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面向钢铁轧制过程应用的专业性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床建设”项目
一、公司简介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信软件)系中国宝武实际控制、宝钢股份控股的上市软件企.........共服务等领域也拥有强大实力,努力推动智慧城市创新。公司顺应IT产业和技术的发展趋势,借助商业模式创新,全面提供工业互联网、云计算、数据中心(IDC)、大数据、智能装备等相关产品和服务,努力成为贯彻推动国家战略的行业领军企业,成为智慧城市建设与创新的中坚力量。
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项目《面向钢铁轧制过程应用的专业性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床建设》,起止时间为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项目已于2020年6月12日完成验收。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建设了较完备的面向钢铁行业应用的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床,平台围绕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聚焦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慧生产、智慧质量、智能物流、智慧服务等关键领域进行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钢铁行业的相关检测规范;形成了相关基础数据与工具库;完成了关键生产单元CPS能力的提升;开展了人工智能、边缘技术等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工作,并形成了相应研究报告和知识产权;为众多企业提供了测试验证服务,实现20个以上解决方案案例并推广;建成了面向钢铁轧制过程的信息物理系统行业应用体验中心。完成专利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10项。
三、项目成果及创新点
本项目以钢铁制造企业的应用需求为导向,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等技术,搭建了面向特定行业应用的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试验床,涵盖设计、仿真、制造、服务等关键环节,针对专业性关键技术和重点标准开展了测试验证和应用推广,提升了测试验证关键生产单元和过程的数据采集、设备连接、实施监测和反馈控制能力;开展了设备互联互通、异构系统集成、虚拟仿真优化、软件定义生产、平台智能应用等测试,以及关键共性技术和系统解决方案在钢铁生产环境、生产工艺下的适用性、可行性、稳定性等验证。建成了信息物理系统行业应用体验中心,具备行业解决方案与最佳实践的演示宣传与示范推广功能。目前已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等多家国内大型钢企完成成果应用及示范。本项目创新点包括:
基于信息物理系统的钢铁流程工业系统平台架构,以物理实体的静态模型为基础,通过实时数据采集技术、数据集成技术与数据深度融合技术,动态跟踪物理实体的运行状态,将物理空间中的物理实体在信息空间进行全要素重建,形成具有感知、分析、决策、执行能力的物理信息系统下的数字孪生。
在钢铁生产流程场景下依赖先进网络通信技术实现CPS网络通信的高效保障,实现复杂异构网络的泛在连接与深度融合,建立CPS系统平台架构下数据“状态感知、实时分析、科学决策、精准执行”的自动流动闭环数据集成体系。
钢铁工厂生产流程的智慧建模,构筑CPS系统平台下钢铁生产信息虚体工厂与物理实体工厂的虚实映射,在生产信息数据高度集成的条件下,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充分发挥CPS系统的信息配置优势,建立钢铁生产的智能优化模型,实现生产全流程模型的精准拟合。
基于工业架构的制造执行与智慧决策技术,在物理信息系统框架下,充分利用集成与融合数据,同时考虑历史与实时数据,深度优化钢铁生产全流程的生产决策问题。结合系统优化与调度技术,利用上述智能优化模型,实现生产单元的优化控制与全流程生产的优化决策。
本项目以制造业“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为宗旨,以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的工程实践相结合的模式,探索构建钢铁行业智能制造的整体系统架构,构建钢铁行业(企业)信息物理系统平台和解决方案,突破钢铁流程信息物理系统信息互联与数据集成技术、研究基于信息物理系统的钢铁流程工业操作系统平台架构、研究基于工业操作平台的制造执行与智慧决策技术分析等关键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物理平台。
四、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经济效益
智慧工厂是推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是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作为钢铁企业智慧化的主抓手,推进工厂智能化建设,积极将创新活动在工厂全范围全过程推广。项目在原有已实现信息化的基础上,突破了信息物理系统的技术壁垒,实施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制造系统,实现了一套完整的CPS解决方案,可以将传统钢铁工厂从一个封闭的生产环境转变为一个在信息交互和传感上开放的智能生产空间。以下是几个典型的示范应用所取得的年度经济效益:
1.武钢 CSP 产线智慧排程:
CSP 产线智慧排程应用,提升了计划调整的及时性、生产计 划信息的准确性、生产管理的高效性等效果,具体指标方面, 现货率下降 1%、在制品库存下降 3000 吨、合同完成率提升2个百分点,能够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提升宝武品牌形象,全面从 节约人力劳动成本、现货发生成本及库存资金占用成本等方面 取得良好成效。
2.宝钢股份质量方面:
上线后提高表面质量结果的判断准确率、优化工艺参数和预测产品性能,实现产品质量的精细化控制;可提高生产运行监控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提升物 流管控,实现设备预测维护,提高管理和工作效率 20%。 项目在全宝钢股份 4 个基地推广,每年可获得数千万元的 经济收益,后续若在全国钢厂推广,对于钢铁企业将是一个十分可观的效益。
3.宝信相关产业发展的效益:
与信息物理系统相关新签合同:从 2019 年1月份至 2020 年 6 月份,新签合同额稳步增长,相关新签合同总金额达10亿以上。
(二)社会效益
项目所形成的相关研究成果将为我国钢铁行业全面推进智能制造战略,尽快形成全球市场主导地位,占领智能制造的制高点打下基础,同时,关键技术的突破、应用案例的成功实施,也会对我国信息技术公司快速成长为领先的系统供应商提供有力的支撑,增强在全国拓展应用的信心和底气,有助于双重战略的加快实施和推进。
所属栏目:成果展示
发布时间:2020-12-09 08:59:15
- 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验收工作圆满结束
按照《关于委托开展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任务项目验收有关工作的函》(工信软函﹝2020﹞18号)要求及《关于开展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部信息技术发展司委托我中心对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涉及的离散制造业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能力提升、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环境建设及能力提升、面向炼铁行业应用的专业性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床建设和面向钢铁轧制过程应用的专业性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床建设4个项目进行验收。
