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工信管函〔2019〕2225号
各相关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
为统筹做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 作,进一步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取得实效,按 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汇 总相关项目月度进展情况(含2018年、2019年工业互联网 创新发展工程项目),形成月报,于每月5日之前报送我局 (报送格式见附件)。我局将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定 期项目实地检查。
后续,我部将上线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信 息系统,相关报送要求另行通知。感谢大力支持。
附件: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月报
信息通信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桑孟达66022790 )
抄送:规划司、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网络安全管理局、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所属栏目:文件发布
发布时间:2019-11-11 00:00:00
- 案例20:代理机构不能“越俎代庖”
【案情概述】
20××年10月30日,Z招标公司接受某研究院委托,就该研究院“信息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11月14日,采购人确认了招标文件。同日,Z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日期为11月14日至11月20日,共有3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12月10日投标截止,3家投标人均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Z招标公司、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加了开标仪式。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B公司为中标候选人。Z招标公司在得到采购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B公司中标的中标公告。
随后,投标人A公司对本次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称:在本次投标中,A公司报价最低,中标人报价最高,而各供应商技术水平相当,按分数推算,A公司价格分比中标单位高,理应中标。Z招标公司在收到质疑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12月21日,Z招标公司告知采购人该项目质疑复核中发现中标人B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实质性问题,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做废标处理,采购人回函确认同意。Z招标公司于12月25日发布废标公告,同时向A公司发出质疑回复。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采购代理机构能否以质疑事项之外的理由改变采购结果。经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Z招标公司在收到投诉人质疑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表明,中标候选人B公司的投标资信证明的真实性存疑。Z招标公司于12月14日向B公司投标文件中资信证明开具行发函确认中标人资信证明的真实性,当日,该行回函声明未出过该资信证明。12月21日,Z招标公司告知采购人该项目质疑复核中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实质性问题,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做废标处理,采购人回函确认。Z招标公司于12月25日发布废标公告。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处理质疑答复时,针对出现可能导致采购结果改变的不同情况,须把握以下三点: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3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根据上述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而不应对质疑事项之外的内容进行答复。
二、因质疑事项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情形,应报财政部门备案。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关于“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主要针对答复质疑期间,因质疑事项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情形要求备案。
三、质疑期间发现了质疑事项之外的情况可能导致中标无效情形的,应报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为防止在答复质疑期间,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随意改变采购结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82条规定专门作出了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本案中,在中标人B公司已确定的情况下,经过评标委员会再次复审以及采购人确认,发现B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信证明为虚假材料,不但超出了质疑答复范围,而且此废标决定也不应由评标委员会做出。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4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82条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上述规定,本项目发现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违规情形,属于质疑事项之外的内容,应由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综上,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本项目中标人B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不属于质疑事项,因此,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82条的规定,报财政部门认定项目中标无效。招标采购单位自行认定中标无效并废标,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为无效。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4条的规定,决定取消B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10 14:56:25
- 案例19:有法可依,就应该“有法必依”
【案情概述】
采购人某单位委托G招标公司,就“某医疗救治体系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000万元。本项目于20××年10月29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11月20日开标、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C公司为中标候选人,G招标公司经采购人确认,于12月1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
投标人A公司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向采购人及G招标公司提出质疑,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而本项目中标公告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G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中称,本项目是某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的一部分,遵循《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活动,无需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了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项目采购活动应该遵循《政府采购法》还是应该遵循《招标投标法》。经财政部门调查发现,就本次“医疗救治体系采购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申请了专项资金,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批复文件。但是在采购人委托G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时,并未向代理机构提供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G招标公司也未向采购人确认资金性质。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招投标过程中适用法律的问题。本项目从单位性质来看属于中央预算单位,从资金使用性质来看属于财政拨款,从采购预算2000万来看,超过了公开招标的采购限额标准,从采购内容来看属于货物类采购,很显然本项目是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的行为,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而本项目没有依照上述规定执行,而且在A公司提出质疑后,G招标公司也没有认真对待,却以本项目应遵循《招标投标法》为由答复A公司,最终导致了A公司向财政部门的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64条规定:“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本项目属于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的行为,且项目采购金额在国家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故本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招标。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采购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1款和第64条第1款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财政部门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10 14:55:21
- 案例18:证据,你去哪里啦?
