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篇: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通江达海向未来——沿着总书记的足迹之上海篇
浦江潮涌,东方风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五次到上海考察,为上海改革发展把舵领航。
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上海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在创造新时代发展新奇迹的征程上破浪前行。
中共一大会址(2021年6月1日摄)。新华社记者 刘颖 摄
“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
从上海白玉兰广场顶楼俯瞰浦东陆家嘴夜色(2020年10月18日摄,多重曝光图)。新华社记者 方喆 摄
上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201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参加他所在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提出,上海要“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2018年考察上海时,总书记再次对上海提出殷切希望:“勇于挑最重的担子、啃最难啃的骨头,发挥开路先锋、示范引领、突破攻坚的作用,为全国改革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百舸争流,奋楫者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上海敢闯敢试、先行先试,持续发挥“排头兵”的带动作用。
这是位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标志“海鸥门”(6月21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方喆 摄
穿过标志性的“海鸥门”,中国第一个自贸区——上海自贸区出现在眼前。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外高桥保税区考察,强调要“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2018年10月,自贸区建设五周年之际,总书记再次指示:“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在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过的外高桥综合服务大厅,当年长长的服务柜台,已变成开放式工位,企业办事交流“零距离”。“一个‘闯’、一个‘试’,让深水区改革的方向豁然开朗。”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注册三科科长王连凤说,商事登记改革不断推进,准入门槛越来越低,注册效率越来越高。
上海自贸区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开放力度不断加大,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播撒的改革“良种”持续迎来好收成:2021年上海日均新设企业1800余户,千人拥有企业数居全国首位;300多项制度创新成果在这里诞生,并向全国复制推广。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上海不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高起点推进,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加速孕育,上交所科创板和注册制效应不断放大,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不断走深走实……
由百年工业遗址改造成的杨浦滨江人民城市建设规划展示馆(2021年5月15日摄)。新华社记者 刘颖 摄
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提出、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开放举措。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首届进博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时,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提出明确要求:“率先形成新发展格局”“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加快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上海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发挥着龙头带动作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上海与苏浙皖共拉长板、共享优势,推进实施两轮三年行动计划,在科技创新联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基础设施联通、生态环境共治、公共服务共享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等跨域合作成果丰硕。
在上海市南京路上的进博集市内,顾客们走在一处各国商品集中展示台前(2021年11月8日摄)。新华社记者 方喆 摄
“把科技创新摆到更加重要位置,踢好‘临门一脚’”
空中俯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张江智能岛(2月22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方喆 摄
张江科学城,酷似“鹦鹉螺”的大装置——上海光源24小时灯火通明。这台“超级显微镜”已累计接待超3万名用户,在多个基础科学研究领域提供关键助力。
这是“上海光源”(2020年10月26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丁汀 摄
张江科学城是上海建设全球科创中心的核心承载区。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提出:“上海要努力在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走在全国前头、走在世界前列,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
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科技创新寄予厚望。2018年11月,面对张江科学城的科技工作者,总书记语重心长地说:“把科技创新摆到更加重要位置,踢好‘临门一脚’”。2020年11月,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总书记寄语浦东:“全力做强创新引擎,打造自主创新新高地。”
