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招联合2019年度工作总结大会暨2020年战略研讨会顺利召开
2020年1月11-12日,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联合)2019年度总结大会暨2020年战略研讨会在北京圆满落幕。招标中心主任白会宜出席会议并致辞,招标中心副主任毛强、中招联合董事长胡杰出席会议。中招联合总部、9家省级区域中心,及中招学院、中招商城、数据产品等团队、招标中心相关处室共计20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由中招联合副总裁刘蕾主持。
白会宜对中招联合自成立以来取得的成绩进行了充分肯定,并希望中招联合能够再接再厉,2020年团结一致迎接新挑战,开创新局面。
中招联合总裁赵斌对公司2019年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在招标中心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中招联合始终将党建工作放在首位,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执行招标中心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在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方面,2019全年营销总收入为2018年的3倍,中招学院、大数据中心、集采商城、互联网金融等衍生业务百花齐放,全产业链发展布局初步形成,2019年成功完成新一轮增资。2020年中招联合将以强劲的势头乘风破浪,争做电子招投标领域的领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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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5 00:00:00
- 招标中心召开2019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年终总结测评工作会议
2020年1月8日上午,招标中心召开2019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年.........职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我部推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中心任务,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以推进巡视整改为抓手,全面提升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业水平,加大调整转型力度,完善职能定位,持续加强对部支撑服务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所属公司业务能力提升和多元化发展,工作有创新、业务有拓展、效益有提高,较好的完成了部党组赋予招标中心的角色任务和2019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
招标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刘树苹代表党委报告了2019年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刘树苹表示,招标中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部署要求,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断完善制度措施,持续加强正风肃纪,不断提升招标中心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质量和水平,为招标中心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招标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胡晓华、毛强结合各自分管工作,分别对照岗位职责和2019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进行了个人述职述廉,并汇报了本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完成情况。
会后,与会同志通过在线投票,对招标中心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民主测评。招标中心干部职工50余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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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0 00:00:00
- 2020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
1月7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目录及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提出相关要求,明确了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目录项目及适用范围。
《目录及标准》指出,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及标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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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08 00:00:00
- 习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会上的讲话
习近平
(2020年1月8日)
同志们:
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做了精心准备、周密组织。从去年5月底开始,主题教育自上而下分两批进行,目前已基本结束。各级党组织有力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投入,人民群众热情支持,整个主题教育特点鲜明、扎实紧凑,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重大成果。
一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实践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了知信行合一能力。广大党员、干部带着责任、带着问题读原著学原文,通过中心组学习、举办读书班、集中交流研讨等形式,深学细悟、研机析理,加深理解和领会,推动学习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强化理想信念和使命担当,较好解决了学习不深入、落实不到底的问题。大家都认识到,科学理论是我们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的“金钥匙”,越学越觉得有信心,越学越觉得有力量。
二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受到洗礼和锤炼,增强了守初心、担使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这次主题教育,既抓思想引导又抓行为规范,广大党员、干部对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对照党章党规,对照人民群众新期待,对照先进典型、身边榜样,找差距、摆问题,坚定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通过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深入开展革命传统教育,重温入党誓词、重忆入党经历、重问入党初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受到一次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通过这次主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信仰之基更加牢固、精神之钙更加充足。
三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精气神得到提振,推动了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广大党员、干部以刀刃向内的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叩问初心变没变、使命担没担,增强了为党分忧、为国奉献、为民造福的责任感,强化了坐不住的紧迫感,激发了只争朝夕、奋发有为的干劲和越是艰险越向前的斗争精神。坚持把主题教育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同破解改革发展稳定突出问题和党的建设紧迫问题结合起来,同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结合起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脱贫攻坚,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积极解决群众最急最忧最盼的问题,强化了宗旨意识和为民情怀。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解决群众看病难、上学难、就业难、住房难等操心事、揪心事,以看得见的变化回应群众期盼,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许多群众谈到,现在我们话有地方说了,干部的面经常能见到了,以前难办的事也有人去办了。
五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进行清正廉洁教育,涵养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通过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回看走过的路、远眺前行的路,进一步搞清楚了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增强了忠诚干净担当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发挥先进典型示范激励作用,深入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促进党员、干部知敬畏、守底线,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进一步提升,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党内政治生态持续好转。
六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重点抓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消除了一些可能动摇党的根基、阻碍党的事业的因素。这次主题教育把开展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实效的重要抓手,对突出问题进行大排查、大扫除,坚决整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不担当不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层层加重基层负担、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对黄赌毒和黑恶势力听之任之甚至充当保护伞等问题,坚决整治利用名贵特产和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真刀真枪解决了党内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攻克了一些司空见惯的顽瘴痼疾。大家普遍反映,专项整治切口小、效果好,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鲜明品格,有效增强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这次主题教育是新时代深化党的自我革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生动实践,促进了全党思想上的统一、政治上的团结、行动上的一致,为我们党统揽“四个伟大”、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了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的有力动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
同志们!
