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好“四史”,永葆初心、永担使命
2021年06月01日08:04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6月1日出版的第11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学好“四史”,永葆初心、永担使命》。
文章强调,广大党员、干部要重点学习党史,同时学习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在学思践悟中坚定理想信念,在奋发有为中践行初心使命,让初心薪火相传,把使命永担在肩,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切实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奋勇争先、走在前列。
文章指出,要通过在全社会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弄清楚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基本道理,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文章指出,要深入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文章指出,要抓好青少年学习教育,着力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雄的故事,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让红色基因、革命薪火代代传承。
《 人民日报 》( 2021年06月01日 01 版)
所属栏目:重要论述
发布时间:2021-06-01 12:00:00
- 结合自身成长实际学好党史 从小坚定听党话跟党走的决心
祝全国小朋友们“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
2021年06月01日08:04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回 信
淮安市新安小学五(8)中队的少先队员们:
你们好!收到你们的来信很高兴。你们学校是“新安旅行团”的母校,你们在信中表达了对学校红色历史的自豪之情,也说到了你们学习党史的收获。
当年,在党的关怀和领导下,“新安旅行团”不怕艰苦,足迹遍及大半个中国,以文艺为武器,唤起民众抗日救亡,宣传党的主张,展现了爱国奋进的精神风貌。希望你们结合自身成长实际学好党史,以英雄模范人物为榜样,从小坚定听党话、跟党走的决心,刻苦学习,树立理想,砥砺品格,增长本领,努力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一”国际儿童节就要到了,我祝你们、祝全国小朋友们节日快乐!
习近平
2021年5月30日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月30日给江苏省淮安市新安小学的少先队员们回信,对他们予以亲切勉励,并祝他们和全国小朋友们节日快乐。
习近平在回信中说,你们学校是“新安旅行团”的母校,你们在信中表达了对学校红色历史的自豪之情,也说到了你们学习党史的收获。
习近平指出,当年,在党的关怀和领导下,“新安旅行团”不怕艰苦,足迹遍及大半个中国,以文艺为武器,唤起民众抗日救亡,宣传党的主张,展现了爱国奋进的精神风貌。希望你们结合自身成长实际学好党史,以英雄模范人物为榜样,从小坚定听党话、跟党走的决心,刻苦学习,树立理想,砥砺品格,增长本领,努力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回信全文另发)
新安小学由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在1929年创办。1935年10月,该校14名学生组成“新安旅行团”,以文艺为武器,宣传抗日救亡。在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关怀指导下,“新安旅行团”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历时17年,行程5万余里,足迹遍及全国22个省份,努力为争取抗战胜利、全国解放作贡献。近日,新安小学五(8)中队的少先队员给习近平总书记写信,汇报学习校史和党史的收获体会,表达了传承红色基因、争做新时代好少年的决心。
《 人民日报 》( 2021年06月01日 01 版)
所属栏目:重要论述
发布时间:2021-06-01 00:00:00
- 招标中心、北京管局、天津管局、河北管局党史学习教育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性教育培训班圆满结束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21-06-01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5月,总第29期)
政策法规
财政部就87号令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4月底,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评审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首先强调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项目,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对于不能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细化方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项目,引导采购人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其次是完善评审制度,具体表现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评标规则、引入双信封开评标制度、完善防止低价恶性竞争相关规定等。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组织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
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组织做好地方预算单位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6月30日前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填报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要督促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按照政策要求,积极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并及时支付货款。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细化对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4月29日,财政部发布《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聚焦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对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基本原则、禁止行为、各相关方权利义务、工作程序、评价报告基本要求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推动有关工作规范化发展。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网)
工作动态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召开政府采购促进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政策专家研讨会
2021年5月12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政策专家研讨会。来自产业政策研究、政府采购、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讨论,招标中心毛强副主任主持会议。
