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6〕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现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印发你们,请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令2015年第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本导则适用于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具体项目范围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
第三条 实施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第四条 适用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本导则明确的程序要求和工作内容,本着“简捷高效、科学规范、兼容并包、创新务实”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本地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规范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PPP工作稳步推进。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加强规划政策引导
要重视发挥发展规划、投资政策的战略引领与统筹协调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依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等,明确推广应用PPP模式的统一部署及具体要求。
第六条 建立PPP项目库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并统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建立贯通各地区各部门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信息平台。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及享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专项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列入各地区各行业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对于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应纳入各地区各行业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 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
对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九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PPP项目实施方案由实施机构组织编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为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各地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不再单独编写PPP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投资主管部门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实施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要求,完善并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重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应重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深化研究,细化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作为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审批
鼓励地方政府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涉及到的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必要时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
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PPP项目实施专章,可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并审查。
通过实施方案审查的PPP项目,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按规定需报当地政府批准的,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开展下一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十二条 合同草案起草
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第四章 社会资本方选择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遴选
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第十四条 PPP合同确认谈判
PPP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PPP项目合同签订
PPP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当地政府审核。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设立
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
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变更
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及建设
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绩效评价
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PPP项目运营服务绩效标准。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
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
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过渡期)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28:01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报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6〕1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总结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PPP模式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引导有关方面学习借鉴,拟组织筛选PPP项目典型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范围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2000年以来投入运营或已签约在建的PPP项目。优先考虑民间资本参与的PPP项目,兼顾项目的行业和地域分布。
(二)实施方式
项目实施方式应具有代表性。优先考虑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模式的项目。鼓励推荐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进行模式创新的PPP项目。
(三)质量要求
项目应操作规范,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并在项目方案策划、交易结构设计、社会资本选择、投资回报创新、融资模式优化、项目风险规避、绩效评价实施等至少某一方面具有参考示范价值,适于向社会公开推广。
二、组织方式
为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创新性及可推广性,有关项目典型案例要通过发展改革系统推荐和社会公开征集两种渠道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本地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征集工作,原则上各地报送案例项目不少于5个。
欢迎相关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咨询机构、项目实施单位、行业协会等积极推荐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项目。
三、材料要求
项目材料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一批13个项目典型案例(http://tzs.ndrc.gov.cn/zttp/PPPxmk/pppxmal),篇幅原则上控制在5000字左右,内容真实、层次清晰、数据准确、观点明确。材料提纲参考如下:
(一)项目概况(1000字左右)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背景和进展,社会资本方概况,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情况,承担PPP实施方案编制和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情况。
(二)运作模式(2000字左右)
包括具体模式、实施流程、资金筹措、回报机制、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等内容。
(三)借鉴价值(2000字左右)
包括项目推动中的难点、创新点和重要经验等内容。
四、筛选与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筛选,挑选出若干个典型项目。典型项目有关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PPP专栏”正式发布,同时编辑出版《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汇编》,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五、报送截止时间及方式
报送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5日。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请社会资本方、咨询机构等单位将申报材料寄送至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由协会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联系方式:刘捷,010-88653360,huiyuanbu1005@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10层。
邮编:1000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9月2日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27:0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6〕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的重要意义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PPP模式,经过30多年发展,为持续提高我国基础设施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经济新常态下,继续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有关工作,有利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稳增长、补短板、扩就业、惠民生;有利于打破基础设施领域准入限制,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提高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激发经济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切实做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PPP推进工作,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确保政令统一、政策协同、组织高效、精准发力,共同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项目储备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切实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等工作,充分掌握了解各行业PPP项目总体情况。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各项工作。
