司
农业政策性金融公司
政府农业信贷机构(政府所有,如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合作社性质,如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和小企业管理局
住房政策性金融公司
联邦住房贷款银行、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房地美)、联邦全国抵押协会(房利美)、美国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吉利美)
保险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其他
美国进出口银行、千年挑战公司、联邦融资银行等
(三)垄断专营性企业
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是指在某一行业领域中生产和供应整个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企业,美国的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邮政领域、造币领域和铁路客运领域。
表3美国垄断专营性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邮政
美国邮政服务公司
造币
美国雕刻印刷局、美国造币局
铁路客运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四)其他国有企业
1、军事工业
美国军工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国有企业较少。美国政府尖端武器装备的研发制造均以招投标方式向私营企业订购,联邦和州的军工企业主要负责装备日常维修保养及常用部配件生产。
2、传媒
美国传媒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只有公共广播公司一家国有企业。公共广播公司(CPB)是1967年是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根据《公共广播法案》成立的旨在促进美国广播事业的非盈利公司。
3、囚犯教育
美国的囚犯教育以政府机构为主(联邦、州及地方监狱管理局),只有一家国有企业即联邦监狱工业公司。联邦监狱工业公司成立于1934年,旨在通过培训帮助犯人重新进入社会并减少犯罪,运营106个工厂,为囚犯提供医学、家具、电子、纺织和平面艺术类的工作。
4、彩票发行
美国的彩票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或发行机构,而是由各州根据州《宪法》和《彩票法》自行设立彩票监管和发行机构。彩票公司是各州设立的国有企业,彩票公司归经理直接监督和领导,经理由州长任命、经多数委员会成员通过,并对委员会负责。
表4美国其他类型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军事工业
联邦和州政府的军工企业
传媒
公共广播公司
监狱
联邦监狱工业公司
彩票
各州设立的彩票公司
三、美国国有企业出价分析
结合美国国有企业概况,分析美国国有企业出价情况。
(一)出价方式
美国采用列举方式出价,明确列入GPA出价国有企业共19家。与其他GPA参加方不同的是,美国除在附件3“其他实体”部分列入10家国有企业外,在附件1“中央实体”部分列入了9家。另外,美国在附件1注释中明确规定涵盖附件1所列实体的附属机构,包括其下属的国有企业。
(二)开放程度
联邦政府公司开放程度较低。按照美国《政府公司控制法案》(GCCA)和国会研究服务机构的报告,目前联邦政府公司32家,已列入GPA出价10家,还有22家未列入出价,包括美国全国铁路客运公司(AMTRAK)、美国邮政服务公司(USPS)等大型的联邦政府公司。
地方国有企业开放程度较低。美国有很多州政府和市镇政府管理的政府企业,涉及领域广泛,美国仅在附件3“其他实体”清单中列入了7家地方国有企业,附件2“地方实体”清单列入了纽约州公共利益公司,但并未列明有关公司名称。多数地方政府投资的电力公用事业公司,以及公共交通、自来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公路等领域的地方政府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三)出价企业类型
GPA参加方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包括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三类,其中,政府政策性企业是美国的出价重点之一,主要列入附件1出价,开放程度很高。对于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美国列入部分企业,但开放程度不高。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的开放程度很低。具体如下:
美国政府政策性企业开放程度较高,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金融领域,包括7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4家住房金融机构、3家保险公司和2家其他金融机构。
美国公共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服务的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主要分布在电力和港口领域,其中电力领域6家,港口领域2家。
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造币领域,包括美国雕刻印刷局和美国造币局2家国有企业;邮政和铁路领域国有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美国国有企业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出价分析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吕汉阳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郭文嘉
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我国“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的对外开放方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做出“继续扩大开放、加强合作”的承诺,并提出4项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其中在主动扩大进口举措中明确指出“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进程”。在国家全面扩大开放的整体战略布局下,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进程也将加快。
国有企业是我国加入GPA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GPA涵盖的政府采购是为政府目的、不以商业销售或转售为目的而进行的采购。具体开放范围由各参加方以出价清单的形式,通过谈判确定。本文分析美国国有企业出价的情况。
一、美国国有企业概况及其特点
美国国有企业仅存在于市场机制难以正常发挥功能的领域,大部分是非竞争性领域,以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各级政府对商业行为干预较少,高度依赖市场化体系。美国国有企业所占比重较小,其生产总值仅占美国GDP的5%左右,经营范围也仅限于国民经济中的少数行业和领域,而且还要受各方面的诸多约束管制。总体来看,美国国有企业的特点概括如下:一是国有企业只允许从事私人无法做、做不好或无利可图的行业。主要分布在邮政、电力、水利、公路、铁路、城市公共交通、港口、自来水、污水处理、环保、军事工业等领域。二是美国国有企业分别为联邦、州和市镇各级所有,与此相应地形成了分级管理体制,各级议会依法监督管理各级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建立与撤销、经营范围及领域、商品及服务价格制定、拨款贷款、高管任免及薪酬,均须由同级议会审查批准。政府只能严格按议会发布的命令(法案)具体执行对所属企业的监管。三是为体现“公私官民平等,政府不与民争利”的法律原则,国有企业除享受经议会批准的政府固定拨款及一定额度的借款和债券融资外,基本没有其他特权,甚至有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不得通过上市融资。
