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在行动(十二)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各省市部署要求,积极响应,多措并举,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江咨集团:战疫情、抓发展,两手硬、两不误
“江西省咨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咨集团)积极行动抗击疫情,企业复工走在前面,希望你们在管理创新和产业升级上迈出新步伐,在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的成绩”——日前,江西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陈德勤致电江西省咨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余铁根。
2020年2月12日,江西省咨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红谷滩新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复正式复工。与此同时,集团位于全省各地的所属各子公司的复工报批工作也都在有序推进,集团公司正呈现出科学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和产业升级强力推进并举的良好局面。
一、严防死守抗击疫情 抓实抓细复产工作准备
“新冠疫情无情,信心和干劲是关键,化危机为时机,抓好复产和产业升级是核心”,江咨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余铁根如是说。2020年1月30日,江咨集团公司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疫情防控工作办公室。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先后多次召开疫情防控工作专题视频部署会,下设的疫情防控工作办公室每日一部署一调度,不折不扣落实领导小组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
“一定要把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集团先后出台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信息排查跟踪及人员管理办法》《关于集团公司员工返程复工有关事项的管理规定》,向全体员工下发了《集团公司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知识手册》等一批制度规定和宣传材料,及时准备了疫情防控后勤保障物资,并在省国资委的支持下开展了疫情防控员工个人信息网上填报系统试点,形成了严密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硬件保障体系。集团防控办领导的综合组、业务协调支撑组、后勤保障组和督查组等四个工作小组全体成员,日以继夜忙上情下达、忙信息统计核实、忙举措制定和工作落实,有时连轴工作到凌晨三、四点。
正是由于江咨集团上下一个调、一张网、一盘棋,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得到有序有力推进落实。红谷滩新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在莅临集团检查复工准备后,认为江咨集团真正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质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四个到位”,集团公司成为省国资系统本部机关最早一批实现复工的企业。
二、正确应对疫情危机 让创新旗帜迎风飘扬
疫情危机对企业而言既是危机,也是时机。一定要把省国资委主要领导的殷殷嘱托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真心期待贯彻到实处,从推动管理创新和产业升级方面多思考、多下功夫,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余铁根强调。
——及时成立“业务协调支撑小组”。集团公司在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时,即在疫情防控办公室单独设立了业务协调支撑小组,加强业务管理,从宏观方略和具体操作两个层面应对疫情危机保障经济发展。业务协调支撑小组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全面分析和预判疫情对集团各类业务和相关项目带来的影响,协调各子公司在经营工作中需集团帮助解决的问题,及时开展业务回访,摸清客户项目安排和对集团的评价期待,全面掌握集团各子公司疫情期间经营情况,提出市场拓展的思路和方法。
——继续完善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切实用好省政府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 条”和省国资委支持国有企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用疫情危机倒逼企业管理创新。继续强化和完善抱团发展战略,支持鼓励各主业板块之间、所属公司之间进一步加强抱团取暖。高度重视非常时期经营风险管控。完善业务工作考核机制,对干部员工在非常时期敢于担当、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制度层面加大奖励力度,激励全体员工在危机中找寻机遇,在危机中坚定信心、发奋图强。
——切实发挥集团公司ERP系统的重要作用,用好集团现代化办公手段。疫情发生以来,集团公司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防控办的会议,都在系统中发起实施,所有重要文件的审批都在系统中进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参会人员在会中简明扼要各抒己见。集团员工在严格遵守居家观察的同时,积极运用网络居家办公,不等不靠,不但保证了工作正常开展、加强了疫情防控,还提高了工作效率,切实做到了疫情防控和集团各项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两协调和两不误。
三、突出重点精准发力 谋求产业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这次疫情让我们看到,依靠信息技术建设更强大的招标采购咨询服务系统,这是方向,也是机遇。”集团公司总经理柳习聪坚定表示。2月15日,精彩纵横公司正式实现全流程电子化,远程开标变为现实。精彩纵横公司负责人表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每年的招标项目在6000个到7000多个,全省、全国的招标项目更是不计其数,如果全部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是极其可观的。
疫情期间,江咨集团还将BIM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作为集团发展建筑行业工程咨询业务的助推器,充分用好各大软件开发商免费开放BIM技术软件使用的窗口期,加大员工的学习培训力度,强化软件运用和各方协同,搭建好项目平台。疫情防控期间,江咨集团承揽的两个BIM项目成功进入签署合同阶段。此外,江咨集团还将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作为壮大咨询业务的突破口强力推进,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积极为相关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优质的风险咨询服务,疫情的乌云中逐步绽开朝阳曙光。
疫情肆虐终有期,寒冬过后春光灿。全体江咨人目前正在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的决策部署,努力夺取疫情防控和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双胜利!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0-02-15 00:00:00
- 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关于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我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9〕238号),启动了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遴选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我部拟将“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赋能民用飞机制造综合解决方案)等81个项目核定为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现对试点示范项目进行公示(见附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
公示时间: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7日
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传真:010-66024197
邮箱:jiangpeng@miit.gov.cn
附件: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名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所属栏目:项目动态
发布时间:2020-01-10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2月,总第12期)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要求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2019年11月7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国利用外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信心为出发点,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为重点,以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为着力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
《意见》就深化对外开放、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和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等4个方面提出了共20条政策措施。
其中,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2019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要求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办法》对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信息发布媒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过程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办法》指出,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办法》还针对不同主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问责机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指定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实施指定行为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11月25日,财政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公告》中规定了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范围;规定了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公告》还表明,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加大绿色采购力度 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
2019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印发实施。
《方案》制定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的主要目标,将通过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广泛宣传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建立完善绿色生活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发展。
《方案》要求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牵头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以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作为创建对象。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等目标管理。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更多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更新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推行绿色办公,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率先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到2022年,力争70%左右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达到创建要求。
另外,《方案》还要求由商务部牵头开展绿色商场创建行动,以大中型商场作为创建对象。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商场设施设备绿色化水平,积极采购使用高能效用电用水设备,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部财务司组织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购买服务座谈会
根据财政部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行为,2019年 11月19日,财务司组织召开部机关司(局)政府购买服务座谈会。财务司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处长汪振川以及各司局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近60人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上,财务司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进行了动员讲话,介绍了我部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财务司吴敏筝同志对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编报、采购、执行和报销支付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讲解;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处长汪振川介绍了部政采中心目标定位和工作思路。
通过此次培训,部机关司(局)参训人员进一步学习了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和法规,提高了业务水平,加强了与部政采中心的联系,有力地推动了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连续三年荣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情况通报表扬
根据财政部2016、2017、2018年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40号、财库[2016]212号、财库[2017]204号)要求,财政部对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
根据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报表数据和分析报告质量等客观因素得分情况,财政部在2016年通报表扬36家单位、2017年通报表扬40家单位、2018年通报表扬36家单位,我部均获得表扬并排名较为靠前;在我部获得2018年度通报表扬后,总工程师张峰同志做出“继续努力,持续做好相关工作”的亲笔批示。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采中心白会宜主任出席2019年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
2019年12月7日,由国际关系学院主办、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承办、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等协办的“2019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在京召开, 来自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及企业界的100多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部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白会宜应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致辞。
本次论坛以“公共采购深改进行时”为主题,分为“公共采购新时代的价值目标和实践探索”、“公共市场迈入‘大修时代’”、“政府采购——深改进行时”和“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在公共采购中的应用”四个单元模块。
白会宜在致辞中指出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在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指出,“政府采购与制造业发质量发展关系紧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能够直接促进制造业的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而提升我国在国际开放之路中的竞争能力。”
白会宜表示,在深化改革背景下,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将得到充分挖掘和有效发挥,他指出,“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为突破“卡脖子”技术创造迭代创新的市场环境,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创造更多商业化应用空间。”
最后,白会宜呼吁参会学者专家关注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问题,并邀请参会专家学者加入正在筹备的工信部政采中心专家委员会,为共同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全国政采改革工作会要求加快推进政采制度改革
2019年12月5日,全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在京拉开帷幕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许宏才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系统阐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任务,是新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