这次主题教育,总结历次党内集中教育经验,对新时代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进行了新探索、积累了新经验。
一是聚焦主题、紧扣主线。针对新时代党的建设任务和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确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线,提出“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学习教育围绕主题、主线、总要求深学细悟,调查研究围绕主题、主线、总要求寻策问道,检视问题围绕主题、主线、总要求对标找差距,整改落实围绕主题、主线、总要求真改实改,克服学做脱节问题,确保了党内集中教育不走神。
二是以上率下、示范带动。中央政治局以“牢记初心使命、推进自我革命”为题进行集体学习,开展专题民主生活会,为全党作了示范引导。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学研查改,以“关键少数”示范带动“绝大多数”,精心组织谋划、推动落实责任,做到了一贯到底、落实落地。
三是有机融合、一体推进。这次主题教育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不划阶段、不分环节,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四项重点举措贯穿全过程,有机融合、一体推进。把学和做结合起来、查和改贯通起来,边学边研边查边改,以学促研、以研促查、以查促改。不硬性规定时间节点、不简单强调前后顺序,既注重同步推进、协调实施,又各有侧重、穿插进行,提高了主题教育质量,提升了党内集中教育的整体成效。
四是紧盯问题、精准整改。突出问题导向,从一开始就改起来,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对标整改、源头整改、系统整改、联动整改、开门整改,着力抓好整改落实特别是8个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问题整改实行台账式管理、项目化推进,明确责任主体、进度时限和工作措施,列出清单、挂牌销号,逐条逐项推进落实,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劲、解决不彻底不放手、群众不认可不罢休,一锤接着一锤敲,确保取得的成果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
五是严督实导、内外用力。中央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政策研究指导,分级分类推进,压紧压实责任。各级指导组、巡回督导组、巡回指导组沉下去,敢于坚持原则、动真碰硬,把党中央精神传导到位,把压力动力传递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敞开大门,请群众参与、监督、评判,对群众不满意的及时“返工”、“补课”。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六是力戒虚功、务求实效。把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突出要求,不以专家讲座、理论辅导代替自学和研讨,就近开展红色教育,不对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等提出硬性要求,不搞“作秀式”、“盆景式”调研,严格控制简报数量,不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发简报、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主题教育各项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把主题教育同落实“基层减负年”的各项要求结合起来,总结推广一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好经验好做法,通报曝光一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案例,把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防止重“形”不重“效”,把工作做扎实、做到位。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不深、不透、不系统,学用脱节,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推动工作的能力不足;有些问题的整改还没有到位,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破解;有的基层党组织建设还比较薄弱,联系服务党员、群众的机制还不够健全顺畅;有的地方仍然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增加基层负担,如此等等。群众最担心的是教育一阵风、雨过地皮湿,最盼望的是保持常态化、形成长效机制。我们要善始善终、善作善成,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同志们!
我们党是一个有着9000多万名党员、46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党,是一个在14亿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自身建设历来关系重大、决定全局。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我们党正带领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形势环境变化之快、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对我们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前所未有。我们党作为百年大党,要始终得到人民拥护和支持,书写中华民族千秋伟业,必须始终牢记初心和使命,坚决清除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因素,坚决割除一切滋生在党的肌体上的毒瘤,坚决防范一切违背初心和使命、动摇党的根基的危险。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全党要以这次主题教育为新的起点,不断深化党的自我革命,持续推动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里,我强调几点。
第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必须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常抓不懈。一个人也好,一个政党也好,最难得的就是历经沧桑而初心不改、饱经风霜而本色依旧。党的初心和使命是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奋斗目标的集中体现,激励着我们党永远坚守,砥砺着我们党坚毅前行。从石库门到天安门,从兴业路到复兴路,我们党近百年来所付出的一切努力、进行的一切斗争、作出的一切牺牲,都是为了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正是由于始终坚守这个初心和使命,我们党才能在极端困境中发展壮大,才能在濒临绝境中突出重围,才能在困顿逆境中毅然奋起。忘记初心和使命,我们党就会改变性质、改变颜色,就会失去人民、失去未来。
一个忘记来路的民族必定是没有出路的民族,一个忘记初心的政党必定是没有未来的政党。应该看到,在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各种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因素无时不有,各种违背初心和使命、动摇党的根基的危险无处不在,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是随着时间推移而自然保持下去的,共产党员的党性不是随着党龄增长和职务提升而自然提高的。初心不会自然保质保鲜,稍不注意就可能蒙尘褪色,久不滋养就会干涸枯萎,很容易走着走着就忘记了为什么要出发、要到哪里去,很容易走散了、走丢了。我们查处的那些腐败分子,之所以跌入违纪违法的陷阱,从根本上讲就是把初心和使命抛到九霄云外去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是一阵子的事,而是一辈子的事,每个党员都要在思想政治上不断进行检视、剖析、反思,不断去杂质、除病毒、防污染。
我经常讲,党员、干部要经常重温党章,重温自己的入党誓言,重温革命烈士的家书。党章要放在床头,经常对照检查,看看自己做到了没有?看看自己有没有违背初心的行为?房间要经常打扫,镜子要经常擦拭。要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经常进行思想政治体检,同党中央要求“对标”,拿党章党规“扫描”,用人民群众新期待“透视”,同先辈先烈、先进典型“对照”,不断叩问初心、守护初心,不断坚守使命、担当使命,始终做到初心如磐、使命在肩。要以党的创新理论滋养初心、引领使命,从党的非凡历史中找寻初心、激励使命,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中锤炼初心、体悟使命,把初心和使命变成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气神和埋头苦干、真抓实干的原动力。
第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必须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首先体现为思想理论上的先进性。注重思想建党、理论强党,是我们党的鲜明特色和光荣传统。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共产党人的初心,不仅来自于对人民的朴素感情、对真理的执着追求,更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之上。只有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不忘初心才能更加自觉,担当使命才能更加坚定。
学习的最大敌人是自我满足,要学有所成,就必须永不自满。现在,有的党员、干部对理论学习不重视,把自学变不学;有的想起来就学一学,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有的拿学习来装门面,浅尝辄止、不求甚解;有的学习碎片化、随意化,感兴趣的就学、不感兴趣的就不学;不少年轻干部理论功底还不扎实、理想信念还不够坚定。要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还需要下更大气力。
我多次强调,中国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全党同志要跟上时代步伐,不能身子进了新时代,思想还停留在过去,看问题、作决策、推工作还是老观念、老套路、老办法。这样的话,不仅会跟不上时代、做不好工作,而且会贻误时机、耽误工作。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与时俱进不要当口号喊,要真正落实到思想和行动上,不能做“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桃花源中人!
