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政府采购总规模18年来首次出现下降 地方政府采购规模下降明显
央广网北京8月29日消息(记者李思默)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财政部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约为3.3万亿元,较上年下降7.8%,其中,地方政府采购规模下降明显。这是自2002年以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首次下降。各级地方政府过“紧日子”不断升级,促使政府采购规模有所收缩。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9年中央预算单位、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规模分别为2666.3亿元和30400.7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8.1%和91.9%。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下降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保重点支出,特别是区(县)级财政将很大一部分财力优先用于“三保”等刚性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下降较大。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政府绩效研究中心主任王泽彩表示,今年政府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倡导过“紧日子”继续升级,一些地方政府采购规模预计还会继续下降。王泽彩说:“(今年各级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六稳’‘六保’任务、做好财政的‘三保’工作,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今年像是会议费、培训费、因公出国经费等,可以说都是大规模压缩。这方面压缩之后,相应的一些政府采购支出也会出现大幅下降。”
此外,从数据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然展现着强大的“支撑力”。比如,在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方面,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633.7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90%;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24519.1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4.1%。对此,王泽彩表示:“政府采购是降低成本,实现财政资金的自由配置以及产出效果的最大化。政府采购是刺激经济发展、扩大消费需求的一个重要抓手和杠杆,这一块还有很大的潜力可以释放。”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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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31 11:14:53
- 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3067.0亿元
根据财政部网站发布的消息,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3067.0亿元,较上年减少2794.4亿元,下降7.8%,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0%和3.3%。
一、地方政府采购规模下降明显。中央预算单位、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规模分别为2666.3亿元和30400.7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8.1%和91.9%。主要原因:地方政府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保重点支出,特别是区(县)级财政将很大一部分财力优先用于“三保”等刚性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下降较大。
二、工程、服务类采购规模降幅明显。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规模分别为8607.0亿元,15004.3亿元和9455.6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26.0%、45.4%和28.6%,增幅为6.7%、-4.5%和-21.7%。其中:地方预算单位工程、服务规模分别较上年下降5.2%和23.5%,导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下降。
三、分散采购规模占比持续上升。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规模分别为13042.4亿元、4913.0亿元和15111.5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39.4%、14.9%和45.7%。
四、公开招标采购仍占主导地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分别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8.3%、1.0%、3.6%、6.2%、1.4%和6.2%,公开招标采购规模占比较上年上升7.8个百分点,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规模分别下降2.1和5.6个百分点,其他采购方式占比基本持平。主要原因:一是服务类项目占比大幅减少,导致服务类采购项目普遍采用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占比下降,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占比相应上升。二是各地区各部门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管理,使单一来源采购占比下降。
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显现。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方面: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633.7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90%,全国优先采购环保产品718.7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88%。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24519.1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4.1%,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11922.3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的48.6%。公务机票购买情况:全国共37.2万家预算单位购买公务机票1181万张、金额达162.2亿元,较上年分别增长17.8%和17.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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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6 16:20:09
- 北京政采向42项行为亮起“红灯”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制定并印发了《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通过梳理现行法律法规、正本清源的方式,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四方主体提出了禁止行为,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奠定了基础。
《清单》根据政府采购主体的不同共分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三大类,共计42项内容。其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禁止性行为清单内容较多,达32条,评审专家的禁止性规定有4条,供应商的禁止性规定有6条。
对于具体内容,记者通过阅读《清单》发现,除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及业界常见的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外,《清单》还根据最新出台的制度文件列明了“负面行为”。如,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公开采购意向;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签订内容不完整的合同;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等均属禁止行为。
在法律依据方面,《清单》内容均系来自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北京市财政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清单》可以方便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了解规范性行为,同时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具体行政处罚中,还是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此外,记者了解到,我国很多省市目前都出台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或“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这些举措在引发关注的同时,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减少质疑投诉、构建阳光的政府采购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有业内专家提醒道:“负面清单既要达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目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到结果导向的改革方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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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5 12:10:15
- 全国政协召开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点提案督办协商会 汪洋主持并讲话
新华社兰州8月20日电(记者林晖)全国政协19日在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召开“‘十四五’时期巩固我国西部地区脱贫成果”重点提案督办协商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在确保如期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础上,抓紧谋划好巩固脱贫成果的政策框架和工作机制,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创造条件,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彰显党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会前,汪洋先后到东乡族自治县、临夏县、康乐县,考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扶贫车间、种植基地、养殖场,走访脱贫户,并与省市县乡村五级扶贫干部座谈,听取关于巩固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建议。在督办协商会上,汪洋强调,巩固脱贫成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有效激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发展的内生动力。要继续坚持精准施策、对症下药,尤其要注意扶贫形成资产运转的稳定性、扶贫合作机制应对市场风险的有效性、扶贫资源使用的可持续性、扶贫政策实施的完整性。现有脱贫政策要适应巩固脱贫成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和创新,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巩固脱贫成果举措。