会议围绕政府采购、招投标如何促进产业基础能力建设这一核心议题展开讨论,分享交流了政府采购培育产业发展的国际经验以及我国的相关政策体系、实践案例等。与会专家与招标中心工作人员就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展开讨论,为该办法修订积极提供专业政策建议。
近年来,招标中心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域支持部司局开展了一系列政策理论研究。此次会议召开,对招标中心进一步夯实理论研究实力,拓展研究领域,强化对部支撑职能有积极作用。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综合信息
财政部:6月开启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6月起组织开展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
《通知》指出,此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单位,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区代理机构总数额度25%。此次采用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并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进行,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等四个一级指标以及十一个二级指标。
财政部明确从6月份开始,10月下旬结束相关工作,主要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座谈会在湖州举行
5月21日,财政部国库司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在湖州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座谈会。
会议报告了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据了解,目前六个试点城市(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佛山市、青岛市)已经确定了100余个试点项目,其中,绍兴市共确定62个作为首批试点项目,南京市共梳理汇总50个试点项目,青岛市首批确认23个试点项目,其余试点城市的项目正在开展择优选取及论证。
在项目金额方面,南京市、绍兴市、湖州市、杭州市、青岛市已经明确了试点项目金额,总投资额达到了804亿元,按照建材成本至少占全部工程造价额度50%计算,目前确定的试点项目绿色建材采购金额可达到400亿以上,这为实现试点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绿色建材应用推广形成有效的规模拉动效应。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发布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5月11日,为进一步做好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工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发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中直机关要准确把握政策变化,全面落实政策要求。2021年中直机关仍执行2020年版集采目录,各单位应继续按照集采目录要求,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有关安排。《方案》明确规定了实施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接受单独委托的各类项目类型。
《方案》要求,要切实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管,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管理,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持续改进作风,切实推动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摘自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站)
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5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及解读
一、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5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0%,微低于上月0.1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保持平稳扩张。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8%和51.1%,比上月上升0.1和0.8个百分点,均高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8.8%,比上月下降2.0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7%,比上月上升0.5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力度有所增强。
新订单指数为51.3%,比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长有所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7%,比上月下降0.6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有所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8.9%,比上月下降0.7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较上月回落。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7.6%,比上月下降1.1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进一步延长。
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解读
5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与上月相比变化不大,景气度继续高于2019年和2020年同期,制造业延续稳定扩张态势。本月主要特点:
一是生产稳中有升。生产指数为52.7%,高于上月0.5个百分点,制造业生产扩张有所加快。从行业情况看,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及酒饮料精制茶、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通用设备、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等行业生产指数均高于上月,且处于54.0%及以上较高景气水平。为满足生产需要,企业对原材料需求加大,采购量有所上升,本月采购量指数和进口指数分别为51.9%和50.9%,高于上月0.2和0.3个百分点。
二是需求增长放缓。新订单指数为51.3%,低于上月0.7个百分点,但仍位于景气区间,市场需求扩张步伐有所放缓。从外需情况看,新出口订单指数为48.3%,低于上月2.1个百分点,回落至临界点以下,反映出国外订单较上月减少。
三是价格指数为近年高点。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分别为72.8%和60.6%,高于上月5.9和3.3个百分点。从行业情况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上游行业两个价格指数均高于73.0%,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出厂价格指数连续三个月高于80.0%。
四是高技术制造业景气度持续上升。高技术制造业PMI连续三个月上升,本月为55.2%,位于较高景气区间,产业保持较快增长态势。高技术制造业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升至高位景气区间,为61.5%;同时,从业人员指数连续三个月保持在51.0%以上的扩张区间,表明高技术制造业企业用工持续增加,对未来市场发展信心充足。