【案情概述】
20××年11月,Z省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某机关的委托,就该机关“批量采购信息设备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11月20日,Z省采购中心得到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12月11日投标截止,共有3家投标人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随后,Z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开标,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与了开标仪式。开标仪式结束后,Z省采购中心组织了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共同完成,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向采购人推荐B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次年1月18日,财政部门收到Z省政府采购中心的举报,称评标委员会组长杨某在此次评标中不按相关法规及规定进行评审,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未能履行专家义务。主要举报事项包括:1、“预装正版”问题上,杨某不按照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评审。举报反映,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投标人将“预装正版”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复述,只要正常填写技术规格、在备注中注明偏离情况即可,而在评标过程中,在Z省政府采购中心经办人员已告知投标函已承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联产[2006]199号)中有关“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时,杨某仍坚持有投标人在所投台式机各包技术偏离表应答中并没有标明“预装正版”,应做负偏离处理。2、“独立显卡”问题上,杨某技术认知出现明显偏差,同其他专家意见有较大差异,并发表不当言论。举报反映,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将“独立显卡”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复述,而杨某提出有投标人对所投台式机各包技术偏离表应答中独立显卡没有标明“独立显卡”,只标明“1G”,属负偏离,予以扣分,就此评审专家发生了技术争论,杨某就此发表了不当言论。3、“环境标志”产品认定上,杨某强行增加评分细则条款,曲解修改评分细则。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产品进入最新一期财政部和环保部正式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者得2分”,评标过程中,杨某提出有投标人对所投台式机提供了环保清单但未注明第*期,属负偏离。举报认为杨某的理解曲解了评分细则。4、对投标人资质过期的问题视而不见。举报认为,杨某作为评审专家组长,在初审、正式评审和复核过程中,在投标人资质过期的情况下,仍判定投标人资质合格。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是,评审组长杨某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调查,从该项目评标打分记录来看,无法认定杨某在“预装正版”、“独立显卡”、“环境标志产品”等问题的评审上存在问题,也无法认定杨某对投标人资质评审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排他性、倾向性。财政部门两次要求Z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招投标现场录音录像资料以核实相关情况,Z省政府采购中心均未能提供。财政部门认为由于关键证据缺失,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举报人所举报的事项。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虽然是一个涉及评标专家评审公正性的举报案件,但它的处理却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存档文件的重要性。政府采购由于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其整个采购过程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投标过程中档案的收集、保存和管理也不能忽视,任何环节档案的缺失,对于政府采购争议的处理都会带来重大的影响。
《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部分规定:“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可见,录音录像资料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档案,应当按规定进行保存。
本案中,由于关键证据即采购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的缺失,导致了财政部门无法认定举报事项的真实性,造成对举报事项无法进行查处。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Z省政府采购中心的举报缺乏事实依据,不予受理。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10 14:54:14
- 案例17:形同虚设的评标纪律
【案情概述】
20××年7月,某学院委托Z招标公司,就“某学院餐厅厨房用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7月22日,Z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标书发售期间,共有3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8月15日投标截止,3家投标人均按时提交了投标文件。开标仪式结束后,Z招标公司组织了评标工作,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共同完成了评标工作,17日Z招标公司得到采购人的确认后,发布中标公告,A公司为中标人。
公告发布后,财政部门接到投标人实名举报,称: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有评标委员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请求财政部门对本项目评审过程进行审查,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评审录像,经调查录像显示,采购人、Z招标公司在评标前未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统一保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多次查看使用手机,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多次用手机接听电话并进出评标现场。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集中反映了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应该注意的问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应该有严肃的工作纪律,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评审工作开始之前介绍评审程序以及强调评审纪律,对评审专家的通讯工具进行统一保管,对评审专家进出评审会场和不得接打电话做出明确的要求。评审专家应该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无故不得离开评标现场,不得擅自使用通讯工具。本案中,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做好评审过程中的组织及管理工作,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遵守评审纪律,导致了关注评审工作的投标人发现了评审过程中不严肃的行为,从而向财政部门进行了举报。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4条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本项目中采购人、Z招标公司未依法组织评标工作,评审活动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综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4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决定本次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10 14:52:56
