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春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任务,是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三农”问题一以贯之的高度重视、对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工农城乡关系变化特征的科学把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推动农业农村同步实现现代化意义重大。
一、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我们党在现代化建设新阶段,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部署,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现代化的成败。现阶段,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体现,农业农村仍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突出短板。与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城镇化相比,农业农村发展步伐还跟不上,城乡要素交换不平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差距明显,“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投入更多的资源和力量优先发展农业农村,确保在现代化进程中农业农村不掉队、同步赶上来,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进度和质量成色。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大头重头在“三农”,基础和潜力也在“三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对国内外形势复杂变化,把握发展主动权,需要进一步巩固农业基础,守好“三农”这个战略后院。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扩大内需,同样需要挖掘农村巨大市场潜力。必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把农业农村现代化摆到现代化建设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撑。
(三)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核心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粮食产能迈上1.3万亿斤新台阶。农业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9.2%。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提前一年实现较2010年翻番目标。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农村贫困人口累计脱贫9348万,剩下的551万农村贫困人口也将如期全部脱贫。但也要看到,“三农”发展面临不少新矛盾新挑战,农业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增加,供给保障能力仍需进一步巩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仍然薄弱,农民增收速度放缓。必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有效克服各种风险挑战,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二、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十四五”时期,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变化,这就需要把高质量发展贯穿始终,守牢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坚定不移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提质增效,加快农业现代化。
(一)切实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确保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要保中华民族的“铁饭碗”。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副食品供给安全是“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我国粮食连年丰产,2019年粮食产量达到13277亿斤,连续5年在1.3万亿斤以上,肉蛋菜果鱼茶等产量稳居世界第一,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是有保障的。但要看到,当前外部风险挑战和不确定性明显增多,在粮食安全问题上万不可掉以轻心。要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引导农业资源优先保障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和产量,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大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力度,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提高农业良种化水平,巩固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保护地方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加强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建设,提升粮、棉、油、糖、肉等收储调控能力。
(二)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前,农业总量不足和结构性问题并存,农业的主要矛盾还是在供给侧。要坚持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动摇,打造高质量供给体系。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在确保必保农产品自给水平的同时,积极扩大紧缺农产品生产,适度调减市场过剩的农产品特别是非食品农产品生产。优化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建立健全配套支持政策体系。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继续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强化示范引领,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三)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产业兴旺可以提供乡村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要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把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的二三产业尽量留在农村,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健全生产、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全产业链。乡村农产品加工业要走高质量发展的路子,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打造安全放心的“金字招牌”。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康养、电子商务等适宜农村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丰富乡村经济业态,拓展农民增收空间,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
三、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牢固树立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政策导向,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一)科学推进乡村规划建设。规划是建设的蓝图,乡村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要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促进县域内整体提升和均衡发展。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适应村庄发展演变规律,科学布局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分类推进村庄建设。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防止盲目大拆大建,注重保留乡土味道,让乡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留得住乡愁。乡村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大跃进、一刀切,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进村庄撤并。
(二)持续提升乡村宜居水平。围绕建设更加宜居的现代乡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实现城乡居民生活基本设施大体相当。要实施村庄基础设施改善工程,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健全运营管护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实施河湖水系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房建设质量,支持新建一批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型示范农房。
(三)推进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适应农村人口结构和经济社会形态的变化,强化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县乡村统筹。要加快推动形成县域统筹规划布局、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加强乡镇公共服务功能,推动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资源在县域内实现优化配置。
(四)全面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没有乡村人才的振兴,乡村振兴就缺乏支撑。要着眼提高农民素质和技能,加大农民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育造就一支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农民队伍。落实吸引人才返乡留乡政策支持体系,打通城乡人才培养交流通道,解决好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用不好”问题,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建设,推动乡村人才振兴。
