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厅局长谈采购】借数字化转型优化政府采购治理 ——访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张磊
从布局政府采购数字化建设,到包括10个子系统7个基础库的政府采购云平台搭建完毕,再到内蒙古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落地运行全面铺就、全面应用、全面推广。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数字化建设从耕“云”种“数” 迈入“积厚成势”新阶段。
“数字化治理是大势所趋下的新机遇。”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张磊与《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分享了内蒙古如何借助数字化转型优化政府采购治理模式,助力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大跃升。
转型决策方式:从由“人来定”到“数决策”
“决策方式转型的核心议题是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度挖掘会对政府采购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和深刻变革的因素,从而推动实现从模糊决策到科学决策再到智慧决策的渐进性转变。” 张磊认为,数据会说话,特别是经过深度计算和模拟的海量数据(18.950, 0.00, 0.00%)能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供一种全新的理解政府采购市场、理解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方式。
据张磊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已对全区118个地区,按照数据类型,将政府采购业务、采购主体、项目交易、评审专家、供应商、代理机构实时产生的基础数据、监管数据、交易数据、档案数据进行了分类、回归、聚合、统计、分析,共涉及9.65万个采购主体、52万余条公告信息、近1310万条业务数据。通过对全区政府采购业务总体情况、项目交易过程的分析,可以让全区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掌握业务办理情况、采购预算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并能够对重点项目、疑点数据进行跟踪追溯,从而为进一步部署、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当然,要实现由‘人来定’到“数决策”的转型,还需要加快消解数据孤岛困境,推动数据实时归集汇聚。”张磊期待,未来,政府采购云平台可具备强大计算能力、海量数据存储能力、大数据融合分析能力、易用开放的云计算服务能力,将政府采购数据与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安全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生产制造等数据联动,将各类数据的应用场景形成具象化模型,为多部门协同决策提供更为宽广的决策思路。
转型监管方式:从由“人来治”到“数管控”
“所有的制度性变革都是以当下科学技术发展为前提的。如果技术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制度设计也要进行调整。”张磊认为,在各领域、各行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的当下,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已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适应数字化转型中产生的一些变化,比如,如何设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和如何提升监管效能等。
据了解,去年以来,内蒙古财政厅不断探索以“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技术支撑和方法运用,构建“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数字化监管机制,提升监管部门自身治理水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监督预警子系统将政府采购各项法规、政策的具体要求,转化为监管部门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行为约束,通过在采购预算、采购公告、采购计划、电子交易、采购合同、电子卖场、履约验收7个业务环节设置68条预警规则,对各类采购主体的采购行为按“红色、橙色、黄色”三个预警级别实施自动预警、“闪灯”管理,将风险控制在爆发前,实现了由“人来治”向“数管控”转变。张磊表示,监督预警子系统只是内蒙古在数字化采购下实施电子化监管的一个分支,随着“互联网+政府采购”的不断深入融合,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大数据监管和应用手段得以运用,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运行效率提供有力抓手。
转型服务方式:从由“人来办”到“数跑腿”
“借助数字化转型服务方式,就是要以最快、最优的服务供给实现‘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价值尺度中的头号公理’这一终极目标。”张磊言简意赅道出政府转型服务方式的含义。他认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服务方式的转型也是如此,以数字化推进政府采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倒逼自身革命,一方面,通过提升政府采购效能,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势嵌入到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依靠算法自动识别,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张磊是这样说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也是这样做的。
去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全区涉及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的129项政府采购业务,涵盖从采购意向、采购计划、采购执行、合同备案、合同支付、履约验收到信用评价政府采购全流程政府采购事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一网通办”,极大地提高了当事人政府采购便利度。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充分利用覆盖全区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一张网”和全流程电子化优势,实现远程开标和“不见面”开标,支持全区供应商在线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应标、提交响应文件、免费获取采购文件;全区范围内全面应用统一的项目采购业务和电子卖场电子交易平台,实行供应商“一地征集、全区共享”;全区统一了政府采购安全认证体系,通过与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搭建完成的政府采购云平台各业务子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互认平台和各CA厂商深度对接,进一步优化全区CA数字证书互联互通机制,确保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相关采购主体“一次办理,全区通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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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3月10日】
重要论述
1950年3月10日
朱德在空军政治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要建设一支强大的人民空军。讲话指出:我们建设空军,首先是要配合其他军种完成解放台湾、海南岛的任务,做到在一定的领海和领空上初步取得制空权。然后,逐渐地建成一支完全新式的、强大的人民空军。空军能不能建设好,掌握技术是个关键。所有的人员都应当学会技术,政治工作人员也要懂得技术,把政治和技术很好地结合起来。这篇讲话收入《朱德选集》。
1978年3月10日
邓小平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现在的关键问题,就是要扎扎实实地干。什么叫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总是要表现它的优越性嘛。它比资本主义好在哪里?每个人平均六百几十斤粮食,好多人饭都不够吃,二十八年只搞了二千三百万吨钢,能叫社会主义优越性吗?干社会主义,要有具体体现,生产要真正发展起来,相应的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够逐步提高,这才能表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004年3月10日
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他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总结了二十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吸取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概括了战胜非典疫情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
他指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这篇讲话收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
2020年3月10日
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湖北和武汉是这次疫情防控斗争的重中之重和决胜之地。经过艰苦努力,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形势发生积极向好变化,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但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繁重。越是在这个时候,越是要保持头脑清醒,越是要慎终如始,越是要再接再厉、善作善成,继续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的工作,不麻痹、不厌战、不松劲,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坚决打赢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 他指出,我们党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在磨难挫折中成长,在攻坚克难中壮大。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是中国共产党人鲜明的政治品格,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扛起责任、经受考验,在这场大考中磨砺责任担当之勇、科学防控之智、统筹兼顾之谋、组织实施之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方。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要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英勇奋斗,在大战中践行初心使命,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
