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向人类减贫经验国际论坛致贺信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人类减贫经验国际论坛12月14日在北京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向论坛致贺信。
习近平指出,消除贫困是人类共同理想。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把让人民过上好日子作为奋斗目标,为此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2012年以来,中国在之前扶贫攻坚的基础上,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经过8年持续努力,今年中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已经全部脱贫,贫困县已经全部摘帽,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重大贡献。中国将继续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提升民生福祉水平。
习近平强调,当前,疫情仍在全球肆虐,减贫事业面临严峻挑战。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携手推进国际减贫进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希望论坛与会人士深化减贫经验交流,广泛凝聚共识,提振减贫信心,为加速全球减贫进程贡献智慧和力量。
来源:新华网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2-15 19:11:13
- 案例32:“★”条款之争
要点提示: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不能因此取消中标成交资格。
【案情概述】
20××年3月,S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某局的委托,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就其“办公楼业务大平面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工作。4月初,采购人成立了谈判小组,S招标公司根据采购人的技术需求书编制了谈判文件,4月7日,采购人最终审核确认了谈判文件。4月8日,S招标公司邀请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参加谈判,并向该三家公司提供了谈判文件。4月28日, 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均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文件的密封情况完好。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中发现,A公司响应文件中显示设备的外观尺寸为:“1215.3mm(长)×686.1mm(宽)×130mm(厚)”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单个液晶显示单元厚度为98.5mm的规定。谈判中A公司作出承诺,如果其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其产品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最终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A公司与采购人沟通,告知采购人其屏体尺寸为1215.3 mm(长)×686.1mm(宽)×116mm(厚),即不能满足谈判文件及其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虽然此项参数未设置“★”,但采购人表示不能接受该偏离,因此征得评审专家及监督人意见后,于5月20日,组织评审专家出具了新的评审结果,取消A公司的成交资格,推荐第二顺序成交人为成交供应商。
A公司知道成交结果变更后,向S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其产品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为评审价格最低,取消其成交资格不合理。A公司认为自己提出的屏体尺寸以及其所需安装空间完全可以满足采购人400mm的空间要求,且该项参数未设置“★”,不能作为废标条件。S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中称,A公司在谈判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将谈判文件规格要求的98.5mm改为120mm,使其与响应文件相一致,干扰了谈判小组的评审,导致在评审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此问题。A公司谈判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单元厚度为120mm,而实际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彩页外形尺寸为130mm,其响应参数严重偏离谈判文件要求,自相矛盾。且无论是120mm、130mm还是后提出的116mm都偏离谈判文件98.5mm规定,不能满足项目要求。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没有满足非“★”条款的偏离是否能够成为取消成交的理由。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采购过程的相关文件,调查发现:谈判文件中规定“下文标示‘★’的条款为不可偏离项目,要求完全满足要求,部分满足视同不满足,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要求”。而谈判文件中“单个液晶显示单元对角线尺寸为55英寸,边框尺寸为1215.3 mm(长)×686.1mm(宽)×98.5mm(厚),显示尺寸为1209.6mm×680.4mm”,此项条款并未标注“★”,并没有在谈判文件中列为实质性条款。谈判报告的记录显示,A公司在谈判过程中作出承诺,如果其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其产品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5月20日的评审结果记录中显示,评审专家以A公司未能完全响应采购人要求为理由,推荐4月28日的评审结果中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采购人对采购产品关键性指标标注“★”不准确而导致的问题。在采购文件的编制过程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该对采购内容进行准确详细的描述和规定,对于关键性指标的技术规格参数,可以通过标注“★”的方式着重提示供应商需要完全响应,而对于允许存在偏差的参数内容,则可以允许供应商根据自己产品的情况进行变动调整。本项目中,采购人和S招标公司如果认为显示设备的边框尺寸受客观原因限制,必须完全满足才行的话,就应该在采购文件中将边框尺寸标注“★”,列为实质性条款。但是本案中,采购文件中没有对此标注“★”,而且A公司的产品也是符合采购人提供的实际安装空间的,在此情况下,评审专家以A公司不满足显示设备的边框尺寸的要求为由取消其成交结果的行为完全没有道理。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中A公司虽然提供的液晶屏显示单元的技术要求参数不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但由于此要求并未标注“★”,不属于谈判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故上述技术参数不满足不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采购人和S招标公司不能因此取消A公司成交资格。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A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此次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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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4 16:18:39
- 案例31:被歧视的“外地人”
要点提示:
1、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案情概述】
20××年10月,某学院委托Z招标公司,就该学院“修理厂设备购置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10月22日,Z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11月12日开标、评标,同日Z招标公司得到采购人的确认后,发布中标公告。
