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7月,总第31期)
政策法规
财政部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6月29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0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21号)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基本管理原则、支持范围及使用要求,指出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当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对申请拟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工作。
《办法》同时要求,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开放职责,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开放共享情况作为项目预算评审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手续简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申报、变更、撤销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备案资料,简化了退税申报手续。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法》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同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避免纳税人因未及时收齐退税凭证而无法申报办理退税,根据相关规定,若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待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工作动态
“思想盛宴 理论高地”首届招标采购前沿论坛成功举办
2021年7月10日,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所属《中国招标》杂志社主办的“思想盛宴·理论高地”首届招标采购前沿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教育部等中央部委单位以及来自北京、上海、广东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及高校等业界代表参与此次论坛。
会上,10位对行业积极探索的专家学者围绕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两法关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等热点问题发表了主题演讲,优质的内容得到了现场参会嘉宾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誉。论坛同时开启了网络图片直播,许多未到场从业人员积极转发,在线点击量总计超31万。
此次论坛是首次面向全国的公益论坛,旨在打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理论高地,为行业提供交流平台,探索解决行业热点问题,进一步推动新时期我国招标采购事业发展与探索。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国管局印发《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
7月10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总结了“十三五”时期机关事务工作,提出了“十四五”时期主要任务。其中明确,要落实好政府集中采购的职能任务,优化资产配置,推进配置管理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政策功能,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绿色采购、中小企业政策机制。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实施,建立完善专项工作机制,全力保障相关项目的采购服务工作。全面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做好制度规程“立改废”工作,完善集中采购制度框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立风险提醒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记录体系。联合相关专业机构、市场主体,动态调整集采目录内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有关标准规范。优化升级电子卖场等综合采购平台,完善电子招投标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协同与分享,打造智慧效能的信息化采购平台。
《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将推动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从程序合规控制向为采购活动提供专业支撑转型,做精做优“国采中心”专业品牌和服务窗口,拓展采购服务范围和采购规模,为采购人提供更好更有温度的采购服务。
(信息来源:摘自国管局网站)
综合信息
国采中心与3家银行签署金融服务平台战略合作协议
7月20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分别签署金融服务平台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据了解,此次签约活动以政府采购合同预期支付能力为切入点,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共享,为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便利,服务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下一步,国采中心将在采购业务系统上开设金融服务产品专属模块,集中展示各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供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选择。国采中心将根据采购业务平台的数据情况、各银行的需求和数据保密要求,形成统一的数据接口方案,适时对接数据,争取9月底前上线运行,年底前实现贷款发放,为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融资保障提供更多支持。
(信息来源:摘自中央政府采购网)
吉林推出提供采购计划制定服务等创新举措
近日,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吉林省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提供采购计划制定服务、建设长春销地仓、举办产品推进会等创新举措,促进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
《实施方案》提出,根据各级预算单位预留的采购份额及采购需求,提供制定个性采购计划服务,保障预算采购单位按时完成采购任务。同时,针对该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产量低、生产规模小、没有品牌和运营能力的农户、合作社等现状,提供品牌商标、产品包装、质量检测、产品溯源等服务,利用现有企业品牌进行产品输出,入驻“832平台”进行销售。
根据《实施方案》,吉林省将建设“832平台”长春销地仓,发挥仓储配送、质量检测、产品溯源、“吉字号”产品认证等功能作用,打造平台放心产品。通过建立定时、定点、定线的物流配送机制,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时效,提高吉林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引导省内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商入驻长春销地仓,鼓励各级预算单位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采购长春销地仓产品。在省内外适时开展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产销对接会、产品推介会,宣传吉林脱贫地区特色农副产品。在与吉林农副产品差异化较大的上海、成都等区域,设立吉林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推广体验中心,提高吉林大米等农副产品知名度,拓宽销售渠道。
(信息来源:摘自吉林省政府网站)
山东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施“双清单”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实施购买内容“双清单”管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采取“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形式,将21类公共服务和11类履职辅助性服务应纳入购买范围;同时规定融资行为、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防止“应买未买”和超范围“滥买”现象。同时明确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列为承接主体范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更好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为落实“放管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还进一步扩大部门自主权,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编报,由主管预算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将组织开展部门购买服务整体绩效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7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及解读
一、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7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4%,低于上月0.5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总体继续保持扩张态势,但步伐有所放缓。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7% ,与上月持平,继续高于临界点;中型企业PMI为50.0%,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7.8%,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0%,比上月回落0.9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力度有所减弱。
新订单指数为50.9%,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长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7%,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较上月有所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9.6%,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继续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8.9%,比上月回升1.0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延长。
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解读
7月份,部分企业集中进入设备检修期,加之局部地区高温洪涝灾害等极端天气影响,制造业扩张力度较上月有所减弱,但大多数行业PMI仍保持在景气区间。本月主要特点:
一是供需不同程度放缓。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分别为51.0%和50.9%,比上月回落0.9和0.6个百分点,制造业生产活动和市场需求总体有所放缓。从行业情况看,造纸印刷及文教体美娱用品、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行业两个指数均位于55.0%以上较高景气区间,企业生产经营较为活跃,行业增长动力较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高耗能行业两个指数均低于临界点,产需有所减少。
二是进出口景气小幅回落。新出口订单指数和进口指数分别为47.7%和49.4%,比上月下降0.4和0.3个百分点。从行业情况看,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及酒饮料精制茶、纺织、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行业新出口订单指数和进口指数均位于景气区间,国外订货量和原材料进口量有所增长;木材加工及家具、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专用设备等行业两个指数均位于收缩区间,进出口景气度总体偏弱。
三是价格指数有所回升。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分别为62.9%和53.8%,高于上月1.7和2.4个百分点。从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看,制造业采购成本普遍上涨,其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均高于70.0%。从出厂价格指数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为50.3%,微高于临界点,表明行业产品出厂价格基本保持平稳,钢铁行业“保供稳价”政策效果持续显现。
四是新动能发展态势良好。今年以来高技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PMI始终高于制造业总体,本月稳中有升,分别为55.0%和52.4%,高于上月0.3和0.9个百分点,反映高端制造业持续较快发展。其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电气机械器材、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行业PMI均较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及以上,行业扩张加快。
五是大型企业景气保持平稳,中小型企业有所回落。大型企业PMI为51.7%,与上月持平,高于制造业总体1.3个百分点。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50.0%和47.8%,低于上月0.8和1.3个百分点。调查中部分中、小型企业反映,近期原材料成本上涨、订单减少、回款压力加大等问题突出,企业生产经营承压。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新一轮疫情对国内经济的影响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官方信息,7月制造业PMI为50.4%,较6月下降0.5个百分点,中国制造业扩张速度放缓。有关数据表明,原材料价格不断攀升和新冠疫情是导致国内经济不确定性增大的重要原因。
相比中部地区的洪涝灾情,新一轮新冠疫情将给下半年国内经济带来更大不确定性,对部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及国内需求造成影响。一方面,聚集型餐饮企业、文娱行业、旅游行业、交通运输业可能受到较大的冲击。随着Delta病株疫情在国内近一半省区的扩散,部分地区正在关闭旅游业、取消各类文娱活动、管制交通,夏季旅游业能否继续仍不确定。另一方面,下半年零售支出可能遭遏制。马上到来的中秋国庆长假是国内假日经济的重要节点,但疫情防控要求将可能对假日旅游业及假日零售支出产生影响,假日经济能否发挥效应仍存在变数。
同时,中小型企业的出口业务将受到较大影响。一方面,随着国外疫情得到控制,海外市场的需求缺口将可能收窄;另一方面,国内疫情防控政策收紧,对外出口运输面临瓶颈,两方面影响下,国内出口增速将发生波动。
总体上,面对疫情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稳定内需是保持经济稳定的关键要素。我部应持续做好对中小企业的促进工作,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发展韧性,推动经济再次复苏。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专题研究
从经济学视角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1993年北京市招投标市场的成立,拉开了建设有形建筑市场的序幕。2002年,绍兴市将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产权转让和政府采购四个交易中心合并为统一的交易中心,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雏形。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第一次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历了近30年的时间,公共资源交易从场所到中心、从平台再到平台的整合共享,这些变化不仅是措辞上的,更蕴含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如今,经历了物理整合和化学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到了攻坚阶段。各地在整合过程中进行了多样化的探索,各界对于平台整合工作也传达出不同的声音。本文着重于从经济学视角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并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生态整合提供参考。
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应当由谁出资建设、谁付费使用
在物理和化学整合阶段,经济学意义上体现供需双方的无形市场(看不见的手),在有形建筑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象化为有形场所。虽然笔者曾预言未来经过生态整合之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再度回归到无形阶段,但在此之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升级电子系统的工作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电子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同样是昂贵的。以往,在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买卖的多种交易对象是否属于经济学理论中的“公共产品”“公共物品”或“公共资源”的争论还没有尘埃落定,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是否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政府采购”“特许经营”,应该由谁出资、由谁付费使用等新问题又摆在了实践操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面前。
财政资金应该花在什么地方,是远比财政资金正在花在什么地方更难以回答的问题。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政府也对此作出了不同的回答。一般而言,公共经济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是否用于实现政府职能。世界各国的经济实力、文化背景及市场化程度是不同的,导致政府以及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大相径庭。但有一点是相同且明确的:政府部门满足自身运转及实现自身职能所需的支出应当由财政资金负担。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通常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组成。其中监督平台明显属于政府职能,理应由财政资金付费建设。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交易平台。交易由买卖双方完成。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交易的一方往往是政府或公有部门,其买卖的行为大都属于政府或公共职能,而交易的另一方(或潜在的另一方)则为市场主体。假设电子系统的建立能够使双方受益,那么应该由其中某一方还是双方付费更加合理呢?单从是否用于实现政府职能这一条标准尚不能直接得出答案,还需从公共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继续进行分析。
其次,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竞争性,是指当新的消费者参与该物品的消费时,是否会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消费。为区别于容易引起争议的“公共物品”的概念,此时称具有非竞争性的物品为“集体消费品”,是与“私人消费品”相对应的概念。排他性,是指能够便捷地让一部分人消费,而阻止另一部分人消费。如果某种物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那么通常这种物品适合由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来提供。最典型的例子是国防、外交等。
三平台之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尽管其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尚在深化拓展之中,但总体而言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集体消费品,因而由财政负担也是合理的。而交易平台,是虽然具有非竞争性但不具备非排他性的。通俗地说,公共服务平台所发布的信息,想不让谁看到不仅是没有必要的,也是困难的,但交易平台想限制谁进行交易,则是很容易的。与公共服务平台的公益属性不同,建立电子交易系统的最大目标是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经济学上对交易成本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本文为讨论方便,将交易成本分为政府或公有部门的交易成本和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如果政府部门出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等多方面的考量,要求政府和公共部门参与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在交易平台进行,并为此建设了电子系统,但受益于交易系统的另一方并不是全体社会公众,而仅是少数市场主体,那么建设费用应该由财政资金还是潜在的受益主体来承担?此时还应引入更多的视角进行分析。
再次,渐进主义与帕累托标准。财政预算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是渐进主义,即一个政府机构在某年的预算应该是在上一年预算的基础上进行细微调整。这是一种“存在即合理”的方法论,也是世界各国制定财政预算的惯例。这种方法适用于社会、政治、经济稳定运行的国家。那么,对于一项新事物,是否应该由财政出资进行建设呢?这就需要用到福利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帕累托标准,即一项变化是否在让一个人变得更好的同时并没有让其他人的情况变得更糟糕。
如果一个地区的财政资金有限,难以全部负担电子系统的建设和运营费用,那么让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主体在交易时承担部分费用是符合帕累托标准的,只要他们在参与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时所付出的交易成本不高于建立电子系统之前的交易成本。
最后,政治议程。简单地说,一项事物是否由财政资金出资建设,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以及公民或公民代表根据合法程序所达成的共识。本文限于篇幅不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对于交易系统而言,如果当地财政资金充足,及公民代表认可,那么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及运营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考虑到后文将要分析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整合的方向,也属于合理合法的选项之一。
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应当依照怎样的程序或原则
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程序五花八门、各行其道。有的参照《招标投标法》,依照严格的公开招标程序;有的参照《政府采购法》,遵循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程序;有的不遵守以上两部法律,自行设定“比选”程序……之所以出现如此繁杂的局面,原因在于资金来源及建设主体的多样性、采购标的的复杂性,以及建设主体和监管部门认识水平的差异性。
第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如何分包?
