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民主基石
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民主基石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述评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推动人民民主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焕发勃勃生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坚实民主基石。
高举旗帜定方向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指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方向,擘画新时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蓝图
一头连着虹桥街道,一头通向最高立法机关……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墙上的这幅彩虹漫画,不仅是创想,更源自现实。
虹桥街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全国设立的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之一。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这里同正在参加立法意见征询的社区居民代表亲切交流,明确指出:
“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
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和必由之路。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
抗战胜利前夜,面对黄炎培提出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毛泽东同志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
从陕甘宁边区的“豆选”,到北京人民大会堂的郑重投票;从建立“三三制”为原则的抗日民主政权,到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形成一整套根植中国大地、顺应时代需求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人民创造历史的高度,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出开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新征程的号令。
这是高举人民民主鲜明旗帜,发展新时代中国式民主的科学指引——
从“人民民主”到“全过程人民民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我们党百年来为实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不懈奋斗的宝贵经验,揭示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刻内涵、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别于西方形形色色资产阶级民主的显著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明“全过程”含义——“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如何既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也保证国家政治生活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习近平总书记字字千钧——“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民主法治建设如何更好回应人民群众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必须继续加以完善”。
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的领导,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提出“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明确“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强调“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有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指明方向,引领人民民主迈向“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更高境界。
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活动,模范践行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每年全国两会同代表委员们深入交流、共商国是……习近平总书记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这是把牢人民民主发展正确方向,确保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保障——
会期压缩、日程紧凑……2020年5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迟2个多月的全国两会在北京举行。
全国两会,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次打破多年开会惯例的全国两会的召开,宣示党中央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坚强意志。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认识更加深刻、路径更加清晰,绘就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蓝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日益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之树根深叶茂。
近年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每年专门听取和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夯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制定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更好坚持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出台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畅通民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
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让法律法规更有效反映人民意愿、回应人民呼声,国家决策各环节都充分发扬民主、汇聚民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助力各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发展……
名非天造,必从其实。
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才能领导人民创建“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新型政治文明形态,成为人类政治文明中的一道华彩,照耀人心。
正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不断丰富,民主渠道不断拓宽,全过程人民民主涌动更加澎湃的生机。
治国安邦倚民心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完善,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筑牢民族复兴制度根基
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予以体现和保障。
“七一勋章”获得者石光银,依然清晰记得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七一勋章”颁授仪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握着他的手感叹:“这几十年你们太不容易了。”
这位年近七旬的治沙英雄当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后,履职中最关心的是生态环境,提出不少建议。
“有基层一线的同志当人大代表,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语意味深长。
一种政治制度的生长,与其扎根的土壤息息相关。适合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不是“飞来峰”,鞋子合不合脚,只有穿的人才知道。
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建立起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为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奠定了坚实制度基础。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日臻完善——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直接面对亿万人民群众,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生动、最直接的体现。
2021年初秋,北京市东城区景山街道,社区居民围在区人大换届选举的户外宣传展台前,积极参与知识问答活动。工作人员向选民们耐心讲解人大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工作程序以及有关法律知识。
来自人民,为了人民。我国五级人大代表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占绝大多数,都是亿万选民一人一票选出来的。
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重新确定县乡人大代表名额,新增代表名额向基层群众、社区工作者等倾斜,科学合理确定县乡人大代表结构比例……当前,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稳步推进,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法律,充实完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和措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
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增加有关“全过程民主”规定,完善人大组织、运行等法律制度;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等,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出台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范、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等文件,完善立法机制和程序……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更加可靠的制度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国家治理各个环节。
2020年6月19日,一场关于小餐饮店是否应该入网的辩论,在十三届全国政协第37次双周协商座谈会现场热烈进行。
“全面确认小餐饮店入网经营资格,有利于餐饮业在逆境中快速回血”“小餐饮店应先拿到食品经营许可再入网”……这样的“交锋”,在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屡见不鲜。
自2013年创立以来,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已成为人民政协的一个品牌,推动解决了一系列重大问题,展现了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强大生命力。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平安中国建设、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民族地区多渠道就业……以政协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双周协商座谈会、网络议政远程协商活动、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为常态,协商议政的途径不断拓宽,让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的效果更明显。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完善,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通过民主协商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通过民主决策,广泛倾听民意、集中民智,使决策建立在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之上;
通过民主管理,使人民广泛参加国家事务、企事业特别是基层的管理,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通过民主监督,使国家各级各类公共事务在人民全过程监督下运行,使人民民主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全过程落实。
全过程民主各环节彼此贯通,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安排,全方位、全链条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定国歌法,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的尊严;表决通过香港国安法,确保“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对立法法作出重要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编纂民法典,全方位保护公民民事权利;制定反食品浪费法,为治理“舌尖上的浪费”建章立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夯实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根基。
14亿多人的所思所盼融入国家发展的顶层设计,广大人民、社会各界践行着沉甸甸的“民主”二字。
北京前门草厂四条44号院内的“小院议事厅”,人来人往。
2019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走进“小院议事厅”。来自街道、社区、居民等方面代表,正在这里召开胡同院落提升改造恳谈会。
“‘居民的事居民议,居民的事居民定’,有利于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的精准化、精细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说。
从居民有商有量、共同参与胡同治理的“小院议事厅”,到起源自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从苏州“协商议事室”各方热烈讨论,到新时代“枫桥经验”借助互联网搭建起干群交流平台……一项项火热的基层民主实践,一个个别具特色的民主形式竞相涌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根植于中国大地与人民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的沃土中不断汲取养分,茁壮成长、枝繁叶茂,推动“中国之治”迈上新的台阶。
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发展完善,更好发挥政治制度优越性,我们具有无比坚定的制度自信底气,具有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迈向伟大复兴的步伐更加坚实。
人民民主为人民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拓展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创新道路和实现方式,为民族复兴伟业凝聚磅礴力量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紧要关头。
“能否借助CT影像技术提高病例筛查效率?”来自抗疫一线医务人员以及专家的意见,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杨震的注意。他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就如何利用人工智能肺部CT技术更加有效筛查病例提出建议。
“承办单位和我及时沟通,详细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推动。”在关于这份建议的办理和答复意见表上,杨震郑重写下了“很满意”三个字。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
“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习近平总书记指明中国式民主的价值旨归。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党领导人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民主的各领域各环节全过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不断满足人民对更美好生活的向往。
——倾听人民心声、回应人民期待,好用管用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庄重醒目。
权力是否属于人民,关键看人民说话管不管用。
天津市河西区的夜晚,安宁静谧。千余盏新路灯散发温馨光芒,照亮老旧小区和背街里巷。
“好几次出门差点摔了”“晚上出门要打手电”……说起两年前的“黑灯瞎火”,河西区玉水园小区的老人们仍记忆深刻。玉水园小区是一处老旧小区,由于物业管理遗留问题,很多路灯坏了以后得不到及时维修。
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经过全区人大代表投票表决,新建补建老旧社区路灯项目被列入民生实事项目名录,交由政府组织实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共同监督,最终推动问题解决。
“灯亮了,老百姓的心也亮了。”玉水园小区居民说。
一句“心也亮了”,折射民主的意义。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
老百姓通过村民、居民、业主代表大会畅所欲言,推动公共事务管理;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维护职工利益;电视问政、网络问政推陈出新,让更多群众充分表达诉求和意见……
“民主”与“民心”相通。从身边小事到法律制度,国家大小事务都充分听取百姓意见,由人民共同商议决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草案相比,最终通过的法律删去了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缴纳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这一修改,来自一名普通中学生的建议。
当年8月,有关方面来到华东政法大学附中征求草案修改意见。初中生李骏豪提出:“每个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不一样,保证金处罚会使困难家庭雪上加霜。”这条建议,最终促成了相关条款的修改。
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让每一项法律制度都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政府部门广泛听证、广开言路,让重大行政决策更加顺应民意;各级巡视巡察机构畅通反映问题渠道,把权力置于人民监督之下……人民在广泛参与中充分表达意见,让国家各项制度从设计到运行都能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期待,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十四五”规划建议起草过程中,我们党在五年规划编制史上首次开展“网络问计”。
上百万条网民意见建议中,一位叫“云帆”的网民留下关于“互助性养老”的建言:“在农村人口聚集区域,由政府财政投入建设公共食堂、公共宿舍……形成互助养老模式。”
“云帆”没有想到,这条建议有关内容被列入“十四五”规划建议,最终化为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
开门问计的过程,也是发扬民主的过程。小到一个社区,大到一个国家,全过程人民民主用更加丰富的民主形式和民主渠道,保障每个人都能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为国计民生贡献智慧。
——与亿万人民同心、与时代发展同频,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凝聚力量。
2020年6月的一天,全国政协常委会会议现场气氛热烈。
一身彝族服装的四川省政协委员、凉山彝族自治州扶贫开发局局长王永贵以视频连线方式,将脱贫攻坚在基层的最新进展带到了北京。
这是全国政协首次在常委会会议中采用联动协商形式进行讨论,为委员更有效反映基层声音提供更丰富更便捷的渠道。
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加开委员长会议充分审议法律草案,到进一步加快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架起“立法直通车”;从各地设立22万多个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定期接待群众听取意见,到探索民情直通车、民主听证会、民主议政会机制汇聚民声民智……一个个创新的民主形式,一项项生动的民主实践,展现中国式民主的强大生命力。
“中国要飞得高、跑得快,就要汇集和激发14亿人民的磅礴力量。”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期许,为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注入不竭动力。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过程人民民主必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筑牢民主基石。
(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杨维汉、罗沙、陈菲、丁小溪、任沁沁)
《 人民日报 》( 2021年10月13日 01 版)
来源:人民网
所属栏目:党建要闻
发布时间:2021-10-13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7月,总第31期)
政策法规
财政部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改善中央级.........overnment in the American Economy[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信息来源:“思想盛宴 理论高地”论坛特稿)
国际动态
拜登政府高调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 我国政府采购应“力挺”制造业
2021年7月28日,拜登政府发布行政指令高调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此举并非首创。早在1933年美国就颁布了《购买美国货法》,规定“联邦采购必须购买在美国开采、生产或加工的产品,除非购买国内产品不符合美国公共利益,或国内产品价格不合理”,并将“购买美国货”条款纳入《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等政策法案不断强化。特朗普也多次发布“购买美国货”行政命令,引导制造业回流。
2021年1月25日拜登就任美国总统仅5天就签署了《关于确保未来由美国工人在美国制造行政令》,敦促联邦政府增加对美国货的采购。时隔半年,拟再发行政指令进一步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一是美国货认定将国内零部件占比门槛从55%提高至60%,到2029年提高至75%;二是加大对半导体、医疗用品等美国制造关键产品和零部件的价格扣除优惠;三是授权管理及预算办公室及美国制造办公室更严格地执行“非美国制造不采购”原则,健全美国制造含量数据,供应商需明确美国零部件所占价值比例。
美国长期实行“购买美国货”政策,联邦政府采购本来就以购买美国货为主,2019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了2217亿美元的货物,仅3.5%是外国产品,其中绝大多数还是由于“美国本土无类似产品”或“美国制造的类似产品价格过于昂贵”,进一步压缩的空间有限。因此,该行政指令的意义更多在于标榜拜登政府重视美国制造业和就业,以期在中期选举赢得工人阶级支持,对促使美国制造业回流、经济“去虚向实”的作用有限。
美国联邦采购国货并非特例,政府采购扶持本国制造业是国际通行做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充分利用政府采购这一庞大集中的内需市场,培育并推动了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产业的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作用,“力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采购问题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由学生付费的大学宿舍空调服务项目该如何采购
问:某公办高校就学生宿舍的空调服务项目进行采购,该项目的空调由选中的供应商负责提供和安装,学校不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向学生收取空调使用费。校方认为该项目是PPP项目中的BOT模式,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对吗?此类项目该如何进行采购?
