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援建河北省尚义县脑包底村 “中国红十字会博爱卫生站”项目
援建河北省尚义县脑包底村
“中国红十字会博爱卫生站”项目
--着力提升贫困群众基础医疗服务水平
中招公益基金重点聚焦贫困地区“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精准发力靶向攻坚,着力提升贫困群众医疗服务水平。根据河北省尚义县提出的县域内村级卫生站缺口较大的实际需要,中招公益基金组织联合调研组两赴尚义县进行实地调研,走访当地患大病的贫困户,了解掌握医疗服务需求。2018年11月,基金出资15万元,向尚义县脑包底村援建“中国红十字会博爱卫生站”。卫生站覆盖周边数个村落,将极大改善当地基础医疗条件,远程诊断、远程医疗等设备的接入,将大大降低医疗开支,辅助提高诊断效率,有效解决贫困群众外地就医难题,切实满足地方医疗需要。
博爱卫生站立项仪式
建设中的博爱卫生站
建设完工的博爱卫生站
所属栏目:中招扶贫基金
发布时间:2019-11-11 16:23:28
- 协助河北省尚义县参加 “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协助河北省尚义县参加
“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助力尚义“走出去”,开创招商推介新局面
积极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在业务工作中深挖扶贫工作结合点,多维度助益贫困地区县域经济发展与脱贫攻坚,是中招公益基金的开展扶贫工作的重要手段。2018年11月,在深圳举办的第20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以下简称高交会)上,中招公益基金积极协调主办单位,为河北省尚义县争取45㎡免费展位,并由基金出资3.6万元,组织专业团队对展位进行设计和搭建,帮助尚义县在高交会平台进行产品推介和招商引资。根据展馆人气调查和高交会组委会专家评定,尚义县企业谷之禅食品有限公司的“只有燕麦和水”荣获第二十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优秀产品。其他参展的服装、电子商务、农副产品加工等尚义本土企业也深受欢迎,参展期间与多家企业达成了合作意向。
尚义县展位现场
部挂职扶贫干部尹德淳在“高交会”尚义县展位现场为外国友人介绍地方特色产品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领导在“高交会”尚义县展位现场
所属栏目:中招扶贫基金
发布时间:2019-11-11 16:22:57
- 枸杞养生茶
简介:黑果枸杞养生茶富含多酚类物质、生物碱、碳水化合物、氨基酸、蛋白质、脂肪、矿物质、微量元素、β-胡萝卜素、维生素E等成分。其中 钠、钾、钙、镁、铁、氨基酸的营养成分较多。
所属栏目:扶贫超市
发布时间:2019-11-11 11:16:39
- 《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工信管函〔2019〕2225号
各相关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
为统筹做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 作,进一步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取得实效,按 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汇 总相关项目月度进展情况(含2018年、2019年工业互联网 创新发展工程项目),形成月报,于每月5日之前报送我局 (报送格式见附件)。我局将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定 期项目实地检查。
后续,我部将上线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信 息系统,相关报送要求另行通知。感谢大力支持。
附件: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月报
信息通信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桑孟达66022790 )
抄送:规划司、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网络安全管理局、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所属栏目:文件发布
发布时间:2019-11-11 00:00:00
- 案例20:代理机构不能“越俎代庖”
【案情概述】
20××年10月30日,Z招标公司接受某研究院委托,就该研究院“信息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11月14日,采购人确认了招标文件。同日,Z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日期为11月14日至11月20日,共有3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12月10日投标截止,3家投标人均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Z招标公司、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加了开标仪式。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B公司为中标候选人。Z招标公司在得到采购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B公司中标的中标公告。
随后,投标人A公司对本次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称:在本次投标中,A公司报价最低,中标人报价最高,而各供应商技术水平相当,按分数推算,A公司价格分比中标单位高,理应中标。Z招标公司在收到质疑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12月21日,Z招标公司告知采购人该项目质疑复核中发现中标人B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实质性问题,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做废标处理,采购人回函确认同意。Z招标公司于12月25日发布废标公告,同时向A公司发出质疑回复。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采购代理机构能否以质疑事项之外的理由改变采购结果。经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Z招标公司在收到投诉人质疑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表明,中标候选人B公司的投标资信证明的真实性存疑。Z招标公司于12月14日向B公司投标文件中资信证明开具行发函确认中标人资信证明的真实性,当日,该行回函声明未出过该资信证明。12月21日,Z招标公司告知采购人该项目质疑复核中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实质性问题,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做废标处理,采购人回函确认。Z招标公司于12月25日发布废标公告。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处理质疑答复时,针对出现可能导致采购结果改变的不同情况,须把握以下三点: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3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根据上述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而不应对质疑事项之外的内容进行答复。
二、因质疑事项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情形,应报财政部门备案。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关于“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主要针对答复质疑期间,因质疑事项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情形要求备案。
三、质疑期间发现了质疑事项之外的情况可能导致中标无效情形的,应报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为防止在答复质疑期间,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随意改变采购结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82条规定专门作出了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本案中,在中标人B公司已确定的情况下,经过评标委员会再次复审以及采购人确认,发现B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信证明为虚假材料,不但超出了质疑答复范围,而且此废标决定也不应由评标委员会做出。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4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82条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上述规定,本项目发现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违规情形,属于质疑事项之外的内容,应由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综上,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本项目中标人B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不属于质疑事项,因此,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82条的规定,报财政部门认定项目中标无效。招标采购单位自行认定中标无效并废标,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为无效。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4条的规定,决定取消B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10 14:56:25
- 案例19:有法可依,就应该“有法必依”
【案情概述】