理论创新每前进一步,理论武装就要跟进一步。党的历次集中教育活动,都以思想教育打头,着力解决学习不深入、思想不统一、行动跟不上的问题,既绵绵用力又集中发力,推动全党思想上统一、政治上团结、行动上一致。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作为思想武装的重中之重,同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贯通起来,同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结合起来,同新时代我们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丰富实践联系起来,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苦功夫,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深化认识中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必须以正视问题的勇气和刀刃向内的自觉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敢于直面问题、勇于修正错误,是我们党的显著特点和优势。列宁说过:“公开承认错误,揭露犯错误的原因,分析产生错误的环境,仔细讨论改正错误的方法——这才是一个郑重的党的标志”。强大的政党是在自我革命中锻造出来的。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党总是在推动社会革命的同时,勇于推动自我革命,始终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敢于正视问题、克服缺点,勇于刮骨疗毒、去腐生肌。正因为我们党始终坚持这样做,才能够在危难之际绝处逢生、失误之后拨乱反正,成为永远打不倒、压不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当前,少数党员、干部自我革命精神淡化,安于现状、得过且过;有的检视问题能力退化,患得患失、讳疾忌医;有的批评能力弱化,明哲保身、装聋作哑;有的骄奢腐化,目中无纪甚至顶风违纪,违反党的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屡禁不止。古人说:“天下之难持者莫如心,天下之易染者莫如欲。”一旦有了“心中贼”,自我革命意志就会衰退,就会违背初心、忘记使命,就会突破纪律底线甚至违法犯罪。
初心易得,始终难守。全党同志必须始终保持崇高的革命理想和旺盛的革命斗志,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锐利武器,驰而不息抓好正风肃纪反腐,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坚决同一切可能动摇党的根基、阻碍党的事业的现象作斗争,荡涤一切附着在党肌体上的肮脏东西,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第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必须发扬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我们党诞生于国家内忧外患、民族危难之时,一出生就铭刻着斗争的烙印,一路走来就是在斗争中求得生存、获得发展、赢得胜利。越是接近民族复兴越不会一帆风顺,越充满风险挑战乃至惊涛骇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必须安不忘危、存不忘亡、乐不忘忧,时刻保持警醒,不断振奋精神,勇于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
我们讲的斗争,不是为了斗争而斗争,也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斗争,而是为了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知重负重、苦干实干、攻坚克难。衡量党员、干部有没有斗争精神、是不是敢于担当,就要看面对大是大非敢不敢亮剑、面对矛盾敢不敢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不敢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不敢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不敢坚决斗争。
现在,在一些党员、干部中,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会担当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做“老好人”、“太平官”、“墙头草”,顾虑“洗碗越多,摔碗越多”,信奉“多栽花少种刺,遇到困难不伸手”,“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只想争功不想揽过,只想出彩不想出力”;有的是“庙里的泥菩萨,经不起风雨”,遇到矛盾惊慌失措,遇见斗争直打摆子。这哪还有共产党人的样子?!不担当不作为,不仅成不了事,而且注定坏事、贻误大事。
温室里长不出参天大树,懈怠者干不成宏图伟业。广大党员、干部要在经风雨、见世面中长才干、壮筋骨,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敢字为先、干字当头,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在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中冲锋在前、建功立业。
第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必须完善和发展党内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制度优势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邓小平同志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我们党是吃过制度不健全的亏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努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建章立制,要坚持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体现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既坚持解决问题又坚持简便易行,采取务实管用的措施切中问题要害;既坚持目标导向又坚持立足实际,力求把落实党中央要求、满足实践需要、符合基层期盼统一起来;既坚持创新发展又坚持有机衔接,同党内法规制度融会贯通,该坚持的坚持、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该落实的落实。建立制度,不能大而全也不能小而碎,不能“牛栏关猫”也不能过于繁琐。
制度是用来遵守和执行的。全党必须强化制度意识,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落实落地,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防止硬约束变成“橡皮筋”、“长效”变成“无效”。
第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必须坚持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领导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机关,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对全党全社会都具有风向标作用。“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在上面要求人、在后面推动人,都不如在前面带动人管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做表率、打头阵。
“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冲在前、干在先,是我们党走向成功的关键。革命战争年代,喊一声“跟我上”和吼一声“给我上”,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是因为我们党有一大批像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张富清这样的英雄模范率先垂范,才团结带领人民群众不断开创各项事业发展新局面。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自身的责任,时刻保持警醒,经常对照检查、检视剖析、反躬自省。
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实现“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增多,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越是形势严峻复杂越需要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保持定力、一往无前,越是任务艰巨繁重越需要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奋勇当先、实干担当。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勇于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以“赶考”的心态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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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08 00:00:00
- 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总结改革开放40年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实施和配套法规制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制定配套法规,确保严格实施外商投资法,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规则,确保与外商投资法同时实施。制定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于2019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2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和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
问:制定《实施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实施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外商投资法配套行政法规的立法定位,严格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主基调,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信心、稳定投资预期。在内容上,坚持繁简适度,一方面对外商投资法需要从行政法规层面细化的事项尽可能予以明确,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同时又为有关部门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者在实际执行中具体掌握留有空间。
问:《实施条例》制定中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在《实施条例》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民主立法的有关要求,深入、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外国商会的意见。2019年4月起草工作启动之初,即向国务院各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以及美国、欧盟、日本等驻华商会发函,征集对细化外商投资法的诉求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出初稿。2019年10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地方政府、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协会和外国驻华商会、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200多家单位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2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关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日,还将征求意见稿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面对《实施条例》制定高度关注,提出了很多富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司法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逐条认真研究,尽可能予以吸收采纳,对征求意见稿反复修改完善。可以说,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不断凝聚共识的过程,《实施条例》是各方面智慧的结晶。
问:对于投资促进,《实施条例》主要从哪些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
答: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是外商投资法的主旨之一。对外商投资法“投资促进”一章的有关规定,《实施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作了细化: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二是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规定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三是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的立项建议,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的相关工作以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平等适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五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问: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高度关注的投资保护有关规定,《实施条例》作了哪些细化?
答: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明确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四是明确了政策承诺的内涵、作出政策承诺的要求,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五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建立、运行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是否还需要审批、备案?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是“外资三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确定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之一。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时,“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的制度将不再实行。这是落实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为外商投资营造更便利的环境。
问:如何保障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落到实处?
