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史上的今天【2月24日】
1948年2月24日-3月3日,西北野战军取得宜川战役大捷,歼敌五个旅,共二万九千余人,从根本上改变了西北战场的形势。4月21日,收复被敌人侵占了一年又一个月零三天的延安。
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宣布从《通令》发布之日起,全国各地不许再有制造、贩运及销售烟土毒品之情事,犯者不论何人,除没收其烟土毒品外,须从严治罪。对散存在民间之烟土毒品,限期交出,如逾期不交者,除查出没收外,并按其情节轻重分别治罪。对吸食烟毒的人,限期向有关部门登记,并定期戒除,如隐不登记,或逾期而犹未戒除者,则予以处罚。各级卫生机关,应配制戒毒药,宣传推广有效的戒毒药方,对贫苦瘾民得免费或减价医治。烟毒较盛的城市,得设戒烟所。到1952年底,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种植、制造、贩卖、吸食烟毒行为被基本禁绝。
1978年2月24日-3月8日 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举行。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邓小平为全国政协主席。这次大会的召开,对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恢复和健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981年2月24日-3月4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的决议指出,陈云同志提出的执政党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对我们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
2003年2月24日—26日,中共十六届二中全会举行。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
2016年2月2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2017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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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4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2月20日】
1936年2月20日,为扩大抗日武装和根据地,准备东出与日军直接作战,红一方面军以“中国人民红军抗日先锋军”的名义,在毛泽东、彭德怀率领和指挥下,从陕北清涧以东的沟口、河口等地渡黄河,发起东征战役。但遭到阎锡山军队的拦击。红军英勇战斗,取得很大胜利。刘志丹在战斗中英勇牺牲。3月上旬至4月下旬,蒋介石调集十个师的兵力增援阎锡山,企图彻底消灭红军和摧毁陕甘革命根据地。红军为顾全抗日大局,保存国防实力,履行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主张,于5月5日全部回师河西,并发出《停战议和一致抗日通电》,公开放弃反蒋的口号,呼吁蒋介石及其部下的一切爱国军人“停战议和,一致抗日”。
1982年2月2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指出: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妥善解决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是一场干部制度方面的深刻改革,是关系我们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实现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2000年2月20日-25日,江泽民在广东考察工作期间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他强调,要把中国的事情办好,关键取决于我们的党,取决于党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状况和战斗力、领导水平。只要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党就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永远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并带领人民不断前进。5月8日—15日,他在江苏、浙江、上海考察工作时进一步阐述了“三个代表”的有关重要思想。指出:“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推进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都应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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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0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2月19日】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为加强对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为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乔石任主任。
1997年2月19日,邓小平在北京病逝,享年93岁。当天,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发出《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书》,称邓小平为我党我军我国各族人民公认的享有崇高威望的卓越领导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战士,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立者。2月22日,新华社播发《邓小平同志伟大光辉的一生》。2月25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追悼大会。会议高度评价了邓小平光辉伟大的一生,号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化悲痛为力量,继承邓小平同志的遗志,以更加努力地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实际行动,表达对邓小平同志的悼念。遵照邓小平同志及其亲属的意愿,邓小平同志的骨灰于3月2日撒入大海。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主持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指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要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最根本的是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广大新闻舆论工作者要做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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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19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2月18日】
1951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向党内通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央于2月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了“三年准备、十年计划经济建设”的问题和抗美援朝的宣传教育运动、土改、镇压反革命、城市工作、整党建党、统一战线工作、整风等8个问题。
198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决定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厦漳泉三角地区开辟沿海经济开放区。1988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决定新划入沿海开放区140个市、县,包括杭州、南京、沈阳3个省会城市。此后,国务院又相继决定开放了一批沿江、沿边、内陆和省会城市,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开放格局。
200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2014年2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会见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时提出,两岸双方应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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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18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2月17日】
1979年2月17日-3月16日,中国边防部队实施对越自卫反击战。3月16日,自卫反击战结束。
1.........农民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08年2月17日-19日,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在会上强调,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坚持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在坚持改革创新上下功夫,在突破重点难点上下功夫,在做好基础工作上下功夫,在提高工作水平上下功夫,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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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17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2月16日】
1984年2月16日,邓小平在参观上海市微电子技术及其应用汇报展览时指出:计算机的普及要从娃娃做起。
