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义县参加第二十一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应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邀请,11月13-17日,尚义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尹德淳,尚义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居学海带领尚义县发改局,旅游局以及县内部分优质企业参加了在深圳举办的第二十一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深圳高交会是商务洽谈、招商引资的高质量平台,也是展示我县地方特色产业的大好机会,更是企业高效推广企业产品,开展市场营销和商业合作的重要契机。
参展前,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任白会宜到尚义县展厅进行了参观指导。
高交会上,我县大力开展特色产品和特色产业展示、项目对接和招商引资活动,尚义县展厅吸引了无数国内外参展商、特邀群众驻足参观、洽谈,得到了一致好评,央视2套财经频道、新华社记者还对我县特色产品进行了采访!
来源:尚义县人民政府
所属栏目:中招公益基金
发布时间:2019-11-19 00:00:00
- 白会宜出席第二十一届深圳高交会
2019年11月13-17日,第二十一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在深圳举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白会宜,副主任毛强分别出席了高交会期间由招标中心主办的“中国无人系统发展与未来高峰论坛”和“中国无人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技术论坛”并致辞。
白会宜在论坛上代表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向深圳市无人机行业协会会长杨金才授予了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无人系统分会牌匾,并预祝无人系统分会越办越好。
活动期间,白会宜带队参观了高交会相关场馆,拜访了深圳市通信管理局、深圳无人机行业协会,并赴中招公司深圳分公司调研。
招标中心办公室、培训会展处、会展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上述活动。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19-11-18 00:00:00
- 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创新营造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机制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关注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目标、实施原则和主要路径。《条例》对于推进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刻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和优化服务,系统规范政府与市场边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共享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和平等规则,激发市场创新创业活力,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建立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新营造和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现实和历史意义。
完善公共工程招标采购交易市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改善了公共工程招标采购交易合同订立以及获取工程施工许可的公平和效率状况。但是,进一步持续优化此领域营商环境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监管机构、服务机构和市场交易主体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按照《条例》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要求,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现状,优化公共工程招标采购交易市场营商环境。
一是改革完善法律与自律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指导、行业规范、主体约定自律等互补结合,分层分类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制度结构体系,运用法治化手段,有序推进和系统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按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部署招标采购交易制度“废改立”。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已经启动深度修订完善,应当按照政府放管服改革以及简政放权要求,重构招标采购主体依法自主决策交易,自担终身法律责任,招标代理与评审专家公正参谋咨询,投标人公平竞争交易,行政和公众事中事后协同监督的市场公平竞争交易机制。同时,严格规范设置行政监督与市场交易的行为方式及其责任边界。针对公共资源工程以及市场交易主体的不同性质类别,统一分类制定和简化修改基本交易程序规则和行业技术标准。取消和减少政府对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权利以及交易程序过多、过细和过宽的限制规定;制定适用不同的交易监督程序、力度和责任方式。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投资主体和中小企业主体,自主公平交易的权利和责任。
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取消各类政府文件和禁止招标采购文件中设置各种排斥、歧视和限制外地、外部门、外系统、外资、外源、民营等市场主体响应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交易的资格条件、门槛、产品和服务标准。
