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近日,发改委、工信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通知》从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重要性、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落实地方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指出,各地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的统筹规划,强化监督指导。
《通知》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做出的整体部署、各专项部署、阶段性进展和成果,创新性做法和成效、遇到的问题和建议,需及时抄送、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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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9 00:00:00
- 六部委: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通知》提出,要紧扣创业带动就业主题,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区域四类示范基地,用好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抓手,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专项行动,力争2021年将示范基地新增就业机会能力提升到110万个以上,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在具体举措方面,《通知》要求发挥平台企业牵引作用,鼓励区域示范基地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购买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培育壮大平台企业。
关于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通知》提出,要围绕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三个生态”,打造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创新活动、促进成果应用的“链主”,力争带动2000家以上中小企业在细分领域精耕细作、搞出更多独门绝技,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其中明确,要举办系列融通创新主题日,企业采取“揭榜挂帅”、定向采购等方式,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一批技术需求,共享一批设施资源,签约一批合作项目。
(来源:中招国际公众号)
附《通知》原文:
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更大力度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任务,支持重点群体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紧扣创业带动就业主题,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区域四类示范基地,用好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抓手,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专项行动,力争2021年将示范基地新增就业机会能力提升到110万个以上,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专项行动
按照《关于开展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0〕244号),支持示范基地以“四个牵引”深化实施专项行动,力争创造60万个就业机会。
(一)新兴业态牵引。聚焦“互联网平台+创业单元”模式,面向在线教育、智能体育、智慧家政、远程医疗、智慧养老托育、智慧旅游、智慧农业、线上回收等领域,开展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应用试点,建设云计算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基础服务平台,提供人工智能应用所需的基础数据、计算能力和模型算法,为市场主体开发同步课堂、远程手术、远程监护、数字旅游、实时调控、演艺直播、高清视频通讯社交等应用提供支撑。
(二)平台企业牵引。支持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家政公司、家电回收企业等市场主体平台化转型,增强线上服务能力。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带动行业统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品质,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抱团创业。鼓励区域示范基地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购买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培育壮大平台企业。
(三)示范项目牵引。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同步规划社会服务领域应用场景建设,组织实施一批就业潜力大、带动作用突出、社会需求迫切的“双创”带动就业示范项目。精心遴选有实力的平台企业承担示范项目,从资金、技术、人才、土地、场所等方面予以集中支持。
(四)先进典型牵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用好2021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响中国”系列活动等重要平台,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双创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典型项目,以及创业创新赛事活动优秀获奖项目进行宣传。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
按照《关于开展示范基地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0〕310号),支持高校、企业示范基地以“四个做实”深化实施专项行动,力争创造30万个就业机会。
(一)做实结对共建。第一批和第二批企业、高校示范基地要积极拓展结对伙伴,通过共建双创学院、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推动活动常态化。第三批企业、高校示范基地要加快建立结对共建关系,协商制定“六个一批”重点任务清单。
(二)做实项目孵化。企业示范基地要及时在“校企行”官网平台上发布更新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对“揭榜”团队全程跟踪,精准提供创业导师、创业场地、研发设备等支持,投资、参股、并购有价值的项目。高校示范基地要定期向结对共建的企业示范基地推荐技术过硬、市场潜力大、合作伙伴亟需的创业项目。
(三)做实活动组织。结对伙伴要加强工作协同,共同组织和支持优秀创业项目参加“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等赛事活动,共同开展创新型企业、创业培训讲师进校园等活动,共同办好创业投资基金对接会、融通创新主题日等活动。
(四)做实岗位供给。企业示范基地要组织引导下属单位及创新创业生态企业充分释放岗位需求,以员工招聘、招募创业合伙人、提供实习见习岗位、招聘科研助理等形式,为结对共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高校示范基地要引导更多学生参与到“校企行”专项行动,及时将信息推送给需要创业就业的学生。
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
围绕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三个生态”,打造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创新活动、促进成果应用的“链主”,力争带动2000家以上中小企业在细分领域精耕细作、搞出更多独门绝技,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
(一)产业技术协同开发生态。组织实施融通创新示范项目,支持“链主”企业以开发战略性产品或技术为牵引,吸纳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研发、供应体系。组建创新创业生态实验室,建设单个主体建不起或多个主体分建不划算的创新创业平台,降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举办系列融通创新主题日,企业采取“揭榜挂帅”、定向采购等方式,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一批技术需求,共享一批设施资源,签约一批合作项目。
(二)自主创新产品应用生态。组织实施应用场景开发行动,盘活分散在中小企业手中的技术产品,形成可快速复制迭代的系统级解决方案,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开拓市场。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品牌培育、市场开拓、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合格产品贴牌生态链企业标志,提高自主创新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行业自律协商共治生态。组织技术标准领航行动,与中小企业共同研制技术标准,牵引产业技术升级。与行业协会、中小企业等深化合作,研究发布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图,开展行业研究、数据统计、国际交流和产业链供应链风险预警。投资生态链上的关键中小企业,购买中小企业科技成果。
五、精益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
着眼培育成长型初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相关示范基地以“四个抓实”构建专业化、全链条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力争2021年转化1000项技术,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