11月19日,投标人M公司提出质疑称,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五条第六款规定:投标人注册登记地不在C市的,则在C市应有工商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机构证件复印件)和固定的专业维修人员(固定专业维修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此招标要求作为废标条款之一,具有明显的地域歧视和排挤其他地区投标方的嫌疑。当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本项目采购内容涉及维修的专业设备,在维修、维护、培训方面均需要提供长期、优质的本地化服务,以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及时性,且需要设备供应商提供及时的上门调试服务和提供备件,因此投标人在本地有正式的售后服务机构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投标人M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有正式的售后服务机构的要求是合法合理,还是不正当的歧视性、排他性的要求。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调查发现: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投标人注册登记地不在C市的,则在C市应有工商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机构证件复印件)和固定的专业维修人员(固定专业维修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此要求是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之一,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4.5条规定:“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投标人的服务机构和维修人员进行要求时,应注意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作为一个货物采购项目,同时涉及货物的培训使用及维修服务等问题。按照通常惯例,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所售商品的本地化售后服务提出承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培训维修服务以保证售后服务质量。但是,在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注册登记地不在C市的,则在C市应有工商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这就导致了在招标之前没有在C市工商局注册的供应商都不能参加此次招标。然而,经工商注册的办事机构,并非提供有效售后服务的必要条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售后服务机构是在本地进行过注册登记的机构,实际上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经工商注册的办事机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同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36条、第77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68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决定该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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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4 16:18:12
- 案例30:指定货物品牌行不行
要点提示: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
【案情概述】
20××年10月,T师范学校委托H招标公司,就该学校“教学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由于此次采购的教学设备是配合T师范学校争创“省级优秀学校”而准备的,因此校方要求采购的设备必须体现优质性和先进性,要高标准。为此,H招标公司对此次招标工作高度重视,协助采购人T师范学校一起了解外省市及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师范学校同类产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并对本校既有同类教学设备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找,听取多方意见后,编制完成了招标文件。10月25日,H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共有A、B、C、D四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
10月28日,H招标公司收到B公司提交的质疑函,质疑函称:招标文件中指明了某些设备的品牌,存在不合理条款,例如,第五章第二条品目六中指定了多媒体教学大屏幕为“三星”品牌,规定了投影仪为“夏普”品牌。要求H招标公司和T师范学校修改招标文件。H招标公司回复质疑称:招标文件表格中所列产品品牌并不是指定品牌,只是表示列出的品牌在之前的使用中效果较好,作为推荐,供应商可以提供招标文件中标明品牌的产品,也可以提供其他品牌的产品。因此,招标文件不存在指定品牌的问题,也不存在歧视性,不需要修改。B公司对H招标公司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招标文件中是否指定了投标产品的品牌。为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文件和质疑答复等材料。调查发现: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规格及要求”“品目六”规定,“为保证大型阶梯教室中多媒体教学情况下的显示效果,大屏幕显示器应采用三星品牌宽屏高清显示器”;同时,在投影仪的配置一项中表明,“投影仪应采用夏普影院系列投影设备”。这与H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中所称的“招标文件表格中所列产品品牌并不是指定品牌,……只是作为推荐”的表述大相径庭。后来,财政部门向H招标公司再次核实,H招标公司反映说,这是T师范学校的要求,其实在编制招标文件时,H招标公司已向T师范学校建议过,认为这样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品牌不太好,但T师范学校为了落实校领导要求,采购高质量教学设备,坚持要求写明品牌,所以才按照T师范学校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了上述规定。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中常见的问题,即指定品牌的问题。应当说,本案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存在不当之处:
一是采购人在提供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时不应指定品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应该允许符合采购需求的所有供应商均能参与竞争,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广泛而充分的竞争使采购人采购到最符合需求且价格合理的货物和服务。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了某个或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品牌,则必然会限制其他品牌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难以实现各品牌的公平竞争,既损害了供应商的权益,也会最终导致政府采购活动难以达到最佳效果。本案中,T师范学校一意孤行,坚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品品牌,导致了本案投诉的发生。
