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9月26日八大通过)
(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部队,是中国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它的目的是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只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才正确地说明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正确地指出了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道路。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反对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世界观。马克思列宁主义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它要求人们在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斗争中从实际出发,灵活地、创造性地运用它的原理解决实际斗争中的各种问题,并且使它的理论不断地得到发展。因此,党在自己的活动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斗争的具体实践密切结合的原则,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者经验主义的偏向。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人民在一起,经过了长期的革命斗争和革命战争,在一九四九年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接着,党领导人民群众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内完成了民主革命的任务,并且在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斗争中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的过渡时期中,党的总任务,就是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实现国家的工业化。
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各方面都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继续采取正确的方法,把资本家所有制的残余部分改变为全民所有制,把个体劳动者所有制的残余部分改变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并且杜绝产生剥削制度的根源。在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应当逐步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对于一切原有的剥削分子,应当通过和平的道路,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党必须继续注意从经济方面、政治方面和思想方面克服资本主义的因素和影响,同时必须坚决努力,动员和团结全国一切可能动员和团结的积极力量,以争取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完全胜利。
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给了社会生产力以巨大发展的无限前途。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国家工业化,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使中国具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为了实现工业化和争取国民经济的不断高涨,必须优先发展重工业,同时对于发展重工业和轻工业,对于发展整个工业和农业,必须注意保持正确的比例。党必须努力促进我国的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为在这些方面赶上世界的先进水干而奋斗。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地和不断地改善人民的生活状况,而这也是提高人民生产积极性的必要条件。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历史上的原因,许多少数民族的发展受到了限制。中国共产党必须用特别的努力来改善各少数民族的地位,帮助各少数民族的自治,努力培养少数民族的干部,促进各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完全平等,巩固各民族的团结友爱关系。各民族的社会改革,应当由各民族按照自己的愿望,采取适合自己的民族特点的步骤去完成。党反对任何妨碍民族团结的大民族主义倾向和地方民族主义倾向,特别应当注意在汉民族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中防止和纠正大汉族主义的倾向。
中国共产党必须不倦地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保障。党必须为国家民主生活的更加发展和民主制度的更加完善而斗争。党必须从各方面巩固工人和农民的兄弟联盟,巩固一切爱国力量的统一战线,巩固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关系。帝国主义和反革命残余分子是要破坏我国人民的事业的,因此,党必须提高革命警惕性,同危害我国独立和安全的势力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进行严肃的斗争。党必须同全国人民在一起,完成解放台湾的任务。
中国共产党主张维护世界和平、在不同制度的国家中间实现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党主张建立和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之间的外交的、经济的、文化的关系,发展和巩固我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党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国家对于我国的侵略行为和它们准备新战争的计划,赞助各国人民和政府在维护和平和发展各国友好关系方面的努力,并且同情世界上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殖民主义的斗争。党努力发展和巩固我国同以苏联为首的和平、民主、社会主义阵营各国的友谊,加强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团结,学习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支持全世界共产主义者、进步分子和劳动人民促进人类进步的奋斗,以“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国际主义精神教育自己的党员和人民。
中国共产党的一切主张的实现,都要通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人民群众中间的活动,都要通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的自觉的努力。因此,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的传统。党的领导能否保持正确,决定于党能否把群众的经验和意见,经过分析和概括,系统地集中起来,变为党的主张,又经过党在群众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变为群众自己的主张和行动,并且在群众的行动中对党的主张加以检验、补充和修正。党的领导的责任,就是要善于在这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无限反复的过程中,使党和群众的认识不断地提高,使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地前进。因此,中国共产党和它的党员必须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爱国人民建立广泛的密切的联系,并且经常注意扩大和巩固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员都应当理解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都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遇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的意见,关心群众的痛痒,尽力帮助群众实现他们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已经是执政的党,因此特别应当注意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并且用极大的努力在每一个党组织中,在每一个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中,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生活的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斗争。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只有这样,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才能有效地扩大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正确和及时,才能灵活地适应各种具体情况和地方特点,党的生活才能生气勃勃,党的事业才能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党的集中和统一才能巩固,党的纪律才能是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面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