五是不同规模企业表现不一。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8%和51.1%,高于上月0.1和0.8个百分点, 其中生产指数分别为53.8%和53.2%,高于上月1.0和1.8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大、中型企业生产保持增长势头。小型企业PMI为48.8%,低于上月2.0个百分点,降至收缩区间,反映出制造业小型企业持续增长的动力仍显不足。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专题研究
浅谈电子化采购立法体例和思路
张旭东
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电子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旨在进一步贯彻“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要求、适应电子化采购趋势。
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就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也对此进行了专题部署。此次《征求意见稿》对电子招投标的规范,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积极贯彻落实。笔者从《征求意见稿》中梳理了有关电子招投标的三点内容:一是在总则中增加了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规定,并明确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支持和满足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要求,不得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等。二是在规定招投标流程的同时,一并规定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开标等各环节的电子招投标的操作规则与要求。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还明确,此举是在力争不增加条款的情况下,“兼容”和涵盖电子招投标的操作要求,填补政府采购领域电子化采购的制度空白。三是增设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
笔者发现,《征求意见稿》和此前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是按照“总则+程序中增加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的体例规定电子化采购,这就确立了一个立法思路,即分采购方式规定电子化采购内容。按照这一思路,下一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修订势必也要按此体例对电子化作出规定。但是,笔者建议将电子化采购单独立法,各采购方式的管理办法不再分别对其作出规定,理由如下: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分析,将电子化采购单独立法可以节约立法成本。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电子化采购的基本原则和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无差别。另外,关于采购程序的规定看似有区别,实则可以归纳。例如,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以及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等,若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思路和体例,增加电子采购的表述需要涉及十多个条文,但如果将电子化采购单独立法,一个条文就可以解决问题。因此,分采购方式规定电子化采购的思路,不仅耗费立法资源,而且使相关内容显得繁杂且零散。
其次,从电子化采购的价值定位来看,把采购从线下搬到线上是非常容易的,但如果电子化采购的定位仅在于工具价值,其意义是有限的。电子化采购的真正价值在于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对政府采购体制机制、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创新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抛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赋能政府采购监管不论,仅就采购交易过程而言,电子化采购的灵魂不在于无纸化、不见面或者不跑腿,而在于更深层面的制度改革和生态治理。
例如,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对于促进政府采购竞争乃至优化政府采购生态都是相当不利的。一本采购文件工本费少则二三百元,多则上千元,几百元的工本费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政府采购“素人”而言,就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拦路虎”。由于这一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存在,一大批潜在供应商经历了多次“交学费”之后,对政府采购心灰意冷,望而却步,由此也会导致政府采购新生力量不足,形成“老油条”充斥政府采购市场的生态和前景。在传统采购模式下,纸质采购文件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有其合理性,但在电子化采购模式下,其合理性就不复存在,电子化采购立法应当将取消采购文件工本费作为重要内容。
再如,采购文件公开问题。采购文件从采购开始时公开显然比在采购结果公告时公开更具透明性,电子化采购的应用将成为推动采购文件从源头上公开的重要力量。其他诸如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等问题,在电子化采购模式下,都将更便利于供应商。因此电子化采购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是呼应以上这些需求,用制度引领发展,为新的采购模式、采购生态保驾护航。但这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的框架下,显然不可能做到。
最后,从立法内容看,由于受制于“关于特定采购方式的规章”局限,无论是87号令还是其他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都不可能对关于电子化采购的一些重要问题展开详细规定。以《征求意见稿》为例,许多关乎长远发展、需要顶层设计的问题都还没有涉及:一是《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关于交易平台方面的规则,然而根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功能不同,可以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三个层面。另外,《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应当免费供供应商使用,并支持和满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要求,但其中涉及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管的内容还不够。从公共服务的角度来看,对于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电子招投标主体,应由谁提供电子化培训和引导?对于电子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是否需要相关的运营服务?是否允许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提供衍生服务并收取费用,如果允许如何划定边界?所有这些,笔者认为都需要展开立法。
二是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问题。目前,电子CA证书各地各系统不通用已成为困扰企业的一大问题,有企业反映开展业务需要办理和管理几十个CA。为了避免走上“信息孤岛”、区域壁垒的老路,笔者认为电子化采购需要在此问题上提前作立法布局,不能先上项目再整顿。
三是由于安全性要求,电子招投标系统必然涉及线上身份认证,线上身份认证与采购时效性的要求该如何平衡兼顾?电子招投标主体发生被他人盗用身份进行电子招投标的情况下,项目权利义务等应由谁承担?