(一)抓实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落地。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各部门抓好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和选派到企业工作等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地。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支持职务发明人带着科技成果创办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资金、创业孵化机构等资源,为科研人员创办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抓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构,推进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举办知识产权拍卖会、科技成果展交会等活动,向市场主体推介、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探索建立服务中小企业的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派科技人员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改革科研人员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尽职免责的制度。
(三)抓实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各项扶持政策,强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返乡创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技术交易市场等对初创企业的支持。瞄准小批量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专用软件等短板,开发追求快速迭代的“最小可用品”,孵化细分市场的隐形冠军。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四)抓实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符合条件的全部向社会开放。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生产资料管理新制度,组建专业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费,对外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中试设施、仿真模拟、科研数据、办公空间等资源。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加强统筹协调,示范基地落实主体责任,把组织示范行动作为重点工作抓。
(一)落实工作责任。企业、高校示范基地均要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3月底前完成结对。各示范基地结合近期确定的发展方向,从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中,选择一项作为今年重点工作。各示范基地要抓紧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3000字以内),明确行动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4月底报送主管部门,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中央预算内资金、“双创”专项债券、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介、示范基地表彰激励等方式,支持示范基地组织的成效明显的示范项目,以及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创业创新赛事活动优秀获奖项目。有关地方、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示范基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做好示范项目投资对接、金融扶持、税收优惠、房租减免等支持。
(三)做好总结宣传。示范基地要及时总结组织实施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宣传报道,推动其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有关地方、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要结合专项行动,向2021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推荐典型企业、典型项目、典型成果,放大示范效应。2021年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总结各示范基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带动就业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作为年度考核、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
联 系 人: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 68501984
电子邮箱:gjs_cyfzc@nd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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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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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31 00:00:00
- 内蒙古中实公司承揽的包头稀土高新区“十四五”规划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2021年3月20日, “包头稀土高新区十四五国民经济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首席专家文风;包头市发改委规划处处长张永军。出席此次会议的还有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邬军军以及区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公司)副总经理刘云山、总经理助理罗岩、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祖刚、包头分公司总经理常勍以及全体规划编制组成员。
中实公司通过前期调研、座谈,历时10个月,形成了规划建议初稿,经过管委会各部门数轮征求意见之后最终形成规划纲要的审议稿。本次规划邀请的四位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规划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结合高新区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结合规划本身也提出了详细、明确的修改意见,最后专家组一致同意包头稀土高新区“十四五”规划原则通过评审。接下来规划编制组将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认真及时修改,保证高质量完成最终的规划纲要。
来源: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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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31 00:00:00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要参》刊文聚焦PPP理性发展阶段后的思考
近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管主办的《经济要参》(2021年第10期)刊登丁伯康、万文清署名文章——《2021年PPP进入理性发展阶段后的几点思考》一文。文章深刻分析了自2013年以来,我国PPP在先后经历选择试点(1984—2003年)、行业推进(2004—2007年)、短暂停滞(2008—2012年)、全国推广(2013年至2018)等四个阶段、全面进入规范发展的前期——理性发展阶段后,今后PPP的发展之路该如何走?特别是进入2021年以后,在我国“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PPP业务将面临哪些发展机遇和挑战等问题。
以下是从《经济要参》摘录的刊登内容:
自2013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投资、服务机构,为有效推广和实施PPP模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从PPP的立法研究到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政策制定,从PPP知识的学习和普及到具体项目的操作、实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经过七年多的发展,我国PPP市场的潜力逐步释放,PPP模式已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抓手之一。但是我们也需要明白,由于我国PPP发展的生态环境还不够完善,仍然存在一系列严重制约PPP健康发展的问题。特别是2021年我国PPP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以后,下面的路怎样走?在我国“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PPP业务又将会面临怎样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们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现分享我们的几点思考供大家参考。
一、PPP 先进理念开始回归项目融资管理的范畴
随着地方政府性债务管控政策的实施到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所需的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也逐步被限制和规范。在一系列管控政策的规范约束下,PPP项目的选择范围和运作空间也相应受到了挤压,因此汲取PPP先进运作理念,以特许经营、ABO、F+EPC等为代表的投融资模式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和选择利用。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也要在遵守严控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地使用这些新型投融资模式,以保证融资主体的合规性和PPP项目的合规性。PPP模式的项目融资管理属性,已开始理性回归。PPP模式的运用范围,也逐步从无所不能到选择性使用,而且越来越明显体现出其融资属性向项目融资管理属性回归的特点。这样的理性回归,不仅对政府在债务管理、投融资政策制定和项目融资模式选择方面等,都将产生直接和重大的影响,也会带来人们对 PPP历史作用与价值的重新反思和全国PPP人更多的理性思考。
同时,在实施“新基建”领域项目融资中,政府也可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通过PPP项目带动政府投融资企业和社会资本的投资。2018年12月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把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定义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首次提出“新基建”概念。2020年4月20日,国家发改委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首次明确“新基建”的范围(见表1),“新基建”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