答: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资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我国外资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这里所说的“条件”,是指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国籍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外商投资全过程中始终应当符合的要求。为保障负面清单规定的落实,《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是,负面清单规定的落实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由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严格监督把关,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全过程的监管合力,既把负面清单内领域切实管住管好,又符合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新设行政许可。
问:《实施条例》如何保障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
答: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落实外商投资法的上述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实施条例》明确了有关过渡期安排。具体是: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法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为便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实施条例》明确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办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变更登记工作的指导,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服务,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问:对各方面关心的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问题,《实施条例》是否作了明确?
答:改革开放以来,港澳台投资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家始终鼓励和保护港澳台投资。港澳台投资在性质上不同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与内资相比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对港澳投资原则上参照适用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进行管理,对台湾同胞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按照既保持港澳台投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为政策调整留有空间的原则,《实施条例》明确了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具体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问: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比较多,对其中与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外商投资法对我国现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了重大创新和完善,体现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为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实施条例》明确规定: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此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正在组织各地方、各部门,抓紧对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明确要求凡是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下一步将继续抓紧推进。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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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03 00:00:00
- 扶贫干部月报(第四期),2020年1月
大家好,欢迎观看扶贫干部月报第四期,在这期里主要和大家谈谈如何算作脱贫、以及脱贫的标准。脱贫工作按照层级有三个主体,分别是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分别由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贫困户、贫困村退出由县负责审定,贫困县退出由省负责审定。省、市负责核查。在此我以我所在的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为例汇报一下退出的标准和程序。
一、贫困户脱贫。
贫困户脱贫共6项指标,执行村评议、乡审核、县审定退出程序。
1.贫困户脱贫标准。以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衡量标准。以下6项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
(1)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确保吃穿不愁;(2019年河北省贫困户退出人均纯收入标准为3600元)
(2)有明确的脱贫路径和具体的帮扶措施;
(3)实现安全饮水;
(4)实现住房安全;
(5)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学生;
(6)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退出:
(1)当年新识别纳入的;
(2)未享受扶贫政策或扶持成效不明显的;
(3)因残致贫无稳定收入的;
(4)因病因学支出自付部分明显大于收入影响基本生活的;
(5)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未达到入住条件且未取得新房钥匙的。
有下列情形的,按审定权限进行核查,符合退出条件的予以退出,不符合退出条件的不予退出:
(1)对公示有异议的;
(2)退出不准形成错退的;
(3)贫困户提出申诉的;
(4)经核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贫困户退出程序。
(1)村评议
按照“三看三步走”程序实施。三看:入户看收支情况,看生活条件,看保障状况;三步走: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提出全村贫困户退出初选名单;村干部、驻村工作队按初选名单逐户调查核实;经帮扶责任人和贫困户认可,初选名单在村内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
①民主评议。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提出全村贫困人口退出初选名单;
②入户核实。由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和包村干部组成入户调查工作队,逐户调查,对初选名单进行核实,并现场填写《贫困退出入户调查表》和《贫困户脱贫措施信息采集表》,同时,贫困户户主签字确认,并留存影像资料。全家外出家庭由工作人员与其户主电话沟通确认并由其亲属或村干部签字证明,并在签字栏做好电话记录和注明代签人姓名存档备查。
③村级公示。经帮扶责任人和贫困户认可,初选名单在村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贫困户(或委托他人)书面提出意见交入户调查工作队进行核查,但不影响其他对象公示结果的运用。公示期满,将无异议的贫困人口退出初选名单报乡(镇)政府审核。
(2)乡审核。
①乡(镇)政府组织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和乡镇干部组成验收组,根据贫困人口退出标准,按各村上报的退出初选名单进行逐户审核验收,填写《贫困退出验收表》,验收结果由贫困户户主、帮扶责任人、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乡镇干部五方签字确认。
②审核验收通过的,由乡(镇)政府汇总提出贫困人口拟退出名单,在各行政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委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贫困户(或委托他人)书面提出意见交乡(镇)政府核查,但不影响其他对象公示结果的运用。
(3)县审定。
①县委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对2019年所有拟退出户进行综合审定,对返贫户和低保、五保贫困户的退出进行重点审查,填写《贫困退出审定表》。
②审定通过后,由县政府在相关行政村公告退出名单。
③县委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在建档立卡系统中标注脱贫。
贫困村退出。
贫困村出列有6项指标,执行乡初选、县审定、市核查退出程序。
1.贫困村退出标准。以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为主要衡量指标,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以下6项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
(1)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
(2)通硬化路;
(3)通动力电;
(4)实现安全饮水;
(5)人居环境干净整洁;
(6)具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纳入“空心村”撤并规划和易地扶贫整村搬迁规划的贫困村,重点对综合贫困发生率进行验收。
2.贫困村退出程序。
⑴乡(镇)初选。
①乡(镇)政府按照贫困村退出计划和退出标准,召开镇领导小组会议,评估拟退出村脱贫情况,并填写《贫困村退出评估表》。
②贫困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通过。
③在贫困村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县委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2)县审定
①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根据贫困村退出标准,对各乡(镇)上报的拟退出村,逐村进行审核验收,并填写《贫困村退出验收表》。
②验收结果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工作队队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验收组组长六方签字确认。
③验收审定通过后,以县为单位起草贫困村退出市级核查申请。县委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委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贫困村退出核查申请报告,县委书记、县长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3)市核查。
①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审定结果进行核查,对深度贫困村、撤并村、搬迁村等进行重点审查。
②市级核查通过后,由县级政府在相关乡(镇)和贫困村公告,在建档立卡系统中标注出列。
③退出贫困村以市为单位汇总,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三、贫困县退出。
贫困县退出共3类7项指标,执行县申请、市初审、省审定退出程序。
1.贫困县退出标准。贫困县退出以“三率一度”为重点,其中综合贫困发生率为否决指标。
主要指标1项:
(1)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
参考指标3项:
(2)脱贫人口错退率低于2%;
(3)贫困人口漏评率低于2%;
(4)群众认可度高于90%;
检查内容3项:
(5)落实脱贫攻坚部署;
(6)落实重大政策措施;
(7)后续帮扶及巩固提升工作。
2.贫困县退出程序
(1)县申请
①对照退出标准进行自评,达到标准的由县委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委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报贫困县退出申请报告,县委书记、县长在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
②申请报告应有基本情况、指标测算和脱贫攻坚部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安排等情况。
(2)市初审
①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申请退出贫困县的退出指标和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初审验收。
②验收结果由县委书记、县长、市委书记、市长、验收组组长五方签字确认。
③初审通过后,以市为单位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省审定
①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市上报的初审退出贫困县进行验收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②对发现的不实、不准、不规范等问题,向有关县进行反馈,限期整改。根据验收检查、第三方评估和问题整改等情况,提出贫困县退出名单。
③在全省公示5天征求意见,无异议的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④省定贫困县由省政府批准退出。
⑤国定贫困县须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项评估,检查通过后由省政府批准退出。
谢谢您的观看,第五期我和大家继续聊扶贫方面的事。
所属栏目:扶贫干部月报
