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巩固拓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成果 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巩固拓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成果
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蔡奇主持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并讲话
李希出席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久久为功,不断巩固拓展学习教育成果,持续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一个时期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紧迫问题,在全党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已经成为党的建设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这次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把理论学习贯穿始终,真查实改政绩观偏差问题,着眼务实管用立好制度规矩,以严实作风一抓到底,取得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
习近平强调,要经常性开展政绩观教育,重点抓好对地方党政正职、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的教育培训,强化示范引领和反面警示,引导党员、干部始终以正确政绩观担当作为、履职尽责。要坚持常态化查改问题,对需要长期整改的政绩观偏差突出问题盯紧不放、跟踪问效,深化新官不理旧账整改整治。结合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精准发现问题,增强针对性和穿透力,扎实推动整改。要用好考核指挥棒,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选人用人导向,让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受到重用。要加强政绩观行为的管理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对领导干部定期谈话提醒,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4日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总结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研究部署巩固拓展学习教育成果、建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长效机制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蔡奇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希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对学习教育工作和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对巩固拓展学习教育成果、建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长效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全党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会议指出,这次学习教育目前已基本结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组织扛牢责任,一体推进学查改,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深化了对正确政绩观的认识和理解,有效解决了一批政绩观偏差突出问题,实实在在加强了党性锻炼,进一步规范了各级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为地方各级领导班子换届打下了良好思想政治基础,有力促进了“十五五”开局起步各项工作。这次学习教育坚持守正创新、简约务实,丰富了思想引领、真查实改、以上率下、标本兼治、服务中心等经验,进一步深化了对党内集中教育的规律性认识。
会议强调,这次学习教育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要坚持不懈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拓展学习教育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要持续推进政绩观教育,经常性查改政绩观偏差问题,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推动党员、干部不断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防止任性用权,抓典型抓现行抓通报,保持强力震慑。要压实政治责任,抓好学习教育“回头看”,强化督促检查,有效传导压力,层层推动落实。
石泰峰、李书磊、穆虹出席会议。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参加会议。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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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24 00:00:00
- 习近平致电祝贺阿拉姆吉尔就任孟加拉国总统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8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致电阿拉姆吉尔,祝贺他就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总统。