PPP项目在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之后逐渐步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与新基建的合作思维、运营理念不谋而合。根据当前已入库的PPP项目类型和所涉行业来看,PPP模式已广泛运用于融合类基础设施中,如智慧交通、智慧城市、智慧政务平台等PPP项目数量已初具规模。新基建同样适用于科研、信息技术开发或科技产业孵化为目的,且公益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高科技园区、数据中心、科技城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同样适合采用PPP模式运作。但是,各地区仍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寻找新基建的切入点,而不是一窝蜂地投入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热门概念中去,应严把质量关,严格进行“两论证”,促使“好钢用在刀刃上”。
二、PPP在“补短板、强弱项”中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自2014年以来,我国PPP推进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其充分发挥了政府和企业互补优势,提高了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带动了公共服务领域的全方位改革,对新时期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正如南京长江三桥PPP项目的顺利落地,不仅有效解决了当时地方政府投资资金短缺和收费交通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不足的问题。同时在加快推进大桥建设方面,大大提前了工期、实际投资也远远低于当时的投资概算。该项目落地十七年来,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按照合作协议,信守承诺、合作共赢,保证了项目总体运行情况良好,经营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对这个PPP项目的合作过程也非常满意。
受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疫情影响,面对“十四五”国内外经济发展依旧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稳投资、稳经济、补短板”仍将是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规范和健康的PPP模式运用,在地方“补短板、强弱项”中,还会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PPP在“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补短板”、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中,具有较大需求和较高活跃度,随着城镇化建设补短板和弱项领域项目的建设需求进一步增加,PPP也将进一步发挥重要的带头作用。以乡村振兴相关领域为例,据财政部PPP中心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1月末,原527个脱贫县已探索运用PPP模式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且有项目在库,占脱贫县总数的 63.3%。脱贫县项目累计1,609个、投资额1.2万亿元,其中签约落地项目累计923个、投资额7,246亿元,落地率57.4%。随着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完成,我国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相较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要求更高,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等多方面,PPP模式也将助力我国乡村振兴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见表2)。
三、PPP全面进入理性发展阶段,但仍处于规范发展的前期
中国的PPP在经历七年的高速发展之后,目前已经开始全面进入理性发展阶段。这也是PPP模式在中国,先后走过了选择试点阶段(1984—2003年)、行业推进阶段(2004—2007年)、短暂停滞阶段(2008—2012年)和全国推广阶段(2013年至2018)之后,全面进入规范发展阶段(2018——)的前期——理性发展阶段(见丁伯康等著《论中国PPP发展生态环境》一书后记:可以预料,中国PPP的发展从2018年开始,将逐步迎来全新的理性发展新阶段)。在全国推广阶段,PPP经过几年的蓬勃发展,不仅初步完成了政策框架的搭建,同时也完成了PPP各主管机构的责任安排。PPP在2018年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之后,PPP相关政策出台更加理性和谨慎,入库筛选更加理性和严格,项目实施更加理性和慎重。全流程管理、全社会监督、全过程信息及时公开愈发得到重视,落实专家责任、科学平衡收支、合理筛选PPP项目等正逐步推行。同时,累计项目数量及投资金额将进一步稳步提高,PPP数量及投资金额出现大幅波动的现象将不复存在。项目入库退库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入库程序将进一步优化,退库项目数量将持续减少。
当然我们也需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PPP虽然全面进入到了理性发展阶段,但仍处于PPP规范发展的前期,距离真正实现我国PPP的规范发展,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因此,需要我们从各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政策和法规,健全市场体系和制度,丰富金融投资工具,增强信用观念和契约观念。
四、PPP项目运作正在进入自我完善和精细提升的佳境
伴随着PPP项目参与各方专业能力提升及履约意识增强,PPP各方自我完善的意愿明显增强。通过依法合规的项目变更、争议解决等途径,以及利用PPP模式的弹性调整机制,来保证PPP项目运行中各方的持续沟通和合作条款的适时调整,以释放风险,化解僵局。PPP的绩效考核逐步覆盖全生命周期,并将越来越精细。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评价体系的建立,逐步走向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库,也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正在建设,PPP各方的信用意识和契约意识也在增强。
经过七年多的发展,目前PPP操作性政策整体框架已基本构建完成,为解决伴随PPP项目快速发展产生的各类问题的规范性政策也基本已经完备。自2019年以来,中央层面PPP顶层设计已经较少,更多的是地方层面发布了较多有关PPP项目监管、绩效考核等与PPP高质量发展的配套性文件(具体可见公众号文章)。
另外,要提高作为服务我国 PPP发展的咨询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其重要责任要帮助政府和社会资本算好三本账、把好五道关。
算好三本账:一要算好地方经济发展的总帐。PPP项目的实施要完全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和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需要;二要算好PPP项目投融资管理的大账。要从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的全过程,把项目、资金、收益、风险等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好、设计好、控制好,为政府负责、为社会资本方负责、为社会公众负责。三要算好各方财务的细账。根据PPP项目实施方政府的财政可承受能力、项目成本、政府支付责任等,把各方面的细账算好、算清,为PPP合作各方的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为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长期友好合作,奠定好休戚与共、合作共赢的坚实基础。
把好五道关:就是发挥专业机构的优势,协助政府部门把好在顶层设计、项目合规、程序把控、回报合理、操作指导等方面的五道关。
可以预料,2021年当中国的 PPP开始全面进入理性发展的新时期以后,与 PPP发展相关的政策监管的稳定性、法律法规的针对性、金融工具的适应性、信用体系的保障性和市场发育的成熟性,都会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出来,而且将逐步集中在突破项目运作周期偏长、综合实施成本偏高的瓶颈问题。我们期待,中国的 PPP发展将越来越好,PPP模式在相关领域的推广运用持续健康,中国的 PPP 发展行稳致远!
来源:“现代咨询”公众号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5 00:00:00
- PPP在十四五期间将进入成熟阶段
大岳咨询 金永祥 宋雅琴
2014年8月,大岳咨询公众号发表的《从中国PPP发展历程看未来》一文指出,PPP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中国以来,经历了探索阶段、试点阶段、推广阶段、反复阶段和普及阶段共五个阶段。在2013年至2020年的普及阶段,PPP既经历了大规模推广带来的高速发展,也经受了严格监管带来的低迷萎缩。随着监管环境的逐步稳定和各方信心的日益恢复,PPP走出低谷进入平稳运行的迹象明显。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这一年,PPP将迈入第六阶段——成熟阶段。
普及阶段(第五阶段)回顾:PPP淬火成钢
2013年下半年,随着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大力推广PPP模式,PPP一度成为政府基础设施融资的唯一合规工具,这极大地推动了PPP在中国进入普及阶段。PPP应用的行业领域越来越广泛,从过去以市政公用和交通行业为主,扩展到包含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十九个主要领域。同时,适用PPP模式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到2017年四季度,PPP项目库在库项目数量曾一度达到1.4万个,投资额高达18.2万亿。央企和地方国企继民营企业和外资之后成为社会资本的主体,推动PPP从一种融资模式上升为国家经济政策。
