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招公益基金”召开2021年第1次管委会
2021年3月8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招公益基金2021年第一次管委会会议通过微信电话会议方式召开。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办公室主任(扶贫办主任)梁婷婷,北京诚志融晟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王养,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朱博然,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赈灾发展部副部长廖玲、志愿服务项目中心主任关永巍、志愿服务项目中心龚妍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通报了基金管委会成员调整的情况。接着,听取了关永巍对2020年年度工作的汇报,并通过了《中招公益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最后,管委会就基金2021年资助方向及整体计划进行了初步探讨,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在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整体工作部署确定后再确定本年度基金的资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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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0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3月10日】
1935年3月10日,毛泽东出席在狗坝(今苟坝)召开的中共中央负责人会议,会议讨论进攻打鼓新场(今金沙县城)的计划。毛泽东发言提出不能打固守之敌,不能“啃硬的”,应在运动战中消灭敌人。毛泽东的意见未能多数得到与会者的赞成。十一日晨,周恩来采纳了毛泽东的意见,再次召开中央负责人会议,决定放弃进攻打鼓新场计划。随后,毛泽东鉴于作战情况瞬息万变,指挥需要集中,提议成立三人团全权指挥军事。在渡乌江之前,中央决定由毛泽东、周恩来、王稼祥组成三人团。
1973年3月10日,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的批示,决定恢复邓小平党的组织生活和国务院副总理的职务。4月12日,邓小平出席周恩来举行的欢迎柬埔寨国家元首西哈努克亲王从柬埔寨解放区回到北京的招待会,在国务活动中公开露面。
2004年3月10日,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讲话,全面阐述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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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0 00:00:00
- PPP在十四五期间将进入成熟阶段
大岳咨询 金永祥 宋雅琴
2014年8月,大岳咨询公众号发表的《从中国PPP发展历程看未来》一文指出,PPP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中国以来,经历了探索阶段、试点阶段、推广阶段、反复阶段和普及阶段共五个阶段。在2013年至2020年的普及阶段,PPP既经历了大规模推广带来的高速发展,也经受了严格监管带来的低迷萎缩。随着监管环境的逐步稳定和各方信心的日益恢复,PPP走出低谷进入平稳运行的迹象明显。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这一年,PPP将迈入第六阶段——成熟阶段。
普及阶段(第五阶段)回顾:PPP淬火成钢
2013年下半年,随着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大力推广PPP模式,PPP一度成为政府基础设施融资的唯一合规工具,这极大地推动了PPP在中国进入普及阶段。PPP应用的行业领域越来越广泛,从过去以市政公用和交通行业为主,扩展到包含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十九个主要领域。同时,适用PPP模式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到2017年四季度,PPP项目库在库项目数量曾一度达到1.4万个,投资额高达18.2万亿。央企和地方国企继民营企业和外资之后成为社会资本的主体,推动PPP从一种融资模式上升为国家经济政策。
2014年到2017年是PPP的高光期,作为基建领域和投融资领域的行业热点,媒体对PPP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行业内的研讨沙龙接连不断,同时PPP还吸引了其他行业大规模的人员转行过来。高速扩张带来了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等问题,引起了监管层和有关各方的关注并强化了对PPP的规范和完善。2017年年底以来,财政部、发改委、国资委、金融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围绕PPP建立了全方位的监管体系,PPP的应用范围、操作流程和文件范本也逐渐稳定了下来。严厉的监管让浮躁的市场冷静了下来,浑水摸鱼、借PPP之名违规上项目的漏洞被堵住,大浪淘沙将不坚定的参与方洗出,让不专业的主体受到了教训,渐渐地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逐步回归理性。这个过程,有损失,有代价,但这是PPP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与此同时,对于PPP本质的认识也日渐深化。各方尤其是监管部门逐渐意识到,对PPP不能苛责求全,要用发展的、改革的眼光来看待PPP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判断PPP的得失要与其他政府投融资工具进行比较,只要PPP的运作效果优于其他政府投融资工具,那么PPP就应该成为主要的政府投融资工具和治理工具。
综上,我们总结PPP在普及阶段有以下特征:(1)不同部门对成为PPP的主管部门热情很高,相关政策层出不穷,从前期大力推广到后期加强监管;(2)PPP成为行业热点,吸引了大量资源;(3)PPP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4)PPP项目规模越来越大;(5)PPP的本质问题开始受到关注,各方愿意沉下心来深度反思PPP,PPP逐渐走向规范和完善;(6)各方对PPP的态度逐渐回归理性,PPP作为经济政策受到认可;(7)各方认识到,对PPP既要监管又不能苛责,这是PPP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二、 成熟阶段(第六阶段)的特征:PPP行稳致远