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凝聚改革共识,准确把握《改革方案》的新任务新要求。一是要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二是以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为重点,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三是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四是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契机,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五是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为支撑,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监管能力、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六是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业务转型为突破,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准。
会议强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政策性强。要建立健全改革任务落地机制,抓好重点改革任务的推进工作。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稳妥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统筹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中央各预算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派团参加我国加入GPA第7份出价首轮谈判
2019年10月21日至23日,王绍双副司长率领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云南、陕西、青海省,以及国家铁路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国政府谈判代表团,赴瑞士日内瓦就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开展首轮谈判。谈判期间,王绍双副司长还与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负责人开展了会谈。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中直机关2019年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在京举办
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在京举办为期两天的“中直机关2019年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张宇航在会上介绍道,从中直采购中心2004年12月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15年的发展之路。截至今年10月底,累计为中直机关单位组织实施采购项目2900多个,完成采购预算294亿元,实际采购金额252亿元,节约率14%以上,连续5次在财政部组织的中央级集采机构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财政部指导帮助、中直机关各单位支持配合的结果。
张宇航指出,这次培训班的主要目的是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形势任务,帮助中直系统各单位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切实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各项政策的落实落地,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培训主要内容是学习解读财政部有关改革文件和政策规定,讲解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要求。
据了解,中直管理局对举办这次培训班高度重视,参会人员包括中直、中办各单位80余家采购单位,约300人。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深圳市着力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
近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文件模板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共整理修订16个采购文件模板,着力提升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的新模板与旧模板相比还是有一些亮点和变化的。具体呈现出4大特点:
一是模板内容紧跟政策要求,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全面清理规范采购文件模板中不严谨、不一致的表述,取消“投标保证金”、“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要求,取消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涉及投标人规模的评分项,增加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明确告知对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扣除政策,及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
二是模板文本体现专业性和行业特点。对于采购实施频率高、需求数量大、采购标的物相对固定、特点类似的项目,采用通用模板进行规范。对于行业特点鲜明、专业化程度高的项目,出台专项模板,更好满足采购人需求。
三是实行容错机制,减少供应商证明文件提交。供应商注册实行公示准入制,投标采用承诺函形式,供应商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接受公众监督。采购中心在收到质疑举报等情况下,可以对供应商承诺事项进行事后审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
四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分类惩处失信供应商。在采取价格评比法的项目中,供应商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诚信档案,投标报价将会上浮10%。供应商如有重大违法记录,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据悉,按照“服务无止境、发展不停步”的理念,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继续优化采购文件模板,更好服务采购当事人,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双提升,促进依法采购与阳光采购的常态化。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招标文件将本地注册和纳税作为加分项被国务院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2019年11月12日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关于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不到位典型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根据《通报》,2019年9月,按照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6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6个省(区、市)开展实地督查。
根据《通报》,国务院第十二督查组在四川省督查发现,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2017年试用版)》在设定有关投标企业评审项时,规定企业在凉山州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得1.5分,近3年在凉山州内税务机关累计纳税达一定规模得2分。凉山彝族自治州通过加分设置对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执行不同标准的做法,限制了外地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浙江省探索“互联网+政府采购+扶贫”新模式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近年来积极探索,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互联网和扶贫的有机结合,打造出了一个“互联网+政府采购+扶贫”的新模式。
一、积极搭建扶贫馆,开展线上消费扶贫新模式。江山市依托“政采云”平台覆盖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优势以及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电商营运经验和资源,积极在“政采云”平台上搭建江山农业(扶贫)馆。
二、择优选择代理商,打通消费扶贫“最后一公里”。江山市财政局从具有专业资质和电商能力的众多综合代理商中择优选定了浙江冒个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扶贫馆的首家本地入驻综合代理商。代理商直接从对口扶持地区农民或农业经济组织采购商品,展示、推介和销售扶贫地区的优质农副产品,打通消费扶贫的“最后一公里”。
三、依托扶贫政策支持,建立消费扶贫协作新机制。针对江山市对口扶贫地区四川沐川县的特色农产品,择优选择具有电商综合运营实力的当地供应商入驻江山农业扶贫馆,深入挖掘沐川当地可供销售的农副产品,建立长久稳定的线上供销关系,助力精准扶贫。确定报送单位食堂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比例,鼓励和引导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和医院)食堂和各级工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或为干部职工代购农业(扶贫)馆的商品,年终通过考核预算单位预留采购扶贫份额比例情况,将“造血式”扶贫真正落实到位。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11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1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2%,比上月上升0.9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9%,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49.5%,比上月回升0.5个百分点; 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回升1.5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6%,比上月上升1.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生产扩张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1.3%,比上月上升1.7个百分点,重返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8%,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7.3%,虽位于临界点之下,但与上月持平,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变化不大。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5%,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
姜爱华 李镕辰
【摘要】科学合理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在“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机制应遵循“先放后管”的思路,在赋予采购人自主权的同时,加强对采购人的后续监管,监管重心要从目前的“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
【关键词】放管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2018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中提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效能。”“放管服”改革要求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管体制的完善,但目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督管理机制仍然以事前监督为主,事中和事后监管较为薄弱,与“放管服”改革思路不尽一致,也无法为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化提供坚实保障。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急需转变监管思路,适应“放管服”改革下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法律依据是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且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出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将监管职责授予财政部门,并具体规定了其相应的职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可见,实施条例拓展了政府采购监管的范围,一方面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内控机制,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第八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该办法强调了采购人内控机制建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这一办法对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事前审批做了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该办法强调了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上的协调配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则应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这一办法强调了财政部
门对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
综合来看,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已经涵盖了从相关当事人内控机制、财政部门内部监管到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囊括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等不同阶段,对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运用、信息公告等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监管规定。
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政府采购在减少政府干预、放权于市场、放权于采购人的同时,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既要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又要凸显监管重点环节,避免寻租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目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并没有跟上“放管服”改革的步伐,相关法律规定仍需改进,监督管理体制也仍以事前监管为主,忽略了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功效,难以发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真正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放管服”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政府如何在减少干预的同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予以支撑,赋予各个参与主体明确的监督职责。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尽管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对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却不够明确与细化,无法紧跟“放管服”改革的步伐。首先,目前的监管法律体系没有明确采购各方主体的监督责任,仅依靠财政部门的监督,容易造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缺位”,无法形成闭合监督管理链条。其次,政府采购监管法律体系没有细化“全过程”监督管理链条细节,对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再到签订、履行合同,直至质疑投诉处理各个过程的监管规定不够明确,不能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事前监管需改进
政府采购事前监管主要是指对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等方面的审批管理。一方面我国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监管乏力,但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事前审批事项过多,不能完全适应“放管服”改革对“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预算编制不够合理。
预算编制不合理的实质是采购需求确定不合理的问题。众所周知,明确的采购需求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因素,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则是明确采购需求的关键环节。政府采购预算应保证其完整性与严肃性,以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但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预算意识不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缺乏充分的依据,从而导致政府采购活动的资金约束力减弱,不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发挥。一方面,编制预算人员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与专业素养,对预算的认知不足;另一方面,相关监督机构中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力度不足,从而导致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对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缺乏足够的实地考察了解,无法确定真实的采购成本,一味地追求价格最低而忽视采购项目的质量,盲目确定预算金额,使得采购过程中频繁发生调整预算的现象。这既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管理目标,大大降低政府采购预算的有效性与严肃性,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整性。没有合理有效的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纪检、审计部门在进行内、外部监督时也就没有了充分的监督依据,监督过程也只能关注采购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方面,触及不到实质性的内容,监督也便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并且在中央以及各地的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中,也没有涉及采购人编制预算方面的问题反映。