“建设全球科创中心是总书记给上海出的题目。”上海科创办执行副主任彭崧说,“我们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持续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国家实验室建设。”
2021年,上海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4.1%;全球规模最大、种类最全、功能最强的光子大科学设施集群在张江加快建设;“蛟龙”“天宫”“北斗”“墨子”等重要科技进展,上海无一缺席;C919大型客机取证和交付准备工作有序推进,CR929远程宽体客机研制工作扎实开展……
创新活力竞相迸发,为上海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2021年,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超过2万家,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规模达到1.27万亿元,同比增长14.7%。
在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5月考察过的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磁共振(MR)、分子影像设备(PET-CT)等高端医疗设备一字排开。近年来,企业突破一系列“卡脖子”技术,推出了一批中国和世界首创性产品,国产设备输出到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
目前,上海科创中心形成基本框架,并提出更远大的目标:到2025年,努力成为科学新发现、技术新发明、产业新方向、发展新理念的重要策源地。
“继续探索,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超大城市管理新路子”
漫步上海杨浦滨江地带,绿道蜿蜒,白鹭翩飞,曾经的“工业锈带”已变身“生活秀带”。
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杨浦滨江考察时指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建设,无论是新城区建设还是老城区改造,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近年来,上海先后贯通黄浦江45公里滨江岸线、苏州河42公里公共岸线,“一江一河”串珠成链为老百姓提供高品质公共空间;从2017年到2021年,上海的公园数量从217座增加到532座。
杨浦区诞生了中国第一家自来水厂、发电厂,但作为老工业区,面貌旧、底子薄。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杨浦区加快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2021年提前一年全面完成成片二级以下旧里改造,今年还将通过城市有机更新,推动“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跃升。近五年,上海中心城区累计实施旧区改造308万平方米,涉及15.4万户居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上海城市治理提出要求:“一流城市要有一流治理”“上海要继续探索,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超大城市管理新路子”……
110接电数、公园客流、渣土车违规情况……在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考察过的浦东新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大屏上跳动着150多种反映城市运行体征的数据。浦东城运中心副主任陈炜炜说,数字背后反映着民情民意,要通过智能化手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现代化的城市治理,还须汇聚民智。2017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群众的事同群众多商量,大家的事人人参与。”2019年11月,总书记到上海长宁区古北市民中心考察,首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
当时在现场的全国人大代表、长宁萍聚工作室党支部书记朱国萍结合本职工作,用朴实的话说出对总书记要求的理解:“从加装电梯到为老服务,要多听老百姓的意见。”
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意见征询座谈会(2021年11月26日摄)。新华社记者 刘颖 摄
截至2021年底,上海25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了20件国家法律、64件地方性规定的征求意见工作,530多条立法建议被采纳。通过主动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更多群众建议转化为城市发展“金智库”、社区治理“金点子”。
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牵引提升城市智能化水平,搭建更多线上线下民意“直通车”,持续为基层赋权、增能、减负……面对超大城市治理面临的新课题,上海将持续绘好城市治理“工笔画”,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使命如山,初心如炬。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转化为生动实践,上海必将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所属栏目:沿着总书记的足迹
发布时间:2022-07-05 10:58:04
- 飞虎队大营救 (2016)

导演: 海顿
编剧: 海顿
主演: 郑晓宁 / 杜旭东 / 李梦男 / 习雪
类型: 剧情 / 战争
制片国家/地区: 中国大陆
语言: 汉语普通话
首播: 2016-02-28(中国大陆)
集数: 40
单集片长: 45分钟
又名: Flying Tigers
飞虎队大营救的剧情简介:
军旅题材的战争戏《飞虎队大营救》。该剧讲述的是美军轰炸机被日军击落后,日军搜捕幸存飞虎队成员及携带机密文件,在八路军、国军救援过程中,褚家寨也参与其中。而八路军为达到赶逐达虏而谋划了更加隐秘而伟大的计划……据了解,此次在《飞虎队大营救》中海顿饰演国民党晋绥军团长,郑晓宁饰演褚家寨首领褚山虎,杜旭东饰演上党地区日本陆军旅团少将旅团长,李梦男饰演八路军团长包卫国,习雪饰演日本特务顾雨萌,宋丽娜饰演左云……除此之外,还有老戏骨王奎荣、刘雪华等加盟出演。
来源:豆瓣电影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2-04-11 00:00:00
- 八百壮士 八百壯士 (1975)

导演: 丁善玺
编剧: 丁善玺
主演: 柯俊雄 / 林青霞 / 张艾嘉 / 秦汉 / 徐枫 / 更多...