此外,应当研究建立行业自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复议和司法诉讼等相互补充以及衔接协调的多元化交易争议解决机制和途径,公正和高效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改革完善政府服务和监督体系。《条例》第三条规定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督,着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能力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政府通过“放管服”改革,转变招标采购交易的行政监管职能,厘清政府监督与市场交易边界。依法控制和减少市场准入许可和资质资格认定;依法取消行政前置审批核准项目招标采购方案、交易程序和定标结果,严格限制政府对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直接干预。建立健全分类统一、公开透明的行政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依法明确行政监管对象范围、厘清监管事权,落实监管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创新行政监督方式,依托“互联网+”招标采购交易系统网络,强化供给和优化市场交易公共服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络一体互联聚合共享,实行行政事中事后在线监督,大数据智慧监督和永久追溯。由此可以逐步破解行政条块分割市场的壁垒,减少和遏制权力干预交易和违法寻租的机会,依法确立和维护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公平交易的权利和终身法律责任。
三是加快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条例》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营商环境,既要规范政府监督职能和创新监督方式,又要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自愿评价、自主选择、自担风险、自律约束、公开激励、有序惩戒和修复机制。结合招标投标市场特点和市场主体信用需求,建立市场主体资格能力和业绩信用等基本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公开共享服务网络体系;分类制定市场信用数据记录、采集、交互、存储和安全运用规范以及相应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与方法。科学制定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基础评价以及市场第三方信用全方位评价的分类评价指标、标准、方法及其模型。按照信用评价的不同适用范围和层次,合理应用信用评价成果以及激励惩戒机制。
四是确立市场主体自主公平交易的权利和法律责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政府实施“放管服”和“废改立”,均为了依法严格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同时,依法回归确立市场主体自主公平交易的资格、权利和法律责任。招标采购主体结合自身资金性质类别和交易项目需求特性,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应有的交易权利并承担终身法律责任。
(1)按照招标采购项目技术需求,自主选择专业服务能力匹配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和电子交易平台;
(2)按照项目技术需求以及市场供求结构,依法自主选择匹配适用的招标或采购方式;
(3)依法自主制定招标采购的方案和文件,选择匹配的招标采购方式以及组织形式,设定承包人和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确定评标要素标准及评标办法。《条例》第十三条要求:“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4)依法自主组建评审专家组织;评标专家客观、科学和公正评审投标响应文件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5)依法自主决策选择中标成交人;
(6)依法公布招标公告、开标与评标以及定标的相关信息,接受行政与社会公众监督。
招标采购主体法定代表人应对招标采购交易过程与交易结果承担终身法律责任。
五是建立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根据《条例》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一是建设和优化供给“互联网+”招标采购交易公共服务网络体系,突破市场管理和技术分割壁垒以及信息交互传播障碍,实现市场信息一体开放和公开共享,有效支持市场要素充分自由流动、公平竞争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数字化、专业化、精准化配置;二是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清理废除和修改政府越位侵权、保护封闭、歧视排斥市场主体自主公平交易,以及增加企业税费的各种不合法规定,减轻和取消企业主体各类不合理负担。三是依托“互联网+”招标采购交易系统网络以及一体化共享市场交易信息体系,创新行政监督方式,实现事中事后网络大数据、智慧化和规范化监督。由此,通过建设法治、行政、信用、信息服务体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不分所有者性质和所属关系,拥有平等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依法自主交易,平等获得市场资源配置的权利和机会,营造和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法规司 作者:李小林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9-11-15 00:00:00
- 三色藜麦
简介:藜麦 ,原产于南美洲安第斯山区,是印加土著居民的主要传统食物,有5000-7000多年的食用和种植历史,由于其具有独特的营养价值。其养育了印加民族,古代印加人称之为"粮食之母"。
藜麦种子颜色主要有白、黑、红等几种颜色系,营养成分相差不大,其中白色口感最好,黑、红色口感相对差些,籽粒也较小。联合国粮农组织认为藜麦是一种单体植物即可基本满足人体基本营养需求的食物,正式推荐藜麦为最适宜人类的全营养食品。联合国将2013年宣布为国际藜麦年,以促进人类营养健康和食品安全,实现发展目标。
所属栏目:扶贫超市
发布时间:2019-11-14 10:08:33
- 众森“香腮”红富士苹果
简介: 所处生态条件符合国家农业部提出的苹果优势区域的7项生态指标,被农业部规划到全国优势苹果产区。
所属栏目:扶贫超市
发布时间:2019-11-12 09:44:25
- 协调中国红十字会配套健康项目 落地河北省尚义县人民医院
协调中国红十字会配套健康项目
落地河北省尚义县人民医院
--有效提升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中招公益基金充分发掘各方资源,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利用中国红十字会慈善救助平台优势,协调中国红十字会配套健康项目落地尚义。协助尚义县人民医院开展中国红十字会“互联网大病救助” “‘心拯救’一包药”等医疗救助项目。其中,“心拯救”一包药项目,2018年11月23日开通与尚义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的项目对接,2018年12月17日邮寄了尚义县人民医院申请的28人份的药品;互联网人道救助项目,2018年9月13日,邮寄尚义县人民医院500份《999人道救助热线宣传折页》,用于说明该项目申请流程及方式。截至2018年底,在“红十字智能系统”后台统计,已有3名尚义县患者提交了申请。
“心拯救”一包药项目
999人道救助热线宣传折页
所属栏目:中招扶贫基金
发布时间:2019-11-11 16:23:44
- 案例18:证据,你去哪里啦?
