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3月,总第15期)财政部将《政府采购法》修订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 2020年2月26日,财政部公开了“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将政府采购法(修订)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列入其中。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财政部将全年具体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力争年内完成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政府采购法(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完成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修订)等规章项目。 二、积极开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适时上报国务院;开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适时发布实施。 三、对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等领域开展立法研究。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2020年3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并明确今年将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 《通知》明确,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实际尽快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通知》规定,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采购意向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 《通知》规定,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2020年3月18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以下简称“《公告和公示规范》”)。 《公告和公示规范》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等13类公告或公示格式进行了规范。 财政部要求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指导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部财务司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分析报告》 日前,部财务司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我部2019年政府采购总额为354,109.26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215,101.92万元,工程类采购86,765.36万元,服务类采购52,241.98万元,占比分别为60.75%、24.50%和14.75%。《报告》从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国别情况、政府采购重要品目、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开展情况、政府采购专项统计情况等9个方面,对2019年我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报告》全面总结了我部2019年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开展情况,比如加强审核审批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抓好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培训工作、组织进口产品采购集中论证、研究落实《深改方案》、突出互联网+ 创新宣传工作、编印《公信政府采购》专刊、编制《政府采购工作手册》工作、组织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等。 《报告》指出,2020年部政府采购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制度体系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政府采购制度,为推动工业和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报告》明确2020年主要目标:一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二是加强集中采购管理,提升专业化采购能力,为采购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三是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军民融合、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四是积极参与“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促进信息技术与政府采购深度融合。 最后,《报告》提出了从管理层面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执行层面加强对供应商日常监管、扩大网上商城购买范围、强化政策功能的落实等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财务司启动2020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2020年2月11日,部财务司印发通知,部署2020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通知明确集中论证的范围为各单位2020年全年拟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分包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的进口产品,部属各高校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可自行组织认证,也可自愿参加集中论证。通知指出,我部将建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清单》,采购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在清单之内的,无需组织产品论证,只需按规定提供除论证意见以外的其他有关文件及资料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通知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报全2020年拟采购的所有进口产品,经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论证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财政部发布2019年政府采购透明度第三方评估结果 2020年3月17日,财政部公布了对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开展的第三方评估结果。结果显示,2019年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持续提升,信息发布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日趋完善,社会主体可以更加及时、准确、便捷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有效提高了财政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明显推动作用。 评估采用量化方式,对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各地区平均得分88.4分,结果为良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整体水平明显提升。从得分分布看(下图),高分段地区增多、低分段地区减少,90分以上地区由2018年的8个增加到2019年的11个,80分以下地区由2018年的8个减少到2019年的3个,首次实现没有低于70分的地区。 (二)网站建设更加完善,电子化采购迅速推进。中国政府采购网37个地方分网已实现市县全覆盖,同时网站更加注重用户体验,栏目更加丰富、功能更加优化。超过一半的地区已实现或部分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免费获取采购文件、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等功能,大多数地区建设了电子交易平台或依托其它电商平台实现在线交易。 (三)信息发布总体规范及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总体呈现过程信息完整、信息要素齐全的特点。其中,财政部门公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监管处罚信息的情况较好,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良好。部分地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信息公开模板,将信息公开作为电子化采购必经流程,确保了信息发布规范及时。 评估反映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市县级工作相对薄弱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东中部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持续向好,西部和东北地区相对滞后。90分以上的地区中,东中部有9个,西部仅2个。全国平均分以下的15个地区中,西部8个,中部4个,东部3个。 (二)地方分网信息推送及市县级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部分地区还存在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地方采购项目信息未全部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有效推送、市县级政府采购信息未及时在地方分网公开,还有个别地方分网存在链接无法打开、信息查询功能仅能通过时间和关键字检索等情况。 (三)部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等未说明公告期限或未按时间公开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个别地区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文件、未按要求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和财政部门投诉联系方式等问题。 (四)监督指导工作力度有待加强。评估发现,有部分地区未开展对市县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指导和培训工作,还有部分地区存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导和培训不到位的现象。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解答疫情期间政采九大问题 财政部日前发布《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了74项政策措施。政府采购有关各方须重点关注的是以下九大解答。 1.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哪些相关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答:《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答: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3.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如何计算工作日?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疫情防控期间,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并改为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视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做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5.为确保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快捷便利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出台了哪些措施,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财政部2020年1月26日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对防疫物资采购依法开启“绿色通道”。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要求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据要留存备查。 6.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区分轻重缓急?具体如何操作? 答: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与疫情防控不直接相关的采购项目,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7.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答: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8.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如何开展? 答: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9.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如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 答: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隙、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北京市涉疫情防控急需应急医疗设施采购可不招标 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疫情期间招投标工作的14条举措,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招标采购市场不乱、监管不断。主要内容包括: 疫情防控期间,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将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是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以及重点项目、民生工程,会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以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抓紧推进有关开评标场所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快在本行业领域、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 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当承诺本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市、区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承诺和资料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区域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电子化监管。由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投诉通道,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山东省财政厅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Ⅱ级响应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求 2020年3月8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Ⅱ级响应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我省政府采购复工复产,实施分级分区差异化防控,对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提出,分类恢复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疫情期间暂停或延期的项目,应当按照暂停或延期公告依法做好衔接工作,并书面通知报名供应商;延期前报名时间未截止的,应当依法延长报名时间,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继续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要求采购人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一是继续执行登记问询制度。逐一准确登记参与开评标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个人体温。二是继续严格执行开标场所每日(次)消毒制度。开评标场所应当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前后,都应当进行清理消毒工作。三是继续加强个人防护工作。进入开评标现场人员都应当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 《通知》要求部分恢复专家抽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本地专家参加评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或近14天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吉林省吹响政府采购助力脱贫攻坚战“冲锋号” 吉林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同时明确,财政厅将对各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的预留采购比例和实际采购数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吉林省财政厅强调,各级预算单位应积极在平台上开展采购活动。要求各预算单位尽快登录平台上的“采购人管理系统”,完成信息填报、激活管理账号、生成并激活交易账号。同时要求各级预算单位继续做好预留比例填报工作,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积极在平台上开展采购活动,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 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带来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滞销问题,吉林省财政厅在平台上设立了“保供给、防滞销”专区。疫情期间,贫困地区滞销供应商由所在贫困县扶贫办、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出具产地证明,即可入驻平台“保供给、防滞销”专区,无需再通过原有扶贫系统进行审核。 吉林省财政厅还明确,按照《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要求,承担扶贫协作任务的、贫困县定点扶贫任务的预算单位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集中采购贫困县农副产品的,应将任务证明、采购凭证、带贫成效等相关材料,按月上传至平台消费扶贫数据库,购买数额将列入消费扶贫统计范围。财政部将定期对各省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省财政厅将对各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的预留采购比例和实际采购数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信息来源:吉林省财政厅网站) 广州市财政局六项政府采购措施战疫情稳经济 2020年3月12日,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用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一系列措施。 一是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是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三是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应商履行合同、组织验收,进度款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支付。