答:这个问题非常具有典型性。笔者的观点是:此类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也不属于PPP项目中的BOT模式,它是高校对学生宿舍空调服务特许供应商的选择。
此类项目的典型特征有三个:一是项目自始至终高校不支付任何费用,不使用一分钱的财政性资金;二是该项目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由学生(家长)支付费用,无论学生还是学生家长都不可能与空调服务提供者的供应商进行服务质量和价格的协商;三是高校具有对空调服务特许供应商的选择权,可以决定由哪一个供应商来为学生提供空调服务。
根据以上三个典型特征,我们可以判断出此类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要件,因此,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对比关于PPP项目的概念和有关规定,此类项目也不属于PPP项目。首先,高校不属于政府机关;其次,向学生收费的空调服务也不属于基础设施投资;最后,此类项目也不可能走PPP项目的法定“两评程序”之后进入到财政部或者发改委的PPP项目库。
那么,此类项目该如何采购呢?笔者的观点是作为非政府采购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来实施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属于高校自主采购项目,可以依据高校制定的采购内控制度进行。如果高校没有完备的内控制度,可以通过内部集体决策的形式,参考政府采购法规或者招标投标法规形成较为完善的项目采购方案之后进行采购。此类项目采购方案的制定应当把握三个要点:一是价格和收取方式不宜作为供应商竞争的内容,价格适宜由高校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确定(该项工作高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二是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应当在服务质量和效率上展开;三是应当事先明确供应商服务不达标的退出机制和善后事宜。
采购人是否可以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联合体的项目,采购人是否可以限制联合体的组成数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是否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答:接受联合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对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上限在采购文件里事先做出规定,但不可以明确规定联合体的成员只能有多少家,更不能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这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限定并不矛盾,原因在于联合体是一个供应商身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在实务操作中执行该规定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不同的供应商(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是供应商自己的权利,供应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采购人不能强制要求。二是联合体的组成数量是两个以上(包含两个),到底由多少个组成,也应由供应商根据情况自己确定,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采购人在采购文件里没有规定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如果采购人规定了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拟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把联合体成员的家数控制在上限以内。
联合体成员过多,不仅对项目实际执行无益,也会给采购人后期项目管理带来较大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实务中,不少采购人设定联合体成员家数的上限,这样做很有智慧,法律上也是允许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设定联合体成员数量上限和限定供应商数量的概念上有交叉,但不完全等同。比如,采购文件规定“只能由三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和“联合体成员家数上限为三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约力度也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有违法律“公平、公正”原则,后者则是合理限制,符合法律精神。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8-01 00:00:00
- “思想盛宴 理论高地”首届招标采购前沿论坛成功举办!
2021年7月10日,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所属《中国招标》杂志社主办的“思想盛宴·理论高地”首届招标采购前沿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是面向全国的公益高层论坛,参会人数230余位,包括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教育部等中央部委单位以及来自北京、上海、广东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及高校等业界代表。论坛旨在打造招标投标与公共采购的理论高地,精心筛选年度对招标投标与公共采购领域热点问题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对当前热点问题深入探讨,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和高度赞许!
论坛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任白会宜发表开场致辞,《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张松伟代表主办方发表致辞,清华大学教授于安、南开大学教授何红锋、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岳小川、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赵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丛虎、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何瑞琦、国家开发银行采购中心总经理武广军、天津理工大学教授尹贻林、《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张松伟等先后发表演讲。
白会宜在致辞中指出:前沿论坛就是站在行业发展的前沿对行业前瞻性问题进行探讨。在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我国招标采购行业空前繁荣,但与此同时产生的问题也不少。《中国招标》杂志社作为招投标行业领域最早的专业媒体,能肩负责任填补行业发展之需勇气可嘉。我国招标采购事业进入新时代,“开坛”恰逢其时,“开坛”要立规矩开新风,“开坛”要思想碰撞助力行业发展。
张松伟在致辞中表示,招标采购知识引领的时代已经到来,从业人员应凭专业知识形成卓越能力把握今天、用先进思想形成独到洞察力掌控明天、借学者智慧形成超前思想力看清后天。前沿论坛就是立足于行业需求、聚焦年度热点话题,为业界同仁构筑论道、交流的平台。
于安教授围绕《改善招标采购质量和秩序的新框架:招标采购的预先活动规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进行主旨演讲。于安指出,一项合理的采购制度应当包含前期需求管理、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三部分。公开招标是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需求管理将有效提高采购人的采购能力和对市场供给能力的正确判断,提高采购的绩效程度。他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作了解读,认为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何红锋教授围绕《招标投标合同成立的时间》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进一步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合同是否成立。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是承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岳小川围绕《<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关系》进行主题演讲。他认为,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为政府采购工程制定专门规则;行政性和垄断性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后,应关注企业采购对采购效率、供应链稳定、综合绩效的特殊要求;研究探索新的监管模式(统一监管、分工监管);两法融合应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徐舟围绕《关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理解与思考》进行主旨演讲。他表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首先,应从预算管理、需求管理、采购政策、采购交易、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完善。其次,应构建公平竞争的交易机制,在采购方式运用上增加制度弹性,在采购评审管理上强化制度刚性。最后,要更加注重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理顺各方权责关系,提高采购人决策话语权。
赵勇教授围绕《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中相关问题的思考》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公正的旁观者是依靠数据建立的诚信体系。他着重探讨了几个问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应当由谁出资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应当依照怎样的程序;未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是怎样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的未来或将包括四个转变:从层级制到市场制、从单次交易到持续交易、从管道到平台、从选择到契约。
王丛虎教授围绕《公共找资源交易整合融合问题及发展趋势》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公共资源交易的运行机制应倡导灵活性与创新性,如构建应进必进协同运行机制、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信用管理机制、交易平台竞争机制、质疑投诉与社会监督机制。交易平台可定位为五个角色:公共资源信息的持有者、新科技应用的先行者、决策最重要的参考者、高质量的服务者、就业的吸引者。
何瑞琦围绕《关于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完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进行主旨演讲。他表示,信用体系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适当自主、社会支撑的原则,公共资源信用体系建设强调刚性约束,例如对严重失信主体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应高度关注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同时,国家发改委对地方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持鼓励态度。
武广军围绕《“技术交流评估”采购模式探索与实践》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目前,政府采购面临三大困境:供应商围标串标、成交价格贴近预算、履约难以满足业务需求。“技术交流评估”模式的提出则有益于防控疫情、促进竞争、完善需求、优中选优、治理串标、控制单采。
尹贻林教授围绕《新工程咨询:招监造一体化新咨询产业》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建筑业发展聚焦于三大趋势:一是超级总承包商出现已成定局;二是PPP、投建营、EOD、TOD、EPC、大标段发包、全咨已成主流建设管理模式;三是新工程咨询格局已现端倪。工程咨询迎来全咨新时代,即1+N+X。产业内部将出现马太效应与分层效应迭加,马太效应指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分层即指可能出现头部(全能引领)、中部(跟随)和底部(分包)三层布局。重要的是,一体化组织重构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招监造一体化。
张松伟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招标采购各方利益均衡》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招标采购法规的制定是走出囚徒困境,通过纳什均衡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有效方式。法律规定倾向于保护谁并不是由立法者或执法者决定的,而是由其各方的相对弹性大小决定的。基于此,张松伟提出了两个观点:保证金收不收依法应由招标人(采购人)决定;代理费、采购文件工本费、第三方电子采购系统建设应由招标人(采购人)兜底支付。
为促进行业交流,助力行业发展,前沿论坛兼具前瞻性、建设性、引领性,得到了参会嘉宾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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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2 08:50:42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6月,总第30期)