如前所述,监督平台属于政府职能;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较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交易平台兼具公私双重属性。三个平台功能及属性的不同,使得建设中的分包工作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合并为一个包进行采购,签署一个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建设工作,则可以降低采购过程中的管理成本,有利于三个平台之间的协同、共享以及日后的维护、升级。但缺点在于:因采购标的范围及规模过大、三平台之间专业性和市场成熟度的差异造成竞争不足;建成之后,可能因数据接口和标准的不同造成与外部平台衔接不畅。而且由于三平台属性及资金来源的不同,合并标包还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分成三个包分别采购,则优缺点刚好相反。具体的分包方式要从资金来源及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建设主体的管理能力以及市场成熟度及竞争度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分析。笔者的观点是,合并采购要注重外部接口、分包采购要注重内部协调:合并为一个包进行采购时,在建设过程中也应将三个平台设置为三个独立模块。无论对内对外的数据交换,都应严格遵照国家及行业标准,通过统一的接口进行;分为三个包进行采购时,如果不同的供应商分别负责三个平台的建设,则采购人应统筹好三个平台之间的内容、标准及数据交换。
第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是否必须招标?
从法律的角度,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依据此定义,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不是工程建设项目,也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这就给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选择采购方式带来了自由裁量空间。从经济学的角度,一个项目如采用招标方式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采购人能够准确地定义采购需求;有充裕的采购时间;市场上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此时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面临如下选择:从采购标的属性来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内容繁杂,涉及大量硬件、软件,技术含量高,解决方案多,评价方式复杂,标准化程度低。如果采用招标方式,则对采购人的采购能力,特别是识别和定义采购需求的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可以降低对于采购人定义采购需求的能力的要求,还能缩短准备采购文件的时间,但又对采购人或评审小组的评审水平、道德水平以及内、外部监督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正所谓“甘蔗没有两头甜”。
第三,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是否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法》从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采购对象、限额标准等多角度确立了其管辖范畴。一个现实中的反例有助于我们理解:某地成立了一个国有企业,专门负责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采购主体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该项目的采购预算为0元——不使用财政资金,未来由使用者(市场主体)付费。于是,该项目既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又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成功”地摆脱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监管后,该项目没有采用“两法”中列举的法定的采购程序,而是自行设定了所谓的“比选”方式,邀请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其中一家供应商经研读比选文件发现,评价标准是按照竞争对手的实际情况量身订做的,于是向相关部门投诉。但终因不属于“两法”管辖范畴而无人受理。该案在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中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典型性。试想,对于这种竞争不足、缺乏监管的采购项目,最终为之买单的人是谁?
第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应遵循怎样的采购原则?
笔者一贯认为:在公共采购领域,程序是皮囊、原则是灵魂。依照怎样的采购方式或程序并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核心问题在于,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原因在于,程序是多样的、多变的;原则是简明的、持久的。在复杂多变的公共采购领域,违法违规的形式和手段层出不穷、五花八门,以程序去应对是被动、徒劳的;以原则去应对,才是有效、治本的。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在公平竞争的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对之前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实化。其中特别提到“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尽管有了实施细则,业内仍有人追问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的具体程序。笔者认为,“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就是公共采购的灵魂。无论采用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法》中的非招标方式还是其他采购方式,对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的核心就是两句话:看上去有希望,努力后有机会。即,让参与竞争的供应商看到采购文件不是事先为某一家内定好的,每家供应商都可以通过质量、价格、工期、服务等方面的努力提升获得采购合同的几率。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未来是怎样的
不同于物理整合阶段的有形市场,也区别于化学整合阶段各自为营的电子交易平台,生态整合之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怎样的?如何彻底实现各类资源的整合共享?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特别是通过分析各类商业领域互联网平台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方向比以往更加明确,目标也更加清晰。
第一,从单次交易到持续交易。
古典经济学对于交易中合作关系的持续性关注不够。无论招标投标,还是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的理论假设,都建立在古典经济学中通用资产的简单交易(俗称“一锤子买卖”,即单次交易)的基础上。理论假设的缺陷导致交易规则的不完善以及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继而助长了虚假招标、低价抢标、围标串标、天价采购等乱象的发生。持续交易假设与单次交易假设的根本差异在于:前者承认履约风险存在,认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带来契约扰动并应得到惩罚。如果专用资产的复杂交易存在巨大履约风险,同时交易规则不支持持续交易,诚信体系又不健全,则企业只会去购买(交易成本低、履约风险低的)通用资产,而在企业内部生产专用资产,企业的规模将会越变越大,以行政指挥代替经济激励。这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和治理效能的减弱。
以问题为导向的解决方案是:重视持续交易、完善交易规则、建设诚信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对每笔交易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估。通过提取、收集、挖掘和分析交易数据及相关外部数据,不仅关注交易过程是否合规,而且对各交易主体进行画像,让每个行为主体真正为自己的行为和结果负责。这应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市场经济中只有“看不见的手”就足够了吗?自私自利能否带来公民的幸福生活?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其实早就给出了答案。其代表作不仅有《国富论》,还有《道德情操论》。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提出了“公正的旁观者”这一重要概念。过去,有人曾把公正的旁观者理解为上帝。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21世纪,笔者更愿将其理解为基于现代新兴技术建立的诚信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使命不仅是“人在做,天在看”,而且是“数在记,链在存,网在联,云在算”,充分将大数据、区块链、“互联网+”及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共享当中。
第二,从层级制到市场制。
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的学科。新古典经济学主要通过供给、需求和价格研究资源配置,认为通过市场交易及其价格信号,可以完成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在宏观上对于我们理解资源配置的基本原理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新古典经济学的缺陷在于其并未研究交易对象的不同属性、交易类型的复杂性以及经济组织的内部——它将交易对象均视为标准化的商品、把交易都当作简单的单次交易、把企业都视为一个个通过技术将投入转换为产出的黑箱。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发现很多问题从新古典经济学中得不到解释,比如交易的复杂性、交易规则、经济组织的结构及行为等。新制度经济学应运而生。它以交易为最小的分析单位,从交易的属性、交易成本、组织、契约以及治理的视角来研究资源配置问题。
其一,交易对象及交易的不同属性需要区分。交易对象的标准化程度决定了交易的复杂程度。在通用资产的交易中,契约比较完备、交易成本较低,并且执行契约的扰动较少,因此交易双方需要的信息不多,主要是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价格信号发挥作用。反之,如果涉及专用资产的交易,会使买卖双方发展出双边依赖的关系。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经济组织、契约类型、供应链及产业链由此出现。举例来说,采购中常见的资格审查、资质、业绩、信誉、供应商库、框架协议等采购工具,乃至影响企业垂直边界的外包、分包、战略合作协议、联合体、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等组织形态,都是用于应对存在资产专用性、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及交易成本高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其二,需要区分不同的治理模式。交易的复杂程度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规模、结构和边界,还会进一步影响社会的治理模式。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信息不对称、人的有限理性以及道德风险带来的契约扰动等因素的存在,会提升交易成本,继而催生出不同规模及形态的经济组织、长期契约以及产业链。威廉姆森从三个维度描述治理方式,分别是:激励强度、行政控制和契约法制度。激励强度是指供应链上每个交易单元的交易者可以获得的净收入的大小;行政控制指是否依赖内部的上级部门来协调和解决争议;契约法制度是指通过外部法庭还是私人秩序解决争端。这三个维度分别取高低两端的极值,一共会产生8种组合,即8种不同的治理模式。其中两种典型且对立的治理模式是层级制和市场制。前者指弱激励、强控制和弱契约法;后者指强激励、弱控制和强契约法。当交易成本比较高的时候,层级制的治理模式更加有效;反之,则会倾向于市场制。如果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发展,能够有效地降低各类公共资源的交易成本,那么治理模式会从层级制向市场制演化,即:企业的规模会变小、市场上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通过契约法解决争端。由此可以看到,未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作用不仅在于各类资源和交易者的智慧匹配,还应实现交易属性与治理模式的有效匹配,并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引导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法治化。
第三,从管道到平台。
杰奥夫雷等人在《平台革命》一书中为平台作出了如下定义:“平台是一种基于外部供应商和顾客之间的价值创造互动的商业模式。平台为这些互动赋予了开放的参与式的架构,并为它们设定了治理规则。平台的首要目标是:匹配用户,通过商品、服务或货币的交换为所有参与者创造价值。”在商业领域平台诞生前,多数企业从事的是管道业务,即线性价值链。以教育行业为例,传统的教育由学校的行政部门规划课程、选择教师和学生。而基于互联网的教育平台允许所有人学习,也允许任何人授课。平台只负责制定和执行规则。由学习者决定哪些授课者成为名师。类似地,不拥有一辆车的出行平台将会消灭出租车公司;不拥有一间客房的住宿平台打败了大型连锁酒店。平台通过减少企业内部的管理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将价值链改造为价值矩阵,通过规模化降维击败管道。基于平台的连接和匹配,价值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时空被创造、改变、交换和使用。
相比于飞速发展的各种商业互联网平台,当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些名不副实,大多处于管道阶段。但前者的成功范例为后者下一步的转型升级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通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我们看到原有的产业链正在缩短,许多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被压缩。可以预见,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平台取代管道的趋势将会更加明显。许多原本不创造价值,仅仅构成行政或交易成本的行业和企业将会减少甚至消亡。
第四,从选择到契约。
以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交易对象、交易规则、交易成本及组织问题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布坎南区分了两种研究经济组织的方法:选择视角和契约视角。新古典经济学主要从选择视角研究资源配置。支撑我国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也是选择视角——平台的功能仅限于协助交易双方选择缔约方。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性,使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也使得社会各界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经济学界以交易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对于契约视角的研究日益加深,包括强调事前激励安排的代理理论、团队理论及产权理论,以及强调事后安排的交易成本理论及契约关系治理理论等。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康芒斯提出治理是一种手段,可以向企业注入秩序,缓和冲突,并实现互利。推而广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借助新兴技术降低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建设诚信体系、完善交易规则,不仅能够优化公共资源的配置,还会促进政府部门转变监督方式,进一步优化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治理结构,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赵勇,徐轲.经济转型背景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变迁[J].招标采购管理, 2004(1).
[2]王振营.交易经济学原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
[3][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契约、治理与交易成本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4][美]杰奥夫雷G.帕克,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桑基特.保罗.邱达利.平台革命.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
[5][美]Randall G. Holcombe. Public Sector Economics–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the American Economy[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信息来源:“思想盛宴 理论高地”论坛特稿)
国际动态
拜登政府高调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 我国政府采购应“力挺”制造业
2021年7月28日,拜登政府发布行政指令高调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此举并非首创。早在1933年美国就颁布了《购买美国货法》,规定“联邦采购必须购买在美国开采、生产或加工的产品,除非购买国内产品不符合美国公共利益,或国内产品价格不合理”,并将“购买美国货”条款纳入《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等政策法案不断强化。特朗普也多次发布“购买美国货”行政命令,引导制造业回流。
2021年1月25日拜登就任美国总统仅5天就签署了《关于确保未来由美国工人在美国制造行政令》,敦促联邦政府增加对美国货的采购。时隔半年,拟再发行政指令进一步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一是美国货认定将国内零部件占比门槛从55%提高至60%,到2029年提高至75%;二是加大对半导体、医疗用品等美国制造关键产品和零部件的价格扣除优惠;三是授权管理及预算办公室及美国制造办公室更严格地执行“非美国制造不采购”原则,健全美国制造含量数据,供应商需明确美国零部件所占价值比例。
美国长期实行“购买美国货”政策,联邦政府采购本来就以购买美国货为主,2019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了2217亿美元的货物,仅3.5%是外国产品,其中绝大多数还是由于“美国本土无类似产品”或“美国制造的类似产品价格过于昂贵”,进一步压缩的空间有限。因此,该行政指令的意义更多在于标榜拜登政府重视美国制造业和就业,以期在中期选举赢得工人阶级支持,对促使美国制造业回流、经济“去虚向实”的作用有限。
美国联邦采购国货并非特例,政府采购扶持本国制造业是国际通行做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充分利用政府采购这一庞大集中的内需市场,培育并推动了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产业的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作用,“力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采购问题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由学生付费的大学宿舍空调服务项目该如何采购
问:某公办高校就学生宿舍的空调服务项目进行采购,该项目的空调由选中的供应商负责提供和安装,学校不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向学生收取空调使用费。校方认为该项目是PPP项目中的BOT模式,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对吗?此类项目该如何进行采购?