疫情期间,采购单位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全力支持供应商盘活政府采购项目存量资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四是进一步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鼓励采购单位原则上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预付款保函。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当取消或减少预付款担保。鼓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给予免收履约保证金等支持措施。 五是推动落实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主动告知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信息,供应商申请贷款时,需要将采购合同收款变更开户行的,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予以支持,协助供应商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银行申请并获得融资。 六是加大监督检查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处理供应商提交的关于采购文件中合同验收、资金支付内容不合规的投诉和举报,指导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认真处理对应的质疑事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理,促进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取得实效。 (信息来源:广州市财政局网站) 昆明市财政局出台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2020年3月3日,昆明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昆明市将从开通“绿色通道”、加大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力度等八个方面,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 一、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走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确保预留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及退回,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占用。鼓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免收或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鼓励以非现金形式收取保证金。 五、各级采购人必须在中标、成交公告及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预付款项比例、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延付款时间。 六、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七、对中小微企业获得中标或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级采购人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准确勾选中标、成交单位性质。市财政局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统计对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的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将政策落到实处。 八、各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银行办理“微采贷”业务的相关融资手续,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设置“门槛”及“障碍”,有效解决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江苏省昆山市优化政府采购服务助力疫情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江苏省昆山市财政局切实发挥政府采购职能作用,在有效减少人员聚集的同时,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采购贫困地区和经济薄弱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等政策,积极支持疫情和脱贫攻坚工作。 一是特事特办,建立采购“绿色通道”。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是加强管理,落实采购内控机制。要求各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不得以疫情防控工作为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其他采购。 三是减少接触,实行网上商城采购。该市全面暂停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暂停开标、评审活动;鼓励采购单位从网上商城采购商品。 四是保证运行,续签服务类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对于原合同到期且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而无法及时采购的物业管理、绿化养护、检验检测、软件数据维护、环卫服务、护理服务等服务类项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不超过3个月的补充合同。 五是消费扶贫,力促农副产品采购。督促各采购单位积极开展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农副产品采购,完成我省经济薄弱地区农副产品采购账户申请等相关工作。要求各采购单位加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不得拖欠,确保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取得实效。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2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2月份,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中国采购经理指数明显回落,但随着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目前企业复工率回升较快,生产经营活动正有序恢复。截至2月25日,全国采购经理调查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复工率为78.9%,其中大中型制造业企业达到85.6%。 2020年2月份,受疫情影响,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35.7%,比上月下降14.3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36.3%、35.5%和34.1%,比上月下降14.1、14.6和14.5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均位于临界点之下。 生产指数为27.8%,比上月下降23.5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活动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29.3%,比上月下降22.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回落。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33.9%,比上月下降13.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31.8%,比上月下降15.7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水平降低。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32.1%,比上月下降17.8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放慢。 (摘自:国家统计局) 美国联邦政府紧急采购立法现状、动向及启示 李雪 赵勇 国际关系学院 一、背景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相应地,美国联邦政府有关紧急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比较完备。其中主要有:《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以下简称FAR)第C编第18部分,对于紧急采购的原则和程序作出了统一规定;2002年《美国国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以下简称HSA)也授权增加了现有的紧急采购法律的灵活性;2017财年《国家防御授权法》(Th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以下简称NDAA2017)第816节和第1641节修改了《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以下简称USC)第41条。为实施NDAA2017的部分内容,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提议修订FAR,内容涉及扩大特殊紧急采购权限,用于采购有助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以及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应对其他的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 二、美国联邦政府紧急采购法律渊源 (一)《联邦采购条例》(FAR)第C编第18部分 特殊的紧急情况对采购人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他们的采购过程既要反应迅速又要注重成果。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FAR第C编(承包方式和合同类型)第18部分专门对紧急采购的范围、定义和措施作出了统一规定,突出了紧急采购的灵活性。 美国的有关采购的法律和法规为各机构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可以高效进入市场的采购工具。这些采购工具为采购机构提供了相当大的灵活性。 1.条件允许时可以进行灵活采购的权限,尤其是在存在异常、急迫的紧急情况或国家安全问题时。 例如,商业项目的简化公开市场竞争:授权采购机构可以使用简化程序采购金额超过简易采购限额(100,000美元但不超过5,000,000美元)的商业物品。合同官可以使用FAR第13部分中规定的任何简化采购程序,不受FAR第6部分竞争要求的约束、以及资格预审来源之间竞争的约束:授权采购机构可以在下订单之前有效地向少数有能力的承包商施加竞争压力。这种方法可以使竞争迅速地集中在最有可能的提供高效解决方案的合同持有人身上。 2.小型企业合同(HUBzone):该权限使采购机构可以迅速确定具有能力的小型企业并与之签订合同。 3.口头邀请招标:当处理书面招标会延迟采购进度损害政府利益时,授权使用口头邀请招标。 4.委任合同(书面的初步合同):当需要按要求立即开展工作而又无法在足够的时间内满足确立合同的谈判时,授权采购机构可以签订委任合同。 5.限制来源选择:授权采购机构基于某些原因限制来源选择。 6.创新承包:采购机构有权创新和做出合理的业务判断,即使法律没有明确承认这种做法。 此外,FAR还规定了许多紧急采购下的灵活措施。例如,供应商可以不进行中央承包人登记;多家机构签署一揽子协议;合同官简化部分公示及通知义务;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担保;通过国防重点及分配系统进行产业动员;政府机构之间互相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补办加班批准手续;预先付款;债权转让以及电子资金转移等。 (二)《美国国土安全法》(HSA) 2002年的HSA授权增加了现有的紧急采购法律的灵活性,以满足保护美国国土安全的相关的要求。 1.HSA授权成立了一组临时的紧急采购局,以帮助应对新的紧急情况。 2.增加了灵活性。 HSA所增加的灵活性主要体现为:允许采购机构广泛使用简易的采购流程,在购买非商业性物品时放弃某些合规性和其他法律要求(即在合法的情况下将采购非商业性物品视为采购商业性物品);对不超过7,500美元的采购使用小额采购的灵活性;将通常仅在简易采购限额(即100,000美元)下可用的灵活性应用于支持人道主义、维持和平或应急行动的合同,同时扩大小型企业保留的适用范围。 三、有关修订FAR中紧急采购条款的动议 2018年6月,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提出了对于FAR的修订建议,以对紧急采购的内容进行继续完善。主要内容涉及对FAR第2、12和13部分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在FAR第2部分相关名词定义的解释中,增加“紧急”和“重大灾难”的定义,以解释可能引发紧急采购的两种新情况。 USC中“紧急”一词是指总统认为需要联邦援助来救助州和地方、拯救生命、保护财产和公共健康与安全、减轻或避免美国任何地方受灾难威胁的任何场合或情况。法典中“重大灾害”是指任何自然灾害(包括任何飓风、龙卷风、风暴、高水位、风力、潮汐、海啸、地震、火山喷发、滑坡、泥石流、暴风雪或干旱)或无论何种原因,在美国任何地方发生的火灾、洪水或爆炸,并且总统认为,这些火灾、洪水或爆炸造成了足够严重的损害,足以根据《斯塔福德法》(Stafford Act)提供重大的灾难援助,来弥补各州、地方政府和救灾组织在减轻灾害时造成的损失。 国防采购条例委员会和民用机构采购委员会(两个委员会)没有增加“网络攻击”的定义。一方面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定定义;另一方面,两个委员会也不想限制采购机构负责人判断网络攻击的权限。对“国际救灾”也没有法定定义,然而,可以参考USC中关于国际援助的相关规定。USC对美国军队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目的、前提、行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该部分的小额采购限额第(3)款和简易采购限额第(1)款下,也增加了新的措辞,以此扩大紧急采购权限。对该条款的描述由原来的“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所需的货物或服务”更改为“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 “小额采购限额”的定义变更为:使用简化的采购程序采购货物或服务,其总金额不得超过3,500美元,除此之外,一是根据《戴维斯—培根法》(Davis Bacon Act,以下简称DBA)采购的工程项目总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二是根据《服务合同法》(Service Contract Act)获得服务的总金额不得超过2,500美元。三是第13.201(g)(1)条所述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根据DBA采购的工程项目除外)。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20,000美元。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30,000美元。 “简易采购限额”的定义为: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150,000美元,除此之外,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750,000美元。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1,500,000美元。 (二)FAR第13.201(g)(1)条关于小额采购限额的相关规定和FAR第13.500(c)条关于某些商业项目的简化采购程序中增加了允许行使特别紧急采购权限的新情况(此处的修改与第2部分的修改一致)。 然而,在FAR第12.102(f)(1)条商业项目采购中仅增加了采购货物或服务以促进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新情况。因为在其他新情况下采购货物或服务不应被视为采购商业物品。 (三)FAR第18部分概述了整个FAR中紧急采购的灵活性。 因此第2、12和13部分中的更改也相应地反映在第18部分的更改中。除此之外,在第18.202节中做出以下修改: 1.小额采购限额。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限额就会提高。 2.简易采购限额。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限额就会提高。 3.将某些物品视为商业物品。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合同官可将任何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视为商业项目的采购。 4.某些商业项目的简化程序。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可以增加授权使用此权限的限额。 (四)其他变更。 “网络攻击”被添加到FAR 第10.001条的市场研究政策中;在FAR第26.2子部分“灾害或紧急援助活动”第26.202条中增加了一个新的段落(b),以澄清《斯塔福德法》与增加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之间的联系。在根据《斯塔福德法》使用授权时,要参考第2部分中的“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的定义,以便授权使用增加的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 四、紧急采购法规修订建议中体现出的灵活性倾向 (一)灵活性的扩大。 公平与效率是采购中永恒的矛盾。在紧急情形下,二者的天平应当更加倾向于效率,灵活性因而在紧急采购中显得至关重要。无论是已有的紧急采购法律,还是对相关的紧急采购法律进行修订,灵活性始终是首要的考虑因素。现有的灵活性主要通过现有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提供的各种工具实现。扩大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是紧急采购法律修订的主要方向。 1.对小额采购限额、简易采购限额的使用权扩大。 在NDAA2017颁布之前,为了获得用于支持应急行动或促进抵御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各机构有权根据FAR第13部分的规定,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可以使用20,000美元的较高的小额采购限额;如果是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则小额采购限额为30,000美元。此外,在 NDAA2017颁布之前,根据FAR第13部分的规定,各机构有权使用750,000美元的更高的简易采购限额用于在美国境内授予或执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采用1,500,000万美元为简易采购限额,用于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这项拟议的规则扩大了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除了适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抵御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还适用于采购有助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支持提供国际灾害援助的请求以及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 2.扩大紧急采购权限减少了对小型企业的合规要求。 基于法定增加的紧急采购授权,减轻了小型企业的负担。根据2014-2016财年联邦采购数据系统中合同履行的报告来看,有不到100家小型企业响应以下招标条款提交报价:报价在3,500美元-20,000美元,或150,000美元-750,000美元,用于支持应对美国的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报价在3,500美元-30,000美元或150,000美元-1,500,000美元的,根据1961年《对外援助法》(Foreign Assistance Act)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报价在 150,000美元~750,000美元,用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该规则降低了对小型企业的合规性要求,估计在第一年会为受影响的小型企业节省大约650,330美元。毕竟在提高这些限额之前,小型企业以前需要的专业技能是中级熟练工。 (二)灵活性的保障。 及时有效的审查与监督对于在紧急采购中成功应用采购灵活性必不可少。第12866号和13563号行政命令指示采购机构评估现有监管替代方案的所有成本和收益。如果需要监管,则选择净收益最大化的方法(包括潜在的经济、环境、公共健康和安全影响、分配影响和公平)。第13563号行政命令强调了量化成本和收益、降低成本、协调规则和促进灵活性的重要性。这是一项重大的监管举措,因此应根据第12866号行政命令“管制规划和审查”第6(b)节进行审查。 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对这一拟议规则进行了监管成本分析,认为如果招标的估算值在小额采购限额或简易采购限额与现在授权的更高限额之间,则该规则将影响所有响应联邦政府发出的低于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的招标而提交报价的企业,从而减少对要约人(供应商)的要求。按7%的折现率估算的年度公共储蓄估计为1,327,836美元(除小型企业外约为677,506美元,小型企业为650,330美元),预计现值节省约为18,969,086美元。