政策法规
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国家机关2021年Windows 10神州网信版操作系统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据了解,Windows 10神州网信版操作系统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邀请神州网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网信”)参与协商。本项目最终入围产品为Windows 10神州网信政府版操作系统(V2020-L),成交价为人民币1177元/套,相比于2158元/套的市场价有大幅下调,优惠率达45.46%。神州网信保证该产品的报价低于同行业、同类型、同等规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成交价格,且承诺为各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和征集文件全部要求的服务,充分体现了国采中心平台的价格优势。国采中心愿与更多集采机构开展联合采购合作,共享国采价格与服务,扩大正版软件区域联合采购范围,为更多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
自5月19日起,神州网信在线签订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后,入围产品将由系统完成自动上架,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及国采中心许可共享本次采购结果的其他单位可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正版软件采购网通过直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信息来源:摘自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站)
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6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及解读
一、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9%,较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延续稳定扩张态势。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7%和50.8%,比上月回落0.1和0.3个百分点,均高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9.1%,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保持扩张,但步伐有所放慢。
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继续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0%,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9.2%,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较上月小幅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7.9%,虽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但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继续放慢。
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解读
6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微落0.1个百分点,继续位于景气区间,制造业保持平稳扩张。本月主要特点:
一是供需两端一降一升。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近期部分企业生产活动受到芯片、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以及设备检修等因素影响,生产扩张放缓。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小幅上升0.2个百分点,反映市场需求保持增长。本月各行业表现差异较大,纺织服装服饰、医药等行业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位于56.0%及以上较高景气区间,且高于上月2.0个百分点以上,产需增长较快。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两个指数均降至临界点以下,行业景气水平下降;汽车制造业两个指数连续两个月位于收缩区间,“缺芯”等因素给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进出口指数有所下降。新出口订单指数为48.1%,低于上月0.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国外订货量回落,其中农副食品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新出口订单指数低于43.0%,回落幅度较大。进口指数落至临界点以下,为49.7%,低于上月1.2个百分点,反映制造业生产用原材料进口量较上月有所减少。
三是价格指数高位回落。近期出台的一系列“保供稳价”政策效果显现,制造业价格快速上涨得到初步遏制。本月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均由升转降,分别为61.2%和51.4%,低于上月11.6和9.2个百分点。从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看,除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继续攀升外,其他行业均明显回落。从出厂价格指数看,大部分行业均有不同程度回落,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下降幅度较大,均落至收缩区间;但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仍高于70.0%,产品出厂价格继续上升。
四是不同规模企业PMI总体稳定。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7%和50.8%,低于上月0.1和0.3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在扩张区间。小型企业PMI为49.1 %,高于上月0.3个百分点,虽仍位于收缩区间,但景气度有所改善。
五是消费品制造业景气度上升。受市场需求回暖及年中促销活动等因素带动,本月消费品制造业PMI升至近5个月以来的高点,为52.2%,高于上月1.6个百分点。其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分别为53.9%和54.6%,高于上月1.0和3.5个百分点,行业生产和需求扩张加快。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专题研究
供应链“链主”企业招标中的分包机制设计
姜爱华 胡畅
“十四五”规划提出,今后五年经济社会要实现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规划同时指出,要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2021年3月18日,工信部副部长刘烈宏在第十三届国际跨国公司领袖特别圆桌会议上提出,“十四五”期间将发挥优质企业的作用,培养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的产业链“链主”企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从目前的招投标制度来看,采用招标方式寻找优质大型企业链主,并通过“链主”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分包组成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不仅有利于带动大中小型企业协同发展,更有利于维护产业链安全。但当前我国招标投标中有关分包的法律制度规范并不完善,对于采购方、“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权利及义务规定存在空白,国际公共采购规则以及国外的相关实践经验或能为我国供应链“链主”企业招标中的分包机制设计提供一定的思路。
一、当前我国有关分包的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有关招投标分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
《招标投标法》对分包的条件、投标人的义务、分包商的资格条件及义务、违反分包规定的处罚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关于分包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进行分包的项目只能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且分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关于投标人应履行的义务,《招标投标法》规定,如果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关于分包商的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这里的“资格条件”主要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分包商的义务为不得对承接的分包项目进行再次分包,以及需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招标投标法》还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商再次分包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作出了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涉及的分包内容与《招标投标法》中的内容基本重合,并未对“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权责义务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及划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相比于《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增的有关分包的规定主要是对中标人义务的强调,要求分包必须满足分包条件或者符合分包规定,并且不得转包及违法分包,进而提出了违反上述规定中标人应受到的处罚。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在招投标框架下涉及分包的法律法规较少,且内容相对单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并未对《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分包的规定作出更为详细的阐述或说明。以上法律规定中对分包的条件、投标人的义务、分包商的资格条件及义务、违反分包规定的处罚的规定不够详尽,相关主体可自由操作的空间较大,这在现实中也容易产生各种纠纷而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如果在供应链“链主”招标中采用分包方式,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利于发挥“链主”企业在组链中的主导性作用,不利于构建协同创新、凝聚合力的完整产业链供应链,不利于维护产业链安全。
二、国际规则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
(一)国际规则关于分包的规定
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Model Law)和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Directives of EU)对招投标中的分包问题进行了规定[1],有一定的启发。
关于主承包商需承担的责任,首先是分包意向方面,《2014公用事业采购指令》规定,采购实体可以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书中明确其可能打算分包的份额以及向哪些分包商进行分包。《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对主承包商与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机制进行了规定。其次是提供分包商信息方面,《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规定了主承包商应向采购方提供分包商相关信息的时间点,并规定了信息包括的范围、信息应放置的合同位置、信息变更的处理等。最后是保密性方面,《公共采购示范法》规定,承包商需满足采购主体提出的保密要求,而且承包商需确保分包商也遵守保密要求。
关于分包商需承担的责任,《公共采购示范法》指出,分包商需遵守保密要求,《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指出,分包商应提供认证及支持性文件等,《2014公用事业采购指令》对分包商在环境、社会和劳动法律等方面义务的履行、分包商信息提供的责任安排作出了规定。关于分包商责任履行的监督,《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规定,由国家的职能当局采取一定措施来监督分包商自身义务的履行。
关于对分包商及主承包商权利的保障,主要涉及合同款的支付方式方面。《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规定,采购文件中应当对支付方式作出有关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以应分包商的申请以及合同的相关内容将相应合同款项直接转账给分包商。第71条第7款指出,欧盟成员国可以在国内进一步规定是否可以不需要分包商提出请求而对其直接进行合同款的支付。《2014公用事业采购指令》也指出,采购实体需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与支付方式有关的安排。
(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