四、深化农村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法宝。改革开放之初,正是农村改革的伟大实践,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还是要通过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源要素,破除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制度障碍,激发强劲内生动力。
(一)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不能就乡村论乡村,必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要强化制度供给,打通城乡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充分实现乡村资源要素内在价值,挖掘乡村多种功能,改变农村要素单向流出格局,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二)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要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给农民吃下长效“定心丸”。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健康规范发展,使之成为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服务组织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设施导入小农户,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推动承包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三)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必须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更好用活乡村土地资源。要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权益。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更加充分的权能。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加强宅基地管理。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探索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四)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发展特色产业、盘活土地资源等为抓手,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成员能力。
五、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接下来要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要做好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接续推动脱贫摘帽地区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让脱贫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逐步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一)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打赢脱贫攻坚战之后,一些脱贫户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仍需持续用力,产业扶贫和易地扶贫搬迁的帮扶成效还不稳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任务仍然比较重。要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及时纳入帮扶政策范围。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加强就业产业扶持和后续配套设施建设,确保搬迁群众住得下、能融入、可致富。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确保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被侵占。推动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注重扶贫产业长期培育,扩大支持对象,延长产业链条,抓好产销衔接。
(二)接续推进脱贫摘帽地区乡村全面振兴。贫困地区脱贫摘帽以后,整体发展水平仍然较低,自我发展能力仍然较弱。要保持财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脱贫摘帽地区乡村全面振兴。西部地区低收入人口较多,集中了大部分的脱贫摘帽地区,且脱贫摘帽时间较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缺乏自我帮扶能力,要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集中支持,增强其巩固脱贫成果及内生发展能力。坚持先富带后富,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等机制,进一步优化结对帮扶关系和协作帮扶方式。
(三)加强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农村低收入人口受身体素质、职业技能、家庭负担、发展环境等制约,获得发展机会、资源要素的能力较差,如果没有政府和社会帮扶,收入增长和生活改善难以跟上全社会步伐。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以现有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机制。特别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一项长期历史任务,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底线、精准施策、真抓实干,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书写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新篇章。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任务,是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三农”问题一以贯之的高度重视、对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工农城乡关系变化特征的科学把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推动农业农村同步实现现代化意义重大。
一、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我们党在现代化建设新阶段,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部署,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现代化的成败。现阶段,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体现,农业农村仍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突出短板。与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城镇化相比,农业农村发展步伐还跟不上,城乡要素交换不平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差距明显,“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投入更多的资源和力量优先发展农业农村,确保在现代化进程中农业农村不掉队、同步赶上来,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进度和质量成色。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大头重头在“三农”,基础和潜力也在“三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对国内外形势复杂变化,把握发展主动权,需要进一步巩固农业基础,守好“三农”这个战略后院。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扩大内需,同样需要挖掘农村巨大市场潜力。必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把农业农村现代化摆到现代化建设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撑。
(三)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核心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粮食产能迈上1.3万亿斤新台阶。农业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9.2%。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提前一年实现较2010年翻番目标。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农村贫困人口累计脱贫9348万,剩下的551万农村贫困人口也将如期全部脱贫。但也要看到,“三农”发展面临不少新矛盾新挑战,农业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增加,供给保障能力仍需进一步巩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仍然薄弱,农民增收速度放缓。必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有效克服各种风险挑战,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二、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十四五”时期,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变化,这就需要把高质量发展贯穿始终,守牢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坚定不移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提质增效,加快农业现代化。
(一)切实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确保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要保中华民族的“铁饭碗”。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副食品供给安全是“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我国粮食连年丰产,2019年粮食产量达到13277亿斤,连续5年在1.3万亿斤以上,肉蛋菜果鱼茶等产量稳居世界第一,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是有保障的。但要看到,当前外部风险挑战和不确定性明显增多,在粮食安全问题上万不可掉以轻心。要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引导农业资源优先保障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和产量,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大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力度,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提高农业良种化水平,巩固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保护地方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加强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建设,提升粮、棉、油、糖、肉等收储调控能力。
