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慧创云’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是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旗下高新技术企业,是“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信息通信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提供商。2016年度至2018年度连续3年荣获国务院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A级。
烽火是信息通信领域的国家队,主营业务立足于光通信,产品涵盖光纤通信、信息化服务、数据通信、无线通信,并深入拓展至信息技术与通信技术融合而生的广泛领域,近年来积极拓展5G、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智慧城市等ICT业务,是全球OpenStack基金会黄金会员,拥有2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位国际电信联盟物联网和智慧城市研究组副主席。已通过可信云、CMMI ML5、ITSS能力评测等专业认证,拥有4000多项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获得政府行业Openstack解决方案最佳实践、开源云计算优秀案例一等奖、年度技术创新奖、2017年全球云计算大会最佳实践奖及2018年中国十大开源云领军企业等荣誉。
“慧创云”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新一代信息通信行业,聚焦中小微创业创新企业、创客团队,商业模式以B2B为主,B2C+B2G为辅。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新创业者创新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打造行业“双创”平台。面向逾全国千万家行业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千万名从业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会员增值服务、流量变现、平台分享等方式盈利,并提供行业公共服务,实现产业对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
“慧创云”平台基于烽火自主研发的FitOS云操作系统与FitData大数据等关键技术,构建了1个云基础平台、1个数据处理支撑平台、3类信息门户以及6大类服务的1+1+3+6体系架构。其中,云基础平台与数据处理平台是“慧创云”的基础,使平台将IT软硬件资源作为服务开放共享,提供IaaS、PaaS、SaaS等端到端的云服务解决方案,有效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信息化需求,同时平台将烽火内部研发工具、制造能力与孵化能力等要素转化为管理、信息、技术、资金、人才、资源等六大类服务产品,通过门户网站或慧创云APP向创新创业者统一提供。在研发方面,平台提供FitDevo协同开发服务,帮助用户轻松实现敏捷开发与持续交付;在制造方面,烽火将SMT表面贴装、物流配送、检验检测等34项制造加工能力在供应大厅上发布,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在孵化方面,平台将创新谷孵化清单、知名创辅导师与创投机构等信息汇聚整合,实现从创意孵化、工商注册、创业培训到项目融资等一站式孵化服务。
所属栏目:成果展示
发布时间:2019-11-19 13:55:06
-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工厂解决方案应用推广”项目
一、公司简介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自动化、智能化技术、产品和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已经拥有从现场检测仪表、执行机构到控制系统等流程工业完整的3.0+4.0解决方案,是国家首批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试点企业之一,同时进入了首批获得推荐的80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名单;也是工信部首批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
凭借着在工业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领域二十多年的积累,中控连续七年蝉联DCS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居首(睿工业发布报告统计),在化工行业领域的市场份额接近40%、在石化行业领域的市场份额接近25%,且该市场份额数据在逐年提升也承接了许多亚洲乃至全球的大型项目。目前中控积极布局基于行业的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的应用推广,为用户打造从方案设计、产品开发到方案实施一条龙服务,并已经建设或正在建设中石化九江公司、新疆天业、神华宁煤、东北制药、巨化集团、桐昆集团、北方华锦等一批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自主研发的控制系统已经有30000多套应用于10000多家工业企业,承担的中天合创大型煤制烯烃项目,创造了国产自动化系统通道点数超20万点的最大应用规模业绩;神华宁煤百万吨级烯烃智能工厂项目的投运,也是中控再次为行业树立的一个标杆。
中控秉承“为客户创造价值、坚持奋斗与创新、敬业诚信、追求卓越”的企业价值观真诚面对每一位客户。在北京、沈阳、成都、广州等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及印度、南亚、东南亚等设有区域事业部、分公司、办事处等机构,构建了完善的服务机制及网络,随着品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产品远销亚洲、欧洲、非洲、南美洲等地区,深受全球用户的信赖!
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智能工厂解决方案应用推广》,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项目已于2019年4月12日完成验收。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针对工艺设计、数据管理、协同营销、工程服务等智能工厂应用,研发工业软件、嵌入式系统、行业模型库、专业工具集、数据平台、工控安全防护等互联互通的智能应用集成和管理平台,形成集全面感知、设备互联、协同优化、预测预警、精准执行于一体的一站式智能工厂整体解决方案;研发集数据集成、智能分析、数据挖掘、数据可视化等的工业数据集成管理平台;实现石化、化工、装备制造等行业关键行业化智能应用固化封装,研发行业模板可组态的智能工厂产品平台;完成专利5项,软件著作权登记5项。
三、项目成果及创新点
项目通过智能应用集成管理平台和工业数据集成管理平台实现企业从数字化设计、定制化生产到互联化服务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智能工厂整体解决方案设计、研发和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面向行业的解决方案应用模式,目前已在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石化分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行业典型代表性大型企业完成应用示范。本项目创新点包括:
(一)具有标准、集成、开放、协同创新和统一架构特征的智能应用集成和管理平台,以及自动化和信息化一体化、一站式解决方案
智能工厂解决方案以产品全生命周期(生命周期维度)和智能工厂系统所有环节(系统层级维度)的信息作为核心内容,构成工业数据的应用场景,将纵向、横向的全部智能应用(智能功能维度)进行集成、互联、组合与管理,构建集全面感知、互联互通、协同优化、预测预警、精准执行于一体的一站式智能工厂整体解决方案。
(二)综合生产实时数据、品种产能等工业数据,集量化分析、预测趋势、科学决策能力的工业数据集成管理平台
工业数据集成管理平台将OPC、MODBUS、IEC-104、DP、FetchWrite等各类通讯协议工业设备数据进行集成,并在大型实时历史数据库中进行存储;通过设备管理、能源管理、安环和应急管理等专用模块,可进行工艺分析、工艺优化、能耗优化;并通过过程数据管理软件-VxPIMS、云SCADA软件-VxCloud-SCADA、生产执行系统软件-VxMES等工业可视化软件将数据整合展示。
(三)形成智能工厂解决方案行业化和模板化实施技术,解决智能工厂解决方案面向行业推广的复制性规模应用问题
大型工业企业一体化生产大数据分析与柔性生产管控系统以ISA95标准为业务架构,建立统一的工厂模型,包括数据对象模型、业务运营模型、能源模型、运行分析模型等。建立企业全厂级的工厂模型,监控全厂关键数据,包括库存、生产、运营、能源、设备等数据,辅助企业更高更有效的实现物料平衡、能量平衡,实现企业的生产最优化、利益最大化、排放最小化。
四、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两化融合、中国制造2025、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强国战略的推进实施,智能工厂解决方案已成为制造企业转型升级的核心驱动力。本项目有效提升智能工厂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和应用实施能力,并为行业大型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形成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应用模式。根据第三方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新中天审字(2019)第0345号)审计,项目实施后,实现销售收入16796.24万元,利润2484.61万元,税金1876.14万元。
智能工厂解决方案的成果示范推广,将加速国内智能装备、软件供应商在技术架构、产品化等方面的改进,推动智能控制成套装备及软件的发展,综合全面的帮助工业企业通过提升产品质量、提升管理效率、降低能耗、降低劳动强度,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同时通过产品方案进一步推广升级,将有效推动我国制造业由粗放型向技术集约型的转化,提高中国智能制造整体水平。
所属栏目:成果展示
发布时间:2019-11-19 13:45:45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1月,总第11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第7份出价清单
2019年10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WTO)代表团,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
本次出价首次列入军事部门,增加了7个省,出价范围涵盖了除自治区外的全部26个省和直辖市,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和36所地方高校。同时,增列了服务项目,调整了例外情形。这份出价是我国加快加入GPA谈判进程的重大举措,充分展现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形象,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定,目标是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开放范围(GPA称为出价)及国内相关法律调整。我国于2007年启动加入GPA谈判并提交首份出价,之后作了5次改进,本次出价为第6次改进。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公布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
近日,财政部根据《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的要求,将财政部2019年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公布如下:
序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
中盛隆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4
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5
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6
中泰百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7
北京鑫金泊顿资讯有限公司
8
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10
北京建安信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1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12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13
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14
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5
大连锦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6
青岛东方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7
青岛政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8
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19
山东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
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22
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23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4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25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部财务司转发关于做好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农副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9〕274号)有关要求,部财务司转发该通知,组织部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做好用户权限和采购预留比例信息填报工作。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已按要求认真填报了“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目前各单位填报信息已收集汇总并报送财政部。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将按照“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中填报的信息,为各级预算单位开通管理账号权限,并通过短信通知各单位联系人,部财务司将督促各单位2019年年底前完成账号开通工作,从2020年1月1日起,各单位凡涉及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均通过该平台进行采购。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
部政府采购中心启动一批政府采购小课题
为深入学习和贯彻政府采购深改精神,培养理论研究团队,搭建中心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经中心领导批准,部政府采购中心于2019年10月14日启动了一批政府采购小课题研究工作。
本次工作由综合处牵头负责,综合处围绕政府采购工作共设立5个课题方向,面向中心及下属单位征集课题研究团队,同时,对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和工作进度等作出了明确要求。经审核,确定由中心三个团队及下属单位两个团队承接本次课题研究工作,研究内容包括“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研究”、“采购人主体责任研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工业互联网领域中的发挥和应用”和“关于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助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地的研究”等。
自政采小课题工作启动以来,各研究团队积极筹备,提交了研究工作方案,明确了研究目标,为下步开展研究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部政府采购中心已经与下属单位已经签订了课题委托合同,并向中心研究团队下达了委托函,各团队将于本年度12月中旬提交研究报告。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
国新办举行“对标国际先进经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吹风会 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出席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10月2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北京市副市长王红,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寅,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司长张文才围绕“对标国际先进经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介绍,并答记者问。
财政部副部长指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今年,国务院职能转变协调办、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等十余个部门和京沪两市政府,根据去年世界银行评估结果,逐项梳理了我国营商环境存在的56项主要失分点,对标国际先进、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于年初制定专项改革任务台账,明确改革目标、责任部门、时间节点。
李克强总理于10月22日签发国务院令,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上线仪式在京举行
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上线仪式10月17日在京举行。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国务院扶贫办社会扶贫司司长曲天军、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理事会副主任邹天敬出席活动并致辞。