1996年2月16日,国务院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决定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继续搞好国家安居工程,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2004年2月16日—21日,中共中央在中央党校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
2016年2月16日,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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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16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2月14日】
1950年2月14日,中国同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有关协定。1949年12月至1950年.........项目和环境条件项目三大系列组成的资助格局。
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要求把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来抓。同时指出,这项决定也适用于东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
2006年2月14日至20日,中共中央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胡锦涛、温家宝先后在开班式和结业式上讲话。胡锦涛强调要真正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中央连续举办50期培训班,对全国5474名县委书记、县长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培训。
2008年2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努力,社会各界大力支持,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下一步救灾和市场保障指挥部将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扎实做好灾区物资供应工作,支持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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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14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2月13日】
1990年2月13日-1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和通过了《.........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到20世纪末,我国要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2000年年底,如期实现“两基”目标。2011年年底,全面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战略任务,我国加速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
2006年2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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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13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2月12日】
1942年2月12日,东北抗日联军将领赵尚志英勇就义。1936年2月,坚持东北抗日斗争的人民革命军第.........损害粮食、妨碍生产的大敌。除四害、讲卫生的根本目的是“消灭疾病,人人振奋,移风易俗,改造国家”。随后,全国掀起除“四害”的高潮。到1959年6月,麻雀不再列为“四害”之一,打麻雀改为灭臭虫。1982年2月12日,中共中央转发《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并发出通知指出:在整个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的历史时期中,统一战线仍然是我党的一大法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根据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已经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指出:“我们的统一战线比过去任何时期更加扩大了,是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前程远大,大有可为。”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新时期统一战线正式定名为“爱国统一战线”。进入新世纪,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发展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
2001年2月12日至14日,中央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分析了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研究和部署了新世纪初全党必须做好的重要工作。会议要求全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认清形势,把握大局,齐心协力,真抓实干,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十五”计划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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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12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1月,总第25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意见》从覆盖范围、采购规则、保障措施、配套政策、运行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具体举措。
《意见》强调,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要深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探索创新,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
(信息来源:摘自国新网)
财政部发布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专项清理通知
1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均属于此次清理的范围。
《通知》规定,此次专项清理将通过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同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及时将清理结果报送至财政部,便于开展长效化监督与动态管理。
《通知》下发后,财政部对有关部门关于清理范围的疑问做出的解释:
问题一:采购人能否组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入围,选择则采购代理机构。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此次清理的范围。
问题二:采购人能否组织零星工程(未达到限额标准及未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遴选入围?
答:此类情况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问题三:采购人通过比选、招标等方式建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审计咨询公司库和会计事务所库,是否属于此次清理范围?
答: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审计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供应商库,属于此次清理范围。采购代理机构库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商务部:扩大绿色包装供应商产品采购比例
1月11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支持服务电商企业绿色发展,推动塑料污染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等方面做出要求。
《通知》要求继续推动电商节能增效。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鼓励电商企业继续采用远程办公、视频会议、网上签约等低碳运营方式,提高线上线下协同工作效率;引导电商产业园区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改造升级;鼓励电商平台积极对接绿色包装供应商,推进快递包装绿色供应链管理,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网络集采服务,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产品。
在保障措施方面,《通知》提出加大政策支持。要求建立健全绿色电商评价指标,通过示范创建、综合评估等工作,培育一批绿色电商企业,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环保技术应用、快递包装减量化循环化推广新模式。指导电商企业积极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在开展绿色、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应用中申请绿色信贷。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五部门推进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1月18日,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出台《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实施方式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个人均可成为承接主体。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以项目预算、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费用支付等主要内容的规范的服务购买机制,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责任和绩效意识,做好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绩效评价中侧重受益对象满意度指标。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二、工作动态
