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助力冬奥一起来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母公司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用专业咨询赋能国家速滑馆“冰丝带”PPP项目
14亿人的期盼,60亿人的目光。北京冬奥会激战正酣,让“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奥林匹克格言更.........大心力,邀请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中心、国内知名冰雪产业运营机构、第三方专业设计单位以及内外部专家进行多轮磋商、反复论证,并随着设计方案的深化调整先后形成十几套运营方案,通过科学比选确定最优方案。
项目团队围绕过程中关键报告,组织了业内最高水准的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为项目全面把脉、出谋划策,不断提高咨询报告的水平。在PPP相关合同文件的编制过程中,为配合市重大项目办,组织各委办、资深专家30余人集中封闭研讨PPP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招标文件,对于每一条法律条款、每一处文字表述,都力求精准,不出任何差错,充分体现了北咨公司“真诚服务、追求卓越”的精神。
国家速滑馆PPP项目成功吸引了优质的社会投资人来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引进了先进的施工技术和专业的运营团队,节约了大量政府资金,充分发挥了社会资本的建设管理能力,在保障建设进度、打造精品工程、全面落实赛事和配套服务需求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该模式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认可。
冬奥会后,“冰丝带”既能举办国际顶级滑冰赛事,又能举办大众滑冰、冰上演出,成为一年四季开放的冰上场馆,可同时接待超过2000名市民开展冰球、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壶等所有冰上运动。PPP模式的成功实施也树立了冬奥场馆可持续建设模式的新标杆,树立新时代体育场馆建设运营的典范,向世界贡献可“反复利用、综合利用、持久利用”的中国奥运场馆方案。
来源:北京国管微信公众号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2-02-21 00:00:00
- 财政部公告:中标人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财政部确认采购活动违法
2月10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五百二十三号至第一千五百三十二号10则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供应商.........财政部在对“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机房硬件设备维保和值班服务采购项目(一标段)”(项目编号:NXSWJ-2021-3)投诉案处理过程中,发现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对其作出罚款48532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五百二十四号公告中,财政部在对“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康复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PYB21/02)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六条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21年12月10日,财政部曾就上述项目发布第一千四百六十四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该公告中,投诉人投诉事项1、2、3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谈判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成立,确认采购活动违法。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对谈判过程录音录像、未按照74号令的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五百二十五号、第一千五百二十六号公告中,财政部在对“南昌海关物业服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BCG791210104C00)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且开标、评标现场录像声音缺失,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21日,财政部曾就上述项目发布第一千四百七十一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第一千五百三十号公告中,投诉人投诉事项为: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其在评审现场演示,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五百三十一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北京劳雷物理探测仪器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由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
该项目系“一带一路地震监测台网项目重力台分系统--超导重力仪(微漂重力仪)”(项目编号:19CNIC021708193-28),预算金额6240万元。2021年9月3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购需求为13套超导重力仪,接受进口设备投标。11月8日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公布招标文件,未公布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北京劳雷物理探测仪器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4202.9万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三条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一千五百三十二号公告中,投诉人提出6项投诉事项,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2、3、4、6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事项5不再进行审查,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所属栏目:工信之声
发布时间:2022-02-17 00:00:00
- 财政部公告:不能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评标结果无效
1月27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五百一十四号至第一千五百二十二号9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该项目系“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YDTG2021002),预算金额216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1年8月12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9月2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临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同时公布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未公布招标文件。9月15日发布“其他公告”,称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组建,本项目评标结果无效。2022年1月28日,发布废标公告,称评审专家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本项目予以废标。
评标委员会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实践中多有争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人据此认为,既然部门规章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那么采购人代表就必须参加评标委员会,这是采购人代表的一项义务。第一千五百一十八号公告所涉项目中,采购人、代理机构便持这一观点,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项目评标结果无效,最终被财政部予以否定。财政部支持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自行废标的行为无效。
采购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怎么办?可分两步走。第一,代理机构要求采购人提供书面说明,申明其主动放弃参加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将该书面说明作为资料存档。第二,从政府采购评审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作为替补。需要强调的是,替补的评审专家仍然是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而不是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
(来源:中国招标)
所属栏目:工信之声
发布时间:2022-02-11 00:00:00
- 不能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评标结果无效