我中心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责成行业协调发展处完成此项工作。行业处于1月20日启动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验收工作,把握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特点,起草形成了项目验收方案及验收工作计划时间表,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收,对项目的任务指标落实情况、技术指标的完成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进行全面落实核查。
今年新冠疫情肆虐,行业处与部信发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充分沟通,克服疫情影响,在保证验收质量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于7月31日,顺利完成4个项目的验收。
4个项目从不同方向对信息物理系统技术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如下进展:
一、项目成果
(一)测试环境建设及能力提升方面
按照项目建设要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结合自身应用需求和资源优势分别建设了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平台、基于电机加工与组装的半实物柔性智能生产线,开展了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等领域技术测试验证。形成测试工具17款、模型库158个、知识库211个、测试用例库493个、CPS解决方案或者CPS集成测试案例25个、形成通用性标准3项、分别建立了技术转移体验中心。
通过项目实施,完成对CPS关键共性技术和创新模式应用的测试验证,形成了CPS综合集成技术测试和新模式应用验证基本数据、关键工具、资源库、通用标准和实施方法,为CPS关键技术突破和应用推广提供了有力的平台支撑。
(二)专业性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床建设方面
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结合自身能力基础和资源优势分别建设了面向炼铁和钢铁行业的CPS试验床,研发集成相关测试验证工具12款,相关通用检测规范6个,形成相关测试用例475个,解决方案推广案例44个,分别建立了行业应用体验中心。
通过项目实施,建立了CPS试验床, 涵盖设计、仿真、制造、服务等关键环节。开展了设备互联互通、异构系统集成、虚拟仿真优化、软件定义生产、平台智能应用等测试,进行了关键共性技术和系统解决方案在特定生产环境、生产工艺下的适用性、可行性、稳定性等验证。为推广应用成熟技术、孵化培育新技术提供了有力支撑;推动了面向钢铁行业的信息物理系统应用新模式的形成和发展。
二、社会效益方面
4个项目分别建成4个CPS行业应用、技术转移体验中心,具备了行业解决方案和最佳实践的示范推广能力,为CPS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提供了技术基础和组织保障。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结合自己的主营业务,依托项目技术、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提升了自身和相关制造企业技术水平、推进了制造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进程、为制造企业探索创新生产模式提供了系统的、有力的支撑。同时帮助制造企业改进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减排等领域的状况。
项目承担单位为99家单位提供了测试评估服务,在积累示范、推广、服务经验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三、经济效益方面
在建设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结合自己的主营业务依托项目技术提供公共服务,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在这四个项目中,国家投入中央财政资金8000万元,带动社会投资23700余万元。同时,上海宝信项目中与技术相关的合同项目有22项,东方国信相关成果合同金额为50244万元,信通院和五所也为第三方提供了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也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周期到2019年12月,验收时产生的经济效益尚不能完全体现出来,预计还有更多经济效益产生。
所属栏目:成果展示
发布时间:2020-12-09 08:57:14
- 中招联合与工信部教考中心深度合作打造国内权威人才培养龙头平台
2020年11月18日,中招联合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签署“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挥好各自专业优势,加大课程开发力度,以开放共建为原则,撬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长期积累沉淀的优质资源和各类社会头部创作力量,不断提升平台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共同打造一个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服务性高的国家级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平台。
官网地址:www.tech-skills.org.cn
来源:中招联合微信公众号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02 09:01:25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1月,总第23期)
一、政策法规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将“上轨运行”
近日,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时介绍了谋划紧急采购制度顶层设计的相关情况,明确将立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应急保障能力。
财政部表示,财政部、应急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的要求,立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应急保障能力。下一步,将从建立国家层面的应急采购制度体系、构建国家应急采购电子平台、加强应急采购事后监督等三方面采取措施,构建完善统一的紧急采购管理体系。确保应急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住建部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制度改革
近日,住建部公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根据《方案》,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方案》明确,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信息来源:摘自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起中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公告,中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审批、发放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对于2020年生态环境部已审批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将自行失效。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新华社网站)
