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书角开放
招标中心工会图书角正式开放
为落实部直属机关党委、工会关于开展“工信书香”系列读书活动的要求,推进招标中心学习型组织、学习型单位建设,招标中心工会经过半年的筹备,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大力支持和招标中心志愿者服务队的共同努力之下,2018年10月26日招标中心工会图书角正式对职工开放!
招标中心图书角设在恩济庄办公楼201会议室外侧,阅览室设在201会议室,配备了专门的图书管理员,制定了图书角借书规则和阅览制度。
目前图书角的图书均来自干部职工的捐赠,共91名职工捐书323本。招标中心志愿者服务队支持完成了捐赠图书的筛选分类、贴签标号、整理上架等工作。感谢各位捐书人和招标中心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们对中心图书角的大力支持和奉献!
欢迎广大职工光临图书角借阅图书!
所属栏目:中心文化
发布时间:2019-10-26 06:23:43
-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点县技术人员脱贫攻坚专题培训班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举办
2019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定点扶贫县技术人员脱贫攻坚专题培训班暨嘉陵区巩固脱贫成果技术人员第一期专题培训班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开班。
本次培训由嘉陵区农业农村局主办,邀请四川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省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专家委员会专家王印,成都理工大学特聘教授王钊仙对生猪养殖、猪瘟防控和农村电商等内容进行了专题培训。
本次培训分为三期,接下来的两期分别是柑橘种植和家禽养殖技术培训,将采取产业基地现场教学的方式进行。
嘉陵区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了培训,来自集凤、龙蟠、礼乐、世阳、一立等地的群众、农技人员、部分合作社管理人员共100余人参加了培训。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19-10-25 00:00:00
-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点扶贫县技术人员脱贫攻坚专题培训班在河南洛宁县举办
2019年10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定点扶贫县技术人员脱贫攻坚专题培训班暨2019年服装缝纫工培训班在河南省洛宁县开班。
本次培训是我部推进教育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造血”功能,全面提升农村贫困群众就业能力水平,促进就业扶贫。培训内容包括服装和箱包缝纫加工技术,以集中培训和个别指导、理论培训与实操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洛宁县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开班仪式,160余名基层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19-10-25 00:00:00
- 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在南宁召开
2019年10月22-23日,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在广西南宁顺利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协会近期工作、交流行业发展状况,研究协会相关事项,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和增补一位副会长,部署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处长霍振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投资司处长王国伟,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处长尉进明等出席会议并作工业领域招投标、《政府投资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内容专题讲话。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任白会宜、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会长杨宏斌出席会议,来自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的近百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参会代表围绕行业发展状况以及亟需解决的共性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重点在《政府投资条例》、《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交流了招标工作服务两个强国建设的经验情况,讨论研究系统工作和协会工作协同促进的相关问题,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方向和动能。
理事会首先听取了会长杨宏斌同志代表协会作2019年工作报告。他在报告中总结了协会自去年换届以来的工作情况,分析了当前的形势。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了协会副会长陈海陆同志作的有关选举事项的说明。会议表决通过了协会秘书处制订的《会费管理办法》等三项内部管理制度、调整和增补2家理事单位以及成立机电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的议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白会宜同志担任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会长,选举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处长周朝辉同志担任副会长。
随后,新当选会长白会宜同志作了讲话,他对协会近期工作表示肯定,并对协会下一步工作开展提出了几项工作重点和工作思路。白会宜会长指出,本次理事扩大会以“新时代引领新发展”为主题,抓住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带来的战略机遇,为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服务。分析新形势,谋划重点任务,坚持变革图存、创新发展,形成有利于协会发展的拳头产品,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白会宜会长强调,在第六届理事会领导下的协会要立足招标采购、工业和信息化等重点领域,不断加强自身服务能力。紧密围绕工信部中心工作等部委和招标中心的重点任务开展支撑服务,寻找工作拓展的新途径,有效地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始终把促进行业发展放在首位,维护好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利益,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实现新时期协会工作新发展。
为行业企业科技创新搭建交流平台,会议最后,还安排与会代表参观了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会议由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主办,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协办。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19-10-24 00:00:00
- 王志军赴河南省洛阳市开展定点扶贫和工业企业调研检查
2019年10月22-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志军同志赴河南省洛阳市调研检查定点扶贫工作和工业企业发展情况。
王志军调研了洛宁县景阳镇扶贫车间和汝阳县刘店镇食用菌产业扶贫基地,考察了洛宁县嘉盛新能源公司,了解企业带贫益贫工作情况。王志军还到汝阳县小店镇考察“互联网+健康扶贫”宽带网络应用示范情况,了解“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慰问贫困户,看望我部派驻两县的8名挂职扶贫干部。
王志军在洛阳市召开了定点扶贫工作推进会,听取洛阳市汇报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工作情况。他指出,脱贫攻坚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关头,最重要的是不松劲、不懈怠。一是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政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不获全胜绝不收兵。二是强化责任担当,两个县要切实担负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快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薄弱环节,确保扶贫工作务实、脱贫过程扎实、脱贫结果真实。三是巩固脱贫成效,提高脱贫质量,强化产业扶贫,促进就业扶贫,推进消费扶贫,统筹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四是不断增强内生动力,多措并举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五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完善和落实抓党建促脱贫的体制机制,关心关爱扶贫干部。他强调,脱贫攻坚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一鼓作气,攻坚克难,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
在洛阳市期间,王志军还考察了洛阳市中信重工伊滨制造基地、中航光电科技公司、洛阳轴承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公司、麦斯克电子材料公司等重点工业企业发展情况。
河南省副省长刘伟,洛阳市市长刘宛康,河南省工信厅、通信管理局、扶贫办及洛阳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装备工业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19-10-24 00:00:00
- 2019年全国招标中心系统工作座谈会在南宁顺利召开
2019年10月22日,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办的“2019年全国招标中心系统工作座谈会”在广西南宁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副巡视员杨晓娟,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白会宜出席会议,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处长霍振武、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处长王国伟、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处长尉进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工信部各项决策部署,探索新时代招标工作转型发展道路为重点,深入研究讨论了当前形势下招标行业热点问题和系统共性问题。会议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副主任毛强主持。
会上,霍振武介绍了工业领域招投标管理工作情况及对招标工作的体会和建议;尉进明介绍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作情况、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的思路;王国伟从规范的角度,深入解读了《政府投资条例》的相关内容。
白会宜在会上发表讲话,分析了当前招标行业面临的深刻变革和行业热点,以及系统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他强调,要时刻保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和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快推进全过程咨询服务和电子招投标转型,拓展招标业务上下游产业链,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会议期间,参会代表紧扣当前经济形势和政策热点,围绕《招标投标法》修法、系统面临的共性问题等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
来自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会员单位的1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19-10-23 00:00:00
- 2019年全国招标中心系统工作座谈会在广西南宁召开
2019年10月22日,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办的“2019年全国招标中心系统工作座谈会”在广西南宁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副巡视员杨晓娟,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白会宜出席会议,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处长霍振武、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处长王国伟、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处长尉进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工信部各项决策部署,探索新时代招标工作转型发展道路为重点,深入研究讨论了当前形势下招标行业热点问题和系统共性问题。会议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副主任毛强主持。
会上,霍振武介绍了工业领域招投标管理工作情况及对招标工作的体会和建议;尉进明介绍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作情况、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的思路;王国伟从规范的角度,深入解读了《政府投资条例》的相关内容。
白会宜在会上发表讲话,分析了当前招标行业面临的深刻变革和行业热点,以及系统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他强调,要时刻保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和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快推进全过程咨询服务和电子招投标转型,拓展招标业务上下游产业链,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会议期间,参会代表紧扣当前经济形势和政策热点,围绕《招标投标法》修法、系统面临的共性问题等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
来自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会员单位的1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19-10-22 00:00:00
- 2015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情况报告存在问题的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11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 第11号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机构日常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我委对2015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审核,对111家机构招标情况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公布(见附件)。
二、根据规定,山西瑞天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藏京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由乙级降为预备级。