习近平指出,中国和孟加拉国是传统友好邻邦。建交51年来,两国始终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双方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相互支持,在实现各自现代化道路上携手同行,两国关系经受住国际风云变幻考验。我高度重视中孟关系发展,愿同阿拉姆吉尔总统一道努力,赓续传统友谊,加强战略沟通,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化各领域交流合作,引领新时代中孟命运共同体建设不断走深走实,更好造福两国人民。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6-08-24 00:00:00
- 工信部:禁止歧视!保障民企平等参与招投标,严打拖欠账款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从总体要求、标准急用攻坚行动、标准创新引领行动、标准提升更新行动和保障措施五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实施方案》中,以下内容与招投标、政采领域相关:
加强政策协同。做好标准与规划政策衔接,推动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与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同步研究、部署、实施,加强先进绿色低碳技术标准转化。鼓励将标准实施评估结果作为政策规划落实的重要依据。鼓励将绿色低碳标准纳入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持续提升标准应用效能。鼓励利用科研和产业化专项等加大对绿色低碳标准化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相关标准化工作。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C5drgxNd79QZEo9TzfJ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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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21 17:11:42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双平台”上线开启智慧采招新篇章
近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正式上线运行“采招一体化平台”与“阳光采办”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平台,标志着该校采购招标管理工作进入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新阶段。两大平台的同步部署,是该校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旨在通过数字化转型破解传统采购管理难题,为学校“双一流”建设注入采招新动能。
面对传统采购管理中存在平台分散、数据孤岛、流程繁琐、监管不易等实际问题,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寻求突破,将数字化建设作为优化内部治理、加强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经过系统的调研论证,学校聚焦采购招标管理的关键堵点与难点,以整体性思维统筹规划,一体化推进“双平台”建设,着力构建规范、高效、透明、智慧的现代化采购管理体系,推动管理效能实现系统性提升。
“采招一体化平台”:实现全流程线上办,以数据融通提升服务效能
新上线的“采招一体化平台”全面覆盖工程、货物、服务等各类采购业务,实现了从需求申请、立项审批到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的全流程线上闭环管理。该平台深度对接学校人事、资产、财务等核心业务系统,打通数据壁垒,推动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通过关键数据的自动校验与抓取,显著缩短了业务办理周期,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师生少跑腿”。
平台不仅优化了用户体验,提升了管理效率,还借助数据分析与过程监督功能,构建起“可追溯、可分析、可预警”的数字化监管体系,为学校科学决策、风险防控提供了数据支撑,体现了学校运用技术手段规范权力运行、深化廉政建设的积极探索。
“阳光采办”平台:引入电商化模式,让办公用品零星采购更规范更阳光
针对日常办公用品等小额、零星、高频的采购需求,“阳光采办”平台创新引入电商化运营模式,建立了标准化采购目录,实现了线上选购、审批、支付、报销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操作界面友好、流程公开透明,并与财务系统无缝衔接,极大简化了报销程序,提高了采购效率。
这一模式不仅有效降低了采购成本,更通过集中采购、过程留痕、阳光运行,强化了对小微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从细微处着手,运用数字化手段为师生办实事、解难题的生动实践,进一步筑牢了廉政风险防控屏障。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双平台”上线是推动采购招标管理智慧化转型的重要一步。学校将持续深化平台功能应用,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在风险智能预警、决策辅助支持等场景的融合创新,努力构建全流程、全周期、智能化的现代采购治理体系,不断提升采购质量与效率,致力打造高校智慧采招的示范标杆,以高水平的治理能力为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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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21 17:08:12