二、工作动态
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四次领导人会议期间,商务部部长钟山代表中国政府与东盟十国及中、日、韩、澳、新西兰的贸易部长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当前世界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
RCEP包括20个章节,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是一份全面、现代、高质量、互惠的自贸协定。规则领域纳入了较高水平的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内容。
RCEP协定充分考虑了成员间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差异,专门设置了中小企业和经济技术合作等章节,以帮助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充分共享RCEP成果。
RCEP的签署是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新的里程碑,这将为我国外贸及相关企业创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同时有力支持自由贸易和多边贸易体制,促进国际抗疫合作,稳定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助推区域和世界经济恢复发展。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2020年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在上海举办
2020年11月6日,财政部与上海市政府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共同举办了2020年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
论坛以“商机共享、规则互通”为主题,来自多边开发银行、联合国驻华系统、外国政府驻华使馆的高级官员、中央相关部门和全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优秀供应商代表集中探讨了政府采购规则与最佳实践,分享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抗疫经验,共建政府采购合作平台。
财政部副部长在论坛致辞中介绍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现状与未来,提到中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营造国际一流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立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体系,保障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能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来自世界各国、各组织的采购代表以及供应商代表就中国企业如何更好地参与政府及国际公共采购出谋献策。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三、综合信息
国家医保局: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近日出台《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
《规范》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目录清单、落实企业守信承诺、采集记录失信信息、失信行为信用评级、失信责任分级处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信用评价制度的信息化建设等作了规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应坚持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以部门协同和保障医药企业的合法权利为原则,不得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规范》提出,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不同等级将会有不同程度和时限的惩罚措施,惩罚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湖北政采执行环节实现“一网通办”
湖北省交易(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日前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顺利完成了采购项目网上开标、评审工作,该省政府采购执行环节实现了“一网通办””。
平台于今年9月中旬完成升级改造工作,改造后实现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六种采购方式执行环节的全流程电子化,且平台与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省政府采购网及政府采购专家库数据互通,相关资料全部无纸化并“一键归档“。
采购主体可以通过平台完成协议签订、结果确认、内部审批等多个功能。对提升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工作质效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网站)
青海出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新规
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设供应商“诚信分”和黄橙红三色预警制度,供应商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停业”1-3个月,甚至取消其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
《暂行办法》还对电子卖场各方主体职责和义务、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履约验收、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在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规则。在履约验收方面,《暂行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是该省针对政府采购主体信用体系管理的一次尝试,对规范当地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四、数据统计
2020年10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10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4%,虽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但自3月份以来连续位于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总体持续回暖。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6%,略高于上月0.1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50.6%,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下降0.7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9%,虽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量继续增长。