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发现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存在问题时应该及时纠正,不应盲目听从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该非常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程序规定,在发现采购人提供的技术需求存在倾向性或其行为有不当之处时,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采购人改正。本案中,H招标公司发现了采购人提供的技术需求中存在指定品牌的问题,却没有依法坚持自己的意见、要求采购人修改相应的技术需求内容,而是仍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公开发售,最终导致了供应商不满,引发本案的质疑投诉。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6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指定了部分产品的品牌,违反上述规定,必然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和第68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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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4 16:16:55
- 案例29:不该有的歧视待遇
要点提示: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情概述】
20××年10月,某单位T管理局委托H招标公司进行“高防伪证书制作”服务项目采购工作。由于目前办假证活动泛滥,T管理局此前曾多次接到举报或在业务检查中发现有人违法使用假证书,因此,T管理局对此次新的证书制作服务采购工作高度重视,在采购开始前专门咨询了国内证书防伪领域的专家,并在专家指导下在采购需求中规定了较高的技术标准,同时,T管理局还要求专家提供了几家国内从事防伪证书制作业务的技术水平较高的大公司名单。H招标公司接受委托后,T管理局将自己的担心和前期调研的情况与H招标公司进行了沟通,要求H招标公司按照T管理局前期确定的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且提出为了保证采购的效果,要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较高的要求,一定要保证中标人是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大公司。
10月底,H招标公司按照T管理局的要求,编制完成了招标文件,并得到T管理局的确认。随后,H招标公司依法进行了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抽取专家、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等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推荐投标人D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H招标公司在获得T管理局对采购结果的确认后,发布了中标公告。
12月初,财政部门收到A公司的举报,举报称,此次采购存在不正当限制投标人的情形,采购结果有失公正,要求财政部门对此项目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采购中是否存在以不正当理由限制投标人的情形。为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材料。调查发现: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存在如下内容: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投标前三年每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投标人正式员工“不得低于100人”等。为避免案件处理中出现疏漏,财政部门根据文件中发现的问题又对T管理局和H招标公司进行了询问。询问中T管理局表示,他们只是要求中标人必须是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的大公司,至于具体标准,是由H招标公司确定的;H招标公司反映,为了能实现T管理局提出的必须由证书制作行业内大公司中标的要求,H招标公司通过市场调研,确定了比较合理的资格标准,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和公司规模等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这样既能保证投标人是具有一定实力的大公司,也能保证投标人数量比较多,能够构成充分竞争。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在本案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即对投标人进行了不正当限制。政府采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即在采购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对某些投标人进行歧视、也不得对某些投标人进行特殊照顾。反映在具体操作上,一是招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歧视投标人的条款,例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不得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二是在评标时要按照统一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审,不得对投标人区别对待,有所倾向。此外,政府采购有一项基本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促进这一政策的落实,也颁布了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其要求中即包括“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这也与政府采购法所要求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原则相呼应。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作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投标前三年的每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不得低于100人”等要求,明显是对注册资本较少、营业收入较低、从业人员不多的中小企业进行了限制,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有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综上,财政部门对本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并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14 16:16:15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部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财政部批复了我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执行《目录》。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尽可能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行政机关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不得将应由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交由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对未纳入《目录》但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调整实施。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做好与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衔接。根据《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各行政机关因履职需要,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且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凡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应当逐步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
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在《目录》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部财务司联系。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8月31日
