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购文件将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直接作为资格条件,违法!
吴华
笔者注意到,几乎所有的政府采购文件都将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作为资格条件,直接规定对“列入..........creditchian style="color: red;">nan>a.gov.can style="color: red;">na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an style="color: red;">na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实践中的做法
为执行《通知》的上述规定,实践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将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条件。有的将“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作为特定资格要求,有的作为其他资格要求。通常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an style="color: red;">nan>a.gov.can style="color: red;">na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an style="color: red;">nan>)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只要查询到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下称“失信记录”),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采购文件的这种规定,实际是对《通知》的误读,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条明确规定供应商的条件有五项,第六项是兜底条款。对于兜底条款的具体情形,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意味着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均无权作出规定,更不要说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知》是财政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显然无权规定供应商的其他资格条件。对此,《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下称《答记录者问》,见http://gks.mof.gov.can style="color: red;">nan>/zhean style="color: red;">nan>gfuxian style="color: red;">nan>xi/zhean style="color: red;">nan>gcejiedu/201608/t20160812_2387070.htm)中已经明确“强调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对失信主体既要惩戒到位,也要防止造成‘误伤’。从具体失信记录来看,有的失信行为并未达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因此,《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在使用信用信息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是否具有良好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重大违法记录等情形进行甄别,依法对失信供应商进行惩戒”。也就是说,对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到的供应商有失信记录的,不能直接认定不满足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而是应当对具体情形进行甄别,要看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记录的具体原因,即是否导致供应商不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良好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进而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通过资格审查,而不能不进行区分、直接以供应商有失信记录就不通过资格审查。采购文件的做法实际上扩大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资格条件的情形。《通知》实际上是将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披露的供应商的信息作为判断供应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条件的来源依据,以使供应商条件的判断具有可操作性。因此,采购文件的规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这是实践中普遍存在且需要纠正的问题。
之所以采购文件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通知》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误读,仅从文字表述来看,《通知》似乎是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相并列,容易让人理解为《通知》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规定为供应商条件,但《答记录者问》的表述已经将此问题解释清楚,应当据此理解《通知》内容。
正确执行《通知》的做法是,对于在采购文件指定的网站查询到的失信记录,资格审查主体(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分析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记录的原因。经对列入失信记录的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不通过资格审查;不属于的,应当通过资格审查。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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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0 00:00:00
- 财政部公告:将缺乏法律依据或标准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代理机构双双被警告
7月14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六百三十五号至第一千六百四十五号11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表述不清晰;多家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招标文件编制违法;招标文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所投两款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一千六百四十一号、第一千六百四十二号公告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大数据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JJC-2021-NYB02)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将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或标准的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大数据分析师(高级)证书、信息系统管理(高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项目预算金额390万元,于2021年11月1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1年12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及答疑文件,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七章评标办法中的评标表作出调整。同年12月8日再次发布更正公告,调整了第七章评标办法中的评标表对应评审项。12月23日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公布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节选)如下:
第一千六百三十八号公告中,举报人反映:川消公司所投产品涉嫌专利侵权(举报问题1);招标文件相关评审标准设置不合法(举报问题2、3);川消公司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举报问题4)。财政部调查认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2、3成立,问题1、4缺乏事实依据。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认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六百四十五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鸿运汽车公司所投两款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鸿运汽车公司中标无效。
第一千六百三十六号、第一千六百三十七号、第一千六百四十号、第一千六百四十三号、第一千六百四十四号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某援外项目、“中国地质科学院北清路基地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X211157X)、“中国科学院大学LED显示系统电子竞价项目”(项目编号:DZJJ22010510129020)监督检查或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分别对其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第一千六百三十六号、第一千六百四十三号、第一千六百四十四号公告均涉及同一项目,三家供应商分别被罚款1181856.3元、1158183.53元、117247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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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1 00:00:00
- 云南篇: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
沿着总书记的足迹·云南篇: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云南,指引云南在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牢记总书记嘱托,云南各族儿女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奋力闯出一条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之路。