新订单指数为52.8%,与上月持平,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保持稳定恢复。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0%,比上月下降0.5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有所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9.3%,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小幅降低。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6%,虽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从变更登记程序和证照改革看经营范围能否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付大学 王子钰
2019年6月某市交通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确定甲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乙公司提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否决其投标。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标志、标线制作安装”,然而甲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仅有“交通设施”,并没有标明“标志、标线制作安装”。如何处理此质疑困扰着招标采购人员。此类案例在实践中具有普遍性,甚至在招标过程中有因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否决的情形。经营范围能否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成为实践操作中的热点问题。
一、经营范围的法理定位
对经营范围的界定,业内有三种观点:第一种为“能力说”,认为经营范围是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此观点又可以分为两种子观点:一个是“限制权利能力说”,认为公司经营范围就是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在其经营范围内才具有特别民事权利能力,即商事权利能力。另一个是“限制行为能力说”,认为公司经营范围就是限制公司的行为能力,超出经营范围公司就不再有行为能力。第二种为“授权说”,认为经营范围是股东对公司内部管理机关的授权,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限制。第三种为“内部责任说”,认为经营范围只是约定公司内部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对外只有宣示作用,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影响。第一种观点是传统公司法理论的主流观点;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有类似之处,只是出发点不同而已。
经营范围性质如何,需要考察法律对它的定位。根据《公司法》第20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和第3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从上述规定,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而公司章程由股东或股东会制定或修改,可见经营范围是由股东协商确定的,并且在经营过程中股东会有权进行变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政府批准或许可的项目之外,公司经营范围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性,法律上并没有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特定限制,也没有明确规定超越范围行为无效。《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若按照“能力说”,超越经营范围一定会影响公司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进而决定公司行为的效力。从法律定位上,经营范围并未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影响,也未影响公司行为的效力。总之,传统理论主流观点——“能力说”是值得质疑的。对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有无通过经营许可审批是企业一种行为能力的反映,已登记的经营范围则不能准确体现公司的行为能力。
经营范围对非许可经营项目而言,现行公司法经营范围的性质更接近于“授权说”或“内部责任说”。现行《公司法》删除了2004年《公司法》“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句话,对越围经营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依据“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公司可以越围经营,而且要保护善意第三人,但越围经营违反了公司章程授权,特定条件下需要公司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换言之,公司内部管理机关越围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股东有权认为内部管理机关超越授权,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尽管经营范围是公司内部的授权行为,但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考虑,法律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必须登记事项。
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具有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政府大大减少了对公司的干预或管制,公司通过政府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再是公司行为能力的体现。换言之,有关经营范围的“能力说”越来越难以满足实践需要,不能以营业范围作为投标人经营能力来审查其投标资格条件。
二、经营范围不应作为资格条件
(一)变更登记程序决定经营范围不适合作为资格条件
对非许可经营项目、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有所不同。非许可经营项目在变更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在变更登记后需要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可见,三类项目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同,非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需要提交变更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仅需要提交变更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还需要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从变更登记程序上看,其一,针对非许可经营项目,公司有没有经营能力,不是仅看登记,还可能要看近30日内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决议和公司章程。变更决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为了某些项目的投标,公司完全可以临时作出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变更登记即可。其二,针对许可经营项目,公司有没有特定项目的经营能力更不是看登记,而是看有无审批机关的批准。因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从批准到登记理论上还有30日的空档期,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时还没有获得审批。因此,现有登记的经营范围不一定是公司经营能力的真实体现。