类型: 剧情 / 历史 / 战争
制片国家/地区: 中国台湾
语言: 汉语普通话 / 日语 / 英语
上映日期: 1976-07-10(中国台湾)
片长: 113 分钟 / 140分钟(公映原版)
又名: Eight Hundred Heroes
IMDb: tt0075713
八百壮士的剧情简介:
丁善玺编导的本片,继《英烈千秋》后,叙述1937年8月13日日寇侵略上海,中国88师524团团长谢晋元,为牵制日军,掩护中国军队后撤,率领480青年军官,号称八百壮士,固守四行仓库,达三个月之久。军人英勇杀敌,女童子军冒着生命危险给守军输送食物、医药,当牵制任务完成,守军越过苏州桥后撤。本片的格局手法与《英烈千秋》完全不同,只限于几成孤岛上海的苏州河畔的四行仓库,数百中国军人与包围的日军进行阵地战。导演根据史实,利用四行仓库周围有英法租界,苏州河对面又是国统区,苏州河两岸战争与和平不同环境造成的戏剧冲突,表现了爱国军队抗击侵略者英勇无畏的精神,和上海人民声援国民党守军的时代气氛。导演把握住双方冲突的因素,安排丛生的险象,利用国军在枪林弹雨下游过苏州河,民众都为军人担心的正反打镜头蒙太奇剪接手法,形成扣人心弦的场面,把剧情推向高潮。本事件曾于1938年搬上银幕,是默片,由阳翰笙编剧,应云卫导演,袁牧之、陈波儿主演,是抗战时期“大后方电影”中较为著名的一部,其中女童子军冒死为壮士们送国旗的细节,具有极为悲壮的感染力。影片在当时的大后方及香港极为轰动,而且在东南亚甚至西欧都得到热烈反响。
来源:豆瓣电影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2-03-29 00:00:00
- 黑龙江通报10起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通报了第一批10起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推进该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规范该省政府采购秩序,持续优化该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据了解,2021年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开展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以来,该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和财政等部门严肃查处了一批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转包、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案件。
案例1:省农科院土壤肥料与环境资源研究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串通投标案
2016年,黑龙江省龙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分别指使龚某某代表北京阳光正科技有限公司、项某某代表黑龙江天浩瑞杰科技公司、张某代表黑龙江省龙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最终黑龙江省龙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涉案金额232万元。
处理情况: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于2021年7月对该线索立案,目前已对张某某以涉嫌串通投标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2:七台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民中心办公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串通投标案
2021年,哈尔滨美时品鉴家具有限公司法人丘某某借用其他5家公司资质,由其公司设计部孙某统一进行网上投标报名、统一制作标书,并授权本公司4名员工作为其他4家公司代表参加现场投标,涉嫌串通投标,涉案金额1969万元。
处理情况:2022年1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犯罪嫌疑人丘某某提起公诉。
案例3:鹤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厕所革命采购项目串通投标案
2019年8月,鹤岗市审计局将省审计厅发现的鹤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7年8月厕所革命采购项目涉嫌串通投标问题线索移交给鹤岗市公安局。经鹤岗市公安局兴山分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得知项目公开招标后,分别找到鹤岗市百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博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鹤岗市华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用三家公司资质参与第二、三标段投标。最终,鹤岗市百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二标段中标,涉案金额191.7万元,黑龙江省博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标段中标,涉案金额180.06万元,中标后工程均由林某某组织施工并获利。
处理情况:2021年11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4:哈尔滨耀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
经哈尔滨市财政局查证,2021年2月,哈尔滨耀豪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医疗救治设备采购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与投标产品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涉案金额1820万元。
处理情况:2021年12月,哈尔滨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5:讷河市人民医院未按规定采购医疗设备项目案
2013—2015年,讷河市人民医院购置医疗设备30台(套),价值422万元,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是采取委托第三方竞标方式采购;购置医疗设备112台(套),价值3383万元,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是通过自行询价、比价等方式采购,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处理情况:2017年9月,齐齐哈尔市纪委分别给予时任院长冯某某、原副院长刘某某、原设备科主任裴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6:大庆市人民医院高档彩超及OCT设备采购项目串通投标案
经大庆市财政局查证,2021年6月,大庆市德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参与大庆市人民医院高档彩超及OCT设备第二标段采购活动中,存在与杭州中实永惠医疗器械商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相同的情形,两家公司虽然未中标,但属于恶意串通投标行为,涉案金额240万元。
处理情况:同年8月,大庆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该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7:鸡西市城子河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采购项目非法转包案
2015年,在实施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永红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过程中,中标单位黑龙江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与永丰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签订施工合同后,私自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鸡西健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案金额138万元。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2018年12月,鸡西市城子河区监察委员会给予时任乡长金某某记过处分。
处理情况:2019年7月,鸡西市城子河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案例8:加格达奇区白桦乡原党委书记梁某插手干预项目案
2019年,加格达奇区白桦乡政府实施垃圾清运设备采购和铲车、割草机、吹风机设备采购,预算金额分别为88.6万元和71.7万元。在此过程中,白桦乡原党委书记梁某与投标供应商加格达奇区浩天建筑机械商店串通,分别以88.4万元和71.6万元中标,属于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和围标串标行为。
处理情况:加格达奇区纪委监委分别于2021年1月和2月给予梁某开除公职和开除党籍处分,2021年7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案例9:七台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办公室主任赵某某插手干预项目案
2014年6月,时任七台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办公室主任赵某某在代理汪清水库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政府采购项目时,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在明知七台河市水利勘测设计队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仍授意其单位负责人沈某某参与该项目询价采购活动,最终确定该设计队为成交供应商,涉案金额67万元。
处理情况:2021年10月,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给予赵某某记过处分。
案例10:黑龙江征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
经哈尔滨市财政局查证,2021年10月,黑龙江征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在参与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策划拍摄冬季冰雪旅游短视频服务采购活动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存在更改社保缴纳记录、提供虚假缴纳社会保险凭据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涉案金额19万元。
处理情况:2022年1月,哈尔滨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03-24 00:00:00
