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招公益基金”召开2020年第一次管委会
7月3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招公益基金2020年第一次管委会会议通过微信电话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听取了中招公益基金使用情况及2019年资助项目进展情况,研究通过援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定点扶贫县(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谢家庙村脱贫产业巩固提升蓄水池建设项目。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公众资源部副部长张忻忻、互联网人道救助项目中心主任关永巍、互联网人道救助项目中心曹佳媛,北京诚志融晟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王养,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裁江海,河北省尚义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尹德淳,招标中心办公室主任(扶贫办主任)梁婷婷,招标中心办公室朱博然参加会议。
所属栏目:中招公益基金
发布时间:2020-07-06 15:11:09
- 扶贫干部月报(第十期),2020年7月
大家好,欢迎观看扶贫干部月报第十期。本期的主题是以图片的形式展示一下挂职扶贫以来所走过的路。
这是挂职后第一天走241省道时路上的风景。
已经数不清多少次经过这里了,张家口市尚义县与万全区的交界处。
这条路有时也会堵车,但是堵车的原因就各不相同了。
尤其是雨雪天气出门,几乎每次都可以看到交通事故。
下乡的时候,车偶尔也会陷到乡村的土路上。
还好通过一些土办法通常都能脱困。
当然前方有很牛很牛的角色出现时还是要耐心的等待。
时不时也会有其他的动物前来作伴。
前进的过程中偶尔也会有小的阻碍。
有时甚至也有完全走不通的时候。
这时我们不妨畅想着远方,换条路试试。
哪怕路程再远,我们行进的再慢,相信我们一定走向光明。
目前张尚高速已经开工,开通之后将会结束尚义县不通高速公路的历史。
除了公路,也可以选择更加高维、更加快捷的交通方式。2019年12月30日开通的京张高铁也使北京到张家口的时间缩短到1个小时。
最后,虽然脚下看似危险重重,但周围有蓝天白云,相信我们一步一个脚印一定可以到达胜利的彼岸(图片拍摄于选自大青山玻璃吊桥)。
谢谢您观看本期扶贫干部月报。
所属栏目:扶贫干部月报
发布时间:2020-07-06 09:24:19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2020年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2020年7月3日下午,受部党组书记、部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苗圩同志委托,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志军同志主持召开2020年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脱贫攻坚重要讲话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通报2019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情况,交流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审议定点扶贫工作整改报告,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王志军强调,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召开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方面最大规模的会议,为我们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年4月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又先后深入陕西、山西、宁夏考察,实地督导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全国脱贫攻坚工作呈现从决定性胜利到全面胜利的良好局面。王志军指出,脱贫攻坚战是一场硬仗,疫情增加了扶贫工作难度,越到最后越要把弦绷紧,不能有丝毫松劲和盲目乐观的情绪。必须下足“绣花”功夫,凝心聚力战疫战贫,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各司局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拿出符合收官战要求的工作举措、工作力度和工作作风,一鼓作气、迎难而上,不获全胜、决不收兵。二是抓好问题整改,提升脱贫质量。各司局单位要围绕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和定点扶贫反馈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主动作为,务求实效,以问题整改推动扶贫工作质量提高,以优良作风促进各项举措落细落实。三是抓重点强落实,提高脱贫成效。各司局单位要坚决落实“四不摘”要求,着力做好定点扶贫、网络扶贫、片区扶贫、消费扶贫等各项工作,关心关爱挂职扶贫干部,组织开展多层次的扶贫培训。
会上,部扶贫办汇报了2020年上半年部扶贫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信息通信发展司汇报了教育、党建、网络组团帮扶工作进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分别汇报了定点扶贫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部机关各司局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承担片区“一对一”联系任务的有关部属事业单位以及承担定点扶贫任务的4所部属高校负责同志通过远程视频参加会议。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07-06 00:00:00
- 上海进一步深化消费扶贫行动
上海市财政局等12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上海市深化消费扶贫行动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12条具体举措,要求在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让更多扶贫产品进入上海市场。
《方案》明确,通过搭建平台、创新模式,优化供给、拓展渠道,落实政策、强化激励,2020年全市力争实现“一达到、两超过”的工作目标,即销售全国贫困地区产品达100亿元,其中销售云南、贵州遵义扶贫产品超40亿元;各区发动认购本市对口帮扶地区扶贫产品金额超过2019年全市平均数。
《方案》还从扩大对口帮扶地区农副产品的消费规模、完善消费扶贫工作平台和销售网络、加大扶贫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增强市民参与消费扶贫的体验度感受度四个方面提出了加大财政预算单位采购力度、推动各类市场主体购买、发动全社会多方参与、搭建全市统一调度支持平台、加快推进消费扶贫阵地建设、促进大宗产品采购批发、发挥电商扶贫和线上经济优势、做深文旅扶贫和定点疗休养工作等12项具体举措。
其中,在政府采购方面,《方案》强调,落实《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消费扶贫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2020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级预算单位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加大对上海市对口帮扶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力度。市、区两级党政机关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副产品、扶贫产品份额不低于同类产品的20%;事业单位在质量安全和经济性有保障的情况下要优先采购扶贫产品。鼓励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扩大参与,通过预留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的一定比例份额,定向直购对口帮扶地区农副产品、扶贫产品,签订长期购销协议。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向会员发放节日福利、慰问品时优先采购对口帮扶地区扶贫产品,采购金额纳入本单位消费扶贫统计范围。
《方案》还强调,各区、各部门及各援外前方工作机构要认真对标对表,细化完善方案,抓紧布置启动,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消费扶贫的积极性。要加强政策供给和运用,落实专项经费和机构人员,统筹推进政府采购、公益购买、扶贫产品组织和认定、销售阵地建设和宣传推广,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渠道建设、销售业绩和带贫效果等情况,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助激励和项目支持。要聚焦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带贫机制完善且受到消费者欢迎的扶贫产品精准发力,增强贫困户在消费扶贫过程中的参与度和受益面,助推产业扶贫可持续发展;要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问效,加大消费扶贫指标权重,做好消费扶贫数据统计和台账整理,确保工作成效真实过硬,经得起脱贫攻坚考核和普查的严格检验。坚决防止打着消费扶贫旗号敛财牟利,对出现严重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6-30 00:00:00
- 8分钟搞定开标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再提速
“电子化方便多了,要不然疫情防控乘车去投标,长时间戴口罩真不舒服”“不用到现场开标评标,省时省力还省钱”“虽然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口碑不错,但是一旦看到现场有供应商跟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说话,心里还是不踏实,担心自己不熟会受到不公正待遇。都搬到网上就不用担心这个了”……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近期全面推开的全流程电子化不见面采购活动,受到了供应商普遍好评。