- 案例16:受限制的“试制品”销售
【案情概述】
J招标公司接受某学院的委托,就该学院“新建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历经了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公告等程序。中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B公司向J招标公司发出质疑函,称:中标人A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没有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合格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J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后,就相关问题咨询相关监督部门的意见后了解到,此许可证不属于3C强制性认证,因发证需要时间,在未拿到证照之前,产品审查合格后就具备生产条件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2条的规定,A公司的许可证申请被受理后,在正式获得该证照之前,可以以“试制品”形式生产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的燃气灶具。J招标公司依据上述内容向B公司发出质疑回复。B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没有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是否满足参与本次招标采购活动的条件。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发现,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构成”要求中并未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A公司在投标文件“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产品向相关部门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申请及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投标文件中还提供了所投燃气灶具的检验报告。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投标人所投产品合法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因此,本项目采购的厨房设备中包含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商用燃气灶具,生产商是需要取得许可证才能生产、销售该类产品的。投标人A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前虽已经向相关部门申请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并已取得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但在本项目投标截止前并未获得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2条、103条的规定,在许可证下发之前,A公司可以试生产燃气灶具,但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但是,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及调查过程中所提供的检验报告表明,所投的燃气灶具并未进行批批检验,导致其投标时的产品也是不符合“试制品”销售条件的。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案中,A公司所投产品既不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又不是由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的“试制品”,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不是合格投标供应商。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因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10 14:51:14
- 案例15:评委名单能公布吗
【案情概述】
20××年5月,Z招标公司受采购人H中心委托,为该中心“某监测系统采购项目”进行招标。5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后,有A、B、C、D、E、F6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由于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H中心办公室主任吴某认识,故购买招标文件后,李某多次向吴某打听招标进展情况,吴某碍于面子,也均如数告知。6月19日,Z招标公司与H中心项目经办人共同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了本项目评标专家。6月20日投标截止,购买招标文件的六家单位均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过评标专家评审,B公司投标报价最低,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H中心确认评标结果后,Z招标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公布B公司中标。后投标人F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Z招标公司答复称,本项目评标完全依法合规,评标过程一直在招标人H中心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不会出现不公正的情况。F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项目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公正现象。为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材料,并对Z招标公司和采购人H中心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在评标专家确定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H中心办公室主任吴某联系,打听评标专家人选。吴某认为专家都是网上抽取的,依法合规,不会出什么问题,就将专家名单告知了李某。李某获悉专家名单后,先后与几个评标专家进行了联系。但从评标资料看,不能确定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对B公司有所倾向。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中容易被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忽视的问题,即不应当在招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评标专家是评标活动的关键人物,他们必须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才能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如果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就将评标专家的名单泄露出去,供应商就有可能与评标专家联系,对评标专家进行不正当的影响,以谋求中标,这样,就难以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而本案中,采购人在评标前就将评标专家的名单告知了投标人B公司,导致B公司能够在评标前与专家进行联系,有可能造成评标的不公正。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本项目中,吴某在确定招标结果前,向李某透露评标专家名单,违反了上述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10 14:49:40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度工程系列工程管理与技术咨询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会顺利召
按照部人教司的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度工程系列工程管理与技术咨询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会于2019年11月8日在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召开。招标中心人事处具体负责评审会的组织工作。