1月27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五百一十四号至第一千五百二十二号9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该项目系“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YDTG2021002),预算金额216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1年8月12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9月2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临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同时公布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未公布招标文件。9月15日发布“其他公告”,称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组建,本项目评标结果无效。2022年1月28日,发布废标公告,称评审专家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本项目予以废标。
评标委员会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实践中多有争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人据此认为,既然部门规章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那么采购人代表就必须参加评标委员会,这是采购人代表的一项义务。第一千五百一十八号公告所涉项目中,采购人、代理机构便持这一观点,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项目评标结果无效,最终被财政部予以否定。财政部支持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自行废标的行为无效。
采购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怎么办?可分两步走。第一,代理机构要求采购人提供书面说明,申明其主动放弃参加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将该书面说明作为资料存档。第二,从政府采购评审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作为替补。需要强调的是,替补的评审专家仍然是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而不是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
(来源:中国招标)
所属栏目:工信之声
发布时间:2022-02-10 00:00:00
- 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审查实施要点分析
林日清
维护公平竞争的上位法依据包括《反垄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6年.........9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行政规章《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21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五部委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这三份制度性文件对如何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了具体路径。在政府采购领域,财政部2019年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关文件。以上构成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在企业所有制上体现为对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公平对待,在企业规模上体现为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平对待,在企业所在地上体现为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公平对待。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分为对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审查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查。对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审查,主要由行政机关、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对采购项目的公平竞争审查,主要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实施。下面从两方面分析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要点。
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实施要点
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是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主要关注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政府采购领域的竞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2.通过限制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策措施。
5.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未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程序,授予特许经营权;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6.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7.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其他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项目公平竞争审查实施要点
政府采购项目公平竞争审查,主要是指对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文件及实施程序的审查。审查内容有: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采购方式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统筹考虑了后续采购的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
包括并不限于:(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采购信息;(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政府采购活动;(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设定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
2.是否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此处应关注是否正确列明供应商范围及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特别注意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属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合格供应商范围是否包含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是否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包括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将有规模要求的认证作为资格要求;要求达到与采购金额不匹配的(即高于)国家行政部门规定的从业等级标准。此外,还应注意税务部门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A、B、C、D、E五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守合同重信用”评定均与经营年限相关,取得A级的必须经营三年以上,故不宜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加分因素。
4.是否按照规定完成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公开采购意向要素是否齐全;意向公开时间是否达到30日;不公开采购意向的,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5.采购合同包划分是否合理
是否切合市场实际,是否有利于扩大竞争。
6.是否合理归并实施工程采购项目
是否归并工程项目,应综合考虑预算项目、施工地点,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来决定。
7.需要对接原有系统时,是否体现公平竞争
采购标的要求与现有系统对接的,是否合理考虑到采购标的配套性兼容性一致性的要求;是否列明了系统接口的技术参数指标。
8.资格条件和实质性条款是否设置合法合理
(1)是否将国内非普遍性的认证或认证有对企业规模作出限制作为资格条款。如供应商需具有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
(2)注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除进口货物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不能作为资格要求,但可作为加分条款。
(3)是否将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4)是否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如省级环境卫生作业资信等级甲级证书、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资质、展览工程资质或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证书。
(5)技术需求作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指标,应根据项目实际来确定采用特定数值或数值范围。通常情况下,优先采用数值范围,以扩大有效竞争。