会议强调,各地财政、扶贫、供销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统筹推进、指导本地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以供应链建设为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完善网络基础设施,提高农产品供给的产业化、规模化水平,激发贫困地区发展生产的内在动力,推动实现贫困地区产业升级转型。
会上,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总社、国开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等8家预算单位代表与湖南平江、云南永胜、内蒙古太仆寺旗、四川越西、山西石楼、江西寻乌、安徽潜山、湖北大悟、甘肃成县、贵州雷山等13个贫困县供应商代表签署了采购意向书,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现场下单采购。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东清理备选库打响重要“一枪”
近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决定取消“省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省属企业资产评估及估价机构备选库”“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已发布的有关文件中涉及上述备选库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通知》规定,全面清理十类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其中就包括“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和做法。
广东省财政厅于今年8月发文,对《通知》相关工作要求进行部署,明确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因服务时间、服务数量、采购总金额事先不确定等原因,已经通过入围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除在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入围后的选择规则并已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可继续执行之外,其他的采购项目应予以清理。
此后,对于此类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年度总预算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但需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山东省强化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管理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管理,以杜绝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行为。
山东省财政厅要求采购人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查找是否存在因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导致未按照标准支付劳务报酬;将劳务报酬转嫁给代理机构、供应商;未按规定合理确定报酬并将报酬纳入预算管理等问题。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采购人应当提出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期限,切实有效地进行整改。对拒绝开展自查或者在自查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还明确,近期将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专家库管理系统中的专家评价功能,提高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评价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保密性,督促评审专家规范评审行为。将阶梯抽取概率等纳入评审专家激励措施,优先抽取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评审专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审专家不再续聘。还要进一步健全、畅通违规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的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对查实的违规评审专家,坚决清除出库,永不录用。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有迁就、纵容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行为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采购人向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评审费用的行为予以通报。
此外,山东省财政厅还强调,自10月1日起,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开《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并在支付表“备注”栏中写明报酬支付主体,接受社会监督。为切实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形成长效机制,省财政厅决定自今年第四季度起,建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季报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10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10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3%,比上月下降0.5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49.9%,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49.0%,高于上月0.4个百分点; 小型企业PMI为47.9%,低于上月0.9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0.8%,比上月回落1.5个百分点,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继续保持扩张态势,扩张步伐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49.6%,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降至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回落。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4%,比上月小幅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7.3%,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降幅有所收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1%,虽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但略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稍有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曹国强 丁江斌 农业农村部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2018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下文统称《意见》)公布,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其中提到,“各级政府要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
《意见》还提到,“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的不断增长、采购规模的不断壮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在发挥好财政职能作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下,要以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为重点,围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构建和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借此机会,笔者试着从中央预算单位角度来思考和探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义、目标和评价方法等。
一、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正在逐年增长,政府采购在制度执行、预算执行、反映财政支出绩效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正面的作用,但是政府采购工作中一直存在的诟病或者逐渐显现的一些问题仍无法圆满解决。如何通过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更好的推动各项政府采购功能的实现,解决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这是一个大命题,也是政府部门、采购人以及其他各方一直在推动的重要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工作之一是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政府采购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的主要方式,必须强化绩效管理。”随着《意见》的发布,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也随之进入了下一个“风口浪尖”。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无论是预算还是实际支出,都涵盖于财政管理之中。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通过系统化方法与手段,对财政各类支出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实质上也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评价,因此,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具有深远和重要的意义。
从顶层设计来说,为什么政府采购也要实行采购绩效管理?其根本目的是什么?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实行绩效管理,归根结底,是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提升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的必然需要,也是政府采购工作推动的自身需要。只有充分的认识到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并深层理解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作用与意义,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关注,群策群力,才能更好的推动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主体与目标
(一)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主体
既然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这么重要,那么应该由谁来主导管理和评价呢?是预算管理部门?采购人?还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年88号)(下文统称《办法》),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据此,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主体也应该是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现实工作中,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说了好多年,也有很多非常有价值、有成果的尝试,但业内始终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虽然说,职责是越来越明确,并且以绩效管理的不同层面和内容确定不同的参与主体是主流。但笔者认为,就政府采购具体工作而言,采购人主导政府采购绩效管理、采购监管部门和预算管理部门取得和使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与评价结果是比较合适的。当然,如果仅从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以及政府采购监管的角度来说,财政部门主导似乎更合适。
(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目标
《办法》指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目标应该包含但不仅限于此,具体应该包括构建完整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及“四促进四优化”的目标。
1.促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
评价体系的构建是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关键,也是绩效评价每个环节的重要依据。通过设置一系列量化的指标,政府采购的绩效可以得到动态的跟踪与监测,还可以实时或者阶段性地反映政府采购的状态,可以严格、客观地反映出我国一定时期、一定阶段的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情况和实施结果。此外,通过一定阶段、一定时期的评价实施,结合实际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将会不断的优化,将会更满足各方对于评价结果的需求。
2.促进中央预算单位预算评价的优化
从预算管理的角度,理想化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一定是预算编制合理、预算执行有序、规范,预算资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典范。如果以预算绩效管理的角度展开和延伸,促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不断优化,也是目标所在。
3.促进政府采购监管的优化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管理是采购监管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长期以来都是“相由心生、心心相通”的关系,也确实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采购程序的逐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已经从事前的监管逐渐地向事中、事后转移。
政府采购监管在绩效评价的监管上主要在于过程的监管,具体而言,是对政府采购管理主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采购主体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围绕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各方面开展工作。通过对绩效管理的评价,能逐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目前面临的问题和难点,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由此,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也在监管中得到了优化。
4. 促进财政体制改革的优化
《办法》指出,根据财政体制改革进程,中央预算单位将逐步建立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的一整套机制,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将促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也必将成为优化中央预算单位财政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
三、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方法的选择(如图 1)
图 1:中央预算单位绩效目标评价体系
当前,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考核是按照统一考核指标来评价。《办法》规定,预算绩效目标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主要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同时,根据《办法》,从纵向、横向细分为时效、数量、可持续、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多个指标。但当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考核尚停留在摸索、尝试和试点阶段,有些中央单位未区分具体项目、而是使用全口径绩效考核管理的方式。这种做法显然不能适应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不能全部照搬,也无法有效反映和推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
在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率”是预算绩效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指标。而在笔者看来,就政府采购而言,采购资金的节约率、效率、履约验收才是绩效评价的重点,这样就出现了预算绩效管理与政府采购功能实现的矛盾。在现实工作中,由于部分绩效管理目标缺乏针对性,甚至可能出现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评价结果。因此,开展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必须要有系统性的框架、针对性的目标、合理性的指标,科学性的评价,才能全面、客观的得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那么,我们在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应当如何实施,又应当如何遵循固化或者采取灵活的原则与机制呢?