-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任刘爱民:推动招标采购数智化转型 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2025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部署《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而且是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需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作为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环节,招标采购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应用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科学把握内外部形势发展变化,坚持向改革要动力、向创新要发展,提出“努力把中心建设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参与者、对部工作的重要支撑者、招采行业的重要引领者”的奋斗目标,以专业支撑与行业引领,为招标采购数智化转型、工信领域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一、招标采购行业数智化转型升级意义重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这一战略部署对现有招标采购行业的管理和发展模式提出了系统性变革要求。招标投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其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性直接关系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与招标投标工作深度融合,对于突破传统人工操作的效率瓶颈、规避公正性风险,提升资源配置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锚定国家战略部署,彰显招标采购数智化转型核心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实现新型工业化是关键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新型工业化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招标采购现已超越单一的交易环节属性,承担起“要素配置、政策传导、经济研判、供应链安全”四大职能。招标采购活动是连接供需的重要桥梁,通过整合采购需求与供给数据,实现资源跨区域优化配置,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要素流动网络。招标采购政策是发挥产业政策功能的重要手段,通过预留中小企业份额、将研发投入纳入评标指标等,引导资金向高新技术领域倾斜。招标采购数据是研判经济形势的重要参考,依托招采数据可以构建需求、技术标准、价格、交付周期和供应商分布五维画像,精准映射产业链成熟度情况,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新型工业化所需的战略性领域集中,确保资源配置与国家重大需求一致。招标采购评估是研判供应链韧性与安全的重要参考,通过分析国内招采数据及跨境贸易动态,可以及时了解关键设备、核心零部件与前沿技术的供应情况,评估相关领域的对外依赖程度。为应对国际供应链风险、调整供应链布局、完善储备机制等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因此,构建实时、完整、安全的招采大数据体系,既是释放招标采购深层价值、驱动行业数智化转型的核心支撑,也是以数智赋能践行国家决策部署、保障产业安全、赢得战略主动的根本保障。
(二)顺应技术发展浪潮,把握招标采购数智化转型时代机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通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强大的多模态感知与复杂思维推理能力,为招采全流程智能化升级开辟了广阔前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招标投标领域数智化转型升级。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文件,部署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深度融合,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的推广应用。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机遇,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招标采购全链条、多场景的深度集成与创新应用,既是顺应技术浪潮的必然选择,更是重塑行业竞争力、抢占发展先机的关键之举。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积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与招标投标工作深度融合,把握招标采购数智化转型时代机遇。图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5G智慧工厂电视自动生产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供图
(三)紧扣行业发展脉搏,夯实招标采购数智化转型现实基础
当前,我国招标采购行业正处于从电子化流程向模型化竞争跃迁的关键窗口期。加快推进行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对于破解发展难题、提升治理效能、服务国家战略全局具有重大意义。一是破解市场壁垒、促进规则统一。针对行业超11万家代理机构、超百万从业人员所面临的信息壁垒与地方保护倾向,数智化转型能够通过构建统一、实时、可信的数据底座,打破传统模式下信息与关系的“孤岛”。通过贯通融合招标文件、供应商信息、专利及海关等多源数据,为构建透明高效统一的全国招采市场、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坚实的底层支撑。二是适应多元监管、筑牢风险防线。面对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扩容、交易频次激增,以及反腐败、反垄断、绿色采购、碳足迹管理等政策要求层层叠加的现实挑战,传统人工审核与静态规则引擎已无法兼顾效率与安全。数智化转型以贯穿需求、供应、评标、履约的全链路算法为支撑,能够实时响应动态变化的监管口径,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警的转变,确保在文件厚度、技术条款及合规要求呈几何级增长的环境下,规避法律风险与巨额损失,做到风险防控前置、行业运行透明。
