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要参》刊文聚焦PPP理性发展阶段后的思考
近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管主办的《经济要参》(2021年第10期)刊登丁伯康、万文清署名文章——《2021年PPP进入理性发展阶段后的几点思考》一文。文章深刻分析了自2013年以来,我国PPP在先后经历选择试点(1984—2003年)、行业推进(2004—2007年)、短暂停滞(2008—2012年)、全国推广(2013年至2018)等四个阶段、全面进入规范发展的前期——理性发展阶段后,今后PPP的发展之路该如何走?特别是进入2021年以后,在我国“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PPP业务将面临哪些发展机遇和挑战等问题。
以下是从《经济要参》摘录的刊登内容:
自2013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投资、服务机构,为有效推广和实施PPP模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从PPP的立法研究到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政策制定,从PPP知识的学习和普及到具体项目的操作、实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经过七年多的发展,我国PPP市场的潜力逐步释放,PPP模式已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抓手之一。但是我们也需要明白,由于我国PPP发展的生态环境还不够完善,仍然存在一系列严重制约PPP健康发展的问题。特别是2021年我国PPP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以后,下面的路怎样走?在我国“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PPP业务又将会面临怎样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们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现分享我们的几点思考供大家参考。
一、PPP 先进理念开始回归项目融资管理的范畴
随着地方政府性债务管控政策的实施到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所需的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也逐步被限制和规范。在一系列管控政策的规范约束下,PPP项目的选择范围和运作空间也相应受到了挤压,因此汲取PPP先进运作理念,以特许经营、ABO、F+EPC等为代表的投融资模式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和选择利用。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也要在遵守严控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地使用这些新型投融资模式,以保证融资主体的合规性和PPP项目的合规性。PPP模式的项目融资管理属性,已开始理性回归。PPP模式的运用范围,也逐步从无所不能到选择性使用,而且越来越明显体现出其融资属性向项目融资管理属性回归的特点。这样的理性回归,不仅对政府在债务管理、投融资政策制定和项目融资模式选择方面等,都将产生直接和重大的影响,也会带来人们对 PPP历史作用与价值的重新反思和全国PPP人更多的理性思考。
同时,在实施“新基建”领域项目融资中,政府也可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通过PPP项目带动政府投融资企业和社会资本的投资。2018年12月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把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定义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首次提出“新基建”概念。2020年4月20日,国家发改委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首次明确“新基建”的范围(见表1),“新基建”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
PPP项目在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之后逐渐步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与新基建的合作思维、运营理念不谋而合。根据当前已入库的PPP项目类型和所涉行业来看,PPP模式已广泛运用于融合类基础设施中,如智慧交通、智慧城市、智慧政务平台等PPP项目数量已初具规模。新基建同样适用于科研、信息技术开发或科技产业孵化为目的,且公益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高科技园区、数据中心、科技城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同样适合采用PPP模式运作。但是,各地区仍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寻找新基建的切入点,而不是一窝蜂地投入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热门概念中去,应严把质量关,严格进行“两论证”,促使“好钢用在刀刃上”。
二、PPP在“补短板、强弱项”中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自2014年以来,我国PPP推进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其充分发挥了政府和企业互补优势,提高了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带动了公共服务领域的全方位改革,对新时期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正如南京长江三桥PPP项目的顺利落地,不仅有效解决了当时地方政府投资资金短缺和收费交通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不足的问题。同时在加快推进大桥建设方面,大大提前了工期、实际投资也远远低于当时的投资概算。该项目落地十七年来,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按照合作协议,信守承诺、合作共赢,保证了项目总体运行情况良好,经营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对这个PPP项目的合作过程也非常满意。
受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疫情影响,面对“十四五”国内外经济发展依旧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稳投资、稳经济、补短板”仍将是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规范和健康的PPP模式运用,在地方“补短板、强弱项”中,还会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PPP在“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补短板”、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中,具有较大需求和较高活跃度,随着城镇化建设补短板和弱项领域项目的建设需求进一步增加,PPP也将进一步发挥重要的带头作用。以乡村振兴相关领域为例,据财政部PPP中心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1月末,原527个脱贫县已探索运用PPP模式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且有项目在库,占脱贫县总数的 63.3%。脱贫县项目累计1,609个、投资额1.2万亿元,其中签约落地项目累计923个、投资额7,246亿元,落地率57.4%。随着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完成,我国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相较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要求更高,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等多方面,PPP模式也将助力我国乡村振兴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见表2)。
三、PPP全面进入理性发展阶段,但仍处于规范发展的前期
中国的PPP在经历七年的高速发展之后,目前已经开始全面进入理性发展阶段。这也是PPP模式在中国,先后走过了选择试点阶段(1984—2003年)、行业推进阶段(2004—2007年)、短暂停滞阶段(2008—2012年)和全国推广阶段(2013年至2018)之后,全面进入规范发展阶段(2018——)的前期——理性发展阶段(见丁伯康等著《论中国PPP发展生态环境》一书后记:可以预料,中国PPP的发展从2018年开始,将逐步迎来全新的理性发展新阶段)。在全国推广阶段,PPP经过几年的蓬勃发展,不仅初步完成了政策框架的搭建,同时也完成了PPP各主管机构的责任安排。PPP在2018年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之后,PPP相关政策出台更加理性和谨慎,入库筛选更加理性和严格,项目实施更加理性和慎重。全流程管理、全社会监督、全过程信息及时公开愈发得到重视,落实专家责任、科学平衡收支、合理筛选PPP项目等正逐步推行。同时,累计项目数量及投资金额将进一步稳步提高,PPP数量及投资金额出现大幅波动的现象将不复存在。项目入库退库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入库程序将进一步优化,退库项目数量将持续减少。
当然我们也需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PPP虽然全面进入到了理性发展阶段,但仍处于PPP规范发展的前期,距离真正实现我国PPP的规范发展,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因此,需要我们从各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政策和法规,健全市场体系和制度,丰富金融投资工具,增强信用观念和契约观念。
四、PPP项目运作正在进入自我完善和精细提升的佳境
伴随着PPP项目参与各方专业能力提升及履约意识增强,PPP各方自我完善的意愿明显增强。通过依法合规的项目变更、争议解决等途径,以及利用PPP模式的弹性调整机制,来保证PPP项目运行中各方的持续沟通和合作条款的适时调整,以释放风险,化解僵局。PPP的绩效考核逐步覆盖全生命周期,并将越来越精细。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评价体系的建立,逐步走向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库,也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正在建设,PPP各方的信用意识和契约意识也在增强。
