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购文件将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直接作为资格条件,违法!
吴华
笔者注意到,几乎所有的政府采购文件都将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作为资格条件,直接规定对“列入.........用中国网站(www.olor: red;">creditolor: red;">china.gov.olor: red;">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olor: red;">color: red;">cgp.gov.olor: red;">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实践中的做法
为执行《通知》的上述规定,实践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将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条件。有的将“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作为特定资格要求,有的作为其他资格要求。通常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信用中国网站(www.olor: red;">creditolor: red;">china.gov.olor: red;">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olor: red;">color: red;">cgp.gov.olor: red;">cn)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只要查询到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下称“失信记录”),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采购文件的这种规定,实际是对《通知》的误读,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条明确规定供应商的条件有五项,第六项是兜底条款。对于兜底条款的具体情形,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意味着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均无权作出规定,更不要说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知》是财政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显然无权规定供应商的其他资格条件。对此,《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下称《答记录者问》,见http://gks.mof.gov.olor: red;">cn/zhengfuxinxi/zhengolor: red;">cejiedu/201608/t20160812_2387070.htm)中已经明确“强调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对失信主体既要惩戒到位,也要防止造成‘误伤’。从具体失信记录来看,有的失信行为并未达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因此,《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在使用信用信息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是否具有良好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重大违法记录等情形进行甄别,依法对失信供应商进行惩戒”。也就是说,对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到的供应商有失信记录的,不能直接认定不满足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而是应当对具体情形进行甄别,要看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记录的具体原因,即是否导致供应商不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良好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进而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通过资格审查,而不能不进行区分、直接以供应商有失信记录就不通过资格审查。采购文件的做法实际上扩大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资格条件的情形。《通知》实际上是将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披露的供应商的信息作为判断供应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条件的来源依据,以使供应商条件的判断具有可操作性。因此,采购文件的规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这是实践中普遍存在且需要纠正的问题。
之所以采购文件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通知》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误读,仅从文字表述来看,《通知》似乎是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相并列,容易让人理解为《通知》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规定为供应商条件,但《答记录者问》的表述已经将此问题解释清楚,应当据此理解《通知》内容。
正确执行《通知》的做法是,对于在采购文件指定的网站查询到的失信记录,资格审查主体(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分析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记录的原因。经对列入失信记录的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不通过资格审查;不属于的,应当通过资格审查。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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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0 00:00:00
- 清华PPP研究中心在线举办“创新投融资模式、扩大有效投资”专家研讨会
2022年6月7日,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在线举办第二届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融资专委会”)成立暨“创新投融资模式、扩大有效投资”专家研讨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管委会联席主任韩志峰,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光大环境(集团)董事会主席王天义,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社会投融资服务处处长、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管委会委员呼和等出席会议。
韩志峰在讲话中对第二届投融资专委会的成立表示祝贺。他表示,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自成立来,高度重视加强智库平台建设,成为在相关领域中成立最早、运行时间最长、影响力最大、成绩最突出的研究机构之一,在加强PPP理论和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以及PPP宣传推广、国际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为发改委投资司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持。他指出,近年来,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模式不断创新发展,需要集思广益、与时俱进,有效汇聚社会各界合力。投资司将充分发挥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平台优势和第二届投融资专委会的智慧力量,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听取各位专家的意见建议,共同促进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事业高质量发展。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永恒主持仪式并宣读投融资专委会名单。他指出,第一届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9年5月,成立三年来,在开展投融资体制机制理论研究、创新PPP等投融资模式、服务相关政策制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第二届投融资专委会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的指导和支持下,通过充分论证和多轮筛选最终确定;在专业领域上,将以PPP为基础,拓展到基础设施REITs、ESG、投融资合作对接等领域。他希望各位委员发挥跨界优势,积极参与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投融资相关研究,更好地服务国家投融资模式创新与实践工作。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王守清主持专题研讨环节。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员王娴,中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隆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所融资室副主任兼PPP中心副主任李泽正,京东集团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宋金波,北京金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宏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天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周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徐成彬,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执行院长、教授朱旭峰,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执行副院长董煜等专家先后在线发言;中国新闻社副总编辑兼中国新闻网总裁俞岚,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任宇航,腾讯研究院副院长王爱民,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李卫华等专家提交书面发言,围绕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基础设施REITs、PPP、ESG等在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行深入交流和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要更好地发挥投融资专委会的作用,促进投融资有效对接、服务我国投融资高质量发展。