2020中国政府采购掠影
1月
(1)修订后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出炉,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统一全国集采目录迈出重要一步
财政部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要求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为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提供基础和保障。省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
(3)新一期中央集采目录调整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开始实施。与上期目录相比,重点有三大变化:一是集采机构采购项目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进一步明确了“办公家具”品目产品范围;二是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未列入新目录,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三是新目录不再设定具体执行期限,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4)财政部要求疫情防控采购建立“绿色通道”
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2月
(1)财政部明确疫情防控期间采购管理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履职尽责,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三部门对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实行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发文,提出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同时公布《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医用防护服等10类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将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3月
(1)政采意向公开政策落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财政部对标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具体要求。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
(2)《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公布
4月
(1)财政部明确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监管规则不适用《电子招投标办法》
财政部在对湖南省财政厅作出的《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及监管规则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电子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号令)等相关事项。
5月
(1)中央单位政采意向公开系统上线
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线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系统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查询模块,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渠道准备就绪。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暨扶贫产品采购平台(扶贫馆)上线
电子卖场产品涵盖台式计算机等9类集采目录内品目,以及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27类集采目录外品目,已上架产品超过16万种。扶贫馆定位为面向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有定点扶贫任务的中央企业采购扶贫产品的特色采购平台。
(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
民法典于2021年1月起施行。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将由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替代。
(4)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
报告主要针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委员会规定的“加入GPA有关信息的问题清单”,从法律框架、政府采购范围、非歧视政策、避免利益冲突和预防腐败的措施、采购程序、信息发布情况等方面对我国政府采购情况作出的全面答复。
6月
(1)100个中央部门公布政采预算,近半数部门政采预算低于2019年
本次预算公开主要呈现“一增一减”两个特点:公布政采预算的单位数量较2019年增加3个;近50%的中央部门政采预算金额与2019年相比有所下降,彰显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的决心。
(2)政府采购将推广使用绿色包装
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要求在政府采购中推广使用绿色包装,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7月
(1)国务院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按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2)96家中央部门公布2019年政府采购决算,授予中小企业的政采支出超五成
96家中央部门集中公布了2019年政府采购决算。统计显示,超过60%的中央部门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五成以上,较前两年呈平稳态势。
(3)全国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召开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总社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据统计,截至2020年7月中旬,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的供应商已覆盖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交易额突破10亿元,惠及50多万贫困农户,带贫益贫成效明显。
(4)财政部参加GPA2020年第二轮多边谈判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2020年第二轮多边谈判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财政部国库司相关人员参加谈判,并就中国政府采购有关情况以及国情报告的更新情况作了主题发言。
8月
(1)财政部公布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简要情况
财政部公布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简要情况。据统计,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3,067.0亿元,较上年下降7.8%,地方政府采购规模及工程、服务类采购规模降幅明显。这是自2002年以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首次下降,各级地方政府将很大一部分财力优先用于“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等刚性支出,充分诠释了各级政府对节用裕民之道的坚守。
9月
(1)全国消费扶贫月专题活动圆满落幕,“832平台”交出亮眼“成绩单”
各级预算单位通过“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金额达19亿元,累计活跃供应商5700多家,活跃采购人超过14万个。
(2)2020中国政府采购奖评选启动
本次评选活动设置了年度创新奖、精品项目奖、年度人物奖、政采助力脱贫攻坚组织落实奖、政采助力脱贫攻坚突出贡献奖等12个奖项,旨在寻找政采创新和引领者,鼓舞带动全国政采人共同应对严峻挑战,开启新历程。
10月
(1)2020消费扶贫·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产销对接会在京举行
此次对接会由供销总社主办,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协办,中国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暨“832平台”承办。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的1200多家供应商带着1.2万款特色优质农副产品集中亮相,通过产销对接,进一步激发了政采消费扶贫的潜力。
(2)财政部、住建部要求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文,在南京、杭州等6个城市开展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
(3)财政部、住建部部署政采支持绿色建材试点工作
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召开专题座谈会,部署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会议强调,试点过程中,重点要探索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如何落实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工作机制。
11月
(1)财政部与上海市政府共同举办2020年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