经过七年多的发展,目前PPP操作性政策整体框架已基本构建完成,为解决伴随PPP项目快速发展产生的各类问题的规范性政策也基本已经完备。自2019年以来,中央层面PPP顶层设计已经较少,更多的是地方层面发布了较多有关PPP项目监管、绩效考核等与PPP高质量发展的配套性文件(具体可见公众号文章)。
另外,要提高作为服务我国 PPP发展的咨询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其重要责任要帮助政府和社会资本算好三本账、把好五道关。
算好三本账:一要算好地方经济发展的总帐。PPP项目的实施要完全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和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需要;二要算好PPP项目投融资管理的大账。要从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的全过程,把项目、资金、收益、风险等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好、设计好、控制好,为政府负责、为社会资本方负责、为社会公众负责。三要算好各方财务的细账。根据PPP项目实施方政府的财政可承受能力、项目成本、政府支付责任等,把各方面的细账算好、算清,为PPP合作各方的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为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长期友好合作,奠定好休戚与共、合作共赢的坚实基础。
把好五道关:就是发挥专业机构的优势,协助政府部门把好在顶层设计、项目合规、程序把控、回报合理、操作指导等方面的五道关。
可以预料,2021年当中国的 PPP开始全面进入理性发展的新时期以后,与 PPP发展相关的政策监管的稳定性、法律法规的针对性、金融工具的适应性、信用体系的保障性和市场发育的成熟性,都会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出来,而且将逐步集中在突破项目运作周期偏长、综合实施成本偏高的瓶颈问题。我们期待,中国的 PPP发展将越来越好,PPP模式在相关领域的推广运用持续健康,中国的 PPP 发展行稳致远!
来源:“现代咨询”公众号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5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3月15日】
1938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大量发展党员的决议》,指出:“为了担负起扩大与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以彻底战胜日本帝国主义的神圣的任务,强大的党的组织是必要的。”大量的发展党员,是党目前迫切与严重的任务。要打破在发展党员中的关门主义倾向,同时防止“拉伕式的办法”;对新党员应注意给以初步的马列主义与党的建设的教育,使他们了解共产主义的基本理论。
1956年3月15日,全国扫除文盲协会成立。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扫除文盲的决定》。指出:扫除文盲是我国文化上的一场大革命,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任务。
1961年3月15日至23日,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业六十条”),对农村政策进行调整。随后,工业、商业、手工业、科学、教育、文艺领域也进行调整,并相继制定了工作条例。
2014年3月15日,中央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习近平强调,要坚持用强军目标审视改革、以强军目标引领改革、围绕强军目标推进改革,确保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工作起好步、开好局。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03-15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2月,总第26期)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工信部印发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1月2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根据《通知》,将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上下联动,将培优中小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提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与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等。同时,支持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省每批次不超过三个),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并对重点“小巨人”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
(信息来源:摘自工信部网站)
财政部、工信部解读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回应社会广泛关注,推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加快落地,财政部、工信部有关部门结合社会关注的问题,对有关政策要点进行解读。
此次解读,明确了《通知》的政策背景及重要意义,同时对实务工作的具体程序进行解释:
一、《通知》明确的支持事项
在“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将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即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更好发挥示范作用。
主要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和“锻长板”;二是与行业龙头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三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另外,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力。
此外,还支持每省每批次不超过3个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还应提供“点对点”服务。
二、如何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选拔由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
首先,纳入选拔范围的企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此基础上,企业可自愿申请,并由地方作出推荐。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关于公布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19〕153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20〕335号),累计认定两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832家。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将继续认定新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本《通知》印发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同样有资格按程序申请支持。
第二,两部门将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在地方推荐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排名,优中选优,全力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国家队。
第三,对重点“小巨人”企业采取淘汰制。为加强激励约束,通过考核逐年淘汰部分成长速度、目标实现进度相对落后的重点企业。
另外,申请企业名称须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所公布的名称一致,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发行股票的。且须符合产业导向、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成长性等方面的条件。
三、中央财政有关奖补资金如何下达
对于每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财政部分别于《实施方案》批复当年、实施期满1年及满2年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程序滚动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对于2021年启动支持的首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将于2021年下达首笔奖补资金,后续奖补资金金额将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第二批、第三批重点“小巨人”企业也按此执行。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备案版),并结合本地区重点“小巨人”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际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奖补资金90%以上用于直接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时,应统筹考虑全省产业布局,重点“小巨人”企业发展现状与前景,确定每家重点“小巨人”企业的资金分配金额,避免简单分配,并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要求下达。
四、在中央财政有关奖补资金使用方面有何要求
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所获奖补资金,充分发挥企业能动性,不对奖补资金使用方向作限制,由企业围绕“专精特新”发展目标自主安排使用。对于示范平台所获奖补资金,要求必须用于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示范平台自身建设、工作经费等;如检查考核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酌情扣减有关奖补资金。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如何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如何应用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推进实施并做好分年度实施成效自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对地方培育工作组织分年度绩效考核,明确绩效考核等次,以及继续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考核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对于年度绩效考核中发现问题及不足的,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改。