所属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12-14 16:09:31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工信厅财函〔202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着力构建权责清晰、放管结合、规范透明、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采购责任
(一)完善管理机制。各单位是实施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开展采购活动,确保实现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部财务司负责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研究,汇总、审批、备案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部机关服务局承担部机关司局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协助部机关司局落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工作。部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宣贯、业务培训及咨询服务,协助组织有关采购项目论证、评审工作,完善相关专家库建设。
(二)加强内控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岗位权限和职责,细化采购流程,建立健全与采购主体职责相适应的内控机制,加强采购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
二、规范政府采购实施
(三)采购预算。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各单位应在申报年度预算(二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进口产品集中论证。采购进口产品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报至部政府采购中心,由其统一组织进口产品采购集中论证工作,形成《进口产品集中论证清单》,由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各单位按照批复的清单开展相关采购。
(五)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部属高校、部属科研事业单位应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控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自行确定科研仪器设备范围,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相关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部属高校、部属科研事业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定专家进行进口产品论证。
(六)采购需求。各单位要完善采购需求管理,结合采购预算、可行性论证或需求调研情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
(七)信息公开。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及时发布应予公开的采购意向、采购项目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保证信息公开内容符合规范性要求。
(八)采购方式选择与变更。各单位应根据《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标准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选择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各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示相关项目信息,并向部财务司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经部财务司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目录及标准》范围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产品,各单位可自行采购。
(九)批量集中采购方式调整。各单位因紧急情况需将批量集中采购调整为电子卖场、电子竞价方式采购的,应向部财务司提出申请。批量集中采购转为电子卖场(含电子竞价)采购实行年度总量控制,采购数量不超过我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
(十)保证金。采购项目要求收取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退。
(十一)履约管理。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管理,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项目履约验收,强化合同履约监督,规范开展验收工作。
(十二)档案管理。各单位应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使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十三)信息统计。各单位应按时报送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编制报送计划执行情况信息统计报表;于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报送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三、发挥政策功能
(十四)实施绿色采购。各单位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应遵照国家相关认证制度开展政府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十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单位应积极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十六)支持创新产品。各单位应根据采购需求特点优先采购创新型产品,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有效手段,支持创新发展。
(十七)助力脱贫攻坚。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预留采购份额,确保相关扶贫采购工作落实。
四、加强绩效管理与监督
(十八)绩效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针对采购需求合理性、采购过程规范性、采购目标实现、政策功能落实等情况设置绩效指标,实施跟踪问效。
(十九)监督检查。部财务司对各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3日
所属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12-14 15:49:56
- 浙江擂响深化政采制度改革“战鼓”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 12月8日,浙江召开全省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主要工作,明确将构建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与浙江省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浙江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倪学军作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奋力交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高分报表》的主题报告,总结了“十三五”期间浙江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创新取得的显著成效和重大突破,并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浙江省政府采购改革的目标——构建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与浙江省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会议强调,下阶段要从五方面推进落实改革任务,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推进政府采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一是以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责任制。