答:这个问题非常具有典型性。笔者的观点是:此类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也不属于PPP项目中的BOT模式,它是高校对学生宿舍空调服务特许供应商的选择。
此类项目的典型特征有三个:一是项目自始至终高校不支付任何费用,不使用一分钱的财政性资金;二是该项目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由学生(家长)支付费用,无论学生还是学生家长都不可能与空调服务提供者的供应商进行服务质量和价格的协商;三是高校具有对空调服务特许供应商的选择权,可以决定由哪一个供应商来为学生提供空调服务。
根据以上三个典型特征,我们可以判断出此类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要件,因此,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对比关于PPP项目的概念和有关规定,此类项目也不属于PPP项目。首先,高校不属于政府机关;其次,向学生收费的空调服务也不属于基础设施投资;最后,此类项目也不可能走PPP项目的法定“两评程序”之后进入到财政部或者发改委的PPP项目库。
那么,此类项目该如何采购呢?笔者的观点是作为非政府采购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来实施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属于高校自主采购项目,可以依据高校制定的采购内控制度进行。如果高校没有完备的内控制度,可以通过内部集体决策的形式,参考政府采购法规或者招标投标法规形成较为完善的项目采购方案之后进行采购。此类项目采购方案的制定应当把握三个要点:一是价格和收取方式不宜作为供应商竞争的内容,价格适宜由高校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确定(该项工作高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二是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应当在服务质量和效率上展开;三是应当事先明确供应商服务不达标的退出机制和善后事宜。
采购人是否可以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联合体的项目,采购人是否可以限制联合体的组成数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是否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答:接受联合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对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上限在采购文件里事先做出规定,但不可以明确规定联合体的成员只能有多少家,更不能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这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限定并不矛盾,原因在于联合体是一个供应商身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在实务操作中执行该规定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不同的供应商(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是供应商自己的权利,供应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采购人不能强制要求。二是联合体的组成数量是两个以上(包含两个),到底由多少个组成,也应由供应商根据情况自己确定,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采购人在采购文件里没有规定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如果采购人规定了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拟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把联合体成员的家数控制在上限以内。
联合体成员过多,不仅对项目实际执行无益,也会给采购人后期项目管理带来较大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实务中,不少采购人设定联合体成员家数的上限,这样做很有智慧,法律上也是允许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设定联合体成员数量上限和限定供应商数量的概念上有交叉,但不完全等同。比如,采购文件规定“只能由三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和“联合体成员家数上限为三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约力度也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有违法律“公平、公正”原则,后者则是合理限制,符合法律精神。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8-01 00:00:00
- 我国将深化新型数据中心绿色设计、施工、采购与运营管理
为统筹推进新型数据中心发展,构建以新型数据中心为核心的智能算力生态体系,发挥对数字经济的赋能和驱动作用,加快推动新型数据中心发展,工信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行动计划明确,新型数据中心是以支撑经济社会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为导向,以5G、工业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应用需求为牵引,汇聚多元数据资源、运用绿色低碳技术、具备安全可靠能力、提供高效算力服务、赋能千行百业应用的新型基础设施,具有高技术、高算力、高能效、高安全特征。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数据资源存储、计算和应用需求大幅提升,传统数据中心正加速与网络、云计算融合发展,加快向新型数据中心演进。
行动计划提出,要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绿色低碳、算力规模与数字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新型数据中心发展格局。总体布局持续优化,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省内数据中心、边缘数据中心梯次布局。技术能力明显提升,产业链不断完善,国际竞争力稳步增强。算力算效水平显著提升,网络质量明显优化,数网、数云、云边协同发展。能效水平稳步提升,电能利用效率(PUE)逐步降低,可再生能源利用率逐步提高。
到2021年底,全国数据中心平均利用率力争提升到55%以上,总算力超过120EFLOPS,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PUE降低到1.35以下。
到2023年底,全国数据中心机架规模年均增速保持在20%左右,平均利用率力争提升到60%以上,总算力超过200EFLOPS,高性能算力占比达到10%。国家枢纽节点算力规模占比超过70%。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PUE降低到1.3以下,严寒和寒冷地区力争降低到1.25以下。国家枢纽节点内数据中心端到端网络单向时延原则上小于20毫秒。
为实现以上目标,行动计划提出六项重点任务,包括新型数据中心建设布局优化、网络质量升级、算力提升赋能等。其中明确,要优化绿色管理能力。深化新型数据中心绿色设计、施工、采购与运营管理,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对高耗低效的数据中心加快整合与改造。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达到绿色数据中心要求,绿色低碳等级达到4A级以上。
来源:“工信政府采购”微信公众号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7-16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6月,总第30期)
政策法规
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6月17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或载体,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等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费等。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工作动态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组织召开线上全国招标中心系统(部分单位)电子交易平台业务交流会
为交流研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业务发展和平台建设情况,推动行业转型升级,2021年6月3日下午,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视频会议形式组织召开了线上全国招标中心系统(部分单位)电子交易平台业务交流会。毛强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致辞,全国招标中心系统33家单位的80余位同志及招标中心相关处室同志参加会议。
江西精彩纵横采购咨询有限公司、优质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黔云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参会代表分别介绍了各自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功能特点、创新优势等。参会单位交流研讨了电子招标业务情况,围绕面临的共性问题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展建设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综合信息
中央国家机关2021年操作系统采购项目顺利完成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发布中央国家机关2021年Windows 10神州网信版操作系统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据了解,Windows 10神州网信版操作系统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邀请神州网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网信”)参与协商。本项目最终入围产品为Windows 10神州网信政府版操作系统(V2020-L),成交价为人民币1177元/套,相比于2158元/套的市场价有大幅下调,优惠率达45.46%。神州网信保证该产品的报价低于同行业、同类型、同等规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成交价格,且承诺为各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和征集文件全部要求的服务,充分体现了国采中心平台的价格优势。国采中心愿与更多集采机构开展联合采购合作,共享国采价格与服务,扩大正版软件区域联合采购范围,为更多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
自5月19日起,神州网信在线签订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后,入围产品将由系统完成自动上架,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及国采中心许可共享本次采购结果的其他单位可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正版软件采购网通过直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信息来源:摘自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站)
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6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及解读
一、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9%,较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延续稳定扩张态势。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7%和50.8%,比上月回落0.1和0.3个百分点,均高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9.1%,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保持扩张,但步伐有所放慢。
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继续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0%,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9.2%,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较上月小幅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7.9%,虽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但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继续放慢。
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解读
6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微落0.1个百分点,继续位于景气区间,制造业保持平稳扩张。本月主要特点:
一是供需两端一降一升。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近期部分企业生产活动受到芯片、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以及设备检修等因素影响,生产扩张放缓。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小幅上升0.2个百分点,反映市场需求保持增长。本月各行业表现差异较大,纺织服装服饰、医药等行业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位于56.0%及以上较高景气区间,且高于上月2.0个百分点以上,产需增长较快。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两个指数均降至临界点以下,行业景气水平下降;汽车制造业两个指数连续两个月位于收缩区间,“缺芯”等因素给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进出口指数有所下降。新出口订单指数为48.1%,低于上月0.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国外订货量回落,其中农副食品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新出口订单指数低于43.0%,回落幅度较大。进口指数落至临界点以下,为49.7%,低于上月1.2个百分点,反映制造业生产用原材料进口量较上月有所减少。
三是价格指数高位回落。近期出台的一系列“保供稳价”政策效果显现,制造业价格快速上涨得到初步遏制。本月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均由升转降,分别为61.2%和51.4%,低于上月11.6和9.2个百分点。从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看,除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继续攀升外,其他行业均明显回落。从出厂价格指数看,大部分行业均有不同程度回落,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下降幅度较大,均落至收缩区间;但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仍高于70.0%,产品出厂价格继续上升。
四是不同规模企业PMI总体稳定。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7%和50.8%,低于上月0.1和0.3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在扩张区间。小型企业PMI为49.1 %,高于上月0.3个百分点,虽仍位于收缩区间,但景气度有所改善。
五是消费品制造业景气度上升。受市场需求回暖及年中促销活动等因素带动,本月消费品制造业PMI升至近5个月以来的高点,为52.2%,高于上月1.6个百分点。其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分别为53.9%和54.6%,高于上月1.0和3.5个百分点,行业生产和需求扩张加快。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专题研究
供应链“链主”企业招标中的分包机制设计
姜爱华 胡畅
“十四五”规划提出,今后五年经济社会要实现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规划同时指出,要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2021年3月18日,工信部副部长刘烈宏在第十三届国际跨国公司领袖特别圆桌会议上提出,“十四五”期间将发挥优质企业的作用,培养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的产业链“链主”企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从目前的招投标制度来看,采用招标方式寻找优质大型企业链主,并通过“链主”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分包组成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不仅有利于带动大中小型企业协同发展,更有利于维护产业链安全。但当前我国招标投标中有关分包的法律制度规范并不完善,对于采购方、“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权利及义务规定存在空白,国际公共采购规则以及国外的相关实践经验或能为我国供应链“链主”企业招标中的分包机制设计提供一定的思路。
一、当前我国有关分包的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有关招投标分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
《招标投标法》对分包的条件、投标人的义务、分包商的资格条件及义务、违反分包规定的处罚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关于分包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进行分包的项目只能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且分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关于投标人应履行的义务,《招标投标法》规定,如果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关于分包商的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这里的“资格条件”主要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分包商的义务为不得对承接的分包项目进行再次分包,以及需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招标投标法》还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商再次分包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作出了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涉及的分包内容与《招标投标法》中的内容基本重合,并未对“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权责义务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及划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相比于《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增的有关分包的规定主要是对中标人义务的强调,要求分包必须满足分包条件或者符合分包规定,并且不得转包及违法分包,进而提出了违反上述规定中标人应受到的处罚。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在招投标框架下涉及分包的法律法规较少,且内容相对单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并未对《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分包的规定作出更为详细的阐述或说明。以上法律规定中对分包的条件、投标人的义务、分包商的资格条件及义务、违反分包规定的处罚的规定不够详尽,相关主体可自由操作的空间较大,这在现实中也容易产生各种纠纷而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如果在供应链“链主”招标中采用分包方式,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利于发挥“链主”企业在组链中的主导性作用,不利于构建协同创新、凝聚合力的完整产业链供应链,不利于维护产业链安全。
二、国际规则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
(一)国际规则关于分包的规定
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Model Law)和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Directives of EU)对招投标中的分包问题进行了规定[1],有一定的启发。
关于主承包商需承担的责任,首先是分包意向方面,《2014公用事业采购指令》规定,采购实体可以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书中明确其可能打算分包的份额以及向哪些分包商进行分包。《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对主承包商与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机制进行了规定。其次是提供分包商信息方面,《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规定了主承包商应向采购方提供分包商相关信息的时间点,并规定了信息包括的范围、信息应放置的合同位置、信息变更的处理等。最后是保密性方面,《公共采购示范法》规定,承包商需满足采购主体提出的保密要求,而且承包商需确保分包商也遵守保密要求。
关于分包商需承担的责任,《公共采购示范法》指出,分包商需遵守保密要求,《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指出,分包商应提供认证及支持性文件等,《2014公用事业采购指令》对分包商在环境、社会和劳动法律等方面义务的履行、分包商信息提供的责任安排作出了规定。关于分包商责任履行的监督,《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规定,由国家的职能当局采取一定措施来监督分包商自身义务的履行。
关于对分包商及主承包商权利的保障,主要涉及合同款的支付方式方面。《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规定,采购文件中应当对支付方式作出有关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以应分包商的申请以及合同的相关内容将相应合同款项直接转账给分包商。第71条第7款指出,欧盟成员国可以在国内进一步规定是否可以不需要分包商提出请求而对其直接进行合同款的支付。《2014公用事业采购指令》也指出,采购实体需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与支付方式有关的安排。