党史回眸
1935年
3月10日 毛泽东出席在狗坝(今苟坝)召开的中共中央负责人会议,会议讨论进攻打鼓新场(今金沙县城)的计划。毛泽东发言提出不能打固守之敌,不能“啃硬的”,应在运动战中消灭敌人。毛泽东的意见未能多数得到与会者的赞成。十一日晨,周恩来采纳了毛泽东的意见,再次召开中央负责人会议,决定放弃进攻打鼓新场计划。随后,毛泽东鉴于作战情况瞬息万变,指挥需要集中,提议成立三人团全权指挥军事。在渡乌江之前,中央决定由毛泽东、周恩来、王稼祥组成三人团。
1973年
3月10日 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的批示,决定恢复邓小平党的组织生活和国务院副总理的职务。4月12日,邓小平出席周恩来举行的欢迎柬埔寨国家元首西哈努克亲王从柬埔寨解放区回到北京的招待会,在国务活动中公开露面。
2004年
3月10日 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讲话,全面阐述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历史瞬间
1939年3月10日,周恩来为新四军排以上干部作题为《目前形势与新四军任务》的报告。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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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 将系统开发公司出具的可对接证明函设为技术参数合理吗
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近日发布一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A公司因不服Z招标公司关于某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深圳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其主要投诉事项为: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九章 用户需求书-2.技术规格-2.2技术要求”部分,货物“签核一体机(登记台签核)”的技术要求“▲1.8 内嵌数字化门诊核心枢纽软件,需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连接无缝集成(需提供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不合理;货物“双屏一机(接种台签核)”的技术要求“▲2.7 内嵌数字化门诊核心枢纽软件,需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连接无缝集成(需提供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的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而该系统开发商自身也是投标人,与其他潜在供应商有直接利益冲突,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垄断和控标的行为。该系统版权所有方是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深圳疾控中心”),只有版权所有方才有权力开放接口,制定接口接入安全规则,而不是由系统开发商来证明。经与系统开发公司电话沟通,盖章需经过深圳疾控中心批准且评估对接费用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沟通,即系统开发商没有权限盖章,更不应该将该要求列在标书三角条款里。如需跟深圳疾控中心进行沟通,标书上也应该列出一套标准流程出来才能体现公平、公开、公正,而不是直接找运营商盖章。
采购人、被投诉人答复:
1.采购人答复
此次招标采购的设备为接种门诊电子签核设备,用于预防接种的知情告知和“三查七对一验证”环节,属于预防接种流程的一部分。因我市预防接种信息采集是由“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负责完成,所以设备需要和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紧密融合,且提供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的证明仅作为重要技术参数要求,而非废标项,潜在投标商不一定要响应此要求。为保证采购的设备可以正常使用,我院认为此为合理合规的技术要求,不存在垄断和控标的情况。
“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是系统开发商根据深圳市免疫规划的管理和业务要求定制开发,在满足信息安全规范的前提下,相关设备的最终对接工作需要由系统开发商根据技术要求来配合完成,如潜在投标商有意愿响应该技术要求,需与深圳疾控中心联系,确定系统开发商公司,与其洽谈设备技术对接的相关事宜,确保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完成对接后,参与后续的招投标工作。
2.被投诉人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的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采购人认为,深圳市免疫规划类数据是由“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负责统一采集,统一归属到市政务云中心储存管理,通过VPN、政务外网、卫生专网网络链路完成数据加密传输,对于敏感类数据,不能直接在普通互联网上进行传输。此次采购人招标采购的设备为接种门诊电子签核设备,产生的电子签核记录归属于免疫规划敏感类数据,需上传到政务云中心永久储存备查,须设备未与数据采集系统对接。因此,采购人认为对接技术要求合理,不存在控标的情况。
关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开发商名称的问题:“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的开发商具体是哪个公司,应该由潜在供应商自行与深圳疾控中心联系,确定系统开发商公司,进而洽谈设备技术对接的相关事宜。
采购人提出正常的设备对接技术要求,目的是设备采购后能正常使用,让数据传输符合深圳市免疫规划类数据管理要求,不存在任何倾向性。
深圳市财政局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采购人,并收到其书面答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货物“签核一体机(登记台签核)”的技术要求“▲1.8 内嵌数字化门诊核心枢纽软件,需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连接无缝集成(需提供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货物“双屏一机(接种台签核)”的技术要求“▲2.7 内嵌数字化门诊核心枢纽软件需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连接无缝集成(需提供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因素“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分值为35分,评分准则规定“其中▲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8分”,该两项技术要求的分值各8分。
经核查,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的开发公司为B公司。B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本项目采购的接种门诊电子签核设备虽需要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对接,但该系统已完成开发,且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采购,应由该系统版权方开放接口授权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接入该系统,而非要求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自行寻求设备接入系统的证明。本项目将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的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设置为技术参数,客观上导致投标供应商取得证明函存在一定的人为阻碍,难以满足该两项技术要求。该两项技术要求的分值比重大,同等条件下,未取得证明函的供应商得分将明显低于取得证明函的供应商。该两项技术要求实质上限制和排斥了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有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另,本机关查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签订并完全履行完毕。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无效:……按照本条例规定中标、成交无效的,作如下处理:(一)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并撤销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二)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不得履行或者终止履行;(三)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终止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以及第八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按照采购条例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等相关规定规定。
深圳市财政局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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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 国务院将建立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作出系统设计和工作部署。
该《意见》以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为目的,并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坚持系统观念,推动政务服务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坚持公平可及,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高质量政务服务。
