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7月,总第31期)
政策法规
财政部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6月29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0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21号)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基本管理原则、支持范围及使用要求,指出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当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对申请拟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工作。
《办法》同时要求,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开放职责,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开放共享情况作为项目预算评审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手续简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申报、变更、撤销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备案资料,简化了退税申报手续。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法》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同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避免纳税人因未及时收齐退税凭证而无法申报办理退税,根据相关规定,若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待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工作动态
“思想盛宴 理论高地”首届招标采购前沿论坛成功举办
2021年7月10日,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所属《中国招标》杂志社主办的“思想盛宴·理论高地”首届招标采购前沿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教育部等中央部委单位以及来自北京、上海、广东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及高校等业界代表参与此次论坛。
会上,10位对行业积极探索的专家学者围绕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两法关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等热点问题发表了主题演讲,优质的内容得到了现场参会嘉宾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誉。论坛同时开启了网络图片直播,许多未到场从业人员积极转发,在线点击量总计超31万。
此次论坛是首次面向全国的公益论坛,旨在打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理论高地,为行业提供交流平台,探索解决行业热点问题,进一步推动新时期我国招标采购事业发展与探索。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国管局印发《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
7月10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总结了“十三五”时期机关事务工作,提出了“十四五”时期主要任务。其中明确,要落实好政府集中采购的职能任务,优化资产配置,推进配置管理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政策功能,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绿色采购、中小企业政策机制。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实施,建立完善专项工作机制,全力保障相关项目的采购服务工作。全面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做好制度规程“立改废”工作,完善集中采购制度框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立风险提醒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记录体系。联合相关专业机构、市场主体,动态调整集采目录内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有关标准规范。优化升级电子卖场等综合采购平台,完善电子招投标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协同与分享,打造智慧效能的信息化采购平台。
《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将推动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从程序合规控制向为采购活动提供专业支撑转型,做精做优“国采中心”专业品牌和服务窗口,拓展采购服务范围和采购规模,为采购人提供更好更有温度的采购服务。
(信息来源:摘自国管局网站)
综合信息
国采中心与3家银行签署金融服务平台战略合作协议
7月20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分别签署金融服务平台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据了解,此次签约活动以政府采购合同预期支付能力为切入点,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共享,为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便利,服务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下一步,国采中心将在采购业务系统上开设金融服务产品专属模块,集中展示各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供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选择。国采中心将根据采购业务平台的数据情况、各银行的需求和数据保密要求,形成统一的数据接口方案,适时对接数据,争取9月底前上线运行,年底前实现贷款发放,为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融资保障提供更多支持。
(信息来源:摘自中央政府采购网)
吉林推出提供采购计划制定服务等创新举措
近日,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吉林省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提供采购计划制定服务、建设长春销地仓、举办产品推进会等创新举措,促进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
《实施方案》提出,根据各级预算单位预留的采购份额及采购需求,提供制定个性采购计划服务,保障预算采购单位按时完成采购任务。同时,针对该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产量低、生产规模小、没有品牌和运营能力的农户、合作社等现状,提供品牌商标、产品包装、质量检测、产品溯源等服务,利用现有企业品牌进行产品输出,入驻“832平台”进行销售。
根据《实施方案》,吉林省将建设“832平台”长春销地仓,发挥仓储配送、质量检测、产品溯源、“吉字号”产品认证等功能作用,打造平台放心产品。通过建立定时、定点、定线的物流配送机制,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时效,提高吉林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引导省内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商入驻长春销地仓,鼓励各级预算单位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采购长春销地仓产品。在省内外适时开展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产销对接会、产品推介会,宣传吉林脱贫地区特色农副产品。在与吉林农副产品差异化较大的上海、成都等区域,设立吉林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推广体验中心,提高吉林大米等农副产品知名度,拓宽销售渠道。
(信息来源:摘自吉林省政府网站)
山东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施“双清单”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实施购买内容“双清单”管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采取“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形式,将21类公共服务和11类履职辅助性服务应纳入购买范围;同时规定融资行为、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防止“应买未买”和超范围“滥买”现象。同时明确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列为承接主体范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更好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为落实“放管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还进一步扩大部门自主权,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编报,由主管预算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将组织开展部门购买服务整体绩效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7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及解读
一、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7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4%,低于上月0.5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总体继续保持扩张态势,但步伐有所放缓。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7% ,与上月持平,继续高于临界点;中型企业PMI为50.0%,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7.8%,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0%,比上月回落0.9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力度有所减弱。
新订单指数为50.9%,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长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7%,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较上月有所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9.6%,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继续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8.9%,比上月回升1.0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延长。
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解读
7月份,部分企业集中进入设备检修期,加之局部地区高温洪涝灾害等极端天气影响,制造业扩张力度较上月有所减弱,但大多数行业PMI仍保持在景气区间。本月主要特点:
一是供需不同程度放缓。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分别为51.0%和50.9%,比上月回落0.9和0.6个百分点,制造业生产活动和市场需求总体有所放缓。从行业情况看,造纸印刷及文教体美娱用品、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行业两个指数均位于55.0%以上较高景气区间,企业生产经营较为活跃,行业增长动力较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高耗能行业两个指数均低于临界点,产需有所减少。
二是进出口景气小幅回落。新出口订单指数和进口指数分别为47.7%和49.4%,比上月下降0.4和0.3个百分点。从行业情况看,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及酒饮料精制茶、纺织、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行业新出口订单指数和进口指数均位于景气区间,国外订货量和原材料进口量有所增长;木材加工及家具、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专用设备等行业两个指数均位于收缩区间,进出口景气度总体偏弱。
三是价格指数有所回升。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分别为62.9%和53.8%,高于上月1.7和2.4个百分点。从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看,制造业采购成本普遍上涨,其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均高于70.0%。从出厂价格指数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为50.3%,微高于临界点,表明行业产品出厂价格基本保持平稳,钢铁行业“保供稳价”政策效果持续显现。
四是新动能发展态势良好。今年以来高技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PMI始终高于制造业总体,本月稳中有升,分别为55.0%和52.4%,高于上月0.3和0.9个百分点,反映高端制造业持续较快发展。其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电气机械器材、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行业PMI均较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及以上,行业扩张加快。
五是大型企业景气保持平稳,中小型企业有所回落。大型企业PMI为51.7%,与上月持平,高于制造业总体1.3个百分点。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50.0%和47.8%,低于上月0.8和1.3个百分点。调查中部分中、小型企业反映,近期原材料成本上涨、订单减少、回款压力加大等问题突出,企业生产经营承压。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新一轮疫情对国内经济的影响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官方信息,7月制造业PMI为50.4%,较6月下降0.5个百分点,中国制造业扩张速度放缓。有关数据表明,原材料价格不断攀升和新冠疫情是导致国内经济不确定性增大的重要原因。