2014年到2017年是PPP的高光期,作为基建领域和投融资领域的行业热点,媒体对PPP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行业内的研讨沙龙接连不断,同时PPP还吸引了其他行业大规模的人员转行过来。高速扩张带来了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等问题,引起了监管层和有关各方的关注并强化了对PPP的规范和完善。2017年年底以来,财政部、发改委、国资委、金融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围绕PPP建立了全方位的监管体系,PPP的应用范围、操作流程和文件范本也逐渐稳定了下来。严厉的监管让浮躁的市场冷静了下来,浑水摸鱼、借PPP之名违规上项目的漏洞被堵住,大浪淘沙将不坚定的参与方洗出,让不专业的主体受到了教训,渐渐地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逐步回归理性。这个过程,有损失,有代价,但这是PPP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与此同时,对于PPP本质的认识也日渐深化。各方尤其是监管部门逐渐意识到,对PPP不能苛责求全,要用发展的、改革的眼光来看待PPP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判断PPP的得失要与其他政府投融资工具进行比较,只要PPP的运作效果优于其他政府投融资工具,那么PPP就应该成为主要的政府投融资工具和治理工具。
综上,我们总结PPP在普及阶段有以下特征:(1)不同部门对成为PPP的主管部门热情很高,相关政策层出不穷,从前期大力推广到后期加强监管;(2)PPP成为行业热点,吸引了大量资源;(3)PPP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4)PPP项目规模越来越大;(5)PPP的本质问题开始受到关注,各方愿意沉下心来深度反思PPP,PPP逐渐走向规范和完善;(6)各方对PPP的态度逐渐回归理性,PPP作为经济政策受到认可;(7)各方认识到,对PPP既要监管又不能苛责,这是PPP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二、 成熟阶段(第六阶段)的特征:PPP行稳致远
普及阶段中后期的深度政策调整促进了PPP的沉淀升华,随着各方对PPP的边界、合规性、治理优势的认知逐步达成共识,我们认为,PPP从2021年将进入第六个发展阶段——成熟阶段,并开始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成熟阶段的PPP将具备如下七大特征:
一是PPP的政策不再剧烈波动。中央政府不会再大规模、运动式的推进PPP,相关部门将会把主要精力从争做行业主管部门转向对PPP项目的日常管理。PPP宏观导向方面的政策会趋向稳定,具体管理层面的政策将随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的需求而进行细节的调整。PPP法有望出台,将政策层面的经验提升到法律层面上,进一步稳定各方预期,整个行业趋于平静。
二是PPP成为政府基建投融资的常态化工具之一。围绕PPP的一系列争论基本尘埃落地,PPP的应用范围、项目边界、是否认定为隐性债务等问题解决之后,PPP将成为地方政府基建投融资工具包中的一个稳定可靠的工具,地方政府新启动基建项目都会把PPP作为一个基本选项纳入决策范围。同时,常态化环境下,地方政府不再出于完成政治任务的目的来被动推进PPP项目,PPP项目将反映地方政府的真实需求。
三是市场的自主进化将主导PPP的走向。随着监管政策对PPP市场的扰动趋少,各方主体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项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决策上,以理性决策人的身份决定项目的走向。未来,PPP究竟适合用在哪些行业领域、到底能支撑多大的投资规模、政企双方以何种权利义务形式展开合作,将不再是行政主导的结果,而是商业谈判的结果。整体而言,PPP的行政色彩会淡化,市场色彩将更加浓重。
四是PPP的边界将逐渐模糊,成为一种广义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由于狭义PPP有着严格的范式和边界,市场上逐渐出现一些类PPP模式,包括特许经营、ABO、封闭运行的片区开发等,其底层逻辑与PPP是一致的,都是用合同的方式设立政企之间的合作关系。PPP概念的重要性将逐渐淡化,项目各方将更重视项目的条件和运作模式的本质。
五是PPP作为一种政策要素,将为政府投融资体制的其他创新模式提供支撑。PPP与专项债的融合已经破冰,未来还有进一步优势互补的可能性。随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步伐加快,PPP还能够成为ABS、类REITs和REITs的基础,为资产证券化项目源源不断的提供优质底层资产。可以预期,基于PPP的政策创新会不断出现。
六是PPP将成为一种治理理念。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接受PPP的培训、接受PPP的方法论,并在潜移默化中运用PPP思维来统筹各种资源,PPP将影响政府运作的方方面面。政府将放弃运动员的身份,重归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监管者角色,将更多的精力放在项目决策、投资人选择、合同管理、绩效考核、项目监管之上。PPP带来的这种治理理念,能够从根本上改变政企不分、一事一议、事后讨价还价等固有弊端,提升政府科学决策的水平。
七是PPP将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抓手。PPP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以社会资本身份参与PPP的众多国有企业将借此机会向专业化的投资运营公司转型,金融机构将逐渐转向以项目融资为主的风险控制体制,咨询公司中只有经验丰富且具备较强专业实力的才能生存下来为地方政府服务。PPP将大幅提升我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三、 结语
历经“青春期”的起起伏伏,成熟期的PPP将变得更为稳重,不再张扬。作为一种市场化的政府投融资工具,随着前期行政推动色彩的淡化,PPP的发展将回到市场逻辑。
“十四五”规划就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重要部署,并提出“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与此同时,盘活政府存量资产、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这一背景下,我们预计,“十四五”期间PPP将会在以下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一是采用PPP方式盘活政府存量资产;二是PPP与专项债结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落实政府投资稳增长的任务;三是PPP与REITs结合,推动政府基础设施向标准化的股权投资产品转化。我们期待,PPP能更好的发挥政府投资的撬动作用,拓展基础设施投融资路径,引导民间投资投向基础设施,在提升发展质量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政府投融资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作出持久的贡献。
来源:大岳咨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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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9 17:06:33
- 党史上的今天【2月11日】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邓小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并发出通知。通知指出:面对农村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和商品交换规模日益扩大的新形势,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试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一)实行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改变统得过多、独家经营、渠道单一的做法。(二)合理设置批发机构,搞好农副产品收购和工业品下乡,解决农民“卖难”、“买难”的问题。(三)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步伐。(四)建立商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五)相应调整与农村商业体制改革有关的政策。(六)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02-11 00:00:00
- 从项目管理到公共管理:PPP研究述评与展望
王盈盈1 甘甜2 郭栋3 王守清1,4
1. 清华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研究.........化,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154(2020)00-0000-00
一、引言
自2014年以来,中国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我国称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展井喷。根据国家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累计签约PPP项目数量6546个、金额10.3万亿元。PPP模式日渐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主要机制,这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我国公共投资结构,也将对地方治理格局产生深远影响。由此,PPP理论研究亦日益活跃,现已成为我国学术研究的热点话题。然而,PPP理论研究却落后于实践发展,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PPP政策指向模糊和认识不统一等困境。本文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核心症结在于:当前PPP项目管理和公共管理两大研究视角存在严重割裂。一方面,两者的分析对象和前提假设不同,前者着眼于项目的最佳实践和科学管理,后者致力于揭示政府行为逻辑并实现公共价值。
为更好地厘清PPP理论研究的整体脉络与研究现状,同时增进学界对中国PPP实践的理解,本文以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中文文献为基准,检索和梳理PPP相关文献,对中国PPP理论研究展开系统性综述,剖析两大视角割裂现状及成因,并提出整合路径的研究展望,希冀为未来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二、基于两大视角的PPP研究现状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应用PPP,大致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1-2]。自2014年以来的改革正式推动PPP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重要机制,也促使中国PPP研究从过往的微观项目管理视角向着公共管理等更加多元的研究视角发展。
界定PPP概念通常采用情境类型法,这源于PPP实践属性强且各国情境千差万别[2]。这也是项目管理视角的PPP研究先于其他领域的主要原因[3]。中国关于PPP的官方定义来自国办发[2015]42号文,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该定义明确政府为PPP项目责任主体,并限定其行为合规路径,相比西方的“公共部门”内涵更为狭窄;二是该定义采用“社会资本”来界定合作伙伴,相比西方的“私营部门”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含私营组织,还可以是国有属性的组织,如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国有基金等。还需要说明的是,该定义实际上对伙伴设置了准入条件,要求伙伴至少“具备投资、运营管理能力”。除了营利性企业,国际上也有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做PPP伙伴,而我国目前的PPP实践中还鲜见其他组织,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来自我国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社会组织由国家民政部等部门主管,而2014年以来的PPP主要与国家财政部和发展发改委的职能相关。