“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
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民族地区发展和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十分关心。
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对云南提出“努力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希望,并指出,“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由于历史、自然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贫穷曾与云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形影相随。摆脱贫困,是人们世世代代的梦想。
牢记总书记嘱托,脱贫攻坚战全面打响后,云南因地制宜、因族施策,精准帮扶、创新模式。2020年11月,云南11个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全部告别绝对贫困,实现整族脱贫。
空中俯瞰雨后的昆明市区(无人机照片,5月27日摄)。新华社记者 江文耀 摄
2018年底,独龙族实现整族脱贫。2019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给独龙江乡群众回信,勉励乡亲们“脱贫只是第一步,更好的日子还在后头”。
走进独龙江乡,以前的茅草屋变成了灰顶黄墙的独龙族民居,水泥路面干净整洁。2021年,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约1.5万元,户均存款超过4万元,85%以上的家庭有了机动车。
在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乡迪政当村,独龙族老人李文仕(左)和女儿在编织独龙毯(5月10日摄)。新华社记者 曹梦瑶 摄
“这几年,我们住新房、坐汽车、用上智能手机,日子越来越红火,我织的独龙毯每年都能卖几千元。”独龙族文面女李文仕说。
云南省腾冲市清水乡三家村中寨司莫拉佤族村村民在广场上休息(2020年5月15日摄)。新华社记者 胡超 摄
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强调:“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在腾冲市三家村中寨司莫拉佤族村,习近平总书记了解乡村振兴和建设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情况后指出,乡亲们脱贫只是迈向幸福生活的第一步,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
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云南实施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三年行动计划,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今年一季度,云南脱贫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1元,增长7%,收入增速持续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游客在云南省腾冲市和顺古镇内参观游览(5月27日摄)。新华社记者 陈欣波 摄
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前往腾冲市和顺古镇考察调研。他来到和顺图书馆,了解古镇历史文化,察看古丝路上崇文尚教的优良传统。他沿着古镇小巷步行,与游客亲切交谈。古镇里笑声阵阵,暖意融融。
这是云南省腾冲市和顺古镇艾思奇纪念馆内的艾思奇塑像(5月27日摄)。新华社记者 陈欣波 摄
“总书记的到来,让我们更坚定了弘扬传统文化的决心。乡村振兴离不开优秀乡村文化的繁荣兴盛,我们通过和顺图书馆、艾思奇纪念馆等,传承乡村文脉,让群众在精神上有归属感。”和顺镇党委书记普亚增说。
这是云南省腾冲市和顺古镇的和顺图书馆(3月31日摄)。新华社记者 曹梦瑶 摄
近年来,云南省大力实施特色村镇建设项目,已建设30个特色乡镇、780个特色村寨,其中247个特色村寨被国家民委命名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民族团结进步描绘出云岭大地靓丽风景。目前云南已有11个市(州)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州),33个县(市、区)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51个单位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这是白鹤滩水电站(无人机全景拼接照片,5月30日摄)。新华社记者 胡超 摄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云南是“动物王国”“植物王国”“物种基因库”,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这是在云南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拍摄的滇金丝猴(3月13日摄)。新华社记者 王冠森 摄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云南的生态保护。2015年1月,在云南考察时,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云南“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并明确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新定位。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又一次明确指出,云南生态地位重要,有自己的优势,关键是要履行好保护的职责。
洱海是大理的母亲湖,然而长期污染曾一度导致洱海湖水富营养化。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洱海边,仔细察看生态保护湿地,听取洱海保护情况介绍,强调一定要把洱海保护好,让“苍山不墨千秋画,洱海无弦万古琴”的自然美景永驻人间。
这是云南大理洱海及周边村落景观(无人机照片,5月26日摄)。新华社记者 陈欣波 摄
重任在肩,云南铁腕治湖。“十三五”期间,大理州累计投入329.8亿元治理洱海,拆除环湖1806户生态搬迁户的房屋,腾退近岸土地1029亩。如今,全长129公里的环洱海生态廊道全线贯通,并彻底转变“环湖造城、环湖布局”的发展模式。2020年、2021年,洱海连续两年实现水质评价为“优”。
洱海之变,源自治理理念、发展方式之变。“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让我们认识到,为子孙后代保护好这绿水青山是我们的责任。这几年,保护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生活在洱海边的大理市湾桥镇古生村村民李德昌说。
不只是洱海,云南锚定“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目标,切实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
这是在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境内拍摄的象群(无人机照片,2021年8月9日摄)。新华社记者 胡超 摄
九大高原湖泊实现从“一湖之治”向“流域之治”转变,2021年水质实现稳中向好;建成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累计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166个;16个地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年平均值连续5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8.6%……如今的云南,水清、山绿、天蓝。
目前,云南已建成12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6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打出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其中绿色能源已成为云南第一大支柱产业,2021年全省绿色能源装机突破9500万千瓦。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2021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第一阶段会议成功在昆明举办,“大象北上南归”成为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范例。
复兴号列车通过中老铁路南溪河特大桥(无人机照片,6月2日摄)。新华社记者 江文耀 摄
“用高质量发展开创新局面”
云南地处西南边陲,具有连接南亚东南亚的独特区位优势。
2015年1月、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到云南考察,先后对云南提出努力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努力在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希望,并强调,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用新发展理念破除老观念,用高质量发展开创新局面。
牢记总书记嘱托,云南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努力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
搭建全方位、立体化开放平台体系。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引领,推出贸易、电商等“八个跨境”创新举措,自贸试验区2021年新设注册企业近2万户,同比增长7.8%。
复兴号列车通过中老铁路元江特大桥(6月1日摄)。新华社记者 江文耀 摄
加快构建国际大通道体系。中老铁路通车让“山不再高、路不再长”;以临沧为主要节点城市的中缅印度洋海公铁联运物流大通道取得关键性进展,实现集装箱运输“零”的突破。
列车司机驾驶复兴号列车行驶在中老铁路上(6月1日摄)。新华社记者 江文耀 摄
中老铁路是中国、老挝两国互利合作的旗舰项目。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通过视频连线出席中老铁路通车仪式时指出,要“打造黄金线路,造福两国民众。”统计显示,从去年12月开通到今年6月2日,中老铁路运营满半年来,累计发送旅客327万人次、货物403万吨,客货运输量质齐升,国际黄金物流大通道作用日益显现。
中老铁路新年首趟国际货物列车(前)从昆明开往老挝万象(无人机照片,1月1日摄)。新华社记者 胡超 摄
深挖贸易合作潜力、打造高水平合作平台、提升便利化水平……今年1月印发的《云南省加快对接RCEP行动计划》,推出5个方面21条措施,以推动外贸稳增长、提质量。
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十三五”时期,云南经济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2021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2.71万亿元、增长7.3%。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引下,彩云之南正在描绘更美好的新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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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1 00:00:00
