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评审专家因一句话被罚200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近日,珠海市财政局发布《(诚信宣传活动)“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诚信宣传专刊(第四十三期)》。
案例简介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线索,某市财政局于2025年7月对该市应急管理局“防汛物资储备采购项目”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涉及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独立评审、发表引导性意见等违法行为。
经查,该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G某在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详细评审开始前,主动向其他评审专家表示:“这个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之前了解过H公司的产品,质量比较可靠,大家重点看一下。”随后,在技术评分环节,G某对H公司的评分明显高于对其他同类供应商的评分,且其评分偏离幅度超出合理范围,但未能提供客观、充分的评分依据。
某市财政局认为,评审专家G某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具有倾向性和引导性的言论,且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独立进行评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评审专家G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者引导性的言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违背客观、公正、审慎原则进行评审。
本案中,评审专家G某未恪守独立评审职责,在评审现场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推荐意见,干扰了其他评审专家的独立判断,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方,其专业性和中立性直接关系到采购结果的公信力。该案例警示评审专家应当严守评审纪律,摒弃个人主观偏好,严格依据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客观评分。任何企图影响其他专家、操纵评审结果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违法违规。财政部门将持续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履职监督和违规追责,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筑牢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评审防线。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1 16:13:51
- 串标、业绩造假、评审失职!5起政府采购案多人被处理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为巩固“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整治成效,近日,青海省海南州财政局通报了5起年度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涉多家企业虚假业绩、围标串标。
案例1
青海泽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参与“州属学校设备购置项目(5所高中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万晓公招(货物)2025-004)”招投标活动时提供的响应文件中放有投标单位青海仟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绩,且两家公司业绩合同一致;经核实,该业绩为虚假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青海泽某商贸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4628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青海仟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2892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打分、未发现两家投标人业绩混装串标、商务技术部分打分畸高畸低问题,专家评审履职尽责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版)》相关规定,做出没收5位评审专家本项目评审劳务费、禁止3个月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2
贵南县夕某庆综合商店(个体工商户)在参与“贵南县2024年秋季--2025年春季中小学及幼儿园大宗食材统一采购项目”(青海恒耀公开(货物)2024-006)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3040.6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3
国科某泰(青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贵德县人民医院急诊专科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投标时,发现与青海萨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锦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传的响应文件存在客户端版本号、真实网卡地址、公网IP地址、硬盘序列号、主板序列号等信息相同,存在围标串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3家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6000元;3家公司均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4
青海卫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2024年共和县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项目(货物)”(包二),项目编号:青海海渊公招(货物)2024-001号,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4454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5
青海盛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2023年第一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货物类)(包三)“项目编号:青海晟诺诚公招(货物)2023-007”投标过程中,与青海省恒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存在文件编辑码一致的情况,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349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1 16:09:17
- 财政部:涉及门槛违规、虚假材料、评审瑕疵!33则政采公告出炉
近日,财政部发布33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三十二号至第三千四百六十四号)。
本次发布的信息公告中,包括26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和7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26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共有5则公告的投诉事项成立或部分成立(第三千四百四十一号、第三千四百五十三号、第三千四百五十四号、第三千四百五十八号、第三千四百六十号),具体如下。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市场监管信息化工程(国家卫生健康委建设部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判支撑系统应用软件开发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将多项认证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北京外国语大学体育馆智能照明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3:某公司所投灯具产品不符合磋商文件有关技术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投诉事项4:某公司不满足磋商文件有关人员售后服务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投诉事项5—6: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业绩。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成立,投诉事项2、3、4、5缺乏事实依据,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数据治理(2024)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评分存在不合理的问题。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部分缺乏事实依据。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2025年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医疗及技工类设备购置项目(第六批)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某A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4—5:某A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响应的制造商数据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6:某B公司无招标文件要求的同类产品业绩,其在业绩部分评分有误,涉嫌提供虚假或无效的业绩证明;
投诉事项7—8:评标委员会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采购人、代理机构与某A公司涉嫌恶意串通,某A公司、某B公司涉嫌串通投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部分成立,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8缺乏事实依据。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2025年度消防装备采购项目03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错误。
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本项目已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1 16:04:40
- 财政部:发布32则政采信息公告,涉及评审违规、不合理门槛、恶意低价竞争等情形!