普及阶段中后期的深度政策调整促进了PPP的沉淀升华,随着各方对PPP的边界、合规性、治理优势的认知逐步达成共识,我们认为,PPP从2021年将进入第六个发展阶段——成熟阶段,并开始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成熟阶段的PPP将具备如下七大特征:
一是PPP的政策不再剧烈波动。中央政府不会再大规模、运动式的推进PPP,相关部门将会把主要精力从争做行业主管部门转向对PPP项目的日常管理。PPP宏观导向方面的政策会趋向稳定,具体管理层面的政策将随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的需求而进行细节的调整。PPP法有望出台,将政策层面的经验提升到法律层面上,进一步稳定各方预期,整个行业趋于平静。
二是PPP成为政府基建投融资的常态化工具之一。围绕PPP的一系列争论基本尘埃落地,PPP的应用范围、项目边界、是否认定为隐性债务等问题解决之后,PPP将成为地方政府基建投融资工具包中的一个稳定可靠的工具,地方政府新启动基建项目都会把PPP作为一个基本选项纳入决策范围。同时,常态化环境下,地方政府不再出于完成政治任务的目的来被动推进PPP项目,PPP项目将反映地方政府的真实需求。
三是市场的自主进化将主导PPP的走向。随着监管政策对PPP市场的扰动趋少,各方主体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项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决策上,以理性决策人的身份决定项目的走向。未来,PPP究竟适合用在哪些行业领域、到底能支撑多大的投资规模、政企双方以何种权利义务形式展开合作,将不再是行政主导的结果,而是商业谈判的结果。整体而言,PPP的行政色彩会淡化,市场色彩将更加浓重。
四是PPP的边界将逐渐模糊,成为一种广义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由于狭义PPP有着严格的范式和边界,市场上逐渐出现一些类PPP模式,包括特许经营、ABO、封闭运行的片区开发等,其底层逻辑与PPP是一致的,都是用合同的方式设立政企之间的合作关系。PPP概念的重要性将逐渐淡化,项目各方将更重视项目的条件和运作模式的本质。
五是PPP作为一种政策要素,将为政府投融资体制的其他创新模式提供支撑。PPP与专项债的融合已经破冰,未来还有进一步优势互补的可能性。随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步伐加快,PPP还能够成为ABS、类REITs和REITs的基础,为资产证券化项目源源不断的提供优质底层资产。可以预期,基于PPP的政策创新会不断出现。
六是PPP将成为一种治理理念。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接受PPP的培训、接受PPP的方法论,并在潜移默化中运用PPP思维来统筹各种资源,PPP将影响政府运作的方方面面。政府将放弃运动员的身份,重归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监管者角色,将更多的精力放在项目决策、投资人选择、合同管理、绩效考核、项目监管之上。PPP带来的这种治理理念,能够从根本上改变政企不分、一事一议、事后讨价还价等固有弊端,提升政府科学决策的水平。
七是PPP将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抓手。PPP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以社会资本身份参与PPP的众多国有企业将借此机会向专业化的投资运营公司转型,金融机构将逐渐转向以项目融资为主的风险控制体制,咨询公司中只有经验丰富且具备较强专业实力的才能生存下来为地方政府服务。PPP将大幅提升我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三、 结语
历经“青春期”的起起伏伏,成熟期的PPP将变得更为稳重,不再张扬。作为一种市场化的政府投融资工具,随着前期行政推动色彩的淡化,PPP的发展将回到市场逻辑。
“十四五”规划就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重要部署,并提出“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与此同时,盘活政府存量资产、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这一背景下,我们预计,“十四五”期间PPP将会在以下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一是采用PPP方式盘活政府存量资产;二是PPP与专项债结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落实政府投资稳增长的任务;三是PPP与REITs结合,推动政府基础设施向标准化的股权投资产品转化。我们期待,PPP能更好的发挥政府投资的撬动作用,拓展基础设施投融资路径,引导民间投资投向基础设施,在提升发展质量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政府投融资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作出持久的贡献。
来源:大岳咨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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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9 17:06:33
- 党史上的今天【3月9日】
1990年3月9日至12日,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决定强调: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能否始终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当前特别要注意切实解决群众最为关心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关系。
1992年3月9日至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召开全体会议,讨论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会议完全赞同邓小平的南方谈话,认为谈话不仅对当前的改革和建设,对开好十四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14年3月9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2015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03-09 00:00:00
- 案例33:客观分 不“客观一致”怎么办?