【案情概述】
20××年11月,Z省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某机关的委托,就该机关“批量.........次年1月18日,财政部门收到Z省政府采购中心的举报,称评标委员会组长杨某在此次评标中不按相关法规及规定进行评审,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未能履行专家义务。主要举报事项包括:1、“预装正版”问题上,杨某不按照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评审。举报反映,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投标人将“预装正版”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复述,只要正常填写技术规格、在备注中注明偏离情况即可,而在评标过程中,在Z省政府采购中心经办人员已告知投标函已承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联产[2006]199号)中有关“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时,杨某仍坚持有投标人在所投台式机各包技术偏离表应答中并没有标明“预装正版”,应做负偏离处理。2、“独立显卡”问题上,杨某技术认知出现明显偏差,同其他专家意见有较大差异,并发表不当言论。举报反映,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将“独立显卡”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复述,而杨某提出有投标人对所投台式机各包技术偏离表应答中独立显卡没有标明“独立显卡”,只标明“1G”,属负偏离,予以扣分,就此评审专家发生了技术争论,杨某就此发表了不当言论。3、“环境标志”产品认定上,杨某强行增加评分细则条款,曲解修改评分细则。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产品进入最新一期财政部和环保部正式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者得2分”,评标过程中,杨某提出有投标人对所投台式机提供了环保清单但未注明第*期,属负偏离。举报认为杨某的理解曲解了评分细则。4、对投标人资质过期的问题视而不见。举报认为,杨某作为评审专家组长,在初审、正式评审和复核过程中,在投标人资质过期的情况下,仍判定投标人资质合格。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是,评审组长杨某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调查,从该项目评标打分记录来看,无法认定杨某在“预装正版”、“独立显卡”、“环境标志产品”等问题的评审上存在问题,也无法认定杨某对投标人资质评审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排他性、倾向性。财政部门两次要求Z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招投标现场录音录像资料以核实相关情况,Z省政府采购中心均未能提供。财政部门认为由于关键证据缺失,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举报人所举报的事项。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虽然是一个涉及评标专家评审公正性的举报案件,但它的处理却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存档文件的重要性。政府采购由于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其整个采购过程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投标过程中档案的收集、保存和管理也不能忽视,任何环节档案的缺失,对于政府采购争议的处理都会带来重大的影响。
《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部分规定:“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可见,录音录像资料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档案,应当按规定进行保存。
本案中,由于关键证据即采购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的缺失,导致了财政部门无法认定举报事项的真实性,造成对举报事项无法进行查处。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Z省政府采购中心的举报缺乏事实依据,不予受理。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10 14:54:14
- “追寻先烈足迹 不忘初心使命”中共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党支部开展参观“湘江战役纪念馆”党员主题日活动
为缅怀先烈、重温历史,进一步加强中共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员代表、中层干部参观桂林市兴安湘江战役纪念馆, 接受革命传统教育。
青山巍巍,难忘红军长征路,湘水潇潇,处处皆有红军情。八十五载时光荏苒,当年的战火硝烟早已散去,但红军留下的印记却镌刻在这片红色的土地上,不曾磨灭。
在雄伟的“红军长征突破湘江烈士纪念碑”前,公司党支部书记卢光伟带领全体参观人员敬献花圈,重温入党誓词,深切悼念为中国革命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
随后,全体人员前往湘江战役纪念馆重温了英雄们为中国革命英勇奋斗的光辉历程。走在展厅里,大家的脚步异常沉重,深怀对革命烈士的无限敬意和深切缅怀,追寻历史足迹,重温红色回忆,认真听取讲解员的解说,仔细观看各展厅内的文字介绍、图片、影像和战役中遗留下的珍贵实物。通过一幅幅珍贵的历史图片、一幕幕生动的战斗场景、一件件厚重的实物,全面了解有关湘江战役可歌可泣的历史细节,深刻感受到先烈们为革命胜利所展现的不怕流血牺牲的崇高精神,接受了一次深刻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本次参观活动,回顾中国革命的光荣历史,进一步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提升党员、干部的思想境界,改善工作作风,树立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初心,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通过这次参观活动,对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的党员和中层干部来说不仅是一次光荣传统的教育,更是一次心灵深处的洗礼。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卢光伟强调: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铭记历史,缅怀先烈,要深知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也要学习革命先辈们勇于牺牲,把革命事业当成毕生事业的精神。参加活动的党员、干部也纷纷表示:这次特殊的教育活动给自己带来很大触动,必须充实头脑,担起职责,以强烈的责任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真抓实干,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创造出色的工作业绩,追寻先烈足迹,不忘初心使命,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应有的贡献。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19-11-08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1月,总第11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作质量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下,要以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为重点,围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构建和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借此机会,笔者试着从中央预算单位角度来思考和探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义、目标和评价方法等。
