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在行动 (五十)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各省市部署要求,积极响应,多措并举,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多举措打好疫情防控战
2020年初,一个特殊的春节假期,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我国大江南北同时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一系列规定和指示,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把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作为当前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一、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疫情期间采取“无接触”式办公
春节伊始,疫情防控战正式打响。在非常时期,公司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做好人员隔离延期复工,通过网络、微信群加强对公司所有员工新冠肺炎病毒防控的宣传教育,引导员工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严禁散播谣言,谎报瞒报疫情。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以减少见面和人员聚集为原则,非紧急的项目原则上进行延期,视疫情情况安排开标时间,减少非必要的人员聚集和流动,进一步减轻疫情传播的风险。同时,公司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员工开始居家办公,通过电话、网络办公等方式开展业务咨询及办理。运用公司研发的“项目管理系统”平台,开展招标项目立项、招标文件编制审核、公告发布和延期变更、中标审核发布等工作,使公司各项招标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这是在稳定公司运营的同时、开拓新型工作方法和模式的成功尝试。
二、做好紧急防疫招标项目服务工作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公司始终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2020年1月29日正值春节假期正月初五,公司接受天津市急救中心紧急委托,对26台负压型救护车防疫紧急采购项目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此项采购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的严峻形势下,天津市为应对疫情救护工作而部署的紧急而重大的采购任务。公司上下对此项目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反映迅速,在总经理率领下,紧急召集业务骨干人员组成专业服务团队,加班加点研究技术需求、编制采购文件。1月30日,公司在做好严密防护的前提下,组织专家评审,当天即完成了该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以优质、高效、专业的招标代理服务,给委托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天津市奋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公司领导及工作人员立足本职、勇于担当、积极奉献,坚持为该项目提供全程免费服务,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赢得了各方的高度赞赏。
三、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按照市级机关工委、市工信局疫情防控工作精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招标局党总支组织党员向疫情地区自愿捐款5600元,同时积极动员全体党员到单位驻地社区及居住地社区报到,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招标局所属党支部党员25人次参加了社区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工作,配合社区做好人员排查、疫情防控宣传、测量进入社区人员的体温、社区人员车辆出入登记等工作,为社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做出了有力的贡献。局党总支得知公司驻地所在社区防疫物资短缺,紧急采购次氯酸钠消毒液、免洗手消毒液15桶,医用口罩500只,价值5000余元的防疫物资,送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支援社区防疫工作,受到了社区高度称赞。
四、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各项防疫工作。
随着疫情缓解,天津市各行各业逐步开始复工复产。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天津市以及市工信局关于企业复工生产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制定了《复工疫情防控预案》,建立了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在做好防控政策及部署宣传工作的同时,准备好各种防控所需专用应急物资,做好办公环境消杀、离津人员返岗措施等后勤保障工作。复工后做好员工返岗及健康监测,取消集体用餐,严格按要求落实人员登记、体温监测登记、开评标室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现场开评标时,参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控制好投标人数量,避免密集接触,开评标前后必须消毒洗手,提起十二分精神做好防护工作。
“疫情无情人有情”,公司全体人员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在这场疫情防疫战中彼此打气,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携手努力。我们相信,这场疫情防控战必将取得胜利,我们终会平安度过此次疫情,各行各业必能恢复活力,招标行业也会在不断创新探索中绽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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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7 00:00:00
-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在行动(四十九)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各省市部署要求,积极响应,多措并举,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陕西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积极组织,迅速行动,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防控期间,陕西省招标有限有限责任公司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工信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组织,迅速行动,确保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
一、加强组织领导 优化组织力量
公司党总支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各事业部负责人召开电话视频会议,研究部署了公司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制订下发了《陕西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对公司人员进行小组划分,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2月2日,公司党总支下发《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2月18日,公司转发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标精神的通知》。2月28日,公司党总支制订下发了《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设立党员先锋岗的通知》,按照疫情防控需要和公司实际,划分出两个“党员责任区”,成立两个“党员先锋小组”,依据各自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立了“党员先锋岗”,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和要求。3月6日,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经营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了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听取了公司各事业部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公司疫情防控措施方案,并对复工复产相关工作进行了详细的部署和安排,确保各项防控任务落实落细。