- 招标人能否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投标保证金
吴华
案件来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3民终335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8dd497c47b140729aceadf600b3656f
案件经过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为,2020年9月,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发布固镇县城南生态区路网PPP项目沥青工程(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对涉案项目进行招标,预估金额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50万元。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城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缴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表示“……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
2020年10月10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原件核验的通知》,要求聚城公司在2020年10月14日15:00前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5月22日与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彩色影印件,否则有权认定聚城公司存在虚假资料投标行为。
2020年10月15日,因聚城公司并未提供上述资料,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投标文件相关情况判定的函告》(以下简称《函告》),主要载明聚城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判定聚城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如聚城公司对以上结论有异议,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16日11:00前至合肥市招标中心进行澄清说明,若聚城公司未按要求办理或证明材料不能对以上问题澄清说明,则视为聚城公司认同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
2020年10月16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20年10月16日11:00,聚城公司未对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进行澄清,现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函告》要求,判断聚城公司该项目投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2.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暂停在建工公司进行投标。
因建工公司未退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聚城公司遂起诉。庭审中,法院要求聚城公司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5月22日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庭审后聚城公司回复没有找到相关资料。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招标文件对于聚城公司具有约束力,双方已经就投标保证的条款达成合意。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邀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50万元,若投标人发生任何以下任一种情况,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聚城公司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中表明“……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
但是,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约束自己履行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其目的是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也仅有两种,与上述规定情形一致。在九部委随后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中,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而本案建工公司提供的招标公告除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外,增加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的内容。该内容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也不符合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与九部委第56号令中如何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相悖。
依照《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双方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但该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如果因为聚城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而不返还聚城公司高达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将因此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酌定建工公司退还45万元投标保证金给聚城公司,对聚城公司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建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45万元给原告聚城公司;驳回原告聚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的观点:
建工公司上诉的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首先,本案案由不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而是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与项目特点和需求有关的招标文件。被上诉人作为投标人出具的投标文件明确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投标文件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记载: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明确表示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从未对投标保证金条款提出任何异议,该合意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再其次,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综上,在案涉招标项目预估金额高达3912.4万元的情况下,上诉人确定案涉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收取聚城公司50万元投标保证金即是双方的合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一审法院认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聚城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没收聚城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符合双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约定和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一审判决结果却酌定上诉人退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中的45万元给聚城公司,仅要求聚城公司承担5万元的法律责任,不仅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甚至是纵容、鼓励聚城公司弄虚作假。
被上诉人聚城公司辩称:1.上诉人认为缴纳50万元保证金属于承诺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招标文件属于对项目工程的要约邀请,被上诉人提交投标书属于要约,被上诉人中标签订合同才能属于承诺,双方才能签订合同成立关系,因此本案关于招投标事宜是涉案工程的法律关系仍停留在磋商阶段,本案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任何错误。2.双方为平等的法律合同关系,上诉人虽然是大型国企,但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既然本案主体之间是缔约过失纠纷,应当结合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裁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上诉人在招标文件里以霸王合同条款的形式,超出招投标管理条例九部委关于施工文件的标准,强行增加投标人的义务,违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审法院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聚城公司在本案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并非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一审法院在建工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量本案的案情,为防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酌定由建工公司退还聚城公司45万元投标保证金,相应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建工公司上诉主张不应全部退还案涉投标保证金,并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超出了聚城公司因其违规投标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合理范畴,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这份判决是近年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判决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判决反映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业界同仁思考。