(6)是否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例外情况是某项专利垄断了行业,成为全行业的配置。
(7)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选择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为首批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中,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形式审查的投标资料要求,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
9.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合法合理
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严格落实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性”原则。即设定评审因素应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同时,评审因素设置要符合项目自身规模。
(1)是否把资格条件设定成评审因素。
(2)是否将经营年限、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笔者认为,此处对于“特定金额合同”能否作为评审因素,也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项目的实施难度、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与规模条件密切相关,在一定条件下,设定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也具有合理性。
(3)是否将信用等级、信用名单不恰当地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4)是否不当地把投标响应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列入评审因素。
(5)合同业绩是否不恰当地限制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评分条款都不合理,合不合理的判断标准首先取决于区域和行业区分是否足够显著。如医疗机构的物业管理就显著区分于其他物业管理,院感防控、医疗废弃物处理都不同于一般物业管理,在一定条件下,评分标准中限定设置医疗机构物业管理业绩具有合理性。再如,彩票印刷与其他印刷品也有显著区分,在一定条件下,评分标准中限定为彩票印刷业绩也具有合理性。从地域上来讲,青藏高原的地理和气候与其他地区有显著的区分性,交通不便的岛屿与大陆地区也具有显著的区分性,在具体项目中应根据需求作进一步判断。
(6)关于售后服务保障的评审因素,目前业内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供应商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是供应商对售后服务能力的重视和布局,是采购人获得可靠售后服务的有力保障,确保了原厂配件供应和快速反应能力,可以作为售后服务评审加分因素。
(7)注意在信息化项目评审因素中,CMMI是国际通行的软件开发水平与软件产品质量的认证,华为、思科及ORACLE公司相关认证是国际通用的计算机硬件与软件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同时也不应排斥工信部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相关认证。
(8)是否合理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影响。包括使用成本、使用年限和成本外溢。
10.等标期安排是否合法、合理、公允
是否合理考量了样品制作和检测所需时间。注意按财政部8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提供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的起算点自公告发布之日算起,不同于《民法典》关于期间不包含首日的规定。
11.是否落实政府采购的品牌竞争原则
政府采购竞争是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应在采购文件规定,多家供应商之间,只要有一个核心产品是同个品牌,就认定为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并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列明对同品牌的投标供应商数量计算方式以及中标人推荐方式。
此外,由于图书作为政府采购标的的特殊性,采购人需要指定出版社、刊号等内容,此时不应视为“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情形。此类采购项目,供应商是依法可提供产品的全国范围内图书经营者,竞争主要体现在投标报价、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等方面。
12.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有无必要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有无必要提供现场踏勘考察答疑。
(2)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制造商才能准确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制造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制造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
(3)还应注意,如基于项目需要,要求“仅接受生产制造商”投标,以及对产品质量提出比国家、行业标准更高的要求(如甲醛释放量),在确保行业充分竞争的情况下,并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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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26 00:00:00
- 多部委联合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提出完善绿色采购政策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月21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促进绿色消费是消费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在消费各领域全周期全链条全体系深度融入绿色理念,全面促进消费绿色低碳转型升级,这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同时提出了2025年和2030年促进绿色消费的主要目标。
《实施方案》按照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的要求,对促进绿色消费的制度政策体系进行了系统设计,提出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其中重点任务均涉及招标采购领域。
一是全面促进重点领域消费绿色转型。加快提升食品消费绿色化水平,鼓励推行绿色衣着消费,大力推进公共机构消费绿色转型。引导消费者树立文明健康的食品消费观念,合理、适度采购、储存、制作食品和点餐、用餐。推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更多采购具有绿色低碳相关认证标识的制服、校服。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按照实际需要合理、适度购买衣物。推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类公共机构率先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二是强化绿色消费科技和服务支撑。推行涵盖上中下游各主体、产供销各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绿色供应链制度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商贸流通等绿色创新和转型,带动上游供应商和服务商生产领域绿色化改造,鼓励下游企业、商户和居民自觉开展绿色采购,激发全社会生产和消费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内生动力。鼓励国有企业率先推进绿色供应链转型。
三是建立健全绿色消费制度保障体系。加快健全法律制度,推动建立绿色消费信息平台。研究论证绿色消费相关法律法规,倡导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原则,清晰界定围绕绿色消费所进行的采购、制造、流通、使用、回收、处理等各环节要求,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等各主体责任义务。推进修订《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完善绿色采购政策。探索搭建专门性的绿色消费指导机构和全国统一的绿色消费信息平台,统筹指导并定期发布绿色低碳产品清单和购买指南,提高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和消费透明度,引导并便利机构、消费者等选择和采购。
四是完善绿色消费激励约束政策。增强财政支持精准性。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范围,提升绿色低碳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
所属栏目:政策导航
发布时间:2022-01-26 00:00:00
- 中国招标采购大事记2021
作为我国招标采购领域最早创刊的国家级专业期刊,《中国招标》以提供“专业知识服务”为己任,记录并见证着.........的评审机制。
国税总局:上年度由中小企业承担且履约验收合格的延续性项目,视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税务系统各单位科学研判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统筹做好预留采购份额工作。其中明确,上一年度由中小企业承担且履约验收合格的延续性项目,视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浙江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新规,禁止采用抽签等方式选择中标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于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其中强调,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方法。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山东通报被投诉率高的12家采购人、代理机构