事前审批事项过多。
采购事前审批事项过多,主要体现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仍较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过宽以及对采购方式的审批过多,不能适应“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中对采购人(预算主体)放权的需要。
“放管服”改革的目的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少政府部门的干预,提升政府部门治理能力和水平。当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然较低,这就意味着,公开招标方式使用的频次会比较多,而公开招标周期长、相对效率低,特别是,公开招标容易走向“价格过低”的误区,不利于满足采购人的个性化需求,不利于改进政府采购效能。并且,与我国工程采购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比,货物和服务的标准明显偏低。同时,我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模式采取的是集中采购目录制和限额标准制,即,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对象,均应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这样一来,如果集中采购目录过宽、限额标准过低,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份额就过高,而社会上的代理机构能够代理的范围就相对有限,显然,这与简政放权、激发代理机构活力是相矛盾的。特别是在2014年我国全面放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准入后,如果不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限制进行调整,社会代理机构实质上能够代理的范围更是相对较小。此外,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不采用公开招标的,都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实际中经常出现不适合用公开招标的情形或者招标后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这些情况都要重新经过财政部门审批才能更改为其他方式,大大折损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三)事中监管需全面
政府采购过程的主体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且每一主体都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链条上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而且也要承担主体责任,进行相互监督。但目前各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监督意识也不够强烈,在监督不够全面的情况下,各主体容易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而滋生腐败现象,浪费财政资源。首先,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不够全面。近年来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出现大幅度上升,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管仍需加强,即要遵循“放”后要“管”的思路。其次,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很多采购的具体承办者,负责采购活动特别是招标投标活动,其在制作招标文件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权利,因此,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容易发生暗箱操作,有的通过设定不公平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不利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再次,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不够全面。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专家是否独立于其他主体以及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是否公平、是否具有政策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最后,对供应商的监督不够全面。目前监督部门的重点侧重于供应商的资质方面,但是供应商履约能力、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不足,无法确保实现采购的效率性和有效性。
(四)事后监管需强化
政府采购事后监管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目前这一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监管不力,以及信息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首先,供应商履约情况好坏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最终效果。当前供应商履约中存在不少问题,如供应商不诚信、低价中标后“以次充好”,而采购人也拿供应商没办法,这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中少有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窥见一斑。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需要透明化的信息公开及反馈机制。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实现了一定的电子化平台监管,且中国政府采购网就监督检查结果、质疑和投诉处理结果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进行公示,各地方政府也会从市级和区级两个层面进行此类监督信息的公示,以帮助审计部门、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主体了解具体情况,但政府采购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各地信息公开度不统一。就质疑和投诉处理公告方面,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时间期限较短,一般只能查询最近的60条信息公告,稍前日期的公告无法查询;而各地方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时限有长有短,且规模并不统一,江苏省2018年全年省市区就463条质疑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而河北省2018年共公示163条信息公告,数量规模差异较大,且陕西省区级质疑投诉处理的公告时间期限明显短于省级公告期限。其次,信息公开内容不完善。目前的质疑投诉处理公告模板包含相关当事人、相关事项、调查结果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仅反映当前存在的问题,但问题何时解决、如何解决以及解决效果如何,均不得而知。再次,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公开不够及时、应用不够及时,不仅不利于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的良好运行,更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化。
三、“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强调立法先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保障一切政府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但由于目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体系还没有与“放管服”改革紧密衔接,相关规定比较滞后,不够清晰明确,致使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主体监督责任意识不强,无法形成完整的监督管理链条进而有效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因此,一方面,政府立法部门应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将其体现在相关的立法规定中,且应按照改革的推进与采购活动的实际发展情况随时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调整。另一方面,立法机关还应将政府采购流程中每一环节的监管责任细化,明确规定相应职责与惩罚措施,并设置一定的奖励措施以激励各主体履行监管责任。此外,我国在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体系时,应按照法律层级逐步推进。中央政府层面应根据全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特点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并结合现实情况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具体职责,起到统一领导的作用;其次,各地方政府在中央立法框架的领导下,根据当地政府采购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管的规章制度体系,并与中央法律相辅相成,强化细化各参与主体责任,为健全“放管服”背景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改进事前监督
一是加强对采购需求和预算编制的监督。采购需求确定和预算编制是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首要环节,规范合理的预算是优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棒,同时也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充分依据与保障。首先,应监督强化采购部门人员的预算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平时的采购工作中着重强调预算管理在财政支出效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意义,树立“精准编制预算”“无预算,不采购”的意识;其次,监督提高采购人编制预算水平,提升采购人专业知识素养,并设计相关体系督促采购人深入了解市场行情,充分掌握采购产品的相关信息,明确采购需求,衡量产品价格与质量,讲求“物有所值”;再次,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的应用,财政部门需专项检查采购人编制的预算是否以上一财政年度预算绩效评价的结果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弥补漏洞,全面系统地编制采购预算,以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最大程度的统一。
二是增加采购人的自主权。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客观需要。要适当缩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通过这项改革,能够扩大采购人的自主权、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简易采购方式,同时,这一改革,也能扩大社会代理机构可代理的范围、激发社会代理机构活力,但同时建议,对于目录范围外也没有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给予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之外的简易操作方式指导;要放松对采购方式审批的限制,充分相信采购人有能力选择最佳采购方式,特别是,对于实质性不满足三家供应商而有可能导致公开招标的情形,采购人无需再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转为其他采购方式。同时,事前“放权”也意味着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加强事中监督
强调各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财政监督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事中监督链条的完整性。首先,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对代理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容易使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处于被动状态,无法实现真实采购需求。这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实时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采购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还要紧密关注其是否与供应商、评审专家串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财政部门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查采购代理机构并进行相关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其是否具有代理资质的依据,实行社会代理机构资质登记制度,激励代理机构依法行事。其次,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除供应商的资质问题外,监督部门还需重点审查投标合同中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项目信息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契合、供应商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此外,采购人仍要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展开监督,考核评价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的采购需求,作为考察供应商资质的参评因素。再次,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专家库数据,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监督评审专家评分的政策性及独立性,并将其作为考核专家资格的评判因素,确保评审专家的专业性。
(四)健全事后监督
政府采购事后监督过程不仅要求监管部门及时验收供应商履约情况、跟踪相关部门质疑投诉处理情况,还需要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加以反映,以便社会公众、专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但就目前公开的信息中,社会公众及相关机构部门无法充分获取供应商履约情况、政府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结果情况等具体信息。首先,要加强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监管,对在履约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记入供应商诚信档
案,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营商氛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应统一信息公开标准,中央政府部门应搭建相关信息平台,就信息公开时限、标准、模板做出统一规定,而地方政府也应就信息公开层级进行统一,保证信息公开范围的全覆盖,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相关内容。应完善信息公开内容,针对质疑投诉处理公告,政府部门不仅仅需要公开存在的问题,还应组织相关监督机构持续追踪问题的后续解决过程,对问题解决与否、解决效果如何等信息进行公示;及时追踪供应商履约情况并就有关信息进行通报。应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的反馈与应用,及时公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信息,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责任人应予以公布并对其反映的问题加以改正,且将改正的具体问题进行公示,以便监督部门了解具体问题解决情况。
四、结语
“放管服”改革的逐渐深入以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都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事前监督向事中、事后监督转变,强化相关参与方的主体责任,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落实财政部门与纪检、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紧密配合工作,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健全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为“放管服”改革的持续发力、政府采购制度的稳步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转载自《财政监督》杂志)
美国加州颁布行政令宣布政府用车不再采购化石燃料汽车
当地时间2019年11月20日,美国加州总务部发布行政令,行政令宣称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今后政府采购用车将不会选购化石燃料的车辆,而是具有某种电气化功能的车辆。这项改动对大部分加州政府部门立即生效,但是部分公共安全车辆(例如警车、消防车)可以豁免。
目前尚不清楚这项行政令具体是指哪种类型的电气化车辆,其中有48V轻型混动系统(48-volt mild-hybrid)、混合动力车辆(Hybrid vehicle)、插电式混合动力车(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PHEV)和纯电动车辆(Battery-electric cars)几种选择。
(信息来源:国际新能源网)
迪拜道路交通局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竞标迪拜地铁运营合同
据《中东经济文摘》(MEED)11月14日独家报道,迪拜道路交通局(RTA)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于3月5日前竞标将于2021年开始的迪拜地铁运营与维护(O&M)合同。
据悉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包括:阿尔斯通/ RATP Dev(法国)、德国铁路公司(德国)、日立(日本)/ Ferroviedello Stato Italiane(意大利)、Keolis(法国)/ 三菱集团(日本)、Serco(英国)、Transdev(法国)。
知情人士透露,迪拜道路交通局希望在2020年8月至9月间授标该合同,并计划在2021年9月前完成地铁运营交接,届时与英国Serco公司的当前合同将终止。
今年4月,英国Serco公司与迪拜道路交通局签署了价值6.8亿迪拉姆(1.85亿美元)的合同,将其迪拜地铁运营与维护合同终止时间从2019年9月延长至2021年9月。该公司此前已与迪拜道路交通局签订了两个五年合同。
但是,根据迪拜采购法相关规定,到2021年合同到期后,迪拜道路交通局需要重新招标而不是进一步延长与Serco公司的合同。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美国防部招标为4座军事基地装配大型5G移动宽带技术
据合众国际社网站11月4日报道,美国国防部发布一份初步招标书,旨在为4座军事基地装配大型5G移动宽带技术。