招标中心领导班子高度重视高职评审工作,为办好评审会,本届评委会主任、招标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刘树苹和本届评委会副主任、招标中心副主任毛强多次对会议召开提出要求、作出安排。中心人事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了评审会的顺利召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评审会分为初评和正式评审两个阶段。初评阶段,评委分组审议了19位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并进行了打分,产生了初评结果名单;正式评审阶段,评委听取了参评人员的自述,并进行了提问,参评人员自述及答辩全部结束后,评委进行了集体评议和无记名投票。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19-11-09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1月,总第11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第7份出价清单
2019年10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WTO)代表团,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
本次出价首次列入军事部门,增加了7个省,出价范围涵盖了除自治区外的全部26个省和直辖市,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和36所地方高校。同时,增列了服务项目,调整了例外情形。这份出价是我国加快加入GPA谈判进程的重大举措,充分展现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形象,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定,目标是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开放范围(GPA称为出价)及国内相关法律调整。我国于2007年启动加入GPA谈判并提交首份出价,之后作了5次改进,本次出价为第6次改进。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公布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
近日,财政部根据《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的要求,将财政部2019年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公布如下:
序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
中盛隆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4
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5
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6
中泰百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7
北京鑫金泊顿资讯有限公司
8
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10
北京建安信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1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12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13
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14
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5
大连锦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6
青岛东方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7
青岛政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8
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19
山东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
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22
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23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4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25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部财务司转发关于做好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农副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9〕274号)有关要求,部财务司转发该通知,组织部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做好用户权限和采购预留比例信息填报工作。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已按要求认真填报了“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目前各单位填报信息已收集汇总并报送财政部。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将按照“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中填报的信息,为各级预算单位开通管理账号权限,并通过短信通知各单位联系人,部财务司将督促各单位2019年年底前完成账号开通工作,从2020年1月1日起,各单位凡涉及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均通过该平台进行采购。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
部政府采购中心启动一批政府采购小课题
为深入学习和贯彻政府采购深改精神,培养理论研究团队,搭建中心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经中心领导批准,部政府采购中心于2019年10月14日启动了一批政府采购小课题研究工作。
本次工作由综合处牵头负责,综合处围绕政府采购工作共设立5个课题方向,面向中心及下属单位征集课题研究团队,同时,对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和工作进度等作出了明确要求。经审核,确定由中心三个团队及下属单位两个团队承接本次课题研究工作,研究内容包括“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研究”、“采购人主体责任研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工业互联网领域中的发挥和应用”和“关于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助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地的研究”等。
自政采小课题工作启动以来,各研究团队积极筹备,提交了研究工作方案,明确了研究目标,为下步开展研究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部政府采购中心已经与下属单位已经签订了课题委托合同,并向中心研究团队下达了委托函,各团队将于本年度12月中旬提交研究报告。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
国新办举行“对标国际先进经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吹风会 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出席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10月2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北京市副市长王红,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寅,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司长张文才围绕“对标国际先进经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介绍,并答记者问。