要点提示:
供应商应提供清晰明确的投标文件
评审委员会对客观内容打分应一致
代理机构应尽到提示义务。
【案情概述】
20××年4月30日,K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委托,就该单位“网络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4月14日,采购人确认了招标文件;K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日期为4月14日至4月20日,共有4家供应商购买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开标前一个工作日,K招标公司与采购人共同从专家库中抽取了评标专家。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4家投标人均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K招标公司、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加了开标仪式。唱标前,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确认。随后,K招标公司和采购人组织了评标。评标委员会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评标专家组成。在评标工作开始前,评标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就与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没有利害关系及保证遵守保密原则进行了承诺。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价格、商务和技术综合评价打分后,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向采购人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K招标公司在得到采购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
公告发布后,A公司对本次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称:在本次投标中,A公司报价最低,中标人报价最高,而各供应商技术水平相当,按分数推算,A公司价格分比中标单位高出近7分,理应中标。K招标公司在收到质疑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复核意见称:质疑人投标文件的案例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用户反馈,且文字模糊,无法辨认;评标委员会认为,对该投标人的评分是客观公正的。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案例材料是否清晰,提供的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调查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案例业绩部分,共提供了10个案例及相应的合同材料,其中,有4个合同案例的材料清晰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合同金额分别为253万元、395万元、590万元和650万元,其余6个合同中存在着文字模糊或者合同金额无法辨认等情形。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单个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成功案例,每个0.5分;单个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成功案例,每个1分;最高8分”, A公司的案例得分应为3分。而实际的评分情况是,5名评标专家给A公司此项的打分均为3分,因此,专家的打分是客观的,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2名采购人代表给A公司此项的打分均为0分。如此打分,要么是采购人代表没有很好地理解评标办法中关于案例分这种客观分的评分方法,要么是采购人代表没有仔细地审查A公司的投标业绩案例,要么是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没有客观地进行评分。为防止出现这些情况,代理机构应该对评标数据进行校对,并对评分存在差异的地方提示评标委员会复核。为了了解代理机构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财政部门调取了评标录像,录像显示在评标打分之后,代理机构没有校对评标数据,也没有提示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集中反映了政府采购中常见的几种问题,应当说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代理机构都存在不当之处:
一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够清晰准确。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该准确清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真实有效。本案中,投标人提供的10个合同案例,只有4个符合要求能够得分,其他6个有文字模糊或合同金额无法辨认等情况,导致出现提供案例却不能全部得分的情况。
二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的评分不一致。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那么由于评分标准固定,投标资料固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的打分就应该是一致的。本案中,虽然A公司提供的投标资料不够完整清晰,但是其中的4个合同案例还是清晰、符合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案例的打分按道理来说应该保持一致,都给A公司打3分。而实际中2名采购人代表打分不准确,评标委员会的客观分不一致,导致评标结果存在问题。
三是代理机构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代理机构作为评标工作的组织者,在评标过程中,应该核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特别是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的评分要保持一致。本案中出现了“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情况,而代理机构既没有校对评标数据,也没有提示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导致本项目产生了质疑和投诉。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对于案例分这一客观分评分不一致,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2条“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的规定;K招标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等问题,且在答复质疑阶段仍没有发现相关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第2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7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的规定,决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08 15:14:01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9:08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批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或批量金额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监理服务。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监理服务,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应优惠。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如遇新一期采购工作正在进行,有效期延长至新一期通知公布生效时止。
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三、定点供应商信息及优惠
(一)供应商信息
定点供应商名单、项目履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优惠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栏目中,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查阅。上述信息进行变更的,以栏目最新展示信息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优惠
定点供应商均已承诺给予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相应优惠。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协商一致,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享受同等优惠。
承诺优惠率是指合同金额相对于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优惠比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合同。
四、执行方式
(一)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从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二)审核备案
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3日内,由供应商通过国采中心定点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提交国采中心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等特殊情况的,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三)评价及归档
项目结束后,采购人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评价表》,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采购人应做好全流程采购档案归档工作。
(四)结算支付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人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五、定点采购管理
(一)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定点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巡察,重点检查项目采购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及定点供应商信用状况等,听取采购人的意见建议。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定点采购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定点采购的执行效果。