报道称,五角大楼上周公布了选定的进行初步5G测试及试验的基地:位于华盛顿州的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位于犹他州的希尔空军基地、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圣迭戈海军基地,以及位于佐治亚州的奥尔巴尼海军陆战队后勤基地。
报道援引负责研究和工程的美国防部副部长帮办莉萨·波特在洛杉矶举行的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上的话说:“从历史上看,国防部与私营企业通过建立伙伴关系推动创新,并在通力合作下把跨越式技术带到前沿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国防部希望,美国业界能引领5G技术。”
(信息来源:参考消息网)
印度国防部采购本土制造装备 价值28亿美元
外媒称,印度国防部已经与国有的兵工厂管理委员会(OFB)签订了一项价值2000亿印度卢比(约合28亿美元)的合同,为印度陆军再制造464辆T-90S主战坦克。
英国《简氏防务周刊》网站11月11日报道称,OFB发言人乌迪潘·慕克吉11日对记者说,根据5天前签署的这份协议,OFB位于印度南部阿瓦迪的重型车辆厂将在4至5年内完成主战坦克的交付。
英媒援引业内消息人士的话说,这笔订单是2006至2007年间与重型车辆厂达成的一系列合同的一部分,这些合同旨在根据与俄罗斯签署的一项技术转让协议,许可制造1000辆T-90S坦克。
报道指出,最近签署的协议独立于采购价值1344.8亿卢比的T-90MS主战坦克的计划——该计划的所有坦克都将以配套元件的形式从俄罗斯坦克制造商乌拉尔机车设备厂进口,然后由重型车辆厂进行组装。
(信息来源:参考消息网)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办发〔2019〕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便携式计算机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计算机软件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服务器
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计算机网络设备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复印机
不包括印刷机
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多功能一体机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设备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
扫描仪
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投影仪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投影仪
复印纸
京内单位
不包括彩色复印纸
打印用通用耗材
京内单位
指非原厂生产的兼容耗材
乘用车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
客车
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梯
空调机
京内单位
指除中央空调(包括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多联式空调(指由一台或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机组)以外的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
二、工程类
限额内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装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拆除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修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京内单位
指在京内执行的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
京内单位
印刷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监理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
物业管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在京内执行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
云计算服务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互联网接入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所属栏目:政采法规
发布时间:2019-12-27 00:00:0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为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0年1月1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2月3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9-12-03 16:50:28
- 和衷共济三十载 同心共筑百年企 --庆祝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成立30周年
三十而立,春华秋实。沐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伴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矫健步伐,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已经走过了三十年的峥嵘岁月。公司牢牢秉持“诚信、规范、敬业、创新”的经营理念和践行“热情、周到、高效、专业”的服务宗旨,积极适应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与行业转型发展大势,走创新驱动、内涵式增长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道路,各项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发展成就。
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和促进机械工业技术进步的需要,国家对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实行全面改革,对企事业单位采购进口机电设备采用国内招标逐步取代层层审批办法,在全国八大中心城市成立八大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面向全国组织开展需要进口和国产机电设备的招标业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际贸易规则的改变,国家在各省相继成立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989年在江西南昌正式诞生。
公司自1989年成立至2007年,先后经历了创业起步期和改革探索期。2007年底,随着公司原出资人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更名为江西省咨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咨集团”)转制的顺利完成,公司自此迈入了跨越式发展期,连续十二年来,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持续保持稳步增长态势。公司先后获得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国际招标机构甲级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障条件备案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如今,公司已经成为分支机构遍及江西各地的服务业龙头企业,迈入全国招标代理行业第一方阵。
公司深度融入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积极发挥供给侧和需求侧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各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招标咨询服务,完成了江西省省级党政机关搬迁置换、江西省文化中心(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江西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江西省人民医院红谷分院、海昏遗址博物馆、昌河汽车技术改造、全国青少年井冈山革命传统教育基地、黄家湖立交、庐山3S交通索道、南昌轨道交通等大批重点建设项目。近三年来,公司承办各类招标咨询服务项目15000多个,累计中标金额1560余亿元,平均节资率达14.6%。
公司坚持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道路,以优异的经营业绩及良好的信誉,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近年来荣获“全国招标代理十大顶级品牌”“中国招标代理机构综合实力百强”“中国政府采购优秀代理机构”“中国EPC项目招标代理机构10强”“全国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行业先进单位”“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全国青年文明号”“江西省工人先锋号”“江西省服务业龙头企业”“江西省优秀企业”等多个荣誉奖项。
员工集体歌唱“我和我的祖国”
强化人才支撑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招标采购是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关键环节,要出色的完成这项工作需要运用到多个门类的专业技术知识,对其从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公司注重强化一个“专”字,对各业务部门进行行业分工,使其分别在各行业领域持续积累技术和经验优势,从而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招标采购咨询服务。公司以能力建设为重点,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建设学习型企业。通过开展一系列专项业务培训,围绕业务需要适时进行产品和技术调研,在实践锻炼中强化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并积极获取外部专家的技术支撑,以有效满足客户的多样化技术咨询服务需求。
公司多措并举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每年制定年度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建立了新员工岗前培训标准化授课体系,定期组织员工参加“育苗班”学习和轮岗交流活动,并充分发挥“导师制”作用,鼓励员工以老带新共同进步;每季度组织开展“部长大讲堂”活动,结合具体的业务案例,促进学以致用、举一反三。公司积极打造一支素质优良、善于讲学的培训师队伍,为客户提供招标采购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授课服务。组建专业学习小组,定期开展集中学习交流活动,鼓励员工在强化职业素养、考取执业资格、申报职称、发表论文和提升学历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提高综合能力。目前公司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达92%,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各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合计占80%。
公司充分发挥党对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实行“伯乐相马”与“马场赛马”相结合,选拔培养了一批业绩突出、作风扎实、素质过硬的员工到关键岗位发挥关键作用。公司大力实行三项制度改革,并结合招标代理行业的特点,建立以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为导向的绩效考核体系。对项目经理实行年度考核评价与分类定级,根据项目经理的业绩、服务质量、个人资质、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差异化考核激励,营造了比学赶超、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江西省文化中心
强化质量管控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质量是企业的根本,安全是企业的生命。公司自成立以来,在长期的市场磨砺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贯彻运用精益管理思维,建立健全了质量保障、质量提升和风险防控的立体化工作体系。
公司始终高度重视招标采购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了招标采购业务标准化工作流程,针对各类型招标采购业务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通用格式范本及评标报告标准文本,不断充实完善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范本体系,并从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公告中举一反三,形成招标采购工作“负面清单”。用精细化管理、标准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
南大二附院红角洲分院建设项目
公司将事前质量把关与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评价相结合,建立了招标文件质量“五级内审”工作机制,强化业务质量源头管理,对投标资格条件、招标采购需求及文件条款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切实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形成了一道有形的质量把控“防火墙”。同时,构建了全面覆盖项目上线、标书制作、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质疑受理、文件归档等各环节的质量考核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业务质量运行情况分析,并通过客户回访做好质量评价意见反馈,严格落实质量考核奖惩举措。
规范从业、防控风险是公司经营发展的永恒主题。公司制定出台《招标风险防控手册》及《政府采购风险防控手册》,全面梳理招标和政府采购业务中常见的各类型风险点及风险防控举措,为从业人员提高风险预判能力、精准把握风险区间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制作《纪律提醒手册》,全面梳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财经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强化从业人员的准绳意识和规矩意识。
公司从2006年7月起推行质疑受理规范化建设,实现招标采购质疑受理答复岗位与具体业务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由业务管理部设立专职岗位负责受理和答复招标采购质疑。此举有效确保招标采购质疑受理的客观公正,切实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客户、投标人和监管部门等单位的充分肯定。
瑶湖风光带
强化创新驱动为高质量发展添能蓄势
创新驱动是发展的第一动力。公司统筹推进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业态创新,不断为高质量发展赋能。专门成立了研创中心,聚焦新业态及成果转化,找准发力点,扩大招标采购咨询服务的有效供给。2018年,公司的研发创新资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4.99%,共向国家版权局申请12项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公司进一步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力度,开展评标专家库人脸识别、客户管理系统、电子化档案系统等多项课题研究,促进结构调整、流程优化和效率提升。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研究小组作用,研究开展招标采购前期、后期环节相关咨询服务,大力开发新产品新业态,不断拓宽服务产业链条,提高为客户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
公司紧密贴合改革发展和服务客户的需要开展新型智库建设。密切跟踪“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及行业发展大势,聚焦招标采购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前瞻性、针对性的社会调研,加强政策研究和趋势判断,着力提高综合研判和战略谋划能力。积极整合优质资源,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加强公司层面的知识沉淀和经验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同时,广泛吸纳各个行业领域的高精尖、领军人才加入公司智库,向外部专家借智借力,为开展多样化技术咨询服务提供智慧支撑。
海昏遗址博物馆建设项目
强化信息化建设为高质量发展插上腾飞翅膀
公司积极顺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趋势,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走在行业前列。与江咨集团共同联手广西、云南等地省级招标代理企业共同出资打造精彩纵横电子化交易平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了对接,并通过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三星”认证。目前平台具备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招标业务OA管理,企业自行采购、模块化制作招标投标文件、手机APP、电子签章、多渠道在线支付标书费等功能。截至2019年10月底,平台共入驻采购商4431家,供应商52621家,累计运行各类招标采购项目41722个、累计中标金额3979.5516亿元,近年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中交易金额多次名列前茅。2019年7月,公司在精彩纵横电子化交易平台试运行了江西省内第一个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国内招标项目,为今后扩大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覆盖范围、有效降低招投标运营成本开启了全新的篇章。
此外,公司建立了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ERP办公系统、企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充实完善了评标专家库,汇集40多个行业3000余名权威专家、教授,确保项目评审工作独立、科学、公正。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实现了保证金按标段分隔管理、自动计息和批量退还等先进功能,有效确保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效率和准确性。
南昌国际体育中心
强化分支机构建设为高质量发展开辟新天地
公司于2009年在赣南组建第一家分公司并圆满实现当年预定经营目标,稳步迈入了分支机构建设的道路。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组建赣东分公司、赣西分公司和赣北分公司,形成了以南昌本部为中心,赣东、西、南、北四个分支机构为支撑点辐射全省的经营网络雏形。其后在10个地级市相继组建分支机构,至2013年形成了覆盖全省的经营网络,顺利实现“一年一变样,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发展”的分支机构发展攻坚目标。各分支机构在本部业务部门的托管和支持帮助下,深度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实施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招标咨询服务项目,如赣州黄金机场改扩建工程,鹰潭市余信贵大桥,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九园路改造工程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PPP项目,上饶市保障性住房,上海东方医院吉安分院,抚州市文昌里路网改造与市政设施工程PPP项目,分宜县、高安市高标准农田,乐平市江维电化厂棚户区改造等。通过努力,各分支机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总体盈利能力稳步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动能愈加强劲。