随着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对分包的规定逐渐细化,各国也在招投标分包规则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对于分包的条件,意大利在2016年颁布的50号法令中加入了新的要求,限制了主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的条件,包括分包额占合同总价值的比例、需先得到缔约机关的授权、分包合同的效力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等。对于投标人的义务,意大利50号法令中指出,投标人应在其报价中详细说明其打算分包给第三方的合同份额、分包商的名称,并说明分包的必要性。
在对分包商权利的保障方面,英国2015年制定的《公共采购法规》(The Public Contracts Regulations),简称PCR,规定了采购机关可要求主要承包商将合同详情页提供给分包商,使分包商更为便捷地获得合同信息,并且规定了采购机关偿还合同款的期限,以加速分包商的现金流运转。
当前国际规则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主要涉及分包的条件、主承包商与分包商需承担的责任、对分包商责任履行的监督以及对分包商和主承包商权利的保障几个方面,相较于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对于分包的相关规定更为全面细致。此外,国际规则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在对主承包商及分包商责任进行划定及监督的同时,还关注对其权利的保障,注重主承包商与分包商权责对等机制的构建,这对供应链“链主”招标中的分包机制设计十分具有参考意义。
三、“链主”企业招标分包机制设计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有关招投标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不尽完善,若要在供应链“链主”招标中允许分包,需要针对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借鉴有关国际经验,结合产业链供应链的特点,提出完善链主企业招标中分包机制设计的具体建议。
(一)强化“链主”企业在分包中的主体权利及责任
一方面,从“链主”企业在分包中的责任角度来看,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链主”企业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仅限于“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及“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就供应链“链主”企业承担的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对供应链补短板锻长板、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等政策性功能来说,目前的相关规定显然是不够完善的,需进一步扩展及细化。国际规则及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对主承包商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在投标文件表达具体的分包意向、提供分包商信息的具体规范及保密性等,我国可参考国际经验对承包商的责任及义务提出进一步的规范要求。
一是在项目投标时,“链主”企业应在其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其分包意向,包括计划分包给第三方的合同份额、分包商的名称,并说明分包的可行性。在选择分包商的过程中,“链主”企业应参考招标人的意见,共同制定分包商的遴选标准。在确定分包商后,“链主”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向采购方提供最终确定的分包商信息,且提供的分包商信息应合乎规范、在信息变更时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在具体承担项目的过程中,“链主”企业应对自己承担的核心项目负责,保证项目质量,对项目相关信息保密。同时,“链主”企业对分包商负责的项目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确保分包商也遵循相应的保密规范。
另一方面,从“链主”企业在分包中的权利来说,当前国内相关法律规范对供应链“链主”企业没有过多涉及权利的表述。国际规则以及国外法律法规中涉及主承包商的权利主要是合同款支付方面,要求“采购实体应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与支付方式有关的安排”。而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供应链“链主”企业的权责要求不对等。对于供应链“链主”企业来说,其在承担项目以及分包过程中除需承担自身核心工作的风险以外,还需要对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激励优质大型企业入场。承担“链主”企业角色需要重点解决权责对等的问题,对供应链“链主”企业赋予更多权利。比如,可以在分包商的实际选择上给予“链主”企业一定话语权,以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已有的一些优质分包商的合作资源。再比如,在合同款项的拨付上,要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包括拨付的方式、时间、条件以及款项在“链主”企业及分包商之间的划分等等,保障“链主”企业取得项目报酬的合法权利并促进其资金运转。
(二)分包详细规则“前置”
当前我国有关分包规则的法律规定较少,仅涉及分包条件,设置的分包的条件也较为宽泛,仅规定中标人进行分包的项目需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且分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国外法律法规对于分包条件作出了更多的限制,包括分包额占合同总价值的比例、需先得到缔约机关的授权、分包合同的效力需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等。今后的分包机制设计中,采购方需在招标文件中对分包作出详细规定,包括分包的条件、涉及分包商评选及支付的相关事宜、“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责任划分等,将分包详细规则尽量前置,促进整个项目的分包及运转更高效地进行。
首先是分包的条件,招标人应对允许“链主”企业进行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更清晰的说明、界定及划分,并对“允许进行分包的金额占总项目金额的比例”作出规定。其次是涉及分包商评选及支付的相关事宜,包括分包商的资质要求、分包商的推荐名单、“链主”企业提供分包商信息的规范、分包商的具体评定方式、对“链主”企业以及分包商的合同款支付方式等。最后,由于“链主”企业及分包商共同承担招标项目,对项目负责,对于“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责任划分也应列入招标文件,包括具体的项目责任划分;分包商出现问题,“链主”企业需承担怎样的连带责任等。只有在招标文件中就对“链主”企业及分包商划分规范清晰的责任关系,“链主”企业及分包商才能更好地评价项目参与风险、权衡是否进入招标项目,项目的开展、合作及监督也才能更好地进行,供应链才能良性发展。
(三)分包中充分体现对“创新”的考量
“十四五”规划提出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并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供应链“链主”招标的实质目标是通过优质“链主”企业带动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为国家构建创新产业体系助力。因此,供应链“链主”招标的分包模式需在分包商的甄选标准中特别体现对创新性的要求。一是招标文件对于分包商的评定方式部分需体现创新要求。在评审专家选择上,应特别选取具备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知识的专家,并提醒专家对于分包商的创新性有额外要求。二是“链主”企业应将对分包商的创新方面的要求纳入考量范围,并在相关文件中进行说明,如对专利等方面划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及加分规则,对于创新型企业进行一定的倾斜。三是具体评选分包商时应要求分包商提供能证明自身创新性的相关文件。
(四)强调分包商遵守保密义务
我国目前的招投标法律体系对分包商的保密义务没有过多要求,国际规则中则提出分包商需遵循保密义务。供应链“链主”招标具有项目体量较大、“链主”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重要等特点,故相关的招标人信息、项目资料、技术研发信息、“链主”企业信息及供应链成员信息等均属于机密信息[2]。供应链“链主”模式下的分包商通常为中小企业,可能在信息处理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因此需特别强调分包商对于保密义务的遵守。项目开始前,分包商需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需就项目保密信息的类型、内容及范围、保密程度、责任与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规定。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招标人与“链主”企业需对分包商保密义务的遵守进行监督,可建立对分包商的信息泄露识别机制,一方面通过感性认识和历史经验对分包商的泄密进行识别,另一方面通过对各种客观的资料和有关记录分析、归纳和整理,必要时辅以专家咨询,找出分包商存在的各种明显和潜在的信息泄露风险并进行及时预防[3]。
(五)强化招标人对分包企业的延伸监督
关于对分包企业的监督,当前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中仅对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作出了说明,但并未指明具体的监督方。国际法律体系中规定由“国家的职能当局采取一定措施来监督分包商自身义务的履行”。分包商处于供应链的末端环节,由于远离招标人而容易游离于监管之外。因此,针对分包商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对分包商招标完成后的项目开展尤为重要。对分包商的监督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链主”企业对分包商的监督。二是国家机关对分包商的监督,可以构建巡察、纪检、监事、监察、审计、法律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4],并对分包商制定规范制约的标准、细则、违章处理办法等对其进行监督。三是招标人对分包商的延伸监督。
其中,招标人对分包商的延伸监督需格外强化,一是因为分包商的工作效果直接影响招标人的项目质量,两者具有直接利益关系。二是因为招标人对于项目的相关要求有着最清晰的把握,监督成本相对国家机关来说较小。三是由于供应链中“链主”企业自身作为项目的承包者,需要保证其自身所承担的项目工作的质量,对于分包商的监督可能会有疏漏之处。因此,招标人对分包商具体的监督措施可以在“链主”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例如,招标人可以按经审查批准的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定期组织开展分包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再比如,对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差、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和合同,责令其整改或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的相关责任等等。
参考文献:
姜爱华.招标投标采购的新趋势及启示——来自国际采购规则修订的经验[J].招标采购管理,2018(09):22-23.
欧阳婷.浅议分包工程合同与分包工程管理[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9(14):238-239.
董绍辉,西宝,田丽娜.供应链信息泄露途径及其防范措施[J].商业研究,2009(12):49-51.
段利均.供应链信息协同中信息安全概述[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9(06):197-198.
(转载自《中国招标》杂志)
国际动向
我国向世贸组织提交对参加方关于我国加入GPA有关问题清单答复
2021年6月1日,财政部经由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交了我国对欧盟和澳大利亚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以及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问题清单的答复,表明了我国愿意尽快加入GPA的立场和决心。本次答复的问题中,欧盟问题清单涉及出价问题共43个,涉及国情报告问题共36个,澳大利亚问题清单涉及出价问题共16个。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为多久
问: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更正的时间要求不一致,一个是5日,一个是3个工作日,实践中该如何执行?
答: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出现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但现实的问题是:在本问题当中,二者相比,财库〔2014〕214号文属于旧的特别性规定,财库〔2015〕135号文是新的一般规定。根据《立法法》第9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目前,财政部并没有就这一问题出台裁决文件。实务中,针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的期限,是5日还是3个工作日的问题,相关的质疑、投诉已经出现。
面对这个问题,由于上述原因,自然是双方各执一词,业界专家、监管部门的执法者也是看法不一,相互很难说服。因此,在财政部做出裁决文件之前,比较明智的做法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5日和3个工作日之间选择时间较长的一个期限来执行。
单一来源采购如何编写协商记录
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编写协商记录是必须的吗?如何编写协商记录?