(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
随着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对分包的规定逐渐细化,各国也在招投标分包规则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对于分包的条件,意大利在2016年颁布的50号法令中加入了新的要求,限制了主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的条件,包括分包额占合同总价值的比例、需先得到缔约机关的授权、分包合同的效力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等。对于投标人的义务,意大利50号法令中指出,投标人应在其报价中详细说明其打算分包给第三方的合同份额、分包商的名称,并说明分包的必要性。
在对分包商权利的保障方面,英国2015年制定的《公共采购法规》(The Public Contracts Regulations),简称PCR,规定了采购机关可要求主要承包商将合同详情页提供给分包商,使分包商更为便捷地获得合同信息,并且规定了采购机关偿还合同款的期限,以加速分包商的现金流运转。
当前国际规则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主要涉及分包的条件、主承包商与分包商需承担的责任、对分包商责任履行的监督以及对分包商和主承包商权利的保障几个方面,相较于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对于分包的相关规定更为全面细致。此外,国际规则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在对主承包商及分包商责任进行划定及监督的同时,还关注对其权利的保障,注重主承包商与分包商权责对等机制的构建,这对供应链“链主”招标中的分包机制设计十分具有参考意义。
三、“链主”企业招标分包机制设计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有关招投标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不尽完善,若要在供应链“链主”招标中允许分包,需要针对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借鉴有关国际经验,结合产业链供应链的特点,提出完善链主企业招标中分包机制设计的具体建议。
(一)强化“链主”企业在分包中的主体权利及责任
一方面,从“链主”企业在分包中的责任角度来看,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链主”企业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仅限于“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及“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就供应链“链主”企业承担的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对供应链补短板锻长板、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等政策性功能来说,目前的相关规定显然是不够完善的,需进一步扩展及细化。国际规则及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对主承包商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在投标文件表达具体的分包意向、提供分包商信息的具体规范及保密性等,我国可参考国际经验对承包商的责任及义务提出进一步的规范要求。
一是在项目投标时,“链主”企业应在其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其分包意向,包括计划分包给第三方的合同份额、分包商的名称,并说明分包的可行性。在选择分包商的过程中,“链主”企业应参考招标人的意见,共同制定分包商的遴选标准。在确定分包商后,“链主”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向采购方提供最终确定的分包商信息,且提供的分包商信息应合乎规范、在信息变更时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在具体承担项目的过程中,“链主”企业应对自己承担的核心项目负责,保证项目质量,对项目相关信息保密。同时,“链主”企业对分包商负责的项目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确保分包商也遵循相应的保密规范。
另一方面,从“链主”企业在分包中的权利来说,当前国内相关法律规范对供应链“链主”企业没有过多涉及权利的表述。国际规则以及国外法律法规中涉及主承包商的权利主要是合同款支付方面,要求“采购实体应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与支付方式有关的安排”。而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供应链“链主”企业的权责要求不对等。对于供应链“链主”企业来说,其在承担项目以及分包过程中除需承担自身核心工作的风险以外,还需要对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激励优质大型企业入场。承担“链主”企业角色需要重点解决权责对等的问题,对供应链“链主”企业赋予更多权利。比如,可以在分包商的实际选择上给予“链主”企业一定话语权,以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已有的一些优质分包商的合作资源。再比如,在合同款项的拨付上,要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包括拨付的方式、时间、条件以及款项在“链主”企业及分包商之间的划分等等,保障“链主”企业取得项目报酬的合法权利并促进其资金运转。
(二)分包详细规则“前置”
当前我国有关分包规则的法律规定较少,仅涉及分包条件,设置的分包的条件也较为宽泛,仅规定中标人进行分包的项目需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且分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国外法律法规对于分包条件作出了更多的限制,包括分包额占合同总价值的比例、需先得到缔约机关的授权、分包合同的效力需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等。今后的分包机制设计中,采购方需在招标文件中对分包作出详细规定,包括分包的条件、涉及分包商评选及支付的相关事宜、“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责任划分等,将分包详细规则尽量前置,促进整个项目的分包及运转更高效地进行。
首先是分包的条件,招标人应对允许“链主”企业进行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更清晰的说明、界定及划分,并对“允许进行分包的金额占总项目金额的比例”作出规定。其次是涉及分包商评选及支付的相关事宜,包括分包商的资质要求、分包商的推荐名单、“链主”企业提供分包商信息的规范、分包商的具体评定方式、对“链主”企业以及分包商的合同款支付方式等。最后,由于“链主”企业及分包商共同承担招标项目,对项目负责,对于“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责任划分也应列入招标文件,包括具体的项目责任划分;分包商出现问题,“链主”企业需承担怎样的连带责任等。只有在招标文件中就对“链主”企业及分包商划分规范清晰的责任关系,“链主”企业及分包商才能更好地评价项目参与风险、权衡是否进入招标项目,项目的开展、合作及监督也才能更好地进行,供应链才能良性发展。
(三)分包中充分体现对“创新”的考量
“十四五”规划提出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并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供应链“链主”招标的实质目标是通过优质“链主”企业带动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为国家构建创新产业体系助力。因此,供应链“链主”招标的分包模式需在分包商的甄选标准中特别体现对创新性的要求。一是招标文件对于分包商的评定方式部分需体现创新要求。在评审专家选择上,应特别选取具备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知识的专家,并提醒专家对于分包商的创新性有额外要求。二是“链主”企业应将对分包商的创新方面的要求纳入考量范围,并在相关文件中进行说明,如对专利等方面划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及加分规则,对于创新型企业进行一定的倾斜。三是具体评选分包商时应要求分包商提供能证明自身创新性的相关文件。
(四)强调分包商遵守保密义务
我国目前的招投标法律体系对分包商的保密义务没有过多要求,国际规则中则提出分包商需遵循保密义务。供应链“链主”招标具有项目体量较大、“链主”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重要等特点,故相关的招标人信息、项目资料、技术研发信息、“链主”企业信息及供应链成员信息等均属于机密信息[2]。供应链“链主”模式下的分包商通常为中小企业,可能在信息处理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因此需特别强调分包商对于保密义务的遵守。项目开始前,分包商需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需就项目保密信息的类型、内容及范围、保密程度、责任与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规定。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招标人与“链主”企业需对分包商保密义务的遵守进行监督,可建立对分包商的信息泄露识别机制,一方面通过感性认识和历史经验对分包商的泄密进行识别,另一方面通过对各种客观的资料和有关记录分析、归纳和整理,必要时辅以专家咨询,找出分包商存在的各种明显和潜在的信息泄露风险并进行及时预防[3]。
(五)强化招标人对分包企业的延伸监督
关于对分包企业的监督,当前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中仅对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作出了说明,但并未指明具体的监督方。国际法律体系中规定由“国家的职能当局采取一定措施来监督分包商自身义务的履行”。分包商处于供应链的末端环节,由于远离招标人而容易游离于监管之外。因此,针对分包商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对分包商招标完成后的项目开展尤为重要。对分包商的监督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链主”企业对分包商的监督。二是国家机关对分包商的监督,可以构建巡察、纪检、监事、监察、审计、法律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4],并对分包商制定规范制约的标准、细则、违章处理办法等对其进行监督。三是招标人对分包商的延伸监督。
其中,招标人对分包商的延伸监督需格外强化,一是因为分包商的工作效果直接影响招标人的项目质量,两者具有直接利益关系。二是因为招标人对于项目的相关要求有着最清晰的把握,监督成本相对国家机关来说较小。三是由于供应链中“链主”企业自身作为项目的承包者,需要保证其自身所承担的项目工作的质量,对于分包商的监督可能会有疏漏之处。因此,招标人对分包商具体的监督措施可以在“链主”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例如,招标人可以按经审查批准的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定期组织开展分包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再比如,对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差、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和合同,责令其整改或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的相关责任等等。
参考文献:
姜爱华.招标投标采购的新趋势及启示——来自国际采购规则修订的经验[J].招标采购管理,2018(09):22-23.
欧阳婷.浅议分包工程合同与分包工程管理[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9(14):238-239.
董绍辉,西宝,田丽娜.供应链信息泄露途径及其防范措施[J].商业研究,2009(12):49-51.
段利均.供应链信息协同中信息安全概述[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9(06):197-198.
(转载自《中国招标》杂志)
国际动向
我国向世贸组织提交对参加方关于我国加入GPA有关问题清单答复
2021年6月1日,财政部经由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交了我国对欧盟和澳大利亚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以及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问题清单的答复,表明了我国愿意尽快加入GPA的立场和决心。本次答复的问题中,欧盟问题清单涉及出价问题共43个,涉及国情报告问题共36个,澳大利亚问题清单涉及出价问题共16个。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为多久
问: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更正的时间要求不一致,一个是5日,一个是3个工作日,实践中该如何执行?
答: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出现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但现实的问题是:在本问题当中,二者相比,财库〔2014〕214号文属于旧的特别性规定,财库〔2015〕135号文是新的一般规定。根据《立法法》第9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目前,财政部并没有就这一问题出台裁决文件。实务中,针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的期限,是5日还是3个工作日的问题,相关的质疑、投诉已经出现。
面对这个问题,由于上述原因,自然是双方各执一词,业界专家、监管部门的执法者也是看法不一,相互很难说服。因此,在财政部做出裁决文件之前,比较明智的做法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5日和3个工作日之间选择时间较长的一个期限来执行。
单一来源采购如何编写协商记录
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编写协商记录是必须的吗?如何编写协商记录?
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编写协商记录,这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42条提出的强制性要求。实务中,很多采购人因为少了这一程序而被审计部门问责。
如何编写协商记录呢?首先,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74号令第41条的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专业人员从哪里来呢?是否需要组建一个协商小组呢?财政部74号令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行业习惯,比较好的做法是组建一个三人以上(如果项目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专家确实比较少,三人以下也符合要求)的协商小组。专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应当满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关于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可以从省级以上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专业人员,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采购人内部如果有懂行的人员,也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加入协商小组。
协商小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认真和供应商就项目的技术、商务、价格等关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协商记录按照财政部74号令第42条要求,至少应当包含四方面内容:(一)公示情况说明(如有);(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单一来源由于缺乏竞争性,协商小组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决定成交价格以及商务条件是否合理。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务必组建真正懂行并谙熟谈判技巧的协商小组。其中,关于价格的协商,应当着重考量供应商标的物的成本和以往同类项目成交的合同价格,并结合本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7-01 00:00:00
-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2021年04月21日08:01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清华大学并发表重要讲话,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和一流大学建设指明前进方向,对广大教师和青年学生提出殷切期望。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内涵丰富、思想深邃、情真意切、语重心长,社会各界特别是高校师生纷纷表示,要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心怀“国之大者”,把握大势,敢于担当,善于作为,为服务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贡献力量。
我们要建设的世界一流大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流大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世界一流大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流大学,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就是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清华大学全体师生有信心有决心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不辜负总书记的殷殷嘱托!”清华大学党委书记陈旭表示,清华大学将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深扎根中国大地,努力在培养一流人才方阵、构建一流大学体系、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坚持开放合作等方面走在前列、作出示范。
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需要,对科学知识和优秀人才的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靳诺表示,我们必须想国家之所想、急国家之所急、应国家之所需,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重点,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书记熊四皓表示,要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重点,用好学科交叉融合的“催化剂”,紧紧瞄准基础研究和重大科技突破,加速推进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内部治理等四项重点领域改革,奋力开创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之路。
一流大学是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的策源地。四川锦屏实验现场,上海交通大学物理与天文学院PandaX暗物质探测实验团队副教授邬维浩看到习近平总书记到清华大学考察的电视新闻,备受鼓舞,“作为研究基础科学的青年科研工作者,我们必须勇于探索、勇于质疑、勇于开拓,为服务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贡献力量。”
“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往往萌发于深厚的基础研究,产生于学科交叉领域,大学在这两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彭寿表示,“我们始终注重与高校的产学研合作,把人才放在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下一步要致力于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让青春在为祖国、为民族、为人民、为人类的不懈奋斗中绽放绚丽之花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广大青年要肩负历史使命,坚定前进信心,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努力成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让青春在为祖国、为民族、为人民、为人类的不懈奋斗中绽放绚丽之花。
“我们青年要爱国爱民,从党史学习中激发信仰、获得启发、汲取力量,不断坚定‘四个自信’,不断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树立为祖国为人民永久奋斗、赤诚奉献的坚定理想!”北京大学哲学系2019级硕士生党支部书记山冲说。
“总书记的殷殷嘱托,使我深感责任重大!”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2019级硕士生、“星火”党员志愿服务队队员葛锦宇表示,未来要锤炼品德,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根铸魂、启智润心,矢志追求更有高度、更有境界、更有品位的人生。
“作为一名工作在科研一线的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参与创新创业的‘创客’,我将勇于创新,深刻理解把握时代潮流和国家需要,敢为人先、敢于突破,以聪明才智贡献国家,以开拓进取服务社会!”天津大学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王宪全说。
浙江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系硕士研究生徐知源曾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支教,目前从事聚合物膜领域研究。他说:“当代中国青年是与新时代同向同行、共同前进的一代,生逢盛世,肩负重任,我们应实学实干,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青春力量。”
陕西省留坝县火烧店镇党委书记尹鹏先第一时间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他说:“扎根基层、服务奉献,是我选择成为基层选调生的初心,一定要努力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在真刀真枪的实干中成就一番事业!”
“总书记对青年的殷切嘱托和深深期望,让我备受鼓舞,同时也感受到肩上沉甸甸的责任。”武汉大学2020级硕士生赵广超说,“我们要坚持努力学习,孜孜不倦、如饥似渴,在攀登知识高峰中追求卓越,让青春之歌唱响祖国大地!”