一、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正在逐年增长,政府采购在制度执行、预算执行、反映财政支出绩效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正面的作用,但是政府采购工作中一直存在的诟病或者逐渐显现的一些问题仍无法圆满解决。如何通过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更好的推动各项政府采购功能的实现,解决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这是一个大命题,也是政府部门、采购人以及其他各方一直在推动的重要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工作之一是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政府采购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的主要方式,必须强化绩效管理。”随着《意见》的发布,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也随之进入了下一个“风口浪尖”。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无论是预算还是实际支出,都涵盖于财政管理之中。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通过系统化方法与手段,对财政各类支出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实质上也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评价,因此,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具有深远和重要的意义。
从顶层设计来说,为什么政府采购也要实行采购绩效管理?其根本目的是什么?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实行绩效管理,归根结底,是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提升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的必然需要,也是政府采购工作推动的自身需要。只有充分的认识到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并深层理解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作用与意义,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关注,群策群力,才能更好的推动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主体与目标
(一)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主体
既然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这么重要,那么应该由谁来主导管理和评价呢?是预算管理部门?采购人?还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年88号)(下文统称《办法》),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据此,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主体也应该是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现实工作中,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说了好多年,也有很多非常有价值、有成果的尝试,但业内始终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虽然说,职责是越来越明确,并且以绩效管理的不同层面和内容确定不同的参与主体是主流。但笔者认为,就政府采购具体工作而言,采购人主导政府采购绩效管理、采购监管部门和预算管理部门取得和使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与评价结果是比较合适的。当然,如果仅从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以及政府采购监管的角度来说,财政部门主导似乎更合适。
(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目标
《办法》指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目标应该包含但不仅限于此,具体应该包括构建完整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及“四促进四优化”的目标。
1.促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
评价体系的构建是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关键,也是绩效评价每个环节的重要依据。通过设置一系列量化的指标,政府采购的绩效可以得到动态的跟踪与监测,还可以实时或者阶段性地反映政府采购的状态,可以严格、客观地反映出我国一定时期、一定阶段的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情况和实施结果。此外,通过一定阶段、一定时期的评价实施,结合实际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将会不断的优化,将会更满足各方对于评价结果的需求。
2.促进中央预算单位预算评价的优化
从预算管理的角度,理想化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一定是预算编制合理、预算执行有序、规范,预算资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典范。如果以预算绩效管理的角度展开和延伸,促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不断优化,也是目标所在。
3.促进政府采购监管的优化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管理是采购监管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长期以来都是“相由心生、心心相通”的关系,也确实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采购程序的逐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已经从事前的监管逐渐地向事中、事后转移。
政府采购监管在绩效评价的监管上主要在于过程的监管,具体而言,是对政府采购管理主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采购主体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围绕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各方面开展工作。通过对绩效管理的评价,能逐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目前面临的问题和难点,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由此,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也在监管中得到了优化。
4. 促进财政体制改革的优化
《办法》指出,根据财政体制改革进程,中央预算单位将逐步建立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的一整套机制,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将促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也必将成为优化中央预算单位财政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
三、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方法的选择(如图 1)
图 1:中央预算单位绩效目标评价体系
当前,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考核是按照统一考核指标来评价。《办法》规定,预算绩效目标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主要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同时,根据《办法》,从纵向、横向细分为时效、数量、可持续、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多个指标。但当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考核尚停留在摸索、尝试和试点阶段,有些中央单位未区分具体项目、而是使用全口径绩效考核管理的方式。这种做法显然不能适应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不能全部照搬,也无法有效反映和推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
在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率”是预算绩效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指标。而在笔者看来,就政府采购而言,采购资金的节约率、效率、履约验收才是绩效评价的重点,这样就出现了预算绩效管理与政府采购功能实现的矛盾。在现实工作中,由于部分绩效管理目标缺乏针对性,甚至可能出现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评价结果。因此,开展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必须要有系统性的框架、针对性的目标、合理性的指标,科学性的评价,才能全面、客观的得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那么,我们在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应当如何实施,又应当如何遵循固化或者采取灵活的原则与机制呢?