全国青少年井冈山革命传统教育基地
公司坚持稳中求进、规范经营的分支机构发展理念,积极打造分支机构建设“升级版”,推动产业布局向纵深发展。与江咨集团共同出资组建江西省江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并先后与萍乡、宜春、新余的政府投资平台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当地成立综合性咨询公司。在深圳、南宁完成了招标采购备案,部分项目已成功落地,迈出了主营业务向省外延伸的重要步伐。今年是公司分支机构建设10周年,经过10年的市场考验和发展沉淀,成功构造了“扎根赣鄱、服务全省、面向全国”的产业布局。
吉安市庐陵玉景、庐陵文景小区(EPC)总承包项目
强化行业交流互动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公司积极参与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中国招标周刊社理事会、江西省招标投标协会、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江西省计算机用户协会等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行业高峰论坛及交流活动,积极参与有关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编制工作。先后承办或协办第十七届华东地区招标机构招标工作研讨会、第二届华东地区和西部地区招标机构联席会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19年会员交流大会等行业内部交流研讨会议。此外,公司高度重视加强与同行的交流互动,切磋探讨招标和政府采购业务。公司上下树立了强烈的对标赶超意识,积极汲取行业内先进企业在管理和业务方面的有益经验,弥补自身存在的短板。
公司以促进招标采购行业自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己任,充分发挥多年来积累的技术和经验优势,积极参与行业规范化建设。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委托参与编撰了《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试行)。参与编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技术参数名称汇编》和《江西省办公家具招投标采购指南》。协同江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编制《招标投标类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和《政府采购类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拟过程中,积极向政府部门建言献策,当好参谋助手。参与编写《招标投标实务》一书,并通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公开发行。
公司参与编制的部分成果文件
强化党建引领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公司围绕打造国企党建“升级版”要求,着力开展“六好”示范党支部建设,建设风清气正政治生态,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政治保证。实现“党建入章”,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重点突出党委政治引领、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面夯实基层党建,建有6个党支部,实现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全覆盖。公司先后组织开展“不忘初心跟党走,岗位建功做表率”为主题的“七个一”系列党建活动,组织全体党员赴延安和遵义接受党性锻炼,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现作风建设和廉洁警示教育活动常态化。公司积极推动各党支部“走出去”,先后与省科学院、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省国资委、华润江中制药集团等单位的党支部开展支部共建联合党日活动,与南昌金葵花社会服务中心共同走进社区开展联合志愿者活动,到上饶县五府山毛楼村开展贫困帮扶志愿活动等。党建与经营工作相辅相成、深度融合的成效不断凸显。
公司勇担社会责任,以群团和扶贫工作为抓手,切实提升企业发展的凝聚力。组建了多个员工兴趣小组,开展登山、足球赛、羽毛球赛、健步走、征文和演讲比赛等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提升员工身心健康和幸福指数。向员工发出《全员倡议书》,营造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生动局面,鼓励员工在砥砺奋进中走向卓越。组织全体员工签署《廉洁自律八项承诺》,引导员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公司积极参与江咨集团统一部署实施的“党建+扶贫”工程,深入赣州市全南县城厢镇田心村开展精准扶贫。积极组织员工参与“春蕾计划”“金秋助学”爱心捐款活动,定期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和帮扶村困难群众,以关爱之心促进员工、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30周年春游健步走活动
结束语
大者思远,能者任钜。
三十年来,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紧紧跟随祖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在波澜壮阔的时代大潮中劈波斩浪、矢志前行。未来,公司将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提升服务品质,推进招标采购事业健康发展,助力打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以优异的发展成绩回报社会各界朋友,为打造百年企业而不懈奋斗,在风云激荡的时代画卷上书写属于自己的精彩篇章!
来源:《中国招标》公众号 作者:韩旭文 熊品燕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19-12-02 12:40:20
- 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天津滨海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广”项目
一、中心介绍
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是2009年5月批准成立的首家国家级超级计算中心,部署有2010年11月世界超级计算机TOP500排名第一的“天河一号”超级计算机,构建有超算中心、云计算中心、电子政务中心和大数据研发环境,是我国目前应用范围最广、研发能力最强的超级计算中心,为全国的科研院所、大学、重点企业提供了广泛的高性能计算、云计算、大数据等高端信息技术服务。
在支撑科技创新领域,截止目前,天津超算中心服务科研、企业、政府机构用户数已超过1600家,主要用户已经遍布全国近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应用涉及生物医药、基因技术、航空航天、天气预报与气候预测、海洋环境模拟分析、航空遥感数据处理、新材料、新能源、脑科学、天文等诸多领域。天河一号上每天运行的研发任务数超过1400项;累计支持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超过1300项,涉及项目资金超过10亿元。支撑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成果和包括Nature、Science在内出版成果超过1600项,研发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取得了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
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引导新兴产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构建了石油勘探数据处理平台、生物基因健康平台、动漫与影视特效渲染云平台、工程设计与仿真云平台、建筑工程设计与管理云平台(BIM)等,为近两百家重要企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与众多的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了提升企业研发效率和产品竞争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和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构建完善产业发展链条,实现区域内外资企业和产业聚集等突出成效。根据初步统计,节省企业研发投入数亿元,为企业带来相关经济效益超过30亿元。
二、项目概况
2016年国家工信部发布了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其中支持工业云和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广专项,并委托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开招标。项目鼓励产学研合作,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以下简称天津超算中心)牵头申报,并与天津大学、武汉制信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逸云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完成天津滨海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及应用推广项目。项目开始时间为2016年12月,项目完成期限为2年(自工信部下达项目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三年)。项目预算总投资额为4200.00万元,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拨付专项资金2000.00万元,天津超算中心自筹配套经费2200.00万元。
(一)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新购置设备500余台。项目基于云计算技术,整合工业应用的各个环节,构建涵盖设计、计算、处理的一体化产品研发平台。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构建行业标准件模型库、行业标准及规范等知识库,支持在线查询、对比功能等。
(二)项目目标:
1.平台提供计算和存储资源、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共享和租用等工业云服务;根据用户需求构建工具库、模型库、标准库、知识库等工业设计资源库;组建一支由相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技术团队和由技术专家组成的多学科交叉的技术支撑团队,形成专家系统。
2.通过天津滨海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使得客户企业可以大量减少信息化投入,成本降低70%;同时通过广泛推广,涵盖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类企业数量超过20%,总体注册用户数超过15万。
3.本项目预计可获得软件著作权3个,论文5篇以上;项目两年期间内总体经济收益超过5000万元,间接经济效益超过1亿元。
三、项目完成情况
经过两年的平台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天津滨海工业云平台实现了项目要求内容的开发和上线,项目平台按计划完成了行业云平台、供需对接、企业展示、公有云平台、工业库、产业联盟、新闻资讯七大核心功能。行业云平台集成了各行业领域云应用,提供了涵盖前端设计、中间计算、后端处理的一体化产品研发服务和一系列的工具软件;供需对接和企业展示提供了涵盖业务发布、业务承接、研发设计后台支撑的共享众包模式服务;公有云平台提供了计算、存储资源服务;工业库提供了模型库、标准库、专利库、文献库等知识库服务和专家库服务;产业联盟为多个联盟提供了展示平台;新闻资讯提供了有价值的行业新闻和技术文库。平台全部功能均为线上服务,可进行线上浏览、查询,直接在线使用。
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平台注册的企业为10284家、注册用户数达158113万,完成总体经济收益约5125.8万元,间接经济效益超过1亿元。依托项目发表了论文10篇,获得软件著作权6个。
所属栏目:成果展示
发布时间:2019-11-19 17:05:05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1月,总第11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第7份出价清单
2019年10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WTO)代表团,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
本次出价首次列入军事部门,增加了7个省,出价范围涵盖了除自治区外的全部26个省和直辖市,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和36所地方高校。同时,增列了服务项目,调整了例外情形。这份出价是我国加快加入GPA谈判进程的重大举措,充分展现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形象,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定,目标是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开放范围(GPA称为出价)及国内相关法律调整。我国于2007年启动加入GPA谈判并提交首份出价,之后作了5次改进,本次出价为第6次改进。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公布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
近日,财政部根据《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的要求,将财政部2019年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公布如下:
序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
中盛隆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4
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5
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6
中泰百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7
北京鑫金泊顿资讯有限公司
8
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10
北京建安信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1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12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13
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14
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5
大连锦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6
青岛东方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7
青岛政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8
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19
山东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
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22
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23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4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25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部财务司转发关于做好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农副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9〕274号)有关要求,部财务司转发该通知,组织部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做好用户权限和采购预留比例信息填报工作。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已按要求认真填报了“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目前各单位填报信息已收集汇总并报送财政部。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将按照“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中填报的信息,为各级预算单位开通管理账号权限,并通过短信通知各单位联系人,部财务司将督促各单位2019年年底前完成账号开通工作,从2020年1月1日起,各单位凡涉及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均通过该平台进行采购。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
部政府采购中心启动一批政府采购小课题
为深入学习和贯彻政府采购深改精神,培养理论研究团队,搭建中心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经中心领导批准,部政府采购中心于2019年10月14日启动了一批政府采购小课题研究工作。
本次工作由综合处牵头负责,综合处围绕政府采购工作共设立5个课题方向,面向中心及下属单位征集课题研究团队,同时,对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和工作进度等作出了明确要求。经审核,确定由中心三个团队及下属单位两个团队承接本次课题研究工作,研究内容包括“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研究”、“采购人主体责任研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工业互联网领域中的发挥和应用”和“关于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助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地的研究”等。
自政采小课题工作启动以来,各研究团队积极筹备,提交了研究工作方案,明确了研究目标,为下步开展研究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部政府采购中心已经与下属单位已经签订了课题委托合同,并向中心研究团队下达了委托函,各团队将于本年度12月中旬提交研究报告。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
国新办举行“对标国际先进经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吹风会 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出席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10月2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北京市副市长王红,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寅,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司长张文才围绕“对标国际先进经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介绍,并答记者问。