相比中部地区的洪涝灾情,新一轮新冠疫情将给下半年国内经济带来更大不确定性,对部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及国内需求造成影响。一方面,聚集型餐饮企业、文娱行业、旅游行业、交通运输业可能受到较大的冲击。随着Delta病株疫情在国内近一半省区的扩散,部分地区正在关闭旅游业、取消各类文娱活动、管制交通,夏季旅游业能否继续仍不确定。另一方面,下半年零售支出可能遭遏制。马上到来的中秋国庆长假是国内假日经济的重要节点,但疫情防控要求将可能对假日旅游业及假日零售支出产生影响,假日经济能否发挥效应仍存在变数。
同时,中小型企业的出口业务将受到较大影响。一方面,随着国外疫情得到控制,海外市场的需求缺口将可能收窄;另一方面,国内疫情防控政策收紧,对外出口运输面临瓶颈,两方面影响下,国内出口增速将发生波动。
总体上,面对疫情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稳定内需是保持经济稳定的关键要素。我部应持续做好对中小企业的促进工作,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发展韧性,推动经济再次复苏。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专题研究
从经济学视角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1993年北京市招投标市场的成立,拉开了建设有形建筑市场的序幕。2002年,绍兴市将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产权转让和政府采购四个交易中心合并为统一的交易中心,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雏形。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第一次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历了近30年的时间,公共资源交易从场所到中心、从平台再到平台的整合共享,这些变化不仅是措辞上的,更蕴含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如今,经历了物理整合和化学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到了攻坚阶段。各地在整合过程中进行了多样化的探索,各界对于平台整合工作也传达出不同的声音。本文着重于从经济学视角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并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生态整合提供参考。
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应当由谁出资建设、谁付费使用
在物理和化学整合阶段,经济学意义上体现供需双方的无形市场(看不见的手),在有形建筑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象化为有形场所。虽然笔者曾预言未来经过生态整合之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再度回归到无形阶段,但在此之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升级电子系统的工作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电子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同样是昂贵的。以往,在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买卖的多种交易对象是否属于经济学理论中的“公共产品”“公共物品”或“公共资源”的争论还没有尘埃落定,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是否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政府采购”“特许经营”,应该由谁出资、由谁付费使用等新问题又摆在了实践操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面前。
财政资金应该花在什么地方,是远比财政资金正在花在什么地方更难以回答的问题。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政府也对此作出了不同的回答。一般而言,公共经济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是否用于实现政府职能。世界各国的经济实力、文化背景及市场化程度是不同的,导致政府以及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大相径庭。但有一点是相同且明确的:政府部门满足自身运转及实现自身职能所需的支出应当由财政资金负担。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通常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组成。其中监督平台明显属于政府职能,理应由财政资金付费建设。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交易平台。交易由买卖双方完成。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交易的一方往往是政府或公有部门,其买卖的行为大都属于政府或公共职能,而交易的另一方(或潜在的另一方)则为市场主体。假设电子系统的建立能够使双方受益,那么应该由其中某一方还是双方付费更加合理呢?单从是否用于实现政府职能这一条标准尚不能直接得出答案,还需从公共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继续进行分析。
其次,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竞争性,是指当新的消费者参与该物品的消费时,是否会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消费。为区别于容易引起争议的“公共物品”的概念,此时称具有非竞争性的物品为“集体消费品”,是与“私人消费品”相对应的概念。排他性,是指能够便捷地让一部分人消费,而阻止另一部分人消费。如果某种物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那么通常这种物品适合由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来提供。最典型的例子是国防、外交等。
三平台之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尽管其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尚在深化拓展之中,但总体而言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集体消费品,因而由财政负担也是合理的。而交易平台,是虽然具有非竞争性但不具备非排他性的。通俗地说,公共服务平台所发布的信息,想不让谁看到不仅是没有必要的,也是困难的,但交易平台想限制谁进行交易,则是很容易的。与公共服务平台的公益属性不同,建立电子交易系统的最大目标是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经济学上对交易成本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本文为讨论方便,将交易成本分为政府或公有部门的交易成本和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如果政府部门出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等多方面的考量,要求政府和公共部门参与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在交易平台进行,并为此建设了电子系统,但受益于交易系统的另一方并不是全体社会公众,而仅是少数市场主体,那么建设费用应该由财政资金还是潜在的受益主体来承担?此时还应引入更多的视角进行分析。
再次,渐进主义与帕累托标准。财政预算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是渐进主义,即一个政府机构在某年的预算应该是在上一年预算的基础上进行细微调整。这是一种“存在即合理”的方法论,也是世界各国制定财政预算的惯例。这种方法适用于社会、政治、经济稳定运行的国家。那么,对于一项新事物,是否应该由财政出资进行建设呢?这就需要用到福利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帕累托标准,即一项变化是否在让一个人变得更好的同时并没有让其他人的情况变得更糟糕。
如果一个地区的财政资金有限,难以全部负担电子系统的建设和运营费用,那么让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主体在交易时承担部分费用是符合帕累托标准的,只要他们在参与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时所付出的交易成本不高于建立电子系统之前的交易成本。
最后,政治议程。简单地说,一项事物是否由财政资金出资建设,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以及公民或公民代表根据合法程序所达成的共识。本文限于篇幅不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对于交易系统而言,如果当地财政资金充足,及公民代表认可,那么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及运营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考虑到后文将要分析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整合的方向,也属于合理合法的选项之一。
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应当依照怎样的程序或原则
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程序五花八门、各行其道。有的参照《招标投标法》,依照严格的公开招标程序;有的参照《政府采购法》,遵循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程序;有的不遵守以上两部法律,自行设定“比选”程序……之所以出现如此繁杂的局面,原因在于资金来源及建设主体的多样性、采购标的的复杂性,以及建设主体和监管部门认识水平的差异性。
第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如何分包?
如前所述,监督平台属于政府职能;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较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交易平台兼具公私双重属性。三个平台功能及属性的不同,使得建设中的分包工作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合并为一个包进行采购,签署一个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建设工作,则可以降低采购过程中的管理成本,有利于三个平台之间的协同、共享以及日后的维护、升级。但缺点在于:因采购标的范围及规模过大、三平台之间专业性和市场成熟度的差异造成竞争不足;建成之后,可能因数据接口和标准的不同造成与外部平台衔接不畅。而且由于三平台属性及资金来源的不同,合并标包还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分成三个包分别采购,则优缺点刚好相反。具体的分包方式要从资金来源及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建设主体的管理能力以及市场成熟度及竞争度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分析。笔者的观点是,合并采购要注重外部接口、分包采购要注重内部协调:合并为一个包进行采购时,在建设过程中也应将三个平台设置为三个独立模块。无论对内对外的数据交换,都应严格遵照国家及行业标准,通过统一的接口进行;分为三个包进行采购时,如果不同的供应商分别负责三个平台的建设,则采购人应统筹好三个平台之间的内容、标准及数据交换。
第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是否必须招标?
从法律的角度,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依据此定义,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不是工程建设项目,也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这就给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选择采购方式带来了自由裁量空间。从经济学的角度,一个项目如采用招标方式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采购人能够准确地定义采购需求;有充裕的采购时间;市场上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此时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面临如下选择:从采购标的属性来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内容繁杂,涉及大量硬件、软件,技术含量高,解决方案多,评价方式复杂,标准化程度低。如果采用招标方式,则对采购人的采购能力,特别是识别和定义采购需求的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可以降低对于采购人定义采购需求的能力的要求,还能缩短准备采购文件的时间,但又对采购人或评审小组的评审水平、道德水平以及内、外部监督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正所谓“甘蔗没有两头甜”。
第三,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是否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法》从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采购对象、限额标准等多角度确立了其管辖范畴。一个现实中的反例有助于我们理解:某地成立了一个国有企业,专门负责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采购主体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该项目的采购预算为0元——不使用财政资金,未来由使用者(市场主体)付费。于是,该项目既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又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成功”地摆脱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监管后,该项目没有采用“两法”中列举的法定的采购程序,而是自行设定了所谓的“比选”方式,邀请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其中一家供应商经研读比选文件发现,评价标准是按照竞争对手的实际情况量身订做的,于是向相关部门投诉。但终因不属于“两法”管辖范畴而无人受理。该案在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中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典型性。试想,对于这种竞争不足、缺乏监管的采购项目,最终为之买单的人是谁?
第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应遵循怎样的采购原则?