第一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处罚?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行为的属性,是判断其他问题的基础性问题。若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则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法律规定外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若是行政处罚,则因其为行政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笔者认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缔结两种合同。一种是招标完成后签订的采购合同,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采购标的的合同;另一种是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各投标人签订的投标保证金合同。从缔约过程看,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既包含邀请潜在投标人对采购标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投标的要约邀请的内容,也包含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及不予退还的情形等。
针对采购标的要约邀请,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为发出要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作出承诺,采购合同成立,即多个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要约,而招标人只向中标人发出承诺并签订采购合同。
但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笔者认为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可以理解为是招标人希望与投标人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不予退还的情形等均具体确定,一经投标人承诺,招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是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等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基本账户证明等材料。只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各个投标人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投标人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履行。
从上述缔约过程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的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作出承诺。虽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单方确定,投标人没有协商的权利,但投标人若认为投标保证金金额过高,可以不参与投标,投标人有选择权。另一方面,由于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格式合同,由招标人单方制定,故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损害投标人的利益,法律对投标保证金作出限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只要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未超过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项目的招标估算价为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不应超过2%即78.248万元,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要件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行为。而招标人不是行政机关,并且法律未规定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只有在招标人超过法律规定的2%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时才是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法行为。
综上,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意思一致的合同行为,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只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特点是单务合同,投标人只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并保证不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而不享有权利;招标人享有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投标保证金合同虽然具有惩戒性,但并不影响其合同属性,不能将其归入行政处罚。
第二个问题,除法律规定外,招标文件能否规定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不得再制定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其一,基于上述分析,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民事行为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因此,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其他情形。
其二,实践中,不少项目的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相比,后者后果更为严重、性质更加恶劣。因此,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招标文件将这些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本案中,既然聚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相关业绩,在招标人、法院提出要求查验合同原件时,聚城公司就有义务、有能力提交合同原件,证明其业绩的真实性,但聚城公司却不提交,可以推定其投标文件中的业绩为虚假,证明其故意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这种做法损害了招标人的权益。
第三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追究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50万元。聚城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二审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观点错误之处在于,未区分采购合同标的的要约、承诺与收取投标保证的要约、承诺。对于采购标的而言,招标文件只是明确本项目的估算价、采购产品的技术及服务需求等内容,这些内容并不确定,要以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因而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有关投标报价、投标产品的品牌及型号、服务方案等内容均是具体确定的,故而投标文件是对采购标的发出的要约;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发出承诺时,采购标的的合同成立。但是,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内容是明确、具体的,构成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此时投标保证金合同就成立、生效。一审法院的论述,只是分析了投标文件到达受约人时生效,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达成合意,根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生效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必须承诺生效才可以。因而一审法院的论述是有欠缺的。
二审法院的观点,将招标中两个合同的后果混为一谈。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首先出现投标保证金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次因该违法行为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导致其没有资格签订采购合同。虽然弄虚作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不签合同有因果关系,但弄虚作假造成的是两个不同的后果。对于缔结采购合同而言,因弄虚作假构成双方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投标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对于投标保证金合同而言,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履行,招标人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追究的是投标人的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个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适用公平原则调整投标保证金金额?
