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宏才:共享公共采购市场的未来——在2020年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上的致辞
财政部副部长 许宏才
尊敬的各位来宾,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晴鹤排云上,秋日胜春朝。”在这多彩的金秋时节,财政部与上海市政府共同举办2020年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我很高兴与大家相聚在黄浦江畔,共同探讨公共采购市场的未来。首先,我谨代表财政部,对参加本次论坛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各位如约而至的新老朋友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使这个大变局加速演进,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国际贸易低迷。在此背景下,政府采购市场合作和开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今天,有关国际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的高级官员、中央相关部门和全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优秀供应商代表齐聚一堂。期待大家能秉承本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新时代,共享未来”的主题,遵循包容普惠、合作共赢、相通共进的原则,共建政府采购合作平台,共商合作大计,共享合作成果。
我相信,本次论坛是国际公共采购领域的一次盛会,也为企业和政府之间、企业与国际组织之间架起一座沟通和合作的桥梁。各位朋友一定能乘兴而来、满载而归!下面,我围绕此次论坛的主题简要介绍一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现状与未来。
一、公平竞争,共享机遇
政府采购市场,一些国家也称为公共采购市场,是国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上政府采购一般占GDP的15%左右。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政府采购潜在规模巨大。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政府采购改革深化,采购规模将持续扩大,将给企业带来无限商机。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体系。一是保障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能公平参与政府采购。中国的政府采购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中国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是保证各类企业公平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统一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等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发布。各类企业都能在同一时间免费、无障碍地获取各级政府公开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从源头上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三是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利。中国政府采购建立了公正的救济制度和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公平竞争提供保障。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和冲击,全球经济下行。据世行预测,目前中国是今年唯一的GDP为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中国经济复苏带来的商机,为很多外国企业脱困提供了有力支持。中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营造国际一流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厚植外商投资沃土,为外商来华投资深耕发展,参与中国政府采购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加快开放,共享发展
立足当下,面向未来。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随着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步伐也不断加快,中国将全方位融入世界。
习近平主席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将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彰显了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意味着中国与GPA参加方互惠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外国企业也能享受中国政府采购的巨大商机,对全球贸易具有深远意义。世贸组织秘书处指出,如果未来中国加入,将为GPA新增0.4至1.2万亿美元的市场规模。中国加入GPA,“无论对于协定本身,世贸组织,还是世界来说都是意义非凡的,对其他新兴经济体也是一个重要信号”。当然,对中国而言,加入GPA后,不仅能扩大进口,引进投资,中国企业和产品还可以在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获得国民待遇,平等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此,中国加入GPA,不论是对中国,还是GPA参加方,甚至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都可以实现共赢发展。
从启动谈判以来,中国每年都在加入GPA的道路上取得新进展。去年10月20日,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加入GPA第7份出价。这份出价对第6份出价做了全面改进,进一步扩大了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范围。总体上看,第7份出价已与GPA参加方出价水平大体相当,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目前,中国政府正在积极与GPA参加方开展谈判,争取早日达成互利共赢的谈判结果。
与此同时,中国在相关多双边机制下,也在广泛开展政府采购开放谈判和交流合作,目的就是在更宽范围、更高层次上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各国经济,相通则共进,相闭则各退。我坚信,未来的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将更加开放和包容,更多的外国企业将能参与其中!
三、共话合作,共享未来
君子和而不同,这是中国古老的智慧。在新形势下,只有广交天下之友,以交流促合作,以合作促共赢,方能共享未来。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在实现社会经济政策目标、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政府采购领域都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具备良好的交流合作前景。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与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合作,不仅在相关高层交流机制中设立政府采购议题并开展磋商,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工作交流,加深了理解,增进了信任。我希望,本次论坛以“商机共享、规则互通”为目标,探讨政府采购国际化前景,交流政府采购规则与实践经验,分享政府采购抗疫措施。这也是我们组织此次论坛的目的和意义。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我坚信,“友谊不是偶然的选择,而是志同道合的结果。”希望我们在政府采购领域,也能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互帮互利的原则,以开阔的视野、博大的胸怀,真诚对话,搭建国际交流平台,谱写合作新篇章,在开放合作中与各方共享机遇、共赢未来,携手促进共同繁荣。
最后,预祝2020年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1-13 15:06:10
- 中招公益基金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
中招公益基金不断增强政治意识,牢牢把握主旋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脱贫攻坚正能量。在日常开展扶贫工作过程中,持续加强脱贫攻坚宣传力度,用心用情讲好工信、中招扶贫故事。通过实施文化扶贫项目等,有效提升贫困地区内生动力,切实增强贫困群众文化自信,为决胜建成小康社会、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营造良好氛围。
9月,中招公益基金聘请尚义县民间艺术团在当地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活动选定了包括异地扶贫搬迁点、偏远村落、人员密集乡镇等10个地点,开办10场文艺演出。截至11月9日,10场文艺演出顺利完成。本次“送文化下乡”活动,进一步提升了贫困群众在脱贫攻坚过程中的获得感,丰富了贫困地区精神文化生活。
中招公益基金管委会主任白会宜与尚义县南壕堑镇十三号村村民一道观看首场“送文化下乡”文艺演出
尚义县南壕堑镇十三号村“送文化下乡”活动现场
尚义县石井乡戈家村“送文化下乡”活动现场
“送文化下乡”活动节目单(拟定)
所属栏目:中招公益基金
发布时间:2020-11-12 16:06:09
- 习近平: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
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
(2020年11月12日)
习近平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30年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国内改革风起云涌,党中央全面研判国际国内大势,统筹把握改革发展大局,作出了开发开放上海浦东的重大决策,掀开了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的崭新篇章。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庆祝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就是要回顾历史、展望未来,支持浦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锐意进取,推进更深层次改革、更高水平开放,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首先,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向上海广大干部群众,致以热烈的祝贺和诚挚的问候!向所有关心、支持、参与浦东开发开放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各国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党中央对浦东开发开放高度重视、寄予厚望。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指出“开发浦东,这个影响就大了,不只是浦东的问题,是关系上海发展的问题,是利用上海这个基地发展长江三角洲和长江流域的问题”,要求“抓紧浦东开发,不要动摇,一直到建成”。
党的十四大强调,以上海浦东开发开放为龙头,进一步开放长江沿岸城市,尽快把上海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带动长江三角洲和整个长江流域地区经济的新飞跃。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都要求浦东在扩大开放、自主创新等方面走在前列。
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继续对浦东开发开放提出明确要求,党中央把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一系列国家战略任务放在浦东,推动浦东开发开放不断展现新气象。
30年来,浦东创造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生产总值从1990年的60亿元跃升到2019年的1.27万亿元,财政总收入从开发开放初期的11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逾4000亿元,浦东以全国1/8000的面积创造了全国1/80的国内生产总值、1/15的货物进出口总额。改革开放走在全国前列,诞生了第一个金融贸易区、第一个保税区、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第一家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等一系列“全国第一”。核心竞争力大幅度增强,基本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承载了上海国际经济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功能。人民生活水平整体性跃升,2019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1647元,人均预期寿命从1993年的76.10岁提高到84.46岁,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1993年的15平方米提高到42平方米。
30年披荆斩棘,30载雨雪风霜。经过30年发展,浦东已经从过去以农业为主的区域,变成了一座功能集聚、要素齐全、设施先进的现代化新城,可谓是沧桑巨变。浦东开发开放30年取得的显著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提供了最鲜活的现实明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最生动的实践写照!