笔者最近学习了解了不少关于绩效评价的文章,发现业内讨论最多,认同最多,也是国际上盛行的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综合评价法和“3Es”法。所谓的“3Es”,是指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考核指标分为Economy(经济性)、Efficiency(效率性)、Effectiveness(效益性)三个要素。而综合评价法和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中最常用的综合评价法是异曲同工的。无论从指标设定还是实施评价,“3Es”法更精确和科学,更适合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但是,我们必须有针对性的、批判的为我们所用。
(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的构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办法》,我们以“3Es”评价法作为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指标架构的参考模板,进行充分的调整、修订和延伸,得出如下评价体系模型架构图(如图2)。
图 2: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的架构
第一部分为产出指标,主要是对政府采购业务预期产出的评价,主要包括质量指标、成本指标、数量指标、时效指标等,这是最明确和最能量化的指标。这部分指标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预算与执行的对照、采购合同的执行结果、履约验收中,如货物的采购成本、实际数量、交付时限、验收调试等。
前文已述,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得当,政府采购程序严谨,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结果就会具备领先优势。当然,其中还包括很多基础工作,如政府采购项目必要性的论证、进口产品的论证与审批、备案等。从采购人的角度,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主要体现在中标价款的按时结算、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及完成情况等,也就是设计模型中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评价指标。
第二部分为效益指标,主要是对政府采购实施预期目标是否达到的评价,这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以及可持续影响的指标等。其中政府采购业务的可持续影响指标是评价难点,包括合同执行后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持续影响力指标。虽然此类指标比较抽象,但这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影响力的主要指标,非常有价值。在中央预算单位实际工作中,此类指标往往具有行业性、时限性等特点,需要通过各种方法才能取得。
第三部分是满意度指标,这是针对政府采购业务是否认可及其认可程度而设的指标,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业务服务对象或项目的受益人他们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认可程度。满意度的指标值应当达到80%及以上才能称为“优秀”。
当然,在实际评价过程中,会出现因时而异、因事而异的情况,效率与公平如何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如何平衡?评价指标并不能代替全部,需要因时、因地、因项目而异。因此,我们应当针对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等不同的采购类型和项目,建立不同采购类别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象的不同,结合不同特点,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原则,结合评价体系,对各项既定的评价指标进行逐项客观的打分,并综合各类因素,形成一份能够反映政府采购业务绩效水平的综合性报告。
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运用
与最新发布的《意见》相对照,我们不难看出,第十四条明确了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要求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而第十五条则强化了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办法》的各项规定,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将逐步纳入到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中,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结果也将作为部门预算审核的重要因素。接下来,中央预算单位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将挂钩,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将包含于整体绩效管理中,为各方所用,形成评标指标共享、共用的一体化格局。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加入GPA的各项基础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中央预算单位要发挥好财政职能的引领作用,以政策、制度为导向,以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为新的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积极思考和寻求突破口,全力以赴,抓实、做好,实现中央财政资金在聚力、增效上的带头效应。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乌克兰总统签署关于完善公共采购的法案
北京时间2019年10月17日,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签署关于修改公共采购法的法案以及其他若干关于完善公共采购流程的法律文件。该法案旨在保证有效、透明和高质量地实施公共采购,预防腐败,推动公共采购领域公平竞争。
文件包括若干新章节,将推动公共采购效率的提升,引入采购违法行为责任制,完善竞标投诉机制,推动与国际标准接轨。
根据该法案,50000格里夫纳(以前标准是200000格里夫纳)以上的国家采购必须通过PROZORRO采购平台实施。采购方须向系统提供关于所有采购金额超过1戈比的报表(以前的标准是50000格里夫纳)。中标方可在24小时内修改投标建议书上的小错误。这有利于保证企业不丢标,且保证采购方采用最经济的方案。
同时,新法案规定采用向反垄断委员会申诉差别支付的原则。旨在降低大量的不实申诉,防止影响竞标活动。法案还规定如果投标方胜诉将向其退还之前支付的费用。针对未履行反垄断委员会决议的情况,法案规定了采购方领导的责任和罚金。另外法律提高了采购方违反法律后的责任,并追究个人责任。该法律还明确了打击垄断的工具,系统将会给出异常低价,投标方应该对此进行解释才能与采购方签署合同。
新法案还规定了提高采购效率的新方式,包括PROZORRO MARKET电子名录和专业采购授权人职务清单。另外,该法律还将通过国际机构采购药品和疫苗的期限延长两年至2022年。药品清单和采购程序由内阁确定。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微软获美国国防部100亿美元云计算合同
北京时间10月28日,美国国防部表示,微软击败了亚马逊,获得了五角大楼的100亿美元联合企业防御基础设施云云计算合同(JEDI)。
联合企业防御基础设施云(JEDI)合同是五角大楼的数字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要让美国国防部拥有更灵活的技术。具体来说,JEDI的目标,就是要让军方能够在战场或是其他偏远地区能够更好的访问数据以及云服务。
多名官员透露,尽管美国五角大楼拥有全世界最强大的战斗力量,然而他们在信息技术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五角大楼官员们抱怨称,他们使用着配置过时的计算机,而且无法以最快的速度访问文件或是分享数据。
一些企业担心,五角大楼只与一家公司签订合同,有可能会在后续工作中让这家企业获得不平等的竞争优势。对此五角大楼表示,他们计划将未来的云计算合同提供给多个承包商。
(信息来源:新浪科技网)
中企参与泰国高铁项目
当地时间2019年10月24日,泰国东部经济走廊(EEC)连接曼谷廊曼机场、素万那普机场和罗勇府乌塔堡机场的高铁项目在泰国总理府举行协议签约仪式。
这是泰国首个高铁投资类项目,也是泰国东部经济走廊特区的首个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共投资2245.44亿泰铢(约合人民币524.16亿元),总里程220公里,建设期5年,运营期45年。项目在建设阶段将直接产生约1.6万个就业岗位,在未来5年内将产生约10万个就业岗位。项目建成后,将推动沿线各站区域的城市化进程。
中国铁建作为高铁设计、建造的大型建筑产业集团,将承担项目EPC总承包任务。这是中国企业首次承建海外高铁投资类项目。
中国铁建国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卓磊代表中国铁建参加签约仪式。卓磊表示,泰国EEC连接三机场高铁项目的成功签约,是中国铁建落实“三转”战略、推动“海外优先”的具体实践,也是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参与重大项目合作的又一重要成果,将有力推动中国高铁“走出去”步伐,提升中国企业在泰国乃至东南亚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影响力,对于中泰在高铁技术合作和推动地区互联互通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来源:新华网)
美国通用动力竞标新装甲车取代美布拉德利战车
近日,美国国防承包巨头通用动力公司向美国陆军的“可选载人战斗车辆(OMFV)”项目提交了投标书。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GDLS)正在为美国陆军的新型“可选载人战斗车辆(OMFV)”计划提出其专用车辆,以取代布拉德利步兵战车。
报道称,这款新型战车采用开放式架构设计,它将提供一个专门为陆军下一代战斗车辆而设计的新平台,该平台将取代布拉德利,但未提供详细信息。
此前,美国陆军由于计划性和与成本相关的原因,取消了用于替换布拉德利步兵战车的两个项目:未来作战系统(FCS)计划和地面作战车辆(GCV)计划。此次的这一计划是第三次提出要对布拉德利步战车进行更换。据报道,美国陆军计划最终将一份最多3590辆OMFV车辆的生产合同授予一个供应商。
(信息来源:环球网)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11-08 00:00:00
- 中招国际工程咨询研究院业务介绍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成立内设机构中招国际工程咨询研究院,开展规划咨询、政策咨询、投融资咨询、可行性研.........