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编写协商记录,这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42条提出的强制性要求。实务中,很多采购人因为少了这一程序而被审计部门问责。
如何编写协商记录呢?首先,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74号令第41条的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专业人员从哪里来呢?是否需要组建一个协商小组呢?财政部74号令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行业习惯,比较好的做法是组建一个三人以上(如果项目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专家确实比较少,三人以下也符合要求)的协商小组。专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应当满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关于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可以从省级以上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专业人员,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采购人内部如果有懂行的人员,也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加入协商小组。
协商小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认真和供应商就项目的技术、商务、价格等关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协商记录按照财政部74号令第42条要求,至少应当包含四方面内容:(一)公示情况说明(如有);(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单一来源由于缺乏竞争性,协商小组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决定成交价格以及商务条件是否合理。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务必组建真正懂行并谙熟谈判技巧的协商小组。其中,关于价格的协商,应当着重考量供应商标的物的成本和以往同类项目成交的合同价格,并结合本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7-01 00:00:00
- 福建巨电与华为签署合作协议 共创新能源领域未来
6月18日,第十九届中国·海峡创新项目成果交易会(简称海创会)举行项目集中签约仪式。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常务副省长郑新聪出席。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权属企业福建巨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此次签约仪式上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将在新能源领域展开全方位交流与合作。
华为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长期致力于为各行业提供全面、高效的ICT解决方案和服务,在新能源领域有着丰富的储能整体解决方案与新能源融合技术储备、实践。本次合作,双方将重点在储能领域和绿色矿山领域开展合作。在储能领域,华为将提供智能组串式储能集成及管理解决方案,福建巨电提供直流侧储能电池系统,双方共同开发并推广电池储能系统。在绿色矿山领域,双方将以科技赋能和模式创新,共同打造智能光伏+车辆电动化及移动快充系统为主的智慧生态解决方案,并在矿区新能源车辆无人驾驶及矿山数字化升级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助力推动矿山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本届“海创会”期间,福建巨电公司还与华北电力大学就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进行了座谈并达成一系列合作意向,同时与华为高级副总裁郑宝用达成意向,将聘请郑宝用先生为福建巨电公司高级顾问。
来源: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公众号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1-06-22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2月,总第26期)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工信部印发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1月2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根据《通知》,将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上下联动,将培优中小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提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与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等。同时,支持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省每批次不超过三个),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并对重点“小巨人”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
(信息来源:摘自工信部网站)
财政部、工信部解读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回应社会广泛关注,推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加快落地,财政部、工信部有关部门结合社会关注的问题,对有关政策要点进行解读。
此次解读,明确了《通知》的政策背景及重要意义,同时对实务工作的具体程序进行解释:
一、《通知》明确的支持事项
在“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将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即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更好发挥示范作用。
主要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和“锻长板”;二是与行业龙头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三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另外,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力。
此外,还支持每省每批次不超过3个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还应提供“点对点”服务。
二、如何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选拔由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
首先,纳入选拔范围的企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此基础上,企业可自愿申请,并由地方作出推荐。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关于公布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19〕153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20〕335号),累计认定两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832家。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将继续认定新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本《通知》印发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同样有资格按程序申请支持。
第二,两部门将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在地方推荐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排名,优中选优,全力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国家队。
第三,对重点“小巨人”企业采取淘汰制。为加强激励约束,通过考核逐年淘汰部分成长速度、目标实现进度相对落后的重点企业。
另外,申请企业名称须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所公布的名称一致,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发行股票的。且须符合产业导向、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成长性等方面的条件。
三、中央财政有关奖补资金如何下达
对于每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财政部分别于《实施方案》批复当年、实施期满1年及满2年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程序滚动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对于2021年启动支持的首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将于2021年下达首笔奖补资金,后续奖补资金金额将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第二批、第三批重点“小巨人”企业也按此执行。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备案版),并结合本地区重点“小巨人”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际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奖补资金90%以上用于直接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时,应统筹考虑全省产业布局,重点“小巨人”企业发展现状与前景,确定每家重点“小巨人”企业的资金分配金额,避免简单分配,并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要求下达。
四、在中央财政有关奖补资金使用方面有何要求
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所获奖补资金,充分发挥企业能动性,不对奖补资金使用方向作限制,由企业围绕“专精特新”发展目标自主安排使用。对于示范平台所获奖补资金,要求必须用于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示范平台自身建设、工作经费等;如检查考核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酌情扣减有关奖补资金。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如何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如何应用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推进实施并做好分年度实施成效自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对地方培育工作组织分年度绩效考核,明确绩效考核等次,以及继续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考核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对于年度绩效考核中发现问题及不足的,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改。
(信息来源:摘自工信部网站)
财政部发布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2月20日,财政部国库司围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针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对于政策扶持范围、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声明函等多方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其中,对扶持范围进行了详细解答: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6.《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节选自财政部官网)
二、工作动态
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近日,工信部财务司委托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工信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此次集中论证范围为工信部2021年拟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内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部属高校及科研院所除外)。专家组通过对每类产品的技术特性、使用单位现实需求、国内外同类产品关键技术指标差异等方面的逐项审核、确认,提出专业论证意见。最终结果已正式函报财政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是由政府采购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一项年度性工作,是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简化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举措。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三、综合信息
国采中心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采工作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委托,完成2021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全部疫苗均足量成交。
此次疫苗采购涉及I型III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等14个品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共计2.42亿支,预算总金额达36.3亿元。为确保疫苗供应安全,保持疫苗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采用谈判及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为确保项目采购的顺利开展,国采中心组织了对项目需求的论证;根据疫情防控“在线开标、远程评标”的要求,对疫苗采购单一来源和谈判专项范本进行了修订;将11个采用谈判方式的项目采购需求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意见,吸收合理建议;根据各品种疫苗评分标准特点,确定集中评审的办法,优化专家抽取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采购过程管理要求,建立了专门的疫苗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记录,实现重要信息全程留痕。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发布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指南
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印发《关于中直机关2021-2022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今明两年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中直机关各京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办公家具,均应按《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办公家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按有关规定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通知》还对前期比价、合同签订、验收结算等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知》要求,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办公家具的政府采购工作。中直采购中心将按照要求,每月组织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四、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2月
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6%,低于上月0.7个百分点,连续12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景气水平较上月有所回落。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2%,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49.6%和48.3%,比上月回落1.8和1.1个百分点,均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1.6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步伐有所放慢。
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速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7%,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继续降低。
从业人员指数为48.1%,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较上月下降。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7.9%,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延长。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但从近年政策落地发展来看,我国政府采购对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企业的扶持力度仍有待加强,相关配套措施有待完善。政府采购的经济社会效益仍未能普惠到广大少数民族企业。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值得深入思考。
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政策以及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数据,分析得出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的现状,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现状
探究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之前,首先应当确定何谓少数民族企业。本文结合公司法、政府采购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综合定义方式,认为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标准即可被认定为少数民族企业。第一,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各级民族自治地区的,并有连续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第二,企业法人为少数民族群体的;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股份中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初始股本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五,民族自治地区企业雇佣员工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非民族自治地区雇佣的员工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10%(不含)以上的。
以少数民族企业的认定为基础,下文立足五个方面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
第一,立足现行法律体系对少数民族企业的支持角度。我国法律法规指出了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均涉及国家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地区扶持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已提高到国家法律的层面。
第二,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中标情况。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界定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企业基本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在2020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各级预算单位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关于这一规定,在不同地区落地实施时存在很大差异。
以某少数民族自治区为例,该地区2018年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金额为4.19亿元,根据《暂行办法》,其中小微企业所占金额应约为7500万元,然而实际上小微企业占比金额只达到4980万元,占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总额的12%(《暂行办法》规定可达18%)。由上述数据可见,中小微企业群体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金额和数量占比总体不足,并未达到政策要求扶助的标准。据此,类比推测得出,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的中标金额和数量占比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政府现有的支持政策落地中执行力不足;二是少数民族企业由于规模技术资金的限制,生产成本相比大企业较高,规模效益不突出,没有特色优质品牌,竞争中主要依靠价格优势和政府政策支持,竞争能力较弱,政府把“大蛋糕”切给这些企业,企业也可能“吃不消”。