二、美国国有企业分布
美国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分布在以下三大领域: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
(一)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
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主要分布在电力、港口、机场、铁路、公共汽车和地铁、自来水供应及垃圾处理以及彩票发行等领域。
表1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
分布领域
企业名录
电力
田纳流域管理局
能源署下属4个电力局(邦维尔电力局、西南电力局、阿拉加斯加电力局、东南电力局和西部地区电力局)
纽约电力管理局等1900家市政公营电力公司
港口
56家港务局
机场
联邦航空局和各州、市、县机场管理局
公路
各州桥梁隧道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共交通
各州、市公共交通捷运局(如纽约市捷运局)
自来水供给和污水处理
各市水务局、水管区和污水管理局
垃圾回收处理
马里兰州蒙特郡垃圾回收与运转中心等市镇成立的资源管理局、垃圾回收处理站等
铁路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博物馆
国家博物馆、伯明翰艺术博物馆等国有博物馆
(二)政府政策性企业
美国的政策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金融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融资公司四类。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支撑美国农业、住房市场、保险市场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促进美国产品的出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具体见下表:
表2美国的政策性公司
农业政策性金融公司
政府农业信贷机构(政府所有,如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合作社性质,如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和小企业管理局
住房政策性金融公司
联邦住房贷款银行、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房地美)、联邦全国抵押协会(房利美)、美国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吉利美)
保险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其他
美国进出口银行、千年挑战公司、联邦融资银行等
(三)垄断专营性企业
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是指在某一行业领域中生产和供应整个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企业,美国的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邮政领域、造币领域和铁路客运领域。
表3美国垄断专营性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邮政
美国邮政服务公司
造币
美国雕刻印刷局、美国造币局
铁路客运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四)其他国有企业
1、军事工业
美国军工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国有企业较少。美国政府尖端武器装备的研发制造均以招投标方式向私营企业订购,联邦和州的军工企业主要负责装备日常维修保养及常用部配件生产。
2、传媒
美国传媒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只有公共广播公司一家国有企业。公共广播公司(CPB)是1967年是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根据《公共广播法案》成立的旨在促进美国广播事业的非盈利公司。
3、囚犯教育
美国的囚犯教育以政府机构为主(联邦、州及地方监狱管理局),只有一家国有企业即联邦监狱工业公司。联邦监狱工业公司成立于1934年,旨在通过培训帮助犯人重新进入社会并减少犯罪,运营106个工厂,为囚犯提供医学、家具、电子、纺织和平面艺术类的工作。
4、彩票发行
美国的彩票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或发行机构,而是由各州根据州《宪法》和《彩票法》自行设立彩票监管和发行机构。彩票公司是各州设立的国有企业,彩票公司归经理直接监督和领导,经理由州长任命、经多数委员会成员通过,并对委员会负责。
表4美国其他类型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军事工业
联邦和州政府的军工企业
传媒
公共广播公司
监狱
联邦监狱工业公司
彩票
各州设立的彩票公司
三、美国国有企业出价分析
结合美国国有企业概况,分析美国国有企业出价情况。
(一)出价方式
美国采用列举方式出价,明确列入GPA出价国有企业共19家。与其他GPA参加方不同的是,美国除在附件3“其他实体”部分列入10家国有企业外,在附件1“中央实体”部分列入了9家。另外,美国在附件1注释中明确规定涵盖附件1所列实体的附属机构,包括其下属的国有企业。
(二)开放程度
联邦政府公司开放程度较低。按照美国《政府公司控制法案》(GCCA)和国会研究服务机构的报告,目前联邦政府公司32家,已列入GPA出价10家,还有22家未列入出价,包括美国全国铁路客运公司(AMTRAK)、美国邮政服务公司(USPS)等大型的联邦政府公司。
地方国有企业开放程度较低。美国有很多州政府和市镇政府管理的政府企业,涉及领域广泛,美国仅在附件3“其他实体”清单中列入了7家地方国有企业,附件2“地方实体”清单列入了纽约州公共利益公司,但并未列明有关公司名称。多数地方政府投资的电力公用事业公司,以及公共交通、自来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公路等领域的地方政府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三)出价企业类型
GPA参加方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包括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三类,其中,政府政策性企业是美国的出价重点之一,主要列入附件1出价,开放程度很高。对于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美国列入部分企业,但开放程度不高。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的开放程度很低。具体如下:
美国政府政策性企业开放程度较高,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金融领域,包括7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4家住房金融机构、3家保险公司和2家其他金融机构。