二、我国招标采购行业数智化转型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在“人工智能+”行动深入实施的背景下,人工智能以数据资源为核心基石,正深刻重塑招标采购行业的业务模式。当前,海量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应用共同塑造了行业转型新貌,行业正聚焦“效率、质量、合规、协同”四大方向,在应对挑战中加速从电子化向智能化跃迁。
(一)强化政策引领与顶层驱动,为数智化转型提供制度保障
国家层面对招标采购领域数智化转型的布局持续深化,从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国务院及各部委专项政策,形成了层层递进、系统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为行业数智化转型提供了坚实的顶层驱动。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部署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深度融合,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的推广应用;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数智赋能”作为招投标制度改革的三大重点工作之一,提出探索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展智能评标、围串标识别和招标文件合规检测,并将推广智评为主、人评为辅模式列为提升招投标效率与透明度的核心举措,为人工智能在招采领域的落地提供了直接的政策指引; 2025年5月,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聚焦制造业等五大重点领域,细化人工智能在招采环节的应用要求,将招标采购数智化纳入数智供应链建设整体布局。2026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则是在前期政策基础上,首次将关于智能评标、合规检测、供应链协同等分散要求集成为一体,形成了覆盖“技术-场景-保障”的完整行动指南,标志着人工智能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从分散试点迈入全面推广的新阶段。
(二)深化技术应用与实践探索,为数智化转型筑牢基础支撑
技术应用与实践的有序推进,离不开坚实的行业数据基础,当前我国招标采购领域已构建起支撑数智化转型的大数据资源体系,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落地提供了核心支撑。国内招标及采购项目年度总金额近50万亿元,活跃供应商达数千万家,各类交易数据、主体数据逐年递增,为技术建模与应用提供了海量样本。这些数据涵盖招采全环节、多主体,来源于不同交易平台与管理系统,既有结构化的交易数据,也有非结构化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为技术多场景适配提供了实践载体,且可实时反映行业技术迭代、产品更新及企业经营动态。
招标采购评估是维护供应链韧性与安全的战略支撑,通过分析国内招采数据及跨境贸易动态,可以及时了解关键设备、核心零部件与前沿技术的供应情况。图为郑州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轴承测试现场。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供图
依托政策与数据基础,大数据、人工智能在招标采购领域已进入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机遇期。一是大数据分析已经在招标采购行业多点落地,2025年我国数字化采购总额突破22万亿元,数字化采购渗透率超过12%。在此基础上,数据台账可自动生成需求、订单、费用、库存等统计图表,预测模型则为采购计划、供应商遴选与产品创新提供了可靠的量化依据。二是人工智能应用加速拓展,垂类大模型融合第三方与内部数据,形成涵盖基础资质、经营风险、财务、知识产权、诉讼、履约等供应商全景画像。智能客服依托自然语言处理技术,高效回应注册、报名、投标等高频咨询。自动编标、智能评标、价格预测等功能已在部分平台落地应用,大模型对采购文件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率达92%以上,提升人工效率60%。
(三)聚焦核心主体发展诉求,为数智化转型激发内生动力
基于招采单位、投标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四类核心主体的调研,结合新发展理念的“以人为本”导向,当前行业需求可归纳为“效率提升、质量保障、合规强化、协同共享”四大类。具体而言,招采单位正从“经验决策”转向“数据驱动”,依托人工智能整合历史数据与市场趋势,实现精准选型、供应商信用画像及招标文件合规审核,从而提升采购策略准确性、防控风险。投标单位需要从“被动响应”迈向“主动适配”,通过人工智能辅助自动生成标书、基于历史数据优化报价,并实时获取匹配的商机信息,以应对编标效率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代理机构的角色逐渐由“流程执行”拓展为“价值创造”,借助人工智能系统自动完成资格审查、识别围串标线索、生成标准化评标报告,在提升操作效率的同时强化合规监控与服务能力。评审专家可以从“重复劳动”中解放,更聚焦于专业判断,人工智能可承担客观评审、格式审查等基础工作,并提供历史案例参考与风险提示,支持远程协同评标,从而提升评审效率与客观性。
三、加快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招标采购行业转型升级的几点思考
人工智能作为新技术新领域,政策支持很重要。要综合运用知识产权、财政税收、政府采购、设施开放等政策,做好科技金融文章。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立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目标,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个维度,构建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招标采购的具体路径,推动行业实现“效率提升、公平保障、协同发展”的高质量转型。
(一)以“创新”为动力,突破技术场景落地瓶颈