二是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业务转型为突破,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服务水准。三是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为落脚点,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四是以优化政采云平台功能为抓手,深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五是以建立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为契机,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会议提出,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破题之年,要着重抓好八项工作:一是分解落实2021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任务。二是持续做大做强政采云平台。三是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长三角一体化。四是发挥政府采购创造性张力促进高质量发展。五是着力打造最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六是加强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七是大力推进政府采购行业自律。八是持续深化党建引领,着力打造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政府采购铁军。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当家的思维履行好管家的责任,全面贯彻落实改革工作方案,全力服务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财政厅中心工作,坚持数字赋能,推进优质优价,发挥政府采购创造性张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着力打造政府采购最优营商环境,推进沪浙政府采购一体化,高水平推进政府采购省域治理现代化,奋力交出制度改革、监管、服务和政策功能落实高分报表。
浙江省各设区市财政局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局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政采云公司负责人共140多人参加了会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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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1 18:34:04
-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离散制造业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能力提升” 项目
一、单位简介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始建于1957年,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围绕国家“网络强国”和“制造强国”战略,中国信通院着力加强创新,不断拓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4G/5G、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未来网络、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智能硬件、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前瞻布局,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在信息通信业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领域的战略及政策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安全保障、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工业互联网、互联网+、宽带中国、信息消费等一系列重大战略与政策的出台和各项重大任务的实施,有力支撑了国家网络强国和制造强国建设。
依托项目基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与测试验证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着力开展信息物理系统、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APP等领域研究,具备柔性制造、数字孪生、工业智能等技术试验与解决方案验证能力,目前已为国内100多个平台及制造企业提供服务。
二、项目概况
离散制造业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能力提升项目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产学研用五家联合体参与共同建设。本项目旨在构建一个完整的信息物理系统关键技术测试验证能力提升和行业试验床,包括:
(一)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环境建设:基于信息物理系统的参考架构,构建一个涵盖离散行业关键生产工艺流程的生产模拟环境,集成各类测试工具,支撑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
(二)专项技术测试验证:围绕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这四方面的技术验证需求,从可靠性、兼容性、标准符合性、安全性等方面对平台进行相应的扩展和定制,完善测试方法和测试工具,开展技术测试验证,建立模型库和测试用例库。
(三)技术集成测试验证:在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四类专项测试环境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针对感知、通信、计算、控制等技术的综合集成测试,建立模型库和测试用例库。
(四)应用可行性验证环境定制和新模式验证:通过对零部件加工、电子产品检测、机械装备服务等三个行业典型应用场景,依托行业应用环境,开展数字双胞胎、边缘计算、全生命周期优化等三类信息物理系统应用的可行性验证,突破信息物理系统多源异构技术的兼容适配,建立和积累知识库和应用案例库。
(五)标准研制和应用推广:依据以上共性关键技术测试和应用可行性验证成果,按照功能规范、技术规范和行业应用标准的脉络形成标准规范体系,编制通用性信息物理系统标准草案。
(六)建设技术转移中心,开展企业测试验证服务:建设技术转移体验中心,对测试方法、应用案例进行展示宣传,加快相关技术成果的转化,并为企业开展测试验证服务。
三、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建设了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平台,构建了离散制造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平台制造单元,并以太阳能飞机模型的集成化制造为测试验证对象建设了柔性智能化生产线,实现了设备数据采集、生产资源调度、产线综合监控以及信息系统综合集成,支撑开展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等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的测试验证。
开展了涵盖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和数据平台的四个领域单项技术应用与测试验证工作,研发获得可靠性、兼容性、标准符合性、安全性等测试工具,实现了感知、通信、计算、控制等信息物理系统技术的综合集成,并形成了项目模型库和测试用例库。
基于已经搭建的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平台,开展了数字双胞胎、边缘计算、全生命周期优化等创新技术应用验证,面向搭建的离散制造产线构建了产线数字孪生、产线导览/装配指导/设备远程维修服务等工业AR应用场景,开展了面向离散制造加工装配、锅炉远程运维、中央空调智能监控等行业领域的边缘计算应用验证,基于大数据技术开展了面向工程机械装备全生命周期的设计优化与远程运维服务等新模式应用验证。
围绕实现数据驱动、泛在连接、虚实映射和异构集成,面向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等,开展可靠性、兼容性、标准符合性、安全性等测试,以及感知、通信、计算、控制等技术的综合集成测试;开展数字双胞胎、边缘计算、全生命周期优化等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可行性验证,突破信息物理系统多源异构技术的兼容适配与集成应用,建设模型库、知识库、测试用例库、应用案例库等基础数据和工具,促进相关通用性标准的建立和应用推广,依托平台建设技术转移体验中心,加速信息物理系统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