第三,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中标优势。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上半年中标小微企业类型分布图(见图1、2、3),可以看出中标企业大多集中分布在专业服务,信息产品,办公、文教(卫)三大方面。由此推测,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企业的中标产品大概率也集中在这三个方面。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发现,政府采购中,少数民族企业竞争范围比较狭窄,类型比较单一。
第四,立足少数民族企业政府采购的中标方式。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本文通过梳理发现,2018年该地区少数民族企业中标项目共296项,其中67.1%的中标项目是通过单一来源方式中标。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可以推测,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对于少数民族企业有政策倾斜。但更需要关注的是,单一来源的中标方式占比非常大,说明少数民族企业过于依赖政府扶持,暴露出其自身竞争能力较弱、无法在竞标中与同类型企业形成比较优势的现实。少数民族企业如果仅仅依靠政策扶持是无法持续发展的,少数民族企业应扩宽中标渠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以政策扶持协同自身发展战略,壮大规模,寻求更宽广的发展之路。
第五,立足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运行规范性。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便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快车道,改革成效显著,尤其是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取得了实质性飞跃。然而,少数民族地区限于经济水平、人员素质,发展相对缓慢,仍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机构设置不够规范。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然而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来看,政府采购中心多隶属于当地财政局,受上级领导,不具有足够的独立性。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执行。第二,预算管理不够规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较为落后,财政压力大。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很难给各有关单位安排预算资金,导致很多部门在预算期初并没有相应的采购计划和采购资金安排。采购资金大多临时追加,较为零散混乱,无法形成有效规模,难以发挥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优势,导致了资金的低效使用。
二、域外可借鉴的经验
放眼全球,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对如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与实践。本文选取部分范例进行介绍,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
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通过“预留计划”扶持少数民族企业。1953年,美国开始实施“预留计划”(“set- aside” programs),联邦政府将全年政府采购合同的5%,预留给在经济和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主要指少数族裔)的群体所拥有的小型企业。除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各州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例如,为了鼓励少数族裔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服务部(the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ervices)之下设立了供应多样化办公室(Office of Supplier Diversity),协助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法规汇编2010年版》(The 2010 Florida Statutes)中有关“动产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部分的规定(第287.09451条)明确了多样化办公室的15项权力、职责和功能,以更好实现对少数族裔企业的扶持。主要包括推进信息对称,降低少数族裔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在采购金额份额上给予少数族裔企业优惠;建立事后反馈机制等。除佛罗里达州之外,美国其他州也有对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法规定》第10471条规定,由任何州机构、部门、官员或政府实体授权的涉及到工程、专业服务、材料、供给、设备、改建、修缮或改进的合同应由全州范围内的不少于15%的少数族裔企业和不少于5%的妇女企业参与竞标。纽约市规定,全年的政府采购中应把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授予少数族裔和妇女企业的规定。
欧盟对境内的少数族裔企业特别设计了扶持政策。为规范政府采购,欧盟参考各成员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发布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公共采购指令专门将公共采购所发挥的环境保护、促进少数族裔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统一为社会责任的公共采购(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ublic Procurement,SRPP)。公共采购指令主要包括《公共合同指令》(Public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4/EU),《公用事业指令》(Utility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5/EU),《特许权指令》(Concessions Directive 2014/23/EU)等。其中的公共合同指令通过预留份额的方式对欧盟境内的弱势企业,如少数族裔企业进行扶持。
WTO《政府采购协议》允许对少数民族、落后地区提供优惠。加拿大在其加入GPA的出价清单中就明确指出,对有关扶持少数民族的预留项目和优惠性政策不作承诺。
三、为政府采购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建言献策
我国尽管出台了多项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但从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来看,政策的推进与落实尚待进一步完善。笔者结合我国某些地方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有做法以及国外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五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和读者参考。
第一,设立专项扶持政策,加强监督考核。少数民族地区要想谋发展,就要有本民族本地区的企业品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政府可以在政府采购中根据本地的采购情况,结合对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专门预留出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采购份额,支持民族企业发展。采购份额可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数量规模,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市场行情来确定。并且当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设立专门面向少数民族企业采购的考核机制,保证优惠政策实际落地,没有缩水。
第二,提高预付资金比例,减轻运转负担。通过查询内蒙古、广西、新疆等地政府招标文件发现,政府采购的付款方式大多是验收工程或服务后一次性付全款,或付大部分款项之后根据产品服务或工程的运行情况交付尾款。然而少数民族企业资金流动性较差,资金总量不足,在承接政府采购的订单之后,常常面临前期生产运营资金筹集困难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采取提前预付资金的方式来扶助少数民族企业,针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少数民族企业可以提前预付合同金额的40%—60%,降低少数民族企业筹资的难度,同时可以缩短供货的时间,节省双方的精力,提高采购效率。
第三,落实合同贷款政策,降低专项利率。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部门在帮助中小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贷”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基础之上,应当进一步帮助少数民族企业解决“融资贵”的问题。在核实少数民族企业资质认定下,建立有效调动基层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制定独立的信贷计划,优化统计核算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细化尽职免责办法,激发基层员工做好少数民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
第四,少数民族企业联合体优待。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在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案例中,联合体中标在少数民族小微企业中标案例中不多,但十分新颖。通过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上半年中标信息,发现6个月通过联合体中标的项目仅3个,与总数441个项目相比占比很小。中标项目分别是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两个采购项目;广西宏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一个采购项目。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是国内较大规模的电梯制造销售企业,它与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宏建空调有限公司两家少数民族企业合作,可以解决其规模小及资金不足等问题。基于此,建议政府给予少数民企业联合体优待政策,即若大规模企业与少数民族小微企业形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且中标,提升预付资金比例,鼓励企业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还可以为少数民族企业配备“兄弟企业”,与有意愿的大企业进行沟通,大手拉小手,带动整个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
第五,设立专业服务中介机构。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经验不足,对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影响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参与度。据此,可在少数民族企业聚集的地区,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设立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办公室,聘请专业人士就职(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于政府采购中心任职的已退休或在职的官员、政府采购相关研究专家和大企业曾参与组织政府采购的主管人员),为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政策解读、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同时鼓励办设面向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服务中心,引入市场力量运行,服务中心可以开办面向少数民族企业职工的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组织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水平,提升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力,降低因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协助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本文作者姜爱华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禚德铭 常延婕 程心雨 马小龙 周亦晗 潘思齐 刘凌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硕士研究生)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法德领导人支持欧盟新冠疫苗采购策略
新华社2月5日报道,法国总统和德国总理2月5日举行视频会晤,会上表示支持欧盟在新冠疫苗采购方面的策略,同时呼吁欧盟在疫苗生产和供应上加强团结协作。
法国总统在会晤后表示,近几周欧洲加快推进新冠疫苗生产和供应,一些此前不生产相关疫苗的企业也被要求转产新冠疫苗,以增加额外产量。他强调,法国支持欧盟选择的疫苗采购策略。法国和德国如果在疫苗采购和生产上进行竞争,将会陷入失序状态,在经济和公共卫生方面也将适得其反。
据了解,欧盟当前的疫苗生产能力低于预期,成员国所获剂量过少,获取速度过慢。欧盟发言人表示,欧盟将采取措施,以便在今后面对紧急情况时更快做出响应。
(信息来源:摘自新华网网站)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问:我们单位采购一批货物,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我们可以采用单一单源采购吗?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答: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也非常困扰采购人。但这不属于采购人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财政部门也通常不会因为这个理由批准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采购人应分析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对项目的招标方案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
单一来源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因其缺乏竞争性,十分不利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获得合适的价格。因此,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当中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采取了严格限制的原则。即使在当前大力推行放管服的背景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仍然是严格限制,没有任何放松的信号。
作为采购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局限性,遵循“能不单一就不单一”“单一是无奈之选”的基本使用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一来源就绝对不能使用,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采购人也是可以选择单一单源或者通过变更采购方式使用单一来源的。
单一来源的法定情形,《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49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做了相应规定,总共有五种情形:一是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是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
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可以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开标的前一天吗?
答: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包括投标保函、现金提交的转账证明、支票、本票、汇票等,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注:本文分析同样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招标投标项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24条,政府采购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5条。这两个法条都规定了招标采购方式的等标期为20天,如果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其等标期就不足20天了。客观上,对供应商也不公平,减少了供应商对是否参加投标分析决策的法定时间(等标期20天)。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如果要求供应商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也不能早于相关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法定截止时间。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3-15 00:00:00
- 同品牌不同代理商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
案例介绍
某省卫生监督所政府采购项目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出炉后,B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后对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又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B供应商指出,其和A供应商所投产品均为某品牌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该产品《防爆合格证》载明防爆标志为ExiaIIC T4Ga,其技术参数无法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防爆标志为ExiaIICT6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表“非核心产品技术指标、参数及功能要求:2.非▲项,出现负偏离,每有一项扣1分”的规定,此处应扣一分。但是中标公告显示,中标人技术部分得分为满分,并未做相应扣分。且投标过程中,供应商A、B均未提供《防爆合格证》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查明,A供应商、B供应商所投产品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MS600—S—VOC—PID”的设备,该生产品牌声称,两供应商虽都投了该公司的产品,但产品的防爆等级不同,提供给A供应商的产品是按照ExiaIICT6防爆标准执行生产的设备,而提供给B供应商的产品为防爆标准为ExiaIICT4的常规产品。
权威分析
此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A、B两供应商所投产品规格型号均为“MS600—S—VOC—PID”设备,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两家供应商能不能同台竞技,生产厂家提出同一规格型号产品,防爆等级不同,这种说法是否站得住脚?《防爆合格证》是否必须提供原件备查?投诉人B供应商自我否定、自曝其所提供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做法,该如何认定?
一、防爆等级不同的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同台竞技该怎样认定?生产厂家提出同一规格型号产品,防爆等级不同,这种说法是否站得住脚?
《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张松伟分析说,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从目前案例已有资料来看,A供应商和B供应商之间比较,A优于B。鉴于该项目在已经产生中标结果后被投诉,张松伟认为,该投诉的处理思路应为:(一)看A、B两家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算之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还够不够三家,如果不够,应当对本项目做废标处理;(二)如果够三家,还要看A供应商扣去负偏离的1分之后还是不是第一名,如果不是,应当从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没有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下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果是,则应当维持中标结果。
针对生产厂家的同厂家同规格型号防爆等级不同的说法,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认为,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工业产品的规格型号和产品等级是两码事,很多工业产品即使规格型号相同,产品也有等级区分。在生产厂家对此进行说明的情况下,应采信生产厂家的说法。张松伟则认为,这一问题不是本案例投诉处理的关键,关键要看招标文件对该项技术参数的具体要求中有没有要求供应商出具防爆等级的证明材料:(一)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则以A供应商的承诺为准,若A供应商提供的实际产品达不到,属于虚假响应;(二)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了,A供应商没有提供,那要看这一技术参数是否属于实质性要求,如果是实质性要求,无需生产厂家提供情况说明,直接认定A供应商中标无效,如果不是实质性要求,也无需生产厂家提供情况说明,直接扣除相应分值,再依法处理即可。
二、防爆合格证是否需要提供原件备查
A、B两供应商在投标阶段均未提供《防爆合格证》,那么B供应商提出的其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投诉是否站得住脚呢?