党的民主原则不能离开党的集中原则。党是以一切党员都要遵守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没有纪律,党决不能领导国家和人民战胜强大的敌人而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党是阶级的最高组织,它必须努力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它的正确的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反对任何降低党的作用和削弱党的统一的分散主义倾向。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力量的所在。经常注意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是每一个党员的神圣职责,在党内不容许有违反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原则的行为,不容许有分裂党、进行小组织活动、向党闹独立性、把个人放在党的集体之上的行为。
任何政党和任何个人在自己的活动中都不会是没有缺点和错误的。中国共产党和它的党员必须经常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揭露和消除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以教育自己和人民。鉴于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党更加需要向党的一切组织和党员提出严格的要求,更加需要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特别是鼓励和支持党内的自下而上的批评和人民群众对党的批评,禁止压制批评的行为。党必须防止和抵制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作风的侵蚀,防止和克服党内任何右的和“左”的机会主义倾向。对于犯了错误的党员,只要所犯的错误可以在党内改正,并且本人愿意改正,党就应当采取治病救人的方针,把他们留在党内加以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而对于那种坚持不改正错误并且进行危害党的活动的分子,就必须进行坚决的斗争,直至开除他们出党。
中国共产党要求每一个党员把党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勤勤恳恳,老老实实,努力学习,艰苦奋斗,团结广大群众,战胜一切困难,以求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富强的、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且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前进,实现人类的最高理想--共产主义。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
(二)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
(三)认真地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积极地完成党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四)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
(五)把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个人的利益之上;在两种利益发生抵触的时候,坚决地服从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
(六)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向人民群众学习,虚心地听取并且及时地向党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和决议,
(七)在工作中起模范作用,不断地提高生产技术和业务能力;
(八)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向党的领导机关直到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党内外一切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九)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十)时刻警惕敌人的阴谋活动,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党员如果不遵守这些义务,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破坏党的统一,违犯国家法律,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骗党,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
(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
(五)在党组织对自己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要求亲自参加;
(六)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汉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
(七)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
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才能被接收为党员。
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
接收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并且经过一年的预备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
在特殊情形下,县、市一级和县、市一级以上的党的委员会有权直接接收党员。
第五条 党员介绍一个人入党,必须真实地、负责地向党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和经历,并且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在批准他入党以前,必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同他进行详细的谈话,并且对于他的入党志愿书、介绍人的意见和支部关于接收他入党的决议,进行负责的审查。
第七条 在预备党员预备期间,党的组织应当向预备党员进行初步的党的教育,并且对于预备党员的政治品质进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第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必须按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对于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认为应当继续考察的,可以延长他的预备期,但是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如果认为不能转为正式党员,应当取消他的预备党员资格。
党的支部关于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者取消他的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必须经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第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作预备党员的时候算起。党员的党龄,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他转为正式党员的时候算起。
第十条 党员由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组织,就成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
第十一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请求退党,应当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六十月不参加党的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对于这样的党员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各级党的组织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员被留党察看,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同预备党员一样。党员经过留党察看,如果事实证明他已经改正了错误,应当恢复他的党员的权利,他在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仍然保留;如果被认为不够党员条件,应当开除他的党籍。
第十四条 对于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他们所属的支部大会的决定,并且经过上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或者上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在特殊情形下,支部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有权给予党员以纪律处分,但是必须经过上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或者上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第十五条 撤销党的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或者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选举他们的代表大会决定;如果有紧急需要,可以由本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但是必须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批准。党的基层组织对于上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不能作出撤销他们的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决议。