(信息来源:摘自工信部网站)
财政部发布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2月20日,财政部国库司围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针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对于政策扶持范围、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声明函等多方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其中,对扶持范围进行了详细解答: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6.《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节选自财政部官网)
二、工作动态
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近日,工信部财务司委托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工信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此次集中论证范围为工信部2021年拟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内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部属高校及科研院所除外)。专家组通过对每类产品的技术特性、使用单位现实需求、国内外同类产品关键技术指标差异等方面的逐项审核、确认,提出专业论证意见。最终结果已正式函报财政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是由政府采购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一项年度性工作,是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简化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举措。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三、综合信息
国采中心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采工作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委托,完成2021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全部疫苗均足量成交。
此次疫苗采购涉及I型III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等14个品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共计2.42亿支,预算总金额达36.3亿元。为确保疫苗供应安全,保持疫苗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采用谈判及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为确保项目采购的顺利开展,国采中心组织了对项目需求的论证;根据疫情防控“在线开标、远程评标”的要求,对疫苗采购单一来源和谈判专项范本进行了修订;将11个采用谈判方式的项目采购需求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意见,吸收合理建议;根据各品种疫苗评分标准特点,确定集中评审的办法,优化专家抽取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采购过程管理要求,建立了专门的疫苗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记录,实现重要信息全程留痕。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发布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指南
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印发《关于中直机关2021-2022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今明两年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中直机关各京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办公家具,均应按《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办公家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按有关规定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通知》还对前期比价、合同签订、验收结算等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知》要求,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办公家具的政府采购工作。中直采购中心将按照要求,每月组织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四、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2月
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6%,低于上月0.7个百分点,连续12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景气水平较上月有所回落。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2%,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49.6%和48.3%,比上月回落1.8和1.1个百分点,均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1.6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步伐有所放慢。
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速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7%,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继续降低。
从业人员指数为48.1%,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较上月下降。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7.9%,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延长。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但从近年政策落地发展来看,我国政府采购对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企业的扶持力度仍有待加强,相关配套措施有待完善。政府采购的经济社会效益仍未能普惠到广大少数民族企业。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值得深入思考。
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政策以及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数据,分析得出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的现状,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现状
探究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之前,首先应当确定何谓少数民族企业。本文结合公司法、政府采购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综合定义方式,认为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标准即可被认定为少数民族企业。第一,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各级民族自治地区的,并有连续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第二,企业法人为少数民族群体的;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股份中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初始股本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五,民族自治地区企业雇佣员工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非民族自治地区雇佣的员工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10%(不含)以上的。
以少数民族企业的认定为基础,下文立足五个方面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
第一,立足现行法律体系对少数民族企业的支持角度。我国法律法规指出了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均涉及国家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地区扶持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已提高到国家法律的层面。
第二,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中标情况。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界定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企业基本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在2020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各级预算单位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关于这一规定,在不同地区落地实施时存在很大差异。
