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届中博会及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论坛邀请函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招标中心系统交流与联系,构建新型系统关系,特邀请全国招标中心系统各单位参加我中.........828
电子邮箱:cntc_hyc@miitcntc.org.cn
附件:新时代•新机遇•新空间——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论坛议程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8月25日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论坛议程
主题:新时代 • 新机遇 • 新空间
时间:2021年9月17日14:00-17:30
地点:广州香格里拉大酒店 三层步步高厅
13:30-14:00
嘉宾、观众入场
14:00-14:05
主持人介绍出席论坛的领导、嘉宾及论坛议程
14:05-14:20
开幕式致辞
中 外 嘉 宾 致 辞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一级巡视员 叶定达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总法律顾问、业务服务局局长 Alberto Ninio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白会宜
14:20-15:00
政策解读
嘉 宾
主 题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
张宇麟
解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部门相关领导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地方执行与实践
15:00-17:20
主旨交流
嘉 宾
主 题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高级采购专家 Jurminla
亚投行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则
及中小企业机遇
世界银行(中国局)采购部专家
世界银行采购新规则及在中国的执行
大韩民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官员
韩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政策功能
印度尼西亚驻广州总领事馆经济领事 Adhi Kawidastra
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及中小企业政策
德国海外商会联盟华南及西南区总经理
徐晶波
德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及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前景
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知名政府采购专家
刘 慧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市场机遇分析
17:20-17:30
论坛结束
主持人总结发言,论坛结束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1-09-09 14:26:53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7月,总第31期)
政策法规
财政部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改善中央级.........all G. Holcombe. Public Sector Economics–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the American Economy[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信息来源:“思想盛宴 理论高地”论坛特稿)
国际动态
拜登政府高调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 我国政府采购应“力挺”制造业
2021年7月28日,拜登政府发布行政指令高调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此举并非首创。早在1933年美国就颁布了《购买美国货法》,规定“联邦采购必须购买在美国开采、生产或加工的产品,除非购买国内产品不符合美国公共利益,或国内产品价格不合理”,并将“购买美国货”条款纳入《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等政策法案不断强化。特朗普也多次发布“购买美国货”行政命令,引导制造业回流。
2021年1月25日拜登就任美国总统仅5天就签署了《关于确保未来由美国工人在美国制造行政令》,敦促联邦政府增加对美国货的采购。时隔半年,拟再发行政指令进一步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一是美国货认定将国内零部件占比门槛从55%提高至60%,到2029年提高至75%;二是加大对半导体、医疗用品等美国制造关键产品和零部件的价格扣除优惠;三是授权管理及预算办公室及美国制造办公室更严格地执行“非美国制造不采购”原则,健全美国制造含量数据,供应商需明确美国零部件所占价值比例。
美国长期实行“购买美国货”政策,联邦政府采购本来就以购买美国货为主,2019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了2217亿美元的货物,仅3.5%是外国产品,其中绝大多数还是由于“美国本土无类似产品”或“美国制造的类似产品价格过于昂贵”,进一步压缩的空间有限。因此,该行政指令的意义更多在于标榜拜登政府重视美国制造业和就业,以期在中期选举赢得工人阶级支持,对促使美国制造业回流、经济“去虚向实”的作用有限。
美国联邦采购国货并非特例,政府采购扶持本国制造业是国际通行做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充分利用政府采购这一庞大集中的内需市场,培育并推动了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产业的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作用,“力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采购问题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由学生付费的大学宿舍空调服务项目该如何采购
问:某公办高校就学生宿舍的空调服务项目进行采购,该项目的空调由选中的供应商负责提供和安装,学校不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向学生收取空调使用费。校方认为该项目是PPP项目中的BOT模式,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对吗?此类项目该如何进行采购?
答:这个问题非常具有典型性。笔者的观点是:此类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也不属于PPP项目中的BOT模式,它是高校对学生宿舍空调服务特许供应商的选择。
此类项目的典型特征有三个:一是项目自始至终高校不支付任何费用,不使用一分钱的财政性资金;二是该项目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由学生(家长)支付费用,无论学生还是学生家长都不可能与空调服务提供者的供应商进行服务质量和价格的协商;三是高校具有对空调服务特许供应商的选择权,可以决定由哪一个供应商来为学生提供空调服务。
根据以上三个典型特征,我们可以判断出此类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要件,因此,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对比关于PPP项目的概念和有关规定,此类项目也不属于PPP项目。首先,高校不属于政府机关;其次,向学生收费的空调服务也不属于基础设施投资;最后,此类项目也不可能走PPP项目的法定“两评程序”之后进入到财政部或者发改委的PPP项目库。
那么,此类项目该如何采购呢?笔者的观点是作为非政府采购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来实施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属于高校自主采购项目,可以依据高校制定的采购内控制度进行。如果高校没有完备的内控制度,可以通过内部集体决策的形式,参考政府采购法规或者招标投标法规形成较为完善的项目采购方案之后进行采购。此类项目采购方案的制定应当把握三个要点:一是价格和收取方式不宜作为供应商竞争的内容,价格适宜由高校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确定(该项工作高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二是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应当在服务质量和效率上展开;三是应当事先明确供应商服务不达标的退出机制和善后事宜。
采购人是否可以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联合体的项目,采购人是否可以限制联合体的组成数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是否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答:接受联合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对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上限在采购文件里事先做出规定,但不可以明确规定联合体的成员只能有多少家,更不能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这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限定并不矛盾,原因在于联合体是一个供应商身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在实务操作中执行该规定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不同的供应商(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是供应商自己的权利,供应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采购人不能强制要求。二是联合体的组成数量是两个以上(包含两个),到底由多少个组成,也应由供应商根据情况自己确定,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采购人在采购文件里没有规定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如果采购人规定了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拟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把联合体成员的家数控制在上限以内。
联合体成员过多,不仅对项目实际执行无益,也会给采购人后期项目管理带来较大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实务中,不少采购人设定联合体成员家数的上限,这样做很有智慧,法律上也是允许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设定联合体成员数量上限和限定供应商数量的概念上有交叉,但不完全等同。比如,采购文件规定“只能由三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和“联合体成员家数上限为三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约力度也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有违法律“公平、公正”原则,后者则是合理限制,符合法律精神。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8-01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6月,总第30期)
政策法规
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为多久
问: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更正的时间要求不一致,一个是5日,一个是3个工作日,实践中该如何执行?