第十六条 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或者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处分,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如果有紧急需要,可以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但是必须经过全国代表大会的下一次会议追认。
第十七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决定和批准开除党员的党籍,应当保持高度的慎重,认真调查和研究有关的事实材料,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讨论和决定对于一个党员的处分,除了特殊情形以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进行辩护。在通过处分的决议以后,应当把处分的理由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党员受处分以后如果不服,可以要求复议,并且可以向上级党的委员会、党的监察委员会直到中央委员会申诉。各级党的组织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许扣压。
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
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三)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
(四)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
(五)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是按照地区和生产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在某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地区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这个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组织,
在某一个生产单位或者工作单位内,管理全单位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这个单位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级最高领导机关如下:
(一)在全国,是全国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出的中央委员会。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代表大会、自治区代表大会,直辖市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在自治州,是自治州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出的自治州委员会。
(三)在县、自治县、市,是县代表大会、自治县代表大会、市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县委员会、自治县委员会、市委员会。
(四)在基层单位(工厂、矿山、其他企业、农村中的乡、民族乡、镇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机关、学校、街道、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是基层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在基层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党的选举必须能够充分表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党的选举单位对于被选举到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有权在他的任期内加以撤换。
在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个别地方如果由于特殊情形,暂时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的代表会议选举,或者由上级组织指定。
第二十五条 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职权应当有适当的划分。凡属全国性质的问题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作统一决定的问题,应当由中央组织处理,以利于党的集中统一;凡属地方性质的问题和需要由地方决定的问题,应当由地方组织处理,以利于因地制宜。上级地方组织和下级地方组织的职权,也应当根据同一原则作适当的划分。
下级组织所作的决议,不能同上级组织所作的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关于党的政策问题,在党的领导机关没有作出决议以前,党的下级组织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在党的组织内和党的会议上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并且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建议。但是党的领导机关一经作出决议,他们就必须服从。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议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应当向上级组织请求改变这个决议;但是如果上级组织认为仍然应当执行原来的决议,下级组织就必须无条件地加以执行。
关于全国性质的政策问题,在中央领导机关没有发布意见和作出决议以前,各部门、各地方组织和它们的负责人,除了自行讨论和向中央领导机关提出建议以外,不许自由发布意见和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的报纸,必须宣传中央组织、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和政策。
第二十八条 凡是成立新的党的组织,或者撤销原有的党的组织,都必须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为了便于指导各地方的工作,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几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范围内,设立中央局,作为自己的代表机关;省、自治区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在若干个县、自治县、市的范围内,设立地方委员会或者相当于地方委员会的组织,作为自己的代表机关;直辖市、市、县、自治县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市内、县内设立若干个区委员会,作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个部、委员会或者其他机构,在自己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代表的选举、改选和补选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由中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形下,中央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或者提前召开。如果有三分之一的代表的要求,或者有三分之一的省一级组织的要求,中央委员会必须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党的方针和政策:
(三)修改党章;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五年。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三十四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党的全部工作,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代表本党同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且领导它们的活动,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
中央委员会通过中央的国家机关和全国性的人民团体中的党组,来领导这些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军队中的党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每年至少两次。
第三十七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并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总书记一人。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中央政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一人。