发布时间:2019-12-31 08:58:08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2月,总第12期)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要求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2019年1.........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公告》还表明,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加大绿色采购力度 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
2019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印发实施。
《方案》制定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的主要目标,将通过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广泛宣传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建立完善绿色生活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发展。
《方案》要求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牵头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以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作为创建对象。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等目标管理。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更多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更新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推行绿色办公,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率先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到2022年,力争70%左右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达到创建要求。
另外,《方案》还要求由商务部牵头开展绿色商场创建行动,以大中型商场作为创建对象。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商场设施设备绿色化水平,积极采购使用高能效用电用水设备,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部财务司组织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购买服务座谈会
根据财政部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行为,2019年 11月19日,财务司组织召开部机关司(局)政府购买服务座谈会。财务司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处长汪振川以及各司局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近60人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上,财务司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进行了动员讲话,介绍了我部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财务司吴敏筝同志对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编报、采购、执行和报销支付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讲解;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处长汪振川介绍了部政采中心目标定位和工作思路。
通过此次培训,部机关司(局)参训人员进一步学习了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和法规,提高了业务水平,加强了与部政采中心的联系,有力地推动了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连续三年荣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情况通报表扬
根据财政部2016、2017、2018年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40号、财库[2016]212号、财库[2017]204号)要求,财政部对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
根据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报表数据和分析报告质量等客观因素得分情况,财政部在2016年通报表扬36家单位、2017年通报表扬40家单位、2018年通报表扬36家单位,我部均获得表扬并排名较为靠前;在我部获得2018年度通报表扬后,总工程师张峰同志做出“继续努力,持续做好相关工作”的亲笔批示。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采中心白会宜主任出席2019年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
2019年12月7日,由国际关系学院主办、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承办、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等协办的“2019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在京召开, 来自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及企业界的100多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部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白会宜应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致辞。
本次论坛以“公共采购深改进行时”为主题,分为“公共采购新时代的价值目标和实践探索”、“公共市场迈入‘大修时代’”、“政府采购——深改进行时”和“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在公共采购中的应用”四个单元模块。
白会宜在致辞中指出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在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指出,“政府采购与制造业发质量发展关系紧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能够直接促进制造业的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而提升我国在国际开放之路中的竞争能力。”
白会宜表示,在深化改革背景下,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将得到充分挖掘和有效发挥,他指出,“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为突破“卡脖子”技术创造迭代创新的市场环境,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创造更多商业化应用空间。”
最后,白会宜呼吁参会学者专家关注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问题,并邀请参会专家学者加入正在筹备的工信部政采中心专家委员会,为共同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全国政采改革工作会要求加快推进政采制度改革
2019年12月5日,全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在京拉开帷幕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许宏才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系统阐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任务,是新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
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凝聚改革共识,准确把握《改革方案》的新任务新要求。一是要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二是以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为重点,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三是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四是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契机,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五是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为支撑,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监管能力、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六是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业务转型为突破,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准。
会议强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政策性强。要建立健全改革任务落地机制,抓好重点改革任务的推进工作。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稳妥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统筹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中央各预算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派团参加我国加入GPA第7份出价首轮谈判
2019年10月21日至23日,王绍双副司长率领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云南、陕西、青海省,以及国家铁路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国政府谈判代表团,赴瑞士日内瓦就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开展首轮谈判。谈判期间,王绍双副司长还与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负责人开展了会谈。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中直机关2019年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在京举办
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在京举办为期两天的“中直机关2019年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张宇航在会上介绍道,从中直采购中心2004年12月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15年的发展之路。截至今年10月底,累计为中直机关单位组织实施采购项目2900多个,完成采购预算294亿元,实际采购金额252亿元,节约率14%以上,连续5次在财政部组织的中央级集采机构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财政部指导帮助、中直机关各单位支持配合的结果。
张宇航指出,这次培训班的主要目的是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形势任务,帮助中直系统各单位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切实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各项政策的落实落地,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培训主要内容是学习解读财政部有关改革文件和政策规定,讲解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要求。
据了解,中直管理局对举办这次培训班高度重视,参会人员包括中直、中办各单位80余家采购单位,约300人。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深圳市着力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
近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文件模板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共整理修订16个采购文件模板,着力提升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的新模板与旧模板相比还是有一些亮点和变化的。具体呈现出4大特点:
一是模板内容紧跟政策要求,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全面清理规范采购文件模板中不严谨、不一致的表述,取消“投标保证金”、“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要求,取消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涉及投标人规模的评分项,增加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明确告知对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扣除政策,及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