(一)PPP项目管理研究现状
PPP项目管理研究缘起于工程建设管理,发端于公共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融资。学者们历来热衷于做PPP项目管理的文献综述或荟萃分析[4-8]。本文通过中国知网(CNKI)以“SU/TKA=‘PPP’并含‘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并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含SU=‘项目’并含‘项目管理’”作为检索式,且勾选“工程科技Ⅰ辑”“工程科技Ⅱ辑”和“经济与管理科学”数据库,检索得到2014年1月1日-2020年7月15日的2276篇文献,主要包含四类主题。
1.关键成功因素(Critical Success Factors,CSFs)研究PPP项目成功实践的影响因素。这是PPP项目管理领域最早也最丰富的研究,自1996年Tiong[9]提出CSFs研究框架以来,学者们基于中国PPP实践挖掘了大量CSFs要素[10-11],后来又对要素分阶段、分专业、分行业的类型化研究[12]。学者们在研究CSFs时,普遍做出一个“成功”或“失败”的二元判断,然而,迄今并无PPP项目“成功”与否的统一标准,自然也谈不上CSFs清单的“标准答案”。而且,已有研究普遍是静态时点的研究结论,这源于PPP项目的跨度实在太长(通常长达30年),鲜少有学者能跟踪一个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此外,受限于PPP项目案例资料的可获得性,学者们通常只能得到“成功”案例,却无法得到“失败”素材,这也暗示着当前CSFs研究结论的有偏(biasedresults)。总之,CSFs研究所挖掘的要素虽然非常多,但迄今仍无法厘清各类要素之间的相协同、相抵触或相匹配的关系,仍停留在实践层面的经验性归纳。这一主题构成后续研究主题的经验性基础。
2.风险分担(Risk Allocations)研究侧重预防项目失败的风险要素识别、评估与分配。不确定性意味着风险,CSFs的实现通常充满不确定性,因此CSFs和风险要素研究实则一体两面。Wang等是中国这一主题的开创人[13]且提出了“外星人眼”风险管理模型[14],柯永建则紧随其后并提出了风险分担机制[15-16]。我国其他学者基于这一框架拓展实证情境学者们延循这一框架拓展实证情境[17-18]。不过,当前项目管理领域的风险研究主要基于问卷调研等主观资料为素材,这导致研究结论依赖于“参与主体”,而且项目风险因素也高度依赖于“所处情境”。这一主题有待结合这两方面,以提炼更具一般性的因果机制。
3.绩效评价(Performance Measurement)研究项目产出结果的衡量与评价。这是一项偏技术的研究主题,主要包含产出标准、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方法是VfM(Value forMoney,物有所值)评价[19]。Yuan等人[20]建构了中国PPP关键绩效指标与框架,曹启龙等人[21]针对PPP寻租行为提出绩效监督模型。我国于2015年正式将VfM评价纳入PPP实施流程[2],不过VfM评价的理论与实践工作仍存在模糊之处并因此造成争议,未来有望基于大数据手段进一步完善。
4.控制权配置(Allocation of Control Rights)研究政府和市场协作之间的最优配置。这是近年的新主题,以伍迪[22]和王守清等人[23]的文献为代表。这一视角早期的研究以实物期权的配置为主,大量借鉴金融工程等理论形成了价格机制[24]、补偿机制[25]等技术性结论。自2015年伍迪[22]应用于PPP后,展现出与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相结合的趋势。然而,他虽然初步借鉴了周雪光的“控制权”理论,做了视角融合的有益尝试,但解释仍旧有限。不过,学科融合的初步尝试为今后的视角整合打下了基础。
(二)PPP公共管理研究现状
PPP公共管理的研究侧重于组织管理与政策过程,致力于提升PPP的治理效能。Hodge和Greve[26]的PPP文献综述是这一领域的经典作品。Wang等人[27]基于Web of Science系统检索得到186篇PPP公共管理文献,提炼了与PPP公共管理研究相关的三大知识背景,即经济学、公共管理和政策、组织理论。本文通过中国知网(CNKI)以“SU/TKA=‘PPP’并含‘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并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作为检索式,且勾选“社会科学Ⅰ辑”和“社会科学Ⅱ辑”数据库,检索得到2014年1月1日-2020年7月15日的455篇文献,主要包含六类主题。
1.采纳动机(Adoptionmotivation)探讨地区发展水平对PPP采纳结果的影响。通常,发达程度越高,提高效率的采纳动机越大,而拓宽资金渠道的动机则变小[28]。何平均等人[29]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揭示了农业基础设施PPP的主体动机,将采纳动机研究引入到了特定领域。任小强[30]基于水利工程PPP采纳动机的分析,指出融资和提效两大动机的互动作用。谈婕等人[31]则从落地速度的快慢来解释采纳动机的作用,拓展了动态过程机制。Tan和Zhao[32]则提出采纳率概念,来解释地方政府的PPP采纳行为。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出,新近研究已呈现项目层面的采纳动机理论解释,显示出初步的从项目到公共管理转向趋势。
2.执行绩效(ImplementationPerformance)有别于项目绩效研究。这一视角下的执行绩效侧重于过程,而项目绩效侧重于产出。张万宽等人[33]最早建构了国家层面的关键影响因素框架。陈婉玲[34]强调PPP的过程绩效监管工作应关注政府责任,建议采用立法、契约制度化及独立监管等手段来实现。近年学者们针对PPP公共价值问题做了大量反思和倡导,包括公共价值失灵[35, 36]、价值冲突与协调[37]、可持续发展导向下的PPP新内涵[38]等。
3.财政责任(Fiscal responsibility)研究致力于考察PPP对公共财政风险的影响。这一主题也是国内学者近年密切关注的主题之一。Tan和Zhao[39]在公共管理顶刊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PAR)上讲述了中国PPP复兴仍是财政短缺和政府债务高企的公共财政故事,引发了国际学术界对中国PPP财政承受的高度关注兴趣。关于PPP带来的财政风险,学者们观点不一。温来成等[40]认为我国近年大规模的PPP实践容易产生财政风险,缪小林等[41]着重探讨了PPP如何才能起到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作用机制,指出政府和市场的合理分配是关键。张牧扬等[42]实测了我国地方政府实施PPP的财政支出压力,指出多数城市在管理得当的前提下仍有财政空间。此外,税收研究[43, 44]和审计研究[45, 46]日渐成为PPP财政研究的重要议题管理的重要议题。针对我国当前PPP项目以政府付费/补贴模式为主的现状,这一主题有望得到持续探讨和发展。
4.制度/政策研究(Institutional/policyresearch)研究正快速积累成果。理由在于近年PPP大规模实施暴露出的问题均涉及制度根源或政策导向。理想的PPP发展环境应包含公平竞争、规范程序、完善的问责制度和广泛的公众参与等[47, 48],而发展中国家通常面临制度建设滞后、市场意识薄弱等困境[49],加大了PPP失败风险。随着2014年后中国PPP政策的密集发布和积极执行,PPP政策研究成果随之丰富起来,包括规制体系[50]、政策扩散[51]、政策学习[52]、政府执行角色[53],相配套的PPP制度建设研究也日渐丰富[54, 55]。Wang等人先后在国际主流学术期刊中基于中国PPP素材做实证研究,揭示了中国情境的制度特征,如合同制定过程[56]、腐败程度[57]等。
5.比较研究(Comparativestudy)主要从研究方法上的一项分类,侧重于国际比较。谈婕和赵志荣[58]以类型学研究划分了PPP的传统模式、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指出中国属于上述模式的复合。王天义等人[59]探讨了PPP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6.规范研究(Normative research)侧重学理层面的PPP理想探讨。我国学者提出了较多PPP发展的“大问题”[60-62],回应了我国市场化改革伊始阶段时,学者们提出的问题[63]。
三、PPP研究视角割裂阐释
本文基于两大视角的研究现状梳理,发现当前中国PPP理论研究的特征:项目管理成果多、主题趋向收敛,公共管理成果少、主题快速拓展且日渐丰富。具体而言,PPP项目管理领域中,我国学者近年试图超越“项目失败”现象与单一实践路径的研究局限,探讨复杂情境下多对象、多层次的PPP项目管理问题,或尝试发现项目实践的多重影响因素,也取得了可喜进展。然而,这一研究视角的局限性仍非常明显,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者的工程建设管理学科背景限制。研究者们对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及发展历史了解的有限,导致了PPP项目管理解释框架停留在项目个性层面,却没有提升到结构共性层次,例如,周志忍[64]很早就指出,我国向西方学习市场化改革的经验有一定偏向,更多地参照了Savas[65]等积极学派的观点,却较多忽略冷静学派的分析。
PPP在我国的应用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密不可分。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财政收入的分配权力更加集中于中央,自上而下的巨大规模财政转移支付现象逐渐凸显[66],PPP模式得益于这一制度改革下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PPP项目成为“专项化”“项目化”的核心手段之一。此外,由于我国PPP实践起源于引进国际投资者的跨国投资项目,因此PPP项目管理研究肇始于提高效率的实践动机,加之这一视角更能从实践成效中获得及时反馈,因此,PPP项目管理研究首先成为我国PPP理论的主要流派,致力于提高效率的“最佳实践”研究,为我国PPP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时至今日,当PPP日渐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一项主要机制时,PPP理论研究的价值判断有必要转向,应从项目管理研究过渡到公共管理研究为主。
PPP公共管理领域的国际前沿历来活跃,见诸大量管理学顶级期刊[67-69]及公共管理顶级期刊[70, 71]。然而,国内PPP公共管理研究仍以理论探讨为主,多数研究成果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指导实践的政策建议。究其原因,在于PPP项目的复杂实践属性没有被充分揭示,源自研究者对于项目经验的了解有限,以至于无法结合理论成果提出指导实践的操作路径。换言之,PPP与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其他市场化机制的异质性仍未被充分揭示,这也导致PPP过程中的行为逻辑“黑箱”仍无法打开。事实上,诸如交易结构、伙伴类型、实施程序等PPP项目操作的差异巨大,虽然与当前制度不完善导致操作无法标准化有关系,但PPP本身的复杂和模糊属性仍然是学界无法绕开的研究进路障碍,也造成了当前各个部门对PPP认识不统一、理解不一致等现状[1]4。还比如,我国当前大量PPP项目依赖于政府付费或补贴,而国际上仍有大量的PPP项目以使用者付费作为主要收益来源,若将这两类PPP项目按同质性处理,则研究结果必然会有重大偏差。总言之,PPP理论研究趋势必然朝着公共管理领域体系化,而实现这一研究目标的核心路径是揭开项目异质性。