论坛以“商机共享、规则互通”为主题,来自多边开发银行、联合国驻华系统、外国政府驻华使馆的高级官员、中央相关部门和全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优秀供应商代表300多人齐聚一堂,探讨政府采购规则与最佳实践,分享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抗疫经验,共建政府采购合作平台。
12月
(1)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法律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参加人等多个方面作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
(2)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创设框架协议采购制度,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丰富政府采购方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给,规范小额零星采购采购活动,提升采购便利性。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三种适用情形,并对公开征集入围供应商的全流程作了详细规定。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公布
办法细化了预留份额的规定,要求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完善了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
(4)“中国政府采购峰会2020”在京举行
来自中央及地方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领导、政府采购业界代表和专家围绕“后疫情时代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这一主题进行研讨交流。
(信息来源:整理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三、综合信息
两部门“督战”促政采支持绿色建材试点提速
1月28日,财政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召开视频推进会,进一步部署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明确试点启动“时间表”不能晚于2月底。
会议要求,试点城市要加快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工作,探索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推进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建立落实采购需求标准的政策执行机制,持续推进绿色建材科技创新,加快行业绿色化智能化进程。同时,试点城市要及时总结试点阶段性成效和典型经验,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建材企业、第三方机构和非试点地区了解认可这项工作,主动参与,为试点在全国推广奠定基础。
2020年10月,财政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确定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为试点城市,对医院、学校、体育馆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绿色建材试点。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十部门联合发文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助力。
《意见》提出,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大中央财政资金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推动将污水资源化关键技术攻关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四五”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专项规划,部署相关重点专项开展污水资源化科技创新。
(信息来源:摘自人民网网站)
四、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1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
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3%,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连续11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继续保持扩张,但步伐有所放缓。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2.1%和51.4%,比上月回落0.6和1.3个百分点,但均高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回升0.6个百分点,仍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5%,比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力度弱于上月。
新订单指数为52.3%,比上月回落1.3个百分点,继续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长有所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9.0%,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8.4%,比上月下降1.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有所下降。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8.8%,比上月下降1.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放慢。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加快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
姜爱华
“政策功能完备”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通过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建立有利于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的需求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安全,更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落实政采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从全球看,凡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都注重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而且,这种政策功能的发挥从采购需求确定环节就蕴含着政策倾向。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是适应当前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更是促进科技创新的迫切需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提出,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提及,采购需求应包括“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的主要途径有预留预算份额、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分包等,从采购需求标准、技术规格等方面引导政策功能实现的情况则相对欠佳。
科技创新是引领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用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也是国际上的共同做法,而创新类产品的采购需要从需求管理端引导,才能使得创新产品“入围”,进而发挥科技创新的撬动力和辐射力。因此,当前迫切需要通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引导创新发展。
二、构建落实政采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可行性
从理论上看,采购需求管理是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的重要抓手。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过程其实就是将采购需求转化为合同、继而转化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过程。因此,在采购需求管理中加入政策引导意向,能够有效促进政策功能的实现。
从实践看,用采购需求管理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也是国际共同做法。美、英、日、德等政府采购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都非常注重通过需求管理引导政策功能实现,总结这些国家的经验主要有:一是在法律法规上对采购需求管理有着较为全面的规定;二是采购需求编制呈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特点;三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覆盖广泛;四是通过采购需求引导政府功能的意图较强;五是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其中,美国在采购需求编制上引入市场化,英国实行前商业化采购,日本将采购需求拓展到老年人就业等领域,德国为创新型产品提供先行市场等,都值得我们借鉴。
三、构建落实政采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具体设想
首先,在采购制度层面,补足采购需求管理规则短板、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
一是中央引领与地方探索结合,夯实法律法规基础。中央从法律层面制定引领性文件,使后续文件有法可依,而财政部及各部委应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制定配套政策文件以具体阐释纲领性规定。各省级政府应积极响应中央政策文件要求,并结合地方自身发展特点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使需求管理更加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创新性。