为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今年加快了电子化推进步伐。对于还未实现开标环节电子化,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一方面通过纸质件网上直播开标来实现不见面开标,另一方面,依托江苏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紧盯时间节点,加快“不见面”开标模块的打造。4月底,该中心完成了“不见面”开标模块开发,5月初组织人员培训。6月18日,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个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顺利完成开评标。
江苏政府采购业务系统“不见面”开标模块给江苏省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了四大变化:
一是节省了资源。开标过程全部在网络空间进行,取消了实体开标室、取消了开标主持人主持、无需辅助人员现场辅助,全程系统自动值守,节省了人力,节省了场地。全程无纸化运行,节约了物力,也为促进节能环保起到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二是提升了效率,开标过程系统自动引导,开标数据系统直接引入,评分章节评委直接查阅打分,评标结果自动生成评标报告,极大地提高了经办人的工作效率。本次项目在开标环节用时8分钟,评审环节用时1小时。相比传统的线下采购,项目评审时间节省约了1/3。在大型项目中,供应商家数众多时,效率提升会更加明显。
三是降低了风险。减少了标书邮寄送达和现场开标过程中的人为失误风险;减少了提前送达导致的泄密风险;减少投标人到开标现场的聚集风险。
四是减轻了企业负担。投标人无需制作和投递纸质标书,无需到现场投标开标,极大地降低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切实减轻了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客观上优化了营商环境。
下一步,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将从三个方面对系统做进一步优化:一是扩大不见面交易范围,在PPP项目、询价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中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不见面交易;二是提升系统智能化。提升系统在采购文件制作和评审环节的智能化水平,消除系统纸质件文档,让政府采购更智能便捷;三是提升系统标准化水平。
“目前政府采购交易环节多项流程形式的标准化基本实现,但政府采购文件文本的标准化和采购全过程标准化体系建设还存在不足。我们需要用交易系统建设作为抓手,结合中心标准化课题研究,大力提升政府采购体系标准化及各环节内容的标准化建设。努力发挥政府采购引领示范作用,为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改革创新做出更大贡献。”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6-29 00:00:00
- 招投标领域10项典型示范经验-安徽省全在线叠加全移动 支撑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按语: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招标投标工作再上新台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借鉴有关改革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将北京市全面提升交易效率和服务效能等10项典型示范经验,以及辽宁省强化评标专家管理等30项创新成果予以公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改革举措,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环境。
安徽省全面整合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县分散设立的85个专家库,依法组建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现评标评审专家“多库合一”,管理与服务体系覆盖省、市、县三级,形成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提供专家服务的公共产品,实现专家管理全在线,专家服务移动办,抽取服务智能化。
(一)主要做法
1.打造全在线管理系统。2020年10月,升级运行专家库管理系统V2.0,以数字化为抓手,依托数据结构化,以及实时的数据分析功能,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全在线、掌上办”,进一步规范专家申请、入库、续聘、审核、考试、公示各环节工作标准,提升了专家的获得感,提高了专家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效益。
2.实现政府平台资源共享。依托省政府“皖事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开发建设皖事通APP“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对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业务厅局系统数据。专家注册、登录采用人脸识别身份验证,共享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学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电子证照数据信息。
3.推进人脸识别电子签名。按照《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建设专家电子签名服务平台,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皖事通APP应用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互联互通,通过现场扫脸活体检测,手写签名,提供便捷、可控、安全、不可篡改的电子签名服务,解决硬件CA锁兼容性差、环节多、协调多等问题,实现全程无纸签名、全程受控、全程安全,助力全域远程异地评标。
4.实现数据接口互联互通。根据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的需要,专家库管理系统与全省16个市及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安徽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专家电子签名服务平台、专家教育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国家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及电信中继语音系统、语音合成系统、电信、移动、联通短信平台、电子邮件系统等实现互联互通,有效提升专家评标评审的效率。
5.探索形成有效管理机制。按照管用分离原则,建立健全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招标采购人依法使用、交易中心提供服务、行业监督部门和市县综合管理部门协同监管的管理服务体系。通过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专家库管理系统、专题会议、信息平台、工作群等方式保障高效沟通、协调联动,全面实行专家入库、信息变更、教育培训、约谈监督、退库等事项的分级管理,形成“共建、共享、共治,谁使用、谁监管”格局,实现专家管理服务规范化。
(二)取得成效
1.专家管理规范化。通过全在线管理系统,落实专家库配套规则制度与管理机制,形成制度、机制、技术系统相融合的管理服务体系。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综合管理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实现在线办理、分级管理,做到全网办理、全程留痕、实时提醒,确保管理规范、服务标准、高效便捷。
2.专家信息标准化。建立专家信息标准体系,明确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历、职称、职业资格、专业特长、评标专业、评审品目、回避信息、个人承诺、单位意见等11类90个指标,提供嵌入式在线填报说明指引,实行精细化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提高专家专业填报、管理人员审核的准确性,从源头上防范“专家不专”等现象,提高专家抽取与使用的匹配度。
3.专家服务移动化。通过皖事通共享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数据,避免重复录入,提高数据信息的权威性、业务办理的便捷性;实现各类通知、工作动态等专家状态信息实时更新推送,提供从注册、申请、变更、通知、评标邀请、劳务费、考评信息、考评异议、请假销假、续聘、咨询、课程、培训、考试、退库申请、个人信息维护等各项事务一站式APP服务,全部专家应用实现掌上办、随时随地办,极大提高专家获得感、满意度。
4.电子签名便捷化。通过专家电子签名服务平台,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提供便捷、安全、合法的电子签名服务,降低应用成本,提高签名服务权威性,并可以扩展服务区域,助力全域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5.抽取应用智能化。对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与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互联互通,抽取登记、回避、抽取条件、抽取、语音合成交互、短信通知、结果管理全程自动化完成,安全保密;优化抽取算法,确保抽取的随机性和均衡性;提供资深、专业、品目、地区、距离、行业、职称、职业资格等多条件组合抽取,备选抽取条件自动执行,全面提升抽取效率;抽取专业与稀缺专业数据实时排名,为专家资源征集提供数据支撑。
6.专家考评系统化。全面实行“一项目一考评”与系统考评、日常考评、培训考评、年度考评、聘期考评相结合的考评体系及量化指标,考评活动全在线实施,考评结果实时推送被考评人皖事通APP;提供在线考评异议,考评扣分、暂停抽取、清退出库的,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进行公告,落实信用监管,确保考评活动依法、客观、公正、公开。
(三)成果特色
1.全在线。专家服务、入库审核、变更审核、培训、考试、抽取、考评、续聘管理、资深专家管理、公示、暂停、黑名单管理、清退、约谈管理、专家信息管理、稀缺专业分析、抽取统计、考评统计、抽取监控、专家资源监控等管理服务全在线。
2.全移动。专家注册、申请、变更、通知、评标邀请、劳务费、考评信息、考评异议、请假销假、续聘、咨询、课程、培训、考试、退库申请等专家应用事项,实现掌上办、随时随地办。