四、两大视角整合的PPP研究转向
学者们倡导用复合逻辑解释多元主体供给公共服务的创新机制[72-74]。PPP理论研究也可以参照这一逻辑,基于当前两大研究视角的体系,进行项目管理与公共管理的视角整合与相互渗透。以往项目管理视角主要将PPP看作市场行为,而公共管理视角仍坚守科层逻辑,那么未来整合视角的PPP研究转向,应将科层组织和市场组织视作同等重要来解释PPP行为。PPP已有研究与转向的关系如表1所示。下文将从研究对象和研究路径两个方面阐释具体操作。
(一)研究对象
1.多中心治理。以往项目管理研究成果实质上均属于多中心治理的手段性(Means)研究。以往研究多侧重技术治理,未来研究应更多强调PPP的公共价值创造这一目的性(Ends)研究。而且,我国以往大量研究关注企业组织的PPP,鲜有涉及社会组织的PPP,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遗憾,未来研究应更多关注非营利性组织的PPP。由此,PPP作为一项多中心治理手段,也将自然地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向社区服务、基层农村等领域延伸和应用。
2.政府行为。以往项目管理研究揭示了大量与政府行为相关的要素,但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及互动作用却研究不足。未来研究应结合我国业已形成的政府行为及创新理论体系,从结构/制度路径的央地关系和行动/过程路径的府际关系来拓展PPP的理论研究。此外,正式合同制度下的PPP项目中,实则存在大量非正式制度路径的协调行为,如信任(Trust)、关系协调(Relationship coordination)、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等,从中揭示更多通往PPP项目可持续发展并成功实践的中介机制。
3.公共政策。基于近年发布的上千项PPP相关政策,未来研究有望从公共政策视角解释PPP行为逻辑。例如,PPP操作流程等政策前后接力、相互冲突、高度模糊等现象,暗示着政策过程的利益诉求、网络联盟及共识形成逻辑。以PPP政策作为切口,构成揭开基层政府执行逻辑的新线索,从中寻找PPP等“好政策”执行的动态机制,从而更好地指导PPP政策及制度建设。
(二)研究路径
1.延展路径——“走出去”。立足公共管理理论,未来研究可在PPP项目层面纳入“情境”“权力”和“资源”等社会科学经典概念,产生更具实践解释力和指导性的理论框架。具体而言,参照“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将过往PPP项目管理层面揭示的众多异质性要素,提炼成一个共通的宏观环境要素,从而提高PPP研究的理论效度。
2.吸纳路径——“引进来”。在公共管理与政策这一分析单位层面,未来研究可将项目层面已有的CSFs框架、风险分配机制、绩效评价体系和控制权配置等要素吸纳进来,提高对地方政府PPP行为逻辑的解释力,由此提高PPP配套制度和政策设计的适用性。地方政府在国家治理和制度形塑中扮演“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是理解我国行政改革历程及社会转型的重要“切口”,因此,朝着这一研究路径探索,将形成更为一般性的组织管理理论,如协作、网络、数字治理等,从而提高PPP理论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可比性。
五、总结与展望
本文基于文献综述,指出我国PPP理论研究的症结,并提出了视角整合的PPP研究转向,从研究对象和研究路径两个方面指明未来PPP研究方向。未来有关PPP的研究将存在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实践经验素材,这是PPP理论研究的丰富源泉;第二个层次是项目管理理论,这既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也是理论解释的归路;第三个层次则是公共管理理论,站在制度格局和政府创新视角定位PPP的工具价值;第四个层次则是本文提出的复杂组织协作理论,基于视角整合形成更一般性的管理理论,与其他协作性机制形成比较和参照。未来PPP研究的发力点在于搭建两大视角的沟通桥梁(Bridge)。具体而言,聚焦多中心治理、政府行为和公共政策三大研究对象,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的研究路径,形成更为整全性的PPP理论框架和体系。
视角整合下的PPP研究将有助于理论体系化和政策清晰化。尤其是伴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设进程,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领域将越来越依靠PPP这一协作方式来实现治理现代化。这为PPP研究转向提供了现实需求:我国希冀用好PPP这一工具,前提是要理解PPP实践活动中的各方行动逻辑,尤其是理解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因而须有赖于PPP下一步研究能否对行动逻辑做出有效的解释。未来,通过整合视角和提高视角之间的交流,PPP的理论与实践试图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机制中的政府该如何定位?多元主体应该发挥什么作用?通过回答好这两个问题,不仅能形成PPP各方更成体系的行动逻辑,也能进一步清晰行为标准,进而推动政策指向的清晰化。而且,这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文章来源:管理现代化[J],2020,40(6): 67-74 (CSSCI),DOI: 10.19634/j.cnki.11-1403/c.2020.00.000;或公众号“中国PPP智库”。(参考文献具体同见于上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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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9 08:33:05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提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接受纵容低于成本中标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工商联提出的关于推进最低价中标和多次转包问题治理的提案做出回复——《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三次会议第0091号(财税金融类019号)提案答复的函》(发改提案[2020]215号,以下简称《第0091号提案答复》)。
《第0091号提案答复》明确了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价中标问题的认识。指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重要评标方法,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之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第一,这一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二,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三,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
实践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导致最低价中标问题,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评估法” 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主观性较强,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有些招标人为了规避异议、投诉、审计等风险,无论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均“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中简单地将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既不进行测算,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没有及时对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予以否决。二是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大于风险。投标人低价中标后,有的通过弄虛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有的以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变更合同、追加投资,有的甚至直接倒卖项目、违法转包赚取非法收益。三是招标人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标后履约管理不到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履行和评价体系。如果招标人能够在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中严把质量关口,投标人如存在工程和产品质量问题将面临严格的责任追究,是不敢也不会以牺牲工程或产品质量的方式谋求低价中标的。四是行政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工程和产品质量缺乏及时有效监管,对于中标人的违法失信行为缺乏及时有效制约和有力惩处,也是导致最低价中标问题的原因之一。
《第0091号提案答复》指出了国家综合施策治理最低价中标问题的工作进展。强调最低价中标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多方协力予以解决。近一段时期以来,国务院多部门推出了相关改革措施,努力解决最低价中标问题。
(一)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于2020年7月上报国务院。此次修法把治理最低价中标问题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在修订草案中提出了制度性解决方案。
一是引导招标人正确合理确定评标方法。一方面,修订草案强化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合理确定评标方法,避免不区分项目类型一概适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另一方面,修订草案将物有所值确立为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并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在确定评标标准时,合理考虑招标项目包括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各环节支出的综合成本,以及能源资源消耗水平和环境影响,避免过分看重投标报价因素。
