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工信厅财函〔202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着力构建权责清晰、放管结合、规范透明、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采购责任
(一)完善管理机制。各单位是实施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开展采购活动,确保实现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部财务司负责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研究,汇总、审批、备案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部机关服务局承担部机关司局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协助部机关司局落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工作。部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宣贯、业务培训及咨询服务,协助组织有关采购项目论证、评审工作,完善相关专家库建设。
(二)加强内控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岗位权限和职责,细化采购流程,建立健全与采购主体职责相适应的内控机制,加强采购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
二、规范政府采购实施
(三)采购预算。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各单位应在申报年度预算(二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进口产品集中论证。采购进口产品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报至部政府采购中心,由其统一组织进口产品采购集中论证工作,形成《进口产品集中论证清单》,由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各单位按照批复的清单开展相关采购。
(五)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部属高校、部属科研事业单位应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控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自行确定科研仪器设备范围,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相关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部属高校、部属科研事业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定专家进行进口产品论证。
(六)采购需求。各单位要完善采购需求管理,结合采购预算、可行性论证或需求调研情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
(七)信息公开。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及时发布应予公开的采购意向、采购项目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保证信息公开内容符合规范性要求。
(八)采购方式选择与变更。各单位应根据《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标准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选择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各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示相关项目信息,并向部财务司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经部财务司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目录及标准》范围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产品,各单位可自行采购。
(九)批量集中采购方式调整。各单位因紧急情况需将批量集中采购调整为电子卖场、电子竞价方式采购的,应向部财务司提出申请。批量集中采购转为电子卖场(含电子竞价)采购实行年度总量控制,采购数量不超过我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
(十)保证金。采购项目要求收取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退。
(十一)履约管理。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管理,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项目履约验收,强化合同履约监督,规范开展验收工作。
(十二)档案管理。各单位应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使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十三)信息统计。各单位应按时报送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编制报送计划执行情况信息统计报表;于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报送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三、发挥政策功能
(十四)实施绿色采购。各单位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应遵照国家相关认证制度开展政府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十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单位应积极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十六)支持创新产品。各单位应根据采购需求特点优先采购创新型产品,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有效手段,支持创新发展。
(十七)助力脱贫攻坚。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预留采购份额,确保相关扶贫采购工作落实。
四、加强绩效管理与监督
(十八)绩效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针对采购需求合理性、采购过程规范性、采购目标实现、政策功能落实等情况设置绩效指标,实施跟踪问效。
(十九)监督检查。部财务司对各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3日
所属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12-14 15:49:56
- 战胜贫困的中国奇迹
马塞力木终于不用被绑在土地上了。
今年6月,已经是脱贫户的他卖掉5只羊,6000多元。现在,他家羊.........八大以来,全国共派出25.5万个驻村工作队,累计选派290多万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到贫困村和软弱涣散村担任第一书记或驻村干部。
“这种全国一盘棋统筹考虑、大规模动员调度的能力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办到。”黄承伟说。
奠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基
绝对贫困在统计意义上的消失并不意味着中国反贫困事业的终结。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规划“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时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在改善人民生活品质部分突出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这样表述,在党的中央全会文件中还是第一次。
脱贫攻坚作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一项重大举措,2020年完成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后,将进入到巩固脱贫成果,提升脱贫质量的新阶段。
这一阶段的战略性举措将聚焦乡村振兴。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仇焕广认为,乡村振兴是稳定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和人民共同富裕的有效保障。
“只有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才能提高各类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进一步提高生产力。”仇焕广说,只有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才能为实现“十四五”时期发展目标与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超前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做出部署,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指明了方向。
规划特别要求认真总结脱贫攻坚经验。仇焕广认为,脱贫攻坚积累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并在此前提下构建完善的体制机制。“脱贫攻坚之所以成效显著,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密不可分。”
仇焕广表示,这套体制机制可充分运用到乡村振兴之中。比如,乡村振兴可参照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建立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县委书记是“一线总指挥”,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乡村振兴的领导责任制,让党管农村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还可参照脱贫攻坚工作机制,坚持实施“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要求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以强化资源要素支持和制度供给,形成乡村振兴工作合力;另可参照脱贫攻坚考核机制,建立市县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确保乡村振兴战略能够落地生根。
规划还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缓解相对贫困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持续改善欠发达地区和其他地区相对贫困人口的发展条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脱贫地区造血功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蔡达峰认为,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目标的实现,我国农村的贫困将主要表现为相对贫困。解决相对贫困问题,需要更加关注个体的致富能力和群体的致富机会,让全社会坚持开展扶志扶智活动,提高帮扶实效;还需要更加注重城乡融合发展、共同进步,使经济和金融政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都能更好地适应乡村发展需要,使农民在乡村和城镇发展中都能充分得到改善生活的机会。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站在新起点上,中国已做好了“预备跑”。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始终重视农村贫困人口脱贫问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把扶贫开发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党的十九大之后,党中央又把打好脱贫攻坚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脱贫攻坚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取得了决定性进展。2012年底到2019年底累计减贫9348万人,贫困群众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脱贫攻坚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为国际减贫事业提供了中国方案,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甚至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重大创举。(刘苗苗)
来源:《瞭望》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2-11 14:27:08
- 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验收工作圆满结束
按照《关于委托开展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任务项目验收有关工作的函》(工信软函﹝2020﹞18号).........者CPS集成测试案例25个、形成通用性标准3项、分别建立了技术转移体验中心。
通过项目实施,完成对CPS关键共性技术和创新模式应用的测试验证,形成了CPS综合集成技术测试和新模式应用验证基本数据、关键工具、资源库、通用标准和实施方法,为CPS关键技术突破和应用推广提供了有力的平台支撑。
(二)专业性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床建设方面
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结合自身能力基础和资源优势分别建设了面向炼铁和钢铁行业的CPS试验床,研发集成相关测试验证工具12款,相关通用检测规范6个,形成相关测试用例475个,解决方案推广案例44个,分别建立了行业应用体验中心。
通过项目实施,建立了CPS试验床, 涵盖设计、仿真、制造、服务等关键环节。开展了设备互联互通、异构系统集成、虚拟仿真优化、软件定义生产、平台智能应用等测试,进行了关键共性技术和系统解决方案在特定生产环境、生产工艺下的适用性、可行性、稳定性等验证。为推广应用成熟技术、孵化培育新技术提供了有力支撑;推动了面向钢铁行业的信息物理系统应用新模式的形成和发展。
二、社会效益方面
4个项目分别建成4个CPS行业应用、技术转移体验中心,具备了行业解决方案和最佳实践的示范推广能力,为CPS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提供了技术基础和组织保障。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结合自己的主营业务,依托项目技术、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提升了自身和相关制造企业技术水平、推进了制造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进程、为制造企业探索创新生产模式提供了系统的、有力的支撑。同时帮助制造企业改进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减排等领域的状况。
项目承担单位为99家单位提供了测试评估服务,在积累示范、推广、服务经验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三、经济效益方面
在建设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结合自己的主营业务依托项目技术提供公共服务,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在这四个项目中,国家投入中央财政资金8000万元,带动社会投资23700余万元。同时,上海宝信项目中与技术相关的合同项目有22项,东方国信相关成果合同金额为50244万元,信通院和五所也为第三方提供了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也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周期到2019年12月,验收时产生的经济效益尚不能完全体现出来,预计还有更多经济效益产生。
所属栏目:成果展示
发布时间:2020-12-09 08:57:14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网民咨询答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网民咨询答复是落实“放管.........