第四章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代表选举、改选和补选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会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九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本自治区、本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问题,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选举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任期三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本省、本自治区、本市范围内,执行党的决议和指示,领导各种地方性的工作,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且领导它们的活动,根据中央委员会所规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领导地方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组的工作,有系统地向中央委员会报告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处。常务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书记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第四十二条 党的自治州的组织,在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自治州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委员会的组织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
自治州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自治州代表大会选举出席省、自治区代表大会的代表。
自治州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书记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第五章 党的县、自治县、市的组织
第四十三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
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代表选举、改选和补选办法,由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决定。
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会议由县、自治县、市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四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和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县、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问题,选举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选举出席省、自治区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隶属于自治州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只选举出席自治州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五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委员会任期二年。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委员会决定。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在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本县、市范围内,执行党的决议和指示,领导各种地方性的工作,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且领导他们的活动,根据中央委员会所规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领导地方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组的工作,有系统地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选举书记处。常务委员会在县、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书记和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日常工作,
县、自治县、市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必须经过省、自治区委员会批准;但是在人口超过五十万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业城市,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县、自治县、市委员会书记必须有二年以上的党龄;人口超过五十万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业城市,委员会书记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七条 每一个工厂、矿山或者其他企业,每一个乡和民族乡,每一个镇,每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每一个机关、学校和街道,人民解放军中的每一个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一个基层单位的正式党员如果不到三人,就不能成立基层组织,但是可以成立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的小组,或者加入邻近的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如下:
(一)凡是党员超过一百人的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都可以举行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基层党委员会。在基层党委员会下面,按照生产、工作和住区单位设立若干个总支部或者支部。在总支部下面,可以设立若干个支部。总支部由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基层党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有权批准支部关于接收和处分党员的决议。
在特殊情形下,党员不足一百人的个别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也可以成立基层党委员会。
(二)凡是党员超过五十人的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都可以举行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总支部委员会。在总支部委员会下面,按照生产、工作和住区单位设立若干个支部。总支部委员会有权批准支部关于接收和处分党员的决议。
在特殊情形下,党员不足五十人但是工作需要的,或者党员超过一百人但是不需要成立基层党委员会的,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也可以成立总支部委员会。
(三)凡是党员不足五十人的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举行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并且有权作出接收和处分党员的决议。
(四)总支部和支部下面,都可以划分小组。
第四十九条 设立基层党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支部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支部党员大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基层组织的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听取和审查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工作问题,选举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任期一年。基层党委员会委员、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和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基层党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到四人,必要的时候可以选举常务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的时候可以加选副书记一人到三人。
党员不满十人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者书记副书记各一人,不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的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的时候可以加选副组长一人。
第五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把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爱国人民同党和党的领导机关密切联系起来。基层组织的一般任务是:
(一)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
(二)经常注意并且向上级组织反映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和尽力改善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的生活;
(三)接收党风,征收党费,审查和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