笔者一贯认为:在公共采购领域,程序是皮囊、原则是灵魂。依照怎样的采购方式或程序并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核心问题在于,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原因在于,程序是多样的、多变的;原则是简明的、持久的。在复杂多变的公共采购领域,违法违规的形式和手段层出不穷、五花八门,以程序去应对是被动、徒劳的;以原则去应对,才是有效、治本的。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在公平竞争的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对之前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实化。其中特别提到“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尽管有了实施细则,业内仍有人追问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的具体程序。笔者认为,“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就是公共采购的灵魂。无论采用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法》中的非招标方式还是其他采购方式,对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的核心就是两句话:看上去有希望,努力后有机会。即,让参与竞争的供应商看到采购文件不是事先为某一家内定好的,每家供应商都可以通过质量、价格、工期、服务等方面的努力提升获得采购合同的几率。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未来是怎样的
不同于物理整合阶段的有形市场,也区别于化学整合阶段各自为营的电子交易平台,生态整合之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怎样的?如何彻底实现各类资源的整合共享?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特别是通过分析各类商业领域互联网平台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方向比以往更加明确,目标也更加清晰。
第一,从单次交易到持续交易。
古典经济学对于交易中合作关系的持续性关注不够。无论招标投标,还是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的理论假设,都建立在古典经济学中通用资产的简单交易(俗称“一锤子买卖”,即单次交易)的基础上。理论假设的缺陷导致交易规则的不完善以及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继而助长了虚假招标、低价抢标、围标串标、天价采购等乱象的发生。持续交易假设与单次交易假设的根本差异在于:前者承认履约风险存在,认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带来契约扰动并应得到惩罚。如果专用资产的复杂交易存在巨大履约风险,同时交易规则不支持持续交易,诚信体系又不健全,则企业只会去购买(交易成本低、履约风险低的)通用资产,而在企业内部生产专用资产,企业的规模将会越变越大,以行政指挥代替经济激励。这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和治理效能的减弱。
以问题为导向的解决方案是:重视持续交易、完善交易规则、建设诚信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对每笔交易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估。通过提取、收集、挖掘和分析交易数据及相关外部数据,不仅关注交易过程是否合规,而且对各交易主体进行画像,让每个行为主体真正为自己的行为和结果负责。这应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市场经济中只有“看不见的手”就足够了吗?自私自利能否带来公民的幸福生活?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其实早就给出了答案。其代表作不仅有《国富论》,还有《道德情操论》。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提出了“公正的旁观者”这一重要概念。过去,有人曾把公正的旁观者理解为上帝。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21世纪,笔者更愿将其理解为基于现代新兴技术建立的诚信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使命不仅是“人在做,天在看”,而且是“数在记,链在存,网在联,云在算”,充分将大数据、区块链、“互联网+”及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共享当中。
第二,从层级制到市场制。
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的学科。新古典经济学主要通过供给、需求和价格研究资源配置,认为通过市场交易及其价格信号,可以完成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在宏观上对于我们理解资源配置的基本原理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新古典经济学的缺陷在于其并未研究交易对象的不同属性、交易类型的复杂性以及经济组织的内部——它将交易对象均视为标准化的商品、把交易都当作简单的单次交易、把企业都视为一个个通过技术将投入转换为产出的黑箱。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发现很多问题从新古典经济学中得不到解释,比如交易的复杂性、交易规则、经济组织的结构及行为等。新制度经济学应运而生。它以交易为最小的分析单位,从交易的属性、交易成本、组织、契约以及治理的视角来研究资源配置问题。
其一,交易对象及交易的不同属性需要区分。交易对象的标准化程度决定了交易的复杂程度。在通用资产的交易中,契约比较完备、交易成本较低,并且执行契约的扰动较少,因此交易双方需要的信息不多,主要是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价格信号发挥作用。反之,如果涉及专用资产的交易,会使买卖双方发展出双边依赖的关系。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经济组织、契约类型、供应链及产业链由此出现。举例来说,采购中常见的资格审查、资质、业绩、信誉、供应商库、框架协议等采购工具,乃至影响企业垂直边界的外包、分包、战略合作协议、联合体、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等组织形态,都是用于应对存在资产专用性、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及交易成本高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其二,需要区分不同的治理模式。交易的复杂程度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规模、结构和边界,还会进一步影响社会的治理模式。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信息不对称、人的有限理性以及道德风险带来的契约扰动等因素的存在,会提升交易成本,继而催生出不同规模及形态的经济组织、长期契约以及产业链。威廉姆森从三个维度描述治理方式,分别是:激励强度、行政控制和契约法制度。激励强度是指供应链上每个交易单元的交易者可以获得的净收入的大小;行政控制指是否依赖内部的上级部门来协调和解决争议;契约法制度是指通过外部法庭还是私人秩序解决争端。这三个维度分别取高低两端的极值,一共会产生8种组合,即8种不同的治理模式。其中两种典型且对立的治理模式是层级制和市场制。前者指弱激励、强控制和弱契约法;后者指强激励、弱控制和强契约法。当交易成本比较高的时候,层级制的治理模式更加有效;反之,则会倾向于市场制。如果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发展,能够有效地降低各类公共资源的交易成本,那么治理模式会从层级制向市场制演化,即:企业的规模会变小、市场上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通过契约法解决争端。由此可以看到,未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作用不仅在于各类资源和交易者的智慧匹配,还应实现交易属性与治理模式的有效匹配,并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引导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法治化。
第三,从管道到平台。
杰奥夫雷等人在《平台革命》一书中为平台作出了如下定义:“平台是一种基于外部供应商和顾客之间的价值创造互动的商业模式。平台为这些互动赋予了开放的参与式的架构,并为它们设定了治理规则。平台的首要目标是:匹配用户,通过商品、服务或货币的交换为所有参与者创造价值。”在商业领域平台诞生前,多数企业从事的是管道业务,即线性价值链。以教育行业为例,传统的教育由学校的行政部门规划课程、选择教师和学生。而基于互联网的教育平台允许所有人学习,也允许任何人授课。平台只负责制定和执行规则。由学习者决定哪些授课者成为名师。类似地,不拥有一辆车的出行平台将会消灭出租车公司;不拥有一间客房的住宿平台打败了大型连锁酒店。平台通过减少企业内部的管理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将价值链改造为价值矩阵,通过规模化降维击败管道。基于平台的连接和匹配,价值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时空被创造、改变、交换和使用。
相比于飞速发展的各种商业互联网平台,当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些名不副实,大多处于管道阶段。但前者的成功范例为后者下一步的转型升级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通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我们看到原有的产业链正在缩短,许多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被压缩。可以预见,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平台取代管道的趋势将会更加明显。许多原本不创造价值,仅仅构成行政或交易成本的行业和企业将会减少甚至消亡。
第四,从选择到契约。
以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交易对象、交易规则、交易成本及组织问题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布坎南区分了两种研究经济组织的方法:选择视角和契约视角。新古典经济学主要从选择视角研究资源配置。支撑我国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也是选择视角——平台的功能仅限于协助交易双方选择缔约方。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性,使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也使得社会各界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经济学界以交易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对于契约视角的研究日益加深,包括强调事前激励安排的代理理论、团队理论及产权理论,以及强调事后安排的交易成本理论及契约关系治理理论等。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康芒斯提出治理是一种手段,可以向企业注入秩序,缓和冲突,并实现互利。推而广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借助新兴技术降低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建设诚信体系、完善交易规则,不仅能够优化公共资源的配置,还会促进政府部门转变监督方式,进一步优化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治理结构,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赵勇,徐轲.经济转型背景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变迁[J].招标采购管理, 2004(1).
[2]王振营.交易经济学原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
[3][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契约、治理与交易成本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4][美]杰奥夫雷G.帕克,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桑基特.保罗.邱达利.平台革命.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
[5][美]Randall G. Holcombe. Public Sector Economics–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the American Economy[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信息来源:“思想盛宴 理论高地”论坛特稿)
国际动态
拜登政府高调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 我国政府采购应“力挺”制造业
2021年7月28日,拜登政府发布行政指令高调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此举并非首创。早在1933年美国就颁布了《购买美国货法》,规定“联邦采购必须购买在美国开采、生产或加工的产品,除非购买国内产品不符合美国公共利益,或国内产品价格不合理”,并将“购买美国货”条款纳入《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等政策法案不断强化。特朗普也多次发布“购买美国货”行政命令,引导制造业回流。
2021年1月25日拜登就任美国总统仅5天就签署了《关于确保未来由美国工人在美国制造行政令》,敦促联邦政府增加对美国货的采购。时隔半年,拟再发行政指令进一步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一是美国货认定将国内零部件占比门槛从55%提高至60%,到2029年提高至75%;二是加大对半导体、医疗用品等美国制造关键产品和零部件的价格扣除优惠;三是授权管理及预算办公室及美国制造办公室更严格地执行“非美国制造不采购”原则,健全美国制造含量数据,供应商需明确美国零部件所占价值比例。
美国长期实行“购买美国货”政策,联邦政府采购本来就以购买美国货为主,2019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了2217亿美元的货物,仅3.5%是外国产品,其中绝大多数还是由于“美国本土无类似产品”或“美国制造的类似产品价格过于昂贵”,进一步压缩的空间有限。因此,该行政指令的意义更多在于标榜拜登政府重视美国制造业和就业,以期在中期选举赢得工人阶级支持,对促使美国制造业回流、经济“去虚向实”的作用有限。
美国联邦采购国货并非特例,政府采购扶持本国制造业是国际通行做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充分利用政府采购这一庞大集中的内需市场,培育并推动了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产业的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作用,“力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采购问题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由学生付费的大学宿舍空调服务项目该如何采购
问:某公办高校就学生宿舍的空调服务项目进行采购,该项目的空调由选中的供应商负责提供和安装,学校不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向学生收取空调使用费。校方认为该项目是PPP项目中的BOT模式,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对吗?此类项目该如何进行采购?