- 贵州篇:努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新未来
沿着总书记的足迹·贵州篇:努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新未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深入贵州考察调研,指引贵州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牢记总书记的嘱托,贵州人民昂首阔步新征程,守护绿水青山,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不断开创百姓富、生态美多彩贵州的美好未来。
“巩固脱贫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
走进贵州省遵义市花茂村村民王治强的农家乐小院,一眼就能看见门口的笑脸墙,上面贴满村民露出笑脸的照片。
花茂村过去叫“荒茅田”,是一个贫困村。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来贵州调研时,告诉花茂村的乡亲们,好日子是干出来的,贫困并不可怕,只要有信心、有决心,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
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花茂村景色(2020年2月28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陶亮 摄
铭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近年来花茂村将生态旅游与农业、文化、商业深度融合,发展100多乡村旅游经营户,2019年底花茂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贵州的脱贫工作及发展问题,是习近平总书记心中的牵挂。2014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贵州代表团审议,指出“要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把扶贫开发工作抓紧抓紧再抓紧、做实做实再做实,真正使贫困地区群众不断得到真实惠”。
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发展农村产业、实施兜底保障……近年来,贵州192万群众搬出大山,740余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得到解决,建成农村“组组通”公路7.87万公里……2020年11月,贵州省宣布,全省贫困县全部出列,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黔西市化屋村麻窝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5月6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陶亮 摄
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来到贵州考察,走进苗寨化屋村,指出“实现小康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要求“巩固脱贫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按照既定的目标踏踏实实走下去”。
“总书记勉励我们发展好苗绣,坚定了我把苗绣发扬光大的决心。”化屋村村民彭艺回忆起习近平总书记那天考察特色苗绣时的情景仍激动不已。她说,自己注册了苗绣制作公司,吸纳了30多名村民在家门口就业。
苗族村民赵玉学在家中展示自己制作的黄粑(5月31日摄)。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摄
2021年,化屋村明确了农文旅融合发展的目标,引领群众通过资源资金入股形式参与发展产业,实现就地就业。2021年底,全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93万元。
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贵州近年来大力推进乡村振兴。贵州12个农业特色产业正在快速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五个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加强与广东的协作,推进粤黔合作共建园区。
“未来贵州将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壮大扶贫产业,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贵州省乡村振兴局有关负责人说。
“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
青山如黛,江水如碧,乌江流域承载了贵州一半以上的人口和经济总量。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沿岸工业企业经营粗放、沿河网箱养殖超载、两岸污水处理滞后等原因,乌江水污染严重,一度成为“污江”。
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调研时要求贵州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培植后发优势,奋力后发赶超,走出一条有别于东部、不同于西部其他省份的发展新路。
乌江源百里画廊一景(5月31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摄
一场乌江生态保卫战全面打响。铁腕整治乌江沿岸磷化工污染,管控生活面源污染,实施全面禁渔……2021年,乌江干流水质达到Ⅱ类标准,流域水质总体为“优”。
贵州近年来打出系列治水、治气、治土“组合拳”,全省地表水水质总体为“优”,主要河流监测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97.7%;9个中心城市空气质量指数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8.4%。
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再次强调“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指出“创新发展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选择。要着眼于形成新发展格局,推动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
考察中,习近平总书记通过视频察看“中国天眼”工程,勉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以南仁东等杰出科学家为榜样,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工作人员在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展示中心观看LED显示屏(5月26日摄)。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摄
科技创新正在成为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以大数据技术、5G技术等为代表的前沿创新技术,正在悄然改变贵州。
工作人员在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展示中心观看LED显示屏(5月26日摄)。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摄
2021年以来,作为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贵州,持续深化打造“一张网”,汇聚“一朵云”,推动大数据与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融合发展。
贵安新区华为云数据中心(5月24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摄
过去几年中,中国电信、华为、腾讯等企业的数据中心纷纷落地贵州。在中国电信云计算贵州信息园,10万余台服务器占据了机楼里的万余个机架。目前数据中心已为上万家客户提供数据存储、云计算等服务。
中国电信云计算贵州信息园(5月24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摄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副局长娄松说,贵州下一步将打造数据中心、智能终端、数据应用“三个千亿级主导产业集群”,建成全国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区,打造全国数据融合创新示范高地、数据算力服务高地、数据治理高地。
工作人员在中国移动贵阳数据中心机房内巡检(5月24日摄)。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摄
“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仲夏时节,遵义会议会址,参观者络绎不绝。
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调研时参观了遵义会议会址和遵义会议陈列馆,指出“我们要运用好遵义会议历史经验,让遵义会议精神永放光芒”。
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强调,“从长征精神和遵义会议精神中深刻感悟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牢记嘱托,贵州上下齐心、干在实处。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元社区门口的大石上,镌刻着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2月在这里考察时作出的指示。
“总书记告诉我们,要坚持为民服务宗旨,把城乡社区组织和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好。”金元社区党总支书记袁琴说,社区近期建立了“议事廊”、养老服务站、老年学校等等,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上。
为了全面夯实基层治理基础,贵州省各级各部门创新推进“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机制建设,其中“一中心”指县乡村综治中心,“一张网”指城乡社区网格,“十联户”是将相对集中居住的村(居)民按十户左右划分联防联治服务单元。
市民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合力惠民生鲜超市(阳关店)选购蔬菜(2021年2月4日摄)。新华社记者 陶亮 摄
“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直接关系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贵阳市观山湖区合力惠民生鲜超市阳关店入口处,“一元蔬菜专区”的大白菜、白萝卜、莲花白等一直保持着稳定而低廉的价格。2021年2月在这里考察时,习近平总书记肯定了合力惠民生鲜超市“坚持保本微利经营,让农民和市民两头都得实惠”的运营模式。