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形成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是完全正确的;改革开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改革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从现在起到本世纪中叶,是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30年。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使这个大变局加速演变,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上升,国际格局深刻调整,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面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越是面对挑战,我们越是要遵循历史前进逻辑、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呼应人民群众期待,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新征程上,我们要把浦东新的历史方位和使命,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两个大局中加以谋划,放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予以考量和谋划,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
党中央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将赋予浦东新区改革开放新的重大任务。浦东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勇于挑最重的担子、啃最硬的骨头,努力成为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排头兵、彰显“四个自信”的实践范例,更好向世界展示中国理念、中国精神、中国道路。
第一,全力做强创新引擎,打造自主创新新高地。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人民幸福安康。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学技术解决方案,更加需要增强创新这个第一动力。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链水平,为确保全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多作新贡献。
浦东要在基础科技领域作出大的创新,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大的突破,更好发挥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要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疏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双向链接的快车道。要聚焦关键领域发展创新型产业,加快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同长三角地区产业集群加强分工协作,突破一批核心部件、推出一批高端产品、形成一批中国标准。要积极参与、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开展全球科技协同创新。
第二,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激活高质量发展新动力。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显著的特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聚焦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推出一系列重大改革,打通理顺许多堵点难点,很多领域实现了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随着我国迈入新发展阶段,要聚焦基础性和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浦东要在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上率先试、出经验。要探索开展综合性改革试点,统筹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从事物发展的全过程、产业发展的全链条、企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出发来谋划设计改革,加强重大制度创新充分联动和衔接配套,放大改革综合效应,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第三,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增创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当今时代,任何关起门来搞建设的想法,任何拒人于千里之外的做法,任何搞唯我独尊、赢者通吃的企图,都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当前,经济全球化遇到一些回头浪,但世界决不会退回到相互封闭、彼此分割的状态,开放合作仍然是历史潮流,互利共赢依然是人心所向。要敞开大门欢迎各国分享中国发展机遇,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凡是愿意同我们合作的国家、地区和企业,我们都要积极开展合作。
浦东要着力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提供高水平制度供给、高质量产品供给、高效率资金供给,更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要更好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作用,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实行更大程度的压力测试,在若干重点领域率先实现突破。要加快同长三角共建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提升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要率先实行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拔尖人才和团队特别是青年才俊。
第四,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我说过,中国经济是一片大海,我还要说世界经济也是一片大海。世界大海大洋都是相通的,任何人企图人为阻碍世界大海大洋相通,都只能是一种不自量力的幻想!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资源配置能力,提高对资金、信息、技术、人才、货物等要素配置的全球性影响力。
浦东要努力成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更好发挥龙头辐射作用。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产品体系、机构体系、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浦东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跨境贸易结算和海外融资服务,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提升重要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更好服务和引领实体经济发展。要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
第五,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开创人民城市建设新局面。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城市是人集中生活的地方,城市建设必须把让人民宜居安居放在首位,把最好的资源留给人民。要坚持广大人民群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探索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征、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超大城市发展之路。要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推动治理手段、治理模式、治理理念创新,加快建设智慧城市,率先构建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统筹推进和有机衔接的治理体系。
推进城市治理,根本目的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公共服务均衡化、优质化水平。要构建和谐优美生态环境,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要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把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作为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环,着力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聚焦国家战略,会同上海市做好顶层设计,积极研究制定支持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具体举措,共同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明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上海是中国共产党诞生地。要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初心使命,不断提升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确保改革开放正确方向。广大党员、干部要勇于担当、敢为先锋,奋力创造新时代新奇迹。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装点此关山,今朝更好看。”上海是一座光荣的城市,是一个不断见证奇迹的地方。浦东开发开放30年的历程,走的是一条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之路,是一条面向世界、扩大开放之路,是一条打破常规、创新突破之路。展望未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新时代中国发展的壮阔征程上,上海一定能创造出令世界刮目相看的新奇迹,一定能展现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气象!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重要论述
发布时间:2020-11-12 00:00:00
-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多项资质面临取消合并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情况汇报,确保政策落实,更好发挥促进经济稳定恢复的重要作用;决定在浦东新区开展市场准入“一业一证”试点,在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和测绘资质并加强监管,更大激发市场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条件。
针对建设工程企业和测绘资质类别过细、等级过多、准入门槛高手续繁等问题,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593项减至245项,除最高等级综合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其他等级资质一律下放至省级及以下部门审批;将测绘资质类别和等级总数由138项减至20项,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外,将其余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全部下放至省级。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依法依规严肃惩戒,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测绘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1-11 14:31:42
- 成都推进“互联网+招标投标”改革 区块链技术将融入招投标系统
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解读《成都市全面深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成都营商环境3.0版政策体系正式上线。营商环境3.0版政策体系中,成都市提出创新推进“互联网+招标投标”改革。在2019年国家发改委组织的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成都市的招标投标指标评价结果获得了优秀成绩。
成都市发改委表示,下一阶段,成都市将重点从两个方面继续深入推进“互联网+招标投标”改革:一是实现新技术场景应用。将运用区块链技术在多方共识存证、不可篡改等方面特性,将成都市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以及交易中心的评标过程信息的数据上链,将区块链技术融入现有系统。二是进一步深化全行业领域全流程电子化。在全面实现电子化的基础上,组织经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结构化的招标标准文件模板,进一步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运行和监管的质量效率。
来源:红星新闻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1-09 18:26:09
- 工信部协调“童悦工程”落地南部
10月28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挂职干部积极协调下,“童悦工程”线上开通、线下推广公益活动启动仪式在南部县建兴小学举行。部挂职干部、南部县委副书记雷文出席并致辞。