以某少数民族自治区为例,该地区2018年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金额为4.19亿元,根据《暂行办法》,其中小微企业所占金额应约为7500万元,然而实际上小微企业占比金额只达到4980万元,占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总额的12%(《暂行办法》规定可达18%)。由上述数据可见,中小微企业群体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金额和数量占比总体不足,并未达到政策要求扶助的标准。据此,类比推测得出,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的中标金额和数量占比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政府现有的支持政策落地中执行力不足;二是少数民族企业由于规模技术资金的限制,生产成本相比大企业较高,规模效益不突出,没有特色优质品牌,竞争中主要依靠价格优势和政府政策支持,竞争能力较弱,政府把“大蛋糕”切给这些企业,企业也可能“吃不消”。
第三,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中标优势。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上半年中标小微企业类型分布图(见图1、2、3),可以看出中标企业大多集中分布在专业服务,信息产品,办公、文教(卫)三大方面。由此推测,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企业的中标产品大概率也集中在这三个方面。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发现,政府采购中,少数民族企业竞争范围比较狭窄,类型比较单一。
第四,立足少数民族企业政府采购的中标方式。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本文通过梳理发现,2018年该地区少数民族企业中标项目共296项,其中67.1%的中标项目是通过单一来源方式中标。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可以推测,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对于少数民族企业有政策倾斜。但更需要关注的是,单一来源的中标方式占比非常大,说明少数民族企业过于依赖政府扶持,暴露出其自身竞争能力较弱、无法在竞标中与同类型企业形成比较优势的现实。少数民族企业如果仅仅依靠政策扶持是无法持续发展的,少数民族企业应扩宽中标渠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以政策扶持协同自身发展战略,壮大规模,寻求更宽广的发展之路。
第五,立足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运行规范性。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便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快车道,改革成效显著,尤其是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取得了实质性飞跃。然而,少数民族地区限于经济水平、人员素质,发展相对缓慢,仍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机构设置不够规范。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然而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来看,政府采购中心多隶属于当地财政局,受上级领导,不具有足够的独立性。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执行。第二,预算管理不够规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较为落后,财政压力大。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很难给各有关单位安排预算资金,导致很多部门在预算期初并没有相应的采购计划和采购资金安排。采购资金大多临时追加,较为零散混乱,无法形成有效规模,难以发挥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优势,导致了资金的低效使用。
二、域外可借鉴的经验
放眼全球,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对如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与实践。本文选取部分范例进行介绍,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
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通过“预留计划”扶持少数民族企业。1953年,美国开始实施“预留计划”(“set- aside” programs),联邦政府将全年政府采购合同的5%,预留给在经济和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主要指少数族裔)的群体所拥有的小型企业。除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各州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例如,为了鼓励少数族裔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服务部(the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ervices)之下设立了供应多样化办公室(Office of Supplier Diversity),协助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法规汇编2010年版》(The 2010 Florida Statutes)中有关“动产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部分的规定(第287.09451条)明确了多样化办公室的15项权力、职责和功能,以更好实现对少数族裔企业的扶持。主要包括推进信息对称,降低少数族裔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在采购金额份额上给予少数族裔企业优惠;建立事后反馈机制等。除佛罗里达州之外,美国其他州也有对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法规定》第10471条规定,由任何州机构、部门、官员或政府实体授权的涉及到工程、专业服务、材料、供给、设备、改建、修缮或改进的合同应由全州范围内的不少于15%的少数族裔企业和不少于5%的妇女企业参与竞标。纽约市规定,全年的政府采购中应把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授予少数族裔和妇女企业的规定。
欧盟对境内的少数族裔企业特别设计了扶持政策。为规范政府采购,欧盟参考各成员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发布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公共采购指令专门将公共采购所发挥的环境保护、促进少数族裔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统一为社会责任的公共采购(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ublic Procurement,SRPP)。公共采购指令主要包括《公共合同指令》(Public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4/EU),《公用事业指令》(Utility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5/EU),《特许权指令》(Concessions Directive 2014/23/EU)等。其中的公共合同指令通过预留份额的方式对欧盟境内的弱势企业,如少数族裔企业进行扶持。
WTO《政府采购协议》允许对少数民族、落后地区提供优惠。加拿大在其加入GPA的出价清单中就明确指出,对有关扶持少数民族的预留项目和优惠性政策不作承诺。
三、为政府采购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建言献策
我国尽管出台了多项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但从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来看,政策的推进与落实尚待进一步完善。笔者结合我国某些地方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有做法以及国外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五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和读者参考。
第一,设立专项扶持政策,加强监督考核。少数民族地区要想谋发展,就要有本民族本地区的企业品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政府可以在政府采购中根据本地的采购情况,结合对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专门预留出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采购份额,支持民族企业发展。采购份额可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数量规模,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市场行情来确定。并且当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设立专门面向少数民族企业采购的考核机制,保证优惠政策实际落地,没有缩水。
第二,提高预付资金比例,减轻运转负担。通过查询内蒙古、广西、新疆等地政府招标文件发现,政府采购的付款方式大多是验收工程或服务后一次性付全款,或付大部分款项之后根据产品服务或工程的运行情况交付尾款。然而少数民族企业资金流动性较差,资金总量不足,在承接政府采购的订单之后,常常面临前期生产运营资金筹集困难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采取提前预付资金的方式来扶助少数民族企业,针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少数民族企业可以提前预付合同金额的40%—60%,降低少数民族企业筹资的难度,同时可以缩短供货的时间,节省双方的精力,提高采购效率。
第三,落实合同贷款政策,降低专项利率。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部门在帮助中小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贷”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基础之上,应当进一步帮助少数民族企业解决“融资贵”的问题。在核实少数民族企业资质认定下,建立有效调动基层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制定独立的信贷计划,优化统计核算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细化尽职免责办法,激发基层员工做好少数民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