“我们超市70%以上的蔬菜都在省内采购,并实行基地直采模式,最大限度给农民和消费者以实惠。”超市店长王伟说。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贵州下大力气完善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弥补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欠账,在发展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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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0 00:00:00
- 广西篇:构建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
八桂大地唱响奋进歌——沿着总书记的足迹之广西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赴广西考察,多次就广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指明方向。
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广西各族干部群众凝心聚力,八桂大地唱响新时代激越奋进之歌。
“广西发展的潜力在开放,后劲也在开放”
在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汉代文化博物馆,游客在参观展出的西汉铜马(2018年10月23日摄)。新华社记者 陆波岸 摄
波斯陶壶、罗马玻璃碗……北海市合浦县汉代文化博物馆内,一件件文物述说着海上丝绸之路早期始发港的历史;40多公里外,铁山港码头,橘黄色门机高耸,一派繁忙景象。
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曾来到合浦县汉代文化博物馆、铁山港公用码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指出,“广西发展的潜力在开放,后劲也在开放”“要立足独特区位,释放‘海’的潜力,激发‘江’的活力,做足‘边’的文章”。
这是广西北海铁山港(2018年9月26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陆波岸 摄
背靠大西南,毗邻粤港澳,面向东南亚,广西独特的区位优势如何转化为发展优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2015年赋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
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广西提出总要求:在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新作为,在推动绿色发展上迈出新步伐,在巩固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上彰显新担当。
从大力发展向海经济到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从设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到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广西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带动战略,以大开放引领大发展。
一系列新举措不断出台:加快推进北部湾港发展,建设一批吨位大、技术先进的码头和航道;聚焦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海陆空”全方位连接RCEP成员国跨境物流体系,形成联通欧盟—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
“十三五”期间,广西外贸进出口额年均增长8.8%,边境贸易进出口规模稳居全国首位。2021年,经广西到发的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班列超过6000列,北部湾港集装箱吞吐量突破600万标箱,连续5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未来广西将抓住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建设和RCEP实施机遇进一步扩大开放,以高标准建设自贸试验区为牵引,加快与东盟共挽、与大湾区相融,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和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厅长杨春庭说。
“在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
这是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内正在组装的机械(2021年4月26日摄)。新华社记者 曹祎铭 摄
无人驾驶工程机械、新一代纯电动智能化装载机……走进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一项项行业领先的新产品让人眼前一亮。
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柳工考察,指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并强调“高质量发展,创新很重要”。
作为后发地区,广西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在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两次赴桂考察,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创新基地、企业等,为广西高质量发展定向指路——
这是在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拍摄的航天用超大直径铝合金锻坯(2017年4月20日摄)。新华社记者 周华 摄
在南宁·中关村创新示范基地,强调“构建富有吸引力的创新生态系统”;考察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指出“必须发展实体经济,不断推进工业现代化、提高制造业水平”;来到柳州螺蛳粉生产集聚区,叮嘱“发展特色产业是地方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的一大实招”……
广西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定不移推进高质量发展,全速发动创新驱动新引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制造业企业改革发展,积极推动特色产业走品牌化道路。
在广西柳州市螺蛳粉生产集聚区的广西善元食品有限公司螺蛳粉生产车间,工人在生产线上包装产品(1月6日摄)。新华社记者 黄孝邦 摄
“我们坚持‘前端聚焦、中间协同、后端转化’,启动科技创新工程,实施科技项目揭榜攻关制,努力将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人说。
2021年广西工业投资增速高于全国16.1个百分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超过30%,形成了10个千亿级工业产业集群,内燃机、工程机械、乘用车等产量进入全国前列,新能源汽车产量占到全国七分之一。
推动高质量发展,“绿色”是底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
2021年4月,在漓江岸边,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地同志说:“保护好桂林山水,是你们的首要责任”。
广西桂林市城区风光(4月10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周华 摄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舒忠常介绍,桂林对漓江流域采石场全部关停复绿,风景名胜区内养殖场全部关闭,先后投入十几亿元解决污水直排问题。如今,漓江流域森林覆盖率超过80%,干流水质常年保持Ⅱ类标准。
广西桂林市城区漓江沿岸风光(2021年11月24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周华 摄
向绿而行!广西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努力使八桂大地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深化绿色绩效考评……今年4月,广西出台新政策,从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完善生态治理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谋划壮乡绿色发展新图景。
这是在广西北海市金海湾红树林生态休闲区拍摄的红树林(2017年8月23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黄孝邦 摄
“‘国之大者’就是人民的幸福生活”
2021年4月,桂林毛竹山村,习近平总书记和村民王德利有这样一段对话:
“总书记,您平时这么忙,还来看我们,真的感谢您。”
“我忙就是忙这些事,‘国之大者’就是人民的幸福生活。”
集“老、少、边、山、库”于一体的广西曾是全国脱贫攻坚主战场之一。“要把扶贫攻坚抓紧抓准抓到位”“决不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壮乡百姓的小康梦,习近平总书记始终牵挂在心。
这是广西桂林市全州县才湾镇毛竹山村(2021年4月25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曹祎铭 摄
广西把脱贫攻坚作为第一民生工程,针对634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施策,5379个贫困村精准帮扶全覆盖。2020年11月,广西最后8个贫困县脱贫摘帽,困扰壮乡千百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得到解决。
脱贫之后,壮乡人民开启乡村振兴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在毛竹山村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决不能有任何喘口气、歇歇脚的想法”。
广西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立足林果蔬畜糖等特色资源,积极打造特色农业产业集群,2021年投入特色产业发展的财政衔接资金116.9亿元,累计发展“桂字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577家,稳步推进全域、全员、全面的乡村振兴。
在毛竹山村,葡萄产业发展富了一方百姓,王德利在种好葡萄的同时,办起农家乐、开了小超市;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曾给总书记写信的毛南族妇女谭美春带动22户群众成立合作社,种植400多亩柑橘,大家钱包鼓了……
这是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安乡可爱村(5月12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陆波岸 摄
革命理想高于天,新的起点再出发。
2021年4月,在广西全州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纪念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长征路上,我们要抱定必胜信念”。在广西民族博物馆,总书记说:“我们还不能停步,接下来要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迈进,一个民族也不能少,加油、努力,再长征!”