活动现场,企业代表为10所乡镇学校捐赠了价值15万元的精美爱心图书和电子阅读器,惠及1.6万名学生。建兴小学、建兴中学、金星小学、枣儿小学被授予“童悦工程”共建基地示范学校。南部县教科体局为“童悦工程”驻校作家及校外辅导员颁发聘书。四位著名儿童文学作家分别开展了公益讲座,与学生进行了别开生面的互动交流。中国儿童文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楚三乐,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刘红旗、近10位文学作家和通信企业代表出席并与师生交流。工信部挂职干部代表、县教育系统相关干部、受赠学校负责人及建兴小学全体师生参加活动。
“童悦工程”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委指导下,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和中国儿童文学研究会发起,依托网络、面向农村少年儿童的阅读推广活动,旨在帮助农村青少年养成阅读习惯、掌握网络阅读技能。“童悦工程”在南部引进落地,能够让每个孩子享受优质阅读带来的愉悦和幸福,提高孩子们的文化素养,达到“智志双扶”,实现“文化民生”。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1-06 18:12:28
- 我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已转入以后续扶持为中心的新阶段
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记者孙少龙)民政部副部长王爱文5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当前,“十三五”时期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已经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已经转入以后续扶持为中心的新阶段。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扎实推进,截至目前已易地扶贫搬迁960多万贫困人口,同步新建了约3.5万个安置社区,一揽子解决了搬迁群众的吃、住、行、就医、就学等方面的问题。
王爱文表示,当前扶贫安置点的搬迁社区组织建设普遍得到了加强,体制机制也不断健全,服务设施也明显得到了改善。但还面临一些问题,如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社区服务体系还有待完善、群众在新社区的融入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等。
针对以上问题,王爱文表示,民政部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形成《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着重明确了建立健全安置社区组织体系、完善安置社区治理制度机制、加强安置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促进搬迁群众融入社区、着力加强安置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等五方面工作。
以加强安置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例,意见要求,优化服务机制,引导商业服务布局,确保搬迁群众就近方便办事,能够享有与迁入地群众同等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生活服务。同时,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安置社区规划,加快推进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
来源:新华网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1-06 15:10:06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信管函(20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有关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按照《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工信厅信管〔2020〕8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网络化改造集成创新应用、标识解析集成创新应用、“5G+工业互联网”内网改造、平台集成创新应用、安全集成创新应用等5个方向,遴选一批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和新业态,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二、项目推荐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二)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以下项目:一是具备向2个以上企业复制示范效果的项目;二是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的项目;三是符合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方向、建设成效显著、转型升级效益突出、带动效应明显的项目;四是提前完成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验收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见附件1)要求。
(四)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在建项目(包括已列入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的项目未验收完成前)不可申报。
(五)安全集成创新应用方向项目通过2020年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进行申报遴选。
三、推荐工作要求
(一)每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所涉及的试点示范方向不超过1个。申报主体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必须提供项目相关视频证明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均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中央企业和部属单位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各单位推荐项目应按优先级排序。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试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
(四)请各推荐单位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和电子版光盘(同步发至邮箱:jinyuehan@cntcitc.com.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四、联系方式
方向1-3:袁斯洋 刘东坡 010-68206121/66022790
方向4: 吴文昊 010-68208273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612B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00081
邮寄联系人:金月含 010-62108016
附件1_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wps
附件2-1: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网络方向).doc
附件2-2: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标识方向).docx
附件2-3: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5G+工业互联网方向).doc
附件2-4: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平台方向).wps
附件3_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推荐项目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3日
所属栏目:文件发布
发布时间:2020-11-06 13:52:21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0月,总第22期)
一、政策法规
两部门发布《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通知》
2020年10月20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试点城市为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并鼓励其他地区按照要求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试点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鼓励试点地区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其他新建工程项目纳入试点范围,试点时间为2年。
此次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到2022年,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政策措施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信息来源:根据财政部官网信息整理)
国家发改委进一步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界定、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招标范围列举事项、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等问题做了明确,并要求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此外,《通知》强调,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简称“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二、工作动态
工信部举办第二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提升采购人的政府采购业务水平,促进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财务司委托部政府采购中心于2020年10月28日-30日在南京举办了第二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此次培训主要围绕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政策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进行解读,对电子卖场、电子竞价以及扶贫网络销售平台系统操作使用等内容做了详细讲解。来自各省通信管理局、部属事业单位和直属高校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人约120人参加培训。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工信部19项措施强化政府采购管理
近日,工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落实政府采购责任、规范政府采购实施、发挥政策功能、加强绩效管理与监督四方面对强化政府采购管理提出了19项具体举措。
《通知》对政府采购实施环节进行规范,针对政府采购从预算制定、采购开展、履约验收全过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强调各单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政策功能,实施绿色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同时,《通知》指出,监督检查工作将同步跟进,工信部部财务司将对各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工信部印发通知规范部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近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强化工信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且已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从预算管理、公共服务项目需求、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方式、绩效管理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具体要求。
《通知》还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履约验收管理的相关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并在指定网站公告验收结果。
《通知》作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有效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工信部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三、综合信息
财政部拟会同应急管理部研究制定应急采购管理办法
财政部网站10月22日发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154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公布了财政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国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采购体系的建议”的具体内容。