北京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色建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瑞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中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立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河南省育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西中正信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正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西绿多盈招标有限公司、石家庄富尧招标有限公司、江西省爱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天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西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廊坊市圆福元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河北三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安德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共19家预备级机构取消资格。
附件:2015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情况报告存在问题的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5月22日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9-10-21 22:20:31
- 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已结束]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6]434号)的要求,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重新确认的专家评审工作已于日前结束,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现将通过专家评审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名单的专家建议予以公示。同时,将由于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重新进行资格确认的专家评审结果,以及拟取消资格的机构名单一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2016年7月25日至7月29日。
咨询电话:(010)88485011,传真:(010)68501416。
一、通过专家评审的资格申请机构名单
(一)建议甲级
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
天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众益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东霖伟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富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交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建议乙级
哈尔滨普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海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信联招投标有限公司
河南诚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平业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德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德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资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通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湖北华中天地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忻州煌宇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永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市同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福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顶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深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通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瑞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鲁能三公招标有限公司
(三)建议预备级
吉林松腾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市杰胜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恒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双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佳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长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国敦集团世邦工程造价招投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张家口佳兴建筑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世诚伟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泽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天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正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玉田振兴工程建设管理与招标有限公司
廊坊建维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交远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方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硕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三源安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保定通达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硕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明卓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康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唐山联发工程招标管理有限公司
邢台市冀峰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博豪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丰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石家庄富尧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诚亦达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安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宇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恒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永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奥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亿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成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大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中瑞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国网天津招标有限公司
渤海正文(天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明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鑫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郑州中原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科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南阳市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金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首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星际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公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科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金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郑州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河南恒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宏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银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信阳市诚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华威建设工程技术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南诚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金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诚挚招标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华豫正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润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青海博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青海万投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招标有限公司
包头市明泰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恒瑞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禹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赤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宣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润博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鼎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硕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弘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明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中盛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瑞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公司
内蒙古翼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禹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隆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睿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中阔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沪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贵州慧立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正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华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重庆乾予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两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华辰信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精聚达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兴泰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华大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瀚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荣奕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大成国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恒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大明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天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云杰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公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中和康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和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泉建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闽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正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筑宏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市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茂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海西恒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金诚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安徽泽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赛林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金广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三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兰州利源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鹏铨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天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甘肃兰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省兴生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兰州正泽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甘肃昊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远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嘉峪关市长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瑞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赛潽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方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省洪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新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鼎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诚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灏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中山远信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