广西乐业县百坭村,“七一勋章”获得者黄文秀生前奋战过的地方,建成幼儿园等黄文秀当年的心愿都变成了现实。“接棒”的驻村第一书记黄旭说:“现在村里砂糖橘、油茶等产业更加兴旺,我们要努力在新长征路上作出更大贡献。”
“再唱山歌献给党,好似石榴籽抱团,万众一心奔前方……”一首新编歌曲《多谢了》道出广西各族干部群众的心声——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踔厉笃行,奋力圆梦。
所属栏目:沿着总书记的足迹
发布时间:2022-06-16 00:00:00
- 江西篇: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
红土地上的新崛起——沿着总书记的足迹之江西篇
红色,是无数先烈用鲜血染就的江西革命老区底色。这片红色的土地,是习近平总书记心中的牵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赴江西考察,把脉定向,指引江西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
“让老区人民过上幸福生活”
山路蜿蜒,峰峦连绵。
井冈山茅坪镇神山村昔日贫困户彭夏英家,日子早已焕然一新:家里办起农家乐,新房子改成民宿,家庭年纯收入达10多万元。
江西省井冈山市神山村景色(2021年2月19日摄)。新华社记者 周密 摄
革命老区脱贫、老区群众生活水平提高问题,一直是习近平总书记心中的牵挂。
2016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来到神山村了解精准扶贫情况。在彭夏英家,总书记一间间屋子察看,又坐下来同夫妇俩算收入支出账,问吃穿住行还有什么困难和需求。习近平总书记说,在扶贫的路上,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家庭,丢下一个贫困群众。
三年后,习近平总书记再赴江西,来到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潭头村看望红军后代,察看村容村貌;走进梓山富硒蔬菜产业园,了解蔬菜产业发展情况。他强调,我这次来江西,是来看望苏区的父老乡亲,看看乡亲们的生活有没有改善,老区能不能如期脱贫摘帽。
拼版照片:上图为2016年2月2日拍摄的江西省井冈山市神山村景色(新华社记者 万象 摄);下图为2022年2月15日拍摄的神山村景色(新华社记者 郭杰文 摄)。新华社发
“革命战争年代,江西人民为革命胜利付出了巨大牺牲、作出了巨大贡献。现在国家发展了,人民生活改善了,我们要饮水思源,不能忘记革命先辈、革命先烈,不能忘记革命老区的父老乡亲。”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老区人民过上幸福生活”。
深情话语温暖人心。
“扶贫、脱贫的措施和工作一定要精准”“要把乡村振兴起来”“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从罗霄山脉到于都河畔,总书记的谆谆嘱托指引方向。
牢记指示,为民造福。江西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第一民生工程,精准识贫、精准施策、精准退出,25个贫困县顺利摘帽,接续推进乡村振兴。2021年全省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达14391元,老区群众走上平坦路、住上安全房、用上卫生厕、喝上干净水。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潭头村的果蔬种植基地(2021年4月29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万象 摄
“总书记到访前,村里人均年收入不足3000元,年轻人能走的都走了。现如今,人均年收入达2.6万元,21户贫困户全部脱贫,年轻人又回来了,常住人口从不到40人增至170多人。”神山村村支书彭展阳说。
“推进农业现代化,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让农业农村成为可以进一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农业农村发展寄予厚望。
距梓山富硒蔬菜产业园不远处,新建的于都硒博馆内,富硒蔬菜、富硒大米、富硒脐橙等产品琳琅满目。“富硒产业正成为希望产业。”于都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主任刘禄生说,目前全县有四五万人从事富硒产业,种养面积达15万亩,产值超6亿元。
2020年10月21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潭头村村民孙观发(左一)向游客介绍当地的特色农产品。新华社记者 万象 摄
一户户零星的种养变为规模产业、一座座现代农业园区拔地而起、一个个旅游新村破茧而出……通过做大优势主导产业、做精乡村特色产业、做强农产品加工业,赣鄱大地广袤的乡野正成为振兴热土。
“作示范”“勇争先”
老区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念兹在兹。2019年5月22日,在听取江西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总书记要求江西“努力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
“技术创新是企业的命根子”。走进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门口的一行字,让员工们时刻铭记三年前的温暖一幕,激励着他们不断创新。
2019年5月20日,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人在车间内工作。新华社记者 胡晨欢 摄
2019年5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这家公司考察。他强调,要紧紧扭住技术创新这个战略基点,掌握更多关键核心技术,抢占行业发展制高点。
“抓住创新的命根子,企业就有蓬勃的生命力。”公司副董事长吕锋说,牢记总书记嘱托,公司在节能、环保领域持续加大研发力度,近三年先后投入研发资金3.28亿元,掌握了行业领先的晶界渗透技术,生产的磁钢产品在风力发电、新能源汽车、变频节能空调三个领域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
“聚焦主导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对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两次赴赣考察,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农村、企业、高校,为江西高质量发展定向指路。
2016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南昌大学国家硅基LED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了解实验室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等情况。
“总书记的到来给了我们莫大鼓舞。”中科院院士、南昌大学副校长江风益说,“我们按照总书记要求,继续加大攻关力度。总书记考察后不到100天,团队在黄光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推动我国LED技术从‘国际并跑’到‘国际领跑’。”
今日南昌,已成为LED产业“重镇”:LED芯片产能已跃居全球前三,跻身国内最大的大功率LED光源生产基地,手机闪光灯和移动照明出货量全球第一。
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通过拥抱创新、扩大开放、绿色发展,江西高质量发展源源不断结出“硕果”——
中国稀土集团、宁德时代、格力电器、吉利汽车等众多行业巨头落户;物联网、虚拟现实、大数据等新经济快速发展,全省数字经济规模超8000亿元;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成效显著,35项改革成果列入国家推广清单……
“十三五”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江西主要经济指标始终保持稳定增长。今年一季度,江西以6.9%的GDP增速跃居全国第二。
这是在江西省南昌市赣江畔拍摄的LED灯光秀(5月17日摄)。新华社发(马悦 摄)
向南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向东对接长三角地区和海峡西岸城市群、向西对接长株潭城市群和成渝城市群……江西充分发挥连南接北、承东启西、通江达海的区位优势,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积极作为,加快打造长江中游城市群战略支撑区,与中部地区其他省份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区域协同发展美好蓝图正加快变为现实。
“伟大革命精神跨越时空、永不过时”
江西是一片充满红色记忆的土地。
井冈山革命烈士陵园、八角楼革命旧址群、中央红军长征出发纪念馆……习近平总书记每次到江西考察,都会前往红色旧址追忆革命历史,缅怀革命先辈。
习近平总书记深情地说:“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承载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铸就了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革命精神。这些伟大革命精神跨越时空、永不过时,是砥砺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不竭精神动力。”
2021年5月12日,在井冈山茨坪毛泽东同志旧居,“小红军宣讲团”的成员陈欣言(左一)给前来参观研学的学生们进行义务讲解。新华社记者 彭昭之 摄
红土地上的干部群众牢记总书记嘱托,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正放射出新的时代光芒。井冈山整体脱贫之后,当地干部群众拧成一股绳,正在高质量发展中进位赶超,今年一季度GDP、工业用电量等4个经济指标增速跃居全省前列。
“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根守魂”“锤炼忠诚干净担当政治品格,当好人民勤务员”“逢事想在前面、干在实处”……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西代表团审议时,多次对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提出要求。
牢记总书记要求,江西以干部创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当年苏区干部夜打灯笼访贫农,今天我们传承红色基因,选派年轻干部到企业挂职,他们和工人们一起扑在工地,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在服务企业中锤炼作风、增长才干。”于都县委书记黄法说。
万名干部入万企、半天开办一家企业……江西正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干部创先”的生动局面,流淌在老区干部血脉中的红色基因在新时代迸发出巨大力量。
面向未来,4500多万赣鄱儿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作示范”“勇争先”,用真抓实干的奋斗姿态,创造新的时代荣光
所属栏目:沿着总书记的足迹
发布时间:2022-06-07 00:00:00
- 八百壮士 八百壯士 (1975)

导演: 丁善玺
编剧: 丁善玺
主演: 柯俊雄 / 林青霞 / 张艾嘉 / 秦汉 / 徐枫 .........: Eight Huan style="color: red;">nan>dred Heroes
IMDb: tt0075713
八百壮士的剧情简介:
丁善玺编导的本片,继《英烈千秋》后,叙述1937年8月13日日寇侵略上海,中国88师524团团长谢晋元,为牵制日军,掩护中国军队后撤,率领480青年军官,号称八百壮士,固守四行仓库,达三个月之久。军人英勇杀敌,女童子军冒着生命危险给守军输送食物、医药,当牵制任务完成,守军越过苏州桥后撤。本片的格局手法与《英烈千秋》完全不同,只限于几成孤岛上海的苏州河畔的四行仓库,数百中国军人与包围的日军进行阵地战。导演根据史实,利用四行仓库周围有英法租界,苏州河对面又是国统区,苏州河两岸战争与和平不同环境造成的戏剧冲突,表现了爱国军队抗击侵略者英勇无畏的精神,和上海人民声援国民党守军的时代气氛。导演把握住双方冲突的因素,安排丛生的险象,利用国军在枪林弹雨下游过苏州河,民众都为军人担心的正反打镜头蒙太奇剪接手法,形成扣人心弦的场面,把剧情推向高潮。本事件曾于1938年搬上银幕,是默片,由阳翰笙编剧,应云卫导演,袁牧之、陈波儿主演,是抗战时期“大后方电影”中较为著名的一部,其中女童子军冒死为壮士们送国旗的细节,具有极为悲壮的感染力。影片在当时的大后方及香港极为轰动,而且在东南亚甚至西欧都得到热烈反响。
来源:豆瓣电影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2-03-29 00:00:00
- 招标人能否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投标保证金
吴华
案件来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3民终335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an style="color: red;">nan>shu.court.gov.can style="color: red;">nan>/website/wean style="color: red;">nan>shu/181107Aan style="color: red;">Nan>FZ0BXSK4/ian style="color: red;">nan>dex.html?docId=48dd497c47b140729aceadf600b3656f
案件经过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为,2020年9月,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发布固镇县城南生态区路网PPP项目沥青工程(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对涉案项目进行招标,预估金额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50万元。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城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缴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表示“……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
2020年10月10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原件核验的通知》,要求聚城公司在2020年10月14日15:00前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5月22日与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彩色影印件,否则有权认定聚城公司存在虚假资料投标行为。
2020年10月15日,因聚城公司并未提供上述资料,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投标文件相关情况判定的函告》(以下简称《函告》),主要载明聚城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判定聚城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如聚城公司对以上结论有异议,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16日11:00前至合肥市招标中心进行澄清说明,若聚城公司未按要求办理或证明材料不能对以上问题澄清说明,则视为聚城公司认同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
2020年10月16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20年10月16日11:00,聚城公司未对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进行澄清,现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函告》要求,判断聚城公司该项目投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2.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暂停在建工公司进行投标。
因建工公司未退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聚城公司遂起诉。庭审中,法院要求聚城公司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5月22日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庭审后聚城公司回复没有找到相关资料。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招标文件对于聚城公司具有约束力,双方已经就投标保证的条款达成合意。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邀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50万元,若投标人发生任何以下任一种情况,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聚城公司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中表明“……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
但是,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约束自己履行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其目的是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也仅有两种,与上述规定情形一致。在九部委随后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中,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而本案建工公司提供的招标公告除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外,增加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的内容。该内容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也不符合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与九部委第56号令中如何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相悖。
依照《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双方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但该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如果因为聚城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而不返还聚城公司高达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将因此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酌定建工公司退还45万元投标保证金给聚城公司,对聚城公司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建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45万元给原告聚城公司;驳回原告聚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的观点:
建工公司上诉的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首先,本案案由不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而是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与项目特点和需求有关的招标文件。被上诉人作为投标人出具的投标文件明确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投标文件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记载: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明确表示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从未对投标保证金条款提出任何异议,该合意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再其次,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综上,在案涉招标项目预估金额高达3912.4万元的情况下,上诉人确定案涉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收取聚城公司50万元投标保证金即是双方的合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一审法院认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聚城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没收聚城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符合双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约定和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一审判决结果却酌定上诉人退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中的45万元给聚城公司,仅要求聚城公司承担5万元的法律责任,不仅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甚至是纵容、鼓励聚城公司弄虚作假。
