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部门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地区﹝2017﹞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区域合作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质监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商务局、质监分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近年来,有关省(区、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优势互补、园区共建、利益共享的“飞地经济”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制约。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等有关文件要求,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创新“飞地经济”合作机制,发挥不同地区比较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完善发展成果分享机制,加快统一市场建设,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为推进区域协同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组织管理架构,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加强跨区域政策衔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发挥“飞地经济”在对口支援、帮扶、协作中的积极作用。遵循市场规律,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着力提升合作园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
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促进土地、技术、管理等资源优势互补和优化配置,共同参与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合作各方良性互动、互利共赢。
平等协商、权责一致。强化合作发展理念,从合作大局和长远发展出发,着力扩大发展成果,充分调动合作各方积极性,共同协商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成本分担、利益分配等事项,实现权利与责任对等。
改革创新、先行探索。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创新“飞地经济”合作机制,积极探索主体结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新模式,有条件地创新政策供给,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二、完善“飞地经济”合作机制
(三)支持“飞地经济”合作方共同研究商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事项,签订规范、详细、可操作的合作协议,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对等、共建共享。
(四)支持合作方创新合作模式,允许以资金、技术成果、品牌、管理等多种形式参与合作;如各方共同组建市场化运营主体的,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各方合理分担园区建设运营成本,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事项产生的投入和费用,由合作方根据协议商定分摊比例。
(五)支持合作方建立常态化的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在产业发展、功能布局等方面的政策对接,及时研究解决园区建设、项目引进和运营管理中的问题。支持合作方共同建立园区管理委员会,选派干部到园区任职、挂职,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组织架构。
(六)请园区所在地政府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和保障。合作各方要做好政策衔接和统筹协调,促进跨区域转移项目落地和正常运营。
(七)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方式开展“飞地经济”合作。鼓励合作方共同设立投融资公司,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开发和运营管理。提高园区专业化运行水平,支持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园区部分或全部事务委托给第三方运营管理,条件成熟地区可探索园区管理与日常运营相分离。
三、强化资源高效集约节约利用
(八)园区建设用地原则上使用所在地土地指标,原则上应依托现有各类开发区(园区)开展“飞地经济”合作,如涉及征地拆迁、土地整理等事务,相关工作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加强耕地资源保护,防止在园区建设过程中违规侵占永久基本农田。充分利用未利用地资源,加强未利用地的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制定相关行业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提高土地投资强度,设置合理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和推广多层厂房建设。
(九)强化绿色发展理念,鼓励建设绿色园区,推进节能、节水、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严格执行能耗、水耗、环保等政策,禁止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项目入驻园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目标,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并优化规划编制和实施。园区环境质量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园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管、污染减排和达标排放监管、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管、环境执法等各项环境管理事项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
四、规范指标统计口径和方法
(十一)在统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园区各项指标由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按现行统计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核算和发布。
(十二)在政府内部考核时,对于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额、进出口额、外商投资额等经济指标,允许合作方综合考虑权责关系和出资比例,以及能源消费、污染物排放等资源环境因素,进行协商划分,仅作专门用途供内部使用。园区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现行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考核。
五、加快统一市场建设
(十三)支持合作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逐步探索行政许可跨区域互认,推进转移企业工商登记协调衔接。
(十四)支持合作方开展质检、通关、市场执法等领域的标准对接和结果互认。
六、支持在各类对口支援、帮扶、协作中开展“飞地经济”合作
(十五)在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对口协作)中,支持援受双方发展“飞地经济”,积极发挥市场机制,探索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鼓励援助方输出成熟的园区管理经验,选派干部到园区任职、挂职。
(十六)在东西部扶贫协作中,支持结对双方共建飞地园区,加强产业合作,引导企业参与,促进产业转移,积极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
(十七)支持通过“飞地经济”模式,探索完善异地开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生态受益区共建合作园区,健全保护区与受益区的利益分配机制。
(十八)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鼓励上海、江苏、浙江到长江中上游地区共建产业园区,共同拓展市场和发展空间。
七、保障措施
(十九)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帮助协调解决“飞地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区域合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飞地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十一)相关省(区、市)内部开展的“飞地经济”合作,可参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
2017年5月12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9 09:10:22
- 扶贫干部月报(第九期),2020年6月
大家好,欢迎观看扶贫干部月报第九期。本期的主题是以图片的形式展示一下张家口市尚义县的乡村。
上图为南壕堑镇坝上的一户小村落。
上图为小蒜沟镇的一户古民居。
上图为石井乡一户废弃了的民居。
上图为大青沟镇异地扶贫搬迁后等待复垦的村庄。
上图为一户普通农户家的厨房。
上图为石井乡一户养牛的农户。
上图为大营盘乡六十庄村农户家养的羊群。
上图为小蒜沟镇纳岭新村旧貌换新颜。
上图为村民活动中心正在建设中。
上图为小蒜沟镇的村民正在辛勤的播种。
所属栏目:扶贫干部月报
发布时间:2020-06-19 00:00:00
- 四部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
财建[2017]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环境保护厅(局)、农业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相关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市场运行,提高政府参与效率,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拟对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有关要求,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政府参与效率,充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提升环境公共服务质量,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
(二)基本原则。以全面实施为核心,在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方位引入市场机制,推进PPP模式应用,对污水和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处置各环节进行系统整合,实现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和垃圾处理清洁邻利,有效实施绩效考核和按效付费,通过PPP模式提升相关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以因地制宜为基础,加大引导支持力度,强化按效付费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市场机制原则协商确定PPP模式实现方式。以规范操作为抓手,严格执行财政PPP工作制度规范体系,防止变相举借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深入推进相关领域内PPP改革。以提升效率为导向,增强相关领域内项目融资能力,畅通社会资本进入渠道,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三)总体目标。政府参与的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有序推进存量项目转型为PPP模式。尽快在该领域内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统一、规范、高效的PPP市场,推动相关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结构明显优化。