(二)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63099645、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7:28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批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或批量金额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应优惠。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如遇新一期采购工作正在进行,有效期延长至新一期通知公布生效时止。
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三、定点供应商信息及优惠
(一)供应商信息
定点供应商名单、项目履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优惠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栏目中,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查阅。上述信息进行变更的,以栏目最新展示信息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优惠
定点供应商均已承诺给予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相应优惠。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协商一致,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享受同等优惠。
承诺优惠率是指合同金额相对于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优惠比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合同。
四、执行方式
(一)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购人应从定点供应商中选取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1家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二)审核备案
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3日内,由供应商通过国采中心定点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提交国采中心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等特殊情况的,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三)评价及归档
项目结束后,采购人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评价表》,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采购人应做好全流程采购档案归档工作。
(四)结算支付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人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五、定点采购管理
(一)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定点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巡察,重点检查项目采购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及定点供应商信用状况等,听取采购人的意见建议。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定点采购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定点采购的执行效果。
(二)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55603662、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5:43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批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预算在1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应优惠。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如遇新一期采购工作正在进行,有效期延长至新一期通知公布生效时止。
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三、定点供应商信息及优惠
(一)供应商信息
定点供应商名单、项目履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优惠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施工定点采购”栏目中,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查阅。上述信息进行变更的,以栏目最新展示信息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优惠
定点供应商均已承诺给予预算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相应优惠。预算在1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协商一致,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享受同等优惠。
承诺优惠率是指合同金额相对于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优惠比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应按照不低于承诺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合同。
四、执行方式
(一)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项目,采购人应从定点供应商中选取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1家拟成交供应商。其中,预算在3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施工内容较为复杂的工程,采购人原则上应委托国采中心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企业。
预算在1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二)审核备案
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3日内,由供应商通过国采中心定点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提交国采中心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等特殊情况的,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三)评价及归档
项目竣工验收后,采购人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评价表》,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并上传《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质量竣工验收单》。采购人应做好全流程采购档案归档工作。
(四)结算支付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人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五、定点采购管理
(一)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定点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巡察,重点检查项目采购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及定点供应商信用状况等,听取采购人的意见建议。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定点采购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定点采购的执行效果。
(二)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六、施工许可证办理
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55602387、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3:28
- 党史上的今天【3月8日】
1947年3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开展蒋管区农村游击战争的指示。在此前后,中共中央多次指示,要趁国民党统治区后方兵力空虚、征兵征粮使民不聊生、群众斗争情绪普遍增高的有利时机,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有步骤地发动与组织农民群众,开展游击战争,建立游击根据地。经过各地党组织的努力,在闽粤赣边区、湘粤赣边区、海南岛、粤桂边区、桂滇黔边区、云南南部、皖浙赣边区和浙南、浙东、浙西、闽浙赣边区等地,恢复、发展了游击战争,建立了根据地,起了破坏敌人的后方、配合我军正面战场作战的作用。
1948年3月8日至14日,陈谢部队和陈粟大军一部攻克秦晋豫要冲洛阳,歼敌一万九千余人。为再求歼敌有生力量,18日又主动撤出,4月5日再克洛阳。洛阳战役的胜利,形成了中原三军会合,共同歼敌。刘邓、陈粟、陈谢三路大军南进以来,转战江淮河汉之间,形成“品”字形的态势,进而完成面的占领,建立了强大的中原解放区,起了决定性的战略作用。
1954年3月8日,中共中央对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目前科学院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的工作任务》的报告作了批示。批示阐明了科学工作在国家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提出了团结科学家和培养新生力量、建立科学研究体制及具体贯彻理论结合实际的方针等问题。这个批示是在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候,中央制定的第一个系统阐明发展我国科学研究工作政策的文件。
1966年3月8日、22日,河北邢台地区相继发生里氏6.8级和7.2级强烈地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下,在全国人民和解放军的大力支援下,灾区人民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992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
1996年3月8日至25日,为显示中国人民完全有决心、有办法、有能力维护祖国统一,震慑“台独”势力,人民解放军向东海、南海进行发射导弹训练,并在东海、南海进行海空实弹演习和在台湾海峡进行陆海空军联合演习。1998年6月3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在访华期间参加与上海市民的座谈时公开重申,美国不支持“台湾独立”,不支持“一中一台”“两个中国”,不支持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03-08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