《答复》中提到,财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采购供应体系”的要求,立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应急保障能力。一是财政部拟汇通应急管理部,研究制定应急采购管理办法,完善应急采购立法,建立国家层面的应急采购制度体系。二是构建国家应急采购电子平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应急采购物资品目库和供应商库,加快项目电子化采购建设,推进应急采购全流程线上运行。三是加强应急采购事后监督。
(信息来源:根据财政部官网信息整理)
两部门联合召开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座谈会
10月22日,财政部国库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联合召开座谈会,对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会议要求,南京、杭州等试点城市要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强工程设计管理。形成客观、量化、可验证以及适应本地区实际和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会议强调,各试点城市要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积极探索创新施工现场监管模式,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严格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施工。
(信息来源:摘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财政部对22家代理机构责令整改
财政部日前发布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对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被查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22家代理机构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此次被处理的对象包括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中盛隆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中泰百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北京鑫金泊顿资讯有限公司、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安信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等22家代理机构。
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除声明函以外的其他材料证明属于小微企业;将资格审查或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对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不合规;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为无效投标;规定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处罚;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逾期退还保证金;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违规设置价格权值;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在交纳代理服务费后才能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文件规定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的平均价为基准启动价格澄清程序等。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北京:政府采购40%以上份额预留给中小企业
10月9日,北京市发布了最新版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针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提出了十二条规定,提出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政府性担保体系建设等事项。充分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及商业模式创新。同时要求市、区科学技术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条例》还规定,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分别高于国家相关规定的30%和60%的指标。
(信息来源:摘自政府采购信息网)
江苏徐州成为构建政采预付款保函制度“领头雁”
日前,全国首单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保函签约仪式在江苏省徐州市举行。徐州市成为构建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制度“领头雁”。此前,财政部曾在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表示,财政部将研究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拟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
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是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及采购人权益,防止中标企业出现违约风险,由金融机构出具以采购人为受益人的保函。目前办理保函的模式分为两种,一种为直开式保函,一种为分离式保函。
与其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产品相比,此次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这一产品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节约财政资金、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多个方面能带来更多溢出效益和优势。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四、数据统计
2020年9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9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5%,比上月上升0.5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景气有所回升。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5%,比上月上升0.5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50.7%,比上月回落0.9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50.1%,比上月上升2.4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4.0%,比上月上升0.5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生产量环比继续增长。
新订单指数为52.8%,比上月上升0.8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持续回升。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5%,比上月回升1.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9.6%,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有所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7%,比上月上升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继续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财政部副部长 许宏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明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总体目标、重点任务、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回答了“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一系列重大政治问题,为我们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政府采购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当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我国开始启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向纵深推进,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四梁八柱”的主体框架体系基本确立。
(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显著提升。
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35861亿元,年均增长率25%,2018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0.5%和4%。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从货物类采购向工程类、服务类扩展,从传统的办公用品采购,逐步扩大到政策研究、标准制订等履职服务,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已经覆盖到全国各级政府的近百万个党政部门与事业单位,深入到政府社会经济管理的不同领域和层次,不仅规范和节省了财政支出,也有力支持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彰显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健全,为规范高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建立起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部门规章为依托的较为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涵盖了体制机制、执行操作、基础管理以及监督裁决等各个方面。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日益完善,确立和强化了依法采购、阳光采购的管理机制,有效保障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从实践看,绝大多数党政机关及单位都能够依法规范采购,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前采购人自由随意采购、腐败问题频发的局面得到根本改变。
(三)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日趋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有机结合、互相补充的采购模式有序运行,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体系不断丰富,预算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得到加强。稳步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已经建成覆盖全省范围的电子卖场,中央本级的电子卖场也已上线运行,采购效率进一步提升。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行采购意向公开、供应商在线投诉、无争议30天内及时付款等一系列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措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断强化,有力支持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健全完善绿色采购政策,对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实施强制采购或者节能采购,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达到90%以上。采用预留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信用担保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授予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合同占采购总规模的77%以上。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会同有关部门搭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平台,促进供需对接。截至2020年7月初,平台累计交易订单约22.4万单,交易额达到9.5亿元,有力带动了贫困地区农户增收。这些政策的实施,凸显了政府采购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五)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持续优化,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
