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史上的今天【1月1日】
1923年1月1日,广东海丰县农会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县农会,内设教育、卫生、财政、农业、仲裁等部。彭湃任会长,会员约10万人,占海丰全县人口的四分之一。在海丰农民运动的影响下,陆丰、惠阳等县的农民运动相继发展起来。
192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和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在上海举行联席会议,讨论国民党改组问题。鲍罗廷在会上作报告;陈独秀报告自党的三大以来国共合作进展情况。会议通过以下决议:(1)中共中央和青年团中央联席会议在听取鲍罗廷同志和陈独秀同志关于国民党改组工作的报告后,认为工作进行得正确;(2)共产党员在加入国民党以后应该反对老国民党人对国民革命运动的错误理解;(3)共产党员不应该在各种委员会中谋求职位;(4)关于宣言问题,全体共产党员代表应当捍卫它的所有条款。在组织问题上,不应用章程来束缚代表。在各省,必须选举左派作为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1953年1月1日,我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
1979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示争取祖国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同日,国防部长徐向前发表声明,即日起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两岸关系由此揭开新篇章。
1月1日 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
1982年1月1日,1月1日 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肯定包产到户等各种生产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2年至1986年,中共中央就农业和农村问题连续发出5个一号文件。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从1985年起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简称1986年中央1号文件)。文件指出:我国农村已开始走上有计划发展商品经济的轨道。农业和农村工业必须协调发展,把“无工不富”和“无农不稳”有机地结合起来。1986年农村工作总的要求是:落实政策,深入改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组织产前产后服务,推动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2015年12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01-01 00:00:00
- 真抓实干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大家表示,要把总书记重要讲话作为新发展阶段做好“三农”工作的行动纲领和根本遵循,全面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贫困地区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解决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脱贫攻坚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并非意味着脱贫攻坚工作的结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以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来推进。
明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我们党成立100周年。大家表示,一定要做好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的压舱石。
来源:央视网新闻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2-31 10:07:08
-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关于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公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0〕255号),经企业自主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等环节,形成了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名单。
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4日
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传 真:010-66024197
附件: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公示名单 .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所属栏目:项目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30 14:16:12
- 两部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小额采购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发展再获政府采购政策强有力支持。12月2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细化预留份额、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办法》明确,小额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两部门高度重视支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扩大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办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统计显示,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3067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和3.3%。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政策功能。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24519.1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4.1%,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11922.3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的48.6%。
“通过运用政府采购政策,能够增强中小企业发展动力,从需求侧助力其解决产品销售问题,这是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说。
据悉,《办法》明确和细化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首先,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次,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至10%(工程项目为3%至5%)的价格扣除。同时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至5%作为其价格分。
再次,《办法》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也作出了规定。例如,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此外,《办法》还着重增强可操作性。为推动预算单位更好地落实预留份额政策,细化了预留份额4种具体方式,包括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要求供应商分包等;明确了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以不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五种具体情形,便于采购人科学合理地预留采购项目。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以构建公平有效的政府采购机制为导向,通过市场化方式,激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活动,使政府采购在扩内需、促消费中发挥应有作用。”何代欣说。(记者 曾金华)
来源:经济日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30 10:17:10
- 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解读)
导 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办法》共25条,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印发《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支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扩大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办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目前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例超过70%。但是,政策执行中也逐渐暴露出预留份额措施不够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为落实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要求,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和细化了哪些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
答: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修订后的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同时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三)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对支持中小企业也作出了规定。一是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四)增强可操作性。为推动预算单位更好地落实预留份额政策,《办法》细化了预留份额四种具体方式,包括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要求供应商分包等;明确了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以不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五种具体情形,便于采购人科学合理地预留采购项目。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责任,增强了政策执行的刚性。
三
预算单位应当如何落实好政策?
答: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二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例如,整体预留采购项目、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的,要明确预留的标的和金额,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作出规定;未预留份额的,要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鼓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三是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财政部将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省级财政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实现对中小企业精准支持。
四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答: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2020年2月27日上线运行,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目前已向社会公众提供超过80万次查询服务。
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有争议时,《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
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哪些建议?
答:为更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中小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时发现商机。目前中国政府采购网已实现全国范围内全覆盖,采购意向公告、招标公告等各类采购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统一发布。建议中小企业明确专人,随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等)信息,并参考采购意向公告内容,选择感兴趣的项目,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是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办法》规定了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在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的采购公告会载明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和方式,中小企业要按照采购公告的指引,及时获取采购文件,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准备响应文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三是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有关调查工作。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的,不需要中小企业提出申请,而是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请其作出认定。政府部门针对中小企业认定开展相关调查时,供应商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四是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维护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政策,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相应法律制度规定进行质疑、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工信微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29 11:04:13
- 2020,13次考察调研 习近平的“非常节奏”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2-28 18:07:02
-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四、我部将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录入平台工程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平台工程项目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将约谈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国通报。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
附件:1.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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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8 10:14:06
- 陕西: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近日,陕西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从夯实招标人主体权责、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强化招投标市场主体监管、创新招投标监管模式、探索建立交易新机制等五方面提出十五条具体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依法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备案项目,拟进行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理由报项目备案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部门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加强对合同履约、设计变更等环节管控,提高合同风险防控意识,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发生,进一步夯实工程项目招标人“终身负责制”。积极探索“评定分离”机制。鼓励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等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突出评标专家专业择优功能,探索试点施工领域“评定分离”改革。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定标合议制度,组建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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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8 10:04:04
-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成功召开
2020年12月20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招标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专家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招标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招标中心副主任毛强主持。
会上,毛强介绍了专家委员会成立的背景和过程,宣读了专家委员会第一届委员名单,招标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为专家委员颁发了聘书。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刘慧教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胡坚波总工程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政策法规所栾群所长、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赵勇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丛虎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何红锋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姜爱华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徐焕东教授、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吕汉阳处长、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聂秀东副院长、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吴华律师受聘当选为专家委员会第一届委员。
招标中心主任白会宜在会上介绍了招标中心的发展历程、取得的成就,以及“十四五”时期的发展思路和主要任务。他指出,当前招标中心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将为招标中心强化对部支撑能力,创新开展各项业务提供强大的专业智力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各专家委员保持沟通交流,为中心提供更多专业化咨询建议。
会议期间,与会专家结合自身专业领域,与相关处室负责人就中心未来的业务发展进行了座谈交流,提出了许多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委员会是由招标中心发起成立的专家咨询组织。旨在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参与修订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健全完善工信部政府采购制度、确定中心发展定位及发展规划、课题立项研究及论证评审、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培训交流等工作中,充分发挥决策咨询作用,促进招标中心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25 19:05:09
-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丰富政府采购方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给,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
2020年12月21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25 14:05:04