法院一方面认为,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认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收取50万元投标保证金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实际判决建工公司不予退还5万元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法院在本案中适用公平原则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如前分析,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价款,不是违约金。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时确定的合同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确定投标保证金损害投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因此,只要招标人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投标保证金就应当认为招标人遵循了公平原则。法律并未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害规定投标保证金,这种规定实际上也无法操作。并且,本案中,聚城公司并未以招标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或者理解投标保证金条款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不能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支持投标保证金。
第二,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应当撤销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三,法院调低投标保证金的做法亦不合法。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审理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案件时,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生效判决显然没有这些内容的认定。
第四,法院随意适用公平原则,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公平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也称衡平责任原则,它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为防止法官裁量权不当行使,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没有法律规定、发生法定情形无法适用合同时,才能适用。本案中,若聚城公司提供的业绩并非虚假,无论是在招标过程中还是在诉讼中均可以举证证明。但聚城公司拒绝提供证据,恰恰证明其对该损害的造成有主观过错,即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而招标人只要保证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在法定范围内,就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法院本应适用投标保证金合同作出判决却擅用公平原则,判决失当。
最重要的是,该判决示范效应不仅如此。若撤销投标文件不退还保证金50万元,而弄虚作假却只不退还5万元,则故意违法的代价小于撤销投标文件的代价,起不到阻止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的作用。同时,会导致其他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和收取无所适从,招标人不敢规定、不敢收取投标保证金,总会担心会被法院调整,破坏了法的安定性原则。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 财政部公告:不能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评标结果无效
1月27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五百一十四号至第一千五百二十二号9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中标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具有排他性;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代理机构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项目评标结果无效;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供应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第一千五百一十八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采购人、代理机构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本项目评标结果无效,违反法律规定。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代理机构自行废标的行为无效。由于本项目存在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问题进行整改;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问题进行整改。
据了解,该项目系“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YDTG2021002),预算金额216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1年8月12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9月2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临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同时公布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未公布招标文件。9月15日发布“其他公告”,称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组建,本项目评标结果无效。2022年1月28日,发布废标公告,称评审专家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本项目予以废标。
评标委员会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实践中多有争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人据此认为,既然部门规章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那么采购人代表就必须参加评标委员会,这是采购人代表的一项义务。第一千五百一十八号公告所涉项目中,采购人、代理机构便持这一观点,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项目评标结果无效,最终被财政部予以否定。财政部支持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自行废标的行为无效。
采购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怎么办?可分两步走。第一,代理机构要求采购人提供书面说明,申明其主动放弃参加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将该书面说明作为资料存档。第二,从政府采购评审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作为替补。需要强调的是,替补的评审专家仍然是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而不是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
(来源:中国招标)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02-11 00:00:00
- 长津湖之水门桥 (2022)

导演: 徐克
编剧: 兰晓龙 / 黄建新
主演: 吴京 / 易烊千玺 / 朱亚文 / 李晨 / 韩东君 / 更多...