Fuzor、Twinmotion等视觉展示培训;鸿业、橄榄山等插件的使用培训;广联达、清华斯维尔等BIM算量平台操作培训,Pathfinder仿真模拟软件操作培训;项目BIM管理平台操作培训。
业务联系人:何可 010-81954042、13911863086
三、数字项目管理平台(Digital Project Management Platform,以下简称DPMP)
研究院数字产业团队结合自身优势,整合行业优质资源,形成了面向委托人的数字产业服务体系,建立了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数字项目管理平台(Digital Project Management Platform,以下简称DPMP),为委托人提供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数字项目管理平台服务,具备按委托人需求快速部署应用的能力。面向不同委托人需求和行业特性,平台分为两个版本:
1、DPMP数字孪生版:
DPMP数字孪生服务于建筑管理的全过程,在开放的平台环境下,IoT、视频、人脸识别、环境监测、现场各类监控数据都可进入平台,以BIM+GIS技术为依托,实现施工现场各类型数据在大场景中的3D展示与一体化浏览。平台适用于各类学校、厂房、医院、学校等类型建筑,在形成数字建筑物的基础上,可根据委托人的使用情况对建筑物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进一步的汇总和分析,做到充分挖掘和利用数据的价值。针对多地点、多项目的企业,平台可根据使用层级逐级汇总数据,使项目终端运行数据与企业总部汇总数据在同一平台中兼容并行,保证企业数据的完整性及各层级人员工作的高效性。
2、DPMP智慧建造版:
DPMP智慧建造,结合委托人的管理体系及项目特点,搭建以BIM技术为基础的智慧建造管理平台,平台注重建设期的质量、安全、进度、资料、合约等管理功能,并且集成了IoT和人脸识别等模块,为智慧工地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技术基础。平台由现场APP应用终端、云平台、硬件采集设备等多个部分组成,运用5G技术实现数据快速上传。平台适用于国家重点工程、精品工程的项目管理,内置5000余本建筑行业标准规范,并按照国标、地标、行标进行分类,并可根据所选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快速筛选条文内容,能大大提高工程精细化管理效率。
业务联系人:何可 010-81954042、13911863086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
研究院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数字项目管理平台和成熟的项目管理团队,以平台为手段为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使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数字化,为委托人带来最大的增值效益。
全过程项目管理贯穿项目全过程的工程咨询管理服务链,是对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行各阶段进行策划、组织、控制、协调的集成化管理。具体包括:项目需求管理、统筹集成管理、造价合约管理、采购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组织协调管理、人力管理、风险管理、资料管理等。
业务联系人:何可 010-81954042、13911863086
所属栏目:中招咨询
发布时间:2019-11-07 09:01:07
- 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改办投资[2011]366号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3-02
实施日期: 2010-03-0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1]366号,2011年2月2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鉴于36号令正在修改,资格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此次资格认定只开展2011年资格证书到期的换证工作。待修改后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再开展资格申请和资格升级工作。
(二)2011年资格证书到期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按本通知要求提出资格延续申请。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
(三)请有关机构根据36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资格延续申报材料的编写要求
资格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封面(附件1)。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书。包括企业三年来的发展情况,企业名称、股东构成、业务种类、机构设置、企业人员等方面的变更情况等。
(三)资格延续承诺函(附件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原级别的资格。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3)。
(五)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4)。
(六)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
(七)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毕业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现有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社保情况。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全部人员社会保险明细表,以及企业全部人员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月报和缴费凭证。
(十)企业近三年的财务状况。需提供企业2008年、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0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十一)企业招标业绩情况。需提供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6)。招标项目明细表通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信息系统输出形成。
三、报送电子数据材料的有关要求
申报材料中,以下几项内容应按要求上报电子版文档:
(一)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3),以Word文档格式。
(二)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4),以Excel文档格式。
(三)企业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以Excel文档格式。
(四)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6),以Excel文档格式。
申报材料中的相关附件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址:www. ndrc. gov.cn)下载。
四、报送招标业绩的有关要求
(一)资格延续申报材料中,招标业绩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资格延续的有效业绩应是经认定的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招标业绩。在此期间,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应在12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应在67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应在4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各机构的招标业绩以通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的招标业绩(包括中央投资项目和非中央投资项目)为准,无需提供其他纸质的招标业绩报送材料。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普通装订。
(二)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三)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次序装订,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同一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统一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应提供全部内容。
(六)禁止在申报材料中附加本通知要求以外的其它宣传性材料。
(七)所有复印件均应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否则,将做相应核减。
六、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报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36号令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初审机关应于2011年4月14日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评审有关事项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组织评审。
(二)资格延续机构不能达到原有资格等级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报机构明确表示接受较低级别资格的,将授予其相应级别的资格。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及书面质疑、投诉材料,所有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明确联系方式,以便及时答复。
(四)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一、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封面(略)
二、资格延续承诺函(略)
三、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略)
四、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五、企业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六、招标项目明细表(略)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6 19:21:4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8月,总第8期)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2019年7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要从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和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等五个方面着手。
《意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意见》要求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意见》建议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完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办法
2019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群众费用负担重的医用耗材。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通过优化制度、完善政策、创新方式,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体系,完善全流程监督管理,净化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形成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方案》提出,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统一全国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建立价格监测和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做好与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实行医保准入和目录动态调整,逐步实施医保准入价格谈判,建立产品企业报告制度;完善分类集中采购办法,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积极探索跨省联盟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施“零差率”销售;研究制定医保支付政策,科学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2019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等六个方面着手,着力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等;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
《通知》还要求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此外,《通知》还就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等作出规定。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财办预〔2019〕1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绩效监控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中央部门绩效监控范围涵盖中央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办法》提出,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信息来源: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2019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提高PPP项目投资决策科学性。
《通知》提出要全面、深入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决策程序,严格实施方案审核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各项规定,依法依规将所有PPP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加强PPP项目监管,坚决惩戒违规失信行为。
《通知》要求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也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选、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
《通知》要求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或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1)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2)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3)项目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4)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
《通知》明确要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通过实施方案审核的PPP项目,方可开展社会资本遴选。以公开招标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2019年7月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以下简称《标准指引》)的通知。
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也是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效率的客观要求。
《标准指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县(区、市)及以下履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指引。
《标准指引》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在公开标准目录中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5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40个具体公开事项。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公开事项进行补充完善。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工信部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支撑服务工作,部政府采购中心赴湖北省、陕西省开展政府采购专题调研。
2019年7月10日至12日,部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白会宜同志带队,赴湖北省开展专题调研,中心办公室、综合处、培训会展处有关同志参加调研。调研组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开展深入座谈,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情况、采购过程中各方诉求、政采制度改革有关意见建议等与参会单位充分交换意见,进行深入探讨。充分了解企业发展核心优势、营商环境、政策支持等有关情况,听取了企业在政府采购各阶段中遇到的困难和迫切愿望。
2019年7月23日至24日,部政府采购中心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晓华同志带队,赴陕西省调研西北工业大学、陕西省通信管理局、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综合处、政府采购处有关同志参加调研。调研组通过深入细致的座谈,全面了解了调研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现状;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短板、弱项、难点和不足进行了剖析,共同研究了解决办法;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听取了调研单位意见建议,共同分析探讨了政府采购管理改革创新发展的思路。
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的系列调研,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支撑水平,做好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顶层设计,完善制度和体制机制,完善操作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贵州省圆满完成2019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招标工作