图1 模拟产线数字孪生
图2 工业互联网平台测试系统
四、项目成效
离散制造业是我国传统工业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平台”搭建以及“共性技术测试验证”服务的推广,面向未来高端制造发展方向,建设了一条网络异构集成、数据深度融合、流程智能重构的离散场景模拟产线,支撑开展离散制造场景下的信息物理系统前沿应用验证和测试评价。有助于更好的满足行业快速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需求,深化行业两化融合水平,从而带动传统离散制造业产品质量和档次提升;通过关键技术的测试验证及应用,帮助离散制造业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减员增效,促进产业升级,进一步提升行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行业更好更快发展。对推动信息物理系统关键技术突破和应用推广,促进我国工业智能化发展水平,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依托项目基础,在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申请了“信息物理系统共性技术测试床”,测试床重点围绕离散行业生产模拟环境,开展机床、机器人、检测设备、物流设备等数据采集、数字化建模、双胞胎构建等,实现生产制造过程的三维可视化监测,探索开展基于数字双胞胎、大数据等的优化。2019年12月,在中国信通院ICT深度观察大会工业互联网创新方案分论坛暨工业互联网测试床现场宣讲会中,对信息物理系统共性关键技术测试验证及应用推广平台进展情况进行了汇报,得到了现场评审专家的一致好评,并被评为“明星测试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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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1 16:25:04
-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环境建设及能力提升”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又名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始建于1955年,是中国最早从事可靠性研究的权威机构。广州总部(天河、花都、增城)现有占地面积122万平方米,科研生产用房面积10万多平方米,各类试验、分析测试和计量设备仪器10555台套,业务覆盖整个华南地区,同时已拥有覆盖全国的分实验室、试验站、办事机构网络体系:在苏州、北京、重庆、香港、宁波、佛山、南京、芜湖、孝感、威海、泰州、厦门、西安、沈阳、台湾、合肥、潍坊、宁国、株洲、深圳等多地建有实验室;在广州、海南万宁、拉萨、那曲、三沙、漠河、吐鲁番建有不同条件特点的试验站;此外,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均设有办事处;现有职工4500多人,各类科技人员占80%以上。实验室可提供从材料到整机设备、从硬件到软件直至复杂大系统的认证计量、试验检测、分析评价、数据服务、软件评测、信息安全、技术培训、标准信息、工程监理、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和专用软件研发等技术服务。实验室具有多项认证、检测资质和授权,建立了良好的国际合作互认关系,可在世界范围内开展认证、检测业务,代表中国进行国际技术交流、标准和法规的制订。同时,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直属单位,为部的行业管理和地方政府提供技术支撑,为电子信息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每年服务企业过万家。
“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环境建设及能力提升”项目主要建设目标是:构建信息物理系统(CPS)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基础参考环境,面向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等,开展可靠性、兼容性、标准符合性、安全性等测试,以及感知、通信、计算、控制等技术的综合集成测试;开展数字双胞胎、边缘计算、全生命周期优化等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可行性验证,突破信息物理系统多源异构技术的兼容适配与集成应用,建设模型库、知识库、测试用例库、应用案例库等基础数据和工具,促进相关通用性标准的建立和应用推广,依托平台建设技术转移体验中心,加速信息物理系统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
本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牵头,联合北京索为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工业大学、北京大学、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单位共同承担,经过过项目组各单位共同努力下,本项目完成信息物理系统基础参考环境建设、技术转移体验中心建设、信息物理系统测试能力提升、全生命周期优化技术研究、船舶管件信息系统制造、船舶行业数字化车间建设,并于2020年7月31日顺利通过专家组验收。
通过实施,项目组研发了10多款测试工具,申请发明专利6项,获得软件著作权5项,发布论文7篇,形成专业知识库、模型库与测试案例库,建成了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参考环境、数字孪生仿真运行框架以及技术转移体验中心;形成了全面信息物理系统综合测试服务能力,支持通信协议、数字化模型、工业软件、数据平台等信息物理系统关键共性技术性能、安全性、标准符合性、可靠性、兼容性等测试与评估,并为上百家企业开展相了相关测试评估服务;编制《信息物理系统感知、通信、计算、控制集成测试规范》,支持智慧工厂、车间、生产线以及智能制造系统的综合集成测试,在英九庄园中央智能茶厂生产线系统、武汉船机调距桨生产加工系统、上海宝信铁区高炉设备状态系统等实际车间及生产线系统开展了试点测试,提升了企业生产系统总体质量与效率,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同时基于项目建成的测试环境,创新提出“数字孪生驱动的复杂软件系统测试评估余分析优化技术”,形成复杂软件系统加速测试方案,支持在赛博运行空间中驱动孪生模型加速运行,成百上千倍的加速复杂软件系统测试过程、缩短测试时间,形成对工业制造、高端装备等复杂软件系统进行生产效率、性能与瓶颈、系统可靠性与稳定性、可能存在的故障等进行测试分析、分析优化与系统运行健康预测的能力。
基于CPS关键共性技术的测试验证平台,以“一硬、一软、一网、一平台”为重点,开展通用性技术的可靠性、开放性、互通性测试验证,是实现信息物理系统高效适配、安全可靠的关键,是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的重要手段,是当前阶段推广普及信息物理系统的重要抓手,在加速CPS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方面均有重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有助于提升关键领域CPS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信息物理系统漏洞和缺陷的存在,可能引入了潜在的质量风险,影响了智能制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应用前景;CPS关键共性技术测试验证环境的建成,促进国内相关产品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把应用于关键领域的CPS产品的安全可靠提高一个新的台阶,促进CPS产品的规范化程度,保障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有助于引导和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
本项目通过对CPS测试验证能力研究及技术转移体验中心的建设,为传统制造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单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其发展基于CPS的产品和服务,保障CPS的安全和可靠,将对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智能制造生态体系起关键作用,进一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所属栏目:成果展示
发布时间:2020-12-11 16: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