第四,少数民族企业联合体优待。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在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案例中,联合体中标在少数民族小微企业中标案例中不多,但十分新颖。通过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上半年中标信息,发现6个月通过联合体中标的项目仅3个,与总数441个项目相比占比很小。中标项目分别是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两个采购项目;广西宏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一个采购项目。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是国内较大规模的电梯制造销售企业,它与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宏建空调有限公司两家少数民族企业合作,可以解决其规模小及资金不足等问题。基于此,建议政府给予少数民企业联合体优待政策,即若大规模企业与少数民族小微企业形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且中标,提升预付资金比例,鼓励企业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还可以为少数民族企业配备“兄弟企业”,与有意愿的大企业进行沟通,大手拉小手,带动整个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
第五,设立专业服务中介机构。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经验不足,对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影响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参与度。据此,可在少数民族企业聚集的地区,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设立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办公室,聘请专业人士就职(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于政府采购中心任职的已退休或在职的官员、政府采购相关研究专家和大企业曾参与组织政府采购的主管人员),为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政策解读、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同时鼓励办设面向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服务中心,引入市场力量运行,服务中心可以开办面向少数民族企业职工的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组织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水平,提升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力,降低因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协助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本文作者姜爱华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禚德铭 常延婕 程心雨 马小龙 周亦晗 潘思齐 刘凌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硕士研究生)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法德领导人支持欧盟新冠疫苗采购策略
新华社2月5日报道,法国总统和德国总理2月5日举行视频会晤,会上表示支持欧盟在新冠疫苗采购方面的策略,同时呼吁欧盟在疫苗生产和供应上加强团结协作。
法国总统在会晤后表示,近几周欧洲加快推进新冠疫苗生产和供应,一些此前不生产相关疫苗的企业也被要求转产新冠疫苗,以增加额外产量。他强调,法国支持欧盟选择的疫苗采购策略。法国和德国如果在疫苗采购和生产上进行竞争,将会陷入失序状态,在经济和公共卫生方面也将适得其反。
据了解,欧盟当前的疫苗生产能力低于预期,成员国所获剂量过少,获取速度过慢。欧盟发言人表示,欧盟将采取措施,以便在今后面对紧急情况时更快做出响应。
(信息来源:摘自新华网网站)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问:我们单位采购一批货物,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我们可以采用单一单源采购吗?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答: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也非常困扰采购人。但这不属于采购人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财政部门也通常不会因为这个理由批准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采购人应分析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对项目的招标方案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
单一来源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因其缺乏竞争性,十分不利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获得合适的价格。因此,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当中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采取了严格限制的原则。即使在当前大力推行放管服的背景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仍然是严格限制,没有任何放松的信号。
作为采购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局限性,遵循“能不单一就不单一”“单一是无奈之选”的基本使用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一来源就绝对不能使用,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采购人也是可以选择单一单源或者通过变更采购方式使用单一来源的。
单一来源的法定情形,《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49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做了相应规定,总共有五种情形:一是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是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
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可以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开标的前一天吗?
答: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包括投标保函、现金提交的转账证明、支票、本票、汇票等,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注:本文分析同样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招标投标项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24条,政府采购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5条。这两个法条都规定了招标采购方式的等标期为20天,如果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其等标期就不足20天了。客观上,对供应商也不公平,减少了供应商对是否参加投标分析决策的法定时间(等标期20天)。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如果要求供应商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也不能早于相关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法定截止时间。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3-15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3月14日】
1956年3月14日,国务院成立科学规划委员会。12月22日,中共中央同意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党组《关于征求〈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修正草案)〉意见的报告》。
1979年3月14日,李先念、陈云就财经工作致信中央,建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认为前进的步子要稳,从长期来看国民经济能做到按比例发展就是最快的速度;现在国民经济没有综合平衡,要有两三年的调整时期把各方面的比例失调情况大体上调整过来。3月27日,中共中央决定,在国务院下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为研究制定财经方针政策和决定财经工作中的大事的决策机关。陈云任主任,李先念任副主任,姚依林为秘书长。
1980年3月14日至15日,中共中央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有计划有步骤地使西藏兴旺发达、繁荣富裕起来。
1988年3月14日,人民解放军海军进行南沙群岛自卫还击作战。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由此,全国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2011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03-14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3月13日】
1947年3月13日,蒋介石令胡宗南率大军二十五万人从南、西、北三面进攻陕北解放区。这是国民党的全面进攻改变为向陕北、山东两翼重点进攻的开始。18日和19日,中共中央机关和边区部队主动撤出延安,开始转战陕北,以便拖住国民党军胡宗南部,为人民解放军在其他战场举行战略反攻创造有利条件。
1972年3月13日,中国和英国在北京签署联合公报,决定从即日起将双方派驻对方的外交代表由代办升格为大使。英国决定自本日起撤销其在台湾的官方代表机构。