美国公共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服务的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主要分布在电力和港口领域,其中电力领域6家,港口领域2家。
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造币领域,包括美国雕刻印刷局和美国造币局2家国有企业;邮政和铁路领域国有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澳大利亚正式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
2019年5月5日,澳大利亚正式成为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第48个成员方。自此,澳大利亚的企业有权参与GPA缔约方的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澳大利亚的政府采购市场向GPA缔约方开放。
据悉,2015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申请加入GPA并启动谈判工作。在此期间,澳方不断改进GPA出价条款,修改并通过了更加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司法审查法案。2018年3月7日,澳大利亚提交最终报价,同年10月世界贸易组织GPA委员会正式接受。
最终报价清单中,澳方对所有GPA缔约方开放澳大利亚国防部、财政部、外交和贸易部、农业和水资源部、运输安全局卫生署、国家资本管理局、澳大利亚安全工作局等64家中央实体。这64家中央实体政府采购的门槛价分别为:货物类130000特别提款权、服务类130000特别提款权、工程类5000000特别提款权。最终报价表规定,上述所列实体的政府采购包括其内设办公室,但不涵盖所列实体对机动车辆的采购;不涵盖与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部门行使其职能有关的采购;不涵盖国防部用于军事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评估、维护、修理、改造、重建和安装所需货物、服务等的采购(大致相当于美国产品、服务代码A和J的相关部分);不涵盖政府拥有的设施运营(大致相当于美国产品服务代码M)、太空服务、支持海外军事力量的服务采购;不涵盖国防情报局、澳大利亚信号处、澳大利亚地理空间情报局或代表这些机构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澳大利亚政府保留维持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及其后续计划和政策的权利。
另外,还有澳大利亚首都领地、新南威尔士州、北领地、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维多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的201家次中央政府实体向相关GPA缔约方开放。次中央政府实体政府采购的门槛价分别为货物类355000特别提款权、服务类355000特别提款权、工程类5000000特别提款权。对于上述所列实体清单,最终报价表中提出,澳大利亚仅对欧盟、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作出出价。自政府采购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条款同时生效。
澳方政府还向各缔约方开放了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澳大利亚金融安全管理局、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澳大利亚战争纪念馆等26家其他实体单位。值得注意的是,采购范围不涉及澳大利亚战争纪念馆涉及电信服务的采购。门槛价分别为货物类400000特别提款权、服务类400000特别提款权、工程类5000000特别提款权。
澳方最后给出的出价表强调,上述所列实体所有货物类采购不包括血液和血液相关产品,所有服务类采购不包括血浆分离服务、政府广告服务、健康和福利服务以及研究和开发服务。所有工程类采购包括联合国临时中央产品分类和WTO分类系统的所有工程类服务项目。最终出价表所列所有实体的政府采购不适用于:任何形式的使中小企业受益的优惠;旨在保护艺术、历史或考古类国家宝藏的措施;针对原住民的健康和福利的措施;针对原住民的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措施。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电子化政府采购国际最新动向
近期,世贸组织(WTO)秘书处举办了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与会代表分享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经验。
目前,很多国家都在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效果显著。韩国通过电子采购,每年节省采购资金45亿美元;意大利设立电子卖场,89%的供应商都是中小企业,大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参与度;塞浦路斯通过在线采购,对交易情况和采购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增强了控制腐败的能力。
一些区域和国际组织开发了政府采购数据库,为利益相关方了解采购信息、监督采购行为、发掘采购商机提供平台。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正在推进电子《政府采购协定》(GPA)项目,创建GPA参加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涵盖范围数据库,作为GPA协定市场准入的重要信息资源。欧盟“展望2020计划”中开发的“数字吹哨人”项目,收集、整理、发布欧盟成员国每日电子标讯和各国国内的采购数据,并运用廉政评价指标进行分析,从而促进公共部门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支出效益。WTO国际贸易中心建立“采购地图”数据库,内容涵盖150多个国家的约15万份公开招标和合同授予信息,以及有关国家支持妇女所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法律和可持续采购标准,便于感兴趣的供应商发现国际采购商机和了解有关国家的采购政策,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新西兰政府采购将助力推动更广泛的发展目标
2019年6月26日,新西兰政府网报道,新西兰政府将修改采购规则,以助力推动新西兰的建筑业以及减少公共部门车辆的碳排放。新西兰经济发展部长帕克称,这两个领域可以从政府将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公共支出中获得更多。
新西兰政府每年花费约410亿新元从第三方供应商购买商品和服务,相当于GDP的18%左右。 为了“以更成熟的方式利用公共支出”和“在可以真正发挥作用的领域实现这一点”,政府将“政府采购(Sourcing)规则”,更名为“政府采购(Procurement)规则”。 新规则非常具体,将不仅仅关注购买的产品的价格,更要确保采购有助于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包容性增长和繁荣。
此次修改重点关注四个优先领域:过渡到净排放为零的经济和减少废物产出系统(包括轻型车辆,政府办公用品和工业加热);施工技巧和培训(价值超过900万新元的合同);提高清洁、安全和林业合同工的就业标准以及高危领域的健康和安全;增加中小企业进入采购清单的渠道(例如在软件采购中)。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7-01 19: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