笔者最近学习了解了不少关于绩效评价的文章,发现业内讨论最多,认同最多,也是国际上盛行的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综合评价法和“3Es”法。所谓的“3Es”,是指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考核指标分为Economy(经济性)、Efficiency(效率性)、Effectiveness(效益性)三个要素。而综合评价法和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中最常用的综合评价法是异曲同工的。无论从指标设定还是实施评价,“3Es”法更精确和科学,更适合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但是,我们必须有针对性的、批判的为我们所用。
(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的构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办法》,我们以“3Es”评价法作为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指标架构的参考模板,进行充分的调整、修订和延伸,得出如下评价体系模型架构图(如图2)。
图 2: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的架构
第一部分为产出指标,主要是对政府采购业务预期产出的评价,主要包括质量指标、成本指标、数量指标、时效指标等,这是最明确和最能量化的指标。这部分指标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预算与执行的对照、采购合同的执行结果、履约验收中,如货物的采购成本、实际数量、交付时限、验收调试等。
前文已述,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得当,政府采购程序严谨,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结果就会具备领先优势。当然,其中还包括很多基础工作,如政府采购项目必要性的论证、进口产品的论证与审批、备案等。从采购人的角度,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主要体现在中标价款的按时结算、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及完成情况等,也就是设计模型中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评价指标。
第二部分为效益指标,主要是对政府采购实施预期目标是否达到的评价,这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以及可持续影响的指标等。其中政府采购业务的可持续影响指标是评价难点,包括合同执行后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持续影响力指标。虽然此类指标比较抽象,但这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影响力的主要指标,非常有价值。在中央预算单位实际工作中,此类指标往往具有行业性、时限性等特点,需要通过各种方法才能取得。
第三部分是满意度指标,这是针对政府采购业务是否认可及其认可程度而设的指标,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业务服务对象或项目的受益人他们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认可程度。满意度的指标值应当达到80%及以上才能称为“优秀”。
当然,在实际评价过程中,会出现因时而异、因事而异的情况,效率与公平如何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如何平衡?评价指标并不能代替全部,需要因时、因地、因项目而异。因此,我们应当针对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等不同的采购类型和项目,建立不同采购类别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象的不同,结合不同特点,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原则,结合评价体系,对各项既定的评价指标进行逐项客观的打分,并综合各类因素,形成一份能够反映政府采购业务绩效水平的综合性报告。
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运用
与最新发布的《意见》相对照,我们不难看出,第十四条明确了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要求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而第十五条则强化了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办法》的各项规定,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将逐步纳入到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中,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结果也将作为部门预算审核的重要因素。接下来,中央预算单位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将挂钩,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将包含于整体绩效管理中,为各方所用,形成评标指标共享、共用的一体化格局。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加入GPA的各项基础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中央预算单位要发挥好财政职能的引领作用,以政策、制度为导向,以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为新的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积极思考和寻求突破口,全力以赴,抓实、做好,实现中央财政资金在聚力、增效上的带头效应。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乌克兰总统签署关于完善公共采购的法案
北京时间2019年10月17日,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签署关于修改公共采购法的法案以及其他若干关于完善公共采购流程的法律文件。该法案旨在保证有效、透明和高质量地实施公共采购,预防腐败,推动公共采购领域公平竞争。
文件包括若干新章节,将推动公共采购效率的提升,引入采购违法行为责任制,完善竞标投诉机制,推动与国际标准接轨。
根据该法案,50000格里夫纳(以前标准是200000格里夫纳)以上的国家采购必须通过PROZORRO采购平台实施。采购方须向系统提供关于所有采购金额超过1戈比的报表(以前的标准是50000格里夫纳)。中标方可在24小时内修改投标建议书上的小错误。这有利于保证企业不丢标,且保证采购方采用最经济的方案。
同时,新法案规定采用向反垄断委员会申诉差别支付的原则。旨在降低大量的不实申诉,防止影响竞标活动。法案还规定如果投标方胜诉将向其退还之前支付的费用。针对未履行反垄断委员会决议的情况,法案规定了采购方领导的责任和罚金。另外法律提高了采购方违反法律后的责任,并追究个人责任。该法律还明确了打击垄断的工具,系统将会给出异常低价,投标方应该对此进行解释才能与采购方签署合同。
新法案还规定了提高采购效率的新方式,包括PROZORRO MARKET电子名录和专业采购授权人职务清单。另外,该法律还将通过国际机构采购药品和疫苗的期限延长两年至2022年。药品清单和采购程序由内阁确定。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微软获美国国防部100亿美元云计算合同
北京时间10月28日,美国国防部表示,微软击败了亚马逊,获得了五角大楼的100亿美元联合企业防御基础设施云云计算合同(JEDI)。
联合企业防御基础设施云(JEDI)合同是五角大楼的数字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要让美国国防部拥有更灵活的技术。具体来说,JEDI的目标,就是要让军方能够在战场或是其他偏远地区能够更好的访问数据以及云服务。