财政部副部长指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今年,国务院职能转变协调办、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等十余个部门和京沪两市政府,根据去年世界银行评估结果,逐项梳理了我国营商环境存在的56项主要失分点,对标国际先进、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于年初制定专项改革任务台账,明确改革目标、责任部门、时间节点。
李克强总理于10月22日签发国务院令,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上线仪式在京举行
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上线仪式10月17日在京举行。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国务院扶贫办社会扶贫司司长曲天军、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理事会副主任邹天敬出席活动并致辞。
会议强调,各地财政、扶贫、供销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统筹推进、指导本地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以供应链建设为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完善网络基础设施,提高农产品供给的产业化、规模化水平,激发贫困地区发展生产的内在动力,推动实现贫困地区产业升级转型。
会上,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总社、国开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等8家预算单位代表与湖南平江、云南永胜、内蒙古太仆寺旗、四川越西、山西石楼、江西寻乌、安徽潜山、湖北大悟、甘肃成县、贵州雷山等13个贫困县供应商代表签署了采购意向书,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现场下单采购。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东清理备选库打响重要“一枪”
近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决定取消“省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省属企业资产评估及估价机构备选库”“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已发布的有关文件中涉及上述备选库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通知》规定,全面清理十类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其中就包括“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和做法。
广东省财政厅于今年8月发文,对《通知》相关工作要求进行部署,明确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因服务时间、服务数量、采购总金额事先不确定等原因,已经通过入围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除在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入围后的选择规则并已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可继续执行之外,其他的采购项目应予以清理。
此后,对于此类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年度总预算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但需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山东省强化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管理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管理,以杜绝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行为。
山东省财政厅要求采购人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查找是否存在因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导致未按照标准支付劳务报酬;将劳务报酬转嫁给代理机构、供应商;未按规定合理确定报酬并将报酬纳入预算管理等问题。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采购人应当提出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期限,切实有效地进行整改。对拒绝开展自查或者在自查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还明确,近期将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专家库管理系统中的专家评价功能,提高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评价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保密性,督促评审专家规范评审行为。将阶梯抽取概率等纳入评审专家激励措施,优先抽取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评审专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审专家不再续聘。还要进一步健全、畅通违规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的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对查实的违规评审专家,坚决清除出库,永不录用。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有迁就、纵容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行为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采购人向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评审费用的行为予以通报。
此外,山东省财政厅还强调,自10月1日起,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开《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并在支付表“备注”栏中写明报酬支付主体,接受社会监督。为切实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形成长效机制,省财政厅决定自今年第四季度起,建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季报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10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10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3%,比上月下降0.5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49.9%,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49.0%,高于上月0.4个百分点; 小型企业PMI为47.9%,低于上月0.9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0.8%,比上月回落1.5个百分点,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继续保持扩张态势,扩张步伐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49.6%,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降至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回落。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4%,比上月小幅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7.3%,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降幅有所收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1%,虽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但略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稍有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曹国强 丁江斌 农业农村部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2018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下文统称《意见》)公布,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其中提到,“各级政府要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