王天义在总结发言中指出,投融资专委会现阶段工作可以重点考虑几个“聚焦”:聚焦基础设施增量和存量,聚焦PPP,聚焦基础设施REITs,聚焦ESG,聚焦“双碳”,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聚焦乡村振兴。他提出,PPP是一把“双刃剑”,在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PPP仍是行之有效的投融资模式和效能提升模式,不能不用;但同时一定要量力而行,规范发展,阳光运作,行稳致远。他希望投融资专委会今后能为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出谋划策,贡献集体智慧;同时也为清华大学PPP中心今后更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清华PPP研究中心公众号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2-07-14 14:52:16
- 云南篇: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
沿着总书记的足迹·云南篇: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云南,指引云南在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牢记总书记嘱托,云南各族儿女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奋力闯出一条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之路。
“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
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民族地区发展和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十分关心。
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对云南提出“努力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希望,并指出,“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由于历史、自然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贫穷曾与云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形影相随。摆脱贫困,是人们世世代代的梦想。
牢记总书记嘱托,脱贫攻坚战全面打响后,云南因地制宜、因族施策,精准帮扶、创新模式。2020年11月,云南11个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全部告别绝对贫困,实现整族脱贫。
空中俯瞰雨后的昆明市区(无人机照片,5月27日摄)。新华社记者 江文耀 摄
2018年底,独龙族实现整族脱贫。2019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给独龙江乡群众回信,勉励乡亲们“脱贫只是第一步,更好的日子还在后头”。
走进独龙江乡,以前的茅草屋变成了灰顶黄墙的独龙族民居,水泥路面干净整洁。2021年,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约1.5万元,户均存款超过4万元,85%以上的家庭有了机动车。
在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乡迪政当村,独龙族老人李文仕(左)和女儿在编织独龙毯(5月10日摄)。新华社记者 曹梦瑶 摄
“这几年,我们住新房、坐汽车、用上智能手机,日子越来越红火,我织的独龙毯每年都能卖几千元。”独龙族文面女李文仕说。
云南省腾冲市清水乡三家村中寨司莫拉佤族村村民在广场上休息(2020年5月15日摄)。新华社记者 胡超 摄
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强调:“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在腾冲市三家村中寨司莫拉佤族村,习近平总书记了解乡村振兴和建设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情况后指出,乡亲们脱贫只是迈向幸福生活的第一步,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
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云南实施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三年行动计划,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今年一季度,云南脱贫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1元,增长7%,收入增速持续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游客在云南省腾冲市和顺古镇内参观游览(5月27日摄)。新华社记者 陈欣波 摄
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前往腾冲市和顺古镇考察调研。他来到和顺图书馆,了解古镇历史文化,察看古丝路上崇文尚教的优良传统。他沿着古镇小巷步行,与游客亲切交谈。古镇里笑声阵阵,暖意融融。
这是云南省腾冲市和顺古镇艾思奇纪念馆内的艾思奇塑像(5月27日摄)。新华社记者 陈欣波 摄
“总书记的到来,让我们更坚定了弘扬传统文化的决心。乡村振兴离不开优秀乡村文化的繁荣兴盛,我们通过和顺图书馆、艾思奇纪念馆等,传承乡村文脉,让群众在精神上有归属感。”和顺镇党委书记普亚增说。
这是云南省腾冲市和顺古镇的和顺图书馆(3月31日摄)。新华社记者 曹梦瑶 摄
近年来,云南省大力实施特色村镇建设项目,已建设30个特色乡镇、780个特色村寨,其中247个特色村寨被国家民委命名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民族团结进步描绘出云岭大地靓丽风景。目前云南已有11个市(州)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州),33个县(市、区)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51个单位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这是白鹤滩水电站(无人机全景拼接照片,5月30日摄)。新华社记者 胡超 摄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云南是“动物王国”“植物王国”“物种基因库”,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这是在云南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拍摄的滇金丝猴(3月13日摄)。新华社记者 王冠森 摄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云南的生态保护。2015年1月,在云南考察时,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云南“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并明确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新定位。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又一次明确指出,云南生态地位重要,有自己的优势,关键是要履行好保护的职责。
洱海是大理的母亲湖,然而长期污染曾一度导致洱海湖水富营养化。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洱海边,仔细察看生态保护湿地,听取洱海保护情况介绍,强调一定要把洱海保护好,让“苍山不墨千秋画,洱海无弦万古琴”的自然美景永驻人间。
这是云南大理洱海及周边村落景观(无人机照片,5月26日摄)。新华社记者 陈欣波 摄
重任在肩,云南铁腕治湖。“十三五”期间,大理州累计投入329.8亿元治理洱海,拆除环湖1806户生态搬迁户的房屋,腾退近岸土地1029亩。如今,全长129公里的环洱海生态廊道全线贯通,并彻底转变“环湖造城、环湖布局”的发展模式。2020年、2021年,洱海连续两年实现水质评价为“优”。
洱海之变,源自治理理念、发展方式之变。“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让我们认识到,为子孙后代保护好这绿水青山是我们的责任。这几年,保护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生活在洱海边的大理市湾桥镇古生村村民李德昌说。
不只是洱海,云南锚定“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目标,切实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
这是在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境内拍摄的象群(无人机照片,2021年8月9日摄)。新华社记者 胡超 摄
九大高原湖泊实现从“一湖之治”向“流域之治”转变,2021年水质实现稳中向好;建成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累计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166个;16个地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年平均值连续5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8.6%……如今的云南,水清、山绿、天蓝。
目前,云南已建成12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6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打出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其中绿色能源已成为云南第一大支柱产业,2021年全省绿色能源装机突破9500万千瓦。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2021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第一阶段会议成功在昆明举办,“大象北上南归”成为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范例。
复兴号列车通过中老铁路南溪河特大桥(无人机照片,6月2日摄)。新华社记者 江文耀 摄
“用高质量发展开创新局面”
云南地处西南边陲,具有连接南亚东南亚的独特区位优势。
2015年1月、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到云南考察,先后对云南提出努力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努力在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希望,并强调,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用新发展理念破除老观念,用高质量发展开创新局面。
牢记总书记嘱托,云南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努力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
搭建全方位、立体化开放平台体系。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引领,推出贸易、电商等“八个跨境”创新举措,自贸试验区2021年新设注册企业近2万户,同比增长7.8%。
复兴号列车通过中老铁路元江特大桥(6月1日摄)。新华社记者 江文耀 摄
加快构建国际大通道体系。中老铁路通车让“山不再高、路不再长”;以临沧为主要节点城市的中缅印度洋海公铁联运物流大通道取得关键性进展,实现集装箱运输“零”的突破。
列车司机驾驶复兴号列车行驶在中老铁路上(6月1日摄)。新华社记者 江文耀 摄
中老铁路是中国、老挝两国互利合作的旗舰项目。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通过视频连线出席中老铁路通车仪式时指出,要“打造黄金线路,造福两国民众。”统计显示,从去年12月开通到今年6月2日,中老铁路运营满半年来,累计发送旅客327万人次、货物403万吨,客货运输量质齐升,国际黄金物流大通道作用日益显现。