财政部副部长指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今年,国务院职能转变协调办、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等十余个部门和京沪两市政府,根据去年世界银行评估结果,逐项梳理了我国营商环境存在的56项主要失分点,对标国际先进、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于年初制定专项改革任务台账,明确改革目标、责任部门、时间节点。
李克强总理于10月22日签发国务院令,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上线仪式在京举行
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上线仪式10月17日在京举行。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国务院扶贫办社会扶贫司司长曲天军、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理事会副主任邹天敬出席活动并致辞。
会议强调,各地财政、扶贫、供销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统筹推进、指导本地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以供应链建设为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完善网络基础设施,提高农产品供给的产业化、规模化水平,激发贫困地区发展生产的内在动力,推动实现贫困地区产业升级转型。
会上,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总社、国开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等8家预算单位代表与湖南平江、云南永胜、内蒙古太仆寺旗、四川越西、山西石楼、江西寻乌、安徽潜山、湖北大悟、甘肃成县、贵州雷山等13个贫困县供应商代表签署了采购意向书,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现场下单采购。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东清理备选库打响重要“一枪”
近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决定取消“省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省属企业资产评估及估价机构备选库”“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已发布的有关文件中涉及上述备选库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通知》规定,全面清理十类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其中就包括“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和做法。
广东省财政厅于今年8月发文,对《通知》相关工作要求进行部署,明确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因服务时间、服务数量、采购总金额事先不确定等原因,已经通过入围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除在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入围后的选择规则并已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可继续执行之外,其他的采购项目应予以清理。
此后,对于此类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年度总预算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但需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山东省强化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管理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管理,以杜绝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行为。
山东省财政厅要求采购人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查找是否存在因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导致未按照标准支付劳务报酬;将劳务报酬转嫁给代理机构、供应商;未按规定合理确定报酬并将报酬纳入预算管理等问题。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采购人应当提出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期限,切实有效地进行整改。对拒绝开展自查或者在自查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还明确,近期将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专家库管理系统中的专家评价功能,提高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评价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保密性,督促评审专家规范评审行为。将阶梯抽取概率等纳入评审专家激励措施,优先抽取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评审专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审专家不再续聘。还要进一步健全、畅通违规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的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对查实的违规评审专家,坚决清除出库,永不录用。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有迁就、纵容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行为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采购人向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评审费用的行为予以通报。
此外,山东省财政厅还强调,自10月1日起,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开《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并在支付表“备注”栏中写明报酬支付主体,接受社会监督。为切实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形成长效机制,省财政厅决定自今年第四季度起,建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季报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10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10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3%,比上月下降0.5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49.9%,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49.0%,高于上月0.4个百分点; 小型企业PMI为47.9%,低于上月0.9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0.8%,比上月回落1.5个百分点,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继续保持扩张态势,扩张步伐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49.6%,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降至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回落。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4%,比上月小幅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7.3%,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降幅有所收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1%,虽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但略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稍有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曹国强 丁江斌 农业农村部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2018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下文统称《意见》)公布,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其中提到,“各级政府要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
《意见》还提到,“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的不断增长、采购规模的不断壮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在发挥好财政职能作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下,要以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为重点,围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构建和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借此机会,笔者试着从中央预算单位角度来思考和探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义、目标和评价方法等。
一、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正在逐年增长,政府采购在制度执行、预算执行、反映财政支出绩效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正面的作用,但是政府采购工作中一直存在的诟病或者逐渐显现的一些问题仍无法圆满解决。如何通过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更好的推动各项政府采购功能的实现,解决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这是一个大命题,也是政府部门、采购人以及其他各方一直在推动的重要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工作之一是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政府采购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的主要方式,必须强化绩效管理。”随着《意见》的发布,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也随之进入了下一个“风口浪尖”。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无论是预算还是实际支出,都涵盖于财政管理之中。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通过系统化方法与手段,对财政各类支出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实质上也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评价,因此,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具有深远和重要的意义。
从顶层设计来说,为什么政府采购也要实行采购绩效管理?其根本目的是什么?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实行绩效管理,归根结底,是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提升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的必然需要,也是政府采购工作推动的自身需要。只有充分的认识到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并深层理解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作用与意义,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关注,群策群力,才能更好的推动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主体与目标
(一)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主体
既然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这么重要,那么应该由谁来主导管理和评价呢?是预算管理部门?采购人?还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年88号)(下文统称《办法》),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据此,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主体也应该是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现实工作中,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说了好多年,也有很多非常有价值、有成果的尝试,但业内始终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虽然说,职责是越来越明确,并且以绩效管理的不同层面和内容确定不同的参与主体是主流。但笔者认为,就政府采购具体工作而言,采购人主导政府采购绩效管理、采购监管部门和预算管理部门取得和使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与评价结果是比较合适的。当然,如果仅从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以及政府采购监管的角度来说,财政部门主导似乎更合适。
(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目标
《办法》指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目标应该包含但不仅限于此,具体应该包括构建完整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及“四促进四优化”的目标。
1.促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
评价体系的构建是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关键,也是绩效评价每个环节的重要依据。通过设置一系列量化的指标,政府采购的绩效可以得到动态的跟踪与监测,还可以实时或者阶段性地反映政府采购的状态,可以严格、客观地反映出我国一定时期、一定阶段的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情况和实施结果。此外,通过一定阶段、一定时期的评价实施,结合实际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将会不断的优化,将会更满足各方对于评价结果的需求。
2.促进中央预算单位预算评价的优化
从预算管理的角度,理想化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一定是预算编制合理、预算执行有序、规范,预算资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典范。如果以预算绩效管理的角度展开和延伸,促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不断优化,也是目标所在。
3.促进政府采购监管的优化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管理是采购监管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长期以来都是“相由心生、心心相通”的关系,也确实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采购程序的逐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已经从事前的监管逐渐地向事中、事后转移。
政府采购监管在绩效评价的监管上主要在于过程的监管,具体而言,是对政府采购管理主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采购主体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围绕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各方面开展工作。通过对绩效管理的评价,能逐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目前面临的问题和难点,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由此,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也在监管中得到了优化。
4. 促进财政体制改革的优化
《办法》指出,根据财政体制改革进程,中央预算单位将逐步建立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的一整套机制,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将促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也必将成为优化中央预算单位财政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
三、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方法的选择(如图 1)
图 1:中央预算单位绩效目标评价体系
当前,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考核是按照统一考核指标来评价。《办法》规定,预算绩效目标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主要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同时,根据《办法》,从纵向、横向细分为时效、数量、可持续、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多个指标。但当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考核尚停留在摸索、尝试和试点阶段,有些中央单位未区分具体项目、而是使用全口径绩效考核管理的方式。这种做法显然不能适应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不能全部照搬,也无法有效反映和推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
在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率”是预算绩效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指标。而在笔者看来,就政府采购而言,采购资金的节约率、效率、履约验收才是绩效评价的重点,这样就出现了预算绩效管理与政府采购功能实现的矛盾。在现实工作中,由于部分绩效管理目标缺乏针对性,甚至可能出现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评价结果。因此,开展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必须要有系统性的框架、针对性的目标、合理性的指标,科学性的评价,才能全面、客观的得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那么,我们在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应当如何实施,又应当如何遵循固化或者采取灵活的原则与机制呢?