近日,财政部发布32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号至第三千四百三十一号)。
本次发布的信息公告中,包括20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和12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20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共有6则公告的投诉事项成立或部分成立(第三千四百一十号、第三千四百一十二号、第三千四百一十三号、第三千四百一十六号、第三千四百一十九号、第三千四百二十二号),具体如下。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山东大学齐鲁第二医院双人配合外科手术显微镜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采购人、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其他供应商;
2.本项目预算虚高;
3.多家供应商串通投标;
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恶意串通。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4缺乏事实依据。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海关总署2025年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第一批)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部分缺乏事实依据。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主办公区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本项目核心要求不符,其提供的多项体系证书经营范围均为物业服务,未涵盖餐饮服务,不具备承接本项目的资质条件,且某公司不具备餐饮服务的实际运营基础,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2.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涉嫌造假;
3.某公司报价低于合理成本,构成恶意低价竞争;
4.某公司拟派关键岗位人员社保缴纳记录涉嫌造假;
5.某公司工作经验证明涉嫌造假;
6.某公司未如实披露名称变更信息,财务证明材料真实性存疑。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5、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4成立。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智慧税务指挥中心及会议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4:某公司所投多项产品的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项目评审不公。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部分缺乏事实依据。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长泰区、平和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基础设施建设——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某公司所投产品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海关总署2025年血细胞分析仪采购项目(包件2)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5: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某公司提供的技术白皮书涉嫌造假。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5缺乏事实依据。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1 15:57:13
- 财政部:发布21则政采信息公告,涉及评审不公、审查错误、虚假响应等!
近日,财政部发布21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三百七十九号至第三千三百九十九号)。
本次发布的信息公告中,包括14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和7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14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共有5则公告的投诉事项成立或部分成立(第三千三百八十三号、第三千三百八十八号、第三千三百九十一号、第三千三百九十二号、第三千三百九十八号),具体内容如下: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华中科技大学多模态人机交互系统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5:磋商小组评分不公正。
2.投诉事项6:成交公告披露不完整。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1、3—6缺乏事实依据。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大连)2025年餐饮物资(粮油、调料、副食类、肉蛋类、海产品类、蔬菜水果类)采购配送服务项目(第四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3:本项目资格性审查有误,其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
2.投诉事项2:本项目符合性审查有误。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属于无效投诉内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数字PCR仪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某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部分缺乏事实依据。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5年专项设备购置第三批项目(第1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财政部@发布21则政采信息公告,涉及评审不公、审查错误、虚假响应等!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16: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多项技术要求,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16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北京协和医学院2025年教育设备更新项目第二十批设备采购项目(01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16:中标产品多项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某公司涉嫌虚假响应。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9、13—1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0—12部分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1 15:51:56
- “母亲不懂法”竟成串标理由,政府采购中恶意串通如何推定?