(二)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前,农业总量不足和结构性问题并存,农业的主要矛盾还是在供给侧。要坚持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动摇,打造高质量供给体系。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在确保必保农产品自给水平的同时,积极扩大紧缺农产品生产,适度调减市场过剩的农产品特别是非食品农产品生产。优化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建立健全配套支持政策体系。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继续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强化示范引领,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三)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产业兴旺可以提供乡村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要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把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的二三产业尽量留在农村,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健全生产、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全产业链。乡村农产品加工业要走高质量发展的路子,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打造安全放心的“金字招牌”。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康养、电子商务等适宜农村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丰富乡村经济业态,拓展农民增收空间,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
三、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牢固树立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政策导向,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一)科学推进乡村规划建设。规划是建设的蓝图,乡村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要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促进县域内整体提升和均衡发展。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适应村庄发展演变规律,科学布局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分类推进村庄建设。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防止盲目大拆大建,注重保留乡土味道,让乡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留得住乡愁。乡村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大跃进、一刀切,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进村庄撤并。
(二)持续提升乡村宜居水平。围绕建设更加宜居的现代乡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实现城乡居民生活基本设施大体相当。要实施村庄基础设施改善工程,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健全运营管护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实施河湖水系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房建设质量,支持新建一批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型示范农房。
(三)推进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适应农村人口结构和经济社会形态的变化,强化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县乡村统筹。要加快推动形成县域统筹规划布局、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加强乡镇公共服务功能,推动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资源在县域内实现优化配置。
(四)全面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没有乡村人才的振兴,乡村振兴就缺乏支撑。要着眼提高农民素质和技能,加大农民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育造就一支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农民队伍。落实吸引人才返乡留乡政策支持体系,打通城乡人才培养交流通道,解决好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用不好”问题,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建设,推动乡村人才振兴。
四、深化农村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法宝。改革开放之初,正是农村改革的伟大实践,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还是要通过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源要素,破除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制度障碍,激发强劲内生动力。
(一)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不能就乡村论乡村,必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要强化制度供给,打通城乡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充分实现乡村资源要素内在价值,挖掘乡村多种功能,改变农村要素单向流出格局,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二)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要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给农民吃下长效“定心丸”。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健康规范发展,使之成为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服务组织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设施导入小农户,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推动承包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三)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必须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更好用活乡村土地资源。要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权益。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更加充分的权能。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加强宅基地管理。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探索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四)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发展特色产业、盘活土地资源等为抓手,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成员能力。
五、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接下来要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要做好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接续推动脱贫摘帽地区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让脱贫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逐步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一)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打赢脱贫攻坚战之后,一些脱贫户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仍需持续用力,产业扶贫和易地扶贫搬迁的帮扶成效还不稳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任务仍然比较重。要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及时纳入帮扶政策范围。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加强就业产业扶持和后续配套设施建设,确保搬迁群众住得下、能融入、可致富。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确保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被侵占。推动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注重扶贫产业长期培育,扩大支持对象,延长产业链条,抓好产销衔接。
(二)接续推进脱贫摘帽地区乡村全面振兴。贫困地区脱贫摘帽以后,整体发展水平仍然较低,自我发展能力仍然较弱。要保持财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脱贫摘帽地区乡村全面振兴。西部地区低收入人口较多,集中了大部分的脱贫摘帽地区,且脱贫摘帽时间较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缺乏自我帮扶能力,要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集中支持,增强其巩固脱贫成果及内生发展能力。坚持先富带后富,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等机制,进一步优化结对帮扶关系和协作帮扶方式。