笔者最近学习了解了不少关于绩效评价的文章,发现业内讨论最多,认同最多,也是国际上盛行的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综合评价法和“3Es”法。所谓的“3Es”,是指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考核指标分为Economy(经济性)、Efficiency(效率性)、Effectiveness(效益性)三个要素。而综合评价法和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中最常用的综合评价法是异曲同工的。无论从指标设定还是实施评价,“3Es”法更精确和科学,更适合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但是,我们必须有针对性的、批判的为我们所用。
(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的构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办法》,我们以“3Es”评价法作为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指标架构的参考模板,进行充分的调整、修订和延伸,得出如下评价体系模型架构图(如图2)。
图 2: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的架构
第一部分为产出指标,主要是对政府采购业务预期产出的评价,主要包括质量指标、成本指标、数量指标、时效指标等,这是最明确和最能量化的指标。这部分指标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预算与执行的对照、采购合同的执行结果、履约验收中,如货物的采购成本、实际数量、交付时限、验收调试等。
前文已述,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得当,政府采购程序严谨,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结果就会具备领先优势。当然,其中还包括很多基础工作,如政府采购项目必要性的论证、进口产品的论证与审批、备案等。从采购人的角度,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主要体现在中标价款的按时结算、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及完成情况等,也就是设计模型中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评价指标。
第二部分为效益指标,主要是对政府采购实施预期目标是否达到的评价,这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以及可持续影响的指标等。其中政府采购业务的可持续影响指标是评价难点,包括合同执行后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持续影响力指标。虽然此类指标比较抽象,但这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影响力的主要指标,非常有价值。在中央预算单位实际工作中,此类指标往往具有行业性、时限性等特点,需要通过各种方法才能取得。
第三部分是满意度指标,这是针对政府采购业务是否认可及其认可程度而设的指标,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业务服务对象或项目的受益人他们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认可程度。满意度的指标值应当达到80%及以上才能称为“优秀”。
当然,在实际评价过程中,会出现因时而异、因事而异的情况,效率与公平如何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如何平衡?评价指标并不能代替全部,需要因时、因地、因项目而异。因此,我们应当针对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等不同的采购类型和项目,建立不同采购类别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象的不同,结合不同特点,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原则,结合评价体系,对各项既定的评价指标进行逐项客观的打分,并综合各类因素,形成一份能够反映政府采购业务绩效水平的综合性报告。
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运用
与最新发布的《意见》相对照,我们不难看出,第十四条明确了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要求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而第十五条则强化了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办法》的各项规定,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将逐步纳入到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中,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结果也将作为部门预算审核的重要因素。接下来,中央预算单位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将挂钩,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将包含于整体绩效管理中,为各方所用,形成评标指标共享、共用的一体化格局。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加入GPA的各项基础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中央预算单位要发挥好财政职能的引领作用,以政策、制度为导向,以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为新的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积极思考和寻求突破口,全力以赴,抓实、做好,实现中央财政资金在聚力、增效上的带头效应。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乌克兰总统签署关于完善公共采购的法案
北京时间2019年10月17日,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签署关于修改公共采购法的法案以及其他若干关于完善公共采购流程的法律文件。该法案旨在保证有效、透明和高质量地实施公共采购,预防腐败,推动公共采购领域公平竞争。
文件包括若干新章节,将推动公共采购效率的提升,引入采购违法行为责任制,完善竞标投诉机制,推动与国际标准接轨。
根据该法案,50000格里夫纳(以前标准是200000格里夫纳)以上的国家采购必须通过PROZORRO采购平台实施。采购方须向系统提供关于所有采购金额超过1戈比的报表(以前的标准是50000格里夫纳)。中标方可在24小时内修改投标建议书上的小错误。这有利于保证企业不丢标,且保证采购方采用最经济的方案。
同时,新法案规定采用向反垄断委员会申诉差别支付的原则。旨在降低大量的不实申诉,防止影响竞标活动。法案还规定如果投标方胜诉将向其退还之前支付的费用。针对未履行反垄断委员会决议的情况,法案规定了采购方领导的责任和罚金。另外法律提高了采购方违反法律后的责任,并追究个人责任。该法律还明确了打击垄断的工具,系统将会给出异常低价,投标方应该对此进行解释才能与采购方签署合同。
新法案还规定了提高采购效率的新方式,包括PROZORRO MARKET电子名录和专业采购授权人职务清单。另外,该法律还将通过国际机构采购药品和疫苗的期限延长两年至2022年。药品清单和采购程序由内阁确定。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微软获美国国防部100亿美元云计算合同
北京时间10月28日,美国国防部表示,微软击败了亚马逊,获得了五角大楼的100亿美元联合企业防御基础设施云云计算合同(JEDI)。
联合企业防御基础设施云(JEDI)合同是五角大楼的数字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要让美国国防部拥有更灵活的技术。具体来说,JEDI的目标,就是要让军方能够在战场或是其他偏远地区能够更好的访问数据以及云服务。
多名官员透露,尽管美国五角大楼拥有全世界最强大的战斗力量,然而他们在信息技术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五角大楼官员们抱怨称,他们使用着配置过时的计算机,而且无法以最快的速度访问文件或是分享数据。
一些企业担心,五角大楼只与一家公司签订合同,有可能会在后续工作中让这家企业获得不平等的竞争优势。对此五角大楼表示,他们计划将未来的云计算合同提供给多个承包商。
(信息来源:新浪科技网)
中企参与泰国高铁项目
当地时间2019年10月24日,泰国东部经济走廊(EEC)连接曼谷廊曼机场、素万那普机场和罗勇府乌塔堡机场的高铁项目在泰国总理府举行协议签约仪式。
这是泰国首个高铁投资类项目,也是泰国东部经济走廊特区的首个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共投资2245.44亿泰铢(约合人民币524.16亿元),总里程220公里,建设期5年,运营期45年。项目在建设阶段将直接产生约1.6万个就业岗位,在未来5年内将产生约10万个就业岗位。项目建成后,将推动沿线各站区域的城市化进程。
中国铁建作为高铁设计、建造的大型建筑产业集团,将承担项目EPC总承包任务。这是中国企业首次承建海外高铁投资类项目。
中国铁建国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卓磊代表中国铁建参加签约仪式。卓磊表示,泰国EEC连接三机场高铁项目的成功签约,是中国铁建落实“三转”战略、推动“海外优先”的具体实践,也是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参与重大项目合作的又一重要成果,将有力推动中国高铁“走出去”步伐,提升中国企业在泰国乃至东南亚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影响力,对于中泰在高铁技术合作和推动地区互联互通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来源:新华网)
美国通用动力竞标新装甲车取代美布拉德利战车
近日,美国国防承包巨头通用动力公司向美国陆军的“可选载人战斗车辆(OMFV)”项目提交了投标书。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GDLS)正在为美国陆军的新型“可选载人战斗车辆(OMFV)”计划提出其专用车辆,以取代布拉德利步兵战车。
报道称,这款新型战车采用开放式架构设计,它将提供一个专门为陆军下一代战斗车辆而设计的新平台,该平台将取代布拉德利,但未提供详细信息。
此前,美国陆军由于计划性和与成本相关的原因,取消了用于替换布拉德利步兵战车的两个项目:未来作战系统(FCS)计划和地面作战车辆(GCV)计划。此次的这一计划是第三次提出要对布拉德利步战车进行更换。据报道,美国陆军计划最终将一份最多3590辆OMFV车辆的生产合同授予一个供应商。
(信息来源:环球网)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11-08 00:00:00
- 财政部发布两个政采需求标准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为推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印发<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1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hengcai_111@163.com。
附件:关于印发《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8日
附件:
关于印发《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治理快递包装污染和商品过度包装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推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财政部组织编制了《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以下称包装需求标准,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中,对快递包装、商品包装的要求参考使用包装需求标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包装需求标准设置相关评审因素和分值,引导政府采购供应商使用符合标准的商品包装,涉及快递服务的,要求提供服务的快递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快递包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提供相关检测、证明材料。
二、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载明对快递包装、商品包装的要求以及供应商承诺,并明确约定履约验收过程中的抽查检测、违约责任等内容。采购人要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使用快递包装和商品包装的情况进行验收。对于供应商未按采购合同约定使用快递包装和商品包装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要对承诺使用符合包装需求标准的快递包装和商品包装的供应商加挂标识,引导采购人优先选择。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执行包装需求标准的督促指导,推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包装需求标准,引导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良好风尚。
附件:1.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财政部
2019年11月8日
附件1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一、 适用范围
本标准中的快递包装主要指快递封装材料,包括封套、胶带、面单、包装袋、充气类填充物、集装袋、包装箱、周转箱等。
二、 快递包装的基本要求
快递包装产品质量要符合GB/T16606-2018《快递封装用品》中所涉及的相关产品的要求。
三、 快递包装环保要求
1. 快递包装中铅、汞、镉、六价铬的总含量应小于等于100mg/kg;
2. 快递包装印刷所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小于等于5%(以重量计);
3. 快递应使用电子面单;
4. 快递中使用的塑料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作为原料,且原料应为单一材质制成,生物分解率大于60%;
5. 充气类填充物不得使用聚氯乙烯作为原料,且原料为单一材质制成,生物分解率大于60%;
6. 集装袋应为单一材质制成;
7. 胶带幅宽应小于30mm。
附件2
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使用的塑料、纸质、木质、金属和玻璃包装材料的环保要求。
二、 商品包装基本要求
商品包装应满足GB/T31268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的要求。
三、商品包装环保要求
1. 商品包装层数不得超过3层,空隙率不大于40%;
2. 商品包装尽可能使用单一材质的包装材料,如因功能需求必需使用不同材质,不同材质间应便于分离;
3. 商品包装中铅、汞、镉、六价铬的总含量应小于等于100mg/kg;
4. 商品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小于等于5%(以重量计);
5. 塑料材质商品包装上的印刷颜色不得超过6色;
6. 纸质商品包装应使用75%以上的可再生纤维原料生产。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9-11-08 00:00:00
-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发改委20190714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部门规章
文件状态: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9-07-14
实施日期: 2019-07-14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19年8月12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
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刻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退出市场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照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条 【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改革,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改革】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工作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第六条 【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和监督营商环境建设的权利,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反映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的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和刊载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七条 【营商环境评价】国家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促进地区间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良性竞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不得违规干预或者弄虚作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一节 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第八条 【市场准入】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九条 【平等获取要素】国家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得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已经实行电子化交易的,原则上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目录和交易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二节 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保护自主经营权】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保护财产权】国家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保护知识产权】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
第十四条 【保护中小投资者】国家积极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依法加强股东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便利股东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强社会投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各级法院积极沟通协调,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第十五条 【治理拖欠企业账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市场主体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依法认定的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纳入有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一节 便利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企业开办】国家实行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形式审查标准,完善虚假登记追责机制,提高登记审查效率,减少并规范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市场主体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事项,压缩办理环节和时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避免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和部门政务服务平台重复注册验证。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公开与投资相关的规划、产业政策,以及项目审批、核准的办理流程,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编制并公布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法定评估评价事项按照区域进行统一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或者承担评估评价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专项验收事项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登记财产】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和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互联互通,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国家推动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和动产抵押登记平台,便利市场主体运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机动车等动产以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担保融资。
第二十一条 【跨境贸易】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电子口岸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行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口岸通关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开通关流程及口岸经营服务作业时限,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并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创设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不得在通关环节进行验核。
第二十二条 【办理破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人民法院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变更和注销】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变更和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符合设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等规定情形的,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
第二节 规范税费办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压缩纳税时间,逐步实行全程网上办税,不断扩大电子发票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国家统筹考虑保障职工、企业合法权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基金收支状况,依法合理确定社会保险费率,统一和规范社会保险费政策。
第二十六条 【规范涉企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外公示本地区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以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任 何费用。
任何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经营服务。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转嫁收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收费主体诚信经营、合理定价;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标准和价格,监督收费主体严格执行。