2020年11月25日
来源:财政部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08 10:18:06
- 北京:加大对环保绿色办公用品政采力度
日前,北京市发改委等部门对《北京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20—2025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限塑10条”)征求意见。
限塑10条要求,到2022年,本市塑料污染治理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重点领域塑料污染治理措施全面实施,充分发挥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示范引领作用;到2023年,全市重点行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强度大幅降低,重点场所、重点沿线塑料污染基本消除,重点用塑单位报告等基础性制度基本建立;到2025年,塑料污染治理制度全面建立,科技支撑体系更加完善,低塑生活的良好社会风尚基本形成,努力成为国际超大型城市塑料污染治理典范。
限塑10条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禁限措施有效实施。
限塑10条除了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外,更聚焦餐饮、外卖平台、批发零售、电商快递、住宿会展、农业生产等六大重点行业强化减塑力度,严控一次性塑料制品向自然环境泄露。
限塑10条还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率先实施更加严格的塑料制品禁限、替代措施,加大对节能、节水、环保绿色产品以及循环再生办公用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减少一次性中性笔等塑料办公用品使用。机关单位食堂禁止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杯子,各类会议不得主动提供塑料瓶装饮用水和一次性塑料杯,鼓励参会人员自带饮水杯。有关部门将塑料污染治理相关内容纳入《北京市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提出的节约型机关创建考核指标,到2022年底,85%以上的市级党政机关和75%以上的区级党政机关(处级以上)达到节约型党政机关创建要求。
最后提到,对存在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企业和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对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不可降解塑料袋等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1-13 18:38:14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信管函(20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有关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按照《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工信厅信管〔2020〕8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网络化改造集成创新应用、标识解析集成创新应用、“5G+工业互联网”内网改造、平台集成创新应用、安全集成创新应用等5个方向,遴选一批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和新业态,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二、项目推荐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二)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以下项目:一是具备向2个以上企业复制示范效果的项目;二是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的项目;三是符合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方向、建设成效显著、转型升级效益突出、带动效应明显的项目;四是提前完成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验收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见附件1)要求。
(四)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在建项目(包括已列入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的项目未验收完成前)不可申报。
(五)安全集成创新应用方向项目通过2020年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进行申报遴选。
三、推荐工作要求
(一)每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所涉及的试点示范方向不超过1个。申报主体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必须提供项目相关视频证明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均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中央企业和部属单位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各单位推荐项目应按优先级排序。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试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
(四)请各推荐单位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和电子版光盘(同步发至邮箱:jinyuehan@cntcitc.com.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四、联系方式
方向1-3:袁斯洋 刘东坡 010-68206121/66022790
方向4: 吴文昊 010-68208273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612B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00081
邮寄联系人:金月含 010-62108016
附件1_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wps
附件2-1: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网络方向).doc
附件2-2: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标识方向).docx
附件2-3: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5G+工业互联网方向).doc
附件2-4: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平台方向).wps
附件3_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推荐项目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3日
所属栏目:文件发布
发布时间:2020-11-06 13:52:21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0月,总第22期)
一、政策法规
两部门发布《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通知》
20.........61亿元,年均增长率25%,2018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0.5%和4%。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从货物类采购向工程类、服务类扩展,从传统的办公用品采购,逐步扩大到政策研究、标准制订等履职服务,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已经覆盖到全国各级政府的近百万个党政部门与事业单位,深入到政府社会经济管理的不同领域和层次,不仅规范和节省了财政支出,也有力支持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彰显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健全,为规范高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建立起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部门规章为依托的较为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涵盖了体制机制、执行操作、基础管理以及监督裁决等各个方面。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日益完善,确立和强化了依法采购、阳光采购的管理机制,有效保障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从实践看,绝大多数党政机关及单位都能够依法规范采购,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前采购人自由随意采购、腐败问题频发的局面得到根本改变。
(三)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日趋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有机结合、互相补充的采购模式有序运行,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体系不断丰富,预算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得到加强。稳步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已经建成覆盖全省范围的电子卖场,中央本级的电子卖场也已上线运行,采购效率进一步提升。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行采购意向公开、供应商在线投诉、无争议30天内及时付款等一系列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措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断强化,有力支持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健全完善绿色采购政策,对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实施强制采购或者节能采购,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达到90%以上。采用预留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信用担保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授予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合同占采购总规模的77%以上。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会同有关部门搭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平台,促进供需对接。截至2020年7月初,平台累计交易订单约22.4万单,交易额达到9.5亿元,有力带动了贫困地区农户增收。这些政策的实施,凸显了政府采购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五)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持续优化,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
简化事前审批环节,积极推进网上办理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提高审批效率。建立起采购意向、采购活动、采购结果及合同文件全流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突出阳光下的采购,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定期开展对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代理机构违规率逐年下降。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加快执法标准化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通过这些举措,政府采购监管水平全方位提升,有效保障了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六)政府采购开放谈判稳步推进,对外交流不断扩大。
为履行入世承诺,与参加方互惠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我国于2007年启动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截至2014年先后提交6份出价。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将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为此,我国于2019年向WTO提交了第7份出价,进一步扩大承诺的开放范围,充分展现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形象,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得到WTO秘书处和参加方的充分肯定。此外,还统筹推进多双边政府采购议题谈判,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合作交流,在提升政府采购对外开放水平的同时,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国际采购。
在肯定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政府采购制度的成熟度还不够,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一是采购人主体职责缺失。现行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客观上分解了采购决策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都是按程序履职,无人对最后的采购结果负责,导致天价采购、豪华采购等采购乱象频繁发生。二是采购交易制度管理较为粗放。现行采购交易制度不考虑具体项目需求特点而单纯地以金额划线确定采购方式,在实践中过度强调公开招标,客观上造成采购活动中低价恶性竞争和高价采购并存,采购效率和满意度较低。三是政府采购政策传导机制不畅。首购、订购、预留份额、需求标准等采购政策的实施方式与现行采购预算、方式、评审及合同管理制度不适应、不匹配,采购政策与采购制度“两张皮”的问题较为突出,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采购政策实施效果。四是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履职水平有待提升。代理机构主要停留在采购程序的合规性代理上,低水平的同质化恶性竞争较为突出。专家不专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一些专家缺乏独立的专业评审精神,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新的改革形势,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制度中的突出问题,补齐制度短板,将政府采购制度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推进。
二、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推进政府采购各项改革
2018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确立了理顺政府采购主体与各方职责、强化问题导向与绩效管理、坚持系统规划与分步推进、统筹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改革四原则,明确提出“建立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改革目标,以及围绕这一改革总体目标的十二个方面改革任务。我们要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改革方案》为改革纲领和行动指南,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新时代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理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权责关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建立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能负责、想负责的机制。一是明确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在行使采购权的同时切实履行好采购责任,做到采购程序合规、结果满意。二是赋予采购人灵活选择采购方式、自主确定评审专家的权利。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自主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及评审专家,同时逐步取消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中专家比例的规定。三是建立以落实预算绩效目标为导向的采购人内控管理制度。采购人要根据“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原则,完善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依法合规履行好采购主体责任。四是加强采购人专业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要明确专职人员或相应机构,加强政府采购专业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采购管理制度、产业发展状况、合同履约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推动采购人专业履职。
(二)以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为重点,推动实现“优质优价”的采购目标。