广州立晟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鸿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友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沈阳方元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朝阳赛德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百诚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葫芦岛万维咨询有限公司
凌源正大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中建和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依诚招标有限公司
辽宁诚发招标有限公司
朝阳方正中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辽宁恒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抚顺市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中智信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锦州诚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中成建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丹东宏大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建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翔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常州招投标代理中心
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宏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瑞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湖南中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吉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南海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金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永州市日升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己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华中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龙洋立业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永州市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精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西藏良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伊犁润标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志远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宝杰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谊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永隆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阿勒泰地区正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顺天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建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丰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信友监理咨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利达(大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大连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陕西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九鼎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开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润泽建筑监理有限公司
陕西博锐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宏业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正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昊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国信招标有限公司
榆林大西北工程招标审计代理有限公司
陕西信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鸿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山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晨旭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望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临沂天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众志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远大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正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百思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恒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济宁华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汇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东营市驰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青岛日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临海市同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诚博远(海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中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瑞恒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通过专家评审的资格升级机构名单
(一)建议升至甲级
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广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通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国网青海电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远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重庆天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中睿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锦州华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国电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瑞驰菲思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建智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智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精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国际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陕西智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瑞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建议升至乙级
吉林省同欣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秦皇岛泓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
国网河北招标有限公司
唐山宏远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润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亿恒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中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万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呈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国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新阳光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泰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乾立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图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三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诚明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市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福州大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鼎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中水建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四川旭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西星电力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明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凯隆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金建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峡光经济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国网富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通号(北京)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中天信远国际招投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湖南红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中天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中昕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安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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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新提出资格确认申请的认定结果
(一)建议确认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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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确认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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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确认预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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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取消资格
深圳京圳建设监理公司(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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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9-10-21 22:19:5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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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21 2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