创新是人工智能赋能的核心,需从“技术创新、场景创新、制度创新”三方面发力。一是技术创新聚焦专业模型研发,鼓励高校、企业联合开发招标采购垂直领域大模型,如针对工程建设、医疗设备等细分场景,优化模型对专业术语、规则的理解能力,将解析准确率提升至90%以上。同时研发SaaS化智能编标软件等轻量化工具,降低中小企业使用成本。二是场景创新,重点突破“智能调研-智能编标-智能评标-智能监管”全链条场景。例如,智能调研环节,开发“市场画像系统”,整合多源数据生成采购策略建议;智能监管环节,构建“AI +区块链”监管体系,实现招标全流程可追溯、不可篡改。三是制度创新,针对人工智能应用中的“算法偏差”“数据误差”等问题,明确人工复核责任与纠错流程,消除企业“不敢用”的顾虑。
(二)以“协调”为抓手,破解区域与主体差异难题
协调是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均衡发展”的关键,需通过“标准统一、资源倾斜、协同联动”缩小差距。一是统一数据与技术标准,由相关部门牵头,出台《招标采购数据元标准》《人工智能辅助评标系统技术要求》等,统一数据格式、接口规范,实现跨区域数据“通存通兑”。二是资源倾斜支持中西部与中小企业,初期对中西部地区交易平台人工智能技术改造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开发“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包”,提供免费的智能编标、合规审查工具,提升中小企业转型能力。三是推动跨区域协同应用,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为试点,建设“区域招标采购人工智能协同平台”,共享智能评标模型、供应商信用数据,实现“一次开发、多域复用”,逐步向全国推广,最终形成“全国统一的人工智能服务生态”。此类区域协同平台,正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招投标领域的先行实践,通过局部一体化推动全国市场贯通。
依托政策与数据基础,大数据、人工智能在招标采购领域进入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机遇期。图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生产示范平台工作现场。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供图
(三)以“绿色”为导向,赋能低碳采购管理
将“绿色理念”融入招标采购全流程,以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低碳采购、绿色供应链”建设。一是智能绿色采购需求识别,开发“碳足迹分析人工智能工具”,自动计算采购项目的碳排放强度,并将“低碳要求”嵌入招标文件,如设置“碳足迹权重”,引导供应商提供低碳产品与服务。二是绿色供应商优选,构建“绿色信用画像系统”,整合供应商的环保认证、碳减排成果等数据,人工智能系统自动评估其绿色能力,优先推荐绿色供应商。三是全生命周期低碳监管,利用人工智能结合物联网数据,实时监控项目履约过程中的碳排放情况,对超阈值项目发出预警,推动采购从“绿色招标”向“绿色履约”延伸,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四)以“开放”为路径,推动跨平台数据互联与国际合作
开放是构建“内外联动”招标采购生态的基础,需从“数据开放、技术开放、国际对接”三方面推进。一是有序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建立“招标采购数据开放目录”,对行业中标趋势、价格指数等非敏感数据向社会开放,支撑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创新应用;对供应商商业秘密等敏感数据,采用“数据可用不可见”模式,推动跨平台协同。二是开放技术生态,鼓励头部企业开放人工智能技术接口,供中小代理机构、交易平台接入,降低技术应用门槛。三是对接国际规则,研究国际招标采购人工智能应用标准,推动我国智能招投标系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接,如开发多语言人工智能翻译功能,支持英文、阿拉伯文标书的自动解析,提升我国企业参与国际招标的竞争力。
(五)以“共享”为目标,构建行业协同生态
共享是实现招标采购“价值最大化”的核心,需通过“知识共享、资源共享、成果共享”构建共赢生态。一是构建行业知识库,由行业组织牵头,整合政策法规、历史案例、专业标准,构建“招标采购知识图谱”,免费向行业开放,提升整体专业水平。二是降低转型成本,建立“行业人工智能资源共享平台”,共享智能编标工具、评标模型、数据清洗服务等,中小企业按需付费使用,大幅降低投入。三是推动行业进步,定期发布《招标采购人工智能应用白皮书》,总结典型案例、技术成果,推动行业共同借鉴;同时建立“人工智能应用效果评价体系”,从效率、公平、合规三个维度评估应用成效,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最终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下招标采购的“协同共享、共同提升”。
作者: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刘爱民
来源:《新型工业化》2026年第4期
所属栏目:工信之声
发布时间:2026-08-21 16:42:33
- 招标中心举办2025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2025年11月18—19日,由招标中心主办的2025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在北京举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相关同志出席会议,招标中心副主任毛丰燕出席会议并致辞。
培训期间,招标中心政府采购处相关同志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财经大学的专家分别围绕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集中采购政策与实务操作、政府采购关键程序与法律风险防范等内容,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讲解,通过政策解读与实务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参训人员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理解与运用能力,提升依法采购、规范操作的意识和水平。
各地方通信管理局、部属事业单位、部属高校、部离退休干部局、部机关服务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同志约160人参加培训。
所属栏目:工信之声
发布时间:2026-08-21 16:40:03
- 是否可以将“合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设置为评审因素?