(三)加强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农村低收入人口受身体素质、职业技能、家庭负担、发展环境等制约,获得发展机会、资源要素的能力较差,如果没有政府和社会帮扶,收入增长和生活改善难以跟上全社会步伐。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以现有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机制。特别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一项长期历史任务,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底线、精准施策、真抓实干,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书写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新篇章。
来源:人民日报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2-02 09:18:19
- 中招联合与工信部教考中心深度合作打造国内权威人才培养龙头平台
2020年11月18日,中招联合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签署“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合作协议,就技术技能平台的建设、应用及推广开展合作,共同打造国内综合权威工业、通信业人才培养龙头平台。
今年3月,中招联合凭借多年的互联网学习平台运营经验优势,成为“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的技术支持单位,并顺利完成平台改版升级工作。升级后平台面向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开展全方位实施培训,为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提供坚固技能人才保障。新版平台运行8个月以来,受到学员的广泛关注和认可,注册学员从3800人增至90638人,增长约24倍。
未来,中招联合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将继续发挥好各自专业优势,加大课程开发力度,以开放共建为原则,撬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长期积累沉淀的优质资源和各类社会头部创作力量,不断提升平台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共同打造一个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服务性高的国家级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平台。
官网地址:www.tech-skills.org.cn
来源:中招联合微信公众号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02 09:01:25
- 先公开,再采购 江西首次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日前,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单位、实施步骤、公开内容、工作要求等。这是该省进一步落实财政“放管服”要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一项有力举措。
先试点 再推开 实现多方共赢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利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一方面,采购单位主动公开采购意向,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另一方面,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可以统筹安排生产经营准备工作;同时监管部门也可以适时掌握相关信息,便于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的监督。因此,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为稳妥实施此项改革,江西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铺开、全面覆盖的推进策略,选择省科学院、江西农业大学、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儿童医院等4家省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10月1日起,这4家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该负责人表示:“这4家单位分别属于科研机构、高校、政法系统、医疗系统,具备不同行业的典型特点,有较强的代表性。”
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江西要求逐步向全省全面推广。省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设区市、县(市、区)级预算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全部公开采购意向,具备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先公开 再采购 实现基本覆盖
《通知》明确,需要公开的采购意向项目为: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其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等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通知》统一规定了公开依据和时间。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安排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以实际下达的预算为依据。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预算单位不可以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该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主渠道是“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省财政厅将在该网站设置“采购意向”专栏。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后公开,有条件的主管预算单位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不遗漏 不延误 压实各级责任
为确保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序开展,确保该公开的采购信息一条不少、一项不漏、一日不延,《通知》还明确了相关各方的主体责任。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各级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公开采购意向,确保采购意向公开不遗漏、不延误。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着重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指导,确保本地区预算单位按要求完成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来源:江西省财政厅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1-30 15:16:09
-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荣获青海省 2019年度脱贫攻坚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9月24日,青海省委省政府组织召开青海省2019年度脱贫攻坚奖表彰大会。青海省通信管理局被青海省委省政府授予2019年度脱贫攻坚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近年来,青海省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的指导下,行业扶贫工作得到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连续4次荣获青海省脱贫攻坚先进单位以及青海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扶贫办公室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1-30 15:06:04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1月,总第23期)
一、政策法规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将“上轨运行”
近日,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等作了全面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意见》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活动实施等作了规定,其中明确,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购买内容主要包括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
《意见》提出,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参照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同时要求加强履约管理和绩效评价。
建立并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能够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跟好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财政部:紧急采购顶层设计酝酿中
近日,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时介绍了谋划紧急采购制度顶层设计的相关情况,明确将立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应急保障能力。
财政部表示,财政部、应急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的要求,立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应急保障能力。下一步,将从建立国家层面的应急采购制度体系、构建国家应急采购电子平台、加强应急采购事后监督等三方面采取措施,构建完善统一的紧急采购管理体系。确保应急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住建部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制度改革
近日,住建部公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根据《方案》,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方案》明确,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信息来源:摘自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起中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公告,中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审批、发放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对于2020年生态环境部已审批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将自行失效。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新华社网站)