二、实施要求
(四)适用范围。政府以货币、实物、权益等各类资产参与,或以公共部门身份通过其他形式介入项目风险分担或利益分配机制,且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及物有所值评价通过的各类污水、垃圾处理领域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
(五)实施内容。符合全面实施PPP模式条件的各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政府参与的途径限于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间应签署PPP协议,明确权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并通过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PPP项目公司实现项目商业风险隔离。政府可以在符合PPP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但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不得对项目商业风险承担无限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六)规范操作。确保污水、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质量,规范项目发起、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等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各项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相关税费政策。严格合同管理,相关合同文本中应明确有关绩效考核、按效付费条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七)有序实施。各级财政和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经济属性、受益范围和行业管理模式等情况合理确定介入项目的政府层级及部门。根据项目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强度,合理确定公共资源介入程度。严格约束政府行为,削减行政审批,杜绝对市场运行的不当干预。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该领域内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着力推动市场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三、支持政策
(八)优化财政政策。大力支持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面实施PPP模式工作,未有效落实全面实施PPP模式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相关预算支出。各级地方财政要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领域财政资金转型,以运营补贴作为财政资金投入的主要方式,也可从财政资金中安排前期费用奖励予以支持,逐步减少资本金投入和投资补助。加大对各类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涉农资金整合中充分统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相关支持资金,扩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形成资金政策合力,优先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的项目。
(九)完善行业管理。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面实施PPP模式相关工作的指导,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有关规划,督促相关项目加快落地实施。通过全面实施PPP模式,有力提升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和项目管理水平。区域流域环境治理总体方案内、外,以及城市、农村的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得到有效统筹协调,并同生态产业及循环经济发展、面源污染治理有效衔接。建设完善项目服务质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及环保指标监测与监管体系,建立形成基于绩效的PPP项目收益机制。
四、组织领导
(十)工作机制。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面实施PPP模式工作以“中央引导、地方推进、市场配置资源、模式全面实施”为主线,建立中央规划部署、地方贯彻落实、多部门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
(十一)地方责任。各级地方政府是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面实施PPP模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逐级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相关工作的考核。
五、其他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7:09:30
- 两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7〕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城管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市容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068号),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我们研究确定了开展PPP创新工作的重点中小城市名单(附后)。其中,为更好支持中西部地区推广PPP模式,统筹考虑PPP工作基础、项目储备及发展空间等多种因素,经严格遴选,部分省份选择了2个城市开展PPP创新工作。同时,在安徽省与湖南省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重庆市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公共停车场领域的PPP创新工作。
各地要切实做好推动落实工作,请组织相关城市,结合当地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尽快筛选一批重点推进的PPP项目,制定完善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项目规划。有关省市要抓紧推进相关市政行业PPP创新工作,制定落实PPP建设项目规划,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及时予以指导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2月20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7:08:33
- 三部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金〔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落实着力推进幸福产业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工作部署,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养老服务业培育与发展,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市场,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事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促进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养老服务领域资金资源投入使用方式,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激发社会活力,提高养老服务供给效率和能力,促进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坚持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深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科学理念,优化养老服务领域政府资金资源投入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PPP项目,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性,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领域的主体。
厘清边界,支持基础。针对养老服务的不同类型,坚持公共服务属性,合理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养老服务边界,优先支持保障型基本养老和改善型中端养老服务发展,促进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加大投入力度,探索形成符合当前国情的养老服务供给模式,保障面向老年人的基础性养老服务供给。
强化监督,提质增效。完善运营监督机制,强化绩效评价和项目监管,推动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财政PPP工作制度规范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规范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薄弱环节,通过机制创新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增进老年人福祉。
(三)工作目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大幅提高、质量明显改善、结构更加合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得到充分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市场初步形成。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优先支持的重点养老服务领域
重点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立足保障型基本养老服务和改善型中端养老服务,参与以下养老服务供给:
(四)养老机构。
鼓励政府将现有公办养老机构交由社会资本方运营管理。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通过PPP模式转型为养老机构,吸引社会资本运营管理。鼓励商业地产库存高、出租难的地方,通过PPP模式将闲置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改造成养老机构。
(五)社区养老体系建设。
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城乡社区内建设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精神文化生活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支持政府将所辖区域内的社区养老服务打包,通过PPP模式交由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或运营,实现区域内的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统一标准、统一运营。
(六)医养健融合发展。
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支持打造“以健康管理为基础、以养老服务为核心、以医疗服务为支撑”的全生命周期养老服务链,兴建一批养老为主题,附加康养、体育健身、医疗、教育、文化娱乐、互联网等现代服务业的“养老+”综合新业态。
三、规范推进项目实施
(七)统筹论证养老服务项目可行性。