案例速览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组织开展的旗山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福建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商务项“8.合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设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依据及结果
采购人于案件调查期间针对投诉事项答复说明评审因素“8.合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是对供应商在“物业服务或参与物业服务采购活动”中“诚信经营”进行评价;但评审因素“8.合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是要求投标人没有在“物业服务或参与物业服务采购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一方面,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此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对供应商过往行为的评价,物业服务的水平及质量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方案的完整度及针对性、服务团队的配置及专业性、服务响应的及时性等密切相关,与供应商在过往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合规性无必然联系,以此来评判供应商是否具备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能力、能否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缺乏科学和事实依据。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已经设定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确保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备基本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此基础上,再将非重大的、未达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设置为评分项,涉嫌存在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
综上,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将“8.合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合法的问题限期改正。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1 16:36:33
- 涉及代理机构串通投标、违规收费,投标人围标串标等
近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财政厅等五部门曝光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1:雷山县交通运输局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案
2025年3月,雷山县2025年第一批危桥改造及村道安防工程项目开标,经查,招标代理机构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除收取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费外,还向中标单位某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取2万元现金,用于在交易中心支付“专家评审费和企业自用”。2026年2月,雷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责令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违规收取的2万元费用,2年内禁止其代理雷山县交通运输局所有招标项目,并对两家单位进行约谈警示。
案例2:贵州省纪委监委派驻黔晟国资纪检监察组查处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活动
2021年10月,从江某风景区EPC项目开标,项目投资金额为8200万元,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常某,在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时,于开标当天告知评标专家李某某(已另案处理)、杜某某(已另案处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该项目的意向中标单位,同时,向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提供李某某的联系方式及QQ号,帮助刘某某等人提前联系评标专家审核并修改投标资料。常某共收取刘某某现金14万元人民币,将其中4万元归个人使用,剩余10万元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和杜某某进行分配。评标结束后,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功中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贵州省纪委监委派驻黔晟国资纪检监察组给予常某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主办),影响期24个月,调离招投标领域,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案例3:贵州省财政厅查处2023年新冠核酸检测及疫情防控能力提升采购项目(设备购置)串通投标违法活动
2023年8月,2023年新冠核酸检测及疫情防控能力提升采购项目开标,标项一中标价为479.505万元、标项二中标价179.8868万元、标项三废标、标项四中标价为701.624万元。经查,武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刚某联合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标项一的政府采购活动,约定由武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3家公司的响应文件均由刚某授意其员工制作,并履行签字、参与项目开投标等职责。贵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贵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刚某联合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标项四的政府采购活动,约定由贵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响应文件同样由刚某授意其员工制作,并履行签字、参与项目开投标等职责。
2025年7月,贵州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武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38360.6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一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3975.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贵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56129.9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一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贵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5081.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4:丹寨县林业局查处国储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勘界技术服务投标人围标串标
2025年4月,丹寨县国储林项目建设(二期)某项目开标,丹寨县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结果为42元/亩,实施总面积30141亩,金额共计126.5922万元。经查,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丹寨县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黔东南某国土测绘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存在人为操控的显著特征,涉嫌围标串标。鉴于目前项目未实施,丹寨县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后未开展任何技术服务,业主公司也未向其支付任何服务费用,尚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26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丹寨县林业局对丹寨县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黔东南某国土测绘有限公司分别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6329.61元),对两家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316.48元)。业主已与丹寨县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中标合同。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1 16:30:35
-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串通操纵评标结果,10人被判刑!
政府采购领域哪些红线绝对不能碰?广东省财政厅用8起典型案例给出最明确的警示!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一批),覆盖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全链条主体,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全方位曝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赶紧对照自查,这些坑千万别踩!
案例一: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案
基本案情:
评审专家林某某分别于2023年、2024年参与某联网项目和某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经查,在上述项目开标、评标期间,林某某的工作单位及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均为A公司,其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参与项目评审的同时,A公司亦作为投标人参与前述两个项目的投标活动,存在明显利害关系但未依法申请回避。
处理结果:
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门对林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作出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评审专家未依规回避利害关系,严重背离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仅可能导致评审结果失去客观性、公正性,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评审专家要强化合规意识,主动排查自身与投标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须主动、及时、如实申报并申请回避,依法依规独立履职,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开展。
案例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案
基本案情:
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结合多家代理机构反馈线索,发现A公司参与D、E、F、G4个项目投标过程中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经核实,供应商A公司在部分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检测报告均为虚假材料。经对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进行调查询问,3家公司均承认其投标文件交由第三方人员H女士制作并上传,并提供了部分聊天记录以及收款凭证佐证。