根据《意见》,2022年底前,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全覆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建成,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2025年底前,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免证办”全面推行,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的突破,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意见》从四个方面部署了重点工作任务:一要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和实施清单标准化,明确事项范围,建立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二要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规范审批服务行为和中介服务,健全审管衔接机制;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窗口设置和业务办理;规范网上办事服务,统筹网上办事入口,规范网上办事指引,提升网上办事深度;规范政务服务办理方式,合理配置政务服务资源,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三要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推广“免证办”服务,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网上办、掌上办”,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提升智慧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四要全面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加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强化平台公共支撑,提升数据共享能力。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人员、场地、信息化保障,细化任务分工,推动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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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 招标人能否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投标保证金
吴华
案件来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3民终335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8dd497c47b140729aceadf600b3656f
案件经过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为,2020年9月,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发布固镇县城南生态区路网PPP项目沥青工程(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对涉案项目进行招标,预估金额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50万元。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城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缴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表示“……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
2020年10月10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原件核验的通知》,要求聚城公司在2020年10月14日15:00前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5月22日与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彩色影印件,否则有权认定聚城公司存在虚假资料投标行为。
2020年10月15日,因聚城公司并未提供上述资料,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投标文件相关情况判定的函告》(以下简称《函告》),主要载明聚城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判定聚城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如聚城公司对以上结论有异议,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16日11:00前至合肥市招标中心进行澄清说明,若聚城公司未按要求办理或证明材料不能对以上问题澄清说明,则视为聚城公司认同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
2020年10月16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20年10月16日11:00,聚城公司未对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进行澄清,现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函告》要求,判断聚城公司该项目投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2.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暂停在建工公司进行投标。
因建工公司未退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聚城公司遂起诉。庭审中,法院要求聚城公司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5月22日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庭审后聚城公司回复没有找到相关资料。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招标文件对于聚城公司具有约束力,双方已经就投标保证的条款达成合意。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邀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50万元,若投标人发生任何以下任一种情况,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聚城公司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中表明“……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
但是,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约束自己履行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其目的是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也仅有两种,与上述规定情形一致。在九部委随后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中,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而本案建工公司提供的招标公告除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外,增加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的内容。该内容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也不符合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与九部委第56号令中如何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相悖。
依照《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双方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但该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如果因为聚城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而不返还聚城公司高达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将因此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酌定建工公司退还45万元投标保证金给聚城公司,对聚城公司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建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45万元给原告聚城公司;驳回原告聚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的观点:
建工公司上诉的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首先,本案案由不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而是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与项目特点和需求有关的招标文件。被上诉人作为投标人出具的投标文件明确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投标文件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记载: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明确表示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从未对投标保证金条款提出任何异议,该合意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再其次,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综上,在案涉招标项目预估金额高达3912.4万元的情况下,上诉人确定案涉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收取聚城公司50万元投标保证金即是双方的合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一审法院认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聚城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没收聚城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符合双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约定和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一审判决结果却酌定上诉人退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中的45万元给聚城公司,仅要求聚城公司承担5万元的法律责任,不仅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甚至是纵容、鼓励聚城公司弄虚作假。