采购人某单位委托G招标公司,就“某医疗救治体系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000万元。本项目于20××年10月29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11月20日开标、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C公司为中标候选人,G招标公司经采购人确认,于12月1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
投标人A公司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向采购人及G招标公司提出质疑,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而本项目中标公告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G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中称,本项目是某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的一部分,遵循《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活动,无需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了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项目采购活动应该遵循《政府采购法》还是应该遵循《招标投标法》。经财政部门调查发现,就本次“医疗救治体系采购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申请了专项资金,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批复文件。但是在采购人委托G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时,并未向代理机构提供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G招标公司也未向采购人确认资金性质。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招投标过程中适用法律的问题。本项目从单位性质来看属于中央预算单位,从资金使用性质来看属于财政拨款,从采购预算2000万来看,超过了公开招标的采购限额标准,从采购内容来看属于货物类采购,很显然本项目是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的行为,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而本项目没有依照上述规定执行,而且在A公司提出质疑后,G招标公司也没有认真对待,却以本项目应遵循《招标投标法》为由答复A公司,最终导致了A公司向财政部门的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64条规定:“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本项目属于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的行为,且项目采购金额在国家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故本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招标。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采购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1款和第64条第1款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财政部门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10 14:55:21
- 案例18:证据,你去哪里啦?
【案情概述】
20××年11月,Z省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某机关的委托,就该机关“批量采购信息设备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11月20日,Z省采购中心得到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12月11日投标截止,共有3家投标人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随后,Z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开标,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与了开标仪式。开标仪式结束后,Z省采购中心组织了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共同完成,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向采购人推荐B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次年1月18日,财政部门收到Z省政府采购中心的举报,称评标委员会组长杨某在此次评标中不按相关法规及规定进行评审,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未能履行专家义务。主要举报事项包括:1、“预装正版”问题上,杨某不按照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评审。举报反映,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投标人将“预装正版”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复述,只要正常填写技术规格、在备注中注明偏离情况即可,而在评标过程中,在Z省政府采购中心经办人员已告知投标函已承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联产[2006]199号)中有关“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时,杨某仍坚持有投标人在所投台式机各包技术偏离表应答中并没有标明“预装正版”,应做负偏离处理。2、“独立显卡”问题上,杨某技术认知出现明显偏差,同其他专家意见有较大差异,并发表不当言论。举报反映,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将“独立显卡”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复述,而杨某提出有投标人对所投台式机各包技术偏离表应答中独立显卡没有标明“独立显卡”,只标明“1G”,属负偏离,予以扣分,就此评审专家发生了技术争论,杨某就此发表了不当言论。3、“环境标志”产品认定上,杨某强行增加评分细则条款,曲解修改评分细则。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产品进入最新一期财政部和环保部正式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者得2分”,评标过程中,杨某提出有投标人对所投台式机提供了环保清单但未注明第*期,属负偏离。举报认为杨某的理解曲解了评分细则。4、对投标人资质过期的问题视而不见。举报认为,杨某作为评审专家组长,在初审、正式评审和复核过程中,在投标人资质过期的情况下,仍判定投标人资质合格。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是,评审组长杨某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调查,从该项目评标打分记录来看,无法认定杨某在“预装正版”、“独立显卡”、“环境标志产品”等问题的评审上存在问题,也无法认定杨某对投标人资质评审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排他性、倾向性。财政部门两次要求Z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招投标现场录音录像资料以核实相关情况,Z省政府采购中心均未能提供。财政部门认为由于关键证据缺失,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举报人所举报的事项。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虽然是一个涉及评标专家评审公正性的举报案件,但它的处理却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存档文件的重要性。政府采购由于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其整个采购过程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投标过程中档案的收集、保存和管理也不能忽视,任何环节档案的缺失,对于政府采购争议的处理都会带来重大的影响。
《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部分规定:“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可见,录音录像资料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档案,应当按规定进行保存。
本案中,由于关键证据即采购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的缺失,导致了财政部门无法认定举报事项的真实性,造成对举报事项无法进行查处。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Z省政府采购中心的举报缺乏事实依据,不予受理。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10 14:54:14
- 案例17:形同虚设的评标纪律
【案情概述】
20××年7月,某学院委托Z招标公司,就“某学院餐厅厨房用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7月22日,Z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标书发售期间,共有3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8月15日投标截止,3家投标人均按时提交了投标文件。开标仪式结束后,Z招标公司组织了评标工作,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共同完成了评标工作,17日Z招标公司得到采购人的确认后,发布中标公告,A公司为中标人。