答:这个问题非常具有典型性。笔者的观点是:此类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也不属于PPP项目中的BOT模式,它是高校对学生宿舍空调服务特许供应商的选择。
此类项目的典型特征有三个:一是项目自始至终高校不支付任何费用,不使用一分钱的财政性资金;二是该项目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由学生(家长)支付费用,无论学生还是学生家长都不可能与空调服务提供者的供应商进行服务质量和价格的协商;三是高校具有对空调服务特许供应商的选择权,可以决定由哪一个供应商来为学生提供空调服务。
根据以上三个典型特征,我们可以判断出此类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要件,因此,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对比关于PPP项目的概念和有关规定,此类项目也不属于PPP项目。首先,高校不属于政府机关;其次,向学生收费的空调服务也不属于基础设施投资;最后,此类项目也不可能走PPP项目的法定“两评程序”之后进入到财政部或者发改委的PPP项目库。
那么,此类项目该如何采购呢?笔者的观点是作为非政府采购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来实施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属于高校自主采购项目,可以依据高校制定的采购内控制度进行。如果高校没有完备的内控制度,可以通过内部集体决策的形式,参考政府采购法规或者招标投标法规形成较为完善的项目采购方案之后进行采购。此类项目采购方案的制定应当把握三个要点:一是价格和收取方式不宜作为供应商竞争的内容,价格适宜由高校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确定(该项工作高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二是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应当在服务质量和效率上展开;三是应当事先明确供应商服务不达标的退出机制和善后事宜。
采购人是否可以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联合体的项目,采购人是否可以限制联合体的组成数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是否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答:接受联合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对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上限在采购文件里事先做出规定,但不可以明确规定联合体的成员只能有多少家,更不能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这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限定并不矛盾,原因在于联合体是一个供应商身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在实务操作中执行该规定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不同的供应商(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是供应商自己的权利,供应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采购人不能强制要求。二是联合体的组成数量是两个以上(包含两个),到底由多少个组成,也应由供应商根据情况自己确定,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采购人在采购文件里没有规定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如果采购人规定了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拟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把联合体成员的家数控制在上限以内。
联合体成员过多,不仅对项目实际执行无益,也会给采购人后期项目管理带来较大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实务中,不少采购人设定联合体成员家数的上限,这样做很有智慧,法律上也是允许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设定联合体成员数量上限和限定供应商数量的概念上有交叉,但不完全等同。比如,采购文件规定“只能由三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和“联合体成员家数上限为三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约力度也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有违法律“公平、公正”原则,后者则是合理限制,符合法律精神。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8-01 00:00:00
- “思想盛宴 理论高地”首届招标采购前沿论坛成功举办!
2021年7月10日,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所属《中国招标》杂志社主办的“思想盛宴·理论高地”首届招.........0余位,包括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教育部等中央部委单位以及来自北京、上海、广东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及高校等业界代表。论坛旨在打造招标投标与公共采购的理论高地,精心筛选年度对招标投标与公共采购领域热点问题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对当前热点问题深入探讨,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和高度赞许!
论坛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任白会宜发表开场致辞,《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张松伟代表主办方发表致辞,清华大学教授于安、南开大学教授何红锋、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岳小川、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赵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丛虎、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何瑞琦、国家开发银行采购中心总经理武广军、天津理工大学教授尹贻林、《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张松伟等先后发表演讲。
白会宜在致辞中指出:前沿论坛就是站在行业发展的前沿对行业前瞻性问题进行探讨。在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我国招标采购行业空前繁荣,但与此同时产生的问题也不少。《中国招标》杂志社作为招投标行业领域最早的专业媒体,能肩负责任填补行业发展之需勇气可嘉。我国招标采购事业进入新时代,“开坛”恰逢其时,“开坛”要立规矩开新风,“开坛”要思想碰撞助力行业发展。
张松伟在致辞中表示,招标采购知识引领的时代已经到来,从业人员应凭专业知识形成卓越能力把握今天、用先进思想形成独到洞察力掌控明天、借学者智慧形成超前思想力看清后天。前沿论坛就是立足于行业需求、聚焦年度热点话题,为业界同仁构筑论道、交流的平台。
于安教授围绕《改善招标采购质量和秩序的新框架:招标采购的预先活动规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进行主旨演讲。于安指出,一项合理的采购制度应当包含前期需求管理、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三部分。公开招标是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需求管理将有效提高采购人的采购能力和对市场供给能力的正确判断,提高采购的绩效程度。他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作了解读,认为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何红锋教授围绕《招标投标合同成立的时间》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进一步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合同是否成立。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是承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岳小川围绕《<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关系》进行主题演讲。他认为,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为政府采购工程制定专门规则;行政性和垄断性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后,应关注企业采购对采购效率、供应链稳定、综合绩效的特殊要求;研究探索新的监管模式(统一监管、分工监管);两法融合应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徐舟围绕《关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理解与思考》进行主旨演讲。他表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首先,应从预算管理、需求管理、采购政策、采购交易、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完善。其次,应构建公平竞争的交易机制,在采购方式运用上增加制度弹性,在采购评审管理上强化制度刚性。最后,要更加注重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理顺各方权责关系,提高采购人决策话语权。
赵勇教授围绕《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中相关问题的思考》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公正的旁观者是依靠数据建立的诚信体系。他着重探讨了几个问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应当由谁出资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应当依照怎样的程序;未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是怎样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的未来或将包括四个转变:从层级制到市场制、从单次交易到持续交易、从管道到平台、从选择到契约。
王丛虎教授围绕《公共找资源交易整合融合问题及发展趋势》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公共资源交易的运行机制应倡导灵活性与创新性,如构建应进必进协同运行机制、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信用管理机制、交易平台竞争机制、质疑投诉与社会监督机制。交易平台可定位为五个角色:公共资源信息的持有者、新科技应用的先行者、决策最重要的参考者、高质量的服务者、就业的吸引者。
何瑞琦围绕《关于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完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进行主旨演讲。他表示,信用体系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适当自主、社会支撑的原则,公共资源信用体系建设强调刚性约束,例如对严重失信主体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应高度关注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同时,国家发改委对地方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持鼓励态度。
武广军围绕《“技术交流评估”采购模式探索与实践》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目前,政府采购面临三大困境:供应商围标串标、成交价格贴近预算、履约难以满足业务需求。“技术交流评估”模式的提出则有益于防控疫情、促进竞争、完善需求、优中选优、治理串标、控制单采。
尹贻林教授围绕《新工程咨询:招监造一体化新咨询产业》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建筑业发展聚焦于三大趋势:一是超级总承包商出现已成定局;二是PPP、投建营、EOD、TOD、EPC、大标段发包、全咨已成主流建设管理模式;三是新工程咨询格局已现端倪。工程咨询迎来全咨新时代,即1+N+X。产业内部将出现马太效应与分层效应迭加,马太效应指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分层即指可能出现头部(全能引领)、中部(跟随)和底部(分包)三层布局。重要的是,一体化组织重构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招监造一体化。
张松伟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招标采购各方利益均衡》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招标采购法规的制定是走出囚徒困境,通过纳什均衡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有效方式。法律规定倾向于保护谁并不是由立法者或执法者决定的,而是由其各方的相对弹性大小决定的。基于此,张松伟提出了两个观点:保证金收不收依法应由招标人(采购人)决定;代理费、采购文件工本费、第三方电子采购系统建设应由招标人(采购人)兜底支付。
为促进行业交流,助力行业发展,前沿论坛兼具前瞻性、建设性、引领性,得到了参会嘉宾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誉。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21-07-12 08:50:42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
2021年7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安全有关事项进行规定。
《通知》明确要加强项目审核把关,规范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加强前期工作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严把超高层质量审查关,落实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
在项目管理程序上,《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项目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
《通知》还提出要加强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来源: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信息整理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7-12 00:00:00
- 招投标领域10项典型示范经验·湖南省推行“制度+平台”创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
按语: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招标投标工作再上新台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借鉴有关改革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将北京市全面提升交易效率和服务效能等10项典型示范经验,以及辽宁省强化评标专家管理等30项创新成果予以公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改革举措,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环境。