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公司已登记事项的形式表现。在登记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经营能力情况下,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就更不能及时准确体现公司的经营能力。因此,从变更登记程序角度,招标文件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是不科学的。
(二)证照改革决定经营范围不适合作为资格条件
“证照分离”——营业执照不再是特定资格能力的显示。2015年12月上海开始“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即经营许可证(即资质)与营业执照分离,2018年全国推广“证照分离”改革,区分“证”与“照”各自功能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证照分离”改革之后,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招标时,许可证才是招标过程中要审查的资格条件。不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投标人则不受现有营业范围的限制,只要公司满足招标的其他条件要求,临时变更营业范围完全是可行的。
“登记简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功能弱化。从2019年3月1日起,深圳、珠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商事登记改革,试行新版营业执照,其种类大幅精简、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不再记载“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营业执照不再载明营业范围后,公司的经营能力就不能通过营业执照进行判断。因此,证照改革后,经营范围不适合作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明确: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一方面,这个政策性规定既符合法理,也符合登记和营业执照改革的实践。另一方面,这个政策性规定能够破解招标投标实践中“营业范围能否作为资格条件”的困惑,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打破“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条件的资格条件”条条框框,进一步优化招标采购领域的营商环境。
(特约稿件)
六、国际动向
欧盟委员会批准采购德美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
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报道,欧盟委员会已于11月11日批准采购3亿剂德美(BioNTech生物技术公司和辉瑞公司)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采购协议内容包括,欧盟成员国首期采购2亿剂新冠疫苗,并有权选择再购买1亿剂疫苗。据悉,欧盟将以每剂15.5欧元(18.3美元)的价格采购共计3亿剂疫苗。
德国生物工程企业BioNTech与美国制药巨头辉瑞公司(Pfizer)11月9日发布消息,双方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BNT162b2III期临床试验显示,疫苗的有效性被证明超过90%,计划11月份在美国申请紧急使用授权。
欧盟委员会表示,这款疫苗是目前最有前途的一款候选疫苗,欧盟计划尽快把疫苗分发到各成员国,所有欧盟成员国将在相同条件下、同一时间获得疫苗。
(信息来源: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为重大违法记录
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应当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若某供应商在这三年内的某一年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规定一年内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那么这一年的期限届满之后,又是在这三年之内,这个供应商还能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我的观点是可以参加,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是重大违法记录。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多人问到,它的实质是:“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不是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二款对此问题做了回应,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即便如此,因为法律存在竞合,这一问题在实务中仍然争议不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在对条例第19条进行释义时,对这一问题做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解释:“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处罚期限届满后,不受《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的限制,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例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两者实际上都是限制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际法律后果产生了竞合,不宜叠加适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明确禁止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已经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惩戒,没有必要再次从供应商的资格上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的权威表述,已经表明,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是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的质疑函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不予受理
问:供应商没有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质疑函范本提交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吗?