该省2020年度省级政府采购被投诉率较高的6家单位、6家代理机构被列入通报名单。
四川发布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指导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四川省财政厅对2020年印发的《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2021年版目录。
河北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该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施评定分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鼓励各地根据情况实施评定分离。
★ 5月
三部委要求预算单位预留不低于10%的份额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起,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6章、44条,对编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实施计划、风险控制等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通过严控采购活动起点,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署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
财政部发布通知,决定自2021年6月起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原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再单独开展。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采用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
财政部公布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部公布《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综合型)》《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成长型)》,作为开展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具体依据。综合型指标体系适用于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的代理机构;成长型适用于从业人数50人以下的代理机构。
财政部要求6月15日前中央预算单位填报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中央预算单位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中央主管预算单位统筹指导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于6月15日前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填报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
财政部要求6月30日前地方预算单位填报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统筹指导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于6月30日前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填报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
北京禁止强制要求政府采购交易活动进入特定物理场所组织开展
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就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优化政府采购交易环节、强化制度建设等提出具体要求。其中明确,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国务院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文件精神,凡符合场所及信息系统共享标准要求的,本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强制要求政府采购交易活动进入特定物理场所组织开展。
吉林探索培育“全牌照”全咨全能企业
吉林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吉林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优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环境,建立以工程设计为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培育“全牌照”全咨全能企业。
★ 6月
我国向世贸组织提交加入GPA有关问题清单答复
2021年6月1日,财政部经由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交了我国对欧盟和澳大利亚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以及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问题清单的答复,表明了我国愿意尽快加入GPA的立场和决心。
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取消调整多项招标采购相关资质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其他多项相关资质证书面临调整。
住建部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公布了18件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28件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其中,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法》的修订迎来重大进展。
财政部公布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名单
财政部发布公告称,随机抽取了北京、湖南、黑龙江、云南等地的24家代理机构作为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被检查对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分配
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分配可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一般由财政部、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由有关中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或公开招标等工作,并依据评审或招标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
厦门公布办公家具、课桌椅、空调采购需求标准
厦门市政府采购协会公布《关于部分通用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办公家具、课桌椅、空调三大品目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验收要求、售后服务及执行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作出细化规范要求。
★ 7月
国办发布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方案强调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推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提升招标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清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的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投标条件。
制定招标采购政策措施应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提出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发改委要求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应入尽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梳理汇总本地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做到应入尽入,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参与试点。
发改委明确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应作为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其中明确,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国采中心创建“异地抽取专家+多方远程评标”新模式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与天津大学、四川大学合作,顺利完成在异地抽取专家基础上的多方远程评标。
“思想盛宴·理论高地”首届招标采购前沿论坛成功举办
由《中国招标》杂志社主办的“思想盛宴·理论高地”首届招标采购前沿论坛在京成功举办。论坛旨在打造招标投标与公共采购的理论高地,精心筛选年度对招标投标与公共采购领域热点问题。10位对行业积极探索的学者发表主题演讲,200余位业界代表出席。