《意见》还提到,“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的不断增长、采购规模的不断壮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在发挥好财政职能作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下,要以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为重点,围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构建和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借此机会,笔者试着从中央预算单位角度来思考和探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义、目标和评价方法等。
一、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正在逐年增长,政府采购在制度执行、预算执行、反映财政支出绩效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正面的作用,但是政府采购工作中一直存在的诟病或者逐渐显现的一些问题仍无法圆满解决。如何通过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更好的推动各项政府采购功能的实现,解决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这是一个大命题,也是政府部门、采购人以及其他各方一直在推动的重要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工作之一是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政府采购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的主要方式,必须强化绩效管理。”随着《意见》的发布,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也随之进入了下一个“风口浪尖”。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无论是预算还是实际支出,都涵盖于财政管理之中。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通过系统化方法与手段,对财政各类支出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实质上也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评价,因此,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具有深远和重要的意义。
从顶层设计来说,为什么政府采购也要实行采购绩效管理?其根本目的是什么?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实行绩效管理,归根结底,是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提升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的必然需要,也是政府采购工作推动的自身需要。只有充分的认识到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并深层理解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作用与意义,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关注,群策群力,才能更好的推动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主体与目标
(一)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主体
既然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这么重要,那么应该由谁来主导管理和评价呢?是预算管理部门?采购人?还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年88号)(下文统称《办法》),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据此,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主体也应该是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现实工作中,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说了好多年,也有很多非常有价值、有成果的尝试,但业内始终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虽然说,职责是越来越明确,并且以绩效管理的不同层面和内容确定不同的参与主体是主流。但笔者认为,就政府采购具体工作而言,采购人主导政府采购绩效管理、采购监管部门和预算管理部门取得和使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与评价结果是比较合适的。当然,如果仅从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以及政府采购监管的角度来说,财政部门主导似乎更合适。
(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目标
《办法》指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目标应该包含但不仅限于此,具体应该包括构建完整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及“四促进四优化”的目标。
1.促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
评价体系的构建是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关键,也是绩效评价每个环节的重要依据。通过设置一系列量化的指标,政府采购的绩效可以得到动态的跟踪与监测,还可以实时或者阶段性地反映政府采购的状态,可以严格、客观地反映出我国一定时期、一定阶段的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情况和实施结果。此外,通过一定阶段、一定时期的评价实施,结合实际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将会不断的优化,将会更满足各方对于评价结果的需求。
2.促进中央预算单位预算评价的优化
从预算管理的角度,理想化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一定是预算编制合理、预算执行有序、规范,预算资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典范。如果以预算绩效管理的角度展开和延伸,促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不断优化,也是目标所在。
3.促进政府采购监管的优化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管理是采购监管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长期以来都是“相由心生、心心相通”的关系,也确实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采购程序的逐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已经从事前的监管逐渐地向事中、事后转移。
政府采购监管在绩效评价的监管上主要在于过程的监管,具体而言,是对政府采购管理主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采购主体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围绕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各方面开展工作。通过对绩效管理的评价,能逐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目前面临的问题和难点,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由此,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也在监管中得到了优化。
4. 促进财政体制改革的优化