公告发布后,财政部门接到投标人实名举报,称: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有评标委员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请求财政部门对本项目评审过程进行审查,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评审录像,经调查录像显示,采购人、Z招标公司在评标前未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统一保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多次查看使用手机,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多次用手机接听电话并进出评标现场。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集中反映了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应该注意的问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应该有严肃的工作纪律,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评审工作开始之前介绍评审程序以及强调评审纪律,对评审专家的通讯工具进行统一保管,对评审专家进出评审会场和不得接打电话做出明确的要求。评审专家应该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无故不得离开评标现场,不得擅自使用通讯工具。本案中,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做好评审过程中的组织及管理工作,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遵守评审纪律,导致了关注评审工作的投标人发现了评审过程中不严肃的行为,从而向财政部门进行了举报。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4条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本项目中采购人、Z招标公司未依法组织评标工作,评审活动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综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4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决定本次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10 14:52:56
- 案例16:受限制的“试制品”销售
【案情概述】
J招标公司接受某学院的委托,就该学院“新建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历经了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公告等程序。中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B公司向J招标公司发出质疑函,称:中标人A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没有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合格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J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后,就相关问题咨询相关监督部门的意见后了解到,此许可证不属于3C强制性认证,因发证需要时间,在未拿到证照之前,产品审查合格后就具备生产条件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2条的规定,A公司的许可证申请被受理后,在正式获得该证照之前,可以以“试制品”形式生产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的燃气灶具。J招标公司依据上述内容向B公司发出质疑回复。B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没有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是否满足参与本次招标采购活动的条件。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发现,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构成”要求中并未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A公司在投标文件“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产品向相关部门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申请及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投标文件中还提供了所投燃气灶具的检验报告。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投标人所投产品合法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因此,本项目采购的厨房设备中包含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商用燃气灶具,生产商是需要取得许可证才能生产、销售该类产品的。投标人A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前虽已经向相关部门申请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并已取得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但在本项目投标截止前并未获得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2条、103条的规定,在许可证下发之前,A公司可以试生产燃气灶具,但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但是,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及调查过程中所提供的检验报告表明,所投的燃气灶具并未进行批批检验,导致其投标时的产品也是不符合“试制品”销售条件的。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案中,A公司所投产品既不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又不是由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的“试制品”,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不是合格投标供应商。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因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10 14:51:14
- 案例15:评委名单能公布吗
【案情概述】
20××年5月,Z招标公司受采购人H中心委托,为该中心“某监测系统采购项目”进行招标。5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后,有A、B、C、D、E、F6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由于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H中心办公室主任吴某认识,故购买招标文件后,李某多次向吴某打听招标进展情况,吴某碍于面子,也均如数告知。6月19日,Z招标公司与H中心项目经办人共同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了本项目评标专家。6月20日投标截止,购买招标文件的六家单位均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过评标专家评审,B公司投标报价最低,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H中心确认评标结果后,Z招标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公布B公司中标。后投标人F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Z招标公司答复称,本项目评标完全依法合规,评标过程一直在招标人H中心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不会出现不公正的情况。F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项目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公正现象。为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材料,并对Z招标公司和采购人H中心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在评标专家确定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H中心办公室主任吴某联系,打听评标专家人选。吴某认为专家都是网上抽取的,依法合规,不会出什么问题,就将专家名单告知了李某。李某获悉专家名单后,先后与几个评标专家进行了联系。但从评标资料看,不能确定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对B公司有所倾向。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中容易被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忽视的问题,即不应当在招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评标专家是评标活动的关键人物,他们必须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才能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如果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就将评标专家的名单泄露出去,供应商就有可能与评标专家联系,对评标专家进行不正当的影响,以谋求中标,这样,就难以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而本案中,采购人在评标前就将评标专家的名单告知了投标人B公司,导致B公司能够在评标前与专家进行联系,有可能造成评标的不公正。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本项目中,吴某在确定招标结果前,向李某透露评标专家名单,违反了上述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10 14:4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