二、工作动态
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四次领导人会议期间,商务部部长钟山代表中国政府与东盟十国及中、日、韩、澳、新西兰的贸易部长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当前世界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
RCEP包括20个章节,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是一份全面、现代、高质量、互惠的自贸协定。规则领域纳入了较高水平的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内容。
RCEP协定充分考虑了成员间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差异,专门设置了中小企业和经济技术合作等章节,以帮助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充分共享RCEP成果。
RCEP的签署是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新的里程碑,这将为我国外贸及相关企业创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同时有力支持自由贸易和多边贸易体制,促进国际抗疫合作,稳定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助推区域和世界经济恢复发展。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2020年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在上海举办
2020年11月6日,财政部与上海市政府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共同举办了2020年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
论坛以“商机共享、规则互通”为主题,来自多边开发银行、联合国驻华系统、外国政府驻华使馆的高级官员、中央相关部门和全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优秀供应商代表集中探讨了政府采购规则与最佳实践,分享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抗疫经验,共建政府采购合作平台。
财政部副部长在论坛致辞中介绍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现状与未来,提到中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营造国际一流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立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体系,保障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能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来自世界各国、各组织的采购代表以及供应商代表就中国企业如何更好地参与政府及国际公共采购出谋献策。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三、综合信息
国家医保局: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近日出台《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
《规范》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目录清单、落实企业守信承诺、采集记录失信信息、失信行为信用评级、失信责任分级处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信用评价制度的信息化建设等作了规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应坚持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以部门协同和保障医药企业的合法权利为原则,不得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规范》提出,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不同等级将会有不同程度和时限的惩罚措施,惩罚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湖北政采执行环节实现“一网通办”
湖北省交易(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日前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顺利完成了采购项目网上开标、评审工作,该省政府采购执行环节实现了“一网通办””。
平台于今年9月中旬完成升级改造工作,改造后实现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六种采购方式执行环节的全流程电子化,且平台与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省政府采购网及政府采购专家库数据互通,相关资料全部无纸化并“一键归档“。
采购主体可以通过平台完成协议签订、结果确认、内部审批等多个功能。对提升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工作质效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网站)
青海出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新规
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设供应商“诚信分”和黄橙红三色预警制度,供应商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停业”1-3个月,甚至取消其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
《暂行办法》还对电子卖场各方主体职责和义务、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履约验收、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在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规则。在履约验收方面,《暂行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是该省针对政府采购主体信用体系管理的一次尝试,对规范当地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四、数据统计
2020年10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10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4%,虽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但自3月份以来连续位于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总体持续回暖。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6%,略高于上月0.1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50.6%,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下降0.7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9%,虽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量继续增长。
新订单指数为52.8%,与上月持平,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保持稳定恢复。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0%,比上月下降0.5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有所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9.3%,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小幅降低。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6%,虽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从变更登记程序和证照改革看经营范围能否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付大学 王子钰
2019年6月某市交通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确定甲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乙公司提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否决其投标。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标志、标线制作安装”,然而甲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仅有“交通设施”,并没有标明“标志、标线制作安装”。如何处理此质疑困扰着招标采购人员。此类案例在实践中具有普遍性,甚至在招标过程中有因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否决的情形。经营范围能否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成为实践操作中的热点问题。
一、经营范围的法理定位
对经营范围的界定,业内有三种观点:第一种为“能力说”,认为经营范围是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此观点又可以分为两种子观点:一个是“限制权利能力说”,认为公司经营范围就是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在其经营范围内才具有特别民事权利能力,即商事权利能力。另一个是“限制行为能力说”,认为公司经营范围就是限制公司的行为能力,超出经营范围公司就不再有行为能力。第二种为“授权说”,认为经营范围是股东对公司内部管理机关的授权,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限制。第三种为“内部责任说”,认为经营范围只是约定公司内部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对外只有宣示作用,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影响。第一种观点是传统公司法理论的主流观点;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有类似之处,只是出发点不同而已。