二是对异常低价投标进行规制。由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经常难以判断和认定,《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已删除原法第十一条关于“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修订草案借鉴国际通行公共采购规则,规定了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评标委员会对于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也可以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确认。通过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引导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有效管控合同履约风险。
三是推动提高评标质量。修订草案优化评标委员会组成机制,强调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构成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评标工作对专业分工的需求确定;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需求,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家;随机抽取难以保证专家数量或者评标质量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强化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质量的责任,要求评标报告说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同时,加强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招标人认为评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存在畸高、畸低情形的,有权向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书面提出意见。通过这些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予以规范,推动提高评标质量。
四是加强标后履约管理。2019 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 ] 752号),其中对于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的公开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等提出了标准规范。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包括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在内的履约情况信息,接受所有投标人和社会监督。针对有的最低价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故意拖延工期等方式谋求追加合同金额的问题,修订草案新增了中标人不履约情形下的高效处理措施,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招投标环节与合同履行环节“两张皮”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招标人的履约验收责任,要求招标人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同时还规定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履约情况评价机制。通过加强履约验收和履约评价,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双方义务。
五是加强招投标违法行为惩戒力度。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23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恶意低价中标导致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制”。修订草案针对现行《招标投标法》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不够的问题,一方面完善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处罚额度;另一方面加强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当事人信用记录,对违法主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明确将市场主体严重失信等作为禁止投标的情形。
(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财政部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政府采购低价中标、多次转包等问题。
一是规范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 205号),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对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倒逼供应商慎重报价。
二是完善政府采购交易规则。针对部分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特点,依法创设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建立“先明确需求、后综合评分”的两阶段采购模式,避免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修订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除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外,应采用综合评分法,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过低报价。明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采购人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三是规范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印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息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网开设专栏,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为“信用中国”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站进行信息共享。
四是禁止转包并规范分包行为。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不允许进行转包。关于分包行为,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明确采购人允许分包的,应在采购文件中对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和比例进行明确。
(三)推进工程造价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大力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完善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和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机制,由政府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平台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强化已竣工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综合运用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由定额计价改为清单算量、市场询价、竞争定价,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得到有效发挥。提案中提出的改变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逐步与市场价格接轨、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手段等建议,在改革方案中均已体现。
(四)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工作。2005 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 138号),指导全国各省市开展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2007年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2011年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建办市[2011] 38号),明确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市场诚信体系。2013年制定了诚信信息平台运行工作制度,并积极推进企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数据库建设。2014年进一步整合系统、优化资源,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纳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2017年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 241号),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建立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201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 11号),明确提出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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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1 00:00:00
- 人民日报:政府采购 多方共赢
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3067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和3.3.........支持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随着政府采购规范性、透明度的不断提高,对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促进政务公开都有着直接推动作用。
2020年12月2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领域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扶“小”助“微”,举措实在。
近年来,“政府采购”一词频繁进入公众视野。这一支出方式能发挥哪些政策作用?如何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功能不断升级