被上诉人聚城公司辩称:1.上诉人认为缴纳50万元保证金属于承诺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招标文件属于对项目工程的要约邀请,被上诉人提交投标书属于要约,被上诉人中标签订合同才能属于承诺,双方才能签订合同成立关系,因此本案关于招投标事宜是涉案工程的法律关系仍停留在磋商阶段,本案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任何错误。2.双方为平等的法律合同关系,上诉人虽然是大型国企,但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既然本案主体之间是缔约过失纠纷,应当结合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裁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上诉人在招标文件里以霸王合同条款的形式,超出招投标管理条例九部委关于施工文件的标准,强行增加投标人的义务,违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审法院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聚城公司在本案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并非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一审法院在建工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量本案的案情,为防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酌定由建工公司退还聚城公司45万元投标保证金,相应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建工公司上诉主张不应全部退还案涉投标保证金,并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超出了聚城公司因其违规投标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合理范畴,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这份判决是近年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判决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判决反映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业界同仁思考。
第一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处罚?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行为的属性,是判断其他问题的基础性问题。若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则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法律规定外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若是行政处罚,则因其为行政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笔者认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缔结两种合同。一种是招标完成后签订的采购合同,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采购标的的合同;另一种是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各投标人签订的投标保证金合同。从缔约过程看,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既包含邀请潜在投标人对采购标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投标的要约邀请的内容,也包含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及不予退还的情形等。
针对采购标的要约邀请,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为发出要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作出承诺,采购合同成立,即多个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要约,而招标人只向中标人发出承诺并签订采购合同。
但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笔者认为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可以理解为是招标人希望与投标人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不予退还的情形等均具体确定,一经投标人承诺,招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是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等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基本账户证明等材料。只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各个投标人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投标人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履行。
从上述缔约过程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的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作出承诺。虽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单方确定,投标人没有协商的权利,但投标人若认为投标保证金金额过高,可以不参与投标,投标人有选择权。另一方面,由于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格式合同,由招标人单方制定,故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损害投标人的利益,法律对投标保证金作出限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只要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未超过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项目的招标估算价为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不应超过2%即78.248万元,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要件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行为。而招标人不是行政机关,并且法律未规定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只有在招标人超过法律规定的2%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时才是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法行为。
综上,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意思一致的合同行为,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只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特点是单务合同,投标人只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并保证不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而不享有权利;招标人享有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投标保证金合同虽然具有惩戒性,但并不影响其合同属性,不能将其归入行政处罚。
第二个问题,除法律规定外,招标文件能否规定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不得再制定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其一,基于上述分析,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民事行为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因此,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其他情形。
其二,实践中,不少项目的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相比,后者后果更为严重、性质更加恶劣。因此,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招标文件将这些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本案中,既然聚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相关业绩,在招标人、法院提出要求查验合同原件时,聚城公司就有义务、有能力提交合同原件,证明其业绩的真实性,但聚城公司却不提交,可以推定其投标文件中的业绩为虚假,证明其故意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这种做法损害了招标人的权益。
第三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追究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50万元。聚城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二审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观点错误之处在于,未区分采购合同标的的要约、承诺与收取投标保证的要约、承诺。对于采购标的而言,招标文件只是明确本项目的估算价、采购产品的技术及服务需求等内容,这些内容并不确定,要以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因而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有关投标报价、投标产品的品牌及型号、服务方案等内容均是具体确定的,故而投标文件是对采购标的发出的要约;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发出承诺时,采购标的的合同成立。但是,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内容是明确、具体的,构成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此时投标保证金合同就成立、生效。一审法院的论述,只是分析了投标文件到达受约人时生效,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达成合意,根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生效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必须承诺生效才可以。因而一审法院的论述是有欠缺的。
二审法院的观点,将招标中两个合同的后果混为一谈。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首先出现投标保证金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次因该违法行为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导致其没有资格签订采购合同。虽然弄虚作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不签合同有因果关系,但弄虚作假造成的是两个不同的后果。对于缔结采购合同而言,因弄虚作假构成双方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投标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对于投标保证金合同而言,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履行,招标人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追究的是投标人的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个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适用公平原则调整投标保证金金额?