十三届全国政协高度重视提案工作,创新提案督办方式,完善督办协商规则,强化督办质量导向。在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包括西部9省区政协主席在内的17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该提案,得到有关方面高度关注。李智勇、郭庚茂、蓝天立、欧阳坚、陈因、张桂平、黄宝荣等7位委员分组作了深入调研并在督办协商会上发言。大家充分肯定我国脱贫攻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和西部广大农村发生的历史性巨变,认为巩固脱贫成果已经具备良好基础,但一些地方脱贫稳定性还不强,“十四五”时期西部脱贫摘帽地区仍然要把巩固脱贫成果作为乡村振兴的重点。扶贫资金用途可逐步调整优化、但力度不能减弱,基层帮扶力量可适当调整、但不能一撤了之。要抓住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带来的重大机遇,加强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激发民营企业深度参与扶贫热情。要完善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加强部门协作和数据共享,对易致贫返贫人口及时采取帮扶措施。
甘肃省委主要负责同志介绍了巩固脱贫成果的工作考虑和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负责同志介绍了提案办理进展,并回应了委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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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1 15:21:22
- 浙江政采引“金融活水”助企业“乘风破浪
受疫情冲击叠加经济周期影响,不少企业资金链紧绷,如何打破企业“缺钱”的桎梏?在浙江,今后只要是政府采购“朋友圈”中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融资繁就不再是他们“致命”的难题。
在近日举办的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畅通工程”发布会暨“政采贷”合作签约仪式上,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朱从玖,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高屹,浙江省财政厅厅长尹学群,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局长包祖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副行长陆巍峰,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盛益军,浙江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政采云有限公司董事长章启诚,浙江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倪学军共同点亮按钮,宣布启动“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畅通工程”,将“金融活水”引入政府采购领域,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及时“输血”,助力他们“乘风破浪”渡过难关。
“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实施融资畅通工程是我省近年来的一项创新性举措,根本目的就是着力打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任督二脉’,着力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融资繁问题。”浙江省财政厅厅长尹学群在发布会致辞时介绍,为落实融资畅通工程,政采云平台尝试利用平台供应商历史交易信息,开发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的线上普惠金融产品,如“流水信用贷”“采购合同贷”等,将数据转化为信用、将信用转化为资金,畅通供应商的资金循环。此次“政采贷”的推出,是政采云平台拓展政策功能、提升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的又一次创新实践,是深化政府采购信用、助力实施“融资畅通工程”的一次全新探索。自去年3月上线试运行以来,“政采贷”受到广大供应商的热烈欢迎,累计已有11000多家企业访问,申请贷款共1800多笔,完成授信近7亿元,总放款金额达4亿元。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共有4000多家供应商申请“政采贷”,“政采贷”完成授信近4.5亿元,在特殊时期为“两手硬、两战赢”,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发布会现场,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兴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泰隆银行等12家首批“政采贷”合作入驻银行与政采云有限公司完成了“政采贷”合作签约路演。根据合作协议,各方将加快推进“政采贷”产品,未来将在融资需求探索、在线风险检测、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创新优化金融服务模式等方面展开更多合作,让中小企业能够在政采云平台获得更加优质的融资贷款服务。
针对金融机构与政采云平台的合作,浙江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倪学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较为复杂,信息不对称是其中一项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给借贷双方带来了“两多两难”,即“中小企业数量多,融资难”和“银行贷款产品多,风控评估难”。借款方的中小企业不知道哪款产品更适合自己,贷款方的银行难以判断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政采云平台有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优势、有千亿规模的真实交易数据和庞大的供应商群体,凭借大数据分析技术和信用评价体系,可以精准地做出数据匹配,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找到能够授信的银行,帮助银行发现优质的中小企业,实现多方共赢。
为此,浙江省财政厅此前就印发了《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鼓励各金融机构与政采云平台合作,利用平台的业务协同和数据集合优势,积极开展“政采贷”等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有针对性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产品和优惠举措,满足中小企业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要求,优化“政采贷”服务条件,有效满足企业资金流动性需求。
“希望通过‘政采贷’这一产品形态,激活平台上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资产,引导金融资金精准流向融资需求旺、企业信用佳的平台供应商,切实发挥救济纾困、助力发展的效应,同时,防止资金跑偏和‘空转’,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政采云有限公司总经理钱国兴告诉记者,在推广“政采贷”的过程中,政采云平台将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真实贸易记录为基础,通过采购资金在贷款账户内的封闭,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可视化的交易活动进程跟踪,切实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政采云平台作为大型区域性政府采购信息化基础设施和采购数据集中交互枢纽,有千亿规模的真实交易数据和庞大的供应商群体,凭借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和全面的信用评价体系,不仅可以帮助银行发现大量的优质潜在信贷客户,同时也可帮助供应商找到意向的融资银行并快速完成融资,实现多方共赢。下一步,政采云将以本次活动为契机,不断完善“政采贷”产品功能,打造适用于“互联网+政府采购”场景的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并积极改造信贷审批和发放流程,对部分试点银行实现在线“秒批秒贷”;提高客户需求识别、跟踪服务和信贷投放能力,为企业提供精准的金融服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动协同,围绕“政采贷”产品,推进与各金融机构在数据、资源、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紧密型、常态化的协作机制,全力推进“政采贷”服务的“提质、增量、扩面”。(乐佳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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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8 16:22:12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招公益基金”召开2020年第2次管委会
2020年8月18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招公益基金管委会2020年第2次会议以线上微管委会的形式召开,研究实施尚义县文化扶贫项目事宜。
所属栏目:中招公益基金
发布时间:2020-08-18 14:52:08
- 深圳拟推行信用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 政府采购不得违规设门槛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全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提出多项创新举措,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反映呼声最高的诉求之一。《条例(草案)》拟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并提出不得制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的政策措施。在具体执行上,政府部门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上,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相关要求的业绩门槛。
为打造开放包容的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拟推行信用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后,即可办理有关政务事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欠缺相关材料时,可以视情况予以先行收件或受理办件。同时,拟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加以禁止或者不加监管。在监管方式上,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
政府涉企政策涉及多个部门,“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是实际操作中市场主体反映较多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该平台统筹协调市、区、街道各级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公共服务机构,及时统一发布各类涉企政策,提供涉企咨询服务。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完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和应用,避免市场主体重复提交资料;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认定电子材料法定效力,推广电子印章,开展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实现“一网通办”。