各级财政、民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合作,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综合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所需政府投入等因素,论证筛选出适宜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养老服务项目,做好项目储备,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八)依法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
合理设置参与条件,消除本地保护主义和隐形门槛。除本级政府所属尚未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控股国有企业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法人,均可作为养老服务项目的社会资本方。鼓励在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资本方,通过兼并重组、输出服务技术和品牌等形式,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的综合性养老服务集团,推动养老服务向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九)多渠道构建项目回报机制。
根据项目特点,建立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开发性资源补偿相结合的项目回报机制,鼓励政府统筹运用授权经营、资本金注入、土地入股、运营补贴、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养老项目建设。允许社会资本配套建设符合规定的医院、康养中心、疗养院及附属设施等经营性项目,提高项目综合盈利能力。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互联网+”等创新运营模式,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和投资回报水平。
(十)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鼓励各级财政、民政、社会保障部门优先选择一批有示范带动作用、需求长期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开展试点,探索创新合作机制。推出一批养老服务业PPP示范项目,打造项目样板和标杆,有效发挥示范项目对全国养老服务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案例总结和经验推广,探索养老服务业运用PPP模式的成熟路径。
四、积极提供政策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民政、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动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推动项目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落实现有优惠政策。
合理界定养老服务项目类型,PPP项目依法登记为公益性或经营性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现行投资、补贴、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严格执行养老服务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十三)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养老服务业财政资金投入,优化资金使用方式,推动财政资金支持重点从生产要素环节向终端服务环节转移,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支持养老领域PPP项目实施。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服务项目,要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予以积极扶持。鼓励各地建立养老服务业引导性基金,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支持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方向的PPP项目。
(十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养老领域PPP项目。积极支持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养老服务PPP项目。充分发挥中国PPP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支持养老服务PPP项目。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发长期护理险、养老机构责任险等保险产品。
(十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各级财政、民政、社会保障部门要因地制宜细化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切实为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保障有力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投入力度,加快养老资金整合,优化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提高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的积极性。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4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7:07:35
- 两部门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6〕2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方式创新,更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现就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是保障PPP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资产证券化是基础设施领域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对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加快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应加强合作,充分依托资本市场,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市场化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大力推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二)明确重点推动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范围。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动符合下列条件的PPP项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一是项目已严格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实施方案审查审批程序,并签订规范有效的PPP项目合同,政府、社会资本及项目各参与方合作顺畅;二是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能持续安全稳定运营,项目履约能力较强;三是项目已建成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已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并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四是原始权益人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优先鼓励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优先选取主要社会资本参与方为行业龙头企业,处于市场发育程度高、政府负债水平低、社会资本相对充裕的地区,以及具有稳定投资收益和良好社会效益的优质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示范工作。鼓励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以及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等国家发展战略的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
(四)积极做好PPP项目管理和配合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PPP项目合同,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切实履行资产证券化法律文件约定的基础资产移交与隔离、现金流归集、信息披露、提供增信措施等相关义务,并积极配合相关中介机构做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要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三、证券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应积极支持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五)着力优化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审核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按照规定对申报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审核、备案和持续监管。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单位应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审核及备案绿色通道,专人专岗负责,提高国家发展改革委优选的PPP项目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审核、挂牌和备案的工作效率。
(六)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合规风控体系。中国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加大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普及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等相关知识,推动PPP项目相关责任方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风控与管理体系。
(七)鼓励中介机构依法合规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相关中介机构积极参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督促其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保障基础资产安全、现金流归集、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管理人职责,在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