而且,对于此修改FAR的拟定条款,监管秘书处已向小企业管理局首席法律顾问提交了一份初始监管灵活性分析(IRFA)的副本。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邀请小型企业和其他相关方就该拟定条款对小型企业的预期影响发表意见。 五、启示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在应对重大紧急事件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由于统一高效的紧急采购体系仍需进一步建立完善,在救援物资的采购效率和成本控制方面尚存提升空间。当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把紧急采购作为例外项目。业内专家呼吁建立健全重大疫情和灾害紧急采购制度。要求在遵守一般采购原则的基础上,满足紧急情况下紧急采购的需求,并在国家层面给予统一的指导。紧急采购法律的制定既要确保足够的灵活性又需要进行合理的监管。 在未来紧急采购制度中,应当对于紧急采购的定义、适用范围、启动机制、运行机制、协调及保障机制进行规定,尤其要对紧急采购中涉及的灵活性予以充分重视:一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的采购工具提高市场准入,便于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确保足够的救援物资来源,提高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要扩大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鼓励各个机构根据需要灵活运用采购的权限。在监管方面,相关监管部门要做好对紧急采购“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由于目前的紧急采购多为分散化的小批量采购,很难实现规模效益;而且在迫在眉睫的紧急情况下,很容易排除竞争,导致最后成交价格过高,损害政府利益。因此,各采购机构需要严格把控成本和收益、降低成本、协调规则并及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紧急采购的法律还要包括紧急采购的相关原则和流程(采购计划、采购货源,采购方法、评估、合同授予)。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各机构可能会面临着不得不在高度压缩的时间框架内和相关信息有限的情况下准备招标。完整的紧急采购流程可以使各个机构根据细化的需求迅速找到货源,将从寻找货源到议价再到签订合同的时间缩短。既提高了紧急采购过程的效率又保障了采购结果的质量。 通过对于美国联邦紧急采购制度及修订建议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变迁,需要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涵和外延是不断变化的。就紧急采购而言,其范围的不断拓展给立法者和实务工作者带来了诸多挑战。只有不断地对于采购需求、采购对象、供应市场、相关当事人和技术手段等各种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和系统研究,才有可能建立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美国欲退出世贸组织1.7万亿美元政府采购协定 2020年2月5日,据路透社援引美媒报道,美国正在考虑退出规模达1.7万亿美元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报道称,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没有立即回复置评要求。 据报道,总统特朗普政府官员正在传阅一份行政命令草案,即如果采购协定不按照美国的想法进行调整,美国就将退出。报道指出特朗普政府透露退出《协议》的真正目的可能是迫使各方重新谈判调整现行条款,以便获得更有利于美国的协议框架。 若美国退出《协议》,包括英国、日本、韩国、加拿大和欧盟在内的缔约方将失去在美国政府招标中的特惠准入地位,可能将被排斥出万亿美元级别的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将令美国与英国、欧盟的贸易谈判复杂化,同时也给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简称美墨加协定)实施前景带来更大挑战。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欧盟与英国即将正式开启涉及政府采购的关系谈判 2020年2月25日,欧洲理事会正式授权欧盟委员会开启关于英欧未来关系的谈判。欧委会表示,首轮谈判将于3月初开始。双方谈判将涵盖交通、能源、环保、补贴、政府采购、劳工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等广泛内容。 英国已于今年2月1日正式退出欧盟并进入过渡期。过渡期内,英国不再享有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政治权利,英欧双方在经贸等领域仍维持现状,过渡期将于今年12月31日结束。届时,英国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成为真正的欧盟“第三国”,双方将根据英欧未来伙伴关系协议来处理各领域事务。 欧盟希望与英国达成一项全领域、高水平的伙伴关系协议,并且将“公平竞争”视为关键原则,实质是寻求继续以欧盟现有规则来调节英欧关系。欧洲理事会在授权决定中强调,公平竞争的环境是英欧未来伙伴关系的关键。欧盟希望与英国达成一项高水平的自贸协议,不仅维持双方货物贸易“零关税、零配额”的现状,而且还要就海关、监管以及争端解决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英国首席谈判代表弗罗斯特近日在布鲁塞尔公开表示,欧盟想用所谓“公平竞争”来规制英国,完全是没搞清楚问题的本质。他说,英国之所以选择脱欧,恰恰就是要摆脱欧盟在法律规则上的过度插手。弗罗斯特还重申,英国绝不会为了与欧盟达成协议而延长脱欧过渡期。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欧洲议会批准《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 2020年2月12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以下简称《协定》), 《协定》包括《自由贸易协议(FTA)》和《投资保护协议(IPA)》。《协定》谈判长达7年多,将在越南政府签署后,有望最快于2020年7月生效。 《协定》是欧盟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降税的商品多达99%,预计生效后85.6%的越南商品的关税将降至零。欧盟是越南最大的出口市场之一,但越南商品由于竞争力有限,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较小。因此,在开放市场的承诺下,输欧越南商品价格竞争力将得到提升,有助于促进越南与欧盟的贸易关系,并扩大越南商品向欧盟出口。2019年越南进出口总额超过5000亿美元,其中对欧盟出口额为414.8亿美元,从欧盟进口额为149.1亿美元。 越南也是继新加坡之后,第二个与欧盟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东南亚国家,越南工贸部部长陈俊英表示:“如果一切顺利,该协定将于七月份生效。当新冠肺炎疫情对越南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时候,该协议将成为经济增长杠杆,为越南企业进军GDP规模达18万亿美元的欧盟市场提供了巨大的机会。”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所属栏目:政采专刊发布时间:2020-03-20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2月,总第14期)习近平强调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 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 2020年2月14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强调,要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把应急物资保障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尽快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要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做到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统一组织原材料供应、安排定点生产、规范质量标准,确保应急物资保障有序有力。要健全国家储备体系,科学调整储备的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要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推动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网更加高效安全可控。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财政部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02月03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办法》共三十五则条款,七个章节,《办法》着重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几个重点内容作出来规定,对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2020年1月26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此外,《通知》要求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要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通知》鼓励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工信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 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2020年2月7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支持生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通知》还要求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储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等多措施并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产品目录》 1、医用防护服GB19082-2003 2、N95医用级防护口罩GB19083 3、医用外科口罩YY0469-2011 4、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 5、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材料 6、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 7、医用隔离衣 8、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9、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 10、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具体品目另发)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 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2020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针对疫情期间的招投标工作提出了十三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要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改进投标担保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招投标服务供给、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切实尽责履行政府职能、加强招投标活动服务保障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通知》还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创新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提升招投标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质量和水平。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工信部全力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工信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相关批示要求,积极发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组长单位作用,在调度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支持疫情防控,引导工业通信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等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为统筹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工信部迅速组织调度国内疫情防控物资,加大国际采购支援疫情前线,保障一线医护人员所需的重点医疗物资。一是调用中央医药储备。向武汉市紧急调用1万套防护服、5万套手套。二是协调各省物资支援武汉。截至2月24日,累计协调各省物资运到湖北的医用防护服257.9万件,医疗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77.1万个,负压救护车507辆,呼吸机1.5万台,心电监护仪1.3万台,84消毒液(5%)11.3万箱。三是积极开辟国际物资采购渠道,组织国际专项采购。四是会同卫健委等部门,加快国外标准和中国标准的衔接和互认工作,推动符合欧盟、日本、美国等标准的出口产品在中国的使用。 工信部协调各方面保证原材料供应和物资调运,推动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组织企业扩产转产医用防护服,多举措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一是举办电商平台疫情防控物资供需对接座谈会,推动供需对接,做好供应保障。二是与中国红十字会建立疫情防控物资保障联动机制,对畅通物资接收、采购、调配渠道等事项进行沟通对接。三是向15家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派出驻企特派员,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困难问题,保障医用防护服物资实施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四是组织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或转产扩大产能。五是协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切实保障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资金。 工信部充分动员信息通信行业力量,迅速将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运用到疫情监测、防控和保障防疫物资生产等方面。一是召开疫情防控大数据专家会商会,成立了疫情防控大数据专家组,研究部署大数据支撑服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二是召开疫情防控大数据支撑服务工作现场调度会,到中国联通大数据公司等企业调研运用大数据支撑服务疫情态势研判、疫情防控部署以及对流动人员的疫情监测情况。三是建立疫情防控国家重点医疗物资保障调度平台,全力保障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优先保障重点地区需要,同时保障好生活必需品供应。 工信部积极引导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复工复产。一是针对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准确的指导。二是连续召开全国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加快推进5G发展做好信息通信业复工复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联络员动员部署会等会议,部署分类分批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优化政府公共服务,加强应急通信保障,再次部署特派员下沉企业,做好企业恢复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信息来源:根据工信部网站信息整理)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年1月25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紧急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招标中心及下属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白会宜主任任组长,刘树苹书记任副组长,中心其他领导和办公室、行政处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后勤服务保障组和所属企业复工复产指导组,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招标中心下属企业中招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国际)创新工作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积极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1月31日以来,中招国际通过远程办公加现场办公方式逐步恢复办公,通过视频会议等多种形式恢复与业主和投标人的日常沟通与联系。采取远程分散评标、紧急采购项目室外开标、室内评标等措施,尽可能地避免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 招标中心下属企业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联合)积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推动招标采购的电子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电子平台是一款能够实现售标、投标、开标、评标、签字、培训“六不见面”的智能评标系统,目前已有400多家企业入驻,是招标采购电子化平台中的佼佼者。2020年2月27日,该平台入选财政部“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系统”,成为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部首推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平台,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电子化采购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综合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探索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全力保障疫情防控 近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公司防控疫情组织机构,组织应急物资供应保障、主动服务学校疫情防控,探索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建设,全力保障疫情防控。 资产经营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在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发布后,紧急采购和储备了一批酒精、消毒液、红外测温枪、防护手套、口罩等防控物资,及时为学校部分对外窗口单位以及院系、部门提供了应急供应保障。 资产公司印刷厂针对疫情期间停工停业情况,及时为校内单位提供紧急印务、涉密印务等服务,保障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资产公司进出口部与海外厂家、海关、码头等保持沟通,跟进了解学校设备进口情况,保障疫情期间实验设备的采购与通关。 (信息来源: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站) 北京市确保疫情防控紧急采购顺利实施 2020年1月26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部署相关工作,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工作顺畅、便利实施。 《紧急通知》指出,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要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并提出三项要求。 第一,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有关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防控需求,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各区财政部门要立即将财政部要求传达至各区所有预算单位,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工作顺畅、便利。