经营范围性质如何,需要考察法律对它的定位。根据《公司法》第20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和第3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从上述规定,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而公司章程由股东或股东会制定或修改,可见经营范围是由股东协商确定的,并且在经营过程中股东会有权进行变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政府批准或许可的项目之外,公司经营范围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性,法律上并没有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特定限制,也没有明确规定超越范围行为无效。《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若按照“能力说”,超越经营范围一定会影响公司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进而决定公司行为的效力。从法律定位上,经营范围并未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影响,也未影响公司行为的效力。总之,传统理论主流观点——“能力说”是值得质疑的。对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有无通过经营许可审批是企业一种行为能力的反映,已登记的经营范围则不能准确体现公司的行为能力。
经营范围对非许可经营项目而言,现行公司法经营范围的性质更接近于“授权说”或“内部责任说”。现行《公司法》删除了2004年《公司法》“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句话,对越围经营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依据“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公司可以越围经营,而且要保护善意第三人,但越围经营违反了公司章程授权,特定条件下需要公司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换言之,公司内部管理机关越围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股东有权认为内部管理机关超越授权,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尽管经营范围是公司内部的授权行为,但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考虑,法律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必须登记事项。
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具有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政府大大减少了对公司的干预或管制,公司通过政府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再是公司行为能力的体现。换言之,有关经营范围的“能力说”越来越难以满足实践需要,不能以营业范围作为投标人经营能力来审查其投标资格条件。
二、经营范围不应作为资格条件
(一)变更登记程序决定经营范围不适合作为资格条件
对非许可经营项目、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有所不同。非许可经营项目在变更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在变更登记后需要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可见,三类项目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同,非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需要提交变更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仅需要提交变更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还需要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从变更登记程序上看,其一,针对非许可经营项目,公司有没有经营能力,不是仅看登记,还可能要看近30日内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决议和公司章程。变更决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为了某些项目的投标,公司完全可以临时作出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变更登记即可。其二,针对许可经营项目,公司有没有特定项目的经营能力更不是看登记,而是看有无审批机关的批准。因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从批准到登记理论上还有30日的空档期,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时还没有获得审批。因此,现有登记的经营范围不一定是公司经营能力的真实体现。
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公司已登记事项的形式表现。在登记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经营能力情况下,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就更不能及时准确体现公司的经营能力。因此,从变更登记程序角度,招标文件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是不科学的。
(二)证照改革决定经营范围不适合作为资格条件
“证照分离”——营业执照不再是特定资格能力的显示。2015年12月上海开始“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即经营许可证(即资质)与营业执照分离,2018年全国推广“证照分离”改革,区分“证”与“照”各自功能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证照分离”改革之后,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招标时,许可证才是招标过程中要审查的资格条件。不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投标人则不受现有营业范围的限制,只要公司满足招标的其他条件要求,临时变更营业范围完全是可行的。
“登记简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功能弱化。从2019年3月1日起,深圳、珠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商事登记改革,试行新版营业执照,其种类大幅精简、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不再记载“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营业执照不再载明营业范围后,公司的经营能力就不能通过营业执照进行判断。因此,证照改革后,经营范围不适合作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明确: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一方面,这个政策性规定既符合法理,也符合登记和营业执照改革的实践。另一方面,这个政策性规定能够破解招标投标实践中“营业范围能否作为资格条件”的困惑,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打破“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条件的资格条件”条条框框,进一步优化招标采购领域的营商环境。
(特约稿件)
六、国际动向
欧盟委员会批准采购德美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
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报道,欧盟委员会已于11月11日批准采购3亿剂德美(BioNTech生物技术公司和辉瑞公司)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采购协议内容包括,欧盟成员国首期采购2亿剂新冠疫苗,并有权选择再购买1亿剂疫苗。据悉,欧盟将以每剂15.5欧元(18.3美元)的价格采购共计3亿剂疫苗。
德国生物工程企业BioNTech与美国制药巨头辉瑞公司(Pfizer)11月9日发布消息,双方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BNT162b2III期临床试验显示,疫苗的有效性被证明超过90%,计划11月份在美国申请紧急使用授权。
欧盟委员会表示,这款疫苗是目前最有前途的一款候选疫苗,欧盟计划尽快把疫苗分发到各成员国,所有欧盟成员国将在相同条件下、同一时间获得疫苗。
(信息来源: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为重大违法记录
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应当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若某供应商在这三年内的某一年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规定一年内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那么这一年的期限届满之后,又是在这三年之内,这个供应商还能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我的观点是可以参加,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是重大违法记录。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多人问到,它的实质是:“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不是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二款对此问题做了回应,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即便如此,因为法律存在竞合,这一问题在实务中仍然争议不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在对条例第19条进行释义时,对这一问题做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解释:“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处罚期限届满后,不受《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的限制,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例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两者实际上都是限制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际法律后果产生了竞合,不宜叠加适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明确禁止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已经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惩戒,没有必要再次从供应商的资格上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的权威表述,已经表明,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是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的质疑函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不予受理
问:供应商没有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质疑函范本提交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吗?