1983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万人大会,隆重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
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
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03-13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3月12日】
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在北京逝世。国共两党组织各界民众进行哀悼活动,广泛传播孙中山的遗嘱和革命精神,形成一次全国规模的声势浩大的革命宣传活动。
1980年3月12日,邓小平在中央军委常委扩大会议上作题为《精简军队,提高战斗力》的讲话,指出:现在军队要“消肿”,主要是要解决军队机构重叠、臃肿,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级指挥不灵等问题。我们的军队体制有很多问题,不改革不行,体制和制度问题中,很重要的是建立军官服役、退役制度。
2015年3月12日,习近平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2018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印发《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纲要》。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03-12 00:00:00
- 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20〕197号
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
《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wps
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
2020年12月22日
所属栏目:文件发布
发布时间:2021-03-12 00:00:00
- 《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解读
近日,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印发《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信管〔2020〕197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现就《三年行动计划》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三年行动计划》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工业互联网是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工业经济深度融合的全新工业生态、关键基础设施和新型应用模式。它以网络为基础、平台为中枢、数据为要素、安全为保障,通过对人、机、物全面连接,变革传统制造模式、生产组织方式和产业形态,构建起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全面连接的新型工业生产制造和服务体系,对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构建新发展格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过去三年是工业互联网起步发展期,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各单位,实施《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布实施十余项落地性文件,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带动总投资近700亿元,遴选4个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和258个试点示范项目,打造了一批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了一批龙头企业和解决方案供应商。网络基础、平台中枢、数据要素、安全保障作用进一步显现,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不断夯实,新模式新业态创新活跃,产业生态不断壮大,各地方、产业各界共识不断凝聚,积极性不断提升,为下一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未来三年是工业互联网的快速成长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工业互联网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提升发展成效,更好地谋划推进未来一个阶段发展工作,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制定出台了《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
2、《三年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三年行动计划》结合当前产业发展实际和技术产业演进趋势,确立了未来三年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目标。到2023年,新型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融合应用成效进一步彰显,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产业发展生态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量质并进,新模式、新业态大范围推广,产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
《三年行动计划》提出了五方面、11项重点行动和10大重点工程,着力解决工业互联网发展中的深层次难点、痛点问题,推动产业数字化,带动数字产业化。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是实施网络体系强基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网络互联互通工程,推动IT与OT网络深度融合,在10个重点行业打造30个5G全连接工厂。二是实施标识解析增强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增强工程,完善标识体系构建,引导企业建设二级节点不少于120个、递归节点不少于20个。三是实施平台体系壮大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化升级工程,推动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数量比2020年翻一番。
在持续深化融合应用方面,一是实施数据汇聚赋能行动,制定工业大数据标准,促进数据互联互通。二是实施新型模式培育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推广工程,培育推广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模式。三是实施融通应用深化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融通应用工程,持续深化“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
在强化技术创新能力方面,一是实施关键标准建设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标准化工程,实施标准引领和标准推广计划,完成60项以上关键标准研制。二是实施技术能力提升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技术产品创新工程,加强工业互联网基础支撑技术攻关,加快新型关键技术与产品研发。
在培育壮大产业生态方面,一是实施产业协同发展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培育工程,培育技术创新企业和运营服务商,再建设5个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打造10个“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二是实施开放合作深化行动,营造开放、多元、包容的发展环境,推动多边、区域层面政策和规则协调,支持在自贸区等开展新模式新业态先行先试。
在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方面,实施安全保障强化行动,推进工业互联网安全综合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完善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创新突破,实施保障能力提升计划,推动中小企业“安全上云”,强化公共服务供给,培育网络安全产业生态。
此外,结合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从组织实施、数据管理、资金保障、人才保障四方面明确了支撑要素和政策措施。
3、未来三年,如何进一步夯实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
未来三年,网络领域继续着眼构筑支撑工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互联互通的网络基础设施,加快企业外网和企业内网建设与改造,提升基础支撑能力。一是推动企业内网由“单环节改造”向“体系化互联”转变。推动工业生产装备和仪器仪表的数字化、网络化改造,让哑设备“活起来”;运用先进适用的网络技术建设IT-OT融合网络,把工业全流程的都“连起来”;建立标准化的网络信息模型,让以前难交互、难集成的异构数据都“动起来”。二是推动企业外网由“建网”向“用网”转变。在继续强调提升高质量外网承载能力和互通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引导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标识解析节点等接入高质量外网,让企业外网真正“用起来”,提升企业外网应用效能。三是拓展“5G+工业互联网”发展新空间。持续实施“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深化核心应用,推动应用领域从工业外围环节向生产制造核心环节拓展;优化应用模式,推动应用重心从单点孵化向5G全连接工厂拓展;强化产业支撑,加强5G工业模组研发、5G工业互联网专用频率研究、5G专网建设方案落地。四是探索央地协同发展新模式。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支持各地建设具有地方特色、产业特点的工业互联网园区网络;依托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遴选和建设工作,引导产业聚集好、带动作用强的地区积极创建“5G+工业互联网”先导区。
4、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下一步发展重点是什么?