中老铁路新年首趟国际货物列车(前)从昆明开往老挝万象(无人机照片,1月1日摄)。新华社记者 胡超 摄
深挖贸易合作潜力、打造高水平合作平台、提升便利化水平……今年1月印发的《云南省加快对接RCEP行动计划》,推出5个方面21条措施,以推动外贸稳增长、提质量。
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十三五”时期,云南经济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2021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2.71万亿元、增长7.3%。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引下,彩云之南正在描绘更美好的新画卷。
所属栏目:沿着总书记的足迹
发布时间:2022-06-21 00:00:00
- 广西篇:构建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
八桂大地唱响奋进歌——沿着总书记的足迹之广西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赴广西考察,多次就广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指明方向。
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广西各族干部群众凝心聚力,八桂大地唱响新时代激越奋进之歌。
“广西发展的潜力在开放,后劲也在开放”
在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汉代文化博物馆,游客在参观展出的西汉铜马(2018年10月23日摄)。新华社记者 陆波岸 摄
波斯陶壶、罗马玻璃碗……北海市合浦县汉代文化博物馆内,一件件文物述说着海上丝绸之路早期始发港的历史;40多公里外,铁山港码头,橘黄色门机高耸,一派繁忙景象。
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曾来到合浦县汉代文化博物馆、铁山港公用码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指出,“广西发展的潜力在开放,后劲也在开放”“要立足独特区位,释放‘海’的潜力,激发‘江’的活力,做足‘边’的文章”。
这是广西北海铁山港(2018年9月26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陆波岸 摄
背靠大西南,毗邻粤港澳,面向东南亚,广西独特的区位优势如何转化为发展优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2015年赋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
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广西提出总要求:在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新作为,在推动绿色发展上迈出新步伐,在巩固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上彰显新担当。
从大力发展向海经济到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从设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到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广西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带动战略,以大开放引领大发展。
一系列新举措不断出台:加快推进北部湾港发展,建设一批吨位大、技术先进的码头和航道;聚焦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海陆空”全方位连接RCEP成员国跨境物流体系,形成联通欧盟—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
“十三五”期间,广西外贸进出口额年均增长8.8%,边境贸易进出口规模稳居全国首位。2021年,经广西到发的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班列超过6000列,北部湾港集装箱吞吐量突破600万标箱,连续5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未来广西将抓住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建设和RCEP实施机遇进一步扩大开放,以高标准建设自贸试验区为牵引,加快与东盟共挽、与大湾区相融,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和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厅长杨春庭说。
“在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
这是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内正在组装的机械(2021年4月26日摄)。新华社记者 曹祎铭 摄
无人驾驶工程机械、新一代纯电动智能化装载机……走进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一项项行业领先的新产品让人眼前一亮。
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柳工考察,指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并强调“高质量发展,创新很重要”。
作为后发地区,广西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在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两次赴桂考察,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创新基地、企业等,为广西高质量发展定向指路——
这是在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拍摄的航天用超大直径铝合金锻坯(2017年4月20日摄)。新华社记者 周华 摄
在南宁·中关村创新示范基地,强调“构建富有吸引力的创新生态系统”;考察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指出“必须发展实体经济,不断推进工业现代化、提高制造业水平”;来到柳州螺蛳粉生产集聚区,叮嘱“发展特色产业是地方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的一大实招”……
广西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定不移推进高质量发展,全速发动创新驱动新引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制造业企业改革发展,积极推动特色产业走品牌化道路。
在广西柳州市螺蛳粉生产集聚区的广西善元食品有限公司螺蛳粉生产车间,工人在生产线上包装产品(1月6日摄)。新华社记者 黄孝邦 摄
“我们坚持‘前端聚焦、中间协同、后端转化’,启动科技创新工程,实施科技项目揭榜攻关制,努力将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人说。
2021年广西工业投资增速高于全国16.1个百分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超过30%,形成了10个千亿级工业产业集群,内燃机、工程机械、乘用车等产量进入全国前列,新能源汽车产量占到全国七分之一。
推动高质量发展,“绿色”是底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
2021年4月,在漓江岸边,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地同志说:“保护好桂林山水,是你们的首要责任”。
广西桂林市城区风光(4月10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周华 摄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舒忠常介绍,桂林对漓江流域采石场全部关停复绿,风景名胜区内养殖场全部关闭,先后投入十几亿元解决污水直排问题。如今,漓江流域森林覆盖率超过80%,干流水质常年保持Ⅱ类标准。
广西桂林市城区漓江沿岸风光(2021年11月24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周华 摄
向绿而行!广西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努力使八桂大地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深化绿色绩效考评……今年4月,广西出台新政策,从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完善生态治理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谋划壮乡绿色发展新图景。
这是在广西北海市金海湾红树林生态休闲区拍摄的红树林(2017年8月23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黄孝邦 摄
“‘国之大者’就是人民的幸福生活”
2021年4月,桂林毛竹山村,习近平总书记和村民王德利有这样一段对话:
“总书记,您平时这么忙,还来看我们,真的感谢您。”
“我忙就是忙这些事,‘国之大者’就是人民的幸福生活。”
集“老、少、边、山、库”于一体的广西曾是全国脱贫攻坚主战场之一。“要把扶贫攻坚抓紧抓准抓到位”“决不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壮乡百姓的小康梦,习近平总书记始终牵挂在心。
这是广西桂林市全州县才湾镇毛竹山村(2021年4月25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曹祎铭 摄
广西把脱贫攻坚作为第一民生工程,针对634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施策,5379个贫困村精准帮扶全覆盖。2020年11月,广西最后8个贫困县脱贫摘帽,困扰壮乡千百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得到解决。
脱贫之后,壮乡人民开启乡村振兴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在毛竹山村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决不能有任何喘口气、歇歇脚的想法”。
广西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立足林果蔬畜糖等特色资源,积极打造特色农业产业集群,2021年投入特色产业发展的财政衔接资金116.9亿元,累计发展“桂字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577家,稳步推进全域、全员、全面的乡村振兴。
在毛竹山村,葡萄产业发展富了一方百姓,王德利在种好葡萄的同时,办起农家乐、开了小超市;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曾给总书记写信的毛南族妇女谭美春带动22户群众成立合作社,种植400多亩柑橘,大家钱包鼓了……
这是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安乡可爱村(5月12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陆波岸 摄
革命理想高于天,新的起点再出发。
2021年4月,在广西全州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纪念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长征路上,我们要抱定必胜信念”。在广西民族博物馆,总书记说:“我们还不能停步,接下来要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迈进,一个民族也不能少,加油、努力,再长征!”
广西乐业县百坭村,“七一勋章”获得者黄文秀生前奋战过的地方,建成幼儿园等黄文秀当年的心愿都变成了现实。“接棒”的驻村第一书记黄旭说:“现在村里砂糖橘、油茶等产业更加兴旺,我们要努力在新长征路上作出更大贡献。”