当前以公开招标为主的交易制度是建立在采购需求预先明确的基础上的,随着采购对象的不断扩展,特别是购买公共服务大量增加,使得采购需求的明确变得非常复杂,现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采购交易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为此,要以采购需求为引领,构建采购需求特点与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相匹配,价格与质量、效率、风险相统一的体系化的交易制度。一是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制度。采购人要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二是健全适应不同需求特点的交易制度体系。对于需求清晰的通用货物或者服务,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无法明确需求,需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设计方案的项目,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开展多阶段谈判;对于多频次、小额度的零星采购,设置框架协议等简易采购程序;对于电子卖场采购,推行网上直采、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网上交易方式,形成多种采购方式相互补充、灵活选择的交易制度体系。三是优化评审因素设置。要围绕货物、服务的质量设置评审因素,做到可评判、可量化。四是丰富政府采购合同类型。探索建立适应不同需求特点、鼓励市场竞争、合理分担风险的多种合同类型,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补偿合同,完善相关的合同条款内容,引导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灵活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
(三)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政府采购政策天然地建立在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其实施不需要额外增加财政支出,也不影响各领域既定公共服务目标的实现,相较其他财政政策工具具有独特优势。要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政策执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一是深入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进一步扩展和深化支持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继续大力推进绿色环保及循环利用资源、对贫困地区农产品扶持等方面的采购政策试点工作。二是将落实政策功能的重点从交易环节前移到需求编制环节。强化采购人的需求管理责任,逐步将政策目标嵌入到采购项目的需求文本中,通过对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需求指标及履约条件的要求,体现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等领域的政策支持。三是完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采购人要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作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的一部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落实相关政策。要加强采购人执行政策的内控监督和外部审计监督,推动采购人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四是强化公共采购政策协同。分领域、分行业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在需求标准化和资源融合方面加强共享,推动在工程招投标、医药采购等领域落实支持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扩大采购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影响面。
(四)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契机,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政府采购市场是我国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市场规模、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还是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看,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在全社会营商环境建设中都有着突出的影响力。要对标世行公共采购指标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一是坚决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各类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不同所有制、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集中曝光一批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警示教育。二是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的材料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求,探索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立“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三是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各地要按照规定做好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四是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重点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先在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再逐步扩大到各级预算单位。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依法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作用,构建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
(五)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为支撑,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先进管理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通过现代信息技术重塑政府采购运行模式,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监管能力、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财政部将研究制定“互联网+政府采购”的规划,统一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和交易规则等,并建设基础数据平台。各地要在遵循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前提下加快推进本地区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二是省级财政牵头建设本地区电子卖场。各地自主选择电子卖场建设和运营模式,鼓励依托现有市场主体开展建设和运营。在各地自行建设电子卖场基础上,逐步推动电子卖场跨地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三是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利用现有市场主体的采购平台或者自行建设统一的电子采购平台等方式,逐步实现采购评审、投诉处理、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等在线完成,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六)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业务转型为突破,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准。
要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大力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从程序合规服务向专业化服务转型,做精做优专业品牌。一是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的职责定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应主要定位于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化的采购服务,推动采购代理机构从目前的程序控制向为采购活动提供专业支撑转变,专家要从目前的项目决策向提供专业建议转变。二是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要允许采购人打破行政级次、地区和部门隶属关系,自主择优选择试点范围内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同时,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积极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探索建立与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相适应的激励和考核机制。三是引导社会代理机构走专业化的差异发展道路。鼓励社会代理机构根据业务特点确定重点代理领域,为采购人设定采购需求、拟定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四是加强采购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建设。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开展采购需求标准、采购文件范本、采购合同范本、采购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基础业务的研究,做精做优做深采购代理业务。五是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采购人可邀请专家参与拟定需求标准、技术解决方案和采购实施方案,参与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的履约评价,突出专家的专业支撑。
(七)加快加入GPA进程,构建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新格局。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继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进程,助力我国开放新战略。推动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融合,建立统一的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采购竞争的指导和培训,鼓励更多国内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三、扎实推进《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抓好组织落实,强化沟通配合,大力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改革的组织领导。
这次改革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改革任务落实机制,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一是健全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落实责任,建立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组织保障机制。二是抓紧完善本地区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部的制度修订进程,全面梳理和修订本地区的各项政府采购制度,做好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三是加强对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改革实施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并按程序向财政部报告。
(二)各级预算部门及单位要抓好主体责任的落实。
强化预算单位的采购主体责任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是改革的难点。各级预算部门及单位首先要从自身改起,落实主体责任要求,推动改革往实里深里走。一是准确把握改革要求。预算单位要通过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的培训、开展研讨等多种形式,掌握改革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保障改革顺利推进。二是细化分解改革任务。预算单位要对照采购主体责任要求逐项提出落实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确保采购决策权“放得下”“接得住”。三是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主管部门要统一指导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因地制宜破解基层单位在深化改革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让改革在基层单位落地生根。
(三)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要主动适应职能转型。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明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实现职能转型。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要提高认识,主动迎接这场深刻变革。一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要有序开展业务竞争。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同城—区域—全国”的顺序扩大竞争范围,先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领域放开竞争,逐步扩展至项目采购,力争2021年底前实现全国范围竞争。二是社会代理机构要提高专业化水平。社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基本法律制度,而且还要拓展到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管理等方面,为采购人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三是评审专家要合规履职。评审专家要坚持从专业角度作出独立的评审结论,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制度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四)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单位、评审专家等各政府采购相关方要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动改革。一是要开展改革宣传。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等要通过门户网站、专题交流等多种形式解读改革精神、宣传改革措施和改革成效,及时回应舆论关切,为顺利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要积极建言献策。预算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要结合工作实践就推进改革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听取这些意见建议,完善相关的改革措施。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改革推进机制。要通过建立机制,加大对同级预算部门及单位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改革方案》的各项要求,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出贡献。
(转载自形势政策网)
对完善评标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白如银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建立评标委员会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招标人的权利,保障评标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必须确保评标委员会客观、独立评审,不得干预评标;必须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从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该法对评标委员会客观、独立、公正评标寄予厚望,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提出“三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一、评标专家违法违纪现象层出不穷
但是在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错误评标、违法违纪现象层出不穷,影响评标结果,这与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出现评标不公,既有制度环境不完善的问题,也有评标专家素质不高、漠视法律的问题。大量的事实证明,个人的道德约束力并不可靠,只有加强法律和制度约束,落实个人法律责任,才能督促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履职。一方面,在行为规范上,持续完善评标专家库建设和评标专家资格制度,对评标过程、评标结果公开、评标标准等作出具体量化政策,加强对评标专家履职能力建设和履职过程监督,都有利于规范评标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责任上,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制度很有必要。