答:为了规范供应商的质疑行为,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财政部2018年3月还发布了质疑函范本,对供应商的质疑行为进行规范,指导供应商依法进行质疑。
对于质疑函的内容来说,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属于强制性管理规定,不是强制性效力规定,更没有赋予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因此对供应商不予受理的权力,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能因此项理由对供应商的质疑不予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里向供应商提供财政部的质疑函示范文本,引导供应商按照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关于质疑函的强制性管理规定去做。对于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去做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也要先受理质疑,再根据供应商的具体质疑内容去进行书面答复。具体可以区分两种情形去进行书面答复:
第一种情形:供应商没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请求。这实质上是询问,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本着审慎的态度,对供应商询问的内容进行调查,并予以如实书面答复。第二种情形:供应商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请求。这就具备了质疑的核心要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据质疑答复程序,对质疑内容充分调查之后依法妥善处理并作出答复。
需要提醒的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参照财政部94号令第21条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的规定,对质疑供应商搞所谓的补证通知和不予受理。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11-30 00:00:00
- 工信部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
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进一步规范工信部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工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强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含)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通知》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工信厅财函〔2020〕215号,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且已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各地通信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需根据指导性目录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需要在指导性目录中增加或删减服务事项的,须报部财务司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部财务司将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二上)前予以调整,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对追加预算的临时性购买服务事项,若未纳入指导性目录但确需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向部财务司提出申请,经报财政部批准后纳入指导性目录实施。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
(一)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人申报年度预算(二上)时填报《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表》并报部财务司审核。部财务司汇总编制年度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报财政部审批。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期间,项目金额、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采购人应向部财务司提出申请,说明调整事项和理由,报财政部备案后调整。
(二)公共服务项目需求
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公告形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采购意向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最迟在发布采购公告前30日,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开采购意向。
(四)采购方式
采购人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选择采购方式应符合《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含)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变更釆购方式申请(各地通信管理局向部财务司提出申请,部机关各司局向部机关服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部财务司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后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含)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自行确定承接主体。
(五)绩效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涉及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应结合预算评审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采购人要定期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对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采购人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事前绩效评估及绩效评价结果应归档备查。
三、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督促承接主体依法依规实施项目。采购人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向社会公告。
来源:工信部政府采购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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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7 17:42:10
- 山东发出政采深改动员令
《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正式出台,省财政厅举办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培训班,全面提升各级政府采购干部的改革意识和改革能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扎实落地。
本报讯《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近日正式出台,明确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采购交易制度、推进采购代理和评审专家业务转型、健全政策功能落实机制等改革措施。山东省财政厅随即举办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培训班,向该省政府采购各方发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动员令,以期为山东省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开好局、起好步。
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姜龙在出席培训班时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完善宏观经济治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重要选项。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定位,着眼于国家治理全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改革良机,准确把握深改精神实质和任务要求,加快构建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培育更加专业规范的咨询服务机构和采购人员,真正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为山东省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开好局、起好步。