答:为了规范供应商的质疑行为,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财政部2018年3月还发布了质疑函范本,对供应商的质疑行为进行规范,指导供应商依法进行质疑。
对于质疑函的内容来说,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属于强制性管理规定,不是强制性效力规定,更没有赋予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因此对供应商不予受理的权力,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能因此项理由对供应商的质疑不予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里向供应商提供财政部的质疑函示范文本,引导供应商按照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关于质疑函的强制性管理规定去做。对于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去做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也要先受理质疑,再根据供应商的具体质疑内容去进行书面答复。具体可以区分两种情形去进行书面答复:
第一种情形:供应商没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请求。这实质上是询问,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本着审慎的态度,对供应商询问的内容进行调查,并予以如实书面答复。第二种情形:供应商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请求。这就具备了质疑的核心要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据质疑答复程序,对质疑内容充分调查之后依法妥善处理并作出答复。
需要提醒的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参照财政部94号令第21条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的规定,对质疑供应商搞所谓的补证通知和不予受理。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11-30 00:00:00
- 工信部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
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进一步规范工信部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推进政府.........服务对象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采购人应向部财务司提出申请,说明调整事项和理由,报财政部备案后调整。
(二)公共服务项目需求
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公告形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采购意向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最迟在发布采购公告前30日,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开采购意向。
(四)采购方式
采购人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选择采购方式应符合《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含)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变更釆购方式申请(各地通信管理局向部财务司提出申请,部机关各司局向部机关服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部财务司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后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含)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自行确定承接主体。
(五)绩效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涉及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应结合预算评审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采购人要定期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对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采购人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事前绩效评估及绩效评价结果应归档备查。
三、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督促承接主体依法依规实施项目。采购人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向社会公告。
来源:工信部政府采购微信公众号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1-27 17:42:10
- 山东发出政采深改动员令
《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正式出台,省财政厅举办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培训班,全面提升各级政府.........要举措,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重要选项。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定位,着眼于国家治理全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改革良机,准确把握深改精神实质和任务要求,加快构建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培育更加专业规范的咨询服务机构和采购人员,真正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为山东省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开好局、起好步。
据了解,《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六大方面,一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督导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内设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和管控机制,履行好采购人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内控制度信息化建设,实施操作留痕、全程监控、风险提示。放开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审批权,赋予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自主权。二是完善采购交易制度,推动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引导采购人按照“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原则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竞争性采购方式运用,减少评审自由裁量权,优化项目评审因素设定,优化规范简易采购方式,创新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三是推进采购代理和评审专家业务转型,引导确立“服务咨询”定位。推动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转型,为采购人提供更加精准的市场研判和对接服务。强化专家在协助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等环节的咨询功能,赋权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四是健全政策功能落实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引导”效应。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将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情况纳入部门预算绩效考核范围。五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着力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继续集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供应商“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建立保证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逐步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六是夯实政府采购信息化支撑,不断提升“互联网+政府采购”融合效应。加快推进山东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领域、各环节在线办理,并与预算编制、国库支付紧密衔接。建成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丰富网上超市采购模式,建立多种价格竞争机制。搭建线上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提供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行政裁决处理服务。
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培训以视频形式举行,全省各市县(区)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约800余人同步参与了培训。培训班上就当前改革方案落实、营商环境优化、全流程电子化建设、政策功能发挥等几项重点工作做了部署,还邀请了4位专家学者就深改方案解读、营商环境评价指导、政府采购舆情应对和国务院扶贫平台采购等内容进行了讲解。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1-27 16:21:42
- 全国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
11月23日下午,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宣布经贵州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紫云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沿河县、榕江县、从江县、晴隆县、望谟县9个县退出贫困县序列。至此,贵州全省66个贫困县全部实现脱贫摘帽。这也标志着全国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