二、评标专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缺位
当前,一些评标专家工作失职、违法违纪,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评标专家违规评标的法律责任制度不严密、追责不及时。对于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七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上可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的个人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并没有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由此导致在实务中,评标专家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违法违纪只承担行政责任,严重违法的承担刑事责任外,基本上不涉及民事赔偿。由于追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时间上的滞后性、执法的被动性以及对其“违法性”标准要高于民事责任要求的标准,导致违法违纪的评标专家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仅仅是极少数。注重行政、刑事制裁却忽视民事赔偿,注重打击违法却忽视对招标人或投标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且,由于评标专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缺位,即使专家不负责任进行评审造成损失也不必承担个人责任,违规成本过低,易淡化专家个人责任感、职业道德,起不到足够的法律威慑作用。因此,建议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根据评标专家的过错程度,要求其就“评标不公”承担民事责任,符合诚信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遏制违规评标行为,督促评标专家依法执业,提高评标服务质量,也有利于保护招标人的信赖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领域已建立专家责任制度。所谓“专家责任”,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即专家)在执业过程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给他人造成不利后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专家”是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得到执业许可或资格证书,并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人,主要包括律师、医生、护士、注册会计师、建筑师、公证员等。专家承担的责任,一种是对委托人的责任,另一种是对第三人的责任,一般为填补损害的赔偿责任。目前,《民法典》中没有就专家责任作出一般性规定,但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医务人员、注册会计师受雇于医疗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基于雇主责任,医疗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其执业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还可对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的医务人员、注册会计师追偿。这些是明文规定的专家责任。
三、加快建立评标专家民事责任制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的规定,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这一临时工作机构,由其依靠专业知识、技能向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等咨询意见,与前述对“专家”的要求本质上是相同的,履行的也是专家职责,无非其没有相应执业许可证或资格证书而已。而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专家也同样履行专家责任制度所要求的专家应当承担的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一是评标专家承担高度注意义务。评标专家应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基于其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分不得畸高畸低,不得有倾向性或偏袒部分投标人。二是评标专家承担忠实义务。评标专家应基于招标人的信赖客观公正评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人的期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不能损害招标人利益,也不能为第三人或自己谋求利益。三是评标专家承担保密义务。评标专家应保守在评标活动中所知悉的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履行的这些义务属于专家责任应有之义,内涵要求相同。基于此,建议在《招标投标法》中借鉴专家责任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民事责任制度。
首先,评标专家的民事责任,由评标专家个人承担,而不是由评标委员会承担。我们熟悉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医务人员如果违背相关义务,由其任职的单位或组织承担雇主责任。但是评标专家所在的评标委员会既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非法人组织,而是招标人根据法律规定组建的临时评标工作组,属于非实体性组织,决定了其无法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故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这种个人责任,应包括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由于招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是雇佣合同关系),评标专家因其过错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评标专家因执行招标人交办的事项给投标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应由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评标专家追偿。
正如在[2004]XX招投标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评标委员会的非实体及无自身利益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应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专家委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认识错误实质是专家依凭专业知识进行主观性判断时难以彻底避免的风险。招标人虽不能控制这种风险,但这种风险早已隐藏在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时所包含的对专家委员的信任关系之中,即便此等信任是因国家强制力而引起,信任中的风险亦应由招标人承担。另评标委员会虽以独立于招标人的意志进行评标,但其工作任务在于确定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类似于受托人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故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可界定为委托关系,评标委员会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招标人承担。”从《民法典》也能找到依据,该法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评标专家存在过错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招标人的损失;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先由招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评标专家追偿。
其次,评标专家的民事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需要以自身的技能、经验等去进行主观判断,评标的结果不可能精确测量、毫无偏差,客观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不可能保证与招标人的期待完全一致,正如医生诊断病情不能确保得出准确无误的结论,律师分析案情也不能确保对案件的把握完全准确,这是专家提供专业服务固有的执业风险。因此,要求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一点错误没有,完全能够客观公正评标也不现实,故并非评标专家评标一旦出现偏差,仅有轻微过失就应承担责任,而是只有评标专家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否则过于苛责评标专家,也是对评标委员会制度的破坏和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了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个人承担责任。评标专家同样也应如此,在自己在评标工作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评标结果有失公正时对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比较适当。
最后,评标专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违反了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或保密义务。评标专家虽是招标人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但专家的专业素养并不保证其认识及评标行为永远正确,更何况一些评标专家收受贿赂,更不敢指望其能公正评标。如果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或保密义务,即可认定有过错,可以结合其情节严重程度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以及承担多大责任。评标专家应当承担责任的过错行为主要有:一是违反高度注意义务。比如评标专家严重失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二是违反忠实义务,比如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适当行使裁量权,对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投标人进行倾向性评审,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三是违反保密义务,比如评标专家向投标人泄露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评标过程信息。
综上,建立评标专家民事责任制度有必要也是可行的。建议在《民法典》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在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的相应条款中考虑增加如下内容:因评标专家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追偿,当然评标专家的赔偿责任可以有一定限额。评标专家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样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下构建起相对完善的评标专家民事责任制度,对于培育评标专家的责任心、遏制违法评标行为,保障评标公正性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喜的是,新近见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七十三条在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纪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基础上,首次提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希望该规定能够进一步细化完善固定下来。
(作者单位: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特约稿件)
六、国际动向
财政部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2020年第三轮多边谈判
2020年10月7日晚间,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2020年第三轮多边谈判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围绕GPA修订文本生效、新成员加入、政府采购委员会未来工作计划等问题开展讨论,其中中国加入GPA是会议重点议题之一。财政部国库司派工作人员以视频方式参会,并就参加方针对我国第7份出价普遍关注的问题和要价作了解释说明。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欧盟更新成像设备绿色公共采购标准
近日,欧盟官网更新了《成像设备绿色公共采购标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在十五个技术标准方面提出了节能环保的采购建议。
《指南》中对成像设备给出了明确的范围并针对成像设备全生命周期中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十五项内容给出采购机构绿色采购技术标准建议。
技术标准为主要关注影响环境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能源效率、再生纸利用、噪音排放等十五个方面的标准要求;综合标准是在考虑关键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作出的综合评估。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标准作为绿色采购技术标准依据。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财政部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2020年第三轮多边谈判
2020年10月7日晚间,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2020年第三轮多边谈判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围绕GPA修订文本生效、新成员加入、政府采购委员会未来工作计划等问题开展讨论,其中中国加入GPA是会议重点议题之一。财政部国库司派工作人员以视频方式参会,并就参加方针对我国第7份出价普遍关注的问题和要价作了解释说明。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欧盟更新成像设备绿色公共采购标准
近日,欧盟官网更新了《成像设备绿色公共采购标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在十五个技术标准方面提出了节能环保的采购建议。
《指南》中对成像设备给出了明确的范围并针对成像设备全生命周期中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十五项内容给出采购机构绿色采购技术标准建议。
技术标准为主要关注影响环境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能源效率、再生纸利用、噪音排放等十五个方面的标准要求;综合标准是在考虑关键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作出的综合评估。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标准作为绿色采购技术标准依据。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质疑或投诉成立,采购结果是否一定无效
问:政府采购设备招标,其中一项核心产品是监控产品,招标文件里的评分标准有一项为“投标产品厂商获得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的加2分,二级的加1分”,评标结果是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告之后,供应商F质疑说: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单位中只有一家是生产监控产品的,那就是A公司,所以,招标文件中关于一级等级证书的加分项设置具有独家性唯一性,属于不合理加分条款。如果质疑成立,本项目是否必须废标重来?
答:根据采购人的介绍,如果去掉因“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加的2分,A公司仍然是第一名,而且比第二名高出十多分。因此,如果项目没有其他违法违规的地方,可以不废标,可以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依据是财政部94号令第16条。财政部94号令第16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就属于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情形。
这个案例如果进展到投诉阶段,处理结果也是一样。财政部门可以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31条规定作出处理: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此外,根据采购人的介绍,这个项目采购人事前向A公司做过技术咨询,因此这个案例同时也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敲响了警钟:在就采购需求向供应商征求意见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切不可被供应商牵着鼻子走!