《办法》指出,根据财政体制改革进程,中央预算单位将逐步建立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的一整套机制,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将促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也必将成为优化中央预算单位财政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
三、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方法的选择(如图 1)
图 1:中央预算单位绩效目标评价体系
当前,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考核是按照统一考核指标来评价。《办法》规定,预算绩效目标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主要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同时,根据《办法》,从纵向、横向细分为时效、数量、可持续、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多个指标。但当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考核尚停留在摸索、尝试和试点阶段,有些中央单位未区分具体项目、而是使用全口径绩效考核管理的方式。这种做法显然不能适应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不能全部照搬,也无法有效反映和推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
在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率”是预算绩效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指标。而在笔者看来,就政府采购而言,采购资金的节约率、效率、履约验收才是绩效评价的重点,这样就出现了预算绩效管理与政府采购功能实现的矛盾。在现实工作中,由于部分绩效管理目标缺乏针对性,甚至可能出现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评价结果。因此,开展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必须要有系统性的框架、针对性的目标、合理性的指标,科学性的评价,才能全面、客观的得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那么,我们在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应当如何实施,又应当如何遵循固化或者采取灵活的原则与机制呢?
笔者最近学习了解了不少关于绩效评价的文章,发现业内讨论最多,认同最多,也是国际上盛行的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综合评价法和“3Es”法。所谓的“3Es”,是指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考核指标分为Economy(经济性)、Efficiency(效率性)、Effectiveness(效益性)三个要素。而综合评价法和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中最常用的综合评价法是异曲同工的。无论从指标设定还是实施评价,“3Es”法更精确和科学,更适合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但是,我们必须有针对性的、批判的为我们所用。
(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的构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办法》,我们以“3Es”评价法作为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指标架构的参考模板,进行充分的调整、修订和延伸,得出如下评价体系模型架构图(如图2)。
图 2: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的架构
第一部分为产出指标,主要是对政府采购业务预期产出的评价,主要包括质量指标、成本指标、数量指标、时效指标等,这是最明确和最能量化的指标。这部分指标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预算与执行的对照、采购合同的执行结果、履约验收中,如货物的采购成本、实际数量、交付时限、验收调试等。
前文已述,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得当,政府采购程序严谨,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结果就会具备领先优势。当然,其中还包括很多基础工作,如政府采购项目必要性的论证、进口产品的论证与审批、备案等。从采购人的角度,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主要体现在中标价款的按时结算、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及完成情况等,也就是设计模型中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评价指标。
第二部分为效益指标,主要是对政府采购实施预期目标是否达到的评价,这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以及可持续影响的指标等。其中政府采购业务的可持续影响指标是评价难点,包括合同执行后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持续影响力指标。虽然此类指标比较抽象,但这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影响力的主要指标,非常有价值。在中央预算单位实际工作中,此类指标往往具有行业性、时限性等特点,需要通过各种方法才能取得。
第三部分是满意度指标,这是针对政府采购业务是否认可及其认可程度而设的指标,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业务服务对象或项目的受益人他们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认可程度。满意度的指标值应当达到80%及以上才能称为“优秀”。
当然,在实际评价过程中,会出现因时而异、因事而异的情况,效率与公平如何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如何平衡?评价指标并不能代替全部,需要因时、因地、因项目而异。因此,我们应当针对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等不同的采购类型和项目,建立不同采购类别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象的不同,结合不同特点,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原则,结合评价体系,对各项既定的评价指标进行逐项客观的打分,并综合各类因素,形成一份能够反映政府采购业务绩效水平的综合性报告。
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运用
与最新发布的《意见》相对照,我们不难看出,第十四条明确了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要求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而第十五条则强化了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办法》的各项规定,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将逐步纳入到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中,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结果也将作为部门预算审核的重要因素。接下来,中央预算单位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将挂钩,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将包含于整体绩效管理中,为各方所用,形成评标指标共享、共用的一体化格局。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加入GPA的各项基础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中央预算单位要发挥好财政职能的引领作用,以政策、制度为导向,以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为新的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积极思考和寻求突破口,全力以赴,抓实、做好,实现中央财政资金在聚力、增效上的带头效应。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乌克兰总统签署关于完善公共采购的法案