二是模板文本体现专业性和行业特点。对于采购实施频率高、需求数量大、采购标的物相对固定、特点类似的项目,采用通用模板进行规范。对于行业特点鲜明、专业化程度高的项目,出台专项模板,更好满足采购人需求。
三是实行容错机制,减少供应商证明文件提交。供应商注册实行公示准入制,投标采用承诺函形式,供应商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接受公众监督。采购中心在收到质疑举报等情况下,可以对供应商承诺事项进行事后审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
四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分类惩处失信供应商。在采取价格评比法的项目中,供应商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诚信档案,投标报价将会上浮10%。供应商如有重大违法记录,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据悉,按照“服务无止境、发展不停步”的理念,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继续优化采购文件模板,更好服务采购当事人,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双提升,促进依法采购与阳光采购的常态化。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招标文件将本地注册和纳税作为加分项被国务院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2019年11月12日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关于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不到位典型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根据《通报》,2019年9月,按照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6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6个省(区、市)开展实地督查。
根据《通报》,国务院第十二督查组在四川省督查发现,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2017年试用版)》在设定有关投标企业评审项时,规定企业在凉山州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得1.5分,近3年在凉山州内税务机关累计纳税达一定规模得2分。凉山彝族自治州通过加分设置对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执行不同标准的做法,限制了外地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浙江省探索“互联网+政府采购+扶贫”新模式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近年来积极探索,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互联网和扶贫的有机结合,打造出了一个“互联网+政府采购+扶贫”的新模式。
一、积极搭建扶贫馆,开展线上消费扶贫新模式。江山市依托“政采云”平台覆盖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优势以及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电商营运经验和资源,积极在“政采云”平台上搭建江山农业(扶贫)馆。
二、择优选择代理商,打通消费扶贫“最后一公里”。江山市财政局从具有专业资质和电商能力的众多综合代理商中择优选定了浙江冒个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扶贫馆的首家本地入驻综合代理商。代理商直接从对口扶持地区农民或农业经济组织采购商品,展示、推介和销售扶贫地区的优质农副产品,打通消费扶贫的“最后一公里”。
三、依托扶贫政策支持,建立消费扶贫协作新机制。针对江山市对口扶贫地区四川沐川县的特色农产品,择优选择具有电商综合运营实力的当地供应商入驻江山农业扶贫馆,深入挖掘沐川当地可供销售的农副产品,建立长久稳定的线上供销关系,助力精准扶贫。确定报送单位食堂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比例,鼓励和引导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和医院)食堂和各级工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或为干部职工代购农业(扶贫)馆的商品,年终通过考核预算单位预留采购扶贫份额比例情况,将“造血式”扶贫真正落实到位。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11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1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2%,比上月上升0.9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9%,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49.5%,比上月回升0.5个百分点; 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回升1.5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6%,比上月上升1.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生产扩张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1.3%,比上月上升1.7个百分点,重返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8%,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7.3%,虽位于临界点之下,但与上月持平,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变化不大。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5%,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
姜爱华 李镕辰
【摘要】科学合理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在“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机制应遵循“先放后管”的思路,在赋予采购人自主权的同时,加强对采购人的后续监管,监管重心要从目前的“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
【关键词】放管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2018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中提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效能。”“放管服”改革要求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管体制的完善,但目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督管理机制仍然以事前监督为主,事中和事后监管较为薄弱,与“放管服”改革思路不尽一致,也无法为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化提供坚实保障。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急需转变监管思路,适应“放管服”改革下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法律依据是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且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出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将监管职责授予财政部门,并具体规定了其相应的职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可见,实施条例拓展了政府采购监管的范围,一方面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内控机制,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第八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该办法强调了采购人内控机制建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这一办法对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事前审批做了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该办法强调了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上的协调配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则应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这一办法强调了财政部
门对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
综合来看,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已经涵盖了从相关当事人内控机制、财政部门内部监管到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囊括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等不同阶段,对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运用、信息公告等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监管规定。
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政府采购在减少政府干预、放权于市场、放权于采购人的同时,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既要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又要凸显监管重点环节,避免寻租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目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并没有跟上“放管服”改革的步伐,相关法律规定仍需改进,监督管理体制也仍以事前监管为主,忽略了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功效,难以发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真正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放管服”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政府如何在减少干预的同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予以支撑,赋予各个参与主体明确的监督职责。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尽管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对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却不够明确与细化,无法紧跟“放管服”改革的步伐。首先,目前的监管法律体系没有明确采购各方主体的监督责任,仅依靠财政部门的监督,容易造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缺位”,无法形成闭合监督管理链条。其次,政府采购监管法律体系没有细化“全过程”监督管理链条细节,对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再到签订、履行合同,直至质疑投诉处理各个过程的监管规定不够明确,不能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事前监管需改进
政府采购事前监管主要是指对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等方面的审批管理。一方面我国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监管乏力,但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事前审批事项过多,不能完全适应“放管服”改革对“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预算编制不够合理。
预算编制不合理的实质是采购需求确定不合理的问题。众所周知,明确的采购需求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因素,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则是明确采购需求的关键环节。政府采购预算应保证其完整性与严肃性,以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但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预算意识不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缺乏充分的依据,从而导致政府采购活动的资金约束力减弱,不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发挥。一方面,编制预算人员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与专业素养,对预算的认知不足;另一方面,相关监督机构中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力度不足,从而导致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对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缺乏足够的实地考察了解,无法确定真实的采购成本,一味地追求价格最低而忽视采购项目的质量,盲目确定预算金额,使得采购过程中频繁发生调整预算的现象。这既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管理目标,大大降低政府采购预算的有效性与严肃性,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整性。没有合理有效的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纪检、审计部门在进行内、外部监督时也就没有了充分的监督依据,监督过程也只能关注采购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方面,触及不到实质性的内容,监督也便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并且在中央以及各地的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中,也没有涉及采购人编制预算方面的问题反映。