编制全市统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拟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缩减审批事项,明确本市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同时提出,分类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采取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
根据《条例(草案)》,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外无审批,不得将法定审批依据之外的非强制性标准作为审批条件和依据,取消没有依据以及可以通过其他合理方式获取的证明事项。
在优化企业开办和注销方面,拟规定市场主体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实行同步申请、并联办理,开办企业环节整合为一个环节。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应当设置开办企业专区或者专窗,推行开办企业一站式办理。在企业退出方面,拟实行除名和强制注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除名或者作出强制注销决定。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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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7 15:07:11
- 广东严管单一来源与进口产品采购
本报讯记者袁瑞娟通讯员马丽钧报道日前,广东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出台《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要严格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公布了五种适用情形。此举旨在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
《通知》强调,要严格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规定了符合五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是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截止后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的,经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根据《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业人员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即:采购项目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采购项目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论证意见应按照规定格式由专业人员手工填写。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重点审查该项目预算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情形,以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必要性,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省财政厅行文申请批准并提交材料。
针对进口产品采购《通知》规定,要从严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并规定了采购人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4种情形,分别为:一是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的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是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是国内有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四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
《通知》明确,根据《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实行备案制管理,无需报省财政厅核准。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拟采购国产同类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进口产品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
《通知》还指出,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家进行专业论证,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地提出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论证专家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家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拟采购的产品有国产同类产品的,原则上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从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提出申请,论证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地就采购人的申请理由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并按照规定格式由论证专家手工填写。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对所属单位拟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应当重点审查拟采购的进口产品的是否存在超标准采购,采购需求是否合理,国产同类产品是否满足需求,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等,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除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之外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负责核准进口产品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此外,《通知》还要求,为深化政府采购简政放权,继续在省级推行部门进口产品清单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执行相关支出标准,合理科学确定采购需求。主管预算部门要从严管理单一来源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建立健全部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广东省财政厅将建立集交易和监管为一体的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利用智能监测、大数据预警等手段,全面反映各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通过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财政绩效评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等方式,加大对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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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4 00:00:00
- 助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为助力北京市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适用范围覆盖政采活动全部当事人
《负面清单》根据适用主体不同,分别规定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和供应商的禁止行为,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清单制汇总各类法规,便于查询使用
《负面清单》以清单的方式对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当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汇总,方便各方当事人快速地进行查询,有效地约束其行为。
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作出引导
该负面清单以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进行引导。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也就是说财政部并未强制要求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而北京市从实际执行层面考虑,检测报告会提高专家评审的精准度,因此,北京市负面清单规定必须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为切实保护好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者都应当遵守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下一步,北京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以下为《负面清单》全文(点击可下载)。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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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3 01:00:00
- 10项涉及招投标建设领域 │ 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废止175件规章目录、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求,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工作,我们组织开展了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存在已过时效性、已被新的文件替代、相关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等情形的文件,整理形成了《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和《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箱:xuzy@ndr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6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 拟废止的规章目录.xls
2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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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3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