北京时间2019年10月17日,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签署关于修改公共采购法的法案以及其他若干关于完善公共采购流程的法律文件。该法案旨在保证有效、透明和高质量地实施公共采购,预防腐败,推动公共采购领域公平竞争。
文件包括若干新章节,将推动公共采购效率的提升,引入采购违法行为责任制,完善竞标投诉机制,推动与国际标准接轨。
根据该法案,50000格里夫纳(以前标准是200000格里夫纳)以上的国家采购必须通过PROZORRO采购平台实施。采购方须向系统提供关于所有采购金额超过1戈比的报表(以前的标准是50000格里夫纳)。中标方可在24小时内修改投标建议书上的小错误。这有利于保证企业不丢标,且保证采购方采用最经济的方案。
同时,新法案规定采用向反垄断委员会申诉差别支付的原则。旨在降低大量的不实申诉,防止影响竞标活动。法案还规定如果投标方胜诉将向其退还之前支付的费用。针对未履行反垄断委员会决议的情况,法案规定了采购方领导的责任和罚金。另外法律提高了采购方违反法律后的责任,并追究个人责任。该法律还明确了打击垄断的工具,系统将会给出异常低价,投标方应该对此进行解释才能与采购方签署合同。
新法案还规定了提高采购效率的新方式,包括PROZORRO MARKET电子名录和专业采购授权人职务清单。另外,该法律还将通过国际机构采购药品和疫苗的期限延长两年至2022年。药品清单和采购程序由内阁确定。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微软获美国国防部100亿美元云计算合同
北京时间10月28日,美国国防部表示,微软击败了亚马逊,获得了五角大楼的100亿美元联合企业防御基础设施云云计算合同(JEDI)。
联合企业防御基础设施云(JEDI)合同是五角大楼的数字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要让美国国防部拥有更灵活的技术。具体来说,JEDI的目标,就是要让军方能够在战场或是其他偏远地区能够更好的访问数据以及云服务。
多名官员透露,尽管美国五角大楼拥有全世界最强大的战斗力量,然而他们在信息技术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五角大楼官员们抱怨称,他们使用着配置过时的计算机,而且无法以最快的速度访问文件或是分享数据。
一些企业担心,五角大楼只与一家公司签订合同,有可能会在后续工作中让这家企业获得不平等的竞争优势。对此五角大楼表示,他们计划将未来的云计算合同提供给多个承包商。
(信息来源:新浪科技网)
中企参与泰国高铁项目
当地时间2019年10月24日,泰国东部经济走廊(EEC)连接曼谷廊曼机场、素万那普机场和罗勇府乌塔堡机场的高铁项目在泰国总理府举行协议签约仪式。
这是泰国首个高铁投资类项目,也是泰国东部经济走廊特区的首个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共投资2245.44亿泰铢(约合人民币524.16亿元),总里程220公里,建设期5年,运营期45年。项目在建设阶段将直接产生约1.6万个就业岗位,在未来5年内将产生约10万个就业岗位。项目建成后,将推动沿线各站区域的城市化进程。
中国铁建作为高铁设计、建造的大型建筑产业集团,将承担项目EPC总承包任务。这是中国企业首次承建海外高铁投资类项目。
中国铁建国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卓磊代表中国铁建参加签约仪式。卓磊表示,泰国EEC连接三机场高铁项目的成功签约,是中国铁建落实“三转”战略、推动“海外优先”的具体实践,也是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参与重大项目合作的又一重要成果,将有力推动中国高铁“走出去”步伐,提升中国企业在泰国乃至东南亚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影响力,对于中泰在高铁技术合作和推动地区互联互通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来源:新华网)
美国通用动力竞标新装甲车取代美布拉德利战车
近日,美国国防承包巨头通用动力公司向美国陆军的“可选载人战斗车辆(OMFV)”项目提交了投标书。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GDLS)正在为美国陆军的新型“可选载人战斗车辆(OMFV)”计划提出其专用车辆,以取代布拉德利步兵战车。
报道称,这款新型战车采用开放式架构设计,它将提供一个专门为陆军下一代战斗车辆而设计的新平台,该平台将取代布拉德利,但未提供详细信息。
此前,美国陆军由于计划性和与成本相关的原因,取消了用于替换布拉德利步兵战车的两个项目:未来作战系统(FCS)计划和地面作战车辆(GCV)计划。此次的这一计划是第三次提出要对布拉德利步战车进行更换。据报道,美国陆军计划最终将一份最多3590辆OMFV车辆的生产合同授予一个供应商。
(信息来源:环球网)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11-08 00:00:00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2019年燕山-太行山片区脱贫攻坚部省部际联系会议
2019年1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召开燕山-太行山片区脱贫攻坚部省部际联系会议,部党组书记、部长苗圩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院扶贫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夏更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马学军,河北省副省长时清霜,山西省政府副秘书长梁敬华,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副司长王冬欣出席会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志军主持会议。教育部等20家部际成员单位和北京市、天津市对口帮扶协作单位,三省区扶贫办、工信厅、通信管理局,乌兰察布市等6地市33个片区县人民政府,以及部机关有关司局共140余名代表参加会议。
苗圩指出,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之际,召开片区部省部际联系会议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他充分肯定一年来三省区片区脱贫攻坚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指出当前片区脱贫攻坚存在的薄弱环节,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以钉钉子精神、以绣花功夫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问题,以更大的力度补齐片区脱贫攻坚短板。苗圩要求三省区和部际成员单位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帮扶责任,完善帮扶举措,狠抓落地见效,加强作风建设,一鼓作气、攻坚克难,以务实的工作、优良的作风,推动燕太片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
夏更生指出,一年来燕太片区脱贫攻坚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难能可贵,要求三省区和各部门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目标标准,聚焦重点问题,巩固脱贫成果,做好脱贫攻坚总结,确保全面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副司长王冬欣强调,要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任务,协调推进片区脱贫攻坚和区域发展,发挥片区联系机制作用,解决片区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
王志军强调,要聚焦目标,补短板,确保片区深度贫困地区不拖后腿,“两不愁三保障”不留死角;要明确任务,抓落实,认定目标一抓到底;要统筹兼顾,谋未来,做好片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序衔接。
会上,内蒙古、河北、山西三省区介绍了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和北京市扶贫支援办公室作了交流发言。参会代表还实地观摩了兴和县光伏扶贫村级电站项目、察右前旗三岔口乡十二洲村,考察了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数据基地。
在内蒙古期间,苗圩到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调研,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和下一步规划,鼓励企业面对全球市场竞争,利用好内蒙古的资源优势,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引领行业变革,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布小林、呼和浩特市委书记王莉霞、自治区副主席艾丽华参加调研,自治区工信厅、通信管理局及部办公厅、规划司、人事教育司主要负责同志陪同调研。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19-11-08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