事前审批事项过多。
采购事前审批事项过多,主要体现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仍较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过宽以及对采购方式的审批过多,不能适应“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中对采购人(预算主体)放权的需要。
“放管服”改革的目的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少政府部门的干预,提升政府部门治理能力和水平。当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然较低,这就意味着,公开招标方式使用的频次会比较多,而公开招标周期长、相对效率低,特别是,公开招标容易走向“价格过低”的误区,不利于满足采购人的个性化需求,不利于改进政府采购效能。并且,与我国工程采购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比,货物和服务的标准明显偏低。同时,我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模式采取的是集中采购目录制和限额标准制,即,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对象,均应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这样一来,如果集中采购目录过宽、限额标准过低,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份额就过高,而社会上的代理机构能够代理的范围就相对有限,显然,这与简政放权、激发代理机构活力是相矛盾的。特别是在2014年我国全面放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准入后,如果不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限制进行调整,社会代理机构实质上能够代理的范围更是相对较小。此外,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不采用公开招标的,都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实际中经常出现不适合用公开招标的情形或者招标后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这些情况都要重新经过财政部门审批才能更改为其他方式,大大折损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三)事中监管需全面
政府采购过程的主体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且每一主体都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链条上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而且也要承担主体责任,进行相互监督。但目前各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监督意识也不够强烈,在监督不够全面的情况下,各主体容易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而滋生腐败现象,浪费财政资源。首先,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不够全面。近年来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出现大幅度上升,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管仍需加强,即要遵循“放”后要“管”的思路。其次,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很多采购的具体承办者,负责采购活动特别是招标投标活动,其在制作招标文件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权利,因此,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容易发生暗箱操作,有的通过设定不公平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不利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再次,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不够全面。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专家是否独立于其他主体以及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是否公平、是否具有政策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最后,对供应商的监督不够全面。目前监督部门的重点侧重于供应商的资质方面,但是供应商履约能力、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不足,无法确保实现采购的效率性和有效性。
(四)事后监管需强化
政府采购事后监管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目前这一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监管不力,以及信息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首先,供应商履约情况好坏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最终效果。当前供应商履约中存在不少问题,如供应商不诚信、低价中标后“以次充好”,而采购人也拿供应商没办法,这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中少有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窥见一斑。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需要透明化的信息公开及反馈机制。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实现了一定的电子化平台监管,且中国政府采购网就监督检查结果、质疑和投诉处理结果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进行公示,各地方政府也会从市级和区级两个层面进行此类监督信息的公示,以帮助审计部门、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主体了解具体情况,但政府采购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各地信息公开度不统一。就质疑和投诉处理公告方面,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时间期限较短,一般只能查询最近的60条信息公告,稍前日期的公告无法查询;而各地方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时限有长有短,且规模并不统一,江苏省2018年全年省市区就463条质疑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而河北省2018年共公示163条信息公告,数量规模差异较大,且陕西省区级质疑投诉处理的公告时间期限明显短于省级公告期限。其次,信息公开内容不完善。目前的质疑投诉处理公告模板包含相关当事人、相关事项、调查结果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仅反映当前存在的问题,但问题何时解决、如何解决以及解决效果如何,均不得而知。再次,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公开不够及时、应用不够及时,不仅不利于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的良好运行,更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化。
三、“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强调立法先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保障一切政府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但由于目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体系还没有与“放管服”改革紧密衔接,相关规定比较滞后,不够清晰明确,致使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主体监督责任意识不强,无法形成完整的监督管理链条进而有效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因此,一方面,政府立法部门应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将其体现在相关的立法规定中,且应按照改革的推进与采购活动的实际发展情况随时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调整。另一方面,立法机关还应将政府采购流程中每一环节的监管责任细化,明确规定相应职责与惩罚措施,并设置一定的奖励措施以激励各主体履行监管责任。此外,我国在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体系时,应按照法律层级逐步推进。中央政府层面应根据全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特点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并结合现实情况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具体职责,起到统一领导的作用;其次,各地方政府在中央立法框架的领导下,根据当地政府采购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管的规章制度体系,并与中央法律相辅相成,强化细化各参与主体责任,为健全“放管服”背景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改进事前监督
一是加强对采购需求和预算编制的监督。采购需求确定和预算编制是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首要环节,规范合理的预算是优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棒,同时也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充分依据与保障。首先,应监督强化采购部门人员的预算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平时的采购工作中着重强调预算管理在财政支出效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意义,树立“精准编制预算”“无预算,不采购”的意识;其次,监督提高采购人编制预算水平,提升采购人专业知识素养,并设计相关体系督促采购人深入了解市场行情,充分掌握采购产品的相关信息,明确采购需求,衡量产品价格与质量,讲求“物有所值”;再次,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的应用,财政部门需专项检查采购人编制的预算是否以上一财政年度预算绩效评价的结果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弥补漏洞,全面系统地编制采购预算,以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最大程度的统一。
二是增加采购人的自主权。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客观需要。要适当缩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通过这项改革,能够扩大采购人的自主权、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简易采购方式,同时,这一改革,也能扩大社会代理机构可代理的范围、激发社会代理机构活力,但同时建议,对于目录范围外也没有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给予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之外的简易操作方式指导;要放松对采购方式审批的限制,充分相信采购人有能力选择最佳采购方式,特别是,对于实质性不满足三家供应商而有可能导致公开招标的情形,采购人无需再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转为其他采购方式。同时,事前“放权”也意味着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加强事中监督