二、结合实际,筑牢防线
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和工作任务实际,在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复工复产推动、人员监测排查、安全卫生防护、办公区域出入卫生检疫等工作中划分“党员责任区”并设立“党员先锋岗”,既要覆盖重点工作,又要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三、加强宣传,逐步复工
为逐步复工做准备,省招加强对员工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强化全体员工对疫情防控重要性的意识,通过企业微信平台及时宣传疫情防控的手段和注意事项,并根据《陕西省关于切实做好分区分级防控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要求返陕人员自返陕之日起居家观察14 天以上,若有必须到岗处理的工作,需做好防护措施。广大员工都做到了自觉注重防疫工作细节,养成工作时间自觉佩戴口罩、勤洗手、多消毒、常通风的习惯。
四、分流开标,防控评标
在逐步返岗工作后的首个项目开标中,公司采用分流开标模式,实现“分流不聚集”完成项目的开标过程。如有必须现场开标情形,要求投标企业参与投标人员须递交符合防控要求的承诺书,同时按照办公大楼物业管理要求,并结合实际,投标单位采用监控视频远程观看,远离开标现场,防止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和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汇集,并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消毒处理。整个工程招标项目开评标工作仅用了2个半小时即圆满完成,以最大程度完成了高效安全周密的开评标现场管理。
五、积极推进电子化全流程招标 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2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委连续发文,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开评标、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等。公司积极响应招标采购主管部门要求,不断完善管理,以适应疫情期间电子招投标工作需要,自3月1日起,先后与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系统、必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博思公采云平台等电子平台积极联系,与中招联合陕西区域中心人员积极接洽,开通了省招平台,并于3月5日下午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首次远程视频会议培训,为疫情期间电子化全流程招标做好充足的准备。
陕西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将充分发扬自身优势,秉承国有招标代理企业的责任担当,完善升级电子化业务管理,适应新变化,顺应新形势,与时俱进,谱写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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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6 03:00:00
-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在行动(四十八)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各省市部署要求,积极响应,多措并举,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11省28家投标人在线投标、4个标段瞬时解密、18小时超长稳定在线评标
3月18日-20日,内蒙古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圆满完成某公开招标项目全流程远程异地开评标工作。
该项目共有4个标段,全部28家投标人及评标专家分布在江苏、山西、山东、辽宁、上海、浙江、湖南、江西、安徽、河北等全国各地,现场只有项目经理及平台系统开发者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实施人员2人。按照以往的线下项目流程,投标人和专家需要辗转奔赴到开评标场地,项目经理需要按标段组织现场秩序及把控项目流程,仅一个项目就需消耗各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金钱。
本次项目,从发布公告到项目结束,所有流程均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及中招联合音视频系统完成,投标人、项目经理、专家等各方主体居家就能进行全部项目操作、视频沟通及在线监督,28家投标人节省了大量时间和大笔开支,项目经理节省了大量精力,各方都非常满意。评标结束后,系统自动保存专家音视频记录,可以随时下载查看。
在解密方式上,由于项目每个标段投标人较多,CA逐个解密非常费时,项目经理采用了集中解密的方式,点击解密按键后,某个标段10家投标人瞬时完成解密,方便、快捷、高效。
由于投标人较多、专家评审时间较长,项目开标后的第二日,评标工作从当天上午九点一直持续到第二日凌晨三点。连续18个小时的评标过程中,中招联合平台及音视频系统运行良好,无卡顿等异常现象出现,保证了项目快速、有序进行。
本项目将多人聚集的大型开标场合,化繁为简为仅2人在现场的规范、合法、快捷的电子线上开评标流程,让“互联网+”成为现实工作场景,为战疫时期减少人员密集、保持经济稳定发展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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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6 02:00:00
-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在行动(四十七)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各省市部署要求,积极响应,多措并举,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河北招标集团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科学防控,快速反应,积极保障业务开展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河北招标集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河北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国资委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科学防控疫情,针对疫情发展情况快速反应,坚持疫情防控和业务保障两手抓,有效保证了集团公司人员安全,全集团公司无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同时保障业务安全有序运行,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集团公司快速反应,科学防控。1月26日,集团公司迅速部署,逐人排查员工发热情况和近期赴武汉旅行、接触史等情况;1月28日下发紧急通知,明确疫情期间信息上报工作责任要求。1月31日至2月14日,先后三次召开党委会,研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定应急实施方案、工作保障方案等,并对复工业务保障、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迅速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网上办公、“E招冀成”电子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开评标等措施,同时加强联防联控,严格做好值班值守,并认真落实各项防疫措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做好人员防控和办公场所消杀的同时,积极保障业务安全有序运行。