“再唱山歌献给党,好似石榴籽抱团,万众一心奔前方……”一首新编歌曲《多谢了》道出广西各族干部群众的心声——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踔厉笃行,奋力圆梦。
所属栏目:沿着总书记的足迹
发布时间:2022-06-16 00:00:00
- 八百壮士 八百壯士 (1975)

导演: 丁善玺
编剧: 丁善玺
主演: 柯俊雄 / 林青霞 / 张艾嘉 / 秦汉 / 徐枫 .........undred Heroes
IMDb: tt0075713
八百壮士的剧情简介:
丁善玺编导的本片,继《英烈千秋》后,叙述1937年8月13日日寇侵略上海,中国88师524团团长谢晋元,为牵制日军,掩护中国军队后撤,率领480青年军官,号称八百壮士,固守四行仓库,达三个月之久。军人英勇杀敌,女童子军冒着生命危险给守军输送食物、医药,当牵制任务完成,守军越过苏州桥后撤。本片的格局手法与《英烈千秋》完全不同,只限于几成孤岛上海的苏州河畔的四行仓库,数百中国军人与包围的日军进行阵地战。导演根据史实,利用四行仓库周围有英法租界,苏州河对面又是国统区,苏州河两岸战争与和平不同环境造成的戏剧冲突,表现了爱国军队抗击侵略者英勇无畏的精神,和上海人民声援国民党守军的时代气氛。导演把握住双方冲突的因素,安排丛生的险象,利用国军在枪林弹雨下游过苏州河,民众都为军人担心的正反打镜头蒙太奇剪接手法,形成扣人心弦的场面,把剧情推向高潮。本事件曾于1938年搬上银幕,是默片,由阳翰笙编剧,应云卫导演,袁牧之、陈波儿主演,是抗战时期“大后方电影”中较为著名的一部,其中女童子军冒死为壮士们送国旗的细节,具有极为悲壮的感染力。影片在当时的大后方及香港极为轰动,而且在东南亚甚至西欧都得到热烈反响。
来源:豆瓣电影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2-03-29 00:00:00
- 招标人能否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投标保证金
吴华
案件来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3民终335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olor: red;">court.gov.olor: red;">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olor: red;">cId=48dd497olor: red;">c47b140729aolor: red;">ceadf600b3656f
案件经过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为,2020年9月,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发布固镇县城南生态区路网PPP项目沥青工程(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对涉案项目进行招标,预估金额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50万元。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城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缴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表示“……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
2020年10月10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原件核验的通知》,要求聚城公司在2020年10月14日15:00前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5月22日与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彩色影印件,否则有权认定聚城公司存在虚假资料投标行为。
2020年10月15日,因聚城公司并未提供上述资料,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投标文件相关情况判定的函告》(以下简称《函告》),主要载明聚城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判定聚城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如聚城公司对以上结论有异议,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16日11:00前至合肥市招标中心进行澄清说明,若聚城公司未按要求办理或证明材料不能对以上问题澄清说明,则视为聚城公司认同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
2020年10月16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20年10月16日11:00,聚城公司未对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进行澄清,现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函告》要求,判断聚城公司该项目投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2.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暂停在建工公司进行投标。
因建工公司未退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聚城公司遂起诉。庭审中,法院要求聚城公司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5月22日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庭审后聚城公司回复没有找到相关资料。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招标文件对于聚城公司具有约束力,双方已经就投标保证的条款达成合意。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邀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50万元,若投标人发生任何以下任一种情况,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聚城公司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中表明“……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
但是,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约束自己履行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其目的是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也仅有两种,与上述规定情形一致。在九部委随后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中,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而本案建工公司提供的招标公告除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外,增加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的内容。该内容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也不符合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与九部委第56号令中如何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相悖。
依照《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双方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但该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如果因为聚城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而不返还聚城公司高达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将因此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酌定建工公司退还45万元投标保证金给聚城公司,对聚城公司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建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45万元给原告聚城公司;驳回原告聚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的观点:
建工公司上诉的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首先,本案案由不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而是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与项目特点和需求有关的招标文件。被上诉人作为投标人出具的投标文件明确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投标文件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记载: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明确表示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从未对投标保证金条款提出任何异议,该合意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再其次,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综上,在案涉招标项目预估金额高达3912.4万元的情况下,上诉人确定案涉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收取聚城公司50万元投标保证金即是双方的合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一审法院认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聚城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没收聚城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符合双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约定和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一审判决结果却酌定上诉人退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中的45万元给聚城公司,仅要求聚城公司承担5万元的法律责任,不仅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甚至是纵容、鼓励聚城公司弄虚作假。