(四)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学习党的经验和政策,提高党员的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
(五)领导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
(六)领导群众发扬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劳动纪律,保证完成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
(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一切违法乱纪、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现象进行斗争;
(八)在党员和群众中进行提高警惕性的教育,经常注意同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进行斗争。
第五十一条 在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地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断地改进本单位的工作。
在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由于机关工作的特殊条件,不能领导和监督机关的工作,但是应当对于机关中每一个党员(包括行政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情况进行监督,并且应当经常关心机关工作的改进,加强工作纪律,同官僚主义作斗争,及时地把机关工作的缺点通知本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和报告党的上级组织。
第七章 党的监察机关
第五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且经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第五十三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
第五十四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并且忠实地报告党员违反纪律的情况。
第八章 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自己的工作。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青年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同时受同级党组织和青年团上级组织的领导。
第五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各个方面,青年团组织都应当是党的政策和决议的积极的宣传者和执行者。在发展生产、改进工作、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的斗争中,青年团组织应当给党以有力的帮助,并且有责任向有关的党组织提出建议。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密切地关怀青年团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领导青年团用共产主义精神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教育全体团员,注意保持青年团同广大青年群众的密切的联系,并且经常注意青年团领导骨干的选拔。
第五十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在被接收入党并且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如果在青年团的组织内没有担任领导工作和专门职务,应当脱离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九章 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第五十九条 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中,凡是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的,就应当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这些组织中负责实现党的政策和决议,加强同非党干部的团结,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和国家的纪律,同官僚主义作斗争。
第六十条 党组的成员由相当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一人,必要的时候加设副书记一人。
党组必须在一切问题上服从相当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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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4月21日】
1938年4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对平原游击战的指示》,指出:抗战以来的经验证明,在平原地区开展游击战争也是可能的;党和八路军在河北、山东的平原地区,应坚决采取广泛发展抗日游击战争的方针,尽量发动最广大的群众进行公开的武装斗争,组织游击队和不脱离生产的自卫军,尽快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创立和发展根据地。
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2007年4月21日-22日,以“亚洲制胜全球经济——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博鳌亚洲论坛2007年年会在海南博鳌举行。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十六大的工作报告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实践中形成的基本经验,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成果,是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产物。我们要十分珍惜这些来之不易的经验,并在新的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
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是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开展的。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图谋。进入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和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需要进一步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入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大量新情况、新问题。由于诱发腐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制约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些因素还存在,今后一个时期腐败现象仍有可能易发多发,反腐败任务还艰巨繁重。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全党同志既要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忧患意识;又要看到反腐败斗争的有利条件,增强必胜信心。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一)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不断拓宽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领域
按照中央关于改革要有新突破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权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通过市场机制运作。逐步将可以推向市场的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健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健全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逐步拓宽通过改革体制机制制度遏制腐败的领域。在深化反腐败三项工作过程中,注意针对易于发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逐步做到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事业单位彻底脱钩。规范党政机关福利待遇,解决不同部门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管理、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从剖析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入手,改进相关的体制机制制度及管理。深入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抓好专项治理,加大从源头上铲除滋生不正之风土壤的力度。
(二)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