强调各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财政监督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事中监督链条的完整性。首先,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对代理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容易使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处于被动状态,无法实现真实采购需求。这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实时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采购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还要紧密关注其是否与供应商、评审专家串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财政部门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查采购代理机构并进行相关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其是否具有代理资质的依据,实行社会代理机构资质登记制度,激励代理机构依法行事。其次,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除供应商的资质问题外,监督部门还需重点审查投标合同中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项目信息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契合、供应商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此外,采购人仍要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展开监督,考核评价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的采购需求,作为考察供应商资质的参评因素。再次,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专家库数据,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监督评审专家评分的政策性及独立性,并将其作为考核专家资格的评判因素,确保评审专家的专业性。
(四)健全事后监督
政府采购事后监督过程不仅要求监管部门及时验收供应商履约情况、跟踪相关部门质疑投诉处理情况,还需要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加以反映,以便社会公众、专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但就目前公开的信息中,社会公众及相关机构部门无法充分获取供应商履约情况、政府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结果情况等具体信息。首先,要加强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监管,对在履约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记入供应商诚信档
案,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营商氛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应统一信息公开标准,中央政府部门应搭建相关信息平台,就信息公开时限、标准、模板做出统一规定,而地方政府也应就信息公开层级进行统一,保证信息公开范围的全覆盖,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相关内容。应完善信息公开内容,针对质疑投诉处理公告,政府部门不仅仅需要公开存在的问题,还应组织相关监督机构持续追踪问题的后续解决过程,对问题解决与否、解决效果如何等信息进行公示;及时追踪供应商履约情况并就有关信息进行通报。应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的反馈与应用,及时公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信息,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责任人应予以公布并对其反映的问题加以改正,且将改正的具体问题进行公示,以便监督部门了解具体问题解决情况。
四、结语
“放管服”改革的逐渐深入以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都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事前监督向事中、事后监督转变,强化相关参与方的主体责任,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落实财政部门与纪检、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紧密配合工作,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健全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为“放管服”改革的持续发力、政府采购制度的稳步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转载自《财政监督》杂志)
美国加州颁布行政令宣布政府用车不再采购化石燃料汽车
当地时间2019年11月20日,美国加州总务部发布行政令,行政令宣称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今后政府采购用车将不会选购化石燃料的车辆,而是具有某种电气化功能的车辆。这项改动对大部分加州政府部门立即生效,但是部分公共安全车辆(例如警车、消防车)可以豁免。
目前尚不清楚这项行政令具体是指哪种类型的电气化车辆,其中有48V轻型混动系统(48-volt mild-hybrid)、混合动力车辆(Hybrid vehicle)、插电式混合动力车(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PHEV)和纯电动车辆(Battery-electric cars)几种选择。
(信息来源:国际新能源网)
迪拜道路交通局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竞标迪拜地铁运营合同
据《中东经济文摘》(MEED)11月14日独家报道,迪拜道路交通局(RTA)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于3月5日前竞标将于2021年开始的迪拜地铁运营与维护(O&M)合同。
据悉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包括:阿尔斯通/ RATP Dev(法国)、德国铁路公司(德国)、日立(日本)/ Ferroviedello Stato Italiane(意大利)、Keolis(法国)/ 三菱集团(日本)、Serco(英国)、Transdev(法国)。
知情人士透露,迪拜道路交通局希望在2020年8月至9月间授标该合同,并计划在2021年9月前完成地铁运营交接,届时与英国Serco公司的当前合同将终止。
今年4月,英国Serco公司与迪拜道路交通局签署了价值6.8亿迪拉姆(1.85亿美元)的合同,将其迪拜地铁运营与维护合同终止时间从2019年9月延长至2021年9月。该公司此前已与迪拜道路交通局签订了两个五年合同。
但是,根据迪拜采购法相关规定,到2021年合同到期后,迪拜道路交通局需要重新招标而不是进一步延长与Serco公司的合同。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美国防部招标为4座军事基地装配大型5G移动宽带技术
据合众国际社网站11月4日报道,美国国防部发布一份初步招标书,旨在为4座军事基地装配大型5G移动宽带技术。
报道称,五角大楼上周公布了选定的进行初步5G测试及试验的基地:位于华盛顿州的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位于犹他州的希尔空军基地、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圣迭戈海军基地,以及位于佐治亚州的奥尔巴尼海军陆战队后勤基地。
报道援引负责研究和工程的美国防部副部长帮办莉萨·波特在洛杉矶举行的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上的话说:“从历史上看,国防部与私营企业通过建立伙伴关系推动创新,并在通力合作下把跨越式技术带到前沿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国防部希望,美国业界能引领5G技术。”
(信息来源:参考消息网)
印度国防部采购本土制造装备 价值28亿美元
外媒称,印度国防部已经与国有的兵工厂管理委员会(OFB)签订了一项价值2000亿印度卢比(约合28亿美元)的合同,为印度陆军再制造464辆T-90S主战坦克。
英国《简氏防务周刊》网站11月11日报道称,OFB发言人乌迪潘·慕克吉11日对记者说,根据5天前签署的这份协议,OFB位于印度南部阿瓦迪的重型车辆厂将在4至5年内完成主战坦克的交付。
英媒援引业内消息人士的话说,这笔订单是2006至2007年间与重型车辆厂达成的一系列合同的一部分,这些合同旨在根据与俄罗斯签署的一项技术转让协议,许可制造1000辆T-90S坦克。
报道指出,最近签署的协议独立于采购价值1344.8亿卢比的T-90MS主战坦克的计划——该计划的所有坦克都将以配套元件的形式从俄罗斯坦克制造商乌拉尔机车设备厂进口,然后由重型车辆厂进行组装。
(信息来源:参考消息网)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00
- 北京财政:首次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了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购协议采购方式之外,大部分品目采用招标限额以下进行协议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的统一规则;综合考虑全国统一标准及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货物和服务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50万元拟调整为100万元,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拟调整为400万元;取消特定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规定,要求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按照规定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事先报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实施。
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新目录(征求意见稿)强调,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扶持贫困地区、监狱企业、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全市各预算单位应统筹确定本单位(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据了解,新目录(征求意见稿)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制定,共涉及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其他货物、服务等六个一级品目,并细分为30个末级子品目。其中,乘用车、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空调机指分体壁挂式、分体柜机式空调,印刷服务指单项或批量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本单位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服务以及不含带期刊号的刊物印刷。
此外,北京市各区未来将共享正式发布的新目录及标准,同时共享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协议入围招标结果。
下一步,北京市财政局将结合汇总收到的建议,对新目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于近期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9-12-27 00:0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投影仪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投影仪
复印纸
京内单位
不包括彩色复印纸
打印用通用耗材
京内单位
指非原厂生产的兼容耗材
乘用车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
客车
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梯
空调机
京内单位
指除中央空调(包括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多联式空调(指由一台或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机组)以外的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
二、工程类
限额内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装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拆除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修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京内单位
指在京内执行的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
京内单位
印刷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监理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
物业管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在京内执行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
云计算服务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互联网接入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所属栏目:政采法规
发布时间:2019-12-27 00:00:00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2019年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
12月17日下午,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志军同志主持召开2019年部扶贫工作领.........成情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分别汇报了2019年定点扶贫工作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部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总结报告和定点扶贫工作自评报告。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4所部属高校50余名代表参加会议。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19-12-18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