据了解,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中,防爆技术仅作为一般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或《防爆合格证》。监管部门在向厂商所在地和项目执行省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过程中,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均表示,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不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不需要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可见,在招标文件并未要求《防爆合格证》原件备查,且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不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情况下,不应据此认定A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B供应商“自曝其短”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救济权
该项目投诉供应商和被投诉供应商投标产品为同一品牌,在两供应商彼此知根知底的情况下,自然更容易发现问题。此案例中,B供应商为了揭露A供应商存在的问题,不惜“自曝其短”,承认自己所投产品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滥用救济权呢?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路指出,B供应商的上述做法,可以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26号(以下简称“指导性案例26号”)去理解和处理。即:供应商质疑、投诉自身响应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属于滥用质疑投诉权利,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不具备质疑投诉主体资格。
指导性案例26号与本案例有相似之处。案例中,投诉供应商为了推翻评标结果,诉称自己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该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废标。
赵路表示,本案例中,B供应商为了把A供应商“拉下马”,不惜“自曝其短”,指出自己和A供应商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种行为无异于自己质疑自己、自己投诉自己,可以参照指导性案例26号去处理。
张松伟对此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指出该项目可能存在质疑投诉动机不纯的情况,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能轻易作出B供应商不具备质疑投诉主体资格这个定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从法条文字表述来看,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是供应商自己认为的,并不是招标人或者监管部门判断的,因此不应轻易否定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权利。
“投诉人B供应商的行为,本质上不是自我否定,而是质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未客观、公正、全面履行法定评审义务。”张志军给出了另一种观点。
案例启示
《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张松伟就该项目对业界的启示作了如下分析:
一、代理商之间是有竞争的。在87号令出台之前,业内的惯性思维是认为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不同代理商之间缺乏竞争。但事实是,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不同代理商之间也是可以充分竞争的。不能形成竞争的是制造商通过协调代理商投标来控标这种情况。这也是为什么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允许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条件的重要原因。87号令第十七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本案例中,同品牌同型号不同代理商之间之所以出现“内讧”,恰恰证明他们之间存在竞争。
二、87号令关于同品牌不同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相关规定是最新的、也是最合理,值得在非招标采购方式中借鉴。它的合理之处就在于鼓励同品牌不同代理商之间充分竞争,通过竞争看谁最优,谁最有资格参与后续竞标。在87号令实施之前,业内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普遍适用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肯定同品牌不同代理商之间是可以充分竞争的情况下,一味地强调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事实上,这种鼓励同品牌代理商之间竞争的做法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中,也应充分借鉴。值得注意的是,非招标采购项目不能直接适用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但可以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这对相关采购活动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来源:《中国招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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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2 00:00:00
- 从项目管理到公共管理:PPP研究述评与展望
王盈盈1 甘甜2 郭栋3 王守清1,4
1. 清华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研究.........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PAR)上讲述了中国PPP复兴仍是财政短缺和政府债务高企的公共财政故事,引发了国际学术界对中国PPP财政承受的高度关注兴趣。关于PPP带来的财政风险,学者们观点不一。温来成等[40]认为我国近年大规模的PPP实践容易产生财政风险,缪小林等[41]着重探讨了PPP如何才能起到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作用机制,指出政府和市场的合理分配是关键。张牧扬等[42]实测了我国地方政府实施PPP的财政支出压力,指出多数城市在管理得当的前提下仍有财政空间。此外,税收研究[43, 44]和审计研究[45, 46]日渐成为PPP财政研究的重要议题管理的重要议题。针对我国当前PPP项目以政府付费/补贴模式为主的现状,这一主题有望得到持续探讨和发展。
4.制度/政策研究(Institutional/policyresearch)研究正快速积累成果。理由在于近年PPP大规模实施暴露出的问题均涉及制度根源或政策导向。理想的PPP发展环境应包含公平竞争、规范程序、完善的问责制度和广泛的公众参与等[47, 48],而发展中国家通常面临制度建设滞后、市场意识薄弱等困境[49],加大了PPP失败风险。随着2014年后中国PPP政策的密集发布和积极执行,PPP政策研究成果随之丰富起来,包括规制体系[50]、政策扩散[51]、政策学习[52]、政府执行角色[53],相配套的PPP制度建设研究也日渐丰富[54, 55]。Wang等人先后在国际主流学术期刊中基于中国PPP素材做实证研究,揭示了中国情境的制度特征,如合同制定过程[56]、腐败程度[57]等。
5.比较研究(Comparativestudy)主要从研究方法上的一项分类,侧重于国际比较。谈婕和赵志荣[58]以类型学研究划分了PPP的传统模式、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指出中国属于上述模式的复合。王天义等人[59]探讨了PPP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6.规范研究(Normative research)侧重学理层面的PPP理想探讨。我国学者提出了较多PPP发展的“大问题”[60-62],回应了我国市场化改革伊始阶段时,学者们提出的问题[63]。
三、PPP研究视角割裂阐释
本文基于两大视角的研究现状梳理,发现当前中国PPP理论研究的特征:项目管理成果多、主题趋向收敛,公共管理成果少、主题快速拓展且日渐丰富。具体而言,PPP项目管理领域中,我国学者近年试图超越“项目失败”现象与单一实践路径的研究局限,探讨复杂情境下多对象、多层次的PPP项目管理问题,或尝试发现项目实践的多重影响因素,也取得了可喜进展。然而,这一研究视角的局限性仍非常明显,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者的工程建设管理学科背景限制。研究者们对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及发展历史了解的有限,导致了PPP项目管理解释框架停留在项目个性层面,却没有提升到结构共性层次,例如,周志忍[64]很早就指出,我国向西方学习市场化改革的经验有一定偏向,更多地参照了Savas[65]等积极学派的观点,却较多忽略冷静学派的分析。
PPP在我国的应用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密不可分。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财政收入的分配权力更加集中于中央,自上而下的巨大规模财政转移支付现象逐渐凸显[66],PPP模式得益于这一制度改革下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PPP项目成为“专项化”“项目化”的核心手段之一。此外,由于我国PPP实践起源于引进国际投资者的跨国投资项目,因此PPP项目管理研究肇始于提高效率的实践动机,加之这一视角更能从实践成效中获得及时反馈,因此,PPP项目管理研究首先成为我国PPP理论的主要流派,致力于提高效率的“最佳实践”研究,为我国PPP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时至今日,当PPP日渐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一项主要机制时,PPP理论研究的价值判断有必要转向,应从项目管理研究过渡到公共管理研究为主。
PPP公共管理领域的国际前沿历来活跃,见诸大量管理学顶级期刊[67-69]及公共管理顶级期刊[70, 71]。然而,国内PPP公共管理研究仍以理论探讨为主,多数研究成果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指导实践的政策建议。究其原因,在于PPP项目的复杂实践属性没有被充分揭示,源自研究者对于项目经验的了解有限,以至于无法结合理论成果提出指导实践的操作路径。换言之,PPP与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其他市场化机制的异质性仍未被充分揭示,这也导致PPP过程中的行为逻辑“黑箱”仍无法打开。事实上,诸如交易结构、伙伴类型、实施程序等PPP项目操作的差异巨大,虽然与当前制度不完善导致操作无法标准化有关系,但PPP本身的复杂和模糊属性仍然是学界无法绕开的研究进路障碍,也造成了当前各个部门对PPP认识不统一、理解不一致等现状[1]4。还比如,我国当前大量PPP项目依赖于政府付费或补贴,而国际上仍有大量的PPP项目以使用者付费作为主要收益来源,若将这两类PPP项目按同质性处理,则研究结果必然会有重大偏差。总言之,PPP理论研究趋势必然朝着公共管理领域体系化,而实现这一研究目标的核心路径是揭开项目异质性。
四、两大视角整合的PPP研究转向
学者们倡导用复合逻辑解释多元主体供给公共服务的创新机制[72-74]。PPP理论研究也可以参照这一逻辑,基于当前两大研究视角的体系,进行项目管理与公共管理的视角整合与相互渗透。以往项目管理视角主要将PPP看作市场行为,而公共管理视角仍坚守科层逻辑,那么未来整合视角的PPP研究转向,应将科层组织和市场组织视作同等重要来解释PPP行为。PPP已有研究与转向的关系如表1所示。下文将从研究对象和研究路径两个方面阐释具体操作。
(一)研究对象
1.多中心治理。以往项目管理研究成果实质上均属于多中心治理的手段性(Means)研究。以往研究多侧重技术治理,未来研究应更多强调PPP的公共价值创造这一目的性(Ends)研究。而且,我国以往大量研究关注企业组织的PPP,鲜有涉及社会组织的PPP,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遗憾,未来研究应更多关注非营利性组织的PPP。由此,PPP作为一项多中心治理手段,也将自然地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向社区服务、基层农村等领域延伸和应用。
2.政府行为。以往项目管理研究揭示了大量与政府行为相关的要素,但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及互动作用却研究不足。未来研究应结合我国业已形成的政府行为及创新理论体系,从结构/制度路径的央地关系和行动/过程路径的府际关系来拓展PPP的理论研究。此外,正式合同制度下的PPP项目中,实则存在大量非正式制度路径的协调行为,如信任(Trust)、关系协调(Relationship coordination)、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等,从中揭示更多通往PPP项目可持续发展并成功实践的中介机制。
3.公共政策。基于近年发布的上千项PPP相关政策,未来研究有望从公共政策视角解释PPP行为逻辑。例如,PPP操作流程等政策前后接力、相互冲突、高度模糊等现象,暗示着政策过程的利益诉求、网络联盟及共识形成逻辑。以PPP政策作为切口,构成揭开基层政府执行逻辑的新线索,从中寻找PPP等“好政策”执行的动态机制,从而更好地指导PPP政策及制度建设。
(二)研究路径
1.延展路径——“走出去”。立足公共管理理论,未来研究可在PPP项目层面纳入“情境”“权力”和“资源”等社会科学经典概念,产生更具实践解释力和指导性的理论框架。具体而言,参照“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将过往PPP项目管理层面揭示的众多异质性要素,提炼成一个共通的宏观环境要素,从而提高PPP研究的理论效度。
2.吸纳路径——“引进来”。在公共管理与政策这一分析单位层面,未来研究可将项目层面已有的CSFs框架、风险分配机制、绩效评价体系和控制权配置等要素吸纳进来,提高对地方政府PPP行为逻辑的解释力,由此提高PPP配套制度和政策设计的适用性。地方政府在国家治理和制度形塑中扮演“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是理解我国行政改革历程及社会转型的重要“切口”,因此,朝着这一研究路径探索,将形成更为一般性的组织管理理论,如协作、网络、数字治理等,从而提高PPP理论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可比性。
五、总结与展望
本文基于文献综述,指出我国PPP理论研究的症结,并提出了视角整合的PPP研究转向,从研究对象和研究路径两个方面指明未来PPP研究方向。未来有关PPP的研究将存在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实践经验素材,这是PPP理论研究的丰富源泉;第二个层次是项目管理理论,这既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也是理论解释的归路;第三个层次则是公共管理理论,站在制度格局和政府创新视角定位PPP的工具价值;第四个层次则是本文提出的复杂组织协作理论,基于视角整合形成更一般性的管理理论,与其他协作性机制形成比较和参照。未来PPP研究的发力点在于搭建两大视角的沟通桥梁(Bridge)。具体而言,聚焦多中心治理、政府行为和公共政策三大研究对象,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的研究路径,形成更为整全性的PPP理论框架和体系。
