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近日,陕西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从夯实招标人主体权责、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强化招投标市场主体监管、创新招投标监管模式、探索建立交易新机制等五方面提出十五条具体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依法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备案项目,拟进行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理由报项目备案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部门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加强对合同履约、设计变更等环节管控,提高合同风险防控意识,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发生,进一步夯实工程项目招标人“终身负责制”。积极探索“评定分离”机制。鼓励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等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突出评标专家专业择优功能,探索试点施工领域“评定分离”改革。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定标合议制度,组建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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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8 10:04:04
-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成功召开
2020年12月20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招标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专家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招标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招标中心副主任毛强主持。
会上,毛强介绍了专家委员会成立的背景和过程,宣读了专家委员会第一届委员名单,招标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为专家委员颁发了聘书。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刘慧教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胡坚波总工程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政策法规所栾群所长、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赵勇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丛虎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何红锋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姜爱华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徐焕东教授、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吕汉阳处长、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聂秀东副院长、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吴华律师受聘当选为专家委员会第一届委员。
招标中心主任白会宜在会上介绍了招标中心的发展历程、取得的成就,以及“十四五”时期的发展思路和主要任务。他指出,当前招标中心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将为招标中心强化对部支撑能力,创新开展各项业务提供强大的专业智力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各专家委员保持沟通交流,为中心提供更多专业化咨询建议。
会议期间,与会专家结合自身专业领域,与相关处室负责人就中心未来的业务发展进行了座谈交流,提出了许多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委员会是由招标中心发起成立的专家咨询组织。旨在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参与修订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健全完善工信部政府采购制度、确定中心发展定位及发展规划、课题立项研究及论证评审、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培训交流等工作中,充分发挥决策咨询作用,促进招标中心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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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5 19:05:09
-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丰富政府采购方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给,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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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5 14:05:04
-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经总结梳理各地在深化整合、优化服务、创新监管等方面的探索实践,形成《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相互交流借鉴,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委将密切跟踪各地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附件: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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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4 16:10:02
- 吉林省加快省级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标准化、电子化建设步伐
年初以来,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紧盯国家明确的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的目标任务,积极主动组织协调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和农业农村厅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了以省级平台为引领,带动全省实现招投标电子化的发展思路。依照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研究确定电子交易标准。目前,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电子招投标已正式上线运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和省级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电子化正在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将全面实现标准化、电子化。
来源: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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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4 16:09:07
- 天津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正式上线
12月14日上午,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系统对接上线会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召开,这标志着天津市政府采购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正式对接,天津成为全国首个实现政府采购平台与中征平台完成系统对接的直辖市。
天津市政府采购平台“一点接入”中征平台后,拉开了财政部门与人行天津分行、中征融资平台三方合作的序幕,实现了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在天津市辖内的全覆盖,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合同线上融资架起一座“金桥”。一方面,能够帮助商业银行全面判断业务风险、快速做出信贷决策,简化审批手续,大幅缩短放款时间。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可直接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商业银行申请在线融资,可以享受商业银行优惠利率、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政策等,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下一步,天津市财政部门将与人行天津分行、中征融资平台建立互相协作、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协同联动机制,多渠道、全方位对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工作做好宣传推广,帮助更多企业享受到实惠,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在新发展阶段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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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2 18:19:01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反映,及时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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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8 16:09:01
- 北京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档阶
本报讯记者杨文君报道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出台《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其附表《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划分处罚裁量档阶,列明公示期限,其中包括92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在具体内容方面,《目录》所列92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涉及开标、投标(响应)、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息发布、质疑投诉等政府采购环节,包含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全部政府采购当事人。
《目录》按照不同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及其严重程度,划分了不同的处罚裁量档阶,以及处罚公示期限、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等。其中部分违法行为无裁量情形,按统一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此外,还有部分违法行为,视严重程度,裁量情形可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种。另外,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5个期限档阶,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为3-12个月不等,但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和36个月的违法情形不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此类处罚的公示期限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相同,且不可缩短。
北京市财政局强调,被处罚主体发现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当公示的,有权要求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财政部门更正。被处罚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采取适当措施,履行特定行为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处罚公示期内,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缩短公示期。关于具体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措施,《目录》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而制定,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令)。
据了解,该目录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而制定,旨在持续做好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除包括政府采购类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外、还涉及注会监管类、资产评估类、会计财务类、彩票及财政票据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类、财政违法行为类、其他财政监督类七大类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该目录已于12月4日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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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8 14:13:20
- 财政部答网民关于“建议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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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8 13:16:11
-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长任珑到招标中心交流座谈
12月15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中招协)会长任珑一行到访招标中心,与招标中心主任白会宜一起座谈,当面听取白会宜作为中招协副会长,对中招协第十二届会长会议相关议题内容的意见建议,并就当前招标投标行业发展的趋势和面临的问题进行交流。
座谈会上任珑介绍了中招协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的考虑。白会宜表示中招协的工作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引领作用,非常重要,将继续全力支持中招协工作。同时,白会宜就当前行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并希望中招协继续支持招标中心及所属企业的工作。
中招协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招标中心所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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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6 17: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