未来三年,我们将通过实施“标识解析增强行动”,从做大规模、做深应用、规范管理三方面进一步提升我国标识解析体系的发展水平。
第一,做大规模。我国标识解析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我国制造业门类、体量相比,覆盖范围还不足,因此标识解析体系各级节点的建设还要拓展覆盖范围、完善节点布局。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国家顶级节点与国际根节点的对接,增强国家顶级节点的服务能力,面向更多行业、更多区域推动建设不少于120个二级节点、不少于20个递归节点。同时,我们还将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基于标识的融合型基础设施,支持各地部署不少于20个融合节点。
第二,做深应用。建设目的还是应用,不然就成了“烂尾楼”“断头路”,同时与建设相比应用的难度更大,我们将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标识解析体系的深层次应用。一是深化标识在各行业的推广应用。通过组织开展全国工业互联网标识创新大赛遴选典型案例加强示范推广,特别是应对疫情,我们将拓展标识在冷链物流、应急物资等领域规模化应用。我们还将增强标识资源对接、测试认证等公共服务能力,建立产业链供应链标识数据资源共享机制,促进标识的行业应用推广。二是深化标识在各环节的应用。加强标识解析系统与工业企业信息系统适配,推动标识解析系统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APP等融合发展,深化标识在设计、生产、服务等环节应用,发挥出标识在促进跨企业数据交换、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和质量管理水平中的作用。三是大力拓展主动标识。按照标识载体类型,标识应用分为静态标识应用和主动标识应用。静态标识应用以二维码、射频识别码(RFID)、近场通信标识(NFC)等作为载体,借助扫码枪或支付宝“扫一扫”功能等识读软硬件获取信息。主动标识应用通过在芯片、通信模组、终端中嵌入标识,由网络主动向解析节点发送解析请求,无需借助外部设备。这是我们下一步推动的工作重点,未来三年将部署不少于3000万枚主动标识载体。
第三,规范管理。去年12月,我部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的相关要求,印发了《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目的就是更好的促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更好的规范标识市场主体行为、激发创新发展活力,从制度方面规范各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我们将组织开展相关宣贯活动,推动各地抓好许可审批,加强监督检查。
5、下一步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作有哪些具体考虑?
未来,我们将从“建平台、用平台、筑生态”三方面共同推进,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化升级。
一是“建平台”,构建“综合型+特色型+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滚动遴选跨行业跨领域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立动态评价机制,打造3-5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深化工业资源要素集聚,加速生产方式和产业形态创新变革。建设面向重点行业和区域的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行业知识经验在平台沉淀集聚,推动平台在“块状经济”产业集聚区落地。发展面向特定技术领域的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前沿技术与工业机理模型融合创新,支撑构建新型制造体系。
二是“用平台”,加快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制定工业设备上云实施指南、工业设备数据字典,推动行业龙头企业核心业务系统云化改造,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业务系统云端迁移。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创新券、服务券等形式降低上云门槛和成本、扩大上云范围,创新 “挖掘机指数”“空压机指数”等新型经济运行指标。
三是“筑生态”,持续提升平台应用服务水平。围绕“平台+产品”“平台+模式”“平台+行业/区域”等领域打造一批创新解决方案,加快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编制完善工业互联网平台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支持建设平台数据监测与运行分析系统,开展平台基础能力、运营服务、产业支撑等运行数据的自动化采集。
6、如何进一步发挥数据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数据是平台应用的关键资源,为推动数据汇聚、流转、分析、应用,我们将开展“数据汇聚赋能行动”,主要围绕四方面开展有关工作,综合构建数据驱动新生态。
一是打造数据汇聚的载体,推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建设。提升数据统筹汇聚能力的同时推动数据高效分级分类,完善国家级中心建设,围绕重点行业建设分中心,针对中小微企业需求搭建个性化公共服务平台,聚焦核心区域建设大数据区域分中心,大幅提升数据汇聚能力、丰富数据资源池,建设数据灾备中心,保障国家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研究数据权属确定、价值评估、资源交换、效益共享等机制与接口标准规范,打通国家中心、分中心之间数据链条,健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数据流通机制。
二是提升数据价值挖掘能力,打造大数据中心综合服务体系。一方面,针对政府监管施政需求,重点打造工业经济和产业运行监测指挥、应急事件预警协调等服务能力,支撑政府提升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针对行业发展需求,打造数据管理能力提升、工业资源共享、解决方案推广、设备与业务系统上云、产融合作、供需对接等服务能力。
三是促进数据流动,推动平台间数据互联互通。建立标准机制,推动平台间数据字典互认,建设统一的工业数据、算法模型、微服务等调用接口。加强平台间合作,联合开展重点问题攻关,实现优势互补,通过统一接口规范,推动机理模型和工业APP的跨平台调用与订阅。
四是推动数据知识共享,培育和推广高质量工业APP。对于共性工业经验知识,打造基础共性工业APP和可适性工业APP;对于行业工业知识,打造高价值、易推广的行业通用工业APP;对于特定领域、特定场景的独特工业经验知识,培育企业专用工业APP。通过构建工业智能解决方案、开源社区、开发者社区、工业APP商店等举措,促进工业APP交易流转。
7、未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
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不同于互联网创新应用,工业互联网的主战场在实体经济,特别是工业领域,面向工业、立足工业、服务工业。这要求工业互联网必须与各行业各领域技术、知识、经验、痛点紧密结合,多元性、专业性、复杂性高,这决定了推动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需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重点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推动形成各方积极参与的团体赛模式。工业互联网是涉及设施建设、融合应用、技术创新、产业生态和安全保障的融合性、系统性工程,企业不能单打独斗。要充分调动工业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工业软件企业、工业控制企业、设备制造企业、解决方案提供商等各方积极性,推动形成主体多元、协同创新的产业生态和“团体赛”模式。进一步发挥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协调机制作用,形成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合力,完善政策体系和推进措施。鼓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加强协同,形成推动合力。