第三,全市各预算单位疫情防控期间的其他采购事项,应合理安排采购时间,避免人员聚集。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湖北省政府明确紧急采购工作要求 2020年1月30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要求。 一是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紧急采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要求执行。如有需要,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更好实现供需对接。 二是自即日起,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现场开标、评标等人员聚集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受此影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告知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负责做好人员登记与防护、场所消毒与通风等防护工作。 三是因疫情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以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 五是自湖北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不再另行通知。 (信息来源: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 天津市及时出台应对措施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2020年1月30日,天津市出台《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强化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管理。 《通知》明确总体原则。一是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全市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和评审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二是强化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做好开标和评审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三是放宽专家选定权限。对于确需组织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议采购人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方式为主。同时,进一步严格参评人员防护,对存在拒不佩戴口罩、体温异常等情况评审专家,要求其回避或不邀请其参与项目评审活动。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山东省级政采网上商城设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专区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网上商城设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大厅”专区,向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需求和供给信息的发布和查询服务,促进供需对接,为疫情防控紧急采购提供便利。 “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大厅”物资供需对接范围主要包括:口罩(医用口罩、N95口罩等)、手套(一次性手套、防化手套等)、防护装备(防护服、隔离服、防护眼镜、防护面具等)、消毒剂(酒精、含氯消毒剂等)、洗手液、喷雾器、测温仪等。 各采购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可通过“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大厅”发布采购需求,供应方可根据采购需求提供相应物资和服务。山东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供应商进行管理,对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哄抬物资价格等行为的供应商采取约谈、屏蔽等管理措施,维护良好的采购秩序。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2020年1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0%,比上月小幅回落0.2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4%,比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50.1%,比上月回落1.3个百分点,大、中型企业PMI均位于临界点之上;小型企业PMI为48.6%,比上月回升1.4个百分点,仍位于临界点之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3%,比上月回落1.9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步伐有所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51.4%,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连续三个月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1%,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7.5%,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但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有所减少。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9.9%,比上月下降1.2个百分点,微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略有放慢。 (摘自:国家统计局) 抗击重大疫情紧急采购的问题探讨 何红锋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紧急采购的适用条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成立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9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其依据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已经构成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备了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条件。此时,政府可以采取多种应急措施,例如征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此条件下,财政部分别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2020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导紧急采购的具体运作。各地方财政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关于紧急采购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就本次疫情开展的紧急采购,其开展的条件是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政府采购法》第85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因此,抗击本次疫情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紧急采购对时间的要求极其紧迫,因此,在程序上必须简化和便利化,《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紧急采购中的标段划分 紧急采购中的标段划分会与平常有较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与重大疫情发生后政府采取的措施有关。比如,很多企业已经停产了(其中相当大部分是政府规定的),虽然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没有停产或者停止服务,但这些货物、工程和服务基础性的货物、服务已经停产或者停止服务。比如,口罩的原料(例如纺织品等)企业已经停产,口罩运输物流企业已经停止服务,这个时候,这些停产的原料需要政府组织货源或者组织生产,运输工作可能需要政府自行完成。这个时候,原本可以作为一个标段采购的货物生产或者货物生产加运输,就需要分成不同的标段进行采购。这时候标段的划分要考虑当地市场、企业、政府的具体情况。以采购口罩时运输是否作为同一标段为例:如果供应商可以组织或者委托运输,则口罩与运输可以作为一个标段进行采购;如果供应商无法完成运输工作,但当地政府可以协调物流企业进行运输,则可以考虑将口罩生产与口罩运输分为两个标段进行采购;如果供应商无法完成运输工作,当地政府也不具备协调物流企业进行运输的能力,则应当自行组织运输力量进行运输,只能采购口罩这种货物。 三、紧急采购的采购方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是主要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的优势主要是其具有较好的竞争性。但在重大疫情发生后的政府采购中,竞争性的考虑已经位居其次,最主要的是紧急,是速度。此时,公开招标一般是不能考虑的了。以武汉火神山医院建设项目为例,总建筑面积3.39万平方米,8天建成,其中,设计任务由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承担,2020年1月23日接受任务后,60人的设计团队全部在单位集结,在接到任务5个小时内为项目现场提供了场地平整设计图纸,为连夜开工争取了时间; 24小时就提供了方案设计图纸,并通过确认。通过连续奋战60小时,2020年1月26日凌晨顺利交付施工图。而此时,施工也已经同时展开了。如果按照《政府采购法》或者《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先进行设计招标、完成设计后再进行施工招标,没有几个月时间是不可能完成的。 在紧急采购中,可以由采购人直接决定供应商,甚至都无法进行询价,因为很多时候询价也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因为需要明确采购的内容与数量。以武汉火神山医院建设项目为例,因为是边设计、边施工的,确定施工单位时,还没有详细的施工图,也就是没有具体的工作量,施工单位根本无法报价。但采购人在决策确定供应商时,还是应当遵循内控机制,需要内部有一个合理决策过程。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当考虑供应商的业绩、经验、能力、信誉等因素。 四、紧急采购的定价 在当下的紧急采购中,很多单位没有考虑盈利问题,甚至很多供应商都没有与采购人订立合同。但采购人在选择供应商时,必须考虑定价问题,至少要考虑未来的结算问题。并且,从规范的角度,最好还是要订立合同,在合同中,可以把无法明确的内容空出来,先在合同中订立可以明确的内容。 就价格而言,如果能够明确总价,当然是最好的。如果不能明确总价,但能明确单价,可以先明确单价,然后根据紧急采购最终确定的采购量进行结算。但是,本次疫情下,大量企业停工、大量员工放假(又赶上春节假期),导致原料进价、员工工资都会有较大涨幅,可能导致单价也无法确定,则可以考虑采取“成本加酬金”方式进行定价。这种方式,本质上类似于实报实销,供应商的生产成本全部由采购人承担,在此之外,还要给企业一定的利润率。在这种定价方式中,供应商的成本在结算时将受到严格的审核,这就需要承包商保留好相关支出凭证。 五、紧急采购中注意区别采购与征用的区别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本次疫情爆发后,很多地方政府采取了征用行为,比如,武汉市政府征用了体育馆等场馆进行方舱医院建设,大多数征用行为被公众所理解。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政府的征用行为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例如,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对运输途中路过大理的口罩实施征用。这说明政府的征用行为需要慎重。 有的学者建议在紧急采购中应当建立强制采购制度,以便在供应商不愿意卖商品或者服务时,强制其提供。我是反对这一提法的,因为征用制度可以起到这一作用。政府采购则还是要保持供应商自愿交易的原则。无法建立强制采购制度的困难,在于我国没有合同强制履行制度。举例而言,比如,双方订立了一个合同,例如,采购一批口罩,供应方违约,没有供货,法院即使判决继续履行,仍然不会强制执行交货(口罩)、需要供货方主动履行。判决中会明确不交货的违约责任,例如违约金,只有这个违约金是可以执行的。如果供货方最终没有交货,法院强制执行的将是违约金。 总之,政府采购是基于供应商自愿的基础进行的交易。如果出现政府认为必须使用某潜在供应商的财产、而潜在供应商可能不愿意交付的情况时,则可以采取征用的方式取得。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相关的规定,长期以来没有区分“征用”和“征收”,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对“征用”和“征收”进行了区分: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被征收财产所有权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所有者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说,武汉市政府征用体育馆等场馆,由于只是使用,使用完毕后会还给所有者,这是征用。但口罩则不能征用。只能征收,因为口罩不可能在使用完毕后还给原所有者。但《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而大理市的行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征收而非征用,这可能使得以后的类似的所谓“征用”缺乏法律依据。这需要以后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改,或者由有关机构进行解释。 (转载自《政府采购杂志》) 海关总署已进口捐赠口罩超7000万只 2020年1月26日,海关总署凌晨发布《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要求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在2020年2月5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综合司司长金海介绍,从1月24日以来,从进口物资的品类来看,77.3%是防护用品,共3.67亿件,价值9.4亿元。其中,捐赠物资占比23%,共计8776万件,价值2.86亿元,主要包括口罩7179万只,防护服153万件,护目镜33万副。下一步将主动对接,积极协调,及时了解需求,第一时间将防疫物资送到最需要的前线。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21个国家和1个国际组织向我国捐赠防疫物资 2020年2月9日,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副司长王斌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上介绍,截至2月8日12时,韩国、日本、泰国、马来西亚、印尼、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匈牙利、白俄罗斯、土耳其、伊朗、阿联酋、阿尔及利亚、埃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等21个国家政府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向中方捐助了疫情防控物资。还有一些国家政府也表达了向中方捐助物资的意愿。此外,不少国家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也纷纷主动通过各种方式对中国抗击疫情提供支持。21个国家和1个国际组织捐赠的702.62万个医用口罩、29.95万套防护服、19.19万副护目镜和357.17万双医用手套等物资已运抵国内。 (信息来源:《新京报》) 哈萨克斯坦国政府采购腐败犯罪造成25亿坚戈损失 近日,哈萨克斯坦反腐败署高级调查员毕盖达罗夫公开表示,该国半数以上的腐败案件和人员涉及税务部门,其中,政府采购成为最严重的腐败犯罪高发区。 据统计,2019年年初以来,哈萨克斯坦反腐败署已办理383起腐败刑事案件,其中大多数腐败犯罪行为涉及招标分配、非法签约及伪造完工证明。 毕盖达罗夫表示,哈萨克斯坦国内半数以上的腐败案件和人员涉及税务部门,其中,海关部门为腐败犯罪高发区。边境口岸长期存在以通关便利为名的系统性索贿受贿问题。国家收入委员会人员腐败犯罪行为则主要包括受贿、贪污及滥用职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沙特《政府招标采购办法》生效 近日,沙特颁布实施新的《政府招标采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沙特政府机构必须在Etimad在线平台公布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以确保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采购透明度。沙特财政部表示,该在线系统还将引入专门委员会和相应的管理机制,以处理招标和承包各阶段遇到的投诉、申诉、违规和纠纷。 《办法》引入了灵活的合同价格和补偿制度,并通过优先考虑中小企业而非大型企业的方式,鼓励中小企业更广泛地参与招标采购项目。 此外,为防止个人利益影响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办法》规定价值2000万里亚尔(约合533.3万美元)的项目必须进行资格预审,若预审和授标间隔超过一年,允许竞标者资格延续。未完成资格预审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且需符合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资格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巴基斯坦邮政展开太阳能招标 近日,巴基斯坦最大的邮政运营商巴基斯坦邮(PakistanPost)目前发出征求意向书,寻求开发商在其场地上建造并网分布式大型太阳能电站。 据了解,巴基斯坦邮政局共有超过1.2万个办事点,邮政局希望使用光伏设施为其业务提供动力。开发商将需要为项目提供资金并为邮政运营提供动力。邮政局在招标文件中宣布:“在满足巴基斯坦邮政局部门的需求之后。剩余电力所产生的收入将由公司出售,利润将由双方共享。 据称到2022年,巴基斯坦太阳能装机量将接近5吉瓦,该国有数个大型光伏项目正在开发或建设中。根据IRENA的最新统计数据,巴基斯坦到2018年底已安装了约1,568兆瓦的光伏装机容量,仅在2018年,巴基斯坦就部署了约826兆瓦的太阳能项目。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信息网) 阿曼最大渔港公开招标 2020年1月22日,阿曼杜库姆经济特区管理局宣布,辖区内杜库姆渔港对外公开招标,吸引境内外资金参与港口管理运营及相关其他项目开发。 中国与阿曼经贸关系密切。阿曼国家统计和信息中心最新数据显示,中国是阿曼最大贸易伙伴,也是杜库姆经济特区最大投资国。在经济特区内,中方投资兴建了“中国-阿曼(杜库姆)产业园”,占地11.72平方公里,园区项目涵盖石油化工、建筑材料、电子商务等9个领域,投资总额将达到107亿美元。 (信息来源:新华社网站) 日本将增派在美官员应对美产装备采购问题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当地时间1月22日,日本防卫装备厅长官武田博史与美国国防部下属的防务安全合作局负责人胡珀举行会谈。日方表示,日本将增派在美官员,防止关于采购美国装备的合作出现问题。 据报道,围绕采购美国产防卫装备品时的“对外有偿军事援助”(FMS),日方确认将与美国加强合作,以防止出现未交付或多付款问题。该厅计划增派在美联络官,努力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对外有偿军事援助”在美国向盟国等有偿提供最尖端装备品时适用。日本购买时根据美国提出的估价提前预付钱款,交付后若有多付部分将清算退回。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所属栏目:政采专刊发布时间:2020-02-20 00:00:00