集团公司疫情期间业务保障工作方案明确业务工作网上签批的原则,并积极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充分发挥“E招冀成”电子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的优势,避免因接触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充分利用网络优势,组织网络培训,充分保障员工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熟悉掌握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各个流程。集团业务管理部门积极传达和搜集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易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政策规定,做好各项变更公告发布工作;积极配合工期紧、任务重项目和疫情防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做好各方沟通工作,加强现场管理;对确需进行现场开评标活动的项目,集团公司加强事前审批和事后报告制度,确保开评标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积极推进复工复产,确保集团公司各项业务恢复正常运行。按照河北省统一安排,集团公司积极推进复工复产,按照各项防疫期间的规章制度,各公司加强值守,积极落实落细工作,同时积极配合石家庄市各级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现场防疫检查。
疫情防控要打好“心理战”。集团公司自1月28日起,在企业微信号增设“疫情防控”栏目,每日推送防控知识、粉碎谣言等信息,每日发布集团公司疫情通报,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不聚会、不扎推倡议书等内容,广泛深入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必胜信念。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对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作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防疫大局为重,积极发挥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抓好疫情防控和业务保障,为经济正常运行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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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6 01:00:00
-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在行动(四十六)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各省市部署要求,积极响应,多措并举,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战“疫”笔记:迎来春色换人间!
庚子年新春,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肆虐华夏大地,疫情蔓延迅速,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武汉告急!湖北告急!一场战胜疫情的人民战争就此打响!
欢度春节的内蒙古招标人闻令而动,第一时间成立了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为主,各中心及各分、子公司负责同志在内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公司疫情防控工作的指挥系统正式建立。公司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组织动员,科学防控。公司在官方公众号发出了《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倡议书》,呼吁广大员工、员工家属及客户朋友们一起行动起来,强化防控意识、落实防控措施,切实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火速排查春节前后与武汉等疫区人员的接触史和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并通过官方公众号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小贴士》,预防为主,科学指导。公司还连续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及延迟上班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压实防控责任,抓好复工复产工作。同时,公司行政部门组织物业工作人员对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不定期全面消杀,对来访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登记,各部门负责同志紧密关注员工近期行程和身体状况,于每天14时前向公司报告部门员工有无咳嗽、发热等不良症状。另外,为体现对员工的关怀,公司向全体员工配发口罩,用于复工复产期间个人防护。
二、守望相助,情暖人间。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公司向广大同仁们发出抗击疫情爱心捐赠的倡议,共同汇集内蒙古招标人抗击疫情的信心决心和助危度难的爱心善举。经初步统计,公司通过不同渠道及方式分别向武汉市红十字会等多个疫情防控一线捐款捐物累计达11万元,并陆续收到来自疫情防控一线的感谢。主要有:
(一)向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捐赠抗击疫情善款30000元;
(二)向武汉市红十字会捐赠抗击疫情善款20000元;
(三)向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抗击疫情一线捐赠防护服238套;
(四)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心捐赠400个口罩和20斤装84消毒液12桶;
(五)向内蒙古国际蒙医院捐赠外科口罩520个;
(六)向包头市某医院捐赠医用口罩1000个;
(七)向包头市某镇政府捐赠医用口罩2000个,消毒液2桶;
(八)向包头市某市政单位捐赠医用口罩500个,消毒液2桶;
(九)向包头市某研究院捐赠医用口罩100个,消毒液两桶;
(十)向包头市某大学捐赠医用口罩500个;
(十一)向某涉密单位捐赠医用口罩200个;
(十二)向通辽市奈曼旗义隆永镇捐赠1000元。
三、珍惜时间,秣马厉兵。公司各部门充分利用疫情期间时间空挡,利用共享办公软件进行远程学习、培训及内部研讨。公司组织了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全流程电子标线上培训工作,并号召大家通过学习网络课程打牢专业基础。公司于2月11日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开展好技术练兵和创新工作模式。后备干部培训班二月份和三月份学习任务和工作实验如期进行。专门聘请王宇洁博士通过线上直播方式为全体学员导读英文版原著《卓有成效的管理者》,领略德鲁克先生的管理智慧,组织安排学员进行时间管理实验。
四、创新模式,日益精进。受疫情冲击影响,线上办公的优势逐渐凸显。日常工作会议线上进行,培训学习线上进行,开评标工作线上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途径。2月19日,公司组织的赤峰市某医院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顺利进行,成功实现“不见面,开评标”。电子化招投标话题热度陡增,备受青睐。公司立即组织相关力量,进一步完善电子化开评标软硬件设施,最大程度释放电子化产能,助力复工复产有序进行。
五、全面复工,严阵以待。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由输入性为主转变为接触性为主,同时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任务艰巨,不可有丝毫松懈。根据全区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率,结合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全面恢复正常化的形势,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要求,经如意开发区管委会复工备案,公司自2020年2月24日起全面复工。公司全体员工严阵以待,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以饱满的工作状态迎战料峭春寒!