简化事前审批环节,积极推进网上办理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提高审批效率。建立起采购意向、采购活动、采购结果及合同文件全流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突出阳光下的采购,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定期开展对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代理机构违规率逐年下降。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加快执法标准化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通过这些举措,政府采购监管水平全方位提升,有效保障了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六)政府采购开放谈判稳步推进,对外交流不断扩大。
为履行入世承诺,与参加方互惠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我国于2007年启动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截至2014年先后提交6份出价。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将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为此,我国于2019年向WTO提交了第7份出价,进一步扩大承诺的开放范围,充分展现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形象,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得到WTO秘书处和参加方的充分肯定。此外,还统筹推进多双边政府采购议题谈判,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合作交流,在提升政府采购对外开放水平的同时,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国际采购。
在肯定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政府采购制度的成熟度还不够,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一是采购人主体职责缺失。现行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客观上分解了采购决策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都是按程序履职,无人对最后的采购结果负责,导致天价采购、豪华采购等采购乱象频繁发生。二是采购交易制度管理较为粗放。现行采购交易制度不考虑具体项目需求特点而单纯地以金额划线确定采购方式,在实践中过度强调公开招标,客观上造成采购活动中低价恶性竞争和高价采购并存,采购效率和满意度较低。三是政府采购政策传导机制不畅。首购、订购、预留份额、需求标准等采购政策的实施方式与现行采购预算、方式、评审及合同管理制度不适应、不匹配,采购政策与采购制度“两张皮”的问题较为突出,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采购政策实施效果。四是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履职水平有待提升。代理机构主要停留在采购程序的合规性代理上,低水平的同质化恶性竞争较为突出。专家不专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一些专家缺乏独立的专业评审精神,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新的改革形势,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制度中的突出问题,补齐制度短板,将政府采购制度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推进。
二、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推进政府采购各项改革
2018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确立了理顺政府采购主体与各方职责、强化问题导向与绩效管理、坚持系统规划与分步推进、统筹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改革四原则,明确提出“建立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改革目标,以及围绕这一改革总体目标的十二个方面改革任务。我们要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改革方案》为改革纲领和行动指南,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新时代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理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权责关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建立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能负责、想负责的机制。一是明确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在行使采购权的同时切实履行好采购责任,做到采购程序合规、结果满意。二是赋予采购人灵活选择采购方式、自主确定评审专家的权利。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自主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及评审专家,同时逐步取消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中专家比例的规定。三是建立以落实预算绩效目标为导向的采购人内控管理制度。采购人要根据“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原则,完善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依法合规履行好采购主体责任。四是加强采购人专业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要明确专职人员或相应机构,加强政府采购专业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采购管理制度、产业发展状况、合同履约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推动采购人专业履职。
(二)以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为重点,推动实现“优质优价”的采购目标。
当前以公开招标为主的交易制度是建立在采购需求预先明确的基础上的,随着采购对象的不断扩展,特别是购买公共服务大量增加,使得采购需求的明确变得非常复杂,现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采购交易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为此,要以采购需求为引领,构建采购需求特点与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相匹配,价格与质量、效率、风险相统一的体系化的交易制度。一是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制度。采购人要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二是健全适应不同需求特点的交易制度体系。对于需求清晰的通用货物或者服务,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无法明确需求,需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设计方案的项目,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开展多阶段谈判;对于多频次、小额度的零星采购,设置框架协议等简易采购程序;对于电子卖场采购,推行网上直采、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网上交易方式,形成多种采购方式相互补充、灵活选择的交易制度体系。三是优化评审因素设置。要围绕货物、服务的质量设置评审因素,做到可评判、可量化。四是丰富政府采购合同类型。探索建立适应不同需求特点、鼓励市场竞争、合理分担风险的多种合同类型,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补偿合同,完善相关的合同条款内容,引导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灵活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
(三)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政府采购政策天然地建立在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其实施不需要额外增加财政支出,也不影响各领域既定公共服务目标的实现,相较其他财政政策工具具有独特优势。要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政策执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一是深入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进一步扩展和深化支持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继续大力推进绿色环保及循环利用资源、对贫困地区农产品扶持等方面的采购政策试点工作。二是将落实政策功能的重点从交易环节前移到需求编制环节。强化采购人的需求管理责任,逐步将政策目标嵌入到采购项目的需求文本中,通过对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需求指标及履约条件的要求,体现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等领域的政策支持。三是完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采购人要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作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的一部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落实相关政策。要加强采购人执行政策的内控监督和外部审计监督,推动采购人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四是强化公共采购政策协同。分领域、分行业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在需求标准化和资源融合方面加强共享,推动在工程招投标、医药采购等领域落实支持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扩大采购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影响面。
(四)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契机,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政府采购市场是我国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市场规模、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还是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看,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在全社会营商环境建设中都有着突出的影响力。要对标世行公共采购指标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一是坚决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各类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不同所有制、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集中曝光一批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警示教育。二是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的材料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求,探索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立“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三是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各地要按照规定做好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四是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重点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先在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再逐步扩大到各级预算单位。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依法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作用,构建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