自2018年起,国家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准入实现零门槛。随着大量机构主体进入招标代理市场,滋生了一系列问题。对此,湖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研究出台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开发了信息管理平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主要做法
1.出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省发改委会同住建、交通、水利部门联合制定《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建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制度,建设全省招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登记系统,《办法》共计6章31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三章为信息登记和核查、第四章为不良行为记录、第五章为信用惩戒、第六章为附则。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和方式。在监管职能分工上,《办法》第五条规定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制定综合性政策、组织信息登记和核查、实施信用公示和推进联合惩戒等,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和领域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方式上,《办法》第四条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采取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
二是建立机构和人员双重管理机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做好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同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即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当招标活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代理机构与项目负责人均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均规定了机构和人员的不良行为双重记录制度。
三是建立信息登记与核查制度。为加强代理机构和人员的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代理机构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奖惩情况等内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发建设“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信息登记、查询和公示,并与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对接。
四是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考虑到目前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较多,部分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一些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屡有发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13种情形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16种情形。
五是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为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办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被认定存在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认定结论记入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期分别为1年和2年。其中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纳入失信行为,并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发布。
2.开发建设招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登记系统。目前,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发建设全省招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主要包括三个模块:一是机构及人员信息登记模块。凡是在湖南省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须在系统内登记机构、项目负责人、专职人员等基本信息,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众可以自主查询比较各代理机构实力、业绩及信用等情况。二是信息核查板块。用于行政监督部门组织核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专职人员登记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三是不良记录发布模块。各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并认定为不良记录后,通过系统推送至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向社会公示,并自动记录在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内。信息登记系统计划六月底上线试运行。
通过“制度+平台”建设,实现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惩戒的全过程监督,并联动信用信息系统,对不良行为机构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成果特色
一是从监管主体看,实施联合监管。一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涉及到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各异,政出多门的模式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此次由省发改委联合住建、交通、水利共同出台《办法》,统一政策规定要求、统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完善了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为建立规范统一的中介市场奠定基础。
二是从监管形式看,实施信息监管。考虑到国家取消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为规范全省招标代理市场,开发建设“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信息登记、查询和公示。凡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代理机构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奖惩情况等内容,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为确保信息真实性、合法性,省发改委将定期组织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专职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查,每年不少于2次,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5%,三年基本做到全覆盖。
三是从监管对象看,实施双重监管。针对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普遍为代理从业人员个人行为,为加大查处力度,《办法》明确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双重记录。《办法》列明了对机构和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的29种情形。此外,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的权责,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即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具体包括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和交易档案归档等,并在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环节应当到达现场。
四是从监管措施看,实施信用监管。为提高可操作性,强化监管效果,《办法》分别规定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13种情形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16种情形。被认定存在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认定结论记入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期分别为1年和2年。其中,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纳入失信行为,并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发布。
五是从监管项目看,实施全过程监管。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覆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开标、定标全过程,不良行为记录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个环节,基本实现全过程监管,无死角管理。此外,各省级监督还可根据行业实际,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建立行业和领域的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6-28 00:00:00
- 招投标领域10项典型示范经验·浙江省衢州市依托“智慧+信用” 创新招投标全过程综合监管
按语: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招标投标工作再上新台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借鉴有关改革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将北京市全面提升交易效率和服务效能等10项典型示范经验,以及辽宁省强化评标专家管理等30项创新成果予以公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改革举措,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环境。
为促进政府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行政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浙江省衢州市秉承“服务+监管”理念,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以“互联网+”为出发点,以“信用+”为突破口,着力构建体制贯通、系统智能、信用完备、同向发力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化被动为主动,化静态为动态,实现招投标全过程综合监管。
(一)主要做法
1.集中监管
一是职能整合一条线。体制引领,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市监管办)为政府工作部门,将发改委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职责以及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招投标管理职责整合到监管办,并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体划入监管办主管,实现职能机构“六合一”,明确集中交易、集中建设、集中监管、集中推进,全市统一规范综合监管。
二是市县一体一张网。进一步梳理体制机制向基层延伸,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以数字化转型为牵引,解决市本级和六个县(市、区)的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平台不同等问题,在各地平台均已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且各自具备个性化“评标办法”“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快推进“1+6”市县一体交易平台集中建设,探索实现全市交易平台的统一建设、统一使用、资源共用、数据共享,进一步破除区域性低层级地方保护,实现招投标监管纵向到底。
三是部门联动一盘棋。强化建设单位标后监管的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承办项目的管理,对工程项目人员到岗、分包、变更、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履行等负主体责任。建立“1+5”联合检查制度,市监管办负责牵头组织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对投诉处理中发现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借用资质挂靠投标等问题的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查处,一经查实的,按相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进行公告。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实现招投标监管横向到边。
2.智慧监管
一是用好交易数据分析库。建设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分析库,实现招投标环节全流程数据记录,包括招标文件制作过程、在线备案修改记录、缴纳保证金记录、开评标现场视频、开标结果记录、专家情况等,把招投标的基础数据和风险点都纳入监管视线内。在此基础上进行“3+8”监管线索分析,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三大主体关系分析,项目报价集中度分析,技术标雷同性分析、专家打分倾向性分析等8个维度的具体分析,为项目监管提供佐证。同时数据库支持分析维度的扩展,提高监管规则的深度广度。
二是公开项目监管二维码。以加快推进数字化改革为契机,以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为目标,积极探索“二维码+”公开公示模式,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管渠道,实现“一码查”、“一码问”、“一码管”。群众可通过手机扫码,查看项目基本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实现“一码查”;也可直接反馈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村干部插手工程等问题,更加便捷地参与民生工程建设监管全过程,实现“一码问”;监管办对反馈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移办交办,有针对性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所存在问题的监督检查,实现“一码管”。
三是开通智慧工地天眼查。对接行业主管部门的“智慧工地”系统,实时了解现场的施工进度,远程监控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生产落实工作,详细了解项目班子成员到位到岗情况,初步掌握项目整体的标后履约情况。监管办部门根据系统反馈数据,布置整改要求,发送限期整改指令和超期未回复指令,做到项目监管全程留痕,监管处罚有据可循。
3.信用监管