据了解,《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六大方面,一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督导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内设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和管控机制,履行好采购人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内控制度信息化建设,实施操作留痕、全程监控、风险提示。放开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审批权,赋予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自主权。二是完善采购交易制度,推动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引导采购人按照“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原则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竞争性采购方式运用,减少评审自由裁量权,优化项目评审因素设定,优化规范简易采购方式,创新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三是推进采购代理和评审专家业务转型,引导确立“服务咨询”定位。推动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转型,为采购人提供更加精准的市场研判和对接服务。强化专家在协助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等环节的咨询功能,赋权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四是健全政策功能落实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引导”效应。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将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情况纳入部门预算绩效考核范围。五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着力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继续集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供应商“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建立保证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逐步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六是夯实政府采购信息化支撑,不断提升“互联网+政府采购”融合效应。加快推进山东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领域、各环节在线办理,并与预算编制、国库支付紧密衔接。建成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丰富网上超市采购模式,建立多种价格竞争机制。搭建线上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提供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行政裁决处理服务。
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培训以视频形式举行,全省各市县(区)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约800余人同步参与了培训。培训班上就当前改革方案落实、营商环境优化、全流程电子化建设、政策功能发挥等几项重点工作做了部署,还邀请了4位专家学者就深改方案解读、营商环境评价指导、政府采购舆情应对和国务院扶贫平台采购等内容进行了讲解。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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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7 16:21:42
- 王志军赴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南部县开展定点扶贫调研检查
2020年11月22日至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志军赴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南部县开展定点扶贫调研检查。
王志军一行先后来到南部县东坝镇打鼓山村、南部县经济开发区、嘉陵区世荣小学、西兴街道下小方沟社区、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南充创业小镇,实地调研我部党建帮扶、产业帮扶、教育帮扶工作进展情况,检查我部定点扶贫项目开展情况,查看定点县区基层党组织、村卫生室、文化活动场所建设情况;深入贫困村,慰问贫困户,看望我部派驻南充市嘉陵区、南部县的8名挂职扶贫干部。
在调研中,王志军充分肯定了南充市嘉陵区和南部县在抓党建促脱贫、发展特色产业带贫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他强调,脱贫攻坚进入收官的决胜时刻,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坚决扛起定点帮扶责任,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助力定点县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加大产业帮扶力度,推动产业规模化、智能化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与品牌效应;要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建用结合,助力发展绿色农业、智慧农业,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部挂职扶贫干部要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为地方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贡献力量。部扶贫办和人教司要关心关爱挂职扶贫干部,为他们提供支撑和保障。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和南充市有关部门以及部规划司、人教司有关负责同志陪同调研。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扶贫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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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6 15:16:15
- 贫困县全部宣布摘帽,并不意味着全国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已经全面完成
2020年11月24日,国务院扶贫办发布贫困县脱贫摘帽有关情况。国务院扶贫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夏更生表示,贫困县全部宣布摘帽,并不意味着全国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已经全面完成,还需要履行相关程序。
夏更生指出,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是脱贫攻坚的显著成效。全国832个贫困县,经过8年的精准扶贫、5年的脱贫攻坚战,2016--2019年已有780个贫困县脱贫摘帽。今年,国家对剩余的52个贫困县实施挂牌督战,各地区各部门努力克服疫情影响,集中精力、加大投入、攻坚克难,近期通过省级专项评估检查达到退出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宣布退出。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的结果,是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艰苦奋斗的结果,是社会各界真帮实扶的结果。脱贫摘帽是“干”出来的,是了不起的成绩。
夏更生指出,脱贫摘帽还需要履行相关程序。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体制机制,贫困县退出由县级申请、市级初审、省级专项评估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宣布。省级宣布后,还要接受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抽查、国家脱贫攻坚普查、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检验退出程序的规范性、标准的准确性和结果的真实性。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并不意味着全国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已经全面完成,还要对抽查、普查和考核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查缺补漏、动态清零。最后,由党中央宣布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打赢脱贫攻坚战。
夏更生强调,脱贫摘帽后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设立过渡期,保持政策总体稳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打赢脱贫攻坚战后,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接续推动脱贫摘帽地区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
来源:国务院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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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5 15:23:07
- 全国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
11月23日下午,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宣布经贵州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紫云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沿河县、榕江县、从江县、晴隆县、望谟县9个县退出贫困县序列。至此,贵州全省66个贫困县全部实现脱贫摘帽。这也标志着全国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
2014年,全国832个贫困县名单公布,涉及中西部22个省区市。从2016年开始,我国贫困县开始逐年脱贫摘帽,截至2019年底,未摘帽贫困县减少到52个。今年初,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未摘帽的52个贫困县实施挂牌督战,截至目前这52个县全部脱贫摘帽。连续7年,我国每年减贫人口都在1000万人以上,全国贫困人口从2012年底的9899万人减至2019年底的551万人,贫困发生率从10.2%降至0.6%。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1-25 11: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