(五)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为支撑,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先进管理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通过现代信息技术重塑政府采购运行模式,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监管能力、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财政部将研究制定“互联网+政府采购”的规划,统一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和交易规则等,并建设基础数据平台。各地要在遵循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前提下加快推进本地区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二是省级财政牵头建设本地区电子卖场。各地自主选择电子卖场建设和运营模式,鼓励依托现有市场主体开展建设和运营。在各地自行建设电子卖场基础上,逐步推动电子卖场跨地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三是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利用现有市场主体的采购平台或者自行建设统一的电子采购平台等方式,逐步实现采购评审、投诉处理、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等在线完成,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六)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业务转型为突破,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准。
要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大力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从程序合规服务向专业化服务转型,做精做优专业品牌。一是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的职责定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应主要定位于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化的采购服务,推动采购代理机构从目前的程序控制向为采购活动提供专业支撑转变,专家要从目前的项目决策向提供专业建议转变。二是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要允许采购人打破行政级次、地区和部门隶属关系,自主择优选择试点范围内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同时,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积极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探索建立与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相适应的激励和考核机制。三是引导社会代理机构走专业化的差异发展道路。鼓励社会代理机构根据业务特点确定重点代理领域,为采购人设定采购需求、拟定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四是加强采购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建设。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开展采购需求标准、采购文件范本、采购合同范本、采购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基础业务的研究,做精做优做深采购代理业务。五是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采购人可邀请专家参与拟定需求标准、技术解决方案和采购实施方案,参与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的履约评价,突出专家的专业支撑。
(七)加快加入GPA进程,构建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新格局。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继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进程,助力我国开放新战略。推动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融合,建立统一的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采购竞争的指导和培训,鼓励更多国内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三、扎实推进《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抓好组织落实,强化沟通配合,大力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改革的组织领导。
这次改革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改革任务落实机制,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一是健全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落实责任,建立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组织保障机制。二是抓紧完善本地区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部的制度修订进程,全面梳理和修订本地区的各项政府采购制度,做好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三是加强对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改革实施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并按程序向财政部报告。
(二)各级预算部门及单位要抓好主体责任的落实。
强化预算单位的采购主体责任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是改革的难点。各级预算部门及单位首先要从自身改起,落实主体责任要求,推动改革往实里深里走。一是准确把握改革要求。预算单位要通过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的培训、开展研讨等多种形式,掌握改革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保障改革顺利推进。二是细化分解改革任务。预算单位要对照采购主体责任要求逐项提出落实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确保采购决策权“放得下”“接得住”。三是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主管部门要统一指导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因地制宜破解基层单位在深化改革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让改革在基层单位落地生根。
(三)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要主动适应职能转型。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明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实现职能转型。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要提高认识,主动迎接这场深刻变革。一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要有序开展业务竞争。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同城—区域—全国”的顺序扩大竞争范围,先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领域放开竞争,逐步扩展至项目采购,力争2021年底前实现全国范围竞争。二是社会代理机构要提高专业化水平。社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基本法律制度,而且还要拓展到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管理等方面,为采购人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三是评审专家要合规履职。评审专家要坚持从专业角度作出独立的评审结论,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制度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四)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单位、评审专家等各政府采购相关方要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动改革。一是要开展改革宣传。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等要通过门户网站、专题交流等多种形式解读改革精神、宣传改革措施和改革成效,及时回应舆论关切,为顺利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要积极建言献策。预算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要结合工作实践就推进改革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听取这些意见建议,完善相关的改革措施。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改革推进机制。要通过建立机制,加大对同级预算部门及单位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改革方案》的各项要求,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出贡献。
(转载自形势政策网)
对完善评标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白如银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建立评标委员会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招标人的权利,保障评标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必须确保评标委员会客观、独立评审,不得干预评标;必须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从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该法对评标委员会客观、独立、公正评标寄予厚望,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提出“三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一、评标专家违法违纪现象层出不穷
但是在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错误评标、违法违纪现象层出不穷,影响评标结果,这与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出现评标不公,既有制度环境不完善的问题,也有评标专家素质不高、漠视法律的问题。大量的事实证明,个人的道德约束力并不可靠,只有加强法律和制度约束,落实个人法律责任,才能督促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履职。一方面,在行为规范上,持续完善评标专家库建设和评标专家资格制度,对评标过程、评标结果公开、评标标准等作出具体量化政策,加强对评标专家履职能力建设和履职过程监督,都有利于规范评标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责任上,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制度很有必要。
二、评标专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缺位
当前,一些评标专家工作失职、违法违纪,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评标专家违规评标的法律责任制度不严密、追责不及时。对于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七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上可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的个人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并没有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由此导致在实务中,评标专家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违法违纪只承担行政责任,严重违法的承担刑事责任外,基本上不涉及民事赔偿。由于追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时间上的滞后性、执法的被动性以及对其“违法性”标准要高于民事责任要求的标准,导致违法违纪的评标专家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仅仅是极少数。注重行政、刑事制裁却忽视民事赔偿,注重打击违法却忽视对招标人或投标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且,由于评标专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缺位,即使专家不负责任进行评审造成损失也不必承担个人责任,违规成本过低,易淡化专家个人责任感、职业道德,起不到足够的法律威慑作用。因此,建议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根据评标专家的过错程度,要求其就“评标不公”承担民事责任,符合诚信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遏制违规评标行为,督促评标专家依法执业,提高评标服务质量,也有利于保护招标人的信赖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领域已建立专家责任制度。所谓“专家责任”,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即专家)在执业过程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给他人造成不利后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专家”是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得到执业许可或资格证书,并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人,主要包括律师、医生、护士、注册会计师、建筑师、公证员等。专家承担的责任,一种是对委托人的责任,另一种是对第三人的责任,一般为填补损害的赔偿责任。目前,《民法典》中没有就专家责任作出一般性规定,但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医务人员、注册会计师受雇于医疗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基于雇主责任,医疗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其执业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还可对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的医务人员、注册会计师追偿。这些是明文规定的专家责任。