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八)共同培育和积极引进多元化投资者。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国证监会将共同努力,积极引入城镇化建设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动产基金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各类市场资金投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进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支持机制。中国证监会将积极研究推出主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共同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一步支持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九)建立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国证监会将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共享PPP项目信息,协调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将共同推动建立针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监测、违约处置机制和市场化增信机制,研究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及存续期管理要求,确保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信息披露公开透明,项目有序实施,接受社会和市场监督。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及违约处置的联席工作机制,推动PPP项目证券化产品稳定运营。
五、近期工作安排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2月17日前,推荐1-3个首批拟进行证券化融资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正式行文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从中选取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加强支持辅导,力争尽快发行PPP项目证券化产品,并及时总结经验、交流推广。
请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支持配合工作,推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平稳健康发展,并依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执行情况,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备案及负面清单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2月21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7:06:14
- 两部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农经〔2016〕2574号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局:
农业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任务。深化农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农业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对于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创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提升农业投资整体效率与效益,为加快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公益导向。各级政府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和市场监管,加快从农业领域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向社会资本“合作者”和项目“监管者”转变。在明确政府职能的前提下,以增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为目标,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强化绩效评价和项目监管,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市场运作,公平竞争。注重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明确社会资本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合作。降低社会资本准入门槛,破除企业进入、退出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壁垒,营造宽松、规范的政策环境。
——因地制宜,试点先行。根据农业项目特点,通过合理约定,建立风险分担和投资回报机制,确保社会资本投入回报,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项目投融资、建设和管护。选择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先行试点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合作模式。
二、重点领域与路径
(一)重点领域。拓宽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农业建设的领域和范围,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种子工程、现代渔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体系、动植物保护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规模化大型沼气、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物联网与信息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旅游休闲农业发展。
(二)明确规程。地方政府从当地经济社会与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出发,根据“十三五”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确定本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点领域及其模式。根据具体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准备及实施。科学界定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权利职责,规范项目投资管理和实施程序,明确操作规则与机制。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投资农业领域PPP项目,并明确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三)合作责任。地方政府主导推动开展工作,建立农业领域PPP项目建设的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强化政策指导与服务;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与政策创设,为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各类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均享有依法依规平等参与的权利;开展合作后要进一步依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和履约能力,提升运营效率。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储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重大农业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本地区农业PPP项目储备库,建立贯通各地区、各部门的农业PPP项目信息平台。入库情况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及享受专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审批流程。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农业PPP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对提出申请的农业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设必要性、PPP模式适用性、价格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其PPP实施方案可结合可研报告审批一并审查审批;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完成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实施方案,再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实施方案审查的项目,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按规定需报当地政府批准的,在当地政府批准后开展下一步工作。
(三)合作伙伴选择。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运营管理经验、专业水平、投融资能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组织项目实施。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
(四)加强项目监管。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全程监督,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等,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切实做好项目分类管理、动态监测、及时更新等各项工作。
(五)开展绩效评价。鼓励引进第三方评价机构,制定PPP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对项目建设运营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项目移交完成之后,适时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六)规范退出程序。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做好项目移交。积极构建多元化退出机制,为社会资本提供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四、政策支持
(一)加强政府农业投资引导。转变政府农业投入方式,积极探索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农业PPP项目,强化政府投资的撬动和引导作用。对同类农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中央投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程序要求,积极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PPP项目。使用各类政府投资的农业基础设施PPP项目,应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二)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已建成的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开展确权试点,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社会资本投资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村土地、集体资产及农业设施等产权规范流转交易。开展经营性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试点,探索农村基础设施集体所有和发展股份合作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
(三)创新金融服务与支持方式。着力提高农业PPP项目投融资效率,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农业PPP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贴一体化等投融资模式试点;探索以项目预期收益或整体资产用作贷款抵(质)押担保。