第二,突出工业细分场景特点。工业互联网面向千行百业,可以说是一米的宽度、五十到一百米的深度,需要与各行业的生产实践、行业特性、知识经验紧密结合,不断突破行业技术壁垒和数据共享障碍。我们将进一步深化工业互联网在各细分领域的应用创新,探索符合行业发展实际需求的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规模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模式,加强5G和工业互联网的融合应用。我们鼓励“跨行业、跨领域”平台的发展,更强调培育聚焦行业特点的专业型、特色型平台,实现精耕细作,产生实效。
第三,推动产业数字化,带动数字产业化。通过发展工业互联网,促进数字经济进一步壮大,不断形成先进生产力,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发展。一方面,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势,打造工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互联互通的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应用模式和全新产业生态,激发数据要素作用,促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另一方面,为5G、云计算、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落地开辟更广阔空间,并带动自动化、软件、网络等产业实现高端化突破,不断培育壮大新技术新产业。
8、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安全是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推进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政府指导、企业主责的安全管理制度初步形成,可感可知的安全技术监测服务体系初步构建,安全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增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通报处置闭环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工业互联网安全相关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随着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进入新阶段,设备联网、企业上云等情况日益增多,安全风险随之加剧,对网络安全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工业互联网安全仍面临着工业企业网络安全意识不高、技术防护能力不足、安全监测能力不强、网络安全产业支撑不够等问题。
行动计划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强化前瞻性、创新性、落地性,明确了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导向、以加强安全供给为重点、以培育安全产业为支撑、以强化技术监测服务能力为抓手的工作思路,力争切实建立起制度更加健全、技术更加先进、政企更加协同的安全保障体系。
行动计划安全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施分类分级管理。针对重要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型企业安全基线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二是强化产业协同,推进供给侧加快创新。围绕工业互联网产品内嵌安全、企业上云安全等迫切需求,从网络安全技术、安全产品、安全服务等方面引导创新加速,加大安全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丰富安全解决方案有效供给。三是加强示范引领,促进安全产业发展壮大。着眼构建网络安全产业良性发展生态体系,优化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布局,培育安全龙头企业和特色企业,开展试点示范,进一步促进安全产业发展壮大。四是坚持专项带动,提升安全技术监测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企业自身防护、区域监测保障、国家协调服务三方面能力,打造多方联动、运行高效的安全技术监测服务体系。
9、《三年行动计划》中提出实施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和下一步安排分别是什么?
目前我国联网工业企业数量众多,涉及行业众多,存在信息化发展程度不一、承载业务类型相异、所属行业安全保护规律差异化明显等特点,难以采取“一刀切”的网络安全管理模式。2019年我部与国资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对工业互联网企业实施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集中力量指导重要行业、重点企业建立安全防护能力,提升安全防护水平。开展分类分级管理,一是进一步贯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部门协同、政府指导、企业主责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二是指导地方主管部门形成工业互联网企业清单,建立健全定级核查、信息通报、监测预警、安全检查等机制,集中力量指导管理重点企业;三是通过标准规范引领推动企业贯标达标,促进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提升。
分类分级管理着力打造“1+4”的制度体系。1项《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指南》,明确将工业互联网企业分为联网工业企业、平台企业、标识解析企业等三类,结合企业所属行业的重要性、企业规模、应用工业互联网程度、网络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将企业分成三个级别,同时明确定级流程和安全管理、支持保障等方面的要求。4项《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防护规范》,针对联网工业企业、平台企业、标识解析企业以及工业互联网数据四类对象,分别明确防护要点和不同级别的网络安全防护要求。
今年1月13日,我部印发《开展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部署分类分级试点工作。结合各地工业互联网发展实际,目前选定上海、江苏、广东等15个省(区、市)232家重点工业行业的重点企业参与试点。试点工作由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通信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包括自主定级、定级核查、落实安全要求、试点工作总结四个阶段,计划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管理指南》,提升《安全规范》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指导性,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安全管理模式。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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