法院一方面认为,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认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收取50万元投标保证金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实际判决建工公司不予退还5万元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法院在本案中适用公平原则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如前分析,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价款,不是违约金。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时确定的合同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确定投标保证金损害投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因此,只要招标人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投标保证金就应当认为招标人遵循了公平原则。法律并未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害规定投标保证金,这种规定实际上也无法操作。并且,本案中,聚城公司并未以招标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或者理解投标保证金条款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不能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支持投标保证金。
第二,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应当撤销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三,法院调低投标保证金的做法亦不合法。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审理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案件时,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生效判决显然没有这些内容的认定。
第四,法院随意适用公平原则,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公平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也称衡平责任原则,它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为防止法官裁量权不当行使,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没有法律规定、发生法定情形无法适用合同时,才能适用。本案中,若聚城公司提供的业绩并非虚假,无论是在招标过程中还是在诉讼中均可以举证证明。但聚城公司拒绝提供证据,恰恰证明其对该损害的造成有主观过错,即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而招标人只要保证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在法定范围内,就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法院本应适用投标保证金合同作出判决却擅用公平原则,判决失当。
最重要的是,该判决示范效应不仅如此。若撤销投标文件不退还保证金50万元,而弄虚作假却只不退还5万元,则故意违法的代价小于撤销投标文件的代价,起不到阻止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的作用。同时,会导致其他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和收取无所适从,招标人不敢规定、不敢收取投标保证金,总会担心会被法院调整,破坏了法的安定性原则。
所属栏目:工信之声
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 以赶考的姿态展现新担当 江西省咨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领导赴赣州及所属县区考察调研
为提升江西省咨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主要业务在省内市场的占有率和渗透率,推动一季度强劲开局,并为助力赣州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赋能赣州地方工程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江咨贡献,2022年3月1-4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余铁根,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柳习聪一行赴赣州及所属县区考察调研。余铁根、柳习聪一行先后赴赣州市人民政府、中国稀土集团、赣州部分县区党委政府及企业走访考察,受到热情接待。集团总经理助理姚爱民,江招公司、海济公司、江咨工程公司、设计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走访交流。
赣州市常务副市长胡剑飞对余铁根、柳习聪一行到访赣州表示热烈的欢迎,对江咨集团近年来在主业发展壮大、产业链拓展延伸方面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介绍了赣州在“十三五”期间发生的翻天覆地变化,指出赣州在“十四五”期间将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探索走出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道路,欢迎江咨集团为赣州的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和智力支持,希望双方通过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余铁根、柳习聪一行对胡剑飞常务副市长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感谢,表示此次走访既是友谊之旅又是寻求合作之旅,介绍了集团的改革发展历程和行业地位,以及集团招标、咨询、租赁、设计四大板块的特色业务和亮点产品,表示将为赣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服务,打造企地合作模范蓝本。
余铁根、柳习聪一行还先后拜访了赣州崇义县、章贡区和兴国县区领导,深入推介了集团各板块的特色业务。崇义县委书记李国泉表示,全力支持双方加强合作。章贡区区长刘志怀表示,双方具有合作基础,未来将进一步加强项目信息跟踪对接。兴国县委书记李贱贵对江咨集团平台经济、数字经济赋能咨询板块、供应链金融板块高质量发展表示充分肯定,邀请江咨集团到兴国县设立分支机构,更好得提供全方位服务,助力兴国高质量发展。
考察调研期间,余铁根、柳习聪一行拜访了中国稀土集团和赣州城投集团,就推动双边合作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对于加强业务合作达成了共识。
余铁根、柳习聪一行心系分支机构建设,来到集团赣州分公司开展座谈,通过听汇报、问情况等方式全面了解赣州分公司的发展状况,为分支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把脉问诊,指出赣州分公司要按照“第一等”的要求,努力在分支机构中“作示范、勇争先”。
此次走访活动,江西省咨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领导全程参与,率先垂范跑市场促营销,为集团全体干部员工做出了表率,是集团公司以赶考的姿态积极担当,全力推动集团公司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体现。
来源:江西省咨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3月9日】
重要论述
1983年3月9日
邓小平在会见美籍华人教授李政道时提出,要解决好人才流动问题。指出:人才流动问题不解决好,出不了人才,是巨大的浪费。国内知识分子担心待遇低,但最担心的是自己能否出力、发挥长处。这个问题我们始终没有解决好。搞四个现代化,知识应放在第一位。我们现在正在搞改革,想步子快些,但太急了不行。现在我们要避免头脑发热,但不管怎样,科学和教育要多投资。要多花钱办大学,我们的大学生太少,我们提出最近几年大学招生要增加百分之五十。师资问题不大,当然有个培训和考核问题,现在他们的水平太低。知识分子的待遇问题要解决,要搞职务工资。考核要严格。学位也要有工资标准。住房方面也要创造条件。几百万知识分子月收入超过一百元影响不会大的,现在财政情况还好,要着手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奖金要控制,但知识分子的待遇要提高,首先是中年,是骨干,大多是四十岁以上。
2001年3月9日