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活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教育领导干部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行为准则,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良好的党风政风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教育内容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发挥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的作用,弘扬正气,激浊扬清。重点抓好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并把教育贯穿于对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等各个环节。宣传教育要坚持正确导向,讲求实效,针对干部群众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出现的思想认识问题,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教育手段,解疑释惑,提高宣传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三)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使权力运行受到有效监督制约
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组织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国有资产的重组并购等,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以及党的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和形式,继续落实省(区、市)和市(地)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制度。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健全和完善巡视制度,改进巡视工作,重点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
扩大基层民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健全民主制度,发展民主形式,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制度。推行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健全信访举报管理制度,使群众举报的问题得到认真处理。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发展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的效率。
进一步健全法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进一步制定、修改和完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法制化水平。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制定国家廉政法、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对信访举报、政务公开等进行立法。针对这几年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需要对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如对认定和处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规定,作出适当修改,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和惩处规定。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予以废止。
(四)继续加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评价反腐败斗争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工作在反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组织都要认真查办职责范围内的案件。纪委要集中力量查办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查办案件中,执纪执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形成办案合力。既要重点查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也要认真查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基层干部中发生的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查办案件要严格依纪依法,讲究策略,宽严相济,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要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追缴力度,限制其从业资格,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对蓄意诬告党员干部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必须严肃处理。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识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增强执政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各自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责,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要切实负起总责。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追究。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全党动手反腐败的整体合力。
(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
党的十六大对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战略部署,对纪律检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执行党章赋予的各项任务,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要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尤其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坚决查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各级纪委要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认真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当前,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抓好“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的落实,使党的作风建设有新的明显进步。纪律检查机关要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作风、队伍建设等方面更加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对纪律检查干部严格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尤其是办案纪律。各级纪委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支持纪律检查工作,关心、爱护纪律检查干部。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下,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职能。
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各级纪委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纪律检查干部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纪律检查干部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做忠于党、忠于人民的坚强卫士。要熟悉纪检监察业务,学习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防范和揭露腐败问题的能力。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使命。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果,为实现党的十六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而努力奋斗!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16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国共产党三大选出新的领导机构