2014年,全国832个贫困县名单公布,涉及中西部22个省区市。从2016年开始,我国贫困县开始逐年脱贫摘帽,截至2019年底,未摘帽贫困县减少到52个。今年初,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未摘帽的52个贫困县实施挂牌督战,截至目前这52个县全部脱贫摘帽。连续7年,我国每年减贫人口都在1000万人以上,全国贫困人口从2012年底的9899万人减至2019年底的551万人,贫困发生率从10.2%降至0.6%。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1-25 11:17:06
- 招标中心2021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公告
一、单位介绍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是1985年由.........系,组织并实施完成一大批国家重点项目招标工作,为我国招标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18年12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招标中心加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牌子,承担相应职能开展工作。
目前招标中心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二是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咨询、评审、招标、采购、造价、监理等技术支撑和管理工作;三是组织协调相关重大装备研发、制造项目的招标投标;四是根据委托,承担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工作;五是建设和维护电子招标投标服务平台,指导协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工业领域评标专家库,负责部属单位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发布;六是组织招标行业专业人员培训;七是开展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八是开展招标投标行业理论研究,组织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九是联系和指导招标中心系统各地机构和单位。
二、招聘原则
招标中心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的选拔程序和考核方式确定最终人选。京外生源可解决北京市户口。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
(二)2021年全日制应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三)政治素质高,品行端正;
(四)具有良好的文字功底和逻辑思维能力,具有较强的政策敏感度,对国家政策有一定的理解和研究;
(五)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做事积极主动,具有奉献精神;
(六)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七)满足岗位要求;
(八)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九)京外户籍人员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落户条件。
四、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
序号
招聘岗位
招聘人数
招聘条件
招聘范围
专业
学历
学位
生源
其他
1
项目管理(一)
1
2021年应届毕业生
审计学、
工程审计
研究生
硕士及以上
京内
吃苦耐劳,工作积极主动,协调能力强,文字能力好,有相关实习或工作经验优先;政治面貌不限,中共党员优先。
2
项目管理(二)
1
2021年应届毕业生
工程项目管理(通信工程)、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
研究生
硕士及以上
京外
3
项目管理(三)
1
2021年应届毕业生
工业工程
研究生
硕士及以上
京外
中共党员,文字综合能力强,有相关实习或项目经验者优先。
4
项目管理(四)
1
2021年应届毕业生
智能制造工程
研究生
硕士及以上
京内
5
党建管理
1
2021年应届毕业生
马克思理论、政治学、哲学、历史学等相关专业
研究生
硕士及以上
京外
中共党员,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能力强,有党建、团建工作经历,熟悉公众号运营维护、具有一定的图文编辑能力的优先。
6
纪检监察
1
2021年应届毕业生
审计学、
会计学
研究生
硕士及以上
京内
中共党员,政治意识强,具备优秀的文字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学生干部优先。
注:京内生源指具有北京市户口的毕业生(不含就读期间迁入北京高校集体户口的人员)
五、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为事业编制,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须提供个人简历以及身份证、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简历中须注明应聘岗位、常用邮箱、手机号。
2.请将附件《应聘人员信息表》以及个人简历等报名材料以文件压缩包形式发送至:zbzxrsc@miitcntc.org.cn,邮件主题和附件命名为:应聘岗位+学校+专业+姓名。
3.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0日。
(二)资格审查:报名截止后,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于2020年12月下旬以邮件、电话的方式通知。未进入下一阶段的应聘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三)笔试、面试: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聘用
七、其他事项
(一)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考生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请应聘人员提前了解北京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乘车、入住酒店等),提前做好准备。二是考试当天应聘人员需自备口罩,报到时需出具健康码和行程轨迹(确认14天内无进出中高风险地区,未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处于隔离观察期内的境内外人员接触),按要求测量体温,候考期间需全程佩戴口罩。三是凡经现场防疫工作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或者异常情况(发热、咳嗽、胸闷、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应聘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二)应聘人员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
(三)应聘人员请保持通讯畅通。在应聘过程中,如有变化请及时告知,保证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咨询电话:010-88485023
附件:应聘人员信息表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20年11月23日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20-11-23 09:28:06
- 海南:省属公办高校400万以上工程项目须公开招标
海南:省属公办高校400万以上工程项目须公开招标
获悉,日前,海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文件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源头规范省属高等院校和厅直属学校(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通知》明确,已实行代管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代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招标,并按单位规定做好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项目业主应做好配合工作。
《通知》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其中,项目业主应按本单位有关规定选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组织实施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通知》明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的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可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施工单位或履行相应的决策、比选程序来确定施工单位。
《通知》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1-21 14:04:06
- 工业和信息化部扶贫办公室荣获“中央和国家机关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11月17日上午,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召开中央和国家机关脱贫攻坚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表彰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梁言顺出席并讲话,工委副书记李勇主持会议。119家中央和国家机关定点扶贫工作机构负责同志、20家先进集体代表和50名优秀个人参加会议。我部规划司(扶贫办)一级巡视员唐和义等3名同志参加会议。
经组织推荐、严格评选,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决定授予中央办公厅机要交换局交通处、工业和信息化部扶贫办公室等20个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宋刚等50名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脱贫攻坚优秀个人称号”。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扶贫办公室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1-18 15: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