★ 8月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出炉
纲要确立了今后五年法治政府建设的路线图,强调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发布
该条例以国务院令第745号发布。其中强调,运营者应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组织召开标准招标文件修订工作启动会
会议强调了五个方面重点任务,包括以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为主线,编制形成适应全流程电子化的标准招标文件体系。
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应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8月10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4则相关建议的答复。对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重点阐释了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概念问题,指出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财政部就修订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财政部研究起草了《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财政机关拟作出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财政部拟制定PPP专门法为社会资本方采购等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28号建议的答复(财金函〔2021〕40号)指出,财政部将配合司法部等有关方面加快推进PPP立法进程,通过制定PPP专门法为社会资本方采购、PPP项目合同性质及争议解决等提供明确法律依据,有效解决相关法律适用和法律冲突问题。
水利部取消水利工程建设丙级监理单位资质
水利部发布《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明确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不再受理丙级资质新申请事项。乙级资质条件调整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丙级资质条件;现有的丙级资质并入乙级资质,可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具备甲级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晋升甲级资质。
军队自行采购平台试运行
为推进军队采购机制优化重塑,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于2021年8月1日起试运行,该平台同时发布了《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使用管理暂行细则》《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供应商管理暂行细则》《军队自行采购平台商品和价格管理暂行细则》3项配套管理暂行细则。
国采中心发布修订后的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较之此前有多项调整,并就电子竞价当事人、电子竞价需求、电子竞价程序、履约管理、违约责任等单列章节作出系统规定。同时规定,在一个年度内,两个以上不同采购人对同一供应商发出纠纷协调申请的,国采中心将暂时冻结该供应商电子竞价权限,直至纠纷解决。
★ 9月
两部门发布生态保护意见,要求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发挥财税政策调节功能,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征求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展方向和职责定位,对平台提供的交易见证、交易场所、专家抽取等服务提出了进一步的工作要求,同时提出规范平台接入第三方服务和加强平台管理的措施等有关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起草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招标人代表责任追究终身制,加强问责问效管理,将招标人代表的行为与履职评定、职务职级晋升和奖励惩处挂钩。
《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其中明确,采购人发现供应商存在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采购等11种情形的,可通过税务采购网“诚信中心”反映,税务总局(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理。采购人有未按各子系统适用范围实施采购等6种行为的,由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责令其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将加快构建规则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体系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20号提案答复的函(财库函〔2021〕12号)指出,财政部将在统筹考虑管理和技术等现实条件基础上,创新体制机制、整合共享资源,加快构建规则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体系。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系统与财政相关管理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推动政府采购与预算、资产、支付管理的有机衔接,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运行。
★ 10月
碳达峰碳中和重磅文件出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发布,要求各级财政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的支持力度。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发布
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推广绿色低碳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住宅,推动建材循环利用,强化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管理。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财政部要求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强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天津开展集采机构竞争试点,打造集中采购“特色品牌”
天津市财政局发布通知,明确在市本级和市内六区各采购人和依法设立的集采机构中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拟通过推行集采机构竞争机制,实现集采机构充分、有序、良性竞争。
广西发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等4个示范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同时编制发布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4个文书范本,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 11月
国办要求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帮扶中小企业纾困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提出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等九项举措。其中明确,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
6城市试点,清理取消企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
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着力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
财政部拟将200万元以上罚款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
财政部公开征求意见,拟将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认定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住建部就《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住建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删除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有关条款和有关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程序条款,增加了部分信息管理内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罚则。
住建部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
住建部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删除了“工程造价鉴定”“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两章,增加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量清单缺陷”等术语,调整了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修改了综合单价构成、计量计价风险等内容。