三、推行项目联审
积极推行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工作模式,提高审核效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规性、规划衔接性、PPP模式适用性、财务可负担性以及价格和收费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四、做好项目决策
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法依规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对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要将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的论证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充分考虑项目的战略价值、经济价值、商务模式、可融资性以及管理能力,科学分析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断优化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技术方案及工程投资等。
五、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
积极探索优化基础设施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增强项目吸引力。鼓励加大项目前期资本金投入,减轻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支出压力。鼓励社会资本创新商业模式及体制机制,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
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价格改革,合理确定价格收费标准,依法适当延长特许经营年限,提供广告、土地等资源配置,充分挖掘项目运营商业价值,建立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类项目的合理投资回报机制,既要使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也要有效防止政府和使用者负担过重。
六、规范项目实施
对确定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依法签订规范的项目合同,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履约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细化完善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项目实施期间社会投资人出现重大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可抗力等事项,需要政府提前回购的,要合理划分各方责任,妥善做好项目移交。项目结束后,适时对项目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后评价,科学评价项目绩效,不断完善PPP模式制度体系。
七、构建多元化退出机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推动PPP项目与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相结合,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丰富PPP项目投资退出渠道。提高PPP项目收费权等未来收益变现能力,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增强PPP项目的流动性,提升项目价值,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八、积极发挥金融机构作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接,完善保险资金等参与PPP项目的投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专业优势,鼓励金融机构向政府提供规划咨询、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提前介入并帮助各地做好PPP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社会资本引荐等工作,切实提高PPP项目融资效率。
九、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
树立平等合作观念,多推介含金量高的项目,给予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机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PPP项目。招标选择社会资本方时,要合理设定投标资格和评标标准,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探索在PPP项目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组建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外商资本共同参与的项目公司,发挥各自优势,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引导民间资本、外商资本参与PPP基金等,拓宽民间资本、外商资本参与PPP项目渠道。鼓励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参与PPP项目。
十、优化信用环境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并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履约行为,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高政府履约能力,优化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信用环境。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形成合力,抓好落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各类社会资本一视同仁。加强PPP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提高各方对PPP的认知程度,培育积极的合作理念,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合力,保障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顺利推进。对其他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PPP模式重点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10日
附件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PPP模式重点项目
一、能源领域
电力及新能源类:供电/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资产界面清晰的输电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微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项目、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水电站项目、热电联产、电能替代项目等。
石油和天然气类: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石油和天然气储备设施等项目。
煤炭类:煤层气输气管网、压缩/液化站、储气库、瓦斯发电等项目。
二、交通运输领域
铁路运输类: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各类铁路项目。重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以及支线铁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和铁路“走出去”项目。
道路运输类: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项目。城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水上运输类: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等项目。
航空运输类:民用运输机场、通用机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综合类: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建设、运营和管理项目,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项目。
三、水利领域
引调水工程、水生态治理工程、供水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工程、农业节水工程、水土保持等项目。
四、环境保护领域
水污染治理项目、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固体废物治理项目、危险废物治理项目、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土壤污染治理项目。
湖泊、森林、海洋等生态建设、修复及保护项目。
五、农业领域
高标准农田、种子工程、易地扶贫搬迁、规模化大型沼气等三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现代渔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园区、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旅游农业、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六、林业领域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工程、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国家储备林、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森林公园等项目。
七、重大市政工程领域
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园区基础设施、道路桥梁以及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24:51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关于高速公路审批改革的有关精神,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进公路交通领域采用PPP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文)、《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项目批复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仍按照审批制管理,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报送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时,需在上报文件中说明政府参与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履行核准或审批程序。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及时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我委将逐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公路交通领域投资。
四、对于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改扩建等公路项目,各地可参照此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8月10日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23:59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5〕3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5〕1610号),打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最后一公里”,我委决定在铁路领域推出一批社会资本投资示范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目的。发挥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示范项目带动作用,探索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对铁路的投资,拓宽铁路投融资渠道,完善投资环境,促进铁路事业加快发展。