大会选举陈独秀、蔡和森、李大钊、谭平山、王荷波、毛泽东、朱少连、项英、罗章龙等9人为中央委员,邓培、张连光、徐梅坤、李汉俊、邓中夏5人为候补中央委员,由陈独秀、蔡和森、毛泽东、罗章龙、谭平山(后由于谭调职,改为王荷波)5人组成中央局,陈独秀为委员长,毛泽东为秘书,罗章龙担任会计,负责中央日常工作。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03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11月1日十三大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对《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段中“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改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二)第十六条第一段“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改为:“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第十九条末增加一段:“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段中“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改为:“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第二十一条第三段“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改为:“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第五段“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五)第二十二条第二段中“中央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它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中央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它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六)第三十条第一段“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农场、乡、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改为:“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七)第三十三条第一段前面增加一段:“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这些基层党组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原第一段中“企业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改为:“尚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八)第四十三条第三段中“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九)第四十六条中“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改为:“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的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十)第四十八条“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党组的职权和工作任务,以及是否把这些部门的党组改为党的委员会,由中央另行规定。”改为:“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是否建立党委,党委的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13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第十届中央委员会
第十届中央委员会(1973年8月~1977年8月)
中央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1973年8月中共十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1976年9月9日逝世)
华国锋(1976年10月7日中央政治局决定。1977年7月中共十届三中全会追认)
中央委员会第一副主席:华国锋(1976年4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
中央委员会副主席:
周恩来 王洪文 康 生 叶剑英 李德生(1973年8月中共十届一中全会选举)
邓小平(1975年1月中共十届二中全会选举。1976年4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撤销邓小平的党内外一切职务)
注:1975年1月中共十届二中全会同意李德生辞去中共中央副主席职务。1977年7月中共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恢复邓小平同志职务的决议》,决定恢复邓小平中共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的职务。
中央政治局常委:
毛泽东 王洪文 叶剑英 朱 德 李德生 张春桥 周恩来 康 生 董必武
(1973年8月中共十届一中全会选举)
邓小平
(1975年1月中共十届二中全会选举)
中央政治局委员:
毛泽东 王洪文(注) 韦国清 叶剑英 刘伯承 江青(女)(注) 朱 德 许世友 华国锋 纪登奎
吴 德 汪东兴陈永贵 陈锡联 李先念 李德生张春桥(注)周恩来 姚文元(注)
康 生 董必武
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吴桂贤(女) 苏振华 倪志福 赛福鼎
注:1977年7月中共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反党集团的决议》,决定永远开除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的党籍,撤销他们的党内外一切职务。
中央委员会委员(195人):
毛泽东
(以下按姓氏笔划为序)丁盛 丁可则 丁国钰 马宁 马天水 于桑 于会泳 于洪亮 王诤 王震 王必成 王宏坤 王秀珍(女) 王国藩 王洪文 王树声 王首道 王淑珍(女) 王淮湘 王超柱 王稼祥 天宝 巴桑(女) 方毅 邓小平 邓颖超(女) 尤太忠 孔石泉 孔照年 乌兰夫 韦国清 冯铉 司马义·艾买提 白如冰 田华贵 田维新 皮定均 叶剑英 刘伟 刘子厚 刘兴元 刘伯承 刘均益 刘贤权 刘建勋 刘盛田 刘湘屏(女) 刘锡昌 江青(女) 江礼银 江拥辉 江燮元 朱德 朱穆之 许世友 吕玉兰(女) 安平生 庄则栋 华国锋 华林森 乔冠华 任思忠 年继荣 纪登奎 邢燕子(女) 陈云 陈郁 陈康 陈士榘 陈永贵 陈先瑞 陈奇涵 陈锡联 陈慕华(女) 杜平 李达 李强 李震 李大章 李井泉 李水清 李任之 李先念 李志民 李顺达 李素文(女) 李葆华 李富春 李瑞山 李德生 谷牧 杨勇 杨春甫 杨得志 吴涛 吴德 吴大胜 吴桂贤(女) 苏静 苏振华 张才千 张云逸 张平化 张达志 张池明 张延成 张体学 张宗逊 张恒云 张洪池 张树芝 张春桥 张维民 张富贵 张福恒 张鼎丞 张翼翔 汪东兴 肖劲光岑国荣 宋佩璋 余秋里 周兴 周宏宝 周丽琴(女) 周纯麟 周建人 周恩来 宝日勒岱(女) 宗希云 林丽韫(女) 罗青长 罗锡康 冼恒汉 金祖敏 姚文元 饶兴礼 段君毅 祝家耀 胡继宗 赵紫阳 耿飚 耿起昌 钱之光 钱正英(女) 郭玉峰 郭宏杰 郭沫若 徐向前 徐景贤 夏邦银 唐岐山 唐忠富 倪志福 聂荣臻 莫显耀 秦基伟 陶鲁笳 姬鹏飞 康生 黄华 黄镇 尉凤英(女) 鹿田计 曹里怀 曹轶欧(女) 崔海龙 梁锦棠 韩英 韩先楚 粟裕 董必武 董明会 傅传作 焦林义 曾绍山 曾思玉 彭绍辉 谢家祥 谢静宜(女) 鲁瑞林 解学恭 蔡畅(女) 蔡啸 蔡协斌 蔡树海(女) 滕代远 谭启龙 谭震林 廖承志 赛福鼎 潘世告 樊德玲 魏秉奎
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124人):
卜谷香 七林旺丹 马明 马小六 马立新 马金花(女) 邓华 王体 王谦 王六生 王光临 王百得 王志强 王美季(女) 王景升 王德山 文香兰(女) 叶飞 央宗(女) 石少华 厉日耐 冯占武 冯品德 申茂功 卢忠阳 白栋材 江华 江渭清 吕和 吕存姐(女) 任荣 达洛 孙健 孙玉国 刘西尧 刘光涛 刘春樵 刘振华 向仲华 朱光亚 朱克家 肉孜·吐尔迪 阮泊生 肖克 吴忠 吴从树 吴玉德 吴向必 吴金全 杨贵 杨大易 杨坡兰(女) 杨俊生 杨富珍(女) 陈玉宝 陈代富 陈和发 陈佳忠 陈佩珍(女) 李化民 李守林 李定山 李祖根 李跃松 张令彬 张怀连 张世忠 张江霖 张英才 张林池 张国权 张泗洲 张积慧 宋双来 宋庆友宋时轮 陆金龙 汪家道 王湘君(女) 佘积德 郑三生 林李明 罗春俤(女)胡炜 胡良才 胡金娣(女) 赵峰 赵兴元 赵辛初 姚连蔚 姚依林 徐驰 唐亮 唐克碧(女) 唐闻生(女) 铁瑛 贾那布尔 钱学森 高淑兰(女) 诸惠芬(女) 郭耀卿 康林 康健民 黄文明 黄成连 黄作珍 黄知真 黄炳秀(女) 黄荣海 隆光前 崔修范 盘美英(女) 彭冲 彭贵和 鲁大东 蒋宝娣(女) 谢家塘 谢振华 谢望春(女) 廖志高 裴周玉 黎原 樊孝菊(女) 薛金莲(女)
来源:新华网
所属栏目:党10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22年7月二大通过)
二大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章程,共六章,二十九条。章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彻底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的民主革命纲领,即党的最低纲领;第一次详尽地规定了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党的纪律和制度,也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所属栏目:党02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
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1977年8月~1982年9月)
中央委员会主席:
华国锋(1977年8月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同意华国锋辞去党中央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请求)
胡耀邦(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央委员会副主席:
叶剑英 邓小平 李先念 汪东兴(注1)(1977年8月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
陈 云(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
赵紫阳 华国锋(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耀邦
中央政治局常委:
华国锋 叶剑英 邓小平 李先念 汪东兴