住建部将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的通知》,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取消相关职称注册条件。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将修订出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十四五”立法规划》,其以附表形式列示的立法初步安排中,与招投标、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直接相关的规章类项目有7项,包括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等。
12月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布,要求政府采购率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科技创新产品及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其第九十一条明确,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
住建部拟修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住建部修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工程造价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工程造价鉴定内容,取消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要求,取消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的相关规定。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征求意见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采购人应按照该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对数据中心设计、信息产品及配套设备、运维提出绿色要求,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验收过程中的抽查、能耗监测、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政部就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约评价工作征求意见
财政部起草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试行)的通知》及评价指标,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加强对履职评价结果的大数据分析,研究根据一年内评审专家得分的平均分,设定评审专家的阶梯抽取概率。同时,将上一年度采购代理机构得分的平均分,作为对其综合评价的重要因素
财政部举办政府采购业务网络培训班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9日-10日举办政府采购业务网络培训班,介绍了近期财政部围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振兴、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规范数据接口和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等方面的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所有依法必招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核准主体负责项目招标内容核准,并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工信部印发实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根据该办法,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可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起投诉,投诉渠道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
修订后的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发布
本次修订扩展了信息录入主体范围,将原办法规定的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调整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并明确了相关程序要求。同时,大幅调整了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项目采购阶段应公开的信息内容。
福建就采购文件范本、采购合同文本、代理委托协议范本公开征求意见
注:以上内容如有疏漏,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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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04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12月25日】
重要论述
1947年12月25日—28日
中共中央在陕北米脂杨家沟举行扩大会议(十二月会议)。会.........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
2015年
12月25日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
同日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正式成立。到2020年底,亚投行成员数量已从57个增至103个。
2016年
12月25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20年
12月25日 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历史瞬间
1947年12月25日至28日,中共中央在陕北米脂杨家沟召开扩大会议(十二月会议)。图为会议会址。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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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5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12月15日】
重要论述
1936年12月15日
毛泽东、朱德、周恩来等十五位红军将领发表《关于西安事变致国民党.........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008年
12月15日 海峡两岸分别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州、深圳以及台北、高雄、基隆等城市同时举行海运直航、空运直航、直接通邮的启动和庆祝仪式。2009年6月30日,台湾当局开放大陆资本赴台投资;8月31日,两岸定期航班正式开通。至此,两岸实现全面、直接、双向“三通”。
历史瞬间
1991年12月15日,中国第一座自行设计、自行建造的核电站——秦山核电站并网发电。图为建设中的秦山核电站。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12-15 00:00:00
- 绿色PPP项目典型案例二——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项目
今年4月底,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公示结束,16.........司之一,获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运营资质》及大连市环保局颁发《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并于2002年1月30日正式通过了ISO14001国际管理体系的认证。现拥有职工300余人,固定资产6000多万元,主要从事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及再生利用;环保技术咨询,“三废”处理工艺设计;企业相关物业管理,环境污染治理。
2007年3月2日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项目公司——大连东泰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4000万元。项目公司现有员工60余人,是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项目的运营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市政污泥、有机垃圾的收集与无害化处理及再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公司以建设生物质有机废物集中式厌氧消化/生物制气集成化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基地为目标,在厌氧消化预处理技术、协同厌氧消化处理技术等领域进行突破,在沼气净化提纯技术;生物质燃气混配、高压输送技术;沼液高效脱氮处理技术,沼渣综合利用等方向进行探索,实现了从污染治理到产物利用的完成技术路径,形成一整套集成化处理技术,水平先进、成熟、可靠,处于国内、国际领先水平,且均已实现产业化应用,投资少,占地省,运行成本低,可在城市、农村等多地进行复制和推广。
(四)项目进展
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是大连市唯一一家专门从事市政污泥、餐厨垃圾等城市可降解有机废物集中处理的工厂。项目于2007年11月开工建设,2009年2月完成土建、设备安装,2009年4月29日投料试运行。目前主要承担大连市主城区20多家污水处理厂污泥、市内五区餐厨垃圾、城肥等可降解有机废物集中处理任务,可降解有机废物经厌氧消化后产生固、液、气三态产物。气态产物(沼气)经净化提纯并入城市燃气管网,作为城市居民生活的补充能源进行利用,在国际尚属首例;液态产物(沼液)采用短程硝化——厌氧氨氧化联合工艺进行脱氮处理,实现高氮废水的达标排放。这是厌氧氨氧化技术在国内首次实现产业化应用,在国际上仍处于领先水平,解决了厌氧消化技术高含氮废水难处理的瓶颈问题;固态产物(沼渣)富含氮磷钾等营养成分,可广泛用于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的基质用土,亦可替代粘土作为生产水泥的原料之一。
项目已经连续稳定运行12年,累计处理可降解有机废物总量超过200万吨。2019年,项目累计处理可降解有机废物总量超过35万吨,累计外送净化生物质燃气量815万立方米。.