被上诉人聚城公司辩称:1.上诉人认为缴纳50万元保证金属于承诺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招标文件属于对项目工程的要约邀请,被上诉人提交投标书属于要约,被上诉人中标签订合同才能属于承诺,双方才能签订合同成立关系,因此本案关于招投标事宜是涉案工程的法律关系仍停留在磋商阶段,本案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任何错误。2.双方为平等的法律合同关系,上诉人虽然是大型国企,但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既然本案主体之间是缔约过失纠纷,应当结合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裁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上诉人在招标文件里以霸王合同条款的形式,超出招投标管理条例九部委关于施工文件的标准,强行增加投标人的义务,违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审法院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聚城公司在本案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并非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一审法院在建工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量本案的案情,为防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酌定由建工公司退还聚城公司45万元投标保证金,相应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建工公司上诉主张不应全部退还案涉投标保证金,并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超出了聚城公司因其违规投标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合理范畴,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这份判决是近年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判决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判决反映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业界同仁思考。
第一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处罚?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行为的属性,是判断其他问题的基础性问题。若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则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法律规定外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若是行政处罚,则因其为行政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笔者认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缔结两种合同。一种是招标完成后签订的采购合同,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采购标的的合同;另一种是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各投标人签订的投标保证金合同。从缔约过程看,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既包含邀请潜在投标人对采购标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投标的要约邀请的内容,也包含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及不予退还的情形等。
针对采购标的要约邀请,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为发出要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作出承诺,采购合同成立,即多个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要约,而招标人只向中标人发出承诺并签订采购合同。
但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笔者认为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可以理解为是招标人希望与投标人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不予退还的情形等均具体确定,一经投标人承诺,招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是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等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基本账户证明等材料。只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各个投标人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投标人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履行。
从上述缔约过程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的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作出承诺。虽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单方确定,投标人没有协商的权利,但投标人若认为投标保证金金额过高,可以不参与投标,投标人有选择权。另一方面,由于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格式合同,由招标人单方制定,故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损害投标人的利益,法律对投标保证金作出限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只要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未超过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项目的招标估算价为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不应超过2%即78.248万元,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要件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行为。而招标人不是行政机关,并且法律未规定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只有在招标人超过法律规定的2%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时才是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法行为。
综上,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意思一致的合同行为,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只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特点是单务合同,投标人只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并保证不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而不享有权利;招标人享有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投标保证金合同虽然具有惩戒性,但并不影响其合同属性,不能将其归入行政处罚。
第二个问题,除法律规定外,招标文件能否规定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不得再制定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其一,基于上述分析,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民事行为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因此,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其他情形。
其二,实践中,不少项目的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相比,后者后果更为严重、性质更加恶劣。因此,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招标文件将这些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本案中,既然聚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相关业绩,在招标人、法院提出要求查验合同原件时,聚城公司就有义务、有能力提交合同原件,证明其业绩的真实性,但聚城公司却不提交,可以推定其投标文件中的业绩为虚假,证明其故意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这种做法损害了招标人的权益。
第三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追究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50万元。聚城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二审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观点错误之处在于,未区分采购合同标的的要约、承诺与收取投标保证的要约、承诺。对于采购标的而言,招标文件只是明确本项目的估算价、采购产品的技术及服务需求等内容,这些内容并不确定,要以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因而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有关投标报价、投标产品的品牌及型号、服务方案等内容均是具体确定的,故而投标文件是对采购标的发出的要约;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发出承诺时,采购标的的合同成立。但是,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内容是明确、具体的,构成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此时投标保证金合同就成立、生效。一审法院的论述,只是分析了投标文件到达受约人时生效,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达成合意,根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生效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必须承诺生效才可以。因而一审法院的论述是有欠缺的。
二审法院的观点,将招标中两个合同的后果混为一谈。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首先出现投标保证金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次因该违法行为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导致其没有资格签订采购合同。虽然弄虚作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不签合同有因果关系,但弄虚作假造成的是两个不同的后果。对于缔结采购合同而言,因弄虚作假构成双方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投标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对于投标保证金合同而言,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履行,招标人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追究的是投标人的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个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适用公平原则调整投标保证金金额?