类型: 剧情 / 历史 / 战争
制片国家/地区: 中国大陆 / 中国香港
语言: 汉语普通话
上映日期: 2022-02-01(中国大陆)
片长: 149分钟
又名: 水门桥 / 长津湖2 / 三炸水门桥 / 长津湖(下) / The Battle At Lake Changjin II / Watergate Bridge
IMDb: tt16194408
长津湖之水门桥的剧情简介:
电影以抗美援朝战争第二次战役中的长津湖战役为背景,讲述了在结束了新兴里和下碣隅里的战斗之后,七连战士们又接到了更艰巨的任务……
来源:豆瓣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2-02-10 00:00:00
- 不能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评标结果无效
1月27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五百一十四号至第一千五百二十二号9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中标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具有排他性;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代理机构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项目评标结果无效;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供应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第一千五百一十八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采购人、代理机构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本项目评标结果无效,违反法律规定。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代理机构自行废标的行为无效。由于本项目存在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问题进行整改;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问题进行整改。
据了解,该项目系“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YDTG2021002),预算金额216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1年8月12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9月2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临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同时公布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未公布招标文件。9月15日发布“其他公告”,称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组建,本项目评标结果无效。2022年1月28日,发布废标公告,称评审专家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本项目予以废标。
评标委员会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实践中多有争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人据此认为,既然部门规章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那么采购人代表就必须参加评标委员会,这是采购人代表的一项义务。第一千五百一十八号公告所涉项目中,采购人、代理机构便持这一观点,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项目评标结果无效,最终被财政部予以否定。财政部支持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自行废标的行为无效。
采购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怎么办?可分两步走。第一,代理机构要求采购人提供书面说明,申明其主动放弃参加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将该书面说明作为资料存档。第二,从政府采购评审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作为替补。需要强调的是,替补的评审专家仍然是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而不是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
(来源:中国招标)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02-10 00:00:00
- 血战台儿庄 (1986)

导演: 杨光远 / 翟俊杰
编剧: 田军利 / 费林军
主演: 邵宏来 / 初国梁 / 江化霖
类型: 历史 / 战争
制片国家/地区: 中国大陆
语言: 汉语普通话
上映日期: 1986
片长: 129分钟
又名: The Bloody Battle of Taierzhuang
IMDb: tt0340453
血战台儿庄的剧情简介:
1938年,日寇占领民国首府南京之后,计划由南北两面包抄津浦路遇陇海路的枢纽——华东重镇徐州,以实现对华东的全面占领。国民党第五战区司令长官李宗仁(邰宏来 饰)临危受命,指挥保卫徐州、抵抗日寇。日寇入侵山东,陆军上将韩复榘畏战逃跑,将济南拱手让与日军,蒋介石(赵恒多 饰)整饬军纪将韩某枪决。为了增强作战实力,李宗仁将四处受排挤的川军将士纳入麾下,又力劝蒋介石恢复张自忠指挥权,构筑了强有力的抗日统一战线。与此同时,日寇矶谷师团南下临沂,屠杀当地百姓,张自忠为一雪前耻,率部奔赴临沂,与庞炳勋部死战日军,拉开了台儿庄大捷的序幕……
来源:豆瓣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2-01-26 00:00:00
- 四川通报14起政府采购违法典型案例
四川省财政厅日前通报了14起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典型案例,以营造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切实增强政府采购领域各方主体法律意识,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违法情形一: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
(一)2019年眉山市殡仪馆殡仪礼仪服务采购中,眉山市圆满人生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恶意串通谋取成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之情形。2021年2月,眉山市财政局对眉山市圆满人生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9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2021年广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安红色旅游胜地建设专项规划方案(2021—2025年)》编制服务第三次采购中,绵阳驽宇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唐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投标响应,绵阳驽宇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方案落款为“四川唐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编制组”。绵阳驽宇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与四川唐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响应文件中所留地址完全一致。前述两家公司相互串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12月,广安市财政局对绵阳驽宇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唐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作出罚款2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2021年国道245线贝雷梁桥租赁服务采购中,武侯区叔季机械设备租赁部、双流区赛迪欧机械设备租赁站、武侯区金可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武侯区泊林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递交的响应文件均由武侯区泊林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制作,武侯区叔季机械设备租赁部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承诺武侯区泊林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为中小企业,双流区赛迪欧机械设备租赁站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武侯区金可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信用查询截图。前述四家供应商相互串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川府通管业有限公司、四川宁岭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电子文档“详细信息”中文件的标题、创建内容的时间、最后一次打印时间等信息均相同,递交的响应文件为同一文件进行修改制作,并且载明的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为同一人。