四是关于电子信息问题。电子化采购必然产生电子资料,这与纸质交易的重大区别在于,电子招投标系统不仅能够记录保存数据电文,而且可以记录保存电子交易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信息。那么采购档案的范围是否需要扩充?电子档案的管理责任如何确定和归属,在采购组织机构与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之间怎样合理划分?由于电子档案的低成本、可复制性,从可追溯和安全性角度考虑,是否需要规定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的备份保管义务?保管期限考虑多长?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在保证安全性和依法接受监管存在冲突风险时,按照什么原则确定行为准则?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因发生意外,如果产生部分纸质资料,如何认定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的关系?诸如以上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找不到答案,有些虽然可以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甚至交由实务操作解决,但最直接、最经济、最权威的办法,是单独就电子化采购进行综合性立法。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揭榜挂帅”制度的价值内涵、实现路径与推广策略
张堂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把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自2016年以来,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揭榜挂帅”制度经历了“尝试探索—有序落实—推广实践”的历程,从“会议主题”上升到“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被明确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刚刚结束的2021年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指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需要实施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推广“揭榜挂帅”等机制。鉴于此,深入阐释“揭榜挂帅”的内在价值,归纳总结当前实践经验,提出进一步应用推广的举措建议,无疑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鲜明的现实意义。
一、“揭榜挂帅”的价值内涵
所谓“揭榜挂帅”,说到底就是把需要的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张出榜来,谁有本事谁就“揭榜”,英雄不论出处。“揭榜挂帅”机制体现了创新人才的开放性、创新环境的竞争性和创新源泉的真实性。 其价值意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放的科技创新模式
“揭榜挂帅”通过把需要的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张榜出来,广发“征集令”“英雄帖”,不管揭榜者是科研院所、高校还是企业,是业内人士还是“民间高手”,不设门槛,畅通参与渠道,谁有本事谁就揭榜,强调英雄不论出处,帮助“最强大脑”脱颖而出,让智力加持解决科技创新的“命门”和“卡脖子”问题。这样的科技创新参与机制,有利于获取外部更多的创新资源支持,能够更加广泛地使用外部科技创新人才的聪明才智和时间精力,有效激活潜在人员参与科研攻关,最大限度激发人才特别是草根的创新创造活力。它一方面强调科技开发不搞封闭,克服狭隘观念,项目公关团队不局限于一地一域和所在所有;另一方面看重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合作,通过强强联手、协同创新,构造科技创新命运共同体,最大限度地汇聚、利用各方智慧和力量,追求科技资源配置的优化整合,从而实现创新价值最大化。“揭榜挂帅”重点针对迫切需要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发,是一种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姿态和开放视野,贴榜“布局”、引才聚才的科技创新模式。
(二)公平的科技创新竞争环境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而“揭榜挂帅”恰恰就是要营造公平的科技创新竞争环境。它在树好“揭榜”标准之后,坚持政策统一原则,用公平竞争的机制遴选入围者,鼓励科技人员大胆揭榜,最终实现揭榜者与帅位的最优配置。将公平、公正放在首要位置,用一把尺子量到底,为“帅位”找到最佳的揭榜者,既是“揭榜挂帅”机制设计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在这个机制中,谁有能力,人力、资源等就归其调配使用;谁能完成任务,项目决策、管理就由其负责。“人”的身份没有高低之分,全凭“才”的优劣说话,科研工作者同台竞技、擂台比武,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公平的科技创新竞争环境得以形成。这是一种竞争导向的激励机制安排,以竞争为手段,揭榜“落子”,获得科研项目资源,强调无论体制内外,不论英雄出处,皆一视同仁。“揭榜挂帅”制度彻底破除了过去科技项目开发中论资排辈的“老框框”,让经过检验的团队、领军人才有机会“揭榜”“挂帅”,在发挥好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同时,又让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样的机制安排可以有效激励民营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参与科技创新竞争,把科研领袖、科研团队、政府、市场、资金、资源等多种要素有机地调动、协同起来,在利用市场竞争产生鲶鱼效应、提升整体创新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科技创新环境。
(三)市场需求导向的科技创新源泉
早在20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提出,要实行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谁能干就让谁干。一句“谁能干就让谁干”释放出的重要信号就是,要以市场机制在更大范围激发创新创造的活力,把更多创新主体的智慧、能力调动起来。而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揭榜挂帅”,进一步意味着国家要在科研攻关上更加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需求。可以说,“揭榜挂帅”机制从诞生起就与以知识创造为导向的理论研究不同,它瞄准的是现实需求痛点,以解决市场需求作为科技创新活动的初心和归宿,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激发创新活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过去的科技体制改革主要聚焦于如何激发科技界内部(重点是科研人员)的活力,而“揭榜挂帅”则彻底转变思路,强调撕下创新主体的“出身”标签,瞄准真实横亘的现实难题,以选好“帅”和用好“帅”为重点,以解决重大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寻求最优解决方案,对科技创新系统进行全面改革。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揭榜挂帅”充分释放市场驱动力量,无疑是为科技人才进行了一次彻底松绑,引导他们紧盯市场需求,目标坚定、心无旁骛地进行创新。