(1977是8月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
陈 云(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增选)
胡耀邦 赵紫阳(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选举)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公报宣布,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主席和副主席组成:
胡耀邦 叶剑英 邓小平 赵紫阳 李先念 陈 云 华国锋
中央政治局委员:
华国锋 韦国清 乌兰夫 方 毅 邓小平 叶剑英 刘伯承 许世友 纪登奎(注2) 苏振华 李先念
李德生 吴 德(注2) 余秋里 汪东兴 张廷发 陈永贵 陈锡联(已故)(注2)耿 飚 聂荣臻
倪志福 徐向前 彭 冲
(1977年8月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
陈 云 邓颖超 胡耀邦 王 震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增选)
赵紫阳 彭 真
(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选举)
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陈慕华(女) 赵紫阳 赛福鼎
中央书记处书记:
万 里 王任重 方 毅 谷 牧 宋任穷 余秋里 杨得志 胡乔木 胡耀邦 姚依林 彭 冲
(1977年8月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
习仲勋(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选举)
(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设立中央书记处,并进行了选举)
中央秘书长:胡耀邦
中央副秘书长:胡乔木 姚依林
(1978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党中央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作为中央的日常工作机构。同时,免去汪东兴的中央办公厅主任职务。)
注1:1980年2月23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批准汪东兴的辞职请求,免除或提请免除他所担负的党和国家的领导职务。
注2:1980年2月23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批准纪登奎、吴德、陈锡联的辞职请求,免除或提请免除他们担负的党和国家的领导职务。
中央委员会委员(201人):
华国锋
(以下按姓氏笔划为序)丁可则 丁国钰 于 桑 于明涛 于洪亮 万 达 万 里 马 力 马 辉 马文瑞 马兴元 天 宝 王 平 王 诤 王 猛 王 谦 王 震 王一平 王世泰 王必成 王光宇 王秀秀(女)王茂全 王林鹤 王国藩 王首道 王恩茂 王超柱 韦国清 尤太忠 毛致用 乌兰夫 方 毅 邓小平 邓颖超(女) 孔 原 孔石泉 孔照年 巴 桑(女)叶 飞 叶剑英 白如冰 白栋材 冯 铉 司马义·艾买提 邢燕子(女)吕玉兰(女)吕正操 乔晓光 朱光亚 朱穆之 伍修权 任 荣 任仲夷 任思忠 刘 伟 刘 震 刘子厚 刘光涛 刘兴元 刘伯承 刘建勋 刘春樵 刘锡昌 江 华 江礼银 江拥辉 江渭清 池必卿 安平生 许世友 许家屯 阮泊生 纪登奎 杜义德 杨 勇 杨成武 杨易辰 杨得志 杨静仁 苏 静 苏振华 苏毅然 李 达 李 强 李子元 李井泉 李水清 李世俊 李先念 李任之 李志民 李启明 李葆华 李瑞山 李德生 肖 华 肖 克 肖劲光 吴 德 吴全清 吴桂贤(女) 余秋里 谷 牧 希候巴 汪 锋 汪东兴 汪明章 宋 平 宋时轮 张才千 张玉华 张平化 张立宪 张廷发 张劲夫 张爱萍 张铚秀 张富贵 张福恒 张鼎丞 陈 云 陈丕显 陈永贵 陈伟达 陈奇涵 陈国栋 陈锡联 陈福汉 陈慕华(女)陈璞如 林乎加 林李明 林丽韫(女)罗青长 罗瑞卿 周纯麟 周建人 宝日勒岱(女) 宗希云 胡立教 胡耀邦 郝建秀(女) 赵志坚 赵苍璧 赵辛初 赵紫阳 段君毅 饶兴礼 姚依林 贺 诚 秦基伟 耿 飚 耿起昌 聂凤智 聂荣臻 钱之光 钱正英(女)铁 瑛 倪志福 徐向前 郭玉峰 郭沫若 唐 克 姬鹏飞 黄 华 黄 镇 黄欧东 黄知真 曹里怀 曹轶欧(女)康世恩 康克清(女)鹿田计 梁必业 韩 英 韩先楚 彭 冲 彭绍辉 覃应机 粟 裕 程子华 储 江 焦林义 鲁大东 曾绍山 曾思玉 解学恭 蔡 畅(女)蔡 啸 廖汉生 廖志高 廖承志 赛福鼎 谭启龙 谭震林 樊德玲 薛金达 霍士廉 戴光前
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132人):
丁长华(女) 七林旺丹 卜谷香 马 明 马金花(女) 马思忠 王六生 王扶之 王君绍 王尚荣 王金山 王金友 王金玲(女) 仁增旺杰 毛信贤(女)文香兰(女)邓 华 厉日耐 左崇义 卢忠阳 申茂功 冉桂英(女)冯占武 冯品德 肉孜·吐尔迪吕 和 吕存姐(女) 吕需国 朱绍清 向仲华 任质斌 刘西尧 刘志坚 刘明辉 刘重桂 刘振华 刘维明 刘道生 刘瑞庆 江燮元 关泽海 许彪俊 孙雪梅(女)纪英林 杜 平 杜学然 杨大易 杨永良 杨俊生 杨富珍(女)李化民 李巧云(女) 李成芳 李守林 李坚真(女)李昌安 李学智 李祖根 李继良 李耀文 肖 寒 肖望东 吴 忠 吴火金 吴向必 吴克华 吴冷西 吴金全 岑国荣 邹家华 宋庆友 沈初云(女)张 震 张令彬 张怀连 张林池 张积慧 张植弟 张耀词 陆金龙 陈仁甫 陈玉宝 陈永林 陈先瑞 陈作霖 陈爱娥(女) 金明汉 周子健 周阿庆 郑三生 柳志强 胡 松 胡良才 胡金娣(女) 赵兴元 赵学全 赵武成 钟夫翔 贺晋年 袁宝华 贾那布尔热 地 顾秀莲(女)钱学森 徐 驰 徐立清 郭凤莲(女) 郭耀卿 高厚良 唐 亮 唐克碧(女)唐闻生(女)梅松林 黄作珍 黄荣海 黄新廷 曹思明 盘美英(女)康 林 尉凤英(女) 蒋宝娣(女)程义太 谢正荣 蔡凤兰(女)谭文贞(女)谭善和 黎 原 潘时兴 薛金莲(女) 冀桂昕 戴苏理 魏兴政
来源:新华网
所属栏目:党11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
第九届中央委员会(1969年4月~1973年8月)
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中央委员会副主席:林 彪(注)
中央政治局常委:毛泽东 林 彪 陈伯达 周恩来 康 生
中央政治局委员:
毛泽东 林 彪 叶 群 叶剑英 刘伯承 江 青 朱 德 许世友 陈伯达 陈锡联 李先念
李作鹏 吴法宪 张春桥 邱会作 周恩来 姚文元 康 生 黄永胜 董必武 谢富治
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纪登奎 李雪峰 李德生 汪东兴
注:1971年9月13日林彪反革命集团发动武装政变失败。1973年8月中共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永远开除林彪、陈伯达的党籍以及对黄永胜、吴法宪、叶群、李作鹏、邱会作等的处理的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170人):
毛泽东主席 林彪副主席
(以下按姓氏笔划次序排列)丁盛、于桑、马福全、王震、王白旦、王进喜、王宏坤、王秀珍(女)、王秉璋、王国藩、王洪文、王树声、王首道、王效禹、王淮湘、王超柱、王辉球、王新亭、邓子恢、邓颖超(女)、韦国清、天宝、孔石泉、叶群(女)、叶剑英、龙书金、邝任农、田华贵、申茂功、皮定、刘丰、刘伟、刘子厚、刘兴元、刘伯承、刘均益、刘贤权、刘建勋、刘结挺、刘格平、刘盛田、刘锡昌、江青(女)、江礼银、江拥辉、江燮元、朱德、华国锋、许世友、任思忠、年继荣、纪登奎、陈云、陈郁、陈康、陈毅、陈士榘、陈永贵、陈先瑞、陈伯达、陈奇涵、陈锡联、李强、李震、李大章、李天佑、李水清、李四光、李先念、李作鹏、李顺达、李素文(女)、李雪峰、李富春、李瑞山、李德生、吴涛、吴德、吴大胜、吴法宪、吴桂贤(女)、吴瑞林、吕玉兰(女)、张才千、张天云、张云逸、张达志、张池明、张体学、张国华、张恒云、张春桥、张富贵、张福恒、张鼎丞、张翼翔、汪东兴、邱创成、邱会作、邱国光、杨春甫、杨得志、杨富珍(女)、杜平、苏静、肖劲光、余秋里、周兴、周赤萍、周建人、周恩来、郑维山、宝日勒岱(女)、范文澜、宗希云、冼恒汉、胡继宗、姚文元、南萍、饶兴礼、耿飚、徐向前、徐海东、徐景贤、聂荣臻、唐岐山、唐 忠富、钱之光、郭沫若、袁升平、倪志福、夏邦银、莫显耀、高维嵩、梁兴初、康生、黄镇、黄永胜、曹里怀、曹轶欧(女)、尉凤英(女)、鹿田计、曾山、曾绍山、曾国华、曾思玉、彭绍辉、鲁瑞林、韩先楚、粟裕、温玉成、董必武、董明会、程世清、谢家祥、谢富治、赖际发、解学恭、谭甫仁、赛福鼎、蔡畅(女)、蔡协斌、蔡树梅(女)、滕代远、滕海清、潘世告、潘复生、魏秉奎
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109人):
七林旺丹、马天水、王体、王新、王六生、王光临、王志强、王恩茂、王维国、方铭、方毅、邓华、韦祖珍、尤太忠、文香兰(女)、石少华、冯占武、央宗(女)、刘西尧、刘春樵、刘浩天、刘振华、朱光亚、华林森、达洛、肉孜吐尔迪、阮泊生、陈仁麒、陈华堂、陈励耘、陈和发、陈敢峰、李立、李化民、李书茂、李再含、李守林、李定山、李跃松、吴忠、吴纯仁、吴金全、吕和、吕存姐(女)、张日清、张世忠、张令彬、张延成、张江霖、张西挺(女)、张秀川、张泗洲、张英才、张积慧、汪家道、杨俊生、杨焕民、宋双来、岑国荣、罗元发、罗春dì@(女)、罗锡康、郑三生、金祖敏、易耀彩、胡炜、胡良才、姚连蔚、赵峰、赵兴元、赵启民、耿起昌、徐驰、聂元梓(女)、唐亮、钱学森、郭玉峰、郭宏杰、梁锦棠、康林、康健民、黄文明、黄成连、黄作珍、黄志勇、黄荣海、崔修范、崔海龙、阎仲川、盘美英(女)、隆光前、曾雍雅、彭、冲、彭贵和、鲁大东、韩英、傅传作、焦林义、舒积成、蒋宝娣(女)、谢家塘、谢望春(女)、蓝亦农、蓝荣玉、谭启龙、裴周玉、樊孝菊(女)、樊德玲、黎原
来源:新华网
所属栏目:党09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第五届中央领导机构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了由31名正式委员和14名候补委员组成的党的中央委员会。随后举行的五届一中全会选举陈独秀、蔡和森、李维汉、瞿秋白、张国焘、谭平山、李立三、周恩来为中央政治局委员,苏兆征、张太雷等为候补委员;选举陈独秀、张国焘、蔡和森为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陈独秀为总书记。大会第一次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由正式委员7人、候补委员3人组成。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05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