(四)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积极探索优化准公益性与公益性农业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实现社会资本的合理投资回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使用价格制定与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价格收费标准。
(五)完善风险防控和分担机制。建立分工明确的风险防控机制,政府负责防范和化解政策风险,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逐步建立完善全生命周期风险防控与识别体系,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项目建设、运营的需求开发相应保险产品。加快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保险,探索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以及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设施农业、农机具等保险保费予以补贴。
(六)保障项目用地需要。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项目建设需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用地供给。
五、试点示范
(一)确定试点示范领域。鼓励各地围绕重点领域,选择适合当地特点、对农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需求长期稳定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试点,探索合作机制。
(二)抓好试点示范关键环节。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操作模式的论证,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和风险分担机制,构建高效的监管模式。
(三)做好试点项目评价总结。及时做好试点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模式,逐步推广。试点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农业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作为创新农业投融资机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发改、农业等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农业部。
(二)优化政策环境。各地要细化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切实为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保障有力的政策支持体系。切实加大对农业投入力度,加快涉农投资整合,强化农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投资环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探索创设适合区域特点的具体政策,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积极性。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领域项目建设,为相关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做好政策解释。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与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推动农业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2016年12月6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7:04:27
- 两部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农经〔2016〕2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局):
林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产品供给和生态服务的重要任务。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林业建设,有利于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林业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深化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加快林区经济转型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立足林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林业产权模式和投融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林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林业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诚信守约。转变政府职能,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项目审核、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开展项目建设和管理。要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订立项目合同,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创新模式。在保护好自然生态系统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林业发展实际,遴选前期工作成熟、具有长远盈利预期、较大规模的林业项目,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给予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开展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合作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为向全国推广提供借鉴。
——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论证、选择合作伙伴,制定和履行各类项目合同,组织绩效评价,完善相关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接受各方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二、重点实施领域
(一)林业重大生态工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等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通过植树造林、防沙治沙、荒漠化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多种措施,积极培育混交林,发展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加快建成一批规范化生产基地,有效盘活森林资源等多种生态资产。
(二)国家储备林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布局重点和目标要求,通过新造林、森林抚育、更新改造、立体复合经营等措施,着力培育大径级材和珍贵树种,营造生态稳定、结构优良、长短结合、高效集约经营的国家木材储备基地,增强高品质木材等林产品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的交通、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兼并重组,充分发挥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各类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推进林区经济转型发展。
(四)林业保护设施建设。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园区保护站(点)、宣传教育设施,交通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采取使用权入股、联营、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地的经营活动,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好的生态服务。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保护公益事业,探索引入专业民间组织新建或托管自然保护小区,在政府监管下发展民间自然保护小区(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野生动物园、野生植物园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增强生态保护宣传、科普、教育等功能。
三、规范项目管理
(一)加强项目储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切实做好林业PPP项目的总体谋划,明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林业PPP项目库,并统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各项工作。
(二)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林业PPP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林业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三)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核。林业PPP项目应由实施机构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林业PPP项目实施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专章,并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并审查。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要单独编制实施方案,并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
(四)项目融资及建设。林业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提供融资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林业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
(五)落实监管责任。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融资及建设责任进行监督。发展改革和林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督促社会资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并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运行有效监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保证项目实施效果。
四、完善扶持政策
(一)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除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林业建设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赔偿。
(二)加大政府扶持。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项目,统筹利用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对同类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要积极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按政策规定予以贷款贴息、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森林保险保费补贴,降低林业PPP项目风险,增强项目收益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在贫困地区、革命老区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形成林业脱贫攻坚的长效机制。