教师要成为大先生,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促进学生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没有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就很难培养出高水平的创新人才,也很难产生高水平的创新成果。
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程建平表示,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服务国家作为最高追求,大力推进“强师工程”,为国家培养一批又一批的“四有”好老师。
教师要成为大先生,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促进学生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人。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洪文晶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副教授刘偲都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让一线教师深受鼓舞,“工作在培养人才的第一线,深感责任之重。我们在注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涵养青年学生的家国情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让美育、美术教育工作者备受鼓舞,我们努力不负使命,肩负起弘扬中华美育精神,以美育人、以美化人的时代大任。”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中央美术学院院长范迪安说。
“习近平总书记对教师提出殷切期望,我备感振奋。”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张士海说,作为高校思政课教师,要坚定信念,始终同党和人民站在一起,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要把肩负的责任化作进步的动力和奋斗的激情,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湖南省浏阳市小河初级中学校长孙小青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感触深刻。“青少年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中小学校教师要加强自身素质建设,让学生们从小立大志、明大德,引领学生把握好人生的方向,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孙小青说。
(本报记者赵婀娜、张烁、丁雅诵、吴月、徐靖、孙超、原韬雄)
《 人民日报 》( 2021年04月21日 01 版)
所属栏目:重要论述
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
- 一大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1年7月23日—闭幕 )
一大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一大选举中央领导机构,代表们认为目前党员人数少、地方组织尚不健全,暂不成立中央委员会,先建立三人组成的中央局,并选举陈独秀任书记,张国焘为组织主任,李达为宣传主任。党的第一个中央机关由此产生。
中国共产党纲领(俄文译稿)
(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
一、我们的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二、我们党的纲领如下:
1.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援助工人阶级,直到社会阶级区分消除的时候;
2.直至阶级斗争结束为止,即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为止,承认无产阶级专政;
3.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
4.联合第三国际。
三、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与资产阶级的黄色知识分子及与其类似的其他党派的任何联系。
四、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
五、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六、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分应保守秘密。
七、每个地方,凡是有党员五人以上时,必须成立委员会。
八、委员会的党员经以前所在地的委员会书记介绍,可以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由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规定下面将要说到。
十、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等地方组织的人数很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
十一、(遗漏)①
十二、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十三、委员会所管辖的党员超过五百人或同一地区有五个委员会时,必须成立执行委员会。全国代表会议应委派十人参加该执行委员会,如果这些要求不能实现,必须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组织,下面将要更加详细地阐述。
十四、党员如果不是由于法律的迫使和没有得到党的特别允许,不能担任政府委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在此例。③
十五、这个纲领经三分之二全国代表大会同意,始得修改。
①此系俄文版原注。
③俄文版原注:这条在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曾引起激烈的争论。
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
一、工人组织
本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凡有一个以上产业部门的地方,均应组织工会,在没有大工业而只有一两个工厂的地方,可成立比较适于当地条件的工厂工会。
党应在工会里灌输阶级斗争的精神。党应警惕,不要使工会成为其他党派的傀儡。为此,党应特别机警地注意,勿使工会执行其他的政治路线。对于手工业工会,应迅速派出党员,尽快进行改组工作。
拥有会员二百人以上方能成立工会,而且至少要派我党党员二人到该工会去工作。
二、 宣 传
一切书籍、日报、标语和传单的出版工作,均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每个地方组织均有权出版地方的通报、日报、周刊、传单和通告。不论中央或地方出版的一切出版物,其出版工作均应受党员的领导。
任何出版物,无论是中央的或地方的,均不得刊登违背党的原则、政策和决议的文章。
三、 工人学校
因工人学校是组织产业工会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所以在一切产业部门均应成立这种学校,例如,应成立“运输工人预备学校”和“纺织工人预备学校”等等。在这种学校里,除非常必要的情况外,不应教若干门不同的课程。
学校管理处和校务委员会应完全由工人组成。党聘请的教员可以出席校务委员会的会议。
工人学校应逐渐变成工人政党的中心机构,否则,这种学校就无需存在,可予以解散或改组。
学校的基本方针是提高工人的觉悟,使他们认识到成立工会的必要。
四、 工会组织的研究机构
这种机构应由各个产业部门的领导人、有觉悟的工人和党员组成,应研究产业工会组织的工作方法等问题。
成立这种机构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工人,使他们在实践中去实现共产党的思想。应特别注意组织工人工会,援助其他部门的工人运动,研究工人工会以及其他无产阶级组织的情况。
为了更适当地进行工作,这种机构的研究工作应分为以下几类:工人运动史,组织工厂工人的方法,卡尔·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各国工人运动的现状。研究的成果应定期发表,应特别注意中国本国的工人运动问题。
五、 对现有政党的态度
对现有其他政党,应采取独立的攻击的政策。在政治斗争中,在反对军阀主义和官僚制度的斗争中,在争取言论、出版、集会自由的斗争中,我们应始终站在完全独立的立场上,只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其他党派建立任何关系。
六、 党与第三国际的联系
党中央委员会应每月向第三国际报告工作。
在必要时,应派一特命全权代表前往设在伊尔库茨克的第三国际远东书记处。此外,应派代表赴远东各国,以便商讨发展和配合今后阶级斗争的进程。
译自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的俄文稿
陈独秀致中国共产党一大代表信
1921年7月,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陈独秀给出席会议代表写信。他在信中提出几点意见,希望会议郑重地讨论。“一曰培植党员;二曰民主主义之指导;三曰纪律;四曰慎重进行发动群众。政权问题,因本党尚未成立,应俟诸将来,而先尽力于政治上之工作。”
中国共产党中央局通告——关于建立与发展党、团、工会组织及宣传工作等
中央局〔1〕议决通告各区之事如左:
(一)依团体〔2〕经济状况,议定最低限度必须办到下列四事:(A)上海北京广州武汉长沙五区早在本年内至迟亦须于明年七月开大会前,都能得同志三十人成立区执行委员会,以便开大会时能够依党纲成立正式中央执行委员会。(B)全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必须在明年七月以前超过二千团员。(C)各区必须有直接管理的工会一个以上,其余的工会也须有切实的联络;在明年大会席上,各区代表关于该区劳动状况,必须有统计的报告。(D)中央局宣传部在明年七月以前,必须出书(关于纯粹的共产主义者)二十种以上。
(二)关于劳动运动,议决以全力组织全国铁道工会,上海北京武汉长沙广州济南唐山南京天津郑州杭州长辛店诸同志,都要尽力于此计划。
(三)关于青年及妇女运动,请各区切实注意;“青年团”及“女界联合会”改造宣言及章程日内即寄上,望依新章从速进行。
中央局书记T.S.Chen〔3〕
一九二一年十一月
根据中央档案陈独秀手稿刊印
注 释〔1〕有时简称中局,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前中共中央的常设机构,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参见本书《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2〕指中国共产党。〔3〕陈独秀的英文签名。
所属栏目:党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0 08:59:05
- 中国共产党中央局通告——关于建立与发展党、团、工会组织及宣传工作等
中央局〔1〕议决通告各区之事如左:
(一)依团体〔2〕经济状况,议定最低限度必须办到下列四事:(A)上海北京广州武汉长沙五区早在本年内至迟亦须于明年七月开大会前,都能得同志三十人成立区执行委员会,以便开大会时能够依党纲成立正式中央执行委员会。(B)全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必须在明年七月以前超过二千团员。(C)各区必须有直接管理的工会一个以上,其余的工会也须有切实的联络;在明年大会席上,各区代表关于该区劳动状况,必须有统计的报告。(D)中央局宣传部在明年七月以前,必须出书(关于纯粹的共产主义者)二十种以上。
(二)关于劳动运动,议决以全力组织全国铁道工会,上海北京武汉长沙广州济南唐山南京天津郑州杭州长辛店诸同志,都要尽力于此计划。
(三)关于青年及妇女运动,请各区切实注意;“青年团”及“女界联合会”改造宣言及章程日内即寄上,望依新章从速进行。
中央局书记T.S.Chen〔3〕
一九二一年十一月
根据中央档案陈独秀手稿刊印
注 释〔1〕有时简称中局,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前中共中央的常设机构,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参见本书《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2〕指中国共产党。〔3〕陈独秀的英文签名。
所属栏目:党01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16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3月,总第27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进一步促进绿色产品消费。
《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加强对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的引导,鼓励地方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推动电商平台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加强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完善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引领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严厉打击虚标绿色产品行为,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指导意见》明确,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选择100家左右积极性高、社会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规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行业供应链绿色化水平。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网)
三部门:强化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发展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
在强化社会参与度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和稳妥推动基层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鼓励利用多种方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活动项目打造、服务资源配送等。规范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文化项目,兼顾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发展,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
《意见》明确,进一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落实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推动各级财政完善保障机制,把基本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全面实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
(信息来源:摘自中共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二、工作动态
哈尔滨工程大学上线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并开展培训
近日,哈尔滨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正式上线升级后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据了解,该系统主要用于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资源网络集约化管理,通过系统可以完成预约使用、费用核定、采购查询等功能,是提升该校仪器设备采购及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上线后,国有资产处面向校内各单位开展了专门培训会,对平台的具体功能和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讲解。
(信息来源:摘自哈尔滨工程大学网站)
三、数据统计
102个中央部门公开2021年预算
——政府过紧日子,百姓过好日子
3月25日上午,一年一度的中央部门预算集中向社会公开拉开序幕,包括财政部在内的102个中央部门(单位)公布了2021年预算。近八成的中央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较去年下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较去年下降近16%。
据悉,今年是中央部门连续第十二年推进预算公开,同时也是连续第七年公布政府采购预算情况。今年预算公开范围进一步扩大,公开的内容更加细化,特别是“过紧日子”“压减支出”等成为102个中央部门预算的关键词。在公布常规的9张报表的同时,各部门还对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政府采购等情况予以说明,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了解释,并在财政部门户网站设立的“中央预决算公开平台”上集中展示。
从“三公”经费的安排上看,中央部门为带头过紧日子作出表率。2021年安排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1.87亿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3.3亿元,下降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6.74亿元,减少0.04亿元,下降0.6%;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2.68亿元(包括购置费9.26亿元、运行费33.42亿元),减少3.11亿元,下降6.8%;公务接待费2.45亿元,减少0.15亿元,下降5.8%。
此外,今年预算公开还体现出五大亮点:中央部门首次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一步加大项目支出预算公开力度、不断扩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公开范围、向结构纵深发展、对部分支出增长的项目做出了客观说明。显示出务实细致的作风,有利于公众增进理解并进行监督。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绍兴绿色建材试点构建“一体系二平台”模式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举办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线上培训。据悉,绍兴是全国绿色建材试点工作中进度最快,力度最大的城市,为全国树立了典范。
会议指出,浙江省绍兴市将加快建设“一体系二平台”(公共工程采购标准体系、绿色建材建筑监管平台和绿色建材建筑研发平台)试点工作模式,全面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知识,推进绿色建材在试点项目中全面应用,加快推进建筑转型发展。
此外,会议围绕《绍兴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绿色建材第三方检测、认证操作以及采购流程进行了详细解读与培训。
此次试点工作是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的生动注脚。绍兴市的试点经验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3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及解读