- 中招学院:疫情期助力招投标行业“停工不停学”2020年由于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经历了一个难忘而又不平静的春节。不仅对中国十几亿人民的健康是一个挑战,更对中国的经济建设是一场考验。招投标行业中很多企业复工在即,远程办公下如何正常经营,高效管理;同时一部分企业业务暂停,如何顺利度过这场危机,保持生存? 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互联网+”招标采购行业转型的引领者,首先考虑的是在这场全民战“疫”中,如何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我们要尽公司所能,免费提供学习服务,让行业伙伴停工不停学”。 2月8日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将旗下的特色衍生业务--中招学院(http://train.cntcunion.com/)向全行业从业人员免费开放,提供在线学习服务。2020年4月30日前,平台上2000多门精品课程及独家行业课程全部免费向用户开放,课程价值达到100多万。同时为行业企业免费开放6个月的在线培训平台,用于企业员工自主培训,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培训问题,助力企业在这一特殊时期开展员工能力提升。 目前行业的从业人员及企业可以通过中招学院官网、中招联合官方公众号、扫码、客服、各区域中心等多种渠道参与本次活动。公司也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区域中心的人员主动与客户联系,同时安排各相关部门启动网络办公,为用户提供全面支持。 中招学院始终秉承“提高整体运作水平,助力行业数字化转型”的生态愿景,基于云技术、采用SAAS模式,从企业学习的流程与场景出发,集移动学习、交流互动、课程开发、知识管理、学习管理、内容采购于一体。2018年以来,依托行业背景,聚集行业大咖,精心制作了上百门独家的最新、最准确、最权威的电子招标的相关课程,通过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严筛精选2000+课程,包括党政法规,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职业技能,人力资源等,致力于打造专业的“互联网+招投采购”学习平台。 自免费政策推出以来,中招学院用户访问量激增,已经有10余家企业申请开通自己的培训平台。 疫情面前,一批又一批逆行者们坚守在抗战一线,作为招投标行业的一份子,我们希望结合发挥自身教学技术、产品优势及互联网平台能力,同心聚力,共度时艰。 (咨询电话:张女士13694900423)所属栏目:行业动态发布时间:2020-02-17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2月,总第12期)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要求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2019年11月7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国利用外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信心为出发点,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为重点,以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为着力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 《意见》就深化对外开放、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和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等4个方面提出了共20条政策措施。 其中,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2019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要求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办法》对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信息发布媒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过程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办法》指出,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办法》还针对不同主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问责机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指定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实施指定行为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11月25日,财政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公告》中规定了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范围;规定了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公告》还表明,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加大绿色采购力度 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 2019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印发实施。 《方案》制定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的主要目标,将通过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广泛宣传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建立完善绿色生活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发展。 《方案》要求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牵头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以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作为创建对象。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等目标管理。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更多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更新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推行绿色办公,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率先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到2022年,力争70%左右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达到创建要求。 另外,《方案》还要求由商务部牵头开展绿色商场创建行动,以大中型商场作为创建对象。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商场设施设备绿色化水平,积极采购使用高能效用电用水设备,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部财务司组织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购买服务座谈会 根据财政部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行为,2019年 11月19日,财务司组织召开部机关司(局)政府购买服务座谈会。财务司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处长汪振川以及各司局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近60人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上,财务司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进行了动员讲话,介绍了我部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财务司吴敏筝同志对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编报、采购、执行和报销支付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讲解;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处长汪振川介绍了部政采中心目标定位和工作思路。 通过此次培训,部机关司(局)参训人员进一步学习了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和法规,提高了业务水平,加强了与部政采中心的联系,有力地推动了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连续三年荣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情况通报表扬 根据财政部2016、2017、2018年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40号、财库[2016]212号、财库[2017]204号)要求,财政部对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 根据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报表数据和分析报告质量等客观因素得分情况,财政部在2016年通报表扬36家单位、2017年通报表扬40家单位、2018年通报表扬36家单位,我部均获得表扬并排名较为靠前;在我部获得2018年度通报表扬后,总工程师张峰同志做出“继续努力,持续做好相关工作”的亲笔批示。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采中心白会宜主任出席2019年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 2019年12月7日,由国际关系学院主办、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承办、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等协办的“2019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在京召开, 来自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及企业界的100多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部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白会宜应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致辞。 本次论坛以“公共采购深改进行时”为主题,分为“公共采购新时代的价值目标和实践探索”、“公共市场迈入‘大修时代’”、“政府采购——深改进行时”和“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在公共采购中的应用”四个单元模块。 白会宜在致辞中指出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在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指出,“政府采购与制造业发质量发展关系紧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能够直接促进制造业的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而提升我国在国际开放之路中的竞争能力。” 白会宜表示,在深化改革背景下,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将得到充分挖掘和有效发挥,他指出,“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为突破“卡脖子”技术创造迭代创新的市场环境,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创造更多商业化应用空间。” 最后,白会宜呼吁参会学者专家关注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问题,并邀请参会专家学者加入正在筹备的工信部政采中心专家委员会,为共同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全国政采改革工作会要求加快推进政采制度改革 2019年12月5日,全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在京拉开帷幕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许宏才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系统阐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任务,是新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 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凝聚改革共识,准确把握《改革方案》的新任务新要求。一是要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二是以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为重点,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三是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四是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契机,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五是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为支撑,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监管能力、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六是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业务转型为突破,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准。 会议强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政策性强。要建立健全改革任务落地机制,抓好重点改革任务的推进工作。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稳妥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统筹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中央各预算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派团参加我国加入GPA第7份出价首轮谈判 2019年10月21日至23日,王绍双副司长率领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云南、陕西、青海省,以及国家铁路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国政府谈判代表团,赴瑞士日内瓦就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开展首轮谈判。谈判期间,王绍双副司长还与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负责人开展了会谈。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中直机关2019年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在京举办 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在京举办为期两天的“中直机关2019年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张宇航在会上介绍道,从中直采购中心2004年12月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15年的发展之路。截至今年10月底,累计为中直机关单位组织实施采购项目2900多个,完成采购预算294亿元,实际采购金额252亿元,节约率14%以上,连续5次在财政部组织的中央级集采机构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财政部指导帮助、中直机关各单位支持配合的结果。 张宇航指出,这次培训班的主要目的是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形势任务,帮助中直系统各单位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切实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各项政策的落实落地,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培训主要内容是学习解读财政部有关改革文件和政策规定,讲解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要求。 据了解,中直管理局对举办这次培训班高度重视,参会人员包括中直、中办各单位80余家采购单位,约300人。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深圳市着力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 近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文件模板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共整理修订16个采购文件模板,着力提升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的新模板与旧模板相比还是有一些亮点和变化的。具体呈现出4大特点: 一是模板内容紧跟政策要求,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全面清理规范采购文件模板中不严谨、不一致的表述,取消“投标保证金”、“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要求,取消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涉及投标人规模的评分项,增加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明确告知对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扣除政策,及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 二是模板文本体现专业性和行业特点。对于采购实施频率高、需求数量大、采购标的物相对固定、特点类似的项目,采用通用模板进行规范。对于行业特点鲜明、专业化程度高的项目,出台专项模板,更好满足采购人需求。 三是实行容错机制,减少供应商证明文件提交。供应商注册实行公示准入制,投标采用承诺函形式,供应商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接受公众监督。采购中心在收到质疑举报等情况下,可以对供应商承诺事项进行事后审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 四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分类惩处失信供应商。在采取价格评比法的项目中,供应商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诚信档案,投标报价将会上浮10%。供应商如有重大违法记录,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据悉,按照“服务无止境、发展不停步”的理念,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继续优化采购文件模板,更好服务采购当事人,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双提升,促进依法采购与阳光采购的常态化。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招标文件将本地注册和纳税作为加分项被国务院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2019年11月12日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关于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不到位典型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根据《通报》,2019年9月,按照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6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6个省(区、市)开展实地督查。 根据《通报》,国务院第十二督查组在四川省督查发现,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2017年试用版)》在设定有关投标企业评审项时,规定企业在凉山州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得1.5分,近3年在凉山州内税务机关累计纳税达一定规模得2分。凉山彝族自治州通过加分设置对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执行不同标准的做法,限制了外地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浙江省探索“互联网+政府采购+扶贫”新模式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近年来积极探索,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互联网和扶贫的有机结合,打造出了一个“互联网+政府采购+扶贫”的新模式。 一、积极搭建扶贫馆,开展线上消费扶贫新模式。江山市依托“政采云”平台覆盖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优势以及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电商营运经验和资源,积极在“政采云”平台上搭建江山农业(扶贫)馆。 二、择优选择代理商,打通消费扶贫“最后一公里”。江山市财政局从具有专业资质和电商能力的众多综合代理商中择优选定了浙江冒个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扶贫馆的首家本地入驻综合代理商。代理商直接从对口扶持地区农民或农业经济组织采购商品,展示、推介和销售扶贫地区的优质农副产品,打通消费扶贫的“最后一公里”。 三、依托扶贫政策支持,建立消费扶贫协作新机制。针对江山市对口扶贫地区四川沐川县的特色农产品,择优选择具有电商综合运营实力的当地供应商入驻江山农业扶贫馆,深入挖掘沐川当地可供销售的农副产品,建立长久稳定的线上供销关系,助力精准扶贫。