3.全共享。按照“互联网+”要求,充分发挥互联共享优势,立足专家管理服务,围绕纵深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落地落细专家库管理系统v2.0、皖事通APP“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电子签名服务平台,支撑远程异地评标,实现专家资源全域共享。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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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8 00:00:00
- 近五成中央部门政采预算低于去年
6月11日,100个中央部门集中在2020年部门预算中公布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情况。本次预算公开主要呈现“一增一减”的两个特点:一方面,公布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数量较去年进一步增加,政府采购信息更公开;另一方面,近50%的中央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同去年相比有所下降,彰显了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的决心。
据《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统计,今年共有102家中央部门在财政部门户网站设立的“中央预决算公开平台”公开了2020年的部门预算,其中100个部门同时公布了政府采购预算,公布政府采购预算的中央部门数量比去年增加了3个。此次是中央部门连续第十一年推进预算公开,同时也是连续第六年公布政府采购预算情况。其中,国家移民管理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三个单位成为今年政府采购预算公开的“新成员”。
对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记者注意到,几乎所有中央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文件中都注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2020年财政部部门预算》开篇就指出:“2020年,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把钱用在刀刃上。”对此,很多单位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重点压减公用经费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同时合理保障必要支出需求。记者进一步统计发现,近五成的中央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低于去年预算总额,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和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和去年相比降幅较大。
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结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占比分别为54%、23%、23%,与去年相比无明显变化,货物类政府采购仍占“大头”。
关于政府采购预算内容,绝大多数中央部门都列出了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政府采购货物、政府采购工程和政府采购服务的预算金额。其中,有15个部门因为本年度没有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安排等原因,未列出工程采购的预算金额,较去年没有作工程安排的部门数量减少了6个。其中,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今年495万元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全部是所属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预算。
在计算口径方面,国务院参事室、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法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6个部门在政府采购预算情况中称,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计算口径为2020年本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事业单位经营支出中用于政府采购的金额之和。
此外,今年,一些部门还在项目概述中列出了在政府采购方面的要求,提出按项目需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杨文君)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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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2 00:00:00
- 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6〕96号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现就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在能源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打破社会资本进入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不合理限制,引入社会资本创新机制,提高供给效率;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改善地区能源公共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更多享受到能源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改革创新能源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能源领域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有效提高能源领域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能源安全、可靠、清洁供应的要求。
(二)基本原则
鼓励进入。积极丰富PPP能源项目储备,加大项目发起力度,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能源领域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政策扶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能源领域PPP项目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价格调整、信贷扶持等机制,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优化服务。在项目审批、政策资金申请、国家现有财政政策落实等方面主动作为、优化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PPP能源项目顺利开展。
惠及民生。加强监管,将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创新,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三、适用范围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能源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做好项目前期调研,依法组织项目实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严格绩效监管等工作。
能源领域推广PPP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能源领域推广PPP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项目:
电力及新能源类项目:供电/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资产界面清晰的输电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微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项目、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水电站项目、热电联产、电能替代项目、核电设备研制与服务领域等。
石油和天然气类项目: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石油和天然气储备设施等。
煤炭类项目:煤层气输气管网、压缩/液化站、储气库、瓦斯发电等。
四、丰富项目储备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的原则,认真梳理、科学甄别,积极从符合能源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筛选适合PPP模式的潜在项目,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PPP项目库,并与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做好对接。不断探索拓宽能源PPP项目范围,及时丰富项目储备,并定期在网上更新发布。
五、规范有序推进项目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PPP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对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5号令)执行,规范有序地推进能源领域PPP项目。应从PPP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条件成熟的能源建设项目作为备选项目,委托招标机构拟定招标文书,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六、政策保障措施
(一)简化PPP项目审批
在能源PPP项目审批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涉及规划、国土、环保等审批事项的,应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加快开通项目审批网上平台,公开项目全流程审批信息,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到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创造有利条件。