二、示范范围。示范项目重点是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铁路建设及营运,在项目公司运营、投融资模式等方面正在开展积极探索,具备一定工作基础条件的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郊(域)铁路等项目。
三、示范重点。对于已纳入规划的示范项目,我委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投资主体基本落实的,要重点在引入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投资渠道方面先行先试,尽快推动开工建设和投入运营,更好发挥示范效应;投资主体尚未确定的,要在项目业主的选择标准、流程、工作机制上先行先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面向社会公开透明选择投资主体。
对于尚未列入规划的示范项目,请有关地方和企业抓紧研究论证,具备条件的可以研究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前置要件齐备后报我委核准。
各地要统筹做好示范项目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通过开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提高收益。
四、前期工作。示范项目为国家重点支持项目,纳入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商会议协调推动,协商机制成员部门结合工作职责积极予以支持。
五、政策支持。我委在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时将向示范项目倾斜,并研究对示范项目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适当支持。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示范项目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为示范项目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我委将积极支持示范项目通过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以及可续期债券等方式融资,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六、规范运作。项目业主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依法经营,努力把项目建成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样板工程。铁路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对于资金落实不到位、工程进展缓慢、质量或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项目,我委将商有关部门进行适时调整,不再作为示范项目,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七、加强服务。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示范项目的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示范项目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并适时进行评估。有关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推进示范项目的责任,加强协调服务,每季度初向我委报送示范项目进展情况,并抓紧做好新项目储备工作。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示范工作支持与指导,力争尽早再启动推出一批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示范项目。
附件: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示范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8日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21:58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融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偿债保障、严格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发挥企业债券的直接融资功能,科学设置发债条件,简化发债审核审批程序,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大力支持市场化运营、资产真实有效的企业以自身信用为基础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
(一)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支持县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三)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见(一)、(二)),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三、科学设置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
(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可按照“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孰高者测算净利润指标。
(六)将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合理确定和把握区域经济和债券风险迹象预警线
(七)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
(八)将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年度GDP8%的预警线提高到12%。
五、简化企业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程序
(九)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不影响债券信用级别的情况下,发债企业如需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其他符合国家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应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自发布变更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以公告日为债权登记日)向债权代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则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中央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企业报省级(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如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券持有人提出书面异议,则发债企业直接向相应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
六、鼓励企业发债用于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十)鼓励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和实体化运营的城投企业通过发行一般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21:0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2014〕2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促进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现就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原则
(一)转变职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定位。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要牢固树立平等意识及合作观念,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二)因地制宜,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各地实际,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加强项目成本监测,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三)合理设计,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诚信守约,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订立项目合同。合同双方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完善机制,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从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伙伴确定、价格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三、合理确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范围及模式
(一)项目适用范围。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二)操作模式选择。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要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积极开展创新。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并灵活运用多种PPP模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四、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机制
(一)健全协调机制。按照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等要求,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推动规划、投资、价格、土地、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实施主体。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三)建立联审机制。为提高工作效率,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的联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物有所值”。审查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规范价格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加快理顺价格水平。加强价格行为监管,既要防止项目法人随意提价损害公共利益、不合理获利,又要规范政府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五)提升专业能力。加强引导,积极发挥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在PPP项目的资产评估、成本核算、经济补偿、决策论证、合同管理、项目融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以及项目实施效率。加强PPP相关业务培训,培养专业队伍和人才。
五、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