确定报送单位食堂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比例,鼓励和引导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和医院)食堂和各级工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或为干部职工代购农业(扶贫)馆的商品,年终通过考核预算单位预留采购扶贫份额比例情况,将“造血式”扶贫真正落实到位。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11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1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2%,比上月上升0.9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9%,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49.5%,比上月回升0.5个百分点; 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回升1.5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6%,比上月上升1.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生产扩张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1.3%,比上月上升1.7个百分点,重返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8%,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7.3%,虽位于临界点之下,但与上月持平,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变化不大。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5%,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 姜爱华 李镕辰 【摘要】科学合理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在“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机制应遵循“先放后管”的思路,在赋予采购人自主权的同时,加强对采购人的后续监管,监管重心要从目前的“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 【关键词】放管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2018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中提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效能。”“放管服”改革要求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管体制的完善,但目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督管理机制仍然以事前监督为主,事中和事后监管较为薄弱,与“放管服”改革思路不尽一致,也无法为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化提供坚实保障。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急需转变监管思路,适应“放管服”改革下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法律依据是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且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出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将监管职责授予财政部门,并具体规定了其相应的职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可见,实施条例拓展了政府采购监管的范围,一方面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内控机制,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第八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该办法强调了采购人内控机制建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这一办法对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事前审批做了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该办法强调了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上的协调配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则应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这一办法强调了财政部 门对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 综合来看,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已经涵盖了从相关当事人内控机制、财政部门内部监管到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囊括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等不同阶段,对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运用、信息公告等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监管规定。 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政府采购在减少政府干预、放权于市场、放权于采购人的同时,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既要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又要凸显监管重点环节,避免寻租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目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并没有跟上“放管服”改革的步伐,相关法律规定仍需改进,监督管理体制也仍以事前监管为主,忽略了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功效,难以发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真正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放管服”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政府如何在减少干预的同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予以支撑,赋予各个参与主体明确的监督职责。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尽管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对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却不够明确与细化,无法紧跟“放管服”改革的步伐。首先,目前的监管法律体系没有明确采购各方主体的监督责任,仅依靠财政部门的监督,容易造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缺位”,无法形成闭合监督管理链条。其次,政府采购监管法律体系没有细化“全过程”监督管理链条细节,对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再到签订、履行合同,直至质疑投诉处理各个过程的监管规定不够明确,不能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事前监管需改进 政府采购事前监管主要是指对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等方面的审批管理。一方面我国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监管乏力,但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事前审批事项过多,不能完全适应“放管服”改革对“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预算编制不够合理。 预算编制不合理的实质是采购需求确定不合理的问题。众所周知,明确的采购需求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因素,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则是明确采购需求的关键环节。政府采购预算应保证其完整性与严肃性,以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但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预算意识不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缺乏充分的依据,从而导致政府采购活动的资金约束力减弱,不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发挥。一方面,编制预算人员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与专业素养,对预算的认知不足;另一方面,相关监督机构中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力度不足,从而导致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对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缺乏足够的实地考察了解,无法确定真实的采购成本,一味地追求价格最低而忽视采购项目的质量,盲目确定预算金额,使得采购过程中频繁发生调整预算的现象。这既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管理目标,大大降低政府采购预算的有效性与严肃性,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整性。没有合理有效的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纪检、审计部门在进行内、外部监督时也就没有了充分的监督依据,监督过程也只能关注采购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方面,触及不到实质性的内容,监督也便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并且在中央以及各地的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中,也没有涉及采购人编制预算方面的问题反映。 事前审批事项过多。 采购事前审批事项过多,主要体现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仍较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过宽以及对采购方式的审批过多,不能适应“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中对采购人(预算主体)放权的需要。 “放管服”改革的目的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少政府部门的干预,提升政府部门治理能力和水平。当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然较低,这就意味着,公开招标方式使用的频次会比较多,而公开招标周期长、相对效率低,特别是,公开招标容易走向“价格过低”的误区,不利于满足采购人的个性化需求,不利于改进政府采购效能。并且,与我国工程采购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比,货物和服务的标准明显偏低。同时,我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模式采取的是集中采购目录制和限额标准制,即,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对象,均应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这样一来,如果集中采购目录过宽、限额标准过低,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份额就过高,而社会上的代理机构能够代理的范围就相对有限,显然,这与简政放权、激发代理机构活力是相矛盾的。特别是在2014年我国全面放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准入后,如果不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限制进行调整,社会代理机构实质上能够代理的范围更是相对较小。此外,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不采用公开招标的,都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实际中经常出现不适合用公开招标的情形或者招标后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这些情况都要重新经过财政部门审批才能更改为其他方式,大大折损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三)事中监管需全面 政府采购过程的主体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且每一主体都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链条上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而且也要承担主体责任,进行相互监督。但目前各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监督意识也不够强烈,在监督不够全面的情况下,各主体容易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而滋生腐败现象,浪费财政资源。首先,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不够全面。近年来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出现大幅度上升,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管仍需加强,即要遵循“放”后要“管”的思路。其次,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很多采购的具体承办者,负责采购活动特别是招标投标活动,其在制作招标文件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权利,因此,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容易发生暗箱操作,有的通过设定不公平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不利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再次,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不够全面。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专家是否独立于其他主体以及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是否公平、是否具有政策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最后,对供应商的监督不够全面。目前监督部门的重点侧重于供应商的资质方面,但是供应商履约能力、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不足,无法确保实现采购的效率性和有效性。 (四)事后监管需强化 政府采购事后监管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目前这一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监管不力,以及信息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首先,供应商履约情况好坏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最终效果。当前供应商履约中存在不少问题,如供应商不诚信、低价中标后“以次充好”,而采购人也拿供应商没办法,这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中少有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窥见一斑。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需要透明化的信息公开及反馈机制。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实现了一定的电子化平台监管,且中国政府采购网就监督检查结果、质疑和投诉处理结果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进行公示,各地方政府也会从市级和区级两个层面进行此类监督信息的公示,以帮助审计部门、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主体了解具体情况,但政府采购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各地信息公开度不统一。就质疑和投诉处理公告方面,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时间期限较短,一般只能查询最近的60条信息公告,稍前日期的公告无法查询;而各地方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时限有长有短,且规模并不统一,江苏省2018年全年省市区就463条质疑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而河北省2018年共公示163条信息公告,数量规模差异较大,且陕西省区级质疑投诉处理的公告时间期限明显短于省级公告期限。其次,信息公开内容不完善。目前的质疑投诉处理公告模板包含相关当事人、相关事项、调查结果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仅反映当前存在的问题,但问题何时解决、如何解决以及解决效果如何,均不得而知。再次,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公开不够及时、应用不够及时,不仅不利于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的良好运行,更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化。 三、“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强调立法先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保障一切政府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但由于目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体系还没有与“放管服”改革紧密衔接,相关规定比较滞后,不够清晰明确,致使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主体监督责任意识不强,无法形成完整的监督管理链条进而有效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因此,一方面,政府立法部门应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将其体现在相关的立法规定中,且应按照改革的推进与采购活动的实际发展情况随时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调整。另一方面,立法机关还应将政府采购流程中每一环节的监管责任细化,明确规定相应职责与惩罚措施,并设置一定的奖励措施以激励各主体履行监管责任。此外,我国在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体系时,应按照法律层级逐步推进。中央政府层面应根据全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特点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并结合现实情况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具体职责,起到统一领导的作用;其次,各地方政府在中央立法框架的领导下,根据当地政府采购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管的规章制度体系,并与中央法律相辅相成,强化细化各参与主体责任,为健全“放管服”背景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改进事前监督 一是加强对采购需求和预算编制的监督。采购需求确定和预算编制是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首要环节,规范合理的预算是优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棒,同时也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充分依据与保障。首先,应监督强化采购部门人员的预算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平时的采购工作中着重强调预算管理在财政支出效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意义,树立“精准编制预算”“无预算,不采购”的意识;其次,监督提高采购人编制预算水平,提升采购人专业知识素养,并设计相关体系督促采购人深入了解市场行情,充分掌握采购产品的相关信息,明确采购需求,衡量产品价格与质量,讲求“物有所值”;再次,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的应用,财政部门需专项检查采购人编制的预算是否以上一财政年度预算绩效评价的结果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弥补漏洞,全面系统地编制采购预算,以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最大程度的统一。 