一、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3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9%,高于上月1.3个百分点,制造业景气回升。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52.7%、51.6%和50.4%,较上月上升0.5、2.0和2.1个百分点,均高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均高于临界点,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位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9%,比上月上升2.0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步伐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3.6%,比上月上升2.1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长较快。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4%,比上月回升0.7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50.1%,比上月上升2.0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较上月略有增加。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0%,比上月上升2.1个百分点,但位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与上月相比变化不大。
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解读
3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和综合PMI产出指数分别为51.9%、56.3%和55.3%,比上月上升1.3、4.9和3.7个百分点,我国经济总体延续扩张态势,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稳中有升。
春节过后,企业生产加快恢复,3月份制造业景气明显回升。在调查的21个行业中有17个行业PMI位于荣枯线以上,景气面较上月有所扩大。本月主要特点:
一是供需两端同步回升。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分别为53.9%和53.6%,高于上月2.0和2.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生产和需求扩张步伐有所加快。从行业情况看,非金属矿物制品、专用设备、电气机械器材、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行业两个指数均高于55.0%,相关行业产需两端景气度上升较快。
二是进出口重返景气区间。春节过后,国内市场产需加快释放,加之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继续复苏,本月新出口订单指数和进口指数分别为51.2%和51.1%,高于上月2.4和1.5个百分点,其中进口指数升至近年高点。
三是大中小型企业景气度均有所回升。大、中、小型企业PMI为52.7%、51.6%和50.4%,分别高于上月0.5、2.0和2.1个百分点,不同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均有所改善。小型企业虽然景气水平低于大、中型企业,但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升至58.4%,表明小型企业对近期市场发展信心有所增强。
四是新动能引领态势良好。从重点行业看,高技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PMI分别为53.9%和52.9%,高于制造业总体2.0和1.0个百分点,新动能对制造业发展的引领作用持续显现。同时,两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指数分别升至51.2%和50.5%,表明相关行业用工需求有所增加。
五是价格指数升至近年高点。受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等影响,本月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分别为69.4%和59.8%,高于上月2.7和1.3个百分点。从行业情况看,石油加工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化学纤维及橡胶塑料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行业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高于75.0%,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出厂价格指数高于70.0%,相关行业价格承压有所加大。同时,有调查企业反映,受境外疫情反复及国际经贸不畅等因素影响,近期部分进口原材料供应不足,价格上涨明显,交货周期延长。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以招标采购视角看“揭榜挂帅”制度
赵勇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其中提出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实行“揭榜挂帅”等制度。如何看待和分析这一全新的改革措施?本文从经济学,特别是招标采购专业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一、揭榜挂帅制度的经济学内涵
揭榜挂帅,就是“把需要的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张出榜来,英雄不论出处,谁有本事谁就揭榜”。笔者认为,揭榜挂帅制度的实质是一种市场化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各类资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结构复杂的资源系统。按照性质的不同,资源可以分为自然资源、社会经济资源和技术资源。人力资源是社会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配置是指对相对稀缺的资源在各种不同用途上作出的选择。资源的配置方式通常有如下三种:计划方式、市场方式以及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均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由中央政府计划机关编制计划,确定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然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层层分解下达,连同资源一直安排到企业。计划方式是一种基于身份的资源配置方式。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这种方式被证明极大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究其原因,计划方式对于人性的假设是过于超前乃至错误的。在计划体制下,企业的订单和个人的岗位几乎都是终身制。没有竞争的压力,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失去了持续努力和创新的动力,于是经济发展也就失去了活力。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工程建设领域为试点,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式被引入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招标投标制度。无论公路、桥梁、厂房还是市政建筑,设计、建造者的选择不再基于企业的身份,即所属的地区、行业或部门,而取决于投标人的方案、报价和能力。在市场方式下,企业和个人要想得到好的发展,必须适应时刻存在的竞争。很显然,这是一种基于能力的资源配置方式。与计划方式相比,市场方式具有竞争性和动态性的特点。40余年实践的结果是,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发挥出惊人的作用,也带来了我国经济的大发展、大繁荣。相较于已广泛采用市场化方式配置资源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矿产转让、医药购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等领域,我国科技体制的改革相对滞后。在科研领域引入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对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揭榜挂帅的标的属性
基于多年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经验,笔者摸索出一套比较成熟的标的属性分析方法。针对揭榜挂帅,笔者主要从标的的标准化程度、可量化程度以及履约风险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1.标准化程度是指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标的满足采购人需求的适用性。无论标的本身的差异大小如何,只要它们在满足采购人需求方面的能力是相同或接近的,从采购的角度就认为它们的标准化程度是高的。对于标准化程度高的标的,供应商之间的差异不在技术方面,而主要在于价格。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进行评审。当标准化程度降低时,则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而且随着标准化程度降低程度的增加,相应的技术权重应当相应增加。很显然,科研项目属于服务,而服务类项目通常具有很强的异质性,即不同的服务提供者、不同的方案和方式对最终的服务成果的影响很大。除了异质性强,揭榜挂帅所对应的科研项目与一般的科研项目相比,还具有极强的创新性。之所以选择揭榜挂帅,是因为国内某领域的科技创新出现了瓶颈问题亟待突破。能够突破该技术瓶颈的人才或团队一定是极少数人。因此揭榜挂帅所对应的标的的标准化程度是非常低的,“选帅”的主要考量指标不是价格,而是能力、方案、履约风险等。
2.可量化程度是指不同的标的、其非标准化部分(对于采购需求有影响的部分),在多大程度上是客观的,并可以用数字和数量的形式表述、比较和检测。可量化程度高的项目采购难度低,可量化程度低的项目采购难度高。科研项目的范围很广,不同的项目差异巨大。通常来讲,自然科学的项目(比如杂交水稻育种或芯片研发)的可量化程度较高,比较容易找到客观的、量化的、能够检测的指标(比如产量、速度、能耗、尺寸等);社会科学的项目(比如政治、哲学或法律制度)的可量化程度则较低。对于可量化程度低的项目,即便设计出评价指标(比如能力、社会效益、合规性等),也难以找到统一的、客观的检测方法,而往往需要依靠专家的主观判断。当采用招标方式或揭榜挂帅制度选择供应商时,可量化程度对于确定和表述采购需求的难度、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合同类型及合同管理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以评审制度为例,当前我国的招标采购制度中的评审制度采用了以外部专家为主的随机抽取制度。这主要是为了规避专家腐败的风险,但是代价是牺牲了专业性。从理论上分析,这种制度设计只适用于标准化程度高或虽然标准化程度低但可量化程度高的项目。对于可量化程度较低、专业性较强的科研项目,随机抽取的方式是不适合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设计评审制度时,专业性与反腐败可以看作天平的两端,无论对于什么项目,都不可过于倾向于其中任何一端,而需要在二者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3.履约风险是指采购人选定供应商并签订合同后,供应商有多大可能性按照承诺(合同约定)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影响履约风险的因素很多,除了前文提到的标准化程度和可量化程度,还有产品的成熟度、采购人管理能力等。在招标采购中,采购人主要通过资格审查、评标、合同条款及合同管理等方式管理履约风险。科研项目的创新性决定了科研市场的不成熟性,因此也是履约风险最大的一种采购标的。履约风险管理因此成为揭榜挂帅制度中应考虑的重中之重。
除了以上三个维度,采购频率、市场竞争格局、资产专用性等也是采购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因素,但因对于科研项目而言,其重要性低于上述三个因素,本文限于篇幅不进行分析。
三、揭榜挂帅的程序、方法及难点
从采购学的角度,按照交易双方的数量,交易可以划分为4类:孤立的交易(一个买方对一个卖方)、一个买方对多个卖方的交易、多个买方对一个卖方的交易以及多个买方对多个卖方的交易。揭榜挂帅制度之所以可以借鉴招标方式和程序,就是因为两者的共同点都是一个买方对多个卖方的交易,希望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找到最优的卖方(及其方案),提升交易的质量,继而优化资源配置。也就是说,交易属性的相似性决定了揭榜挂帅制度的程序设计与招标采购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具体如下:
第一步,需求的识别与定义。适合揭榜挂帅和招标的项目都具有买方需求唯一性的特点。在计划方式中存在大量孤立的交易。这种方式中不存在竞争,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卖方拥有唯一标的的方式是拍卖。买方在拍卖中进行竞争。当标的不唯一,多个买方多个卖方同时竞争时,最佳的交易方式是市场。典型的是证券市场和大宗商品市场。而买方需求唯一(标准化程度低)的项目,最适合的方式是招标或揭榜挂帅。当使用招标方式时,对于采购需求进行准确定义,其意义如同在拍卖中详细介绍拍卖标的,让潜在的买家对标的有详细的了解。对于可量化程度低的项目,定义采购需求的难度则很大。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揭榜挂帅制度可以先从标准化程度较高的自然科学项目试点,逐步积累经验,并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提升采购人员定义采购需求的能力水平。在定义采购需求时,特别是在设定资格审查要素和评审因素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以能力而不是身份为主要的竞争因素。
第二步,发榜、揭榜。借鉴招标制度的经验,这个过程最需要注意的是公开性。在选定信息的发布媒介及揭榜的有效期时,要尽可能让更多的潜在竞争者获得项目信息,获得尽可能全面的项目信息,以较低的成本获得项目信息,并有充足的时间参与项目竞争。
第三步,评审。这是揭榜挂帅制度中的重点难点环节,特别是对于标准化程度低、可量化程度低、履约风险大的科研项目更是如此。影响科研项目成败的关键是未来承担该项目的负责人(及团队)的能力及履约意愿。但如何在事前(而不是事中、事后)对项目承担者未来的履约能力及意愿进行预判呢?这是采购标准化程度低的期货与采购现货和标准化程度高的期货的重要区别,也是招标或揭榜挂帅制度不得不面对的难题。答案是依靠业绩和信誉。采购期货时,采购人没有条件对标的本身进行检测和评判,而只能根据供应商以往的项目及客户进行预判。供应商在以往承担的类似项目中的表现、成果,以及在采购人心目中形成的印象和口碑,反映了供应商在设备、人员、财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诚信度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和履约意愿,而这些能力水平和履约意愿又是履行未来的科研项目、降低履约风险所必需的。评审这类项目,需要具有极高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的行业专家来完成。
第四步,挂帅。经过评审,选择出优胜者之后,需要与其签订科研合同。对于可量化程度较高的自然科学项目,比较适合的合同类型是绩效合同,即合同金额或奖励金额与完成合同的绩效挂钩,由此合理分担双方的风险,并对项目承担人员产生较大的激励效果。而对于可量化程度低的社会科学项目,项目执行过程及履约验收则成为合同管理的要点和难点。与第三步的评审环节类似,项目中关键节点和验收阶段的管理及评审专家的选择对于项目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五步,对于项目承担者和项目本身的后评价。这一环节通常不被重视。然而,形成完整的采购闭环对于履约风险很大的科研项目极有必要。该环节对于当前项目的实施、未来其他项目的信誉信息提供及诚信体系的构建都是极为重要的。
四、揭榜挂帅制度需要避免的误区
招标投标制度在改革开放后的40余年来,在市场化配置资源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误区,可供设计实施揭榜挂帅制度时参考和借鉴。典型的有以下几类。
明招暗定。招标方式的灵魂是(卖方之间的)竞争,但招标本身并不等于竞争。是否存在有效的竞争,并不取决于招标的形式,而在于招标采购全流程各个环节是否贯彻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如果事先就确定项目承担者,在资格审查、信息发布、评审等环节排斥其他竞争者,那么揭榜挂帅制度就会演变为一场走流程的表演秀,无法实现竞争的功能及效果。
恶性低价抢标。科研人员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极为稀缺的资源。科研项目的特点决定了价格是其最不重要的评审因素。揭榜挂帅制度在选择挂帅者时,不能将科研项目的评审及合同管理工作等同于普通办公用品的采购,而应注重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能力及信誉,而非报价。
围标串标。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第一目标是中标;如果能够中标,则投标人的第二目标则是利润最大化。招标制度的巧妙之处在于,通过投标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下的博弈,让投标人的这两个目标出现二律背反,即只能通过降低利润的办法才能提高中标概率。而投标人试图对抗招标制度,同时实现上述两个目标的手法则是围标串标。围标串标目前已成为工程建设市场的顽疾。在设计和实施揭榜挂帅制度时要对这一反竞争方式进行防范。采购人应通过广泛、深入的市场调研、选择合理的信息发布渠道、设定合适的资格审查条件及评审方式、公平公正组织评审等,尽可能扩大竞争范围,防止卖方之间的串通和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串通行为。
招标与合同履行两张皮。在公共采购中,合同订立与合同履行是同等重要的。招标是订立合同的交易工具之一。采购人的最终目的是履行采购合同,满足采购需求。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实行招标采购制度的时间较短。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领域对于合同履行的重视都有所不足。在设计揭榜挂帅制度时,要充分汲取招标采购制度的经验教训,未雨绸缪,将科研项目的合同履行、绩效考核作为重点环节进行谋划。
参考文献:
[1] 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 邹轶君,郝加全.成果导向的“揭榜挂帅”中的科研经费管理策略[J].中国高校科技, 2020(12).
[3] 赵勇.集中采购制度的理论基础、现实问题及未来趋势[J].中国机关后勤, 2017(08).
(转载自《中国招标》杂志)
六、国际动态
财政部国库司参加世贸组织2021年第一轮GPA谈判
2021年3月,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2021年第一轮谈判以视频方式召开,财政部国库司参加。
此次谈判会议围绕GPA修订文本生效、新成员加入、政府采购委员会未来工作计划等议题开展讨论,其中重点就中国加入GPA开展了磋商。财政部国库司相关负责人在会上介绍了去年10月份以来中国为加入GPA所做的工作,表达了继续积极推动加入谈判的意愿。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美媒:美国新冠疫苗采购策略或致储备过剩
据美联社3月13日报道称,美国近期大量采购新冠疫苗,很有可能在2021年后半年造成国内疫苗储备过剩。而全球还有很多国家面临着疫苗严重短缺的问题,只能等待供应。
据了解,美国总统拜登已宣布将从美国强生公司采购1亿剂新冠疫苗。然而,即使是在这笔订单达成之前,美国早已经购买了足够剂量的疫苗,可以满足其接种计划。白宫官员表示,美国的优先任务是保证能给所有美国人接种,然后才会考虑将疫苗分给别国。与此同时,美国已经拒绝了墨西哥、加拿大和欧盟等盟友的疫苗请求。目前美国仍没有就与全世界分享疫苗作出承诺。
报道指出,美国的疫苗采购策略已经受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批评,他们纷纷呼吁白宫给出详细的计划和门槛,与世界共享疫苗。非盈利机构“The ONE Campaign”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战胜新冠病毒的唯一方法就是在所有地方都打败它。这需要立即制定计划,与全球分享多余的疫苗储备。”
(信息来源:海外网)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是否需要公示和专家论证
问: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符合单一来源情形,需要单一来源公示和专家论证吗?