(三)探索创新财政补贴机制
对可再生能源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及供热、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光伏扶贫、页岩气开发、煤层气抽采利用等PPP项目,符合财政投资补贴条件的,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鼓励财政补贴向上述PPP项目倾斜。
(四)加强金融合作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帮助项目承担单位与各级PPP融资支持基金进行对接,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加大对能源领域PPP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充分发挥工商联联系民营企业的作用。推进能源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充分听取工商联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委托工商联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能源领域PPP项目开展实施评估。
七、示范推广和总结提高
做好能源领域PPP项目是一件新生事物。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大胆尝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能源PPP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协调解决。国家能源局将及时总结各地探索的经验,选择好的做法在全国示范推广,不断创新和提高能源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16年3月31日
所属栏目:PPP咨询与采购
发布时间:2020-06-19 14:14:0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城〔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6月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意义
市政公用事业是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有限的公共资源,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是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是加快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市政公用事业多元化投资格局,完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运行效率和产品服务质量;有利于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建设质量,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和社会生产生活需要。
二、进一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竞争。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
实行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环节的实际,采用合适的途径和方式,有序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政府对市政管网设施、市政公用公益性设施和服务等领域的必要投入。加强行业监管,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二)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途径和方式。要进一步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放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政府可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广泛、充分发布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完善价格和财政补贴机制。逐步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合理的价格,使经营者能够补偿合理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研究建立城镇供水、供气行业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行煤热联动机制,全面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建立并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运营费按月核拨制度。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加强财税、土地等政策扶持。坚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和公用性的性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同样的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既有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可采取补助、贴息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风险。要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准予划拨使用。
(六)拓宽融资渠道。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积极利用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市政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七)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各级政府要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国有企业的科研、人才、技术等优势,为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提升民间资本公平竞争的能力。各级市政公用行业学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吸纳民营企业入会,建立民间资本反映诉求和信息沟通渠道。
(八)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信息对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为民间资本投资者提供宏观政策和国内外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信息,及时发布行业政策、市场需求、建设项目、行业发展规划、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增加政策透明度,保障民营企业及时享有相关信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际竞争,承揽国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和服务,提高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
三、落实政府责任,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九)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各地要加快制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资本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反映其合理要求。积极研究《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立法工作。
(十)确保政府投入。要加大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必要投入,加快完善基础设施,确保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管网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的投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健康有序发展。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的,涉及转让、出让市政公用企业国有资产的价款,除用于原有职工的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外,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享用基本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
(十一)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市政公用产品与服务质量。
健全市政公用产品、服务质量和工程验收等标准规范,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和检查。严格按照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定点、定时监测。监测结果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
完善特许经营制度,严格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制度的要求,规范市场准入,完善退出机制,认真签订和执行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加强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监管,确保项目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