二是增加采购人的自主权。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客观需要。要适当缩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通过这项改革,能够扩大采购人的自主权、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简易采购方式,同时,这一改革,也能扩大社会代理机构可代理的范围、激发社会代理机构活力,但同时建议,对于目录范围外也没有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给予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之外的简易操作方式指导;要放松对采购方式审批的限制,充分相信采购人有能力选择最佳采购方式,特别是,对于实质性不满足三家供应商而有可能导致公开招标的情形,采购人无需再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转为其他采购方式。同时,事前“放权”也意味着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加强事中监督 强调各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财政监督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事中监督链条的完整性。首先,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对代理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容易使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处于被动状态,无法实现真实采购需求。这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实时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采购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还要紧密关注其是否与供应商、评审专家串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财政部门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查采购代理机构并进行相关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其是否具有代理资质的依据,实行社会代理机构资质登记制度,激励代理机构依法行事。其次,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除供应商的资质问题外,监督部门还需重点审查投标合同中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项目信息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契合、供应商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此外,采购人仍要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展开监督,考核评价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的采购需求,作为考察供应商资质的参评因素。再次,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专家库数据,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监督评审专家评分的政策性及独立性,并将其作为考核专家资格的评判因素,确保评审专家的专业性。 (四)健全事后监督 政府采购事后监督过程不仅要求监管部门及时验收供应商履约情况、跟踪相关部门质疑投诉处理情况,还需要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加以反映,以便社会公众、专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但就目前公开的信息中,社会公众及相关机构部门无法充分获取供应商履约情况、政府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结果情况等具体信息。首先,要加强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监管,对在履约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记入供应商诚信档 案,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营商氛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应统一信息公开标准,中央政府部门应搭建相关信息平台,就信息公开时限、标准、模板做出统一规定,而地方政府也应就信息公开层级进行统一,保证信息公开范围的全覆盖,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相关内容。应完善信息公开内容,针对质疑投诉处理公告,政府部门不仅仅需要公开存在的问题,还应组织相关监督机构持续追踪问题的后续解决过程,对问题解决与否、解决效果如何等信息进行公示;及时追踪供应商履约情况并就有关信息进行通报。应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的反馈与应用,及时公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信息,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责任人应予以公布并对其反映的问题加以改正,且将改正的具体问题进行公示,以便监督部门了解具体问题解决情况。 四、结语 “放管服”改革的逐渐深入以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都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事前监督向事中、事后监督转变,强化相关参与方的主体责任,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落实财政部门与纪检、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紧密配合工作,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健全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为“放管服”改革的持续发力、政府采购制度的稳步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转载自《财政监督》杂志) 美国加州颁布行政令宣布政府用车不再采购化石燃料汽车 当地时间2019年11月20日,美国加州总务部发布行政令,行政令宣称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今后政府采购用车将不会选购化石燃料的车辆,而是具有某种电气化功能的车辆。这项改动对大部分加州政府部门立即生效,但是部分公共安全车辆(例如警车、消防车)可以豁免。 目前尚不清楚这项行政令具体是指哪种类型的电气化车辆,其中有48V轻型混动系统(48-volt mild-hybrid)、混合动力车辆(Hybrid vehicle)、插电式混合动力车(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PHEV)和纯电动车辆(Battery-electric cars)几种选择。 (信息来源:国际新能源网) 迪拜道路交通局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竞标迪拜地铁运营合同 据《中东经济文摘》(MEED)11月14日独家报道,迪拜道路交通局(RTA)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于3月5日前竞标将于2021年开始的迪拜地铁运营与维护(O&M)合同。 据悉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包括:阿尔斯通/ RATP Dev(法国)、德国铁路公司(德国)、日立(日本)/ Ferroviedello Stato Italiane(意大利)、Keolis(法国)/ 三菱集团(日本)、Serco(英国)、Transdev(法国)。 知情人士透露,迪拜道路交通局希望在2020年8月至9月间授标该合同,并计划在2021年9月前完成地铁运营交接,届时与英国Serco公司的当前合同将终止。 今年4月,英国Serco公司与迪拜道路交通局签署了价值6.8亿迪拉姆(1.85亿美元)的合同,将其迪拜地铁运营与维护合同终止时间从2019年9月延长至2021年9月。该公司此前已与迪拜道路交通局签订了两个五年合同。 但是,根据迪拜采购法相关规定,到2021年合同到期后,迪拜道路交通局需要重新招标而不是进一步延长与Serco公司的合同。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美国防部招标为4座军事基地装配大型5G移动宽带技术 据合众国际社网站11月4日报道,美国国防部发布一份初步招标书,旨在为4座军事基地装配大型5G移动宽带技术。 报道称,五角大楼上周公布了选定的进行初步5G测试及试验的基地:位于华盛顿州的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位于犹他州的希尔空军基地、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圣迭戈海军基地,以及位于佐治亚州的奥尔巴尼海军陆战队后勤基地。 报道援引负责研究和工程的美国防部副部长帮办莉萨·波特在洛杉矶举行的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上的话说:“从历史上看,国防部与私营企业通过建立伙伴关系推动创新,并在通力合作下把跨越式技术带到前沿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国防部希望,美国业界能引领5G技术。” (信息来源:参考消息网) 印度国防部采购本土制造装备 价值28亿美元 外媒称,印度国防部已经与国有的兵工厂管理委员会(OFB)签订了一项价值2000亿印度卢比(约合28亿美元)的合同,为印度陆军再制造464辆T-90S主战坦克。 英国《简氏防务周刊》网站11月11日报道称,OFB发言人乌迪潘·慕克吉11日对记者说,根据5天前签署的这份协议,OFB位于印度南部阿瓦迪的重型车辆厂将在4至5年内完成主战坦克的交付。 英媒援引业内消息人士的话说,这笔订单是2006至2007年间与重型车辆厂达成的一系列合同的一部分,这些合同旨在根据与俄罗斯签署的一项技术转让协议,许可制造1000辆T-90S坦克。 报道指出,最近签署的协议独立于采购价值1344.8亿卢比的T-90MS主战坦克的计划——该计划的所有坦克都将以配套元件的形式从俄罗斯坦克制造商乌拉尔机车设备厂进口,然后由重型车辆厂进行组装。 (信息来源:参考消息网)所属栏目:政采专刊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办发〔2019〕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便携式计算机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计算机软件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服务器 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计算机网络设备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复印机 不包括印刷机 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多功能一体机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设备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 扫描仪 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投影仪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投影仪 复印纸 京内单位 不包括彩色复印纸 打印用通用耗材 京内单位 指非原厂生产的兼容耗材 乘用车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 客车 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梯 空调机 京内单位 指除中央空调(包括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多联式空调(指由一台或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机组)以外的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 二、工程类 限额内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装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拆除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修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京内单位 指在京内执行的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 京内单位 印刷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监理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 物业管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在京内执行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 云计算服务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互联网接入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所属栏目:政采法规发布时间:2019-12-27 00:00:00
- 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招标中心系统年终工作总结的通知招培字[ 2019 ]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中心(局、公司)、成套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信心,保持定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总结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分析总结中心系统机构面临的共性问题,现请各单位根据自身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提供2019年工作总结和业绩情况。 建议总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各机构2019年年度总结情况; 二、传统招标业务和电子招投标业务开展的情况; 三、政府采购业务开展情况; 四、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监理、造价、外贸进出口等非招标业务领域开拓情况; 五、其他关于行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请将相关业绩情况按照附件形式填写,与工作总结一起于2020年2月7日前邮寄到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培训会展处,同时将工作总结和业绩统计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ntc_pxhz@miitcntc.org.cn。 联系人:柳 铮 联系电话:010-8848559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西街46号F区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405室 培训会展处,邮编:100142 附件:2019年系统机构业绩统计表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19年12月5日所属栏目:机构动态发布时间:2019-12-05 00:00:00
- 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天津滨海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广”项目一、中心介绍 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是2009年5月批准成立的首家国家级超级计算中心,部署有2010年11月世界超级计算机TOP500排名第一的“天河一号”超级计算机,构建有超算中心、云计算中心、电子政务中心和大数据研发环境,是我国目前应用范围最广、研发能力最强的超级计算中心,为全国的科研院所、大学、重点企业提供了广泛的高性能计算、云计算、大数据等高端信息技术服务。 在支撑科技创新领域,截止目前,天津超算中心服务科研、企业、政府机构用户数已超过1600家,主要用户已经遍布全国近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应用涉及生物医药、基因技术、航空航天、天气预报与气候预测、海洋环境模拟分析、航空遥感数据处理、新材料、新能源、脑科学、天文等诸多领域。天河一号上每天运行的研发任务数超过1400项;累计支持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超过1300项,涉及项目资金超过10亿元。支撑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成果和包括Nature、Science在内出版成果超过1600项,研发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取得了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 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引导新兴产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构建了石油勘探数据处理平台、生物基因健康平台、动漫与影视特效渲染云平台、工程设计与仿真云平台、建筑工程设计与管理云平台(BIM)等,为近两百家重要企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与众多的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了提升企业研发效率和产品竞争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和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构建完善产业发展链条,实现区域内外资企业和产业聚集等突出成效。根据初步统计,节省企业研发投入数亿元,为企业带来相关经济效益超过30亿元。 二、项目概况 2016年国家工信部发布了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其中支持工业云和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广专项,并委托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开招标。项目鼓励产学研合作,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以下简称天津超算中心)牵头申报,并与天津大学、武汉制信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逸云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完成天津滨海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及应用推广项目。项目开始时间为2016年12月,项目完成期限为2年(自工信部下达项目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三年)。项目预算总投资额为4200.00万元,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拨付专项资金2000.00万元,天津超算中心自筹配套经费2200.00万元。 (一)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新购置设备500余台。项目基于云计算技术,整合工业应用的各个环节,构建涵盖设计、计算、处理的一体化产品研发平台。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构建行业标准件模型库、行业标准及规范等知识库,支持在线查询、对比功能等。 (二)项目目标: 1.平台提供计算和存储资源、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共享和租用等工业云服务;根据用户需求构建工具库、模型库、标准库、知识库等工业设计资源库;组建一支由相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技术团队和由技术专家组成的多学科交叉的技术支撑团队,形成专家系统。 2.通过天津滨海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使得客户企业可以大量减少信息化投入,成本降低70%;同时通过广泛推广,涵盖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类企业数量超过20%,总体注册用户数超过15万。 3.本项目预计可获得软件著作权3个,论文5篇以上;项目两年期间内总体经济收益超过5000万元,间接经济效益超过1亿元。 三、项目完成情况 经过两年的平台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天津滨海工业云平台实现了项目要求内容的开发和上线,项目平台按计划完成了行业云平台、供需对接、企业展示、公有云平台、工业库、产业联盟、新闻资讯七大核心功能。行业云平台集成了各行业领域云应用,提供了涵盖前端设计、中间计算、后端处理的一体化产品研发服务和一系列的工具软件;供需对接和企业展示提供了涵盖业务发布、业务承接、研发设计后台支撑的共享众包模式服务;公有云平台提供了计算、存储资源服务;工业库提供了模型库、标准库、专利库、文献库等知识库服务和专家库服务;产业联盟为多个联盟提供了展示平台;新闻资讯提供了有价值的行业新闻和技术文库。