处理结果:
A公司在多个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且其投标文件与其他供应商由同一人编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与“串通投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在D、E、F、G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供应商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条件和真实能力,依法、诚信、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杜绝提供虚假资料、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虚假资料和串通投标行为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使采购人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获取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也挤压其他合法供应商的生存空间,使其失去公平参与项目竞争的机会,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循环。
案例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A公司参与某医院保洁及其他服务项目投标并中标。经调查,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专利产品授权使用合同”涉嫌虚假材料。经向国家版权局、发明专利所有权人B公司调查取证,核实上述证书及授权合同均系虚假材料,A公司意图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
处理结果:
A公司提供的证书及授权合同均系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不仅破坏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还会影响公共服务质量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损害采购人及其他合法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坚守诚信底线,如实提交投标材料,依靠自身实力合法合规参与竞争,共同维护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案例四:供应商报低价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案
基本案情:
某校区教室桌椅改造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A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但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附有详细的报价说明,从生产技术革新节省人工成本、原材料购入价低且储备丰富、公司缺乏订单需积累业绩等方面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因此,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后推荐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对中标结果确认后,A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弃标函》,随后提交《弃标补充说明》,以近期生产检查严格的外部环境限制、内部生产能力受限、投标成本核算失误等理由放弃中标。
处理结果:
A公司在投标阶段已充分说明投标报价合理的基础上,又提出不能履约的理由,且该弃标理由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弃标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供应商投标报价是其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重要承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仅浪费了采购时间、增加了采购成本,还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益,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高效有序开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时应秉持诚信原则,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理性报价、郑重承诺;一旦中标,必须严格履行中标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弃标。唯有坚守诚信履约底线,才能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保障采购人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案
基本案情:
采购人A中心委托代理机构B公司采购某专项法律服务。经调查发现:1、本项目为房屋交易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与法律服务无关,不涉及仲裁调解,但采购文件将“拟安排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具备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设为评审因素;2、将拟安排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具备仲裁或调解工作经验设为评审因素;3、将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设为评审因素,且未限定相关专业类别。
处理结果:
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该项目采购人A中心、代理机构B公司分别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采购人应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科学设置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及履约相关的评审因素,严格把控采购文件合法合规审核关;采购代理机构应发挥专业能力协助采购人开展采购文件编制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六:采购人违规限定企业经营年限案
基本案情:
采购单位在某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设置“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复印件及人员在本单位近半年(不含开标当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实质是将企业经营年限作为评审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构成差别待遇与歧视。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该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各级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合规设定采购需求,严禁以人员社保、经营年限等任何形式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或限制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案例七: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串通操纵评标结果案
基本案情:
某单位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过程中,A公司总经理罗某某请托吴某某联系评审专家詹某某为A公司打高分,同时吴某某通过徐某联系评审专家徐某某为A公司打高分;B公司余某某与陈某经实控人蔡某某同意后,通过徐某、罗某某分别请托上述两名专家为B公司打高分。C公司汤某某经公司实控人秦某同意后,请托徐某联系专家徐某某为C公司打高分。詹某某、徐某某为被“打招呼”的AB两家公司打高分,使得两家公司分别违法中标上述项目采购包1、采购包2,严重破坏评标公正性。
处理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罗某某、陈某、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蔡某某、余某某、秦某、汤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吴某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评审专家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评审专家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串通操纵评标结果,是政府采购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采购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腐蚀评审专家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依靠自身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公平参与竞争,坚决杜绝“走捷径”、搞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评审专家必须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请托和利益输送,依法履行评审职责。
案例八:供应商提供虚假发票案
基本案情:
某食堂奶制品、饮料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A公司为响应该项目关于“冷藏保障能力”的招标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货物名称为“制冷空调设备*冷冻库”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货物名称为“制冷空调设备*冷藏库”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因此在“冷藏保障能力”评分项中得分。财政部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上述发票予以查验,结果均显示“查无此票”。
处理结果:
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增值税发票是证明供应商具备相关履约能力、佐证投标材料真实性的重要凭证,提供虚假发票谋取评分优势、参与竞争,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仅误导评标委员会作出客观评审,损害其他合法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益,还可能因自身实际不具备冷藏保障能力,影响食堂奶制品、饮料采购项目的履约质量,危害公共利益。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时,必须坚守诚信底线,如实提供各类佐证材料及相关凭证,不得通过伪造、虚构虚假发票等方式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此次曝光的8起典型案例,精准揭示了政府采购领域易发多发的违法违规形态,释放了财政部门“零容忍”的监管信号。
评审专家请牢记:独立、客观、公正是执业准则,主动回避利害关系,拒绝任何请托和利益输送;
供应商请谨记:诚信是立身之本,靠实力竞争才是正道,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终将自食恶果;
采购人请压实主体责任:科学设置采购需求,严格审核采购文件,坚决杜绝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只有各方共同严守法律底线,才能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保障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1 16:23:08
- 评分标准模糊,采购需求外另设加分项?责令重采!