组织编制市政公用事业近、远期发展规划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组织并督促有关方面和相关市政公用企业予以实施。
加强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监管,通过产品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防止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产运营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十二)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要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妥善应对重大安全和突发事件,防范和及时化解运营风险。要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上一级主管部门可跨区域组织技术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十三)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完善公众咨询、投诉和处理机制,建立及时畅通的信息渠道,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将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信息、企业经营状况等关系公众利益的重要信息,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投资、建设、生产、运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抓好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高效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引导和扶持政策。
所属栏目:PPP咨询与采购
发布时间:2020-06-19 14:12:13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
财政部
2020年3月16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PPP项目绩效管理是指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开展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及再评价、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所有PPP项目,包括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项目。
第五条 各参与方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物有所值、风险分担、诚信履约、按效付费等原则开展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
第二章 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总体绩效目标是PPP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根据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实际确定的具体年度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具体、可衡量、可实现。
PPP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符合区域经济、社会与行业发展规划,与当地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以结果为导向,反映项目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体现环境-社会-公司治理责任(ESG)理念。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产出、效果、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应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既具有前瞻性,又有可实现性。
(四)物有所值。绩效目标应符合物有所值的理念,体现成本效益的要求。
第八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应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及项目管理等内容。
预期产出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等。
预期效果是指项目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物有所值实现程度,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各方满意程度等。
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预算、监督、组织、财务、制度、档案、信息公开等管理情况。
第九条 PPP项目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应按照系统性、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和经济性的原则,结合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项目管理等绩效目标细化量化后合理设定。
第十条 PPP项目绩效指标体系由绩效指标、指标解释、指标权重、数据来源、评价标准与评分方法构成。
指标权重是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相对重要程度。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通常包括专家调查法、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熵值法等。
数据来源是在具体指标评价过程中获得可靠和真实数据或信息的载体或途径。获取数据的方法通常包括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实地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等。
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
评分方法是结合指标权重,衡量实际绩效值与评价标准值偏离程度,对不同的等级赋予不同分值的方法。
第十一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各阶段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PPP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历史资料,结合PPP模式特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编制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潜在社会资本等相关方面的意见。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从依据充分性、设置合理性和目标实现保障度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PPP项目采购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可结合社会资本响应及合同谈判情况对绩效指标体系中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合理调整。PPP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应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PPP项目执行阶段,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项目实施内容、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或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影响绩效目标实现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未设立项目公司时为社会资本,下同)协商确定,经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PPP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从全生命周期的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物有所值实现情况、按效付费执行情况及对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的影响、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方面编制绩效评价(即后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对绩效目标或指标体系调整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召开评审会,就调整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双方对评审意见无异议的,按评审意见完善后履行报批程序;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第十三条 编制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将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连同编制的预算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使用者付费PPP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章 PPP项目绩效监控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开展PPP项目绩效监控,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负责日常绩效监控。
第十五条 PPP项目绩效监控是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通常包括目标实现程度、目标保障措施、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