二、“揭榜挂帅”的实现路径
“揭榜挂帅”于2020年、2021年连续两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迅速引发了理论学者的广泛关注,掀起了相关研究的高潮。其实,“揭榜挂帅”的实践探索早就开始了。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时提出,把需要的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张出榜来,“可以探索搞揭榜挂帅”。2017年,武汉东湖高新区为推进“资智回汉”计划,寻找技术攻关项目团队,曾在全国首创“光谷科技悬赏奖”,面向全球进行招标。2018年,深圳为有效解决企业在自身研发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困难和技术需求,主办了国际性“深圳科技悬赏赛”,以此发现并吸引尖端技术和产业技术人才,助力建设深圳全球科技产业创新中心。2018年同年,工信部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工作方案》,旨在通过“揭榜挂帅”方式从众多人工智能创新活跃的主体中,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单位,当时前来揭榜的高校、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等达上千家。回顾、梳理全国各地的实践探索发现,当前“揭榜挂帅”实践路径主要包括加快成立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科技人才引留政策、放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等。
(一)加快成立新型研发机构
“揭榜挂帅”机制倡导“英雄不论出处,谁有本事谁就揭榜”,所营造的公平竞争环境为科技人才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有利于激发他们的创新创业热情。于是,加快成立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成为全国各地落地“揭榜挂帅”机制的第一选择。比如,成都高新区启动新型研发机构“岷山行动”计划,在未来5年将聚焦科技创新需求,投入300亿元建设50个新型研发机构,解决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经济产业链细分领域“卡脖子”问题。无独有偶,北京也提出要“加快建设国际创新中心”,计划围绕量子、脑科学、人工智能、区块链、纳米能源、应用数学、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等重点领域建设世界一流的新型研发机构,前瞻布局一批“从0到1”的前沿基础研究和交叉研究平台。“十四五”期间,中关村管委会还将重点支持领军企业组建30个创新联合体,系统解决一批产业链供应链薄弱环节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
(二)创新科技人才引留政策
“揭榜挂帅”撕掉了创新人才的“出身”标签,为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供了可能。但是,要实现榜单发布后应者云集的预期效果,首先必须聚集一定数量的科技人才。于是,继加快研发机构建设之后,创新科技人才引留政策成为全国各地“揭榜挂帅”实践的重要举措。一方面,相关地区更加注重以项目为载体,聚焦人才和项目对接引进。比如,2020年,浙江嘉兴市建立“揭榜挂帅”项目引才工作机制,常态化收集和发布企业技术难题、人才需求,已发布企业技术需求122项,其中悬赏额度达200万元以上的18项。另一方面,继人才引进项目化之后,更加注重创造适合人才发展的综合环境。通过项目化引进的科技人才能否留得住、人尽其用,关键还是在于能否创造出合适的人才发展环境。为此,上海以全链条开放平台补强科研短板,把“揭榜挂帅制”与“项目专员制”“经费包干制”等机制联动起来,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攻关的积极性。台州更是不以落户为人才补贴先决条件,允许创新人才享受政策待遇不受户籍、社保缴纳等限制,同意市外飞地、海外孵化器入驻项目以及企业在外全资科研机构人才享受市内人才同城待遇。
(三)放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是我国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现实要求。然而,科技创新本身所具有的高投入、高风险属性又使得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是无法顺利实现科技强国梦想的。因此,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引导和激励创新主体特别是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的投入,成为政府的一种共同行为。在“揭榜挂帅”实践中,这一行为更加表现出一致性。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通过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的市场投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攻克关键技术“卡脖子”难题,是“揭榜挂帅”机制实践中越来越多地方政府的不约而同选择。比如,广州市顺德区2020年对13个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予以立项支持,资助4900万元,撬动企业自筹经费投入近2.2亿元,企业自筹经费与政府配套经费比均超过3比1。截至2021年3月,山西省已支持了3批40项“揭榜挂帅”重点项目,省财政引导资金2亿元,带动企业投资7亿元。
三、揭榜挂帅的推广策略
“揭榜挂帅”这种以开放性创新人才、竞争性创新环境和聚合性创新方式为价值维度的机制设计,为我国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注入了新动能。纵观各地实践情况,建议在继续落实现有举措的情况下,进一步优化推广策略,更好实现“揭榜挂帅”预期目标。
(一)优化制度设计,为揭榜挂帅实践提供遵循
建议基于规范流程从“揭榜”标的、帅才标准、客观评标和业绩奖励评价四个方面设计“揭榜挂帅”制度。首先,“揭榜”标的应具有层次性、真实性和商业转化的可能性。国家层面“揭榜”标的应侧重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重大科技需求;地方层面“揭榜”标的应侧重即期的、应急的、现实性重大科技需求。真实性表现在“揭榜”标的来源于现实客观需要,并经过科学论证和创投机构认可。至于“揭榜”标的商业转化性则要从是否能够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是否能够面向市场形成实体产品、是否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和良好的产业化前景等方面衡量。其次,“揭榜”要公开。必须坚决破除传统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选拔规则, 创建以实际贡献为导向的帅才评价机制,采用“一事一议”、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让真正有创新能力的领军人才成功“揭榜”,出征“挂帅”。最后,“评榜”要客观。“评榜”专家团队遴选尤其关键,一定要避免“张榜”“评榜”过程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发生。为此,必须建立符合“揭榜”标的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对“揭榜”团队形成的创新成果要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二)提速应用进程,营造揭榜挂帅浓郁氛围