前述供应商相互串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1年9月,夹江县财政局对武侯区叔季机械设备租赁部、双流区赛迪欧机械设备租赁站、武侯区金可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武侯区泊林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四川府通管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宁岭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22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违法情形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0年井研县竹园镇中心卫生院彩超等医疗设备一批项目第二次采购中,井研县竹园镇中心卫生院和成交供应商成都悦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体现成都悦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响应的无条件更换新设各的情形、保修期后终身维修、售后服务机构网点和人员名单等内容,且售后响应时间和维修时间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井研县竹园镇中心卫生院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2021年11月,井研县财政局对井研县竹园镇中心卫生院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违法情形三: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2019年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医院老年病科建设等医疗设备和CT维保服务采购中,成都冀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合作生产厂商取消合作,其他生产厂商报价均高于中标价格而无法承接该项目,放弃中标资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2021年11月,雅安市名山区财政局对成都冀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60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2021年会理县卫生健康局宣传物品采购中,上蔡县宝诺印刷品有限公司以其无法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交货时间供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为由,放弃成交资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情形。2021年9月,会理县财政局对上蔡县宝诺印刷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7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四: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实施政府采购
2014-2021年,雅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四川有限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连续多次签订雅安市网吧及娱乐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服务及中心机房租赁合同,每年项目预算金额79.98万元,均超过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应当依照法定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但未实施政府采购。雅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情形。2021年12月,雅安市财政局对雅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五: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一)2019年宜宾学院临港校区实验室第三包采购中,四川现代高校教学设备供应中心投标文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7SR35489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7SR19010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6SR07758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4SR08719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1SR046124)、《货物买卖合同》(SYZB-2018-公招-10-5#)、《中标通知书》(CCTC-ZB1501885HWSC/02)、《重庆大学物理探索科技馆(能源馆)设备招标结果公示》、《购货合同》(CD2018-KJ-170)、《重庆大学物理探索科技馆(能源馆)合同设备清单》均为虚假材料,四川现代高校教学设备供应中心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021年12月,四川省财政厅对四川现代高校教学设备供应中心作出罚款259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2019年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2019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第三包采购中,四川省申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为微型企业,并享受了价格扣除,该公司实际为中型企业,其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021年11月,四川省财政厅对四川省申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472.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2019年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设备维保服务第八包采购中,四川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北京中物联联合认证中心颁发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由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系虚假,四川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021年12月,四川省财政厅对四川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36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2020年四川省广元中学智慧教育设备采购中,四川万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虚假材料,四川万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021年12月,广元市财政局对四川万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3466.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五)2021年泸州两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南、北滨公园维护服务采购中,四川南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系虚假材料,四川南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021年10月,泸州市财政局对四川南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314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六)2021年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五轴联动加工中心采购中,成都嘉言信合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与深圳市合利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与余姚市神马教仪成套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验收人为余姚市神马教仪成套有限公司的《验收报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开元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经西安开元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顶邦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经上海顶邦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参与投标,前述材料均系伪造,成都嘉言信合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021年11月,四川省财政厅对成都嘉言信合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93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七)2021年川北医学院(高坪、顺庆校区)电力增容及线路改造工程政府采购中,四川久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显示许可类别等级为“三级承装、三级承修、三级承试资质”,该公司实际具有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类别等级为“四级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 四川久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021年12月,四川省财政厅对四川久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925.5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01-2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