2.5亿元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该抽取几个评委
问:我们单位最近有一个预算金额2.5亿元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领导要求比照公开招标组建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委抽取应抽几人,按哪个规定?比照财政部87号令的规定抽取7个以上专家可以吗?
答: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财政部74号令并没有要求项目成立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74号令第41条规定了应当组织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第42条规定了协商之后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并规定了协商情况记录应当包括的四项主要内容。因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多大,成立评审委员会都不是法定必然要求。
但在实务中,对于金额比较大的项目,比如这个项目预算金额高达2.5亿元,单位领导要求项目负责人比照公开招标成立一个评审委员会。这样做,是采购人自我严格要求和防范风险的需要,也是可以的,并不算违反规定。至于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人数多少?评审专家要不要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里抽取?这种情况下,法规没有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评审委员会人数,我的建议是3人以上单数即可;评审专家如果从专家库里抽取能满足项目需求首选从库里抽取,否则,采购人自行选定即可。但我个人并不提倡随机抽取这种做法,这种做法程序上似乎更严格、更严谨、更规范,但并不一定能保证项目采购的高质量。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因为采购人对供应商没有选择,价格通常很难谈下来。为了确保项目质量,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协商至关重要,而协商的关键在于协商小组成员的专业素养,这里的专业素养主要包括项目本身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和采购谈判技巧两个方面。因此,财政部74号令第41条着重强调了“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商定。我认为,这一规定抓住了单一来源采购的两个关键词:专业人员、商定。
所以,我的观点是:就算是预算金额巨大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也不必走财政部87号令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评审专家7人以上单数”的多人评审路线,只需走好财政部74号令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商定”路线即可,这一路线的关键在于采购人要选到真正懂行又负责任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至于人数,3人以上单数即可。从目前我国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构建的评审专家库里的专家数量和素质来看,通过随机抽取抽到能满足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真正需要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真的是小概率事件。因此,我认为这种情况下采购人自行选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是最佳选项。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如果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审批之前还要依据财政部74号令第38条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本项目金额高达2.5亿元,就属于此种情况。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11-06 11:06:02
- 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 作战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20年10月23日)
习近平
.........。
1950年6月25日,朝鲜内战爆发。美国政府从其全球战略和冷战思维出发,作出武装干涉朝鲜内战的决定,并派遣第七舰队侵入台湾海峡。1950年10月初,美军不顾中国政府一再警告,悍然越过三八线,把战火烧到中朝边境。侵朝美军飞机多次轰炸中国东北边境地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我国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值此危急关头,应朝鲜党和政府请求,中国党和政府以非凡气魄和胆略作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历史性决策。195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志愿军在彭德怀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率领下进入朝鲜战场。这是以正义之师行正义之举。
抗美援朝战争,是在交战双方力量极其悬殊条件下进行的一场现代化战争。当时,中美两国国力相差巨大。在这样极不对称、极为艰难的情况下,中国人民志愿军同朝鲜军民密切配合,首战两水洞、激战云山城、会战清川江、鏖战长津湖等,连续进行5次战役,此后又构筑起铜墙铁壁般的纵深防御阵地,实施多次进攻战役,粉碎“绞杀战”、抵御“细菌战”、血战上甘岭,创造了威武雄壮的战争伟业。全国各族人民由衷称赞志愿军将士为“最可爱的人”!经过艰苦卓绝的战斗,中朝军队打败了武装到牙齿的对手,打破了美军不可战胜的神话,迫使不可一世的侵略者于1953年7月27日在停战协定上签字。
在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党中央统揽全局,实施有力的战争动员和正确的战争指导,采取边打、边稳、边建的方针,开展了波澜壮阔的抗美援朝运动,全国各族人民举国同心支撑起这场事关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伟大抗争,最终用伟大胜利向世界宣告“西方侵略者几百年来只要在东方一个海岸上架起几尊大炮就可霸占一个国家的时代是一去不复返了”!
同志们、朋友们!
抗美援朝战争伟大胜利,是中国人民站起来后屹立于世界东方的宣言书,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重要里程碑,对中国和世界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经此一战,中国人民粉碎了侵略者陈兵国门、进而将新中国扼杀在摇篮之中的图谋,可谓“打得一拳开,免得百拳来”,帝国主义再也不敢作出武力进犯新中国的尝试,新中国真正站稳了脚跟。这一战,拼来了山河无恙、家国安宁,充分展示了中国人民不畏强暴的钢铁意志!
经此一战,中国人民彻底扫除了近代以来任人宰割、仰人鼻息的百年耻辱,彻底扔掉了“东亚病夫”的帽子,中国人民真正扬眉吐气了。这一战,打出了中国人民的精气神,充分展示了中国人民万众一心的顽强品格!
经此一战,中国人民打败了侵略者,震动了全世界,奠定了新中国在亚洲和国际事务中的重要地位,彰显了新中国的大国地位。这一战,让全世界对中国刮目相看,充分展示了中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决心!
经此一战,人民军队在战争中学习战争,愈战愈勇,越打越强,取得了重要军事经验,实现了由单一军种向诸军兵种合成军队转变,极大促进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这一战,人民军队战斗力威震世界,充分展示了敢打必胜的血性铁骨!
经此一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亚洲乃至世界的战略格局得到深刻塑造,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正义事业受到极大鼓舞,有力推动了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它用铁一般的事实告诉世人,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支军队,不论多么强大,如果站在世界发展潮流的对立面,恃强凌弱、倒行逆施、侵略扩张,必然会碰得头破血流。这一战,再次证明正义必定战胜强权,和平发展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同志们、朋友们!
在波澜壮阔的抗美援朝战争中,英雄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始终发扬祖国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为了祖国和民族的尊严而奋不顾身的爱国主义精神,英勇顽强、舍生忘死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不畏艰难困苦、始终保持高昂士气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为完成祖国和人民赋予的使命、慷慨奉献自己一切的革命忠诚精神,为了人类和平与正义事业而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锻造了伟大抗美援朝精神。
伟大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必须永续传承、世代发扬。
——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我们都要砥砺不畏强暴、反抗强权的民族风骨。70年前,帝国主义侵略者将战火烧到了新中国的家门口。中国人民深知,对待侵略者,就得用他们听得懂的语言同他们对话,这就是以战止战、以武止戈,用胜利赢得和平、赢得尊重。中国人民不惹事也不怕事,在任何困难和风险面前,腿肚子不会抖,腰杆子不会弯,中华民族是吓不倒、压不垮的!
——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我们都要汇聚万众一心、勠力同心的民族力量。在抗美援朝战争中,中国人民在爱国主义旗帜感召下,同仇敌忾、同心协力,让世界见证了蕴含在中国人民之中的磅礴力量,让世界知道了“现在中国人民已经组织起来了,是惹不得的。如果惹翻了,是不好办的”!
——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我们都要锻造舍生忘死、向死而生的民族血性。在朝鲜战场上,志愿军将士面对强大而凶狠的作战对手,身处恶劣而残酷的战场环境,抛头颅、洒热血,以“钢少气多”力克“钢多气少”,谱写了惊天地、泣鬼神的雄壮史诗。志愿军将士冒着枪林弹雨勇敢冲锋,顶着狂轰滥炸坚守阵地,用胸膛堵枪眼,以身躯作人梯,抱起炸药包、手握爆破筒冲入敌群,忍饥受冻绝不退缩,烈火烧身岿然不动,敢于“空中拼刺刀”。在他们中涌现出杨根思、黄继光、邱少云等30多万名英雄功臣和近6000个功臣集体。英雄们说:我们的身后就是祖国,为了祖国人民的和平,我们不能后退一步!这种血性令敌人胆寒,让天地动容!