法院一方面认为,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认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收取50万元投标保证金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实际判决建工公司不予退还5万元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法院在本案中适用公平原则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如前分析,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价款,不是违约金。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时确定的合同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确定投标保证金损害投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因此,只要招标人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投标保证金就应当认为招标人遵循了公平原则。法律并未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害规定投标保证金,这种规定实际上也无法操作。并且,本案中,聚城公司并未以招标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或者理解投标保证金条款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不能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支持投标保证金。
第二,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应当撤销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三,法院调低投标保证金的做法亦不合法。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审理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案件时,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生效判决显然没有这些内容的认定。
第四,法院随意适用公平原则,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公平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也称衡平责任原则,它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为防止法官裁量权不当行使,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没有法律规定、发生法定情形无法适用合同时,才能适用。本案中,若聚城公司提供的业绩并非虚假,无论是在招标过程中还是在诉讼中均可以举证证明。但聚城公司拒绝提供证据,恰恰证明其对该损害的造成有主观过错,即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而招标人只要保证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在法定范围内,就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法院本应适用投标保证金合同作出判决却擅用公平原则,判决失当。
最重要的是,该判决示范效应不仅如此。若撤销投标文件不退还保证金50万元,而弄虚作假却只不退还5万元,则故意违法的代价小于撤销投标文件的代价,起不到阻止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的作用。同时,会导致其他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和收取无所适从,招标人不敢规定、不敢收取投标保证金,总会担心会被法院调整,破坏了法的安定性原则。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 “一个坚韧不拔、欣欣向荣的中国”(人民论坛)
李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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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那时,到处都是活跃跃的创造,到处都是日新月异的进步……”当年,革命先烈曾如此憧憬一个可爱的中国,而今已然化为灿烂的现实。躬逢盛世,这是属于我们的时与势。凝聚万众一心的伟力,保持勇毅笃行的坚定,展现虎虎生威的雄风,满怀豪情一起向未来,我们一定能够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和荣光。
《 人民日报 》( 2022年01月04日 04 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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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04 00:00:00
- 新华财经 | 绿色PPP在“双碳”目标下或将大有可为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余蕊)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PPP应该如何发展?在26日于北京举行的第六届中国PPP论坛上,与会专家认为,气候变化、资源环境、ESG等因素都将影响PPP的发展。同时,我国的PPP正在经历重要的转折点,即从传统PPP发展到绿色PPP,从“物有所值”即仅重视经济性,向“以人为本”“以碳为本”PPP等方向演进。
“双碳”目标下绿色PPP大有可为
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徐锭明认为,未来能源发展绿色化主战场在可再生能源,能源双循环主动脉在分布式和智能网,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是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建设能源互联网。
随着“双碳”目标带来的能源结构、产业布局甚至经济发展模式的改变,PPP也需要调整发展模式。一直以来,“物有所值”是PPP的核心理念之一,即仅从经济性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挑战是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要求必须走绿色低碳之路。所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仅考虑PPP项目的经济性是不够的,有必要提出‘以碳为本’,增加项目的气候影响评价,把绿色低碳作为核心的价值追求。”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王天义说,“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需要大量的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因此绿色PPP大有可为。绿色PPP包括绿色设施、绿色技术、绿色政府、绿色企业、绿色机制等方面”。
关于如何发展“以碳为本”的PPP模式,王天义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增加PPP项目的气候影响评价,高碳排放PPP项目应面临过去不曾有的论证压力,甚至难以立项实施;二是增加“碳有所值”评价,评估二氧化碳的减排量,减排量越大,“碳有所值”越高;三是争取绿色金融支持;四是绿色PPP项目应该参加碳排放权交易。
ESG成为影响PPP发展的重要因素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认为,政策因素、人口因素、金融因素、技术因素和ESG等,将对我国PPP的近期和中长期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据了解,ESG是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与主动管理的一种投资策略和实践,不仅要考虑商业回报,更要兼顾社会回报。
韩志峰认为,投资项目也应该考虑ESG因素,例如评估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粉尘等对环境的影响,评估对居民生活水平、教育公平、妇女儿童、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社会影响,评估投资协议和合同、运营可持续、组织机构设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治理可持续性。
“将ESG的中文名字定义为社会责任投资,更符合其内涵和本意。投资项目考虑ESG因素,可以将这一概念从金融领域引入到实体经济,促进绿色发展理念、‘双碳’目标、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等战略的实施。投资项目考虑ESG因素,应认真研究其主要问题、实施路径、评价重点等内容,以及如何引导金融机构依据ESG因素对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韩志峰说。
实际上,我国PPP项目已经发生了一些投资倾向的转变。“我们已经加大了对新基建、生态环保、科教文卫体旅项目的支持力度。”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总经理陈华强说,“例如我们决策投资天津市津南区‘智慧津南’及数据湖建设PPP项目,该项目打造了经济监测、城市管理和市民服务三大数据平台,并且采用蓝光存储等低能耗技术,符合‘双碳’要求。”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李开孟建议,以PPP模式推动实现“负责任的投资”,需要从六个维度,即工程可行性、需求可靠性、运营有效性、风险可控性、影响持续性、财务合理性进行评价,并明确相应的评价标准,责任主体及绩效管理体系。