答: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通过变更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的,单一来源公示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单一来源法定情形的,采购人依法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必进行公示也不必进行专家论证。
2015年5月28日,财政部办公厅在答复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里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磋商)重点应该谈(磋)什么
问: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谈判、磋商重点是什么?价格可以谈判或磋商吗?谈判或磋商过程中可以实质性变更需求吗?
答:竞争性谈判(磋商)的谈判(磋商)重点应该锁定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价格在任何一轮谈判(磋商)中都是可以谈(磋)的,但不应当是重点。
谈判过程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都可以通过谈判进行实质性变动。对于其变动规则,《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都作了类似规定:在谈判(磋商)过程中,谈判(磋商)小组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文件和谈判(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4-01 00:00:00
- 北京拟从专业水平等四纬度综合评价评审专家
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政策解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评审专家监督管理采取评价和积分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办法,综合评价设有四个维度,即评审专家专业水平、评审专家工作效率、评审专家工作量、遵纪守法情况。
《征求意见稿》共分五部分、二十五条。第一部分即前两条,是北京市评审专家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评审专家基本定义;第二部分包括第三到第五条,是专家使用方面的规定,明确了专家抽取、权利义务的内容;第三部分包括第六到十一条,是劳务报酬规定,涉及支付条件、报酬标准、特殊情形等情况;第四部分是监督评价包括第十二到二十一条,对评价和积分做了细致规定,对专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第五部分即最后四条是附则。这五部分中,监督评价和劳务报酬规定是重点。
关于评审专家的定义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其所指评审专家是以独立身份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论证、履约验收、咨询的专家。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采取评价和积分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办法,以体现政府采购当事人主要是采购人对专家综合能力的评价。积分管理主要是针对专家的不规范行为,按照不规范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进行扣分。具体为:每年1月1日评审专家积分默认重置为8分,采购人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同时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评审专家综合评价设有四个维度,评审专家专业水平、评审专家工作效率、评审专家工作量、遵纪守法情况。以星级评定,最低为零星,最高为五星。其中,评审专家专业水平维度,由采购人主观评价,一星到五星分别对应专业水平非常差、差、一般、好、非常好;评审专家工作效率维度,由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效率进行主观评价,一星到五星分别对应工作效率非常低、低、一般、高、非常高;评审专家工作量维度,按照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项目的累计数量确定星级,其中未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定为零星,一星到五星分别对应评审项目数量从低到高的排序,由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统计确定;评审专家遵纪守法维度,根据本管理办法的积分情况确定,评审专家有违法行为或者被行政处罚的,定为零星,一星到四星分别对应积分1-8分,评审专家连续两年积分均为8分,评为五星,由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根据积分情况得出。
评审专家的处理处罚方式有扣分、通报公示、暂停评审专家资格三种。评审专家行为涉及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关于罚则,政策解读重点提示了部分违规条款。如,迟到扣1分,早退扣2分的情况,考虑到评审尚未完成,专家早退可能出现泄密等情形出现,比迟到后果严重。此外,《征求意见稿》对87号令第六十二条的条款进行细化处理。其中“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定为扣4分。“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或大声喧哗,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定为扣6分。“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难以明确界定,所以没有规定扣分。如果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征求意见稿》规定“被财政部门警告处罚”,由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公告暂停其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6个月。
关于专家劳务报酬,目前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依据是2017年制定的相关文件,并在2019年文件延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专家反映报酬低、部分专家拖延评审时间、部分单位不按标准支付等情况。因此,《征求意见稿》适当提高了报酬标准,并合理划分了支付区间。具体为《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附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链接
http://www.ccgp-beijing.gov.cn/zhxx/zytz/t20210316_1324095.html
来源:工信政府采购公众号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31 00:00:00
- 六部委: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通知》提出,要紧扣创业带动就业主题,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区域四类示范基地,用好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抓手,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专项行动,力争2021年将示范基地新增就业机会能力提升到110万个以上,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在具体举措方面,《通知》要求发挥平台企业牵引作用,鼓励区域示范基地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购买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培育壮大平台企业。
关于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通知》提出,要围绕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三个生态”,打造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创新活动、促进成果应用的“链主”,力争带动2000家以上中小企业在细分领域精耕细作、搞出更多独门绝技,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其中明确,要举办系列融通创新主题日,企业采取“揭榜挂帅”、定向采购等方式,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一批技术需求,共享一批设施资源,签约一批合作项目。
(来源:中招国际公众号)
附《通知》原文:
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更大力度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任务,支持重点群体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紧扣创业带动就业主题,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区域四类示范基地,用好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抓手,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专项行动,力争2021年将示范基地新增就业机会能力提升到110万个以上,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专项行动
按照《关于开展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0〕244号),支持示范基地以“四个牵引”深化实施专项行动,力争创造60万个就业机会。
(一)新兴业态牵引。聚焦“互联网平台+创业单元”模式,面向在线教育、智能体育、智慧家政、远程医疗、智慧养老托育、智慧旅游、智慧农业、线上回收等领域,开展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应用试点,建设云计算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基础服务平台,提供人工智能应用所需的基础数据、计算能力和模型算法,为市场主体开发同步课堂、远程手术、远程监护、数字旅游、实时调控、演艺直播、高清视频通讯社交等应用提供支撑。
(二)平台企业牵引。支持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家政公司、家电回收企业等市场主体平台化转型,增强线上服务能力。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带动行业统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品质,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抱团创业。鼓励区域示范基地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购买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培育壮大平台企业。
(三)示范项目牵引。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同步规划社会服务领域应用场景建设,组织实施一批就业潜力大、带动作用突出、社会需求迫切的“双创”带动就业示范项目。精心遴选有实力的平台企业承担示范项目,从资金、技术、人才、土地、场所等方面予以集中支持。
(四)先进典型牵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用好2021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响中国”系列活动等重要平台,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双创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典型项目,以及创业创新赛事活动优秀获奖项目进行宣传。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
按照《关于开展示范基地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0〕310号),支持高校、企业示范基地以“四个做实”深化实施专项行动,力争创造30万个就业机会。
(一)做实结对共建。第一批和第二批企业、高校示范基地要积极拓展结对伙伴,通过共建双创学院、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推动活动常态化。第三批企业、高校示范基地要加快建立结对共建关系,协商制定“六个一批”重点任务清单。
(二)做实项目孵化。企业示范基地要及时在“校企行”官网平台上发布更新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对“揭榜”团队全程跟踪,精准提供创业导师、创业场地、研发设备等支持,投资、参股、并购有价值的项目。高校示范基地要定期向结对共建的企业示范基地推荐技术过硬、市场潜力大、合作伙伴亟需的创业项目。
(三)做实活动组织。结对伙伴要加强工作协同,共同组织和支持优秀创业项目参加“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等赛事活动,共同开展创新型企业、创业培训讲师进校园等活动,共同办好创业投资基金对接会、融通创新主题日等活动。
(四)做实岗位供给。企业示范基地要组织引导下属单位及创新创业生态企业充分释放岗位需求,以员工招聘、招募创业合伙人、提供实习见习岗位、招聘科研助理等形式,为结对共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高校示范基地要引导更多学生参与到“校企行”专项行动,及时将信息推送给需要创业就业的学生。
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
围绕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三个生态”,打造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创新活动、促进成果应用的“链主”,力争带动2000家以上中小企业在细分领域精耕细作、搞出更多独门绝技,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
(一)产业技术协同开发生态。组织实施融通创新示范项目,支持“链主”企业以开发战略性产品或技术为牵引,吸纳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研发、供应体系。组建创新创业生态实验室,建设单个主体建不起或多个主体分建不划算的创新创业平台,降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举办系列融通创新主题日,企业采取“揭榜挂帅”、定向采购等方式,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一批技术需求,共享一批设施资源,签约一批合作项目。
(二)自主创新产品应用生态。组织实施应用场景开发行动,盘活分散在中小企业手中的技术产品,形成可快速复制迭代的系统级解决方案,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开拓市场。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品牌培育、市场开拓、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合格产品贴牌生态链企业标志,提高自主创新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行业自律协商共治生态。组织技术标准领航行动,与中小企业共同研制技术标准,牵引产业技术升级。与行业协会、中小企业等深化合作,研究发布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图,开展行业研究、数据统计、国际交流和产业链供应链风险预警。投资生态链上的关键中小企业,购买中小企业科技成果。
五、精益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
着眼培育成长型初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相关示范基地以“四个抓实”构建专业化、全链条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力争2021年转化1000项技术,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
(一)抓实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落地。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各部门抓好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和选派到企业工作等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地。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支持职务发明人带着科技成果创办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资金、创业孵化机构等资源,为科研人员创办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抓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构,推进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举办知识产权拍卖会、科技成果展交会等活动,向市场主体推介、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探索建立服务中小企业的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派科技人员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改革科研人员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尽职免责的制度。
(三)抓实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各项扶持政策,强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返乡创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技术交易市场等对初创企业的支持。瞄准小批量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专用软件等短板,开发追求快速迭代的“最小可用品”,孵化细分市场的隐形冠军。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四)抓实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符合条件的全部向社会开放。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生产资料管理新制度,组建专业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费,对外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中试设施、仿真模拟、科研数据、办公空间等资源。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加强统筹协调,示范基地落实主体责任,把组织示范行动作为重点工作抓。
(一)落实工作责任。企业、高校示范基地均要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3月底前完成结对。各示范基地结合近期确定的发展方向,从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中,选择一项作为今年重点工作。各示范基地要抓紧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3000字以内),明确行动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4月底报送主管部门,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中央预算内资金、“双创”专项债券、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介、示范基地表彰激励等方式,支持示范基地组织的成效明显的示范项目,以及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创业创新赛事活动优秀获奖项目。有关地方、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示范基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做好示范项目投资对接、金融扶持、税收优惠、房租减免等支持。
(三)做好总结宣传。示范基地要及时总结组织实施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宣传报道,推动其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有关地方、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要结合专项行动,向2021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推荐典型企业、典型项目、典型成果,放大示范效应。2021年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总结各示范基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带动就业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作为年度考核、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
联 系 人: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 68501984
电子邮箱:gjs_cyfzc@nd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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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3日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31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2月,总第26期)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工信部印发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1月2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根据《通知》,将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上下联动,将培优中小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提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与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等。同时,支持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省每批次不超过三个),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并对重点“小巨人”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
(信息来源:摘自工信部网站)
财政部、工信部解读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回应社会广泛关注,推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加快落地,财政部、工信部有关部门结合社会关注的问题,对有关政策要点进行解读。
此次解读,明确了《通知》的政策背景及重要意义,同时对实务工作的具体程序进行解释:
一、《通知》明确的支持事项
在“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将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即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更好发挥示范作用。
主要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和“锻长板”;二是与行业龙头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三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另外,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力。
此外,还支持每省每批次不超过3个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还应提供“点对点”服务。
二、如何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选拔由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
首先,纳入选拔范围的企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此基础上,企业可自愿申请,并由地方作出推荐。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关于公布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19〕153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20〕335号),累计认定两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832家。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将继续认定新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本《通知》印发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同样有资格按程序申请支持。
第二,两部门将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在地方推荐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排名,优中选优,全力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国家队。
第三,对重点“小巨人”企业采取淘汰制。为加强激励约束,通过考核逐年淘汰部分成长速度、目标实现进度相对落后的重点企业。
另外,申请企业名称须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所公布的名称一致,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发行股票的。且须符合产业导向、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成长性等方面的条件。
三、中央财政有关奖补资金如何下达
对于每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财政部分别于《实施方案》批复当年、实施期满1年及满2年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程序滚动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对于2021年启动支持的首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将于2021年下达首笔奖补资金,后续奖补资金金额将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第二批、第三批重点“小巨人”企业也按此执行。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备案版),并结合本地区重点“小巨人”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际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奖补资金90%以上用于直接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时,应统筹考虑全省产业布局,重点“小巨人”企业发展现状与前景,确定每家重点“小巨人”企业的资金分配金额,避免简单分配,并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要求下达。
四、在中央财政有关奖补资金使用方面有何要求
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所获奖补资金,充分发挥企业能动性,不对奖补资金使用方向作限制,由企业围绕“专精特新”发展目标自主安排使用。对于示范平台所获奖补资金,要求必须用于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示范平台自身建设、工作经费等;如检查考核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酌情扣减有关奖补资金。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如何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如何应用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推进实施并做好分年度实施成效自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对地方培育工作组织分年度绩效考核,明确绩效考核等次,以及继续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考核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对于年度绩效考核中发现问题及不足的,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改。
(信息来源:摘自工信部网站)