三、加快建立评标专家民事责任制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的规定,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这一临时工作机构,由其依靠专业知识、技能向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等咨询意见,与前述对“专家”的要求本质上是相同的,履行的也是专家职责,无非其没有相应执业许可证或资格证书而已。而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专家也同样履行专家责任制度所要求的专家应当承担的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一是评标专家承担高度注意义务。评标专家应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基于其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分不得畸高畸低,不得有倾向性或偏袒部分投标人。二是评标专家承担忠实义务。评标专家应基于招标人的信赖客观公正评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人的期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不能损害招标人利益,也不能为第三人或自己谋求利益。三是评标专家承担保密义务。评标专家应保守在评标活动中所知悉的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履行的这些义务属于专家责任应有之义,内涵要求相同。基于此,建议在《招标投标法》中借鉴专家责任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民事责任制度。
首先,评标专家的民事责任,由评标专家个人承担,而不是由评标委员会承担。我们熟悉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医务人员如果违背相关义务,由其任职的单位或组织承担雇主责任。但是评标专家所在的评标委员会既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非法人组织,而是招标人根据法律规定组建的临时评标工作组,属于非实体性组织,决定了其无法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故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这种个人责任,应包括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由于招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是雇佣合同关系),评标专家因其过错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评标专家因执行招标人交办的事项给投标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应由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评标专家追偿。
正如在[2004]XX招投标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评标委员会的非实体及无自身利益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应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专家委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认识错误实质是专家依凭专业知识进行主观性判断时难以彻底避免的风险。招标人虽不能控制这种风险,但这种风险早已隐藏在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时所包含的对专家委员的信任关系之中,即便此等信任是因国家强制力而引起,信任中的风险亦应由招标人承担。另评标委员会虽以独立于招标人的意志进行评标,但其工作任务在于确定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类似于受托人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故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可界定为委托关系,评标委员会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招标人承担。”从《民法典》也能找到依据,该法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评标专家存在过错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招标人的损失;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先由招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评标专家追偿。
其次,评标专家的民事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需要以自身的技能、经验等去进行主观判断,评标的结果不可能精确测量、毫无偏差,客观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不可能保证与招标人的期待完全一致,正如医生诊断病情不能确保得出准确无误的结论,律师分析案情也不能确保对案件的把握完全准确,这是专家提供专业服务固有的执业风险。因此,要求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一点错误没有,完全能够客观公正评标也不现实,故并非评标专家评标一旦出现偏差,仅有轻微过失就应承担责任,而是只有评标专家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否则过于苛责评标专家,也是对评标委员会制度的破坏和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了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个人承担责任。评标专家同样也应如此,在自己在评标工作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评标结果有失公正时对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比较适当。
最后,评标专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违反了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或保密义务。评标专家虽是招标人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但专家的专业素养并不保证其认识及评标行为永远正确,更何况一些评标专家收受贿赂,更不敢指望其能公正评标。如果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或保密义务,即可认定有过错,可以结合其情节严重程度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以及承担多大责任。评标专家应当承担责任的过错行为主要有:一是违反高度注意义务。比如评标专家严重失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二是违反忠实义务,比如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适当行使裁量权,对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投标人进行倾向性评审,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三是违反保密义务,比如评标专家向投标人泄露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评标过程信息。
综上,建立评标专家民事责任制度有必要也是可行的。建议在《民法典》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在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的相应条款中考虑增加如下内容:因评标专家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追偿,当然评标专家的赔偿责任可以有一定限额。评标专家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样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下构建起相对完善的评标专家民事责任制度,对于培育评标专家的责任心、遏制违法评标行为,保障评标公正性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喜的是,新近见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七十三条在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纪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基础上,首次提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希望该规定能够进一步细化完善固定下来。
(作者单位: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特约稿件)
六、国际动向
财政部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2020年第三轮多边谈判
2020年10月7日晚间,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2020年第三轮多边谈判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围绕GPA修订文本生效、新成员加入、政府采购委员会未来工作计划等问题开展讨论,其中中国加入GPA是会议重点议题之一。财政部国库司派工作人员以视频方式参会,并就参加方针对我国第7份出价普遍关注的问题和要价作了解释说明。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欧盟更新成像设备绿色公共采购标准
近日,欧盟官网更新了《成像设备绿色公共采购标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在十五个技术标准方面提出了节能环保的采购建议。
《指南》中对成像设备给出了明确的范围并针对成像设备全生命周期中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十五项内容给出采购机构绿色采购技术标准建议。
技术标准为主要关注影响环境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能源效率、再生纸利用、噪音排放等十五个方面的标准要求;综合标准是在考虑关键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作出的综合评估。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标准作为绿色采购技术标准依据。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财政部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2020年第三轮多边谈判
2020年10月7日晚间,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2020年第三轮多边谈判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围绕GPA修订文本生效、新成员加入、政府采购委员会未来工作计划等问题开展讨论,其中中国加入GPA是会议重点议题之一。财政部国库司派工作人员以视频方式参会,并就参加方针对我国第7份出价普遍关注的问题和要价作了解释说明。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欧盟更新成像设备绿色公共采购标准
近日,欧盟官网更新了《成像设备绿色公共采购标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在十五个技术标准方面提出了节能环保的采购建议。
《指南》中对成像设备给出了明确的范围并针对成像设备全生命周期中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十五项内容给出采购机构绿色采购技术标准建议。
技术标准为主要关注影响环境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能源效率、再生纸利用、噪音排放等十五个方面的标准要求;综合标准是在考虑关键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作出的综合评估。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标准作为绿色采购技术标准依据。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质疑或投诉成立,采购结果是否一定无效
问:政府采购设备招标,其中一项核心产品是监控产品,招标文件里的评分标准有一项为“投标产品厂商获得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的加2分,二级的加1分”,评标结果是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告之后,供应商F质疑说: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单位中只有一家是生产监控产品的,那就是A公司,所以,招标文件中关于一级等级证书的加分项设置具有独家性唯一性,属于不合理加分条款。如果质疑成立,本项目是否必须废标重来?