案例速览
投诉人四川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安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江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安义县城区垃圾站及环卫设备提升改造项目二期(项目编号:JXSY-2026-G003)”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安义县财政局提起投诉。安义县财政局审查后依法受理,并依规暂停了该项目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
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售后服务加分项)
投诉事项2:
本项目技术参数加分评审项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2吨路面养护车、18吨洒水车、18吨洗扫车及2吨洗扫车的技术加分项)
投诉事项3:
本项目将人员的机械相关专业工程师、机械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质证明作为评分标准和采购需求不合理。
投诉事项4:
本项目要求配备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不合理。
投诉事项5:
本项目将所有参数设为实质性条款不合理,又将部分参数作为评审加分项重复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
本案中,案涉售后服务方案加分项细化为售后服务响应方式及时效、售后服务承诺、服务团队、技术培训方案4项核心内容,每项对应分值0.5分,但对于不得分的售后服务方案仅设置“与本项目无关、不切合项目需求的方案不得分”的评审内容,未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评审时难以判断何为“无关、不切合”,缺乏客观评审标准,违反了相关规定。
据此,投诉人提起的该投诉事项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本案中,该项目采购标的为路面养护车、洗扫车、洒水车等环卫设备,基于安全性、稳定性等实际需要,招标文件围绕其质量和功能设置相关实质性技术要求,对2吨路面养护车及2吨洗扫车设置整备质量加分项、对18吨洒水车设置车辆后防护材料屈服强度加分项、对18吨洗扫车设置车额定载质量及车辆后防护材料屈服强度加分项,符合相关规定。
另外,结合两位被投诉人答复佐证材料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符合该项目案涉采购需求的产品达到3家以上,且部分车辆能够满足案涉技术加分项,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采购需求及技术加分项指向特定品牌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据此,投诉人提起的该投诉事项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本案中,该项目采购标的为洒水车、洗扫车、路面养护车等环卫设备,案涉实质性商务条款要求投标人或制造商为本项目配备相关专业售后服务人员,评分标准中对该指标提出更高要求,设置机械相关专业工程师的商务加分项,并按照机械相关专业工程师的人数及职称等级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设置不合理或不符合该项目实际需要。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该项目投标人适用资格信用承诺制,资格审查阶段提供相应书面承诺后无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而案涉评审因素与投标人售后服务质量直接相关,因此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人员相应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或制造商为其在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予以佐证并无不当。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务加分项设置不合理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据此,投诉人提起的该投诉事项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本案中,该项目评分标准中设置了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加分项,但采购需求中未提及任何关于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的内容,因此案涉评审因素无法与相应的采购需求或商务条件对应,即案涉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据此,投诉人提起的该投诉事项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
本案中,招标文件对所采洒水车、洗扫车、吸污车、后挂桶垃圾压缩车、保洁车、扫地车、冲洗车、路面养护车、垃圾箱、垃圾桶围绕其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等设置相关实质性技术参数,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基于该项目采购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部分所采环卫车辆的整备质量、额定质量、后防护材料屈服强度等技术参数设置更高要求的加分项且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实质性技术参数及技术加分项设置不合理。
据此,投诉人提起的该投诉事项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安义县财政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人四川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事项1及投诉事项4成立,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人四川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及投诉事项5不成立,依法驳回。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1 16: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