财政部发布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2月20日,财政部国库司围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针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对于政策扶持范围、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声明函等多方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其中,对扶持范围进行了详细解答: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6.《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节选自财政部官网)
二、工作动态
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近日,工信部财务司委托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工信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此次集中论证范围为工信部2021年拟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内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部属高校及科研院所除外)。专家组通过对每类产品的技术特性、使用单位现实需求、国内外同类产品关键技术指标差异等方面的逐项审核、确认,提出专业论证意见。最终结果已正式函报财政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是由政府采购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一项年度性工作,是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简化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举措。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三、综合信息
国采中心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采工作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委托,完成2021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全部疫苗均足量成交。
此次疫苗采购涉及I型III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等14个品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共计2.42亿支,预算总金额达36.3亿元。为确保疫苗供应安全,保持疫苗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采用谈判及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为确保项目采购的顺利开展,国采中心组织了对项目需求的论证;根据疫情防控“在线开标、远程评标”的要求,对疫苗采购单一来源和谈判专项范本进行了修订;将11个采用谈判方式的项目采购需求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意见,吸收合理建议;根据各品种疫苗评分标准特点,确定集中评审的办法,优化专家抽取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采购过程管理要求,建立了专门的疫苗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记录,实现重要信息全程留痕。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发布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指南
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印发《关于中直机关2021-2022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今明两年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中直机关各京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办公家具,均应按《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办公家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按有关规定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通知》还对前期比价、合同签订、验收结算等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知》要求,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办公家具的政府采购工作。中直采购中心将按照要求,每月组织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四、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2月
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6%,低于上月0.7个百分点,连续12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景气水平较上月有所回落。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2%,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49.6%和48.3%,比上月回落1.8和1.1个百分点,均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1.6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步伐有所放慢。
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速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7%,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继续降低。
从业人员指数为48.1%,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较上月下降。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7.9%,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延长。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但从近年政策落地发展来看,我国政府采购对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企业的扶持力度仍有待加强,相关配套措施有待完善。政府采购的经济社会效益仍未能普惠到广大少数民族企业。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值得深入思考。
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政策以及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数据,分析得出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的现状,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现状
探究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之前,首先应当确定何谓少数民族企业。本文结合公司法、政府采购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综合定义方式,认为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标准即可被认定为少数民族企业。第一,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各级民族自治地区的,并有连续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第二,企业法人为少数民族群体的;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股份中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初始股本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五,民族自治地区企业雇佣员工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非民族自治地区雇佣的员工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10%(不含)以上的。
以少数民族企业的认定为基础,下文立足五个方面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
第一,立足现行法律体系对少数民族企业的支持角度。我国法律法规指出了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均涉及国家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地区扶持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已提高到国家法律的层面。
第二,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中标情况。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界定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企业基本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在2020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各级预算单位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关于这一规定,在不同地区落地实施时存在很大差异。
以某少数民族自治区为例,该地区2018年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金额为4.19亿元,根据《暂行办法》,其中小微企业所占金额应约为7500万元,然而实际上小微企业占比金额只达到4980万元,占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总额的12%(《暂行办法》规定可达18%)。由上述数据可见,中小微企业群体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金额和数量占比总体不足,并未达到政策要求扶助的标准。据此,类比推测得出,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的中标金额和数量占比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政府现有的支持政策落地中执行力不足;二是少数民族企业由于规模技术资金的限制,生产成本相比大企业较高,规模效益不突出,没有特色优质品牌,竞争中主要依靠价格优势和政府政策支持,竞争能力较弱,政府把“大蛋糕”切给这些企业,企业也可能“吃不消”。
第三,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中标优势。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上半年中标小微企业类型分布图(见图1、2、3),可以看出中标企业大多集中分布在专业服务,信息产品,办公、文教(卫)三大方面。由此推测,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企业的中标产品大概率也集中在这三个方面。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发现,政府采购中,少数民族企业竞争范围比较狭窄,类型比较单一。
第四,立足少数民族企业政府采购的中标方式。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本文通过梳理发现,2018年该地区少数民族企业中标项目共296项,其中67.1%的中标项目是通过单一来源方式中标。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可以推测,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对于少数民族企业有政策倾斜。但更需要关注的是,单一来源的中标方式占比非常大,说明少数民族企业过于依赖政府扶持,暴露出其自身竞争能力较弱、无法在竞标中与同类型企业形成比较优势的现实。少数民族企业如果仅仅依靠政策扶持是无法持续发展的,少数民族企业应扩宽中标渠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以政策扶持协同自身发展战略,壮大规模,寻求更宽广的发展之路。
第五,立足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运行规范性。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便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快车道,改革成效显著,尤其是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取得了实质性飞跃。然而,少数民族地区限于经济水平、人员素质,发展相对缓慢,仍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机构设置不够规范。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然而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来看,政府采购中心多隶属于当地财政局,受上级领导,不具有足够的独立性。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执行。第二,预算管理不够规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较为落后,财政压力大。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很难给各有关单位安排预算资金,导致很多部门在预算期初并没有相应的采购计划和采购资金安排。采购资金大多临时追加,较为零散混乱,无法形成有效规模,难以发挥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优势,导致了资金的低效使用。
二、域外可借鉴的经验
放眼全球,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对如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与实践。本文选取部分范例进行介绍,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
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通过“预留计划”扶持少数民族企业。1953年,美国开始实施“预留计划”(“set- aside” programs),联邦政府将全年政府采购合同的5%,预留给在经济和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主要指少数族裔)的群体所拥有的小型企业。除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各州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例如,为了鼓励少数族裔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服务部(the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ervices)之下设立了供应多样化办公室(Office of Supplier Diversity),协助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法规汇编2010年版》(The 2010 Florida Statutes)中有关“动产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部分的规定(第287.09451条)明确了多样化办公室的15项权力、职责和功能,以更好实现对少数族裔企业的扶持。主要包括推进信息对称,降低少数族裔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在采购金额份额上给予少数族裔企业优惠;建立事后反馈机制等。除佛罗里达州之外,美国其他州也有对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法规定》第10471条规定,由任何州机构、部门、官员或政府实体授权的涉及到工程、专业服务、材料、供给、设备、改建、修缮或改进的合同应由全州范围内的不少于15%的少数族裔企业和不少于5%的妇女企业参与竞标。纽约市规定,全年的政府采购中应把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授予少数族裔和妇女企业的规定。
欧盟对境内的少数族裔企业特别设计了扶持政策。为规范政府采购,欧盟参考各成员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发布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公共采购指令专门将公共采购所发挥的环境保护、促进少数族裔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统一为社会责任的公共采购(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ublic Procurement,SRPP)。公共采购指令主要包括《公共合同指令》(Public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4/EU),《公用事业指令》(Utility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5/EU),《特许权指令》(Concessions Directive 2014/23/EU)等。其中的公共合同指令通过预留份额的方式对欧盟境内的弱势企业,如少数族裔企业进行扶持。
WTO《政府采购协议》允许对少数民族、落后地区提供优惠。加拿大在其加入GPA的出价清单中就明确指出,对有关扶持少数民族的预留项目和优惠性政策不作承诺。
三、为政府采购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建言献策
我国尽管出台了多项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但从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来看,政策的推进与落实尚待进一步完善。笔者结合我国某些地方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有做法以及国外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五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和读者参考。
第一,设立专项扶持政策,加强监督考核。少数民族地区要想谋发展,就要有本民族本地区的企业品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政府可以在政府采购中根据本地的采购情况,结合对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专门预留出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采购份额,支持民族企业发展。采购份额可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数量规模,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市场行情来确定。并且当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设立专门面向少数民族企业采购的考核机制,保证优惠政策实际落地,没有缩水。
第二,提高预付资金比例,减轻运转负担。通过查询内蒙古、广西、新疆等地政府招标文件发现,政府采购的付款方式大多是验收工程或服务后一次性付全款,或付大部分款项之后根据产品服务或工程的运行情况交付尾款。然而少数民族企业资金流动性较差,资金总量不足,在承接政府采购的订单之后,常常面临前期生产运营资金筹集困难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采取提前预付资金的方式来扶助少数民族企业,针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少数民族企业可以提前预付合同金额的40%—60%,降低少数民族企业筹资的难度,同时可以缩短供货的时间,节省双方的精力,提高采购效率。
第三,落实合同贷款政策,降低专项利率。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部门在帮助中小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贷”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基础之上,应当进一步帮助少数民族企业解决“融资贵”的问题。在核实少数民族企业资质认定下,建立有效调动基层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制定独立的信贷计划,优化统计核算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细化尽职免责办法,激发基层员工做好少数民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
第四,少数民族企业联合体优待。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在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案例中,联合体中标在少数民族小微企业中标案例中不多,但十分新颖。通过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上半年中标信息,发现6个月通过联合体中标的项目仅3个,与总数441个项目相比占比很小。中标项目分别是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两个采购项目;广西宏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一个采购项目。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是国内较大规模的电梯制造销售企业,它与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宏建空调有限公司两家少数民族企业合作,可以解决其规模小及资金不足等问题。基于此,建议政府给予少数民企业联合体优待政策,即若大规模企业与少数民族小微企业形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且中标,提升预付资金比例,鼓励企业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还可以为少数民族企业配备“兄弟企业”,与有意愿的大企业进行沟通,大手拉小手,带动整个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
第五,设立专业服务中介机构。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经验不足,对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影响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参与度。据此,可在少数民族企业聚集的地区,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设立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办公室,聘请专业人士就职(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于政府采购中心任职的已退休或在职的官员、政府采购相关研究专家和大企业曾参与组织政府采购的主管人员),为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政策解读、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同时鼓励办设面向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服务中心,引入市场力量运行,服务中心可以开办面向少数民族企业职工的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组织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水平,提升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力,降低因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协助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本文作者姜爱华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禚德铭 常延婕 程心雨 马小龙 周亦晗 潘思齐 刘凌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硕士研究生)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法德领导人支持欧盟新冠疫苗采购策略
新华社2月5日报道,法国总统和德国总理2月5日举行视频会晤,会上表示支持欧盟在新冠疫苗采购方面的策略,同时呼吁欧盟在疫苗生产和供应上加强团结协作。
法国总统在会晤后表示,近几周欧洲加快推进新冠疫苗生产和供应,一些此前不生产相关疫苗的企业也被要求转产新冠疫苗,以增加额外产量。他强调,法国支持欧盟选择的疫苗采购策略。法国和德国如果在疫苗采购和生产上进行竞争,将会陷入失序状态,在经济和公共卫生方面也将适得其反。
据了解,欧盟当前的疫苗生产能力低于预期,成员国所获剂量过少,获取速度过慢。欧盟发言人表示,欧盟将采取措施,以便在今后面对紧急情况时更快做出响应。
(信息来源:摘自新华网网站)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问:我们单位采购一批货物,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我们可以采用单一单源采购吗?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答: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也非常困扰采购人。但这不属于采购人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财政部门也通常不会因为这个理由批准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采购人应分析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对项目的招标方案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
单一来源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因其缺乏竞争性,十分不利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获得合适的价格。因此,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当中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采取了严格限制的原则。即使在当前大力推行放管服的背景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仍然是严格限制,没有任何放松的信号。
作为采购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局限性,遵循“能不单一就不单一”“单一是无奈之选”的基本使用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一来源就绝对不能使用,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采购人也是可以选择单一单源或者通过变更采购方式使用单一来源的。
单一来源的法定情形,《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49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做了相应规定,总共有五种情形:一是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是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
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可以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开标的前一天吗?
答: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包括投标保函、现金提交的转账证明、支票、本票、汇票等,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注:本文分析同样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招标投标项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24条,政府采购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5条。这两个法条都规定了招标采购方式的等标期为20天,如果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其等标期就不足20天了。客观上,对供应商也不公平,减少了供应商对是否参加投标分析决策的法定时间(等标期20天)。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如果要求供应商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也不能早于相关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法定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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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5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