2019年7月26日,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2019年贵州省第五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中标(成交)公告,至此,贵州省2019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公开招标工作圆满完成。本次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最终由省内电信、移动、联通三家通信运营企业承担,各试点区域分别明确了项目承建企业。
下一步,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将会同省财政厅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并督促试点市(州)人民政府与中标企业签订协议,督促中标企业尽快启动工程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期完成,切实助推试点地区脱贫攻坚。
(信息来源: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组织进行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及考试工作
近日,青海省通信管理局组织进行了2019年度第一批青海省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及考试工作。
本次培训由青海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委托青海省通信行业协会负责安排安全生产培训课程,邀请到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相关专家进行了为期三天半的课程培训,各电信运营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为考试做好准备工作。
青海省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考试在青海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考试期间,各公司参考人员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应对考试,考试顺利完成。
(信息来源: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李克强强调推进公共机构执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制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近日召开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要推进政府等公共机构执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制度。
李克强说,各部门要形成合力,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要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提高节能减排效率,培育新的增长点。加快突破清洁能源和低碳领域的关键技术,做强节能减排装备制造业,大力推行节能减排合同管理服务。推进政府等公共机构执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浙江省实施政府首购制度 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发出的《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实施政府首购制度,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通知》指出,在省内实施政府首购制度,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通知》明确,对列入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制造精品”目录,属于电子政务、电力、能源、石化、基础设施、节能环保、水利水务、智能交通等领域的产品,也实施政府首购制度。
《通知》要求,浙江省将逐步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推动各级预算单位优先采购已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购置管理中,对采购新能源汽车予以优先审批。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医疗器械。
(信息来源:新华社)
广东省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力度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管理,进一步强化省直各单位作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对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后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省财政厅视填报情况,约谈有关省直单位或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自2019年8月1日起,采购人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合同签订时间。省财政厅将对以下情形实施通报管理:一是对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后超过30天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省直单位进行通报。二是对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省直单位进行通报。
(信息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深圳市启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深圳市财政局决定于近期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此举旨在全面了解2018年以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情况,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两个部分:代理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
同时,深圳市财政局对自查时间、自查单位、自查事项和项目范围等进行了明确。重点针对项目清单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开标的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行。
其次,现场检查。此次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用随机抽签确定被检查对象,随机安排执法人员,检查名单和检查结果将在“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开。同时对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及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要求各代理机构配合检查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按时反馈自查情况;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做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准备好项目清单(纸质件和电子版)以及项目档案,并于检查日提供3台笔记本电脑(可读光盘)供专家查询信息和审阅评标录像。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湖北省武汉市政府采购实现“网来网去”
2019年7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组织研发的“武汉市政府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平台”)正式上线,标志着该市政府采购招投标进入无纸化时代,实现了采购“零跑腿”。
武汉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采购交易系统,各种模板化的电子文档一键调用,能够快速生成所需文件,实现数据报表的自动生成,可以做到“一次都不用跑”就能完成所有采购工作。这样既能减轻企业的投标成本,也提升了企业参与的公平性。
平台上线后将全面实现对采购计划、采购交易过程(招标开评定)、公示、合同、数据统计、监督预警、内控管理等多个模块的全流程、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为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打通网上连接,各方当事人可以做到“一次都不用跑”从而完成采购工作。即,采购方“零跑腿”,在网上下了“首单”,供应商则直接在网上投,送上定制的“菜单”,从“跑来跑去”到“网来网去”,不仅节省企业的打印装订标书的成本,更是节约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同时,这样也能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由人工转向电子化、监管工作由阶段性向常态化发展,更好地为政府采购服务、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
该负责人介绍,积极推进平台上线促进了政府采购的“三个提升”:一是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二是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三是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8年中央部门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出超五成
截至目前,共有92家中央部门集中公布了2018年的政府采购决算,统计显示有超五成的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授予了中小企业,与前两年相比呈平稳态势,这也是中央部门连续第4年在部门决算中公开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的情况。
其中,中国侨联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另有8个部门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0%以上,这些数据较前一年基本持平。由此看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平稳。
从采购品目来看,货物类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占比最大,为58.1%,然后依次是工程与服务类采购,其政府采购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23.7%、18.2%。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效益等效益指标难以量化,评价难度较大。下一步应改进设置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从而方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7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7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7%,比上月提高0.3个百分点,制造业景气水平有所回升。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7%,高于上月0.8个百分点,升至扩张区间;中、小型企业PMI为48.7%和48.2%,分别比上月回落0.4和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以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1%,比上月回升0.8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生产总体扩张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49.8%,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产品订货量降幅有所收窄。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0%,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7.1%,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小幅回升。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1%,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略有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美国政府采购扶持小企业的经验及启示
徐东华 吕汉阳 李亚亚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小企业是美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技术创新的主力军,也是解决社会就业的重要部门。为发挥政府采购对小企业的扶持作用,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并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协调监督这些政策的落实,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美国政府采购扶持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小企业管理局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美国设立专门服务和支持小企业发展的联邦机构——小企业管理局,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具体职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与美国政府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然后转包给小企业;二是通过颁发小企业证书、向政府采购官员证明小企业具备履行合同的所有要素等方式,证明小企业的资质及能力;三是就为小企业预留份额、有效利用小企业生产能力、确保小企业得到公平合理待遇、调整影响小企业竞争力的法规政策程序等,与政府机构协商合作,为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便利;四是鼓励政府采购主承包商向小企业分包;五是为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帮助。
(二)设定政府采购为小企业预留合同目标
《小企业法》规定,每年政府采购授予小企业的合同额不低于采购总额的23%。《联邦采购条例》进一步规定,一般情况下,预期价值在小额采购门槛(2018年4月调至5000美元)至简化采购门槛(2017年12月调至25万美元)之间的采购合同,应自动预留给小企业;预期价值超过简化采购门槛的采购合同,当存在合理预期时,也应为小企业预留。小企业管理局每年与联邦机构接洽,商讨为小企业预留合同份额,确保预留目标的实现。近年来,美国联邦机构一直将20%-25%的采购合同额预留给小企业。2017年,小企业实际获得247万个联邦采购合同,合同额共计1057亿美元,占联邦采购总额的23.88%。
(三)要求政府采购主承包商向小企业分包
《小企业法》规定:小额采购门槛以上的政府采购,均需给小企业最大的参与机会。在协商谈判采购中,可能超过100万美元的公共设施建造合同和可能超过50万美元的其他合同,必须含有分包计划。分包计划应包含:分包给小企业的百分比,中标供应商负责分包项目人员、将采取的努力、定期提交报告并配合调查等内容。2011年以来,美国联邦采购主承包商对小企业的分包额占主合同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2017年小企业实际获得分包额占主合同额的比例为31.40%。
(四)通过政府采购鼓励和引导小企业创新
美国通过政府采购研发服务和创新产品的方式,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新。具体实施多采用“项目”的形式,如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让项目(STTR)。这类项目的运行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可行性论证阶段,SBIR项目该阶段周期为半年,STTR项目该阶段周期为1年,经费均不超过15万美元。第二阶段为主要研发阶段,通过第一阶段可行性论证的企业进入该阶段,周期2年,经费不超过100万美元。第三阶段为商业化阶段,政府不再提供直接资助,转为帮助企业寻找私人部门融资机会,助推技术成果市场化,或者充当媒介辅助成熟的技术发明直接获得原资助机构的政府采购合同。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包含政府采购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给予中小企业报价优惠、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等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借鉴美国经验,总结对我国的启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提高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层级。美国政府采购扶持小企业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目前我国该政策仅为“暂行办法”,层级和效力较低,建议上升为“办法”或“条例”。
二是增强政府采购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可操作性。借鉴美国做法,增加自动预留门槛的规定,如17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自动预留给中小企业。
三是进一步细化分包规定。设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目标(如合同额的30%)和分包门槛(如“工程700万元,货物和服务350万元”),达到分包门槛以上且存在分包可能的采购项目,采购合同中须有详细的分包计划。
四是探索实施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设计研发课题向社会公开招标,分阶段筛选优秀成果并支付研发经费,政府优先采购创新项目的研发成果。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首购订购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内,选择灵活的采购方式首购订购新技术新产品。明确新技术新产品的首购订购的需求管理和合同规范。
六是加强政策措施的落实与评估。建议我国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和效果评估,由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或部门与各采购机构及主要政府采购承包商对接商讨为中小企业预留及向小企业分包合同情况,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并对实际预留和分包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反馈,为下一年度修正和改进目标提供参考基础。
七是建立扶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专项基金。鼓励地方政府与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以及中小融资机构合作,建立扶助当地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专项基金。申请专项基金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周期结束36个月内0.5%-1%的低息贷款优惠。
(特约稿件)
特朗普签署行政令要求提高政府采购产品本土化程度
美国总统特朗普7月15日签署行政令,要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监管委员会草拟新规,提高联邦政府采购的美国货的本土材料成本比例,以促进制造业回流美国。
行政令要求,联邦政府采购监管委员会在180天内草拟一项新规,规定联邦政府采购的美国货中本土材料的使用成本需占产品总成本的55%以上,高于现行购买美国货法中规定的50%以上。行政令特别提出要将联邦政府采购的钢铝产品中的本土材料成本占比提升至95%以上。