一是一网通数据集成。衢州市由政府出资采购第三方信用服务,通过采集公开数据、接入机构数据等方式归集评价数据。第三方信用机构自主搭建大数据采集系统,从全国范围内获取累计10800余家县级及以上官方部门网站公布的信息,同时接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域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等25家权威机构数据。基于工程领域大数据,运用神经网络深度挖掘技术,对数字,图片、文件、报告等多种公告的正文或者附件,提取出主体信息、相关事由、最终结论等,进行清洗、甄别、分析、整理,生成有效数据。多途径多方式确保企业基础数据信息无遗漏全集成。
二是三维度生成报告。按照监管政策、市场需求、数据驱动三原则,对市场主体投标履约意愿、能力和行为表现,制订了“5+30+48”三级跨部门、跨领域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值累计1000分,主要包括基础情况、管控能力、公共信用等5个一级指标,工商信息、制度建设、招投标行为等30个二级指标,信息公示、知识产权、三大认证等48个三级指标。借助信用服务系统,通过维度提取、分析挖掘、特征提炼等方式,将企业基础信息高质量高效率转化为信用报告。
三是五等级设置应用。信用等级划分A、B、C、D、E五级,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信用等级得分3-5分,或将特定的公共信用信息作为否决条款;投标人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免费下载第三方信用报告,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环节,评标系统实时对接浙江省信用信息平台和第三方信用服务系统,验证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真实性;评标专家根据评标办法,确定投标人的资信得分或予以否决。信用报告使用的全过程,实现电子化全在线操作,招标人“一键设置评分标准”,投标人“一键获取信用报告”,评标系统“一键验证自动打分”,简化信用应用、评审程序,减少人工干预。
(二)成果成效
1.监管力量全打通
通过机构改革、平台整合、部门联动,建立健全权责明确、透明高效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建立三张清单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深化细化标中标后监管内容,把职责理的更清、把责任落的更实、把问题改的更到位、把结果用的更有效,形成良好的正向反馈。坚持数字化管理,监管数据记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周期性纳入信用评价,作为对企业实施监管的依据,有效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2.智慧监管全过程
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配套建设大数据分析管理系统,实现招投标全过程智慧监管,2021年1-5月,3家企业被列为监管重点对象,3项目11家企业涉嫌串标围标移交查处,75家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结果网上公开,33名违规评标专家进行扣分处理。推行“项目监管二维码”,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众管微治。延伸标后监管链条,对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收集“智慧工地”系统反馈的数据,作为项目日常监管的重要佐证,年内已对30个市本级重大项目开展了58家次履约检查,对20个滞后或存在滞后风险的项目,进行履约风险预警。
3.信用应用全覆盖
构建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模型构建上,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强化从企业基础信用、招投标不良行为到标后合同履约评价信息的全覆盖应用;在数据来源上,实现公共信用、行业信用和市场化信用三大信用产品体系的全覆盖。信用报告的应用,有效提高从业主体对信用的关注度,进一步重视信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影响,从结果来看,信用高的企业中标比例更高,更容易中标,呈现良好的诚信导向效果。截至2021年5月底,在应用信用报告的招标项目中,A级企业中标7个,数量占比5.5%,中标金额1.99亿元,占比4.99%;B级企业中标110个,占比86.6%,中标金额36.7亿元,占比92%。项目在评标时实时对接浙江省信用信息平台,累计获取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及招投标黑名单信息6952次,4家有严重失信信息的企业被当场否决。
(三)特色亮点
1.一体化系统
以“互联网+招投标”为依托,建立交易、服务、监管集中于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招投标阶段的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并积极往标后延伸监管链条,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深度应用标后监管数据,实现数据互联共享。
2.二维码监管
为工程建设项目发放“身份证”,监管力量下沉,依靠社会公众的力量,实现对在建工程的深化细化监管,通过监督人群和工程项目的“全覆盖”,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众管微治。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6-28 00:00:00
- 招投标领域10项典型示范经验·广东省广州市设计招标改革经验做法
按语: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招标投标工作再上新台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借鉴有关改革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将北京市全面提升交易效率和服务效能等10项典型示范经验,以及辽宁省强化评标专家管理等30项创新成果予以公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改革举措,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环境。
广州市积极探索优化设计招标模式,提高设计发包决策机制的科学性。2018年市建委、市发改委和市国规委联合出台《广州市推进设计招标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技〔2018〕1453号),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以及建筑功能或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桥梁隧道工程和规划设计的发包活动进行了优化,允许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招标人也可将上述工作直接委托给以相应专业院士、国家或省级工程设计大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同时简化了发包方式的审核。
(一)主要做法
广州市设计招标改革紧扣提高城市设计水平,打造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城市空间品质,主要从改革工程设计评标定标制度、优化改进设计招标方式、简化发包方式审核三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一是改革工程设计评标定标制度。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根据2017年修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公开招标实行定标方法进行了规定。二是优化设计招标方式。对城市重点地段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规划设计,以及建筑功能或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上述范围的工程设计发包活动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委托方式发包给由相应专业院士、全国或省级工程设计大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该设计单位应同时具备承接该项目所应具有的设计资质等级。三是简化发包方式审核。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择发包方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即可实施。因项目主管部门一般为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情况最为了解,大大节省了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取得成效
一是进一步激发院士、大师参与广州城市建设的热情,带动全市设计人员积极开展建筑创作,推动更多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规划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作品脱颖而出,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不断提升城市宜居性和舒适度,更有利于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二是缩短了项目前期工作时间,有利于项目推进,为后续施工争取时间。三是对于一些既有建筑,特别是文物项目的修缮,直接委托原设计单位实施,设计单位熟悉项目情况,且对设计意图理解透彻,能充分延续原有建筑风格,发挥重要地段的引领作用。
(三)成果特色
贯彻了“放管服”的改革思路,响应了行业知名专家的呼吁,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允许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权利交还给发包人,夯实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6-28 00:00:00
- 招投标领域10项典型示范经验·江苏省南通市创新拓展电子保函服务 激发便民利企新动能
按语: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招标投标工作再上新台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借鉴有关改革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将北京市全面提升交易效率和服务效能等10项典型示范经验,以及辽宁省强化评标专家管理等30项创新成果予以公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改革举措,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环境。
为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精神,江苏南通以提升交易主体满意度为工作导向,创新“互联网+”电子交易服务举措,率先推出直开式投标电子保函平台,变“线下现金保证”为“线上电子保函”,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多渠道的金融服务,助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一)主要做法
江苏南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基础上,于2019年底开发建设电子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台系统,完成与首批公开征集的银行、保险公司技术对接后,成功开出首张直开式银行电子保函。2020年3月,南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与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应用银行及保险电子保函服务的通知》,在全市交易领域进行全面推行应用。自此,参与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企业可以在现金转账、银行电子保函和保险电子保函三种方式中自由选择应用。保函手续费由申请人和各家金融机构协议定价,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取得成效
江苏南通率先打通电子保函全流程电子化应用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提高企业投标手续办理效率,增强各方交易主体获得感,真正实现了电子保函从申请、开具、传输、管理、运用到退还(索赔)6大环节全流程电子化办理。投标人在线选择保函开具机构发起保函办理申请,金融机构在线进行审核开具,工作人员在线办理电子保函接收退还、在线管理,招标人根据交易情况在线实施索赔操作,让投标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电子保函业务“全程网办”,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参与交易的便捷度。
以往参加招投标活动,对交易中心而言,传统收退保证金手续繁琐、人力消耗大;对投标企业而言,企业主要采用汇票和电汇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资金占用时间较长,且累计金额巨大,尤其是疫情期间,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南通市积极引入电子保函,开启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互联网+电子交易”便民惠企服务的新纪元。随着电子保函支撑管理平台的平稳运行,电子保函已全面覆盖到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交通水利等各行各业的招投标活动中。目前通过电子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已成为南通公共资源交易“新常态”。截至目前,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担保金额已突破54.41亿元,服务企业2.93万余次,投标保证金应用电子保函应用率占比已超25%。
(三)成果特色
南通市以提升保函服务质量为核心,开通保函全流程电子化办理“直通车”,创造了招标投标领域内的四个“唯一”:唯一采用“双线程非对称加密技术”的在线封装技术,有效防止电子保函敏感信息泄密风险;唯一实现“在线秒开”的一站式出保目标,从申请受理到出具保函最快30秒;唯一建立起“企业信用与保函风控”体系的动态关联模式,实现了电子保函风险管理与企业信用直接关联;唯一做到打破区域限制,不设门槛、不做限制,开门接纳全国保函从业机构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
与传统投标保证金相比,江苏南通推出的直开式电子保函主要优势在于:全程信息加密,实现电子留痕。项目开标前由保函系统传输加密数据,开具有法律效应的加密电子保函,开标时保函系统解密电子保函,并生成明文信息的电子保函,实现标前全过程加密、标后2分钟内实时解密全程线上操作,办理简单便捷。银行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对待授信投标人进行身份认证,实现全过程互联网授信,只需一次授信,即可在线开具银行电子保函。实现线上秒开,无需等待。投标企业在线申请电子保函后,金融机构后台系统自动审核处理,数秒内可开出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保函。全程风险控制,有效降低企业围标串标概率。通过银行和保险内部风控系统筛查,借助于大数据技术,直观反映企业的信用评价,有效防控弄虚作假、打击围标串标等违规违纪行为。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6-28 00:00:00
- 韩志峰:中国基础设施REITs:1096天的绽放——《REITs:中国道路》序
2021年6月21日,夏至,太阳直射北回归线。
这一天,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项目在沪深证.........还是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史上,这都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这一天,也将永久记录在共和国改革开放的史册上。
事非经过不知难。从本世纪初的研究探索,到首批公募REITs产品的面世,其间坎坷曲折、风云变幻。多少人为之呼吁呐喊,多少人为之苦苦求索,多少人为之衣带渐宽,多少人为之痴心不改……九单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呱呱坠地,是所有曾为中国REITs付出过努力的各界人士共同的心血结晶,也是对他们最好的回报与致敬!