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3067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和3.3%。政府采购制度不仅规范和节省了财政支出,也承担起更多政策功能,有力支持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
——提高政府采购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购买服务”,是近年来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从政府履职所需服务逐步向公共服务扩展,从最初的环卫清扫服务向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服务、助残服务、养老服务、青少年服务等领域延伸。
2020年1月3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等作出规范。“未来,民生领域公共服务将更多交由市场提供,而政府购买服务选择承接主体环节,适用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能提升所购服务的性价比,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说。
——购买贫困地区农产品,助力脱贫攻坚。
目前,来自全国22个省份、832个贫困县的“扶贫商品”,正在财政部和全国供销总社打造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上被各预算采购单位批量选购。截至2020年12月27日,这个简称为“832平台”的政府采购电商平台累计上架商品9万多款,累计成交总额破80亿元。
“将政府采购政策融入脱贫攻坚战,有助于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产业持续发展。”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申学锋说。
——扩大绿色采购范围,发挥环保示范效应。
“煤改电项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水源地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项目,主要由政府采购担纲。此外,政府采购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对全社会形成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消费习惯具有显著的引领示范效应。”杨志勇说。
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的“账单”上,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633.7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90%,全国优先采购环保产品718.7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88%。
——扩大中小微企业采购合同份额,支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实现。
早在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扩大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24519.1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4.1%。2020年末的新政策,进一步扩大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份额,将更有力地支持该类企业的发展。
提高采购规范性、透明度,“明白账”促进政务公开
2020年7月,随着供应商在广西政府采购中心“政采云”平台远程开标大厅上成功完成投标文件线上解密,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进入开标程序。
“不见面开标”减轻了竞标企业负担,利于疫情防控,也提高了采购效率,这是“互联网+政府采购”改革的最新成果。开评标全程线上操作,步步留痕,在线问询应答全程公开透明,可以有效减少政府采购领域腐败行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日趋完善,不断丰富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体系,稳步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加强中央和地方电子卖场建设,提升采购效率,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建立全流程信息公开机制、开展“阳光下的交易”,是近年来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2020年财政部明确,中央预算单位实施的所有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意向,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
近年来,各地不断提升采购透明度,取得了明显的节支成效。例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项目中节约采购资金315.065万元,节约率达到39.38%。
“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不仅节约财政资金,对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促进政务公开、遏制腐败都有着直接推动作用。”杨志勇说。
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率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成熟度还不够,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认为,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存在采购交易制度管理较为粗放、政策传导机制不畅、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履职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
在许宏才看来,这些问题会导致采购效率和满意度较低、限制采购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
为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破解当前政府采购中的问题,将按照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稳步推进相关改革举措。
例如,针对现行政府采购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修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再如,以“谁采购、谁负责”为原则,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完善采购人内控管理,提高采购人专业化采购能力。
“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交易机制和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该负责人表示,要推动实现“优质优价”的采购目标,结合不同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市场供需情况明确不同竞争范围、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适用效益。同时着力构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措施。
“国际上政府采购一般占GDP的15%左右,在我国这一比例不到4%,还大有潜力可挖。”杨志勇说,应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按照激励相容机制的要求设计更加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激发政府采购人的积极性,让政府采购的政策作用得到充分释放。“说到底,还是要靠深化改革来加快建立适应市场交易特点的、激发各参与方积极性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记者 曲哲涵)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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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1 00:00:00
- 湖南首次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开展大数据分析
记者日前从湖南省纪委监委获悉,为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湖南省首.........绍,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了一批“标王”“陪标专业户”、串通投标抱团团体以及同一项目标段一家投标人实际控制多家投标人的疑点线索。
湖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专项整治期间,纪检监察机关着力压实公安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对违法犯罪问题形成合围之势。2020年,全省公安系统对串通投标犯罪问题立案210起,同比增长51%,全省发改、交通运输、住建、水利部门共对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立案965起,同比增长215%。
专项整治为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针对25家知名建筑企业中标次数过高、可能存在出借资质的问题,省专治办要求省住建厅进行约谈,并组织开展自查自纠,16家企业主动承认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整改。38家建筑强企向省住建厅递交公开承诺书,主动承诺不搞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树立诚信守法的企业形象,推动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
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治理难度大的情况,省专治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将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成果,筛选部分涉案企业和个人,并纳入第三批失信行为‘黑名单’,推动违法犯罪背后公职人员问题线索的移送、深挖彻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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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29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