多名官员透露,尽管美国五角大楼拥有全世界最强大的战斗力量,然而他们在信息技术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五角大楼官员们抱怨称,他们使用着配置过时的计算机,而且无法以最快的速度访问文件或是分享数据。
一些企业担心,五角大楼只与一家公司签订合同,有可能会在后续工作中让这家企业获得不平等的竞争优势。对此五角大楼表示,他们计划将未来的云计算合同提供给多个承包商。
(信息来源:新浪科技网)
中企参与泰国高铁项目
当地时间2019年10月24日,泰国东部经济走廊(EEC)连接曼谷廊曼机场、素万那普机场和罗勇府乌塔堡机场的高铁项目在泰国总理府举行协议签约仪式。
这是泰国首个高铁投资类项目,也是泰国东部经济走廊特区的首个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共投资2245.44亿泰铢(约合人民币524.16亿元),总里程220公里,建设期5年,运营期45年。项目在建设阶段将直接产生约1.6万个就业岗位,在未来5年内将产生约10万个就业岗位。项目建成后,将推动沿线各站区域的城市化进程。
中国铁建作为高铁设计、建造的大型建筑产业集团,将承担项目EPC总承包任务。这是中国企业首次承建海外高铁投资类项目。
中国铁建国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卓磊代表中国铁建参加签约仪式。卓磊表示,泰国EEC连接三机场高铁项目的成功签约,是中国铁建落实“三转”战略、推动“海外优先”的具体实践,也是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参与重大项目合作的又一重要成果,将有力推动中国高铁“走出去”步伐,提升中国企业在泰国乃至东南亚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影响力,对于中泰在高铁技术合作和推动地区互联互通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来源:新华网)
美国通用动力竞标新装甲车取代美布拉德利战车
近日,美国国防承包巨头通用动力公司向美国陆军的“可选载人战斗车辆(OMFV)”项目提交了投标书。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GDLS)正在为美国陆军的新型“可选载人战斗车辆(OMFV)”计划提出其专用车辆,以取代布拉德利步兵战车。
报道称,这款新型战车采用开放式架构设计,它将提供一个专门为陆军下一代战斗车辆而设计的新平台,该平台将取代布拉德利,但未提供详细信息。
此前,美国陆军由于计划性和与成本相关的原因,取消了用于替换布拉德利步兵战车的两个项目:未来作战系统(FCS)计划和地面作战车辆(GCV)计划。此次的这一计划是第三次提出要对布拉德利步战车进行更换。据报道,美国陆军计划最终将一份最多3590辆OMFV车辆的生产合同授予一个供应商。
(信息来源:环球网)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11-08 00:00:00
-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已修改)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已修改)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
(二)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三)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四)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
(二)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三)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四)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个以上,或累
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
(二)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人以上。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原件、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放弃,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资格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延续相应资格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获得乙级资格满2年、预备级资格满1年以后,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自查制度,确保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所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或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办理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资格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资格证书予以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在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不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资格。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 0个工作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2月28 日之前,将以下年检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
(二)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四)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五)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
(六)招标业绩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10 亿元人民币;
(二)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五)未能如实报送招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或招标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
(六)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有关要求;
(七)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机构,本年度不得提出升级申请。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降级直至撤销资格。
第三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变更、资格重新确认和年检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第三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五)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六)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九)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行政处罚结果将予以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同时废止。
所属栏目: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19-11-07 16: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