案例速览
2026年1月,某县财政局发布《关于A公司的行政处罚》。
违规事实详情
在以下4个政府采购项目中,A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1.2022年某镇某村沙洲农场农机具项目
2.某县某镇某村农机设备采购项目
3.某镇某村购买农机项目
4.2024年某县某镇某村农产品加工厂项目
B公司的授权代表赵某源,与A公司的授权代表宋某涛,均在B公司缴纳社保;且B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华,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系母女关系。两家供应商确认上述社保、亲属关系属实,承认存在串通,但辩称因母亲年龄大、不懂法律法规,不属于故意串通。
某县财政局认定该辩称不成立,理由如下:
1.遵守法律是市场主体法定义务,不知法不能免责;
2.母女关系及人员混同凸显主观关联,为串通提供便利,且当事人已自认串通事实;
3.恶意串通的关键是客观上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秩序,与行为人主观认知程度无关。
综上,两家公司行为构成恶意串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相关证据(审计调查报告、线索移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等)齐全。
处理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处理决定
1.罚款:14942.5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恶意串通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
主体要件:合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
A、B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商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客观要件:实施了法定串通行为
两家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且满足以下客观表征:
主观要件:“恶意”的法律认定标准
1.“恶意”的双重含义
法律层面: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仍积极实施该行为。
事实层面:指行为人具有通过串通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包括排除竞争、抬高价格、获取中标等目的。
2.本案中“恶意”的认定
客观推定恶意:亲属关系+人员混同+多次串通的组合,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推定两家公司具有主观恶意。
自身承认恶意:当事人已承认串通事实,仅对“故意”程度提出辩解,不影响恶意的认定。
排除合理怀疑:4个项目跨度达2年,排除了因疏忽或误解导致的偶然行为可能性。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1 15:45:59
- 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新一代通信网建设情况汇报等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新一代通信网建设情况汇报
部署进一步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
研究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有关工作
审议通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草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草案)》
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8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新一代通信网建设情况汇报,部署进一步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研究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有关工作,审议通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草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要积极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牢牢把握新一代通信网建设的机遇,坚持应用牵引、适度超前,统筹推进基础网络、空间网络、国际网络、融合网络建设,巩固提升我国信息通信业竞争优势。要强化创新驱动、智能引领,普及推广新一代智能终端,积极培育智慧城市、智能制造等高价值场景,不断壮大产业生态。要加强关键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保护,提升应急保障通信能力,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要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建设机制,做好用地、用电、频谱等要素保障,激发各类主体积极性。
会议指出,要实施好加快加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行动,压实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地方用好专项债券、专项再贷款等政策,打通“连环清”链条,切实提升清欠质量、严防新增拖欠。要大力整治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健全行业账款支付规则,分行业明确合理账期和支付条件,细化拖欠企业账款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大企业支付行为监管,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格账款信息披露要求,规范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
会议指出,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强化目标引领,加强重点区域治理和联防联控,完善财政、金融、价格等支持政策,推动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持之以恒改善空气质量。要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促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会议指出,要加强事前预防、源头管控,做好电力设备设施运维检修和风险隐患排查,狠抓新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质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平稳运行。要提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推动技术装备迭代升级,健全各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会议指出,要夯实市场监管基层基础,推动资源力量向一线下沉,强化科技赋能,提升监管和服务质效,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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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21 00:00:00
- 习近平致电祝贺希奇莱马当选连任赞比亚总统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 8月2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致电哈凯恩德·希奇莱马,祝贺他当选连任赞比亚共和国总统。
习近平指出,近年来,我们两次会晤,共同引领中赞关系发展。两国政治互信持续深化,务实合作成果丰硕,在多边事务中密切协调和配合。我高度重视中赞关系发展,愿同希奇莱马总统一道努力,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弘扬传统友好,坚定相互支持,持续提升互利合作水平,引领中赞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断迈上新台阶,更好造福两国人民。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6-08-20 00:00:00
- 习近平致电祝贺鲍卡就任匈牙利总统
新华社北京8月19日电 8月1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致电鲍卡·安德拉什,祝贺他就任匈牙利总统。
习近平指出,匈牙利是最早承认新中国的国家之一,中匈两国传统友谊源远流长。建交77年来,双方始终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各领域合作成果显著。我高度重视中匈关系发展,愿同鲍卡总统一道努力,赓续传统友谊,深化政治互信和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中匈新时代全天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行稳致远,更好造福两国人民。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6-08-19 00:00:00
- 习近平致电祝贺鲍卡就任匈牙利总统
新华社北京8月19日电 8月1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致电鲍卡·安德拉什,祝贺他就任匈牙利总统。
习近平指出,匈牙利是最早承认新中国的国家之一,中匈两国传统友谊源远流长。建交77年来,双方始终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各领域合作成果显著。我高度重视中匈关系发展,愿同鲍卡总统一道努力,赓续传统友谊,深化政治互信和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中匈新时代全天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行稳致远,更好造福两国人民。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6-08-19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