江泽民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讲话。他指出:思想政治建设是我军的根本性建设,也是人民军队的特有优势。我们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全军各项建设的首位,就是要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中,确保党从思想上政治上牢牢掌握部队,使我军始终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永远不变。敌对势力对我军进行思想渗透,一个很重要的手法就是极力鼓吹“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妄图使我军脱离党的领导,改变我军性质。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证枪杆子永远听党指挥,这是确保人民军队的性质,确保我们党执政地位的巩固,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政治问题。
2014年3月9日
习近平在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中强调树立和发扬“三严三实”的作风,他指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如果前热后冷、前紧后松,就会功亏一篑。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严以修身,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谋事要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创业要实,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保持力度、保持韧劲,善始善终、善作善成,不断取得作风建设新成效。
党史回眸
1990年
3月9日-12日 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决定强调: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能否始终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当前特别要注意切实解决群众最为关心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关系。
1992年
3月9日-10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召开全体会议,讨论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会议完全赞同邓小平的南方谈话,认为谈话不仅对当前的改革和建设,对开好十四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14年
3月9日 习近平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2015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
历史瞬间
1978年3月,邓小平和参加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解放军代表在一起。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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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09 00:00:00
-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出席 栗战书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栗战书委员长向大会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
本报记者 雷 声摄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出席会议。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栗战书委员长向大会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栗战书在报告中指出,2021年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上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党中央首次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栗战书在报告中说,一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紧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依法履职,担当尽责,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宪法相关法,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权威和效力。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的民主选举制度。纠正违宪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二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快立法修法步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律保障。一年来,制定法律17件,修改法律22件,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0件。三是强化监督力度和实效,监督“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四是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使发挥代表作用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五是紧紧围绕国家总体外交目标任务,推进人大对外工作。六是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坚持人大常委会基本定位,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
在报告中,栗战书指出,一年来,常委会工作最大的启示,就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作为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党中央指明的方向发展,确保人大工作沿着党中央确定的道路前进。
栗战书在报告中指出,常委会在工作中还有差距和不足,将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改进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光荣职责。
在报告中,栗战书指出,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部署,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立法、监督、代表、对外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切实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栗战书在报告中对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进行部署: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用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增强立法工作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认真做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认真做好人大对外工作;按照“四个机关”要求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602件,审结28720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51.6万件,审结、执结3010.4万件,结案标的额8.3万亿元。
在报告中,周强从六个方面总结2021年主要工作:一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四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五是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六是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周强在报告中表示,2022年,人民法院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到法院一切工作中;维护安全稳定,服务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服务发展大局,精准服务“六稳”、“六保”;保障民生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更加系统集成、协同高效;锻造法院铁军,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奋力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21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更加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依法能动履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363.7万件,同比上升20.9%。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19件,制发指导性案例8批37件、典型案例76批563件。