第一,广泛深入调研,扩大“需求张榜”。建议基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适时梳理关键核心技术短板,扩大“需求张榜”项目池。第二,组织专家对核心科技技术需求项目池进行科学论证,细化入榜项目的技术指标、奖励金额、攻关周期和结项方式等具体指标,然后向社会“发榜”,广泛征集解决方案,同时组织专家对项目揭榜方的方案进行评估,择优资助。第三,及时总结经验,学习先进。短短的几年,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创新探索出了一条“揭榜挂帅”进行核心技术攻关新路子,比如,成都高新区的“岷山行动”计划、中关村示范区的“强链工程”、湖州的“南太湖精英计划”等。第四,实现科技成果共享,并强化应用推广。在可商业化的技术领域尝试引入社会资本(比如采用PPP模式),并允许在后期享有揭榜技术的优先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促进科技成果与社会需求无缝对接的同时,扩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
(三)完善配套措施,提升揭榜挂帅实践保障水平
“揭榜挂帅”既不是单打独斗,也不是大包大揽,实施推广中离不开政府的配套支持。一方面,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帅才”出征后,必须赋予其充分的自主权,使其放开手脚、大胆探索。要用科学高效的分配激励制度,让有才者有位、有位者有得,实现权责对等、优胜劣汰,最大程度保证制度实施效果。另一方面,建立容错机制。科技活动并不必然指向成功,尤其是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更是如此。为了鼓励“帅才”大胆探索、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必须建立宽容失败容错机制,只要“揭榜”方确已勤勉尽责,并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应予以免责。此外,还应科学设计利益补偿机制。对同一核心科技攻关项目可能存在多个参与者进行(研究团队)预先投入一定研发费用进行预研工作。为了激励他们,为“揭榜”方提供一定预研资金支持十分必要,同时“揭榜”失败方也应得到一定利益补偿。
[基金项目:本文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贸易摩擦下我国政府采购国际规则话语权提升研究”(项目编号:20XJL006),系政府采购前沿问题研究系列成果之一]
(转载自《中国招标》杂志)
国际动向
欧盟将不与阿斯利康续签新冠疫苗采购合同
当地时间5月9日,欧盟执行委员对媒体表示,欧盟将不与阿斯利康续签今年6月以后的新冠疫苗采购合同。
此前,欧盟已正式对阿斯利康公司提起诉讼,因该公司未履行新冠疫苗供应合约,也没有确保疫苗及时交付的可靠计划,因此,欧盟已决定不与该公司就采购新冠疫苗事项续约。
据了解,欧盟已与辉瑞签署了一项长达两年的疫苗采购订单,该订单的采购价格预计将比与阿斯利康合约价格更高。
(信息来源:摘自光明网)
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财政部就政府采购有关问题做解答
问题一: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问题咨询如下: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了政府采购中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请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改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是作为工程类项目还是服务类项目进行采购?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那么,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项目,是否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向财政部门办理立项、合同备案等手续?
答:1.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围。对于此类项目,实践中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选择适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服务项目。2. 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备案采购计划及合同,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问题二:如果是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请问该如何执行中小企业政策?
答: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项目中执行固定价格的,不能再通过价格评审优惠的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主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等方式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要求。
问题三:信息化项目(电脑采购)不属于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之一,在实践中该项目由于不到200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属于经销商,但所投产品(电脑)制造商均为大型企业生产,请问中小企业提供大型企业生产的货物能否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投标吗。
答:若电脑采购生产商均为大型企业的,属于不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可不设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问题四:对于非标机械设备的货物基本是由供应商在市场上购买不同品牌的设备配件进行组装而成,这些非标产品往往又没有正式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很多非标产品还没有正式的铭牌,那么生产这些非标产品制造商如何认定,中小企业承诺是认定各个配件部分的制造商呢还是组装成成品的制造商。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最终产品由中小企业制造 (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询价采购开始是否可以公开供应商的报价
问:询价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什么?哪些政府采购项目适合采用询价采购?询价可以举行一个类似“开标”的仪式,公开供应商的报价吗?