行政令还要求美国商务部长等相关联邦政府官员考虑如何更好地落实购买美国货法,包括是否进一步提升联邦政府采购产品中的本土材料成本占比,并就此向特朗普提交一份报告。
购买美国货法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时必须遵循的法律,要求联邦政府优先采购美国货,以扶持本土产业和工人。分析人士认为,虽然特朗普的最新行政命令或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美国本土行业,但却大大提高了联邦政府采购成本。美国全国纳税人联盟自由贸易计划主管布莱恩·赖利认为,美国纳税人最终将为这项政策埋单。
促进制造业回流美国是特朗普政府的一项优先任务,也是其主要竞选口号。为此,特朗普政府对钢铝及其他中间产品广泛加征进口关税,以保护本土产业并缩减对外贸易逆差。然而,近年来美国贸易逆差不降反升,并在2018年增长至10年来的高点6210亿美元。
(信息来源:新华网)
美军首个“战争云”招标项目价值100亿美元
据美国《星条旗报》网站7月10日报道,美国军方对外发布价值100亿美元的首个“战争云”系统招标项目。
美媒称,美国五角大楼2018年3月发布的“战争云计算”系统,正式名称为“联合企业防御基础设施计划”(简称为JEDI)。JEDI招标说明显示,五角大楼只向一家云供应商采购云服务,潜在供应期长达10年。这意味着谁只要拿到订单,谁就可能在未来数年甩开竞争对手,独霸美军云服务供应商地位。
五角大楼的“战争云”并不是美国政府机构“云服务”项目的第一家。早在2013年,亚马逊公司就赢得美国中央情报局价值6亿美元的云计算基础设施订单,用于托管一部分美国官方机密数据。而美军JEDI项目的规模较更大、价格更高、涉及范围更广,旨在寻求为美军所有分支机构提供云服务,远超中情局的云服务项目。
美国国防部明确指出,JEDI将把国防部的计算系统迁移到云端,直接存储和处理最敏感的机密数据。这将把美国军队系统“带入新世纪”。比如,五角大楼将在数据分析工作中引入人工智能,进一步增强战争规划和作战能力,提高美军的杀伤力,还可以为士兵执行任务期间提供实时数据,为美军提供最好的资源。
尽管JEDI计划的单一供应商招标方案引发美国各界担忧,但美国国防部认为,单一云供应商方案能改进安全性、提高数据可获得性以及简化对云服务的使用。美国国防部发言人4月表示,只有亚马逊和微软符合项目的“最低要求”。而甲骨文和IBM则在之前的竞争中被淘汰。美国国防部希望最快在8月23日前敲定这项合同。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哈萨克斯坦将禁止政府采购进口汽车
据哈萨克斯坦《斜体字报》7月26日报道,哈政府总理马明近日签署命令,规定禁止政府自国外采购的商品清单。该命令是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采购法》和《关于保护国内市场和发展本国经济》的法律文件制定的。禁止政府采购的进口商品包括:用于运送人员的乘用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除外),包括客货混装车和赛车;电力变压器、电感器和扼流圈;绝缘电线、电缆和光纤等其他绝缘电导体。命令自签署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哈汽车工业联盟对政府决定表示满意,认为有助于保护哈本国汽车生产者利益。汽车工业联盟战略规划部经理米斯卡良表示,政府采购对于振兴哈汽车产业至关重要。2018年,政府采购占哈本国汽车销量的11%。目前,哈本国车企能够生产60多种型号的小汽车,其质量和技术指标均不逊于同类进口产品,且更能适应哈恶劣的气候环境和路况。
(信息来源:驻哈萨克经商参处)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8-01 19:25:20
- 招标中心开展“心随影动、荡涤心灵”舒缓减压心理健康活动
为进一步营造“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良好氛围,让职工了解身心健康状况,掌握身心调适方法,提高适压抗压能力,养成健康生活习惯,促进干部职工身心健康协调发展,招标中心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于2019年7月25、26日组织80名干部职工赴简单心理·心室开展了两期“心随影动、荡涤心灵”舒缓减压心理健康活动。
25日,招标中心干部职工在简单心理认证心理咨询师、国际存在人本学院张志斌的带领下通过心理剧和观影的体验式方式学习和体会如何将真诚、陪伴、共情等心理咨询中常用的技巧应于日常人际沟通,体悟人与人直接沟通时产生的同频共振和相互理解,感受生命与生命相遇的温暖与美好。
26日,招标中心干部职工在简单心理认证心理咨询师、正念认知(MBCT)老师王晓明的带领下体验了三种不同形式的正念练习:正念进食、正念呼吸、正念行走。经过一个小时的练习,干部职工的压力及负面情绪得到了有效缓解。
今后,招标中心将继续关心职工身心健康,结合职工实际需求,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减压等活动,引导职工学会调控自我情绪、保持良好心态,为职工心理健康保驾护航。
所属栏目:中招风采
发布时间:2019-07-25 06:32:28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7月,总第7期)
财政部启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研究制定工作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政府采购(Sourcing)规则”,更名为“政府采购(Procurement)规则”。 新规则非常具体,将不仅仅关注购买的产品的价格,更要确保采购有助于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包容性增长和繁荣。
此次修改重点关注四个优先领域:过渡到净排放为零的经济和减少废物产出系统(包括轻型车辆,政府办公用品和工业加热);施工技巧和培训(价值超过900万新元的合同);提高清洁、安全和林业合同工的就业标准以及高危领域的健康和安全;增加中小企业进入采购清单的渠道(例如在软件采购中)。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7-01 19:24:43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6月,总第6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
2019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9年3月,《指导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指导意见》明确,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坚持统一规范,推动平台整合和互联共享;坚持公开透明,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坚持服务高效,推动平台利企便民四项基本原则。其中指出,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推行网上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指导意见》指出,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集中采购。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强调,行政裁决工作要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要切实履行裁决职责,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创新工作方式,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的运用。要加强行政裁决调解工作,在行政裁决纠纷多发领域,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在依法维权中的负担。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作用,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把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通知要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
2019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
通知要求,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预留比例,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
通知要求,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对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各级预算单位可根据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数量等具体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采购方式报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有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9〕68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9年1月,《指导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指导意见》提出,要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在现有节能环保产品的基础上增加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政府采购。鼓励国有企业、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采购。遴选市场急需、具有实用价值、开发基础较好的共性关键绿色技术,政府以招标采购等方式购买技术,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免费推广应用。
(信息来源:科技部网站)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丰富社区服务供给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意见》提出,采取向社会组织、市场主体、民办社工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部财务司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调研
2019年5月23日,部财务司财务会计处率部政府采购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有关同志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就有关课题工作开展调研。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统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同志详细介绍了本单位采购机构设置、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方式、采购方式和管理模式情况,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调研工作
2019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要求,并提出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两办《指导意见》精神,由财政部牵头、工信部配合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部中小企业局委托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暂行办法》修订的支撑服务工作。2019年6月4日至18日,部政府采购中心组成了由中心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晓华同志牵头的调研工作组,先后赴陕西、深圳、广西、山东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开展专项调研。
调研过程中,调研组与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近百家中小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进行了座谈交流,发放了两百余份调研问卷,并实地走访了部分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深入了解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面临问题和各方的现实需求、意见建议。
部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电子工业出版社华信研究院产业经济研究所有关同志参加调研。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开展政府集中采购专题学习活动
2019年5月10日,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举办了政府集中采购专题学习活动,分别就政府集中采购的政策法规,信息类产品网上竞价、协议供货,部分货物、服务、工程及目录外项目采购政策流程,信息类单独委托项目采购,网上商城平台操作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集中学习讨论。
专题学习活动旨在发挥“四讲”的作用。“讲政策”,向采购人员宣贯最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讲原理”,将中心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初衷、原理讲清楚;“讲问题”,介绍中心政府集中采购的整体情况,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讲办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改进方法,对重点制度执行要点做解读。
同时,学习活动中提出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两个能力以及两个要求。对于能力,一是专业业务能力,政府采购人员必须熟知政府采购的各项业务,才能有所创新,才能在工作中脱颖而出;二是解决复杂问题能力,如何处理好规范与效率的关系,对政府采购人员是能力考验。对于要求,一是要坚决守住廉洁采购的底线,努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环境;二是要持续提升采购专业能力,着力锻造精益求精的专业采购能力。
学习活动内容注重实操,包含了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内容,实现了集中采购工作范畴的“全覆盖”,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学习活动提问踊跃,互动热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信息来源: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
2019年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标准》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健全电子交易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黑龙江等地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9年,黑龙江、宁夏、广西等多个省(市、区)财政部门均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市、区)均要求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认真摸排在政府采购领域可能出现的各类黑恶势力,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向财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
在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黑财采〔2019〕5号)中,明确了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重点打击8类政府采购领域涉黑、涉恶、涉乱情形:一是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以暴力或软暴力(滋扰、恐吓、威慑、“谈判”、“协商”等,下同)等非法手段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二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指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供应商等,下同)组织或参与围标、陪标、串通投标,操纵中标(成交)结果的;三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组织或参与,以恶意废标、抬高或压低价格、中标后恶意弃标等非法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是以暴力、软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五是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中标(成交)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交货时间提供标的物(货物、服务、工程等),存在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恶意延期交货、在合同外索要钱物等情形,并以暴力、软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采购人或履约验收机构签收的;六是采取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进行恶意质疑、投诉、信访举报,并以此敲诈勒索政府采购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是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索要钱物,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相关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供应商按合同履约后,采购人以不正当理由不予验收或拖延付款的;八是其他涉嫌破坏政府采购活动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黑龙江财政厅将根据举报的问题线索,会同政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扫除政府采购领域黑恶势力,把扫黑、除恶、治乱工作落到实处,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环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安徽省发布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
2019年5月16日,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皖财购〔2019〕5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从17个方面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包括编好政府采购预算、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科学编制采购文件、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及时发布信息公告、依法签定采购合同、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做好采购合同公开、加强履约验收把关、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推广网上商城采购、加强电子采购平台建设、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清理现有文件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着力推进简政放权、支持利用合同融资等。