(一)项目储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切实做好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从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中,及时筛选PPP模式的适用项目,按照PPP模式进行培育开发。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PPP项目库,并从2015年1月起,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按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项目遴选。会同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及时从项目储备库或社会资本提出申请的潜在项目中筛选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并提交联审机制审查,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核心事项。
(三)伙伴选择。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配合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四)合同管理。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各地可参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见附件2),细化完善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五)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程质量、运营标准的全程监督,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项目实施结束后,可对项目的成本效益、公众满意度、可持续性等进行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PPP模式制度体系的参考依据。
(六)退出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六、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保障
(一)完善投资回报机制。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对于涉及中央定价的PPP项目,可适当向地方下放价格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
(二)加强政府投资引导。优化政府投资方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合理分配政府投资资金,优先保障配套投入,确保PPP项目如期、高效投产运营。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并联审批机制,在科学论证、遵守程序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协助项目单位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四)做好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全程参与PPP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鼓励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七、扎实有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一)做好示范推进。各地可选取市场发育程度高、政府负债水平低、社会资本相对充裕的市县,以及具有稳定收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大力宣传,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选取部分推广效果显著的省区市和重点项目,总结典型案例,组织交流推广。
(二)推进信用建设。按照诚信践诺的要求,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推进。政府要科学决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行政,防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认真履约,及时兑现各类承诺和合同约定。社会资本要守信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意识。
(三)搭建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并切实发挥好信息平台的桥梁纽带作用。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公开PPP项目的工作流程、评审标准、项目信息、实施情况、咨询服务等相关信息,保障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建设运营全程监管。
(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大意义,做好政策解读,总结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通过舆论引导,培育积极的合作理念,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合力作用。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创新投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PPP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17:09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4〕98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为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发挥社会资本作用,决定在基础设施等领域首批推出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推出的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80个项目涵盖铁路、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方面,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及营运。
二、80个项目中,对于已开工建设和基本明确投资者的项目,应加快建设营运进程,或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尽快形成示范效应;对于尚未确定投资者的项目,应创造条件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营运,具备条件的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项目业主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依法经营,努力把项目建成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营运的样板工程。
此外,对于80个项目之外的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有利转型升级的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也要加快推进向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开放。
三、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实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示范项目是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共同做好80个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宣传引导、服务监管工作,通过推动实施示范项目促进社会资本愿进来、进得来、留得住、可流动,切实激发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等领域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有效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深入推动相关领域扩大向社会资本开放。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密切跟踪,协调推动示范项目,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报送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5月18日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15:35
- 两部门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现就企业债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二、申报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自身财务信息和项目信息等,支持投资者有效甄别风险,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等开展评级工作,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相关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三、申报企业应当实现业务市场化、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利用债券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申报企业应当依托自身信用制定本息偿付计划和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严禁申报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四、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利用债券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并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预期收益。
五、募投项目若有取得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的,程序和内容必须依法合规,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财政资金应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涉及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并实行三年滚动管理,严格落实资金来源。
六、规范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行债券融资。严格PPP模式适用范围,审慎评估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发债风险,严禁采用PPP模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融资。
七、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涉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申报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报或推荐申报企业债券。
八、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及时支付给依法合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防止地方政府恶意拖欠企业工程款。
九、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组织区域内市场化运营的优质企业、优质项目开展债券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多种创新方式,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企业债券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9 09:14:04
- 两部门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文旅旅发﹝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财政厅(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要方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更好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改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扣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旅游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以全域旅游为导向,以优质旅游为目标,逐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着力发挥旅游业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动旅游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基本原则