——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我们都要激发守正创新、奋勇向前的民族智慧。勇于创新者进,善于创造者胜。志愿军将士面对陌生的战场、陌生的敌人,坚持“你打你的,我打我的,你打原子弹,我打手榴弹”,把灵活机动战略战术发挥得淋漓尽致。面对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挑战,面对各种阻力压力,中国人民总能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总能展现大智大勇、锐意开拓进取,“杀出一条血路”!
同志们、朋友们!
抗美援朝战争胜利6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中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巨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今天,我们正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前景光明。前进道路不会一帆风顺。我们要铭记抗美援朝战争的艰辛历程和伟大胜利,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知难而进、坚韧向前,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铭记伟大胜利,推进伟大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把党锻造得更加坚强有力。抗美援朝战争伟大胜利再次证明,没有任何一支政治力量能像中国共产党这样,为了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不惜流血牺牲,不懈努力奋斗,团结凝聚亿万群众不断走向胜利。只要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自我革命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就一定能够使党始终成为中国人民最可靠、最坚强的主心骨!
——铭记伟大胜利,推进伟大事业,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中国共产党的力量,人民军队的力量,根基在人民。我们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民谋利,为民尽责,为民担当,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只要我们始终坚持人民立场、人民至上,就一定能够激发出无往而不胜的强大力量,就一定能够不断书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彩华章!
——铭记伟大胜利,推进伟大事业,必须坚持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壮大我国综合国力。落后就要挨打,发展才能自强。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发展历程,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奇迹。当前,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新机遇新挑战,只要我们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就一定能够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不断创造让世界惊叹的更大奇迹!
——铭记伟大胜利,推进伟大事业,必须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没有一支强大的军队,就不可能有强大的祖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统筹发展和安全、富国和强军。要贯彻新时代党的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全面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能力,更好履行新时代人民军队使命任务。只要我们与时俱进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向着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阔步前行,就一定能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为坚强的战略支撑!
——铭记伟大胜利,推进伟大事业,必须维护世界和平和正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历来秉持“亲仁善邻”的理念。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坚守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开放发展、合作发展、共同发展道路。只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一定能够迎来人类和平与发展的美好未来!
同志们、朋友们!
世界是各国人民的世界,世界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需要各国人民同舟共济、携手应对,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才是人间正道。当今世界,任何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极端利己主义,都是根本行不通的!任何讹诈、封锁、极限施压的方式,都是根本行不通的!任何我行我素、唯我独尊的行径,任何搞霸权、霸道、霸凌的行径,都是根本行不通的!不仅根本行不通,最终必然是死路一条!
中国一贯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中国军队始终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中国永远不称霸、不扩张,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我们决不会坐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受损,决不会允许任何人任何势力侵犯和分裂祖国的神圣领土。一旦发生这样的严重情况,中国人民必将予以迎头痛击!
同志们、朋友们!
回望70年前伟大的抗美援朝战争,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瞻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我们无比坚定、无比自信。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弘扬伟大抗美援朝精神,雄赳赳、气昂昂,向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继续奋勇前进!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重要论述
发布时间:2020-10-23 00:00:00
- 习近平: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
(2020年10月14日)
习近平
女士们,.........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5万元,比1985年增长31.6倍;率先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了由解决温饱到高质量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
40年春风化雨,40年春华秋实。当年的蛇口开山炮声犹然在耳,如今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机勃勃,向世界展示了我国改革开放的磅礴伟力,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光明前景。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深圳等经济特区一路走来,每一步都不是轻而易举的,每一步都付出了艰辛努力。深圳等经济特区改革发展事业取得的成就,是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广大干部群众开拓进取的结果,是全国人民和四面八方广泛支持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向经济特区广大建设者,向所有为经济特区建设作出贡献的同志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向各位来宾,向关心和支持经济特区建设的国内外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深圳等经济特区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兴办经济特区的战略决策是完全正确的。经济特区不仅要继续办下去,而且要办得更好、办得水平更高。
深圳等经济特区40年改革开放实践,创造了伟大奇迹,积累了宝贵经验,深化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特区建设规律的认识。一是必须坚持党对经济特区建设的领导,始终保持经济特区建设正确方向。二是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通过改革实践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三是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敢闯敢试、敢为人先,以思想破冰引领改革突围。四是必须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引进来”的吸引力和“走出去”的竞争力。五是必须坚持创新是第一动力,在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赢得主动权。六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七是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法治成为经济特区发展的重要保障。八是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九是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融合发展、相互促进。十是必须坚持在全国一盘棋中更好发挥经济特区辐射带动作用,为全国发展作出贡献。
以上十条,是经济特区40年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积累的宝贵经验,对新时代经济特区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使这个大变局加速演进,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上升,世界经济低迷,国际贸易和投资大幅萎缩,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安全、政治等格局都在发生深刻调整,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
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要求不断提高,经济长期向好,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大,正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同时,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实现高质量发展还有许多短板弱项,经济特区发展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新形势需要新担当、呼唤新作为。新时代经济特区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大局出发,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风雨无阻的精神状态,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特区工作开创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党中央对深圳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寄予厚望。去年8月,党中央出台了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全面部署了有关工作。深圳要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高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能力和水平,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丰富“一国两制”事业发展新实践,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新时代党中央赋予深圳的历史使命。
第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广东、深圳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面临的资源要素约束更紧,受到来自国际的技术、人才等领域竞争压力更大,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根本出路。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率先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要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更多依托国内市场,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以高质量供给满足日益升级的国内市场需求。要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新动能,提升新势能,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前瞻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发展数字经济。要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发挥深圳产学研深度融合优势,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要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大力发展金融、研发、设计、会计、法律、会展等现代服务业,提升服务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引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第二,与时俱进全面深化改革。改革永远在路上,改革之路无坦途。当前,改革又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关头,很多都是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推进改革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艰巨程度不亚于40年前,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坚持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相结合,不失时机、蹄疾步稳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高改革综合效能。
党中央经过深入研究,决定以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为契机,支持深圳实施综合改革试点,以清单批量授权方式赋予深圳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更多自主权,一揽子推出27条改革举措和40条首批授权事项。深圳经济特区要扛起责任,牢牢把握正确方向,解放思想、守正创新,努力在重要领域推出一批重大改革措施,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制度创新成果。要着眼于解决高质量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着眼于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多策划战略战役性改革,多推动创造型、引领型改革,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民生服务供给体制、生态环境和城市空间治理体制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要优化政府管理和服务,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加快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要进一步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