答:根据采购人的介绍,如果去掉因“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加的2分,A公司仍然是第一名,而且比第二名高出十多分。因此,如果项目没有其他违法违规的地方,可以不废标,可以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依据是财政部94号令第16条。财政部94号令第16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就属于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情形。
这个案例如果进展到投诉阶段,处理结果也是一样。财政部门可以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31条规定作出处理: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此外,根据采购人的介绍,这个项目采购人事前向A公司做过技术咨询,因此这个案例同时也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敲响了警钟:在就采购需求向供应商征求意见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切不可被供应商牵着鼻子走!
2.5亿元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该抽取几个评委
问:我们单位最近有一个预算金额2.5亿元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领导要求比照公开招标组建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委抽取应抽几人,按哪个规定?比照财政部87号令的规定抽取7个以上专家可以吗?
答: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财政部74号令并没有要求项目成立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74号令第41条规定了应当组织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第42条规定了协商之后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并规定了协商情况记录应当包括的四项主要内容。因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多大,成立评审委员会都不是法定必然要求。
但在实务中,对于金额比较大的项目,比如这个项目预算金额高达2.5亿元,单位领导要求项目负责人比照公开招标成立一个评审委员会。这样做,是采购人自我严格要求和防范风险的需要,也是可以的,并不算违反规定。至于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人数多少?评审专家要不要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里抽取?这种情况下,法规没有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评审委员会人数,我的建议是3人以上单数即可;评审专家如果从专家库里抽取能满足项目需求首选从库里抽取,否则,采购人自行选定即可。但我个人并不提倡随机抽取这种做法,这种做法程序上似乎更严格、更严谨、更规范,但并不一定能保证项目采购的高质量。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因为采购人对供应商没有选择,价格通常很难谈下来。为了确保项目质量,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协商至关重要,而协商的关键在于协商小组成员的专业素养,这里的专业素养主要包括项目本身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和采购谈判技巧两个方面。因此,财政部74号令第41条着重强调了“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商定。我认为,这一规定抓住了单一来源采购的两个关键词:专业人员、商定。
所以,我的观点是:就算是预算金额巨大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也不必走财政部87号令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评审专家7人以上单数”的多人评审路线,只需走好财政部74号令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商定”路线即可,这一路线的关键在于采购人要选到真正懂行又负责任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至于人数,3人以上单数即可。从目前我国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构建的评审专家库里的专家数量和素质来看,通过随机抽取抽到能满足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真正需要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真的是小概率事件。因此,我认为这种情况下采购人自行选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是最佳选项。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如果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审批之前还要依据财政部74号令第38条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本项目金额高达2.5亿元,就属于此种情况。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11-06 11:06:02
- 汪洋在河北调研时强调 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新华社石家庄11月4日电(记者陈菲)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近日在河北调研脱贫攻坚工作。他强调,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都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打赢脱贫攻坚战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乡村振兴才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向着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断迈进,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
河北阜平具有光荣的革命历史,是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的第一个贫困县。3日至4日,汪洋来到阜平县,走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扶贫产业园区、扶贫车间、村综合服务站等,看望慰问脱贫群众和基层扶贫干部,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脱贫攻坚情况汇报。汪洋充分肯定河北脱贫攻坚的工作成绩和贫困地区发生的历史性变化。他指出,脱贫攻坚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彰显了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如期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意味着在中华民族数千年历史上第一次消灭绝对贫困,不仅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决定性意义,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下了工作基础。
汪洋强调,让全体人民过上好日子、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长期的历史过程,需要久久为功。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实现共同富裕新生活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奋斗的起点。要把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根本举措,增强内生发展动力。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确保搬得出、稳得住、有就业、能致富。要保持工作力量和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过渡期内坚持“四个不摘”,支持各地把脱贫县作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互通、多部门参与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机制,在探索中积累更多新鲜经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调研期间,汪洋还考察了宗教场所。
来源:新华网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1-05 1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