(三)创新金融支持。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投资林业,探索利用信托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绿色金融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和工具,搭建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投融资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林业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林业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
(四)深化林业改革。加快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改革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放活对集体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鼓励流转和经营方式创新,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支持公开市场交易,保障林权有序流转。
(五)完善土地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五、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生态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林业建设PPP项目,确保国家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支持探索创新。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各地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遴选4-5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1-2个林业PPP项目,优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创新工作,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同时,鼓励各地开展林业PPP项目创新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争取尽快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资本在促进生态修复、国土绿化,特别是在重大林业工程建设运营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市场预期,为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
2016年11月21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7:02:56
- 二十部委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财金[201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科学技术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局、林业局、旅游局、能源局、铁路监督管理局、民用航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启动了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现将评审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委推荐及专家评审,现确定北京市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通州—大兴段)等516个项目作为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详见附件),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
二、示范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配合。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要求,依法择优选择社会资本,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规范推进项目实施,落实示范项目责任制,建立对口联系和跟踪管理机制,确保示范项目实施质量。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积极为项目加快落地创造条件。要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因地制宜给予前期费用补助、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协调推动示范项目与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进行合作对接;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完善项目回报机制,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又快又实”的示范项目管理要求,积极推动示范项目按期落地。第一批示范项目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采购,第二批示范项目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采购,逾期未完成采购的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第三批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财政部将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进度的动态跟踪,适时对外公布示范项目相关材料和信息,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将对符合条件并完成采购的示范项目及时安排以奖代补资金。
五、PPP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三)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六、按照“能进能出”的示范项目管理原则,对不具备继续采取PPP模式实施条件的第一批和第二批部分示范项目予以调出,包括:天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项目、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渭南市主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和兰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项目。
财政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6年10月11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7:01:38
- 两部门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6〕2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城管委、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市容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推动PPP模式在新型城镇化中的运用,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现就重大市政工程领域开展PPP创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中小城市PPP创新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从每个省份选择1个具有一定PPP工作基础、有较好项目储备和发展空间的中小城市,进行PPP模式创新工作。
(一)根据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结合当地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筛选一批具备一定条件、适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编制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项目规划,提高PPP项目质量和水平。
(二)从试点城市的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项目规划中,选择若干个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且具有代表意义的PPP项目,组织高水平的咨询公司和资深专家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精心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制定规范合同文本,力争形成典型案例,供其他同类项目学习借鉴。
(三)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金融机构的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以及与全国工商联的合作,向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民营企业推介项目,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投资。
二、深化市政领域相关行业PPP创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遴选2-3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1-2个相关市政行业,开展创新工作。
(一)开放市场,打破地域垄断。城市政府通过规划确定需求,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遴选合作伙伴,政府通过合同管理、绩效考核、按效付费,实现全产业链和项目全生命周期的PPP合作。
(二)完善费价机制,设置平均行业基准利润率,给民间资本投资明确的市场预期,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三)针对市政领域相关行业PPP项目小而散、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的问题,选择并支持若干家实力较强的省内外专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完善行业监管机制,重点对企业的绩效、运营成本、服务效率、产品质量进行监审。
(五)在总结实践基础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为向全国推广提供借鉴。
三、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局)要高度重视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实。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等支持方向的PPP创新项目,将合理安排有关资金予以支持。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16年11月18日前,将PPP创新工作申报材料联合行文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包括PPP创新工作中小城市名单、基本情况和工作设想,以及市政领域相关行业PPP模式发展现状、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联系人:王国庆 010-68501404(国家发展改革委)
赵健溶 010-58933661(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8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7: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