第三,锐意开拓全面扩大开放。当前,世界经济面临诸多复杂挑战,我们决不能被逆风和回头浪所阻,要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坚定不移全面扩大开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新发展格局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要优化升级生产、分配、流通、消费体系,深化对内经济联系、增加经济纵深,增强畅通国内大循环和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功能,加快推进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率先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在内外贸、投融资、财政税务、金融创新、出入境等方面,探索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更加科学的管理体制,加强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务实合作。越是开放越要重视安全,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创新思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过40年高速发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空间结构、生产方式、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发生深刻变革,面临城市治理承压明显、发展空间不足等诸多挑战。要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走出一条符合超大型城市特点和规律的治理新路子。要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要注重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发挥深圳信息产业发展优势,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让城市运转更聪明、更智慧。
第五,真抓实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经济特区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聚焦到这个目标上来。
生活过得好不好,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的问题出发,拿出更多改革创新举措,把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问题一个一个解决好,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要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不断从人民群众中汲取经济特区发展的创新创造活力。要把提高发展平衡性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推动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建成全覆盖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补齐公共卫生短板。
第六,积极作为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圳是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引擎。要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推动三地经济运行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促进人员、货物等各类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要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规划建设好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加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要以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为抓手,加强与港澳创新资源协同配合。要继续鼓励引导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充分发挥投资兴业、双向开放的重要作用,在经济特区发展中作出新贡献。要充分运用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吸引更多港澳青少年来内地学习、就业、生活,促进粤港澳青少年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增强对祖国的向心力。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党中央战略意图,全力支持深圳等经济特区改革发展工作,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支持经济特区深化改革开放、开展前瞻性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民生保障和改善、改革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为新时代经济特区改革发展提供科学指导和有力支持。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我们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既从世界汲取发展动力,也让中国发展更好惠及世界。经济特区建设40年的实践离不开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也为各国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分享了发展利益。欢迎世界各国更多地参与中国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发展,构建共商共建共享共赢新格局。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经济特区处于改革开放最前沿,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有着更高要求。要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方面率先示范,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更新知识观念、掌握过硬本领,自觉站在党和国家大局上想问题、办事情。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为改革者负责、为担当者担当,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劲头。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特区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上都要交出优异答卷。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继续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激励干部群众勇当新时代的“拓荒牛”。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不断提升人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要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四十载波澜壮阔,新征程催人奋进。经济特区的沧桑巨变是一代又一代特区建设者拼搏奋斗干出来的。在新起点上,经济特区广大干部群众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努力续写更多“春天的故事”,努力创造让世界刮目相看的新的更大奇迹!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重要论述
发布时间:2020-10-14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9月,总第21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020年8月3日,国务.........品曙光DS800-G25系列磁盘阵列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获得VMware、VAAI、VASA兼容性认证”,财政部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储1和存储2的第9项指标要求为“获得VMware、VAAI、VASA兼容性认证”,由于该指标要求不明晰,中标人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解释,可以认定其对此项要求理解存在偏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
这一案例虽然来源于政府采购领域,其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也一样适用于招标投标领域,其本质从大的方面讲是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共采购领域的地位、作用及其具体适用问题,从小的方面说是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准确界定问题。但是不管从哪个方面讲,未经调查核实取得确切证据证明,或者无法按照正常人的通常理解得出普遍共识,单凭部分证据和主观推断认定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违背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会在事实上形成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泛化,使得供应商(投标人)的任何无心之失都有可能构成弄虚作假谋取中标,从而导致中标无效的后果,这很显然并不是公共采购立法的初衷。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问题的解决路径
必须说明的是,强调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的严格认定,并不代表对公共采购领域里大量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相反,因为此类行为对公共采购诚信基础的侵蚀和采购效率效果的破坏,它一直是公共采购立法、司法和执法规范的重点。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信息公告共计265则,其中47则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信息公告共计130则,其中15则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可以说,这一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供应商(投标人)违法违规问题的重灾区。
在诚信体系建设远远谈不上完善的当下,公共采购领域自然无法独善其身。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大量涌现、屡禁不绝,把它归因于社会大环境当然没有问题,要治理起来也确实极为困难,但是公共采购自身也并非无计可施、无事可做。从财政部公布的有关案例来看,此类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问题大部分是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在专家评审和确定中标人阶段发现处理的少之又少。这说明我们现有的专家评审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环节在这一问题上的审查确认流于形式,形式审查的特点非常明显。过度依赖事后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不但使得大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行为无法及时发现,还使得发现问题后处理纠偏的成本极高,严重影响采购的效率和效果。
专家评审制度的问题有目共睹,这里不再赘叙,现在的问题是,即使我们解决了现在亟待解决的专家遴选、考核及职业道德建设问题,以现有的封闭式独立评审方式,仍然无法解决及时发现、准确认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因为除非评审专家对评审项目及供应商(投标人)情况的了解足够深入、足够全面(这个可能性几乎没有),否则这种几乎杜绝任何形式的检索、调查、求证甚至是评审专家的专业讨论的评审方式,会使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发现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使发现了,因为缺乏有效可靠的佐证,评审专家也根本没有认定的动力和信心,对供应商(投标人)响应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流于形式就是必然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报告义务之所以在实践中成为僵尸条款,原因也在这里。
独立评审的本意是否是禁止任何形式的检索、调查、求证以及评审专家之间的专业讨论,这个问题是很值得探讨的。独立评审再怎么强调,其重心还是在评审,在于如何保障评审的质量,实现采购的目的。评审要独立,讲的是评审专家的意志独立不受他人非法干预,强化对评审客观公正性的保障,其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在评审的质量上。只要能够保证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不受无关的非法干预、有助于提高评审的质量,评审专家基于评审需要采取的检索、调查、求证、讨论都应在允许之列(当然具体实现形式需要认真研究),这是推动现有的评审方式从形式审查为主向实质审查转变的必要举措之一。
同样的,在现在公共采购领域深化改革、强化采购人(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大背景之下,在制度层面确保采购人(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的权利,是现实所需,也是解决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的重要抓手。应在立法、司法、执法各个层面鼓励采购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环节对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予以必要的调查核实,而不是现在简单的盖章确认。
采购人(招标人)作为采购结果的最终承受者,理应有义务、也有动力去做这种核实。很多人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采购人(招标人)的此种复核权,既然招标文件由采购人(招标人)编制,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招标人)组建,在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的意义就不大。意义大不大暂且不论,采购人(招标人)作为合同中的一方,在要约承诺的过程中,难道都不能对对方要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个问题不言自明,似乎没有争论的必要。同时,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招标人)的代理人,其在评审活动中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采购人(招标人)通过对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的复核进行验证,理论上并没有任何问题。
至于有人担心采购人(招标人)通过此种复核可能会试图改变评审结果或者提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要求,这个问题确实存在,立法者也早已先知先觉,在立法环节规定了采购人(招标人)的诸多禁止性行为,以实现保障采购人(招标人)合法权利与维护评审结果严肃性之间的相对平衡,这其中包括: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等,都是这一规则要求的体现。
(特约稿件)
疫情期间如何开展“不见面”形式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传统的谈判形式需要供应商与谈判小组针对项目进行面对面交谈,但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开展见面形式的谈判活动,谈判过程将可能发生聚集性传染事件,这给传统谈判采购活动的组织带来了风险。那么,在疫情期间如何保证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笔者认为采用“不见面”形式谈判,即在采购活动全过程通过电子网络设备、现代通讯等工具或方法实现文件的传输以及采购活动各方的沟通,减少或避免人员面对面接触的一种采购活动组织形式,可以解决这个难题。