——明确内涵,厘清外延。深化对PPP模式的理解认识,防止简单化和片面化倾向,把公共服务供给作为界定PPP模式的核心,厘清政府责任与市场机制的边界。
——夯实基础,全民受益。针对旅游业的不同类型,坚持公共服务属性,优化配置资源,保障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创新,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加强引导,规范发展。将公共服务产品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作为政府付费的重要依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绩效评价和项目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规范运作,防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借债务,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运营为本,重诺履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开竞争性方式参与项目合作,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强化项目运营,树立契约理念,诚实守信,严格履约。
三、重点领域
通过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项目实施机构对政府承担的资源保护、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文化传承、咨询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等旅游公共服务事项与相邻相近相关的酒店、景区、商铺、停车场、物业、广告、加油加气站等经营性资源进行统筹规划、融合发展、综合提升,不断优化旅游公益性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完善旅游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旅游公共服务的需要,大力推动旅游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一)旅游景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国有自然、文化资源资产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导向,重点加强景区道路、环卫设施、游憩设施、标识系统等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加强景区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优先支持开放型景区开展旅游PPP项目建设。
(二)全域旅游。以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为导向,对一定区域内的厕所、咨询服务体系、旅游引导标识系统、旅游资源保护等与酒店、景区等经营性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开发建设。
(三)乡村旅游。以促进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为导向,在现代农业庄园、田园综合体、农业观光园、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园、精品民宿等经营性开发中对垃圾收集站、旅游标识标牌等进行统一规划与建设。
(四)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依托交通集散地、景区景点等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加强水、电、气、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自驾游服务中心、环卫设施等配套建设。
(五)旅游厕所。通过以商建厕、以商管厕、以商养厕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方对一定区域内的厕所进行统一开发建设和运管管理。
(六)旅游城镇。以加强城市、乡镇、街区等特色旅游资源的保护为导向,鼓励社会资本方将特色旅游资源的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及相关配套经营性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进行统筹规划、有机衔接。
(七)交通旅游。支持地方政府将交通项目和旅游资源的利用融合建设、一体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方参与旅游风景道、邮轮港口、游船码头、公共游艇码头、旅游集散中心、通景公路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八)智慧旅游。鼓励和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采取PPP模式开展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旅游数据中心、旅游基础数据库等建设。
(九)健康旅游等新业态。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将旅游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与养老、体育、健康、研学等领域公共服务供给相衔接。
优先支持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全国优选旅游项目、旅游扶贫贷款项目等存量项目转化为旅游PPP项目。
四、严格执行财政PPP工作制度
(一)严格筛选项目。各级旅游、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科学论证筛选,优先选择有经营性现金流、适宜市场化运作、强化运营管理的旅游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明确年度及中长期项目开发计划,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确保公平竞争。各级旅游、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备项目所需建设运营能力和履约能力的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旅游PPP项目合作,消除本地保护主义和各类隐形门槛。鼓励金融机构早期介入项目前期准备,提高项目融资可获得性。
(三)合理分担风险。各级旅游、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指导项目实施机构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充分识别、合理分配和有效应对PPP项目风险。保障政府知情权,政府可以参股项目公司;保障项目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风险隔离功能,政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经营决策,不得违规兜底项目建设运营风险。
(四)保障合理回报。各级旅游、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指导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特点构建合理的项目回报机制,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合同约定将财政支出责任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按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五)严格债务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加强本辖区内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统计和超限预警,严格政府债务管理,对政府参股及付费项目,加强建设、运营成本控制,严禁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政府不得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或最低收益回报;政府部门不得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六)强化信息公开。各级旅游、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有关要求,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旅游PPP项目信息,及时披露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及预算安排等关键信息,增强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信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绩效考核。各级旅游、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建立旅游PPP项目绩效考核机制,跟踪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推动形成项目监管与资金安排相衔接的激励制约机制。
五、加大政策保障
(一)强化工作协同合作。两部门共同推动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建立跨部门旅游PPP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府统一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培训引导,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二)建立优先推荐函制度。对于地方人民政府重点推荐的旅游PPP项目,省级旅游部门在充分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家旅游局报送推荐旅游PPP项目目录,每个省(区、市)不超过2个;由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论证后,择优选取并共同向社会推荐。
(三)优化资金投入方式。各级财政部门、旅游部门要探索创新旅游公共服务领域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推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旅游领域,提高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不得设置限制条款或任意提高门槛。
(四)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各地财政部门、旅游部门要共同做好旅游PPP项目申报的指导工作,加强对实施效果好、社会评价高的旅游PPP项目的经验总结和案例推广。
(五)拓宽金融支持渠道。充分发挥中国政企合作支持基金和中国旅游产业基金的股权投资引导作用,鼓励各地设立PPP项目担保基金,带动更多金融机构加大对旅游PPP项目的投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当前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创新PPP金融服务,可纳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范畴,优化信贷流程,鼓励能够产生可预期现金流的旅游PPP项目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创新开发适合旅游PPP项目的保险产品。
(六)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积极推进旅游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引导各地综合考虑建设运营成本、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旅游服务价格水平和补偿机制,推动建立价格动态调整和上下游联动机制,增强社会资本收益预期,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逐步建立完善科学的旅游资源论证评估和PPP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动态掌握项目整体运营管理情况。
(七)合理安排旅游用地。落实好《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及相关涉旅用地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支持旅游PPP项目开发建设。
对于文件执行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及时向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报告。
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
2018年4月19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9 09: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