答: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出现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但现实的问题是:在本问题当中,二者相比,财库〔2014〕214号文属于旧的特别性规定,财库〔2015〕135号文是新的一般规定。根据《立法法》第9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目前,财政部并没有就这一问题出台裁决文件。实务中,针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的期限,是5日还是3个工作日的问题,相关的质疑、投诉已经出现。
面对这个问题,由于上述原因,自然是双方各执一词,业界专家、监管部门的执法者也是看法不一,相互很难说服。因此,在财政部做出裁决文件之前,比较明智的做法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5日和3个工作日之间选择时间较长的一个期限来执行。
单一来源采购如何编写协商记录
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编写协商记录是必须的吗?如何编写协商记录?
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编写协商记录,这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42条提出的强制性要求。实务中,很多采购人因为少了这一程序而被审计部门问责。
如何编写协商记录呢?首先,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74号令第41条的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专业人员从哪里来呢?是否需要组建一个协商小组呢?财政部74号令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行业习惯,比较好的做法是组建一个三人以上(如果项目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专家确实比较少,三人以下也符合要求)的协商小组。专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应当满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关于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可以从省级以上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专业人员,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采购人内部如果有懂行的人员,也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加入协商小组。
协商小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认真和供应商就项目的技术、商务、价格等关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协商记录按照财政部74号令第42条要求,至少应当包含四方面内容:(一)公示情况说明(如有);(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单一来源由于缺乏竞争性,协商小组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决定成交价格以及商务条件是否合理。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务必组建真正懂行并谙熟谈判技巧的协商小组。其中,关于价格的协商,应当着重考量供应商标的物的成本和以往同类项目成交的合同价格,并结合本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7-01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5月,总第29期)
政策法规
财政部就87号令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4月底,财政部公布《政.........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财政部就政府采购有关问题做解答
问题一: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问题咨询如下: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了政府采购中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请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改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是作为工程类项目还是服务类项目进行采购?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那么,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项目,是否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向财政部门办理立项、合同备案等手续?
答:1.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围。对于此类项目,实践中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选择适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服务项目。2. 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备案采购计划及合同,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问题二:如果是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请问该如何执行中小企业政策?
答: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项目中执行固定价格的,不能再通过价格评审优惠的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主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等方式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要求。
问题三:信息化项目(电脑采购)不属于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之一,在实践中该项目由于不到200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属于经销商,但所投产品(电脑)制造商均为大型企业生产,请问中小企业提供大型企业生产的货物能否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投标吗。
答:若电脑采购生产商均为大型企业的,属于不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可不设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问题四:对于非标机械设备的货物基本是由供应商在市场上购买不同品牌的设备配件进行组装而成,这些非标产品往往又没有正式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很多非标产品还没有正式的铭牌,那么生产这些非标产品制造商如何认定,中小企业承诺是认定各个配件部分的制造商呢还是组装成成品的制造商。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最终产品由中小企业制造 (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询价采购开始是否可以公开供应商的报价
问:询价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什么?哪些政府采购项目适合采用询价采购?询价可以举行一个类似“开标”的仪式,公开供应商的报价吗?
答:询价作为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被询价的供应商必须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基于这一特点,尽管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询价是否需要举行一个类似公开招标的“开标”仪式,在询价采购活动开始的时候把供应商的报价进行公开,但鉴于供应商的报价必须一次报出且不得更改,公开之后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违反现行法规,同时有利于供应商之间相互监督,根据法理,如果采购或代理机构愿意这样做,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2条的规定,询价采购仅适用于货物类采购。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三个特点:一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二是现货货源充足;三是价格变化幅度小。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询价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如何处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的异议
问: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公示的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之后,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根据财政部74号令第40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
实务中,当补充论证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时,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论证意见不认可,经常再次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此时,作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必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因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将专家论证意见、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了,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从以上分析,我们也可以得出,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只有一次异议机会,而且必须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提出。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6-01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4月,总第28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2021年4月中旬,国务院印.........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国家发改委针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做相关解答
问: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施工、货物、服务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400万、200万、1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如何确定?