“比如‘负责任的投资’需要重视项目影响效果的专业论证,包括重视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分析评价,注重社会评价在项目决策中的重要作用,重视投资项目经济外部性的分析评价,强调可行性研究应满足外部影响审批管理的要求。”李开孟说,“‘负责任的投资’强调重视项目周期全过程的风险管控,强调风险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强调更加重视风险管控方案的可行性研究。”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共同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杨永恒介绍说,中国PPP论坛自2016年在青岛首次举办以来,已连续举办五届,成为国内PPP领域规模大、层次高、影响广泛的PPP专业论坛之一。
据了解,第六届中国PPP论坛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指导,清华大学主办,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承办,中国高校PPP论坛、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协办。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28 00:00:00
- 第六届中国PPP论坛成功举办:聚焦面向“十四五”的PPP健康可持续发展
2021年12月26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指导,清华大学主办,清华大学政府和社会.........Tony Bonniolor: red;">ci)等出席上午的主旨论坛并发表演讲。主旨论坛由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共同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高校PPP论坛秘书长杨永恒主持。
徐锭明发表题为“一场硬仗达峰中和、一次大考治国理政”的主旨演讲。他回顾了近年来国家在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等方面的理念政策,深刻阐释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建设能源强国的重大意义,概述了“双碳”工作的基本内容,分析了推进“双碳”工作的能力要求。他认为,要深化对能源发展规律的认识,正确理解和把握“双碳”,准确识别、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他强调,要实现碳中和,科技是关键、绿色新科技、夺魁看创新,要按部就班的减碳,循序渐进的中和,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创方法论、构建模型、用大数据、树新思维,坚定不移实现“双碳”目标。
王天义发表题为“碳中和目标下PPP模式创新:从以人为本到以碳为本”的主旨演讲。他指出,PPP模式需要强调以人为本,而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挑战就是气候变化,实现碳中和以避免地球升温就是最大的“以人为本”。碳中和目标下,PPP模式有必要同时强调“以人为本”和“以碳为本”,甚至实现从以人为本到以碳为本的提升和跨越。他借用物理中“熵”的概念进行解析,提出当下很多PPP项目应该把绿色低碳作为核心的价值追求。他指出,以碳为本PPP模式需要进行机制创新,包括增加气候影响评价、增加碳有所值评价、争取绿色金融支持、合理回报要计入碳交易收益等。他指出,考虑到全球企业发展趋势,PPP模式需要关注ESG投资,即通过环境、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三个核心要素,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PPP与ESG的结合,是PPP模式的与时俱进,也是ESG的价值体现,这也是清华PPP研究中心接下来要推进的重要工作。
韩志峰在主旨演讲中展望了PPP、REITS、ESG等投融资实践的发展趋势,分析了影响PPP模式未来发展的五个关键因素。一是政策因素。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十四五”规划纲要、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为PPP发展指明了方向。二是人口因素。人口的总量、结构、区域分布等因素,直接影响到PPP项目建设的适当性及盈利性。三是金融因素。用好基础设施REITs有助于解决PPP项目融资难题,而基础设施REITs也对PPP项目的运营管理、方案设计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技术因素。投资建设必须顺应数字化转型趋势,PPP项目也迫切需要推行投资建设数字化。五是社会责任投资(ESG)因素。ESG的实质是不能仅考虑商业回报,还要考虑社会效益。他认为,我国的社会责任投资将持续大踏步发展,应高度重视如何推动投资项目开展ESG评价,引导金融机构依据评价结果对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黄华东在主旨演讲中介绍了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REITs的实践探索。他表示,基础设施REITs对于盘活存量基础设施资产、缓解基础设施投资资金压力意义重大,探索推进基础设施REITs与PPP结合不失为当前扩大引进社会资本规模的一条新路。他结合广东省具体实践案例指出,发行REITs能够拓展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锻造人才队伍,促进企业发展,但也要注意做好项目挑选,加快前期准备,确保项目合规性,加强发行后的运营管理。他认为,推进基础设施REITs仍面临企业发行意愿还不够强、政策体系尚不完善、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资产零散等问题,建议政府部门做好项目梳理储备,完善REITs发行政策支撑体系和产业发展支撑体系。
李开孟发表题为“以PPP模式推动‘负责任的投资’”的主旨演讲。他认为,“负责任的投资”需要从需求可靠性、工程可行性、运营有效性、财务合理性、影响持续性、风险可控性六个维度进行评价。“负责任的投资”要求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而PPP模式是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有效工具。他强调,PPP模式推动发挥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性作用,要求明确项目需求及产出要求。要重视建设和运营方案的系统性研究,推动财务方案专题研究的质量提升,重视项目影响效果的专业论证,强调重视项目周期全过程的风险管控,完善PPP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评估,切实推动可行性研究质量提升。
陈华强发表题为“中国政企合作基金投资实践及思考”的主旨演讲。他表示,中国政企合作基金设立以来,持续发挥“引导、规范、增信”功能,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开拓创新,近年来加大对新基建、生态环保、科教文卫体旅等领域的支持,注重风控和投后管理。他认为,当前各方高度重视PPP模式,规范意识增强,项目质量和落地率双双提升。PPP具有广阔前景,需要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推动PPP高质量发展,他分享了对优化PPP行业发展环境等问题的思考。
托尼·鲍尼其在致辞中祝贺第六届中国PPP论坛成功召开。他表示,《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呼吁建立PPP等新的投融资机制,以实现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目前许多国家在推进“以人为本”的新PPP模式,为人类和地球带来价值。他指出,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依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直接派生出项目的财政可持续性、获得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等系列指标,对PPP项目进行评估和评分,该方法适用包括“一带一路”项目在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希望能够在中国得到推广。
王守清在总结发言中表示,上午论坛各位嘉宾探讨了PPP发展的新趋势,包括“以碳为本”PPP、基础设施REITs、ESG等,对PPP未来发展有很好的启发。他希望在设计PPP项目时,能够充分考虑REITs的可能性,促进PPP项目高质量发展。他推介了《中国PPP年度发展报告》,希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踊跃投稿明年的年度报告,共同为中国PPP的发展建言献策。
杨永恒代表论坛组织方对各位领导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指导支持以及各界朋友的关心关注表示感谢。他表示,第六届中国PPP论坛聚焦“面向‘十四五’的PPP健康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搭建PPP政策界、理论界和实践界的交流对话平台,共同总结“十四五”开局以来我国PPP发展的新实践、新成就、新机遇、新挑战,总结经验、梳理问题、统一共识、谋划未来,为规范有序推进PPP、促进我国PPP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他表示,站在新的历史阶段,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将以PPP为基础,逐步将工作内容拓展到基础设施REITs、ESG、投融资合作对接等领域,持续助力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与实践。