平台全部功能均为线上服务,可进行线上浏览、查询,直接在线使用。 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平台注册的企业为10284家、注册用户数达158113万,完成总体经济收益约5125.8万元,间接经济效益超过1亿元。依托项目发表了论文10篇,获得软件著作权6个。所属栏目:成果展示发布时间:2019-11-19 17:05:05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慧创云’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是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旗下高新技术企业,是“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信息通信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提供商。2016年度至2018年度连续3年荣获国务院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A级。 烽火是信息通信领域的国家队,主营业务立足于光通信,产品涵盖光纤通信、信息化服务、数据通信、无线通信,并深入拓展至信息技术与通信技术融合而生的广泛领域,近年来积极拓展5G、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智慧城市等ICT业务,是全球OpenStack基金会黄金会员,拥有2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位国际电信联盟物联网和智慧城市研究组副主席。已通过可信云、CMMI ML5、ITSS能力评测等专业认证,拥有4000多项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获得政府行业Openstack解决方案最佳实践、开源云计算优秀案例一等奖、年度技术创新奖、2017年全球云计算大会最佳实践奖及2018年中国十大开源云领军企业等荣誉。 “慧创云”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新一代信息通信行业,聚焦中小微创业创新企业、创客团队,商业模式以B2B为主,B2C+B2G为辅。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新创业者创新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打造行业“双创”平台。面向逾全国千万家行业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千万名从业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会员增值服务、流量变现、平台分享等方式盈利,并提供行业公共服务,实现产业对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 “慧创云”平台基于烽火自主研发的FitOS云操作系统与FitData大数据等关键技术,构建了1个云基础平台、1个数据处理支撑平台、3类信息门户以及6大类服务的1+1+3+6体系架构。其中,云基础平台与数据处理平台是“慧创云”的基础,使平台将IT软硬件资源作为服务开放共享,提供IaaS、PaaS、SaaS等端到端的云服务解决方案,有效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信息化需求,同时平台将烽火内部研发工具、制造能力与孵化能力等要素转化为管理、信息、技术、资金、人才、资源等六大类服务产品,通过门户网站或慧创云APP向创新创业者统一提供。在研发方面,平台提供FitDevo协同开发服务,帮助用户轻松实现敏捷开发与持续交付;在制造方面,烽火将SMT表面贴装、物流配送、检验检测等34项制造加工能力在供应大厅上发布,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在孵化方面,平台将创新谷孵化清单、知名创辅导师与创投机构等信息汇聚整合,实现从创意孵化、工商注册、创业培训到项目融资等一站式孵化服务。所属栏目:成果展示发布时间:2019-11-19 13:55:06
-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工厂解决方案应用推广”项目一、公司简介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自动化、智能化技术、产品和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已经拥有从现场检测仪表、执行机构到控制系统等流程工业完整的3.0+4.0解决方案,是国家首批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试点企业之一,同时进入了首批获得推荐的80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名单;也是工信部首批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 凭借着在工业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领域二十多年的积累,中控连续七年蝉联DCS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居首(睿工业发布报告统计),在化工行业领域的市场份额接近40%、在石化行业领域的市场份额接近25%,且该市场份额数据在逐年提升也承接了许多亚洲乃至全球的大型项目。目前中控积极布局基于行业的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的应用推广,为用户打造从方案设计、产品开发到方案实施一条龙服务,并已经建设或正在建设中石化九江公司、新疆天业、神华宁煤、东北制药、巨化集团、桐昆集团、北方华锦等一批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自主研发的控制系统已经有30000多套应用于10000多家工业企业,承担的中天合创大型煤制烯烃项目,创造了国产自动化系统通道点数超20万点的最大应用规模业绩;神华宁煤百万吨级烯烃智能工厂项目的投运,也是中控再次为行业树立的一个标杆。 中控秉承“为客户创造价值、坚持奋斗与创新、敬业诚信、追求卓越”的企业价值观真诚面对每一位客户。在北京、沈阳、成都、广州等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及印度、南亚、东南亚等设有区域事业部、分公司、办事处等机构,构建了完善的服务机制及网络,随着品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产品远销亚洲、欧洲、非洲、南美洲等地区,深受全球用户的信赖! 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智能工厂解决方案应用推广》,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项目已于2019年4月12日完成验收。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针对工艺设计、数据管理、协同营销、工程服务等智能工厂应用,研发工业软件、嵌入式系统、行业模型库、专业工具集、数据平台、工控安全防护等互联互通的智能应用集成和管理平台,形成集全面感知、设备互联、协同优化、预测预警、精准执行于一体的一站式智能工厂整体解决方案;研发集数据集成、智能分析、数据挖掘、数据可视化等的工业数据集成管理平台;实现石化、化工、装备制造等行业关键行业化智能应用固化封装,研发行业模板可组态的智能工厂产品平台;完成专利5项,软件著作权登记5项。 三、项目成果及创新点 项目通过智能应用集成管理平台和工业数据集成管理平台实现企业从数字化设计、定制化生产到互联化服务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智能工厂整体解决方案设计、研发和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面向行业的解决方案应用模式,目前已在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石化分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行业典型代表性大型企业完成应用示范。本项目创新点包括: (一)具有标准、集成、开放、协同创新和统一架构特征的智能应用集成和管理平台,以及自动化和信息化一体化、一站式解决方案 智能工厂解决方案以产品全生命周期(生命周期维度)和智能工厂系统所有环节(系统层级维度)的信息作为核心内容,构成工业数据的应用场景,将纵向、横向的全部智能应用(智能功能维度)进行集成、互联、组合与管理,构建集全面感知、互联互通、协同优化、预测预警、精准执行于一体的一站式智能工厂整体解决方案。 (二)综合生产实时数据、品种产能等工业数据,集量化分析、预测趋势、科学决策能力的工业数据集成管理平台 工业数据集成管理平台将OPC、MODBUS、IEC-104、DP、FetchWrite等各类通讯协议工业设备数据进行集成,并在大型实时历史数据库中进行存储;通过设备管理、能源管理、安环和应急管理等专用模块,可进行工艺分析、工艺优化、能耗优化;并通过过程数据管理软件-VxPIMS、云SCADA软件-VxCloud-SCADA、生产执行系统软件-VxMES等工业可视化软件将数据整合展示。 (三)形成智能工厂解决方案行业化和模板化实施技术,解决智能工厂解决方案面向行业推广的复制性规模应用问题 大型工业企业一体化生产大数据分析与柔性生产管控系统以ISA95标准为业务架构,建立统一的工厂模型,包括数据对象模型、业务运营模型、能源模型、运行分析模型等。建立企业全厂级的工厂模型,监控全厂关键数据,包括库存、生产、运营、能源、设备等数据,辅助企业更高更有效的实现物料平衡、能量平衡,实现企业的生产最优化、利益最大化、排放最小化。 四、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两化融合、中国制造2025、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强国战略的推进实施,智能工厂解决方案已成为制造企业转型升级的核心驱动力。本项目有效提升智能工厂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和应用实施能力,并为行业大型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形成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应用模式。根据第三方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新中天审字(2019)第0345号)审计,项目实施后,实现销售收入16796.24万元,利润2484.61万元,税金1876.14万元。 智能工厂解决方案的成果示范推广,将加速国内智能装备、软件供应商在技术架构、产品化等方面的改进,推动智能控制成套装备及软件的发展,综合全面的帮助工业企业通过提升产品质量、提升管理效率、降低能耗、降低劳动强度,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同时通过产品方案进一步推广升级,将有效推动我国制造业由粗放型向技术集约型的转化,提高中国智能制造整体水平。所属栏目:成果展示发布时间:2019-11-19 13:45:45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0-30 实施日期: 2017-10-30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我国社会诚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红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主体行为的诚信度和发起联合奖惩的必要性,研究制定各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 ——分类分级,区别对待。根据相关主体的诚信度,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联合奖惩措施。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保护权益,鼓励修复。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 二、科学制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 (三)制定标准的部门。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认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广大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四)规范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五)不断完善名单认定标准。标准制定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监管领域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完善认定标准,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建立的目录清单,健全名单认定标准体系。 三、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六)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国家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 (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八)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可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四、规范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 (九)规范名单信息内容。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十)共享名单信息。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建立名单信息共享目录,严格按照目录归集共享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并自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国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供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共享使用。 (十一)发布名单信息。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涉及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的名单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机构编制网等渠道发布。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各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红黑名单,经核实后与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名单进行整合并向社会发布。 五、依据名单实施联合奖惩 (十二)政府部门实施联合奖惩。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采取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明确对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主体的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建立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动机制。鼓励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国务院关于联合奖惩的要求将红黑名单信息与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并创造条件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带头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及时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统计联合奖惩情况并反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三)鼓励社会力量协同参与联合奖惩。积极创造条件,向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放全国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信息。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有关单位及时向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单位)反馈红黑名单奖惩信息,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 六、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十四)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十五)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有关部门(单位)认定“黑名单”时,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 七、建立健全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警示机制 (十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认定部门(单位)可将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选择地对外公开。 (十七)对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的警示。认定部门(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将在3个以上不同的重点领域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转入“大数据警示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八、依法依规退出名单 (十八)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单位)确定。 (十九)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红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 “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二十)建立健全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台继续保存,信用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留其失信记录。对于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九、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二十一)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反映监督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名单”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反映后及时核实。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单位)应重新对被反映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反映人和当事人。 (二十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异议申诉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并尽快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二十三)建立健全名单信息更正机制。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依据名单执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核实并反馈。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于被误列入“红名单”的相关主体,应尽可能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获得的权益。 十、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 (二十四)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六)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积极主动发起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严格执行各项联合奖惩措施。 (二十七)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研究推进信用立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强化诚信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二十八)加强宣传教育。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倡导诚实守信,及时曝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广泛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扩大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间:2019-11-07 14: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