在报告中,张军对2021年工作进行回顾:一是服务大局,以检察履职助推高质量发展;二是司法为民,以检察履职纾解群众急难愁盼;三是深化监督,以检察履职维护公平正义;四是诉源治理,以检察履职保障高水平安全;五是治检从严,以检察履职锻造检察铁军。
张军在报告中指出,2022年,检察机关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抓住“稳进、落实、提升”不放,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要坚持稳进,切实担当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治责任;狠抓落实,切实担当助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法治责任;持续提升,切实担当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责任。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贡献。
会议应出席代表2951人,出席2761人,缺席190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王晨主持。
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会议以大会主席团的名义,向各位女代表、女委员、女工作人员,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向世界各国妇女,致以节日的祝贺和美好的祝福。
大会执行主席王君正、尹弘、刘宁、许其亮、许勤、李飞、吴政隆、何毅亭、张业遂、张庆伟、张轩、张国清、陈润儿、林武、易炼红、郑栅洁、段春华、徐绍史、高虎城、谌贻琴、楼阳生在主席台执行主席席就座。
《 人民日报 》( 2022年03月09日 01 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所属栏目:党建要闻
发布时间:2022-03-09 00:00:00
-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出席 栗战书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栗战书委员长向大会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
本报记者 雷 声摄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出席会议。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栗战书委员长向大会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栗战书在报告中指出,2021年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上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党中央首次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栗战书在报告中说,一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紧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依法履职,担当尽责,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宪法相关法,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权威和效力。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的民主选举制度。纠正违宪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二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快立法修法步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律保障。一年来,制定法律17件,修改法律22件,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0件。三是强化监督力度和实效,监督“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四是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使发挥代表作用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五是紧紧围绕国家总体外交目标任务,推进人大对外工作。六是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坚持人大常委会基本定位,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
在报告中,栗战书指出,一年来,常委会工作最大的启示,就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作为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党中央指明的方向发展,确保人大工作沿着党中央确定的道路前进。
栗战书在报告中指出,常委会在工作中还有差距和不足,将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改进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光荣职责。
在报告中,栗战书指出,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部署,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立法、监督、代表、对外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切实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栗战书在报告中对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进行部署: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用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增强立法工作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认真做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认真做好人大对外工作;按照“四个机关”要求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602件,审结28720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51.6万件,审结、执结3010.4万件,结案标的额8.3万亿元。
在报告中,周强从六个方面总结2021年主要工作:一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四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五是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六是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周强在报告中表示,2022年,人民法院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到法院一切工作中;维护安全稳定,服务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服务发展大局,精准服务“六稳”、“六保”;保障民生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更加系统集成、协同高效;锻造法院铁军,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奋力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21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更加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依法能动履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363.7万件,同比上升20.9%。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19件,制发指导性案例8批37件、典型案例76批563件。