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
问题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其中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问题二:16号令第二条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应如何理解?
答:关于问题一,“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关于问题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16号令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提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应如何理解?
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发改委网站)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只有2家供应商时哪些项目可以继续开展竞争性磋商
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可以继续进行吗?
答: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四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磋商并产生成交结果。
2014年12月3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21条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概括起来,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PPP项目,这四类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哪些政府采购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突出特点是什么?哪些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实务中应当把握哪些要点?
答:竞争性磋商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最大限度地追求物有所值的目标。什么是物有所值?通俗地讲,就是一分价钱一份货,采购到的标的物性价比很高。因此,凡是采购人特别看重物有所值目标的,就比较适用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人选择竞争性磋商这种采购方式后,要把握的操作要点就是切实实施“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把工作重心放在第一阶段,通过磋商小组与每一个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至少一轮的有效磋商,把项目采购需求搞得清清楚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五种适用情形。其中,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是为了配合政府转变职能,把自己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变为提供者而产生的项目,看重物有所值的目标,在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将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外部性和政策溢出效应,这些项目通常都由政府主导,项目最终的评价指标也十分多元,追求物有所值是其必然目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专用设备、艺术品、专业服务等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所追求的也都是最大限度的物有所值。
综合来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等项目采购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5-03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3月,总第27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是否需要公示和专家论证
问: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符合单一来源情形,需要单一来源公示和专家论证吗?
答: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通过变更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的,单一来源公示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单一来源法定情形的,采购人依法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必进行公示也不必进行专家论证。
2015年5月28日,财政部办公厅在答复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里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磋商)重点应该谈(磋)什么
问: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谈判、磋商重点是什么?价格可以谈判或磋商吗?谈判或磋商过程中可以实质性变更需求吗?
答:竞争性谈判(磋商)的谈判(磋商)重点应该锁定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价格在任何一轮谈判(磋商)中都是可以谈(磋)的,但不应当是重点。
谈判过程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都可以通过谈判进行实质性变动。对于其变动规则,《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都作了类似规定:在谈判(磋商)过程中,谈判(磋商)小组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文件和谈判(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4-01 00:00:00
- 六部委: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ndr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2021年3月23日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31 00:00:00
- 北京拟从专业水平等四纬度综合评价评审专家
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政策解读,向社会公开征.........ijing.gov.cn/zhxx/zytz/t20210316_1324095.html
来源:工信政府采购公众号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31 00:00:00
- 招标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公告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是1985年由国务院批准.........zxrsc@miitcntc.org.cn。邮件标题和打包文件统一命名为“岗位序号+应聘岗位名称+应聘人员姓名+学历+毕业院校+专业”。应聘人员每人限报1个岗位,超过截止时间报名无效。
报考人员须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如有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
(二)资格审查
受理应聘人员申请,根据岗位需求,进行简历筛选、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并将以电话的方式通知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考试,请保持通讯畅通。未进入下一阶段的应聘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三)考试
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考试,参加考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综合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当没有应聘人员综合成绩在70分以上时,取消该岗位的公开招聘。
(四)考察和体检
通过查阅档案、与相关人员谈话等形式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录用资格。
(五)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及公示
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拟录用人员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务服务平台(http://www.gxbzhp.org.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报考人员放弃录用资格,或体检、考察中出现不合格者,由中心研究决定是否安排人员递补。如无符合递补条件人选,该岗位将取消录用。
(六)办理接收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相关规定,与录用人员确立人事关系,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职。
五、纪律和监督
我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接受全社会、纪检监察部门及应聘者的监督。
咨询电话:010-88485023、010-88485022
附表:1.《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岗位信息表》
2.《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公开招聘报名人员信息表》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21年3月24日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25 11:24:12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2月,总第26期)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工信部印发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1月23.........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问:我们单位采购一批货物,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我们可以采用单一单源采购吗?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答: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也非常困扰采购人。但这不属于采购人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财政部门也通常不会因为这个理由批准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采购人应分析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对项目的招标方案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
单一来源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因其缺乏竞争性,十分不利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获得合适的价格。因此,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当中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采取了严格限制的原则。即使在当前大力推行放管服的背景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仍然是严格限制,没有任何放松的信号。
作为采购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局限性,遵循“能不单一就不单一”“单一是无奈之选”的基本使用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一来源就绝对不能使用,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采购人也是可以选择单一单源或者通过变更采购方式使用单一来源的。
单一来源的法定情形,《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49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做了相应规定,总共有五种情形:一是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是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
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可以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开标的前一天吗?
答: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包括投标保函、现金提交的转账证明、支票、本票、汇票等,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注:本文分析同样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招标投标项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24条,政府采购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5条。这两个法条都规定了招标采购方式的等标期为20天,如果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其等标期就不足20天了。客观上,对供应商也不公平,减少了供应商对是否参加投标分析决策的法定时间(等标期20天)。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如果要求供应商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也不能早于相关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法定截止时间。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3-15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