其中,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督促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准。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防止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切实保障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在加强履约验收把关方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支持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在支持利用合同融资方面,要主动服务中小企业,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对尚未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及融资担保工作的市县,要积极协调银行及担保机构利用政府采购合同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市县,要持续推进解决供应商与“政采贷”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融资规模,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山东省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能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3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实化优化“放管服”措施,为预算单位规范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通知》要求,以简政放权为理念,能放则放。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执行及调整、单一来源方式确定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流程,只需备案,并新增“特急”采购类型,可在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确定供应商并录入政府采购合同。以强化管理为导向,能细则细。强化审核事项规范管理,细化申请审核事项的各项要素,明确专家论证意见的审核重点,进一步细化规范采购人非招标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申请等法定审核事项办理要求。以优化服务为目标,能实则实。优化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项目采购流程,实行“按需采购、定点备案”模式。优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措施,特别是对当前迫切需要缓解的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求采购人必须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报》)
四川省通报33位违法违纪评标专家处理情况
近日,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发布了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蒋红、程艳丽等33位评标专家的处理情况通报》(川评管〔2019〕3号,以下简称《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中涉及行贿受贿被取消资格的评标专家33位,其中8人受到刑事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二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两个月、一年缓刑二年、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根据《情况通报》,受到刑事处罚的评标专家主要存在下述犯罪行为:利用担任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犯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情况通报》明确要求评标专家遵纪守法、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规纪律,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确保评标活动顺利进行。
(信息来源: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5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5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4%,比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3%,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仍高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8.8%和47.8%,分别比上月下降0.3和2.0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7%,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仍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生产继续保持扩张态势。
新订单指数为49.8%,比上月下降1.6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回落。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4%,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有所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7.0%,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回落。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9%,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欧盟商业预采购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聂秀东 李亚亚 姚丽媛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欧盟的商业预采购(Pre-Commercial Procurement,简称PCP)是一种从公共部门需求出发,帮助创新企业获得市场化竞争优势的研发服务采购,类似于美国的政府技术采购和我国的政府订购。欧盟将商业预采购作为支持研发创新的一种新的政策工具,并纳入欧盟创新战略,不同成员国的采购机构可以联合实施,通过采购尚未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来激励创新。与直接投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创新工具不同,商业预采购是对产品创新周期的采购,将研发活动和后期的商业营销分离,既能有效均衡企业和政府之间的风险,还能缩短产品上市时间,激发创新活力,同时解决了公共部门创新缓慢和公共需求分散的问题,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欧盟商业预采购情况
(一)欧盟提出商业预采购
为提出突破性创新解决方案,来应对医疗保健、气候变化等社会性挑战和公共部门创新缓慢问题,欧盟提出商业预采购计划,并于2007年12月发布《商业预采购:创新激励以保障欧洲公共服务的可持续和高效率》报告。2009年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公共机构开展商业预采购”的决议,要求公共机构采购尚未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来激励创新,并监督各成员国将商业预采购纳入本国公共采购法律框架。2011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水平线 2020—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明确将商业预采购作为一种新的支持创新的政策工具,鼓励不同成员国的公共采购机构相互合作,联合实施商业预采购。依照欧盟对于商业预采购计划的倡导,2012年英国发布《关于商业预采购合同的条款和条件》,2017年德国发布《创新的公共采购》,来推进商业预采购。
(二)欧盟实施商业预采购
欧盟商业预采购主要配套欧盟创新战略的重要举措来实施。“水平线 2020—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是落实《欧盟2020战略》“创新联盟旗舰计划”的主要政策工具,也是欧盟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研究和创新项目,计划在2014-2020年的7年中,投入770.28亿欧元的资金,并吸引其他来自私人和国家公共渠道的投入,通过创新性合作研究和对尖端科技、工业领航以及社会挑战三个关键领域的关注来推动经济发展。商业预采购计划主要配套该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来推行。
商业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分阶段比较潜在解决方案,筛选出满足公共需求的最佳解决方案。在具体操作方面,商业预采购研发服务分为解决方案设计、原型设计、原始开发和第一批有限产品测试等多个阶段进行。采购人可以平行采购几家不同企业的研发解决方案,比较不同解决方案的效果,确定可满足市场需求的最佳性价比方案。每个研发阶段结束后,采购人都会淘汰效果不佳的企业,竞争企业的数量逐步减少。
欧盟还通过资助、贷款、相关培训等方式为商业预采购计划的推进提供支持。欧洲结构和投资基金(ESIF)对进行采用商业预采购的采购者进行资助。“地平线2020风险融资”工作计划与欧洲投资银行(EIB)和欧洲投资基金(EIF)合作,为公共采购者提供贷款,以启动商业预采购;并帮助参与商业预采购的企业获得贷款、担保和融资,以便在解决方案广泛商业化的过程中发展业务。自2015年起,通信网络、内容和技术总局组织专家向公共采购者提供商业预采购计划的相关培训,以此推动欧盟成员国启动商业预采购方案。欧洲创新采购援助为商业预采购的采购者提供免费的技术和法律援助。
(三)欧盟商业预采购取得良好效果
2014年欧盟委员会对其资助的前15个联合跨境商业预采购项目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证明商业预采购以需求为导向驱动创新产生了显著的积极影响。一是为中小企业打开了市场通道,中小企业获得了71%的商业预采购合同,是欧盟公共采购平均值(29%)的两倍多;二是促进了跨国公司的发展,28%的商业预采购合同被授予跨国公司,比欧盟公共采购平均水平(1.29%)高出25倍;三是将大学的研究成果引入市场,28%的商业预采购合同将大学或研究中心作为合作伙伴;四是促进了欧洲的创新发展,97.5%的竞标者都在欧洲进行100%的科技研发;五是降低了采购者的研发风险,保留供应商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使采购者的研发成本平均降低50%;六是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所有已完成的商业预采购项目都实现了最佳性价比,60%采用商业预采购的采购者获得更加开放、交互性更强的解决方案。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政府订购类似于欧盟的商业预采购,2007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对政府订购自主创新产品做出规定,来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但由于过度强调“自主”和缺乏配套措施而难以落地,实施效果不理想。分析欧盟商业预采购情况,对我国通过政府采购促进创新形成以下几点启示:
(一)大力推行政府订购来促进创新
欧盟商业预采购的经验表明,通过公共机构采购尚未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以需求为导向驱动创新,具有显著的政策效果和积极影响。建议我国借鉴欧盟商业预采购经验,大力推行政府订购,将其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政策工具之一。对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招募订购产品供应商,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突破性创新解决方案的产生,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二)配合国家创新计划推行政府订购政策
欧盟商业预采购取得良好实施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配套欧盟创新战略重要举措“水平线 2020—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来推行,并通过资助、贷款、相关培训等方式为商业预采购计划的推进提供支持。建议我国将政府订购创新产品政策与“双创”等创新计划配合实施,聚焦国家创新战略拟重点突破的领域和方向,合力创新攻坚。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订购创新产品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创新基金等为开展政府订购的部门提供贷款,以保障政府订购的资金需求;为参与政府订购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等支持,增强企业参与政府订购的积极性。
(三)建立政府订购分阶段实施机制
欧盟商业预采购能够有效控制风险、降低研发成本的核心在于分阶段实施,通过各阶段的对比和淘汰,筛选出满足公共需求的最佳解决方案。建议我国借鉴欧盟经验,建立政府订购分阶段实施机制,分为解决方案设计、原型设计、原始开发和第一批有限产品测试等多个阶段进行。采购人可以平行采购几家企业的研发解决方案,比较不同解决方案的效果,在后续原型设计、开发和测试阶段,逐步优胜劣汰,筛选出可满足市场需求的最佳性价比方案,达到有效控制风险、降低研发成本、满足采购需求的目的。
(特约稿件)
2019全球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在日内瓦召开
近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日内瓦举行2019全球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来自42个世贸组织的成员、观察员以及50多名政府官员在会上讨论了政府采购、国际间贸易、良好治理以及包容性可持续发展等内容。
本次研讨会中,与会者最关注的是如何借助GPA提高政府采购领域的透明度和市场准入,以及如何利用GPA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的全球政策环境。目前全球政策环境包括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前景、政府采购领域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绿色政府采购的发展等。与会者还就不断变化的全球政策对未来自己国家政府采购领域的影响以及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对国家以及区域间双、多边协同合作给出了一些建议。
世界贸易组织副总干事易小准在开幕式致辞时表示,政府采购活动是各国经济一块重要的领域,它占大多数经济体GDP的15%-20%,对国民经济、企业竞争力、社会民生福祉的提升都有重大影响。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是我们传播信息和促进政府采购各方对话的“旗舰活动”。其目的是为世界各地的专家、学者提供一个交流平台,相互讨论、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的各种问题,为参与者分析、设计和实施国家层面政府采购政策的工具,包括市场开放、政府采购改革以及其他方面的能力建设。
本次研讨会参与嘉宾包括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诺丁汉大学法学院、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经合组织、欧洲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关于中美经贸磋商的中方立场》白皮书指出美国政府“歧视他国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2019年6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日发表《关于中美经贸磋商的中方立场》白皮书,旨在全面介绍中美经贸磋商基本情况,阐明中国对中美经贸磋商的政策立场。
白皮书的主体内容共包括三部分,分别是美国挑起对华经贸摩擦损害两国和全球利益,美国在中美经贸磋商中出尔反尔、不讲诚信,中国始终坚持平等、互利、诚信的磋商立场。白皮书指出,2018年3月以来,针对美国政府单方面发起的中美经贸摩擦,中国不得不采取有力应对措施,坚决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白皮书强调,中国的态度是一贯的、明确的,对于两国经贸分歧和摩擦,中国愿意采取合作的方式加以解决,推动达成互利双赢的协议。但合作是有原则的,磋商是有底线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中国决不让步。
这是继2018年9月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后,中方再度就中美经贸问题发表白皮书。在《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中,就明确指出了美国政府的五大系列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其中就包括“歧视他国产品”:美国通过立法严格要求政府部门采购本国产品,并对采购他国产品设置歧视性条款。例如,《购买美国产品法案》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仅能采购在美国生产的加工最终产品以及在美国开采或生产的未加工品。《美国法典》规定,针对申请联邦政府或州政府资助的公共交通项目,必须使用美国国产的铁、钢和制成品。《农业、农村发展、食品和药品管理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案》规定,拨款资金不得为学校午餐、儿童成人关照食品、儿童夏日食品服务、学校早餐等项目购买从中国进口的生的或加工过的家禽产品。《国防授权法案》以国家安全为由,规定禁止联邦政府采购中国企业提供的通讯设备和服务。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国库司参加2019年度韩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
2019年4月24至26日,财政部国库司派代表赴韩国高阳参加“2019年度韩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各国际组织和国家代表就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电子采购发展中的新技术应用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财政部国库司代表在会上介绍了中国政府采购发展历程、现状和未来。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国库司参加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第6轮谈判政府采购议题磋商
2019年5月20至23日,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第6轮谈判在北京举行。中以双方就货物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投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竞争政策、争端解决、法律与机制条款等议题展开磋商,并取得积极进展。
政府采购是双方的谈判议题之一,财政部国库司派代表参加了政府采购议题磋商。双方主要就政府采购案文交换了意见,以方还向中方介绍了其政府采购制度和加入GPA的经验。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谈判于2016年3月启动,本轮是中以双方首次就政府采购议题开展磋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6-03 19:24:28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4月,总第4期)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rformance Indicator),主要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二是支付指标(Disbursement Linked Result),主要反映支付进度。借款人按照这两套指标监督合同履行,世行据此定期评估项目进展和支付进度,并在合同完成后开展绩效评价。