壮志撼山岳,雄心震深渊,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团结努力下,我们定会全面夺取抗击疫情的伟大胜利。伟大的中国和中国人民定会在人类传染病防治史上留下光辉的一笔。千难万险只等闲,迎来春色换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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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6 00:00:00
-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先行
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今年将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
通知明确,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实际尽快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其他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通知要求,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最终以预算单位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通知规定,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央主网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采购意向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柴新)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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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5 00:00:00
- 案例23:供应商注册地址相同 可判定串通投标吗?
作者:丁静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教学实训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2019年1月10日开标,经专家评审后,供应商B为中标供应商。但中标结果公布后,未中标的供应商A发现,中标供应商B的控股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与另一投标供应商C的股东与监事系同一人,且两家供应商的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供应商A遂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
质疑函称,中标供应商B与其他多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经供应商A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本项目中标供应商B与投标供应商C存在明显串通投标情况,同一注册地址两家供应商分明属于同一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并协商约定由供应商B中标。上述两家供应商存在明显串通投标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重新组织专家组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论证。专家论证后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供应商A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能确定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最终决定,待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查后,再对供应商A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最终答复。
问题引出
一家供应商控股股东且法定代表人与另一家股东与监事系同一人,且两家供应商注册地址系同一地址,可以判定串通投标吗?
专家点评
关于串通投标的情形认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比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恶意串通的情形,(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又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那么,本案例中,中标供应商B控股股东且法定代表人与供应商C的股东与监事为同一人,并且两家供应商注册地址又为同一地址,究竟能否判定两家供应商串通投标吗?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姜爱华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例中,上述情况是不能确定两家供应商存在串标的情形的。因为,目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87号令都没有将此种情况列为串标。即使是其他供应商对此心存怀疑,但目前来看,确实是认定法律依据不足。
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也表示,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串通投标和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况都不包含上述情况,可以说,上述情况无法判定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
“虽然根据上述情况无法判定两家供应商串通投标,但是,必须根据供应商的质疑对此进行审查,仔细检查投标文件,不放过细节,看是否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87号令中规定的串标情形。”沈德能说。
还有业界专家认为,在同一个地方注册办公,且一家供应商控股股东且法定代表人还是另一家供应商的股东与监事,不串标几乎是不可能的。建议对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彻查。同时,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建议通过招标文件,对类似情况的供应商投同一个采购项目进行限制。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23 02:00:00
- 案例22:哪些荣誉奖项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作者:马正红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某高校新校区的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由于是新建校区,采购人估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会很多,有实力的公司都会积极参与。采购人希望选到实力较强的供应商,要求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设定:获得“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的单位加3分,获得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供应商”称号的单位加2分。
招标公告发布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评标办法中设定的荣誉证书加分项不合法,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问题引出
荣誉奖项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一、荣誉奖项一般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有采购人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供应商的荣誉证书、获得的奖项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由于荣誉证书、奖项一般都不是法定许可资质,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员不会同意将荣誉证书、奖项作为资格条件。不过,将荣誉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的做法,在实践中较为普遍。
这些从业人员认为,将诸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优秀供应商”、“知名品牌”企业等荣誉奖项作为加分项,既可以对供应商综合实力、履约信用进行考察,也是起到对优秀企业的鼓励作用。因此,将荣誉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合理合法。
实际上,上述荣誉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并非都合法,需要进行仔细甄别。
二、部分荣誉奖项隐含不合理限制条件。
通过仔细分析可以看出,诸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知名品牌”企业、“优秀供应商”等荣誉奖项的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中体现了企业成立年限、市场占有率、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指标。如果将其作为加分项,表面上没有违反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但实际上隐含的限制条件起到变相限制效果,也属于违法。