阳光总在风雨后。从2018年6月21日召开首次基础设施REITs座谈会,到2021年6月21日首批REITs产品挂牌,整整三个寒暑、1096天。难以忘怀的,是领导们的支持与肯定、鞭策与担当;记忆犹新的,是工作组奔赴各地的调研与座谈,是对试点文件字斟句酌的起草与完善;历历在目的,是专家们评审项目时的严格认真,是对申报材料的披沙沥金……基础设施REITs试点初战告捷,既来自于制定政策、审核项目时的缜密与严谨,更来自于“摸着石头过河”的信心与勇气。
一石激起千层浪。基础设施REITs试点政策的出台,引发了高度的社会关注和强烈的市场反响,众多原始权益人、基金、券商等积极投身到这一洪流中来。他们是传播者,从理论到政策,边认真学习、边大力推广;他们是探路人,纵使前路崎岖,毅然栉风沐雨、砥砺前行;他们是“许三多”,尽管困难重重,决然不抛弃、不放弃,用热诚、智慧和执着去化解……正因为有了这样一批矢志不渝的同行者,基础设施REITs之花才能最终绽放。
三年再回首,感慨良多。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REITs钟声敲响之时,谨向关心、参与、支持中国REITs的所有人,致以崇高的敬礼和深深的谢意。
作为中国REITs试点的参与者之一,既深知其破土而出的来之不易,更深感其未来发展的任重道远。如何把握借鉴国际经验和坚持中国特色的关系?如何实现实体经济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如何处理基础设施商业价值和公共利益的对立统一?如何构建符合国情、成熟稳定的中国REITs制度体系?如何促进REITs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一系列的焦点、难点问题,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解决,亦需要静下心来,钩沉稽古,发微抉隐。
因此,不揣浅陋,萌生了写作本书的想法。经与业内人士交流探讨、集思广益,本书的定位逐渐清晰,内容日趋丰满。讲述中国REITs故事,体现中国REITs特色,发掘中国REITs价值,是本书的基本定位,也是本书独出机杼之处。希望通过这本书,能帮助读者了解中国REITs的来龙去脉、知晓中国REITs的政策要义、掌握中国REITs的操作方法、理解中国REITs的行业特性、洞悉中国REITs的投资策略、借鉴中国REITs的成功经验。本书的酝酿,始于去年仲夏,执笔写作之日,正是REITs试点快速推进之时,相关内容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及时补正完善。历经近一年的雕琢打磨,希望呈献给读者的,是一本既有宏观视角的高屋建瓴、又有微观层面的条分缕析,既有严肃认真的专业论述、又有浅显易懂的解释说明,紧贴时代、内容鲜活的诚意之作。
爱好由来落笔难。所幸的是,有众多中国REITs的一线参与者加入进来,在REITs的理论研究、政策制定、行业监管和市场实践等方面,他们都是各自领域的佼佼者。饱含对REITs的挚爱与情怀,他们克服繁重的日常工作,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收集资料、撰写文稿、精心修改、字斟句酌。本书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共同创作的成果。谨向参与本书写作的所有人员,表达最衷心的感谢。
今年春节七天假期,每天都在办公室度过,对书稿进行修改核校。在此过程中,深深感到,尽管作者们付出了巨大心血,但由于中国REITs刚刚起步,也由于水平和资料有限,遗憾和疏漏之处在所难免,希望能够得到广大读者的批评与谅解。另外,全书基本定稿于今年5月底,此后的一些重要进展未能在书中呈现,也是一个小小的缺憾。
中国REITs的推进和本书的写作,也让我与北大光华再续前缘。1985年,有幸进入北大经济学院经济管理系学习,厉以宁老师是我们的系主任,他在迎新会上的谆谆叮嘱仿佛就在昨天。当年的经济管理系,演变成了今天的光华管理学院。这次研究探索REITs的过程中,又与光华紧密合作,得到了刘俏院长、张峥副院长的大力支持。一塔湖图,永驻心间。
当年燕园读书时,厉以宁老师大力倡导企业上市股份制改革,而今已硕果累累。今日,被称为资产上市的REITs刚刚破土,祝愿它能茁壮成长,早日枝繁叶茂。
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期待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上REITs之路。
期待着REITs的中国道路越走越宽广。
(韩志峰,为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
来源:新华财经客户端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0 00:00:00
- 王守清:从PPP理念看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政策
一、引言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下称“40号文”),明确在重点领域以个案方式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
2020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下称“586号文”),标志着我国基础设施REITs正式启动。可以说,这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
40号文发布后,笔者组织十几个业务相关弟子研讨后于2020年5月21日书面答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REITs试点的四大类十几个问题的函询,并在2020年6月4日参加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举行的研讨会后于2020年6月9日在“清华PPP研究中心”公众号上公开;2020年5月9日在财政部PPP专家群专题研讨REITs时,笔者也表达了对40号文的一些理解(见财政部PPP中心公众号“道PPP” 2020年5月26日报道)。
(1)基础设施REITs对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原投资者)、机构和散户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运营商、咨询机构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等都有业务机会,但短期内很难有量,而是改革的意义重大,是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的一次重大突破。如果通过REITs试点,消除有关障碍并实施成功,可期望长期逐步稳健发展。
(2)基础设施REITs除了对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有巨大好处,对相关项目的投资者特别是工程企业投资者也有很重要的意义。一是滚动发展,通过建设(新增项目)/收购(存量项目)→培育项目→发行REITs→回笼资金再投资于新建或存量项目,甚至可以“跨区域、跨行业使用”,提高投资效率,实现转型升级与扩大市场。二是5年后可能实现出表,降低负债率,满足国资委等要求。
(3)REITs的重要成功要素类似于工程建设中的“人、机、料”:“人”即能力,特别是运营商和基金管理人的能力;“机”即资产,指项目的合规性、股权和收益权(而不仅仅是片面的资产所有权);“料”即现金流,核心在对项目的收益/现金流的评估(而非片面的资产评估,因为基础设施的特性如公共性和垄断性等)与保证、税负中性(而非税收优惠,因为我国对REITs还没有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增值收益(但基础设施的特性使其很难有类似于商业房地产的增值收益)。
(4)资产估值正常或偏低但运营收益/租金正常或偏高(目前国内多数固定资产估值偏高,但运营收益或租金偏低)的项目比较适合REITs,故建议重点关注三类基础设施项目:一是使用者付费(或穿透看是使用者付费)如路/桥/隧/水/电/气等传统类项目;二是集成开发相关的如仓储物流、产业园区等项目群类的;三是新兴但发展前景好的如信息(5G/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与融合(智能交通/能源)等新基建类项目。
现在586号文发布了,笔者上述两文中的观点基本上得到了政策的验证。586号文的出台,业界肯定会有很多专家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笔者也凑个热闹,但因为笔者是学术界专门研究PPP的,故下面仅从PPP相关理念/国际惯例再谈谈笔者对586号文的几点看法。
行文逻辑与主要内容是,先回顾PPP项目的四个相互关联的核心原则和六大方面的重要评估内容,进而提出PPP基础设施REITs要维持之前PPP项目各相关方之间的公平,再强调基础设施REITs最重要的成功因素是项目的合规与现金流,最后指出586号文中对这些重要因素的考虑和体现。
观点总体保持中立,但毕竟PPP是提供公共产品,故个别观点可能稍微偏向政府和公众,不一定全部正确,仅供参考,目的是希望读者兼听,促进思考和理解政策,以利于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的成功和后续基础设施REITs的可持续发展。
二、PPP项目的核心原则和重要评估内容
因各国国情不同,各国的PPP定义和内涵、应用目的和范围、相关制度、法规政策和实施流程等也不同,但学术界和国际多边机构的基本共识是真正的风险分担、明确的产出要求、全生命期绩效、支付与绩效关联这四个相互关联的核心原则,笔者之前也一直在宣传(如《清介有守王守清:PPP四原则、五“步”曲、六评估》)。
其中,对政府和公众最重要的是全生命期绩效:①强调投资者要全过程集成,包括设计、建设、融资(含再融资)、运营,提高整体和全过程效率;②强调投资者单点对政府负责,即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发挥能动性和创造力,责权利匹配;③项目建成后的再融资和(有形/无形)资产交易(如变更股权、变更贷款、实施ABS和/或REITs等),都必须保持PPP合同原来的责权利公平,特别是再融资和资产交易的发起人不能损害政府/公众/债权人的利益。
为了实现PPP的上述核心原则,实施PPP项目一般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评估(各国的具体评估方法和要求会有些差异,但核心内容类似):①法律法规政策的合理性;②项目的可行性(比传统模式的可研更广,如还有财务、合同和社会等可行性);③项目的可融资性和可交易性;④政府或公众的可负担性;⑤项目的可交付性;⑥项目的可监管性。
其中,与REITs最相关且最重要的是项目的可融资性、可交易性和可交付性,即投资者有能力管控全过程并对政府和债权人等负责;若经政府和债权人同意,通过再融资和交易转移出去了某些责权利(如发行REITs),那受让方就必须承继相应的责权利。
三、PPP基础设施REITs要维持各方之间的公平
PPP项目建成后,建设风险得到释放,特别是运营稳定后,可预测性(含项目现金流等)提高,整体风险降低,增强了潜在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信心,原投资者进行再融资(含REITs,下同),有利于发展二级市场、吸引更多机构和散户投资者参与、促进融资渠道多元化、降低融资成本,让原投资者腾出资金实施更多项目、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率等。
因此,基础设施REITs非常必要,而且,如果项目选择适当(这是REITs最重要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可行和有意义的,如引言中所述。