二、运行模式
(一)建设运营模式
项目采用BOT的运营模式,特许经营期包括:特许经营建设期,期限为12个月;特许经营收费期:期限为特许运营收费期之日起20年。在特许经营期内,大连市城建局(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后,调整为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获得大连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此项目,有权签署有关协议,并履行协议义务。大连市城建局(目前由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授予大连东泰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行使从事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项目的权利,该公司享有项目的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收取污泥处理费的权利。
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的全部设备和设施等相关财产均由大连东泰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投资,其财产的所有权和运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归该公司所有。项目融资需要时,可按约定条件质押污泥处理厂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运营收费权。大连东泰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享受特许经营期内的排它性原则。
项目交易模式见下图所示:
(二)资金筹措
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项目注册资金4000万元,总投资接近2000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8641.5万元,年利率6.84%,贷款年限10年,其余为企业自筹。
(三)回报机制
项目回报机制以“政府付费”为主,即项目的收入(成本及收益),是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固定支付给项目公司用于日常经营及正常利润的费用。
此外,项目公司通过售卖生物质燃气产品,也能带来稳定的经济收益,此部分收益约占总收入的30%。
三、借鉴价值
我国每年产生可降解有机废物44亿吨,其中,污泥约2200万吨,餐厨垃圾约6000万吨,禽畜粪便约39亿吨,农作物秸秆约7亿吨,若将所有有机废物厌氧消化处理,则每年可产生3000亿m3沼气,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耗的6%,同时可提供超过4亿吨有机肥料,生物质能开发前景广阔。截至2019年末,中国城镇化率达到60.6%,其中,百万人口以上城市130座,超大城市39座。一方面,这些城市人口密集,亟待解决可降解有机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化程度高,土地资源紧张,比较适合建立集中式可降解有机废物处理中心。可降解有机废物集中式厌氧消化处理技术节能投资和运行成本,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推广及应用前景广阔。
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项目自2009年投产运行至今,已连续稳定运行了12年之久,实现了从污染治理到产物利用的完成技术路径,形成一套稳定的集中式厌氧消化集成化处理技术。投资少,占地省,运行成本低,利用绿色技术美化城市环境,同时帮政府解决污染治理的难题。项目的实施,既能改善生态环境,又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在污泥、湿垃圾等生物质能源废物的综合治理领域打造示范,且整套集成技术可在城市、小城镇等多地进行复制和推广。
(一)可生物降解有机废物集中式一体化处理模式
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项目采用厌氧消化/工业化生物制气工艺,对市政污水处理厂污泥、餐厨垃圾、过期食品等各种固态、液态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废物进行集中式一体化处理,解决了城市各种有机废物分散处理造成的投资浪费、运行管理费用高等弊端。利用现有设施合并处理多种生物质有机废物,同时解决多种污染物治理问题,改善环境的同时节省投资,在国内属于首创,项目的建成及稳定运行成为国家环保产业典范。
(二)生产清洁能源、节能减排
能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动力,项目积极响应国家“十四五”时期全面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的目标,将市政污泥、餐厨垃圾等有机废物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产生新的清洁能源生物质燃气,节能减排,变废为宝,惠民利用。
项目年处理可降解有机废物总量超过25万吨。每年减排甲烷约0.54万吨,减排二氧化碳约12万吨。日产净化生物质燃气超过20000立方米,通过城市燃气管网输送至千家万户作为城市燃气的补充气源,供居民日常用气使用,该气量可满足每天5万户居民的用气需求,约占大连市居民用气总量的5%。据统计数据显示,大连市未收集的餐厨垃圾量约为800~1000吨/天,若这部分餐厨垃圾全部采用集中式厌氧消化/生物制气的方式处理,则日产净化生物质燃气量将超过50000立方米,可满足12万户城市居民的用气需求,社会效益显著。
厌氧消化技术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将能源作物(如污泥、易腐垃圾、粪便)等有机物分解,产生生物甲烷,该技术在满足能源需求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利用厌氧消化技术处理可降解有机废物,提纯气态产物沼气获取的生物质燃气,可以作为一种新能源替代石油天然气导入城市供气体系内,这一能源替代体制有效地缓解了当前能源紧缺的困境,解决城市居民用气需求。为新能源开发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开辟了新的道路,同时还对节能减排提升能源经济效益亦有杰出的贡献。