二是多维度、深层次补足需求管理短板。就需求管理范围而言,要强化鼓励创新、劳动保护、就业保障等政策功能。就需求管理过程执行而言,应推进制定需求管理的专门文件,将纲领性文件与配套文件相结合,使其有法可依。就需求管理的成果验收及履约监督等后续过程而言,要夯实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实时把控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情况。
三是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注重可持续发展。从典型国家的经验以及从全球政府采购规则近年来的修订趋势看,谋求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公共采购政策的最新转向,从而使政府采购制度有更大的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在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有所作为。未来我国应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促进创新,并考虑运用政府采购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老年人就业,以及合理运用政府采购保护本国企业等。
四是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纳入采购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从采购需求的描述,到资格审查,到评价标准,到合同的履行都要有利于政策功能的实现,使政策功能无缝嵌入到政府采购全过程之中。
五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以延展政策功能发挥。将政府采购的范围拓展至军事采购(不涉密领域)、医药采购、国有企业采购以及工程类采购等领域当中。特别是,调研发现政府采购工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力度明显偏小,未来应借政府采购法修订之机,考虑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适用范围,这也是针对上述空白区域强化财政资金监管力度的机会窗口。
其次,在采购实施层面,科学确定需求并使之标准化,建立多维采购需求落实体系,创新政府采购的模式和方式。
一是使用政府采购制度范围内的技术手段确定采购需求,规范需求描述。应该充分考虑政府采购自身的制度特点和发展规律,尽量使用政府采购制度范围内的技术手段,例如技术标准、合同授予准则等,将各种政策目标内化到政府采购制度中;对采购需求的描述进行规范,尽量遵循统一规则,并推进采购需求标准化,涵盖产品或服务应当具备的功能、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要求、产品或服务的物理特性,以及与重要因素有关的产品细节等。
二是针对不同的采购政策功能实施不同的需求落实体系,例如针对支持创新,可以采用结果导向完善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分阶段采购创新产品、与企业建立创新伙伴关系、采用研发合同制等方式落实采购需求。
三是依据采购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采购模式和方式。例如,针对采购需求暂时还不够明确的采购对象,可采用分散采购模式以及竞争性谈判甚至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是我们下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必须给予较多关注的一点;针对创新类采购对象,可借鉴美国研发合同制和英国政府采购应用前商业化采购模式的实施经验,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可预见的产业需求与科研单位(尤其是企业实验室)签订合同,实现从研发到产品的全面订购。
最后,在采购管理与保障层面,加强采购政策功能绩效管理,打造统一的电子化信息平台。
一是加大采购人执行采购政策的监督力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绩效管理。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政策的责任主体,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采购人需求制定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监督,提高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自觉性;设计出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绩效评价机制,平衡物有所值、公平竞争、透明与政策功能实现程度相关核心指标之间的权重关系,全面、充分地评价政府采购政策绩效。
二是通过电子化方式实现供需对接,在电子化平台增设政策功能筛选功能。统一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使用电子采购系统与其他政府组织和供应商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采购管理效率并降低供应商的搜寻成本,可以在主页增设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筛选功能,更为直观地体现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等,这既为“十四五”时期政府采购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各方必须充分认识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这一制度。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美国政府将增加联邦政府对本国制造产品的采购
1月25日,美国政府签署行政命令,将增加联邦政府对美国制造产品的采购。
该行政命令旨在减少允许购买外国产品的政府采购规定的豁免。其内容将包括收紧政府采购规定,使联邦机构更难购买进口产品,修改美国制造产品的定义,确保中小型企业能更好地获得竞标政府合同所需的信息。
据悉,现总统政府将针对该行政令,在白宫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中任命一名高级官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据悉,未来联邦机构将报告在购买美国制造商产品方面的进展,美国国内公司也可以通过一个网站查看联邦政府是否确实履行合约。
(信息来源:摘自CNN网站)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与选择的主要区别
问:什么是采购方式变更?什么是采购方式选择?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项目选择采购方式需要审批吗?
答: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实务中,不少人分不清采购方式的选择与变更。
所谓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是指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时,因为客观原因,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采购方式变更手续,获得批准之后,采购人方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所谓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指采购人启动政府采购项目之前,依据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是一种采购方式选择的例外情形,因此,需要采购人在正式开始采购活动之前向财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的正常情形,因此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只要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关于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规定即可。
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能否否决其投标
问:我是一名评标专家,最近参加一个工程项目评标,招标文件里没有“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某供应商因为操作失误,投标保证金没有提交到指定账户,应当否决其投标吗?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遇到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答: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了7种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的情形,里面并不包括“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因此,如果招标文件里没有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我的观点是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关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规定,对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并没有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把“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的决定权交给了招标人,这种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是否有效关键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规定里,则明确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里,无论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其投标无效”,只要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均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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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1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