答:询价作为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被询价的供应商必须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基于这一特点,尽管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询价是否需要举行一个类似公开招标的“开标”仪式,在询价采购活动开始的时候把供应商的报价进行公开,但鉴于供应商的报价必须一次报出且不得更改,公开之后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违反现行法规,同时有利于供应商之间相互监督,根据法理,如果采购或代理机构愿意这样做,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2条的规定,询价采购仅适用于货物类采购。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三个特点:一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二是现货货源充足;三是价格变化幅度小。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询价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如何处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的异议
问: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公示的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之后,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根据财政部74号令第40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
实务中,当补充论证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时,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论证意见不认可,经常再次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此时,作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必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因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将专家论证意见、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了,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从以上分析,我们也可以得出,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只有一次异议机会,而且必须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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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1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6月1日】
1936年6月1日,为培养补充抗日军政干部,提高红军自身的战略技术水平,中国人民抗日红军大学在陕北瓦窑堡创立。同日,第一期学员举行开学典礼,毛泽东、张闻天、周恩来等出席开学典礼并讲话。1937年1月20日,红大随中央机关迁至延安,改称中国人民抗日军事政治大学。1945年8月,随着抗战胜利,抗大完成了历史使命。10月,原抗大总校一部分教职学员奉中央军委命令向东北进军,1946年2月底到达吉林通化,筹办东北军政大学。新中国成立后迁入北京,发展成为今天的国防大学。
1958年6月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理论刊物《红旗》杂志创刊。
198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通知》说: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做到:改革开放,繁荣经济,要坚定不移;保持廉洁,防止腐败,也要坚定不移。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06-01 00:00:00
- 权威解答·国家发改委针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做相关解答
问: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施工、货物、服务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400万、200万、1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如何确定?
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
问题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其中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问题二:16号令第二条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应如何理解?
答:关于问题一,“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关于问题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16号令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16号令第二条第(一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提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应如何理解?
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5-31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5月31日】
1936年5月31日,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在上海成立。主要领导人有沈钧儒、邹韬奋等。该会制定了《抗日救国初步政策》,并发表声明,响应中国共产党“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主张。
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讲话,强调“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2005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
2007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通知》,决定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2019年5月31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讲话指出,要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牢牢把握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伟大梦想共同奋斗的根本任务,努力实现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具体目标,确保这次主题教育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05-31 00:00:00
- 白会宜参加2021年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
2021年5月25日-28日,白会宜带队赴贵阳参加2021年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本届博览会主题为“数智变,物致新”。
会议期间,白会宜前往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和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座谈调研,了解系统机构当前业务发展情况,前往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看望和慰问了分支机构员工。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21-05-31 00:00:00
-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学好“四史”,永葆初心、永担使命》
2021年05月31日15:08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6月1日出版的第11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学好“四史”,永葆初心、永担使命》。
文章强调,广大党员、干部要重点学习党史,同时学习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在学思践悟中坚定理想信念,在奋发有为中践行初心使命,让初心薪火相传,把使命永担在肩,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切实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奋勇争先、走在前列。
文章指出,要通过在全社会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弄清楚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基本道理,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文章指出,要深入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文章指出,要抓好青少年学习教育,着力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雄的故事,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让红色基因、革命薪火代代传承。
所属栏目:重要论述
发布时间:2021-05-31 00:00:00
- 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5月25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突破配套措施。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配套措施,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理便利度。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工程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建设项目相关招标投标信息共享给主管部门,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招投标数据可通过平台共享获取,进一步减少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文件。
此次制度改革调整施工许可办理限额和方式,将全省施工许可办理限额提高到“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目前,正在推动修订相关省政府规章。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需要分段压茬办理施工许可证,进一步加速项目落地开工。
近年来,山东省不断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一是合并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3个手续,实现了“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审批”,减少了企业跑腿次数;二是将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资金到位证明等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减少了申请材料;三是将办理时限从法定的7个工作日压减到3个工作日,有效缩短了项目开工时间、降低了企业成本,市场主体获得感明显增强。
来源:中国山东网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5-3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