严禁收费主体擅自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额外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严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三节 公用事业、融资与人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用事业服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水电气接入和使用成本,配合行政机关依法清理向转供电用户不合理加价售电、附加收费等行为。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应用移动互联网提供线上咨询、报装、查询、缴费、报修等综合服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优化水电气接入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建立健全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报装环节相关中介服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融资服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 券投资力度。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金融机构对同等申请条件下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创新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保护、鼓励创新,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新科技金融服务,多渠道增加创新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发展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第三十条 【人才服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消除身份、性别歧视,引导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国家对外国人来华工作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依法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人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尊重各类市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三十一条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扰乱市场秩序,不得组织市场主体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行为,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一节 融合线上线下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政务服务大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的,除因安全、便民等特殊考虑外,一般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鼓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所在地方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成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业务融合,整合信息系统,统筹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的政务服务。对于已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政务服务平台重复办理。
第三十三条 【政务服务平台】国家建设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以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网上政务服务系统,推进“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
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移动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用移动互联网,为市场主体提供方便可及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国家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统一明确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信息可靠交换与安全共享,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核验市场主体信息,对平台已经采集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三十五条 【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等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推动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跨部门跨地区互认共享。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凭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可靠电子签名进行签名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二节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七条 【规范行政许可和备案】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实行清单管理,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实施范围、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办理时限、许可有效期、收费情况等,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清单以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目录、计划、规划、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所需采集的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行政机关主动采集等方式获取的,行政机关不得设定和实施针对市场主体的备案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并明确审批与监管职责分工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将部分行政许可权集中到一个部门行使。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市场主体加盖本部门印章。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以本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对审批结果负责,并与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做好衔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国家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法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逐步整合涉企证照,减少涉企证照数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行政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发放被整合的证照。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设置涉企证照事项。
第四十条 【减证便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具备法律、法规依据,并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证明:
(一)自然规律及定理,众所周知或者可以推定的事实;
(二)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机构公证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三)有关部门自身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共享能够实时获取、核验的信息;
(四)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来证明或者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并逐步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证效率。
第四十一条 【优化服务流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一定时间内需由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可以实行由一个部门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并联审批方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将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设置为另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对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虚假承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规定、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自愿选择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直接依据书面承诺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事项。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当事人持有法院相关变更登记判项内容的生效判决即可自行办理行政登记变更事项,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不动产登记事项,法院生效裁判中已经有变更登记判项内容,在各方当事人无履行争议或者判项内容是基于确权类等无给付内容的,登记机构应当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审批服务便民化】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并逐步减少现场等候时间;无法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应当一次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现场踏勘、专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的事项,应当限时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面向个人、办理量大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将相关事项办理权限或者受理环节依法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实行就近办理或者受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明确办理时限并在受理窗口或者平台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期限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期限,并按时办结。
第四十三条 【规范审批中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并公布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信息。
对既可由申请人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在办事指南中明确说明,并提供审查要点和示范文本,引导申请人自行编制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面向市场主体收费的中介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支付服务费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得在区域、行业和部门间违法设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第三节 诉求处理与监督评价
第四十五条 【政企沟通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诉求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处理长效机制。对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四十七条 【政务服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显著位置设置监督窗口或者监督平台,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政务服务评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将服务对象对政务服务的评价纳入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绩效考核。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一节 落实监管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行政机关在履行对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向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及时、尽责提供相关协助。被请求机关的上级机关对提供行政协助有规定的,被请求机关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综合监管执法和联合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实行综合监管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层级,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强化基层监管力量,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有关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能够合并事项或者联合实施的,应当合并事项或者联合实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包容审慎监管】国家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依法保护创新,同时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者处置,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严禁以创新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
第二节 创新监管方式
第五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监管领域原则上应当实行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第五十三条 【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应当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监控,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模式。对通过投诉举报、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
第五十四条 【信用监管】国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行政机关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对诚信守法、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违法、风险较高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主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按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将其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国家依法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依法及时公示和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五十五条 【“互联网+监管”】国家建立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行为均应当纳入系统,推进监管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可发现。
第三节 规范执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规范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向被检查对象作出书面决定或者结论。实施行政检查,不得非法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具有合理性,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一节 政策制定与施行
第五十八条 【政策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机关制定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规章以及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出台或者提交审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由承担合法性审核职责的部门、机构或者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统一进行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制定发布的统筹协调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科学进行制度设计,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应,避免相互之间矛盾冲突或者政策叠加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法规政策的连续稳定,制定或者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除特别紧急情形外,应当在公布后预留合理时间,以便市场主体做好施行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十九条 【法规政策公布和解读咨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本机关执行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优惠政策,并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未经公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对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应当在公布时同步开展宣传解读,提高市场主体对法规政策的知晓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法规政策咨询和解答机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热线等,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邮寄、电话或者当面提交的涉及自身权益的咨询申请,并限期给予解答。
第六十条 【政策评估和清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发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相互之间矛盾冲突、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十一条 【政务诚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市场主体作出政策承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协议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第二节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失信违约损害营商环境被司法裁判、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相关信息应当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限制市场主体准入或者退出,违法干涉市场主体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平等获取生产要素,违法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违约拖欠企业账款的;
(三)禁止、限制不同所有制或者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
(四)向市场主体强制或者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额外收费,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经营服务,或者将应当由行政机关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的;
(五)违反规定设定和实施针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备案、证照、证明事项,违反规定设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环节,违反法定办理程序或者未在办理时限内办结的;
(六)违反规定设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允许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联的组织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面向市场主体收费的中介服务,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违法设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以及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协助请求,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尽责提供相关协助的;
(九)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
(十)实施行政审批、行政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
(十一)未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制度,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违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的;
(十二)对市场主体作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自身法定权限的政策承诺,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改变承诺事项的;
(十三)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单方面强制要求以特定方式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的;
(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责任】行业协会商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停止其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被有关部门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
(二)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的;
(四)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责任】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其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限期禁止在相关行政区域内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 【公用事业企业责任】公用事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虚假注册、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长期吊销未注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废债务等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能力的市场主体,以及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三年内不得再进入相关市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特殊适用情形】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条例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所属栏目: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19-11-07 1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