在报告中,张军对2021年工作进行回顾:一是服务大局,以检察履职助推高质量发展;二是司法为民,以检察履职纾解群众急难愁盼;三是深化监督,以检察履职维护公平正义;四是诉源治理,以检察履职保障高水平安全;五是治检从严,以检察履职锻造检察铁军。
张军在报告中指出,2022年,检察机关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抓住“稳进、落实、提升”不放,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要坚持稳进,切实担当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治责任;狠抓落实,切实担当助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法治责任;持续提升,切实担当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责任。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贡献。
会议应出席代表2951人,出席2761人,缺席190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王晨主持。
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会议以大会主席团的名义,向各位女代表、女委员、女工作人员,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向世界各国妇女,致以节日的祝贺和美好的祝福。
大会执行主席王君正、尹弘、刘宁、许其亮、许勤、李飞、吴政隆、何毅亭、张业遂、张庆伟、张轩、张国清、陈润儿、林武、易炼红、郑栅洁、段春华、徐绍史、高虎城、谌贻琴、楼阳生在主席台执行主席席就座。
《 人民日报 》( 2022年03月09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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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09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3月8日】
重要论述
1939年3月8日
毛泽东在延安举行的三八妇女节纪念大会上讲话。讲话指出:纪念三八妇女节开大会,就是要妇女结团体,争取妇女的自由与平等。现在,我们中华民族是不自由不平等的,受到帝国主义的束缚和压迫;中国人民是不自由不平等的,受到封建势力的束缚与压迫。因此,我们中华民族,中国人民,就要打碎帝国主义与封建势力的压迫,为争取民族和人民的自由与平等而奋斗。我们中国,男女同胞,就有四万万五千万,大家在跟日本帝国主义作残酷的斗争。在这些斗争中间,不论在中国,不论在全世界,男子固然有很大的力量,但是女子呢?女子的力量也是很大的。世界上的任何事情,要是没有女子参加,就做不成气。我们打日本,没有女子参加,就打不成;生产运动,没有女子参加,也不行。无论什么事情,没有女子,都绝不能成功。女子有力量,还要加上一条结团体。没有团体,这种力量是散的、零碎的,人心是各管各的,这叫做心不齐,力不合。有了团体,心就齐了,力量就结合起来了,就能齐心合力干大事。又指出:要真正求得社会解放,就必须发动广大的妇女参加;同样,要真正求得妇女自身的解放,妇女们就一定要参加社会解放的斗争。女子要有办事之权,开会之权,讲话之权,没有这些权利,就谈不上自由平等。这篇讲话收入《毛泽东文集》第二卷。
1952年3月8日
周恩来在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七次政务会议上讲话,提出五反运动是统一战线内部的斗争。讲话指出:这是资产阶级向我们发动的进攻,是一场阶级斗争,但性质属于经济问题,不是政治问题。我们开展这一斗争,是为了团结资产阶级,使它去掉“五毒”,是为了保证《共同纲领》的实施和国家经济的社会主义前途,而不是消灭资产阶级。斗争虽然激烈,但通过斗争,统一战线内部是更加强了。讲话还提出,三反五反运动的任务是:改造私人工商业,改造国家工作人员,树立社会新风气,建立健全国家制度。
1987年3月8日
邓小平会见坦桑尼亚总统姆维尼时,介绍中国的发展目标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制定的方针,第一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二条是搞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我们确定了两个阶段的目标,就是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然后在下个世纪用三十到五十年的时间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实现这两个阶段的目标,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国际上的和平环境,另一个是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使我们能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根据这一方针,我们制定了两个开放的政策,即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还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主权。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这是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方针政策。我们搞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总的讲,我们有四个不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变,一心一意搞四个现代化建设不变,对外开放政策不变,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方针不变。一切反对、妨碍我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东西都要排除,一切导致中国混乱甚至动乱的因素都要排除。这篇谈话的一部分以《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党史回眸
1947年
3月8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开展蒋管区农村游击战争的指示。在此前后,中共中央多次指示,要趁国民党统治区后方兵力空虚、征兵征粮使民不聊生、群众斗争情绪普遍增高的有利时机,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有步骤地发动与组织农民群众,开展游击战争,建立游击根据地。经过各地党组织的努力,在闽粤赣边区、湘粤赣边区、海南岛、粤桂边区、桂滇黔边区、云南南部、皖浙赣边区和浙南、浙东、浙西、闽浙赣边区等地,恢复、发展了游击战争,建立了根据地,起了破坏敌人的后方、配合我军正面战场作战的作用。
1948年
3月8日-14日 陈谢部队和陈粟大军一部攻克秦晋豫要冲洛阳,歼敌一万九千余人。为再求歼敌有生力量,18日又主动撤出,4月5日再克洛阳。洛阳战役的胜利,形成了中原三军会合,共同歼敌。刘邓、陈粟、陈谢三路大军南进以来,转战江淮河汉之间,形成“品”字形的态势,进而完成面的占领,建立了强大的中原解放区,起了决定性的战略作用。
1954年
3月8日 中共中央对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目前科学院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的工作任务》的报告作了批示。批示阐明了科学工作在国家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提出了团结科学家和培养新生力量、建立科学研究体制及具体贯彻理论结合实际的方针等问题。这个批示是在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候,中央制定的第一个系统阐明发展我国科学研究工作政策的文件。
1966年
3月8日、22日 河北邢台地区相继发生里氏6.8级和7.2级强烈地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下,在全国人民和解放军的大力支援下,灾区人民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992年
3月8日 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
1996年
3月8日-25日 为显示中国人民完全有决心、有办法、有能力维护祖国统一,震慑“台独”势力,人民解放军向东海、南海进行发射导弹训练,并在东海、南海进行海空实弹演习和在台湾海峡进行陆海空军联合演习。1998年6月3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在访华期间参加与上海市民的座谈时公开重申,美国不支持“台湾独立”,不支持“一中一台”“两个中国”,不支持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
历史瞬间
1947年3月8日,延安各界举行保卫边区、保卫延安动员大会。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2-03-08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