一、关于竞争性谈判的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及谈判、评审过程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纵观各省及地市相关法律法规,仅有贵州省财厅发布的《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黔财采〔2006〕34号)一文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必须采用面对面形式。由此可见,除贵州省外,其他省份从法律法规层面都未禁止采用“不见面”方式组织谈判采购活动。
二、开展“不见面”形式谈判活动的途径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不见面形式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组织。
途径一为选择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即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全过程。包括发布采购公告、谈判文件下载、供应商提出提问或质疑、发布澄清及修改、制作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上传、在线截标、在线评审、在线谈判、多次报价(或最后报价)、发布成交公告、发送成交通知书等。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各方人员整个过程均无需面对面接触。
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是疫情期间不见面形式组织采购活动最理想的解决方案,但对于部分还未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的地区或机构而言,则可以通过途径二解决“不见面,少接触”的问题。
途径二为在传统采购活动的基础上,将传统的面对面递交响应文件、参加截标会议、谈判、多次报价等做法调整为采用电子网络设备、现代通讯等工具或方法来实现文件的传输以及采购活动各方的沟通,从而完成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本文将重点对途径二进行探讨。
三、“不见面”方式谈判过程的探讨
传统的谈判采购活动,可能出现“见面”的场景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采购文件的领取、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标环节、评审环节、谈判报价环节、成交结果通知的领取。
对于采购文件、成交结果通知的领取,可以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发布、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解决“见面”领取的问题。
对于响应文件的递交,可以通过上传电子化交易平台、邮寄等方式解决“见面”递交的问题。采用邮寄方式的,可在采购文件中注明“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合理估计邮寄时间以确保按时送达,发送快递时应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对于响应文件的编制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的外包装上注明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发现因快递等非供应商原因出现包装破损,可以在不拆封响应文件的前提下通过拍照、录制短视频等方式记录寄件收到时的外部状态并与供应商寄件人进行联系确认,以避免或消除后续出现因快递包装影响响应文件密封性问题争议的隐患。
对于截标环节,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中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规定,竞争性谈判的报价不可以公开唱标,因此截标环节最主要的事项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性情况。对于截标会议,可以采用直播方式邀请供应商远程观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中写明拟使用的直播软件。截标会议现场,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摄像头下进行全方位展示响应文件密封性以及拆封响应文件。未到现场的供应商对截标有异议的,可通过直播软件客户端提出,项目负责人通过直播软件与其通话联系,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截标会议现场直播画面进行录音录像保存。
目前主流的在线会议应用基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腾讯会议为代表的便捷在线会议,参会人员在会议APP中输入代理机构提供的会议号,填写供应商名称和参会人员姓名即可参加会议。另一种是以钉钉会议为代表的标准在线会议,参会人员需要注册钉钉账号,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账号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通过账号邀请参会人员进入截标大会。相较于标准型在线会议,便捷型的优点在于方便参加,即开即用,只需输入对应的会议号就能进入会议。它的缺陷在于一般不自带会议录像功能,如果需要保存直播视频,只能使用额外的设备,这就意味着要投入更多的设备和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结合自身情况和要求选择在线会议的类型。
对于评审谈判环节,如采取不见面形式进行则需要对授权人的身份、报价文件的盖章及递交、澄清答复等细节问题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谈判小组向供应商提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可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为避免供应商不作回应,可在谈判文件中写明逾期未做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经电话催告仍不澄清的,视为放弃应答。谈判过程的提问及回答可通过视频软件、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和谈判文件修改书面通知需要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将经签字扫描后的修改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节约评审时间,报价环节可以采取电话报价方式,先由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现场工作人员与供应商电话连线进行报价,再让供应商将报价文件签字扫描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谈判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电话报价与书面报价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
为了及时联系到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谈判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务必在响应文件中填写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电话联系方式、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并且规定未填写联系方式可能发生的后果及责任。
四、分析和总结
上述途径二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见面”的问题,但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足。不足之处在于供应商参加开标会议需使用外部的直播软件来实现,外部的直播软件在功能上并不能完全适用于采购活动的规则。直播方式双向沟通的便利性相对于传统的见面形式仍存在不足,具体来说就是供应商发言、会议纪律的组织不够便利等问题。因此,该途径是在技术层面未能完全解决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情况下的“权宜之计”。
除竞争性谈判外,政府采购项目还有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这些方式采购活动的组织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未能完全控制和消除的情况下同样可采用上述“不见面”的方式。
笔者呼吁业内各方加大对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的开发及完善力度,尽快解决多次报价、远程评标保密性的技术难题,使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能够完全适用于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规则。另外,笔者也呼吁立法者在修法时充分考虑法律法规与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发展以及应用的适应性问题,从法律法规层面减少采购活动中的“见面”环节,引导招标投标活动进入不见面的“无纸化”时代。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供稿)
六、国家动态
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在9月8日举行的服贸会“全球采购与数字贸易的创新融合”高峰论坛上,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正式发布并启动,该平台将为企业参与国际采购所有环节提供“一站式”服务。
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由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联合各方合作伙伴筹备建设,该平台以“顶层设计+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建设,功能包括产业互联网、中国进出口企业评价及认证、国际采购信息定制、国际公共采购培训体系、中国企业国际投标代理服务、跨境电商、直播经济、跨境支付与结算、供应链金融等。国际采购需要的所有环节将来都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完成,所以称其为“一站式”平台。
预计将有超过1000家国际采购组织及超过10万家供应商库在平台上线,未来3年内,国际公共采购交易服务平台线上交易及结算规模将超过上百亿美元,实现全球采购+数字贸易的创新融合发展。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供应商对哪些采购文件无权质疑
问:有一家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提出质疑,说项目预算金额过低、不合理,对此采购人、代理机构该如何答复?
答:供应商对于项目采购预算无权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于此项质疑可以答复:“采购预算不属于供应商质疑的范围。”
采购文件包括的内容很多。《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供应商并不是对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都可以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一)项就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加了五个字的限定“对可以质疑的”,这就表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内容是不可以提出质疑的,也就是供应商无权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供应商无权质疑的采购文件内容至少包含八个方面:(一)采购活动记录;(二)采购预算;(三)投标文件里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布之外的内容;(四)定标文件;(五)验收证明;(六)质疑答复;(七)投诉处理决定;(八)评估报告里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布之外的内容。以上八个方面供应商无权质疑的内容要么涉及政府采购当事人内部事务、商业秘密,依法可以不公开,导致供应商无权质疑;要么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文件不容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化整为零如何界定
问: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是200万元,我们单位今年的办公用品第一批采购了180万元,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我们采取了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后来发现不够,还需要采购50多万元,因为,50万也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我们又采用了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这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吗?如何界定化整为零?
答:是否属于化整为零,关键要看单位年度办公用品的预算金额。如果财政部门最终批复的年度办公用品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该单位以上做法就属于化整为零;如果财政部门最终批复的年度办公用品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该单位本年度后来的50万元办公用品采购是通过调整预算获得的采购资金,该单位以上做法就不属于化整为零。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第28条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止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
如何界定化整为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8条给出了明确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8条是判定采购人化整为零的重要依据。准确适用这一法条,要把握五个关键点。第一,判断化整为零有一个时间限度,即一个财政年度内,我国的财政年度是自然年度;第二,一个预算项目下,也就是说,要看采购人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属于财政部门最终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同一个预算项目;第三,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第四,两种例外情形,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第五,本质是规避公开招标,如果多次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就不存在化整为零的问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当中,某些货物或者服务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网上商城、电子卖场采购品目或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品目,一些采购人就把本单位年度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这些品目的采购,分数次通过网上商城、电子卖场或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来完成采购,最终,一年下来,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或者服务累计采购金额超过了公开招标数额,这同样属于化整为零。因为,网上商城、电子卖场或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针对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10-08 16: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