26日下午,以在线会议方式举办两个分论坛。第一个分论坛主题为“推广ESG理念,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所融资室副主任兼PPP中心副主任李泽正主持。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碳达峰碳中和促进中心主任、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主任王晓光,MSolor: red;">CI明晟指数ESG与气候研究部亚太区负责人王晓书,北京华赋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清控伟仕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世坚,龙元集团基建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雄坤分别作专题发言,交流对ESG理念的认识和思考,分析ESG投资的国际趋势和中国实践特点,展望ESG投资对落实“双碳”战略、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景。
第二个分论坛主题为“PPP的新领域与新征程”,由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高校PPP论坛常务副秘书长宋金波主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副秘书长徐成彬,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宏能,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技术经济学会投融资分会理事会理事杨宝昆,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周兰萍,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助理、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王盈盈分别作专题发言,分析了近三年PPP新动向新特征,探讨了PPP项目通向公募REITs的三道门,分享了PPP助力重大水利工程机制创新、科学开展投融资规划、用好PPP合同示范文本等的实践思考。
来源:清华PPP研究中心公众号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28 00:00:00
- 论坛报名 | 第六届中国PPP论坛召开在即!聚焦面向十四五的PPP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Tony Bonniolor: red;">ci),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PPP中心负责人。
王守清,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中国高校PPP论坛学术委员会主任。
宋金波,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高校PPP论坛常务副秘书长。
徐成彬,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副秘书长。
李泽正,国家发改委投资所融资室副主任兼PPP中心副主任。
王晓光,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碳达峰碳中和促进中心主任,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主任。
王晓书,MSolor: red;">CI明晟指数ESG研究部亚太区负责人。
刘世坚,北京华赋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清控伟仕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投融资专委会副主任。
李雄坤,龙元集团基建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宏能,北京金准咨询董事长。
杨宝昆,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技术经济学会投融资分会理事会理事。
周兰萍,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杨永恒,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共同主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高校PPP论坛秘书长。
现场参会报名链接
论坛报名 | 第六届中国PPP论坛召开在即!聚焦面向十四五的PPP健康可持续发展
12月19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规范有序推进PPP,探讨PPP模式的新使命新机遇新挑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担任指导单位,由清华大学主办、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承办,由中国高校PPP论坛、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协办的第六届中国PPP论坛定于2021年12月26日在北京西郊宾馆举办。
第六届中国PPP论坛以“面向‘十四五’的PPP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将邀请来自国家有关部委、国际组织、高校和研究机构、社会资本方的领导和嘉宾,聚焦PPP、基础设施REITS、ESG等领域进行深入研讨,助力PPP健康可持续发展。
指导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主办单位:清华大学
承办单位: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协办单位:中国高校PPP论坛、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
时 间:2021年12月26日
地 点:北京西郊宾馆金缘厅
论坛议程:
上午
8:30-9:00
会议注册
9:00-11:10
主旨演讲
11:10-12:00
现场互动环节
下午
14:00-15:00
在线论坛一:
推广ESG理念,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15:00-16:00
在线论坛二:
PPP的新领域与新征程
论坛嘉宾:
徐锭明,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原局长,原国务院参事。
王天义,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共同主任,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PPP专家委员会委员。
韩志峰,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
李开孟,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兼研究中心主任,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秘书长。
托尼·鲍尼奇(Tony Bonniolor: red;">ci),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PPP中心负责人。
王守清,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中国高校PPP论坛学术委员会主任。
宋金波,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高校PPP论坛常务副秘书长。
徐成彬,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副秘书长。
李泽正,国家发改委投资所融资室副主任兼PPP中心副主任。
王晓光,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碳达峰碳中和促进中心主任,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主任。
王晓书,MSolor: red;">CI明晟指数ESG研究部亚太区负责人。
刘世坚,北京华赋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清控伟仕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投融资专委会副主任。
李雄坤,龙元集团基建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宏能,北京金准咨询董事长。
杨宝昆,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技术经济学会投融资分会理事会理事。
周兰萍,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杨永恒,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共同主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高校PPP论坛秘书长。
现场参会报名链接
注意事项:
线下名额有限,以收到参会确认短信为准。论坛当天进入会场时,需要出示参会确认短信,请妥善保存。现场与会人员须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无法现场参会的人员,可关注清华PPP研究中心公众号后续发布的网络直播链接,共同线上参与论坛。
来源:清华PPP研究中心公众号
注意事项:
线下名额有限,以收到参会确认短信为准。论坛当天进入会场时,需要出示参会确认短信,请妥善保存。现场与会人员须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无法现场参会的人员,可关注清华PPP研究中心公众号后续发布的网络直播链接,共同线上参与论坛。
来源:清华PPP研究中心公众号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21 1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