视角整合下的PPP研究将有助于理论体系化和政策清晰化。尤其是伴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设进程,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领域将越来越依靠PPP这一协作方式来实现治理现代化。这为PPP研究转向提供了现实需求:我国希冀用好PPP这一工具,前提是要理解PPP实践活动中的各方行动逻辑,尤其是理解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因而须有赖于PPP下一步研究能否对行动逻辑做出有效的解释。未来,通过整合视角和提高视角之间的交流,PPP的理论与实践试图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机制中的政府该如何定位?多元主体应该发挥什么作用?通过回答好这两个问题,不仅能形成PPP各方更成体系的行动逻辑,也能进一步清晰行为标准,进而推动政策指向的清晰化。而且,这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文章来源:管理现代化[J],2020,40(6): 67-74 (CSSCI),DOI: 10.19634/j.cnki.11-1403/c.2020.00.000;或公众号“中国PPP智库”。(参考文献具体同见于上述地址)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9 08:33:05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2月,总第24期)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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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2月9日Cointelegraph(区块链网络)报道,欧盟委员会正招标区块链前商业化采购(pre-commercial procurement,PCP),该PCP将专注于开发基于欧盟法律框架的新型区块链解决方案,例如通用数据保护法规、电子识别、认证和信任服务法规以及网络信息系统指令。该过程将为能够提供最佳性价比的服务供应商颁发研发合同,此后,这些供应商将分阶段开发解决方案,并减少进入每个后续阶段的承包商数量。
采购过程将涉及与被认为能够提供最佳性价比的现有服务提供商并行颁发几份研发合同,入围提供商将分阶段开发解决方案,并减少进入后续阶段的承包商数量。
PCP旨在填补现有解决方案与完全符合欧盟法律框架,安全性,稳定性,互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的定制系统之间的空白。
(信息来源:区块链网络)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中标供应商被认定为无效后应如何处理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被认定为中标无效之后,什么时候顺延第二名?什么时候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答:我认为,正确的处理原则是:在有合格第二名的情况下,应当顺延第二名;在没有合格第二名的情况下,可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94号令均有相关规定,也是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对政府采购活动效率进行保障的有力措施。
仔细研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32条可以看到,一旦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在来得及的情况下,这两个法条都对必须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给予了强制性规定,但设置了一个前置性条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所谓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是指去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做出了明确解释。
也就是说,只有在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才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
问:判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标准是什么?
答:在处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诉讼事项以及对政府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通过第31、32条赋予了财政部门“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高效处置权。
实务当中,很多地方财政部门没有用好这个高效处置权。为什么财政部门较少使用这项权利,通过调查发现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很难搞明白,知难而退;二是“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都是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直接废标,法律风险低,投诉方也容易接受,自己也省事。
政府采购项目花的所有费用,最终都要由财政来买单,政府采购项目不该废标而废标,成本是巨大的。政府采购长期以来被诟病的三大问题之一就是效率低下,不该废标而废标是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救济制度保护的是供应商本质上的公平公正待遇,同时也是要兼顾效率的,不该废标而废标不仅助长部分恶意投诉供应商的不良习气,而且也严重降低了政府采购应有的效率。
“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主要存在于采购结果产生之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进行投诉的情形。在没有产生采购结果之前,对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的投诉,只要投诉成立,很难作出“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预先判断。
在我看来,采购结果产生之后,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进行投诉的情形,判定“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标准为:(一)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诉事项成立,但并未导致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款不满足,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减去因投诉事项导致的相应得分仍然排名第一的;(二)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投诉事项成立,但并未导致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款不满足,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去掉因投诉事项导致的价格扣除之后仍然是报价最低的。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1-14 00:00:00
-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离散制造业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能力提升” 项目
一、单位简介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始建于1957年,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围绕国家“网络强国”和“制造强国”战略,中国信通院着力加强创新,不断拓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4G/5G、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未来网络、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智能硬件、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前瞻布局,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在信息通信业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领域的战略及政策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安全保障、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工业互联网、互联网+、宽带中国、信息消费等一系列重大战略与政策的出台和各项重大任务的实施,有力支撑了国家网络强国和制造强国建设。
依托项目基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与测试验证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着力开展信息物理系统、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APP等领域研究,具备柔性制造、数字孪生、工业智能等技术试验与解决方案验证能力,目前已为国内100多个平台及制造企业提供服务。
二、项目概况
离散制造业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能力提升项目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产学研用五家联合体参与共同建设。本项目旨在构建一个完整的信息物理系统关键技术测试验证能力提升和行业试验床,包括:
(一)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环境建设:基于信息物理系统的参考架构,构建一个涵盖离散行业关键生产工艺流程的生产模拟环境,集成各类测试工具,支撑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
(二)专项技术测试验证:围绕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这四方面的技术验证需求,从可靠性、兼容性、标准符合性、安全性等方面对平台进行相应的扩展和定制,完善测试方法和测试工具,开展技术测试验证,建立模型库和测试用例库。
(三)技术集成测试验证:在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四类专项测试环境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针对感知、通信、计算、控制等技术的综合集成测试,建立模型库和测试用例库。
(四)应用可行性验证环境定制和新模式验证:通过对零部件加工、电子产品检测、机械装备服务等三个行业典型应用场景,依托行业应用环境,开展数字双胞胎、边缘计算、全生命周期优化等三类信息物理系统应用的可行性验证,突破信息物理系统多源异构技术的兼容适配,建立和积累知识库和应用案例库。
(五)标准研制和应用推广:依据以上共性关键技术测试和应用可行性验证成果,按照功能规范、技术规范和行业应用标准的脉络形成标准规范体系,编制通用性信息物理系统标准草案。
(六)建设技术转移中心,开展企业测试验证服务:建设技术转移体验中心,对测试方法、应用案例进行展示宣传,加快相关技术成果的转化,并为企业开展测试验证服务。
三、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建设了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平台,构建了离散制造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平台制造单元,并以太阳能飞机模型的集成化制造为测试验证对象建设了柔性智能化生产线,实现了设备数据采集、生产资源调度、产线综合监控以及信息系统综合集成,支撑开展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等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的测试验证。
开展了涵盖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和数据平台的四个领域单项技术应用与测试验证工作,研发获得可靠性、兼容性、标准符合性、安全性等测试工具,实现了感知、通信、计算、控制等信息物理系统技术的综合集成,并形成了项目模型库和测试用例库。
基于已经搭建的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平台,开展了数字双胞胎、边缘计算、全生命周期优化等创新技术应用验证,面向搭建的离散制造产线构建了产线数字孪生、产线导览/装配指导/设备远程维修服务等工业AR应用场景,开展了面向离散制造加工装配、锅炉远程运维、中央空调智能监控等行业领域的边缘计算应用验证,基于大数据技术开展了面向工程机械装备全生命周期的设计优化与远程运维服务等新模式应用验证。
围绕实现数据驱动、泛在连接、虚实映射和异构集成,面向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等,开展可靠性、兼容性、标准符合性、安全性等测试,以及感知、通信、计算、控制等技术的综合集成测试;开展数字双胞胎、边缘计算、全生命周期优化等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可行性验证,突破信息物理系统多源异构技术的兼容适配与集成应用,建设模型库、知识库、测试用例库、应用案例库等基础数据和工具,促进相关通用性标准的建立和应用推广,依托平台建设技术转移体验中心,加速信息物理系统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
图1 模拟产线数字孪生
图2 工业互联网平台测试系统
四、项目成效
离散制造业是我国传统工业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平台”搭建以及“共性技术测试验证”服务的推广,面向未来高端制造发展方向,建设了一条网络异构集成、数据深度融合、流程智能重构的离散场景模拟产线,支撑开展离散制造场景下的信息物理系统前沿应用验证和测试评价。有助于更好的满足行业快速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需求,深化行业两化融合水平,从而带动传统离散制造业产品质量和档次提升;通过关键技术的测试验证及应用,帮助离散制造业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减员增效,促进产业升级,进一步提升行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行业更好更快发展。对推动信息物理系统关键技术突破和应用推广,促进我国工业智能化发展水平,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依托项目基础,在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申请了“信息物理系统共性技术测试床”,测试床重点围绕离散行业生产模拟环境,开展机床、机器人、检测设备、物流设备等数据采集、数字化建模、双胞胎构建等,实现生产制造过程的三维可视化监测,探索开展基于数字双胞胎、大数据等的优化。2019年12月,在中国信通院ICT深度观察大会工业互联网创新方案分论坛暨工业互联网测试床现场宣讲会中,对信息物理系统共性关键技术测试验证及应用推广平台进展情况进行了汇报,得到了现场评审专家的一致好评,并被评为“明星测试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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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1 16: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