被上诉人聚城公司辩称:1.上诉人认为缴纳50万元保证金属于承诺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招标文件属于对项目工程的要约邀请,被上诉人提交投标书属于要约,被上诉人中标签订合同才能属于承诺,双方才能签订合同成立关系,因此本案关于招投标事宜是涉案工程的法律关系仍停留在磋商阶段,本案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任何错误。2.双方为平等的法律合同关系,上诉人虽然是大型国企,但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既然本案主体之间是缔约过失纠纷,应当结合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裁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上诉人在招标文件里以霸王合同条款的形式,超出招投标管理条例九部委关于施工文件的标准,强行增加投标人的义务,违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审法院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聚城公司在本案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并非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一审法院在建工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量本案的案情,为防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酌定由建工公司退还聚城公司45万元投标保证金,相应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建工公司上诉主张不应全部退还案涉投标保证金,并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超出了聚城公司因其违规投标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合理范畴,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这份判决是近年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判决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判决反映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业界同仁思考。
第一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处罚?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行为的属性,是判断其他问题的基础性问题。若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则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法律规定外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若是行政处罚,则因其为行政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笔者认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缔结两种合同。一种是招标完成后签订的采购合同,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采购标的的合同;另一种是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各投标人签订的投标保证金合同。从缔约过程看,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既包含邀请潜在投标人对采购标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投标的要约邀请的内容,也包含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及不予退还的情形等。
针对采购标的要约邀请,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为发出要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作出承诺,采购合同成立,即多个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要约,而招标人只向中标人发出承诺并签订采购合同。
但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笔者认为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可以理解为是招标人希望与投标人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不予退还的情形等均具体确定,一经投标人承诺,招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是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等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基本账户证明等材料。只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各个投标人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投标人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履行。
从上述缔约过程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的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作出承诺。虽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单方确定,投标人没有协商的权利,但投标人若认为投标保证金金额过高,可以不参与投标,投标人有选择权。另一方面,由于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格式合同,由招标人单方制定,故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损害投标人的利益,法律对投标保证金作出限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只要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未超过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项目的招标估算价为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不应超过2%即78.248万元,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要件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行为。而招标人不是行政机关,并且法律未规定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只有在招标人超过法律规定的2%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时才是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法行为。
综上,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意思一致的合同行为,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只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特点是单务合同,投标人只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并保证不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而不享有权利;招标人享有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投标保证金合同虽然具有惩戒性,但并不影响其合同属性,不能将其归入行政处罚。
第二个问题,除法律规定外,招标文件能否规定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不得再制定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其一,基于上述分析,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民事行为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因此,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其他情形。
其二,实践中,不少项目的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相比,后者后果更为严重、性质更加恶劣。因此,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招标文件将这些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本案中,既然聚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相关业绩,在招标人、法院提出要求查验合同原件时,聚城公司就有义务、有能力提交合同原件,证明其业绩的真实性,但聚城公司却不提交,可以推定其投标文件中的业绩为虚假,证明其故意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这种做法损害了招标人的权益。
第三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追究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50万元。聚城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二审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观点错误之处在于,未区分采购合同标的的要约、承诺与收取投标保证的要约、承诺。对于采购标的而言,招标文件只是明确本项目的估算价、采购产品的技术及服务需求等内容,这些内容并不确定,要以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因而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有关投标报价、投标产品的品牌及型号、服务方案等内容均是具体确定的,故而投标文件是对采购标的发出的要约;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发出承诺时,采购标的的合同成立。但是,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内容是明确、具体的,构成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此时投标保证金合同就成立、生效。一审法院的论述,只是分析了投标文件到达受约人时生效,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达成合意,根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生效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必须承诺生效才可以。因而一审法院的论述是有欠缺的。
二审法院的观点,将招标中两个合同的后果混为一谈。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首先出现投标保证金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次因该违法行为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导致其没有资格签订采购合同。虽然弄虚作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不签合同有因果关系,但弄虚作假造成的是两个不同的后果。对于缔结采购合同而言,因弄虚作假构成双方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投标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对于投标保证金合同而言,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履行,招标人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追究的是投标人的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个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适用公平原则调整投标保证金金额?