但是,由于PPP项目的公共性,其再融资应受约束,需经政府(代表公众)和债权人同意,最好不能让投资者完全退出,如果完全退出,则要求受让方完全承继原投资者的责任,否则,项目再融资后若出问题将很难找到责任方并进行有效问责,容易造成原投资者投机、政府打PPP旗号上不该上的项目,或者不合适的项目发行REITs,损害政府、公众和债权人的利益,对REITs的机构或散户投资者也不利。
其实,再融资主要应是债权变更,原投资者用更便宜的贷款去取代之前更贵的贷款,降低融资成本;REITs则主要是股权变更,原投资者找新的机构和散户投资者购买其股权,套现/融资以实施其他项目。
因为PPP项目再融资是投资者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去建设并利用建成的设施去盈利,所依赖的是公共产品,所以,不管是债权变更还是股权变更,若原投资者因此有额外获利,都应与政府分享,这已是国际惯例。而且,股权变更特别是原投资者股权退出则应受政府更严格的限制和监管,以避免上一段末所述问题。
当然,股权变更和退出要区分阶段和原投资者是否实质控制股东,如建设期的施工承包商股东、运营期的运营商和设备供应商股东的退出必须受约束:①股权锁定期,不同类型项目锁定期不同;②必须获政府和债权人同意,或满足PPP合同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前提条件;③要审核受让方能够承继原投资者的责任,并区别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后者比例应有上限);等等。
总之,要防止聪明人(原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等)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制度不完善等对不够聪明但可能想贪便宜的特别是散户投资者玩“击鼓传花”,让政府和公众承担本已转移给PPP项目原投资者的风险,在国内目前金融体系不够成熟、信息不够透明、操作不够规范、监管不够实时、违规成本不高时很容易出现的短期行为。
而政府要牢记的是,不管是PPP项目原投资者的主动再融资还是被动再融资,只有不会对项目或政府或公众造成负面影响前提下,才能同意原投资者的再融资(含REITs)。
综合上述PPP理念和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有关政策,下面再强调与PPP基础设施REITs直接相关的几条原则和底线:①不能违反资产交易监管要求,特别是涉及新建项目中的国有股份、国有存量项目的;②不能变相逃避招标采购要求,即PPP中标后原投资者股权转让或退出要受约束,不是说不能转让或退出,而是说必须经过政府和债权人同意;③不能让项目出现问题特别是其运营阶段,故要么限制原实质控制投资者的退出,要么让受让方承继原投资者的责任,出现问题则必须按相关法规政策与合同进行惩罚。
四、REITs项目的合规与现金流的重要性
因为PPP项目合同期长,不确定性大,相关方多,特别是涉及强势且可能不守信用的政府和“光脚不怕穿鞋”的公众用户,故PPP项目特别是国际PPP项目多是基于(有限追索)项目融资,以让投资者把项目的风险与其母公司隔离。
除了法律、金融、信用、担保等体系和区域经济与行业发展等宏观因素,在项目层面,PPP项目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①项目现金流、项目资产与合同权益;②投资者能力,不仅仅是建设能力,更重要的是运营和集成优化能力;③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对各方责权利特别是风险公平分担的合同安排;等等。
上述这些因素都在586号文中有反映,也是前面各节所述有关原则和要点的具体体现。例如,为了保证项目现金流,586号文第三条强调REITs项目“聚焦重点区域”(符合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第四条强调“聚焦重点行业”(补短板和新基建,后者主要是考虑其增长性、使用者付费和创新性等),第五条“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集成创新开发,第十四条第3款明确对“需以打包后项目整体收益进行判断”),都是为项目现金流进行铺垫。
而第九条则明确要求“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并用了一个新指标“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原则上不低于4%”;第十八条第3款还进一步明确“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付费的,如虽然有时体现为政府付费,但本质还是使用者付费的水/电/气等PPP项目),含PPP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地方政府补贴。
但586号文未明确使用者付费的比例,故有一定灵活性(征求意见稿是80%以上,笔者在答复函询和研讨会上建议,试点项目不宜一刀切,可先定50%~70%作为底线,并依不同行业、项目类型、所处市场、产权特征、政府信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运营商的信用和能力等微调,试点成功后再分别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作为获得项目现金流的基础,REITs发起人需“依法合规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运营收费权”,586号文第七条就明确了这一点。注意其中的“或”,这是考虑到基础设施产权一般是国有,投资者仅需拥有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运营收费权即可,不一定要拥有所有权。
另外,PPP项目公司的股权一般比较分散,往往同时有地方政府/政府方股东、社会资本投资者(往往是联合体)含财务投资人等多方持股,且社会资本转让股权通常在PPP合同与贷款合同中受到股权锁定期或转让前置审批要求的限制,故40号文中要求100%的股权转让,以及586号文第七条“相关股东已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第二十三条“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项目,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PPP项目的股权转让,应获得合作政府方的同意”等,可能会存在实操层面的一些障碍,会使得适合REITs的项目减少。不过作为试点,从严要求也是可以理解的,试点成功后可再酌情放松。
项目和流程的合规,则是上述二者的根本,故586号文中有大量的篇幅强调项目合规情况(第十二条第2款和附件2)并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第十二条第3款和附件3),第十三条还要求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其实,这些要求除了有利于发行REITs成功、避免后续出现问题和争议,也有利于保护REITs投资者特别是散户投资者(毕竟他们不像机构投资者那样有能力)。
值得称赞的是第十七条第4款还明确“应以手续办理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政策等为依据,判定相关手续的合法合规性”,第十八条第1、第2款以2015年以后批复实施的PPP项目及2015年6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25号令,笔者很荣幸作为领衔专家参与了起草)进行政策的新老划断,但特别强调“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因为没有竞争,就没有比较,就很难有与传统模式相比的效率提高和物有所值(PPP的核心原则之一)。
第十一条还要求相关方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第4款要求PPP项目“未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等等:这些都是要保证项目能合法合规“运营稳健、正常”,保证现金流,保护公众利益,也保护基金管理人、机构和散户投资者。
最后,586号文第八条明确要求“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第九条要求现金流“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也是强调项目现金流。之所以规定最短运营年限要求,主要是因为,按照实践经验,不同类型项目能进入稳定运营所需的时间一般为2~5年,故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有关PPP项目ABS的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建议项目已建成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
但是从财务角度考虑(本质还是现金流),项目经过3年运营后,就能够更好发现、释放、解决运营初期中的相关问题和风险,确保运营稳定,就会有比较清晰和稳定的财务报表,就可以更清楚地分析项目的运营和现金流情况。
当然,结合具体项目的复杂度和现金流前景,有些项目的最短运营年限可适当缩短,故586号文中加上了“原则上”。例如,如果项目比较简单但市场需求已经培育且有实质证据表明项目前景看好,再加上合同中的有关约定能保证项目现金流稳定甚至有增长,个别项目的最短运营年限就可适当缩短,但需经过一定认定程序。
还要提醒的是,有些特殊行业,如轨道交通对试运营和正式运营的定义与其他行业有些不同,因此,要重“运营”的实质而非用词。
(王守清博士,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中国高校PPP论坛学术委员会主任,国际项目管理协会(IPMA)2021年“研究终身成就奖”获得者。)
来源:“项目管理评论”公众号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09 00:00:00
- 权威解答·国家发改委对招标公告公示事项做相关解答
问题一:《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第六条第三款中“公示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
问题二:是否要求公开业绩合同复印件?
问题三: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是否需要将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示?
答:问题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要视具体招标项目要求而定,无法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
问题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文件。
问题三: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但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问: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有何区别?各具备哪些法律效力?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告后则不能提出异议。
来源:国家发改委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6-07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