2.形成两项报告。采购人需每年两次向世行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报告》(Implementation Status and Results)和《备忘录》(Aide Memoire),完整反映项目资金到位、合同履行、支付进度、风险管理、廉政建设等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其中,前者侧重于通过两套指标等量化数据反映项目进展,后者侧重于定性描述和综合分析。世行根据报告跟踪项目进展,对于出现异常状况,尤其是风险等级提高或满意程度下降的,将要求借款人作出说明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三、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启示
世行采购体系改革处于国际公共采购制度改革前沿,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在完善采购交易规则的同时,建立包括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和参考标准在内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体系,将采购需求管理与项目立项、预算批复、采购过程、资金支付和绩效管理有机结合,确保采购活动有效实现项目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预算部门主体责任和内控管理。预算部门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好内部控制和政策传导。在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的专业协助下,加强对项目运行环境、市场供应能力、机构能力和人员素质等的分析论证,综合考虑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据此作出相对最优的采购安排。
(三)实施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全程监控管理。采购周期、异常高价/低价、履约以及廉政等风险事项贯穿于采购活动和合同执行的全过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全程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还不完善,采购活动中一旦发生风险事项,将直接影响政府预算执行和公共职能的履行。建议加强采购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和处置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事项。
(四)提升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采购人员职业化是国际趋势,世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将其作为衡量国家采购体系是否完备的重要指标。在我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为了切实提高预算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专家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可以借鉴世行电子学习系统的做法,国家统一开发政府采购电子学习平台,向各类采购主体免费提供电子学习课程,要求相关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之前应当在电子平台完成学习、测试并生成证书,将此作为单位内控要求进行考核评估。
(特约稿件)
现代财政制度体系构建下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创新
肖北庚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更是明确要求“加快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建立公平统一市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代财政制度”。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然也会引发与预算密切关联、本身与财政支出有机关联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构。随着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推进,2018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要求,顺应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应有思路。
一、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有效衔接
公开透明的预算是旨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现代财政制度三大内容之一,政府采购制度创新首先要契合现代预算整体流程准则,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三大环节及其内在逻辑关联设计采购流程与规范。现行政府采购法第33条规定: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形式上看政府采购资金来自于经部门编制并被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采购流程起于预算编制,但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法制缺乏对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的具体规定,具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缺乏相应的遵循准则,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不会注意与部门预算的整体衔接,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享有财政管理权的政府财政部门又分为若干个内设机构,预算通常由预算机构管理,作为预算支出的政府采购往往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监管,进而造成部门预算的审批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分离。正是这种分离使得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实质上相脱节,从财政支出管理来看也就是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与使用管理相脱节,不能形成对财政资金管理的合力。缺乏监管合力就难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之功能必然落空。可见,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并未有效构筑与现代预算有效对接的制度,实践中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要达到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提高公共资金支出效率之目的就必然要使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有效对接,遵循财政支出的内在规律,按预算分配与预算使用的内在统一逻辑来重构政府采购制度。在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法制中,就设计有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有机结合的规定,如英国政府采购法制规定:“当年采购计划与支出分配有差距时,财政部门对支出部门当年的采购计划安排提出质询,并有权将计划退回,要求支出部门重新编制”。遵循现代财政制度预算内在要求,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实现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有机衔接是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根本所在。
二、政府采购与集中支付的无缝对接
政府采购预算最终要通过预算支付来完成。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集中支付完成预算的结付,但过于粗疏,仅有两条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对接的关联性规定,很难形成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不为采购监管主体而更多地受财政集中支付主体约束。从国际社会相关政府采购制度来看,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通常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制约,英国政府采购法制就如此,其对采购资金的支付流程规定:“各支出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国内收入署采购中心审批,经批准后交支付办公室办理审查和支付”,这一流程规定有助于将政府采购与集中支付形成有效对接,进而形成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合力。我国政府采购法仅规定了合同备案和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的要求,不能有效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采购的监管作用。《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此规定尽管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但备案不等于审批,同时实质备案部门通常是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而非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如果两者信息缺乏有效沟通,政府采购资金支出就难以受到国库集中支付部门的制约。《政府采购法》第74条规定: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这里也仅规定了停止拨付资金的一种情形,很难为集中支付部门对政府采购全面监管提供规范支撑,财政资金支出效率也难以在此种监管中得到有效保障。因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逻辑上要求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无缝对接。
三、政府采购自身的有机统一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预算安排的公共资金,制度设计就应当遵循公共财政支出的内在逻辑构设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制人为地将公共资金的使用分为政府采购、招投标采购和预算单位自行采购,并将采购监管权分别赋予三个不同的部门——财政部门、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及采购单位,这样统一的财政预算就交由三个不同的部门去实施,财政支出的效率也就在这种分散化的实施中被降低。更有甚者,由于工程招投标采购与货物、服务采购适用不同的法制,且不同的法制之间不少规范存在冲突、矛盾或疏漏。法制的矛盾和冲突使得政府采购资金的支出管理出现重叠,重叠的管理即有可能消化管理力量本身又有可能在管理的不作为中无端消耗财政资金,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而法制的疏漏则可能会导致以政府采购方式支出的财政资金缺乏必要的监管,甚至任之流失。同时部门采购的非规范化管理容易导致集中采购制度被规避,使集中采购演变为分散采购,分散采购资金未被严格纳入财政支出管理,财政支出效率也可能会降低。因而要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必然要遵循政府采购本身的要求设计管理制度,这方面英国的经验值得借鉴。英国对部门财政支出通常分为工资与福利支出、小额支出和政府采购支出,而政府采购支出统一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其他两项支出则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要满足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提高公共资金支出效率也应按照财政支出统一性要求整合各类政府采购制度,形成内在有机融合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四、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权的准确界定
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的政府采购,其具体行为必然涉及到财政支出的对象——供应商,为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法制赋予了权益受损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权,而处理投诉的权力被视为财政监管权赋予了财政部门。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政府财政部门客观公正地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事项,有助于规范财政支出进而保障财政支出效率。但受理投诉范围过宽的话,则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效力进而影响财政支出效率。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在规定质疑投诉的同时,又赋予了公众政府采购监管权,现行《政府采购法》第7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公众的这一权利需要借助于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才能有效实现。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公众对财政部门监管权的相对熟悉性,这种控告检举权最后又落到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从一定程度上来看这种体现宪法第46条精神的控告检举权是一种广义的监督权,缺乏一定的行使权利之条件和程序规定,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公众可以无条件地行使。现实中,政府采购供应商在自身直接权益未受损害情况下,往往借助这一公众监督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现实政府采购中此类供应商如果多的话,必然影响政府采购监管力量配置,这就需要对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将一般意义上的公众监督权排除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范围外。
五、政府采购评估制度的科学构建
现行财政支出制度普遍缺乏支出绩效考评,政府采购评估制度相应缺乏,造成政府采购法制在规范采购程序中虚化了政府采购效率目标。现实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通常借采购程序规避法律责任,形成采购人更多关注采购程序而不顾财政资金支出效率的客观现实,使政府采购效率在采购程序中滑落。过往学界更多的主张通过规范评标办法来改变这一局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相应作用,但并未对局面形成根本性的扭转。现代财政制度的预算绩效评价有助于扭转此种局面。现代财政绩效评价制度要求对财政预算资金实行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与评价结果应用的绩效评价制度,政府采购法制创新应顺应这一要求,构建相应评价机制。通过政府采购评价制度对以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财政支出效率所涉及的各种因素——政府采购监管能力与过程、采购人能力与行为、供应商守法状况、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平均价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判定政府采购具体绩效,并以此作为部门采购资金配置的重要标准,从而促使采购人不仅关注采购程序而且关心采购绩效评价结果,进而提升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法制发源地的英国就规定采购评估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应有内容并起到了实质效果。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创新可借鉴这一制度进而与其他制度形成合力,提升财政支出的效率。
六、政府采购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以上几项措施或涉及到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计与职权配置、或涉及到政府采购法制的统一,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立法体制下不一定能即刻改造到位。可行的办法是分步走:第一步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技术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达到管理统一;在数据共享平台运行成熟或者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良好基础时再有步骤的实施前述各项措施,这是第二步。目前来看当务之急是根据财政支出的统一性,将财政预算分配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财政预算使用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财政预算支付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进行整合与共享,实行财政行政部门内设的不同机构依据共享信息对政府采购不同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在财政部门自身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财政部门和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在货物、服务与工程采购方面的信息共享,通过此类共享实现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规范和统一,在部门预算统一完善基础上深化部门预算使用管理,最终促成政府采购法制自身的统一。
(特约稿件)
日本暗示5G建设不排除华为
就中国商务部要求日本在5G建设领域公平对待中国企业一事,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2019年3月29日在记者会上两次表示:“日本并不要求排除特定国家和企业的相关设备采购。具体的设备采购由各通信运营商自行判断,但我们期待在网络安全方面,(各个企业)能比以前更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菅义伟还称,去年首相安倍晋三访华后,日中关系重回正轨,正在迎来新的发展。日本政府希望通过高层继续频繁交往,使日中关系提升至新的阶段。
日本政府近期将宣布5G网络频谱分配方案。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3月28日表示,如果日本政府做法明显有失公允,势必动摇两国间互信和企业合作的信心,损害两国关系改善发展的势头。高峰说,希望日方信守对自由贸易的承诺,公平公正对待中国企业,切实保障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为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在日本开展合作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耿爽3月29日表示,中方反对对正常的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政治干预,将密切关注日本政府5G网络频谱的分配结果。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4-01 19: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