法院一方面认为,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认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收取50万元投标保证金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实际判决建工公司不予退还5万元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法院在本案中适用公平原则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如前分析,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价款,不是违约金。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时确定的合同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确定投标保证金损害投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因此,只要招标人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投标保证金就应当认为招标人遵循了公平原则。法律并未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害规定投标保证金,这种规定实际上也无法操作。并且,本案中,聚城公司并未以招标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或者理解投标保证金条款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不能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支持投标保证金。
第二,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应当撤销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三,法院调低投标保证金的做法亦不合法。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审理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案件时,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生效判决显然没有这些内容的认定。
第四,法院随意适用公平原则,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公平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也称衡平责任原则,它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为防止法官裁量权不当行使,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没有法律规定、发生法定情形无法适用合同时,才能适用。本案中,若聚城公司提供的业绩并非虚假,无论是在招标过程中还是在诉讼中均可以举证证明。但聚城公司拒绝提供证据,恰恰证明其对该损害的造成有主观过错,即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而招标人只要保证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在法定范围内,就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法院本应适用投标保证金合同作出判决却擅用公平原则,判决失当。
最重要的是,该判决示范效应不仅如此。若撤销投标文件不退还保证金50万元,而弄虚作假却只不退还5万元,则故意违法的代价小于撤销投标文件的代价,起不到阻止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的作用。同时,会导致其他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和收取无所适从,招标人不敢规定、不敢收取投标保证金,总会担心会被法院调整,破坏了法的安定性原则。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 长津湖之水门桥 (2022)

导演: 徐克
编剧: 兰晓龙 / 黄建新
主演: 吴京 / 易烊千玺 / 朱亚文 / 李晨 .........t Lake Chaan style="color: red;">nan>gjian style="color: red;">nan> II / Watergate Bridge
IMDb: tt16194408
长津湖之水门桥的剧情简介:
电影以抗美援朝战争第二次战役中的长津湖战役为背景,讲述了在结束了新兴里和下碣隅里的战斗之后,七连战士们又接到了更艰巨的任务……
来源:豆瓣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2-02-10 00:00:00
- 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审查实施要点分析
林日清
维护公平竞争的上位法依据包括《反垄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行政规章《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21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五部委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这三份制度性文件对如何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了具体路径。在政府采购领域,财政部2019年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关文件。以上构成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在企业所有制上体现为对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公平对待,在企业规模上体现为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平对待,在企业所在地上体现为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公平对待。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分为对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审查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查。对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审查,主要由行政机关、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对采购项目的公平竞争审查,主要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实施。下面从两方面分析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要点。
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实施要点
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是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主要关注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政府采购领域的竞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2.通过限制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策措施。
5.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未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程序,授予特许经营权;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6.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7.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其他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项目公平竞争审查实施要点
政府采购项目公平竞争审查,主要是指对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文件及实施程序的审查。审查内容有: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采购方式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统筹考虑了后续采购的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
包括并不限于:(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采购信息;(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政府采购活动;(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设定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
2.是否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此处应关注是否正确列明供应商范围及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特别注意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属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合格供应商范围是否包含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是否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包括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将有规模要求的认证作为资格要求;要求达到与采购金额不匹配的(即高于)国家行政部门规定的从业等级标准。此外,还应注意税务部门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A、B、C、D、E五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守合同重信用”评定均与经营年限相关,取得A级的必须经营三年以上,故不宜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加分因素。
4.是否按照规定完成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公开采购意向要素是否齐全;意向公开时间是否达到30日;不公开采购意向的,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5.采购合同包划分是否合理
是否切合市场实际,是否有利于扩大竞争。
6.是否合理归并实施工程采购项目
是否归并工程项目,应综合考虑预算项目、施工地点,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来决定。
7.需要对接原有系统时,是否体现公平竞争
采购标的要求与现有系统对接的,是否合理考虑到采购标的配套性兼容性一致性的要求;是否列明了系统接口的技术参数指标。
8.资格条件和实质性条款是否设置合法合理
(1)是否将国内非普遍性的认证或认证有对企业规模作出限制作为资格条款。如供应商需具有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
(2)注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除进口货物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不能作为资格要求,但可作为加分条款。
(3)是否将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4)是否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如省级环境卫生作业资信等级甲级证书、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资质、展览工程资质或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证书。
(5)技术需求作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指标,应根据项目实际来确定采用特定数值或数值范围。通常情况下,优先采用数值范围,以扩大有效竞争。
(6)是否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例外情况是某项专利垄断了行业,成为全行业的配置。
(7)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选择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为首批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中,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形式审查的投标资料要求,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
9.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合法合理
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严格落实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性”原则。即设定评审因素应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同时,评审因素设置要符合项目自身规模。
(1)是否把资格条件设定成评审因素。
(2)是否将经营年限、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笔者认为,此处对于“特定金额合同”能否作为评审因素,也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项目的实施难度、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与规模条件密切相关,在一定条件下,设定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也具有合理性。
(3)是否将信用等级、信用名单不恰当地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4)是否不当地把投标响应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列入评审因素。
(5)合同业绩是否不恰当地限制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评分条款都不合理,合不合理的判断标准首先取决于区域和行业区分是否足够显著。如医疗机构的物业管理就显著区分于其他物业管理,院感防控、医疗废弃物处理都不同于一般物业管理,在一定条件下,评分标准中限定设置医疗机构物业管理业绩具有合理性。再如,彩票印刷与其他印刷品也有显著区分,在一定条件下,评分标准中限定为彩票印刷业绩也具有合理性。从地域上来讲,青藏高原的地理和气候与其他地区有显著的区分性,交通不便的岛屿与大陆地区也具有显著的区分性,在具体项目中应根据需求作进一步判断。
(6)关于售后服务保障的评审因素,目前业内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供应商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是供应商对售后服务能力的重视和布局,是采购人获得可靠售后服务的有力保障,确保了原厂配件供应和快速反应能力,可以作为售后服务评审加分因素。
(7)注意在信息化项目评审因素中,CMMI是国际通行的软件开发水平与软件产品质量的认证,华为、思科及ORACLE公司相关认证是国际通用的计算机硬件与软件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同时也不应排斥工信部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相关认证。
(8)是否合理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影响。包括使用成本、使用年限和成本外溢。
10.等标期安排是否合法、合理、公允
是否合理考量了样品制作和检测所需时间。注意按财政部8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提供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的起算点自公告发布之日算起,不同于《民法典》关于期间不包含首日的规定。
11.是否落实政府采购的品牌竞争原则
政府采购竞争是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应在采购文件规定,多家供应商之间,只要有一个核心产品是同个品牌,就认定为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并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列明对同品牌的投标供应商数量计算方式以及中标人推荐方式。
此外,由于图书作为政府采购标的的特殊性,采购人需要指定出版社、刊号等内容,此时不应视为“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情形。此类采购项目,供应商是依法可提供产品的全国范围内图书经营者,竞争主要体现在投标报价、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等方面。
12.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有无必要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有无必要提供现场踏勘考察答疑。
(2)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制造商才能准确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制造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制造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
(3)还应注意,如基于项目需要,要求“仅接受生产制造商”投标,以及对产品质量提出比国家、行业标准更高的要求(如甲醛释放量),在确保行业充分竞争的情况下,并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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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26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