一些荣誉奖项虽明确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但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市场占有率等指标紧密相关,比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5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占有率,业绩等方面也均须达到行业较高水平,才能申请参与荣誉证书。那些因经营期限不到5年、企业规模不够、经营效益达不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中小微企业,因客观条件达不到申请条件而无资格申报。如只对获得这些荣誉奖项的企业加分,那么就间接限制了那些客观上无法获得荣誉证书的中小微企业。
也就是说,如果荣誉奖项的申报条件及评价标准涉及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纳税、市场占有率等规模条件,就不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反之,则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
三、财政部发文,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38号文要求清理的妨碍公平竞争十种情形中,明确包含了“设置成立年限门槛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8号文的发布,再次强调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性,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了更加优良、更加宽松的条件。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综合来看,如果将隐含限制规模条件的一些荣誉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歧视中小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精神,涉嫌间接排斥或歧视中小企业。
综上所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涉及企业注册资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纳税、市场占有率等规模条件,均不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设定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设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市场上各种证书众多,要精准查询到其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难度较大。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采购人、代理机构将荣誉奖项设为加分项时要格外谨慎。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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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3 01:00:00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财政部令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昆
2020年1月3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
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三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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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3 00:00:00
-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在行动(四十五)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各省市部署要求,积极响应,多措并举,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公司):安全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努力实现全年目标任务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不菲的成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公司)继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总体要求,在确保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加快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做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同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动各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各项要求上来,确保疫情防控这根弦不松劲,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不懈怠。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关于精准落实好外防输入措施的同时,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有效降低疫情对项目业主方的影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鼓励用电子招标的方式来解决目前的困难”的号召,积极部署研究招投标工作的创新开展方式。认真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切实做好职工防护、健康监测、环境消毒等工作,科学合理安排工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经营。
二是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关于应对新冠病毒疫情的同时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的有关精神,自3月9日起逐步恢复开展招标业务。为减少人员聚集,确定以下两种招标模式供选择:
1、电子化全流程网上招标模式:利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实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资料、评标报告等文字资料电子化,招标代理、招标人、投标人、监督、评委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实现全流程在线开、评标。技术支撑服务由公司质量部和中招联合专业人员负责。
2、疫情下招标模式(投标人不到现场)
(1)投标人代表不到开标现场,通过阿里巴巴公司的“钉钉”软件实现远程开标和询标。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以黑体字注明开、评、询标方式,告知投标人开标前下载并熟练使用“钉钉”软件,开标时保持网络畅通。
(2)投标文件以邮寄或直接送达工信厅大门保安处的方式递交。如需投标文件电子版可发送至项目经理的邮箱。
(3)开标:通过“钉钉”软件视频会议功能,投标人代表异地全程观看开标过程,并通过“钉钉”软件在电脑端或手机端对开标一览表签字确认。
(4)项目询标过程采用“钉钉”软件视频一对一进行,书面澄清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扫描或拍照发项目经理打印,原件资料邮寄。
(5)项目经理将公司监控开、评全过程资料(音、视频资料)整理归档。
(6)除以上环节变更外,其余按正常项目方式操作。
三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公司)乌鲁木齐县分部,争当疫情防控的排头兵。坚决服从工作安排,坚定地站在疫情防控第一线。主动承担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党员志愿者服务。从2月5日开始至今分部共接纳“医学留观人员”136人次,现分部有内地返疆“医学留观人员”43人;目前一切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分部员工特别是在“隔离区”工作的客房服务员,24小时坚守岗位,不畏艰险,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圆满完成了疫情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得到了乌鲁木齐县主管部门的肯定。
下一阶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公司)将带领全体职工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厅党组的工作安排,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复杂性,切实增强统筹做好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坚定信心、持续奋战,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和业务推进各项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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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3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