PPP项目绩效监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项目合同约定,按照科学规范、真实客观、重点突出等原则开展绩效监控。重点关注最能代表和反映项目产出及效果的年度绩效目标与指标,客观反映项目运行情况和执行偏差,及时纠偏,改进绩效。
(二)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PPP项目特点,考虑绩效评价和付费时点,合理选择监控时间、设定监控计划,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绩效监控。
第十六条 PPP项目绩效监控工作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绩效监控。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开展PPP项目日常绩效监控,按照项目实施机构要求,定期报送监控结果。项目实施机构应对照绩效监控目标,查找项目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结合项目实际,提出实施纠偏的路径和方法,并做好信息记录。
(二)反馈、纠偏与报告。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监控发现的偏差情况及时向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和相关部门反馈,并督促其纠偏;偏差原因涉及自身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纠偏;偏差较大的,应撰写《绩效监控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 PPP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在执行阶段结合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等在项目移交完成后开展PPP项目后评价。
第十八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结合PPP项目实施进度及按效付费的需要确定绩效评价时点。原则上项目建设期应结合竣工验收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结合各期子项目竣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项目运营期每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每3-5年应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移交完成后应开展一次后评价。
(三)绩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达绩效评价通知。项目实施机构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时间后,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及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二)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政策要求及项目实际组织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方法、组织与实施计划、资料收集与调查等。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首次及移交完成后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进行评审。
(三)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PPP项目绩效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通过综合分析、意见征询,区分责任主体,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绩效评价结果。对于不属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责任造成的绩效偏差,不应影响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
(四)编制绩效评价报告。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资料归档。项目实施机构应将绩效评价过程中收集的全部有效资料,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和座谈会记录、调查问卷、绩效评价报告等一并归档,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管理。
(六)评价结果反馈。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向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和相关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对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并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向项目实施机构解释说明并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双方对评审意见无异议的,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最终评价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复核重点关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是否落实、引用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揭示的问题是否客观公正、提出的改进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按效付费、落实整改、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一)按效付费。
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财政部门应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安排相应支出,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获得的项目收益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可通过设置影响项目收益的违约金、项目展期限制或影响调价机制等方式实现。
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项目期满合同是否展期的考量因素。
(二)落实整改。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统筹开展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涉及自身问题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整改;涉及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其他相关部门问题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督促整改。
(三)监督问责。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应纳入其工作考核范畴。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和共性指标框架,加强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及信息披露等业务指导,切实做好项目合规性审查,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认真审核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及PPP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每年工作重点,选取重大PPP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明确绩效标准;合规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程序;加强与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
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PPP项目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并对PPP项目实施规范性、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做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记录;积极配合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强PPP项目信息管理。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及时提供和更新PPP项目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已发布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沿用采购文件或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应用等条款,按照本指引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体系不完善的,可参照本指引进行补充完善。
附件:1.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导图
2.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
3.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考)
4.PPP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参考)
5.PPP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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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9 1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