(三)先进成熟的集成化工艺处理技术
项目自主研发了针对不同种类物料的专用预处理技术;协同厌氧消化处理技术;沼气净化提纯技术;生物质燃气(天然气标准)混配、高压输送技术;高氮含量废水高效脱氮处理技术;沼渣资源化利用技术等。整套集成化处理技术水平先进、成熟、可靠,处于国内、国际领先水平,且均已实现产业化应用,其中:
预处理技术主要针对不同种类生物质能源物料的物理特性,研究最有效的预处理方式,加快水解酸化速度,以促进有机质降解进程,缩短物料停留时间,从而提高系统处理能力。
协同厌氧消化处理技术是根据不同物料组合方式优化和改进协同厌氧消化过程,通过控制工艺参数的控制使厌氧反应系统始终处于利于甲烷菌菌群生存代谢的最优势环境条件,从而促进产气。通过生产装备及PLC控制系统的技术升级,以保证设备与物料的匹配性最佳,以提高可降解有机废物的处理效率。
沼气净化提纯、生物质燃气混配及高压输送技术可满足次高压城市天然气管网输气要求,实现生物质燃气的高值利用。
高氮含量废水高效脱氮处理技术、沼渣资源化利用技术则是在沼液、沼渣的综合利用方面进行攻关探索,为生物质废物集中处理技术的发展攻克难关。沼液是厌氧消化后产生的残余液体,总固体含量小于1%。其产量大、经过厌氧工艺处理后仍然含有较高的污染物,特别是氨氮含量过高,远远超过了排放标准。若采用传统物化法存在运行费用高、效能低下的特点;采用普通的硝化反硝化工艺,存在反硝化碳源不足的问题。项目提出采用同步亚硝化-厌氧氨氧化-反硝化联合脱氮工艺对沼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厌氧的条件下利用NH4+-N作为电子供体,NO2-N作为电子受体,经过氧化还原作用将其转为N2的过程。项目日处理沼液量可达1000吨。与传统的生物脱氮工艺相比,该工艺不仅节省25% 的曝气量,无需外加有机碳源,可适用于低C/N比废水,对于该类水体的生物脱氮处理具有重要意义,掀起了废水脱氮的一场新革命,经联合工艺处理后的沼液输送至大连夏家河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从而最终实现沼液的达标排放。沼渣是沼气工程的副产品,其营养成分丰富,养分含量全面,被认为是一种优质高效的土壤改良剂和有机肥料。生物质可降解有机废物经厌氧消化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后,产生的沼渣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 的规定和有关标准,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要求,沼渣可经自然晾晒后混拌黄土作为土壤改良剂、基肥或园林绿化用土进行利用。此方式不需要大量物料及土地资源消耗,便可实现污泥等有机废物中有机质及营养元素的高效利用,实现能量的有效回收。此外,项目产生的沼渣与粘土成份接近,亦可替代粘土作为生产水泥的原料,用于建筑行业。
四、获得的主要荣誉
2010年大连东泰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被评为“大连市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先进集体”;2011年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项目被认定为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国家第一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示范项目等荣誉。2011年底项目成功注册联合国CDM减排项目。公司曾获得2009 年、2010年、2013年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资助。2014年项目入选辽宁省节能减排技术目录;获得第一届大连市科技创业大赛成长组二等奖。2015年公司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项目实施过程中研发的《应用于污泥厌氧消化系统的控制》专利获大连市专利奖励;项目获得大连市科技进步奖;同年项目被评为2016年大连市“十佳环境治理工程”;大连东泰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被评为大连市节能环保工作先进单位。2017年在本项目研究的基础上开展的《城镇污泥高效干化与清洁能源利用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项目获得辽宁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018年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获得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荣誉称号。
同时,为保证公司在生物质能源厌氧消化领域的技术创新性、延展性不断提升,公司组建了由硕士、专业技术人员、行业资深专家组成的研发团队。主导或参与研发的多项新技术和新工艺已经应用于许多工程上,全面参与工程项目工艺研发、工程调试、试运行和运营。经过近几年的技术研发,公司已取得二十余项知识产权成果。先后与大连理工大学、大连工业大学等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积累了丰富的科研经验,全力推动公司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进程。2018年由项目衍生的《生物质有机废物厨余垃圾合并污泥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项目入选大连市重点研发项目;《厌氧消化沼液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项目入选甘井子区重点研发项目。2019年《市政污泥预处理破壁技术的研究》项目入选甘井子区重点攻关项目。
转自:清华PPP研究中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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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2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